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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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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

第1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2 食品安全管理概述

2.1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所代表的是食品本身无害、无毒,达到相应的营养需求,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不会产生任何慢性的、亚急性又或是急性的危害。食品安全同样是一门专业研究,是包括食品制造和储藏环节保证食品安全、避免污染物的出現、防止出现食物中毒等问题在内的跨学科领域,因此食品安全显得非常重要。

2.2 食品安全管理的概念

针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含义,当前学术领域依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而是将食品安全管理概括成:食品安全管理所代表的是政府有关机构在食品市场之中,运用组织、规划以及领导等形式,针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等其它物料的购买,食品加工、运输以及消费等环节实施合理的协调,使得整个食品市场能够平稳地运行,确保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达到社会利益目标的环节。

3 中、美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对比

3.1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美国本土的食品安全可以说被全球人类所赞许,这是受美国相对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所影响的结果。1906年,美国出台了首个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食品和药品法》,在其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美国政府部门一共出台与修改了35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其间关联性最大的法律有7部,不但有综合性的《公共卫生服务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同时还具备极为具体的《禽类产品检验法》《联邦肉类检查法》以及《蛋类产品检验法》等。以上规章制度大致涵盖了全部食品以及有关产品,同时为食品安全确定了相应的加工标准与管理流程。

3.2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

2009年6月1日,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废除已经运用了13年之久的《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中明确了我国食品安全具体的分工和协调相互整合的管理机制。监管的主体大致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其间涵盖了中央、省、地等政府部门。除此之外,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主要由国务院农业行政机构具体承担。

3.3 中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与美国对比所存在的不足

3.3.1 法律与标准是能够确保食品足够安全的重要保障,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法律与标准体系构建层面依然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美国高度关注相关标准的确定工作,政府部门每年会拨出7亿美元的费用以扶持食品安全标准的分析与确定,将以维护健康安全为主要目标及所对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当作标准化战略的核心领域。我国虽然明确了部分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但是很多标准使用时间较久,缺少一定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在技术内容层面和WTO相关内容与CAC标准有着非常大的差异。

3.3.2 食品安全组织体系层面,我国大都依托有关机构的分块监管,未产生能够展示整个环节监管需求的协同体制与统一制度。在现实的管理环节上,大致展示为职能部门的相互交叉,即部门太多,重叠管理。比如,猪肉在摆到餐桌之前,需要通过农业、卫生以及工商等10个不同部门的检测,人们以为一定能够吃到安全放心的猪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近年来,依旧发生了类似瘦肉精、注水肉以及垃圾猪等恶性食品安全事件。

3.3.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层面依然有着许多不足,例如缺少食品安全的系统管理和评判材料,其展现形势往往为我国食品里面非常多的污染状况家底不清。食品中所含有的兽药与农药残留及部分生物毒素所引起的污染缺少相应监管材料,其中一部分是对于健康造成较大危害同时在贸易过程有非常敏感的污染物。食源性污染是当前我国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要素,然而目前依然缺少对于食源性危害的充分监管和评判材料。在由微生物所引起的食源性危害层面,美国CDC通过自行监管网络对其实施监管与评判。除此之外,美国还创建起了相对稳定的监管网络与相对完善的食品与污染物监管数据库。

4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4.1 完善我国食品管理体制

当前,需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食品安全具体状况入手,设立跨机关的全国统一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更深入地理清相关监管机构责任,遵守某个管理过程由某一机构管理的原则,运用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使食品由田间至餐桌的全过程均可获得科学的管理,进而确保食品安全。

4.2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美国的法律体系涵盖多个层面、多个行业,会对全部输出到美国的食品加工公司与国家造成巨大影响。法律所体现出的食品安全管理观念变化对于其它国家,特别是中国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作用。所以,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可分析其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立法的宗旨,逐渐健全有关的法律体系。

4.3 构建食品追溯体系

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组成:第一,创建极为严格的记录管理。食品制造公司的记录是进行食品追溯的重要基础,是确保制造运营人员确实记录顾客所关注所有过程的相关信息,便于后期查询。第二,创建高度透明的查询管理制度。顾客可以在所需买入的产品包装中查询对应的编号,在购物环节或在购买以后在查询系统里录入编号,以便能够清楚的查询到有关的信息。

4.4 健全食品安全标准

第一,需要创建相对完善的国家标准、企业安全操作守则以及安全标准等食品安全标准,确保食品加工的足够安全。第二,创建相对完善的食品品质安全监测系统。当前,我国的农产品监测以及监测体系依然相对薄弱,所具备的质检单位数目和全社会需求量有着非常大的缺口。同时,还存在区域分布不一的问题,需要不断增加投资,设立更加多的具备较高水平的检测单位。

第2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监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2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毒生姜、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毒奶粉等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曝光,人们对食品的安全越来越担忧,虽然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监管力度,但是食品安全事故却依然频繁发生。

