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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牵动着无数人民群众的神经。食品安全成为连续多届“两会”的焦点议题,却一直未能取得显著成效。尽管中国政府一贯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也做出了许多努力,但由于食品安全受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还存在着种种问题。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系统的任务,离不开公众参与意识、企业诚信自律等多方因素的配合与协作。这些辅持力量的缺失是导致食品安全危机不容忽视的原因。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才是根本症结所在。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面临的食品安全隐患
1.源头污染。食品原料在种植和养殖过程中污染问题严重。我国种植和养殖业的现状多以农户为单位,分散面广,监管难度大,非法使用违禁农药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现象难以有效遏制,致使农产品的农药残留超标严重。一方面因农药、兽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如食用被有机磷农药喷过的水果、蔬菜食品中毒和瘦肉精食物中毒;同时也为使用这些农产品原料加工的食品埋下了安全隐患。此外,环境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污染因素。
2.加工、贮存等过程中的污染。由于我国食品工业发展的时间较短,现有的食品加工基础设备落后,大多数企业规模小,仍采用传统或手工作坊式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机械化和规范化程度低,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差等因素,使得食品在加工、贮存过程中受到诸多有害物质的污染,这是造成食物中毒的主要因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的餐饮场所如学生食堂、建筑工地等集体用餐场所,若加工条件和基础设施简陋、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极易引起集体性食物中毒。
3.制假售假现象猖獗。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轨的阶段,受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在食品中掺杂、滥用食品添加剂,甚至用非食品原料和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如阜阳劣质奶粉造成婴儿中毒、金华火腿在加工过程中用敌敌畏浸泡、辣椒酱中加苏丹红一号都属此类。
(二)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到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农牧、商务、工商、质量监督检验、海关、环境等多个执法主体。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用“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采取“分段监管为主, 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 即农业部门(含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及粮食业等)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海关部门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商务部门负责食品供应行业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分段监督”的模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链,形成了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格局。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缺陷
条块分割分治的监管体制所凸现的缺陷非常明显。监管机构的混乱,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漏洞百出,有效性大打折扣。在这样的监管格局下,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监管部门应对无力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1.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掣肘的情况时有发生。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在所难免,扯皮、推诿现象司空见惯,彼此无法做到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
2.缺乏统一领导,沟通和协调困难。由于没有统一领导和规划,各部门分头执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测标准不一,缺乏权威性。另外,沟通、协调不畅导致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造成巨大浪费,且无法发挥整体最大功效。
3.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法律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载中心 ht
二、新型科学监管模式探索和设想
国际上代表食品安全先进水平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拥有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完善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掌握最先进、完整的检测技术体系,实行了过程控制、动物疾病的控制、食品中农兽药物残留的控制、环境和污染物的控制、致病微生物的控制、第三国食品准入的管理和管制,强调农场到餐桌全过程管理,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责任,企业实施HACCP,加强自我管理措施,如自愿产品召回,政府减少过细的法律约束(Deregulation),强调协调一致。我国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需要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从现存实际问题出发,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破陈旧体制的束缚,建立全新的科学监管模式。
(一)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为此,应加快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手段约束政府、企业、消费者和中介组织等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达到有效防止食品市场的失灵而带来的问题,及时清理和修订过时的法律法规;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在四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实施“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二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科学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增强标准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惯例接轨;三是明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等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认可体系,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社会信誉高、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食品认证机构,并加强对境外相关认证机构和有关机构的管理;四是建立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度
一要把好源头监管关。充分发挥检测机构的能力优势,开展对初级农产品、食品加工生产、种养业和农贸市场内的蔬菜、豆制品、肉类等产品的检验检测,通过媒介及时公告。
二要做足典型示范。精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将参加活动的各企业的食品安全诚信承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请予监督,对社会反映良好的企业,作为典型示范,予以推广。对参加的企业实行诚信考核,建立诚信联系档案,信誉好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减少对其检查次数,对信誉差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取消其诚信资格。
三要严格考核管理制度。“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对企业的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的考核管理,督促企业强化食品质检科室建设、配备必需的质检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的培训、健全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要倡导企业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同时,倡导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推广建立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五要加大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消费者自己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普及食品安全基本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是完善食品安全监测机制的最后关卡。通过消费者的事后监督,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
(三)建立顺畅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
建立良好的质量信号传递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质量的市场失灵。我国食品生产者大多文化素质低,生产规模小,而食品产业链较长,致使信息标签管理等难发挥作用。政府要提供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使公众拥有完全充分的信息来权衡利益风险进行选择。及时食品安全信息,定期公布质量抽检结果,疫情和有毒有害物污染警报,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具有良好声誉的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并接受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各类食品营养信息数据库,对消费者、生产者和食品系统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参考文献:
[1] 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2] 郭斌.对食品安全立法及改革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思考 [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2);
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药品的"安全网"建设,努力营造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经研究,现就加快农村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社会稳定大局。鉴于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相对薄弱的实际,我市各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健全组织领导体系。要紧密围绕农村食品安全"三网"建设要务,进一步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区域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镇乡(街道)干部聘任为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在各村、社区选择关心集体、热心公益事业的干部聘任为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切实做好"两员"业务培训工作,实行年终考核评定淘汰制。建立镇乡(街道)、村两级食品安全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确保人员、资金、场所到位和制度上墙,完善工作台帐,建立健全镇乡(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切实推进社会监督,采取媒体曝光、征询消费者意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在食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监督明示公约》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加强食品安全责任网建设。要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把食品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每年都要自上而下逐级签订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各职能部门分别与各自的监管及服务对象签订责任书,乡村基层组织与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济单位和餐饮户签订责任书。市农业局、外经贸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实行"谁检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健全"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末考核"的督查考核体系,对照责任目标,进行量化打分,严格兑现奖罚。
