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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近期对我乡20余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对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问题
(1)规模企业少,小作坊多。由于规模小,企业难以在市场上久立足,导致企业做一天,算一天,没有长远目标和打算,不愿过多投入,甚至偷工减料,产品质量没有保证。
(2)小作坊设备简陋、工艺落后、卫生条件差,安全隐患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计量器具、无记录,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安全隐患多。
(3)缺乏必备检测能力。食品生产加工质量控制主要依赖个人感官和经验判断进行控制,原材料进厂不检测,食品未经检验就出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有少数企业虽然拥有检测仪器,但由于对质量工作重视、认识程度不够,以及企业内部缺少专业检验技术人员,没有有效开展检验检测,内设检验机构形同虚设。
(4)食品生产加工水平普遍不高。目前,我县绝大多数企业主要以生产传统食品为主,企业缺乏优势核心技术,产品在市场没有核心竞争力,食品加工业发展存在后劲不足。
(5)食品生产加工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普查表明,大多数食品生产加工人员为农民、下岗职工组成,普遍缺乏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6)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90%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意识谈薄,缺乏长远打算,没有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如果原材料进厂不检测,产品出厂不检验,在原料采购或生产加工环节出现食品污染或有毒物质侵害,很容易引起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二、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和对策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巩固食品质量安全基础工作。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市场准入制度有一定距离的企业,要引导、帮扶使其达到准入条件,积极申办生产许可证。对达不到准入条件,但老百姓又离不开的食品(如豆腐、散装白酒等),要限区域销售。同时加强证后监管,认真落实年审、巡查、回访、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确保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
(2)强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针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数量多、分布广、安全隐患大、监管难的特点,要转变部门独览的思想观念,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要互相配合,建立以政府、行政部门共监共管的监管模式。质监部门要切实履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督,增加和强化食品小作坊的监管频次和力度,达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3)加大扶优扶强力度,整合资源优势。对我县传统特色食品(如真空包装肉食等)通过行政手段,改变过去散、单、弱、资金少的弱点,将特色食品小作坊整合在一起,成立股份制企业,做大做强,使其达到准入条件,申办生产许可证,既节约资源又节约资金。
关键词:食品安全 安全监管 食品安全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4-0311-01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重大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大社会问题。现阶段,人们已经到了谈“食”色变的程度,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使中国付出了沉重的发展代价。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让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提出的。
2010年,媒体披露了金浩茶油的致癌超标问题后,各大媒体纷纷追踪报道。9月,金浩通过其官方网站致歉信,承认其产品确实致癌物质超标。但当时中国还没有调和油的质量标准,因此也就无法对金浩茶油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但食品安全问题由此走进大众视野,开始成为人们餐桌上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1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再次敲响食品安全的警钟,也使食品安全问题受到更多人的关注。事件曝光后,相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对相关的企业和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除了上述食品安全事件外,还有大大小小许多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凸显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但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热议和讨论。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晰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权责不清晰可从两个方面来讲,第一是由于食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各个环节交叉,因此也就不容易界定相关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在现行的监管模式下,一个食品可涉及多个领域,部门间的权限模糊,就会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第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利争着管,无礼无人管”的现象十分突出,各部门之间也没有相应的协调机构,中国虽然设有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具体的职责不明确。
2.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国的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完善,行政问责往往落不到实处。这与中国的权力运行不透明有着莫大的关系。从大环境来看,中国的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然也不例外。
问题的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包括:首先是监管责任不易落实;第二,执法保障力度不过;第三,责任追究无法有效落实。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这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一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第一,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第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矛盾、重叠;第三,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甚远。
三、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
安全重于泰山,尤其是食品安全。在上文中,笔者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中国的食品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在下文中,笔者将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所在。
1.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
分段监管食品安全,容易造成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笔者认为,为了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首先应该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力归属加以明确,裁撤作用小的监管部门;其次,要提升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权威,使其有效发挥协调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其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利用具有权威性,要保证其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还不完善,要健全和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首先要确定问责的主体,强调异体问责主体。其次要拓宽问责的范围,最后要明确问责的对象。
