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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筹划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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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筹划方案

第1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摘 要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利用政治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而在众多的税种中,个人所得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作为公民,必须尽到公民的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在纳税时可以选择合理避税。本文从实际出发,浅谈工薪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案。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合理避税 筹划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收入来源也越来越多,与之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越来越多。然而,收入偏低的工薪阶层从自己本身相对较少的工资中拿出一部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有点舍不得。因此,想方设法的在合法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成为目前热议的话题。就目前而言,对于那些工薪阶层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主。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公民的工资、薪金所得,、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面对如此繁多的纳税项目,作为工薪阶层的个人,应该如何让筹划纳税方案,才能减轻自己的税负呢?因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知识。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运用投资规划和理财的知识进行统筹规划,它具有合法性、灵活性等特点,总的来说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进行合理的避税降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过优化纳税方案,选择适合自己的目前实际情况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纳税,以取得纳税人正当的权益,从而减少纳税人的税负负担,这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样一来,相同的收入通过避税筹划,所承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针对不同的税收项目进行合理的避税规划,既满足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又能够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人节省纳税支出,达到共赢的局面。

二、偷税与合理避税的区别

偷税与避税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而后者则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合法手段来达到减少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偷税漏税则不同,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是,触犯法律的行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国家加强了税收方面的征管力度,同时加大偷税漏税和逃税的惩罚力度,而对于纳税人特别是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来说,通过税收筹划来减少纳税负担,是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因此,接下来结合实际情况对浅谈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方案。希望能给正在研究合理避税筹划方案的工薪阶层提高帮助。

三、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筹划方案

1、实行“双薪”制度,均衡工资收入和年终奖金所得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薪阶层的全年收入比较稳定,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因为公民的工资收入项目越高,税率就越大,所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越多,因此,为了能够合理避税,必须均衡其工资收入和奖金所得。

以梁某为例,结合个人所得税法,计算工资、奖金变动对纳税额的影响。假设梁某全年的收入之和为24000元为基点,其中月工资为6000元,年终奖金为18000元。

1.当梁某的收入由24000增至29000时,即增加一档税率工资,该如何纳税?(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11000元,工资纳税额950元[(11000-3500)×20%-555],奖金纳税额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1485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额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2195元[(18000+5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2440元。因此,增加的收入应该计入工资计算。

2.当薪金由24000元增加31000元至55000元时,又该如何纳税?

(1)增加部分计入工资,工资由6000元增至37000元,工资纳税额7370元[(37000-3500)×25%-1005],奖金纳税额不变540元(18000×3%),梁某累计纳税7910元。

(2)增加部分计入奖金,工资纳税不变145元[(6000-3500)×10%-105],奖金纳税4795元[(18000+31000)×10%-105)],梁某累计纳税4940元。结果是增加薪金应该计入奖金范围。

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增减变动的纳税临界点在哪里?因此假定纳税临界点的薪金总额为X,则有: [(X-3500-18000)×25%-1005]+(18000×3%)=[(6000-3500)×10%-105]+[(X-6000)×10%-105] 解之得X=37466.7(元)

也就是,当薪金总额在24000元至56500元范围变动时:纳税平衡点为37466.7元,当薪金总额等于37466.7元,增加的部分计入工资或计入奖金纳税额相等,薪金总额小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大于37466.7元时,增加部分应该计入奖金。

因此,通过以上分析,工资与奖金在此段范围内波动时,会存在一个纳税临界点,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的范围,确定怎样发年终奖能够使纳税人的税负最轻,避免出现虽然多发了奖金,但是实际到手的收入却减少的现象,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适当将部分工资纳入公司福利范围

我国税法明确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的各种福利费用,员工的救济金和抚恤金还有社会保险等都是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这是为了鼓励企业能够改善员工的工作福利,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所规定的。因此,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员工的工资薪金,将多余的部分用来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和社保基金的缴纳,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工薪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企业惯用的做法有以下几种:第一,企业购置车辆,免费接送员工的上下班,这样既可以减轻员工出行的困难,又可以让员工享受公司的待遇,减少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第二,企业为员工及其子女提供教育补助金,在单位任职的员工,可以享受企业的免费培训,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有子女的职工可以享受企业为其提供的子女教育补助金的等;第三,为职工提供免费的食宿,这是目前许多企业常用的方式,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建立专门的食堂和宿舍提供给员工享受;第四,为员工提供办公所需用品,比如说电脑,手机等等。第六,增加员工的社保基金,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应该做的事,而适当的减少工资的发放,增加社保金的缴纳,比如说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等。通过以上几个项目,一方面,企业不增加任何开支,而提高企业的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吸引更多的人才。另一方面,因为这些项目都是税前扣除的,员工享受了企业为其提供的各种福利,又能减少自己应该承担的税负,达到共赢的目的,何乐而不为呢?

3、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财产租赁所得等收入来源,可以选择分次纳税和转移支出法

在个人所得税税法中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财产租赁所得等收入应该是按次进行纳税,如果一次性取得收入,就得按照所得金额申报纳税,因此,如果可以将一次性收入分为多次取得,就可以选择进行多次扣除,从而减少税负。在劳务报酬方面,还有可以用转移费用的方法来减少税负,也是就为他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的公民,可以考虑由对方支付其中需要花费的部分,减少劳务报酬,比如说,谢某为某公司特制一个柜子而取得一定的劳务报酬,此时,谢某可以要求某公司提供食宿,或者要求用人为谢某购买工作中需要的工具,这样可以通过减少劳务报酬,将自己需要开支的部分转移给公司,这样虽然谢某到手的报酬减少了,但是却减少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税负,实际收入却增加了。

4、适当的通过捐赠减少需要缴纳的税额

我国为了鼓励公民积极投身到公益事业中,为公益事业的发展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税法中就明确规定,如果个人通过非盈利组织比如说红十字会、壹基金等社团,向贫困地区或者为了支持教育事业所捐献的部分资金,前提是捐赠金额不超过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不计算入个人应纳税额中,这一规定旨在防止某些不法分子通过捐赠作为谎言来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又能鼓励个人的爱心行为。因此,在这一部分的纳税筹划中,只要严格按照以上的规定进行捐赠,一方面可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为公益事业捐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又能免缴一部分自己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从根本上讲,国家税收优惠通过这一政策,也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公民投身于公益事业中,既可以贡献爱心,又能减少纳税金额。

