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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制度 问题分析 完善方法
中图分类号:TS201.56 文献标识码:A
1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理论
1.1食品安全
1974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在《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中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的概念。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将食品安全界定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的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的定义较为宽泛,不仅包括食品质量安全,还涉及到食品数量安全与食品卫生安全。
1.2食品安全监管
监管一词源于英文regulation,指的是某主体为了使某事物正常运转,基于一定规则和准则对该事物进行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监管的含义来看,广义的食品安全监管是指社会公共机构和个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基于法律和社会规范对食品安全性进行干预和控制的活动;狭义上讲,食品安全监管指政府代表国家作为监管主体,主动参与食品安全性的监督与管理,以达到市场上的食品安全不致人发生危险的状态。本文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就狭义而言。
2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2.1监管主体不明确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多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看似合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缺陷:不同部门之间责任权限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渎职失职、消极应付、流于形式等现象大量存在;缺乏统一领导和协调机制,沟通协调困难,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种种问题使政策在监管过程中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2.2监管标准不科学
我国的食品标准是1989年开始颁布实施的,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随着时代的发展,技术手段也已更新换代,市场机制的转型导致现有食品标准难以符合当今社会食品安全卫生的要求。除此之外,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也存在很大的漏洞。由于标准的制定工作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全权承担,公众没有机会参与到制定过程中来,专家咨询也难以落实到位;加之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系统不够完善,风险评估数据不够准确,使得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缺乏理论依据和科学合理性。
2.3监管法律不健全
虽然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已经颁布了大量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但是食品安全监管在法律层面仍存在一些弊端。在法律的制定方面,《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滞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和饲料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从法律实施角度而言,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执法部门难以有效贯彻法律意图,食品检验难以全面落实,从而增加了法律实施的难度。
2.4监管环境不完善
食品安全监测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管理理念的偏差上。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领域的实践模式以管制主义逻辑为起点,以政府全能主义为支撑,是一种管制型的治理模式。这种理念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手段单调,方法简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3如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3.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我国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协同治理模式,提升监管水平与效率。首先,政府内部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要进行部门和职能整合,使监管权力由过度分散走向适度集中,并且对各个监管部门进行合理分工,明晰权责关系,理顺协调机制。其次,要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加快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和食品行业协会,主动引导社会公众与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中来,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多元协同治理模式。
3.2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标准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内容不完善、实用性不强、技术落后等方面。因此,我国要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使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同时参照国际标准重新修订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统一标准进行食品加工生产,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避免国外问题食品流入我国市场,维护国内消费者与食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3.3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应当尽快颁布《食品安全法》配套的相关法律,对一切未做明确规定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弥补现有法律的缺陷。同时,在食品安全监管实践中,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制度、应急处理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使食品从原材料到加工生产到市场流通中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关键词]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风险交流
一、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认知
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是指个体或群体在社会、文化、个人心理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在主观上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的判断和评价。②研究表明,消费者认知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而影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消费选择和消费行为。③通过科学的手段去研究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认知,了解其形成和变化的影响因素以及各因素的相互关系,是深入理解消费者与食品安全监管联系的绝佳切入点,这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有关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方面的研究较少,受到欧美食品风险分析制度的启发,笔者尝试运用研究工具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及其影响因素④进行研究,通过访谈来了解消费者对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评价、意见和主张。访谈提纲采用凯利方格法(KellyGridTechnique)个人构建理论的理念和思路来制定。⑤访谈实施采用随机抽样法,在济南市、临沂市、潍坊市、菏泽市等4个市的大型食品超市、集市、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随机抽取访谈对象452人。访谈安排在不同的时间段分散进行,避免过度集中影响抽样的代表性。①为了更好地获取相关人群的信息,选择人群集中、食品消费发达的场所进行访谈。②通过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影响因素进行评测和探索性因子分析,初步反映了各影响因素间的基本结构。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方法,检验影响因素各指标及公因子拟合实际数据的能力,研究各影响因素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总体的作用,进一步验证和修正各决定因素的相互关系。消费者认知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内在决定因素、对客观事物的感知和外界环境的影响,结合探索性因子分析得出的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风险认知影响因素的5个公共因子,构建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概念性模型③: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由对监管的信任、对监管活动的认知和食品安全事件三个维度组成,对监管活动的认知又分为监管技术能力认知、监管执行力认知和信息交流认知三个次级潜变量。对研究结果的分析表明,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关注重点偏向对监管部门的信任、制度措施执行等直观印象方面,而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的专业性、技术性因素缺乏深入的思考和认识。这一方面可能与我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以及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水平有关,另一方面反映出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缺乏深入了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经历了多次发展变革,食品安全监管的功能定位由保障食品数量安全到鼓励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再由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到确保公民获得健康食品的社会权利。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顺应发展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加大了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但通过了解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知发现,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仍存在缺陷和不足。
二、基于消费者认知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综合访谈、问卷调查的研究结果,消费者较为关注的方面有:一是监管部门应该对消费者负责,有所作为、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二是要始终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加大监管范围,尤其对消费者常用食品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以消解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三是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健全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违规者;四是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降低其危害性,公众对事件有知情权,监管部门应如实全面地及时公布信息,这对于消除公众恐慌和建立信心至关重要。当前我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较为关注的方面,也是监管中存在问题的方面,同时也是《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监管信任有待加强。在食品安全情境中,Frewer等人④的研究表明,信任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食品安全信心维系机制中起到关键作用。在食品安全监管公信力研究中⑤,信任反映了公众对监管部门的期望,信任的度量是监管工作评价的要素之一。在访谈调查中,82.3%的受访者对监管部门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与监管部门某些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责任感、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关。《食品安全法》对于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作出了规范,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平衡,将原来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改为由多部门管理,从而避免职权过于集中。但是,多个部门分头管理产生的交叉重叠式监管必然形成监管缺位和监管定位模糊。环节监管和品种监管两种体制并行的局面并没有改变多头监管、职能交叉、各自为政的状况,在实际监管中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对有利可图或便宜的监管工作,一些部门争着监管,进行重复监督检查,增加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另一方面,对没有利益或监管困难的工作,一些部门推诿扯皮,监管脱节,导致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实践中最常出现的问题就是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消费者往往不知道找哪个部门投诉,这种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职责难以分清的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了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的不信任。
2.监管技术能力薄弱。公众对监管能力的评价,从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监管部门的行政活动质量,对改进工作、提升效率以及增强公信力等有积极意义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认知影响着消费者对监管的态度,同时可以反映出监管能力建设与公众期望的差距。受访者普遍认为,技术能力是评判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食品标准法规完备性、食品检验能力、食品安全问题预警能力等技术能力尤为重要。规范和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注重食品产业链的环节控制和管理,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依据、过程等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认知及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认可。《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但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重复制定、标准冲突、滞后现象依然较为严重。例如,同一产品有时有多个标准,既有产品标准又有卫生标准,导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执行哪个标准。而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检测项目标准缺失,给企业违规生产留下空隙,从而增加了监管难度。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食品监管系统内需要增设大量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检验机构。由于实验室建设、人员上岗、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等工作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目前一些食品检验机构尚未取得资质,导致某些地区的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具体社会环境等原因,部分地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跟不上监管需要,不仅缺少最基本的监管执法条件,如办公设施落后、检测设备简陋,而且基层监管人员结构不合理,缺少具备资质的食品检查员,监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也亟待提高。食品安全检测与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消费者不认同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