在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中,卫生部门、工商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存在失职状况,因此,都需要负相应的责任。但事件发生之后,仅仅处理了宝山区质检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我们知道,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要拓宽食品安全的问责范围,对相关的部门均需要问责。
3.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健全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其次,必须理论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各种关系,把矛盾的、重叠的标准加以细化;最后,要借鉴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切实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为了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证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还必须发挥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拓宽消费者维权的渠道,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当前,中国的食品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杀手;食品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让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我们必须正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监管部门权责范围不明确等,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发挥食品安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三管齐下,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国市场上食品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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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食品销售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个别假冒伪劣的食品、三无食品、不合格的食品也随着正规食品企业大军充斥到网络消费市场;网络销售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渠道等是否符合食品流通环境?食品包装袋材质、食品配方、添加剂、保质期等食品元素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这些方面目前均无法有效全面监管,而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生命安全,是关系社会切身利益的问题,重视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值得庆幸的是,相关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已意识到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将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
二、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
所谓的网络销售食品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或者电子商务平台的方式,为食品产品提供交易的一种特殊售卖模式。通过对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困境分析,将对日后网络食品销售工作的发展、食品品牌都会产生极大影响。本文结合当前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探究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问题及困境,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发展空间也会产生一定的带动作用。
1.网络销售食品的质量。
据不完全统计分析,网络电商平台上销售的食品,大多数是正规、具有合法“三证”企业生产的产品。但鱼目混珠,网络平台上往往出现“自制食品”、“秘方食品”、“特色自制”,这些“特色”产品在生产环境、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卫生状况等方面与正规企业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在质量方面存在着安全卫生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食品上市的质量,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外观的特性、食品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都必须要有严格的送检要求。而这些“自制”厂家,他们为了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了产品利润,并没有依《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产品生产原材料的配比、生产车间的安全卫生、生产流程、产品包装、储运等环节,都没有产品标准。如添加剂方面,存在着违规或超量添加剂的现象;在包装物上,采用低廉的非食品级包装物,这些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产生了很大的不利影响,长此以往的发展下去,也将会给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2.网销进口食品存在较大风险。
在网络食品销售的过程中,大多数进口食品的价格比市面上畅销的产品价格会低出百分之二十左右,这也是导致部分人选择网上购买食品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的食品经营者纷纷开始进口食品的销售或代购业务,以获得高额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进口食品的商标大多数是英文标注,这些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些进口食品是否真的属于进口食品?代购风险一旦出现,消费者维权就出现了较大的取证问题。
三、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
结合网络销售食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的分析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对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将会对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重视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的有效策略的探究工作,对于网络销售食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1.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
为了在短时间内解决解决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中困境问题,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工作,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强化网络食品销售的立法机制,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尽快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的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督体系。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方面进行一定的创新,来完善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网络销售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从政府及相关机关的职责角度出发,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善的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才能有效的促进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就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这对于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2.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
