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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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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作用

第1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合作学习 小组活动 高职高专 英语阅读教学

1 合作学习理论概述

合作学习理论起源于20世纪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上世纪70年代初,欧美国家的专家们将合作学习理论应用于课堂,并发现了合作学习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意义。合作学习是指学生在小组或团队中为了完成共同的任务,有明确分工的互学习。简单说,就是一种以合作学习小组为基本组织形式,系统利用教学中动态因素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学习,以团队成绩为评价标准,共同达成学习目标的活动[1]。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了这种富有创意和实效的学习理论和策略。与传统的阅读教学法相比较, G. D. Long认为合作学习的优点可归纳为五点[2]:(1)在小组学习中学习者使用目的语的总量增加;(2)学习者使用目的语的质量提高;(3)个别指导的机会更多;(4)学习语言的环境更轻松;(5)学习积极性提高。国外成功的教学经验引起了我国教育工作者的注意。近年来,合作学习在中小学、大学英语课堂中的应用也愈来愈多。它不仅有助于增强学生学习英语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转变学生的英语学习态度;而且也有助于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学生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提高英语教学的质量和效益。

传统的阅读教学主要是以语法翻译方法和以教师讲解为主的教学模式。束定芳的调查显示,70%以上的被调查教师坦承自己的教学方法仍然是“语法翻译法” [3]。夏纪梅的调查显示,90%的被调查教师认为自己在大学英语课堂上的主要角色是“语言讲解者”和“语言示范者” [4]。以语法翻译方法和以教师讲解为主的“注入式”的课堂教学模式,忽略了教学中各种动态因素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沉闷,学生只是被动地学习英语,认真做笔记、安静地听老师讲课,很少有机会使用目的语。而与一般的本科院校学生相比,高职学生英语基础普遍较差,大部分的学生在英语课堂上理解老师上课的内容有一定的困难,更不用说用英语表达他们的思想。因此,大部分学生因课堂气氛沉闷,听不懂老师的授课,渐渐地对英语学习失去了兴趣,并产生了厌学的情绪。

鉴于传统的教学法教学效率低、忽略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同学之间相互作用的不足,笔者在实际阅读教学中使用合作学习法,以达到通过学生间的互助与合作,增强学生学习英语的信心,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转变学生的英语学习态度,提高英语教学的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2 合作学习在高职高专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应用

在教学中,教师要精心设计各项任务,让学生通过各种形式的小组活动来合作完成。分组时要根据学生的性别、性格、能力、英语基础等方面的差异和任务的特点、难度,指定不同的学生组成小组。做到分组既要有相对的稳定性,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要有利于目标、任务的完成,使不同智力水平、思维方式、认知能力和爱好特长的小组成员在合作活动中相互激发,相互碰撞,各展其长,彼此受益, 同时又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合作学习能力。阅读教学中,合作学习一般有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2.1 课前准备

课前准备就是在课堂学习课文之前,教师根据课文的题材和体裁布置预习任务。预习任务包括预习生词和习惯用语,查阅有关本课的背景材料或相关知识,作者简介,找出文章的中心思想,了解作者的态度和观点, 找出文章的转折词或过渡语,分析其逻辑顺序和作者的行文思路,找出课文难句、长句并进行分析与理解, 查出一些词、短语的用法等。如在学习《新编实用英语―综合教程》第(1)册的课文The Triathlon’s Great Attraction 时[5], 教师可以布置学生查阅田径、铁人三项、五项全能、十项全能和现代全能等相关知识。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小组成员就必须分工明确,并充分利用资源,如字典、参考书、图书馆、网络等收集材料。然后经过小组成员们之间的交流和材料加工,最后推荐一位代表在课堂讨论阶段向全班汇报。

2.2 课堂讨论

在课堂实施合作学习过程中,教师是实施合作学习的指导者、组织者、评价者,而学生则是合作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参与者。教学中,首先是教师检查小组课前准备的情况,由小组代表汇报本小组的预习情况,不足之处,由其他小组代表补充。然后是对课文细节和深层理解,这些活动主要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根据教师设计的课堂任务,例如,记叙文中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局;说明文中所要说明的问题、列举的事实、得出的结论;议论文中所要论述的论点、论据、结论等,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进行分组讨论学习。在讨论时小组成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讨论学习的结果由小组的代表向全班汇报。教师根据各组代表汇报的结果来评价每个小组的学习情况,评价应以鼓励激励性的语言为主,来充分调动学生在合作学习中的积极性。

2.3 课后活动

课后活动是课文阅读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点环节,它使得整个教学过程更加充实和完善,更具系统性和整体性。是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吸收、强化、巩固,从而实现语言输出的过程。课后活动可以是模拟情景、发展剧情,改写课文,套写句子和文章的写作。例如,要求学生用改换人称、改变时态等方式,对课文的全部或部分进行改写。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对课文的进一步理解,巩固习惯用语和重点句型的运用,还能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

3 教学实践总结

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实践、对学生访谈和学生成绩结果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3.1 合作学习对学生改进学习策略有积极作用。在合作学习小组中,较差学生不仅可以从好生中学到许多知识,而且还能不经意地学习或模仿他们的学习方法。也许中国的一句古话――“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能说明这一现象。在学习和帮助的过程中,学生学习策略不断完善,学习成绩也不断提高。

3.2 合作学习增强学生的自信心, 提高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在合作学习小组中,一方面,通过学生间的讨论与交流,某方面成绩好的组员可以帮助这方面学习差的组员,知识技能互补,通过协商和共享,共同达到“人人教我、我教人人”的目的。各层次的学生都得到充分发挥自己潜能的机会,他们的语言运用和表达能力也都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另一方面, 在合作学习中,学生向全班同学汇报答案时代表的不是个人看法,而是全组成员讨论过的意见,回答问题的正确率自然就提高。因此,合作学习策略大大地消除了学生焦虑的学习情绪,如消极、悲观、恐惧、自卑感等,增强了他们的自信心,提高了他们的英语学习兴趣。

3.3 合作学习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合作的意识和能力是现代人所应具有的基本素质。为了尽快尽好地完成任务,每一个合作小组中的学生间就必须互帮互助,基础好的同学主动带动基础稍差的同学一同前进,使基础稍差的同学有更多理解材料的机会,进而也能正确而深刻地理解并掌握新知识。学生在交流信息、分享成果时,他们的团队合作精神得到了培养。

总的来说,合作学习运用在高职院校的英语阅读教学有一定的推广意义。它促进了学生思想交流,培养了他们合作学习的好习惯和主动参与的意识,激发了他们学习英语的浓厚兴趣和自信心,提高了他们的英语综合应有能力。学生在这种和谐的合作氛围里共同探索、共同学习、共同进步[6]。这可以训练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认知策略,有效提高了高职英语教学质量,同时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而这种合作学习的意义已经远远超过英语语言学习本身,这将为学生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Kangan, S. Cooperative learning. San Juan Capistrano, CA: Kangan Cooperative Learning, 1994.

[2] 张法科,赵婷. 合作学习理论在大学英语阅读教学中的应用[J]. 外语界, 2004,(6)

[3] 束定芳. 外语教学改革:问题与对策.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2004, 6.

[4] 夏纪梅. 大学英语教师的外语教育观念、知识、能力、科研现状与进修情况调查报告. 外语界, 2002,(6).