3.监管执行力不足。监管职能部门的执行水平决定了各项政策的落实程度和实际的效力和效果。②执行力不足可能造成政策的“失真”,进而干扰政策的效果评估。公众对政府执行力的感受,对政府公共服务满意度和信任度对于监管法律规范的落实有着显著的影响。③从调查结果来看,消费者在对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表示认可的同时,对于法律法规能否真正落实的信心有待提升,对此持有一定的怀疑态度。《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有了大幅度提升,这对食品违法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对于一些轻微、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监管人员在执法中往往顾虑重重,如果不依法实施处罚,可能构成渎职;如果依法处罚,又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等问题。近年来,司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中遇到取证难、追诉难、入罪难等问题,总体上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法律责任偏轻,威慑作用差。此外,虽然《食品安全法》在确定食品安全标准、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建立食品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等方面有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及配套的法律机制,这就降低了法律条文实施的可操作,容易出现法条虚置的情况,使得法律落不到实处。
4.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监管信息是重要的社会及公共资源,信息交流是政府履行责任的必要内容,是政府信息引导的重要方式,是提升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增强公众参与感和信心的有效手段。④信息交流的高质量对于提升政府工作形象及公众对政策措施的接受度有着显著作用。在信息公开中,公众作为信息的接受者,评价因素包括信息完整性、及时性、信息准确性三个方面⑤,而意见互换、民意表达渠道的畅通性也是公众衡量政府信息交流工作的因素之一。⑥多数受访者表示,目前大多数食品安全信息都来自媒体,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渠道少、内容不清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方面虽然形成了系统完备的信息公开机制,但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尚不能满足社会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当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有时政府部门还没有通过专家研究论证的权威信息,一些媒体就提前了无科学依据的各种夸大其词的新闻报道,结果引起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质疑和担心,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比如,公众了解食品安全标准的文本,但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并不清楚。这可能导致公众对标准制定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捆绑”而被某些企业所操纵等问题产生疑虑,如果这些疑虑得不到及时消除,公众就会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消费者需要了解的是作出食品安全标准决策的全部过程、科学依据以及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家意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等实质性信息。另外,信息不对称也出现在消费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对于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依靠自身所能获得的信息量是较少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会对消费者隐瞒真实信息,而公共信息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信息传递的不通畅,致使公众往往缺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系统评价的各项指标、分级的评定、有无违法情况等信息的知晓,缺乏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原料质量、加工环境和加工卫生状况等信息的了解。这些信息的缺乏使得消费者难以判断其质量安全可靠的程度,难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消费决策。
5.食品安全事件管理有效性差。食品安全事件的感知与消费者认知中的风险暴露程度联系密切,是影响消费者食品购买决策和选择的关键因素,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食品安全形势判断和食品安全信息内化有显著影响。一些受访者谈到食品安全事件时表示其对自己有非常深刻的负面影响,降低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信力。《食品安全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作了规定,在地方上建立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监管食品安全的系统,但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还是会出现架空地方主管单位职责的问题。某些媒体在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时,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往往对事件过度渲染,不能客观、真实地报道事件的原委,反而放大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这些不负责任的报道反而容易让公众信以为真,产生焦虑担忧的心理,加剧公众的悲观想法,对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在这方面,我国有待建立健全监管部门第一时间披露食品安全事件具体情况的应急机制以及对该事件进行持续追踪报道的信息披露机制。
三、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建议
消费者认知反映了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评价偏好,对食品安全的形势和政策实施效果有重要影响。①通过探讨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认知的主要影响因素,了解消费者对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情况的评价,协同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关系,对《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分析,笔者将有针对性地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提供对策建议。
1.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对于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向了食品检验环节,对终产品的抽检监测已形成规模。由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一性和局限性,风险防范工作缺乏明确的衡量标准,使得一些情况下即使抽检合格率达到100%的产品也仍然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检验分析能力有限导致无法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有价值的问题,庞大的检验数据也没能转化为相应的食品安全社会效益。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为政策制定时对公众食品安全认知问题的关照不够充分。相对于结果性的数据信息,消费者更期望看到监管部门的行动和执行措施,相较于监管部门事后的终产品抽检,消费者更希望知晓监管工作事前的许可和事中的监督。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针对消费者的偏好采取合理的措施,调整资源配置,将大量投入终产品抽检的资源合理分配到生产经营许可、日常检查、风险分析预警等方面,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管,提供监管主体所采取监管行动的举措性信息,增加监管技术措施、检验结果后处理等方面的信息。比如在食品安全信息时,不仅检验项目、检验数据等结果性信息,而且多与消费者进行食品检验关键环节以及检验标准等信息的交流,以提升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使公众享受到更多的知情权,从而增加消费者对监管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2.提高监管部门的技术能力和执行力。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是食品标准化,标准的规范化对界定食品安全与否至关重要。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注重食品产业链的环节控制和管理,公开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依据、过程等相关信息,有利于提升公众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的认知及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认可,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例如,食品安全标准中缺少对人体有危害的生物毒素的限量,缺少地沟油的检测标准等,即使检测出来有害物质也无法判定其不合格,造成标准制定与监管脱节,技术能力无法转化为监管效力,所以需要补齐技术层面的短板,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法规体系。不仅硬件设施方面要配备先进的食品检验设备,也需要进一步提高食品检验分析能力、事前对风险的预警能力、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能力、流通环节的追溯能力、检验人员的业务能力等软件水平。同时,完善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以满足当前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应对食品安全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进行调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实现食品安全无缝隙全程监管,增强监管执行力。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在食品生产供应全球化背景下,食品安全风险增加,普通消费者受自身专业水平和信息获得渠道的限制,已经无法依靠自身能力准确识别和规避风险。例如,对于食品中含有“不良”成分的认知,对于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等,不得不依靠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对食品安全风险采取合理的监控形式、手段和措施。将消费者保护放在首位的快速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的预防措施和信息公开是基于风险、基于科学的食品安全风险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首先是要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考核机制。抽检批次量、合格率等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考评机制的重要指标,食品安全监管成效通过抽检合格率来评价,对食品安全工作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近年来抽检监测的规模和频次大大增加,但并没有很好地转变为食品安全实效,因而应建立包含风险防范、风险交流等在内的综合评价体系,通过科学的考核机制正确引导食品安全工作者的行为理念,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和社会影响力。在食品安全风险面前,监管部门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了解公众的风险认知程度,解释并传递对健康有害的食品、不适合具体人群消费的食品等风险信息;加强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能力,针对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等给予快速回应,降低其食品安全风险感知,减少恐惧和不安情绪;在风险产生影响后应尽快对消费者关注的焦点进行有效回应,公开透明地向公众提供充分的风险信息,对于负面因素不能刻意回避或隐瞒,勇于面对更有利于平复消费者的情绪。
关键词:科学技术;食品安全管理;支撑作用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2)12-0112-07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解决食品数量问题要依靠科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同样要依靠科技。如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是食品安全研究的重点课题。1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支撑作用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必要手段,因此加快科技创新,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1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支撑作用分析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指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技术,既包含了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和致病菌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技术,还包括其它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扩展及衍生指标,如食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各种指标,食品生产环境的检测技术,食品的生产、运输及保存的各个环节的检测技术等,包括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1]。因此,仅对食品的最终产品进行安全指标的检测,不足以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全面的评价,还应该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测,才能真正保证食品的安全。同理,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应包括食品生产、运输、储藏的全过程,每个过程的监管都需要相应的检测技术的支持。所以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一切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前提,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先决条件。
1.2 国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
现代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源自于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如美国的EPA、FDA食品检测方法,欧盟标准委员会的食品检测技术等[2],代表了目前国际上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陆续被其他国家所采用,其最新检测技术研发,特别是对食品中未知危害因子的检测技术开发,更是保持着一定的优势。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与检测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正是因为具备完备的检测技术体系和相关的制度,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手段和仪器设备,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质量处于较高的水平。
1.3 国内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可检测指标较少,仅限于一些比较简单的理化指标。此后,一些现代化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逐步引入我国,首先引入的是以色谱技术为依托的农药、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等食品中痕量有毒物质的检测技术,初步形成了以色谱、光谱等仪器为基础,以酶免等快速检测技术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体系。
我国食品检测技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检测技术多为国外引进,自主研发检测技术较少,不利于食品的对外贸易。二是检测技术手段相比落后,主要体现在高、精、尖检测仪器的配备上。三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实验室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及大中城市发展较好,西部地区及基层检测技术相对较弱。四是从事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人员较少,技术能力参差不齐,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食品检测技术的发展。