为了更好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整个过程,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非常重要。完善网络经营者的制约机制,这就需要商务平台提供方加强与网络平台经营者的合作。通过与网络经营者的交流,促使网络食品经营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机制、严格依商务平台的要求将食品上架,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拒于平台之外。同时,商务平台提供方也要主动、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对商务平台食品销售的日常查核,对查处出食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加强处罚力度,加大其违规的机会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让食品经营者销售合法、安全的食品,因而有效的规范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问题,促进人们不断的提高生活质量。
3.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
在网销食品环节中,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避免网络销售食品的商家对其商品进行无限夸大的产品描述,对消费者进行诱购。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销售食品经营者的管控,及时审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不符合产品实质的虚假宣传,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以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此外,还应加大网络商品安全知识的宣传,使人们正确的认识网络销售食品真实性问题的重要性,因此,提高商品描述的真实性,对于解决网络商品安全问题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四、结语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对比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6-0097-02
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既有本土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奶粉事件、蒙牛强致癌物质事件、双汇的瘦肉精事件等,也有国外企业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如家乐福出售过期板鸭事件、麦当劳出售过期食品事件。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话题,食品安全监管被推上风口浪尖上,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到底存在着哪些问题呢?本文通过中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比分析,找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建设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比分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对比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美国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其全面协调、统一管理整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横向设立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农业部(USDA)、环境保护署(EPA),各负其责,分别负责食品安全监管、检测防疫和标准制定;纵向设立联邦、州、地方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拿大由农业部的一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管[1]。欧盟为了对其成员国家进行协调管理,成立了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统一负责欧盟境内所有食品的相关事宜,负责监督整个食品链的安全运行,根据科学证据做出食品危机风险评估。各个成员国家也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自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如英国成立专门、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英国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管理机构是食品标准局,是监督英国食品安全的独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质量的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1]。德国的食品监督由各州负责,州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方案,由各市县食品监督官员和兽医官员负责执行,联邦消费者保护和食品安全局(bv1)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 [2]。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直属于内阁,全面负责日本的食品安全,并对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韩国设有食品安全对策委员会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部门间的组织协调以及食品卫生事故的组织处理,农林部、海洋渔业部、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分别负责农畜产品、水产品、进口产品的安全检查和检疫[3]。
2.国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中国的食品安全主要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四个部门负责监管。很多职能部门既是法规标准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执行与标准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各个部门责任不明确,在执行的过程中相互推诿,而且只负责各自的工作,不能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存在漏洞。
(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对比分析
1.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标准。美国食品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究其原因是美国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4]。美国早在1906年就出台了食品与药品法和联邦肉类检验法,在接下来的一百多年的时间里,不断修改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条款,也有极详尽的规定。美国有关食品安全的主要大法包括: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FDCA)、联邦肉类检验法(FMIA)、禽肉制品检验法(PPIA)、蛋制品检验法(EPIA)、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和公共健康服务法(PHSA)等[5]。2010年11月3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这一法律使美国的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进一步拥有了更多的权力。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强调食品安全要以预防为主。欧盟也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早在1980年欧盟就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安全卫生制度》;2000年欧盟又颁布了《食品安全白皮书》,要求制定以控制“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从而将现行各类法规、法律和标准加以体系化。近年来又陆续制定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二十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2006年1月颁布实施的《新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更是涵盖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物供应链,实现了从初级原料、生产加工环节、终端上市产品到售后质量反馈的无缝隙衔接,对食品添加剂、动物饲料、植物卫生、食品链污染和动物卫生等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了重点监督,大大强化了召回制和市场准入资格[5]。除此之外,欧盟各成员国也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德国的《食品法》、《食品和日用品管理法》、《HACCP方案》和《指导性政策》构建起食品安全监管的四大法律支柱。与此同时,日本也制定了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1947年的《食品卫生法》是日本控制食品质量安全与卫生的最重要法典,之后经过十余次的不断修订和完善。在《食品卫生法》不断完善的同时,2003年日本又制定出台了《食品安全基本法》,形成一套完备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关键词:食品 安全监管 行政职能
