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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社会组织缺乏系统管理和培育措施,发育不足、发展缓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一整套符合国情的社会组织发育、管理、评估、监督等环节健全的工作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市民社会培育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成为一个关乎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全局的大问题。
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和指导原则
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对于社会组织建设而言,科学发展观意味着如何将发展重心向社会建设转移,如何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将社会发展的“权、责、利”统筹兼顾地下放给“社会”,积极实现“社会”的组织化,全面增强社会的自治能力。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这表明,社会组织建设的目标在于通过基层组织建设和分层次的组织网络建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自我管理的潜能,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因此,社会组织建设的内涵实质是一项增强社会“自治”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一个由政治民主走向社会和谐的过程,是政府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确保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根本,也是保持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党的领导能够保证社会组织建设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和基本方向,发扬民主集中的优良传统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第二,坚持政府主导。在当前民间社会自我治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必须坚持“自上而下”的原则,由政府主导,兼顾发展和稳定。同时,政府是权力下放的一方,最具有整合资源、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的能力。政府主导,才能确保工作有序进行,推动发展。第三,充分激发基层和民间的创造力。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充分激发基层和民间创造力是社会组织建设的关键。充分尊重民间组织既有形态和运作方式,积极引导培育,充分激发民间社会自我组织管理的热情和创造性,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大力发展。这一原则既符合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也是我们党的常胜法宝。第四,坚持民主和公众参与。社会组织建设要坚持组织管理的民主集中和公众参与,坚持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开化,坚持将民主集中作为一种组织管理方式渗透到组织成长过程中,大力推进民间组织管理的民主化和现代化。第五,坚持培育、指导和监督相结合。社会组织建设,既存在着统一为民众服务的目标,同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与社会利益和社会发展不和谐、不一致,乃至矛盾冲突的状况,以及民间组织管理落后等问题。因此,要坚持培育和指导监督相结合,将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发挥充分。
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路径。由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内涵和原则可以清晰看到社会组织建设的基本路径,即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立足于国内组织建设发展的实际国情,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服务和管理机制,合理整合资源,积极引导、监督和规范现有的社会组织,同时加大力度激发社会组织建设的热情和创造力,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建设的发展。
社会组织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社会整体组织化程度低。当前至少有两个导致我国社会组织建设整体落后的因素:第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培育和开发,导致除了行政管理组织外(包括基层党团组织和村居委会),其他社会功能性组织严重不足的状态;第二,在全能政府模式影响下,政府大包大揽的模式严重压抑了社会组织的生成和发展,形成“大政府、小社会”的格局,这对社会组织建设影响深远,直接导致了民间组织发育不足。这两个因素共同造成了社会整体组织化程度低,功能单一落后的现状,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功能和效率的发挥。
缺乏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机制。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组织关注不足,忽视社会自治能力的开发和培育,因而缺乏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民间组织的传统,更没有形成有效的服务和管理机制。十七大以来,党和政府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建设,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放开了注册和管理的一些限制,力图营造民间组织成长的良好环境,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服务和管理机制缺失的问题,但仍需在一定程度上继续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评估和管理等环节的执行,进一步优化政府的服务和管理职能。
既有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差。民间社会组织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政府发起的“准政府组织”,一类是曾经由政府发起,在改革后剥离的社会组织,一类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第一类组织长期依赖于政府,自身缺乏独立的经验和能力,一旦与政府分离,则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和组织准备。第二类组织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和尴尬,在尝试脱离政府之后,行政化运作的积习难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改革又面临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直接导致一些组织形同虚设,同时,基于我国对行业和部门一般不重复设置的组织原则,这些低效能的组织又妨碍了新组织的更新和替代。第三类组织是顺应市场和社会而出现的,但一般规模较小,资源整合能力差,尤其是融资成为瓶颈。同时,政府的服务和管理不足,同样限制了这些组织的发展。