四、结束语

总之,做好纳税筹划,不是偷税漏税范畴,而是在合法的情况下,灵活运用税收的基本知识,结合纳税人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纳税筹划将同一收入进行合理的避税,达到减轻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这不仅能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又能从各方面促进我国税法体制的完善。

第2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我国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种类较多,适用于多种税率,所以需要多种计税方法,这种情况决定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如果纳税人没有了解税收筹划的具体内容,或者了解到的资料存在错误,就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甚至需要负责法律责任。目前税收筹划常见误区包括:认为除工资、奖金外,其他收入并不计入缴税范畴;认为奖金、工资合并进行缴税。但实际上实物、分红、津贴均应纳入税基之中,而且奖金与工资应分开计税。

二、税收筹划成本

在计算税收筹划成本时,主要以企业为筹划目标,其中包括的成本为:筹划方案设计、额外支付成本、相关费用、损失费用。将税收成本根据货币进行计算,可以将成本分为有形与无形两种。

(一)有形成本

有形成本是税收筹划时需要花费的所有支出费用,具体包括设计成本与实施成本两种。

1.设计成本根据筹划主体的差别,可以采取自行、委托两种税收筹划方法。自行筹划由纳税人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或纳税人所在企业进行方案设计;委托筹划则是由纳税人向专业机构委托,由机构进行筹划方案设计。如采取企业设计方案,需要花费的成本包括人员培训、设计人员薪资等;如采取委托筹划,则成本为纳税人向委托机构缴纳的咨询成本。

2.实施成本税收筹划实施成本包括:违规、组织变更、救济等成本。组织变更成本为纳税人筹划方案变更,以企业形式支付的税收成本,其中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支付的注册或筹建成本。由于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结构不同,所以在计算纳税人缴税额度时,需要选择其他的计算方法,在变更计税方法时,必然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费用。违规成本为纳税人税收筹划工作存在错误,经税务机关判定,纳税人筹划方法属于偷税漏税,需要缴纳的罚款与滞纳金称为违规成本。救济成本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产生涉税纠纷,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成本,其中包括谈判与诉讼两种成本:谈判成本,在进行税收筹划措施时,为了协调税务,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需要花费一定成本,这种成本即是谈判成本。

(二)无形成本

无形成本代表税收筹划过程中,无法使用货币进行计算的成本费用,其中包括时间、心理、信誉成本。

1.时间成本时间成本代表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需要花费的时间。时间成本作为衡量税收筹划总成本的重要内容,但是时间无法通过货币进行计算,受到这种特点的影响,时间成本容易受到人们的忽视。

2.心理成本心理成本代表纳税人在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心理担心失败付出的精神成本。心理成本根据纳税人精神状态不同,也会出现较大变化,虽然这只是纳税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并不属于实际支出费用,但是心理压力较大的情况中,纳税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也将心理成本纳入无形成本之中。

三、税收筹划成本收益

将税收筹划的收益与成本进行对比,从经济角度分析纳税人设计与实施筹划方案时,应选择何种投入、产出比例,尽量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才能确保税收筹划方案符合纳税人自身利益。如果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筹划成功;如果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收益,则判断为本次方案失败。税收筹划工作受法律、政策、纳税人、筹划者等因素的影响,所以在设计与开展筹划方案时,必须从多角度对筹划方案进行分析,考虑筹划方案能否为纳税人提供充足的收益。根据税收筹划理论,如果筹划方案完全成功,则可实现少税或无税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无法满足预期效果,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就是设计筹划方案与成本效益原则不符导致的情况。所以,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将税收负担降低为首要目的,而是通过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决定最终筹划方案。税收筹划成本可以分为有形与无形成本,在计算成本的过程中,也需要计算有形与无形的收益,将两者进行综合对比,才能设计出最优秀的税收筹划方案,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经济效益。

四、免个税方案

(一)保险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及工伤险,均属于免个税保险。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保险金额,根据省、市级政府制定的缴费比例,为员工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费用,使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金额,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从应纳个税中扣除。

(二)住房公积金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每月可以缴纳年度平均12%的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金额也可以在应缴个税中扣除。一般而言,单位与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城市平均月工资的3倍以上,根据城市具体规定,采取相应的缴纳方案。

五、结束语

第3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组合;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5月19日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有: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规定,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越来越多,对个人征税的项目也涉及11个项目之多,做好纳税筹划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个税纳税筹划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按国税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这一规定,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向其员工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将不再按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改为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这种计算方法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大大减轻个人的纳税负担。下面结合2011年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举例说明一次性发放奖金可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如何做到最优的工资与奖金分配。

(一)

案例1:假定某人年收入100,000元,每月四金数额为800元。

方案①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一次性发放:

纳税额=12×[(6000-3500-800)×10%-105]+(28000×10%-105)=2760

方案② 月工资6,000元,奖金28,000元分12次平均发放:

纳税额=11×[(6000+28000/12-3500-800)×10%-105]+[(6000-3500-800)×10%-105]+(28000/12×10%-105)=3475

明显可以看出,方案①比方案②少交税715元,一次性发放奖金能够明显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二)

据笔者了解,目前很多企业都知道全年一次性奖金具有节税的效果,也纷纷在采用这种办法,但是他们并没有意识到在个人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工资与奖金分配组合对纳税总额也存在很大的影响。

现举例说明合理分配二者比例的重要性,以(一)中结论为依据,奖金一次性发放。为方便计算,假设在扣除基数3,500元的基础上暂不考虑应扣除的社保保险等费用。

案例2:某人年收入120,000元,发放组合如以下两种:

①月工资8,500元,奖金1,8000元。

纳税额=12×[(8500-3500)×20%-555]+18000×3%=5880

②月工资8,499.90元,奖金18,001.2元。

纳税额=12×[(8499.90-3500)×20%-555]+(18001.2×10%-105)=7034.88

以上计算,案例2中组合①明显优于组合②,组合②中的月工资只比①少0.10元,而个税则要多纳1,154.88元,这两种差别不大的分配方法造成的纳税差距如此巨大。由此可以看出,当总收入一定时,如何调整工资与奖金之间的比例对纳税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关键所在。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很多单位在合理避税方面采取了多种策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应缴税额,但是从合理安排工资与奖金的分配比例来看,并没有使纳税额最低,以至于无形中让企业和个人遭受不少损失。几分钱或几十元钱的区别往往引发的纳税差额是上百倍,甚至是上千倍,因此如果单位在这方面没有意识或相应措施,每年多缴纳的个税将是超乎想象的,尤其是对那些高收入阶层、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而言,这种影响更大。