前言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涉及到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食品安全法》明确了这些部门的监管职责,确立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分段监管为主,分类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超越了国界,变成了全球性的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们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人们的消费观念也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和安全方向转变。提高食品消费安全水平,打击食品造假、制假犯罪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已经引起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而根据行政授权,有效发挥行政职能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日益凸显。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研讨。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2008年以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相继出项三聚氰胺、二英、染色馒头、毒粉条、毒豆芽、塑化剂、地沟油、溉水油等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不能有效发挥,监管责任不清,导致各职能部门互相推诿,推脱责任,使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有效遏制和打击。
(一)食品经营者法规意识不强。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差,食品质量把关意识不强,在购进销售食品时,未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引发的严重社会后果,存在侥幸心理。
(二)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一些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由于受收入、消费知识所限,对假劣食品危害性认识不足,存在只要不对身体造成直接危害就无所谓的观念;大多数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不索取票据,造成维权举证艰难;由于涉及争议的食品检测鉴定费用较大,且要花去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大多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嫌麻烦或碍于情面自动放弃,自认倒霉。
(三)自律制度流于形式。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我们要求食品经营者建立的进销台帐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等自律制度。部分经营者在执行自律制度时往往流于形式或是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有部分经营者拒绝建立购销台帐等情况时有发生。
(四)经费不足,制约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大、风险大,付出多,回报少,社会效益多,经济效益少,执法成本高。由于此项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如开展食品安全定向监测工作,按规定,无论检测结果合格或不合格,都由送检部门支付检测费,高额的检测费和偏低的财政预算不可避免的造成定向监测数量偏少,监管领域不宽、不广、不深,监管效果不好。
二、对策与建议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改变了过去相关法律没有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状况。当前虽然在实施层面存在诸多问题,但只要理性思考,寻求妥善的解决途径,以达到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目的。
(一)明确分工,强化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将监管和生产经营各环节的责权利理顺,消除责任空白区,形成合理,杜绝失控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二)理顺监管体制
依法治国为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层面。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分类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其关键在于各职能部门作为监管主体,能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职权性规范所规定的职责实施监管。对职能转移与整合中所存在的问题,应加强沟通协调,理顺监管机制,完善监管体制,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实行委托行政执法监管机制。
《食品安全法》刚刚实施,实行分段监管,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职能转移或整合,各职能部门间应实行配套改革,来适应其实施的需要。在配套改革还没到位的过渡期,相应职能部门可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餐饮服务的监管部门,当其行政执法资源还没有配置到位时,可由辖区政府牵头,通过双方签定《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将本应承担餐饮服务的监管职能委托卫生部门暂时行使。卫生部门在委托期间暂时履行包括餐饮服务许可和行政处罚在内的监管职责。这样,既能避免监管脱节,又能符合《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实体内容和法定程序。因此,过渡期实行委托执法,是理性、务实的选择。
(四)建立和完善经营者自律机制。
1.强化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让经营者意识到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既有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及情节严重所带来的刑事责任。通过各种形式的对经营者法律法规宣传,违法行为公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市场内经营者与市场业主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等方式,让经营者明确其义务和责任,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其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强化食品经营自律制度的落实。关键要强化巡查监管,把食品经营者的自律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日常巡查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检查和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自觉执行食品安全自律制度,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销售关。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通过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组织,在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引导,促进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开展行业成员的学习培训,制定自律公约,举办争先创优活动,倡导诚信守约的商业道德和守法经营的行为规范。
