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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版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将“文化景观”与历史城镇和城镇中心、运河和文化线路列为“特殊的遗产类型”(specific types of properties),建议采用特殊导则以帮助上述遗产类型的评估。这份文件说明了文化景观和其他三类遗产类型不同以往的文化遗产,它们的研究方法、价值评估和保护策略都有其特殊性。2009年世界遗产中心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编辑《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手册(草案)》,这是文化景观保护的重要文件,它就“文化景观”保护和管理的核心议题如定义、类型、价值评估和管理框架进行了系统总结。中国作为具有丰富“文化景观”资源的国家,列入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类型的遗产地已有庐山(1995年)、五台山(2009年)和西湖(2011年)三处。“文化景观”这一相对陌生、新兴的研究领域逐渐成为中国文物保护实践的研究热点之一。
尽管“景观”一词已经有“文化”延伸内涵,但发展“文化景观”这一新遗产类型是为了明确表达人类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及其景观中所存在的物质和非物质价值。文化景观定义:“是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ies)的一种,代表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作品”。它证明了人类社会和聚落在时间历程中的进化,这种进化发展的过程受到来自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内部或外部力量的限制或机遇的影响。文化景观概念的关键在于,它是人类文化与所处自然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在地理一文化语境下的多样性表达。
文化景观在物质层面涵盖了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两个领域,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其定义直接决定了“文化景观”遗产价值的特殊性。它不同于文化遗产对三大价值即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的评估体系,而是强调“文化景观”类型的遗产地具有文化价值(cultural values in landscape)和自然价值(natural values of cultural landscapes)。这一观点的形成是因在文化景观保护实践中,常会发现一些文化景观提名地不僅符合文化遗产价值标准,同时符合自然遗产价值标准。这使得文化景观价值难以按照以往的评估标准而划定,从而发展出符合文化景观遗产特点的价值评估体系。文化景观的文化价值强调了景观的历史可识别性(historical identity)和它保持着作为一种可延续的记忆的属性。文化景观可能与当地居民的活态传统(living tradition)直接联系,也可能存活于人类的记忆和想象中;并与场所名称、宗教和民俗等密切相关。文化景观的自然价值在于它的保护有利于传统土地利用方式的可持续发展,可以保持或增加遗产的自然价值;并且遗产地所延续的传统土地利用方式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文化景观虽带有景观一词,但它的自然价值并不僅限于遗产地的景观价值或美学价值。考察文化景观类型遗产地时可以发现,当人类生产生活活动顺应自然环境条件时,遗产地的景观必然是和谐美好。
文化景观建立体现其遗产地特殊性的价值评估体系,可以帮助人们更好理解文化景观,更确切地评估遗产地价值。以2004年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地意大利Val d''Orcial为例,它位于意大利中部托斯卡纳地区的锡耶纳。遗产地以其优美宁静的田园风格著称,文化景观形成主要在14世纪至15世纪。这时正是锡耶纳城市强盛期,也是锡耶纳画派(Siena school)艺术创作巅峰期。锡耶纳贵族和富有市民投资乡间地产,并按照他们对理想田园的精神追求而经营建造乡间的城镇、别墅、农合、田地。Val d''Orcial的优美风景给予艺术家创作的灵感,艺术家的审美倾向和人文气息也影响了业主对Val d''Orcial环境的理解和建设活动。16世纪佛罗伦萨的崛起导致了锡耶纳失去其金融、艺术、经济中心地位,Val d''Orcial因城市的土地拥有者缺乏经济实力而逐渐停止建设。Val d''Orcial的人文景观保留至今,并因此具有典型的文艺复兴时期风格。从这个案例可以了解Val d''Orcial的价值体现在文化和自然方面,人类有意识的创造活动改变自然环境并增加了环境的自然价值;在建设和经营的过程中,自然环境被赋予非常丰富的人文内涵,它与其间人类的建设活动共同成为当时人文主义者理想家园的理想范式。按照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评估方式,将可能忽略遗产地的自然价值,并可能导致无法阐明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对遗产地价值的影响。
关键词:人文地理;教学;世界遗产
引言
1998年,北京大学正式增设世界遗产这一课程,随后多所高校均开设此课程。此后,对世界遗产的研究成为教育领域中的热点。对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总结发现,在教育领域中,世界文化遗产的功能以及其实现的途径主要源于对其本身的探究。就世界遗产来讲,综合性较强是其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其与多门学科存在联系,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与旅游产业的联系最为紧密,所以对旅游教育这一学科的研究最多。但是在其余学科中,对世界遗产在学科的作用研究相对较弱。就世界遗产这一素材而言,其与世界接轨,其在教育领域中的研究将直接影响部分学科是否发生改变。
就整体以及个体的世界遗产、空间分布以及景观特征来讲,地理学与世界遗产存在非常紧密的联系。分析两者的内容以及广泛性来讲,两者同样存在很多相同之处。就世界遗产来讲,按照定义,在地理研究领域中,世界遗产是极端性非常强的研究内容。其主要原因是在评选世界遗产时,需要全球最为权威的部门以及最权威的专家进行考证,然后给予批准获得的。在地理的研究中,世界遗产相似内容的存在使其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意义,这就要求人们在地理教学的过程中与世界遗产相互结合,进行教育的开展。在本文中,以人文地理与世界遗产相似的知识为基础对人文地理在教学中世界遗产的作用以及发展方向进行具体探究,为以后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以及提高学者对世界遗产的重视程度。
一、世界遗产在人文方面的表现
1、文化景观、双重遗产以及世界文化遗产
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将世界遗产分为两大类,分别是自然遗产以及文化遗产。就后者来讲,其主要涵盖建筑群、遗址以及文物等方面的内容。如果世界遗产在自然以及人文要素都与《公约》中的相关标准相符合,那么就称其为双重标准。
为了将自然环境以及人类文化之间的和谐凸显出来,世界文化遗产增设了“文化景观”。就本质而言,世界文化遗产涵盖绝大部分文化景观,剩余的则为双重遗产。换而言之,文化景观是双重遗产以及世界文化遗产的一种。因此,为了避免出现重复,在《世界遗产名录》中,除了双重、自然以及文化三方面之外,文化景观将会被重新列出。就当前世界文化遗产来讲,大部分属于文化遗产。在2012年之前,963项世界文化遗产中,涵盖28项双重遗产,725项文化遗产。
2、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
