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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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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的意义

第1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摘 要 银行业税收法律制度是一国对其银行业征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总称,其对银行业税种、税率及有关税务处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绩效成果和持续发展水平。因此,从参与全球竞争的高度来研究银行业税收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对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银行业 税收法律制度 一般理论

传统上,银行业的主要功能包括吸收客户存款、为客户收取和兑付支票、及时记账或其他类似的对客户借贷所作的记录、以及贷款。此时,银行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于其所收取的存款支付利率与贷出款项利率之间的“差额”。但现代银行的收入更多的是来自于范围愈广的金融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现代税收法律制度并不倾向于试图对“银行业”给出一个全面的法定概念,而是将中央银行或其他相关监管当局在实践中作如此对待的业务视为银行业务。同时,其还更倾向于遵循公认的对银行利润的“最佳”会计处理办法(如国际会计标准),而不是制定单独和不同的税收规定。比如就银行的资产收入而言,其对利息通常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征税,而且折让和溢价一般也会按权责发生制纳税。

总的来说,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业税收法律制度虽然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是以确保本国银行业整体稳定为终极目标的。比如就贷款违约风险而言,因为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最关心的还是纳税人之间是否有公平地分摊税负,故其通常会尽可能地采取中间态度(包括税收立法可能会全额接受被证明是坏账的法定准备金)。

总的来说,目前涉及银行业的一般税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的课税基础

(一)资产的实现结果

银行的资产通常由固定资产(如建筑、厂房和机械以及在子公司的股份)和流动资产(如预付款和贷款,银行需维持并用其进行投资以满足可能出现的支付要求的资金,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资产等)构成。

其中,固定资产的收益和损失一般会作为应税项目列账,在税收立法上与其他投资生意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的列账方式基本一致,但流动资产中的预付款、贷款坏账或其他问题债务的处理等方面则会不尽相同,比如虽然在债权更新、债权转让、互换和证券化等特定情况下出现的亏损原则上应该在当期列账并作税收处理,但实践中常会因出现互换、证券化未按公平正常的关系价格进行而无法真正得以实现。

(二)规费和其他收入

银行通常是从其服务活动中取得规费和其他收入的,如传统的零售银行服务(包括支票账户,信用卡和汇划等)、可比资本服务(包括保险箱,证券代管或托管,和税收咨询等)、对公司客户的资本市场服务(包括兼并和收购支持,承销,以及外汇支持等)、资信调查和担保、债务贴现等。从商业会计和税收目的的角度来看,一国的法律制度通常会规定这种收入在已经取得或作为应收款时即应列账。但如果这项收入是作为预付款、透支垫付或者担保支付,而且会持续长达几年时间的,其应同样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向后分摊。

(三)银行的应付利息

如前所述,银行的应付利息在正常的商业过程中依法可按权责发生制作税前扣除,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除外,如会被认为带有银行股本股息部分或全部特征的会员除息。一般来说,当高于正常商业利率支付利息或者利息金额取决于贷款公司的经营结果时,多数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不承认这种利息付款的(在这里,法律对银行的税收做法与对一般公司的没有区别),但不被承认的付款仍可按与股息或分配利润相同的方式缴税。同时,在“有限追索权”或“无追索权”贷款(即放款银行没有权利从借款人的所有资产上收回全部的贷款利息和本金)的特例中,可能会适用类似的不承认规则,但银行核心股本的利息原则上不能作税前扣除。

二、减损债务的处理

对银行来说,减损债务(即被判定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可收回的债务)的税收处理是特别重要的,因此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对坏账的专项准备金给予税收减免(当然,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有额度等方面的限制)。但如果该债务在此后得以偿还或减损债务的准备金被认为过高,银行方面通常还是会被依法追缴或要求补缴已经减免了的税款。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制实践和探索来看,处理减损债务的最佳做法应该是将相关的未付利息在贷款暂记账上进行冲抵(这样就避开了利润和损失的计算),或先从计税利润中扣除,但之后收到的任何利息都要再行缴税。

同时,有一些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并未对此规定任何客观的量化指导原则,而是直接用商业会计做法来确定相关的待遇,比如允许为减损债务提供一般和专项准备金(但通常不允许超过某个总体上限),虽然会接受根据商业账户列示的减损债务的专项准备金,但其往往不会再允许为潜在减损债务提取一般准备金。同时,对大额债务,它们会要求对其质量进行评估;对大量的小额债务(如信用卡业务中的相关债务),它们可能会允许税务执法部门根据经验对其总体价值进行合理计算。

此外,有些税收立法通常还会规定当双方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时,应限制对减损债务的税收减免。具体而言,当仅仅因为银行在公司债务重组中接受了一项贷款微本互换,双方即在税收上被认为有“关联”时,可保留坏账减免,而且当仅仅因为银行作为其真实的风险资本业务的一部分购买了股本而被认定为当事方之间相互“关联”时,也可以享受相同的保护措施;但如果在公司债务的重组过程中,银行以贷款换取股权(通常会低于原来贷款价值)后,试图在其银行业务中利用这种股票(如将其放入贷款组合中),那么在税收处理上就可以将该贷款视为已经“出售”,并在税收方面与其他类似资产作同等对待。不过,如果银行接受股票只是为了之后的有序实现,这种股票就可以作为预付贷款来对待,即以原贷款的票面价值计,如果之后低于其成本的,则可按预估的实现价值来计算。

三、金融工具的调整

一般来说,衍生产品和其他类似金融工具可被分为三大类:其一是利率、汇率和其他与市场价格有关的工具;其二是其他承诺;其三是保证和类似的或有负债。 银行使用这些金融工具的方式则主要有六种:第一是将它们在“场外”提供给客户;第二是以股票或期货交易所会员的身份使用;第三是作为造市者;第四是作为银行间拆借市场上的借贷方;第五是利用其账户进行对冲、投资或套利;第六是作为中介,如提供收取费用的担保。从世界范围的税收法律制度来看,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对银行所持有的这些工具进行市值调整,即收付款项按到期应付进行列账,合约则按照公平价值(即一方将合同公平地出售给知情且情愿的交易对方时,能够获得或愿意支付的价值)来记账。

但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通常都会规定在满足以下两种情况时,可以对这些工具适用权责发生制:其一是有记录或其他具体证据证明该工具确实是用于避险的;其二是避险的另一方没有按照市值调整。

四、涉外的特别规则

(一)外汇收益和损失

一般来说,大部分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会要求银行以国内货币记账,而且货币项目上的外汇收益和损失(这是银行资产和负债的主要来源之一)应按资产负债表上的日期计算,并作为应税利润或损失进行相应列账。具体而言,有形资产(如建筑物和机械设备)和无形资产(如子公司的股本)的外汇成本应按购买日期计算,而且其发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在处置时即应列账。但当固定资产以相关外币贷款进行避险时,其作为避险工具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是可以抵销的,并且只有货币项目上的净收益或损失才能作应税列账。