社会组织功能受限。社会组织化程度不足突出体现为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参与度低,社会组织功能受限体现为既有社会组织不能按照组织既定目标发挥组织的应有功能,功能缺失或者功能受限。比如现有的部分行业协会组织,名义上为行业内部成员提供行业支持,约束行业成员行为,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不能对行业成员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提供应有的行业支持,甚至向行业成员征收各种名目的费用。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和社会组织发育不足密切相关。
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建设
推进社会自治,对社会“赋权”。“赋权”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的“放权”,如大力推进基层自治;一个是“自下而上”的“增能”,体现为增强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赋权”的过程是双向的,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是政府主导推动,走一条先“自上而下”,然后“自下而上”实现双向互动的过程。
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组织建设方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就必须从中央到地方提出一套相对完善,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社会组织建设方案。包括社会组织建设的理念、目标、计划、执行、监督、评估的诸多环节设置,还应当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条块分割管理,组织网络化管理的设计等。方案应区分层次,从中央到地方任务分解,并区分服务和管理的层次设置。
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制度环境。完善制度建设主要指的是进一步放开社会组织注册条件,简化社会组织管理的程序,提高服务和管理的效能,最大限度激发民间的创造力和组织意愿。目前来看,社会组织的控制还是相对严格,应该改变这种局面,通过有效引导和规范来规避民间组织可能带来的社会治安隐患,同时大力推动和提高基层的组织化程度。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社会组织建设的推动是和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过程中,要变革以往政府对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为主的执政方式,将工作重心转向服务和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上来。大力培育社会组织,需要政府强化服务职能,尽可能为社会组织,尤其是民间草根组织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并协助这些组织实现良性运行。同时,力求在服务中实现规范、引导、监督职能,做好评估,真正做到“以评促建”。
论文关键词 法律内涵 社会效果 特殊条件 调试手段 细化分析
司法限定的社会效果一直以来引起有关人员的广泛关注,特别是在学术研究领域中回响颇为震撼。涉及社会效果定义,首先,指法律对于社会健康形态产生一定的规范作用,包括经济社会协调关系以及社会秩序稳定价值目标的实现现象等;其次,司法运作过程和最终结果需要与国情、当地政策指标相符;再次,司法在社会能否收到良好回应,关键看是否能够有机协调社会舆论,保证当事人清除任何质疑思想;最后,司法调试过程以及结论需要保证对社会进步趋势的推动功效,这种标准具体依照对后期社会发展成果的科学判断能力,不可时刻迁就眼前现实状况。综上所述,若想在法律规范环境之中寻求有机社会效果,就必须结合群众回应态度、社会长期发展前景、国情设定指标等元素进行调试。
一、司法社会效果内涵机理以及相关特性研究
社会与法律管制效果时刻维持和谐交接状态,在研究司法内部限定的社会效果话题过程中,有关学术界已经历经长期探讨,有关结论可谓是众说纷纭,不但未能统一设定出一个标准结果,反而限制了司法执行效应。部分管制人员法律对社会统一效果有着完全控制能力,立法机关会相应地将一切社会外在因素整编到法律文件内部,实现法律规范指标就等于实现标准社会发展效果。但是另一部分人认为,司法存在的意义就是全面服务于社会调整任务,全程将社会效果作为追求的重要价值元素,此时社会价值已经完全超越法律限定实效。后期经过标准法律实践探析,有关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开始清晰呈现,但其却将全部责任归咎于社会和谐风尚保卫动力之中。由此可见,此类问题如若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法律内涵澄清潜质就会被长期湮没。因此,设计主体会将社会、法律延展过程中的统一、矛盾细节阐述完全,必要时可在特殊状况之下,利用严格规范程序引导途径,灵活地调试法律实施模式,但不可超越预期限定尺度。
(一)法律动机与功能的社会性
法律对于社会关系调整贡献良多,其间任何纰漏问题都将得到有机梳理,使得大众获取应有的社会福利。如若说法律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必须参照社会规范动机指标,那么特定法律活动就可能产生过分服从效应,最终必将产生与法律原始理念相互背离的结果,使得执法人员一时之间不知所措。
(二)法律仍旧存在部分局限与滞后特性
尽管立法人员已经将各类可能社会现象纳入法律整编任务之中,但是由于人类认识不可能毫无破绽,加上工作本身具备博弈性质以及相对于社会的滞后回应作用,这便使得立法结果不尽理想或者严重脱离社会现实。
(三)司法程序对于实体公正保留一定的或然性
司法疏导过程与商品交易不尽相同,有关内部正义光芒必须借助系统程序引导、调试。有关专家也曾针对程序、实体正义关联进行三种类型的设置,部分程序可以维护实体正义内涵,就是说规范理念与现实不谋而合。但是大多是状况下,即便是程序本身公正性能饱满,但产出实体也会因为各种原因变质。其实司法疏导与公正成品之间关系并不确定,反而体现深刻的或然特征,这就需要法官进行全面的主观努力,将这部分社会公正氛围拓展开来。
(四)社会大众对于司法公正认识存在差异现象
有关司法公正、实体正义属于价值主观判断行为,这就造成现实中单位人员思想的冲突结果,决定司法活动必须校正正义产品的输出媒介,如若将社会效果刨除在外,单纯将社会公认价值观灌输其中,就会与核心价值体系相悖,这时要想获得扭转先机便显得步履维艰。另一方面,现实社会始终对于司法公正持有质疑态度。因为种种因素限制,目前我国司法执行公信力度还不尽理想,使得公民对于司法产生一定的怀疑。如若在判案过程中能够完全依照程序办事,而将社会民意以及接受底限完全摒弃在外,就会加剧司法系统自我评价的紧张局势。按照上述内容陈述,规划主体认为社会效果在所有国家内部都会对司法校正产生辅助功效,必须引起相关管制人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在我国转型发展阶段,法律制度与司法公信力度仍旧不高,便更应该在这部分社会效果上加以改良。
二、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的细化措施分析
这部分研究活动存在着广泛的调试空间,因为立法过程中有关社会良性效果已经全部录入其中,如若后期再次强调就证明前期工作处理不够到位。所以,有关规范细节具体如下所示:
(一)法律精神实质的科学掌控
法律管制过分遵照文字限定要求,就会令实质性正义与社会健康发展局势产生矛盾危机。部分司法人员限于维护个人专业能效,往往将思想限定在某种狭隘空间内部,文意解释处于孤立状态,产生了法律机理的机械运转迹象,大众普遍表示反感,正是在这种基础条件下,严格执法工作风尚始终不能在我国自如开启。具体来讲,这类社会迹象与法律严格执行并无直接性关联,恰恰是管制主体不能将法律精神实质有效掌控造成的,也就是执法需要在特定案件背后进行政治、社会关系协调,适当把握法律真正含义。为了将这部分内涵实质解读完整,就必须结合社会规范动机指标进行同步导入,如刑法的禁止类推原则等。这类原则主张全面克制重罪类推行为,而相对于被告有利的政策、原则便可适当放松限制力度,这就是所谓的精神实质科学把握。
