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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征管效率
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的根本保证。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衡量指标。税收征管效率一般包括税收行政效率、税收经济效率和税收社会效率。税收征管效率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税收征管效率就是税收行政效率,是指国家征税取得的税收收入与税务机关征税支付的费用之间的对比关系,是税收税收征管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广义的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的征管活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益影响。税收征管的影响因素主要有:经济税源因素、税收制度因素、税收征管因素、财税管理体制因素和税收法制因素。在既定的外部环境下,税收征管因素是影响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因素。税收征管效率衡量的是税收征管过程的投入水平与产出水平之间的关系。在税收征管有效性一定的前提下,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越低,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或者在税收成本占实收收入比重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的有效性越高,税收征管效率越高。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应当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或者尽可能提高税收征管的有效性。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人、征税人、纳税人和用税人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树立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2 税收制度因素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不同的要素构成税种;二是不同的税种构成税收制度。简单而严密的税收制度,能使税收征管成本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完善税收法制,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这是推进依法治税的基础。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许多国家制订单独的税收基本法,将税收征管的基本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很多国家也注重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有的国家甚至把纳税人的权利写进了宪法。
任何一个国家在建立税收制度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证它的政府支出需要。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而税收收入却是有限的,它不能不受到一定时期税源的制约,这就要求对二者合理兼顾,以求得需要与可能之间的平衡。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和纳税人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的冲突,社会主义公有制使国民收入的创造和国民收入的分配都有可能有计划地进行,从而,为国家需要与税源可能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条件。税收制度是取得收入的载体,主要包括国家的税收法律和税收管理体制等。从法律角度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指在既定的管理体制下设置的税种以及与这些税种的征收、管理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级成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从税收制度的形式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及复合型税制。结构简单的税制主要是指税种单一、结构简单的税收制度;而结构复杂的税制主要是指由多个税种构成的税收制度。一个国家要发挥税收的作用,包括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生产、消费、分配和不同经济成分的收入水平等,都必须制定理想的税收制度和有效率的执行税收制度。
3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管理手段应用不到位
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运用计算机管理,但其监控作用不明显,主要表现为:征管软件本身还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能满足征管要求,信息传递不通畅,影响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数微机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有关信息,因而计算机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纳情况;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征管业务规程,无法对征管信息进行微机处理。
3.2 收监督不到位
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当前的突
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办法,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企业负责人的腐败问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还很严重。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4 当前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建议
4.1 加大管理力度
分类管理就是针对纳税人方方面面的复杂性和纳税申报方式多样化的实际设立的一种能使税收征管建立在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情况、经营方式、核算方式和税源变化基础的一种管理形式和管理方法。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
4.2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
摘 要 营改增即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是我国在实现经济转型过程中一项十分重大的税收制度改革,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特色,该项制度首先在上海地区试运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营改增”税收制度将会覆盖到更多的地区。“营增改”模式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已经被广泛地认同,今后将有更大的应用面。本文从“营增改”对企业的财务结构、企业结构和企业管理等三个方面的影响来分析其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帮助。
关键词 营增改 财务结构 企业结构 企业管理 企业发展
一、“营增改”税收制度对企业财务结构的影响
1、对税负的影响
如果企业采用增值税制度,那么将会对两种人员有利。其一,规模较小的企业的纳税人,由于之前将这些企业的营业税设定成3%或5%,但是如果实行增值税就能够把企业的税负降低到2%。其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这类的服务行业营业税是不可以抵扣税额的,但是增值税就特别指出了抵扣税额的范围和额度,另外还应注意一点,采用运输费用来抵扣税额,将会使抵扣的比例增加4%。
2、对财务审核的影响
用增值税制度来替换营业税制度,这就将财务审核带来最大的影响,因为之间的营业税中并未涉及到销项核算,因此在核算营业税时一般就十分简单了,只需要通过企业收入或者税率和收支差额等就能够将税金计算出来,还能将进项税额和采税额,成本及有关的收入真实、准确、全面地记录下来。而关于增值税,它的计算过程就相对于营业税要稍微复杂一些,并且在收入入账的方法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例如:在计算企业收入时,要通过相关的税率来扣除对应的销项税额,而且对成本也需要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还应该采用一种先进的、科学的应交税金审核方式来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应交的税金也就是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因此一旦将“营改增”在企业中全面推行,这就必须要重新调整企业内部的会计审核模式和制度。我国将增值税分成试点运行和非试点运行,因此这就很容易造成在非试点和跨试点的企业内部会同时存在两种税收模式,导致了在调整和衔接税收时有很大的困难,进而使会计核算的难度进一步提高,给这种类型的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其次,对于在试运行中的企业,因为在不断地改革税收制度,这就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他们不断地提升专业能力和转变新观念,以至于能够沉着地应对新的改革机制的连续冲击。最后,对于如今服务业的混业经营的状况,就必须针对税种不同的业务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税负,并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全面提高。
3、对发票的影响
在改革税收制度的过程中,必然将使发票也发生改革,比如,在之前实行的营业税模式下,对于服务企业来说只需要开具其专属的发票即可,然而由于改革后的增值税中同时有销项税和进项税,因此之间的发票就不能与新改革的税收制度相适应了,所以对发票进行改革是必然选择。在重新设计增值税的发票时,首先就需要分清一般纳税人和规模较小的企业纳税人之间的不同。对于企业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其发票同之间的发票相差不大;而对于一般纳税人,需要有两种发票进行选择,一种是普通发票,另一种是专用发票,这就需要税务管理部门划分其对应的使用范围。此外,两种税收制度的发票也有相应的限额,通常普通发票的限额相对较低。
二、“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企业结构的影响
实践证明,企业在进行“营改增”税收制度的试运行之后,就出现了从层层征收、全额征收过渡到增值征税、环环抵扣的局面,这就有效地避免了重复收税的问题,还加快了企业的顺利转型,调整了企业的生产运营结构。由此可见,“营改增”税收模式对于调整企业结构、推动企业转型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可以总结为下述几点:
(1) 推动企业积极地实行服务外包,形成了主辅分离。例如航空货运和销售等,均可以将生产性的服务业务实行外包,这就使服务业迅速从脱离了制造业;
(2) 推动了企业重新构造产业资源,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试运行的程度不断深入,就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和投资项目聚集得尤为突出,例如:有很多的律师事务所以本部为出发点向全国各地的客户开具 增值税发票,这就将“增值税”税收模式的影响力延伸到全国各地区;