1.4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趋势
科技的发展使食品变的更加丰富,但是同时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风险,因此需要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不断创新,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当前对于快速检测技术的需求尤为迫切。
传统的食品检测主要在实验室完成,一般需要采用大型仪器设备,检测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对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也较高,无法进行现场检测,使得食品安全的监管存在盲区。免疫检测等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使得食品现场检测成为可能。虽然现在的快速检测技术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譬如灵敏度、准确性等与仪器检测方法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纳米检测技术、生物传感器检测技术、无损检测技术等新型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将会得到有效提高。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依据,对科学指导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分析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及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由三个方面因素决定:食物中含有对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这种影响的严重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危害。即食品的风险可以看成是概率、影响和危害的函数[3]。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三部分内容之一,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相关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度,用以回答有关健康风险特定问题的方法。风险评估的基本模式主要按照危害物的性质分为化学危害物、生物危害物和物理危害物风险评估[4]。
食品安全监管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保证食品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一种食品里面有什么物质是对人体有害的,人体摄入多少才有害,这需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来确定;与此相对应,食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均来源于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被动应对危机走向风险监管预警,改变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2 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进展
欧盟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先后了《食品安全绿皮书》和《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食品安全立法应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明确食品风险评估的功能定位,是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蓝本。美国的风险评估制度比较成熟,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规定在形成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时,要基于现有公开的科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且征求公众建议。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大约80%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工作,而农业部(USD)下属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负责剩余的20%。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主要集中在化学物质和微生物方面[5]。
目前国际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FAO/WHO联席委员会(JECFA)和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二者对风险评估进行指导并提出一般性要求[6]。由于在化学分析、毒理评估和风险评估步骤的明显进展,2001年11月由FAO和WHO举行JECFA与JMPR风险评估的国际会议,启动食品中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原则升级规划,食品中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方法有了很大改进。
2.3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应用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及相关工作起步较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卫生部自200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组建了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所组成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评估交流,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与此同时,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于2010年开始相继建立了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等专业研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评估研究及监测工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及监测体系初具规模。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基于科学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初步采用国际通用的风险评估原则和方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国内外部分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进行了风险评估。2012年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做出了规划,这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3 危害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支撑作用 食品的危害控制技术是指在食品生产、储藏、流通及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害的环节,应用相应的控制方法来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一种技术体系,对于食品的安全监管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3.1 危害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不断增加,从农场、牧场的原料生产到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和销售,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与控制应该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的所有方面,建立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控制的技术体系。国内外各种先进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体系不断出现,其中主要有GAP和HACCP控制体系[7]。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是初级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其目的是提供解决农产品产量与质量矛盾的切实有效途径,并建立流通与国际贸易的质量诚信机制。GAP主要针对未加工或最简单加工状态下出售给消费者或加工企业的大多数果蔬的种植、采收、清洗、摆放、包装或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危害控制。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是作为一种世界公认确保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正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各个领域,并将成为未来食品安全控制的基础体系。危害分析是HACCP 系统方法的基本内容和关键步骤,对食品生产全过程中可能引起食品污染发生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和确定有害污染物及影响其发生发展的各种因素,并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环节采取防控措施,以保证最终产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也属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畴,其作用主要在于预防。不同控制技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并有各自不同的着重点,通过危害控制技术体系运用,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3.2 国外危害控制技术在食品生产及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食品生产中的危害控制技术也是国外最先提出并推行。由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当导致的生态灾难,以及大量化学物质和能源投入对环境的严重伤害,导致土壤板结、土壤肥力下降、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现象的出现。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表了“博斯登宣言”,提出了“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概念。在保证农产品产量的同时,寻求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达到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目的,从而产生了良好农业规范(GAP),并成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关键[8]。
HACCP最初是由美国太空总署于20世纪60年代为了生产百分之百安全的航天食品而产生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统[9]。1971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开始研究HACCP体系在食品企业的应用,成为第一个将HACCP应用到强制性法规的国家。除美国之外,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笼了实施HACCP体系的法规和命令。目前,HACCP正在普遍受到世界各国食品卫生主管当局和食品生产行业的认同和采纳,HACCP证书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贸易食品的通行证。以GAP和HACCP为代表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在国外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内容之一[10]。
3.3 我国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应用现状
目前我国所采用各种食品危害控制技术均借鉴国外先进的控制技术,结合国内食品生产现状和特点发展而来。在诸多的危害控制技术体系中,GAP和HACCP已在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中得到了运用。
为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国家认监委于2003年起开展了良好农业规范国家系列标准的研究工作。中国《GAP良好农业规范》于2005年12月31日,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1]。GAP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中国企业突破技术壁垒、促进农产品出口、提高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
我国的HACCP开始自20世纪80年代,起初对于HACCP的实施只是探讨和应对进口国的要求,主要在出口食品企业实施。2000年以后,HACCP体系开始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2002年国家认监委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拉开了我国食品企业HACCP认证的序幕。2004年国家了《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使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各认证机构对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认证的实施有了统一的依据。
目前,由于我国食品业基础条件的限制,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管理体系仅在一些大型生产基地、企业以及意识超前的中小企业中实施,所占比例较低。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管理体系的实施势必会全面展开。4 食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的基本依据,也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4.1 食品安全标准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分析
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食品和食品安全的涵义作了界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食品安全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各有关方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对食品的安全性能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由于食品安全本身是一个横贯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条的概念,具有全过程预防和控制的特征,涵盖了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防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到食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的各个环节。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也是一个涵盖食品链条各个环节相关标准的集合性概念,所指的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从标准的性质上讲食品安全标准全是强制性标准;从标准的级别上讲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从标准的内容上讲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标准[12]。
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科学性、可靠性、渐进性、强制性的特点。作为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具,食品安全标准不仅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也为消费者识别食品质量提供了具体的导引。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组成部分,是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因此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食品安全标准是贯穿行政执法工作的一条基线,一切监管活动都必须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本依据。
4.2 国外食品安全标准研究进展
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制订了严格、复杂的系列食品安全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2年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自从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负责这一工作的CAC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工作已得到世界的重视,在相关食品标准制定方面,CAC标准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13]。