(二)相关法律规定的全面掌握
社会中经常出现案件完结之后当事人仍旧不满事件,这就证明原定裁判隐藏问题众多,主要因为法官始终片面适应法律内涵,不会将相关机理元素搭接实现细化分析。事实上我国法律体系十分复杂,其间涉及异质化层次规范元素众多,对于同等社会关系以及相关事项有这种法律条文间接调试,但是经常存在一些审判人员只将注意力集中投射在本身倾向知识之上,全程遵照辩护人设定方向。当事人总是主张对其有利的法律规范内容,任何不利元素都会人为摒弃。法官在这种状况之下必须维持清晰界定思路,确保已经完全掌握相关法律限定要素。例如:在刑法犯罪构成机理之上,社会舆论会对案件判定结果持有质疑态度。依照刑法分则规定角度探析,犯罪嫌疑人的确罪有应得,这些矛盾现象都是经由法律总则协调的。再如:刑法认定在情节轻微且危害不重的时候可以将犯罪头衔摘除,分则规定内容便应细化应承。在各类民事案件中,往往就是依照某项条文执法,基本原则运用基本处于亏空境地。其实,大多数法律内容都是可以达到自足效应的,就是这部分细则内部存在着某种协调体系架构,如若管控人员能够注意这部分协调特性,适当转换内部机制,实质性正义与社会同步良性回应便全面展现。目前我国许多法律基本原则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特性,长期维持某种统一、对立关联,当适用某项原则时便可能激发正义偏离反应,此时便可应用另一种原则进行适当矫正。
(三)执法人员须依照科学规则适用法律
任何国家法律都存在缺陷,需要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针对这一迹象进行有机补充,确保法律适用规则的全面呈现。法律适用空间十分广阔,按照极端定义规范,基本上除了人名、数字等,其余语义内涵都是多变的,理解结果也就不尽相同。这类规律为我国解释法律内涵提供一种弹性作用,保证内部隐患调整工作的有序进行。法律科学解释方式基本包括四类模式:包括文意、理论体系、比较模式以及社会学解释等。将上述解释方式灵活应用就可以适当规避正义实质性流失结果。针对一些社会效果不佳的裁判结果进行科学判断,就可以将其中敷衍行为清晰呈现,保证任何不正确的法律适用习惯得以扼制。要真正在法律内部寻求社会效果维持经验,最重要的就是依照科学解释原则进行法律适用规则补充。实际上,同类案件大都需要运用理性法律进行人为解释,保证后期判断结果的公正特性。因此,我国有关司法部门需要做的就是建立其法律共同体,针对同类法律条文解释进行同等结果分配,确保衔接程序能够顺畅运行。
(四)合理解决规范环节的冲突隐患
法律规范自身拥有多个层级,其中不同阶段异质化主体规范经常产生矛盾冲突反应,这时就不得不运用规则加以疏导,如若单纯凭借外援声势克制,无疑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能。现下我国在解决这类冲突环节中遗留隐患众多。具体表现为:首先,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是粗线条的。简单的说“后法优于前法”、“高层级的法优于低层级的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其次,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规则具有太多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实质正义考虑得太少。最后,对每一种规则适用的前提和条件界定得不清楚。上述问题导致在解决同一冲突规范时,不同的法官、不同区域的法院在解决规范冲突的时候得出不一样的结论,有的说这个规范有效、有的说那个规范有效。这种状况需要改善。
(五)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政治发展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
政治可持续发展落实到实践层面就是要通过政治文明建设来推动政治发展。而我国政治发展的主题就是要通过改革逐步实现政治系统运行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政治发展本身的复杂性、我国所特有的政治文化、现实国情及所面临的激烈竞争的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政治及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政治体制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能否抓住其中的关键问题,并采取正确的改革策略与改革模式,将政治发展逐步引向深入。
政治发展是政治民主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任何政治体系都不是静止的,而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政治发展是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变革。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在特定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利益之间的矛盾运动会不断发生和发展,从而导致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变革和调整,这种变革和调整的过程就是政治发展的过程。这是一个以经济革命为基础的复杂系统,其最终目标是政治民主化,此过程也就是政治制度化的过程。而以民主政治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直接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制度化水平,并对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因此,政治发展应具有以下特性:
政治组织和秩序的制度化。政治制度化是指建立健全政治制度的运行程序。美国当代著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亨廷顿认为,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一个国家只有不断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才能实现政治发展的目标。在现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建立法律的权威性,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实行政治制度化。通过政治制度化,加强各个集团、组织和部门间的相互制约,从而保证社会处在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保证社会统治的稳定。
政治的适时性。政治发展就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中,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政治体系。政治体系是由政治结构组成的一个严密系统。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和政治发展方向,受制于各种因素,服从于总的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亨廷顿坚持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使政治发展沿着现实道路前进。而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是两难的选择。许多发展中国家选择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后再进行政治民主进程。因此,政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要合理地调整其功能,实现其结构的专门化、系统化和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整合出高效、高质的政治体系,实现整个社会政治结构的最佳配置。
