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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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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概念

第1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消费税 纳税人 纳税筹划

一、消费税纳税筹划相关概念界定

(一)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实行单一环节征收的价内税。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形成双层次调节,为了达到必要的调控力度。消费税的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56% (甲类卷烟56%加0.003元/支),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从国际上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广泛课征于消费领域,既包括对生活消费资料的课征,也包括对生产消费资料的课征;既有少数限制消费的产品,也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种是选择部分消费品进行课征,通常是少数限制消费的生活消费品。不同国家对征收范围的选择取决于国家赋予消费税的职能及本国的税制结构。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1类商品中。这1l类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三)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这个概念,国内外学者有各自独到的论述: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纳税筹划又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即消费税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部分,可以用公式表达为:纳税筹划 = 避税筹划 + 节税筹划 + 转嫁筹划。其中,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会计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中的筹资、投资、经营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转嫁筹划则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用纯经济的手段,利用价格的调整和变动,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1.包装物押金的筹划

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 50000 元。若消费税税率为 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 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10%=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 000- 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 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2.先销售后包装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的最高税率征税。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按照规定,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例2,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若改变做法,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注: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应纳消费税=(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31.5-16.5=15(元)。

3.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若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采用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是非常常见的。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往往会给出极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费者。因此,企业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额,少交消费税。要避免因发票开具不当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另外,在现实中还会经常出现“买二送一”等类似的实物折扣销售方式,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按视同销售中的“赠送他人”处理,计算征收消费税。因此,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3,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二)对税率进行的筹划

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将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2.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

税消费品分开核算,运费部分只纳 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又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 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三)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纳税筹划

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对每一个具体业务的筹划委托,企业针对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税收筹划时,能够达到更好的节税效果。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从节税的角度出发,纳税人应该想方设法开拓国际市场,为本企业谋求尽可能多的合理利益。此外,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节税机会。

(四)改变加工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个体工商户除外),计税依据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依据为产品对外销售价格。同时,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三、消费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筹划时应把握好“度”

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

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

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三)及时、全面地掌握消费税税收政策动态

对消费税相关税收规定的全面了解是纳税筹划方案成功的前提。消费税税收政策变动频繁,尤其是一些细则会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如征税环节、税率、具体适用条件等。首先,筹划人员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消费税税法的细节变动,建立税务信息资料库。其次,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把握宏观经济动态,预测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把握税法精神,确保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预见性和准确性。再次,消费税纳税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策变动趋势适时对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以使企业行为符合税法的规定。

(四)建立纳税筹划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

企业内部人员到普通职工都必须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消费税筹划。针对纳税筹划中可能遇到的风险,消费税纳税人应建立筹划风险预警及防范机制。事先,应对筹划风险较大的方案应反复论证,尤其要征求税务机关意见,综合考虑各种涉税因素后慎重选择实施方案。事中,应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等环境的变化,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或变化筹划方案。事后,应建立税务筹划风险评估机制,为以后的纳税筹划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第2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项目教学法;税收实务;课改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为大力倡导教学改革,提高国内税收实务课程的教学质量,项目教学法作为一种高效的教学手段,有必要在该课程的教学中得到使用。

一、税收实务项目教学法的定义

项目教学法的定义在国际学术领域有不少的版本,各有各的侧重。综合百家之言,在这里做一个概括性的描述。项目教学法是一种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在项目教学法中,学生参加真实的项目,经过选题、开发和后续工作等整个步骤,完成指导教师为他们量身定做的目标,从而培养学生在真实环境下应付状况,将自己的所学应用到实际场景中的能力。