4.3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技术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食品质量安全规章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开展,20世纪80年代后,逐步加快了制定食品标准的步伐。1988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食品行业有1 070项国家标准、1 164项行业标准和578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指标[14]。
《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国内加快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步伐。《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标准,2010年12月颁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做出了严格规定。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食品卫生标准、产品标准、包装标准、添加剂标准、加工机械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等。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外比仍有较大差距。以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评价了200多种农药,了3 000多项限量标准;欧盟评价了400多种农药,了145 000多项限量标准;美国评价了380多种农药,了11 000多项限量标准;日本通过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了579种农药51 600多项限量标准[15]。截止2011年底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对230多种进行了评价,了1 150项国家标准。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需要不断完善,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5 可追溯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食品可追溯技术是监管者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监管的有力武器,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将成为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5.1 可追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分析
食品可追溯技术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从农田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每一件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环节进行全面跟踪记录,并且利用这些跟踪记录信息回溯到每一件食品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中所处的具置及其具体信息。
食品可追溯系统是一种制度设计和技术设计的统一体,其本质是对食品生产-流通-储藏-销售等过程的全程监管,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商品信息和经营责任的追溯。食品可追溯系统由食品经营者内部的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可追溯信息数据中心、公众服务信息系统、第三方审核系统和政府监管服务系统五大部分组成。食品可追溯系统行为主体涉及到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政府监管者。政府作为食品可追溯系统的主体之一,在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5.2 国外可追溯技术应用及研究进展
欧盟的可追溯系统是国际上应用最早的体系,尤其是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溯系统。欧盟把食品可追溯系统纳入到法律框架下。2000年1月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一项根本性改革,就是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明确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责任。2002年1月欧盟颁布了178/2002号法令,规定每一个农产品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相关材料提供保证措施和数据,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美国的食品可追溯系统,政府主要起推动和促进作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了自愿性可追溯系统。由70多个协会、组织和100余名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组成了家畜开发标识小组,共同参与制定并建立家畜标识与可追溯工作计划,其目的是在发现外来疫病的情况下,能够在48 小时内确定所有涉及或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16]。
5.3 国内可追溯技术应用现状
我国关于食品溯源体系的研究始于2002年,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如为了应对欧盟2005年开始实施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试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会同有关专家在借鉴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
目前,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制度建设还处于推行阶段。北京市制定了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启用了食品追溯系统,在超市设立终端查询系统,对食品的产地、培育过程、加工、运输过程等进行全程追溯;南京市2003年启动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2009年经过升级改造,建成全市饲料生产企业地理信息系统、农资连锁经营店监管地理信息系统和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管地理信息系统;2005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通过实施“中国条码推进工程”,推动条码技术在我国食品可追溯系统中的应用,先后在陕西、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开展食品追溯技术研究和试点;上海市开发“上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码查询系统”,利用ERP软件、条码识别和网络查询等对农产品的种源情况、生产基地环境质量、栽种养殖过程、用料用药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2010年海南首次采用EAN-UCC系统,对该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追溯,实现了从养殖到销售的全程跟踪[17]。
5.4 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与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
我国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监管模式,各个部门监管的内容不同,造成监管的不连续。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信息可追溯,需要各个部门协调与配合,这也增加了可追溯体系在供应链全程推广的难度。因此,应将可追溯体系与生产者诚信体系相互配合,有效实行食品安全的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者既是可追溯系统行为主体,又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围绕遵纪守法为核心,失信惩治为手段,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在信用管理中,以企业数据库为基础,为每个企业建立质量档案数据库。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实行例行监督和重点抽查。对于质量记录不佳的企业则严加检查,增强企业的自律性。政府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可追溯系统,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完善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有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6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技水平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将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要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科技支撑水平。
6.1 依靠科技提升食品产业发展水平
首先依靠现代科技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逐步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研究制定技术先进、系统完整、切实可行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通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建立统一、持续、高效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依靠科技手段,通过制度创新,提升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6.2 依靠科技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开展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重点加快现代快速检测技术研发,研发出一批成本低、检测时间短、精确度高的速测技术和设备。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在有机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各级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鼓励检验检测方法创新,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科学高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检验检测队伍建设,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学习国外先进检测技术,积极培养食品安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具备创新能力的检验检测队伍;完善基层食品安全检测队伍,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满足基层监管部门对检测人才的需求。
6.3 依靠科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意识
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建设集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监测、评估、预警等于一体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全面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一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研究。要强化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五大危害因子及其他未知污染物及其危害的研究和评估,建立风险评估预警系统。
二是树立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理念。加强风险排查监测工作,对我国迫切需要控制的食品污染物残留危险性评估技术进行系统攻关,全面做好食品安全风险源普查工作。
三是加强与公众风险沟通并合理引导舆论监督。通过现有信息传播技术促使人们更为理性地认知食品安全风险和看待食品安全事件。
四是做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动态掌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并果断采取措施。
6.4 依靠科技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作为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必须主动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起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操作规范3个层次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根据中国现实和发展情况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能力,对以往制定的指标低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目前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优先做好各类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农兽药类残留为重点,以科学实验和风险评估数据为依据,以我国居民日常膳食结构为基础,不断提高标准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6.5 依靠科技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系统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有效保障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有管理模式下,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信息可追溯,需要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在管理方法和技术标准上有效对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追溯系统,有效实现食品安全的监管。要加强追溯技术研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建立数据交换、通识通查的质量追溯系统,实现从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包装、运输到销售全过程的信息记录与溯源,降低追溯标签标志成本。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成果,提高可追溯系统有效性,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科技知识,使得全社会都成为促进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提高的参与者。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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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食堂;学校超市;食品安全;监管
一、食品安全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学界对食品安全的研究已经进入白热化阶段,从概念上来说,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的监管主要存在于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例如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应当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从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上要求要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所以,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食用结果安全等方面。从我国法律的定义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的标准:
1.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
(三)我国食品安全的安全检验
我国食品安全的安全检验要求“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要实现安全监管,其检测的解决方案作为在食品和农业领域采用的食品安全检测手段,覆盖了从原材料和加工过程控制,到成品检验及产品销售的全过程。致力于检验食品和饮料的营养成分、应对致癌物非法掺杂、筛查食品中不明污染物、达到或超过农残分析的新兴监管要求、帮助食品生产者或监管者检测衡量水平。
二、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学生对学校食品安全满意度明显不够
通过走访和调查,学生对学校食品安全的满意度存在明显不足的问题,例如,对于学校食堂的环境,大多是学生认为学校食堂过于拥挤,菜品不够新鲜,菜品的味道达不到学生的要求,菜品的种类偏少,食堂的就餐环境还有待提高,学校超市售卖很多假冒伪劣商品,例如,学校超市售卖一种泡面“康帅傅”,与知名品牌“康师傅”的包装类似,极易混淆,价格也一致,导致很多学生买到假冒食品。在学校食堂和超市的服务态度上,大多数学生认为服务态度还有待提高,工作人员往往对学生的要求持“爱理不理”的态度,影响学生的就餐心情。在食品的卫生上,有学生反映,学校食堂售卖的食品有的出现了虫子,有的出现了非食品类的杂物,学生也反映,在超市购买食品,偶尔也会买到过期食品,甚至是发霉变质的食品。
2.食品材料的劣质