(3) 推动了企业更新生产设备,也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在增值税中存在抵扣项,这就让试点企业更加重视了对生产设备的更新,这将大幅度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将加快制造业的发展步伐。
三、“营增改”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在实行“营增改”税收模式后,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为了能够帮助企业减少征税,就使得企业必须要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在企业的上下游已近形成了一条环环紧扣的产业链,如果企业管理落实到位,那么抵扣的税额将会更多,不仅能够提升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还能增加下游企业的抵扣额,这就给企业的转型和生产结构的调整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总而言之,随着“营增改”税收制度的不断推进,就需要企业不断调整自身综合能力以便能够很好地适应和利用制度改革,因此企业不但要改革内部的财务制度,还应该在生产组织、对外服务、市场营销、内部管理和经营模式等诸多方面实行深化改革。
四、总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营增改”税收制度将会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受益,这将有助于调整我国的企业结构和经济结构,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抢得先机。“营增改”税收制度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能减少企业的征税,帮助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有助于企业实现产业转型,进而得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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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税收制度改革的双重背景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政策。
第一,东北老工业基地生产型增值税有条件的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含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第二,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不可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措施。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东北省份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第三,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东北地区工业企业舶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月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
这次针对东北振兴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看,是自1994年以来我国税收制度又一次重大变迁的序幕,同时也是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举措之一,因此,从酝酿之初就被罩上一层良好的预期。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实现效果如何,目前定论为时尚早。在当前我国國有企业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关键时期,对税收进行制度调整,从总体上把握税收制度的效果和作用,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制度,合理把握税收调整尺度,无疑具有比较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预期和效果:现有观点的另类思考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考虑原有税负水平,以及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问题,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存在着重复计征的问题。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不少设备陈旧急需更新,由于不允许扣除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所以负担相对更重。税收制度调整对于刺激生产和投资、加快企业生产经营改造、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活力无疑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国家这次税收制度改革把东北作为“前沿阵地”,使东北老工业基地首先受益,其进步作用毋庸置疑。
第一,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本身带有一定局限性。税收作为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和取得公共收入的重要来源,其结果不仅对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还影响整个社会的投资和消费以及宏观经济的总量平衡。税收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其功能主要表现在能够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按照西方公共经济理论的观点,税收的主要功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资源配置的功能,税收不仅要考虑政府收入的需要,还要尽可能地在社会资源配置中发挥积极作用;二是经济调控的功能,通过税收杠杆对经济行为进行调节,保证经济行为的理性而规范;三是合理分配的功能,通过课税的强制性介入国民收入的分配领域,利用税收手段参与社会产品再分配,通过采取诸如累进税率课税的方式对税收水平进行调节;四是提供有序竞争环境的功能,利用税收杠杆,提供经济个体所需求的公正客观的市场竞争环境,纠正不利于市场发展和孕育的扭曲行为。然而,税收也具有一些固有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课税会进一步导致效率损失。西方税收理论表明,市场配置本身已经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低效率,对经济行为课税后,就会在市场资源配置中打进一个“税楔”,使得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和卖者愿意提供的价格之间产生差异,干扰市场价格讯号,进一步增加市场效率的损失,使市场以价格为导向的行为会因为税收存在而进一步受到影响。其次,税收调节的时滞。一方面,政府要做出判断,对经济现象和发展趋势存在一个认识上的过程,需要依赖及时的信息以及全面调查;另一方面,税种设置、税率调整以及有关政策变动,都要经历论证以及立法等程序,旷日持久的政策出台常常会导致税收调节指向时过境迁,使原本有效的调节无法发挥应有的运行效果。最后,税收调节效果的有限性。税收不是万能的,其调节效果具有一定的限度,一方面,由于税收制度不健全或者不完善而导致的制度性漏出,是税收调节的内在局限性;另一方面,即使在税收制度健全甚至完善的情况下,出于税收外在环境以及管理机制等因素,税收调节仍旧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导致税收的管理性漏出,是税收调节的外在局限性。因此,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要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职能,降低其局限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负面影响,使税收优惠政策尽量接近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初衷。
第二,税收政策的调整容易导致一定范围内的税收竞争。西方经济学界认为:“税收竞争是指各地区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等途径,以吸引其它地区财源流入本地区的政府自利行为。”根据税收竞争的激烈程度以及减税的出发点不同,可以分为适度税收竞争和过度税收竞争两种类型,适度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是有益的,而过度税收竞争对经济发展却是有害的。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前后的一段时间看,优惠措施给东北老工业基地带来了投资的“洼地”。自中央开始酝酿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措施以来,不同投资者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投资热情确实比以前要高得多。然而,应该看到,东北诸省凭借税收优惠政策所造成的投资洼地供给形式的短期性,容易导致投资主体资金流向的不确定性。由于资本具有比较强的逐利性和流动性,短期内,会有一定规模的资金流向东北那些资金短缺、同时又具有一定投资潜力的省市和项目,而同时,东北这种资金流入是以其它地区的资金流出为代价的。如果这种投资主体来自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内部创造,必然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是,如果这种投资主体来自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之外,就会容易导致国内区域间经济发展潜在的竞争。在现有税收政策正处于调整变化和各地仍旧存在着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前提下,各地会提高招商引资的投入成本,甚至会导致卖放国家政策、政策过度宽松等一系列违反法律和制度的事情发生。
第三,对税收优惠措施的放大,容易造成一定的副效用。现有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转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对资源税的调整上,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还需要进一步扩展。从增值税的转型看,国家只允许东北的七个行业抵扣新增机器设备进项税金(军工产品进项税金需报财政部门审批),而对这些行业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新增税金不予抵扣。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这只是增值税转型的第一步,可见,这种转型仅仅是在小范围内的不完全转型。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一项政策的出台慎之又慎,另一方面,这种转型所具有的代表性却值得怀疑。不仅如此,如前所述,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时滞性,目前的增值税转型实施效果只有在三到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之后才能显现,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实施,就会错过税制改革的大好时机。从企业所得税提高税前扣除项目上看,目前我国存在着所得税内外有别的现象,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较轻,内资企业所得税较重,这种制度上的差别待遇已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均衡,长期以来在理论界形成共识,要求改革的呼声日高。这次国家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出发,调整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虽然会减轻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改变的幅度仍旧需要进一步考察。一般来讲,从税收制度改革上调整企业负担,降低税率所带来的效用会高于扩大税前扣除所带来的效用,如果单纯从增加税式支出的角度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产生的制度性税收漏出势必增加税收征收管理的难度。