如何建立完备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国内外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王婉琼研究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1]。文献2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提出相关建议[2]。文献3从全民参政的视角论述了社会参与力量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3]。通过分析国外先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提出建议。美国拥有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最好国家之一[4-6]。因此,结合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先进体系,分析我国国内监管的不足,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1.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与国民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并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首先食品安全问题中食源性疾病在疾病中的比率相当高,造成了劳动力资源的输出减少,以及医疗相关费用的增加,据统计,仅2012年由于食源性疾病造成的医疗成本就已经占到整个食品工业总产值的20%,由此可以看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了了社会生产率的提升。其次,对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如2009年中日的“毒饺子”事件就引发了中日食品安全总局交涉的外交风波,对中国的出口贸易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国内食品业的发展也因为食品问题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如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造成中国牛奶产量一段时间内骤降。第三,对国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食品安全问题现在已经逐渐成为中国人死亡的首因。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出事,从2005年孔雀石绿”事件开始算起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不断,2006年苏丹红鸭蛋事件、2008年三鹿三聚氰胺毒奶、2005年至2011年皮革奶事件、2010年地沟油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和塑化剂超标事件、2013年硫磺熏制“毒生姜”事件和湖南“镉大米”流入广东事件、2014年福喜公司使用过期肉事件等等。近两年食品安全问题的争议及曝光更是层出不穷,2015年WHO“红肉致癌”报告、“金箔入酒”、“毒豆芽”案件、走私“僵尸肉”流入餐桌事件、含大量丙烯酰胺的黑糖食品事件引发热议,而市面90%五常大米掺假事件曝光更是让食品安全问题饱受争议,2016年毒疫苗事件等等让人民对食品安全的现状堪忧。主食副食、鱼肉蔬菜,吃喝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都被爆出各种安全问题。为此,通过分析近年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现将食品安全问题一共分为两类:一类是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食品质量不过关,另一类是食品出厂是质量合格,由于运输过程中或者储存方式不当导致食品质量不过关,最后一类是,有些无良的商家明知道商品质量不过关,为了追求利润刻意销售不合格食品。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食品不合格,一旦检查出食品问题,一律追寻食品问题根源,并召回所有不合格的产品。对于不同原因导致的食品不合格分别采用不同的惩罚措施:“生产”问题导致的不合格类型采用停止生产,惩罚、关停企业流水线;“仓储”问题导致的不合格类型采用找出问题根源,处罚并整改仓储;“道德”问题导致的食品不合格,违法人员一律依法处置。

2.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现状

在2007年以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架构存在着责权不明确等问题,造成食品方面监管出现很多问题。2007年以后,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开始重视,并出台一些列法律法规。2007年《中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2009年,废止《食品卫生法》同时颁布《食品安全法》。2015年,根据中国食品安全先转,颁布新《食品安全法》。童年颁布《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困境的主要原因

从经济管理学角度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陷入困境的原因错综复杂,归根起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市场不足

①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销售渠道复杂,中间商过多。导致食品价格差异较大,消费者对食品的价格信息了解不足。二是指

有关食品安全方面在食品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对等,消费者在购买并消费食品之前通常是无法了解食品质量的,在食品安全信息方面了解不多,处于劣势地位,销售商在食品交易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对食品的生产销售信息及食品安全方面信息掌握全面。

②食品安全社会力量参与不够。食品安全缺乏社会方面力量的参与监管,社会力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和消费者参与。但是,当前社会中,行业协会力量不足,新闻媒体曝光不到位,消费者参与意识不够。

③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外部性特性。消费者进行商品购买时容易被食品的外表和经济方面的销售手段所蒙蔽,从消费者心理学角度来看,外表优质的食品更容易受到消费者青睐,但是食品质量问题却很难通过食品外部特性进行检测。因此,销售商通常会抓住消费者的心理学特性进行销售,导致消费者很容易受到食品外部特性的误导,从而购买到质量不过关的食品。

2.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政府不足

①食品安全法律支撑不足。国内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较少,尚未制定针对食品摊贩、加工作坊等方面的管理方法,食品安全方面指标不合理,覆盖面不足,造成有关部门执行监督行为时无法可依。

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目前国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还只是停留在以初层次的管理规定,以法律形式规定食品安全监管的较少。监督机构部门分工权责划分不明确,主要管理制度以地方政府出台管理办法,部门之间出现相互牵制、推卸责任、互相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食品安全管理紊乱。

③监管资源设置不合理。首先,国内关于食品监管的资源有限,质检设备和设施相对落后,质检人员匮乏,质检队伍人员培训不能正常进行。其次,我国食品监管覆盖面不足,通常是某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

四、食品安全监管改善对策

纵观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督法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食品监管体系较为完备,部门权责划分明确;立法宏观全面,微观精细;侵权惩罚措施强硬,一旦发现有食品安全的侵权行为,予以该企业高昂的惩罚金额,使企业所承受的惩罚远高于生产不安全食品所带来的收益,更可能因此导致企业破产;利用公众和第三方社会机构监督,政府大力推行第三方监管机构进行食品监管,利用民众进行监督,实现全民监督可以减少政府监督成本,并使监督效率显著。所以,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给出相关建议。

第一,以风险分类为基础,科学化监管。

第二,以风险监测为支撑,使监管具有前瞻性。

第三,以专项整治为手段,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监管体系。

第四,加大惩罚力度,追究监管责任。

第五,全面提高全民食品安全素质,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第六,大力培养食品监管人员,建立完善的人员培养体系。

第七,完备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使食品监管部门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李向安.论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的经验借鉴[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0,(7):23-24.

第3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意义;建议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10-0200-1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着人们生命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可是,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让我们开始关注食品安全的问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注水肉、苏丹红、瘦肉精等劣质食品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的安全检测尤为重要,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质监部门的一个大课题。

1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1.1 食品质量安全的含义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包括:一是食品的质量,即直观性品质特性,就是食品的“色、香、味、形”和非直观性品质特性,如食品的安全、营养及功能特性。二是食品的安全性。广义地说,是食品完全无有害物质和无微生物的污染。狭义地说,是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下长期食用,不会对食用者产生不良反应,包括一般毒性和特异性毒性,也包括由于偶然摄入所导致的急性毒性和长期微量摄入所导致的慢性毒性。三是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是对最终产品而言,“食品卫生”是对食品的生产过程而言。

1.2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随着我国对食品中农残、兽残和食品添加剂等使用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食品中这类有害化学物质的污染率不断下降。但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食品生产模式、新的病原体的不断出现被病原体及其毒素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新技术新资源的应用带来新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报告涉及的总人数为2-4万人。因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工作刻不容缓。

1.3 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

食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随着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不断被爆出,食品安全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多年监管实践表明,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因素除初级农产品污染外,还存在小企业、小作坊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问题。小企业和小作坊既难以取缔,又难以严格监管。假冒伪劣食品发现难、处理也难,多数情况下只能处以罚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分段监管体制尚不完善,导致监管责任泛化的趋势。由于监管职能分治、责任边界不清,使在日常监管中存在监管死角,责任分工不明确,减弱了责任追究制的效果。