在《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里不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联合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来讲, 其涵盖的内容同样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
二、人文地理学与世界遗产在知识方面的共性
1、世界遗产组成的阐述
在2011年,《世界遗产与年轻人》出版之后,国内出现多个有关的书目,主要有《世界遗产》、《世界遗产学》等多个书目。这些书目的出刊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中学所学的《世界文化遗产荟萃》的科目,为学生的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对以上著作进行总体归纳发现,他们在内容框架方面主要涵盖概述、分类的介绍、具体的例子、如何保护等多个方面,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概述。就概述内容而言,其主要涵盖《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来源以及本书大致内容的介绍。
分类以及举例。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将世界遗产进行类型的划分,并通过具体例子进行介绍,主要包括文化景观、世界自然遗产等类型。
介绍及举例。在本部分中,主要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内容进行具体介绍,在介绍的过程中选取合适的案例。
保护以及利用的具体方法。在本部分中,主要对世界遗产当前所遇问题以及如何保护利用进行具体分析。就世界文化遗产来讲,物质类的遗产类型主要涵盖皇宫、广场、园林、当代都市、乡村等多个方面。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品,其可以是表述的,也可以是口头传说的,也包括社会风俗、表演艺术、传统手艺等方面的内容。
2、人文地理与世界遗产在知识方面的共性
①研究对象具有互相涵盖的性质
在各种类型的遗产中,除了双重遗产具备文化遗产的文化要素标准之外,大部分的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作品都属于文化遗产的范畴。分析上述的分类可知,在世界文化遗产中,基本上涵盖了所有非物质以及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要素。因此,对于人文地理来讲,其研究对象为多种人文现象。对于当前已经出版的有关人文地理的教材来讲,其在人文要素方面主要涵盖地名、语言、聚落、民俗等多个方面。这些内容与世界遗产中的很多类型都相同,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之处。那就是在历史长河中,世界文化遗产属于人类自身创造的一种文化现象。但是对于人文地理来讲,其对当前主流的一种文化现象更加注重。对于前者而言,其要求在文化现象中,具有最丰富、最优质的内涵,但是对于后者来讲,其主要对实际的使用价值更为注重。
【关键词】遗址;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差异
一、遗址的定义
关于遗址如何定义,Angkor认为遗址是人类历史上的杰作,在建设发展、艺术和景观等方面产生巨大影响的遗迹。Peter Howard认为遗址是指在一定的区域内,建筑等物质形体几乎破坏殆尽,且具有较高文化内涵的遗迹。赵宇鸣认为“遗址”是考古学概念,一般而言,“遗址”是指古代人类通过有意识的生产、生活活动而遗留下来的、各种建筑活动的基址。由于地理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原因,我国古代人们的建筑活动主要是土木建筑结构,经过千百年来的自然变迁,历史上的土木建筑结构只有它的基址部分得以保留下来,考古学的概念中称其为“遗址”,如城市废墟、宫殿址、村址、居址、作坊址、建筑物基址等。国际上通用的是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遗址的定义,将文化遗产分为三类,遗址是其中之一,是指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类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二、遗址博物馆的概念
博物馆是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的场所。并对那些有科学性、历史性或者艺术价值的物品进行分类,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的文化教育的机构、建筑物、地点或者社会公共机构。博物馆是非营利的永久性机构,对公众开放,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以学习、教育、娱乐为目的。
遗址博物馆就是在遗址空间的基础上建立的,并以它所在的遗址及遗址内的遗物和遗迹作为其藏品结构和陈列展览的核心和基础的博物馆。建造遗址博物馆的目的是保护文化遗产,并向人们展示。梁乔认为遗址距离人们的现实生活常常是遥远的、生疏的,需要一定的展示空间和手段使人们对遗址有所认知,博物馆展示空间形象与意境的构建是和遗址的历史环境、文化氛围息息相关的。人们通过对特定历史意境的感受而逐步认知遗址。
目前国内已建造了许多遗址博物馆,例如:北京周口店遗址博物馆、浙江余杭良渚文化博物馆、四川广汉三星堆博物馆、北京琉璃河燕都遗址博物馆和山东临淄齐故城遗址博物馆等。
三、遗址公园的概念
公园,古代是指官家的园林,而现代一般是指政府修建并经营的作为自然观赏区和供公众的休息游玩的公共区域。具有着改善城市生态、防火、避难等作用。
遗址公园既是“遗址的”,又是“公园的”,即利用遗址这一珍贵历史文物资源而规划设计的,将遗址保护与景观设计相结合,运用保护、修复、创新等一系列手法,对历史的人文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再生,既充分挖掘了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体现城市文脉的延续性,又满足现代文化生活的需要,体现新时代的景观设计思路。遗址公园是目前国内最普遍的一种整体遗址保护模式,不仅使遗址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而且通过公园的建设也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当地的居民提供了一个休闲娱乐的理想场所,是弘扬古文明、展示优秀历史文化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基地。
遗址公园模式是针对遗址保护与利用提出的一种方法。是将遗址保护与公园设计相结合,运用保护、修复、展示等一系列手法,对有效保护下来的遗址进行重新整合、再生,将已发掘或未发掘的遗址完整保存在公园的范围内,是目前国内外对遗址进行保护、发掘、研究、展示的较好模式。遗址公园理念的核心是现场保存展示,即以遗址及其周围环境为保存展示的主要内容,使游客在身临其境时达到有所观,有所感,有所体验,有所领悟,达到重温历史、增长知识、荡涤心灵的目的。
四、遗址博物馆和遗址公园差异
在上文回顾了国内外关于遗址、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的内涵界定的基础上,对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两种遗址保护与利用模式进行了比较。(具体见表1)
表1 遗址博物馆和遗址公园差异
五、结束语
遗址博物馆与遗址公园作为两种不同的遗址保护模式,它们修建的目的同样都是为了保护遗址,并向人们展示,为公众提供知识、教育和欣赏。这两种遗址保护模式的选择,应视遗址本身的情况而定,选择合适的模式,或者将两种模式相结合进行保护利用。
参考文献:
[1]张成渝,谢凝高.世纪之交中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J].人文地理,2002(1):4-7.