三、长远与现实兼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税收取向
1.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之间存在着对立关系,提高一方要以降低另一方为代价。一方面,税收效率的提高以牺牲一定的税收公平为代价。通过税收政策保证政府职能的实现,达到限制和促进经济活动的目的,实现税收的经济效率。但是这样做势必降低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社会公平程度,对纳税人造成基于税收政策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使他们无法在相同条件下层开竞争;同时,强调收入能力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社会分配不公的加剧,增加贫富差距,引起低收入者的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和社会动荡,波及到税收的经济公平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利用税收政策建立的再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会导致一定程度税收效率的损失。如果过度强调收入分配上的公平,采用包括税收手段在内的政府行为提高分配公平程度,税收分配水平和分配能力得到了提高,但是却会造成负面影响,不仅对纳税人创造能力造成了抑制,对投资产生外部负效用,还会导致生产要素的浪费,产生低效率行为的扩散,降低要素配置的效率水平;同时,保障机制的健全促使生产要素不完备的社会成员增加对社会的依附偏好而在分配过程中“搭便车”,增加闲暇对工作的替代效应,导致税收效率的下降。
2.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之间存在着统一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兼顾,也就是在统一的前提下,有所侧重。政府不能只强调利用税收导致公平,或只强调利用税收促进全社会效率的提高。如果切断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的联系,会既无效率,也无公平。一方面,税收效率是税收公平的基础。税收效率决定着税收公平的发生,只有当税收效率有效实现社会剩余产品的增加之后,社会才会出现公平。税收效率低下就会导致剩余产品稀缺,高效率是实现高水平公平的前提。在一个税收效率低下、物质贫瘠的社会中,社会公平无非是均等分配,徘徊在原始的低水平分配之下。另一方面,税收公平制约着税收效率。根本上讲,税收效率低下不是由于税收公平造成的,而是来源于税收不公平。对资源禀赋、分配过程或者政府调节的税收不公平必然导致社会效率的低下,抑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马克思认为:“人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物质利益直接与公平相联系,任何社会要想通过税收促进效率必须建立在通过税收实现公平的基础之上。税收效率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充分条件,税收公平是提高生产力发展潜力的关键。
3.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决不能顾此失彼。税收效率与税收公平已经成为税收质量构架中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国家整体实力的增强,离不开经济的发展和效率水平的提高。代表市场竞争活力的效率原则,体现了市场对经济活动的有效作为,通过税收效率的实现,提高政府收入水平和调节水平,增加资源配置的能力,降低消耗。只有经济实力增强了,才能在更加广阔平台上进行分配,产品和生产要素才能有更高质量的整合。另一方面,公平作为政府合理介入公共经济收支的再分配理念,体现了社会对公平分配的认同。只有通过税收手段在内的政府行为,更加合理地分配社会产品,才能更加有效地推动经济持续合理增长和提高。税收效率的改进和不断提升离不开税收公平的配合和制约,二者作为实现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福利提高的联动效应,引导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税收取向。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税收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照顾到短期利益,也要照顾到长远利益,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兼顾现实与可能、发展与稳定、养税和护税的相互关系。具体体现以下三个方面:
1.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税收优惠政策要注重税法刚性和政策灵活性相统一。
首先,税收的固有特征保证税法实施的严肃性。税收是政府筹集公共收入的有效渠道,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具有不同于其它收入手段的特征。一方面,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过程中,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投资效果和挖掘投资渠道而置国家税收制度于不顾,以放弃国家税收收入为成本进行招商引资。这种不负责任、随意改变国家法律的做法不仅不能增加吸引投资的能力和水平,相反会使投资主体产生对未来投资预期的忧虑,降低投资水平。另一方面,东北老工业基地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相对滞后,在税收制度落实上仍旧存在着很多计划经济的色彩。以计划为导向替代了应收尽收,在基层部门甚至出现为了完成税收计划任务而不惜收过头税或者有税不收的现象,淡化了税法的严肃性。这种不合理的税收政策运行机制造成了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相对不公平,必然导致基于税收执行上的逆向选择,淡化微观行为主体依法纳税的意识,增加税收执法的难度,影响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财政收入水平。
其次,创造税收执法运行的良好环境。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在体制和机制上和经济发达地区都存在着差距。为了增加对资本的吸引力,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发展软环境。税收作为政府实现职能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创造一种有软有硬的税收环境。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提供相对宽松的缴税环境,加强税收的纳税服务意识,淡化权力意识,坚持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培养服务型管理的税收模式;压缩税收成本,减少对企业的干扰,降低到企业检查的频率,降低遵从费用,同时,压缩管理费用,在执法过程中厉行节约,提高税收制度效率。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纳税意识,提高税收遵从度,使依法纳税真正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税收制度的变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影响深远,甚至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命运。对中小企业而言,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直接促进或抑制着中小企业的发展。
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对中小企业扶持作用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1.影响和改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环境;2.引导中小企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3.促进中小企业优化其经营模式。
二、我国现行财政税收制度不太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起点不高,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社会政策工具之一、是用来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手段。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和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因而它更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其核心竞争力的扶持,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却是中小企业生存、长期发展的首要问题,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所以说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力度不够。
2.现行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零散,多分散在各个税种的实施细则中,多以补充规定、通知的形式公布,并且税收政策的调整也比较频繁,这种做法虽然体现了税收政策的灵活性,但却说明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规范性、稳定性,降低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不便于实际操作,因而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制定长期发展战略,不利于实现公平竞争,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不利于中小企业长期发展
现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单一,仅局限于税率优惠、直接减免等直接优惠方式,而像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专项费用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方式较少。这样做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者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基础性投资。现行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缺乏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技术创新、资金筹集、提高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此外,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也不明朗,不利于中小企业资金流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不利于调整和优化国家产业的结构。