两种不同方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巨大差异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因此更进一步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为什么案例2中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差异不大的分配方法会产生如此大的纳税差距?因为在两种分配方案中,奖金数额虽然相差甚少,但是奖金为18,000元时所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800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3%;为18,001.2元时对应的税率按照1,500.10(18001.20/12)对应的税率来确定,为10%。奖金的微量变化导致对应税率的大幅度变化是导致应交个税差异的根本原因。

第4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 社保 个税 合理避税

长期以来,中国为非洲国家的民族解放和发展事业提供了大量援助,非洲国家也给予了中国最真诚、最宝贵的支持。中非友谊是患难之交,也是共进之交。事实上,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非洲是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集中的大陆,中非合作前景十分广阔。进入新世纪后,尤其是随着“中非合作论坛”大幕的拉开,中国企业开始大规模登上非洲大陆,在各行各业展开手脚,深入合作。当前,尽管全球经济仍处动荡之中,非洲却依然保持着积极的经济增长势头,2012年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经济增长将超过5%(经合组织数据)。世界上经济增长最快的10个经济体中有7个来自于非洲地区。非洲提供了比世界上其他地区更高的投资回报率。

非洲超过10亿人口的潜在市场预示着这块大陆巨大的发展机遇。然而,与飞速增长的贸易投资数据相伴随的,是针对中国投资不断出现的批评与质疑。中国企业在非洲,正面临来自当地社区和国际社会某些人士越来越多的审视,特别是在劳工关系、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等问题上。在积极正面应对这些问题的同时,中国企业需解决的最根本问题还是如何缩短投资周期、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以获取最大经济收益。海外项目中,人工成本是企业投资运营成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总成本的影响举足轻重。本文以中国石油与资源国建立的一家合资企业为例,就如何结合资源国当地税务法规,有效降低人员成本展开讨论。

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是指列入财务报表中的应付薪酬部分,在成本中列支;而实际工资是按照与员工签订的用工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按时发放的部分。一般情况下,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高于实际工资,主要以合理避税为目的,这也是很多海外公司利用工资避税的通行做法。但采用这种方法,一定要充分熟悉公司驻在国的财税法规关于计税工资的有关规定,并比较个人所得税税率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高低,从而权衡利弊,有选择地使用这一方法。中国石油在海外合作开发项目中,一般均设有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项。高于实际工资的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除了上述合理避税的功能外,主要用作支付中方人员薪酬福利、对口支持及借聘人员管理费用、资源国社会保险和个税、中方其它费用(食宿费、网络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反探亲费、应急费等),资金结余由国内公司总部财务留存,作为投资成本进行内部回收。以乍得炼厂项目为例,根据2007年9月中乍双方签署的《合资协议》中规定,自合资公司投产之日起,10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而向本国和海外雇员支付的工资应依照普通法的规定被征收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在项目发展初期,乍得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的设立初衷是为了基本覆盖全部中方人工费用,并尽量留有结余,加快投资回收;而避税效果则将在公司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得以体现。

合资公司中方人员高额工资需要付出相应财务代价,而资源国社会保险和个税政策无疑是对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通过对资源国相关政策的研读和分析,制定合理的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和报税方案,以有效降低社会保险和个税给企业带来的负担,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资源国社会保险和个税现行政策

1.资源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亚非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现代社会保障起步较晚,并且具有不平衡和不完善发展的特点。作为中非前法属殖民地国家,乍得沿袭了前宗主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度建设方面相对较为发展,基本涵盖了老年、残疾、死亡、工伤和职业病、家庭津贴等保障制度;但在执行和操作层面,鉴于国家薄弱的经济基础和政府办事机构的低下效率,许多保障系统形同虚设。

乍得国家社会保障基金(La Caisse Nationale de Prévoyance Sociale,CNPS)是根据乍得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66年3月4日颁布的第7/66号法令而设立,其前身为家庭津贴基金。CNPS隶属于政府劳动和公职部,其董事会由政府,雇主联盟和工会三方组成,并指定一名享有管理自的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在乍得注册的所有企业,均需缴纳三项社保基金:家庭和生育(7.5%),工伤和职业病(4%),养老金(8.5%,其中3.5%由雇员承担),即企业缴纳的社保负担为16.5%。有关计算基数,如果员工月收入大于500000西法(XAF,1美元约合500西法),则基数为500000XAF;如果小于该值,则以实际收入为基数。

以乍得炼厂为例,由于所有中方员工名义工资额均高于上述封顶值,每月缴纳额度为500000×16.5%=82500,约合165美元。

2.资源国个人所得税相关介绍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属于直接税范畴。根据乍得政府于2006年8月14日更新的《乍得通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Impot sur le Revenu des Personnes Physiques,IRPP)计算基数为去除社会保险投保金和可免津贴项目后的工资、奖金、补助、补贴等各项收入的总额。同时,为了充分考虑劳动者各自家庭情况的不同,为照顾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多子女家庭等特殊人群,乍得个税体制沿用西方国家做法,引入个税起征点和家庭分值因子,以减轻部分家庭的税负压力。其中,家庭分值与婚姻状况、子女数量有关。个人所得税采用如下阶梯递增表形式:

上表中,左侧为年工资额,单位为西法;右侧为阶梯税率。计算方法与我国目前适用的个税超额累进税率一致。

二、合作项目采取的应对措施

鉴于乍得当地社保计算设定基数上限制度,企业缴纳社保数额在可控范围内,对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的影响不明显。以下将重点讨论如何以当地税法为依据,通过调整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项以最优化个人所得税报税方案。

1.税法中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税法》第37条规定,工资,津贴,补贴,其中包括补偿金和给领导者承包津贴,奖金、各种合法收入以及退休金和终身年金,都属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可征税收入的部分(即税基)。此外,为了规范各种福利津贴占薪金总额的比例,该法第39条就其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屋津贴不高于税前收入的15%,电费为4%,水费为2%,车辆为8%,煤气为1%,通讯为3%,家庭内部设施5%,家庭杂务和门卫服务为4%,食物为25%(最大值为50000法郎每月)。