第2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授权;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增长

1 专利制度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份额的测算

我国自专利制度建立以来,还是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社会与经济效益的。这一点又突出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专利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专利权的实施。据统计,自1985年到1996年,我国的专利实施率高达30%左右;而且依此实施率还可初步估算出从1985年到1996年底,按全国专利总数为531 518件计算,这段时间全国应有132 880件专利技术得到了实施。二是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也十分明显。根据中国专利局的统计资料,1997年这一年我国仅优秀专利项目这一项就累计为国家新增产值416亿元,新增利税97.9亿元,创汇3亿多美元。

尽管在不太长的时间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然而总体上看我国仍有相当一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重视,而且其本身知识产权的占有量、管理水平以及保护能力也普遍较低。例如,1996年在被调查的9 038家企业中,设有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仅146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也才620家;不仅如此,近10 000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总共拥有的专利才1 696项、注册商标1 959件、著作权163项;平均来讲,6家企业才拥有一项专利、9家企业才有一个注册商标,以致于科研主体冷落专利已成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症结。与我们自己的认识落后相比较,许多国外企业为了进入我国市场,纷纷在我国大量申请专利,以借机抢占在未来市场竞争中的制高点。事实上,截止1998年9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累计受理的226 474件发明专利申请中,来自国外的即达115 409中,占了总数的51%,而且这一畸形趋势近些年来还在进一步发展。

为有利于对问题的分析,在进一步探讨专利及其专利制度对我国经济增长贡献份额影响的时候,我们正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定量分析。

也正如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由于专利等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正在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包含者知识产权的生产函数便可表述为:Y=At(N)KαLβIλ。对此生产函数式的两边求对数,即可得:lnY=lnAt+αlnK+βlnL+λ1nI。根据表1所示的我国从1985~1997年(令1985=1)的国内生产总值、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就业人数等方面的数据,对上述求对数后得出的生产函数式进行回归分析,即可得出如下结果:lnY=O.057 8991nI+0.517 561nK+0.299 541nL+0.017 78,R2=0.997 28。式中,0.057 899、0.517 65、0.299 54即分别代表了专利、资本以及劳动的产出弹性。由此可见,近些年来,专利、资本、劳动三者相比较,专利这一要素相对而言其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只不过从彼此间的增长速度上看,专利的增长却又要快于资本与劳动的增长;显然,总体上看,专利对我国GNP增长的贡献并非最小,相反却还超过了劳动增长的贡献(10.05%),达到了17.43%;尽管相对于资本54.07%的增长贡献,专利的贡献作用仍还有较大差距,但其增长速度的上升势头却依然不能否定。此外,我国还有学者借助于索洛余值法来进行研究的结果也表明:改革开放后的12年间,经济平均增长率为9.6%,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40.52%,劳动相应的份额是18.13%,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41.58%(相比较而言,也超出了资本的贡献)。不仅如此,根据中国统计局1996年的调查结果,在国民经济的33个部门中,对经济增长作用力最强的是那些使用知识产权较多的领域(这其中尤以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的贡献为最大)。显然,这一点也就无形中间接地证明了知识、尤其是知识产权要素对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力与推动力。

2 专利制度运行效果的经济分析

2.1 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评价

自1985年我国的专利制度运行以来,全国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均呈现出了持续增长之趋势(其中,专利申请的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17.9%);这一点不仅表明了专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已对整个社会的创新活动产生了明显的激励效果,而且也无形中反映出了社会公众对专利制度法律保障的信心。不仅如此,在最近的这次专利制度修改中,还将专利方法的效力延伸到了依照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再加之保护期的延伸长,所有这些既明显提高了专利权的保护水平,而且也无形中激起了整个社会对创新活动的投入以及相关的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

事实也的确如此。仅从近几年来国内专利申请的构成上看,即可发现其中的一些可喜的变化。例如,从种专利的申请量上看,其增加的幅度便即十分明显:仅2000年就比1999年的增长了62.5%,占国内申请总量的比例也较1999年增长了3.9%。此外,从专利申请的主体来源上看,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便即占了国内同期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63.4%;尤其是2000年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就比上年增长了138.3%,占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也比上年增长了7.4%。由此可见,企业作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其专利意识在专利制度的规范与激励下,也无形中显著地增强了。

2.2 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评价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专利制度与其国家的经济增长间是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其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对工业产权所进行的一项统计调查就表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前10名的国家,其工业的发展水平即与其本身的专利申请数量是基本对称的;WIPO在对9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进行量化分析的基础上,也得出了二者间呈正比关系的结论。由此可见,一个国家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在相当程度上是与其科技与经济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也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如果忽视了专利制度的重要地位与影响力,那么知识经济之发展也就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制约。

鉴于我国乃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而且总体上

看专利制度本身的运行时间也并不太长,因此,在对我国的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的评估中,我们有必要分两个步骤来进行:一是按纵向的时间序列进行宏观分析,以检验专利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否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二是进行多个时间点上的横截面方面的结构分析,以力求发现专利保护对象中对经济增长影响的优势因素。

我们先从纵向的时间序列上来分析一下专利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增长是否具有持续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们可先根据1985~2001年我国的专利授权数与国民生产总值间的情况(见表2),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来具体检查与分析一下两组变量之间是具有某种程度之相关性。

设以上专利授权数与生产总值的17样本值的样本相关数为r,于是就有:当r>0时,两变量之间正相关,rr0,两组样本值间呈强相关性关系。不仅如此,进一步往下研究,我们还可以求得y(国内生产总值)对x(专利授权数)的线性回归方程为:y=0.822666 56x+8 728.036 658。据此,我们也就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专利授权数越高,则其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也就越大,且专利授权数每增加一个单位,则相应地会预计增长0.82个单位的国内生产总值;既然如此,我们也就可以认定专利制度对国民经济的增长是具有比较明显且持续的促进作用的。

其次,我们再取时间点1996年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当年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数{xi1}、{xi2}、{xi3}构成三个数据列,{yi}为当年各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数据列,I=l,2,3,…,31,则(xi1,yi)、(xi2,yi)、(xi3,yi)就为三种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的3组各31对样本值,再分别检验3组变量的相关性,可得:发明与GDP的相关系数为――r1=0.393 746 3;实用新型与GDP的相关系数为――r2=0.719 828 9;外观设计与GDP的相关系数为――r3=0.669049 7。

采用相同的方法对1996-2000年的数据计算可得各组变量的相关系数(见表3)。表3中的数据显示,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与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变化间均呈正相关关系。其中,实用新型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最高,且从变化情况上看还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外观设计与国内生产总值也有高且稳定的相关关系;而发明专利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偏低,且从总体上看还呈较明显的下降趋势。总之,计算检验的结果表明: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得到了证实,只是不同类型的创新对经济增长影响力的大小有所区别而已。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国内生产总值的高关联度反映了这两类创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远远高于发明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更能反映企业的工艺创新能力,外观设计专利能较直观地体现企业的市场创新能力,发明专利也能标志着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因此,这也就从另一个角度上反映出了现阶段我国企业依赖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还主要放在对产品工艺的改进以及式样的更新上,相比较而言,产品本身的创新却又是十分的缺乏。其实,从我国发明专利的比例上也可以看出这一问题:在发明专利授权比例最高的2000年,也仅占当年国内外授权总数的12%,这一点可以说是与发达国家的情况形成了相当明显的反差。