三、大力推进财政税收制度创新,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尽快健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于不同的企业我们应该建立不同的税收政策,尤其针对中小企业,应该尽快制定能够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弥补现行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的方面。同时建立起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的符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以保证中小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发展。此外,还要提高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维护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2.积极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内容,降低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在健全财政税收政策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全面考虑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尽力全面地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把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落到实处。国务院和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也积极落实并制定出适合本地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到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政府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等,这些都足以显示出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心和力度,通过税收制度的创新,使国家的扶持作用变成了真金白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务负担,调动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3.大力宣传、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针对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我们还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好政策的落实要阳光操作,因此税务部门正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宣传到户,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认知度;优化中小企业纳税服务,针对中小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到一对一的服务,积极协助中小企业纳税申报;建立培训制度,既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也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等,通过这些改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透明度,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并起到推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作用。
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不断完善设计、降低税率以适应中小企业的发展。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我国新所得税法规定税率调整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纳税额低于3万元的小微企业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定为1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改善了原有单一高税率模式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针对中小型企业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中小型企业发展。
【关键词】 中国银行业 税收制度 确定性
税收是依据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进行普遍征收的,是国家从事社会职能活动的经常性收入形式,与此相应的,必然要求税收应该具有事先确定好的项目和统一的标准,缺乏确定性的税收会形成对税收的自我否定,因此,确定性是税收制度的首要标准。根据确定性标准对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制度进行考察,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金融衍生产品税收制度基本空白
税收制度存在空白点,致使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不确定。这在银行以交易者身份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过程中表现比较突出。
近年来,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金融衍生产品所具有的提高金融效率、减少金融风险的特性广为人知,中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获得了较快发展,银监会于2004年2月推出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解决了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障碍问题,工、农、中、建4大行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上市银行都纷纷加入到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大军中。衍生金融产品的种类也日益增多,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额度也增加迅猛。但与此相对应的,在中国银行业现行税收制度中,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定,少之又少。
在营业税方面,与银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有关的规定,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之外,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2个文件。依据上述文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银行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归入金融商品转让一项缴税。对银行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依据是买卖金融商品的价差收入,要求按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进行分类核算,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价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出现的负差可以结转到同一年度的下一纳税期。年末,按年度分类汇总的方式计算出纳税人同一大类金融商品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如果超过该纳税人当年度此类金融商品转让已经缴纳的税款,就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同时,每个大类的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负差不能抵减其他三大类金融商品转让的正差,任何负差都不转入下一会计年度。至于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如何确定,文件中只述及了在交易金融商品为股票和债券情况下买入价的具体范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上,文件中概括性地表述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针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得确认的专门规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得被归入转让财产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范围内。按照我们现有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形成逻辑看,是从银行会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出发,经过纳税调增和纳税调减后得到的。在纳税调整过程中,涉及金融衍生产品的只反映在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中,通过比较期初期末账载金额和计税基础的变化得到纳税调整数。因此,银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除了直接以收益的形式反映在企业利润表中,就是通过附表七对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的相关调整。
可以看出,现行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关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定极为概要,没有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动机不同做出区别性的规定,因纳税需要可能要不适当地拆分衍生交易和基础交易,这会使同样的金融衍生产品呈现税收的差别性待遇,进而甚至引发套税的问题。这与金融衍生产品的蓬勃发展很不相适应,使征纳双方在都要耗费大量的精力对每种新的金融衍生工具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进行调查研究,在增大税收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二、对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理解存在分歧
