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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沈阳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主题展馆的设计方案为例,研究展览建筑设计在体现主题方面的意义,并对展览建筑主题设计的主题生成方法和主题表达方法进行探索。
关键词:
展览建筑 主题 表达
中图分类号:TU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4-0136-02
展览建筑是传承文化与交流文明的载体。近年来,作为这一重要的角色,展览建筑在中国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与重视,从而也带动了其主题设计的发展。在展览建筑的设计中,由于其性质的不同会采用不同的展示设计观念和展示设计方法,主题展馆的主题设计已成为展览建筑设计的重要趋势。
通过对展览建筑主题的理解,将主题表达在方案设计中进行实践。示例方案项目为沈阳世博园内展示关于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主题展馆,其中世界遗产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是古老的地球文明缔造的一个又一个自然造化的奇观,孕育的一个又一个饱含着人类智慧与劳动结晶的历史奇迹。”根据方案条件,结合方案所处的地理位置的寒地特点,同时实现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主题内容的传达,完成具有主题特色的展览设计方案。以下结合这一方案,对主题展览建筑的主题意义和具体设计方法进行了探讨。
1 展览建筑主题的意义
“主题”是源自德国的音乐术语,指乐曲中的那一段主旋律,它是整首音乐中的核心思想所在。后来这一术语被广泛用于文学、艺术的创作之中。文学创作中,主题被认为是通过利用文章的材料和表现形式所表达出来的思想,而在建筑创作中也有类似的意义。
1.1 主题是展览建筑的核心
在建筑创作中,“主题”则是建筑作品表现中的核心思想,主题展览建筑以其欲传达的主题为核心,并围绕这一特定主题创造展览建筑,运用建筑设计手段和表现手法来表达展览建筑要传递给参观者的思想。不仅在创造展馆的建筑形式上,同时在营造展馆环境的艺术特色和文化内涵上也要实现对建筑核心主题的体现。围绕核心主题设计的展览建筑如主旋律鲜明的音乐般让欣赏者有身临其境之感,能够快速准确地实现展览的目的。
1.2 主题使展览建筑具有独特性
设计有核心主题的展览建筑,是依据展览建筑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背景状况、技术条件等限制,结合具体展览的内容和欲传达的意图,得出独具特色的创作思想,并以此为设计依据,指导完整的建筑设计过程。“意义在于针对具体的城市、文化和受众群体定位满足其需求,使建筑形式能够清晰、充分地表达创作主题并且具有独特性;其优势在于能够使建筑形式语言具有强烈的感染力,深刻、全面、系统地表达创作者的设计思想。”
沈阳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展馆方案设计尝试通过具有主题层次的设计,摆脱展馆建筑的任意性,而使其具有唯一性,让参观者能够从整体到细节都体会到其特有的展示内容,让参观成为一次独特的经历,最终让参观者感受到设计者传达的设计思想。
2 展览建筑主题的生成
展览建筑的主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生成,除了结合背景条件的限制,设计者对主题内容的理解决定了主题生成的方向,方案中主题生成采取的是对主题内容的解读,将展示内容进行信息整合,提出所理解的主题概念,并将主题元素进行提炼、抽象、转化等方式,最终实现将抽象意义的主题转化为具体建筑视觉化表达。
2.1 展览内容的解读与主题元素的提炼
示例方案中对展示内容的解读具体方式是通过了解比较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发现世界遗产中所存在的共同特点。通过具体名录比对解读发现:在文化遗产中有多文化交融的潜在宏观特点,如中国的布达拉宫、意大利的威尼斯等;在自然遗产中具有自然与历史融合产生出的壮丽奇观,如中国武陵源、非洲维多利亚大瀑布等;而中国的乐山大佛、印度的阿旃陀石窟等这样的双重遗产更是体现了人类文明与自然相互融合。综上对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的总结,最后提出了本次设计的主题“融合”。同时“融合”主题与世界文化传播与交流的状态相契合,在后续设计中这一主题将成为主要依据。
2.2 抽象主题元素的转化
建筑本身是可视的、具象的,而主题的概念往往是抽象的,抽象的概念无法直接运用到建筑设计中作为其设计表达的直接元素,因此需要将抽象的主题概念通过一些转化的手法转化为可以直接运用的可视化元素,进而在建筑中得以表达。如示例设计中提出的主题“融合”,能够体现“融合”这一抽象概念的可视化元素有很多,如颜色的“融合”、符号的“融合”、不同形体的“融合”等都是可视的融合元素。可视化元素不但要能体现融合的主题,还不能与展示内容相脱节。在本方案中采用的是可视的形态“漩涡”,“漩涡”的形成为两股或两股以上方向、流速、温度等存在差异的能量相互接触时互相吸引而缠绕在一起形成的螺旋状合流。可以说有差异的地方就有形成漩涡的可能。因此“漩涡”不但符合世界文明交融的状态,而且与“融合”的定义不谋而合。因此“漩涡”的形态成为方案建筑表达中的可视化元素(图1)。
3 展览建筑主题的诠释
诠释主题则是主题展览建筑设计的最终目的,也是设计中实际操作的过程,从建筑形体到建筑细部,从外部环境到内部空间都围绕建筑的主题进行设计表达。最终诠释出具有主题含义和具有唯一性的展览建筑。
3.1 建筑形体对主题的诠释
建筑形体需围绕主题展开,在转化的可视化元素基础上进行表达诠释。本方案运用主题“融合”转化的“漩涡”的具象形式,根据建筑的功能要求,结合符合寒冷地区建筑“体形系数”越小越节能的特点,将建筑平面限定为其他条件相同时体形系数最小的“圆形”的集中式布局,最后用体形切割的手法塑造出具有流动感的“漩涡”式的建筑造型(图2),使建筑形体诠释出“漩涡”的建筑主题可视化形态。
3.2 空间流线对主题的诠释
在建筑内部空间的设计中对主题的表达是整个展览建筑主题表达的核心,空间的形式与变化可直接牵动参观者的心理变化及对展示主题内容的深切感触。方案中建筑展厅空间流线为了符合建筑的“融合”的主题,首先结合建筑外部形态设置螺旋上升的展示形式,然后采用以“地球文明的进程”为线索的进程式展示流线,分别展示“文明的起源”、“发展与交融”和“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式主题,诠释具有主题性的展览流线。主展厅的展示空间分割成由小到大变化的空间,结合展厅渐变式变化的采光,实现空间变化对应进程式流线,最终达到对主题的诠释。
3.3 景观环境对主题的诠释
对主题的表达不但是建筑本身的表达,其周边的景观环境设计同样可以对主题进行充分的诠释,以真正实现主题从内到外的统一表达。本方案建设用地开阔且周边自然景观环境较好。总平面设计从基地周边道路与环境入手,根据园区场地的限定确定主次入口及道路的设置,设计中将整个道路、水体、绿化相互交织以延续建筑形体的“漩涡”形态,营造出优美的基地景观环境,并在呼应基地周边的曲线道路形态的同时,完成了对主题的诠释(图3)。
关键词:认识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旅游本真
一、引入问题
站在旅游者立场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少了相对于物质类文化遗产的那种实体性,但却增加了可交流的互动性;况且,旅游的异地性与遗产的久远性,确保了我们并不因为互动而失去应有的敬畏。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多重要概念,这些概念不仅能提高人们的认识,而且可以让认识形成某种模式;如果这种模式与保护目的捆绑起来,必将促使舶来的遗产保护意识在我国逐渐深入人心。《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研究:概念、分类、保护、利用》一文(下文简称《非物质》),研究内容全面、有体系和充满新意,已显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若干概念之端倪。本文再以“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为前提,讨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路径”问题。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路径