4.抓住重点,集中力量,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力量,在一段时间内,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对象、重点食品进行集中整治,解决一个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解决各执法部门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工作中的重点突出问题,通过拨钉子,排障碍,树典型,查大案,树立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权威,震慑不法分子,使监管职能有效发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45-02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下去的重要支柱,所以食品安全问题是大家尤为关心的,特别是在近几年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都得到了政府以及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重视。尽管我国在食品及食品安全方面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但是食品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尤其是农村地区,地处偏远,设备落后,大量黑心店家的存在,政府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监督力度不够等不可控原因,都使得农村地区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忧心忡忡。
所谓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而近期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提高了关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采取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力度,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 背景及意义
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的质量也要求的越来越严格,而食品与人类生存下去是息息相关的,自然引起广泛重视,尤其是染色馒头、地沟油等在日常的饮食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食品被曝出,消费者对食品的态度不再是基于信赖原理而轻视甚至忽视了。鸡、鸭、猪等动物的肉都是餐桌上的寻常菜,中国的人口基数大,需求量也多,相对来说饲养量、供应量与需求量是存在较大差距的,所以有很多现在我们听闻的生长素、变异鸡、注水猪肉等名词,还有在生产、加工、包装等环节添加的着色剂、防腐剂、塑料、亚硝酸盐等化学产品,这些都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但是市场上却比比皆是。近期热门的“辣条”,其生产过程的卫生环境,工人的操作流程都骇人听闻。当今的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发展迅猛,进出口食品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对人类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都产生了巨大 威胁,对我国在国际食品市场上的声誉有很大的消极影响。
食品安全监管出现的问题日益严重,且农村处于劣势地位,更应得到普遍的重视。原因是农村地区地理位置比较偏远,人口比较分散,法律意识不强,交通不太便利,监管不到位,所以其食品安全监管更有难度,也容易被忽视。虽然现在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大提高,2014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也提出要以保障农村食品消费安全为基点,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但效果却是不太明显。
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意义不言而喻。加强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有利于市场秩序得以维持,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统筹城乡规划,有利于新农村的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自身保护意识。在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猖獗的情况下,加强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显然是迫在眉睫的。
2 食品安全现状
2.1 消费者存在的问题
第一,自我保护意识差。农村地区没有正规的菜市场或者大型超市让居民购买食品,存在的较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者无合法经营资质的小商小贩、小作坊等,水果、蔬菜、水产、肉类等等家庭普遍需要的食品都是他们涉猎的范围。有的是游街串巷,有的是固定摊位,以多种方式出现在消费者的视野中。即使知道一些商家、店铺是不存在资质的,或者经营的产品是不合格的,更多的消费者选择的是不购买,自己不食用,而非举报揭发。
第二,注重身体健康的意识不高,贪图便宜。有些消费者觉得吃一些没有什么事情,长年都是在那些摊位上购买,身体状况并没有太多变化,“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错误观念根深蒂固。而且去正规的超市购买,路途遥远,消耗的时间长,成本高,因为新鲜程度问题,不可能一次购买许多,那么周边的摊位显然是适合的选择,
2.2 生产者、加工者等主体存在的问题
在食品流入市场前,要经过几个步骤,生产、加工、运输等等一系列的程序,而这些环节对食品的安全质量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稍有差池,食品安全就难以保障。也因为中间程序复杂,才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第一,缺乏社会责任感。例如给鸡打激素,一只鸡可以长多个翅膀;为了保障食品的新鲜和色泽,添加防腐剂、着色剂等化学物质;为了降低成本,赚取更多利润,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情况和工作环境降低要求甚至没有要求;等等。
第二,违法成本低,利润高。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经受不住诱惑,添加些许禁止产品,就可以大大提高利润,而农村地区的食品流通在一定条件下是自由的,甚至没有经过质量、卫生等方面的检查,已经流入市场,所以农村地区的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那么出现的“注水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等广大农村群众普遍接受或使用的食品,严重威胁着农村地区群众的身体健康。一些商家抓住有些消费者即使知道不安全也不举报的心理,在农村地区的食品市场上肆无忌惮地制假造假。
2.3 相关政府部门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监管主体多,责任区分难,所以产生问题解决不及时。
第一,人员不充足,监管难度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根据对此法条的解读,县级人民政府显然是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管理机构的领导机关。县级下辖的乡、镇很少有对食品专门的监管机构,即使有监管机构,其检查设备也是较为落后的,人员配备于农村地区而言也是显然不足的。农村地区并非整齐划一的,而是因当地的地形地貌选择居住区域,所以有些地区分布较为分散,那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来说,监管力度大,监管范围广,监管对象多且分散,人员较少增加监管难度。
第二,监管主体多,责任划分困难。我国对外公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10多个,显然监管机构是充裕的,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却层出不穷。多个监管主体也是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因为监管主体多,都觉得在职责范围之内,但是具体范围又不清楚。所以会出现“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情况。
第三,责任互相推诿,监管不到位。在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各个部门都是监管主体,但是出现问题,需要追究责任时,每个部门又都互相推诿,不想承担责任,认为问题的出现不在所监管的范围之内,导致有些环节缺乏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农村地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遭受威胁。2.4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普法范围小
我国目前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与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整,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出现很多监管交叉地带甚至空白地带。在食品事故中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违法成本低,但是收益却很高,所以铤而走险。农村地区的漏洞显现的则更为明显,首先是农村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普及程度差,对法律尤其是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了解甚少,不知法不懂法的情况显而易见。因而消费者很难做到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应对措施