2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建议

2.1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体系

应当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步入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对现有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整合, 整合了世界各国采用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方面的标准与技术规程。建立政府的高效、完善的技术检测标准。建立完整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强我国食品安全检验人才的培养,提高安全检验人员的素质水平,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提高食品检验的准确性

选择合理检验方法。根据检验性质、实验室条件及样品中待测成分的含量来选用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应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合理操作。选择使用精确的仪器。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仪器存在的问题。

2.3 提高检测人员技能和素质

为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造就一批精干、懂业务、懂法律的质检队伍。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对检测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全方位培训,可以采用自学、邀请专家授课等多种方式,从检测技术、质量意识、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水平培训等方面进行培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测水平,让检验人员工作能力得到提升。

2.4 检验环境要适宜

在容量法分析时,检验环境要求很高,需在20℃的室温条件下进行。比如:在测定葡萄酒中的酒精度、总浸出物和啤酒的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时,在用容量瓶量取馏出物及残留物时,要求在同一温度下定容,以消除温度对体积的影响;测定饮料中的可溶性固形物时, 只有温度校正的范围是10℃~30℃,才能查出校正值,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所以,在理化检验分析中,为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一定要选择适宜的温度环境。

2.5 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2.5.1 食品安全诚信体系 首先,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信息征集制度、信用管理体制和信用奖惩制度。其次,通过举办知识培训、法制讲座、理论研讨、技术咨询等形式,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宣传,全面发挥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对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督促、引导、警示和惩戒功能。第三,加强食品安全信用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安全信用度的作用。

2.5.2 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建立食品质量信息收集机制,加强对市民食品安全常识的普及。采取街头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开展进社区、进企业宣传的形式。发放《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通过广泛宣传,进一步提升人民食品安全意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参与度,引导消费者正确选购,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为《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酿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4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一、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情况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和机构设置

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在中央一级,由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负责,地方各郡、区设立相应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为强化监管,1997年英国政府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于20__年正式开始运作。食品标准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及制定各种标准,实行卫生大臣负责制,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西班牙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由农业和卫生部门共同负责。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活体动物的卫生检疫;卫生部门主要对肉类生产加工及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级管理制,具体工作主要由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二)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严格的法律责任

英国和西班牙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由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部分构成。国际条约包括全球性条约(如wto有关协定)和区域性条约(如《罗马条约》等欧盟条约),分别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调整该国与其他国家或与国际组织间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是一国对外进行食品贸易,开展合作交流的依据。国内法由基本法律和专门规定组成,基本法律的法律地位、效力高,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如1984年《食品法》,1990年《食品安全法》和1999年《食品标准法》等;专门规定数量众多,调整对象广泛,是基本法律的必要补充,如1995年《甜品规定》、1996年的《食品标签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调整对象涵盖所有食品类别,调整范围囊括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两国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提供了有力依据,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严密的法律支撑。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英国、西班牙等欧盟国家都对违法主体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制裁。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英国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制裁大致分为三个层次:1、一般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处以5千英镑的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2、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的,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3、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对违法者最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由于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衔接紧密、处罚严厉,对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三)以食品质量检测为手段,注重监督检查

英国、西班牙法律授权其监管机关可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取样分析。两国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为监督检查提供了强大技术支持。遍布全国的权威检测机构和实验室拥有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的检测人员,可以对种类繁多的食品进行各种专业检测化验。这些检测机构和实验室主要为政府服务,经费由地方政府提供,不接受私人委托。除了权威的官方检测机构,西班牙还有一些私人检测实验室,这些实验室得到授权,其检测结果也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机制和完善制度提高对市场的控制力是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中比较突出的是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监管人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对于农产品,不仅可以查出源于哪家农场,甚至连使用的农药剂量都有据可查。在此基础上,英国还开发应用了“食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等,通过信息的汇总、综合和分析,使食品追溯机制反应迅速、功能强大、跟踪管理到位。疯牛病出现后,西班牙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动物源食品的跟踪监管力度,围绕牲畜的养殖、屠宰、加工等建立了一套严格的识别和追踪机制。农场的每头牲畜自出生起便钉上识别牌,将信息录入电脑,建立档案。牲畜在屠宰时,要调查原档案,并进行严格检疫。食品公司、超级市场所售的各种肉类均有产地证明。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均能迅速追溯其来源。

食品召回制度适用于那些违反国家或行业食品安全标准、被证实存在或可能存在相当风险的问题食品。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危害警报系统便开始运作。由地方主管部门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考虑在全

国层面上采取适当的统筹工作,以尽早控制事态,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20__年2月的“苏丹红”事件中,英国食品标准局紧急责令全国各大超市和商店下架召回359种被怀疑含有“苏丹红一号”的食品,该事件是目前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食品召回行动。

二、启示与借鉴

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英国、西班牙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在很多方面值得借鉴。

(一)探索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建立规范合理的食品市场秩序,必须注重从体制、机制等方面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食品市场环境。一是加强事前防范和源头治理力度,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二是加强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将食品质量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对食品质量从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对食品有计划地组织质量监测,严把食品质量关。三是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入市检查验收和验证验票、质量查验、食品分类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确保市场监管到位。四是通过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等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开发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系统软件,搭建信息平台,并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行政执法管理等工作相衔接。五是积极引导开展企业、行业自律,提倡诚信经营。

(二)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系统的法律支撑

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平衡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严格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加大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付出的成本。一是建议尽早出台《食品安全法》,以其为核心,形成统一协调、相互衔接的法律、法规、规章体系。二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科学的清理,杜绝政出多门现象,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都纳入到法制管理的轨道中来。三是加大食品违法行为的成本,严格法律责任。四是建议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技术和标准化的立法,以解决当前标准欠缺、交叉混乱等问题,为食品市场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能,推动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监管格局的完善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目前我国对食品市场实行“环节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农业、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食品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这种模式理清了过去各部门职能不清、权限不明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多个部门的执法合力。但与英国、西班牙监管部门相对集中的体制相比,这种体制容易引起监管资源分散、职能权限衔接环节过多等弊端,建议在现有监管体制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职责,严格职能法定化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各个环节食品安全。