(三)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以及食品行业协会要采取宣传栏、宣传标语、广播、电视和组织食品安全专业人员下乡服务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传授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做到合理施肥、科学用药,禁止使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质量监测监控。全面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质量监测监控点,进一步提高与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油、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水平。
(五)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要整合现有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建立协调统一、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积极推行跨系统跨行业的食品安全检测结果互认,构建食品安全检测信息服务平台,实现检测资源、信息的共享和检测计划的统一,以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的需要。
(六)加强食品安全认证认可。积极推行"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制度,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工作,加大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和饲料产品质量认证力度。开展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八)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九)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标签标识管理。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十)加强和改进食品企业日常监管措施。做好食品生产小企业、小作坊的规范和整顿,坚决取缔和规范无证照摊畈和地下食品加工窝点,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严把食品安全关。引导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
(十一)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要在种养殖、生产企业、流通领域和餐饮消费环节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食品安全诚信数据库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公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信息和诚信档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加强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召回和食品企业红黑榜制度,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高自律意识。全面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强化食品监督管理。
(十二)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要建立农村红白事聚餐申报管理制度,凡是50人以上的家庭聚餐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村委会申报,并填写《农村红白事聚餐备案登记表》,再由村委会报镇乡(街道)卫生监督中队审核批准,并派卫生监督员现场监督指导,做好食品卫生管理,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把印制漫画形式的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操作流程图,发放到群众手中,以通俗易懂、直观明了的形式指导做好农村家庭聚餐食品卫生工作。
(十三)开展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专项整治。要完善屠宰管理和执法体系,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实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推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落实生猪宰前瘦肉精检测制度,建立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保障机制,促进"放心肉"工程实施。
(十四)继续推进"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建设的扩面、提质、增效。提高农村食品放心店的统一配送率。抓好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饮用水、学校周边食品摊点的监管。加大对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小餐馆和旅游景区餐饮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原料进货溯源、集中定点采购等制度,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市创建成果。
(十五)巩固提升食品信息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系统,形成一个高效、快速、通畅的食品安全监督信息多向、多部门收集和传输,以及服务于食品安全监测分析、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和食品安全科研及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络体系。
(十六)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完善市以及镇乡、街道应急管理体系和各部门协作的快速反应联动,完善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事故处理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要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地和物资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标准操作规范和技术方案。建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快速反应处理系统。
二、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强化农村药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用药安全问题解决好、维护好、保障好。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监管责任,建立网络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地方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等社会监督力量为辅的农村药品安全保障责任体系。将农村药品安全列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农村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继续保证对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经费和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考核经费投入。
(二)强化监管网络建设,保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进一步完善镇乡、街道建立药品安全监管站,明确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药品安全监管站要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参与有关监管部门融合农村公共安全协管人员队伍,进一步推进"多员合一"工作,落实药品安全协管员责任,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提高药品协管人员药品安全意识和开展社会监督的能力。探索建立农村药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建立分区负责、分片包干制度,细化分解监管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与方法,落实监管责任人。主动加强与药品协管人员联系,保持正常沟通,加强业务指导,保证药品监管网络的运行质量。
(三)监督药品生产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四)强化进货渠道监管,保证药品供应规范方便。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渠道的监管,保证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清晰、稳定",加强药品质量的源头管理。鼓励具有一定配送能力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参与配送和乡镇卫生院以"代购分发"形式向村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减少药品流通环节、规范药品供应渠道、解决山区药品"配送难"。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药品零售网点,支持企业在"双无村"(无医疗机构、无零售药店)设立零售药店或乙类非处方药药柜,开展各种符合实际、形式合法、操作规范的药学服务,解决山区群众"购药难",提高药品供应覆盖率。
(五)规范药品销售方式,健全药品保管制度。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不折不扣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六)规范医疗机构药房(库)管理。对村级卫生所药房改造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机构,由药监、卫生部门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对药房改造全过程进行帮促指导与监督。统一规范标准,严格参照GSP标准和诚信药房考评标准实施药房改造,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统一检查评比,由卫生部门牵头,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统一人员培训,加强对村卫生所负责人的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七)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保证药品使用安全有效。要结合"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对"小诊所"药品质量整治与规范力度,保证药品存储设施等达到基本要求。加强对医疗机构从药人员培训,保证使用药品质量,提高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药品市场"一连三线五制度"的长效监管模式。"一连"就是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采用宽严相济、靠前服务、依法行政等措施,积极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三线"就是药品贮存温湿度、零售企业药师在岗、药品经营品种流向三种监管难点问题实施网上在线监控;"五制"就是推行"监管建议书"、"涉药单位约谈"、"日常监管情况通报"、"药品销售人员登记"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明示"等五项创新制度。达到有效监管、依法监管、和谐监管、全程监管。