(二)双重征税抵免

在税收冲抵方面,对银行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企业基本相同,即对境外所得在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允许抵免(或根据一些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对其予以税收饶让)。这种国外缴税抵免额以其从国内经济中取得的收入在国内税收制度下应该支付的税款为限,超额部分一般会作为实际成本从总收入中扣除。就目前来看,很多国家只允许在一个自定的限度内(如15%),对利息收入缴纳的国外税款作税收抵免。其中,那些只允许给予居民企业税收冲抵优惠的国家,通常也会将这种减免待遇扩展到外国居民银行的国内分行所开展的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上。

此外,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在适用税收法律制度时还会出现一些特殊问题,如银行的应税利润仅限于其存款和贷款利率之间的净差额的同时,外国预提税却要按从国外收到的利息总额征收。虽然有些国家为尽可能确保税收冲抵优惠只给予利润差额制定了特殊条款,但这种做法往往会掩盖银行在其国内业务中取得的利润。因此,当不可能将特定存款和特定贷款一一对应时,一国的税收立法通常会对预估融资成本进行扣除,并规定只对这样计算出来的净差额允许双重税收抵免。

(三)对外国银行子公司和分行的征税

总的来说,目前大部分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都尽可能地在所得税和转移定价方面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指导原则。例如,虽然分行向外国总部支付的利息通常在纳税方面是不予承认的,但考虑到借贷是银行的主要业务,对正常银行业务过程中所提供贷款的应付利息还是承认的。不过,对分行的自由资本仍然不予承认。

而且,转移定价还给跨国银行的征税工作带来了一个特殊问题:虽然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都规定了对关联法人之间的交易不予抵税,但由于金融电子化的全面普及已使得信息、指令、资产和负债能够在国家边界之间自由且秘密地转移,所以该条款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相当差。

第2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一、两种税会关系模式

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相关利益者提供会计信息,有助于相关利益者进行科学的决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而税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纳税义务人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

纵观世界各国的税会制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税务定向会计,采用税务决定原则,会计核算服从于税务核算的需要。其强调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财务报表满足整个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远比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重要。因此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又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执业界几乎没有制定准则的余地。另一类是企业定向会计,采用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相分离的原则,会计核算服从于相关利益者,税务核算服从于国家税收。在资本市场高度发达、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是为企业投资者服务。投资者要求按照公认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披露会计信息,这就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遵循财务会计准则,纳税时再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会计准则一般由公认的、独立的会计职业团体制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可以完全不受税收规定的限制。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曾经历过高度统一的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两者之间的目标日益背离。产生了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并走上了逐步分离的道路。

二、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表现

(一)收入确认与计量差异

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就会计而言是计算损益的基础,必须根据会计制度进行确认和计量;对税收而言,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收入,以准确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等。

1.由于确认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对于对外投资收益,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计算投资收益时,应根据被投资方当年的损益情况计算投资收益;对税收而言,企业应在被投资企业当年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计算投资收益,并且不得确认被投资企业的亏损。

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当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收入;对税收而言,必须按完工进度或完成工程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流转税及所得税。

2.由于确认原则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企业在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转收入,就会计而言,应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对税收而言,因发生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必须将试运行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企业将自制、委托加工收回商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分配、捐赠等,就会计而言,并未实现收益,所以应该以其成本转出,不确认收入;对税收而言,为防止税收链条的中断及纳税人避税,对此类业务一律视同销售,并按计税价格,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

国债到期利息收入,就会计而言,因其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计入企业的投资收益;对税收而言,购买并持有国债到期兑付支援国家建设,属于国家鼓励的经济行为,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计算企业纳税所得时不计入收入额。

企业收到国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时,就会计而言,因其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应按实际收到的退税计入企业的补贴收入;对税收而言,国家鼓励出口创汇,将在国内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符合国际惯例,所以对此项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通过科协合同登记的技术转让收入,就会计而言,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对税收而言,为鼓励企业的技术转让行为及增强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收入,免交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确认与计量差异

成本费用的确认计量,就会计而言是真实反映资产价值、计算损益的基础;对税收而言,成本费用是企业收入的抵减项目,与收入的差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

1.由于确认时间不同产生的差异

折旧费用,对会计而言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对税收而言,折旧费用一般只能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广告宣传费用,对会计而言,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支出,当然要按实际发生计入经营费用;对税收而言,为控制特定行业的广告宣传,只能按限额计入当年成本费用,超支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由于确认原则不同产生的差异

工资薪金费用,就会计而言,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人工支出,当然要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当中;对税收而言,为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度膨胀、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只能按规定限额计入当年的成本费用,超支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就会计而言,作为企业正常经营的交际应酬,当然要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对税收而言,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只能在规定限额内扣除,超支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随着市场中介服务的发展,就会计而言,佣金作为企业营销业务的正常支出,当然要计入企业经营费用;对税收而言,对于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只能按规定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三)特殊业务确认与计量差异

就会计而言,其收入支出的确认计量必须持之有据、言之有理,即必须坚持客观性和历史成本原则;对于没有实际发生的收入和支出不得计量。对税收而言,可以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对特定的收入和支出采取鼓励和限制政策,以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进步。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 以上的,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作为费用加计扣除;就会计而言,这种虚拟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作为费用确认计量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收在收入成本的确认计量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各自的目的、核算基础和处理依据不同造成的。从国际上来看,各国都在力图缩小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但两者的差异不可能完全消灭。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这种差异目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例如,近年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的“八项准备”,在税收上大部分是不予以确认的等等。

三、税会分离对税收征纳的影响

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往往会给税收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

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制度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另外,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取消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13项,税务部门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审核,这也增加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

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减少纳税,导致会计失真现象蔓延、社会财务诚信危机,导致税收流失。

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建议

现阶段,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还远未完成,税收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进一步凸显,能否发挥税收法规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护和监督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在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都亟待完善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地协调税会差异,恰当地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关系,把握好适度分离的“度”,把差异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范围,才能解决税会差异对税收监管造成的影响。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二)规范税法的部分内容

在税收立法上,对于会计与税收相同的概念用相同的表述,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的定义。目前会计改革内容较多,力度较大,更多地接近国际惯例,而税收制度也要对与会计相应的内容同步改革,对于会计中一些新出现的业务税法也应及时加以规范,多年以来,当会计法规与税法出现冲突时,总是会计服从税法,但目前情况是会计规则是国际性的,我国加入WTO需要我国的会计走向世界,而相当一部分税收法规则是国家性的,在这种情况下,税法应做一些让步。同时市场经济有一条最基本的原则是成本效益原则,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加大,势必会增加会计人员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和税务部门审核的工作量,造成纳税成本升高。

(三)加快发展税务机制

对于企业而言,在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差异缺乏足够的认识、难以正确申报的情况下,引进税务,利用税务人所具备的会计、税收法规、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帮助企业准确地申报纳税。这样可以减轻企业办理税收业务的工作量,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对税务机关来说,可以防止偷逃税的发生,减少税款流失。可以减少税务工作人员大量事务性的工作,腾出时间加强宏观税务管理工作。

第3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税收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一、问题综述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房地产税收制度则是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制度。我国的房地产税收种类繁杂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契税等。