1、既有概念:不明确
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各社区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既有的定义中,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成概念外,对内容的描述基本采取列举和圈定范畴的方法。从有关文献中,除不可触摸性外,我们很难再找到相关概念;至于“突出的普遍价值”、“稀缺性”、“本真性”等说法,其适合于包括自然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所有遗产。概念不明确,严重影响到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2、今后概念:确定逻辑起点、寻找源头、给出认识脉络
随着社会的发展会出现新概念,但有些概念一经出现将拥有长久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一种“今后概念”。“今后概念”如果成立,就要溯本求源,这种研究不同于诸如“黄河源头在哪里”那种老问题的深究,而是为了让新概念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获得强劲的发展动力,溯本求源研究是一种铺垫性努力。
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得不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第17届大会(1972年11月16日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做逻辑起点。其实,逻辑起点并不等于源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源头可以追溯到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文件中将无形文化财单独列类。《非物质》一文的研究表明了这样的事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隐喻了逻辑起点,与源头呈分离状;那种分离,既是时间上的分离,也是空间与认定主体的分离。而确定逻辑起点是为了较快地进入研究主领域,也是为了获得起步的动力。
《非物质》一文给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事件发生的时间表:1950年、1962年日本与韩国分别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设“非物质遗产”管理部门,1989年颁布《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98年颁布《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2001年首次公布了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2003年又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200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定办法》)等。这些表明,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存在着认识过程的脉络。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是先在的,但对其重要性及性质的认识却是分步呈现脉络的。
3、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
所谓“自然与文化遗产”,站在旅游者立场上并在泛指情况下,一般而言,是先看到高山大川而后才有人文活动的。其实,关于遗产的正规文件是将文化置于自然之前,也就是说,站在遗产保护立场上人们是从文化切入问题的,要保护有价值的历史遗存。随着认识的深入,有了自然遗产、双遗产概念。既便是如此,人们还是格外重视文化遗产,或许是与自然创造相比,人们对祖先的创造有更深刻的崇敬之情。正因如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才刻意强调,任何一个国家在申报世界遗产时,限报的两个项目中,至少要有一项是自然遗产。
在认识的延伸过程中,人们又发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正是由于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才让人们将既有的“文化遗产”再赋予“物质”概念。这种反刍再概念形式也可见于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决定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替代“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那种情形。这表明,先有的概念往往是不准确的。但在保护工作刻不容缓时,就先大致圈定一个范围;那种圈定就有直感成分,或者先以具像性的第一直感加上适度理性外延做定位(如“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足之处留待后续解决。这种现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内是十分突出的,先抢救文化遗产,学术性补救往往靠反刍再概念等方式来解决。《非物质》一文给出的分阶段的“世界遗产分类表”显示了这种认识过程。
这种内涵、外延与反刍再概念的认识路径也可见于关于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与现代遗产的认识。遗产概念的逻辑必然是指向历史遗存,这是初始的形式内涵,“突出的普遍价值”被认为是遗产的本质,由此推演出现代遗产概念,扩大遗产的常规所指。正因为“现代遗产”的出现,才可能将此前关于文化遗产的各种存在反刍定义为“历史(性)遗产”。
4、实在解:遗产传承人、小物(件)性、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名称是intangible,翻译成“不可触摸”、“非物质”或是诸如日韩的“无形(文化财)”等,似乎这类存在都远不如物质实体好把握,但这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的结果。其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的,日韩也施行了无形文化财传承人认定制度;表演艺术也有各种道具、服装,传统手工艺也必然有作品来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那是一种小物(件)性;还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5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内给出了文化空间概念。传承人、小物(件)性与文化空间概念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化了;由于与人的关联更加密切,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虽然是后出现的,但目前似乎要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受到重视,不能否定,这是人性关怀理念在起作用。
遗产领域内存在着一些看似矛盾的认识,但都能够找到实体或实在解,这一点不同于旅游研究中不同见解导致的争论。这里的矛盾是可以统一的,而且一定要有实体或实在解,因为保护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没有实体就不能着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一系列关于遗产的概念,这些概念之间确 实存在着一些矛盾,但权威性压制了不利于加快保护速度的纯学术争论。
5、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诸多性质,哪些是基本的,哪些是独有的,哪些又是权变的(并非全体拥有的属性),其实存在着遗产“性质空间”的命题。在惯常环境下,社会认识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属性(稀缺性、濒危性、突出的普遍价值等),在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比较中又发现了独有性质(不可触摸性),在特定环境下则会发现权变属性(政治性),如韩国“江陵端午祭”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代表作时,我们则普遍认为“端午节”被抢注了。