(四)强化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英国、西班牙两国行政与检测一体化的模式有效保证了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检测机构在食品质量监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鉴于目前我国工商部门在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如检测费用过高、程序繁琐、期限过长、检测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等,建议:一是完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检测的行政法规,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明确工商部门组织食品质量检测的程序、检测机构的义务等内容,完善委托检测的经费保障制度。二是推进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检测机构真正成为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社会中介机构。加强检测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保障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三是明确检测结果信息定期制度,以警示相关责任人,提醒消费者,保障食品消费安全。四是尽快明确工商机关对食品快速检测的法律效力。

第5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一、设立机构,建立网络

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主抓,日常工作由卫生局牵头,市直机关18个部门参加。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职责。

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同时,为加强县市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多次向省编办汇报请示,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加政府工作部门限额,将县(市)、南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入政府工作部门。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分局,加挂雁峰、石鼓、珠晖、蒸湘食品药品执法大队牌子,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实行同城一家执法,避免多头管理和执法扰民。市教育局设立学校体育卫生保障所,市农业局设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畜牧水产局设立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站、城镇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站、畜禽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市商务局设立商务综合执法支队,构建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网络,确保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全覆盖。

二、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理顺食品安全职责分工,明确市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市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市商务局负责定点屠宰和酒类执法。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理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对国家、省制定的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以及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实施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科学执法,对食品安全执法,实行同城执法。在体制上,我们明确:保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机构编制,将其设置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三、充实人员,加强力量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执法力量,在这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我们做到省移交市的人员编制不打折扣,不挪作他用,细数核定到位;同时,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按增加了2个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根据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实际履行食品卫生执法职能情况,从市卫生监督所划转了在职15人,占40%以上,从各区卫生监督所划转48人到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占50%以上,大大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力量。人员移交后,我们针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新增职能业务人员不足个情况,同意该局在编制限额内公开招考6名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对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单位内设机构及领导职数实行顶格配置,充实了领导和业务力量。

第6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

引文:

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欧美式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但由于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国情的差异性,如果单纯的直接采用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效果难免会在我国大打折扣。本文将联系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之间客观国情的差异性,提出一些补充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影响食品安全状况的国情差异分析

(一)经济水平差异

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有一定的差距。以恩格尔系数为例,我国2010年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5.7%,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1.1%,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恩格尔系数均低于20%,从恩格尔系数可看出,我国居民的富裕程度和欧美发达国家居民之间有很大的差距。

若我国现阶段建立如欧美发达国家般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食品价格上涨。原因主要有二:首先,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必然将很多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显然在我国不符合欧美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很多)拒之于市场之外,造成供求失衡,供过于求的局面必然造成食品价格上涨,三聚氰胺事件后,国人抢购国外品牌奶粉导致国外品牌奶粉大幅涨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其次,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要求食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这无疑会加大食品生产商对相关设备的资金投入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监管难度,造成成本上涨,从而导致食品价格上涨。

食品价格的上涨对我国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不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物价上涨对低收入户的影响最大,其食品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的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社会政策制定要充分考虑到广大群体的利益。因此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如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时,必须谨慎而全面的考虑到相关政策所引起的食品价格上涨对我国低收入人群的冲击,并制定相应的机制来降低这种负面的影响。

(二)农牧业发展水平差异

食品原材料绝大部分来源于农牧业,提升食品安全状况要从源头抓起。这依赖于相关的农牧业监管部门和农牧民的共同努力。我国农民人数众多,人均耕地和牧场面积和欧美发达国家农牧场动辄上千英亩的耕种面积和牧草地面积相比,差距很大。正因为欧美农业家庭的耕种面积大,能够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更好的实现农业现代化。而中国农户的土地面积少,这导致甚至连小范围的机械化生产都及其的困难。欧美高水平的农牧业现代化,使得其农牧产品生产的监管难度会低很多,监管成本自然相应很低,而在我国则显然成本巨大。

从农牧业发展水平现状来看,我国若按欧美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严格的进行农业生产,显然在实施阶段会受到相当大的阻力。一是我国农牧民的生产主要依靠的是经验而不是科技,若定下如欧美发达国家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我国农牧业现代化发展的硬件水平没有达到,让农牧民严格贯彻执行难度巨大。二是我国的农牧业生产以小户经营为主,而不是欧美式的大规模农牧场经营模式,即使食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相应标准能被农牧民严格执行下去,其中所付出的监管以及实施的成本也会非常大,这无疑会提高农牧产品的生产成本,而这部分成本上涨必然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这不利于食品市场的价格稳定。

(三)饮食观念差异

我国和欧美国家在饮食观念上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西方强调的是食物的营养价值,而中国的饮食观念更强调口感。

讲究各种食材的调和之美,是中国烹饪艺术的一大特色。过分注重味感,强调各种食物之间味道的调和导致了味的掩盖作用。所谓味的掩盖作用是指两种不同味道的呈味物质以适当浓度混合以后,可使每一种味道有所减弱,这种现象称为味的掩盖。例如,中国的一些酒店,将顾客买过去加工的新鲜活鱼用死鱼替换,以此充好的事情频见报端。原因很简单,由中国式的烹调工艺做出的一条鱼,会因为在烹饪过程中,和鱼放在一起的众多的食材产生的味的掩盖作用而掩盖掉了死鱼本身的异味,普通消费者几乎不可能品尝到这种异味,而在欧美发达国家,因为饮食习惯所导致的烹饪工艺的不同,这种情况不被察觉出来的可能性就会低很多。

正因为中国饮食观念和欧美饮食观念相比更倡导“味”的理念,在中国食品安全卫生不容乐观的大环境下,这种饮食观念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助长了一些不良的食品行业经营者的侥幸心理。

二、相关建议

因为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国情的不同,不能单纯照搬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成功经验,而应结合我国国情,构建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一)我国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成功经验,从立法、食品行业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这种体系的建立不应该是一蹴而就的,而应该是随着我国居民的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稳步推进,逐步扩大,直至全面覆盖。且应先从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食品行业(如乳制品行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覆盖到全行业。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食品质量安全体系一次性全面建设的难度,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食品行业全面的价格上涨,减轻食品价格上涨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

(二)着力发展现代化农牧业,做好相应的科技保障及科技普及宣传工作,提升农牧民食品安全生产理念,逐步建立适用于我国的农牧产品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乡镇一级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问责体系。

(三)中国固有的饮食文化无可厚非,但可适当引导国民更多的注重食品营养,淡化对“味”的追求,倡导更为健康的饮食习惯。对餐饮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老百姓最基本的就餐安全。

参考文献:

[1]Chinese land reform in long-run perspective and in the wider East Asian context[J].Journal of Agrarian Change,2004(1):107-141.