任何一种税收制度中都必然存在两个经济主体,一个是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征税人,另一个是形形的纳税人。在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征税人是税务机关,纳税人是房地产的所有者。政府为了维持财政收入的平衡,需要收取税收;纳税人通过缴税,收入的绝对值减少了。所以在这里,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博弈关系。纳税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选择偷税漏税;同样征税人为了减少成本,可能会选择不检查,不监管等放任态度。从而导致偷税现象普遍。

在现有的房地产税收制度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1.税收种类繁多,重复收税严重。

经历了多次改革,国内房产税收种类包括营业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庞大的税种导致各种重复收税的发生,同时以费代税,以租代税等现象十分普遍。

2.分权体系混乱,缺乏激励机制。

房地产税收的收取归国家所有,所以在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大的积极性去重视房地产税收的缴纳。地方政府此时的角色就像是花别人的钱在给别人办事,效率必然不高,所以说存在着监管不严,放任不管的情况。

3.执法过程不严,偷税现象普遍。

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始终都是在一个法律或者制度的层面,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和征税人两方的利益。很多时候纳税人根本搞不清楚哪些需要缴税,哪些不需要。概念的不清晰导致逃避税收的心理加剧。所以在执法过程中阻力较大。

对此,我们采取博弈论的观点对房地产企业中的偷税行为进行分析讨论。

二、模型建立与分析

(一)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

根据前面的叙述,我们可以发现房地产企业可能在获悉税务部门是否对某项税种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偷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看作一个动态博弈。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我们可以用动态博弈模型的分析思路对偷税与反偷税过程进行分析。

1.基本假设

(1)假设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都知道对方做出决定需要的所有信息,即符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的基本假定。

(2)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的行动有先后次序。后行动者可以通过观察先行动方的行为获得有关其偏好、策略空间等信息来做出自己的选择。

(3)纳税人和征税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遵循利益最大化原则。

(4)地方政府机关具有资源有限性,对税收征管不可能完全覆盖。

2.模型的扩展型

根据上述假设,我们可以对两个博弈方各个策略的得益进行赋值来简化分析。我们假设政府(用A表示)首先选择检查时,企业(用B表示)仍然选择偷税时政府和企业的得益分别为(3,-3),企业选择不偷税时双方的得益为(2,-1);当政府选择不检查时,企业选择偷税时双方的得益为(1,0),选择不偷税时双方的得益为(3,-1)。

3.博弈模型的求解

从上述扩展型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博弈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监管部门的行动。第二部分是金融机构观测监管部门的行动内容之后选择的行动。

(1)纯策略纳什均衡

首先我们运用静态博弈中的纯策略纳什均衡的方法对该博弈进行分析。

当政府选择检查时,房地产企业选择不偷税的得益大于偷税的得益。当政府选择不检查时,房地产企业选择偷税的得益大于不偷税的得益。反之,当房地产企业选择偷税时,政府选择检查的得益大于不检查的得益。当房地产企业不选择偷税时,政府选择不检查的得益大于检查的得益。

综上可以看出,本博弈不存在纳什均衡,并没有一个均衡解可以在动态博弈中形成。

(2)子博弈逆推归纳法

前面提到当参与人的战略在每一个子博弈中都构成纳什均衡时,则形成“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也就是说,组成“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战略必须在每一个子博弈中都是最优的。也就是说政府在每个子博弈中达到纳什均衡后,再据此选择自己的最佳策略。

求解子博弈的均衡解我们可以采用逆推归纳法。

运用逆推归纳法,我们可以很好的解决纳什均衡不能排除不可信行为设定的问题。逆推归纳法的基本思想是,从动态博弈的最后一个阶段博弈方的行为开始分析,逐步倒退回前一个阶段相应博弈方的行为选择,一直到第一个阶段的分析方法。其逻辑基础是这样的:动态博弈中先行为的理性的博弈方,在前面阶段选择行为时必然会考虑后行为博弈方在后面阶段中将会怎样选择行为,而当后面阶段博弈方的选择确定以后,前一阶段博弈方的行为也就容易确定了。

对于该税收博弈,我们可以先看第一个子博弈。当政府选择检查时,房地产企业选择偷税的收益为-3,选择不偷税的收益为-1,显然企业会选择不偷税;同样当政府选择不检查时,企业选择偷税的收益为0,选择不偷税的收益为-1,因此房地产企业会选择偷税。政府知道企业的策略得益,于是考虑在企业不偷税的情况下自己选择检查时的收益为2,而在企业偷税的情况下选择不检查的收益为1可以看出,政府会选择检查。据此可以看出,政府的最优策略为检查。

逆推归纳法确定的各个博弈方在各阶段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后续阶段各个博弈方理性选择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自然排除了包含不可信的威胁或者承诺的可能性,因此它得出的结论是较为可靠的。

(二)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

在实际当中,税收博弈很有可能出现信息不完全的问题。房地产企业是否偷税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检查,而是取决于政府以多大概率检查。由此我们可以根据政府检查的概率大小,用概率范围表示出企业的理性博弈结果。这里的概率可以反映出政府是积极督查型还是消极待命型。

原则上企业是否偷税也存在一个概率,政府机关是否选择检查与企业以多大概率偷税有关,但是这里为了简化模型,仅仅考虑政府检查的概率,而将企业的行为极端化为要么偷税要么不偷税的两点分布。

1.基本假设

(1)假设政府和企业只知道自己的类型而不知道对方的真实类型,仅知道对方类型的概率分布,即符合不完全信息静态态博弈的基本假定。

(2)政府和企业能够正确预测到对方的选择是如何依赖其类型的。所以双方的目标即在给定自己的类型而且对方的类型依从概率分布的情况下,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收益。

(3)假定企业只有一种类型,并且能被政府机关所了解;政府有两种类型:积极督查型和消极待命型。积极督查型偏向于检查,反之偏向于不检查。

(4)假设积极督查型政府检查的概率为2/3,反之为1/3。消极待命型政府检查的概率为1/3,反之为2/3。

2.海萨尼转换

首先我们要对该博弈进行海萨尼转换,将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转换为完全但不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

我们需要引入一个虚拟的“自然”博弈方,也可以成为“博弈方0”,其作用是在博弈中进行实际博弈的博弈方选择之前,为每个实际博弈方按随机方式选择,或者说抽取他们各自的类型。这个“自然”博弈方让每个实际博弈方知道自己的类型,但不让全部或部分博弈方知道其他博弈方的类型。抽取的这些类型向量构成类型向量t=(积极督查型,消极待命型)。设“自然”抽取为政府抽取的类型为积极督查型的概率为P,反之为1-P。过程如图所示:

3.求解贝叶斯纳什均衡

为了简化模型,我们仅仅认为企业是否偷税与政府检查的概率大小有关,

因此,我们得到“自然”以一定概率分布抽得金融机构两种类型的得益矩阵分别为:

其中,W指企业的收入,t指税收的比例,q指偷税比例,k指政府的惩罚大小,k(0.5,2),F是指政府检查成本,这里视为固定值。

可以写出企业在偷税和不偷税两种选择下的期望收益函数:

E(偷税)=p+13W(1-t-kqt)+2-p3W(1-t+qt)

E(不偷税)=W(1-t)

只有当E(偷税)-E(不偷税)>0时,企业才会选择偷税。

经过计算可得,在本例中当p

时,企业选择偷税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不偷税的期望收益。由此可以说明,k越大,企业选择偷税的可能性就越小。可以看出,我们可以通过提高惩罚比例,以及整顿地方政府消极待命的作风,来降低企业的偷税动机。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模型的研究,我们基本了解了房地产企业偷税行为与政府检查行为的关系。

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我们从无纯策略纳什均衡解到子博弈纳什均衡,再通过逆推归纳得出在政府处罚力度较大,检查成本较低的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纳什均衡解。即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中,政府选择检查,企业选择不偷税是唯一的均衡解。这提醒我们,政府部门不妨大胆进行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减少检查成本。

通过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我们考虑了政府部门的类型,即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府部门:积极督查型和消极待命型。通过海萨尼转换,运用贝叶斯均衡,得出当政府为积极督查型的概率

p

时,企业会选择偷税行为,提高自身期望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两点建议:

1.提高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督查成本。

2.完善税制,整改地方政府消极待命的作风,完善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3年.