基本属性、独有性质、权变性质与性质空间这样的认识过程,不仅可以使知识体系化,而且那种脉络化过程更有利于发现新的性质。无论是坚持既有性质还是发现新性质,其目的都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因此并非都要等待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日韩先于联合国几十年就提出保护“无形文化财”就是一个例子。
6、混成分类
学术与实用哪个重要,科学发展观回答了这个问题。如同上文讨论的实在解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有很多无视学术的瑕疵,混成分类就是一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六种类型,其中的口头传统、表演艺术、传统音乐、传统知识技艺、礼仪与节庆活动等五项都是强调人的活动特征;而文化空间显然强调的是规模场所,两个不完全一致的视角构成了一个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许多性质,这些性质不能用物理指标来度量,各自侧重点又不同,无法用通常的分类方法。对于只能定性认识的对象,用传统的二分法或三分法显然不如“一事一议”更有利于保护。按照民间的主要特征混成分类法,从保护的角度看,强于简单综合分类和复杂性学术分类;因为前者种类过少而不具体,后者虽然科学但影响社会的认知规模。
研究中,我们习惯于在质上做深入,由宏观走向微观;当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居民人数有较大规模和居住很集中时,我们的研究视角就从微观走向了宏观。质和量的视角变化,促成了“文化空间”概念的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质上可以统一,形式上却难以统一;分类只能从形式人手,抓住各类形式特征而不在乎内容重叠,这样的“宁重(叠)勿缺”的做法要比“宁缺勿乱”的做法保护效果要好。
三、本真保护:由原始本真、经诸阶段真实、到唯旅游本真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即保护本真
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保护的应该是原始本真,基本措施是直接保护本物,内容是建立保护规约、组建保护机构、设立保护基金和实施保护工程等。本真也是莫衷一是的概念,原因在于本物有破损,环境有变化,旅游业有创造,因此就有了什么才是本真的疑问。本真性研究牵制了研究者大量的精力。搞清什么是本真,才可以保护本真。
2、四种本真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
旅游研究中关于本真性的研究可以分为四种观点:第一是客观主义本真(客体本真),第二是结构主义本真(基于客体的主体搭建),第三是存在主义本真,第四则为后现代主义本真。
第一种本真是常规和基础的认识,持此观点者居多且观点基本一致:对既有的不做改动;第二种观点是宽容的,允许人们有各自的理解和各自有理的行为,旅游经营者可以从中找到支持,但社会不一定理解;第三种观点有些不负责任:存在就是合理的与真实的;第四种是超本真的真实,理解起来更为困难。四种观点各执一端。《非物质》一文明确地给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本真性的描述:最早状态、所有时期的正当贡献、不改变布局和装饰、保护周围环境等。就是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就是指保护性的本真,否定了先搞清本真然后加以保护的论断。这样的分析表明,性质认识与目的检验须交互进行,常规旅游研究与遗产保护工作有明显差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真是上述四种观点的综合,由于落在了实在解上,因而并没有产生综合即不知所云的现象。学术观点往往是对某种因素进行放大后得出的,放大后才有特色,有特色才形成观点。学术观点与实际应用还存有差距。
3、唯旅游本真
“唯旅游本真”是本文作者创造的词汇,兼顾了旅游利用的保护、积极的保护等观点。“唯旅游本真”是指唯有旅游创造的有助于保护遗产的情形,简单的例子就是外国人看京剧。有了旅游才有外国人涌人,外国人看京剧并没有改变京剧,却让京剧的影响扩大了,促使我们精心呵护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国人看京剧是一种新成存在,是同时关于“京剧”与“外国人”两个既有概念的新成本真,这样的认识有利于京剧的保护。新成即“本”也为“真”,旅游创造了新本真,而且是有助于保护的本真。
可是这些越来越迷恋天坛“良好生态”的人们,也在注意一个悄然而至的变化,那就是天坛的自然和荒凉越来越少,人工对自然的干预越来越多。天坛对人的吸引力越来越强,天坛内每天集聚的人越来越多,天坛的生态负载力,其实可能是在下降的。天坛这样的文化遗产,却很不注意尊重“自然遗产”,甚至故意破坏着自然遗产。
这两年我一直在到处大谈我的“学术新发现”:人是离不开生态的,自然萎缩了,人就活得很痛苦。用这个学术观点武装我的头脑后,我看到的许多地方,突然间都有了缺陷。用这个眼光看大学的院落,发现社会上公认的有着“强大知识力”的中国各著名大学,却无法阻止校方对校园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更无人敢公开倡导“大学也该留住荒凉感”。用这个眼光去看天坛这样高规格的“世界文化遗产”,也突然发现,这些文化神圣区,同样也存在着对自然界不尊重、不理解、不弘扬的行为。
城市是生态最恶劣的地方,污染最集中,对污染的处理却颇为无力;人均生态含量最低,但对生态量的扩充和保护最不得法。园林工人,以绿化来作生态保护,以种树来建设生态系统,一年到头都在种植各种绿色,园林部门年年报上来的材料,也都在很得意地宣称本城市今年的绿化面积又高达多少,人均绿地率又增加了多少。然而,细勘他们的日常行为,你又会发出疑虑,表现出担忧。你会看到他们一到秋天就开始扫落叶、花钱雇车运到垃圾场去填埋,而不是让落叶自然归根,沤成肥,保墒蓄水;你会看到他们让树和树之间互不依靠,树和草不相关联,表面上绿色一大片,美好一大堆,实际上都是孤木单草,既让植物之间难以呼应,更让植物和动物缺乏照顾,鸟类无枝可栖、兽类无果可食、无洞可藏。好像城市的目标,是为了在把农村赶出城外的同时,也把自然赶出城外似的;好像有了文化遗产,就不需要自然生态似的,而生物多样性充分的自然生态,是最好的“自然遗产”。
同样,世界文化遗产这样的“文化神圣区”内,也有绿化部门,他们也在精心地保护着、改变着区内的绿化度,但是,他们的行为,也总有许多让人商榷的地方。一些人说,由于破坏猛烈,中国天然林还算保护得好的地方,几乎不是宗教林、风水林,就是人类足迹还难以大批量到达的区域。放眼全国,还是很少能看到人类把自然上升到神圣文化的程度,“每一座山都是神山,每一片水都是圣湖”的概念远未深入人心。
我们看到得更多的,是对自然和文化的共同破坏。文化的衰落与自然的衰弱,常常是相表里的,唇亡而齿寒,齿落而唇伤。一个不重视保护自然的群体,往往也不会重视传承文化。按这个道理,文化与自然应当是同病相怜,惺惺相惜,有互相协助和帮理之意,只有处处联起手来,才可能稍富延续生命的能量。可是,你到现实中去看,却总是无法找到合意的证据来支持,你看得更多的,不是自然遗产在湮灭文化遗产,而是文化遗产在破坏“自然遗产”。
颐和园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可能很多人不知道,昆明湖是京密引水渠的一个“调节湖”,密云水库的水,经过几十公里的跋涉之后,要到这里停留休整,然后再按使用用途进行分配;因此,从昆明湖到玉渊潭的“昆玉河”,就是水库之水进入城市内部的一个重要通道。南水北调中线的终点团城湖,就在昆明湖的西边,从汉江经过上千公里输送过来的南方之水,也仍旧沿用着昆明湖的调节、休整的功能。然而,颐和园这几年在拼命清除“杂草秽木”、种植“美树新草”,湖边本来长有极好的芦苇,偏偏要连根挖走,把堤岸硬化,理由是为了保持水质的清洁,实际上,硬化的堤岸才最不利于保持水质的自然活性,芦苇是一些害羞的鸟类的最好的庇护和繁殖场所,这样一来,它们就只能重新找地方;西边的湖里本来种着些荷花,到冬天,雁类和鸭类会在这些湿地的残荷败苇着休憩、觅食,然而,这些地方正在一天天地干净、整洁下去,湖光山色的自然造化之美,越来越趋向单调和可怜。虽然公园的管理处在游路上搞了许多爱护鸟类的宣传,然而,当一个地方已经留不住鸟类的时候,做这些宣传有什么意义?