除此之外,《税法》第38条对于免征税项目(不计入税基)也做了详细说明,其中包含特殊津贴、安置补助、路途补助、路上用时费、交通补助、拉马丹/圣诞节奖金、储蓄补偿、开除补偿、家庭医疗费用、培训缺失补偿、产假补偿、工伤补偿、职业病补偿、直接救护福利、差旅补偿、搬家费、旅行费等合计20项。

确认的税基构成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减去法定减免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40%),所得数值与家庭分值的比值构成税基中间值,套入超额累进税率表后取得应缴税额。

2.应对措施

根据2009年3月7日合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签署的有关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的决议,中方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总额为定值。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构成具体为:

a = X0+ X1+X2+…+Xn+ X n +1 +X n +2+X n +3

a为工资总额,恒定值;X0为基本工资,Xn(n>0)为与基本工资挂钩的各项应税津补贴,X n +(1…3)为与基本工资挂钩的各项免征税项。制定最优个税方案的目的,就是在遵循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三原则下尽量提高免征税项X n +(1…3)的比例。

合法性原则是合理避税的根本前提,也是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乃至避税行为区别开来的根本所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合作项目通过选择合适的税负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负,最大可能地获取利润或取得更大的收益。就乍得当地税法而言,由于对20个免税项目进行了明确规定(第38条),所以只能在此框架下最大限度地充分加以利用。通过合资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详细分析,最终确认特殊津贴、医疗补助和交通补贴三项为免税项,并得到当地税务机关认可。

合理性原则意味着纳税人的筹划行为不但要合法,并且是要同税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不恶意钻税法漏洞,进行超出合理范围的税负调整。如果说合法性解决的是“能不能做”的问题,那么合理性解决的则是“做的是否适度”的问题。以该制约为出发点,由于特殊津贴与职业特点直接相关(例如,在与有毒有害物质发生频繁接触的行业,雇主应对员工个人卫生用品的支出进行补助),方案采用了法律允许的最大限额,即基本工资的15%;涉及医疗补助,由于中方员工的医疗费用不在合资公司报销,考虑到员工本人和家庭成员每年的医疗费用平均支出,方案确认了22%的补助比例;28%为交通补助额度,是对中方人员轮休假期间交通费用进行补助。鉴于合资公司近期颁布实施了新的休假包干政策,即国际航段公司负担、国内旅程包干的政策,该项补助的出处正在做进一步调整,以遵守合理性原则。例如,可将其更换为路途补助(与旅行频率、时长、劳累程度、旅行风险等相关联)。

效益性原则。合理避税的初衷是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如果一项纳税方案的取得成本及方案实施成本,超过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则违背了合理避税的初衷,这样的方案应不予采纳。事实上,即便采用合理避税方案,目前高名义工资在一定程度上是以高个税为代价而实现的。但从长远看,较高水平的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可以较大程度降低企业利润,效益性原则得以体现。根据以上原则,合资炼厂与第三方外部财税咨询机构经过详细测算,确认如下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的应纳税项和免税项,并得到当地税务部门认可。

其中,如基本工资设定为1,则应纳税项为1.35,免税项为0.65,薪酬总额为3。根据测算,每月个税缴纳额为前述薪酬总额的25%。不难看出,应纳税项中各个项目基本按照税法条款逐一分列,完全合法;针对炼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有腐蚀以及连续作业等特点,在应纳税项中专门设立额外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项,完全合理;虽然高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对个税额度有影响,但25%的平均税率仍属于可控范围,公司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隐性效果会逐渐显现,效益性原则得到较好兼顾。

综上所述,个税最优化方案设计作为企业总体纳税筹划工作之一,鉴于其对提留合资公司中方人员工资产生的影响,需要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通力合作,以公司内外部政策环境为依托,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达到覆盖中方人工费用、节税、回收成本的目的。面对资源国日益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在建立个税筹划方案时,应坚持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以乍得合资炼厂项目为例,目前的个税方案已经充分发挥了资源国所在地区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两国签署协议所给予的权限,再优化的调整余地较小。随着中国政府和民间资本和技术源源不断地注入到当地经济活动中,中资企业在乍得各行业领域已经逐步获取相应话语权。为保护包括中国石油在内的中资企业的投资利益,我国政府应当思考与资源国签署个税互勉协议的可行性,避免企业和个人重复课税。

参考文献

[1]乍得共和国通用税法.le Droit de l’Afrique网,http:///index.php/content/view/95/197/。

[2]有关个人所得税中津贴、补贴和赔偿金的应税问题的回复.乍得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资料室,2003-12-3

[3]乍得政府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官网,http:///

[4]赵倩.浅议当代企业合理避税的路径和方法[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7)

第5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如何掌控税收筹划的风险呢?

要税收筹划,不要避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税收筹划应合法,这是税收筹划赖于生存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具体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必须符合税收政策的引导趋势,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使得企业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其次,操作过程注意“度 ”的把握,认识并划清与偷、逃、骗税等其他减税方式之间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减税;再次,纳税人开展税收筹划,需要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既然税收筹划要在不违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进行,那么筹划行为离不合法的距离越远越好,这也是纳税人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

在操作过程中,要税收筹划,不要避税。

国家在制定税法有关法规、政策和制度时,不仅对纳税人的节税有所预期,而且正是希望通过纳税人的节税行为使得全社会的资源配置与收入分配等符合政府的税收导向。避税与税收筹划的目的虽然都是为了减轻税负负担,但两者是有根本性的区别的。

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疏漏或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筹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税虽不违法,只是利用税法漏洞,但是它是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

税收筹划是完全合法的,是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与鼓励的。举两个不同的例子。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酒税,采取了少喝葡萄酒多喝矿泉水的行动。这种税负减少是正当的,因为限制饮酒本来就是国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负担税收。另一个例子是说,有一个人针对国家课征遗产税,在生前尽可能地把财产分割出去。这是不正当的避税,因为背离了政府的政策导向。所以许多国家在课征遗产税的同时兼征赠予税,借以堵塞人们生前分割财产逃避税负的漏洞。