学校食堂和超市,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成本,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在选购食材的时候,往往选购最便宜的食材,这些食材有可能是残留农药超标、残留化肥超标、甚至是已经开始轻微变质的食材,超市进货也容易选取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三无产品”。
3.学校食品安全监管不完善
部分学校为了减少管理中的冗繁,采取不负责任的监管模式,往往用非常简单和混乱的监管方式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在食品加工的过程中,减少对设备的投入,例如消毒设备、冷冻设备、保鲜设备等等。在超市管理方面,对食品的进货渠道、食品的储存和食品的报废也是采取不负责任的监管,这样使得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流向学生市场,容易导致学生饮食出现安全隐患。
(二)学校食品安全存在的风险
学校食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产生食物中毒的结果,有的甚至是引起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因为学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涉及的学生人数是比较多的,给控制食物中毒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稳定的潜在影响,所以,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学校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三、加强学校食堂和超市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认识到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和食品安全的风险不可逆的特殊性。在监管的过程中,工作责任需要落实到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头上,首先要转变相关校级领导的观念,要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的视线,使食品安全工作成为一个日常工作,形成责任到人的监管问责模式。同时,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具体管理职责,以管理为主线,积极探索管理工作的创新。
学校食堂和超市卫生管理水平的高低往往取决于食堂和超市经营人员的法制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高低。学校应当做好食品安全的法制宣传教育,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学习《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基本的食品与营养卫生知识,熟悉并掌握必要的食品工艺知识和技能。
(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离不开从业人员的劳动,学校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从业人的技术指导,帮助学校食堂和超市不断完善卫生设施,提高卫生管理水平。学校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起着直接重要的作用。同时,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检查也非常必要,例如,要求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要求工作时穿着工作服,做好消毒和冷藏、保鲜工作,要求超市工作人员定期对过期食品进行清查。
(三)严格对食品原材料来源的监管
学校应当成立专门的后勤小组负责对食品原材料的采购。采购时,注重食品原材料来源的合法性、安全性、卫生性。禁止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原材料和农药化肥超标的原材料。在超市的进货监管上,也要做到进货渠道合法,不采购假冒伪劣食品,不采购劣质食品和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采购的同时要特别审查供应商的资格,不采购没有合法资格商家的商品,采购到库后必须加强对食品的储存管理。
(四)改善食堂和超市的基础设施
学校在编制财务计划时,应当做好改善食堂和超市的基础设施的财务预算。应当做好食堂和超市的统一建设规划,做好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对食堂消毒设备、食堂冷藏设备、食堂保鲜设备的采购,对食堂环境改善、食堂仓库的建设和完善、食堂加工食品设备的更换和完善。超市环境的改善、超市仓库的建设和完善、超市货架的完善。
【关键词】食品安全 激励性规制 规制主体 规制程序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探源
日本学者植草益认为,所谓激励性规制,就是在保持原有规制结构的条件下,激励被规制企业提高内部效率,也就是给予受规制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或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①激励性规制给予受规制企业一定的价格制定权,让其利用信息优势和利润最大化动机,主动提高内部效率,降低成本,并获取由此带来的利润增额。
从规制经济学的视角出发,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激励被规制食品生产企业提高内部效率,给予受规制食品企业以竞争压力和提高生产经营效率的正面诱因,以激励其降低成本,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至于食品生产企业有没有制造伪劣食品,并不在激励性规制的考虑范围内。其实质上属于传统的经济性规制,而非社会性规制,显然无法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如就“三鹿”奶粉生产厂商而言,运用规制经济学工具分析,其生产效率不可谓不高,经济效益不可谓不好,应是一个成功的激励性规制案例,但其社会效益却相当糟糕。因而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予以新的解读。
行政法学以规制主体的权力运行机制为研究对象,立足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核心价值――安全,强调规制主体的合法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故能较好地弥补规制经济学只注重经济效率而忽视社会效益的缺陷,赋予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新的生命力。因此,行政法视野下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可以定义为:国家食品安全规制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参与主体遵守法律规范,以维护食品安全的行为。对此概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解读。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
规制经济学一般不研究规制主体的来源、组织机构、职权构成,而行政法学却非常注重行政组织理论的研究。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一对基本范畴,据此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应包括两条主线:
一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合法性。在我国,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就是行政主体,其权力来源于组织法或者单行法的授权,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其性质是法律执行机关,而法律是公民意志的体现,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体的实质就是公民的委托代言人,主体性质的合法性意味着其规制行为必须满足公民的要求,保障公民的权利。二是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对象包括规制主体自身、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规制主体自身的激励新规制“更在于使政府中每一工作人员的内在潜能得到最高的发挥;不重在以督策与管束方法处理人事问题,而重在以科学的知识技术及‘人性’的观点,促进自动自发的服务精神”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归根结底都是由于食品生产经营者法治意识淡薄,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漠视他人生命健康权,缺乏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所致。传统的规制手段以事后惩戒为主,面对我国食品产业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众多,存在数十万家中小食品生产经营户的现状,难以起到良好的规制效果。故有必要运用激励性规制手段,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生产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而通过食品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机制,将伪劣食品生产商逐出市场。由于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成为伪劣食品的受害者。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主要通过强制食品信息披露和普及食品科学知识,防止信息不对称对消费者的损害,促进消费者合理消费,远离假冒伪劣食品,最终使其自然消亡。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理念的先进性,必须依靠其背后的价值支撑。规制经济学的价值基础是效率,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即便实现了效率价值,也无法防止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无济于事。而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是“在民”和“分权制衡”,按照代议制理论,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的授权,其运行的价值基础是人权保障。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食品的安全性就是基于人权保障这一价值而产生的先进理念。
安全作为一种价值观,历来都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于安全价值的重要性,英国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立法者要想保障社会幸福,就必须努力达到四个目标,即保证公民的生计、富裕、平等和安全。③边沁所说的安全包含着身体、名誉、财产、职业不受内乱外患的侵扰。博登海默对安全也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追求安全的欲望促使人类去寻求公共保护,以抵制对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所作的非法侵犯。”④这里,博登海默把安全的内涵界定为使一个人的生命、肢体、名誉和财产免受非法侵犯。那么,安全价值的含义是什么呢?我国学者卓泽渊认为:“安全价值是指,能直接确认和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自由等,保证人们的安全,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⑤“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生命健康权的保障是安全价值的最核心的内涵”,⑥树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激励规制理念就是把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作为基本原则,贯穿于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的始终。显然,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运行,促进规制主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必能将体现于行政法中的食品安全理念变为现实。
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的总和。规制经济学理论不研究程序问题,对于所提出的激励性规制的特许权投标制度、区域间比较竞争、价格上限规制和社会契约等制度,也并未探讨其实施程序。而行政法可称为程序法,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被称为 “看得见的正义”,人们普遍坚信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行政法基本等同于行政程序法,如美国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就是1946年颁布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具有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保障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等功能。自从规制运动产生以来,规制程序体现了相对民主参与原则,就“监管权力运行的程序而言,也从单向式的监管程序发展为开放式的、互动的公众参与机制。”⑦在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中,无论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还是消费者的激励,均是通过开放性程序实施,表现为以下几种公众参与程序。
首先是公众立法参与程序。《食品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宪法中公民参政议政权的具体体现,只是原则性太强,操作性不足。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是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也包括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范围相当广泛。不管什么主体立法,在颁布以前都应当通过网上问卷、开立法听证会、发调查问卷等方式大量听取公众的意见。尤其是涉及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问题,更应当满足大多数公众的要求。
其次是公众协助执法程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权保障,也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的维护,监管机构和公众对此都有共同的利益,这算是行政监管工作中最得民心的项目。为此,我们应当打造公众协助执法机制。比如,建立简便易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举报制度,第一时间把有关安全监管信息传达给监管部门,让违法食品厂商无处可逃,将监管权力覆盖到整个食品链条中。
第三是社会团体参与程序。现阶段对于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要求过于严格,明显具有计划经济的痕迹。比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但是实践中很多社会团体无法确立业务主管单位,即便有业务主管单位也难以得到审查同意。因此,应简化设立社会团体的程序。同时,通过立法授予社会团体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如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的检测、风险评估、信用评估、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权等。唯有如此,才能保障食品安全激励性规制程序的开放性。(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151~153页。
②罗豪才,宋功德:“现代行政法学与制约、激励机制”,《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86页。
③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204页。
④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4页。
论文关键词 基本原则 全程监管 信息公开
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 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关键词:食品安全; 市场失灵; 政府失灵
食品安全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从早期的三鹿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到近期的毒胶囊事件都无不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食品安全问题也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食品安全问题表象是食品市场秩序混乱,不法厂商唯利是图,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但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实质上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主要就是政府监管的不足,政府监管组织体系混乱、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协会监管的缺失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对当地食品企业的纵假护假等。
一、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分析
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总体而言有两个原因:一是市场自身的原因,如市场失灵;另一个就是政府监管的原因,即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这就需要政府进行监管,但如果政府监管不当或监管缺失则会加剧食品安全问题。
(一)食品安全的市场失灵
1.信息不对称