3 一般性的结论与建议

首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虽然专利制度的运行时间并不太长,然而这种经过工业化国家几百年实践检验的制度,同样在我国短暂的实践中获得了很好的效果。作为人类共同的财富,专利制度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因此,合理地选择与引进专利制度与专利技术,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必将会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

其次,专利化的技术乃是处于市场边缘的技术,因而也就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价值。专利制度提供了一个激励技术创新产出最大化的机制;尽管产出最大化并非一定就能达到利润最大化,但是专利技术的扩散与使用却恰巧正是专利制度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步骤。在数据分析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虽然我国的发明专利授权数在逐年上升,然而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却下降了;显然,这一点至少也还是表明了我国发明专利的转化率情况是不容乐观的。相关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如日本),技术扩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已经超过了直接R&D的贡献,因此,在以后的实践中,制度与管理的着眼点应在继续加强创新技术生产的同时,也不应忽视技术扩散的巨大作用,否则,也就势必会影响到专利制度实施的绩效。当然实践中,转化问题并不是一部专利法就能解决的;可以说这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其需要企业家的选择、风险基金的投入、市场的有序竞争以及政府的规范管理等方面力量的共同作用。也正是有鉴于此,现阶段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之作用,就并非仅仅是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相反,整个社会中的其他各个环节其实也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再次,专利制度如同它的保护对象一样也是需要不断的创新的。其实,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科技进步程度发生变化的同时,以及地调整和完善专利制度对提高制度的绩效也是有着相当明显的效果的。作为有别于其他法律的保护对象,专利法所调整的对象――创新技术乃是一个异常活跃的因素,新技术的出现与利用必然会对社会利益的划分产生影响;所以,专利法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也就必然要及时地对社会中的新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这样也就势必会导致专利法律关系较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化更快,而且其稳定性也会较其他的法律会弱些。也正是有鉴于此,社会也就应宽容和适应专利制度的这种特征;可以说,这一点也是我们在受惠于专利制度的同时应该要承担的一种义务或者是应付出的一种代价。

最后,并非所有国家都需要通过专门的专利立法来保护实用新型,而在我国的专利立法中却确立了这种保护对象并也还获得了满意之效果,可以说这一点又是与我国现阶段的整体技术创新水平是一致的。当然,我国目前在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等方面的兴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整个社会在创新问题上的浮躁――将发展寄希望于市场的短期且迅速的回报,相反对那些投入大与开发周期长的发明却缺乏应有的热情和长远的期待。显然,在我国的制度创新过程中是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市场失效”与“制度失效”情况的。为改变此状况,政府之管理在此方面应完全是有所作为的:构建起国家创新体系的合理结构,大力提高对基础研究以及高科技开发的支持,以有效弥补市场与专利制度本身所无法解决的相关问题。此外,国家机关对知识产权进行的保护也是知识产权制度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实践中,政府应通过对专利法不同保护对象保护水平的调整以及运用审查制度来优化专利技术的结构,也能有效地提高发明创造的质量以及确保科技对经济增长的持续稳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 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 刘学.技术合约与交易费用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3] 陈昌柏.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4] 张军.现代产权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

第3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专利产出;GDP;相关性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8-0069-02

1 提出问题

近十年来,我省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在迅猛增长,但产出的专利技术与江浙沪等发达地区相比,在创新能力和高新技术的含量方面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安徽省作为我国的皖江城市带重要地区之一,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已经充分论证了我省在自主创新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那么如何提高我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分析安徽省专利制度对经济发展存在何种影响,以及研究三种专利在促进经济增长中各自的作用如何,如何有效利用这种影响实现安徽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各企业和部门必须思考的重要现实问题。实证分析是考察社会制度运行绩效的一个有效方法,对专利制度和经济增长的相互作用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分析,可以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通过数理统计分析,不仅可以细分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相关因素,而且可以具体测算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对之前的理论研究进行补充,并在结合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量化的角度对以后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帮助。

2 实证分析

在前人对专利制度绩效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把不能直接比较的数据变为可比性数据进行实证分析。我们将主要利用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本文重点选取安徽省国内生产总值( GDP)和专利申请量Pa作为原始数据,GDP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量度,以2001 年不变价格为基准。为消除物价上涨因素对实际数值的影响,本文使用CPI对GDP 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出不变GDP;为排除人为主观影响,文章选取专利申请量作为衡量安徽省专利产出的指标。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发展历程,从2001 年才开始有完整的专利数据的记录,选取2000年2010 年安徽省专利申请量作为样本数据。而同时在这作为安徽省的十五十一五十年发展期间,省内经济生产总值也呈现出单调增长的趋势:见表1。

从表1的统计数据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从2001年安徽省初建专利制度以来,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均呈单调增长趋势,专利申请的年均增长率达到37.9%。这说明专利制度的运行对激励创新具有显著效果。

在对安徽省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的验证中,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是按照纵向的时间序列进行宏观分析,用以检验专利制度对安徽省经济增长究竟有无连续地促进作用;第二,是对某个时间点上的横截面的微观分析,以期发现专利保护对象中影响经济增长的优势因素。

2.1 纵向的时间序列进行宏观分析

表1中提供了从2001年-2010年安徽省专利申请量和省内经济生产总值,可以采用回归分析的方法检验两个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利用eviews5.0进行数据计算相关系数R,得出:R=0.8913.进一步求得X(专利申请量)对Y(不变GDP)的样本线性回归方程为: Y=3993.115+0208068X;(7.737985),(5.558599)。其中,括号内的数为相应的t检验值。

(1)经济意义检验。0.208068为省内边际专利申请量,落在0―1之间,符合经济意义。由此,基本可以确定专利申请量越高对我省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大,且专利授权量每增加一个单位,省内生产总值将平均增加0.208068个单位,专利制度对经济增长具有连续地促进作用。

(2)t检验和拟合优度检验。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自由度为10-2=8的t分布的临界值为2.306.因此,从参数的t检验值看,无论截距项还是斜率项都是显著不为零的。从运算结果可以得出我省的专利申请数和省内生产总值相关性显著。另外,拟合优度R平方=0.7943表明,省内生产总值的79.43%的变化可以由专利申请数的变化来解释,因此拟合情况很好。

2.2 某时间点上的横截面的微观分析

取时间点2005年,我省合芜马铜等17个地级市在当年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X1i},{X2i},{X3i}构成3个数据列,{Yi}为当年各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列,i=1,2,……17,则(X1i,Yi),(X2i,Yi),(X3i,Yi)是三种专利申请数与国内生产总值的3组各17对样本值,分别检验3组变量间的相关性,得出:

发明与GDP的相关系数:R1=0.391

实用新型与GDP的相关系数:R2=0.648

外观设计与GDP的相关系数:R3=0.661

上面的计算结果表示我省各地级市三类专利申请数与GDP的相关系数有着显著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并且都大于零。其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数与国内生产总值有强且稳定的相关性,但发明专利的申请数与生产总值的相关性明显低于前二者。相关性检验的结果表明: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得到验证,但不同类型的技术创新对增长的影响力是不同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强关联性反映了这两类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远高于发明专利。由于发明专利标志着企业的产品创新能力,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反映企业的工艺创新能力,而外观设计则较直观地呈现企业的市场创新能力。所以,这从一方面反映出我省企业在现阶段主要依赖对产品工艺的改进和式样的更新上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缺乏对产品质的创新暨核心竞争力,长此以往必将丧失对市场的主导权甚至被淘汰。

