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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责任的双重结构
法律责任制度因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及法本位的转化,在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价值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在立法中的体现是,从早期的“责任中心”到近现代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举的立法格局的出现。关于法律责任学界有不同意见,撇开争议,本文认为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①同样,经济法责任可以被定义为由于滥用经济权利(力)或违反了经济法规定义务而引起的,由国家或社会专门机关认定必须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虽然,经济法责任与一般法律责任有许多相同之处,但在责任结构,价值取向上却有着较大区别。
(一)经济法责任的双重结构分析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学界对这种违法的不利后果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两种方法论,即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个体主义在分析社会经济违法现象时,一般持局部均衡分析的哲学态度,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只对与他直接交往的人产生影响,对第三人则没多大的影响。因此,考虑一个人的行为,或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交易行为)时,无需考虑其他的人;整体主义在分析社会现象时,则一般持均衡分析的哲学态度,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或两个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交易行为)必然会影响到社会中其他的人。如果不对这一影响加以考虑并认真分析,就会漏掉重要的因素,导致错误的结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及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追求,决定了其从整体主义审视社会经济关系及人的行为影响,因此,经济违法行为后果的性质,即经济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属性(公权力或私权利)或利益属性(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违法行为后果的程度,决定着其责任性质及具体责任形式的分担。按照经济法对人的行为及人与人关系的看法,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每一主体的每一种行为,都同时产生两种行为后果:一方面,对其行为的直接作用对象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因其行为的外部性作用,对不特定的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有机体产生的间接影响。也就是说参与经济活动的任何主体的任何一种经济违法行为,都同时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以及处于社会整体经济中的个体经济利益造成损害,本文称之为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属性。
(二)对个体经济利益直接损害的责任
经济法把社会经济看作是有不同功能的经济法主体参与的有机整体,在经济有机整体的运行中,任何经济法主体的行为都有外部性。因此,市场经济主体在监督管理市场经济运行或者参与市场经济交易时,对其直接的经济违法损害主体要给予赔偿,这种直接赔偿一般只具有弥补损失的性质,不具有惩罚的性质。
1.经济监督管理机关对个体经济利益直接损害的责任
经济监督管理机关对个体经济利益损害的法律责任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其一,经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以致于给个体造成经济损害,对此经济机关要向个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经济监督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依据“依法行政原则”①负有积极作为之义务而不作为,对个体经济活动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公民申请营业执照,工商管理机关对此置之不理,既是怠于履行义务,需要依法给予赔偿。这种责任是整体的代表对个体私益侵犯的结果,责任的真正主体是社会(国家)而不是经济机关。其性质虽因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公共性的机关,但责任目的旨在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或补偿,使其恢复到侵害发生前或犹如侵害未发生的状态,是公法主体因公行为而承担的私法责任,既不同于纯私法责任,又不同于纯公法责任。责任的形式主要有(1)撤销违法行为;(2)限期履行义务;(3)变更不合理行为;(4)返还财产,恢复原状;(5)赔偿损失;(6)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2.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对个体经济利益直接损害的责任
市场经济参与主体对个体经济利益直接损害的责任主要存在于市场秩序规制法中,有较强的私法性,也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侵权。如假冒商标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商标权所有人的经济利益,要对其进行赔偿。其二,违反法定积极义务。如商家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剥夺造成损害的,要给予赔偿。这种责任的形式主要是私法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
(三)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间接损害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是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两方面的矛盾,既要看到个体经济利益,又要看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因此,当发生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受损害时,同样应考虑如何解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损失的问题。这种责任往往会损害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多具有惩罚的性质。
1.经济监督管理机关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承担间接损害的责任
经济监督管理机关代表国家(社会)从事活动,其所能行使的整体权利(权力)及行使的方式都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严格规定,其越权或滥用权利(权力)的行为,不仅对相对人造成损害,也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经济监督管理机关对此违法行为应向其代表的社会整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因违法主体及侵犯的利益都具有公共性,并且机关及工作人员与整体(国家)之间又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所以这种责任类似于传统公法责任。责任起因的违法行为,有的是机关所为,有的是机关的工作人员所为,具体的责任形式就表现为各种行政责任(如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等)与刑事责任。
2.市场参与主体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间接损害的责任
无论是个体不当地行使权利,还是不履行对社会的义务,都会给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个体必须向社会整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有两种情况:其一,个体不履行对社会整体的法定义务。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在公共工程的招标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勾结破坏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其二,个体对与其处于同一经济体的其他个体的损害,所辐射到的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如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都包含有对社会经济秩序这一抽象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损害。考虑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公共性、损害的难以计量性及难以恢复性,责任的具体形式就不仅要看违法行为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造成的不利影响,还要考虑违法者的违法收益及试图以违法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违法动机,也决定了责任形式的复合性及惩罚性,具体来说,有以下形式: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多倍赔偿,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等。经济法责任包含对侵害个体以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层含义,也就决定了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具体设计必然体现经济法责任在这两方面的价值追求,体现不同价值目标的平衡与协调。
二、经济法责任的工具性价值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和法律义务违反的纠正机制,其合理与否及程度高低,决定了法治的有无及实现程度,又由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均以其内心恒定的价值观念决定法律规范的取舍,因此,要使经济法律责任机制的保障和校正功能的发挥,对经济法责任的合理性做出衡量,就必须对经济法责任的价值取向做出分析。“根据法律的功能特性来分类,法律价值可分为目的性的法律价值与工具性法律价值。”_1同样,经济法责任的价值也可分为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是经济法律责任的最基本的立法精神,而工具性价值是实现经济法律责任目的性价值的方式、手段。结合经济法责任的双重责任结构,本文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是双重控权价值。
(一)双重控权价值的内涵
经济法的双重控权价值实际就是对权利和权力的制约过程,对权利和权力制约就是依宪法和法律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权力进行监控和约束,将其制约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双重控权价值包括两种含义:其一,针对代表国家(社会)的经济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力约束功能。关于权力制约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但是有权者都容易滥用权力却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_2所以,经济法责任也需要体现对经济监督管理机关权力的监督约束。其二,对权利滥用的限制。市场经济中存在经济实力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对权利的滥用也往往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西德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原是企业间的特别侵权行为法,随着恶性竞争的形态不断扩张,法官对所谓‘善良风俗’的评价基准也慢慢排除在传统商业竞争伦理之外。如消费者保护政策、自由竞争保护政策等政策因素,更是学者乐道的‘私法经济法化’的典范。”I3因此,经济法责任也需要体现对市场经济参与主体权利滥用的限制。
(-)双重控权价值的依据
法律责任价值实现的基础在于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发挥作用,经济法的双重控权性价值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的重要表现,控权的“权”包括“权利”与“权力”两方面的含义。
1.经济监督管理机关权力约束的依据
“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合适的土壤,经济法的产生也同时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提供了合法性依据。然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揽市场的一切,社会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及其机关对经济的干预并不完全按照经济规律进行,表现出粗暴和狭隘的特点;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往往采用间接手段,通过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出台法律法规等方式干预经济。国家经济机关传统观念的存在,以及国家经济机关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法者,具有双重身份,使其在与市场参与主体利益的博弈中占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国家权力的扩张不断侵袭原本属于私法调整的领域,所以,需要对经济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利加以约束。经济法责任规范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在国家对经济宏观调控和管理的过程中,通过确立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目标和经济法制度,规范行使经济管理权的经济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抑制政府管理者自利性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侵害,矫正政府滥用经济管理权或怠于履行相应义务的“政府失灵”现象。_4因此,经济监督管理机关权利约束的依据就是政府权力的过度干预。
2.市场参与主体权利限制的依据
历史上一些杰出的权利论者,倡导所谓的“绝对的权利”,或至少主张某一类、某一种权利具有某种绝对的性质。然而,绝对权利由于纯粹刚性的缺点导致其适用性差的弱点,如行使言论自由的时候可能与邻居安静休息的权利相冲突,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时候也可能会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绝对权利是不存在的,权利价值的复杂形态,决定了权利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经济法中,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也并非可以无限制地行使,因为市场经济中往往存在一些经济实力不同的参与者,特别是一些经济部门往往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这样往往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如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这大大地破坏了竞争,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场中生存的机会。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权利的滥用进行限制。总之,权利的相对性要求必须对不合理行使的权利加以限制。
(三)双重控权价值的实现途径
经济法权利与权力的均衡与制约表明,必须建立一种制度可以有效地平衡权利和权力内部关系,以实现权利与权力之间在制度上的和谐。对于权利和权力的控制可以借助于监督和制约两种手段来实现,寻求权利和权力的平衡。主要可以表现为以下方面:
1.实体法责任控权。即强调依“法”管理经济的运行,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可为之。不断增加实体法的缜密程度,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尽可能多地将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体现在法律条文中。比如,最近刚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就对经济监督管理机关的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垄断法的出台也对滥用权利的市场主体加以法律规制。
2.程序法责任控权。对市场主体滥用权利(力)的行为,可以设计出公益诉讼程序对其加以控制。正是经济违法行为会对不特定的多数社会主体造成损害,也就应允许社会大多数,甚至无利害关系的人,来减少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一些垄断行业的听证会制度,从程序上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3.加大违法成本,严格经济责任。比如,适当设置多倍赔偿制度,唯有严厉追究法律责任,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方可遏制经济职权被滥用。在某种角度上说,追究法律责任比单纯完善法律义务条文本身具有更强的实际约束力。
三、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性价值
“法律责任的外在界限和内在界限都取决于社会关系的自身性质……社会本身更内在地体现着对它进行调整的种种限度,社会调整方式的选择要体现社会关系的自身要求,责任设定的根据也在于此,法律责任的合理性也根源于此。”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这两种社会关系的本质体现着在完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规制关系进行调整和协调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是微观的个体的经济行为,对宏观调控关系进行调整和协调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于宏观的各种经济总量关系,但二者的最终归宿却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不能靠私法来实现,而应当依靠经济法。”换言之,经济法责任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其终极价值的,经济法责任的主要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法责任的双重责任结构在目的性价值方面表现为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经济法责任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从某种意义上更强调公平价值;而经济法责任对个体经济利益的保护则更强调效率,但无论是公平还是效率都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个因素。
(一)经济法责任的公平价值