具体对于税收实务课程来说,项目教学法的进行要以税收实务科目的教学大纲为标准,通过实际报税项目,引导学生达成学习报税过程的目标。教师在其中扮演了引导者的身份,首先要对报税项目任务分离,亲自或者指导他人进行模拟,让学生们以小组的形式讨论,并且形成自己的方案,随后付诸实施。在小组进行的过程中,指导老师应该起到引导和启发的作用,既不能过多干预小组内成员的税务表项目计算过程,也不能不闻不问。项目教学法的重要一环是知识的实用性,比如税收财务这样的课程。在项目教学法的过程,学生能够通过实际税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深对于税收法律以及规则的认识,比单纯的背诵税法和报税条例要高效的多。而且,项目教学法的本身就可以作为一种教学成果检验的工具,学生和老师通过配合,完成了教学过程本身就是对于教学的一种认可,这种过程检验的方式比任何考试形式的检验都更具有说服力。

二、项目教学法在税收实务中的实践

为了提倡高校课程教学改革,加深对于项目教学内涵的理解,按照项目教学法的基本要求以及注意事项,提出一套关于税收实务项目教学的具体步骤,作为对于税收实务该课程在项目教学法下的一次实践。在一个学年的时间内,为特定的一部分学生进行项目教学法,以实习和讨论为主要的形式,通过教学过程中的专门设计的测试来检验学生的学习效果。该方案以消费税为例,分为以下几个具体步骤。

1.选择项目

税收实务课程的包含范围十分广泛,项目的选择相对比较宽泛。税收实务的课程标准明确规定,要求学生能够明晰国家税收方面相关法律和规定,包括了税收种类以及税务办理的方法、步骤以及国家在税收方面的政策等。选择项目时,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和当地税收单位状况,灵活选取。举消费税为例,可以与当地的超市或者零售企业合作,让学生进入零售企业报税部门实习,观察报税过程,参与消费税计算过程,体会学习到消费税申报需要的证件和资料,如何填报税务登记表。

2.设计项目计划

在这一步骤中,教师和学生以及第三方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出包括时间和内容在内具体细节的项目计划书。这一步在项目教学中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项目就是以目标计划为导向的,而项目教学法离不开项目。设计一个好的计划,可以保证学生的学习进度,为整个教学计划提供一个好的导向,也有利于教师对于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估。例如,针对消费税这个项目,可以设定几个具体的目标。首先,明确消费税的概念。其次,学习消费税缴纳金额的确定,并向学生分配项目任务。最后,通过学生计算消费税的准确程度以及报税的快慢来评价学生。

3.实施具体项目

在项目教学的具体实施阶段,学生应该自主学习,通过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认清楚自己的不足。对于比较薄弱的环节,比如对于消费税概念的模糊,或者消费税计算方法,可以通过向专业从业人员请教来解决。对于基础知识过于薄弱的同学,自己在空闲时间里弥补漏洞。教师在具体教学中起到导师的作用,不直接讲授消费税的相关知识,而是引导学生通过参与报税和计算过程来自主学习。不过分干预学生在报税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激发学生处理报税问题的创新意识。教师在项目过程中,根据计划书中的测试项目,对学生报税准确性和效率进行评估,形成学生该科目的学习成绩。

4.项目总结报告

在项目结束后,组织学生通过讨论等形式,交流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换对于消费税申报的认识。每个学生根据自己的体会和讨论中的内容,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自己报税的计算过程以及报税中遇到的问题和可能的解决办法,交由指导教师,完成最终的项目教学过程。

总之,随着教学改革的推进,项目教学法在国内高校和培训机构中已经开始逐渐流行。其高效的教学成果和真实的教学场景,使其成为像税收实务这样的实践性科目的优秀教学手段。通过项目教学法,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得到提高,操作实践能力同时也得到改善。与传统教学方法相比,项目教学法优势十分明显,在未来很具有推广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张伟玲,尹印栓.项目教学式课程体系及其构建[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7.

[2]张劲松.项目教学法在基础会计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消费导刊,2007(23):23-27.

[3]吴言.项目教学法[J].职业技术教育,2003(07).