食品市场出现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交易的信息在交易者之间的分布是不对称的,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由于生产者直接生产食品,也就能够充分了解生产的过程,食品的质量等方面的真实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消费者则相对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正是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生产者的“道德风险”和消费者的“逆向选择”。
在食品市场中,由于没有对称的食品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信息,食品生产者在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下,机会主义的动机和行为很可能会由此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也随之而来。轻者对于食品质量片面的夸大,并对消费者进行隐瞒,重者对食品不安全因素进行放任甚至人为增加,更有甚者,直接将假冒伪劣食品进行生产和销售,对于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另外,由于食品本身的特征使得食品安全信息质量信息很难不经公示就直接辨识,消费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很可能就此产生。当人们对于自己所买食品质量无法判断,出价时就会参照市场平均价格,从而导致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优质食品的生产者因为没能补偿其成本,而被迫从市场退出,经过出价的不断重复,最终劣质食品生产商成为食品市场的最终赢家,也就是典型的“柠檬市场”,优质食品“驱逐”劣质食品。
2.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对社会或者其他个人部门造成了影响却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获得回报,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某个个体经济单位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害者无须花费代价。而不经济则是使他人或社会受损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
对食品安全而言,外部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生产优良食品的企业对消费者和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产生的正外部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优良食品能够给他们带来食品消费的安全感和满足感,同时还可以将这种安全感和满足感通过多种途径传递给更多的消费者。而对于那些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而言,由于生产优良食品的企业已经拥有良好声誉,在消费者无法辨清优劣时,这些企业便可以借助生产优良食品企业的良好声誉实现其劣质产品的销售,并从中获利。另一方面是生产劣质食品的企业对消费者和生产优良食品的企业产生的负外部性。对于消费者而言,假冒伪劣产品不仅会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对消费者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更严重的是他们会对整个行业同类食品的安全性产生质疑,连优良食品也拒绝购买,给生产优良食品的企业带来一定的损害,从而导致生产优良食品的企业整体效益下降,这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3.食品安全的公共品属性
经济社会提供的消费品可以分为两类: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的特点。就食品本人而言属于私人物品,但是食品安全却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正是由于食品安全的公共品属性,因而,尽管社会的全体成员同样都追求获得安全食品的集体利益,但他们为获得这一集团利益所需支付的成本时,却没有共同的兴趣去承担。只要个人在分享由他人努力带来的利益之外无法排斥,就没有为获得这一利益所付出相应成本的激励而进行承担,对于集体的整体效用的提高都没有动力去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是选择做一个坐享其成,如果所有人选择这样的行为,那么集体效用就可能无限趋近于零,最终将导致“公地悲剧”,即安全食品将供不应求,极端的情况下,将没有供给。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因此下降。所以,食品安全问题的公共品属性是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的。
(二)食品安全的政府失灵
与市场失灵一样,政府监管也会失灵。政府失灵是指由于内在缺陷存在政府而导致低效无效的政府干预,无法实现最大化的社会福利和优化资源配置。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有执行失误的公共政策、低效的政府运行以及寻租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究其缘由,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客观来说是因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会受到经济发展阶段和科技支撑的制约。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农业生产、食品加工经营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这三个环节,食品安全保障的缺陷目前都还存在其中,从源头上制约了食品安全水平的提高。此外,我国食品安全的有着明显滞后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先进的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管理方法刚开始建立,现有技术标准科技含量较低、没有完善和统一标准体系,整体处于低水平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对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产生了影响。主观来说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出于对自身的考虑,监管机构的官员常常可能会同被监管者私下勾结起来,具体来说,食品安全监管政府失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监管组织体系混乱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特点就是政府监管机构过于庞杂,多头分段监管,监管组织体系混乱,这样食品安全监督力量和监督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合力,也就无法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多个监管部门如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都有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职责和权限,职能交叉,有时甚至相互制肘,并且分段监管,食品的生产环节归质监部门管,流通环节就归工商管了,这样就容易出现多个部门都管,但都没有管好的问题。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不同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监管权模糊而互相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食品安全的跨区域监管也存在职能划分不清、双重领导等问题,使得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不能很好地协调,容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处理的滞后,监管成本的增加。尤其是现在现代物流的高速发展,大大增强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扩散能力,食品安全事故不再像以前一样只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了,而且一旦爆发,就可能是全国性的,乃至全球性的问题。
2.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缺乏系统性、完备性以及协调性的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我国有不少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数量,但是,仍然存在部门或单位之间的行政法规相互冲突的情况。虽然《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已经颁布,但也都只是做了一些简单、概括的规定食品的质量或者食品的卫生等方面,并不能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条款相对分散,调整范围较窄,法律条文比较宽泛,可操作性差,这样都会给执法带来难度,留下了执法空隙和隐患。同时,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众多,往往容易导致责任无法准确落实,执法缺位现象时有发生。还有对违法行为惩罚较轻,对违法行为大多做出查封、停业整顿和罚款等处理,威慑力不够。由于违法成本低,使得违法违规者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一犯再犯。
3.行业协会监管缺位
在现代食品安全体系中,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食品生产企业以外的“第三部门”具有重要的地位,既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社会多元利益的协调机构,也是对行业自律的实现,对行业行为进行规范,对行业服务进行开展,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有着非常普遍的在发达国家协助政府参与企业管理的现象,对于其巨大的社会潜能和效益进行了体现。但是,从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情况来看,行业协会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地方政府本应起到有效监管食品安全,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作用。但事实上,地方政府常因自身利益而滥用权力,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使监管行为偏离既定目标。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成因各异,在食品安全问题上一般来说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对本地区市场进行封锁、垄断。这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设置重重关卡,不让外来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即使允许进入本地市场,也包含比较苛刻的条件。二是纵假护假,地方政府往往打着“做大做强地方品牌”的旗号,对本地食品企业以各种政策等优惠,降低对食品生产的要求,这也是源于我国以“GDP”为主的干部晋升考核机制使得地方政府以发展地方经济、促进就业为借口,与当地食品企业结成了利益联盟,或明或暗地支持当地食品企业的造假、掺假行为,纵使出现了食品安全事件,也是极力包庇。
二、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做法
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研究和实践普遍比发展中国家更加深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们在机构设置、法律规范、全程监管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实践,对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下面将简单介绍国外发达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建立起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是西方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的一个明显的贴点。世界上公认的食品的安全程度最高的是美国,他们国家食品安全程度稿的原因是因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地方的政府部门之间是相互独立且相互制约的,这样有利于综合性和有效性的去实行安全监管体系,这样就可以在食品生产到销售当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他的其最高主体机构是1998年成立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包括了额几个部门: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这些部门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长、卫生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承担,他们是直接负责与总统的。
(二)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积极有效的去开展监管活活动的最主要的前提是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现在,全球各地都建立了覆盖包括食品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的监管体系。尤其是发达国家做得特别好。这样一来,食品安全就有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了保障。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法律的经验来看,食品的安全立法有三种情况:第一是一部分综合性的法律中作出了食品安全保障的规定,比如: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第二是单个具体的法律也对食品安全作出相应固定,如:如英国的《动物防疫法》;第三是是在联邦立法和地方立法,如,美国加州立法禁止食用活的动物。
(三)注重“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是从田里和餐桌上进行的细节的控制。它的环节包括到了养殖、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这些环节;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食品标签等。通过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提前加强防范,并且以这个为基础,建立一套食品的追溯机制。
(四)注重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管理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都注重对食品安全的信息化管理,通过采集和分析以及对风险的交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和预防。与此同时,各个国家还建立了一套安全的信息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来对不合格食品召回信息。在互联网上管理机构的议案等使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的真实情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五)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可追溯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旦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可以通过记录或标识进行追溯,及时召回问题食品,降低危害程度。发达国家也都对食品可追溯系统进行了硬性规定。2002年,欧盟首次对食品生产提出了“可溯性”概念,并以法规形式对食品、饲料等关系公众健康的产品强制实行从生产、加工到流通等各阶段的溯源制度。如今,给动物带“身份证”,给食品“打标签”的做法在欧盟随处可见。
三、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的路径选择
参考国外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相关做法,结合引起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实情况,本文提出一些优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对食品安全市场失灵的矫正
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性等市场失灵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政府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如建立起统一的食品安全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和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更多的接受和更新食品的信息,减少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造成 道德风尚逆向选择的问题,让广大的消费者买到真正货真价实的食品,让“良货”驱逐“劣货”,把假冒伪劣产品挤出市场让他无立锥之地。政府应该将食品的安全信息积极公开化,让公众及时了解到各种食品安全现状,有关食品质量的信息,应该去定期抽查,对不未合格的产品和违反生产的食品及早的进行公布。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多的指南,为食品优良的厂商提供好的发展环境。坚决打击和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再生产和蔓延。信息应全部对社会开放,公众无需身份验证即可方便、快捷地浏览、检索所有信息。
(二)对食品安全监管政府失灵的矫正
1.建立统一高效的监管机构