(八)实行医疗器械监管"四定一报"制度。"四定"指定人、定区域、定检点、定检查频次;"一报"指质量可疑产品、不良事件、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要实行医疗器械定人管理。药监部门要确定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人员作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要相对固定,有明确的分工并经常参加各类业务学习。要实行医疗器械企业单位定区域管理,药监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合理划分监管片区,明确各片区监管责任人,确保辖区内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都有监管人员负责。监管责任人与责任片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逐家签订监管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要确定需重点检查的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药监部门每年年初下文确定区域内年度重点监管的医疗器械企业、医疗机构,监管检点为:上一年度被评为警示、失信的企业;国家、省重点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出现安全事故和隐患较多的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无菌器械、植入器械等高风险医疗器械企业。年底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辖区内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监管医疗器械企业单位进行增减。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实施药品监管信息化工程,促进药监系统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和优化已开发使用的药品生产监管、批发企业监管、特殊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药品稽查等信息系统,启动药品GMP认证管理信息系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网上直报系统、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等系统建设。建立假劣药械信息、抽样检验信息、稽查应急信息、案件处置情况等信息共录共享机制,真正体现电子监管的科学高效。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开发药品监管行政监察系统,完善与政府电子监察网络的对接功能,做到实时监控、在线监督。
(十)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加快组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步伐,配足检验人员,逐步添置检验设备,注重检验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推进以统一计划、经费和信息为主要内容的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建立"监督抽检、评价抽验和企业自检"三位一体的检验检测体系,努力为食品药品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深入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提高分析、评价、预警水平。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 体制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依然存在问题和隐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坚持和完善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着力建立起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横向层面从中央、地方分别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纵向层面则要求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全国层面的监管议事协调机构,着力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上级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在所在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为保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动态性与开发性,还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分段监管导致的监管漏洞仍然存在
此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虽然从横向、纵向层面强化了监管职责及配合机制,但对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并未做出实质改变,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因此,仍会导致种类繁多、环节复杂的食品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一是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会导致监管缺位。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划归不同部门共有,中央部委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部门,它们在省、市、县又分别有对口机构和管理范围,导致现实中“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多发,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与缺位的现象并存;二是受部门、行业利益的驱使,一些利益丰厚领域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监管现象,部分监管部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一些部门利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行政审批手续来寻租;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追逐个体利益,放纵违法行为。这样,以寻利为目标的多头重复管理必然会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难以实现。
2.相关法律及其配套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公布实施,但仍有一些内容规制不明确,尤其是对职能部门的细节要求。例如规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该机制是什么、如何运作不明确;要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评议和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如何确认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职责,履行职责的质量如何也没有细节规定,这就使监管部门的行为缺少监管,易出现职能缺位或的现象。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一方面我国目前食品质量标准有若干套体系,指标重叠、混乱,缺乏权威。其中,卫生部门制定卫生标准,质检部门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负责所有标准的审批,各行业主管部门也有权制定本行业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发点不同,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不同,使得监管时依据不统一,难以完全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不够,很多食品安全标准领域存在空白,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食品产业。在目前我国颁布的两万多项国家标准中,农业方面只占10%左右。以蔬菜为例,从蔬菜商品标准化和流通现代化来讲,凡是进入市场的各种蔬菜都应纳入制定标准的范围,但我国常用的12大类89种蔬菜中,制定出新鲜蔬菜质量标准的不足20种,至于采纳国际标准的更是凤毛麟角。而百姓特别关注的肉制品、面制品、水产品等常用食品质量方面也存在空白。
4.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滞后
食品安全监管中专业机构和人员无疑是主力军。但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证明在种类繁多、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领域,单靠少数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近年来很多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经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后才发现的,因此,只有公民监督真正活泛起来,才能弥补政府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和企业自律的不可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参与监管渠道不畅通,权力太少。卫生部在2010年11月颁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但现实中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信息不详细、不及时,使得公众参与成本过高,并限于法律法规起草中的建议提出权,缺乏实际监督行动的参与权,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
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监管环节仍然过多,有节口就会有空隙,因此,应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整合监管资源,归并监管职能,减少监管环节、延长监管链条,建立和完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彻底解决导致重复监管及监管缺位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瓶颈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抓监管分工,强调各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职责的同时,重点抓好监管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全方位、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2.完善相关制度细则,健全食品安全的标准体系
一方面,要围绕《食品安全法》逐步加强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针对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制定实施细则,并将已经确立的食品安全评价机制、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信息制度和失职责任追究机制等加以细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指导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另一方面,应该仿照发达国家,逐步建立起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体系,制定高水平、可操作性强的食品技术标准,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减少不同领域、部门所制定的标准间的冲突,并在参考国际标准的同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加以细化,使得标准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3.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为充分发挥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和有效性,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公众参与监管的途径、渠道和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而公众参与机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赖于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在普及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食品质量的判断标准。例如香港政府为保障公众参与,就实行了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食物安全中心营养数据查询系统,储存超过4300款市民日常食用的食品的营养素资料,供市民检索,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有赖于参与渠道的敞开,让公众知晓发现问题食品后的处置方法,降低参与成本,提高参与积极性,例如通过建立公众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让公众的反映有回应、有处理、有落实;增加大量向公众个人开放的科学检测机构,规范检测结果的权威及对企业行为的约束等。
参考文献:
[1]龚恒超: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与法制的反思与重构[J].政法学刊,2007(12)
[2]李昌玉: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思考[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关键词】食品安全 合谋 关键人 博弈
一、引言
近期三鹿毒奶粉事件愈演愈烈,随着媒体的曝光,它所带来的危害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让人触目惊心。前有阜阳奶粉事件,吃出了许多大头娃娃。现在三鹿奶粉事件,又喝出了许多结石娃娃……这一系列重大事件震惊了全国,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也再一次把食品安全这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的问题摆在了人们的面前。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它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由于企业的短视行为,为了食品的美观、追求超额利润等目标,它可能舍弃最为重要的食品安全。因此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监管机构拥有广泛的权利。由于政府监管立法的内容往往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政府监管机构在执法的过程中就有可能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监管者就有可能利用自由裁量权去向被监管者寻租,从而导致监管权的滥用。由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再加上企业和监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就有可能导致政府难以掌握监管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和执法力度,因此容易导致监管员与企业的合谋行为,使得对非安全食品事件的监管疏漏、查处不利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加强政府监管以减少非安全食品事件的发生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博弈模型的提出
1、模型假设和构建
第一,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不进行合谋做假,政府也不核查,则监管人员、企业额外收益(或称支付)为零,政府收益为 R;(R是因规范了社会的诚信行为,导致全社会信用收益及秩序收益的增加)。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收益记为:(R,0,0)。第二,监管人员和企业不进行合谋做假,但政府仍进行核查,则政府、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收益记为:(R-S,0,0)(S是政府监管部门因核查而增加的成本)。第三,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不进行核查,则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分别为A(监管人员因合谋而获得的非法收入)、D(企业因合谋而获得的各类机会及额外收益),政府的收益为零。记为:(0,A,D)。第四,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虽核查,但未发现问题。则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记为(-S,A,D)。第五,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做假,政府核查时查实,并给予暴光和惩罚。则政府、监管人员、企业的收益分别为R-S+M(M为政府对监管人员和企业的惩罚所得)、-G(监管人员因参与合谋造假被曝光和惩罚带来的损失)、-T(企业因合谋造假被曝光和惩罚带来的损失)。记为(R-S+M,-G,-T)。第六,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1,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政府核查时查实其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3。则三方博弈模型如表1所示。
2、模型求解
(1)假定监管人员和企业之间有合谋行为的概率为P1,则政府进行核查时的收益为π1和不进行核查时的收益为π2分别为:π1=P1[(R-S+M)P3-S(1- P3)]+(1- P1)[(R-S)P3+(R-S)(1-P3)];π2=P1×0+(1-P1)×R
当政府核查与不核查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政府在博弈均衡时,监管人员和企业进行合谋的最优概率。令π1=π2,得:
(2)假定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则企业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3和不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4分别为:π3=P2[P3(-T)+(1-P3)D]+(1-P2)D;π4=0。
当企业进行合谋和不进行合谋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就是企业在博弈均衡时,政府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令π3=π4,得:
(3)假定政府进行核查的概率为P2,则监管人员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5和不进行合谋的收益为π6分别为:π5=P2[P3(-G)+A(1-P3)]+A(1-P2);π6=0。
当监管员进行合谋和不进行合谋的预期收益相同时,即监管员在博弈均衡时,政府进行核查的最优概率。令π5=π6,得:
3、讨论及分析
(1)由式(1)可知,监管人员与企业合谋的概率P1与政府核查所支付的成本S成正比,而与政府在核查中发现合谋的概率P3、政府的收益R及处罚所得收益M成反比。这就是说:当政府在核查中业务技能越高时,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的概率就越低。另外,如果政府核查所花费的成本过大,政府就有可能减少核查次数以降低成本,这样查实合谋的概率也就减少,监管人员和企业合谋的概率也就上升。监管人员与企业合谋作假的概率偏高,政府期望的社会秩序收益及信用收益必定下降。这与社会实际现象完全一致。
(3)如果D和A大幅度提高,则导致P2?鄢跃升。这表明,政府核查的纳什均衡概率大幅度提高,要求实际核查概率P2要大于P2?鄢。否则监管人员与企业就有可能合谋作假。同时也说明为什么在核查概率P2和查实概率P3都比较高时,仍有不少企业与监管人员合谋作假,这是因为合谋额外收益A和D较大的缘故。
三、合谋关键人的具体分析
Shapley(1972)假定合谋中每个参与人在合谋中的势力和贡献是不一样的,如果把各个人对合谋的贡献计算出来,也就确定了关键人。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合谋的关键是A和D的大小,A和D都是企业创造的,因此A的大小取决于D的大小也就是取决于企业生产非安全食品所创造的额外收益和机会的大小。因此企业也就是这个合谋中的关键人。企业寻求合谋可以带来收益,但也需要成本,如请客送礼、方案策划、给中介人信息费、做虚假安全、合格报告等。同时如果被核查查实还要承受一定的罚金。如果我们把核查概率P2和核查查实概率P3简化为?兹,设?兹为平均不被查出的概率,并且假设为常数,则我们可以得到合作的预期收益为:
E(u(s,v,c,d))=?兹(v(s)-c(s))+(1-?兹)(v(s)-c(s)-d(s))(4)
其中,E(u(s))为预期收益,s代表合谋;v(s)为形成合谋的合谋收入,它是通过合谋生产非安全食品而获得的额外收入;c(s)是合谋形成的成本;d(s)为核查查实被迫承受的罚金对顾客的理赔等处罚支出。显然,对式(4)求全微分得到合谋收益,如下式:
式(5)表明,企业行为选择与合谋收入、成本和罚金相关。
我们假设已知合谋收入、合谋成本和罚金如表2中所列示的数据,设定?兹=90%,由式(1)可以得出预期收益。(注:在表中罚金为负相应可理解为给予的奖励;可能合谋栏+号表示合谋极可能形成,-号则表示合谋不会形成。)
从表2可以看出,合谋是有条件的。在许多给定的情况下,一些合谋尽管具有正的收益结果,但合谋的成本、政府的管理策略会限制它的形成,如尽管第二种、第四种合谋有较大的合谋收入,但客观条件限制了它的形成。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较小的核查查实概率下必须给予很高的罚金才能限制企业的合谋行为防止它生产非安全食品。但提高合谋成本对限制合谋的发生显得更加直接一些并与P没有多大关系。这对我们以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些建议。
四、结论及建议
在维护食品安全的问题上我们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政府在监管企业的过程中,应努力提交业务技术水平,改进监管方法,大幅度降低成本,提高核查尤其是查实概率。第二,增加合谋成本。合谋形成的条件是他们能以较低的成本“探索”到最佳合谋。如果从制度上增加合谋的交易费用,我们就能减少可能的合谋机会。第三,调整支付水平。主要可以从加大对合谋做假的企业和监管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大合谋成本,降低铤而走险的预期值。另外,奖惩结合。对遵纪守法的企业和监管人员适当奖励,引导他们不要误入歧途。第四,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及信用机制中,企业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因此,要教育企业要有长远观念,要遵纪守法。较小的道德风险往往能够大幅降低交易费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健康和规范的社会环境、公平市场、信用体系,才能真正融入全球经济。
(注:本文为青岛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QDSKL080405;青岛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以及青岛理工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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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监管 食品安全 餐饮 意义 实践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4-0386-01
1 深刻认识建设餐饮电子监管平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涉及面广,工作繁杂,与药品安全相比,面临的困难与挑战更加突出,保证食品安全的任务与形势更为严峻。如果我们还继续沿用传统的监管方式、手段,即使全部人员发扬“白+黑”、“五+二”的精神,仍然会形成监管不到位、甚至出现监管空白,监管效能低下,食品安全问题频出的必然结果。因此,必须要改革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运用信息技术更新管理的观念和手段,增强管理的理性和科技含量,才能确保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此外,我们还充分认识到推进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的重要性,抓住机遇,推进发展,提升监管效能。推进电子监管平台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和丰富科学监管理念,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的必然选择;是创新社会管理,改革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缓解人员不足与繁重监管任务矛盾,强化执法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手段;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增强部门公共服务能力根本保障。
2 实行餐饮电子监管的主要优点
2.1 高效快速溯源,将问题产品及时阻断。将各餐饮企业的索证情况与进货信息分类存储,方便检索出食品的供应商以及该食品的流向,提高食品的溯源速度,及时掌控并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可以及时把发生突发性事件的食品批次、供应地、以及供应商消息第一时间通报给各个餐饮企业,起到一个很好的信息沟通和阻断功能。
2.2 规范了食品进货验货记录,提高数据录入的准确性、规范性。可以规范餐饮企业填写格式和标准,电子台帐可以大幅减轻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台帐记录的速度,结束餐饮企业长期制作大量报表的现状,大大提高了监管部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数据质量。
2.3 为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提供了信息与交互功能平台。不仅在加强餐饮企业与监督部门的管理,而且更有利于通过平台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餐饮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整体认知水平,减少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盲点。
2.4 更方便档案管理。强大的档案管理和统计功能建立了餐饮单位电子档案库,信息全面,调取轻松,节约了监管成本,解决执法人员不足、执法手段落后及监管易出现盲点等问题,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
2.5 提升了餐饮酒店内部管理水平。对于餐饮单位自身来说,在很大程度上了提高了他们的内部管理水平。做饭是人工活,不可能实现机械化流水线作业,而人难免会有情绪的波动,一个后厨人员心情不佳,极有可能把不悦情绪带到做饭的环节中,所以说,这个系统对于协助他们管理饭店后厨大有裨益。