公平的经济法责任的实质在于树立一种公平的精神,最根本的就是要在立法上确立它,要求经济法责任的实现应当做到平等地对待市场经济主体,不得因其地位、财产和身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本文认为主要可以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对市场经济主体权益的保障由于经济监督管理主体在实体法上具有强大权力及优越地位,为市场经济主体一方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就成为保证经济法责任实现过程公平的基本要求。对市场经济主体权利的保障,也就要求在经济法责任上设置一套惩罚行政权、司法权恣意或滥用的机制,以建立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权益的良好秩序。因为这种对市场经济主体一方权益的保障,仅仅停留在司法审查的事后补救是远远不够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崛起,不仅要求在实体法上赋予其一系列权利,同样要求在起点上真正拥有公正对待的权利。
2.确认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法责任实现中的参与权市场经济主体要想保障自己的权益,首先必须要以了解行政活动的有关内容为基础。只有公开行政活动内容,市场经济主体才谈得上保护自己的权益。行政活动公开化也就意味着市场经济主体的“了解权”,即“所有公民都应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应能评价那些影响他们利益的提案和推进公共观念的政策。市场经济主体的参与权使市场经济主体在行政活动内容涉及其权利义务时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权益必要的基础,为保障自己权益提供现实的途径。任何一种市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均是侵犯了某种市场秩序,从而侵害了某种公平,或是竞争的公平,或是交换的公平,或是分配的公平。但无论是哪种经济违法或具体采取了何种形式,都不是以特定人为侵犯对象或其最终受害人并非特定,易言之,经济违法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8经济法律责任的价值取向在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即经济法律责任的形态设定、归责原则及其认定和实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整体经济关系和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确保整个社会整体经济生活的正常进行。
(二)经济法责任的效率价值
经济法责任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维护就必须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可以使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尽可能少的不会因行政机关的推诿而被侵害。经济法责任对效率的维护体现为:经济管理活动应该贯彻经济、便利原则,消除不必要的成本消耗,以较小的成本获取较大收益。这就需要对经济管理活动过程设置明确规则,对经济管理活动之一般过程做出统一规定,以避免程序上的凌乱。
(三)公平效率的冲突与协调
理想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但在现实中,公正与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又存在冲突。经济法责任的效率价值目标,要求经济管理过程应是一个经济、灵便的过程,尽可能减少此过程的成本消耗;经济法责任的公平价值目标,要求经济运行应遵循严格详密的程序、谨小慎微,平等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益。本文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冲突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种冲突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排他性。恰恰相反,二者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公平的经济法责任设置可以防止经济管理主体的专横行为,可以有效维护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良好的关系,减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又能最大限度的提高行政效率,进而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经济法责任实现的价值本质上是效率和公平两个基本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
四、经济法责任价值目标的本质
论文摘要:进入2l世纪,我国商业生产要素地位及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商业劳动已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之一,也应是商品价值和商业利润的源泉。随着科技革命与商业产业生产力的结合,智能劳动和创新劳动决定商业劳动价值,商业现代化的实现需要端正对商业和商业劳动的认识,提高商业劳动者素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转轨,商业改革和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随着产权为核心内容的改革,国有商业企业比重下降,个体、私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出现了商业企业小型化趋势。90年代中期以后,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商品的丰富,商业的快速发展,商业极度竞争使商业利润降到社会平均利润率以下,商业集约经营成为商业改革新的浪潮。商业经营的变化,引起了商业企业诸生产要素对商业生产力贡献的变化和参与分配形式的变化。进人21世纪以来,随着商业社会的到来,商业劳动在商业企业诸要素中的贡献比重上升,成为商业利润的源泉。
一、从商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变化认识商业劳动
对于商业劳动的认识,鉴于时代的局限性,马克思认为:商业劳动是非生产性劳动,商业劳动不创造价值,商业利润是产业利润的让渡。但是,与时俱进是活的灵魂,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商业产业的地位日益突出。
首先,商业产业的发展,使商业从国民经济的末端部门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部门,商业劳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马克思之所以把商业劳动划分为非生产性劳动是有理论假设前提和现实时代背景的。从理论假设前提而言,商业劳动虽然是再生产的要素,但是,商业劳动并没有增加产品的任何一个原子。可见,马克思区分的生产劳动是构成商品实体的劳动。从现实时代背景分析,十八世纪正处于工业革命阶段,也是“短缺经济”阶段,生产处于矛盾的主导方面,商业劳动只是产业资本循环的一个要素,所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强调:生产决定流通,生产的规模决定流通的规模。在这样一个现实条件下,一部分商品(生产资料)的流通由产业部门自行完成,另一部分商品(零售商品)才由商人或商业企业去完成。自然商品交换中的商品价值概念仅指生产商品、组成产品实体的抽象劳动,也就未包含实现商品价值的商业劳动作为抽象劳动体现在商品价值中。
改革开放以来,“三多一少”商品流通新体制的出现,加快了商品流通的速度和进程,商业早已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且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比重稳步上升。理论界开始提出了商业劳动是生产性劳动的观点。其理论依据是: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虽然生产决定流通,但是流通也反作用于生产,商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夏兴园(1984)认为:“流通是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桥梁,是生产条件的继续,是社会再生产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的具体劳动转换为抽象劳动,局部劳动实现为社会劳动的重要条件。”李斌(1986)认为:“生产性劳动不能等同于创造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从而使人们对商业劳动的地位和作用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产品的极大丰富,生产和流通的关系发生了颠倒,商品的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之比为1:9,商业作为独立的产业部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刘国光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业的地位和作用将由社会再生产中的末端行业升为先导行业”。黄国雄先后提出“流通力”及其“流通业是基础产业”等观点[[3J。认为21世纪是商业社会,商业社会的出现使商业生产要素的地位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商业资本参与商业利润分配的比重下降,商业劳动参与利润分配的比重上升。商业投资者普遍认为“生意难做”,自己是在“赚工资”。
所谓先导产业和基础产业的认识,首先要突破商业劳动是生产性劳动的认识,而承认商业劳动是生产性劳动。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一元论,商品价值应拓展为生产部门生产产品的劳动和流通部门组织商品流通的商业劳动的统一。(1)从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视角,生产企业生产出产品以后,必须交给专门化组织商品流通的商业企业去完成。(2)生产企业的产品卖给商业企业后,实现了产业的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商品的流通成为与产业资本“漠不相关”的事情。(3)商品生产的日益集中延长了商品流通空间范围,增加了商品流通费用。(4)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消费需求的多变,商品挑选性增加,延缓了商品流通速度,流通时间的延长增加了商业资本的利息费用。(5)商品流通价值的重要地位表明,商品流通价值能否实现是商品的生产价值能否顺利实现的前提。可见,商业产业利润不再是生产产业利润的让渡,而是商品流通价值规律的反映。承认商业劳动在商品价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商业经济理论的重要突破,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大多数学者仍主张通过拓展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来继承和发展劳动价值论。卫兴华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之所以承认物质生产范围内的劳动是生产劳动,只有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才创造价值,这与当时政治经济学的对象与任务相关。他认为,当代需要既重视作为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基础的物质生产劳动,又要超越物质生产范围,拓宽生产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他认为,社会所需要的劳动大体分为四类: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商业和服务劳动。其中,商业店员的劳动是一身二任的,它既生产和实现相当于劳动力价格的价值,又实现转让来的剩余价值。
其次,在“赚工资”的商业社会,商业职能的变化使商业劳动成为商品价值的源泉。生产时间的缩短和流通时间的延长,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差距越来越大,商品流通价值成为商品价值的主体。商业部门的竞争使商品流通价值用商业劳动时间来衡量。商业劳动时间成为社会总劳动时间的独立部分。晏志杰把商品价值区分为生产价值、交换价值和消费价值三个层次,生产价值反映的是生产商品的“自然价值”,交换价值反映的则是加人了商业劳动价值后的价值,是商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的转移价值。商业资本与产业资本不同的地方在于:商业的职能是为卖而买。买是手段,卖是目的。商业企业的“买”,同时也是工业企业的“卖”,在这里,商品流通成为与“产业资本家漠不相关的事情”。在货币转化为商品阶段,依赖于商业经营者对市场需求的判断,在消费需求多变的商业社会,商业企业力求组织适销对路的商品。在卖的阶段,商业企业需要组织商品流通,并相应地发生商品运输、装卸、保管等与保存商品价值相关的劳动,这些劳动是被马克思早已证明了的生产性劳动。商业社会的特点是商品交易的难度加大,时间延长,商业贷款环境宽松,资金利息成为商业经营的主要成本。商品交易劳动更多体现商业领域的创新劳动。在买和卖两个阶段,不能实现商品“惊险的跳跃”,摔坏的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经营者。因此,商业遵循的是商品流通价值规律,商业劳动成为社会再生产总劳动时间的一部分,符合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根据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层含义,如果商品交易职能不交由商业部门完成,那么这种劳动必然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成为个别劳动,从而有一部分劳动成为不被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所以,对于生产厂家来说,当生产达到一定的规模,将产品交由商业部门经营比自己经营要合算,在现实生活中,生产厂家积极培育大批批发商便是这个道理。根据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层含义,可以解释当前商业总量过度、企业小型化、极度竞争而使商业利润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以下。我国进人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过剩经济”的到来,以及商业企业数量上的超量扩张,大量商品被沉淀在商业库存中。《中国流通创新前沿报告》认为:“当前中国的流通业境遇尴尬。首先,由于忽视流通创新,忽视流通的天然职能,在时间上导致了国民经济运行中不断累积出巨额库存,造成了最大的停顿,最大的资源闲置和浪费,占压了巨额的流动资金,致使数万亿元的流动资本竟然被吞蚀掉了”。
二、从商业产业生产要素对商业的贡献认识商业劳动
蔡继明(2004)认为: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来自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中所做的贡献,参与物质财富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样参与社会价值的创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是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我国商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社会的出现,体现了商业生产要素地位的变化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方式的变化。从商业资本和商业劳动在商业生产要素结合的地位分析,“短缺经济”时期,商业利润空间大,商业资本处于商业生产要素的主导地位,资本参与价值分配是个体、私营经济完成原始积累的主要因素。在当前商业社会,商业劳动处于矛盾的主导地位,商业劳动成为商业的宝贵资源,我国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说明了这一事实。
(一)改革开放之初,商品信息参与分配是要素贡献的主要特点
在改革开放之初,刚刚启动的深圳经济特区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的窗口。由于我国长期闭关锁国,内地对于外国的商品信息不灵,进出口商品信息成为商业生产要素中最为活跃的生产要素。各类“信息公司”便运营而生,尤其以深圳经济特区的“皮包公司”为之最,商品信息资源作为商业生产要素,自然成了商业利润分配的主要形式。随着对外开放的深人,商品信息的不断沟通,到了上世纪80年代末期,各类“信息公司”和“皮包公司”便失去了生存的空间。
(二)短缺经济使商业资本的贡献成为个体、私营经济完成资本原始积累的主要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个体、私营商业得到快速发展,他们从零起步,到了90年代中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80-1984年。个体经济发展之初最为活跃的是资金很少的饮食、修理摊点,这些行业成了个体经济生存的空间,难怪人们发现“造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2)1984-1988年。日用百货发展起来了,个体经济以100 ^-1000元不等的资金开起了服装店及从事小额批发业务,由于个体经济有了资本注人,较劳动密集型为主的饮食修理业有了很大的利润空间,他们的收人比雇请帮工的收人高出十余倍,原因是资本要素参与分配的结果;(3)1988-1995年。个体商业的迅速发展,许多腰缠万贯的个体户成为私营企业,全国规模以上的私营商业企业发展到2000余户,如郑州亚细亚商场资本总额达1亿元。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商业日渐成熟,竞争加剧,卖方市场开始转向买方市场。由于私营经济资本相对雄厚,商业利润主要来源于资本要素的贡献。资本大促使企业规模大,规模大也促使企业获得规模效益。可见个体、私营经济短期内迅速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过程,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是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
(三)商业社会是节约商品流通费用的社会,商业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商业劳动成为要素分配的主要形式
进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短缺经济转向过剩经济,商业的竞争表现为比规模、比效益的竞争,商业经营效益的主要矛盾压缩为节约商品流通费用的竞争。例如:80年代初期,个体户是手提肩扛远跨省份进货,他们几天打一个来回,风餐露宿、赶汽车、爬火车饱含生活的艰辛,到90年代初中期是整车、合车、并车到附近批发市场进货。90年代中期以后是批发企业送货上门。这个变化反映了节约商品运输费用的趋势。商业利润空间的缩小被经营者誉为“刀上削铁”,人们感叹“生意难做”。大企业具有节约单位商品流通费用的功能,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商业集团、商业连锁以及超市、便利店等多种商业业态成为商业改革新的浪潮。江苏苏果超市股份有限公司19%年7月由江苏省果品食杂公司组建,9年多来,苏果始终保持高速增长,即使在连锁超市竞争激烈的近几年,也连续保持了年增长40%以上的增幅。大连商贸集团公司19%年通过联合、重组、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将全市规模以上国有商业企业组建为集团公司,2002年注册资本总额达10亿元。上海华联超市在全国十多个省份上百个城市开设连锁店,天津物资集团的发展……在我国不断打造出商业企业的“航空母舰”。近日商务部提出,力争在50—8年内培育出15 —20家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流通集团。其销售规模、盈利能力、网络控制能力将大大高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部分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先进水平。使这些企业在中国流通产业产生龙头带动作用并到国际市场上去进行竞争rs;。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的培育是提高流通产业竞争力的关键。
大型商贸企业的成功在于规模经济效益,规模企业有利计算机管理和商业现代化。在大型商业企业中,管理劳动、科技劳动和创新劳动逐步成为商业劳动的主要形态。季正松(2005)认为:“价值决定由劳动时间转向能动性和创新程度”。体力劳动向复杂劳动、创新劳动的转化比例由“算术级数”向“几何级数”转化,使商业劳动“创新程度越高,价值量越大”。