政治变革的能动性。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向政治体系提出新的要求。政治在完成其职能和取得发展方面,既需要稳定性和连续性,也需要适应性和探索性,在现代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唯有经常的调整和变革才能保持政治自身的一体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变革是稳定的基础,也是政治发展的动力。所以政治体系要保持其活力和适应性,就必须能主动地变革其政治结构,完善政治功能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政治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全面的政治发展。政治发展理论的集大成者阿尔蒙德和派伊认为,具体到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要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必须做到“全面发展”。既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也要加强人民民主建设;既要与时俱进地着力构建政治制度,完善政治体制,也要调整政治机构的功能,同时加强思想建设,培育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治文化,“使科学发展观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既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建设,也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思想建设等等。以上各个方面,尽管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可能有所侧重,但是总体上看,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全面发展”的宏大工程,只有在结构、功能以及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推进,才能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贯彻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和智力支持。
协调的政治发展。协调主要指经济与政治的协调、渐进性与紧迫性的协调。协调发展,就是要在发展中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结合。必须切实把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在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放在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必须在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同时,使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必须辩证地看待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之间的协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不意味着政治发展总是被动的,也不说明二者在时间上必然有固定的先后之分,即只有经济发展了政治发展才会跟进;而且人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预见性地主动做出某些调整,清除经济发展可能遭遇的体制。
可持续的政治发展。经过近30年的变革,我国的民主化、现代化已经有了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战略,在这样的前提下,政治发展的关键就是把握路径、过程和节奏。一个可持续的政治发展是中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前提,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形式。可见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发展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政治问题。只有选择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模式,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才能实现政治系统的持续稳定。所以要确保我国政治的稳定,必须全面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系统。
政治发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首先,政治改革是政治发展的基本途径。从根本上说,政治发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引起的,因此,它是一个客观的有规律的过程。只有当社会基本矛盾引起利益关系和力量对比的变化,并转化为进步阶级、阶层或集团变革旧秩序的政治实践时,政治发展才能得以实现。从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来看,政治革命是政治关系的质变过程,导致政治制度的新旧更替;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或部分质变过程,促成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总之,政治发展就是政治系统丧失稳定再重获稳定的过程。因此,政治改革并没有严格的逻辑可以遵循,而是要根据政治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应对。
民主政治是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利益关系和政治统治是政治民主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决定着政治民主的性质。为了平等实现统治阶级成员的政治权利,并协调其内部利益关系,还必须完善必要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的完善过程,就是政治民主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利益诉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的日益多样化,唯有通过政治发展,才能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这个意义是说,民主政治不仅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切实把握好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二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由于现代社会的政治稳定是动态的、发展的,所以政治稳定的实现与维持都离不开政治发展的推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已经确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不仅提高了人民生活的水平,而且改变了人民的价值观念和政治生活。