天坛也在宣传自己的保护生物多样性上的功绩,也在大谈“尊重本地物种”,然而,天坛的绝大部分地方,上面是百年松树,下面是某种冬天还泛绿的引进草;上面是千年古柏,下面也还是某种冬天还泛绿的引进草;围起来的地方,是单一的草,没围起来的地方,也是单一的草。天坛最好的一个地方,是被天坛鸟类调查小组称为“苗圃”的一小块地,这块地,占地面积不过几亩,外边只能用竹篱笆轻轻地围住,根本挡不住那些恶意的捕鸟者的随意侵犯。但就是这样的一个小地方,由于植物多样性保留得还可以,由于林相的郁闭度还差强人意,由于游客的干扰还算较少,因此,这个地方观察、记录到的鸟类,是最多的;每次观鸟组其他地方可以不去,这个地方是他们必来的。这个地方有任何的被改变的可能,他们都异常担忧。
偌大一个天坛,偌大一个圆明园,偌大一个颐和园,甚至偌大一个北京植物园,绝大多数地方都是可用目光穿透的。而能否用目光穿透,是衡量一个地方自然是否保护得法的最简单的检测指标。鸟类也好,兽类也好,都需要一个藏身之处,他们不喜欢随时被人看到,因此,他们需要有植物来遮盖、隐藏他们。而一个地方如果从任何角度都能够被人类毒辣的目光穿透,那么动植物就没有了任何秘密可言,他们只能到其他地方寻找生命的庇护场。
【关键词】遗址;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差异
一、遗址的定义
关于遗址如何定义,Angkor认为遗址是人类历史上的杰作,在建设发展、艺术和景观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的遗迹。Peter Howard认为遗址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建筑等物质形体几乎破坏殆尽,且具有较高文化内涵的遗迹。赵宇鸣认为“遗址”是考古学概念,一般而言,“遗址”是指古代人类通过有意识的生产、生活活动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建筑活动的基址。由于地理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原因,我国古代人们的建筑活动主要是土木建筑结构,经过千百年来的自然变迁,历史上的土木建筑结构只有它的基址部分得以保留下来,考古学的概念中称其为“遗址”,如城市废墟、宫殿址、村址、居址、作坊址、建筑物基址等。国际上通用的是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遗址的定义,将文化遗产分为三类,遗址是其中之一,是指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类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二、遗址博物馆的概念
博物馆是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的场所。并对那些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的文化教育的机构、建筑物、地点或者社会公共机构。博物馆是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对公众开放,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以学习、教育、娱乐为目的。
遗址博物馆就是在遗址空间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以它所在的遗址及遗址内的遗物和遗迹作为其藏品结构和陈列展览的核心和基础的博物馆。建造遗址博物馆的目的是保护文化遗产,并向人们展示。梁乔认为遗址距离人们的现实生活常常是遥远的、生疏的,需要一定的展示空间和手段使人们对遗址有所认知,博物馆展示空间形象与意境的构建是和遗址的历史环境、文化氛围息息相关的。人们通过对特定历史意境的感受而逐步认知遗址。
目前国内已建造了许多遗址博物馆,例如:北京周口店遗址博物馆、浙江余杭良渚文化博物馆、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北京琉璃河燕都遗址博物馆和山东临淄齐故城遗址博物馆等。
三、遗址公园的概念
公园,古代是指官家的园林,而现代一般是指政府修建并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和供公众的休息游玩的公共区域。具有着改善城市生态、防火、避难等作用。
遗址公园既是“遗址的”,又是“公园的”,即利用遗址这一珍贵历史文物资源而规划设计的,将遗址保护与景观设计相结合,运用保护、修复、创新等一系列手法,对历史的人文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再生,既充分挖掘了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体现城市文脉的延续性,又满足现代文化生活的需要,体现新时代的景观设计思路。遗址公园是目前国内最普遍的一种整体遗址保护模式,不仅使遗址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而且通过公园的建设也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当地的居民提供了一个休闲娱乐的理想场所,是弘扬古文明、展示优秀历史文化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
遗址公园模式是针对遗址保护与利用提出的一种方法。是将遗址保护与公园设计相结合,运用保护、修复、展示等一系列手法,对有效保护下来的遗址进行重新整合、再生,将已发掘或未发掘的遗址完整保存在公园的范围内,是目前国内外对遗址进行保护、发掘、研究、展示的较好模式。遗址公园理念的核心是现场保存展示,即以遗址及其周围环境为保存展示的主要内容,使游客在身临其境时达到有所观,有所感,有所体验,有所领悟,达到重温历史、增长知识、荡涤心灵的目的。
四、遗址博物馆和遗址公园差异
在上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遗址、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的内涵界定的基础上,对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两种遗址保护与利用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见表1)
表1 遗址博物馆和遗址公园差异
五、结束语
遗址博物馆与遗址公园作为两种不同的遗址保护模式,它们修建的目的同样都是为了保护遗址,并向人们展示,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这两种遗址保护模式的选择,应视遗址本身的情况而定,选择合适的模式,或者将两种模式相结合进行保护利用。
参考文献:
[1]张成渝,谢凝高.世纪之交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J].人文地理,2002(1):4-7.
一、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内涵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法律术语,我们通常称之为诚信。诚信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无论中国还是西方,诚信都是社会中传统的概念。
在我国,诚信最早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很早就有关于诚信的记载人之初、性本善,这体现了我国关于诚信的认可。诚信的应用,可以追溯到古代伦理观念当中。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理性约束,它反映了人们的伦理价值观核心支点,一切伦理价值,伦理关系,都以诚信为支点,如果失去了诚信,伦理的大厦就会倾斜毁灭。由于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统治的格局下,人治是我国古代最为重要的统治手段,和法治相比自然难免受到人为因素干扰而失去公正。因此诚信原则就很难在法制体系当中有所应用。这是我国和外国关于诚信的最大不同。同时,我们也认为,这方面的原因对我国现代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困境也是一种实在的影响。
进入现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制社会的不断推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就有必要涉入法制体系当中,有必要形成法律意义的规范和指导原则,来进行市场经济和社会民生发展的实践应用。我国从1987年开始,正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法律条文当中,为现在的依法治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等目标原则提供了核心法律支点。目前来看,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且渗透到了社会的各项事务当中。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
民商法是调节民事商业行为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它保证了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诚实信用原则以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纳入我国民商法中,充分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关注到民商法中的诚信问题。
民商法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它主要针对民事主体的商业行为进行调节,对于市场经济的秩序和体制保障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一方面它保障了民事商业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民事商业行为中存在的违法现象进行约束和规范。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支点原则,要求民事商业行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核心规范,一切民事商业行为都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绳。目前来看,民商法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领域主要涵盖物权法领域和债权法领域,本文依次分析如下。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里的应用
目前我国的物权法领域里面,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集中三个方面。