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架构应该是一个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有机整体。而我国现行的多头分段监管模式极易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缺位,因此,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权威高效、集中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才是重点。虽说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在我国已经有设立,但是它本质上是不同于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基本上只有指导权,因此这部门只能发挥有限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所以,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要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以全国食品安全的垂直监管职能,以便统一领导、管理和调度所有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避免因权力分散导致的利益冲突和各自为政导致的重复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调配食品安全监管资源和信息,系统协调性的综合提升,资源浪费的有效避免以及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和行政效率的有效提升,把多个部门的分段监管过程统一协调起来,消除监管空隙,真正实现全程监控。
2.建立统一、协调、完备的法律体系
法律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手段,因此必须要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保障法律监管有法可依。但是当前的现状是我国在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上还缺乏整体系统性、有效性以及协调性。我国对于食品监管有为数不少的相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但是正是因为多而不统一导致各部门之间的行政法规常常造成冲突,难以实施有效监管。接下来的食品安全改革工作中,食品安全法律覆盖不全、重复矛盾等问题应该是工作的重心,务必要做到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行政法规统一一致,明确清晰对于同一环节、同一对象所适用的规章制度,杜绝发生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都无所适从的现象。具体的做法:一是继续修改、整合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以及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包括食品安全技术规章和标准要求在内的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其他法律法规配套辅助的一整套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地方政府应该制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加快推进建设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规范食品质量检验标准,对果品、蔬菜、水产品等从生产基地到餐桌的监督检查进行地方立法,同时要尽快完善修订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充分发挥地方监管部门的积极性,鼓励促进地方根据本地实际经济情况和地方规划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三是借鉴他国和世界范围内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如世界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从而推进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条例的建设和完善,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能与国际接轨,提升中国食品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3.食品行业协会发挥好第三方作用
食品行业协会是处于政府和食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第三方,所起到的作用类似于两者间的桥梁。因此,作为食品行业协会积极制定行业标准和进行行业内质量监控等,辅助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做出自己的贡献。政府应该大力支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建立竞争机制,促使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一是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扶持和引导,形成政府——协会——企业三者互动的格局保障食品安全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加强对食品行业协会工作的分类指导,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二是协会自身要加强自我管理,构建合理的管理机制。食品安全行业要做好自律、自觉,积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作为食品安全行业协会,必须要强化自身的服务意识,在行业规划与管理、信用体系建设、项目评估、技术咨询、贸易仲裁、反倾销与应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市场监管、人才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也必然会随着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逐步深入而进一步得到加强。
4.构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行政问责制度
地方政府与被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往往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出于本地财政收入、政绩等多种因素的考量,地方政府有可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所以,针对地方保护主义,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的深度,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上乘之策。严惩违法法律规定,知法犯法,勾结不法企业的地方官员,保障食品安全。除此以外,对于官员的政绩考核,也可以将治理食品安全纳入考核体系。应该建立一套“预警”指标体系,用数据来考核。比如运用当地总人口数量以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次数等,指标体系要有科学性和针对性。一旦食品安全假冒伪劣问题超过“预警”指标或所辖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则实行引咎辞职制度。(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管理所)
本文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一般课题《北京市食品安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构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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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
一、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概念界定
根据这个理论,食品安全行政监管体制是指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通过检测、检验、监督、处理等执法活动,依法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组织系统和职能框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但现行体制仍有许不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到位
省级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监管职能调整没有完成,大多数市、县级体制改革还未启动,给法律执行造成一定困难。餐饮服务环节划归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后,各地的监管队伍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采取了"委托执法"等临时性措施,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待细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业态复杂,形式多样,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对各监管环节的具体事务作出详细规定,实际上依然存在监管边界不够清晰问题。同时,还有监管技术能力不足和检验资源重复配置、利用效率低的问题。
(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目前配套法规、规章滞后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在行政法规规章方面,保健食品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至今没有出台。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有的地方虽然《食品安全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地方立法难度大,至今绝大多数省份还没有制定出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基础薄弱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与预警工作基础薄弱,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风险监测与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工作开展不平衡,与食品安全法确定的实施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还有较大差距。
(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统一、不衔接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指标粗,有些指标缺少风险评估依据,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重复甚至矛盾,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涉及部门众多、领域广泛,工作难度较大。目前,乳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整合工作已基本结束。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整合工作正在进行,原有标准仍继续有效。
(五)经费投入不足
地方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买样费和检验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国务院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予以经费保障,但中西部困难地区财政经费到位率很低,缺口很大,直接导致监管和抽检范围缩小、频率下降、批次减少,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也容易埋下食品安全隐患。
(六) 企业"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意识不强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及相关企业还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食品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和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议
(一)完善和理顺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实际工作中反映比较集中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抓紧细化监管部门和责任,并健全处理这类问题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要对各部门之间的检验能力建设统一部署,加强规划,适当整合,科学配置,并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区域性规划,整合食品安全检验力量,建立健全检验网络和信息沟通平台,避免浪费,提倡资源信息共用共享。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制定和清理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
坚持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抓紧出台一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一是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科学界定,将两者纳入统一管理,确保"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二是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科学地确定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程序化质量管理。三是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明确各类认证的法律地位,理顺相互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四是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产品可追溯制度和劣质产品召回制度,为查处和销毁不安全食品提供法律依据。
(三)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
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风险监测网络,加快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地区建立风险评估分中心,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按食品产业链顺序保障食品安全,充分发挥风险监测评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指导作用。
1、防止环境污染
注意避免通过生产过程的大气、土壤、水中有毒物,农药、化肥、饲料添加剂等自身造成的污染。
2、防止食物加工环节污染
注意避免不规范的加工操作规程和不合理使用添加剂(如非食品级色素、防腐剂、发色剂等)造成污染。
3、防止食品流通环节污染
注意避免运输到零售的各个环节发生污染,尤其是运输工具卫生状况差是我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农贸市场卫生环境也难以令人满意,而一些缺乏监管的"街头摊点"、"马路市场"更存在食品安全的隐患。
4、加快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体系建设,明确标准制定和整合工作的目标和进度,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健全可靠的技术依据
尽快建立由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研究机构等组成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充分发挥预警和指导作用。一方面有计划进行数据收集,收集我国食品卫生国家标准和相关数据,收集国际性组织的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数据,以及收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卫生标准和相关数据。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报告体系以及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等,实现数据共享。同时,我国也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符合我国实际,又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要。
(四)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务院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各级政府实施食品安全法所需经费要通盘考虑,区别各地区情况,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转移支忖,或在没备购置等方面予以照顾。当前尤其需要加大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预警、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平台建设等方而的保障力度。
(五)大力促进食品产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进程
应制定食品产业发展规划,促进食品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督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食品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充分发挥群众临督和舆论临督的作用,提高公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方面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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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餐饮业;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对策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2-0019-02