当然,毋庸讳言,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政治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目前,在社会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复杂局面里,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必将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把握好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非同寻常的历史意义。根据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经验,今后我国政治发展既不能不顾社会发展的历史,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政治发展的模式,也不能不顾社会发展的现实,走激进式的政治发展进程,而是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进程和实际,通过渐进的政治发展实践,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真正实现在政治稳定中推进政治发展,在政治发展中巩固政治稳定。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法治理念 检察监督 法律监督
一、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除了要求进行全面、系统的立法,使国家的各项事务均纳入法制轨道,进行合法、合理、高效的运作外,更是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统一、正确地实施法律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所审查的案件均已经过法院的裁判,因此,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应以更为负责的态度,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认真、缜密地审查案件,使案件的审查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色之一,也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直接反映和体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所受理案件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认真审查处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法为民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要实现公平正义,关键在于确保司法公正,这就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主义,从而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第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当前,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趋势新特点,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中面临了新的考验,因此,只有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牢记服务大局宗旨,加强对新类型、敏感性问题的前瞻性思考和研究,才能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驾护航。
第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和精髓,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在工作中要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是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其丰富的内涵为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正确的指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多面的、立体的,这其中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多个环节的环环相扣和紧密联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重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逐步加快,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普遍与密切,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经济纠纷日益增多;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各类行政纠纷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民事、行政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审判力量的不足,法官法律水平的参差不齐以及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导致有的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部门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案件认真做好息诉工作,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配合执行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同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提出抗诉,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切实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做好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保障,从内部来说,在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利于促进民事行政检察人员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不断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内在动力。从外部来说,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改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执法环境,有利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新时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任。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及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再审。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能够纠正民事、行政审判权的不当行使,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途径解决纷争是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是法律对执法者的要求,宪法赋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其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通过履行法律监督权,有效地维护司法的公正。虽然审判监督的途径还可以通过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错,但检察监督作为第三方,能以更为中立的姿态对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同时更能取信于双方当事人,从而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权利制约功能有利于切实地保障审判权与监督权的行使,维护法律权威