首先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支点,也是物权成立有效的基础保障。它是指民事商业行为里面,对于构建物权的正常商业交易的秩序原则。这条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示、二是公信。在我国民商法里面,物权是对世权,必须要进行公示,提示包括第三人在内的他人了解交易情况。只有这样才能证明其物权的合法性,进一步来对抗世人法律效力。公信指的是普遍认同。普遍认同包括所有人,只有在这样的一个普遍规范下,每一个人的交易才能具有安全保障,具有普遍保障。
其次是相邻权。
相邻权利源于古罗马法中的地役权。现代相邻权的本质就是不动产所有权的延展。具体是指针对不动产的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在处理相邻的关系时候的一种权益,尤其指土地相邻关系。当进行合法正当行为的时候,要依照事实存在行使本方权利,或者对相邻方进行限制。
用自然遗产保护中的相邻权举例说明。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自然遗产保护与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与自然遗产相邻的生活区和工厂,造成了许多垃圾污染,这些都对自然遗产的生存造成了问题。许多地区的当地政府为了保护自然遗产进行强拆强迁,使得居民失去生活空间、企业工厂蒙受利益损失,虽然政府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但是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其中包含的相邻权内涵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严格说来,这种相邻权关系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相邻权内涵,其根源是环境权的产生和加入。因此说,在自然遗产保护相邻权中,除了要考虑经济关系,还要考虑环境保护、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这些都要在立法当中所以考虑,才能够体现现代民商法的立意。
最后是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市场商业交易行为当中最为常见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旨在保护第三方在善意取得某财产后对财产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如财产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那么原财产人无权要求第三方返还财产,只能向转让人提出赔偿要求。由此可见,这项制度旨在保护市场交易的公信力,保护正常的市场商业行为顺利进行,并且保障了第三方交易主体的安全交易行为,避免让当事人产生不安全感,从而维持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性和公众性。该民事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应用最多,是在所有权保护与便捷交易价值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选择。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里的应用
在债权法当中,情更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主要体现。情更原则比较抽象,它在处理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可以避免由于不可预知情事出现所导致的不公平结果。在大陆法系当中,被称之为情更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当中,被称之为合同落空的原则。它主要指的是合同依法生效之后,合同中所涉及的民事关系由于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因素而导致的当事人无法提前预料的变更后果。如果按照合同产生原定效力,那么有可能丧失公平结果。可见,此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的原则,保证当事人遭遇不公平的损失。还有归责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应用的为三元并立归责的原则,包含公平、过错归责与无过错责任等原则,最能合理地呈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是过错侵权原则。此原则结合了道德和法律两层标准,作为行为价值的公平判断因素,以此来维持公平性。另外,合同义务扩张当中,我国目前的合同法规定里面,对于承诺的界定有着明确的规范,对于那些特殊类型的要约,当事人不可任意撤销。合同在依法生效后,即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义务与权利必须严格执行,不可以任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制定合同后,邀约和承诺有效的情况下,必须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困境之处
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困境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制体系的困境,二是法律实践的困境。
(一)关于法制体系的困境
前文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社会当中更多地表现为道德伦理范畴的原则。这种观念根深蒂固,长达上千年,已经深深植入人们的思维意识形态当中。这种固有的思维和传统的观念,对于诚信立法形成了很强的阻碍。在我国目前民商法当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把该原则当作指导原则的全国民商法具有100多部,地方类的民法则有400多部,覆盖范围特别宽广,但是涉及的下位原则特别少。从立法的角度观察,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下位原则。情更原则作为诚实信用的适用原则,本应该在合同法草案当中所有规定,但在正式的合同法文本里面找不到任何情更的原则的蛛丝马迹。这是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有关系,由于信用市场体制不完善,信用体系的建设相对落后,有关矛盾与信用问题的对立不断出现,举例像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与台湾塑化剂毒食品等事件的频繁发生,就是很好的证明。这些恶性事件造成了恶性循环,让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难度增加。
(二)关于法律实践的困境
在法律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也面临一些困境,主要有三方面。
首先是资产非法转移的困境。
据了解,我国有一些大中型企业在特定的环境下,为了减少成本、逃避税率、追逐利润、回避债务,就通过资产非法转移以达到目的。这样做可以提高它们的商业实力,提高资本的运作能力,但是同时也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市场的公平秩序。由于相关法制的欠缺,对于这种无诚信的行为,在实践中很难去采取有效约束。
其次是市场中不良竞争的困境。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是不争的事实。市场是一把双刃剑,对社会商业主体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把握好了机遇,可以实现更多的权益,如果竞争失利,就会丧失商业利益。在这种残酷的情况下,商业行为主体为了避免风险,侵犯知识产权,破坏行业规则,计较个人得失,损人不利已,这些都是无诚信的表现。
最后是合同契约中的困境。
合同契约是保障市场商业行为受到权利保护的条件和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成熟与否的一项重要指标。目前我国合同契约当中,存在大量的违约、失约、不履行、欺瞒等现象。利益受损的一方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或者诉讼成本代价过高等原因,没有行使自己的有效合法权利。这反而又更加纵容了此类现象的循环发生。这些现象不同程度表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困境。
四、浅析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困境之解决对策
如上所述,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对于一个社会诚信的构建至关重要,只有在这个原则的基础上,才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针对目前各类无诚信的社会商业行为事实,本文提出一些解决对策,希望能够引发人们的思考。
(一)统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任何法律概念的内涵,本质上说,是认识主体的主观精神的客观实在化表现。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基于认识主体的不同,因此就会存在客观的分歧事实。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要理性看待这一问题。法律概念所指的是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基本的组成要素,在长期法律实践当中法律概念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解决内涵界定的困境,必须要将个人理性的认识尽量融入普遍理性所接纳的范围,也就是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到普遍理性当中,形成统一固定的价值原则理念,让人们普遍接受。法律概念的界定标准必须要统一化,这样才能为立法、执法、司法起到有效的标准界定作用,从而发挥自身作用。
(二)快速完善民法典体系