[2] 高彦民,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的博弈分析,东北财经大学,2012年.

第4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银行业;税收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8-0028-04

加入WTO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我国正逐步开放金融市场,银行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我国银行业如何面对竞争,除了自身加强经营管理外,极需一个公平、合理的税收政策环境。然而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和完善。因此,近期笔者以盐城市为例,对银行业税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目前银行业税收负担的基本情况

我国银行业税收政策是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期间虽经几次调整,但基本格局没有大的变化。目前银行业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约占所纳税额的90%。从调查情况看,内资银行业税收负担明显偏重,名目繁多的税费直接、间接加大了财务成本,税后利润减少,难以实现资本的有效积累,制约了我国银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

(一)银行业缴纳税金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盐城市金融业已成为第三产业增加值的主要增长点,银行业税收收入增长迅速,税收增速在2004、2005两年达到峰值,之后增速有所下降(详见表1)。但从不同类型银行机构的税负情况分析,存在以下主要特征:(1)国有商业银行是银行业纳税的主要贡献者,税负明显高于其它类型金融机构,约占纳税总额的70%~80%之间;(2)农村金融机构的税负同样显现上升趋势,尽管其机构遍布城乡,但纳税总额仍在相对低位徘徊,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得益于国家对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缴纳的地方税税额逐年增长,但对地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基本维持在7%左右(详见表2),相对稳定;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缴纳的各项收费(主要是地方政府非税收费)也是逐年增长,但对地方非税收入的贡献率由2002年的7.33%降至2007年的2.54%,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详见表3)。通过近年来盐城市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分析,虽然地方政府的税外收费不同程度加重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从总体上看,银行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是呈下降趋势。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地方间的税收分享比例,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相对下降,为弥补其下降的财政汲取能力,便通过对银行信贷流向的干预,导致了金融功能的财政化,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

(三)银行业总体税收负担分析

首先,按照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税前利润”计算,从表4可以看出,2002―2007年盐城市银行业的实际税负居高不下,总体税负在48%-139%之间,而以银行业发达的美国、日本为例,美国银行业是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度,最高税率为39%,平均税率为35%,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款;日本银行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0%,也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盐城市商业银行业承受了远高于外国同业的税负水平。

其次,通过对税收结构进行分析,可以发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盐城市银行业总体税负中的主体税重,约占纳税总额的90%左右(详见表5),盐城市银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负担呈逐年波动递增状,由2002年的87.18%升至2007年的91.58%;而在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中,国有商业银行两税占纳税比重最高,而农村金融机构则相对偏低(详见表6),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对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营业税率则下调至2%。因此,盐城市银行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主体是国有商业银行,而这类税种主要是上缴中央财政收入。

二、现行银行业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业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调查中发现,由于国内银行业仍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起步较晚,利润主要来自存贷款利差,贷款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80%以上,且近年来并没有出现明显弱化的趋势;尽管国家自2001年起调低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使其名义税率从8%调低到5%,降低了3个百分点,但现行银行业营业税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受费用开支、盈亏状况的影响,有利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而由于盈利再差也要缴纳营业税,客观上给银行业增添了沉重的税收负担,影响了银行业的长期稳健发展。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一部分没有盈利甚至亏损的政策性贷款,银行营业税负担过重也不利于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限制过多

银行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与其它行业差异较大,应该说,与银行业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和费用都应该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但现行银行税制对许多支出项目制定了过于严格的税前扣除标准,且税务部门审批周期较长,这些限制性规定不符合银行业防范经营风险的要求。呆账认定和核销标准过于严格,商业银行在呆账申报、核销时要涉及多个部门,要提供有关借款人营业执照吊销证明或公告、审计材料、法院判决书等数十种证明材料,而客观上银行难以做到,使得一些事实上的呆账因不符合条件而被排除在外,例如市某一国有商业银行2002-2007年呆、坏账累计核销54383万元,而市国税局实际同意税前扣除4949万元,税前扣除率仅为9%。

(三)现行会计政策使得银行业实际税负高于名义税负

现行会计政策规定,银行业应收未收利息逾期(含展期后)未满90天,银行应予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期90天以上,无论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于实际收到时计处当期损益。通常情况下,银行正常和逾期90天以内的贷款一旦逾期,其收息率是较低的,但银行仍要对虚增的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及附加,并对净利润中的虚增部分计征所得税,造成银行在没有应收利息收入的实际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却要垫付税金的奇怪现象。

(四)在抵债资产业务中,存在重复征税

银行在接收以物抵债业务时,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于受地方政府或借款企业的影响,抵债物的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往往高于实际价值,加之抵债物处理市场不够完善,抵债物很难变现;[1]即使变现,银行业还要缴纳各种税费,如:处置抵债资产而发生的销售或转让房地产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印花税等。由此可见,上述税收规定无形中加大银行业的成本,使得银行业既要承担抵债资产变现损失,又要承担多重征税,信贷资产价值难以实现。

(五)贷款拨备税收政策与国际惯例存在冲突

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我国《银行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9月9日国税总局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银行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而银行业作为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尤其是作为支持三农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远远大于这个数字,导致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

(六)内外资银行流转税税负不公平

从流转税看,我国目前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税。表面上看,内外资银行税收政策一致,但实际上,内资银行以人民币存贷款业务为主,中间业务不到总收入的10%,而外资银行以外汇转贷业务为主,中间业务比较发达,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50%左右,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2]此外,内资银行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银行则无此要求,外资银行享受了超国民待遇,使得内资银行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构成了对内资银行的“逆向歧视”。

三、完善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对策建议

如何完善银行业的税收制度,逐步减轻银行业的税收负担,为银行业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已成为当前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减低银行业税负短期会减少财政收入,长期则助推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有助于涵养税源。因此,建议对以下相关税收政策加以改进。