第3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新消费税4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从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主要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油、燃料油、航空煤油5个子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调整部分税目税率。在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除了通过新增应税品目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以外,还对原税制中的很多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

雅芳拉开直销复合化序幕

继获得首张直销经营许可证后,雅芳(中国)有限公司4月3日宣布,在全国范围内推出消费者咨询服务活动,本次活动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雅芳直销业务模式,以及如何在完全遵循国家相关法令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个人直销业务的全面、专业的咨询服务。中国直销产业的发展也不可能脱离这样的发展轨迹。雅芳开创的这种复合化的直销新模式,从以往传统直销模式中的“公司一直销员”的两点一线关系,发展为一种公司、店铺、直销员三者互为依托、共同发展的新型三角关系。雅芳此举的意义,在于拉开了中国直销产业复合化的序幕。专家表示,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兴媒介对经济的影响作用越来越深刻,有店与无店、直销和分销、人对人与信息终端对信息终端的区别可能越来越模糊,销售模式向多元化和复合化发展。

格兰仕提升盈利能力

近日,格兰仕正经历着创业28年来最大的变革,包括将公司裂变为14家子公司,大面积引进国际化高级人才,从以城市市场为主到城市与乡镇并重,在韩国设立研发中心等。此前,格兰仕面临销售手段单一,主要靠价格、赠品拉动;远离市场,反应慢;整体盈利能力有待提高;销量过度集中于大卖场,造成资金占用,物流平台、资金平台弱化等诸多问题。分析认为:中国家电企业面临的整体经营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下调、大卖场话语霸权……过去,“格兰仕们”屡战屡胜所依赖的成本优势和价格利刃,目前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认真研究消费者需求,加强新产品研发,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将是中国家电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中国移动打造国内最大广告平台

继移动梦网成为中国最大的无线门户网站后,中国移动又准备将其做成中国最大的广告平台。日前,中国移动联合飞拓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宣布合作,由中国移动负责提供技术平台,飞拓无限负责相关广告网页的制作、测试等市场推广活动,联合为企业、广告公司、广告商提供无线广告,其中包括发送短信、彩信、IVR(互动声讯服务)、游戏下载、移动梦网网页栏目广告等多种方式。业内普遍认为,由于中国移动拥有2.6亿手机用户,其移动梦网的注册用户则超过1亿户,平均每天浏览用户超过300万户,且每天新增用户超过300万户,因此中国移动一旦进入广告业,将拥有中国迄今为止最大的广告受众群体,成为国内最大的广告商。

第4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低碳汽车税制;低碳经济;二氧化碳税;燃油税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能源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这一经济模式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加以保障,其中税收政策是最为重要的手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汽车产业一直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已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这一产业的发展也主要是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代价的。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有其深刻的必要性和深远的意义。

一、低碳汽车税制的涵义及建立低碳汽车税制的意义

本文所阐述的汽车税制并非是把与汽车有关的税种进行简单的集合,而是专门针对汽车产品开征的税,具体包括对汽车的生产、购买、保有、使用、养护、转让和报废开征的税。有些国家将汽车税制按照三个阶段设立:一是汽车购置阶段,如汽车购置税、消费税、增值税等;二是汽车保有阶段,如汽车重量税、汽车税、车船税等;三是汽车的使用阶段,如燃料税、燃油税等。由此可见,汽车税制是指在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和流通的不同阶段征收,彼此间又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同税种构成的体系。低碳汽车税制则是指在汽车税制的构建中,应当出于低碳经济之考虑,设立相应的税种或者做出相关的规定,以达到节能减排、提高燃料的经济性、鼓励新能源研发和使用之功效。

我国当前的汽车税制主要是由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种构成。在以上税种中,仅有汽车消费税考虑到了低碳的因素,即依据乘用车不同的排量征收不同的汽车消费税,同时对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鲜有考虑低碳因素的。笔者认为,设立低碳汽车税制具有如下意义:首先是促进汽车的生产者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提高能源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率。低碳的汽车税制可以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减少污染,加大研发投入;对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更能够促进汽车产业转变增长方式,提升技术,加快节能环保汽车产品的开发。其次是增加财政收入,专款专用,用于环境的治理。在现有的汽车税制中,如车船税、汽车消费税本身还属于环境税的范畴;在将来可能新增的一些税种中,如汽车企业的排污税(费)、固体废弃物税、汽车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税等亦属于环境税。征收环境税所获得的收入有两种使用方式:一是专款专用,用于特定的环境保护活动,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二是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制订补偿计划,用于抵消环境税可能带来的累退性,或者补偿对其他税的削减,即用环境税代替那些影响劳动所得和劳动成本的税种。第三是有助于人们养成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的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汽车税制的建立,新的汽车税种如二氧化碳税、燃油税的开征,以及鼓励购买使用新能源和小排量车的税收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影响到人们购车的选择和汽车的使用,尽可能减少私家车的出行,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或更加节能环保的交通运输工具,养成低碳的生活方式;同时,也有助于建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二、低碳汽车税制的构建