所谓世界遗产,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具有普遍突出价值、人类罕见、无法替代的文化和自然财富,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含文化景观)、自然与文化遗产混合体三种类型。为了让这些天地造化和文明遗存在受到威胁之前就得到很好的保护,1972年11月16日,76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中叶加入《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闻名世界的长城、故宫、泰山在1987年就先后进入首批世界遗产名录,截止2004年底,中国已跻身为仅次于西班牙(37处)和意大利(36处)的第三大世界遗产国。
为什么各地对申报世界遗产如此积极?作为全人类的世界遗产,除了可得到资金和技术上的帮助以外,利益驱动应该是一地参与的动力主因, 一旦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势必会提高知名度,吸引众多的游人。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员理查德所言,以丽江为例,其经济繁荣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当地自199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以来的旅游业的发展;山西平遥古城、江苏周庄等世界遗产地的客流量剧增,都证明旅游业可以给居住在世界遗产地及附近的社区的人民带来无可比拟的经济发展机遇;另一方面,随着人流的增加,生活垃圾的产生,旅游业也会给遗产地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和破坏,甚至使世界遗产地消失。
尽管从理论角度分析,通过合理的规划、科学的管理,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并非截然矛盾。然而事实却是:一方面经营者们高喊着“对世界遗产地实行可持续发展和保护”,另一方面研究者们已发现过度商业化开发给世界遗产带来的严重破坏;一方面游客们在谴责企业和地方政府对世界遗产地的过度开发,另一方面游客们却仍然一批批地涌向世界遗产地。表面上看,这是开发和保护的矛盾,实质上往往反映出国家、部门、地方和公众等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实现世界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和谐发展”似乎仅仅是一种理想。
如何在这种发展与破坏之间、保护与利用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这就成为值得我们重点研究的一大课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世界遗产究竟属于何种物品?在日常工作中应该以谁为管理主体?在世界遗产管理过程中,如何使联合国《世界遗产公约》中的原则切实得到实施和体现?这些都是在世界遗产管理工作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也是当前业界与学界争议较多的焦点话题。
世界遗产的经济属性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说,文化和自然遗产既不是一般的私人资产,也不是一般意义的经济资源,它们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就意味着申请国要向全人类做出保护这一世界性遗产的承诺。按照《世界遗产公约》的规定:对世界遗产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永续利用,显然在保护之外,世界遗产地也无法回避另一个问题:利用。然而在现实经济社会中,特别是面对市场力量的渗透和经济发展的冲击,如何在保护和利用之间寻求一个合理的优先顺序和恰当的结合点,以及如何管理世界遗产地的旅游开发等,都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因而,我们必须对世界遗产的经济属性进行分析。
一直以来,许多人士认为既然世界遗产是世界性公共资产,应该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什么是公共物品呢?根据经济学中给定的定义,通常将不具备消费的竞争性的商品叫做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所具有的两大特点:竞争性和排他性,在公共物品上都不会表现出来,例如国防,任何人增加对国防公共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减少其他人所可能得到的消费水平,也无法排除一些人可以“不支付便消费”,即“搭便车”行为。而世界遗产的消费特性却与上述分析有所不同。首先,只有在遗产地一定的环境承载量约束范围内,减少或增加单位的消费量对其他人的消费才不会造成显著影响;而一旦超过这一承载量时,才会造成污染、破坏等不良问题,甚至使遗产地被毁灭;而且,遗产地是有一定地域限制范围的,具有一定程度的消费排他性。虽然需要支付一定成本,但对消费者采取付费方式还是可行的,消费者“搭便车”的行为较难发生。如果我们为了保护,将世界遗产完全封闭起来,或者不加任何限制地完全开放,都显然违背了构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初衷。只有在良好保护的前提下,将世界遗产的教育、研究、观光等功能充分地利用起来,造福人类,才真正实现了世界遗产的“永续利用”。显而易见,世界遗产还不能完全属于纯公共物品的范畴,但作为私人物品也是不合理的。
因而,我认为,世界遗产应属于非纯公共物品的范畴。通常,在达到一定容量点之前,世界遗产地多一个消费者不会妨碍其他人的消费,消费的竞争性不显著;但消费的排他性是可以实现的,即以设定有限地域范围为约束,采取“支付费用才能消费”或“差异化付费”的方式,取得相应收入来弥补对世界遗产保护费用的严重不足,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可行的。
世界遗产的管理模式
作为人类共有的极其珍贵和脆弱的特殊资源,世界遗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逆转性的基本特征,而其内在价值的唯一性又决定了它还具有世界性、杰出性、独特性和多样性等属性。
对世界遗产的管理来讲,作为非纯公共物品,政府具有公认的权威性,是公有资产的代表。但由于种种原因,政府内部也存在着条块分割和体制不顺,存在着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的冲突,存在着政府难以行使具体管理职能的困难,因而我国的世界遗产管理长期处于多头状态,由建设、环保、国土、林业、水利、文物、旅游、宗教等25个部门,分别从行业的角度加以管理,形成了“既管又不管”的局面,出现了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开发,轻保护,对世界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规划监督管理不够,人工化、商业化倾向突出,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受到损害;管理体制不顺,有的地方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专业人员缺乏,保护管理水平不适应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发展需要;保护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等,使世界遗产日渐受到损害和破坏的威胁等许多问题。在协调这些问题时,有的遗产地借鉴采取了将遗产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做法,即由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将经营权交给企业,把世界遗产地管理同企业经营管理混为一谈,由于这一做法与世界遗产自身的经济属性不吻合,因而在实际管理中引发了很多无法协调的问题。