三、尊重商业劳动,提高商业劳动者素质
我国加人WTO后,迎来全球经济一体化浪潮,国外商业巨头纷纷在中国抢滩。要振兴中国的民族商业,除了不断打造出商业企业的“航空母舰”外,加速商业人才的开发和培养是关键。当前商业社会的出现,科技革命与商业产业生产力的结合,商业现代化的实现需要端正商业和商业劳动的认识,提高商业劳动者素质。
(一)商业的竞争实际上是商业劳动者整体素质和团队精神的竞争,企业需要造就各种商业人才
企业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当前一个带倾向的错误观点是步人“个人英雄”的认识误区。在当时的一些理论文章中片面强调个人在企业中的作用,认为只要有一个高素质的总经理,这个企业就能救活。在这个认识误区下,我国1984年开始在国有商业企业实行经理目标承包责任制,到1987年又实行招标承包责任制,渲染个人在企业中的作用步步升级。实践证明:这样不但没有救活国有企业,而且把部分国有企业推到崩溃的边缘。反思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除了承包指标的不科学而导致“包赢不包亏”的体制因素外,忽视企业职工的主人公地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诱导了社会的两级分化。
这个认识误区实质上是个人创造历史的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反映。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一个大型商业企业或集团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团队”精神。随着计算机在商业企业的广泛运用,商业现代化步伐的加快,企业的发展必须具有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和团队精神,这个群体才具有凝聚力,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试想在一个商业职工普遍不懂计算机操作的大型商业企业中,单靠一个高素质的总经理行吗?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所以一定要摆正企业人才关系的认识,在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中,既要重视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核心层人才在企业中不可低估的作用,也要重视提高商业劳动者的素质,宏扬企业团队精神。企业要大胆启用人才、招聘人才,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根据各种人才在企业中的贡献参与分配。
关键词:寻租性腐败科斯定理交易成本产权
腐败是权力的孪生兄弟,从权力产生时起,腐败就如影随形。腐败与反腐败也成为一个纠缠不清的永恒话题,引起人们无休止的探索和论争。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持续升温,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腐败的研究也广泛的涉及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诸多领域。本文拟从产权角度,应用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对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作出新的解读
一、腐败与寻租性腐败
很难给腐败下一个通用的定义。“腐败”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几乎任何对腐败的研究都会给出自己的定义。在此我们列举一些被广泛援引的“腐败”定义。
苏珊·阿克曼:第三方(相对于委托人和人而言)试图以额外支付来影响人决策,而且这笔支付人及第三方均未上报委托人。【1】
亨廷顿: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2】
纳伊:由于私人相关(个人、近亲、派系关系)的金钱或地位获益而偏离某个公共角色的正当职责的行为。【3】
不论任何定义都要解决一个问题,即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腐败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所能引以为标准的无外乎三个方面:公共利益、公共意见及法律规范。但此三点当中的任何一方要想予以清晰界定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正是腐败难于定义的根源所在。但是从腐败防控的角度出发,我们就没有必要过于细致的探究腐败的边界所在,因为腐败难于界定的部分必然是腐败这一矛盾统一体中的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
一般而言,在经济学领域,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经济学意义上的寻租是指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因此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当寻租活动与政府权力相联系时,就成了通常意义上的具有否定意味的“寻租”了。从图洛克对寻租的经典定义我们就能看出来。他认为寻租是“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4】图洛克定义的寻租已经很明显的与腐败相联系了。因此寻租不能等同于腐败,寻租不必然与政治权力相关,而腐败也不只产生于寻租。但是二者确实有交集在,即是寻租性腐败。寻租性腐败的概念于我国目前的腐败问题研究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处于经济政治的转型时期,腐败的起因、表现形式、防控机制等都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腐败。而转型时期腐败的主要表现,即是寻租性腐败。
二、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科斯定理”这一概念并非由科斯本人提出,而是由施蒂格勒发明。科斯定理有三种不同的版本。根据张五常的总结,第一种是标准意义上的科斯定理,是科斯于1959年在“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提出的,表述为: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第二种版本也称为无相关性定理。是从科斯的《社会成本》中引申出来的。它表述为:如果产权被明晰地界定,且所有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这是最流行的有关科斯定理的一种说法。第三种版本表述为:如果权利能被清晰地界定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帕累托条件将能够实现。【5】
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以第二种版本为科斯定理的原型。它包括两个核心概念。一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除了价格之外影响交易的成本的总称。它是分散的所有权、私人财产和交易的产物。【6】交易成本不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而是存在于现实世界的方方面面。所有人与人之间的活动都可以界定为交易活动,而任何交往活动都是要耗费成本的。科斯定理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是产权。产权可以界定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中作出选择的权利”。对于产权究竟包含哪些内容,说法不一。我们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代表性著作的解释为准,将产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是使用一项财产的权利,即规定某个人对资产的潜在使用是合法的。第二是从资产中获得收入以及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的权利。第三是转让有关资产所有权的权利。【7】
从科斯的无相关性定理中可以看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无论产权属于博弈的哪一方,结果都将是有效率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所言:“明晰界定产权和零交易成本的双重规定是多余的。如果交易成本确实为零,权利的界定可被忽略。”【8】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因此科斯对零交易成本的限定也成了许多学者批评的口实。但是,科斯本人不可能认识不到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他所想要强调的,恰恰是我们需要对交易成本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倾向于把科斯定理当做对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经济进行分析的道路上的垫脚石”【9】。科斯正是试图通过引入交易成本这一分析工具,对古典经济学进行矫正,使其能够解释交易成本不为零的世界。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现实世界,如何才能使得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改进呢,科斯已经给出了答案,“如果我们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10】由此可见,科斯定理的真正目的或者引申的科斯定理应该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对资源配置效率将产生重要影响,只要交易成本大于零。【11】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科斯定理作出更宏观的解读:“如果在政治与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都为零,那么一国的经济发展并不受政府类型的影响,但是如果存在正的交易成本,那么一国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和制定规则的制度结构就成为决定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2】这种对科斯定理的宏观解读,也正是本文将科斯定理与腐败分析相结合的纽带。
三、寻租性腐败的解读
从以上对科斯定理的解读我们可以理出一个清晰的逻辑过程。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交易成本的有效控制为前提,交易成本的水平又决定于产权归属的清晰程度,而产权的清晰度在最终意义上受制于权力结构和制度规则。下面即以此逻辑来分析寻租性腐败。
1.寻租性腐败的成本层面
寻租中的“租”亦称“经济租”,它是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市场经济中某些领域存在着高于其它领域的经济租是一种常态,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会使得各个部门的经济租水平逐渐振荡至平均状态,在此间的经济主体对经济租的追寻是一种生产。而对由于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而产生的经济租则不可能由自发的市场调节来完成,于是各种经济主体就会以非生产性的方式,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来“寻租”。
在寻租过程中,政府官员一方并不是一种被动的接受状态,而是往往会主动的设租,谋求各种利益。因此寻租性腐败实际上是政府官员和政府外的经济主体利用制度的漏洞双向寻租的过程。这一过程首先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其次,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13】布坎南将寻租活动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社会经济主体对相关官员的行贿寻租。由于主管官员从第一层次的寻租中获益,接下来便会吸引人力物力为争夺主管官员的肥缺而发生第二层次的寻租竞争,最后由于第一层次寻租收入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独占,因此又会引起相关利益群体对这些收入的进一步寻租。【14】另一方面,对于没能及时寻租或者是在寻租中失败的其他经济主体而言,他们也不会停止寻租,而且会继续加大对寻租的投入。这是一个无休止的过程,交易成本也在这一过程中趋于最大化。正是由此,寻租行为被称为人类的“负和游戏”。
2.寻租性腐败的产权层面
本森把寻租看作是个人或团体对既有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人们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换来处理产权,也可通过政府来重新定义或分配产权。【15】当政府以公正超然的社会管理者的角色通过制度或法律途径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不存在寻租,但是当政府官员通过人为操作来重新分配产权时,就产生了寻租的空间,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科斯定理对产权的强调,最初是为了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外部性问题。任何经济活动都会存在正的或负的外部性。从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即是产权本身是不可能完全清晰界定的。例如一块由农民私有的土地,他拥有对这块土地的处置权,收益权以及让渡权。但是这并不是土地产权含义的全部。一方面这块土地上不能用来种植大麻等违禁作物,另一方面,旁人有欣赏这里风景的权力,航空公司有从土地上空飞过的权利有拍照的权利。因此拥有一件物品的产权,远远不意味着拥有所有与这件物品有关的行为的选择权。【16】因此科斯定理中的产权不应狭隘的理解为财产权,而是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这种产权的有限性正是造成经济外部性的重要原因。
对于寻租活动,正如本森所言,是对产权的一种重新分配方式。这种产权的重新分配并没有在公开竞争的环境下进行,某个经济主体通过行贿寻租获得了此项产权,但是同时其它人参与公平竞争此项产权的权利便被剥夺了。而且行贿者得到此项产权后势必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这种非法得来的优势地位必然会进一步危及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3.寻租性腐败的制度层面
萨德霍尔茨和科特泽尔通过对五十多个国家腐败程度的实证研究得出了制度与腐败程度的两点相关性。其一,个体经济的自由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和腐败程度成正比;其二,民主制度和价值的强度和腐败程度成反比。【17】除了印度、新加坡等少数例外,大多数国家的腐败现状都支持此结论。其中原因何在呢?从产权理论的角度看,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产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可以说产权在价值层面上是和自由相关的。二者都是在一系列的可能行为中作出选择的权利。【18】因此产权的清晰势必要求个体经济的自由。个体经济的自由又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为前提。寻租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对资源的强行配置,权力挤占了本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正如我们所熟知的“诺斯悖论”指出的“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19】民主制度和价值存在的意义就是对政府权力这种“必要的恶”进行制衡,限制其对经济管制的空间,保护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先地位。
四、启示
在将科斯定理与寻租性腐败进行结合分析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腐败特别是寻租性腐败,固然应从机制层面对其防控进行设置,但更根本的应是设定以产权的明晰和保护为核心的制度安排。但是就现实操作而言,既有制度是我们不能重新选择的。因此我们不妨将科斯定理作进一步的引申: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设计对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上,而且体现在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法定权利的二次分配上。
应该看到,作为权力的伴生物,只要公共权力存在,腐败就不可能断绝。产权由于其复杂性也不是单纯的制度设计所能完全限定的。因此我们的制度改进不仅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很难一直是帕累托改进,而更应以卡尔多改进作为一种常态。
【1】苏珊·阿克曼:《腐败与政府》,第3页,新华出版社,2000
【2】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第58页,华夏出版社,1988
【3】张军:《特权与优惠的经济学分析》,第92页,立信会计出版社,1992
【4】戈登·图洛克:《寻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第27页,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5】约翰·伊特韦尔,默里·米尔盖特等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一卷》,第499页,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6】杨春荣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新词典》,第16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7】思拉恩·埃格特森:《经济行为与制度》,第36页,商务印书馆,2004
【8】同【5】
【9】科斯:《生产的制度结构》,转引自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0】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217页,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0
【11】赵守国:《科斯定理的实质及其学术纷争》,《经济学家》,2004.4
【12】同【7】,217-218页
【13】陆丁:《寻租理论》,汤敏、茅于轼主编:《现代经济学前沿问题》(第二集),143-144页,商务印书馆,1993
【14】布坎南:《关于寻租社会的理论》,《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88年第6期
【15】同【13】
【16】薛兆丰:《浅说产权》
【17】韦尼·萨德霍尔茨,Win·科特泽尔:《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胡鞍钢编著:《中国:挑战腐败》,255-25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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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必修一政治重点知识1企业与劳动者
一、公司的经营
(一)公司的类型
1、企业
(1)含义: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组织
(2)地位: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加者,是国民经济的细胞。
(3)所有制类型:
①从性质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构成社会主义企业体系
②从投资方式和组织形式看: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公司
(1)含义: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设立:成立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一定的登记手续,取得法律上的承认。