正如瓦格纳所说的,“法规须明确,不可使存有二三样解释的余地”,税收制度没有表述准确引发的理解分歧会给征纳双方带来困扰,也会致使征纳成本的增大。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银行贷款损失的扣除在银行企业所得税中占据重要地位,以银行贷款余额68万亿元和贷款拨备率2.5%计算,银行贷款减值准备余额的金额要达到1.7万亿元。但即便是对银行而言影响如此重要的政策,对其的解读也存在疑义。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规范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文件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根据当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和1%的计提比例进行差额计提,同时还对贷款损失发生后的税务处理进行了规范。后又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专门做出规定,对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计提比例分别定为2%、25%、50%和100%。在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到期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推出了财税〔2012〕5号和财税〔2011〕104号两个文件,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规定,也延续了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分类计提办法。但由于财税〔2012〕5号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包括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五类)均不能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的准备金;第二种理解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四类贷款分别按2%、25%、50%、10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后,不能再按照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计提1%的准备金。基于这种理解,银行在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上选择了不同的口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正常类贷款按照1%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分别按照2%、25%、50%、10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部分银行根据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正常类贷款比重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直接对全部贷款均计提1%的准备金,不再区分贷款类别,不执行非正常类大款高比例提取准备金的做法;部分银行将政策理解为,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正常类贷款不再计提准备金,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按照财税〔2009〕99号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分别计提2%、25%、50%、100%的准备金。
客观地说,关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理解和执行中的差异,主要是由于税收政策表述不到位造成的。企业担心政策理解偏差少缴税款,往往出于谨慎性考虑选择了保守的税务处理方式,这影响了税收公平,同时也无法完全体现这项专门政策出台的意义。
三、国地税管理权限划分不甚清晰
虽然从理论上说,只要明确了税收种类,对各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做了规定,税收制度就应该是具有确定性的。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涉及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一旦缺乏更为具体的明确规定,会严重影响税收制度的确定性。
例如,在银行业营业税的征收中,就存在税务机关管理权限不明确的问题。根据〔1993〕87号文件和〔1996〕4号文件,各银行总行集中缴纳的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各银行分行缴纳的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收。上述文件看似明确,但仍没有对实际征收范围做出确切划分。总行在国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其全部营业收入还是金融业务收入,文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在实际工作中,两种理解同时存在。这种不确定性直接造成了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矛盾,增大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考察结果提示我们,在中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的后续改革进程中,要关注确定性原则的根本性落实。建议:在金融衍生税收制度上,取消针对金融衍生产品征收的商品课税,明确按收付实现制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收益进行确认;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按第一种口径进行重新表述,避免出现理解上的歧义;在国地税机关征管权限的划分问题上,希望通过后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彻底性变革,全部由国税机关征收,地方参与收入分享,保证地方财政既得利益。
【参考文献】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企业发展迅速,为我国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阐述了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意义,分析了我国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对解决的问题的思路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企业税收;税收管理;存在问题;解决思路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5-0064-02
1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
税收的轻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发展,一个经济发展状况良好的国家的税收管理能很好的处理税收负担,既不会负担过重,影响企业的赢利和利润留存,也不会过轻,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随着经济的转型,我国的财税关系发生变化,税收变成了调节国家和企业之间利益分配的主要手段。
税收制度的健全还关系到企业在经济市场中的竞争力,是企业在管理和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税负轻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占优势,所以税收制度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不仅仅受到国家相关人员的关注,也逐渐被企业决策者所重视。
我国的税制具有普遍性,各个企业发展状况不一致,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很好的适应,遇到问题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分析问题,根据税收原理进行合理的处理。我国在不断的探索中整体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收制度,基本能够适应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统一的税收制度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行业的企业有其不同的运营情况,很难使所有的企业都能很好的适应,这就要求税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灵活处理不能适应的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很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争取不断地完善税收制度,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的发展做好服务。
2 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税源管理对象单一,具体项目缺乏管理
原来的税收管理主要是从整体上对企业进行管理,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上得到相关信息,忽视了具体的项目的管理,使大量税源流失,由于现在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内的项目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以前传统的只抓企业整体管理,放任企业项目管理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企业的发展。
22 缺乏企业前期的管理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前期运行的工程立项、招标、资金投入和承包合约等时期的管理,这就造成了税务机关部分职能的缺失;很多企业在决策管理中往往也会忽视税收问题,或者对我国的税收制度不了解,在出现税务问题后,才努力协调,给税收的管理增添很多负担。
23 企业中的税收管理人员相关知识缺乏
现在我国企业中的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严重缺乏,只能完成简单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报表编制工作,很少懂得税务知识,也就无法深入分析申报表,没有能力进行税务评估等专业化操作,大大增加了跨区域经营项目的涉税风险。
24 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强,漏税、逃税严重
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润,有些企业心存侥幸心理,认为企业这么多,税务机关不会注意到每一个,铤而走险逃税漏税。在企业经营面临问题时,更容易产生这样的想法,做一些隐瞒收入、违规使用发票、虚假申报等违法行为,使逃税、漏税、欠税现象严重。
25 会计核算不准确,账目混乱
有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健全,税收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会计核算账簿不规范,账目混乱,成本核算不真实,随意伪造单据、分摊成本。造成这样的现状有部分原因是这些企业的管理模式落后,还停留在家族管理的阶段,不能接受外部的专业人员,存在任亲为贤的弊端,而且关系的制度不健全,主观因素往往胜过企业的客观需要,不能实现经营的正规化,税收的管理也不能系统化,致使出现账目的混乱现象。
26 不同地区税收政策不同,随意性大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地域差异,且多以暂行条例、通知等方式,这就使税收的征收人为因素过大,给征收的工作带来一定阻力。
27 税收管理模式不能跟上企业发展的变化