目前我正在不断地完善民法典的体系,在当前形势下,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自从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后,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了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指导原则和价值核心理念当中。民法典体系不仅仅是一部简单法律体系典律,而是在充分结合现代法律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所建立的具有理性和情感的双重意义的法律规范以及到道德价值评判法典。只有这样才能更加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范围和效应。
(三)完善社会诚信体系
关键词: 申遗 世界遗产 保护 开发
2004年在我国苏州举行的第28届世界遗产大会中,中国新添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沈阳故宫、盛京三陵三处世界遗产,加之2005年又新增澳门历史城区,截至今年年底,我国共有33个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2个、自然遗产4个、文化与自然遗产4个、文化景观1个、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个。遗产总数仅次于西班牙、意大利,居世界第3位。
就在人们沉浸于遗产大国的喜悦之中时,一些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屡屡出现违规现象,比如颇受争议的张家界天梯事件、泰山缆车事件、都江堰建坝事件等等。面对日趋严重的遗产隐患,不少专家忧心忡忡:当一些地方争抢申报世界遗产时,是否还记得“申遗”的真正目的?
一、明确“申遗”的目的
社会大众,包括很大一部分的政府管理单位,对于世界遗产的概念还存在误解和模糊。“世界文化遗产”被当作了景点宣传的广告语,以吸引更多的游客。有的地方甚至把“正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也当作了旅游宣传的卖点。于是,许多不具备申报资格的部门和企业出于各种目的,纷纷把项目拿出来申报文化遗产。
对于“申遗”的目的,不同群体会有不同的见解,这其中最关键的是政府的立场。各级政府对于“申遗”目的的确定是至关重要的,他们对遗产的管理、保护及“申遗”工作起到主导作用,他们的举措将直接影响到遗产的发展命运。
“申遗”之所以让各地这么热心,除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详尽到令人难以卒读的规定外,还有一个原因应该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可受到“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这对于从来都觉得钱不够花的地方政府来说,算得上是一件好事。一窝蜂地“申遗”,除了盲目之外,不排除有人名义上是“申遗”实则是为了“世界遗产基金”;也不排除有借“申遗”的幌子吸引眼球,提升人气,炒作旅游的。刻薄点说,某些昨天还对古人的遗址废墟不屑一顾今天却把“申遗”当作“香饽饽”来捧的人,脑子里根本就没绷上文物保护这根弦。事实上,不切实际的“申遗热”烧得越猛越烈,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不良心态越容易被刺激得膨胀起来。
二、成为世界遗产也是对其濒危性的承认
被列为世界遗产意味着遗产的价值得到了世界级遗产专家权威的承认,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同,一个区域性的遗产
成为了世界性的名牌。当人们庆贺区域性的遗产成为世界级的珍品时,是否还应冷静地思考一下,这种赋名是否是绝对的荣耀。
入选“世界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件除了这种文化能够代表人类文明的精髓之外,更重要的是它正在濒临灭绝。像成功入选联合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国昆曲,正在逐渐远离我们这个时代,正是为了挽救这个濒危的曲艺,它才得以申报和入选。
在一些地方,“申遗”是迫不得已的最后之举,入选并不代表这种文化本身的价值就比别的高,很有可能是因为它更亟须保护。我们在大张旗鼓“申遗”的同时,不得不承认以前对这种文化的保护是非常不力的。那只能说明我们民族对于自己的文化精髓不够珍视,缺乏切实地保护它们的能力和举措,未能为这种文化提供一个自由生长和良性发展的环境。
在我们耗费巨资“申遗”时,冷静地思考一下也许会发现,用此人力、物力和财力致力于这种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光大也许更具有现实价值。
三、平衡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成为世界遗产的根本动因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世界遗产,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这并不是指遗产要在无开发的状态下进行绝对的保护。保护并非一味反对任何开发举措,并非一切保持原始状态。世界遗产可开发利用、可以做成旅游景点,从遗产是全世界的共有财富、是人类文化的传承、是历史及自然的教育窗口等角度来看,世界遗产应当进行旅游开发。
开发是一种积极的方向,是一种创造的过程。没有经过古人和前人的开拓,就不会存在人文旅游资源,不必说文明,更不可能成为世界文化遗产。就算是自然风光,如果没有人涉足,没有道路,没有人们必要的生活条件,也很难成为世界自然遗产。
许多申遗的积极者会认为,挂上世界遗产的牌子,可以带来巨大的旅游品牌效应。离开了旅游,就没有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招牌就成了累赘。虽然世界遗产本质的属性是文化资源和知识资源,其价值主要体现在社会教育、历史借鉴和供人研究、鉴赏上;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把世界遗产地作为国民欣赏自然与精神活动的场所,作为激发爱国主义激情的神圣的“瑰宝之地”,但仅有公益价值而没有经济价值,对于急于加快发展的一级政府来说,对急于出政绩的各级官员来说,远水难解近渴。
都江堰前再建拦水坝、乐山大佛旁边修建巴米扬,以及怒江水电开发的蓄势待发,世界遗产总是不断地承载经济发展的重压。在对待世界遗产的态度上,专家及民间环保人士坚定主张,保护是第一位的,且一再警示,过于功利的申遗使中国的世界遗产普遍面临旅游威胁,人满为患,错位开发,再好的遗产也可能命途多舛。
在申遗问题上,在尊重历史的同时,也应允许不同申遗观的存在,关键看实际效果。如果能找到旅游和保护的结合点和平衡点,既能保护好,又能取得比较好的经济效益,那就能达到多赢。但很多时候鱼与熊掌难以兼得,如果必须在保护世界遗产和发展旅游两者间作出取舍的话,对于一个有眼光、有境界、有责任心的政府来说,应当毫不犹豫地选择保护遗产,因为我们必须替我们自己,也替我们的后代留下一些东西。
四、参照国外,反思自己
韩国公立公园有一句标语:“这里无与伦比的美丽,只邀请热爱大自然的客人。”就在国内一些地方不惜将祖宗留下的、子孙后代应当享有的名胜风景过度或违规开发时,我们该有所反思,应放开眼界参考国外的遗产保护是怎样进行的。
在欧洲以及日本、加拿大等国,世界遗产保护区内几乎见不到索道,即使有,也都远离遗产保护区。日本在上世纪50年代也曾想在富士山上修索道,但在经过社会大争论后被否定。
世界各国的世界遗产和国家公园都由国家立法保护。美国《国家公园法》规定,禁止在所有国家公园和历史文化遗产地修建索道,除按照公路美学修建必要公路外,严格限制其他机动交通。法国的《历史古迹法》也规定,历史建筑和遗址周围500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区,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建筑开发地。
发达国家景区保护的观念,实在是值得我们在遗产保护中好好学习和借鉴的。当人们在不断地为那些渐渐消失的种种古都风貌、风景名胜而深感惋惜之时,或许,放弃狭隘的地方利益,从名胜风景区的长久着眼,找寻我们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中的较大差距,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面对世界遗产监测的国际“大考”。
五、体制、法制和机构的建设
由于现存体制的缺陷,我国既无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又无一个权威的、全国统一的遗产管理部门,导致权出多门、交叉管理。
目前我国世界遗产行政管辖权比较分散,有的分属国家主管部门管理,有的属于省政府管理,还有市县政府管理的。将管理权交给地方政府会产生很大的局限性,容易导致地方和部门间利益之争和责权不明。这种大而统的风景名胜资源所有权与实际支配权的纷争,使得各部门在行使管理权力时形不成合力,一些地方政府在遗产保护中往往忽视景区的整体性,出于地方利益为破坏性建设大开绿灯。有的连地方利益都不考虑,只考虑集团利益。所以有很多专家建议成立专门的国家遗产局,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世界遗产。
从管理机构来看,目前中国的世界遗产工作由教育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华代表处和地方政府多头负责,还没有一个专门的世界遗产管理机构。体制的建立、法制的履行需要相关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我国需要一个统领全国世界遗产管理的机构,这个管理机构应是由中央扩展到地方,由政府主导、由群众监督,同时需要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支持与帮助。这是实现遗产统一管理的必然途径。
结语
世界遗产是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历史遗迹或自然资源景观给予的一种极高荣誉,所以申报世界遗产是一种政府行为。对于国内各地出现的“申遗热”,国家的态度应是积极引导并向国际社会努力争取。
世界遗产是全世界共同的遗产,而不是中国独享的遗产,更不是中国的某个地方独占的遗产。“申遗”说到底是为了使这一人类的共同财富获得更大范围、更高规格的重视和保护。
伴随着一部分传统文化幸运地走上申遗的道路,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和保护起来,更多地方的文化遗产则面临着被历史尘封、淘汰的惨淡局面。所以,政府的“抢救性”保护与民间的商业开发有时也是一条遗产保护的出路。做开发的决定简单,开发后经济行为与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才是我们真正需要思考的地方。
申遗“独木桥”能承载的遗产保护之重是有限的,“申遗”成功者毕竟是少数,倘若大家都是遗产了,所谓的遗产也就没什么稀罕的了。所以,我们更应关注的是“申遗”的落榜者。“申遗”固然要进行到底,生存还得脚踏实地。
参考文献 :
[1] 陈芳.“申遗”,不要忘记初衷[J]. 环境导报,2003,(17). 28―29.
[2] 萧正. “申遗”可别成风[N].检察日报,2005-06-18.
[3] 谁不为旅游而申遗? .
[4] 社评:关于“申遗热”的冷思考.省略/news/news_detail_zt.asp?news_id=187043.