实践中对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区分有时不像理论上那样容易,特别是具体到某一种特定行为时,避税和税收筹划的界限常常难以分清,导致企业在具体进行税收筹划时,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税法的漏洞施行一些避税行为。显然,企业实行“避税”行为获得的利益并不是税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恰恰相反,它是立法者力求避免的。因此,如果纳税人不能很好地分清避税与税收筹划的区别,在实施税收筹划时过了“线”,将会面临筹划失败的风险。

防止被税务机关“误解”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是合法的。纳税人依据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展开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具体的组织实施,都是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的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

在这一“认定”过程中存在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并非偶然。首先,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收政策执行的偏差。多数税收制度一般只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具体的税收条款设置不完善,无法涵盖所有的税收事项;或者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税法尚未根据变化了的客观实际做出相应的调整。其次,税法对具体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也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第三,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也是导致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所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来自一些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冲突与行为障碍。即使是真正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极有可能被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视为恶意避税行为而加以查处。

这就需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征和具体要求。税收筹划人员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要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税收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好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税收筹划,聘请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士可以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不能只盯个别税种

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国家对流转额征流转税,对所得额征所得税,对财产要征财产税。各个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如果只顾及到某个税种筹划的利益,而忽略其他税种的税负,就会造成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致使企业整体税负上升。

税收筹划应属于企业财务管理范畴,它的目标是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所以在考虑税收成本降低的同时,也应考虑该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是否引发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企业应该采取能带来绝对收益的税收筹划方案。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失去因选择该筹划方案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如果认为税收负担最少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也可能最终导致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使得税收筹划面临失败的风险。

莫忽视延缓缴税

第6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摘要:在通货膨胀的压力下,企业控制经营成本的难度越来越大,而做好税收筹划则是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一个有效措施。本文对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必须注意防范涉税风险及规避方式作出探究。

关键词 :税收筹划;涉税风险;规避

一、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涉税风险

1.法律风险

企业本身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一旦这个目标出现偏离,企业很可能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而采取另外一种极端的方式,那就是逃税、偷税。尽管这种方式下企业可能会短期内减少一定的税负,但这种方式可能需要承担法律风险,包括故意偷税风险、纳税筹划风险等。

2.经济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产生的涉税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因不当筹划而多交税。这种风险状态下,企业尽管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但由于多缴税与其进行税收筹划的初衷相违背,而使自身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比如,很多企业不了解最新的税收条例,而造成多缴税的风险。

3.心理风险

不少纳税人在面临税务机关稽查时,往往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生怕因自己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有意无意的行为而被戴上偷漏税的帽子,这种心理上的负担,笔者称之为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的心理风险。如果企业能够正确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资料留存齐全,账目清晰,即使税务机关稽查,企业也不用担心涉税风险。

二、企业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1.税收筹划方案实施条件的变化

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经常会面临环境的变化,包括企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就企业自身而言,一旦企业税收筹划的预期经营活动发生改变,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将失去最基础的依据,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将可能无法继续享受,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最终结果与企业预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从企业外部环境来说,首先税收政策的变化,出于发展战略的要求,一些税收政策将不断调整变化,这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其次,宏观经济的波动,也会对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影响。这种因素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制约性较大,也最为直接,无疑将增加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2.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企业在税收征纳管理上,往往处于被动的一方,相关权利义务并不对等,对某一涉税事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主观认定。若企业一项正确的税收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漏税,则企业将承受一定的法律责任。

3.税收筹划人员技能差距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本身有漏洞

税收筹划是一门高技术要求的工作,需要高素质、综合性的税收筹划人员。一些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往往是由财务人员全程主导的。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因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活动,而对整个税收筹划的工作缺乏一个整体的认识,也往往出现只注重某个税种的规避,而忽略了企业整体税种的要求,而给企业整体利益带来损害。

4.税收筹划的全部成本较难估计

由于税收筹划存在的不确定性较多,再加上税收筹划所要考虑的成本内容较为广泛,而且也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对企业税收筹划而言,其税收筹划所涉及的全部成本实难为企业所估计到。笔者碰到过一些案例,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往往较为片面地追求税收节约了多少,而很少将关注重点放在税收的全部成本估计。

5.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部门之间沟通不畅

企业各职能部门因岗位分工、工作职责不同,各部门之间存在局部利益的考虑。一些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各职能部门均推脱工作任务,不愿接受或承担税收筹划工作的风险,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沟通不畅,使得企业税收筹划在整体衔接上出现缺位或缺失的情况,从而造成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

三、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规避涉税风险的措施

1.认真学习税收政策并且准确把握税收政策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就是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特点,及时把握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动,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原则性和规则性。从某个角度来讲,税收筹划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发展状况的不断变化,以寻求企业在税收缴纳上的平衡点,从而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2.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征纳关系

企业应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平衡好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努力适应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寻求税务机关的指导和帮助。同时,企业在与税务机关打交道时,需要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甚至在每一个新规划方案实施前,抱着真诚的态度咨询税务机关以获得其认可和批准,最终实现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双赢”。

3.大力提高纳税筹划人员及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人员的素质

一方面,企业应做好高素质的税务规划与风险管理人才的引进工作,一位优秀的税收筹划人才可以结合企业的现实需要,设计出最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帮助企业最大程度地获得利益。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做好自己内部税收筹划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税收、会计、金融、商业管理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甚至还要培训税收筹划人员的流程管理知识,同时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从而使企业能够做好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有效应对税收筹划涉税风险。

4.注意纳税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

在设计和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不应只考虑降低税收成本,而忽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还应综合考虑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的效益。因此,作为税收筹划方案选择的决策者,企业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5.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与配合

一方面,纳税筹划风险管理小组应当在企业管理层的组织下,定期与各业务部门进行交流,共享各自掌握的信息并进行讨论,并一协调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与其他领域的管理活动,分享各自的对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以及其他方面风险管理的建议;另一方面,企业应当建立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将其风险管理业绩与工资挂钩,以保证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李翠杰.企业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问题及应对措施.金融经济,2014.02.