我国目前税收的优惠政策比较单一,对中小企业只有直接税收优惠形式,比如税率优惠、减免税等。与国外的丰富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尚不成熟,也可以进行借鉴和学习,采取间接地优惠方法。国际上比较常用的间接优惠形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和延期纳税等做法。不光优惠形式单一,我国有些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自己工作方便省事,在有些企业没有设置账簿的前提下使用“核定征收”的形式,这就使应纳税款不能真实体现实际税款,影响企业的利润分成,直接打击企业的税收管理积极性,而且不能合理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28 纳税服务体制不健全
过于重视大型企业的税收工作,对中小型企业的纳税服务不够,我国中小企业蓬勃发展,数量比较大,税收工作繁杂,有些税务机关往往忽视对这些中小型企业纳税人的服务,对其工作惩罚多于服务。
3 解决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思路
31 加强各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分离; 重视
我国已经形成了由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比较完整的法规框架体系。企业的财务报告在会计法的要求下向债权人、投资者服务,在税法的要求下对税务机关服务,但我国税收制度中税种、税率、税目、计税标准、计税方法日益规范化和复杂化,不可能只靠会计准则来完全消化和调整核算企业的纳税活动。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应当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开,建立起专门的税务会计,以保证对企业经营活动作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确核算。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概念及原则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概念
所谓企业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制度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企业(纳税人)的各项涉税活动(包括税款的形成和计算、申报纳税和缴纳税款等)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二)企业税务会计的原则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必然要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同时,还应遵循税务会计核算的特有原则:
1.遵循税法原则。企业在处理税务会计事务时,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当会计一般原则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对不符合税法的会计事项要进行调整,必要时要单独进行核算。
2.灵活操作原则。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时,对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企业在日常会计活动中应当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做到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法的行为。
3.确保税收收入原则,即以保证国家税款收入为第一要务合理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是为企业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4.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实体问题,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为程序规定,税务会计中应遵循程序规定优于实体问题原则,例如缴纳税款时有疑问,应先完税,再进行申诉;接受税务机关的审计监督原则,税务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纳税人的税务会计核算,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监督等等。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合一的弊端
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税收制度一直处于会计的从属地位,致使税基遭受侵蚀,使税收工作失去其经济调节杠杆作用的真实含义等。例如:会计收入、费用和所得税应税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存在差异,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产生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会计利润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为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关系,还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来确认、计量会计要素。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企业税务会计,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所以说,计税标准与财务制度分离的必然性,决定了企业税务会计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必然性。企业作为独立纳税人,既要依法纳税,又要追求纳税的合法化,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建立独立的企业税务会计体系,便顺理成章地提到日程上来了。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必要性
(一)协调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制度差异的需要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企业会计学科范畴,两者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共同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与监督,但随着我国税收、会计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之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差异。例如:会计收入、费用和所得税应税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存在差异,使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之间产生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按照税法的规定会计利润必须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遵循公认会计准则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中,为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利益分配关系,还必须按税法的规定来确认、计量会计要素。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企业税务会计,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一致时,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处理。
(二)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需要,是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税制处于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税收变动较为频繁,有些企业财务人员由于对税法理解不够,企业出现税款核算不准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有些企业由于对国家税法掌握不够完整而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和加滞纳金的情况经常出现,这些都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损失。设立税务会计有专人负责税收工作,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税收政策变动信息,就会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从而便于企业正确缴纳税款。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履行纳税义务,不应该只为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乱挤成本,扩大费用的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应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搞好税收筹划,选择最佳纳税方案,作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财务决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从而达到合理节税、减轻自身税负的目的。
(四)推行申报纳税制度的需要
企业设立独立的税务会计,配备专业素质较高的人员使之从繁忙的财务会计工作中解脱出来,精心钻研税收政策及法规,及时计算缴纳税款,这样可以使企业较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由于企业具备全面完整的税务会计资料,税务人员可以从检查大量的财务资料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检查税务会计资料,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又能把问题查深查透,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另外,建立企业税务会计,提高了企业纳税资料的准确性,避免税款的错征与漏征,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实现全面依法征税。
(五)解决税收争议的需要