因而,建议应在中央政府的监控下,设立非企业性质的专门机构实施管理,其管理应该体现出与企业经营不同的特点:世界遗产的管理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绝大多数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由于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投资者将根据营利状况而决定增投或撤回资本,或转让其所持有的资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营利多少与有无营利为依据,这是私营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与此不同,设立专门机构所管理的世界遗产可以接受捐赠并运用所捐赠的资产来保护世界遗产,且捐赠资产不能撤回或转让,有别于企业投资;世界遗产的管理机构应是公益性机构,现有资产资源不得抵押,这有利于世界遗产的保护与正常开放。所以,世界遗产管理与企业管理存在着根本性质的差异,有着根本利益的冲突,是无法相互替代的。
由于世界遗产牵涉的范围广泛,即便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因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对世界遗产(以及外部影响)的一些重大决策(如门票价格、商业准入等),或与遗产地居民有关的具体问题,都会涉及到与政府行为有关的“集体选择”,特别是对当地居民而言。按照经济学集体选择理论,实行一致同意规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做法,这将导致在许多情况下甚至根本无法达成协议,即便达成协议也会产生过高的成本,很容易将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流于形式。因而,建议采用多数规则,虽然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但其协商成本较低,也较容易达成协议。这里所指的多数,可以是简单多数,即超过总数的一半;也可以是比例多数,如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等,从而形成协议,最大程度地最有效率地实现对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和管理。
世界遗产有别于普通商品的等级、称号、品牌或商标等,它代表了由联合国所代表的全人类对该地所具有的自然、人文或双重遗产价值的认可,被列入这一名录当中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使这些世界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世界遗产专门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中,应以可持续发展理论来指导和协调世界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关系,通过战略与规划,以长期利益为着眼点,以遗产的社会效益为重,照顾代际公平,充分挖掘世界遗产的科研、教育等知识,实现遗产的永续利用,而对遗产的合理利用所获取的经济收益应成为世界遗产有效保护的主要经费来源。同时,应加强立法,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严格的年度监管测评,保障长期战略的有效实施,实现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的平衡发展。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对世界遗产地进行区域分割,分为核心区、保护区、休憩区等不同功能区域,采取分区封闭轮休制度,控制游人数量,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约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地区对全球的世界遗产项目定期进行监测评估,每个地区6年进行一次定期汇报。世界遗产委员会有权根据评定结果,把保护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世界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在中国现有的世界遗产中,目前还没有被列为濒危目录的项目。所以,尽快尽早地以法律形式明确世界遗产地的经济性质,并明确其管理模式和体制,应是当前世界遗产地管理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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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燕华,周宏春.中国资源环境形势与可持续发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我名叫某某,是某某旅行社的导游员,我和司机某某竭诚欢迎各位贵宾今天游览竹安寨。所谓导游,我的理解是贵宾来到一个全新的地方,对它知道的特别少,肯承受舟车的劳累,花费宝贵的时间,就是要感知它,认识它,欣赏它,留存美好的记忆,享受身心的愉悦。那么,导游就有责任引导游客走最佳的旅游线路,解说最美的景点,讲述生动的典故传说,道出鲜为人知的文化内涵,让游客在人生中留下鲜活的记忆。竹安寨可以说是山水天成,植被天然,景观惊天动地,是十分值得游览的地方。它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请大家记住八个字,就是“谷幽、峰险、石奇、泉秘”。谷幽是有一条通天峡谷,幽深清静,流水潺潺,洗净世俗尘念。峰险是直插云天的摩天峰,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之险。石奇是天尊石、天鹰、天墙、天马,鬼斧神工,形象逼真,蔚为奇观。泉秘,秘是神秘的秘,岩石上两池泉水,找不出水源,却长年不干涸,可以让人好奇探秘。这里的谷、峰、石、泉是不是有这些特色,我只先作一点引导,大家很快就能亲身体验,或许你们还会有更好的表述。第二个特点是大部分的景点都以“天”字命名,今天游览的是一个天的境界,我为大家导游会常常提到一个“天”字。说到天字,在《山海经》里记载一个神话,说是有一位叫刑天的人与玉皇大帝争神位,在比武中玉帝砍下刑天的头,但身体没有倒下, 仍以两乳为目,以肚脐为口,手拿着刀剑、盾牌翩翩起舞,过了一阵才倒下,玉帝将他葬在一座名叫常羊的山上,于是才有了天。天是神秘的,但天道酬勤,虽然我们步行有两个多小时的登山,只要大家悠着点,有只当闲庭信步的心境,有敢于登攀的勇气,定会游得刺激,看得快乐,玩得开心。
〔九龙湖大坝与新娘石〕 大坝的西南方,有一座亭亭玉立的山峰,像一位婀娜多姿的少女,远望格外清新明丽,被当地人称为“新娘石”。据传它是竹安寨下面的吕屋岗村一位活泼可爱的少女,原有情郎,十分相爱。但被财主逼婚,在当新娘时,逃离到这里,被欧阳真仙点化成石,永葆少女贞节。其旁边有一座粗壮山崖像个朴实农民,就是她的情郎,寻恋人到这里,也被点化成石,让有情人永远相伴。新娘石顶上长有茂盛的林木,吕屋岗人立下村规,绝不能到这山上砍柴,一旦砍了就会招来两个恶果:一是新娘石挡住了城区李姓祖宗祠堂的风煞,林木被砍,风煞挡不住,城区李姓的房子都会长白蚂蚁。二是吕屋岗李姓的祖屋大门朝向新娘石,新娘石上的林木遭难,就会引发李姓家的女人不安分,去找野汉。此为传言,可不可信,自当别论。但却告诉我们一个道理:要保护森林,保护生态,新娘石上的林木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八字崖〕
再看大坝东侧这大石崖,中间嵌着一个大“八“字,八是个吉利的数字,八又是“发”的谐音,许多人手机取8字号码,车牌用8字数字,商品用8字定价等等,求个吉利,保佑发财。请大家再看一下,这石崖浑浑圆圆的,像只鸟笼,崖上长着灌木丛林,当地百姓到这里砍柴,常见到许多画眉鸟在林中鸣叫追逐,活像鸟笼中装着许多跳上跳下的画眉鸟,因此把这石崖称为“画眉跳笼”。“八”字是吉利数,“画眉”是吉祥鸟,大家今天的旅游定会吉祥如意。
〔天桥、通天峡谷〕
我们开始游程,这是一条新开辟的游路。请大家上天桥,这条峡谷约有40多米,架一座吊桥,走在桥上晃晃悠悠,有如腾云驾雾的感觉。走过天桥,我们来到通天峡谷。这条峡谷铺有800多米长的栈道。说到栈道,让我们想起大诗人李白的“蜀道难”说:“地崩山摧壮士死,然后天梯石栈相钩连。上有六龙回日之高标,下有冲波逆折之回川。”这几句是说:秦惠王知道蜀王好色,送给他五个美女,蜀王派五个壮士去迎接,走到一座大山处,见一条大蛇进入洞穴,壮士们用力拉住大蛇的尾巴,引起山崩石裂,壮士及美女都被压死,山也分为五岺。这是说奇险山道形成的神话。有了这峡谷。然后才被架起栈道,交相连接才变为通途。然而栈道的上面是六条龙拉的车子载着太阳神也过不去的高峰,栈道的下面是激浪冲撞岩石而引起的漩涡逆流。这里与李白描述的四川栈道多么相似。其实这大峡谷完全是丹霞地貌的产物。所谓“丹霞”,其意思是“色如涵丹,灿若明霞”。丹霞地貌是以赤壁丹崖为特征的红色陆相碎屑岩地貌。那么丹霞地貌又 是怎么形成的呢?