构建低碳汽车税制既要立足于当前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又要考虑到低碳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同时开征过多的新税种,或课以较重的税赋,脱离了当前汽车产业发展的实际,给汽车企业和汽车使用者造成过多的责任和过重的负担,则会欲速不达,甚至抑制汽车产业的发展。基于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构建我国的低碳汽车税制。

1.取消排污费,开征排污税。对汽车生产企业(含零部件的生产)而言,应取消排污费,设立排污税;同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进行清洁生产,鼓励对新能源车和节能小排量车的生产。当前我国主要对污水、废渣、废气、噪音、放射等5大类113项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排污收费。由于排污费以“费”的形式征收,法律效力不高,随意性大,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存在较多问题。如征收资金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排污费与企业利润不挂钩,企业可将排污费计入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无法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由于污染收费标准低于污染防治费用,企业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理污染;排污费的返还制度也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排污费中不高于80%的一部分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返还的资金大部分被用做生产发展资金,只有少

部分被用作污染治理。长此以往,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依然不减。目前,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已刻不容缓,它也是我国环境税构建面临的重要课题。国内有的学者虽未提出新建排污税,但是对排污收费要进行规范的要求却是一致的,这其中包括改超标收费为排放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收费收入全部用于环保项目,引入当量的概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等。笔者认为,以上对排污费的改革措施,与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由于税有更高的权威性,将当前的排污费改为排污税更加妥当。当然,征收的主体、征收的环节、征收的办法也要随之变化,会涉及众多具体的操作事宜。

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中,如企业所得税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汽车企业,但是缺乏专门针对汽车企业开发、使用新能源的税收优惠。虽然,国家给予了新能源车的生产企业以财政补贴,但是关于专门鼓励和扶持新能源车的税收政策基本没有建立。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至少应该给予新能源车生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增值税的抵扣优惠、消费税的减免优惠等。在鼓励小排量车方面,国家已出台政策对1.6升以下排量的乘用车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汽车下乡政策还规定对小排量的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给予财政补贴。这些措施的出台虽然只是针对小排量车的购买者,非及于小排量车生产企业自身,但也极大促进了小排量车的生产和销售。笔者认为,应当继续保持关于小排量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的政策措施,同时鼓励小排量车生产企业提升技术,降低小排量车的油耗,提高小排量车燃油的经济性,进一步推广小排量车的使用范围。

第5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而税法上对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则按计税收入处理。二者之间在流转税方面处理的差异值得财务管理者注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会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本文主要讨论公允价值下的涉税处理。

税法规定,非货币易都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税价格)确认其计税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方都应按照换出货物的市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此处,换出货物的市价等同于新准则中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存货的公允价值都应以其含税价作为确定的基础,因为含税价等同于市价。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经与乙公司协商,甲公司将库存原材料与乙公司生产的库存商品进行交换。甲公司换出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乙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20万元。假设甲乙公司换出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以甲公司为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旧准则是视同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另外,如果换出的资产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应作为“利得”或“损失”,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换出的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应计入“投资收益”。

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88.0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1.97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188.03(220/1.1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97(188.03*17%)万元

结转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200万元

贷: 原材料 200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消费税会计处理

根据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另外,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他方面应当纳税的,其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