3 结论启示

实证结果表明安徽省专利产出对经济增长有较强的相关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但在三种专利中,发明专利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不强,这与理论上发明专利应对经济增长起主导作用不符,与实际上发达国家的专利运行绩效有也有差别。

3.1 分析可能原因

(1)由于发明专利前期需要投入较大的R&D经费,所以企业和科研等机构较少从事发明专利的研究,而改为较为容易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产出。而我省对专利授权的制度还不完善,经常不合适地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这是造成发明专利占总体专利比例较低的原因。

(2)我省企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吸收和转移新技术的能力偏低。由于企业所采用的技术大部分是相对落后的技术,并且普遍运用在企业的设备和产品的外观设计上,这是造成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与经济增长相关性虚高的主要原因。

(3)我省发明专利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慢,水平低,这是造成发明专利的相关系数不是最高的主要原因。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发明专利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才是最大的。这也正反映出我省目前专利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2 给予政策建议

上述分析结论对我省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将起到很好的导向作用。为此,安徽省应努力提高专利产出的质量以及专利转化率,充分发挥专利产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现安徽省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1)对企业和科研部门,不仅要加强对发明专利的R&D投入,提高专利总产出水平;更重要的是要提高发明专利的技术成果转化率。有针对性地做好具有市场前途的技术产业项目的宣传,促进专利技术的交易。以科研项目为纽带,科研机构开发专利产品,企业生产和经营专利产品,实现产学研结合。

(2)对政府来说,当前我省应健全完善专利制度,重视对原创性技术的倾斜,建立一套适合本省省情,同时与发达国家接轨的专利制度。在受理专利申请时,应相应侧重对发明专利的授权,逐步减少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以此来让专利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同时应加强专利技术商业化环境的完善,为企业创造了一个鼓励创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其保持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其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李长风.计量经济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2]刘华.专利制度与经济增长:理论与现实[J].中国软科学,2002,(10):26-30.

第4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美国;发明;专利制度;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7015403

1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

1.1现代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

(1)第一阶段(1790年—1952年)。

1789年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赋予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时间对其作品或是发明享有独占权。”从而确立了专利制度的立法基础。1790年美国第一部专利法——《促进实用技术进步法案》由林肯总统签署。19世纪工业革命推动制造业迅猛发展,技术创新要求各国提供更为强有力的保护。美国专利制度也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大量专利得到授权,专利诉讼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2)第二阶段(1952年—2003年)。

1952年对专利法的修改奠定了美国现代专利法的基本构架。其中包括两个主要的变化,在成文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要求不仅仅是新颖性和实用性,还包括非显而易见性。1954年,对有关植物专利的条款进行了修改,澄清经培养的突变体、突变型、杂交体和新发现的籽苗可以授予专利。

1982年规定,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不再在3年半、7年和14年三个时段中任选一个,而是固定为从授权之日起14年。

(3)第三阶段(2003年—2011年)。

2009年成为美国专利法转折的一年,美国参众两院的司法委员会主席共同主持会议宣布将正式将2009年的《专利改革法案》提上议程,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虽然法案得到了众议院的广泛支持,但是还是与参议院有着一定的矛盾,其法案也在激烈的辩论中进入到2011年。

2011年是美国专利法收获的一年,2011年3月8日,美国参议院以95∶5高票通过《美国发明法案》。美国总统奥巴马对该法案给与高度评价,认为法案是60年以来美国专利法最重要的改革。2011年3月30日,众议员拉马尔.史密斯提交了众议院版的《美国发明法案》。尽管与参议院版的法案存在着许多不同,但在先申请原则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两院版本的意见是一致的。美国当地时间2011年6月23日,美国众议院以304票赞成、117票反对的绝对优势通过了备受争议的《美国发明法案》。参众两院通过后,法案提交美国总统审议。2011年9月16日,奥巴马总统签署后该法案正式生效。这也标志着美国最新的专利法案经过长达8年的长跑,最后修成了正果。

1.2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背景

2003年2月,当时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21世纪战略计划》,强调提高专利质量、协调美国专利法与其贸易伙伴专利法的必要性。同年10月,美国商务委员会提出题为《为了促进创新:竞争和专利法律政策之间的适当平衡》的报告;2004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院在对专利法进行全面详细的研究后提出了题为《21世纪的专利体系》的研究报告。这些报告均提到美国专利政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专利质量、对自由竞争的不利影响等,为专利改革法案的提出奠定了基础。但是,由于当时提案并没有获得大众的支持,所以遭到搁浅。在2011年美国专利制度改革的提案又再次被提出,经过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一致通过,最新的美国专利法改革法案经过8年的时间终于通过,所展现给我们的是将专利体系中的薄弱环节予以克服,对美国的专利政策和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1)改革中的政治因素。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雄厚的资本以及资本的过度集中在美国的垄断企业中尤其明显。美国政府很大程度上依赖者这些公司,在垄断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共赢的态势。其实在很大程度上,美国的政府高层就是一个个的资本家,他们拥有着雄厚的实力和背景,才能获得更多的权利,所以这些垄断企业就给他们提供了很好的平台。在此次美国专利法改革的过程中,正是由于美国专利法中的不合理因素迫使美国的大型创新型企业瞻前顾后,无法满足其利益的需求。所以,在多方的支持下,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的法案的施行,从一定方面讲,其中政治性的主导作用起到推动作用。

(2)改革中的经济因素。

专利制度为科学研究领域的投资创设了激励机制,反之,这种机制又推动了技术的进步。通常情况下,技术的进步需要花费百万计甚或亿万计的研发成本,在保护不当的情况下,专利技术通过反向工程被他人轻易的获得,加以略微的改变,投入市场,这样使得发明者的巨额投资在转眼之间就付诸东流。美国政府也一直致力于保护发明者的专利,让他们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是这种激励作用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的同时,也会适得其反。不幸的是,今天美国从政府到企业的兴趣是保护“昨天”,而不是创造明天的研发成果。美国近年来一连串动作,从努力延长专利权年限,推动严格限制模仿产品设计和造型的法案,坚持以输出技术来收取专利费等,在显示美国缺乏创新的信心,还无形中降低了竞争的力量。历史经验指出,前述的做法没有一项能达到持续竞争优势的效果。创新需要强大的诱因配合,而各国历史与美国产业的发展经验证明,一味防止创新成果的扩散,正是创新诱因的致命伤。专利制度改革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对专利权利人的保护水平,不是越高越好。保护水平过高,可能以损害全社会的创新为技术经济代价。所以,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可以说是一种和谐的发展,在平衡中寻求出路。

(3)专利法国际协调因素。

作为衡量国家技术地位的重要指标,PCT申请量以及建立PPH项目直接标志着一国在知识产权领域话语权的强弱。而在2009年全球PCT申请排名榜中,美国以占全球PCT申请总量29.6%高居榜首。众所周知,申请PCT专利表明申请人就这一项技术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保护,这意味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经费去申请和维持这些专利。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进一步发展,以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企业之间涉及专利纠纷的日益增多,用专利技术作为竞争武器以占领市场将是一种必然趋势,为了占得先机,企业越来越重视采用PCT申请这一渠道。但是,由于全世界只有美国实行的是“先发明制度”,导致在于其他国家的产生纠纷中,采取的制度的不同,使得美国的PCT申请遇到了很大的阻碍。与此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后续申请的商标局,在处理相关PPH案件的耗时过多,迫使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到结案的时间大大延长。为了解决PPH项目的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政策。美国是最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也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成功的国家,专利一直被视为经济成功的基本要素之一。美国的企业非常善于利用专利占据市场,最通常的做法是投资地域,采取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先行的策略,为企业自身争得更多的利益。为了谋求获得最大范围的技术保护和最大的市场份额,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