关键词:五台山学;学科定义;指导思想;文化强国
中图分类号:B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176(2012)01-0003-05
一种知识的传播、一门学科的建立,均取决于其是否适应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需要及其所固有的精神内涵与学术价值。因为科学在本质上是人类所认同和共享的思想结晶与精神成果,它在适应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之需要的同时,更会产生普世性的积极影响,从而推动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积极构建“五台山学”,大力推动文化发展繁荣,正是适应五台山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需要。
“五台山位于中国山西忻州市,是中国佛教名山之首,以其浓郁的佛教文化闻名海内外。五台山保存有东方乃至世界现存最庞大的佛教古建筑群,享有‘佛国’盛誉,由五座台顶组成,将自然地貌和佛教文化融为一体,典型地将对佛的崇信凝结在对自然山体的崇拜之中,完美地体现了中国‘天人合一’的思想,成为一种独特而富有生命力的组合型文化景观”。这段经典性的评语,可以说是以世界的眼光和尺度对五台山文化景观遗产所作的权威解读,也是对五台山在佛教文化与自然景观完美结合上的科学定位,在充分肯定五台山所具有的重大学术价值的同时,也从深层次上阐发了开展五台山佛教文化研究的价值、意义及其科学内蕴与可行性。
早在1987年,由山西省社科院与五台山研究会共同召开的“首届五台山佛教文化研讨会”上,广大学人就已提出了建立“五台山学”的命题,并就构建“五台山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论证。我国著名哲学家、宗教学家任继愈先生在这次会上所指出的:“五台山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缩影,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有很多方面都可以在五台山佛教文化的范围里体现出来。”就是这种认知的集中反映。后来的研究实践证明,对于五台山的价值并非一般性的研究所能挖掘和认知,而是必须从学理上进行细致梳理和深入探究。这显然不是仅从某一学科切入而只进行单项度的研究所能全面把握和充分利用的,而是必须从综合性的意义上进行多学科的宏观把握与总体研究。时至今日,构建“五台山学”的历史机遇与实际需要已经与时俱至,且正与日俱增。从那时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了20多年。其间,在以山西省社科院为中心所聚集的诸多支持、热爱和研究五台山发展的各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五台山学”的构建已经呈现雏形,初具规模。尤其是在2009年,当五台山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后,构建“五台山学”的呼声也随之而愈趋高涨,引起了世界佛教文化界的高度关注。
五台山学的学科定义“五台山学”是以五台山方域之名而命名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是研究关于五台山的形成、演变及其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与规律的科学。“五台山学”由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联缀而成,在以佛教文化为主的多学科研究中,全方位涉及该地区的经济、社会、政治、历史、文学、艺术和地质、生态环保、佛教医药、佛教音乐等诸多方面,从而使它成为一门国际性、综合性、文化交流的学科,是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五台山总体价值的科学路径与权威架构。
“五台山学”的指导思想。“五台山学”是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与方法,在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学术研究工作。特别是在整个研究过程中,都要自觉地坚持把“五台山学”的研究和构建同国家与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结合起来,争取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把“五台山学”发展成为既有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又有佛学内涵和世界影响的当代显学,并以其丰硕的科研成果,推动五台山的科学发展、对世界宗教文化研究产生积极影响。
关键词:遗址 遗址博物馆 规模 职能 选址
中图分类号:K87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序言
在《遗址博物馆学概论》中对遗址博物馆的定义,“在古文化遗址上建立针对该遗址文化进行发掘、保护、研究、陈列的专门性博物馆”[[] 吴永琪、李淑萍、张文立.遗址博物馆学概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借鉴国外对遗址保护类建筑的定义,可定义为展示原址、原貌的博物馆[[] 苏伯民.国外遗址保护发展状况和趋势[J].中国文化遗产,2005,(01).]。意为专以博物馆经营的现场保存展示的考古遗址,一般称为考古遗址博物馆。
现阶段国内遗址博物馆的研究成果主要是实际工程案例分析,但对遗址博物馆理论研究的还不多。本文将从遗址博物馆建筑类型入手,梳理遗址博物馆在设计层面上的分类,明确遗址博物馆职能,之后就不同类别的遗址博物馆总体布局做出具体分析。
基本概念
概念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于遗址博物馆的定义在设计过程中不能做一一对应,这说明在建筑设计层面上对于遗址博物馆的定义是有遗漏的,笔者对遗址博物馆的范围进行重新划分。
对遗址博物馆的重新分类借鉴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分类方法[],将遗址划分为自然类遗址与人文类遗址。自然类遗址,指可提供考证自然界气候、地形等变动,生物物种起源于变化的所存在的遗址存,如此类遗存中包含人类活动遗迹,自然类遗址只包含有人类主观活动之外的遗存。自然类遗址包括:地壳变动痕迹、气候变化痕迹、动植物活动痕迹、物种起源与灭绝等;人文类遗址,是指可提供考证人类起源、活动、灭亡证据的遗存。人文类遗址包括:地上建筑遗迹与遗物、地下墓葬及其遗存、历史事件遗迹与遗物等。
在微观层面上对遗址博物馆的定义即为:保存或展示人文类遗址的博物馆。通过此种定义,在下文中就更明确笔者要论述的遗址博物馆的范围。
遗址博物馆职能
以博物馆职能为基础,结合实地调研确定下来遗址博物馆的四项职能:考古发掘,遗迹、遗物保存、调查研究以及文化传播[]。并且四种职能与社会的密切程度以金字塔形分布
(1)考古发掘职能,常作为遗址博物馆建设的最初职能出现,例如一些历史价值较高的遗址在发现初期要采取抢救性发掘,会考虑为考古发掘先建设类似展示馆的构筑物。
遗迹、遗物保存职能,是历史类相关博物馆中的基础职能。大部分遗址博物馆都会对本遗址出土的文物及遗址本身进行保存、修复、展示等工作。遗迹、遗物的保存设计也是遗址博物馆设计的重点。
(2)调查研究职能,是为了满足某些遗址在短期内不能完成价值研究工作的遗址博物馆而设立研究机构的情况。
(3)文化传播职能,是博物馆的最终呈现形式,在遗址博物馆这一特殊的建筑类型当中,由于遗址保护与主题单一等条件的约束下,掌握文化传播广度与深度的就成为对遗址博物馆考虑最多的,也最难统一的问题。在下文中会对文化传播职能的范围进行进一步论述。
遗址博物馆建筑类型分类及数据(遗址博物馆现状研究)
遗址分类
在遗址博物馆设计中,遗址现场状况是博物馆形态的最大影响因素。根据遗址的空间尺度影响首先将遗址分为:
A.地下遗址
B.地表小型遗址
C.地表大型遗址
D.地上完整建筑
E.地上大型残存
在此分类基础上我们将遗址博物馆得类型分为一下五种:
A.地下遗存展示型博物馆
B.地面遗迹覆盖型博物馆
C.地表遗存展示型博物馆
D.遗存建筑型博物馆
遗址博物馆规模与等级
目前对于遗址博物馆的规模等级还没有明确划分,本文参照《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中第一章总则第1.0.3条中规定,将遗址博物馆规模也暂且划分为: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10000O)
中型馆(建筑规模为4000~10000O)
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4000O)
总体布局
遗址博物馆所要展现的内容大多带有很强的地域文化特色。在遗址博物馆设计最初就要充分解读遗址背后深层次的文化价值。同时,要将遗址博物馆看作大遗址保护、城市发展的一粒关键棋子,充分发挥遗址博物馆在遗址保护工作中的作业。
例如,殷墟作为我国商代后期都城遗址,是中国历史上已考证的第一个都城,距今已有3300多年,2006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在建筑方案中,建筑师决定反其道而行将博物馆选址在遗址保护核心区内的宫殿宗门区内。总平面呼应洹河中“洹”的立意,控制建筑不高于地面以上1.2米。(图1)如此一来,殷墟博物馆既满足了核心区遗址保护要求,又承载了殷墟遗址的精华。[]
萧山跨湖桥遗址位于杭州,遗址西南约3公里为钱塘江、富春江与浦阳江三江的交汇处。(图2)方案中陈列馆设计成古船的造型,遗址展示馆被隐藏在湘湖边。遗址馆中展出距今8000-7000年,世界上年代最早的独木舟。在中国古都之一的杭州,建筑师弱化了遗址的文化价值,而巧妙地突出其考古价值,为跨湖桥博物馆与杭州市找到了良好第契合点。
职能与遗址类型
遗址博物馆设计过程中职能的确定除了受博物馆总体规划概念与定位影响外,遗址类型的不同对博物馆职能也有明显的影响。
地下遗址。此类遗址多为皇家陵寝,因遗址保护的技术所限,在发掘之初鲜有建立考古展示馆,也考虑避免改扩建,会在遗址发掘结束后建以保护、展示遗址为目的的博物馆。例如汉阳陵遗址博物馆。
地表小型遗址。遗址其规模小,有条件将考古发掘工作与之后遗址博物馆建设工作同时考虑,也因为考虑在勘查过程中发现新遗址,就可采用博物馆现场作业的模式建立博物馆。例如,田螺山考古现场馆。
地表大型遗址。此类遗址多为已探明范围的村落、城池、宫殿遗址,这类遗址所附带着重要的年代特征、地域文化信息,博物馆要充分考虑其调查研究职能。
地上完整建筑。多指名人故居、旧居,遗留宫殿,寺庙等建筑。这类遗存由于范围及历史沿革等基本信息较清晰,对于遗址本身只做展示与再利用即可,就更突显其文化传播作用。如卢浮宫博物馆。
地上大型残存类遗址
遗址规模体量较大,所反映人文历史脉络清晰,所以博物馆职能更侧重于文化传播。例如,新卫城博物馆。
选址