(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为存在特征的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3、公司的类型:我国法定的公司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通常都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包括:决策机构即公司的股东大会及其选出的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事宜;执行机构即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监督机构即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5.公司制的优点:二者都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管理制度等优点
4、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设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整个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的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这些机构之间权责明确、互相制衡,可以有效地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使公司的发展具有充分的活力。
(二)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1、公司经营的直接目的
(1)直接目的:利润
(2)意义:保持一定的营利目的,公司才能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2、公司经营成功的因素:
(1)制定正确的经营战略;
(2)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科技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
①这是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方法和途径,也是提高我国整体竞争力与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主要途径;
②企业取得优势最根本的是掌握核心技术,加强自主创新
(3)要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
①企业形象的含义:企业形象是企业的产品、服务在社会中留下的印象,以及所受到的评价和认可;
②企业信誉和形象的表现: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③企业信誉和形象的作用:树立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④树立企业信誉与形象的途径:开展正当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
3、企业兼并和破产
兼并: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吞并那些长期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企业的经济现象;
意义:可以扩大优势企业的规模,增强优势企业的实力实现以优带劣的调整,把劣势转化为优势;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
破产: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而又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结算的经济现象;
意义:强化企业的风险意识,促使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可以及时淘汰落后企业,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新时代的劳动者
(一)劳动和就业
1、劳动
(1)含义:劳动是劳动者的脑力和体力的支出,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活动。
(2)意义:劳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源泉,劳动创造文明,创造了财富,促进人的发展,推动历史前进
高中必修一政治重点知识2生产与经济制度
一.发展生产、满足消费
1.生产与消费
(1)生产决定消费
①生产决定消费的对象
②生产决定消费的方式
③生产决定消费的质量和水平
④生产为消费创造动力
(2)消费对生产起着重要的反作用,消费的发展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动力)。
①只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被消费了,这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
②消费所形成的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
③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
④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能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3)社会再生产的四个环节及各环节间的关系
①社会再生产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这样相互联系的四个环节。②各环节间的关系:
A.直接生产过程是起决定作用的环节;
B.分配和交换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和纽带,对生产和消费有重要的影响;
C.消费是物质资料生产总过程的最终目的和动力。
2.大力发展生产力
(1)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原因
A.解决主要矛盾的要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
B.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
C.才能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建立雄厚的物质技术基础;
D.才能摆脱经济文化落后状态,缩小历史遗留下来的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赶上以至超过发达国家,充分显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E.才能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2)如何大力发展生产力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
②必须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③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必须加快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创新。
④通过改革,调整生产关系中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调整上层建筑中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
二.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1.公有制为主体
(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地位、范围
①地位: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②范围: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3)国有经济的含义、地位及作用
①含义: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以国家所有的形式存在)的公有制形式。它同较高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②地位:国民经济的支柱
③作用: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具有关键作用。
(4)集体经济的含义、地位及作用
①含义: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是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并广泛存在于城乡的工业和服务业中。
②地位: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作用:可以体现共同富裕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对于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作用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
(5)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含义: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集体成分,都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意:股份制经济不一定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笼统地说是公有还是私有。
(6)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都可以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
股份制作为现代资本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提高企业和资本运作效率,股份制企业,如果国家和集体控股,则具有明显的公有性。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可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
注意:公有制实现形式就是公有资产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股份合作制是劳动和资本联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
(7)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体现
第一,就全国而言,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
第二,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
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体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稀缺资源的能力上。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2.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1)个体经济的含义、地位及作用
①含义: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从事个体劳动和经营,以劳动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
②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作用:在利用分散的资源、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扩大社会服务、方便人民生活、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私营经济的含义、地位及作用
①含义: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所有制形式。
②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作用:可以集中和利用一部分私人资金,为发展生产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服务;可以吸收劳动者就业,增加劳动者个人收入和国家税收,对提高国家的总和经济实力有积极作用。
(3)外资经济的含义、地位及作用
①含义: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
②地位: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作用:有利于引进境外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学习境外的先进管理经验;有利于扩大就业,扩大出口,增加财政收入。
注意:民营经济是除国有经济以外的其它所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官营经济而言的。
社会主义经济是指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4)理解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原因和意义
理解: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①原因: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多层次的状况,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②意义:实践证明,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③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高中必修一政治重点知识3多变的价格
一、影响价格的因素
价格由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及其它的影响(即价格由市场形成)
(一)供求影响价格
1.供求影响价格
(1)引起价格变动和差异的因素有 气候、时间、地域、生产,甚至 宗教信仰、习俗等文化因素也有影响(间接因素);
(2)这些因素对价格的影响是通过改变该商品的供求关系 (直接因素)来实现的
2.供求如何影响价格
①供不应求,价格升高。买方不得不接受较高的价格以满足自身的需要,出现“物以稀为贵”的现象,这就是“卖方市场”。(即由卖者起主导作用的一种市场类型,卖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
②供过于求,价格降低。卖方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处理他们过剩的存货,出现“货多不值钱”的现象,这就是“买方市场”。(即是买者起主导作用的一种市场类型,买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有利地位。)
(二)价值决定价格
1.价格和价值的关系
价格是由价值决定的,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价值越大,价格越高
2.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
3.劳动生产率及其与商品价值量的关系
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和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个别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总量成正比
4.价值规律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
(1)基本内容:商品价值量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提示: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有商品经济就有价值规律)
(2)表现形式:价格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为什么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即为什么没违背价值规律---等价交换原则?为什么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
价格和供求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造成价格上下波动,价格不可能无限上涨,也不可能无限下跌,始终以价值为基础,围绕价值波动.从单个交换过程来看,经常价格与价值不相符,但是从一个较长时间看,商品的平均价格还是和商品价值相符的可见,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不是对价值规律的否定,而是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而且是唯一可能的表现形式,等价交换存在于商品多次交换的平均数中
二、价格变动的影响
(一)价格变动对人们生活的影响
1、价格变动会引起需求量的变动
(一般来说,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1)某种商品的价格上升时,人们会减少对它的购买
(2)某种商品的价格下降时,人们会增加对它的购买
2、不同商品的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是不同的
(1)价格变动对生活必需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小
(2)价格变动对高档耐用品需求量的影响比较大
3、相关商品的价格变动对需求量的影响
(1)在可替代的两种商品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将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将增加对其替代品的需求量;反之亦然。
(2)在有互补关系的商品中,一种商品价格上升,消费者将减少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同时将减少对其互补商品的需求量;反之亦然。
(名词解释:替代品是指如果两种商品功用相同或相近,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同一需要,这两种商品就互为替代品;互补商品是两种商品必须组合在一起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这两种商品就是互补商品。)
(二)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调节生产规模
2、提高劳动生产率
3、促使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高质量的产品
高中必修一政治重点知识4信用工具和外汇
(一)信用工具:
1、结算的方式:
(1)现金结算
(2)转账结算。
2、常用信用工具:
(1)信用卡:
A、含义:具有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信用贷款等部分或全部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B、优点:信用卡可以集存款、取款、消费、结算、查询为一体,能减少现金的使用,简化收款手续,方便购物消费,增强消费安全,给持卡人带来诸多便利。
C、其中银行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对信贷状况良好的客户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
(2)支票:是活期存款的支付凭证,是出票人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主要分为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
(二) 外汇和汇率:
1、外汇:外汇是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结算的支付手段。
2、汇率又称汇价,是两种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
判断汇率升高和跌落的标准:如果用100单位外汇可以兑换成更多的人民币,说明外汇的汇率升高,外币升值,人民币汇率下降,人民币贬值;反之,亦然。
3、汇率变化对经济的影响:(即:货币升值和贬值的利弊分析)
(1)本币升值,意味着同量外币兑换的本币更少,影响有:A出口减少,进口增加;B外资投资成本增加;C导致国内生产下降、失业增加;D本国外汇储备贬值,但有利于偿还外债;E有利于本国企业走出去
(2)本币贬值,意味着同量外币兑换的本币更多,影响有:A出口增加,进口减少;B外资投资成本降低;C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D本国消费相对便宜,外国游客增加。