1 引言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饮食消费多元化,外出就餐次数增加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此外,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调整期,扩大内需已成为重中之重,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产业,餐饮业固然发展前景良好。
然而,近年来,关系到每个人身体健康的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从南京“小龙虾”、味千“猪骨汤精”、“地沟油”到麦当劳“鸡翅、甜品派过期仍销售”等食品安全事件,消费者权益被严重侵害,人们要求餐饮业整顿的呼声日渐高涨。同时,在“2012年两会调查”结果中发现,网民最关注的五个热点话题之一就包括“食品安全监管”,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虽然早在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并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证食品安全2009年6月出台实施了《食品安全法》。但是为何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仍屡禁不止?不得不说,在利益的驱使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主要原因。当前,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诚信缺失进而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屡见不鲜。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源于20世纪初美国关于企业对其利益相关者负责的观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卡罗尔(1981)提出的观点,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某一特定时期社会对组织所寄托的经济、法律、伦理和自由决定(慈善)的期望。在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也就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学者郑丽娜(2010)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是由公司承担的,针对非股东利益的,对内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和产品质量,对外保护消费者、债权人和环境的义务。很显然,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广义的综合概念,它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与此同时还伴随企业与社会相互关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变化。
另外,国内对餐饮业食品安全的研究重在卫生方面,虽提出了一些对策,但大多集中在政府监管方面,对餐饮企业自身问题,尤其因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而造成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问题方面的研究十分欠缺。因而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视角出发,分析探讨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现状以及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内外部原因,继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我国餐饮业健康发展。
2 我国餐饮业食品安全基本现状
我国餐饮业持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国家统计局也从2010年起将餐饮收入作为“消费形态的类别”单独进行统计。2011年全国餐饮收入20543亿元,比上年增长169%,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1.3%。不过尽管我国餐饮业快速发展,但在这背后却是接连不断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
通过对近年来我国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的盘点,主要的事件有五十多起。下面列出近年来我国重大的餐饮食品安全事件:
由表1可知,我国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从以上餐饮食品安全事件中反映出我国的餐饮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食品安全卫生;食品化学污染;食品营养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国家严格监控,但食品安全事件仍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另外,餐饮食品不安全的直接后果往往是食物中毒。按食物中毒场所不同,可以分为:集体食堂、家庭、饮食服务单位、其他场所四大类。表2反映出2005年到2011年我国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现状。
如表2所示,2006年的中毒事件最多,中毒人数高达14800。2007和2008两年的中毒事件也较多,对人们的伤害也比较大。2009年以后中毒事件大幅度下降,这主要是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上升的原因,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仍是见效的。但由于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每年的中毒事件仍超过100起,伤亡也比较严重。
通过对餐饮业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探讨,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仍屡禁不止,这就不得不归因于当前我国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这一现状,那么为何餐饮企业会忽视自身的社会责任,违背社会道德甚至违背法律责任去欺骗消费者呢?为了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剖析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显得尤为重要。
3 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3.1 餐饮企业内部原因
(1)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盈利组织,其本质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因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餐饮企业往往对社会责任熟视无睹,不惜以牺牲公众利益为手段来谋求自身的最大利润。可见,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2)未树立正确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在我国,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一些企业误读了此概念包含的深刻含义,他们只是将企业社会责任片面地等同于公益捐赠。然而,企业社会责任是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的,企业要对每个环节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作为餐饮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就是保证食品安全,若做不到这一点,公益事业做得再大也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真正履行者。
(3)餐饮企业自身环境不完善。
我国的餐饮企业多为小企业,生产不规范,设备简陋,卫生状况恶劣、技术落后、标准化程度低,进而导致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在自身发展都成问题的基础上,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更是难上加难。同时作为我国餐饮业的领头羊,“俏江南”、“小肥羊”、“真功夫”这些知名餐饮企业也忽视企业社会责任,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现,进而导致整个餐饮行业存在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这一问题。
(4)餐饮业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从原材料的种植或养殖过程到加工、包装过程再到运输过程直至最后流向餐桌,在整个产业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对食品安全直接或间接危害,因而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在各个环节上,其中最主要的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信息不对称,餐饮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就变小,企业社会责任感变弱,进而导致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另外企业与监管人员的信息不对称、流通环节的信息不对称都减弱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从而为其提供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机会。
3.2 餐饮企业的外部环境
(1)政府方面。
首先,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食品质量标准重叠混乱,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同时存在很多漏洞,加剧了监管的难度。另外,和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标准和法规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变化而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这些都让餐饮企业有空子可钻,继而抛弃企业社会责任。
其次,监管不力使得餐饮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约束。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一个多头分段监管体制,这种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的交叉和真空,进而导致执法不到位,执法成本高,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另外,政府的执行力度不够也让不法餐饮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不法企业对其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甚至违法成本估计很小,因而会冒着风险去从事不法行为。
(2)餐饮行业方面。
在我国,餐饮行业巨头是肯德基、麦当劳这样的跨国公司,它们是行业的领头羊。然而肯德基的“苏丹红”和麦当劳的“麦乐鸡”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却让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餐饮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失去信任。另外我国本土的知名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问题也接连不断。餐饮行业中坚力量的社会责任的缺失,企业之间互相包庇纵容,也就造成了如今整个行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3)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是餐饮业中非常重要的监督力量。但我国消费者消费心理不成熟,维权意识弱,被侵权后大多忍气吞声,这就放纵了餐饮企业逃脱社会责任。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然而,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维权成本很高,因而只能采取忍让态度,这也让餐饮企业逃脱社会责任有了可乘之机。
(4)其他社会力量。
除了消费者,企业员工、媒体、非政府组织都是重要的监督力量,但他们的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也让餐饮企业对履行社会责任熟视无睹。企业员工直接接触到企业的每一环节,因而也就最了解内部情况,然而其为了保证自己的工作却不敢监督甚至揭发。我国的媒体力量虽日益增强,但仍明显不足;另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够充分,话语权仍较弱;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压力。
4 结论与对策
4.1 结论
在餐饮业快速发展,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渐趋完善的今天,餐饮食品安全事件仍屡禁不止,究其主因,不得不说是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餐饮企业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等同于做公益事业,以及餐饮业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都促使了餐饮企业抛弃社会责任;同时政府监管不力、餐饮行业缺少规范体制、消费者维权难等社会因素也让餐饮企业忽视了履行社会责任这一任务。在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现状下,公众对餐饮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餐饮企业也必须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才能有效地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获得社会的认可,树立企业形象,获得持续发展。
4.2 对策
(1)加大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力度,建立餐饮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以身作则,为企业做出表率。其次,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制度保障的政府监管制度必须完善,解决好分段监管中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做好全程全时“无缝”监管。同时,应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诉讼制度,提高违法成本,重典治乱,给予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者最大震慑,抑制违法冲动。另外,我国可以制定一部具有系统性、实用性、权威性、有影响力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来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2)餐饮行业内部制定规则,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在餐饮行业发展如日中天,食品安全事件却接连不断的情况下,行业协会应制定一些行业标准与规则来规范各个餐饮企业的进入以及经营。同时在行业内应大力宣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尤其是要求大企业做出行业表率,给小企业参考标准。同时可以实行餐饮企业互相监督机制,鼓励其互相举报违法行为,进而交与相关部门制裁。
(3)建立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基础的企业文化。
作为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餐饮企业管理者首先要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使社会责任承担成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餐饮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最佳的社会责任策略,并付诸实施。同时,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应定期真实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对餐饮业而言,安全责任观念与企业成功与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餐饮业一定要主动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作为企业的基本职责来加以重视。
(4)强化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对餐饮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监督。
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和举报,进而提高餐饮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针对社会参与监督和举报的措施,应尽快建立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让消费者首先知道买什么是安全的。同时应增强消费者监督和维权意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给消费者维权创造多种渠道。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以大局利益为重,增强员工自身的道德与责任意识;媒体也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及时有效地进行报道,进而形成全民监督的体制来约束餐饮企业的行为,加强其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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