(一)改革营业税制度

1.逐步降低营业税税率。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税率在目前5%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由于各国有商业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为了不大幅度减少中央财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营业税税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到营业税税率降至2%,从而增强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不断提高资本充足率。待条件成熟时,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我国银行业的税收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2.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由于银行业属于特殊行业,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时,可以按利差净额(贷款利息收入减存款利息支出)征收,同时允许银行将代收邮电费、凭证手续费等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对金融机构的受托收款业务则按其受托收费减除支付给委托方款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3.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算方法。银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其利息收入不能等同于其他行业的收入,对银行业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应当将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有机结合。在会计核算时,对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项目的收益可采取权责发生制核算收入,以应收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3]对属于损失类贷款的应收利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以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

(二)完善所得税制度

要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取消不合理限制,与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相衔接,对银行业所得税税前不合理的扣除项目进行修改,允许与银行经营有关的正常支出和费用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进一步完善呆账准备金和贷款损失的税收政策,改革呆坏账准备提取的税前扣除规定,准予内资银行按照实际风险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做法是:对正常贷款设立普通准备金,对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设立专项准备金,普通准备金不应在税前扣除,专项准备金则按照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比例可根据一定时期内银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发生贷款损失,应先冲抵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抵部分则据实税前扣除。[4]

(三)对抵债资产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抵债资产是在信贷资产收回无望的情况下为保全信贷资产而采取的措施,并不是一种交易行为,而是实现实物资产向货币资产的转化行为,它并不以盈利为目的,政府应给予税收政策的照顾,避免信贷资产遭受损失,确保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5]可以参照国家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出台的有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财税[2001]10号),对银行在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免税。如:商业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免征契税、房产税和营业税;商业银行拍卖、变现抵债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厂房等)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抵债房地产,为弥补信贷资产损失,在闲置或出租期间,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等。

(四)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规范银行业税收制度,实现内外资银行的税负平衡,建议取消目前仅对内资银行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此而减少的税金收入可以通过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其他税种筹集。

(五)鼓励和扶持对金融创新的税收优惠

金融创新既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又能通过银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增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力,我国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远远落后于外资银行,税收政策的创新更是没有跟上金融业务创新的步伐,缺乏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扶持。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根据金融衍生工具的形式和特点,研究制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离岸金融业务规定较低的税率、给予较多的税前扣除等,以此促进金融创新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6]

参考文献:

[1][5] 郭晓红.构建和谐银行业税收制度的思考[J].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2] 李红坤.减轻银行业税负 提高银行业资本充足率[J].涉外税务,2006,(18).

第5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制完善

一、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1、高收入阶层之含义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从税源上看,其中达到一定高度的收入标准的纳税群体即为高收入阶层,而此外则为一般工薪阶层。目前高收入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一是年薪属于高收入的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即既有业内收入,又有业外收入,既有固定收入,又有流动性收入。

2、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之意义

其一,用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进行重点调节,是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高低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容易引起社会心态的不平衡,影响稳定的局面。因此,运用税收政策来调节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保持合适的收入级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二,个人财富积累比重严重倾斜,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必然导致财富积累的差异;而对个人财富积累比重的严重失衡,则应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心放在高收入阶层,使社会财富分配和积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其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激活了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在收入分配领域形成一部分高收入阶层是客观和正常的现象,但法制的不完善易导致一部分人利用各种法制漏洞获取高额收入成为高收入者。因此,加大对高收入阶层重点的调节和监控,也是促进市场经济本身健康有效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现状

在我国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均衡社会财富构成为主要目的的个人所得税,一直呈高速增长的态势迅猛发展。但近年来,人们却逐渐发现了一个奇怪现象:越是有钱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反而越少。

据统计,2000年我国征收的500亿个人所得税中,80%来源于工薪阶层,占人口的8.7%,个人储蓄占储蓄总额60%以上的高收入者,其实际承受的纳税负担比其他人群还低。而国际经验普遍证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高收入者和富有家庭。比如,在美国5%的高收入纳税人缴纳了大约50%的联邦所得税。通过比较深刻暴露出了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第一,收入多元化、隐性化,申报难以足实,腐败、违法现象多有发生。从实际情况分析,因高收入阶层收入高、渠道多、形式多等,很难掌握其实际收入水平,收入模糊也为偷逃漏税等各种违法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第二,支付环节多渠道,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流失比例大。由于目前各单位、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或受各种因素干扰而代扣代缴执行不力,这种带有源泉控制的环节放松,必然导致大量的偷逃漏税和调节乏力。

第三,从业场所流动性强,税务稽核难以跟踪到位,征收管理收效甚微。高收入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职业具有很大的流动性,与此相应的收入来源及支付渠道也缺乏固定性,从而加大了税务部门的稽查核实难度。

三、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现状的成因

1、高收入阶层主动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没有纳税义务的责任感

近年来,高收入者对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意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这种意识只是浅显的,主动的申报意识仍比较薄弱。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受个人利益的驱使,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以达到高收入的目的,毫无纳税义务责任感。

2、对高收入者税收征管的立法不完善,纳税法制环境欠缺

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高收入者也并非特殊纳税人,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其征收办法出现的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制度失效”现象,必须提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我国整个税法体系的立法层次,从根本上改革完善,而不应只是针对高收入者各种规定、变通性办法来修修补补。这些规定、办法不仅立法层次低、主观随意性大、透明度差,而且其中有些规定已明显超越了授权立法的范围,或从实质上改变了基本立法的内容。面对这样一种范围和层次混乱不清的法律环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显然已经丧失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节差距”的法律基础。

3、现代科学征管水平较低,税收调控收入分配功能弱化

我国现代科学税收征管水平还处于较低的层次,从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都缺乏先进的现代化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信息传递慢而缺乏准确性,无法约束纳税人。例如,国家虽然已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税收信息化水平低,社会协税护税功能不强,税务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来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事项。

4、税务执法惩处不力,偷逃漏税屡禁不止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对偷逃漏税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有效打击,激励公民依法纳税。但目前税务部门的稽查力量较弱,不能有计划、有重点地对高收入者进行专项稽查,而对查出的偷逃税行为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法律威慑力不强。加之对偷逃税处罚标准低,使偷逃者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四、我国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1、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的法制理念

首先,纳税意识直接反映公民对课税的接受程度,是决定税款征收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使公民认识到纳税是国家运转、社会进步以及个人发展的共同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威慑力和强制措施实行代扣代缴,使公民认识到偷逃税款的严重法律后果,以使公民逐步形成自觉纳税意识。

此外还应指出,政府在宣传纳税人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不能忽视纳税人的权利,相反更应告知纳税人所拥有的权利,如知情权和监督权。而在税收管理上,税务机关处于管理者、检查者、执法者的地位,以国家形象自居,拥有支配、处置权利,而纳税人则处于被管理、被处罚、被监督的地位,这不利于人们自觉纳税意识的形成。对此,不仅在纳税人的具体扣缴方式上,而且在税款征收以后政府如何使用、是否将其用于公共目的,纳税人都应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逐渐对称的过程中,人们的纳税意识就会相应增强。政府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应提高政府预算的法制化和透明化,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让纳税人真正体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

2、完善税收征管的相关立法,改善纳税法制环境

首先,加快《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步伐。《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颁布的,尽管经过了1993年的修正,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以完善。具体而言,要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细分收入性质,按不同收入性质分定税率;深化税制改革,考虑企业税制和个人税制的统一和衔接,从法律上避免企业和个人在税负上的不公平。