4、保持人民币币值基本稳定的含义及意义:
即对内保持物价总水平稳定,对外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对人民生活安定,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世界金融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1、从产生看:货币是商品交换长期发展的产物;
2、从本质看:货币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从职能看:货币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两个基本职能;
从重要性看:在一定意义上,货币是财富的象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任然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种经济活动都离不开货币。
树立正确的金钱观:
(1)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一定意义上是财富的象征;
(2)对金钱要取之有道,要通过正当手段赚钱,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
(3)用之有益,要把钱用到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地方。
(4)用之有度。花钱要有所节制,要分轻重缓急。
高中必修一政治重点知识51、商品的含义: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2、商品的基本属性——使用价值和价值
使用价值概念:商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
(注意:有使用价值不一定是商品,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
(2)商品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注意:使用价值不同的商品之所以能交换,是因为都耗费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3)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
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是商品,没有价值的东西也不是商品。任何人不能同时兼得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销售者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价值。
(二)货币的本质。
1、货币的产生:货币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货币的含义和本质:
(1)含义: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的商品。
(2)货币的本质是:一般等价物。
(一般等价物:能表现其他一切商品价值,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商品。)了解
3、货币的职能
(1)两个基本职能——价值尺度与流通手段
A、价值尺度职能
(1)含义:就是以货币作为尺度来表现和衡量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大小职能。
(原因:货币之所以能成为价值尺度,是因为货币也是商品,也有价值。)
(2)价格与价值的关系:
所谓价格是通过一定数量的货币表现出来的商品价值,叫做价格。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在其他因素不变情况下,商品价格与价值成正比。
(3)货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时,只是观念上的货币,不需要现实货币。
B、流通手段:
(1)含义:货币充当商品交换媒介的职能,叫做流通手段。
(2)要注意流通手段与商品流通的区别。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叫做商品流通。流通手段强调的是货币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商品流通强调的是商品如何交换。
(3)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必须是现实的货币,不能是观念上的货币。
(2)货币在发展过程中又有了贮藏手段、支付手段、世界货币的职能。
4、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的计算公式。
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商品的价格总额(即待售商品的数量×价格水平)/ 货币流通速度
(这表明: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同商品的价格总额成正比例,而同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例。)
5、纸币的产生和发展:
(1)纸币是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而产生的。
(2)纸币的含义:它必须由国家(或某些地区)发行的、强制使用的价值符号。
(注意:纸币本身没有价值,它只是代替金属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这里需要强调两点:一是由国家或特定地区发行的。二是国家强制使用的。纸币没有价值,之所以能代替货币行使流通手段,最主要原因就在于国家的强制力。)
6、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1)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国家有权发行纸币,但不能任意发行任何数量的纸币。纸币的发行量必须以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数量为限度。
(2)通货膨胀指的是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全面、持续的物价上涨的现象。如果纸币的发行量超过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会引起物价上涨,影响人民的生活或社会经济秩序。
论文关键词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
2005年重庆一起同班同学“‘两金’获赔差一倍”的案例引发舆论的一片哗然。这个案例一经报道立马将2004年5月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推到了风口浪尖。为此,《中国青年报》专门撰文发表评论“农村孩子的一条命只值城里人的半条命!”于是,“同命不同价”开始被人们广泛热议。本文拟从不同观点的争论引入对残疾死亡赔偿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深入探讨“命价”的双重含义,从而阐释“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一、“二元论”计算标准,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纵观现今针对“同命不同价”展开的热烈争论,主要的交锋点还是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正是这其中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引发了对这个问题的热议。
对“同命不同价”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据此提出质疑:其一,“同命不同价”违宪。有学者认为区分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差异,导致城镇与农村残疾死亡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二,二元标准强化了地区之间、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拉大了社会差距等。
与此同时,另一派学者则认为:首先,城乡经济差异导致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并不是“同命不同价”产生的唯一因素。不同国籍、行业、年龄也会导致赔偿金的差异。其次,即便取消了城乡二元标准但城乡经济的客观差距仍然存在。如果使用统一标准则只能“就高不就低”,如此虽然解决了各个地区内部的城乡差异矛盾,却仍存在着各地区之间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势必形成攀比之风。以2011年上海市和甘肃天水市泰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例,泰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777元,上海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30元,约为泰安县的3.4倍。如果在这个基础上仍然要求“同命同价”,则会造成经济落后地区居民因“两金”的高标准赔付而“一夜暴富”的畸形现象。显而易见,这不但没有体现所谓的“人人平等”、“公平正义”,反而会造成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急剧增加,“碰瓷”等社会事件的层出不穷,从而加大司法负担。
那么,由“两金”而产生的“同命不同价”是否真的违背宪法原则,扩大城乡发展不平衡?还是这只是一种经济社会的客观产物?笔者认为,“两金”的“不同价性”其实是有理可循的。
二、残疾死亡赔偿金应为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侵权责任法》颁布后对于“两金”的规定,确定了其不同于以往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财产损害赔偿性质。
第一,从法条设定而言,《侵权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简单排列,就已明确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列为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独立项目。这就已经说明了“两金”并非属于“精神损害抚慰”性质而是财产损害赔偿性质。并且,在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下,既可以请求“两金”的赔付,又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双管齐下,极大程度的保护了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第二,就“两金”的计算标准而言,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差距;以及被侵权人的实际年龄,即可创造财富年龄段的差别,设置了计算公式中的以上变量。就这一点而言,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根据“继承丧失说”,是受害人因死亡而损失的未来收入;而残疾赔偿金的范围根据“劳动能力丧失说”是因身体或健康遭受侵害而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产生的逸失利益的损害。因此“两金”的赔付额度并非是对受害人生命健康进行估价。
第三,就精神损害的特点而言,由于精神损害的程度受人的心理条件及生理条件的双重影响难以量化,也不可能一概而论的采用固定计算公式来使其确定化,规范化。所以,如果将“两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将加大法官裁判的司法难度。并且这种无标准化的赔偿认定,难于安抚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情绪,将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的司法成本。
第四,就“两金”的“二元论”赔偿计算标准而言,赔偿计算标准按经济规律在地域上区别城乡。如将“两金”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性质,那么将造成这样一个错误理念的诞生,即精神利益因城乡居民身份的差别而存在高低贵贱。这种理念显然存在着身份歧视的恶劣性质,完全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天然属性。
第五,就司法实践意义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把“两金”设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或受害人近亲属将不能获得死亡或残疾赔偿金,从而不利于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保护,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更不利于法律保障人权的功能的实现。
三、生命价值的两重含义决定了“同命不同价”的必然性
通过对“两金”财产损害赔偿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两金”的财产损害赔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这样的判决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一)“命价”的双重含义
生命的价值具有两重性,即生命健康权的自然价值与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生命健康权神圣不可侵犯,是全人类共同且平等享有的自然权利。在此意义上的生命价值是人人平等的生命价值。在这里,可以而且应该强调“同命同价”。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即是指个人因其年龄、学历、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地及社会分工等综合情况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经济价值。这个意义上的生命价值,因上述综合情况的可评估性,以及个体所属群体的生存状态的可参考性而可以以金钱的表现形式进行定位,并体现出定位的差距。而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两金”的赔付,其实质衡量的就是人身损害造成后被侵权人利益的持续损失。
正是由于人们在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上所考虑的方向不同,导致前述的争论。“同命不同价”一词的简单传播,粗暴地将大众引入了一个误区,即“生命不等价”。而“同命不同价”一词的偏颇性和煽动性造成了现今持续的热点关注和尖锐的观点冲突。
(二)人身损害的复合性决定了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的差异性
人身损害的类型主要为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是指人身损害造成的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后者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所以,个体生命健康因侵权伤害而丧失的利益并非单一型损失,而是复合型损失。换言之,蒙受的损失中既包括财产(利益)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如前所述,正是由于“两金”的财产损失赔偿性质,从而决定了其对个体的具体生命价值的估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差距。简而言之,“两金”不具有“同价性”。第一,被侵权人因其所受的人身损害的程度不同必然会耗费不同的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甚至丧葬费。第二,由于被侵权人年龄、学历、职业、居住地的经济发展的不同,必然导致对于被侵权人的逸失利益赔偿或被侵权人家属生活保障性赔偿的差别。
当前我国法院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同价性”。虽然遭受人身损害的路径既包括民事侵权也包括刑事犯罪。在民事侵权中,侵权人并不确切具有直接侵犯被侵权人生命健康权的主观恶性和主观目的。而刑事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目的有时就是为了直接侵犯生命健康权,且由于其主观恶性的不同还表现出不同的恶劣情节及恶劣手段。虽然造成的损害结果可能与民事侵权相一致,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精神伤害显然更大。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既不受理因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失而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受理另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所以,在此并不讨论此二种途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鉴于精神抚慰金针对的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精神利益或人格利益,而人格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所以“对精神抚慰金的计算应与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程度密切相关,而与受害人的身份、职业、劳动能力、居住地等无关,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抚慰金应具有‘同价性’。”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非同价性”符合经济规律
“两金”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尊崇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两金”城乡二元计算标准的由来,并非仅以行政区划的不同为依据,而是综合考虑到在不同的资源配置、产业结构、社会分工下的居民的人居可支配收入的区别。户口可以作为认定的参考依据,但并非绝对依据。
2011年1月8日,家住成都的邬某在驾车时与一违章超车的货车相撞致死,邬某虽持农村户口但其在城市工作居住超过10年,最终法院以城市居民标准支持了邬某家人的赔偿请求。此案例一经报道,就被冠以“‘同命同价’第一案”之头衔。其实,本案中法院判决的依据仍然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为依据,仍然适用城乡二元的计算标准,但是针对死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活工作的情形,其收入支出等各项指标均符合城镇居民的标准,故而虽其持有农村户口仍享受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这正是赔偿标准符合客观事实、经济原理的典型案例。
古往今来,人们对法律价值所包含的真谛,每个人所拥有的看法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国内国外的许多法学家也都各自有着不相同的探索。目前,公平、效率、安全和正义等这些方面是受到广大学者一致认可的法律基本价值。这些方面所包含的法律价值已经基本满足了绝大多数法学家所认同的法律价值观念。不管是什么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表现出法律的有效价值作为其终极目的。然而,由于每个部门法都是不相同的,也就导致了构成法律价值范畴内的法律价值取向是不相同的,各自都有侧重点。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公平、效率的价值
1民商法与经济法公平的法律价值
因每个学者对法律的公平价值的理解都是各不相同的。所以,有的学者觉得正义就是代表着公平;也有学者觉得只有平等才符合公平的含义;另外,还有学者觉得,所谓的公平就是进行合理的分配正义。实际上,就算是相同的一个人,其在不相同的两个时段内,对公平定义的理解都是有可能出现不相同结果的。著名的思想教育家马克思曾在早前就指出:“古罗马人与希腊人的公平就是认为奴隶制是公平的存在,而在1789年,因资产者认为的公平原则是要求去除封建制度,因此,永恒的公平都是会跟随时间、地点改变的,也会因人而变化。”在现如今,公平在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指权利与义务在社会和主体这两者上的分配,进而让社会的各方面利益都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在法律的原则中公平价值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规范存在,而是跟随着法律的变动而不断变换其定义,是一个道德的规范与原则的规范。