2美国专利法改革的动因

2011年3月8日和6月23日,美国参议院、众议院分别通过了名为《美国发明法案》的专利法改革提案,对现行美国专利制度实施重大改革,以提高专利审批效率、更好地保护发明创造者的权益。专利法改革提案在美国参众两院均获得通过,标志着自2005年以来,美国专利法改革终于取得实质性突破。该法案是自1952年以来对美国专利制度最全面的改革,一旦经总统签署生效,将对美国专利政策和实践产生深刻影响。

2.1美国专利制度与国际专利制度保持一致性

作为科技进步的第一强国,“发明者优先”是美国专利制度遵循的原则,然而纵观今日世界,几乎其它所有国家实行的都是“先申请制度”的原则,唯独美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中至今还在其专利法中坚持实行“先发明制度”的国家。在当今的形势下,很少有几个美国发明家是在与世界市场隔绝的情况下从事其发明研究的。因此,美国实行的这种与世界潮流格格不入的体制势必使美国公司及个体发明者在国际专利竞争上遇到麻烦。虽然美国知识产权制度一直走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前列,但却仍然存在一些与其相矛盾之处。近年来,在国际专利协调问题上,美国一直站在专利法国际协调、甚至建立统一专利审批制度的立场上。而从专利法的国际协调角度来看,“先发明制度”完全是美国独特的制度,在国际上并没有市场。在这一点上,美国坚持“先发明制度”似乎与其国际协调的目标不尽一致。因此,受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影响,美国专利制度的变革亦在情理之中。

2.2提高专利质量缓解专利积压

(1)提高专利质量,促进就业的增加。

美国专利制度中专利准入门槛低的状况日渐凸显,所以不可避免的导致专利质量的下降,问题专利的数量也随之增加,专利申请的层出不穷导致专利审查的力不从心,对于发明家和产业的领导者来说,过去的专利系统对于创新和就业来说变成了一种阻碍。在这种臃肿的体系中,专利申请累积的越来越多,专利审查的时间越来越长,导致新的专利无法满足申请者的需求。据统计,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积压了超过70万个专利还在等候审查,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地增加,所以迫使美国不得不做出一些改变。为了能够提高专利的质量,克服专利的积压,美国专利法改革法案增加了允许第三方在公开后至少6个月内提交与现有技术有关的资料;要求申请人提交检索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信息;增设授权后异议程序等措施。同时,美国政府也赋予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更大的财政自。提案还建议设立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公共事业周转基金用以代替财政拨款,该基金不受财年的限制。在这些机制下,大大提高了专利审查的速度,据有关报告统计,通过消除专利积压,将在以后的3年中,创造约225万个工作岗位。在美国经历金融风暴以后,美国大批人员遭遇失业,在经济低迷的形势下,能够创新和创造出工作岗位势必会给美国社会注入一剂强心针。

(2)优先促进发明成果转化为市场产品。

此次推动美国专利法改革的主力军包括美国商会、美国高等院校联合会等学界团体、美国专利商标局、国家科学院知识经济中的知识产权委员会及美国知识产权法协会以外,还包含专利公平联盟。专利公平联盟的成员包括苹果公司、思科公司、戴尔公司、惠普公司、英特尔公司、美国美光(Micron)公司和美国甲骨文(Oracle)公司等美国新兴的高科技公司。这次改革法案被美国最大以及最有影响力的公司支持,所以从另一方面说他们对美国国会有着很大程度上的政治影响力。这些公司在专利法改革的5年中一直致力于推动其法案的进行。一方面他们面临耗时耗力、费用惊人的专利诉讼精疲力竭,他们更加适合不依赖于专利保护获得市场的企业受益的体系。所以,思科公司所做的一份简报中指出,获得专利实质上已经成为许多人和公司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保护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投资,而是通过许可其他根本不知道他们的专利的实际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公司而收取报酬。他们试图获得其他人或公司会无意中侵权的专利,然后坐等那些公司成功地将产品推向市场。他们在雷区埋设地雷。那些获得这种专利并从成功企业收取许可费的人将专利制度视为彩票,其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长期拖延符合他们的利益,因为这导致谁也不清楚专利的最终覆盖范围不清楚,而同时其他人在生产产品。诉讼的高昂花费使他们得益,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少于诉讼花费的许可费,寄希望于人们付钱,即使对方没有侵权,但是由于惧怕昂贵的诉讼有可能不得不妥协。在种种情况的制约下,这些利益集团无法使得其利益的最大化,那么矛头就指向了专利法改革法案,弱化了专利权人的权利,借此加快专利发明向市场产品化的进程。

2.3降低专利诉讼费用,提高专利诉讼的效率

“专利丛林”的出现,其实际导致权利冲突的增加,商业化投资者无辜侵权的可能性增大,加大了为避免侵权而投入的预防成本。由于其相互交错的特性,使得专利诉讼频繁发生。而对于那些大型企业来说,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耗时耗财的专利诉讼中,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然而,这些大型的企业又和国家命脉有着紧密的联系,这样在多方的压力下,美国专利商标局取消双方再审程序,设立授权后重审程序和双方重审程序。启动“授权后重审程序”的时间为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以内,可以以任何无效专利权的理由启动;而启动“双方重审程序”的请求则需在专利授权1年以后或者“授权后重审程序”终止之后方可提出,并且只能以专利或出版物为证据,以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为理由。同时要求专利商标局公示每个重审案件从启动到做出书面决定所花费的时间。

经过这次改革,专利诉讼中的变数将明显减少,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又会使诉讼的数量减少,趋于简化的专利制度也将有助于减低专利诉讼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专利制度必将更加完善、更加适合其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在我国,专利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不仅具有改革开放的象征意义,更有着推行市场经济,与国际社会进一步相融合的实际作用,顺应潮流,合乎民意。因此,专利制度在我国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行政体系的建立健全,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包括600余家专利机构和不断增加的审查、执法、宣传等从业人员,组成了专利审批,执法、转化等直接或间接的服务体系。

从1980年加入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到2001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已成为10多个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条约或组织的成员国。中国政府恪守规则的真诚立场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高度赞扬。广泛而深入的国际交往,加快了中国专利制度的完善与开放,促进了国人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与增强。

我国的专利申请量从1985年4月1日的第一件开始,到2007年12月24目已突破四百万件,专利申请质量不断提高,三种类型专利的比例愈趋合理。统计显示:国内专利申请中职务专利申请比例提高到47.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比例提高到62.4%,且此项申请中的职务发明比例达到70.3%。近几年来,国内企业向国外申请PCT专利的数量也明显增多,2007年度达5400余件,同比增幅达38.1%,增长率连续5年居世界各国之首。庞杂而繁复的统计数字,明白无误地昭示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勃发以及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不可替代的激励作用。