【例2】接例1,乙公司将自产库存消费品换取甲公司原材料作为生产资料,该库存消费品本月平均含税价格为220万元,最高销售价格为260万元,消费税率为10%。

分析:以乙公司为例,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乙公司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188.03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1.9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88.03(220/1.1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97(188.03*17%)万元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万元

贷:库存商品200万元

计提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2.2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2.22(260/1.17*10%)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营业税会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可见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属于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其计税价格主要是根据市场价格来确定。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一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应作为“利得”,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科目。“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应作为“损失”,计入 “营业外支出”科目。

所以,在新准则下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标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非“日常活动”发生的经常性项目,不适合收入的概念。

【例3】丙公司以账面原值为15万元,累计折旧为9万元,公允价值为5万元的厂房换取丁公司的一条生产线,该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5万元,假设以上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该交换具有商业性质,不考虑除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满足两个条件时,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方式。条件一是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条件二是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以公允价值计价时,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丙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万元

累计折旧 9万元

贷:固定资产 ――厂房 15万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线5.25万元

营业外支出 1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0.25(5*5%)万元

延伸解析

非货币资产交换对财务影响分析

非货币资产交换方式有多种,但不管在哪种方式下,只要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可能涉及到流转税,就会产生利润,并涉及到所得税。以存货交换为例,若换出存货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其差额为企业的收益,反之为企业的损失,所以一些关联企业通过非货币资产交换来调节利润,虚增经营利润。

非货币资产交换可能会成为关联方粉饰报表的工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前提是交换具有商业性质,新7号准则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两个条件之一,便可认定为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所以有些关联方,交换的目的是为了粉饰报表,双方交换的资产可能是相似或相同的资产,只要是资产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就可能产生“盈利”的空间,所以阅读上市公司报表,应关注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商业实质。

第6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在一些权威的税收业务书籍中,对偷税、逃税和税收筹划的定义是这样下的: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

实例一: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北京一化妆品厂的财务主管洪先生对记者说:“我们厂自1993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其间我们也搞了一次税收筹划,当时我们也在想能否少缴点税,经人提醒,我们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搞了个自己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成立后,我们就把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 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我们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我们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我们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这样的筹划行得通吗?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该如何操作?江苏省某市地税局的同志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税收征管法》第24条也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管说:“关键是要弄懂一个概念,即所谓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上例中,洪先生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他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

实例二:房地产业的代建房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其他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江苏省某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方面进行过“税收筹划”,“少纳”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这家公司是如何“筹划”的呢?

该公司王总经理说:“我们把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买房单位后,与对方签订的是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就可以合理地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缴纳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例如,1998~1999年两年我们的建筑房屋总价为1500多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我们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节省了66万元左右的税款。”

这位经理给记者出示了代建合同:“我们有合同,证明确实是代建房业务,只能按手续费纳税,而不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虽然我们也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是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

这家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结果怎么样呢?当地税务局的同志告诉记者:“这种做法,违背了税法,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罚款。”

我们就此请教了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位专家,他说:“该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竟能否实施税收筹划?答案是肯定的。在上述税收政策中,已经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暗示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如果开发公司在代建房过程中自己不垫付资金,而改由建筑公司垫付,或者由建设单位先预付款项,待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这样,开发公司就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只需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即可。当然,作为开发公司,还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拿出几套计算方案来,认真斟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实例三:这是不是“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应该享受税收减免,在人们的印象中已属理所当然。然而福利企业是不是也能进行“税收筹划”呢?江苏南京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这样做的。

第7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关键词】 农业农村; 节能减排; 财税政策

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节能目标是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减排目标是: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各下降10%。要实现这个目标,不能忽视农业农村的节能减排工作。

一、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现状

(一)现有的税收政策

对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鼓励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正向激励;一类是限制性质的税收政策,也就是对于不利于节能减排的主体和行为进行限制。现有的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增值税: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文件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有的行为免征增值税,有的行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另外,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高耗能税目小汽车、不可再生能源成品油以及对环保不利的鞭炮焰火和轮胎。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5个税目,把不利于环保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也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