3 提升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质量的建议
3.1 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的法律规范。是否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关系着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的成败,加强立法是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法律体系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我国虽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仍存在缺陷,为了避免或减少在立法或执法中造成冲突,必须妥善解决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混乱问题,对现有法律法规认真清理整合,尽可能确保法律的完整统一。在构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逐步体现《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中“消费者至上、国民健康第一”的基本理念,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规范体系。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针对现有法律法规与之不配套情况,应该予以清理与编纂。第一,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逐渐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其他配套的单行法律法规齐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从而满足相关监管部门从食品生产、流通到消费各个环节监管的需求;第二,整合散见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内容,清理和修正存在交叉和矛盾的法律规范,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制定相对应的规章或其他法律性文件等方式对现存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予以补充,使之统一协调,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法》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中各监管机构的权责,尤其是补充和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统筹全国食品安全事务的职责;第三,对于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国家层面暂未涉及到的地方,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调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先行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
3.2 加强食品安全电子网络化监管质效。第一,加大宣传,正面引导,加大对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推行电子监管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调动经营户的积极性。纠正监管人员、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工作认识不到位的问题,搞好监管人员与经营者之间的衔接和配合。第二,加强学习,提升能力。要采取集中培训学习与个别分级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管人员进行电脑操作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中工商监管平台、经营户平台操作进行培训。第三,不断探索,完善系统。通过不断创新,建设一套网络平衡系统,彻底解决单一服务器一旦瘫痪将导致业务系统无法访问的窘境。此外,协调软件开发公司增加软件操作提示,最大程度简化软件操作过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软件系统。
4 结束语
通过推行餐饮电子监管平台建设,监管人员可以随时了解餐饮单位的采购记录、原料供应、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基本信息,也可以通过视频连线对食品加工、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总体来说,电子监管系统便捷、高效,有效促进了我局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我们要根据自身当前存在的问题深入整改,不断完善,使我们的电子监管系统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一、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规定的,适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特别规定》。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有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特别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依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GMP、GSP认证证书。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违法使用原(材)料、辅料或者添加剂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七十五条予以处罚;对其他情形,依照《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
(五)药品销售者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医疗器械销售者应当按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建立产品购销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药品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明、或者由供货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的出厂检验报告、医疗器械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供的,不得销售。实行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当索要生物制品批签发文件。药品销售者向进口产品机构进货时,应当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口岸药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药品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违法产品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医疗器械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予以处罚。
(六)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出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并符合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报检人、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报检人、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七)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完善药品、医疗器械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九)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做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对做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数额较大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当事人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吊销其许可证或者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
(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与本部门职责相关,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享有下列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有《特别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特别规定》相关条款予以处罚。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件时,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十二)对不履行《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违反《特别规定》,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处理。
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省市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整顿学校饮食服务从业秩序,全面改善学校食品安全条件,为广大师生提供优质、安全的饮食服务,促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依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由县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评估,学校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承担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县卫生局要把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职责范围,加强监控与指导。各乡(镇)要成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要明确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具体分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协作,各尽其责,保证各个岗位职责明晰,各个环节责任到人。
(二)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对食品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各个环节都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完善《餐厅卫生管理制度》、《原料采购验收制度》、《餐具消毒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烧煮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饮用水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及《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张贴上墙。要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制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三)严格整顿规范食堂经营管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主体。全县中小学校食堂严禁对外承包。招商引资建设的食堂由投资商自行经营管理,并由投资商承担安全管理责任。政府投资建设的食堂由学校经营管理,已签订合同但合同没有到期的学校食堂仍由承包商经营管理,学校指定专人监管,承包经营期间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对已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或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学校可单方面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学校经营。已签订合同且合同期满的食堂必须立即收回学校经营管理,不得再对外承包。学校食堂收回学校自己经营管理后,学校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按用餐人数的一定比例聘请食堂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的聘请必须严格按照县办字号文件要求的程序规定执行,对于编制范围内的临聘人员的工资由学校自行负担。