其次,尽快出台加强针对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的相关单行立法。通过这一单行立法不仅可以改变原有规定、办法的立法层次低、内容模糊、透明度差等弱点,同时也可以区别于一般工薪阶层,建立更具体适用于高收入阶层的税收法制体系。如在其内容中进一步区别规定针对高收入者的累进税率,并增设相应的严惩偷逃漏税的有关法规等。也由此对提高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奠定了法制基础。

3、提高现代科学征管水平,建立高效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的纳税申报制度。完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是强化个人所得税尤其是针对高收入阶层管理的关键。因此,建议在我国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个人“双向”收入申报制度的步伐: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的个人收入情况;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尽快出台扣缴义务人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全年各类总收入超过一定标准的个人,年终后1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特别是对高收入、高职务、高知名度的人的收入要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申报和登记制度,提高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如果发现偷漏个人所得税,则要追究纳税人个人和代扣代缴人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高收入阶层实行年度结算,加强审核评税。针对现行税制按月、分次征收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对高收入个人建档管理的基础上,对高收入个人实行年度结算,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审核评税。对高收入人群实行年度结算,将收入规模与纳税水平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发现问题,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效防止偷漏税款行为发生。

最后,健全税收稽核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要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必须以全面构建税收管理信息平台系统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网络化、信息化的效能,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监控水平。建立以“双向申报”纳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支持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重档案体系为依托、集中征管、重点稽核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以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资料档案、纳税人档案和纳税申报表三者为依据进行电子化核查,监督支付人的扣缴情况,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4、加大执法力度,以刑法作后盾,强化税法威慑力

首先,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高速增长,逐步从小税种向大税源、大税种的转换,迫切需要建立专业的稽查队伍,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制度化检查,使隐蔽收入或逃避纳税产生恐惧心态,逐步增强税收征管检查的威慑效应。

此外,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纳税人迅速缴纳税款,防止偷漏逃税。我国的处罚过轻,还存在执法不严的情况,致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存有侥幸心理,偷逃漏税行为屡禁不止。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减少税收流失,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于此,《刑法》即成为其强有力的后盾,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既要予以经济上的重罚,还要视偷逃漏税的程度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敏: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J].税收与企业,2002(5).

[2] 潘晓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04(7).

[3] 王廷河、勇雪莹:个人所得税征管任重道远[J].河南税务,2002(2).

第6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DADLE;脓毒症;高迁移率族蛋白1

[中图分类号] R82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2)03-0007-02

Effect of delta-opioid receptor agonist DADLE on liver tissue HMGB1 level in rat with sepsis

TAO Yulong TANG Chengwu FENG Wenming BAO Ying ZHU Ming

Department of Hepatobiliary Surgery and Molecular Surgery,the Huzhou Ctiy First People’s Hospital,Zhejiang Province,Huzhou 313000,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delta-opioid receptor agonist (DADLE) on liver tissue HMGB1 level in rat with sepsis. Methods All of 96 SD ra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 to sham operated group (SO), septic group (SEP), and DADLE group(DADLE). Septic model was produced by cecal ligation and puncture (CLP). In SO group, the abdomen was opened without any other treatment. In DADLE group, DADLE was administered at a dose of 5 mL/kg by intra-peritoneal injection after CLP. Rats were sacrificed at 6 h, 12 h, 18 h and 24 h after CLP. Liver tissue HMGB1 level was determined by Western Blot. Results Liver tissue HMGB1 levels of SEP and DADLE group began to increase at 12 h, and reached the peak around 18 h after CLP. Notably, liver tissue HMGB1 levels of DADLE group at 12 h, 18 h and 24 h were significantly lowered than those of SEP group (P < 0.05). Conclusion DADLE can significantly decrease liver tissue HMGB1 level of septic rat.

[Key words] DADLE; Sepsis; High-mobility Group box 1 Protein

脓毒症是严重感染、创伤及大手术等应激状况时常见的并发症,已经成为当今重症监护室的首要死亡原因[1]。脓毒症时多种炎症因子参与了脓毒症的病理过程,高迁移率族蛋白B1(high mobility group box1 protein,HMGBl)作为潜在晚期炎性因子,是脓毒症致死效应的重要炎性介质,是致急性肝损伤(ALI)的一种重要的细胞因子[2],干预HMGB1可有效防止MODS的发生与发展[3-4]。δ阿片受体激动剂DADLE(D-Ala2-D-Leu5-enkephalin)是一种人工合成的非选择性δ阿片受体激动剂,我们以往的研究发现DADLE能明显减轻脓毒症大鼠肝组织损伤[5],本研究旨在探讨其对脓毒症大鼠肝组织HMGBl水平的影响,从而对DADLE在脓毒症中对肝组织的保护作用进行初步阐述。

1 材料与方法

1.1 实验材料

DADLE(D-Ala2-D-Leu5-enkephalin)分子式C29H39N507,购自美国Sigma公司。

1.2 动物分组及脓毒症模型建立

清洁级健康SD雄性大鼠96只,体重270~320 g,由上海斯莱克实验动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随机分为DADLE组、假手术组(SO组)和脓毒症组(SEP组),每组32只,参照Wichterman等[6]的改良的盲肠结扎穿孔(CLP)方法建立大鼠脓毒症模型,假手术组除不施行CLP,其余操作同SEP组,DADLE组在模型建立后立即腹腔注射浓度为0.5 mg/mL的DADLE(剂量:5mL/kg体重)。CLP后6 h、12 h、18 h、24 h每组断颈处死8只大鼠。

1.3 肝组织HMGBl蛋白水平检测

将肝组织蛋白转印至硝酸纤维素膜后在封闭液中与一抗(兔抗HMGBl多克隆抗体,购自美国BD Pharmingen公司)结合,然后与二抗(辣根过氧化物酶标记的山羊抗兔IgG,购自北京中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室温孵育。采用化学发光反应试剂盒进行发光,暗室曝光后底片经图像分析系统(LEICA Q-5501W,德国Leiea公司)处理,根据各条带的吸光度值进行定量分析。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0.0软件进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多组间比较采用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q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DADLE对脓毒症大鼠肝组织HMGB1水平的影响见表1。CLP后6 h SEP和DADLE组肝组织HMGB1水平开始升高,但三组间无统计学意义(P > 0.05);12 h 时SEP组和DADLE组HMGB1水平与SO组相比均明显升高(P < 0.05),且DADLE组明显低于SEP组(P < 0.05);18 h时SEP组和DADLE组HMGB1水平达到最高。同样DADLE组明显低于SEP组(P < 0.05);24 h时SEP组和DADLE组HMGB1水平较18 h有所降低,但DADLE组仍明显低于SEP组(P < 0.05)。

3 讨论

本研究采用的大鼠CLP 模型与临床相关性较强的脓毒症模型,血中内毒素水平、细胞因子升高幅度,内毒素检出率及细菌培养(包括革兰阳性菌和革兰阴性菌)阳性率高、单纯的抗炎治疗在此模型失败都与临床相似[7]。