第7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保证个人工资薪金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工资薪金纳税筹划的主要问题。我们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从减轻税收的负担,从维护单位和员工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做好各项筹划工作。

2011年6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这就是说,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以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新个税改革虽然使中低收入者的负担减少了不少,很多人都不需要纳税,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纳税筹划仍是相当重要的。

1 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又称税务筹划、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2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必要性

2.1 有助于纳税人维护自身的利益,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从纳税人方面看,有利于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可以节减纳税人税收。

2.2 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对于工资、薪金来说,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并不关心个人税前工资的多少,不关心自己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他们关心的是自己每月能从单位得到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只有这些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会对职工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2.3 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和实施税收法规

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他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纳税筹划人总是随时随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从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

3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3.1 工资薪金所得的含义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2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根据新个税改革,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纳税所得额,由九级累进税率改为七级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

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主要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使职工工资发放量尽量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或尽量降低纳税人适用税率的级次。具体方法有很多,主要有:

3.2.1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三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3.2.2 为职工提高公共福利进行筹划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①提供交通服务。②提供免费午餐。③为职工提供宿舍,企业可购建福利性住房给职工居住。④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⑤参加社会保险。⑥免费外出旅游。企业替职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3.2.3 采取均衡分摊法,可以达到少缴税款,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目的。

①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案例:甲和乙同属一个季节性生产企业,二人一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24000元,甲为行政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乙为车间工人,一年工作四个月,这四个月期间乙每月可得工资6000元。若按实际情况,甲乙纳税情况大相径庭,甲每月低于35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乙在工作四个月中每月应纳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假如乙和该企业达成一项协议,将24000元年工资平均分摊到各月,即在不生产的月份照发工资,则乙就会与甲一样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不少企业内部业绩考核时,多是年终一次性兑现奖金及福利补助。这样,就势必造成发放月份税收增多的现象。如果将按年考核改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季度按月兑现收入,那么,职工缴纳的税收就会下降,在企业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职工的收入会增多。

案例:甲是某单位一部门负责人,月工资2500元,该负责人年底目标管理奖6000元,如果奖金年底一次发放,则甲应纳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如果该单位按月发放奖金,则每月工资为6000/12+2500=3000元,低于3500元则无需纳税。

为实现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

总之,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通过筹划寻找最佳方案,以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实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高文蕊.浅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山东煤炭科技,2011,(1):244.

[3]张怀周.浅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09,(9):19-20.

[4]赵晓蓉.关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J].新会计,2009,(9):57.

[5]宋效中.企业纳税筹划[M].机械工业出版社.

第8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个税;捐赠方式;捐赠方向;捐赠数额

1捐赠方式的筹划

为了防止虚假捐赠骗取国家税款的违法行为发生,税法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个人只有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才能享受税前扣除30%,换句话说,直接捐赠不能适用税前扣除,所以,我们在筹划纳税人的捐赠方式时,应尽可能选择间接捐赠,即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避免直接捐赠。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假设小明是一名大学老师,也是一个充满爱心的公民。他在取得收入的同r,经常也向贫困地区的儿童进行“一对一”的帮扶,同时捐一些钱和物。最近,小明刚领了因8月份暑期在外兼职讲课取得的一次性劳务报酬5000元,打算把其中的3000元通过汇款的方式直接捐赠给贫困地区的儿童。上例中小明所进行的“一对一”的帮扶是直接捐赠,不能适用税前扣除的规定,所以他的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若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即小明通过民政部门进行公益性捐赠,则按照税法规定,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5000×(120%)×30%=1200元。因小明的实际捐赠额3000元大于扣除限额1200元,所以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由此可见,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小明可节税640元(1200560)。

当然,间接捐赠只有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才能适用税前扣除,如果是企业、电视台等营利机构,同样捐赠额无法税前扣除。另外,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捐赠方向和领域的筹划

假设上述案例中小明选择将3000元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那么就可以适用税法中全额扣除的规定,那么应纳税额为[5000×(120%)3000]×20%=200元。相比之前的方案,小明又可节税360元(560200)。那么,有哪些项目是可以享受税前全额扣除的呢?税法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的特殊项目有: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当纳税人没有特定的捐赠目标和对象时,应尽量选择可税前全额扣除的方向和领域。

3捐赠数额的筹划

纳税人打算捐赠多少数额,这取决于他的收入和捐赠的意愿,但我们可以在纳税人捐赠数额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分期捐赠和分项目捐赠来帮纳税人实现节税。

3.1分期捐赠筹划法

由于大部分情况下,公益性捐赠是限额扣除,即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不能进行扣除,因此,纳税人可考虑将一次性捐赠分解成多次捐赠,在有收入的不同时期来进行捐赠,收入多时多捐,收入少时少捐,这样可以争取最大限度的税前扣除,减少税基,减轻税负。假设上述案例中的小明除了8月份以外,9月份在外兼职给企业进行业务咨询又取得了一次性劳务报酬5000元,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00元,我们应该怎样帮他筹划呢?对于小明该如何进行捐赠,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假设8月份一次性捐赠3000元,则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0%即5000×(120%)×30%=1200元,8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9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360元(560+800)。方案二:假设8月份捐赠1200元,9月份捐赠1800元,则8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9月份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120元(560+560)。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40元(13601120)。

3.2分项目捐赠筹划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制,在计算捐赠扣除时,属于哪个项目所得的捐赠,就应从哪个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捐赠额,然后再按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纳税人同期取得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应税项目的收入时,又该如何筹划呢?假设上例中小明8月在学校取得工资收入10000元,在外讲课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同样,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3000元,那么他至少面临三种选择:第一,用工资收入捐赠;第二,用劳务报酬捐赠;第三,用工资和劳务报酬收入进行组合捐赠。那么,此时又该如何筹划呢?方案一:用工资捐赠,则限额为(100003500)×30%=1950元,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1950)×20%555=35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20%=80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155元(355+800)。方案二:用劳务报酬捐赠,则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20%555=74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1200]×20%=56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1305元(745+560)。方案三:用工资捐赠1950元,用劳务报酬收入捐赠1050元,则工资应纳税额为(1000035001950)×20%555=355元,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5000×(120%)1050]×20%=590元,应纳税额合计为945元(355+590)。由上可知,选择方案三最节税。因此,当纳税人同时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收入时,把捐赠额在不同项目之间适当划分,可扩大税前扣除,起到节税效果。

参考文献:

第9篇:个税筹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 二手住房; 边际税负成本率; 变动税负

伴随着央行每一次的利率调整,房奴们的心情也随之震荡。利息,作为购房贷款的持有成本,是购房贷款人(本文专指居民个人)在进行贷款决策时考虑的首要因素。但对于购买二手住房(以下简称二手房)所需要的贷款,另一种资金成本——税负成本(由于贷款额度增加而增加的购房税负)很容易被忽略。经过笔者研究,其重要性不亚于利息,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

一、二手房交易的纳税筹划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由于税负转嫁性的特点,无论法律上如何规定,这部分税负最终由购房者承担,构成购房成本的一部分。购房者基于理性的考虑,都会对税负进行筹划,使负担最低。这三种税金均是比例税率,税率依从国家规定,因而筹划的焦点在于尽可能降低计税基础。

(一)计税基础的纳税筹划

1.网签价及其与评估价和指导价的关系

二手房的交易,必须将相关信息在房屋管理部门网站上备案,俗称“网签”。网签价,即网签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是交易的形式上(官方认定)的成交价①,通常,网签价就是本次交易的计税基础。

为避免网签价过低而导致税费流失,税务局对其辖区内的二手房交易的计税基础规定了一个最低标准,称指导价,即网签价不得低于指导价。

如果购房者自有资金不足,需要申请购房贷款,接受申请的银行将对该房进行评估。由于评估的依据、方法不同,评估价也不尽相同。按照相关规定,评估价不得高于网签价。

2.计税基础的确定

针对购房贷款,国家规定了最高贷款比例②,即:

贷款额度≤评估价×最高贷款比例

因此,在特定贷款额度下:

最低评估价=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

由于网签价不得低于指导价,也不得低于评估价,因此实务中,纳税人会按照最低额度来确定网签价:

网签价=Max(最低评估价,指导价)=Max(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指导价) (1)

(二)税率与最高贷款比例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现行规定,二手房交易中个税、营业税、契税税率,因“该房产是否买方唯一住房”、“房产面积”、“是否是卖方唯一住房”、“卖方是否持有满5年”等因素不同而不同。在计算中,又必须考虑最高贷款比例。因此,笔者综合列表如表1(表1是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编制的,如遇政策调整,后文资金成本的计算结果将有所不同,但其原理一致)。特定二手房交易,适用税率与最高贷款比例均能在表中唯一对应。

(三)购房贷款的税负成本

从公式(1)可以看出,当购房贷款额度增加,可能导致网签价的升高,从而可能增加交易税负。由于贷款而增加的交易税负,本文称购房贷款的税负成本。由于营业税可能是全额计税,也可能差额计税,下文分这两种情况分别对贷款的税负成本进行研究。

二、全额计税情形下的贷款税负成本研究

(一)“非超额贷款”额度及其税负成本

当“贷款额度≤指导价×最高贷款比例”时,即:

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指导价

根据公式(1)得:

计税基础=网签价=Max(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指导价)=指导价

此时交易税负最低,等于“指导价×适用税率”。这个数值不受贷款额度的影响,即在这个额度内的贷款,其边际税负成本为0。本文将此部分贷款称“非超额贷款”,所以:

“非超额贷款”最高数额=指导价×最高贷款比例

(2)

(二)“超额贷款”额度及其税负成本

1.“超额贷款”对税负数额的影响

高于公式(2)数额的贷款,本文称“超额贷款”,它们对税负数额的影响如何呢?对此计算如下:

当:贷款额度>指导价×最高贷款比例

即:购房贷款数额/最高贷款比例>指导价

此时:计税基础=Max(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指导价)=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

因此:计税基础=“超额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

税负=计税基础×税率=“超额贷款”×税率/最高贷款比例 (3)

很明显,特定数额“超额贷款”增加的税负,是最高贷款比例与总税率共同作用的结果。换句话说,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最高贷款比例越低,税率越高,同样额度的“超额贷款”导致的税负增加越多。

2.“超额贷款取得资金”的税负成本率

要注意的是,交易税费需要在交易发生时缴纳,所以取得的“超额贷款”并不是取得的可用于支付的资金,还必须扣除税负本身。即:

“超额贷款”取得资金额=“超额贷款”-税负

因此:

“超额贷款取得资金”的边际税负成本率=税负/“超额贷款”取得资金额

=税负/(“超额贷款”-税负)

将公式(3)代入,得:

“超额贷款取得资金”的边际税负成本率= (“超额贷款”×税率/最高贷款比例)/(“超额贷款”-“超额贷款”×税率/最高贷款比例)=税率/(最高贷款比例-税率) (4)

公式(4)中的“税率”,指那些评估价增加而增加计税基础的各种税种税率之和,不包括不受贷款额度影响的税负。在全额计税情形下,个税、契税与营业税计税基础都随评估价增加而增加,即:

全额计税情形下“超额贷款取得资金”的边际税负成本率=(个税税率+契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最高贷款比例-(个税税率+契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5)

三、差额计税情形下的贷款税负成本研究

对于卖方持有超过5年但面积在140m2以上的个人住房,其营业税按差额计征,即:如果本次交易网签价低于卖方原取得房产时的成本价,本次交易营业税为0;如果本次交易网签价高于卖方原取得房产时的成本价,本次交易营业税等于“(网签价-成本价)×营业税税率”。个税与契税的税负仍全额计税。

(一)成本价低于指导价的差额计税贷款税负成本研究

当成本价低于指导价时,差额计税与全额计税虽然总税负不同,但对于“非超额贷款”最高额度及“非超额贷款”税负成本的测算则完全一致:

1.“非超额贷款”额度及其税负成本

当成本价低于指导价时,纳税人设计“评估价=网签价=指导价”,能满足不超过“指导价×最高贷款比例”额度内的贷款需求。此时税负总额与全额计税下略有不同,等于“(指导价-成本价)×营业税税率+指导价×(个税税率+契税税率)”,但由于这个数值不受贷款数额的影响,所以在这个额度内的购房贷款没有税负成本。

2.“超额贷款”额度及其税负成本

当贷款额度超过“指导价×最高贷款比例”时,由于评估价高于指导价,因而计税基础不再是指导价,而是评估价。此时:

总税额=(评估价-成本价)×营业税税率+评估价×(个税税率+契税税率)=评估价×(营业税税率+个税税率+契税税率)-成本价×营业税税率

税负=“超额贷款”×税率/最高贷款比例

这个结果与公式(3)一致,因此最后的结果也与公式(5)一致,即:

成本价低于指导价时的差额计税情形下“超额贷款取得资金”的边际税负成本率=(个税税率+契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最高贷款比例-(个税税率+契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6)

(二)成本价高于指导价的差额计税贷款税负成本研究

当成本价高于指导价时,“超额贷款”的边际税负成本率计算与前面有很大的不同:

1.“非超额贷款”额度及其税负成本

“非超额贷款”最高额度=指导价×最高贷款比例

其计算过程与前面相同,不再赘述。

2.“超额贷款I”额度及其税负成本

当购房者所需贷款额度增加,超过“指导价×最高贷款比例”,但低于“成本价×最高贷款比例”时(本文称“超额贷款I”),营业税额为0。

个税和契税的计税基础等于网签价,此时:

网签价=Max(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指导价)=贷款额度/最高贷款比例≤成本价

根据公式(4):

成本价高于指导价的差额计税情形下“超额贷款I取得资金”边际税负成本率=(个税税率+契税税率)/[最高贷款比例-(个税税率+契税税率)] (7)

3.“超额贷款II”额度及其税负成本

当“超额贷款I”额度仍不能满足购房者的资金需求时,我们继续增加网签价,并且超过了成本价,本文称这部分贷款为“超额贷款II”。此时,个税、契税、营业税的计税基础和税负均随之增加,因此:

成本价高于指导价的差额计税情形下“超额贷款II取得资金”的边际税负成本率=(个税税率+契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最高贷款比例-(个税税率+契税税率+营业税税率)] (8)

四、不同二手房交易购房贷款取得资金税负成本计算结果

根据目前北京市购房贷款与税负的相关规定,利用上述公式,结合表1,实务中不同二手住房交易中,贷款取得资金的边际税负成本率计算结果如表2、表3。其中,表2为全额计税情形下的结果,表3为差额计税情形下(适用于面积在140m2以上且买方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二手房交易)的结果。

五、比较资金成本,正确作出融资决策

表2、表3的结果显示:特定交易的适用税率越高、最低首付比例越高,购房贷款取得资金的税负成本就越高。因此,如果其他更低资金成本的融资方式可行,则可以减少购房贷款数额,辅以其他的融资方式,以降低购房总成本。常见的其他融资方式有民间信贷、其他个人财产的抵押(质押)贷款、个人信用贷款等。下面举例说明融资决策过程。

(一)融资决策举例

甲已有住房一套,为方便孩子上学,欲购乙的商品房一套,该房位于北京,系乙3年前购入,面积为60m2。税务核定该房产指导价为150万元,银行的最高评估价为200万元,当前购房贷款利率为6%。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10万元③,甲自有资金为149.2万元,并且只能申请商业贷款。除本住宅外,乙另有住房一套。那么甲应该如何筹集所缺资金?(不考虑个税、所得税、契税以外的其他费用)

1.全部申请购房贷款(方案I)

根据上述条件,从表1可以看出,此次交易适用的总税率为9.6%,贷款最高比例为40%。

假设总贷款额为M,甲的总资金量为(M+149.2)万元,共需支付房款及相关税费(210+M÷0.4×9.6%)万元,因此,最低贷款额M应满足:

M+149.2=210+M÷0.4×9.6%

计算得:M=80(万元)

即:该次交易的网签价确定为最低200万元(80÷0.4),高于指导价,评估价也确定为200万元,能够获得银行批准。

此时,交易税负=200×9.6%=19.2(万元)

2.考虑其他融资方式(方案II)

假设某银行可以给甲提供为期1年的个人信用贷款,额度为20万元,利率为10%。甲预计1年内有能力偿还20万元贷款。甲考虑是否部分信用贷款以减少购房贷款,测算过程如下:

(1)申请“非超额贷款”

根据表2,“非超额贷款”额度=150×0.4=60(万元)

此时交易税负=150×9.6%=14.4(万元)

贷款60万元后,甲的总资金量为209.2万元(149.2+60),购房成本总额为224.4万元(210+14.4),甲的资金缺口为15.2万元(224.4-209.2),仍需进一步融资。

(2)比较资金成本,正确作出融资决策

“超额贷款取得资金”年度总资金成本率=④边际税负成本率×(1+银行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

根据表3,本例中“边际税负成本率”取值为31.58%,即:

“超额贷款取得资金”年度总资金成本率=31.58%×(1+6%)+6%=39.47%

这个结果明显高于信用贷款1年利率10%。又由于甲有能力1年内偿还15.2万元贷款本息,因此,对这部分资金需求甲应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方案II:申请购房贷款60万元与信用贷款15.2万元。

3.节约的成本

方案I:申请购房贷款80万元,其中,60万元的“非超额贷款”,20万元的“超额贷款”。若1年后偿还超额贷款20万元,本息共计21.2万元(20+20×6%)。

方案II:申请购房贷款60万元和信用贷款15.2万元。若1年后偿还信用贷款,本息共16.72万元(15.2+15.2×10%)。

与方案I相比,方案II节约成本4.48万元(21.2

-16.72)。

从这个结果可以看出,针对仅仅15.2万元的资金缺口,采用个人信用贷款代替购房贷款,节约的资金可能高达4.48万元!

(二)融资决策时应考虑的问题

一是进行融资决策时,不同额度内的资金需求,其边际资金成本率不同,因此要分别计算、进行比对。比对时,只需要对不同方案的边际资金成本率进行测算,而不必计算出节约成本的额度。上例中计算节约成本额度只为说明融资决策的重要性,并非进行融资决策时的必要过程。

二是在各种融资方式中,购房贷款的利率较低,但可能有税负成本。其他融资方式一般没有税负成本,但通常利率较高。因此,在特定个人二手房交易中,其超额贷款取得资金的边际税负成本率越高,就越有必要采用其他融资方式代替购房贷款方式,节约的成本也可能更多。因此,有必要对不同额度区间内的资金需要量采用不同的融资方式,以减少购房总成本。

三是购房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30年,而其他的个人融资方式通常不能满足此要求,因此,必须考虑贷款人较短期限内的还款能力,否则其他融资方式将产生违约成本。

【参考文献】

[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S].京财税〔2003〕732号,2003.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0〕94号,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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