校园内的小卖部(含学生公寓内的小卖部),不得经营“三无”食品,不得分拆零售,不得销售自制食品,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四)努力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保证学校食堂有证经营。学校要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学校食堂基础设施,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改善条件,规范食堂经营管理,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2011年春季开学始,所有面向学生服务的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严把“六个关口”,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全县中小学校食堂必须严把“六个关口”,切实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1、严把食品采购进货关。(1)选择和采购持有卫生许可证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原辅料;(2)向供货方索取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3)应对采购食品进行感官检查;(4)以销定购;(5)防止运输过程的污染;(6)防止农药、畜药对食品的污染;(7)防止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对食品的化学污染。禁止采购以下食品:(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4)野生菌菇类、腌菜、发芽土豆等易发生中毒食品原料;(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2、严把食品储存管理关。储存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食品摆放在货架上,应隔离10厘米,离地15厘米。需长期保存的肉类食品或熟制食品应有专门的冷柜保存,并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不宜混放。
3、把好食品的烹调加工关。(1)尽量使用新鲜的原料;(2)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3)彻底解冻食品;(4)彻底加热食品;(5)严格做到生熟分开;(6)正确处理剩菜剩饭;(7)警惕非食品原料引起的食物中毒;(8)严格规范冷菜加工;(9)认真做好留样,要求每餐菜和主食必须留样(分生、熟各一份),每个品种不得少于100g,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
4、把好餐饮用具消毒关。(1)所有餐具要求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操作;(2)常用消毒方法:分物理和化学消毒法;常用煮沸消毒法,要求煮沸后维持二分钟以上,以达消毒效果;化学消毒法,主要以含氯消毒剂为主。
5、把好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关。(1)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一次,取得健康证方可从业;(2)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勤洗手,上班时穿戴干净的工作衣帽;(3)从业人员出现腹泻、咳嗽、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等查明原因明确无传染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把好饮用水的卫生关。(1)保护水源,防止污染,饮用水一律用公共自来水或地下水,严禁将山泉水作为饮用水,没有公共自来水的中学、中心小学(学校)、大的村完小应建设机井,一般村小、教学点可建设简易压水井,以保证饮用水的供应;(2)学校饮用水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并做到一学期一检测,检测结果报教育局备案;(3)学校必须建好沉淀池和消毒池,并定期清洗消毒,保留相关资料;(4)保证足够安全的开水供应,教育学生不喝生;(5)卫生监督部门要定期对乡(镇)自来水进行检测,加强监管,确保水质达标。
(六)加强食品教育引导,营造良好卫生安全环境。学校要加强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卫生常识教育,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拒绝到校园周边非法经营或卫生状况差的饮食摊点就餐或购买食品。要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食品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中小学校还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致家长的一封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讲解食品安全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的要求,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与支持。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坚决制止无照、无证商贩在校内、校门附近设点摆摊出售食品。
三、保障措施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学校食品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改正。学校食堂餐饮严格实行“1+2”管理模式(即凡是食品的供给方都必须与食堂签订一份采购合同或留下一份供货凭证;凡是供应师生食用的菜类,食堂都必须留下生、熟两个样品,并放入冰柜保存48小时以上)。学校设置专门冷柜容器用于保存生、熟两个样品,并进行登记,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便于查清原因,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学校必须完善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
围绕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总体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坚持预防为主,开展以控制事故为目标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突出安全生产专家检查,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危化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措施,着力构建危化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主要目标
不突破全市危化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减少一般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实现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切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一)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建立约谈制度
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企业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定期总结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逐步形成企业与安监互动的良性工作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等情形的,安监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苏安监〔20__〕15号)的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督促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约谈资料存入“一企一档”。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和约谈两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二)继续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聘请专家检查制度
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适时应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统计上报。进一步落实化工生产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制度,检查频次不少于省安监局苏安监〔20__〕63号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全面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治理,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机制。建立安监部门对企业两项制度实施情况的督查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和专家检查制度发挥实效。各地可以探索在同行业或一定区域内企业间设立安全生产理事组等方式,开展理事组内企业间的互查、互助、互联,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建立企业自律、自治的自主管理模式。以预防事故为重点,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适时组织开展重点排查治理行动。
(三)完成高危工艺改造,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
按照20__年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的要求,完成高危工艺生产装置和危险性较大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督促企业对自动控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规范管理。继续开展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限期内要调整到位。以规范危险作业、外包作业和维修作业为抓手,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作业标准,加强对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环节以及维修作业、试开车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减少危险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
(四)扎实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__)的要求,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星级达标工作和“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20__年,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危险工艺生产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五)开展危化品重大危险源新一轮申报,提升危化品企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__),开展新一轮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的规范,指导企业全面修订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6月底以前完成预案的备案工作,并逐步实施电子备案。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以及关键装置和重点区域的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建立事故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制。加强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在重点作业岗位,推行岗位安全操作卡、岗位事故应急卡等简易安全提示卡,确保职工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方法,掌握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方法。
二、进一步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一)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__]9号)要求,在政府的领导下,在化治办的统一协调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新一轮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
(二)继续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
以中小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集中区外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尤其是安全距离、自动化控制水平等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能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求调整的,必须限期整改;有条件搬迁的,督促落实搬迁计划,尽快实施搬迁;无法整改的,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化工集中区外