遗址博物馆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遗址的不可移动性,同时保护遗址不受破坏也建筑师必须考虑的。
在法律条文方面,首先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其次,如在历史街区内遗址要遵循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对于历史建筑的相关法规执行。
遗址博物馆本体的选址通常是按照与遗址的相对位置划分的。分为:遗址之上、遗址核心区内、遗址核心区外三种模式。
(1)遗址之上模式。考虑到遗址覆盖保护的要求,遗址博物馆多选址在遗址之上建立博物馆。好处在于,可将陈列展示与遗址展示相结合,充分利用遗址多变地形设计展陈空间;缺点,如选址不当会破坏遗址的连续性与完整性。在建设过程中如设计与施工不当都会造成遗址不可挽回的破坏。
(2)遗址核心区内模式。多用于不设遗址展示空间的博物馆,承载文化传播与科研职能。选址要考虑其与遗址的逻辑关系,要尽量降低体量、形象对遗址的干扰。在面积较大遗址区内选址,应将博物馆布置在游览路线的适当位置,组合好遗址与宣传活动。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外延
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认为,广义“非遗”应该包括前人创造并遗留下来的全部口头、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非物质的东西多是人为的,一般与人体相关,广义的非物质遗产除了特定的口头文化(即口头遗产)外,还包括人的行为文化(或人体文化、传人文化)。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范畴,即:口头传统及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这个范畴不是一成不变的,具备一定的概念和对象的弹性。[1]“非遗”的外延实际上包含三个层次:(1)广义的与物质遗产、遗址、遗迹、文字典籍等对应的无形遗产、口头遗产、非物质遗产;(2)狭义的以民间文学(口头遗产之重要主体和组成)、民间文艺、民俗文化、传统表演艺术、民间科技、民间技艺、民间知识、民间工艺等为内容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3)以狭义的“非遗”之精华为主体,以广义的但处于濒危的“非遗”为补充,此二者被列入代表作名录时分别以“代表性”和“濒危性”为界定标准。[2]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1.以人为依托的动态传承性。任何传承都需要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这个载体便是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需要作为传承者的人从主观上体认到相应的技艺,通过主体的演化,成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谈得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延续。[3]到底就是传承人的濒危。有没有传承人,事实上已经成为判断一个传统文化是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不断的变迁,作为历史和社会的人,其身上负载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是一代一代地简单重复,而是在每个不同的时代吸取不同的时代因素,在动态的传承过程中不断地发展、创新和消亡。例如,羌族释比文化的传承,由于羌族是一个没有文字的民族,释比文化都靠口头传授,如果现在还有释比能原汁原味地做法事等方式来传承释比文化,那么,羌族释比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如果羌族释比传承人已经去世,再无人能原汁原味地做一套释比法事等来发展释比文化,那么,我们就不能称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作为一种动态传承,它的生命已经终结。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受制于传承人主观倾向的文化遗产。
2.附会与某一具体形式的表现形态。在2003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涵盖范围,大致界定在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传统生产知识以及文化空间等几个方面。从该分类中不难发现,尽管人们通常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定义为“看不见,摸不着”的传统文化事项。“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是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但是其认定的过程中,却要依附于“看得见摸得着”的传统表现形态上。例如,古琴不能被看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依附于古琴的古琴艺术却能认定问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如,我们中国人喜欢讲忠、孝等。忠和孝是不能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但忠、孝所表现的端午节、花甲宴却可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依附于某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表现形态呈现出来。
3.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文化工程。纵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近几十年来已开展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工作,可以发现,遍及世界各地各个历史时期的遗址、遗迹、建筑和自然景观,都被收入囊中。四大文明发祥地、古希腊罗马等等在名录中地位显赫。而那些历史非常悠久,但长期处于原始状态,后进状态的民族,因为没有文字、国家等的高度发达,遗址、建筑物等相对简单,其文化甚至以口头相传为主,结果在名录上,他们的踪影就难得一见。难道他们就没有对人类社会有所贡献吗?当然不是,既然“遗产”是对历史的记录和认识,那么仅从历史价值和历史意义来看,无论民族的大小,他们的文化都是人类文化的财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就是对这一类珍贵遗产的抢救和保护,是对濒危文化采取的一种记录、保存、评估、拯救、起死回生、继续自续、人类共享的一项文化工程。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
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是“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我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颁布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做出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4]
1.传承主体中国化。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是“群体、团体、个人”,而在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传承主体转换为“各族人民”。可见,在联合国官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文件中所使用的“群众、团体、个人”这样的词语所表述的意思是相当的模糊,它适合于人类的一个普遍性文本。而我国作为一个具有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独特性的多民族的国家,当然不能使用这样模糊的概念,再加上我国历来是重视群众的力量,因此,我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表述为“各族人民”,这样更能体现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组成的中华民族。
2.确认方式的延伸。《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
产”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5]其确认的方式是群体、团体、个人“视为”,即是一种主观的自我确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能不能归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靠个人的一种认识素质。如果个人的自我体认达不到一定的高度,那么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无从谈起,而且能不能被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是个人说了算,必须要得到政府、学界的专家等承认。从这一点看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提出来的评判标准,在某种程度上是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造成很多的困难。我国国务院根据我国国情,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等情况,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两个评判标准: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这两个标准一方面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传承性,另一方面更表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
3.传承内容明确化。如前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把非物质