[关键词] 园林法规
一、引言
法制化是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之一, 制定完善的园林法律和法令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实践, 已建立起一系列的园林专业法;国外把园林法令纳入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领域, 促使园林法制得以健康的发展。
二、我国园林立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对于园林相关法律法规来自三个层次: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第九届人代会第30次会
议通过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城市绿化条例》1992/6/22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行业规范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2002年240号
《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试行))) 2004/6/7
《公园设计规范》
《城镇规划与园林绿化规范》2003年修订
3.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于1990年4/21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
《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1991年1/1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1990年6/20,《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暂行办法》、《关于北京市城市绿地植物种植的若干意见》、《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示范文本等[ 2]
三、现行园林法规存在的问题
1.园林法规体系构建的缺失
从宏观上讲,城市园林绿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经济发展模式、社会文明程度、人们的道德规范等有着紧密的联系。研究园林法制就必须分析以上诸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探讨其发生、发展、相互促进和制约的关系。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的条件下,园林有形市场的建立、市场游戏规则的确立等问题如不顺利解决,将会干扰甚至阻碍今后园林行业的发展。园林绿化建设涉及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关法律关系的制约和彼此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这些关系问题在园林法制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发生碰撞。如何兼顾发展,最大限度地缩小矛盾,相互协调,成为园林法制殛待解决的问题。
2.园林法规内容中忽视可持续性的要求
我国现阶段园林设计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改善城市环境的要求上,包含有对旧城区的景观改造,河道改造,城市广场、城市公园、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环境建设上。相关的景观建设行为正如火如荼的展开,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这一层面的景观设计,更多的是注重审美的需求,相当大部分的工作是在做建筑和城市的“装修”,而忽视了作为管理控制手段的景观,即缺失可持续性的园林法规内容。
对现存景观管理的忽视,尤其对于具有文化价值的管理保护的缺失如下:
例:武陵源风景区、园林法规可持续性内容的缺失,改建和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
武陵源自古地处边远,旧时交通闭塞,舟车隔绝。其开发以1979年由张家界国营林场开放接待游客1. 3万人次开始,到2002年接待游客量560万人次,据不完全统计,1988年,充斥在景区内的各色建筑面积已达36万平方米,违章建筑面积3. 7万平方米。在保护与开发的博弈中,开发无限“风光”。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自然遗产委员会专家对武陵源的考察报告中,“对武陵源的旅游业基础在1992年评估后的发展速度十分震惊”,并对该景区亮出“黄牌”警告,责令整改。分析造成这一情况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1990年以前,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基本上处于“无规划、无管理”阶段。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湖南省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但没有及时编制重点景区和旅游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总体规划执行,而且审批权限过于下放。致使风景名胜区建设快速膨胀,并且品质较低,规划管制过松,未经审批的违章建筑迅速扩展,是武陵源城市化最快的一个阶段。2001年湖南省人大颁布了((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并开始实施,这是在我国目前尚无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出台的第1部保护世界自然遗产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武陵源遗产保护、管理的实际,对森林、野生动物、环境、地质地貌、国土保护、建设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等制定了33个禁令。规范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使规划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得到了控制,品质得到了提升。
2000年4月,武陵源风景区建筑物拆迁总体方案出台,“连同居民住房在内将有近34万平方米的建筑物被拆除,耗资至少3.45亿元”,“自1990年到现在,景区所有门票收人也不过这个数,等于白干了”。
四、国外相关问题的启示
1.日本
在日本,《景观法》将景观设计体系分为景观规划(Landscape plan)和区域设计(District plan)两个部分,“景观规划区”是区别于城市规划区的单独指定的,由比城市规划区更广的范围,包含有自然公园(Natural park)、准景观地区(Semi-landscape district)、景观地区(Landscape district)、景观农业促进区(Landscape agriculture promotion area)、景观重要建构筑物(buildings important for landscape)、景观重要树木(Trees important forlandscape)、景观重要公共设施(Publicfacilitiesimportantforlandscape)个部分,使景观1)与城市建设的相关部门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市政设施之间建立了一个共同的平台;2)与农、林、渔业之间建立平台;3)与历史及自然区域保护之间建立平台,形成大统一的景观概念。在各个分区范围内,景观规划注重控制性法规、条例和居民协议(agreement)的建立和与相关法之间的协调(如城市公园法、城市规划法、道路法、广告法等),通过市民的协作和控制规范共同作用,使区内景观的得以协调发展。
2.美国
美国是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且管理较为成功的国家,以美国国家公园体系为例:美国是首先以国家力量介入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首先提出世界遗产地概念的国家,也是自然文化遗产保护较为成功的国家。目前,美国的自然文化遗产体系主要由:国家公园(由内务部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国家森林(由农业部林业局管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由内务部鱼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管理)、国土资源保护区(由内务部土地再生局管理)、州立公园(一般由各州政府的自然资源部管理)和某些博物馆等组成。其中的国家公园体系规模最大、制度最先建立、最完善,且包括了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考察美国国家公园体系,美国1970年通过的《国家公园事业许可经营租约决议法案》:“国家公园是不管现在还是未来,由内政部长通过国家公园管理局管理的已建设公园、文物古迹、历史地、观光大道、游憩区等为目的的所有陆地和水域”。在管理机制上,由于普遍采取了垂直管理模式,加之管理者对自身角色准确的定位,管理者较好地行使了对其预定的职能:美国国家公园的管理者将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务员的角色(steward),而不是业主(owner)的角色,即其不能将遗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投入,更无权将资源转化为商品牟利,管理者自身的收益只能来自岗位工资。这样,既避免了地方政府带来的干扰,也基本避免了由于管理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
参考文献:
[1]冯采芹等编译:国外园林法规的研究
[2]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规划发展处编[M].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园林法规汇编,2006
谁在吃?怎么吃?世界遗产边的食客人体分为五种:遗产继承人、遗产监护人、遗产鉴定专家、游客和求学者。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对世界遗产的认定,世界遗产代表着人类这种生命体所能创造的最高文明,它的继承权当属全人类共享――不限于一个国家的人类,也不限于一个时代的人类,而是指在遗产创造出来以后的所有人类,只要是人,就是世界遗产的继承人。
全人类的嘴加起来很多,对遗产的食欲旺盛,但没什么口福,因为筷子总是不够长。再说全人类是一个多么幻的概念,这个蓝色星球现在是以国别分而治之的,在国家之中又有城市的分属。这时,世界遗产的遗产监护权,就落在了遗产所在地。例如我们以往称之为“父母官”、今天称之为“公务员”的一类人,代表“全人类”行使着世界遗产在中国各地的监护权。
世界遗产监护人的责任之重大不言自明。但是花了那么大代价来申报,造了那么大声势来宣传,对手那么多,全球名额又那么有限,能名列“世界遗产名录”殊为不易――世界遗产不可避免地被推向了名利场。
从外表上,看不出中国的世界遗产与旅游景点的区别。甚至,世界遗产成了旅游景点的最大招牌。这正是诸多“申遗”动机中最不可言说的部分,即把申报世界遗产视为打造城市品牌和旅游经济增长点的举措。
世界遗产监护人不一定认识到世界遗产对于人类文明的里程碑和标本意义。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本来就不可能人人都是文化大师。但他们对于世界遗产申报的热情迷惑了我们,我们原以为他们至少可以不破坏,比如“无为而治”。但他们对申报遗产的付出一定要索取当下的回报.于是他们对遗产“积极保护”,凭着他们的“不懂”来建设,有时不过是以保护的名义开发,以开发的名义破坏。他们是饕餮之徒,想物尽其用,在当代甚至当届任期内就把遗产的剩余价值榨干。现状有时曲解到了以为世界遗产是一盘生意,一盘只要没有拆掉就无过失的生意。
全人类来了,全人类此时的身份是游客。游客没有被告知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他以为买了门票便有权“开吃”了,在这份世界遗产上消费各种旅游产品,如在长城上买“不到长城非好汉”的T恤,在泰山系同心锁,在最佳摄影点说“茄子”。他们一度有最好的机会实地考察和体味世界遗产,但因为随团旅行和赶路心态的缘故,他们不能,只是把世界遗产当做一次更有噱头的旅行。
食客如云,知音有几?我们能指望的是遗产鉴定专家,以及来自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求学者.而这两类有能力辨别和传承文明的食客偏偏就是数量最少的。