2民商法与经济法效率的法律价值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主要体现,其能够很好地处理好人们相互之间的各种矛盾,而这样的社会关系与冲突,其最根本的所在就是人们利益的冲突体现。法律的作用就是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将这些相互冲突的关系进行很好的平衡、协调,其运用的主要方法就是通过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来体现出法律的作用。思想家马克思曾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的都是利益”,也正是利益才能真正地做到把所有的社会人员之间相互连接起来,而法律则主要就是用来使这些不同利益能够达到一个平衡的点。同时,法律也是保障社会凝聚力与有秩序的关键所在,其主要的方法就是让所有冲突的利益得到平衡。这些利益主要包含了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将个人所追求利益的行为合理化、社会化就是法律所存在最基本的作用,通过有规则和制度的方式将其规范起来,并且尊重其追求效率的本质,从而实现将个人行为提升到组织行为的目的。经过法律的手段,逐渐的将个人的努力不断地引向一种社会的努力,也使得个人的效率更快地向着社会效率接近。
三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与效率的视角下价值取向比较
1法律价值取向的定义
当法律有着目的或为了达成一定社会效果的一个方向进行固定的运转时,一般这就是通常人们所指的立法价值取向。什么是价值?价值就是满足人类最基本的需求,而其反映的就是现实中的人为满足特定的与客体之间属性的特别关联。而且,这样的需求具有非常多的目标与层次。所以,价值取向就是在同一时间段内对不同的目标、不同的层次所存在的需求进行相应的选择与取舍。一般情况下,正义、平等、效率以及自由等这几个方面是人类在平常的生活中需求程度与愿望程度最高的。而身为法律外化形式的具体部门在处理这些事件时,大多是通过某些中介的途径来体现出人的普通需求。
2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公平、效率的价值取向上的比较分析
2.1民商法和经济法相同价值取向的分析
民商法和经济法有着很多的价值取向都是一样的。如在公平价值的这一方面,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调整经济关系必不可少的两个部门,更是保证市场交易公平的主要力量所在。其中,民商法实行的是高位公平的原则。将公平原则跟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比较,实际上,公平原则的内容丰富程度是要远远大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因此,公平原则才是民商法真正精神中的精髓。在公平原则中,充分体现出了民商法的性质、任务与特征,同时还反映出了其追求的目的,民商法是执法的准绳,是民事立法的宗旨。准确来说,公平原则可以说是民商法的灵魂所在。而在经济法中,还是有着大量将公平看作是经济法价值原则的学者存在。从效率方面来说,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完全一样的,也就是指两法在各项的制度设计上,都是间接或直接以实现社会利益和实现经济人的利益为目的,以此来促进生产力,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商法就是由平等的角度出发,再合理地利用好个体财产的交易和公平的原则等来获得相应的利益,当在商事的法律中时,就更加强调效益为上的原则;经济法则是利用企业的微观经济效益与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来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效益与公共利益的提高。所以不管是经济个体法,还是宏观经济法或者是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管理法,这两者都是保障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第一重点。
2.2民商法和经济法不同价值取向的分析
但是,民商法与经济法也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从大的方面来说,在整体价值的取向上,民商法是属于私法,存在于个人角度的法;而经济法则是属于公私结合的第三法领域,是存在于整体社会角度的法。从细小的方面来说,在公平价值的取向上,两法就有不同的取向:(1)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生产基础上的不同。在民商法中公平生产就是指商品经济的产物,经过刚开始的自由交换活动后,就逐渐地确立起了法律制度。因此,这时的公平主要强调的就是人们私权的保护。而经济法的公平观念,很多情况都是指在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时发生市场失衡,也就导致了资本主义国家主动放弃“守护人”的角色,然后政府主动使用公共权力加入到市场中,以此来保证社会与整体的公平。(2)在公平原则上的不相同。民商法的公平原则中包括了平等的环境以及相同的起跑线,并可应用于所有的法律,而且得出的结果也都是相对的公正。(3)在公平实现的方法上的不相同。民商法主要是应用平等的原则,进而认同所有权的相应制度、私权保护以及契约自由等私法的制度,同时,还有原则对市场规则的限制以及公平交易的影响,最终建立好完善的公平保障与矫正机制。而经济法则与民商法完全不相同,因为经济法是直接通过国家政府来进行干预。其主要就是通过制定相应的准入制度、市场秩序以及宏观调控等能够让社会利益逐渐走向公平。(4)两法公平内容上的不相同。民商法的公平主要就是形式的公平、个人的公平与起点的公平等;然而经济法强调结果的公平、社会整体的公平和实质的公平。
2.3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效率价值取向上的表现
民商法与经济法在效率价值的取向上有着两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两法在利益的强调上不同。民商法主要是以强调个体的经济利益为重点,利用个体经济效益的形式来推动整体经济的向前发展;而经济法则主要是强调整体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其次,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效益与效率的关系上的不同。由于大多数人都是将效益看作是效率的低一层次,效益与效率又是有着整体与个体之分的存在。然而民商法保障的经济人所具有的驱利性,就是低层次效益追求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更是个体的效益与效率。但是,其中的个体效益与效率的追求却和整体的效益与效率没有直接的联系,整体也就不会随着个体的增高而有所提高;而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取向则是直接的追求整体的效益与效率。
四结语
1.生产决定分配
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应地就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按劳分配及其作用
(1)按劳分配为主体
(2)客观必然性:由我国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的。①前提:生产资料公有制。②物质基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③直接原因:劳动的性质和特点。
(3)意义:①有利于激励劳动者努力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从而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②体现了劳动者共同劳动、平等分配的社会地位。
3.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1)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①含义: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扣除成本和税款后直接归劳动者所有,构成他们的个人收入。②特点: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不仅要付出劳动、谋划发展,还要承担经营风险。③政策: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国家保护。④适用范围:个体经济。
(2)按生产要素分配。①原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要健全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②意义:有利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
4.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客观必然性
(1)根本原因:我国总体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具有多层次性。
(2)具体原因:生产决定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应地就必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3)现实要求:实行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和按个体劳动者劳动成果分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标志,就必须坚持按劳分配。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4)实践证明:这一分配制度对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起到了积极作用。
高考警示钟 高考中对分配方式的考查往往会结合工资、奖金的收入分配方式进行考查,关键在于明确其所属所有制经济的性质。①只有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收入才是按劳分配收入;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职工工资、奖金收入则是按生产要素(劳动要素)分配收入。②按生产要素分配不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特有的分配原则,在公有制企业中除了按劳分配,也要健全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
知识点二、效率与公平
1.收入分配方式对效率、公平的影响
(1)表现:①收入分配的公平,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要求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②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
(2)意义:公平的收入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体现,有助于协调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实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
(3)措施:①保证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合理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合理比重。当前,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②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为此,要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2.提高效率、促进公平
(1)效率与公平的关系:①社会主义条件下,二者具有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社会公平只有在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实现。没有效率作为前提和基础的公平,只能导致平均主义和普遍贫穷。另一方面,公平是提高经济效率的保证。只有公平分配,才能激发劳动者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率的积极性。②二者分别强调不同的方面,又存在着矛盾。
(2)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促进公平。②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差距悬殊;既要落实分配政策,又要提倡奉献精神;在鼓励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倡导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
热点链接:2012年6月22日至24日,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赫克曼和莫滕森专程从美国来到开封,与国内外200多位经济学家一起,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之中国发展”的课题,进行了一场国际学术研讨。所谓“中等收入陷阱”是指,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其特征主要是: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民主乱象、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等。
分析: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统一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提高效率,又要促进公平。我国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诚信机制等。
知识点三、国家财政
1.财政收入
(1)含义:国家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渠道筹集起来的资金。
(2)构成:税收收入、利润收入、债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其中,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最普遍的形式,是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
(3)影响因素:主要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政策。①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二者是根与叶、源与流的关系。只有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社会财富不断增加,才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持续增长。②国家应制定合理的分配政策,既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又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2.财政支出
(1)含义:国家对筹集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使用。
(2)构成:经济建设支出,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支出,行政管理和国防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债务支出。
3.财政收支关系:财政收支平衡、财政盈余、财政赤字
(1)财政收支平衡:当年的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略有盈余,或支出大于收入略有赤字。
(2)财政盈余:当年的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
(3)财政赤字:当年的财政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
4.财政的作用
(1)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如财政用于缩小收入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帮助困难群众和下岗失业职工等民生问题。
(2)财政具有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如国家通过财政支持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等。
(3)财政具有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经济增长滞缓或经济过热时,采取扩张性财政政策或紧缩性财政政策,保持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基本平衡,避免经济出现大起大落。
热点链接:2012年7月14日,财政部公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累计,全国财政收入56 875.8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 526.03亿元,增长31.2%。从今年前6个月的数据看,老百姓比较关注的民生项目,如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城乡社区事务等支出增长均超过30%,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支出增幅更是分别达到58.3%和68%,远远超过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速。
分析:①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基础性的,我国财政收入不断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②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民生活的物质保障。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事务、城乡社区事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民生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知识点四、征税与纳税
1.税收及其种类
(1)含义: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取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
(2)基本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主要标志。
(3)税收的种类: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影响很大的两个税种。①增值税。a.含义: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b.纳税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c.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基本税率17%。d.意义:可以避免对一个经营额重复征税,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企业的偷漏税行为,有利于促进生产的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②个人所得税。a.含义: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b.纳税人:在我国居住满一年从我国境内外取得所得、在我国居住不满一年或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c.税率: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所得越高,税率越高;所得越低,税率越低。d.意义: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2.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1)依法纳税的必要性:①在我国,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②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必须以社会各界缴纳的各种税收作为物质基础。③每个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同时,必须承担义务,自觉诚信纳税。