文化遗产界定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而在我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也就是我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内容更具体化了,因为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十分宽泛,不容易给它一个明确的定位,传统文化所包含的内容就相对狭窄些。因此我国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括为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族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参考文献:
[1][2]白云驹.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与范畴[J].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
[3]牟延林,谭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G]2005年3月26日颁行。
关键词:国家风景名胜区 门票 公共资源 公共物品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
2004年以来,在国内旅游市场上刮起了一股强劲的“门票涨价”风,大到世界级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小到一般的旅游景点甚至公园,都纷纷祭起了门票涨价的大旗。首先是2004年岁末北京确定了故宫等世界遗产景点门票涨价方案,到今年全国各大景点便“涨”声一片,张家界景区门票从158元涨到245元,九寨沟、黄龙风景区门票从145元调至200元,黄山旺季票价从130元上调至200元(6月1日后执行),嵩山少林寺风景区票价由40元涨至100元(5月10日后执行),西安城墙的门票价格也从10元升至40元……。
实际上,自2000年9月国家发改委将20个著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以来,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游览点涨价之风便风起云涌,不断攀升。这股强劲的的门票涨价风,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公众从各个层面进行的讨论都深入而热烈,《人民日报》以“五一黄金周,门票涨不涨”为题,在经济版连续刊发4篇报道评论此事。概括起来,景点门票涨价的理由有以下几种:一是现行门票价格过低,不能体现景点包涵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二是增加景区收入,弥补景区日常修缮维护的资金缺口;三是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目前超负荷的参观流量,保护文物古迹。反对涨价的声音则更加强烈,除了普通公众的抱怨与反对外,有关专家学者则对这些涨价理由进行了理性的质疑:涨价能否有效地解决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问题?景区尤其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维护修缮等费用是否应该由游客来承担?是否存在比这种单纯的门票涨价更好的解决方式?
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涉及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以及公共政策问题,本文试图用笔者掌握的公共管理学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二、对象的界定
本文所要探讨问题的指向是国家风景名胜区。按照1985年6月7日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为了讨论的方便,避免概念理解上的分歧,笔者在本文中所讲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实际上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风景名胜区。目前,全国共有这类风景名胜区177个,陕西有华山、临潼骊山、宝鸡天台山、黄帝陵共4个。
2.世界文化遗产。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项。文物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目前全国共有21个,包括这次身陷涨价风波中的长城、故宫、清帝陵、天坛等。陕西有一处世界文化遗产:秦始皇陵及兵马俑。
3.世界自然遗产。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的规定,“自然遗产”包括以下三项: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目前全国共有4个,九寨沟、黄龙洞、武陵源、三江并流,前三者都在这股涨价风之列。
4.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其中黄山在涨价。
三、公共物品理论
关于公共物品的经典分析来自保罗·萨缪尔森,他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首次将公共物品纳入古典理论体系之中,从而有了古典的“私人物品”和萨缪尔森的“公共物品”的划分。他指出公共物品是“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享用,或者说不能阻止任何人享用。非竞争性是指当使用某种物品的消费者不断增加时不会影响原来的消费者对该物品的消费,也不必增加社会成本,其新增消费者使用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为零。
但是,将物品简单地划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两大类显然难于让经济学家们望而止步。1965年,詹姆斯·布坎南在其开创性的论文《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指出纯粹的私人物品与纯粹的公共物品(如国防和水坝)都不存在拥挤现象,拥挤是在有限的消费容量和无限的消费规模之间的冲突。布坎南指出:“有趣的是这样的物品和服务,它们的消费包含着某些‘公共性’,在这里,适度地分享团体多于一个人或一家人,但小于一个无限的数目,公共的范围是有限的。”这种介于纯粹私人物品和纯粹公共物品(事实上就是萨缪尔森定义的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和服务就是“俱乐部物品”。俱乐部物品与纯粹公共物品存在一致性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在俱乐部成员中,俱乐部物品具有纯粹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而在俱乐部成员之外,俱乐部物品具有排他性。
1968年,哈丁(hardin g.)发表了题为《公用地的悲剧》的著名论文,提出了“公共池塘资源”的概念和“公地悲剧”的问题。公共池塘资源是共同拥有、共同使用的自然资源,个体对资源的利用不具有排他性,而自利的个体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会倾向于过多地使用公有的资源,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囚徒困境”式的悖论:有理性的放牧者在一个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共牧场都想放养尽可能多的牲畜以增加其直接收益,而这种过度放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全体放牧者共同承担,如果每个放牧者都这样做,牧场就会因过度放牧而造成草地的退化,这就是“公地悲剧”。
四、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物品属性”
正确认识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基本属性,是分析包括门票价格问题在内的国家风景名胜区管理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首先,国家风景名胜区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应该说,包括世界遗产在内的国家风景名胜区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按照联合国教科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的《建议》的说法,这些景观、遗址、古迹、建筑群、文物、历史园林、自然风貌、地文结构等“都是独一无二的”,它们中“任何一项的消失都构成绝对的损失,并造成其不可逆转的枯竭”;它们“对人类生活必不可少。对人类而言,它们代表了一种有力的物质、道德和精神的再生影响,同时正如无数众所周知的事例证明的那样,也有利于人类文化和艺术生活。”国家风景名胜区所具有的这种独一无二性、不可再生性,其在人类生活中作用的不可替代性、效用的不可分割性,以及由它们的这些特征而派生出来的经济价值,决定了它的公共性质。
其次,国家风景名胜区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公共池塘资源”。根据公共经济学的理论,判断一项物品属性的指标主要是排他性和竞争性,因此,判断一项公共资源并不难,只要看它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就可以了。如果符合非排他性,同时也符合非竞争性的公共资源就是纯粹的公益物品。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共资源并不一定同时具备上述两项特点,成为纯粹的公益物品。有些公共资源只符合非排他性的条件,但不符合非竞争性的条件,最典型的就是公安部门提供的110报警服务,它是一种公共服务,具有非排他性,谁在遇到险情或困难的时候都可以根据需要报警,但同时这种报警服务的“消费”却是有竞争性的,因为在警员、电话线路资源有限等客观条件下,一些人在报警的同时也必然排除另外一些人对报警服务的需求。这样一种公共资源叫做“公共池塘资源”,它们就像公共池塘中的水一样,因为是公共的,所以谁都可以自由地去打水喝或者用于灌溉,具有非排他性;但是对水的这种消费却是有竞争性的。美国著名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在这种资源环境中,理性的个人的问题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拥挤或者资源退化的问题。