摘 要: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传承和发扬的关系,以实现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但是作为文化遗产,其内在的核心价值在于文化精神的彰显,而文化本身更多的体现其社会价值,而非经济价值,这点在文化遗产中表现的尤为显著。文化遗产圈的视角,也许可以为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传承和发扬提供另一个视角。文化遗产圈从理论上可以分为核心部分、半核心部分、部分。每一个部分发挥的功能不同,其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取得也各有侧重。作为遗产文化圈的核心部分――明孝陵建筑群,保护第一,开发第二。作为遗产文化圈的半核心部分,其保护、开发可以同时进行。作为遗产文化圈的部分可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维修、传承的重要经济来源。
总之,文化遗产凝结了人类的智慧,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沉淀了太多的人文内涵,对其保护、传承与开发的本质是彰显人类的智慧,体现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当下社会对遗产文化的物质化追求,偏离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非物质化的本质,只有平衡文化、社会、经济三个维度,方能进入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实现良性循环。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遗产文化圈;文化整合
一、问题的提出
江苏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摇篮之一,历史文化底蕴十分深厚,目前江苏境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就有四项,其中物质文化遗产两项即苏州园林、南京明孝陵;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项即昆曲、古琴虞山派。省内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7座,历史文化名镇3座,2600多处文物点被列入国家、省、市、区级各文物保护单位。以上各方面既体现出江苏是一个文化大省,又体现出江苏在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开发方面具有较大的挑战性。在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中明确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的精神。既要充分发扬文化遗产其独特的文化、历史、人文价值,又要充分挖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因此,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传承和发扬的关系,以实现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但是作为文化遗产,其内在的核心价值在于文化精神的彰显,而文化本身更多的体现其社会价值,而非经济价值,这点在文化遗产中表现的尤为显著。所以,从文化遗产圈的视角,也许可以为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传承和发扬提供另一个视角。
二、明孝陵以及遗产文化圈的整合
明孝陵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皇后马秀英的合葬墓。其独特的建筑布局及其背后所蕴涵的中国历史、传统文化成为其申遗成功的重要保障。但是,明孝陵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开发、传承的过程中存在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彰显不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未达到预期的问题。
作为国内众多文化遗产之一的南京明孝陵在保护、开发、利用和传承的过程中同样面临其他众多遗产地所具有的问题,即保护、开发、传承的矛盾。具体说来,作为遗产地凭借其代表性的文化特征、秀美的风光,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人参观游览,以提高其知名度,同时亦带来部分的经济收入,产生经济效益。但是,伴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参观游览人数的不断刷新,对遗产地的人为破坏也同时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矛盾,遗产地普遍采用的做法是1、提高门票价格,期冀门票杠杆一方面调节参观人数,以达到保护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门票收入,投入到遗产地的修缮、维护工作中;2、关闭遗产地的某些区域,通过评估,确认遗产地的核心范围,进行有限度的开放,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两种做法看似解决了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但本质上,违背了遗产保护的精神。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相关规定,所谓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以及历史遗迹。无论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科技的角度都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凝聚着人类的伟大智慧,突出体现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这就是说,文化遗产展现的不仅仅是文物、建筑、历史遗迹表面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彰显其背后的“人”的文化,“活”的活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遗产,体现的是人类文化、文明的共享性。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更多的人尤其是普通大众对遗产的接近、理解与保护,需要的是全民拥有的保护意识与传承意识。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所阐明的那样:各成员国应开展教育运动以唤起公众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的广泛兴趣和尊重。通过提高门票价格等经济杠杆手段,使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变成少数人的文化旅游目的地,认为设置了普通大众与文化遗产的对话障碍,同时割裂了文化遗产的传承纽带。从一定程度上说,这是对文化遗产的另一种破坏,也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精神的践踏。
如果,我们重新对文化遗产明孝陵进行审视,将视角从个别调整为整体,遗产地调整为遗产圈,幸许可以改变目前的保护现状,形成文化产业链,以实现遗产文化的产业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以遗产圈的视角审视明孝陵,意味着不要孤立地将明孝陵看作文化遗产建筑群,而要将其看成是整个文化遗产圈的核心。她是古都南京明朝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也是作为统一王朝明朝深厚文化历史积淀的重要标志。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城内所有明代历史、文化古迹都是以它为中心而形成文化遗产圈,进一步以她为中心形成遗产文化产业链,从而理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关系,实现一方面彰显文化遗产地深厚文化品质,另一方面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使二者取得一定的平衡。
文化遗产圈从理论上可以分为核心部分、半核心部分、部分。每一个部分发挥的功能不同,其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取得也各有侧重。作为遗产文化圈的核心部分――明孝陵建筑群,保护第一,开发第二。核心部分的开发不是指经济效益的开发,而是指社会效益的开发。主要目的是通过架构遗产地与大众之间的交流通道,以实现遗产地文化的普及,倡导普通大众对历史文化、人类文化的尊重,同时体会文化遗产地明孝陵其独特的文化魅力。运用各种现代科技、传媒手段,宣传文化遗产地明孝陵,尤其是背后的所蕴涵的深厚历史文化积淀,以唤起普通大众不仅仅对文化遗产地明孝陵,而且对与文化遗产地明孝陵相关的明代历史,明代遗存,明代文学艺术的兴趣与全方位的观感。作为遗产文化圈的半核心部分――南京明代历史文化遗存,例如大报恩寺、金陵宝船厂、朝天宫、阳山碑材等,其保护、开发可以同时进行。这些遗存为普通大众提供深入了解明代历史、文化的渠道。也提供了一个了解明代南京的重要窗口。作为遗产文化圈的部分――与明代南京有关的,有关部门所开发宣传南京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商业项目,诸如水木秦淮,天子朝拜仪式等可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维修、传承的重要经济来源。因此文化遗产圈的形成,体现了文化遗产已具有的文化历史积淀,拉近了普通大众与遗产的距离,为促进文化遗产全民保护意识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文化遗产圈的魅力就在于:1、她把许多看似没有联系的文化遗产联系在一起,把状如点点晨星的文化遗产整合了起来,并促成合力;2、节省宣传成本,普通大众通过对遗产地的了解,进而了解了与其相关的文化遗产、激发了其兴趣,使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进入了良性循环实现文化资源的高度整合。
三、构造遗产文化圈的机制
通过对以明孝陵为中心的文化遗产圈的了解,可以看见构造文化遗产圈,其丰富的文物与文化遗产资源是重要的物质基础,全局的文化遗产规划观念是关键,一定的商业传媒的知识与手段是重要的保障。
(一)涵育丰富的文物与文化遗产资源
文化遗产圈的核心是遗产本身的具体形式包括建筑、音乐、技艺等。这些是文化遗产这个抽象逻辑的重要物质载体,也是作为文化遗产或者说文化产业重要的涵育主体。涵育的目的是保护历史文化的内涵而非表面样式,展示的是历史文化的原生性而非变异性,铺开的是历史脉络的完整性而非片段性。如果忽略了对丰富文化与文化遗产资源的涵育,那么诚如范周先生所说:那些古老的血脉,那些温婉的山水,必定充满着悲恸与无奈①。
(二)树立全局的文化遗产规划观念
文化遗产圈是一个整体的概念,链接的几乎所有与遗产地有关的历史、文化、遗存等。这样的链接需要在规划设计上有一个整体的概念,在时间跨度上,考虑历史脉络的完整性,在文化传承上,考虑文化的普遍联系性,在保护上,考虑人文、自然的有机一体性。在充分进行全局考虑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文化遗产的差异性与特色,这样才能比较全面、深入且有保护性的基础性进行传承和开发。
(三)使用适度的商业操作手段
历史文脉与市场经络的承接,需要将深厚的文化元素渗透在市场活跃的因子中。但是绝不能损害遗产地的文化属性与社会属性。商业的操作手段是锦上添花,不能对文化遗产有丝毫的破坏,所以是适度的使用。商业手段的操作要充分尊重遗产地以及遗产文化的内核,尊重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在尊重历史文化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商业操作,可以再度唤醒文化遗产沉睡多年的生命,使其散发出活力。
总之,文化遗产凝结了人类的智慧,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沉淀了太多的人文内涵,对其保护、传承与开发的本质是彰显人类的智慧,体现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当下社会对遗产文化的物质化追求,偏离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非物质化的本质,只有平衡文化、社会、经济三个维度,方能进入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实现良性循环。(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参考文献:
[1] 范周.中国文化产业新思考[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1).
[2] 刘建平,陈姣,林龙飞.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07(3).
[3] 陈淳,顾伊.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视野[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