资源税:资源税是对在境内开采和生产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和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征收的,现在一刀切的资源税“从量计征”逐步转向“从价计征”,原油和天然气从201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价计征,这样更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也有所得税减免政策。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对节能减排也有一定的作用。

(二)现有的财政政策

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非常多,主要有:1982年颁布《排污收费暂行办法》,2003年颁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把排污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筹集了大量资金,对节能减排有很大的贡献;2004年底,正式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提出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2008年8月,国务院下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央财政形成了一套推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体系来支持城市和农村的污水处理以及污染企业的整治;2011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确定了第一批8个示范城市,以城市为平台,以整合财政政策为手段,加大资金投入,全面开展城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

二、现有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节能减排是社会节能减排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财税政策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中的节能减排支持力度不够。

从现行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里有条款涉及,没有形成系统性,没有专门针对节能减排或环境保护的税种;有些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法,跟不上日新月异的节能减排技术的变化,而且这些税种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关联性并不大;现行资源税只针对矿产品和盐征收,与农业农村密切相关的水资源、森林资源等没有包括在内,农村居民对资源税没有什么概念,不利于其节能减排理念的形成;现行的消费税经过2006年改革以后,已经增加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征税项目,但与农村生活相关的一次性塑料袋、电池、会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等没有包括在征税范围之内。

从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来看,国家和各省级的节能减排财政支持与补贴大部分集中在生产企业、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以城镇为主,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排污费收费标准太低,没有包括放射性污染、电磁污染等,起到的限制作用有限,特别是对某些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的个体工商户的污染物排放,限制的政策较少且起不到限制作用。

三、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农业生产自身能源消耗所占的比例虽然不高,但农业生产中投放的农药、化肥、农机等是高耗能的产品。按农业部统计显示,我国农村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国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四分之一,化肥利用率为35%左右,农药利用率为30%左右,灌溉用水效率为45%,农业生产中能源浪费情况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推进农业生产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

(一)建立农村节能减排服务机构,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提高节能减排意识

第8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 实质课税原则 概念 理论依据 应用

实质课税原则,具体地说,它是作为反避税实践中产生的一种精神和原则,而避税因违反法律的实质正义理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实质课税原则,在当代各国和地区的税法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并且逐渐成为各国和地区税务机关规制避税的“利器”。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概念

实质课税原则,它不仅可以被称为实质课税主义,也可以被称为经济观察法,它是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经济观察法,著名税法学者贝克尔在1919年的《帝国税收通则》,其中它的第四条规定“在解释税法时,需要斟酌其立法的目的和经济意义,以及事情之发展”,这期中的“经济意义”就在今天被我们称之为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它是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来确定是否应予纳税,而应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应当注意根据它的经济生活和经济目的的实质,判断是否真的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合理、公平、有效地进行课税。

(二)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

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依据,大多数的学说和实务学者都倾向从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税收公平原则这两个原则中抽象出来。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税收必须根据国民的实际税收能力来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具有不同能力的纳税人要区别的对待,以其各自不同的能力来纳税,这是和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要求相符合的。为了实现真正的量能课税,就必须要通过经济观察法来呈现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法律事实,因此,就需要通过用实质课税原则来实现量能课税原则。从而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量能课税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相反的,实质课税原则是实现量能课税原则的必要之手段。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对具有相同能力的负税者应当给予相同的课税,能力不同的负税者给予不同的课税,也就是要求所有的纳税者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都拥有平等的地位,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税法中能得到很好地诠释。为了实现税法的真正正义,因此就要在具体的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各种各样的具体规避税法行为我们都要进行严厉地打击和禁止,而我们这样做就是为了符合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要求。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税收公平原则也可以视为实质课税原则的基本理论基础,而实质课税原则则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延伸以及发展。总体而言,实质课税原则就是税收正义的产物,是税法应用的重要原则,它是从量能课税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中抽象出来,并且以它们为理论基础,具体的来说,实质课税原则就是链接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二者之间的纽带。