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因此,人们在制定某项权利的同时,都会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制定某些规范或制约机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亦是如此。首先,民事、行政检察对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将法院的审判工作置于制约机制中,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在监督制约机制下依法有序地进行。其次,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如果出现错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通过监督权的行使进行纠错,使社会主义法治正确、统一实施。再次,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行使自身存在制约机制,其行使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这些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积极有效地保障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正确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的多样化确保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主要是依法抗诉,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同时规定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息诉工作又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方式监督的必要补充。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我们作为执法者,一方面,要对符合抗诉条件和检察建议的案件要依法启动抗诉程序和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纠正,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另一方面,要正视民行申诉案件的复杂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应在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并努力使案件真正做到案了事了。针对司法实践中,除存在着抗诉和检察建议案件及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案件外,还存在着法院判决确有错误,但因当事人双方均感诉累而希望检察机关主持和解了结案件的情况,还有个别案件属于法院判决存有瑕疵,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运用等的申诉案件,针对以上案件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作用,体现民行检察监督的社会功能,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除对符合抗诉和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采用抗诉或检察建议方式,实行监督外,对法院判决并无不当的申诉案件当事人,进行释法解疑,使其服判息诉。而对于符合抗诉条件,但当事人双方希望和解,且和解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法院判决确有瑕疵或不合情理的案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主持和解的方法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克服自身存在的局限性,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
【关键词】政治思想 企业文化 建设 作用
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能提高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员工满怀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企业文化是企业形象的体现,能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有效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将政治思想工作应用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能极大的推动企业文化的建设,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政治思想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关系
企业开展政治思想工作的本质是为了有效的促进企业整体实力的提高,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全面发展的重要部分,企业文化建设的本质也是为了推动企业整体实力的提高,因此,企业文化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有十分紧密的联系。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能对企业文化建设提出比较严格的规范,确保企业文化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政治思想工作能提高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觉悟,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而企业文化能极大的满足员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加员工的凝聚力,将政治思想工作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中,能建设出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规范员工的行为,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
二、政治思想工作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一)降低企业文化自身的风险