另外,国家风景名胜区还是一种“俱乐部资源”。对于旅游者来说,世界遗产具有非竞争性,每个消费者(游客)对它的消费(游览)不会影响或减少其他消费者(游客)的消费(游览)。同时,在某一具体时刻,这种消费(游览)又具有排他性,由于人数的限制,具体的消费行为(游览)只能由已经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消费者(游客)来进行,对于不能进入到景区的消费者而言,是被排除在外的。
五、门票的性质
对于国家风景名胜区而言,其门票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场所门票的特殊性质。
特殊性。首先,在理论上,从其所具有的经济属性来看,国家风景名胜区是一种特殊的旅游产品,门票作为其价格,本身并不代表和直接反映其价值。因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价值主要表现在审美/艺术、科学研究、历史社会、生态和经济等诸多方面,其主要效能是人文价值和教育价值。所以在使用上,门票收入只能作为资源保护费用的必要补充。
公益性。既然国家风景名胜区是一种具有公益物品属性的公共物品,那么其门票也理所当然地应具有公益性,特别是对于当地社区居民、残障者、学生以及现役军人等群体而言,更应以优惠的方式来体现其公益性质。
调节性。既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国家风景名胜区的门票当然还具有一定的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参观流量的功能,产生排他性,对这种不可再生、独一无二的资源加以保护。
非成本性。既然是一种公共资源,门票定价的基础就不应该是依据开发、保护、管理资源的需要,而只能根据国民普遍的收入水平,不能让国家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贵族化”,远远高出普通民众的平均消费水平。
我们再来分析支持门票涨价的理由。
如前所述,认为国家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应该上涨的人认为:第一,现行门票价格过低,不能体现景点包涵的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第二,增加景区收入,弥补景区日常修缮维护的资金缺口;第三,利用价格杠杆来调节目前超负荷的参观流量,保护文物古迹。
这些理由都与对门票性质的理解有关。应该说,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价值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经济价值和非经济的存在价值,甚至其经济价值也可以进而分为潜在的经济价值和当下的经济价值。但这不意味着这种经济价值可以直接转换为商业价值,从而使国家风景名胜区转变为用来经营甚至赢利的商品。这是由它们的公共属性决定的。
对于作为消费者的普通公众来说,到国家风景区旅游参观,支付适当的门票价格是可以接受的,尤其是保护困难、维护费用高的遗产地或风景区。但是,正如国内诸多学者所强调的那样,国家风景名胜区所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人文价值,世界遗产的公益属性,决定了门票不应成为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收入,决定了它不应该以购买力为标准而构筑进入的“门槛”,也不应成为控制拥挤问题、阻挡部分人群进入的所谓“调控工具”。门票收费标准的核定决不能是其内在文化价值的“变现”,事实上即使是调整后的门票价格也远远不能体现风景名胜区的无形资产价值。目前,我国许多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取的高额化、市场化、贵族化倾向,改变了遗产资源和风景资源的性质,改变了门票的性质,使得本该由国家财政和主管部门承担的维护修缮费用直接转嫁到公众身上,而主管部门在收取了巨额的门票收入分成后却没有承担起本该由自己承担的维修责任。
六、景区管理的制度分析
从表面上看,这股“门票涨价风”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门票价格调整问题,其直接后果将是:涨价抬高了公众进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门槛,影响了公共资源的整体利用。但从根本上来看,这一事件的实质并不在于门票该不该涨价,而在于某些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侵犯了公众利益,在于这种易于出现利益驱动的制度安排和一系列深层次的制度缺失:一是管理权限的混乱;二是认识上的错位;三是收入缺乏监管;四是财政投入不足;五是价格调整机制不健全。
七、制度性思考
以上分析清楚表明,近期出现的这轮门票“涨价风”,绝不仅仅是一个门票价格问题,现象背后表现出来的实际上是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系统管理问题,需要管理体制的根本改革和公共政策的积极引导。综合国家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资源属性、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公众的收入水平等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当前需要思考和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困惑:
1.管理体制问题。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国家公园体系,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属地化为主的管理模式,实践中管理系统则更为混乱。究竟应该选择怎样的管理模式,可以进行充分讨论,但关键是必须在两个方面做出选择。第一,选择政府还是选择市场。政府,还是市场,或者是二者的结合,对于这个核心的制度安排问题,迫切需要理论的澄清和实践的突破。对此,仅靠行政的力量是不够的,而讳疾忌医、避而不答更是不可取的。第二,是集中还是分散。要将原来散置于若干不同部门手中的行政职责统一起来,并非易事。这不仅会对地方政府造成极大的冲击,也难以实现权力从各分管部门的平稳转移。
正如有学者如史鹤凌所指出的,在世界遗产的管理方式上,没有一种模式是十全十美和到处通用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结合中国的历史遗留和现实状况,寻找出一个适合的道路。
2.资金供给问题。 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国家风景名胜区,其日常管理和维护修缮费用理所当然地应该由财政承担。问题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力尚不足以像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完全将景区资源的管理公共福利化,因此,营利性经营与公共福利的关系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如何解决资金紧缺?还是离不开“开源节流”四个字。一方面,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可以考虑是不是设立一个专门基金,其来源可有三:其一,发行彩票;其二,接受捐赠;其三,经营收入超过管理成本部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相关收支的监管,在管理体制及门票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之前,建议政府加强对门票收入使用的监管,确保门票主要作为资源保护费用的补充。要重新核准管理组织的人员编制,严格控制人员支出,解决存在的人员过多问题,降低管理成本。
3.社会监督问题。一个全面、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制度规范的欠缺和管理的不足。因此,在有效的管理体制短期内无法形成的情况下,必须采用多种方式,将景区资源的管理和利用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当大部分利益相关者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大部分社会公众关注景区状况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少一些。
加强内部会计核算和外部审计。在此次涨价风波中,公众普遍反应较为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未能公开世界遗产单位的财务决算情况,而且,出示在听证会上的财务决算表也未经过审计部门的严格审计。因此,加强内部会计核算和外部审计是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4.立法管理问题。法律规范的欠缺和不统一,是产生景区管理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对此很多学者呼吁,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法律,以便协调目前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相关法律规范。
总之,随着景区经营成本的上升、服务质量的提高、景区投入的增加,对门票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也是合乎情理的。但是,由于这种调整事关各方利益,影响巨大。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利益集团以各种借口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资源的短期行为,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政策调节社会公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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