第7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生产领域 食品安全 监管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所发生的“瘦肉精中毒”、北京王致和豆腐乳被指保质期内发霉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地沟油”事件、“毒馒头”事件、台湾食品塑化剂事件、欧洲“毒黄瓜”事件等,充分说明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它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也是事关政府的社会权威性及公信力的重大问题。

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是防止有害食品流到人民群众餐桌的首要任务,是事前预防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关键环节。发达国家政府纷纷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和完备的法律手段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并对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有效监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我国于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食品安全管理分段监管体制,质检部门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的主体。

二、国外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认识和研究要早于发展中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食品安全事故虽然也时有发生,但总体而言,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水平较高,这与其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分不开的。欧美发达国家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逐步趋向统一监管,协调、高效运作,强调全过程对食品安全进行监控,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原则。

(一)德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政府、企业、消费者共把安全关是德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特点。德国是世界上四大食品出口国之一,同时也是食品进口大国。德国政府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及食品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成为德国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决定性机制。德国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企业有义务自行记录所用原料的质量,而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等信息也都必须有记录为证。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德国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在德国[1],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食品,在包装的标签上都注明商标、食品成分和有效期,还有有关商检机构质量认可的显著标志,以便消费者能够查询到任何食品的加工企业、原料产地等信息。

(二)美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

美国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针对不同食品,制订了详细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并且,当新的问题出现,能够及时调整和修正原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美国建立起了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围绕“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建立起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实行生产全过程的监控,以强化对食品生产环节的控制[2]。美国采取机构联合监管方式,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加快食品安全立法进程,采用风险管理和预防措施,监管信息透明并鼓励公众参与[3—4]。

(三)日本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5]

日本是世界上食品检验检测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规定,日本正式实施关于食品中残留农药的肯定列表制度,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新规定将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对象增加到799种,且必须定期对所有农药和兽药残留量进行抽检,这些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过程中必须注意农药、兽药的使用,努力降低药物残留量。此外,日本的法律还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食品有标明为转基因食品的义务。

三、国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研究现状

针对当前生产领域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压力,国内各级政府和各方专家学者都在思考应对之策。专家学者也从多个角度对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开展深入分析,并从不同的视角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经过大量查阅和分析国内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学者们针对国内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生产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的建设跟不上时展的需要,缺乏统一性和时效性,严重制约了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6—7]。

二是作为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核心的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的制度化建设、规范化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8],监管者与生产者利益纠葛,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9—10]。此外,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手段、检测技术和仪器精密化水平等都跟不上快速发展的食品流通的现实需求[11]。

三是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感[12]。生产经营者在生产时成本和利润才是第一考量因素,对产品质量和从业人员资质的关注度相对较低,很大一部分食品生产企业并不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这些因素容易导致企业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漏洞,不能在源头有效地控制食品的卫生、质量和安全。

(二)我国生产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及路径探究

第8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管机制 信号传递博弈

中图分类号:F407.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58-02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工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吃饱不再是唯一目标,更多的是安全、营养和健康方面的需求。食品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从三鹿“三聚氰胺”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到苏丹红、吊白块、一滴香、牛肉膏等非法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业滥用,以及有毒大米、染色馒头、爆炸西瓜等,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政府监管的不到位,这些无一例外挑战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容忍底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问题,有着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中,政府和企业都是理性的,其最终目标都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企业知道自己真实情况,拥有信息优势,而政府只能通过一定信号来决定自己的最优行动,所以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最好的分析工具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本文构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通过对均衡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我国食品安全机制建设提供借鉴以有益启示。

二、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信号传递博弈模型

1.基本假设。

(1)参与人:参与人一是食品企业,为信号发送方;参与人二是政府,为信号接收方。参与人都是理性的,即行动都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食品企业有两种类型:产品不合格率高的企业(θ0)和产品不合格率低的企业(θ1),类型空间为={θ0,θ1}。政府作为信息劣势方,不知道食品企业具体类型,但知道出现的概率,即P(θ=θ0)=r,P(θ=θ1)=1-r,0≤r≤1。食品企业有两种行动:生产不合格产品(m0)和生产合格产品(m1),其行动空间m={m0,m1}。政府有两种选择:监管(J)和不监管(X),其行动空间a={J,X}。

(3)食品企业不论属于何种类型,都有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假设θ0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概率P(m0|θ0)=α,生产合格产品的概率P(m1|θ0)=1-α;θ1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概率P(m0|θ1)=β,生产合格产品的概率P(m1|θ1)=1-β。当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是θ0企业生产的概率P(θ0|m0)=t1,是θ1企业生产的概率P(θ1|m0)=1-t1;当产品为合格产品,是θ0企业生产的概率P(θ0|m1)=t2,是θ1企业生产的概率P(θ1|m1)=1-t2。

(4)两类企业在长期博弈过程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均衡,导致出现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共存的现象,形成了市场不合格率(ε),并成为一种公共信息即信号,传递给政府,政府对市场不合格率这一信号进行分析,最终确定最优行动。

(5)信号传递博弈过程:首先“自然”选择企业类型θ,企业在意识到自己类型后,进行生产,并且知道政府会对自己的选择作出反应,在充分考虑到政府反应以及自己类型后选择最优产量,形成市场不合格率(ε)并将其作为信号发送给政府,政府在观察到企业的信号后,使用贝叶斯法则对其先验概率进行修正得到后验概率,并据此选择最优行动。