企业文化在建设过程中,很容易受员工思想波动的影响,如果员工思想产生很大的变动,将不利于企业文化的建设,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将员工的消极思想清除,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为建设思想认同,价值观相同的队伍做好准备。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能确立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同时还能创建良好的文化氛围,培养员工的处事风格,减少企业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利因素,从而降低企业文化建设的风险。
(二)解决企业文化建设的矛盾
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要想建设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不仅要树立明确的发展目标,还要有科学的规划、正确的实施途径、良好的培训方式,由于企业员工的思想觉悟不同,个体差异比较大,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矛盾,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能对员工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启发,为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的建设提供保证。企业文化的建设必然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能有效的化解员工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抵触心理,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文化建设和传统思想观念的冲突,从而促进企业文化的建设。
(三)让全员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中
只有全员参与,并将主动的企业文化应用在实际工作中,才能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能有效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让企业员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中,从而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长期进行。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要注意用目标激励员工、尊重员工、关爱员工生活,将员工思想凝聚在一起,不断鼓励员工,共同提高企业实力。
用目标激励员工。正确的目标是工作的动力,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利用政治思想工作的特点,树立正确的目标,从而鼓励员工积极工作、努力工作,在企业文化建设中,要将树立的大目标分解成多个小目标,每当员工实现一个小目标后,企业就给予员工相应的奖励,这样能极大的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同时为了让员工正确的认识到自身的价值,在完成目标后,要积极的进行总结。同时企业还要注意员工思想认同感的培养,将员工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的发展目标联系在一起,有效的促进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尊重员工。企业文化的实施是在相互尊重中进行的,只有尊重员工、尊重知识,才能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每个员工都渴望被尊重,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能培养员工的思想观念,让每个员工都树立相互尊重的观念,为企业建立一个和谐、友爱、相互尊重的工作氛围,从而让员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企业文化建设中。
关爱员工生活。企业文化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发扬企业文化,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让员工全身心的进行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能和员工进行面对面的交谈,从而了解员工的困难,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有效的提高员工的忠诚度,进而帮助员工树立相互帮助、共同进步思想。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关注每一个员工的生活问题,积极的帮助员工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最大限度的降低员工生活的包袱,让员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中,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时,要合理的运用榜样的力量,例如定期表扬一段时间内工作积极的员工,这样能形成一种积极的工作氛围,增加员工的竞争和合作意识,为企业的全面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政治思想工作能有效的培养员工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精神,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能极大的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为企业文化建设提供良好的基础,政治思想工作还能提高员工的爱岗敬业精神,强化员工的工作责任心,极大的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政治思想工作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推动力,只有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才能确保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将企业文化的作用良好的发挥出来。
三、总结
政治思想工作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到政治思想工作对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才能确保企业文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才能将企业精神完美的展示出来,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时,要充分的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优势,有效的增强企业实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华.论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发挥的作用[J].东方企业文化,2013,(22).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新农村;农民