第6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专利;专利申请;比较分析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实行了专利制度。据相关数据分析,专利所占世界科技信息的比重高达90%-95%。在这样一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期,如何更好的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合法权利,鼓励科技创新,使本国的创新技术和产品更好的进入世界,成为了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深入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差异之所在,进而促进国与国之间专利制度的衔接和完善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差异

专利权具有授权性的特点,发明创造者要使其发明创造的成果获得专利权的保护,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查,经审查达到标准的专利申请权才会获得专利权。中美两国在专利申请制度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专利申请人资格不同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规定,“申请专利权,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以此可见,美国把专利申请权作为了一项期待权,而不是既得权,认为可以转让的只是已经获得批准授权的专利权,而并不承认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依照美国法律,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设计人。

我国《专利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公告。因此,我国承认除发明人、创造人以外的发明、创造受让人的专利申请人资格,认为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可以通过受让专利申请权而取得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二)专利申请审批原则不同

专利权具有独占性,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够被授予一项专利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部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专利权的归属上就会产生问题。一些国家采用“先发明原则”将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创造的人,另外一些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将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人。

美国在专利申请审批上采用的是“先发明原则”,在《专利法》第102条规定了专利权的丧失条件,其一为“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哪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发明创造成果是由自己先完成的,就将专利权授予他。另外,在美国专利法中还存在“宽限期”的规定,允许专利申请人在首次公开其发明内容的一年之内保留其专利申请权。

我国采用的是“先申请原则”,依照我国《专利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中美两国在专利申请制度上存在差异的原因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在法律体系上较多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美国为联邦制国家,在法律体系上属于普通法系。中国和美国在专利申请制度上表现出的差异性规定,究其根源在于两大法系的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人本主义观念较重,更多的具有一些浪漫主义情怀。例如,在专利的权利属性上,法国就坚持“自然权利说”,认为专利权与其他公民权利一样,是一项天赋人权,谁创造了就理应归谁所有。国家通过专利申请审批进行授权,只不过是在发明创造成果上贴上标签,进行权利的确认。而除法国外更多的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认为专利权是一项“无形的财产权”,是同物权相同的一项民事权利。只不过物权会发生有形的损耗,不用规定一个保护期限,而专利权的客体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无形的财产权。

英美法系国家坚持实用主义,更多的具有一些重商主义的倾向。一方面承认专利权具有大陆法系国家所认为的私权的属性,是一项个体权利,另一方面又把专利制度作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工具。认为专利权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着强大的驱动作用。

所以,在专利申请制度问题上,作为大陆法系的中国承认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在专利申请审批上采用“先申请主义”。而作为普通法系代表的美国则认为专利申请权不可转让,只有发明创造者才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审批上采用“先发明主义”,以鼓励更多的发明创造者进行创新,营造一个公正、有序的交易环境,推动本国经济发展。

三、对于中美专利申请制度的评价

就专利申请人资格而言,一方面,承认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比限定专利申请人只能是发明人、设计人更贴近实际,更为方便灵活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将专利申请人仅限定为发明人、设计人可以更好的保护发明者的创新积极性。

就专利申请审批的原则而言,“先发明原则”的优点在于:一是规定将专利权授予给发明者更为合理,更能够体现法律公正的本质,可以使真真正正的发明者成为专利权的主体。二是将专利权授予发明者更能够激励发明者的发明创新意识,进一步体现专利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的宗旨。三是可以确保发明人有一年的“宽限期”,使其可以在这一年的期限内充分考虑是否申请或者出售其发明创造,并可以在此期间内减轻或者避免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公之于众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先申请原则”的优点在于:一是可以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专利权的归属,便于操作运行,成本较低。二是可以尽早公开发明创造,便于进一步的创新。其缺点在于:可能会导致一些在先发明创造的人由于动作慢而得不到专利授权,从而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创新。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各种各样的发明创造也会层出不穷,采用“先申请原则”势必会助长一些类似于“专利海盗”的个人或组织的发展。

四、如何加强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完善

美国的专利权申请保护制度在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大专利申请保护已成为其公开政策。我国正处在专利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充分认识专利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加强专利申请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十分必要。针对我国专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其一,在“先申请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对在先发明人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利益的均衡。其二,严格专利申请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保护专利申请人正当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专利申请人资格的滥用。其三,应加强国家之间在专利申请保护制度上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参与到制定专利保护新规则的活动之中,维护国家利益,防止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本国标准作为国际标准强制推行。

中国正处在科学技术转型的关键时期,困难与机遇并存。如何在实现专利申请等相关制度与世界接轨的同时更大程度上保护我国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如何在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创新技术和产品的传播与共享,是我们实现现代化道路上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深化专利制度改革以实现各国专利制度的衔接与统一已成为时代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178-214.

[2]朱因斌.专利法原理与案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376-377.

第7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eBay案;专利救济;永久禁令;四要件检验原则;衡平法则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03-0019-03

一、eBay案的背景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07年专利报告》,全球专利活动在1960年之前发展缓慢,1960年之后专利制度的应用开始加速,到1980年以后进入快速发展期;自1995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幅为4.7%,其中2005年全球专利申请总量接近166万件,比2004年增加7%。“专利丛林”现象出现在大众面前。“专利丛林”现象和社会鼓励专利的相关政策有关,但同时也有着历史的必然性。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技术的创新正朝着微观的方向发展,大部分的发明创造是借鉴、利用前人的成就进而作出的改进或者创新。过去一个专利就覆盖了整个产品的现象已经被颠覆。一件产品中往往充斥着大量的分属不同专利人的专利权利,要实现一个专利产品的商业化,就需要开辟一条穿越丛林的道路。人们认为穿越专利丛林的难度导致了专利的使用不足的问题,表现为:第一,取得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加大。第二,大量的改进专利成为问题专利而得不到实施。第三,专利诉讼增多。据统计,美国在1980~1990年间,专利诉讼数量由4000多件增长到8000多件。与此同时,在专利林立的现状下还出现了“专利渔翁”的现象――有一些公司投机性地收购专利,特别是那些破产公司的专利,形成自己的“专利包”,通过他人侵权以获得高昂的专利费或巨额和解赔偿,被形象的称之为“专利渔翁”。这些问题由以激励创新为目的的专利制度引起,最终成为了创新路上的障碍。面对新的环境人们开始重新审视专利制度,开始探讨专利的保护强度和创新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专利权利人和专利使用者之间的利益衡平成为了人们思考和关注的焦点。

二、eBay案案情

eBay其主要产品为:网上拍卖、电子商务、购物商场。MercExchange公司是一家拥有数件专利的小公司,其中包括eBay案涉及的“在线拍卖”的商业方法专利。在eBay案发生之前,两家公司曾就“在线拍卖”的技术许可进行协商,但最终谈判失败。2001年,MercExchange公司向法院,指控eBay公司使用的“立刻购买”在线交易方法侵犯了它的上述商业方法专利。2003年地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eBay公司构成了侵权,判决eBay作出35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但拒绝永久禁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此案,一方面维持了地方法院对损害赔偿的判决,另一方面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签发了永久禁令。eBay公司不服联邦巡回法院签发永久禁令的判决,向联邦最高法院提状,并指出巡回法院一旦认定侵权即签发禁令的做法是错误的。最高法院2006年5月做出了最终判决,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要求地区法院依据传统衡平法原则中禁令的“四要件检验标准”,而不是所谓的“一般规则”来决定申请人是否能够获得永久禁令救济。