(6)博弈树:假定用V和U分别表示企业和政府的支付函数。下述符号下标i=0表示企业类型为θ0的相关变量;i=1表示企业类型为θ1的相关变量。F表示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被政府检查出所处的罚款;CJ表示政府的监管成本;Ri表示政府选择监管时,所获得的政治收益(上级的赏识、公众的好评、良好的社会形象等);Li表示政府选择不监管时所带来的政治损失(上级的责任追究、政府声誉下降等);Hi表示企业生产合格产品获得的社会收益(良好的公众认可度等);πi表示企业的利润;Ci表示生产合格产品所花费的额外成本(购买设备、培训员工、日常维护等);CTi表示企业为应付政府监管所支付的其他交易寻租成本(行贿等)。企业和政府相应的支付收益见图1。

2.博弈分析。

(1)精炼贝叶斯均衡及条件。根据已经建立的模型,运用逆向求解法,求解精炼贝叶斯均衡。首先分析政府在观察到信号ε后,为实现自身期望支付最大化,即MaxΣP(θ|m)U(θ,m,a)所作出的最优反应。

①当m=m0时,Max{UJ,UX}=Max{P(θ0|m0)U(θ0,m0,J)+P(θ1|m0)U(θ1,m0,J),P(θ0|m0)U(θ0,m0,X)+P(θ1|m0)U(θ1,m0,X)}=Max{(F0-CJ+R0)t1+(F1-CJ+R1)(1-t1),-L0t1-L1(1-t1)}

设A=(F1+L1+R1-CJ)/(F1+L1+R1-F0-L0-R0) 则a(m0)=J t1<AX t1≥A

②当m=m1时,Max{UJ,UX}=Max{P(θ0|m1)U(θ0,m1,J)+P(θ1|m1)U(θ1,m1,J),P(θ0|m1)U(θ0,m1,X)+P(θ1|m1)U(θ1,m1,X)}=Max{(R0-CJ)t2+(R1-CJ)(1-t2), -L0t2-L1(1-t2)}

设B=(R1+L1-CJ)/(R1+L1-R0-L0) 则a(m1)=J t2<BX t2≥B

综上所述,当给定企业行动时,政府最优行动如下:

当t=(t1,t2)∈S1={t1<A,t2<B}时,a(m)=J

当t=(t1,t2)∈S2={t1≥A,t2≥B}时,a(m)=X

当t=(t1,t2)∈S3={t1<A,t2≥B}时, 则a(m)=J m=m0X m=m1

当t=(t1,t2)∈S4={t1≥A,t2<B}时, 则a(m)=J m=m1X m=m0

其次,对企业进行分析,假设企业能预计并充分考虑到政府对自己行动的反应时,所作出的最优选择,即MaxV(θ,m,a)。

①当t=(t1,t2)∈S1

.θ=θ0时,Max{V(θ0,m0,J),V(θ0,m1,J)}=Max{π0-F0,H0+π0-C0-C0T}

则m(θ0)=m0 -F0≥H0-C0-C0Tm1 -F0<H0-C0-C0T;

.θ=θ1时,Max{V(θ1,m0,J),V(θ1,m1,J)}=Max{π1-F1,H1+π1-C1-C1T}

则m(θ1)=m0 -F0≥H1-C1-C1Tm1 -F0<H1-C1-C1T;

②当t=(t1,t2)∈S2

.θ=θ0时,Max{V(θ0,m0,X),V(θ0,m1,X)}=Max{π0,H0+π0-C0}

则m(θ0)=m0 C0≥H0m1 C0<H0;

.θ=θ1时,Max{V(θ1,m0,X),V(θ1,m1,X)}=Max{π1,H1+π1-C1}

则m(θ1)=m0 C1≥H1m1 C1<H1;

③当t=(t1,t2)∈S3

.θ=θ0时,Max{V(θ0,m0,J),V(θ0,m1,X)}=Max{π0-F0,H0+π0-C0}

则m(θ0)=m0 -F0≥H0-C0m1 -F0<H0-C0;

.θ=θ1时,Max{V(θ1,m0,J),V(θ1,m1,X)}=Max{π1-F1,H1+π1-C1}

则m(θ1)=m0 -F0≥H1-C1m1 -F0<H1-C1;

④当t=(t1,t2)∈S4

.θ=θ0时,Max{V(θ0,m0,X),V(θ0,m1,J)}=Max{π0,H0+π0-C0-C0T}

则m(θ0)=m0 C0+C0T≥H0m1 C0+C0T<H0;

.θ=θ1时,Max{V(θ1,m0,X),V(θ1,m1,J)}=Max{π1,H1+π1-C1-C1T}

则m(θ1)=m0 C1+C1T≥H1m1 C1+C1T<H1

(2)结果分析。根据上述博弈分析,我们发现在满足相应条件下,上述各种均衡都可能出现。精炼贝叶斯均衡是博弈参与人在既定条件下作出的最优选择,但并不一定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减少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避免出现逆向选择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希望看到的均衡是:企业始终选择生产合格产品,政府始终选择积极对产品市场进行有效监管。根据以上博弈分析,要实现这种最佳均衡状态必须满足如下条件:第一,从政府角度分析,当t2

因此,要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就应该:建立科学考评体系,增加政府积极监管食品市场所获得的政治收益(R),同时提高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政治成本(L);有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CJ);增加对生产不合格产品企业的处罚力度(F);提高企业生产合格产品的社会收益(H);减少企业生产合格产品的生产成本(C)和交易成本(CT)。