企业(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对某一纳税事项有时有两个以上的合理的选择,由于征纳双方对税法理解存在差异等原因,税收征管部门往往会选择确保税收收入的方法,企业则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法,这样双方就有可能发生税收争议。虽然可以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诉讼来解决税收争议,但程序复杂,耗费精力,且时效性差。建立企业税务会计,由税务会计与税务部门就企业容易发生争议的涉税事宜经双方充分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的税收争议,使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志得到充分体现,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又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总之,随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以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为依据的财务会计逐渐形成稳定、独立的会计学科。与此同时,随着税法、税制的不断完善,建立并发展独立税务会计,有利于扩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推动我国会计理论向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这也是会计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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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源税;地方财政;从价计征;清费立税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090
1 资源税制改革的进程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历经了几次重大的税制变革。资源税开征之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国有资源有偿开采和使用的级差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税在整个财政体制中发挥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而更多地被赋予了利用税收制度引导和调节纳税人合理开发、节约利用资源的功能。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式历经了四次重大的调整与修改。
11 1984―1993年,资源税制度初步形成阶段
1984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几类资源性产品开征资源税,对开采单位获取的销售利润超过12%的部分,适用超率累进税率。这也就是典型的“利润型资源税”。在当时财政资金紧缺的背景下,超率累进税率充分发挥了“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维护了社会公平,能够有效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我国在1986年实施的《矿产资源法》中确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税费并存”的制度。在当时的税收征管背景下,由于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比较复杂,税收成本比较高,从1986年开始,煤炭资源税由超率累进征收方式改为从量定额征收。一直到1993年,资源税税收制度基本成型。
12 1994―2009年,资源税制度改革探索阶段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资源税税收制度也随之实现了重大变革:一是将资源税划为地方税种,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收入划为地方税收收入;二是简化征收管理方式,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全部改为从量定额征收;三是调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这次重大的变革搭建了资源税制的整体框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资源税税收制度,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取得了改革的预期效果。但是随着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持续攀升,经济增长中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税制本身的缺陷不可避免地被放大,资源税改革也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有关资源税改革的方案提交国务院,但在当时经济过热的背景下,难以有效推进。
13 2010―2015年,资源税制度改革试点阶段
2010年6月1日,原油、天燃气从价计征改革在新疆开始试点,同年12月1日,试点地区扩大到原油、天然气资源富集的西部12省区。2011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意味着资源税价格改革机制正式启动。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由试点地区向全国范围的稳步推广,为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资源税的从r计征改革奠定了基础。2014年1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5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开始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制在改革试点中逐步完善。
14 2016年―至今,资源税制度改革全面推开阶段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适当扩大省级政府税权。这次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并不意味着改革的结束,而是以全面改革为契机,在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中,继续完善资源税税收制度,发挥其在地方税制中应有的作用。
2 资源税制改革的动因
我国资源税制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但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总会不断涌现新问题,资源税制本身的问题也不断暴露显现。新的历史时期对资源税制改革也提出了新要求。
21 征税范围偏窄
自然资源的范围很广,包括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能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要素。但是从改革前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来看,纳入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自然资源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应税矿产品。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能够影响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土地、木材、草场等资源并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客观上使得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人为地选择使用不征税资源代替征税资源,放大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相对狭窄的征税范围不足以起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22 计税依据缺乏价格弹性
从征收方式上来看,从量定额计征在计算上比较简便,便于征收管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相对稳定的税源,符合分税制改革背景下财税体制管理的要求以及开征资源税的最初目的,也适应当时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但是,从量计征一个最大的弊端是割断了价格与税收之间的关系,难以建立税收的“价格调节机制”和发挥税收的“经济自动稳定器”功能。由于资源性要素在企业劳动生产率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在市场竞争中,资源的价格也逐渐攀升,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难以体现市场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价格波动的影响,国家难以真正获得资源级差带来的收益。企业在巨额利润的诱惑和驱使下,难以真正做到按需开采,往往会造成应税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严重浪费,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23 税费关系混乱
我国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长期并存,造成税费关系混乱。在地方财政预算中,以费挤税的情况非常普遍。从理论上来讲,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功能定位上应该有明显的区别。但在我国资源税的征管实践中,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收环节和调节功能上已基本趋同。在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区财政收入,不惜以费挤税,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加重企业的税费负担,弱化了资源税应有的税收调节力度。
面对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问题,地方财力明显不足。为了适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加快地方税制改革,健全地方财政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从总体上看,是“十三五”时期“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在税收制度上的充分体现。
3 资源税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直接导致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的缺失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资源税作为地方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完善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影响。
31 保障地方财政收入
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资源税征税方式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建立了资源税的价格传导机制,对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增收效应非常明显。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年份,资源税税收收入都有大幅度增加。