最高法院总结:拒绝或签发永久禁令应当依照地方法院的公正判断,四要件检验原则应当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同等的适用。最高法院指出,地方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都错误的适用了衡平法原则。地方法院的错误在于,在拒绝永久禁令时,没有严格的使用衡平法原则上,简单的将原告曾经与被告协商许可,和原告自身未使用该专利作为拒绝颁布禁令的理由是不合适的。而巡回上诉法院的错误在于,将禁令的颁布绝对化,专利法第283条明确规定要“依照衡平法原则”发出禁令,法院就应当按照传统的衡平法原则来权衡是否发出永久禁令。因此,最高法院撤消了巡回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以便地方法院能根据事实判断是否签发永久禁令。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肯尼迪等认为,永久禁令是一种重要的针对专利侵权的传统救济方法。但现在的环境与当初不同了,过去在大部分案件中签发永久禁令的做法已经不再合适了。商业方法专利的迅速扩张、大量的专门许可专利的实体的出现、复合发明等专利环境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应当成为目前地方法院在个案中判断是否签发永久禁令的考虑因素。

至此,eBay案的判决改变了联邦巡回法院建立的,一旦发现侵权即签发禁令的做法。人们甚至大胆地预测最高法院在eBay发生的态度转变与以往一样,预示着美国对专利制度钟摆似变化从亲专利的最高点摆向了另外一边。

三、eBay案后制度的变化

(一)eBay案件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各地方法院均重新确立了四要素检验原则,在更多的案件中驳回了永久禁令的颁布请求。禁令与侵权认定绑定的模式得到了改变

2006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地方法院宣判微软和Autodesk在一起专利诉讼案中败诉,责令两公司向原告Z4Technologies公司支付共计1.58亿美元的赔偿金,但未支持原告的禁令请求。在这个与eBay案类似的案件中,陪审团认定Z4 Technologies公司拥有的两项方法专利有效且微软操作系统侵害了这两项专利。但有效的专利以及侵权事实的存在并不能必然推定原告受到了不可弥补的损害。首先,微软没有生产产品启动系统,也没有单独销售、分销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因此与Z4之间并不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其次,微软使用的侵权产品仅是微软操作系统一小部分功能元件,因此购买微软的用户不可能为使用Z4的专利产品而购买微软产品,进而减损Z4的利益。同时,Z4并不能证明金钱赔偿不足以弥补自身损失,虽然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但不意味着金钱赔偿是不适当的,只有当侵权产品影响了专利权人的商誉或独占了市场时才会发生损失无法计算的情形。衡量双方困境,若禁令,微软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对系统进行重新设计,使众多电脑系统的制造和零售商蒙受巨大损失。基于微软产品的普及性,禁令会导致公共利益的损害。而对于Z4,非核心的一小部分元件侵权,通过金钱赔偿足以弥补损失。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在新的案件发生后,法院在签发禁令的问题上都会进行四要件检验原则进行分析,即在认定侵权和获得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要获得禁令的救济必须满足四个要件:(1)原告已经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害,有合法的权利请求。(2)未来侵害是逼近的,而且损害赔偿是“不充分”的。(3)被告遵守禁令所承受的困难并非不成比例地大于原告由禁令获得的收益。(何为不成比例的大于在有关专利案例中存在着判断上的不同观点,联邦上诉法院基于市场自由理论认为,虽然永久禁令给被告带来的困难大于被告所获得的收益,但这种差距实际上是给予原告的谈判成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在eBay案中,肯尼迪大法官提出,如果专利权人确实是在利用禁令向专利使用人敲竹杠,则不应颁布永久禁令。)(4)符合“公共利益”。原告想要获得禁令的救济就必须承担比“一般规则”下更多的证明责任。这无疑会给原告带来负担,迫使其更加慎重地对待专利诉讼,而不是将专利侵权诉讼作为对其百利无一害的进攻利器。

(二)另一方面,人们担心的导致戏剧性的爆炸性反应并没有出现

对eBay案后的研究显示,eBay案后的两年中法院在多于72%认定了侵权和有效性的案件中签发了禁令,地方法院在2008年2月至2009年10月公布的判决的研究表明,法院在提到了26个eBay案的判决中有17个案件签发了永久禁令,而仅在9个案件中拒绝了永久禁令。eBay后的三年中,地方法院在76%的案件中签发了永久禁令――与专利权人感到害怕的落差相去甚远。事实上,大多数最新的资料显示,eBay案后,这样的高签发率已经持续了五年,地方法院在75%的专利案件中签发了永久禁令。

这些数据说明,eBay案后的判例打破了之前的预言。专利权人与侵权人有直接竞争关系,基本上都得到了禁令救济。法院更倾向于签发禁令给实际实施专利的专利所有人。未实施专利的专利所有人通常得不到禁令。同时,那些实施专利或者将专利许可给有关系的公司的公司更倾向于被认为与侵权者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此外,一些法院明确地拒绝了将许可意图作为考虑的因素,认为不能因为原告有许可专利的意愿而拒绝永久禁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下列结论:(1)在多数案例中,地方法院仍然会签发永久禁令;(2)通常当专利权人与侵权者恰好是市场直接竞争对手情况下法院会签发永久禁令;(3)通常如果专利权人并没有实际实施专利的商业行为,法院会拒绝签发永久禁令;(4)其它因素,例如故意侵权、侵权专利只是一项复杂发明的组成部分、专利权人有进行专利许可的意愿以及未来侵权的可能性并不能明显地预示专利侵权是否会导致颁发永久禁令。

四、eBay的历史意义

最高院对eBay案的判决对美国专利侵权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此案的判决否定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长期坚持的颁布永久禁令“一般规则”化的做法,恢复了传统的衡平法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永久禁令颁布中的适用,成为了美国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转折点。

首先,这样的变化也是技术发展所要求的人们对权利人与技术使用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利益衡平的结果。在过去,一个专利或少数几个专利就覆盖一个产品的状态下,法院倾向于保护专利权利人的利益,一旦认定侵权就颁布永久禁令,有利于专利权人权利的确认,迫使人们重视专利的价值。但如今,在某些一个产品上就聚集了相当多的专利的领域,专利的使用者常常无法像过去一样绕开许多他人享有专利权利的技术,其技术商业化的难度已经是过去的倍数,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旦颁布禁令,其产品商业化的成本将会成倍的增长,从而达到不合理的程度。在专利密集的领域,专利的高强度保护,实际上加剧了专利技术商业化的困难,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专利利用不足、资源浪费的现象。eBay案后法院利用自由裁量权拒绝签发禁令,就相当于将过去权利人通过诉讼所获得的谈判成本减去了,使美国专利侵权救济重回理性的限制状态。

其次,重新确立四要件检验原则,限制永久禁令的颁布打击了“专利渔翁”,确保良性的专利竞争。在eBay案之前,“专利渔翁”现象愈演愈烈,对于“专利渔翁公司”来说,永久禁令是一种提高其在授权许可谈判时议价的工具。在面对侵权诉讼时,“专利渔翁”作为原告其诉讼成本与财务风险更小,其最坏的情况是损失律师费和失去专利权,而最好的情况则可获得大量的损害赔偿,而相比之下,永久禁令会迫使被告公司的产品退出市场。为了避免这样的结果,被告公司通常不得不接受高额的专利许可费用。学者们认为正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导致了制度规则的误用或滥用,成为了危害专利制度促进竞争和创新宗旨的合法工具。而通过eBay案重塑四要件检验原则,修正了已有制度的弊端,通过增加颁布禁令制度的灵活性,减少了专利渔翁通过专利诉讼来敲竹杠的机会。