3.1 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食品作为人类生存的基础保障,其安全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健康的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在面对不法商贩生产、加工、销售有安全问题的食品,“三无”食品,或者有沿街叫卖的商贩时,公众应及时揭发举报,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的电话或者亲自制止,等等,降低无经营资质的贩数量,减少食品的安全隐患。日常生活中在正规、合法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中购买食品,关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不为贪图便宜而购买无质量保障的散装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充分利用身边的资源,比如网络、电话等,对有损于食品安全的行为多多曝光、举报,让不法商贩的生存空间大大减少。
3.2 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我国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传大多比较零散,多是文章、电视节目等方式,普通公众的关注度普遍较低,那么农村群众的接触可能性则更低,所以下乡宣传,在学校宣传都不失为好方法。学生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强,对学生普及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不仅可以从小培养他们对食品安全关注的意识,还可以通过他们向家长普及,引起学生家长的关注,达到全民教育的效果。深入到乡下,给当地群众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用广播、流动车宣传车的方式,科普食品安全的意义,既生动想象又效果明显,达到农村群众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目的。
3.3 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追责机制
为避免“八个部门管不好一头猪”的现象出现,应该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划分。当部门之间出现职能重复的情况时,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互相推诿而无法划分责任,按共同责任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并追究各负责人的责任,达到积极作为的效果,降低甚至杜绝不作为的现象。
在乡镇一级扩充监管人员数量,配置方便高效的监测设备和巡逻设施,覆盖网络监测平台,加强农村的监管力度,使乡镇有能力对所在区域的食品进行抽检,规范农村的集市市场。农村地区的群众可以通过网络举报不合法、不正规的摊点,净化食品市场。
3.4 完善奖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011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下发指导意见:“地方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针对农村消费者消极举报,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奖励措施,积极鼓励消费者揭发举报不法分子的行为。他们可以通过短信、电话、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参与其中,不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能有力打击损害食品安全市场的不法分子。前提是奖励制度和资金运用必须公开、透明,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3.5 加大违法成本,严惩不法分子
对因检查、举报属实等发现的违法店铺应予以严惩,罚款的金额应参照同类食品行业的合法经营者利润,处以3倍、4倍甚至更多,具有惩罚性,对不予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对食品安全行业“失信”的企业加入食品行业的“黑名单”,限制或禁止其再次进入食品市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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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郗芙蓉,崔洋.“农村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构建的难点与路径”.载《安徽农业科学》,2012年第4期.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卫生综合监管水平,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落实,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我认为,目前我市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总体状况良好。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特别是在餐饮消费环节表现的尤为突出,餐饮消费环节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
1、多数食品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卫生知识贫乏,很多业主食品安全意识不强,认为只要人员经体检身体健康就可以从事食品行业工作,而不注重对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造成食品从业人员卫生操作不规范,有些人甚至不懂得为什么要消毒、如何进行消毒,不知道什么是生熟分开,为什么成品与半成品要进行隔离等等,造成人为的食品安全隐患,且食品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给监管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2、有些餐馆的业主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食品安全与卫生,甚至有些人非法在食品中添加违禁药品、或购买使用劣质原料,如使用泔水油、口水油加工食品等,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3、中小型餐馆暴露出的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小型餐馆硬件卫生设施不到位,如:操作间布局不合理;无餐具消毒设施或消毒工作流于形式;无冷藏设施或冷藏设备使用不规范;凉菜间设置不合理或无凉菜间擅自加工销售凉菜等,存在食物中毒隐患。近年来,在卫生城创建活动中,我们开展了多次小型饭店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部分单位整改不到位。
4、集贸市场监管不到位,目前,集贸市场餐饮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无有效的体检培训合格证,经营场所布局不合理,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厨房、库房、冷藏冷冻、“三防”及消毒等设施;其次是熟肉等重点食品的制售中普遍存在露天售卖熟肉制品,无专用房间及冷藏设施,生熟不分、货款不分,交叉污染严重等,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规定,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应由市场举办者负责,而市场举办者多数只收取费用不进行管理,造成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脱节;另外一些散在的小饮食摊点、自发形成的早夜市摊点也是管理中的难点。
5、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卫生管理是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食品生产加工更具有隐蔽性,且由于执法力量不足,给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剩之际。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下面我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宣传加强对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设咨询台、发放宣传单、进行产品卫生质量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动员消费者积极参与,在全社会形成打假扶优的浓厚氛围。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食品安全执法必需的装备,以保证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1、监管主体要素