二、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应用

(一)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的应用的现状

在我国当代税法实践中,我国已经有了实质课税原则应用的先例。并且在具体相关的立法文件上也深刻表现出来了,它主要表现在我国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中。但是我国的法律还没有对实质课税原则做一般性的规定。

1993年12月,我国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它的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但是紧接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它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祝?+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们在这里可以明确的看出来,在我国的增值税征税主管机关具有实质课税的权力,它按照合理的标准去确定具体详实的征税税额,以此来打击各种现实中的避税问题。

1993年12月,我国国务院又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其中它的第十条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紧接着它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一条,它在该条的基础上,不仅对主管机关如何去核定计税价格,而且又在如何去确定纳税人的具体详实的纳税份额上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过程中也实现了实质课税原则的应用,使《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当今我国的具体税案中得到更好的应用。

2001年4月28日,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它用了很大篇幅来对实质课税原则做出详细的规定。其中它的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是这样规定的:“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有按照实际情况来重新核定计税依据的权力”。从这一法条我们就可以从中看出来,这就是实质课税原则的有力体现。它的第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紧接着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从而我们在这里面就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用如此大的篇幅来对实质课税原则去做详细的规定,这都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的具体应用给我国税收征管领域可以带来巨大好处。

2008年我国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它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给实质课税原则加以规定。其中它的第四十一条这样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其中第四十四条有这样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紧接着它又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这样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这些法律条文中我们就可以看的出来,《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内容中融合了实质课税原则,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对实质课税原则的不同具体应用。

(二)我国税法中实质课税原则具体应用的领域

在我国当代税法的实践应用中,实质课税原则,它应该在税收的规避、无效和违法行为以及税收主客体的判断等领域中应用。

税收规避作为引发人们对实质课税原则的实践和思考的根本原因。税收规避是当事人利用私法所赋予的自由,运用不合理的手段,实现所意图的经济利益。税收规避是一种脱法行为,它掩盖了实质的违法性。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交易形式和内容也变得越来越多样、频繁和复杂,从而导致一些看似表面合法而实际违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一部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为了禁止和规制这种现象,就必须在实践中应用实质课税原则,从而来弥补私法自由选择和税法形式理性间的对立所形成的税法漏洞。

无效行为和违法行为是实质课税原则应用的另一大领域。在税法上,一些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它的不纳税对于合法行为纳税来说又是严重的不公平。因此,违法行为和无效行为也必须要纳税,这样做不仅契合了税法的独立性,也保障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实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

我国税法上的纳税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而纳税的客体则主要包含权益、物和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纳税主客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可能滥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给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带来损害。因此就必须需要实质课税原则来限制他们,从而实现税收的最终公平和正义。

第9篇:消费税的概念范文

近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明确了汽车成为产能明显过剩行业之一,将严格控制新上项目。该通知指出,所有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跨产品类别的生产投资项目,除满足产业政策要求外,还要满足自主品牌、自主开发产品的条件;现有企业异地建厂,还必须满足产销量达到批准产能80%以上的要求。《通知》指出,经过2004年的调整,总体上看,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和企业仍在这些领域继续上新的项目,生产能力大于需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目前,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不良后果已经显现,产品价格下跌,库存上升,企业利润增幅下降,亏损增加,必须下决心抓紧解决。

编辑点评:“十一五”期间我国汽车行业产能过剩的形势将更严峻,如果不对投资进行限制,“十一五”末汽车产能可达2000万辆左右,比实际需求多出一倍还多。《通知》的出台已充分表明,国家将直接调控汽车业。这次的措施比2004年的新汽车产业政策还要严格,将影响现有企业的投资方向及规模。

涨价

北京市调高成品油价格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北京市成品油价格从3月26日零时起做出调整:90号、93号、97号以及98号汽油价每升调高0.4元左右,其中,人们常用的93号汽油,从原来的4.26元/升上调到4.65元/升。

编辑点评:油价上涨增加了消费者的养车成本,对高油耗的汽车影响较大。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压力也很大,目前政府方面正在考虑是否给予一定的补贴。