脓毒症时细菌产生内毒素导致大量炎症因子释放,包括早期炎症因子(如TNF-α 和IL-1β)和晚期炎症因子(如HMGB1)。正是这些炎症因子,导致组织器官的损伤[8, 9]。然而,一些针对早期炎症因子的治疗在临床上并未收到良好的疗效,因为早期炎症因子在炎症发展的早期阶段就已经开始释放,并未给拮抗治疗留下足够的时间窗。况且,在全身炎症反应启动之后再使用 TNF-α和IL-1β的抑制剂也无法取得明显的疗效[10]。有学者发现,使用抗HMGB1抗体能明显减少脓毒症小鼠的死亡率,即使是在脓毒症发生24 h之后仍有明显的保护作用[11],这意味着针对HMGB1的治疗策略具有良好的时间窗,我们以往的研究也发现,DADLE在CLP后4 h给药仍能对脓毒症大鼠起到保护作用,其机制可能与抑制晚期炎症因子HMGB1表达有关[12],因此,HMGB1可能是治疗脓毒症的新靶点。本研究中DADLE组肝组织HMGB1水平在12 h,18 h和24 h均明显低于SEP组,表明DADLE能明显抑制肝组织HMGB1的表达,减轻急性肝损伤,从而对脓毒症大鼠肝损伤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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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一、税务制度的产生及现实意义

税收制度是现代国家经济运行的产物,是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现代国家里税收已成为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同其国民(其中包括经济实体,如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公民和经济实体向国家缴纳各项税款也是在履行平等主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税收的这种“债”的性质决定了国家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平等性。但税收制度中包含了极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这在客观上使得双方形成力量上的失横,因为对政府和国家而言他们在专业性和公共权利上具有明显优势。现代国家理论强调一种平等和和谐,在这种情况下由专门的税务人员(一般是具有很强的专业职能的税务师充任)作为纳税人的人的税收制度便应运而生。税务人员用法律赋予他的社会中介地位来为纳税人服务,客观上起到了平衡纳税双方的力量对比的作用。但是实践证明税务制度的后现实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开始时设计这个制度的本身。税收制度不仅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而且也减轻了纳税机关的负担,促进了纳税机关的执法转型;由于税务具有贯穿税收征纳的整个过程的特征,使得纳税人在委托了人之后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创本行业的业务,提高了经济运营效率;又由于税收行业市场的广泛性(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因为全民皆是纳税主体)客观上创造了一种新型的就业,这对解决一国的就业提供了巨大的帮助,可以讲税收制度维护了一个“三赢”的局面,这是其他任何行业里没有的现象。基于此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税收制度,最早推行税收制度的国家是日本,日本政府于1942年制定了《税务法》,规定了税务的地位、性质业务及管理等。此后不久韩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均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税收制度。我国在1994年《税务试行办法》确立了税收制度。

二、税收的业务范围及特点

(一)税收的业务范围。税收的业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可以从事的税务事项,也就是税务人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服务的内容。世界各国对税务业务的范围的规定因各国税务体制的不同而不同,在税务业务的大小、保持税务业务的垄断性还是开放性上都有不同规定,但基本原理是一致的,即都结合自己的国情、根据税务体制设定相应的税务范围,而且都注意处理好与会计师、律师等业务范围的关系。

第8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服务业;餐饮业;营改增

一、餐饮业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我国最早实施营改增行业为交通运输业与部分服务业,并逐步开始在全国全行业的范围内推广这一税收改革制度。国家对营改增的大力支持为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提供了有力支持和条件。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推行了两年多的时间,再进一步的扩大营改增范围的时机也已经成熟。但当前我国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的效果还不是很理想,甚至很多餐饮企业并不赞同这种税收改革方式,也没有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严格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额。但是在餐饮业中大力实施营改增所起到的作用和意义还是很大,我们必须要尽快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

首先,在餐饮业中积极推行营改增能够促使餐饮业的税制更加完善。在我国餐饮业的税收管理中一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逃税现象和一定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我国目前在税收制度方面还不够完善合理。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促进税收制度更加完善。同时,营改增的实施还将促使原本残缺的增值税链条得到补充完善,使其更加完整。

其次,对于餐饮企业而言,实施营改增能够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整体纳税金额,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同时,还有利于降低与餐饮业息息相关的其他工商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频率,减轻该工商业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整个市场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是未来税收体制健全的必然需要,能够促进税法的统一,实现公平税负,还能够极大的优化税收制度。并且在营改增的税收制度下,税务机构的工作量也会有所减轻,不但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还可以极大的提高税收征收效率。

二、餐饮业推行营改增的途径和建议

由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餐饮业中推行营改增的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对于国家税制、餐饮企业和征税机构而言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同时也需要我们注意到,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分税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餐饮业的营改增。而应该循序渐进的逐步完成。在此笔者认为可以首先通过以下途径来逐步实现餐饮业营改增的推行:

首先,确定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餐饮业作为服务业下的子税目,应和现行的部分服务业征收的税率相同,即为6%的税率。相较于原先5%的税率看似增长,实际上因其税基减免则会减免税款。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自2012年起,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就下调为了3%,无疑是给该行业减免税款带来了福音。

其次,确定计税方式。根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餐饮业原则上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即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适用小规模人的税额计算。这代表着这次试点中,对于餐饮业的计税方式还是和征收营业税时无异,被排除在了增值税抵扣制度的范围之外,无法真正意义上避免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仅是从5%下调到了3%,不过,这也对减轻赋税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

第三,税基的确定。对于餐饮业来说,由于其属于“生活类”,其在试点中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式,因此还是以全部销售额作为其税基。但是我们可以试想,在完善了增值税收法律制度后,若是将餐饮业中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也纳入一般计税方法,那么我们就可以将餐饮业中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基也会变窄许多。比如对于非固定资产价值和固定资产价值,餐饮业就可以减去食材和房屋租赁设备购买等费用,使其税基大大缩小,达到减轻赋税的目的。

三、关于餐饮业推行营改增的建议

1.餐饮业实施“彻底”的营改增

目前餐饮业的营改增实施虽对减轻赋税起到了实质性的作用,但整体上对于餐饮业来说,只能算是“不彻底”的营改增。在未来我们应该实施彻底的营改增,使其适用全部增值税法律制度。即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式,采取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方式,适用增值税抵扣制度,真正意义上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轻赋税。

2.扩大一般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对于餐饮业来说,这是建立在其已经完全适用现行增值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假设其现和其他行业一样,已完全适用增值税法律制度,那么要进一步避免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就要扩大一般规模纳税人的范围,使更多的商户可以享受到增值税抵扣制度,减轻其赋税。另一方面,这样也为那些现在不能归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小企业重新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其与其他大型企业一样,从而鼓励其发展,提高增值税抵扣制度本身运作的效率。

3.加快立法,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减少逃税现象

自从我国进入法治社会,对于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和改进的过程中。而现如今,我们增值税和营业税也只有暂行条例,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狭义的“法律”。在时机成熟时我们应尽快制度《增值税法》,这不仅是餐饮业未来税收制度的改进方向,而是对于全部行业的调整。另外,现行税收征管上存在着很大的漏洞,逃税现象屡见不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征管力度,从根本上打击逃税,减少逃税现象的产生,为营改增的推行奠定良好基础。