三、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信号传递博弈分析及结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建立科学绩效考评体系,积极树立自觉监管责任意识。目前我国政府官员绩效考评体系中最主要的衡量指标是经济增长指标,从而导致部分官员一味追求地方GDP增长速度,忽视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建设。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官员所受到的行政问责和惩处力度也远低于其行政不作为所获得的政治收益,无法树立自觉的监管责任意识。因此,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将食品安全责任纳入考评系统,引入行政首长问责制和食品安全一票否决制,加大政府官员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政治成本;同时还要完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履职不力、执法不严、相互推诿等问题,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第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公众参与机制,有效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政府忽视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全程监管成本过高,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监管,加强对民众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鉴别不合格产品的能力,增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建立多渠道的食品安全举报机制和受理机制,使公众可以随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举报,一方面降低政府监管成本,另一方面提高监管效率;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将不合格企业名单及惩处措施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到位,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管局面。第三,增强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惩处力度,提高食品安全违法成本。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较轻,缺乏威慑力,在利益驱动下,频频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增强法律法规的惩处标准,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惩,提高违法成本,打消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侥幸心理,在法律层面积极引导和规范企业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模式,让企业在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间寻找最优平衡点,降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可能性,实现食品生产良性发展。第四,建立企业声誉机制,降低企业生产与交易成本。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有效的途径是提高食品企业的自律意识,通过建立企业声誉机制,使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得到政府、公众和社会的认可,让企业充分认识到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产品质量和企业声誉,具有良好的社会美誉度才能实现长期收益,靠偷工减料所实现的只能是短期利益,并且还可能面临巨大的违法成本和损失。从而使企业积极创建企业声誉,自觉维护食品安全;同时,政府对生产合格产品的达标企业给予多方面支持,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企业为生产合格产品所进行的项目申报、设备更新采购、员工培训等开辟绿色快捷通道,有效减低企业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规范企业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王则柯.博弈论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杨美琴.保险市场基于保费的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

4.陈卫康,骆乐.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研究及其启示[J].广东农业科学,2009(8)

5.詹承豫.转型期中国食品监管体系的五大矛盾分析[J].学术交流,2007(10)

6.周小梅.开发经济下中国食品安全管制:理论与管制政策体系[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

7.杨美琴.保险市场基于保费的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分析[J].国家贸易问题,2007(9)

8.周洁红.食品安全管理问题研究与进展[J].农村经济问题,2004(4)

第9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河南省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274-03

引言

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2013年对《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完善了食品领域的法律制度,构建了食品安全标准化框架,为安全食品进入终端市场确立了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2014年全国两会的各种民意调查中,“食品安全问题”高居前列。这些足以说明食品安全风险已成为国家层面上的一个极其严峻的问题。

可以发现,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2005年,我国食物中毒人数统计呈现较为明显的U型曲线,从1991年的47 367人下降到1997年的13 567人,并在2002年下降到谷底的11 572人。2003年成了重要拐点,从该年开始,食物中毒人数明显成倍增长,2004年升到42 876人,2005年虽有所下降,但中毒人数仍有32 553人。从2006年开始,食物中毒人数呈直线下降的趋势,从2006年的18 063人迅速下降到2013年的5 559人。

20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食品安全的总体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而从2002年开始,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开始了明显的下滑,2006年以后又有了新的改善,此轨迹所展现出的规律可能是多种因素致使的,但是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变迁肯定是不可替代的影响因素之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不断的探索与修正,我国逐步确定并建立了食品安全多部门分段监管体制。但这并没有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责任与权限得到很好的合理划分,质检部门在生产加工领域缺乏监管执法经验,而卫生部门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主导权又被逐步肢解,这些可能是导致2004年之后我国食品安全的走势依然处于下行阶段的原因。

当前,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改善由于政府自身特性的局限及多部门分段监管中的空白对食品安全监管带来的弊端,建立更加科学实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势在必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在食品产业链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因此,对目前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的状况及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对解决整个食品安全问题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一、河南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的现状

当前,河南省少部分食品企业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如双汇集团、集团、莲花味精、河南大用实业公司等大型企业,先进的生产加工技术和设备保证了其产品的质量。近年来,河南省各级政府对食品质量安全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使河南省食品质量有了大幅提高,抽检合格率也保持在较高水平。2011年,河南省质监局组织开展了对全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共抽检全省17 890个食品企业、24 416批次样品,产品合格率为93.9%;2012年,河南省质监局共抽检了3 701家企业生产的4 680批次的产品,抽检产品的实物质量标准合格率为97.2%。

虽然河南省食品安全形势近年来逐步好转,但是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分布面广数量多、情况复杂,既存在着一些长期难以解决的老问题,也有一系列新问题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出现。河南省是食品大省,在一批像双汇食品这样的龙头企业的带动下,食品工业发展很快,但该省大部分的食品企业仍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原辅料来源、生产设备、现场管控、检验能力、管理水平、人员素质都多多少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部分企业主为了攫取更多利润,缺失诚信道德。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生产加工主体小规模化。小作坊式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仍占据大多数,而在省质监局2012年的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小作坊产品质量标准合格率为88.2%,明显低于省平均水平。在这种小本微利的经营情况下,小规模企业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对其生产加工设备及时更新,导致企业生产技术落后,加之,企业的卫生条件也没有保障,生产过程中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二是食品工业的科技投入不足。目前,河南省绝大多数食品企业以生产传统食品为主,优势核心技术缺乏,技术装备水平不高,产品在市场上没有核心竞争力,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影响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

三是缺乏对原辅材料及产品出厂质量的控制。检验、控制原辅材料的质量,历来都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难题。食品生产所涉及的添加剂种类繁杂,而大部分企业检验技术能力较低,所以常常少检或漏检食品所含的添加剂成分。作为产品出厂前最后环节的出厂检验,大多数小企业特别是小作坊,都不具备对自身产品检测的能力,缺乏出厂检验意识。

四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小作坊缺乏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大多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更谈不上去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二、河南省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河南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监管的概况

目前,河南省质监局通过市场准入、普查建档、日常巡查等多种措施来加强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规范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具体监管措施如图2所示。