亲民

奇骏2006时尚都市行启程

4月8日,据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消息,奇骏时尚都市行在深圳的中信城市广场拉开帷幕。此次活动将全程历时9个月,遍及中国11大城市,力求让中国的消费者能够多角度、全方位地了解奇骏及其所倡导的质感生活。

编辑点评:奇骏进入中国已有一段时间,依靠其近乎完美的设计及有口皆碑的性能保持领先,这次与消费者的近距离接触,让消费者现场感受到奇骏完美的设计与优秀的性能。

换颜

北京公交集团新购大巴3485辆

3月19日,北京公交集团公司今年将购置新车3485辆,其中天然气空调车400辆,欧4柴油空调车200辆,双源电车100辆,这三种车型将是首次在北京公交投入使用,是为适应实施IC卡、降低车辆满载率的需要。

编辑点评:为迎接2008年奥运会,北京公交集团准备了30亿的大单。随着环保和人性化概念的深入,北京公交车对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作秀

雪佛兰SPARK“乐驰中国”

3月18日,雪佛兰SPARK“乐驰中国”活动在上海精彩揭幕。此次活动即将在青岛、桂林、西安等六地分站陆续展开,完成对SPARK品牌文化的塑造,提升SPARK知名度。

编辑点评:雪佛兰SPARK在市场上备受欢迎,但是因为产量的限制在销量上一直没能拼得过奇瑞QQ。尤其是北京实施国川排放标准以后,没有达标的SPAK只能转战二级市场,希望通过这样的活动,赢得这些二级城市的亲睐。

出口

夏利A+出口蒙古

近日,随着先期100辆夏利A+的整装待发,夏利轿车全面进军蒙古共和国的帷幕就此拉开。据悉,蒙古共和国乌兰巴托HBC公司准备将其作为下属出租车公司的替换车型加以批量引进。

编辑点评:夏利轿车作为国内小型车市场的传统优势品牌,近年来在国际市场上也屡有斩获,先后实现了对西亚、美洲等多个地区的批量出口。而此次,夏利轿车成为目前唯一能够批量进入蒙古共和国市场的中国轿车品牌。

新车

奇瑞A516 4月上市

4月8日奇瑞A516正式上市。奇瑞A516是集成了奇瑞多项最新科研成果及八年造车经验的新一代中级轿车A5系列的第二款车型。它是奇瑞A5系列1.6L新车型,共有三款:A516超值型、A516舒适型、A516豪华型。

编辑点评:奇瑞A516的价格区间正好处于新旗云的价格区间(5.55~9.58万元之间)。所以说新A516上市,将对旗云形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运动

华普海迅AB上市 抢夺运动车市场

3月28日,在3月26日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上海站比赛刚刚夺冠的上海华普海迅赛车,就在上海华普汽车公司举行隆重的上市仪式。

编辑点评:此次参赛的上海华普海迅AB,实际上是融合了上海汽车业过去20年发展积累起来的技术精华所打造的一款优势产品,它在底盘可靠性、高速适应性、发动机的动力性方面,都融合了国内最前沿的高端技术。

豪华车涨价应对消费税上调

汽车消费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豪华车消费税的上调,2.5升~3.0升的乘用车征收12%的消费税,而3.0升~3.5升的汽车征收15%的消费税,这对大排量的汽车影响很大。最近,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对外宣布,基于国家公布的新消费税税率,自2006年4月1日起,对受到影响的进口和国产宝马汽车的市场零售价做出上调。据了解,宝马此次价格调整涉及以下车型系列:BMW 3系(仅BMW325i和330i)和BMW 5系、6系,7系、X5和X3以及Z4的车型。其中排量在6.0升的760Li个性版涨幅最高,达到29万元。

编辑点评:新的消费税实施后,对大排量汽车的影响比较大,尤其是2.5L以上的汽车,这部分的税费由谁来埋单?如今看来厂商将消费税引发的成本上涨完全转嫁给消费者,高档汽车的消费需求很有可能受到抑制。

收购

大陆集团收购摩托罗拉汽车电子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