第三,美国法院对地方法院颁布禁令的自由裁量权的调整是有限度和谨慎的。调整后的地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仅仅是恢复到了与其他侵权案件中同等的签发禁令的裁量权。这样的调整范围既能起到修正过度强化保护、抑制专利“专利渔翁”现象的作用,又能保证制度不会重新偏向新的一面,即过度保护专利使用者的利益。对于专利制度的长远发展和刺激创新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结语

永久禁令是专利侵权的一种程序救济方式,对拒绝永久禁令的研究有利于加深我们对美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方向的认识。我国有着和美国不同的国情,在专利制度上我们有了相对完整的制度,但在制度的使用效率上有着很大的差距。美国拒绝禁令的情形的分类分析,以及这种对侵权救济进行限制的制度变化对我国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法院对eBay案的判决正是美国对美国专利救济制度的一次重要的调整行为,研究eBay案是研究近年来美国专利制度改革的最好的出发点。要完全研究专利侵权的救济,还应该结合损害赔偿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研究拒绝禁令造成的结果进行研究,最终总结出这种制度的作用和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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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obert Bosch L.L.C v. Pvlon Mfg. Corp. (Fed. Cir. 2011).

第8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专利文献:美国专利;专利检索;专利数据库

专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专有的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了保护这种权利的专利法。依据专利法建立的保护发明创造的制度叫做专利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专利制度。专利文献是专利制度的产物,它集技术情报、法律情报、经济情报于一体。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资料显示,全世界每年发明成果的90%~95%可以在专利文献中查到,而在其他文献中只能反映5%~10%,因此充分有效地利用专利文献能够极大地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各种形式的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及专利索引等,其中最主要也是人们最想提到的是专利说明书,因为它记载了该专利的技术信息、经济信息及法律信息。美国在1790年就实行了专利制度,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出版的专利说明书种类主要有专利说明书、再公告专利说明书、植物专利说明书、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再审查证书及防卫性公告与依法登记的发明说明书等。

美国专利法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特点是“先发明原则”。美国专利商标局(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对发明人提出的专利申请,从形式到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当专利局在同一时间接到两份不同申请人提出的同样专利内容的申请时,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的申请人,而不是授予最先申请人。近年来,美国专利局在原有的完全审查制的基础上又实行了再审查制。即专利授权后,任何人在其有效期内引证现有技术时可对该专利提出质疑,美国专利局对此专利进行复审后。颁发再审查证书,同时出版经复审后的专利说明书(Reexamiha-tion Certificate)。美国专利局还实行一种“再公告专利(ReissuedPatent Specification)”制度。这种制度允许专利权人在发明专利授权后的2年之内,因说明书或附图中出现缺点、非欺骗性失误或权力要求过宽或过窄影响了原专利的完全或部分有效性,而对其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申请,但不允许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再由专利局审查并授予再颁专利并重新发给专利证书。特别是在美国专利文献中还有两种特殊的文献,即“防卫性公告(Defensive Puliication)”及“依法注册的发明(Statutory lnvention Registration)”。它们不是专利,也不具备专利的实施性特征,发明人可以通过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发明的内容摘要,使其丧失新颖性,从而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

第9篇:专利制度的作用范文

当我们看到的地市专利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别,从经济发展的角度、从中央对地方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看,地市专利工作开展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1.1专利意识不强在地市里,多数民众甚至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知识产权意识不高,专利知识短缺,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氛围不浓厚。尤其在科技立项、重大项目立项时,不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法律状态的验证,或出现重复研究,或出现技术专利纠纷,或在技术引进中上当受骗,对当经济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1.2机构设置参差不齐就地市一级来说,我国专利工作的机构大小情况不一致,有的为正处级、有的为副处级、有的为科级,机构规格大小不一;在职人员编制上,有的为公务员编制,有的为事业编制,有的为参公编制;在机构的组成上,有的为独立机构,有的为地市科技局挂知识产权局的牌子;执法队伍更是有的有,有的没有。机构不统一,导致各地工作的力度不统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得不到充分调动,工作的推进和政策的落实上存在偏差。

1.3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缺失由于我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晚,高等院校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所以地市的知识产权机构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多是边学边摸索地进行专利工作,专业知识欠缺。专利知识产权工作需要懂法律、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由于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缺失,导致知识产权失效、维权等案例屡见不鲜。

1.4专利制度在地市运用较少从国家到地方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加强专利制度使用,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但地市各方面对专利制度利用非常有限。专利制度中的专利信息、专利转让、专利交易、专利质押、专利入股等没能较好地运用,企业不知道如何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如何进行专利交易、专利融资等,地市专利技术难以转化和实施,是制约地方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

1.5专利执法维权薄弱一是管理部门人员数量不足、业务能力较差,多数地市没有专门专利执法机构,没有专业的专利执法人员;二是专利意识不强,执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三是侵权人法律意识淡漠,专利权人维权意识低,维权成本高,对执法不抱希望,不去主动维权;四是执法手段不足,执法装备、设备没有保障,这是造成专利执法能力弱的另一个原因。

2加强地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对策

(1)加大专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针对地市专利意识薄弱的问题,我们要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科普日、科技活动周、“12•4”法制宣传日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进行大力宣传,利用一切场合提高民众的专利意识。同时,在一些干部培训中加入专利知识产权的课程,提高其专利意识;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中加入知识产权内容。地市知识产权部门多举办一些针对不同人群的专利培训,特别是企业人员的专利培训,提高人们专利创造、运用、管理意识。

(2)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管理机构。专利工作虽然现在受到较大的关注,但是在机构方面,全国的布置和发展并不平衡,建立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是开展专利工作的组织保证。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协调,地市政府要在机构设置、经费等方面进行支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专利维权援助、专利信息服务等公益机构,形成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高效运行的全国专利管理网络,促进专利事业的发展。

(3)加强人才的培养、引进力度。在各项制约因素中,人才的制约是最大的制约,专利人才是专利工作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专利工作需要懂外语、懂法律、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地市要坚持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原则,整合各方面人才的优势,一方面要加强原有人才的再教育和培养,让他们到大企业、高等院校学习专利管理知识,提高专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建立一支可以为企业服务的专利师资队伍;另一方面,要从外地引进专利人才,在地市从事专利管理或知识产权的服务工作,真正为地方知识产权发挥作用。

(4)加强专利执法维权工作。真正提高人们对专利执法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立专门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确保专利案件有人管,使专利侵权案件能及时、方便地得到解决。积极开展地市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让他们进一步熟悉执法程序,强化业务能力,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便携式专利法律状态查询设备,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同时,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维权援助、举报投诉系统,畅通维权渠道,使专利维权成本减少,提高专利维权的便捷、高效性。

(5)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积极开展重大项目的知识产权评议制度,防范专利风险。要将发明专利拥有量、申请量纳入对企业、科研机构等单位的有关考核中,建立科学的专利工作考核体系。积极开展专利技术交易、专利质押融资活动,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同时,还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