从改革试点地区的资源税入库情况来看,2011年至2015年间,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使全国油气产地的资源税税收收入增加900多亿元。2015年,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使全国煤炭资源税增收189亿元,25个产煤省份的煤炭资源税平均增幅为12倍,其中山西省的增收幅度最大,同比增幅约为212倍。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的目标是不增加企业的税费负担。资源税制改革的增收效应主要是依托资源税税收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倒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变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在生产经营决策中充分考虑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资源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2 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目前的地方税制结构体系中,还没有哪一个或者是哪几个税种能够真正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此次资源税改革,在完善地方税制结构,培育新的主体税种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从2015年地方税收收入主要构成图可以看出,“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体系中占绝对主体地位,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随着营业税的正式退出,地方税制结构中还没有任何一个税种可以单独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虽然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但不适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受国税和地税征管权限的限制以及受中央和地方留存比例的限制,“营改增”以后对于地方税收收入而言缺乏新的增长空间。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过于依赖地方土地财政调控,受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的影响较大,税源不稳定。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从税制原理上来看,符合地方税制结构改革的基本宗旨和目标,理应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税制结构还不是很完善,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探索之中。资源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很小,难以独自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功能。但是资源税“全速前进”的改革新步伐,能够打开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体系改革的突破口,继资源税全面改革之后,下一个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应该就是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改革。通过资源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产税改革,能够有效改变地方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偏低的现状,重构地方多元主体税种,推动地方税制结构优化。
33 优化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资源税作为主要的地方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财力、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在这种背景下推行的资源税改革承载着双重要义,不仅仅是税收制度的改革,而且还是地方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改革。通过清费立税,全面清理矿产资源收费基金项目,厘清了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使企业能够卸下税费重负,轻装上阵,积极参与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地区经济结构。通过适度扩大省级政府税权,使地方政府具备与事权统一的财权,能够激发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政策的支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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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明慧,党立斌地方财政收入的合意性――基于结构视角的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4(8).
关键词:税收制度;所得税;会计制度;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为了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反映税收和会计原则,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变得愈来愈丰富与复杂。文章将就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比较,以更好的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为我们的现实服务。
1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联系
会计与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独立。简单地讲,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总体上讲,二者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由于二者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也就决定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的目标、处理原则和业务规范,这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改革中显而易见。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分离走向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国际惯例的。因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更倾向于分离,双轨运行,并会因二者相互的信息支持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平台。
在所的税中,应交所得税包括两个部分,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现行计算所得税运用的是资产负债法。所谓资产负债法是指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由于在多数情况下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故又称为债务法(liabilitymethod)。在这种方法下,先根据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出本期应付所得税,然后根据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上述两者之和为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账户更富有意义。此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代表未应付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代表未来应收(即可节省)的所得税,具有应付应收的性质,符合资产负债表定义,故又称为资产负债表法。此法为美财务准则委员会第96号和第109号公告规定采用的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两种方法。
由此可见,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规定得出,而暂时性差异则由会计制度规定得出,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之和。即所得税费用是由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
虽然税法与会计制度联系紧密,但也是有差异的。其中递延所得税就是他们差异的最好体现。
2.1价值记录方面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的产生在于会计在记录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上规定资产负债的价值的差异。
①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②负债。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2.2原则的差异
除了在价值记录方面的差异,也有税法和会计原则的差异的体现。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基本上是认可的,但权责发生制的采用会产生大量的会计估计,因此税法在此方面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与有利原则冲突时,税法抛弃权责发生制,对一些是事项上的处理采用收付实现制。比如费用扣除等。
②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用于何时却用费用的原则。所得税虽然基本认可,但做了很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比如征税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与收入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带来费用配比上的差异。又比如税前扣除时间,项目与会计上成本,费用的差异等。
③历史成本原则。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持肯定态度。有时当会计制度放弃历史成本原则,税法会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比如在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依据。而税法则不承认公允价值,规定仍以其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历史成本上的差异,带来了大量的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
④谨慎性原则。谨慎性的运用源于会计估计和不确定性。如果税法认可谨慎性原则必然会减少或者滞后企业应交税款,这样就会给税务部门带来风险。而且会计计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所确认的损失往往并没有交易凭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会让税务部门认为有避税嫌疑,所以税法上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并不认可这一原则。因为若按这项原则那么税法上认定的项目就变成了其他业务,这些项目可能就不能计税了。比如售后回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按融资进行处理,但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要把它作为销售和购入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3协调会计与税法中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