食品安全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指政府的相关监管机构。近年来,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食品的生产、流通以及消费不仅是消费品工业中为国家提供积累最多、吸纳城乡劳动就业人员最多、与农业依存度最大、与其他行业关联度最强的一个工业门类,更是与人们的生存与健康息息相关。近年来,中国食品工业一直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食品工业实现产值4.20万亿元,增速为29.7%,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7.0%。2009年受国际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国经济增速普遍放缓,但食品产业仍保持了大幅增长,完成总产值4.97万亿元,同比增长17.8%,预计到2015年,食品工业总产值实现10万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
食品安全的监管重则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大则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不是单纯依靠企业自律、道德约束可以完成的,必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予以规范。政府的相关机构必须整合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建立统一的平台,披露食品安全重大信息;必须打破条块、地域的分割,使资源能够按照市场的需求自由的分配;必须建立相应的准入制度,使食品企业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必须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及时解决市场违法行为。政府的相关机构代表国家,只有开展强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整个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在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中,监管机构是整个监管制度的运行载体,机构的设置影响整个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发挥和完善。
2、监管法律要素
法律是调节某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的基本保障。这一因素有着强制性、国家保障性的特征,与其他三个要素互为作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围绕着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监管主体、监管标准和监管环境能够有法可依,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从农田到餐桌的原则都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并且贯彻下去,法律能保障其制定、实施,以及规定违法的惩罚性后果,从而起到规范各主体的最终效果。
通过完善的立法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范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政府的相关机构能够依法行政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政府相关机构行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依据就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形成有着重大的意义。食品企业依法生产、流通、销售食品的前提也是有法可依。食品企业必须遵照法律的规定进入食品市场,按照相关的标准生产符合营养和健康要求的食品,在运输的过程中,食品的包装和储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销售的过程中也必须合理合法。食品法律对食品企业违法的惩罚性规定能起到震慑的作用。食品的消费者在保护自己权益方面也必须有法可依。因此,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要素之一。
3、监管标准要素
食品安全是贯穿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条的概念,具有全过程的预防和控制的特征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其环节包括了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防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到食品加工、运输、储藏、加工、退出。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也是一个涵盖食品链各个环节相关标准的集合性概念。为了防止危害于未然,我们要在各个阶段进行事前的规制,对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行认定。
监管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依托,由于食品安全的自然属性决定了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为了对各个环节各个阶段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指导,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符合人们生理健康要求的食品安全标准。监管标准的设立影响着食品市场的安全性,如果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先进,政府、食品生产企业、消费者就能快速、准确的检测判断出食品问题,那么就能保障食品市场的良性运行;反之,如果技术标准落后,部门之间标准相互矛盾,政府以及其他相关的主体很难判断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如果缺乏相关的标准,食品市场就无法正常运行。可见,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是影响食品安全的要素之一。
4、监管环境要素
监管环境是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要件之一。良好的监管环境能够对有效的监管起到促进作用,反之,恶劣的监管环境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能起到非常大的制约作用。监管环境主要包括市场信息对称程度、行业自律水平、社会舆论影响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弱等因素。
信息传递的对称是一个成熟市场的标志。如果信息充分和对称,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就低;如果信息不对称,传递的不充分,那么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频率相对就高。所以,信息是影响食品生产和消费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行业自律水平的高低和食品企业是否有社会责任感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食品企业有着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那么食品市场秩序就能处于良性运行状态,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而言就会简单;反之,如果食品企业没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那么食品市场秩序就会混乱,食品安全监管相对而言就会复杂。
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也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新闻媒体一向被称之为无冕之王,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从西方食品安全监管发展历程来看,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一向是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社会舆论不仅仅体现在事后规制的推动,社会舆论的导向越来越倾向于事前规制,防患于未然。社会舆论的影响作用是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关心程度、鉴别能力以及维权意识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消费者维权意识强权意识直接影响着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率。如果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强,督促监管主体会更加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约束食品企业提高食品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监管就会良性运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是监管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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