四、结束语

总之,目前我国应扩大服务业中营改增的范围,将餐饮业纳入其中实施营改增,以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为餐饮业的税收管理提供更加合理的税收制度。基于当前我国在餐饮业中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还需要我们加大对餐饮业实施营改增的关注力度,积极采取相应对策来促进营改增在餐饮业的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9篇:税收制度的意义范文

现阶段社会正处速发展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经济发展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其中医院作为我们的基础医疗保障机构,对其税收相关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推进医院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近年来我国财政税收体系不断优化改良,财政税收作为其中的关键点,起到均衡社会资源、促进收入分配合理的作用,因此医疗机构需跟紧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以顺应时展、人民需求。

一、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经济体系的构成中,财政税收无疑占据核心地位,严把经济收入命脉,税收体制改革则在其中起到优化资源配置、均衡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医院财政税收工作不断地创新和改革,对医院未来的发展及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为医院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目前财政税收工作对医院的重要价值主要体现如下:

(一)助推医疗行业发展现阶段我国基层与城市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很多基层医院在发展中存在后期发展力量不足的情况,这也直接对基层医院未来的发展造成了消极影响。政府通过针对发展存在差距的情况,积极主动的制定相关政策来帮扶,通过对财政税收作出调整,来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差距。但是效果并不是特别的理想,尤其是对于医院而言,城市医院的发展有先进医疗设备以及高质量医生及后备人才的支持,并且其在发展中还不断地吸纳国外医疗技术,定期对内部医师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在这一点上,医疗设备的简陋、专业人才的缺失、继续教育和学习机会的断层使基层医院与其存在非常大的差距。但是,政府对财政税收相关政策的调整,使通过税收扶持医院发展成为可能,这对于进一步缩小城市和基层医院差距具有重要的推动性作用,为医疗事业的发展会提供更多助推力。

(二)为医院未来发展奠基财政税收在工作模式上的创新,不仅对城市发展及企业变革形成一定的推动力,而且对医院未来的发展也能够起到非常好的奠基性作用。特别是全球气候和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很多病毒的滋生已经对我们人类身体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同时也对医院的医疗基础设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系统科学的医疗卫生条件,能够及时对突发紧急的医疗问题进行应对。医院作为公益属性的单位,要提升医疗卫生条件,就需要财政税收给其提供帮助,给医疗资金的运作提供相应的保证,因此,财政税收工作对于医院未来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奠基性作用。

二、医院财政税收工作开展中的问题

对财政税收工作作出进一步的调整,是经济发展以及政府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控的基本手段和方式。现阶段的税收工作改革问题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针对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力度不足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监督,这样才能够规避偷税漏税问题出现。目前仍有部分医院的经营中,频频出现使用专用发票进行逃税漏税的情况,这种行为性质是非常恶劣的,也对国家财政税收的起到严重威胁。还有部分医院甚至通过虚报假的财务信息逃税漏税,这样的行为不仅对医院未来发展十分不利,而且对进一步开展财政税收工作形成了阻碍。存在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就是财政税收工作在开展过程欠缺完整全面的监督机制以及控制机制,这对财政税收的工作开展而言是一种抨击,逃税漏税的行为,也给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敲响了警钟,所以加大财政税收工作监督以及执行力度,是有序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基本前提。[1]

(二)相关制度存在一定问题财政税收工作相关制度目前尚存问题,主要是因为税收种类比较繁多,及对财政税收的监督不够重视,税收本应是医院战略发展的细化传递,但是现在却存在税收目标大大偏离组织工作的情况。财政税收制度上的缺失,对进一步开展财政税收工作来说非常不利,也因此导致工作内容的混乱、无序。在增值税转型阶段,增值税作为税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医院在增值税方面频频出现税收负担过高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完善统一的管理手段,部分税种设计中欠缺合理性,让纳税变得复杂而不便捷。

(三)财政的税收预算尚存缺陷财政税收的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以后,后续相应工作也一定要及时进行跟进,方可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但是在部分医院经营中,财政税收方面缺乏税收预算相应制度,对于财政税收的预算并不重视,而且在预算范围上也是非常局限。预算工作做不到位,在实际中就会存在频频挪用资金的问题,这对于进一步开展财政税收工作而言形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和阻碍。

三、开展财政税收工作的改革策略

医院经营和发展中,需及时对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及时作出应对,让财政税收工作变的高效,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一)对财政税收工作提高监督力度财政税收是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负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方式,如果在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中出现偷税或漏税行为,那么一定会对国家税收工作的有序开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想要更好地提高税收监督工作效率,就一定要在基础制度体系上进行完善,将工作的监督落实到每一个细节中,保证税收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受到监督,财政税收工作开展的全过程都有参照标准,保证财政税收工作的有效开展。另外,在对财政税收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还要组建专门的监督部门,来对医院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让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开展都受到监督,从根本上杜绝财政税收不良问题的出现。对于部分存在虚报财务信息情况的医院,监督部门可以引进财政税收制度管理平台,通过平台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对于上报的财政税收信息不定期进行检查,避免出现偷税漏税情况,保证税收工作顺利开展,这样不仅是对医院未来发展的一种保护,也更是对国家利益的一种全面保护。[2]

(二)对财政税收制度进行革新进行财政税收制度的管理,是进一步开展和创新财政税收工作的核心,是进行下一步工作的航向标,财政税收工作一定要按照相应的章程和管理标准来进行制定,保证财政税收任务能够高效完成,使国家税收利益得到全面保障,让经营主体能够对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在进行财政税收制度管理完善的过程中,首先要与国家税收政策互相融合,提出与之匹配的财政税收管理模式,让税收任务的开展都能够在制度体系下实现。其次,对于财政税收制度在工作上的结构进行改革和调整,在进行调整时尽量使其与医院未来的发展相呼应,对管理制度进行创新,提升财政税收工作实效性。如果出现重复缴纳税收或者在税收计算过程中出现问题,一定要及时找寻解决方法,在税收减免政策上,一定要及时利用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对财政税收的质量进行提高。[3]

(三)提高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力度开展财政税收工作时,对于预算的管理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预算的体系方面,完善财政税收预算体系,能够为财政税收预算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便捷,还会对在财政税收预算上存在的问题给予解决。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预算体系,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针对预算的范畴进行确定,能够保证财政部门在科学的预算基础中实现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4]。另外,财政预算是一个长久性的问题,进行预算时,一定要对预算作出长远设计,并且不要忽视任何一个环节。在制定好相应的预算制度后,还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升级和优化,这也是保证财政税收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环节,通过细致的预算计划,来提升财政税收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效率。在进行年度财务税收的预算报表编制时,要以医院长久发展为基础,在保证医院财政收支都达到平衡的前提下,进行税收计划统筹的制定。预算的内容要细致,可以精确到具体的医院科室,然后制定与医院发展相符合的具体税收预算数据,做到准确的预算,精准的统计。另外,财政税收工作的进一步改革,还需要对各项制度进行完善,明确资金走向及来源,对于支付比例进行科学的调整,合理规划每一笔资金。[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