(2)违反税法的行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
(3)树立权利意识:公民要增强对国家公职人员及公共权力的监督意识,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关注国家对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对贪污和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检举,以维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热点链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增值税改革试点,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分析:我国经济稳步增长,国家可以让利于企、藏富于企。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生产专业化和体现公平竞争;有利于提升企业活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知识点五、市场经济基本原理
1.市场与计划
计划和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手段。其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
2.市场配置资源
(1)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通过价格、供求、竞争实现资源的配置。
(2)优点:①能够及时灵活地反映供求关系变化,传递供求信息,实现资源配置。②推动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的进步,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3.市场调节的弊端
(1)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国防、治安、消防等公共物品和枪支弹药、危险品、麻醉品等不能让市场调节。
(2)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的弊端。①自发性。a.原因:生产经营者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只顾追求自身利益。b.表现:市场上出现假冒伪劣、弄虚作假、坑蒙拐骗等不正当竞争行为。②盲目性。a.原因:生产经营者不可能完全掌握市场各方面的信息,也无法控制经济变化的趋势,决策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b.表现:有利可图,一哄而上;无利可图,一哄而退。③滞后性。a.原因: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价格信号传递到商品生产的调整有一定的时间差。b.表现:价格上涨、下跌的周期长。
(3)危害: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社会经济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甚至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
4.市场秩序
(1)市场规则:①形式: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市场道德规范。②内容: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
(2)规范市场秩序的措施:①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以及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规则。②诚实守信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条件。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③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道德的规范和引导。每个经济活动参加者都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诚信观念,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
热点链接:2012年3月22日,国务院在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指出,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行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分析:①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就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有领域,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知识点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1)含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
(2)基本特征:①基本标志: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②根本目标:最终实现共同富裕。③优越性:实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
(3)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优势同市场经济的长处结合起来,把人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2.宏观调控
(1)含义:宏观调控是指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2)目标: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3)必要性:①加强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②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弊端。③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同富裕目标的要求。
(4)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其中,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热点链接:2012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31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此次降息是自2008年9月16日以来首次不对称降息,也是年内第二次降息。
分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需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是运用经济手段中的货币政策调控经济。此次降息将鼓励投资与消费,刺激内需,从而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点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经济目标
1.小康社会
(1)总体小康:至20世纪末,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①表现:宏观表现:国家的整体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微观表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明显提高;消费从温饱型消费过渡到小康型消费,部分向比较富裕型消费迈进。②特点: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发展不平衡的小康。
(2)全面小康:本世纪头二十年,要集中力量,建设全面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
2.经济建设的新要求
(1)增强发展协调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转变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镇人口比重明显增加。
(2)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社会就业更加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
(3)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高考警示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高考中的冷考点,在复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明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与经济建设目标的新要求,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②要实现总体小康到全面小康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之路。
知识点八、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
1.科学发展观
(1)重要地位: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2)基本内涵:①第一要义: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②核心: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③基本要求:全面协调可持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④根本方法: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2.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①原因: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②措施:经济发展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①原因: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②措施: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3)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①原因: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②措施: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4)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①原因: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②措施: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
(5)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①原因:我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扩大,制约着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我国的长治久安。②措施: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
热点链接:2012年6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总体目标为:“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左右。该《规划》与5月底刚刚通过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2010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相衔接。作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节能环保业正在加速形成支柱产业。
分析: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环境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知识点九、经济全球化
1.经济全球化及其表现
(1)含义:商品、劳务、技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使各国经济日益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趋势。
(2)主要表现: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资本全球化。
(3)载体: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①含义:跨国公司是指在本国拥有一个总部,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拥有子公司的国际性企业。②作用:为了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利用各地的优势组织生产,其全球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大大促进了资金、技术、人力、商品等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推动了国际分工水平的提高。
(4)实质:是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主导的。
2.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1)积极影响:①促进了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促进了国际分工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推动世界范围内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②使各国经济联系在一起,使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为各国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2)消极影响:①发达国家具有经济和科技上的优势,掌握着推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现代信息技术,主导世界市场发展,左右着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使世界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两极分化更加严重。②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经济波动可能殃及他国,甚至影响全世界,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3)发展中国家的对策: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应抓住机遇,积极参与,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勇敢地迎接挑战。
热点链接:自2009年希腊爆发债务危机以来,希腊经济累计衰退幅度已达14%,失业率高达20%,人均收入减少四分之一。2012年6月17日,希腊保守派新在选举中以微弱优势获胜,该党将寻求联合其他政党组建支持紧缩措施的联合政府,并将迅速采取措施以实现国际债权人设定的严格财政紧缩目标。该选举结果或将减轻市场对希腊退出欧元区的担忧之情。
分析:①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联系在一起,使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为各国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②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经济波动可能殃及他国,甚至影响全世界,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极大威胁。③希腊危机、欧债危机的解决,既需要本国自身的有效措施,也需要各国相互配合、协力合作。
知识点十、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
1.对外开放的新阶段
(1)标志: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世界贸易组织。①性质:世界性、专门协调国际贸易关系的经济组织。②地位: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称为世界三大经济组织。③作用: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积极组织多边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协定,为成员提供解决贸易摩擦和冲突的场所。④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原则,以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等。其中最重要的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
(3)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意义:①为我国经济发展赢得良好的国际环境。②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③推动了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提高。④带动了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收入与生活水平。
2.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1)“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①“引进来”:创新利用外资方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②“走出去”: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的方式,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品牌。③把“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新优势。
(2)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则。把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作为自己发展的根本基点。
特别提示 ①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不是闭关自守,不是盲目排外,而是在立足于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行对外开放。②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关键词】制度环境 非国有控股企业 研究开发投入
作为在改革开放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成分,非国有控股企业已有30余年的历史。一般认为,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的非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民间所有和经营的经济组织。狭义的非国有控股企业专指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而较宽泛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则既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包括集体经济和外资经济(王少梅、白雪,2007)。