企业不得进行改变生产品种和扩大生产规模等的扩能改造,涉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须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三)继续加强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工作
督促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推进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逐步实行对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开展化工集中区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工作,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提请地方政府和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化工企业分布特点,逐步建立化工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组建化工专门应急小分队,实现应急资源共享。
三、进一步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切实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一)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结合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做到公正透明。进一步改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查和发证程序,完善许可证发证审批运行系统,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等审查发证工作。提高行政服务窗口的办事效率,窗口随机测评满意率达到98%以上。
(二)从严把好危化品生产经营准入关
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专项整治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化工建设项目的准入规定,严格危化品建设项目各环节的安全审批,严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不遵守规定程序;进一步严格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一律不予发证,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发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审批中有关部门的职责,理顺安监部门的安全审查事项,以及建设项目安全审批中的各环节。规范安监部门安全审查的内容和条件。
(三)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规范对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频次,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未批先建项目、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从严查处。严格许可证管理,定期公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领证企业名单,及时办理逾期未换领许可证企业以及实施关闭、转产企业的许可证注销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一)规范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安监部门“一企一档”、“一源一档”、“一患一档”、“一证一档”和监管工作基本台帐、许可证管理台帐等基础资料,做到资料完整、账账相符,完善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月度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学习和借鉴外地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益做法和经验;配合做好“环沪护城河”有关治理工作,为上海世博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汲取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惨痛教训,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全省食品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
(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社会和谐稳定,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心、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根本体现,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紧迫
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发展,我省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还存在初级农产品生产源头污染严重、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经营、餐饮单位卫生条件差、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准化水平较低等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我省食品安全体制机制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意识不强,监管不到位;一些企业和经营者诚信缺失、见利忘义、违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三)切实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加强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畜禽屠宰、食品进出口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方位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全省食品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食品安全监管重点
(一)加强农产品源头的监管
1坚决整治农畜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全面落实农产品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对蔬菜果树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全过程监管。严格蔬菜果树种植监管,认真整治农药残留超标,严厉打击生产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行为。严格畜禽养殖监管,认真整治违规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严格水产养殖监管,认真整治使用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硝基呋喃代谢物等违规鱼药行为。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认真清查,依法收缴。
2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冀政〔*〕第8号),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在包装上或附加标签上须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日期、产品合格标识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要建立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度,严格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指导、监督经营者依法经营。要加强对入场销售产品抽查检测并公布结果,对不合格产品严禁入场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妥善处理,防止转销其他市场。
3推进农业标准化规范化生产。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将生猪、禽蛋、奶牛、蔬菜、果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标准,规范管理。做到农产品生产基地有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规程、有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委托检测报告;畜产品生产基地有防疫合格证、有管理制度和操作技术规程、有养殖档案;水产品基地有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有管理制度和养殖技术规程、有养殖档案。要加大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强化农民的质量安全意识,提高农产品科学种养和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严格食品生产准入。对申请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材料来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入食品生产行业。对现有食品生产企业要重新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
2强化对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把原材料进厂关,有稳定的原材料来源渠道,实行原材料购进检查验收制度,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购进入厂。要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国家标准以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按标准对产品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要建立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其产品定期抽检,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立即责令停产整顿,问题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3强化对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对具备生产条件,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企业小作坊,要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其生产行为,提高其产品质量保障水平。对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生产许可要求的小企业小作坊,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加快升级改造步伐,达到生产许可条件。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三无”小企业小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
4加强对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对粮油加工、乳制品、儿童食品、熟肉制品、酒类、调味品等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质监部门要加大抽检频次,定期组织风险性监测,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开展排查分析,认真进行整顿,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严格城市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品店等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坚决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2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按照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为消费者办理退货,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3强化对重点区域的监管。对农村及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食品专业市场、乡镇村庄的食杂店等重点区域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四)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认真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深入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要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不得购进、使用腐败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加强餐饮加工环节的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上岗。到2009年底食品卫生A级和B级单位达到80%以上。