(二)河南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存在的问题

目前,河南省质监系统下辖18个省辖市局及14个直属机构,建有17个国家级质检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达到8个,各部门机构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方针指导下各司其职,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基本都被覆盖,综合检验检测能力得到提升,对河南省的食品质量安全起到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作用,同时也推进了中原经济区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众多,而且大部分都是规模以下的小、散、乱、差企业,食品生产监管目前仍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队伍水平有限。河南省基层质监部门的人数十分有限,而目前只能从内部来调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许多区(县)局的在编人员不得不身兼数职,这样对政令的下达、监管措施的落实都会造成不便及阻碍,同时也无法及时地向上反映基层信息。另外,由于基层食品企业数量多、分布范围广,加之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的基础差、规模小、流动性强,生产状况难以掌握,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加强监督管理才可能实现全方位的无缝隙化监管,而这在现实中难以做到。区域监管要求监管人员具备完整的质监基本知识,但区域监管人员主要来自部门间的抽调和社会招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综合业务水平较低,无法满足目前及今后工作的需要。

二是“监管空白”与“监管重复”依然存在。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人为地把食品产业链割裂开来,而且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到目前还有重复和真空的地带,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各自为政,致使很多工作在执行时陷入困境。就食品执法来说,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都有自己的检验设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每个监管部门都对其所分管的环节进行抽查检验,往往会导致多个部门重复执法,不仅使工作人员的负担加重,而且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

三是经费投入和技术检测方面有所欠缺。近年来,河南省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及食品安全检测的技术支撑都是相当重视的,但是,资源分配不均、不足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方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企业大部分都位于乡镇、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这些房租低廉、管理薄弱的地区,为对其产品进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就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交通工具以及监管装备,而这些都需要经费的支撑,但是由于缺少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有效投入,在此方面依然存在缺口。另一方面,虽然省级市级质检机构拥有较强的综合能力和技术支撑,但是部分县级部门机构检测检验资源匮乏,对一些需要一定技术含量的热点物质以及一些保质期较短的食品的检验,往往会由于技术手段的不足无法及时就近检测而对监管工作造成影响。

四是责任问责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目前还未形成统一的、健全的、明确的责任问责机制,当由于公务人员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未履行自身职责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时,该责任人也只会受到处分或免职,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公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不能起到完全杜绝作用。责任没有彻底落实到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个人,发生问题时存在互相推诿现象。另外,对于个人和厂商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相对于现在的生活水平来说,食品安全处罚条例中所规定的处罚金额较小,在巨大的收益回报面前,违法者明知故犯。通过对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进行比较可以知道,只有加大执法力度、加重惩罚措施才能对不法厂商起到震慑作用。

三、完善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监管的政策建议

全国粮食产量的百分之十来自河南省,作为农业大省,河南省的食品安全情况对河南地区乃至全国大部分地区都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而生产加工环节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最关键的环节。因此,对生产加工这一核心环节的监管进行完善,能够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存在的隐患。

1.建立健全基层监管体系

虽然河南省已于2012年9月开始实施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办法,但是由于其大多分布在乡镇、农村等处,而且分散、易流动、较隐蔽,依然是监管工作面临的难题,因此加强基层质监系统的建设十分必要。通过推动资源配置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向基层的倾斜,夯实城乡结合部、乡镇、农村的食品安全监管基础,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明确垂直的分管领导,明确每一个专职岗位和专职人员,来确保能充分发挥质监系统在安全监测、隐患排查、监管执法、信息报告等工作中的作用。成立以社区和村委会为基础,以居民、村民为主要力量的组织,全面动态掌握辖区的食品安全情况、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并与基层政府和行政管理派出机构联系在一起形成联动联防机制,充分发挥民众的监督作用,同时也弥补了基层监管力量薄弱这一不足。

2.提高人员队伍素质

通过对监管、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例如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举办培训班、开展讲座等,来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且通过着重学习质监系统的业务知识及全面掌握相关电子政务知识,加速培养具有高素质的监督管理人才,提高人员队伍的整体水平。

3.加强对食品安全检测的支持

目前,河南省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分布较为分散,而且能够检测的范围较小、检测水平有限。应积极组织参与国内国际食品安全交流,认真学习国内外食品安全的先进经验,加大经费支持,增强科研能力,进一步提高该省的检验检疫水平。通过利用信息网络,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动态及时地掌握全省的食品安全情况,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有效地预防和解决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且降低同一种状况重复发生的几率。当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净化食品行业,不能只依靠政府去监管,还需要在政府的宏观管理下,去引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健全其内部的质量自检体系,这样不仅可以使其产品质量得到保证,而且还可以给政府检测机构提供样本参考及合理建议。

4.明确部门监管提高工作效率

各部门应以《食品安全法》所建立的监管模式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和厂商的状况,明确监管对象、各司其职,以避免重复监管、多头领导。目前,质监系统在诸多方面都无法达到有效监管,例如技术机构的检测设备有待更新、基层监管部门的设立有待完善、人员队伍的素质有待提升、经费的投入有待加大等。为改善监管效果及效率,要统一监管规章制度,明确行政主体,责任划分清楚;要统一各地检验检测标准,以免因检测标准不同而造成资源浪费以及群众对于检测结果的怀疑;要对质监部门的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进而要求政府加大资金和人员的投入力度,用以解决经费不足、人员编制等问题,以满足监管需求。

5.加大食品安全抽查和执法力度

要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抽查力度,有计划、有目标地跟踪抽查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并做好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抽查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于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隐瞒真实信息的企业将依法严格查处,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加大回访监督管理力度。还应加强行政执法的威慑力。执法主体不仅要深入基层严格执法、加大对不法商贩的打击力度,而且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加大处罚力度。首先要对食品生产的源头严格把关,控制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对其卫生条件、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仓储条件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等各项指标进行重点考察和综合考虑,对于达不到食品卫生标准的企业一律坚决不准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于已经通过审批领取到许可证的企业,监管工作不能松懈,要不定期地对其产品进行抽查,积极推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保证监管工作的长效性。同时,要严厉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人员,要进行强有力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惩罚,对其形成震慑,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王能,任运河.食品安全监管效率评估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1,(12):35-39.

[2] 邱晓燕,施显东,李宁,李宝珠.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3,(4):156-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