我国非国有控股企业在发展的起点和发展历程方面存在着诸多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发展起步比较晚,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次,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受到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约束,社会和政府部门还不能完全接受其同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同等待遇,因此,在相关的政策支持、社会支持、法律支持等方面也存在着特殊性。国有企业由于有国家作为坚实的后盾以及社会文化的影响,其在社会制度环境较非国有控股企业则具有明显的优势。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持续发展必然建立在技术进步的基础之上。以往的一些研究考察了我国企业R&D投入不足行为,但较少考察我国非国有控股企业R&D投入不足原因,而这个问题对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理论和政策意义,因此本文将从社会制度环境与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关系方面展开讨论,以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提供参考。
一、制度及制度环境的内涵
不同的经济学流派和经济学家赋予制度的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在众多经济学家流派的经济学家中,真正从一般意义上讨论过制度含义的主要是旧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康芒斯和新制度经济学家舒尔茨、诺思等。凡勃伦认为,制度无非是“指导”个人行为的各种非正式约束。在康芒斯看来,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一系列行为准则或规则。舒尔茨1968年给制度的定义是,“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学家中给制度定义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论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从上述新旧制度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来看,制度无非是约束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
制度环境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有机构成。戴维斯和诺思(1994)将制度环境被定义为“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如支配选举、产权与合约权的规则。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确立生产交换与分配的基本的政治、社会与法律规则。本文要研究的问题是我国国有控股企业的制度环境,以非国有控股企业作为研究的主体,并从其外部环境的角度来分析制度。
二、制度环境与非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活动的关系
国家统计局(2004)数据:2000年和2003年大中型工业企业的R&D强度分别为1.73%和1.51%。美国2000年度高科技产业平均R&D强度为22.5%。显然,我非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投入与国际水平相比处于严重不足状态。虽然以往的一些研究考察了我国企业R&D投入不足行为,但较少考察我国企业R&D投入不足原因。从企业进行科学研究的制度环境方面考虑,而当前我国不同类型的企业所面临的制度环境有较大差别,研究这个问题对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无疑具有重要理论和政策意义。
第一,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环境是影响所有企业研发投入状况的重要前提。按目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研究开发投入资本化有较严格的限定,多被列入期间费用,直接减少当期会计利润。这减小了与利润挂钩的绩效评估制度的国有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而非国有控股企业在这点上有明显的优势。
第二,企业制度从根本上划分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企业对研究开发投入不同态度表现的界限。李丹荣、夏立军(2008)发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R&D强度与政府科技专项拨款投入有显著关系,非国有公司无显著关系,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从事R&D活动的自我激励可能更强。
第三,地区市场化程度是影响企业R&D投入的重要方面。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企业R&D投入普遍较高。安同良、施浩和Ludovico Alcorta(2006)发现,江苏省制造企业R&D投入最强的的三大行业――医药制造业、造纸业和印刷业的投入强度分别为10.15%、6.99%和6.29%。赵海娟和程红莉(2007)研究得出东部地区在R&D经费方面的投入显然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且比重一直在增加;西部地区的经费投入不仅低于东部,而且也低于中部地区,且其重基本保持下降的趋势。
第四,非国有控股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企业治理结构与企业规模是决定了R&D投入的微观制度环境。在以非国有控股企业为主的非国有控股公司中,创始人及家属担任高管可能更易处于盘踞地位,高管任期对R&D有负面影响,非国有控股企业上市越久,自主创新动力越差,“年轻”非国有控股企业创新动力更强。规模对创新的关系要以良好的治理结构为条件,非国有控股公司在创新活动中能承担较大风险的优势更多。
三、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制度环境供求现状
企业产权制度的不同,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企业不同的发展思路。根据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制度和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产权制度形式的选择与偏好方面。相对于国有企业存在的制度缺陷,非国有控股企业由于企业产权更为清晰,企业一切经济活动都围绕着使产权价值最大化来安排,因此非国有控股企业要比国有经济的制度绩效好。王少梅、白雪(2007)认为,长期以来政府的制度与政策供给,并未给非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一个必要的和足够的生存空间。对培养非国有控股企业长期竞争力的很多鼓励措施对都只停留在口头上。制度供给不足,非国有控股企业的产权结构促进研发的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第一,抓大放小政策。各地政府多有大企业偏好,国有大企业也乐于向政府靠拢。大企业依靠政府提供的优势资源,取得竞争优势,同时,这也导致了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及其利益被忽视的问题。由于政府支持自主创新的资源集中投向了国有大企业,可能损害到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那些具有很好市场前景、具有较强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的民营高科技中小企业。
第二,支持引导非国有控股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尚未完全成为具体的制度安排。我们现在鼓励、支持、引导非国有控股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政策许多还停留在宏观层面。在具体的制度安排、法律制度和运行细则方面,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国有控股企业发展的原则有很大差距。这与非国有控股企业产生的某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有一定关系。非国有控股企业在具体的运作中财务与税收的不规范行为,使得会计准则的运用方面出现额外成本。
第三,非国有控股企业R&D的投资融资市场显失公平。我国政府在对企业R&D的投融资活动给予支持,主要是国有大企业获得了机会。而运用融资政策对非国有中小企业R&D活动进行扶持的相关措施和手段较为单一,支持力度也有限,中小企业R&D活动融资支持体系还存在许多缺陷。
第四,政府的职能转变不适应非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改革缓慢,对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严重不足;另一方面非国有控股企业发展的速度很快,对制度性公共产品的需求日益强烈。现状同非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新阶段的需求不相适应。
另外,文化作为非正式约束的表现形式,必然植根于社会生活的深层土壤之中(陈定坤,2006)。在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文化传统下,人们对不同的经济类型有不同的看法。
非国家控股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外来力量的推动,外来力量中有一部分为外来科技力量。非国家控股企业要形成持续发展的能力,必须强化研发工作,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需求方面高质量的科技实力的引进必须的得到所有者的高度重视;供给方面,公共产品资源提供者必须消除传统文化中对“外来非主流”的偏见。
四、对改善我国非国有控股企业制度环境的思考
从上述对我国非国有控股企业制度环境的分析中,不难看出当前我国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制度环境还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第一,正确认识非国有控股企业,树立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观念。在实践上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使人们能真正认识到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建立和完善非国有控股企业科研财政扶持体系。将部分非国有控股企业研发支持纳入财政预算体系,而不仅仅将优势资源堆积到某些国有大企业进行相对低效的运营。
第三,大力发展风险投资是解决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R&D融资困难的有效途径。为此,必须转变政府投资角色,拓宽我国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环境。
第四,营造更加公正的法治环境。要制定宽松的政策,如公平税负,积极开展向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贷款服务,加大对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科技支持力度,鼓励人才到非国有控股企业就业,从内在素质上提高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科研实力。
第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帮助解决非国有控股企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将非国有控股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引入地方领导的政绩评价评价体系。
第六,提升非国有控股企业整体素质。加强和改进对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监管,推进产品技术和制度创新,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员工技能水平培训,努力提高民营、私营企业整体素质。
第七,传统文化和我国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协调发展。中国传统文化是我国非国有控股企业生成的深厚土壤,随着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成熟,我们必须正视家文化对我国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影响,辩证地对待现有运作模式,寻找传统文化有利于非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契合点,摒弃过时的文化,通过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的持续成长。
综上所述,要促进非国有控股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完善财政扶持体系,以发展风险投资的方式解决我国中小高科技企业R&D融资困境并消除传统文化中对“外来非主流”的偏见已成为必然。制度环境的优化,将有利于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少梅、白雪:制度环境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J].北方论丛,2007(6).
[2] 李丹荣、夏立军:股权性质、制度环境与上市公司R&D强度[J].财经研究,2008(4).
[3] 安同良、施浩、Ludovico Alcorta:中国制造业企业R&D行为模式的观测与实证――基于江苏省制造业企业问卷调查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6(2).
关键词:金融诈欺犯罪;金融资金安全;欺骗;损失结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9.086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说明》,骗取贷款罪的立罪理由是“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骗取贷款行为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而票据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刑则是“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骗用贷款入罪,那么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也应该入刑。”显然,本罪的设立从立法者层面而言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相关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举证难的问题,其立罪正当性在“危害金融安全”,从而要求将刑法对于金融风险的“防御战线”前移,对骗取金融机构的金融诈欺行为予以犯罪化构建。
1 金融诈欺犯罪的保护法益应限于金融资金安全
究竟何谓金融安全?欺骗金融机构是否就意味着对金融安全的侵害?这是讨论本罪设立正当性必须首先明确的问题。在笔者看来,金融安全是一个极为宽泛且含义模糊的概念。因此,对于立罪正当性而言,需进行必要的缩限。有学者提出,对于金融安全而言,资金安全固然是其应有之意,但更主要的是指金融信用安全。其认为,贷款诈欺行为不仅仅表现为对金融机构资金权利侵害,更严重危害了金融信用安全。换言之,贷款诈欺行为不仅仅涉及到被骗者的个人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市场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心理秩序,具有超个人价值。而贷款诈骗罪只规制非法占有的金融欺诈行为,偏重对金融该机构资金安全的保护,未能充分体现对金融安全信用的保护。因此,基于对金融信用安全的强调,骗取贷款罪应体现对非诚信行为的否定,采取行为犯的立罪模式,而无需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以此促进金融市场参与者金融信用意识的形成。还学者提出“(所有)金融法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应首选行为犯,而不是结果犯。”
金融信用是否需依靠刑法来塑造,或者说,将其作为第一性保护法益做立罪设计,这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首先,笔者认同金融信用在金融市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信用是金融市场发展的原动力,金融业是信用构成的体系。因此,极有必要以法律为中心构建信用制度体系,以指引人民在金融活动中遵循诚信原则,并通过对失信行为否定及惩罚,为人们的信用行为提供明确地标准。然而,一个现实是,如今,尽管我国已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经济主体交易的诚信行为进行规范(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并出台了相关征信规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不可否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完善阶段。有学者一针见血的指出,在制度缺失中,最主要的就是缺乏以法律为主的金融信用监管制度体系。特别是金融企业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乏,由此带来因授信不当导致金融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为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屡屡受骗上当,造成大量的经济纠纷和交易损失。因此,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全面确立金融信用主体、运行及救济等方面金融信用法律规范,以形成具有彰扬与惩罚功能的金融信用法律运行机制;并通过教育、宣传培养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在金融信用立法尚不完善的今天,就将其作为犯罪保护法益做入罪设计,有违金融刑法补充性原则。因此,对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而言,其保护法益应限于金融资金安全。
2 “欺骗”行为不应成为独立的入罪评价标准
对于“欺骗金融机构就意味着对金融安全的侵害”的论断,笔者认为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并不全面,甚至有夸大的成分。以骗取贷款罪为例,诚然,实践证明,使用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有可能会对贷款的安全回收形成一定的风险,但同样的实践也证明了,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并不必然导致期后无力偿还。实质上,作为种类物,贷款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借款者仅需到期偿还同等币值的货币就算履行了义务,因而无法根据骗用财物价值的大小、骗用时间的长短、对于被害人的财物利用可能性的妨害程度,来判断骗用行为是否达到了值得苛处刑罚的程度。
同时,不论是贷款关系、还是票据承兑关系或开立信用证、保函,其实质都是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基础的法律关系都是建立于平等主体间,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关系。从这一角度而言,法律对双方的保护应该均等的,公平的。如果欺骗金融机构意味着对金融安全的侵害因此应做入罪设计,那么金融机构欺骗金融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也须入罪?单方面入罪设计将带来刑法偏向保护,使司法机关沦为金融机构的讨债工具,金融机构可借此罪将本应属贷款中的民事欺诈纠纷,甚至对仅采取欺诈手段但贷款用途正当并具有充分偿还能力的行为人全部诉之于公权力打击,这无疑会不当扩大打击面。
3 金融诈欺犯罪应以损失结果的发生为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