2严格食品卫生许可准入。加强对开办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审查,凡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要求,加强对卫生条件差的餐饮单位的监管。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要坚决取缔。
3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落实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等集体用餐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措施,防止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五)加强畜禽屠宰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规范定点屠宰。优化定点屠宰厂布局,大力压减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条件的屠宰场点。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畜禽定点屠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定点屠宰企业的准入标准。定点屠宰企业必须配齐检验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备,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牛、羊、鸡的定点屠宰管理。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坚决清除私屠滥宰黑窝点,严厉打击对生猪注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行为,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一律不得出厂,未经检疫、未戴耳标的生猪不允许调运。加强肉类流通和加工、使用的监管,严禁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进入市场、肉制品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
(六)加强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全面规范出口食品企业。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努力提高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质量控制能力,确保出口食品质量。完善食品出口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全省所有出口食品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消管理不善、质量不稳、缺乏诚信企业的出口资格,全面规范食品企业。
2严格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密切关注国外食品安全动态,搜集掌握预警信息,及时通知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出或进入国门。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
农产品种植、养殖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农产品种植、养殖户要依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经营过程及成品中不得违法添加非食品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要树立食品安全是企业生命的思想观念,诚信生产、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防控体系和可追溯体系;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努力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
(二)落实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种植、畜禽和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工作。加强对生鲜乳和奶站的监管及畜禽定点屠宰的检疫工作;依法对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对农业投入品销售使用环节的监管;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质量检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分别制订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食品生产环节安全风险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做好食品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监督销售者及时下架、封存和销毁不合格食品;依法严厉打击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违禁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食品消费环节的监管工作。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对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进行评价审核;依法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餐饮业(含小餐桌等),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严厉打击餐饮单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查处假冒伪劣食品及原料;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定点屠宰和酒类流通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并配合各职能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处置达到国家要求,防止对农产品和食品生产过程造成污染隐患。
食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发展管理。按照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制订食品产业发展规划,抓好食品企业升级改造,促进技术进步,依靠先进科技和严格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要切实负起责任,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排查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隐患,对职责不清的环节和部位,地方政府必须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要求。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一)加强食品标准化体系建设
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标准数据库,进一步规范省内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标准的备案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制订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实施更为严格的食品安全控制规范,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针对我省实际,研究制订尚无国家标准的重点食品的地方标准,为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统一检测方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提供技术标准保障。
(二)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尽快解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不足问题,保证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与食品产业发展相适应。各级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
食品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对重点食品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程度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性定期进行评价。发现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及时组织风险性评估和综合分析,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危害预测模型和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形成各部门间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联合评价会商。对发生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产品,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预报。一旦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置,追根溯源,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四)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建立全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当地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各级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在向当地政府报告、配合当地政府及时处置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六)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售出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主动召回。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封存库存产品,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对已售出产品召回销毁。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销售食品存在安全问题,要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并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通知生产企业召回。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按照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队伍建设,充实一线监管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素质,解决县乡村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消除监管空白点和盲区。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执法经费、检验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保证落实到位。要加强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装备建设,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科技装备,改善监管条件,提高监管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教育引导农产品种植养殖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要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制定行规行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新闻媒体要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营造全民参与的食品安全良好氛围。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责任人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非食品物质非法牟利的,依法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