江西是个农业大省,仍然以农业为主,目前农村人口和农村在校学生仍占70%以上。这是我省的基本省情,也是教育必须要重点考虑的现实问题。农民素质的全面提升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所在。要使农民利用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进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增强农村经济发展后劲,实现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就必须使农民掌握实用的现代农业知识和技术,提高素质。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来看,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是农民的总体素质。要提升农民素质,农村职业教育是关键。因此,改革和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是提升农民自身素质,促进农民自身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
一、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现状
江西农村虽然人力资源丰沛,但素质较低,结构失调。2005年江西省1%人口抽样调查,江西省农业人口为3178.25万人万人,占总人口的70.4%,将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进行整半劳动力计算,全省农村实有劳动力1600.34万人,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农村就业人口文盲半文盲人口较多,文化程度普遍偏低。2007年全省农村劳动力中文盲半文盲占7.32%,小学程度占35.46%,初中程度占43.58%,高中程度占10.80%,中专程度占2.06%,大专以上程度占0.78%。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农村劳动力近一半,受教育年限平均仅为7.47年,未达到初中毕业水平。
在江西农村劳动力中接受过短期职业技术培训的占21%,接受过初级职业技术培训的占4.4%,接受过中等职业技术培训的占1.13%,没有接受过职业技术培训的高达73.4%。由于农民大多没有经过农业职业技能培训,从事简单劳动的农村劳动力队伍庞大,素质普遍不高,导致农村劳动力结构性失业问题日益严重。同时,大批懂技术、有文化、会经营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纷纷进城务工或经商,留守的青壮年劳动力越来越少,且多为年老体弱,这影响了农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难以适应现代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新农村建设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
江西近几年农村职业教育虽然有所发展,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速度慢、规模小。教育主管部门对农村普通高中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统筹不够,重普教、轻职教的倾向有所抬头。一些地方把职业教育仅仅理解为职业学校教育,在农村普通初中、高中没有开设相应的农村职业教育课程,忽视了大批不能升入高中阶段的农村初中毕业生。每年有大批的农村中学毕业生因升不了高一级学校而回乡务农,这些中学毕业生因为缺乏生产技能,面临“升学无望、就业无门、致富无术”的尴尬局面,而恰恰这些占初中毕业生大多数的农村青年,更加迫切需要接受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对农村职业学校的招生工作放任自流,导致了一些地方农村职业教育有逐年下降和态势逆转的趋势,众多农村职业学校新生报到率低,部分农村职业高中招生只有几十人报考,农村职业学校面临严重的生源危机。
二、江西农村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对农村职业教育认识不足,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农村职业教育重视不够,没有把农村职业教育摆到应有的位置上来。当前,在社会上还普遍存在对农村职业教育的一些错误认识,如把农村职业教育当是不能升学的教育,把农村职业教育看成是终结教育等等。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农村职业教育重视不够,各级财政对农村职业教育投入不足,没有把农村职业教育摆上应有的位置。再加上目前基础教育实行初中分流,将一些升学无望、成绩不理想的学生转入职业教育课程,加剧了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轻视。同时,农村职业教育在培养目标、途径、方法和推荐择业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农村职业教育学校在培养目标上,定位于培养一般劳动者,教育内容缺乏技术含量;在培养途径和方法上,仅限于文化基础知识的课堂教学,缺少实践操作和基本技能训练;在推荐择业上,仅满足于找到活干。从而形成了农村职业学校与当地经济和市场需求相脱节,只看眼前利益,缺少科学合理的长远发展规划,失去职业教育应有的特色和优势,这极不利于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农村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教师队伍是当前农村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农村职业学校教师缺编严重。农村职业学校由于专业和实习的需要,应当编配比普通学校更多的教师,而实际上教师编制比普通学校少。2008年,教育部统计农村职业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比例为1:20.3,低于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高中教职工编制标准(城市、县镇、农村高中教职工和学生比分别为1:12.5、1:13、1:13.5)。江西省职业高中师生比甚至高达1:27.92,农村职业学校教师严重不足。同时,农村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文化基础课教师数量偏多,占教师的49.357%;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只占教师的13.51%,中、初级职称占到86.49%,职称结构总体偏低。学历合格率为74.81%。农村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教师大多直接从师范类学校毕业,缺乏实践教学经验,导致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同时,由于农村职业学校管理体制过死,经费紧张,很难聘请到急需的专业教师。
(三)多数农村职业学校教学设施简陋,教育投入不足,教学无法达到教育标准的要求。有关研究表明,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是同级普通教育的2至6倍,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技能训练。但是,县(市)级财政对于高中阶段教育投入仅限于人头费的保证,学杂费成为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偏低的学费收入直接导致了职业学校办学经费的紧张,造成职校办学能力不强,实验实习实训的设施设备及工位严重不足。由于多年来地方财政对农村职业教育投入不足,对农村职业重视不够,导致贫困地区的县级职教中心,教学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远远跟不上学校发展的需要,实训基地建设欠帐较多,形成恶性循环,办学条件无法满足学校设备更新和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基地)的需要,这一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县级职教中心的发展。投入不足造成农村职业学校办学困难,成为制约学校进一步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
(四)培养模式和专业设置不当,发展后劲不足。表现为:
1.急功近利,盲目设置专业。有些学校急功近利,不顾自身的主客观条件,盲目设置一些所谓的“热门”专业,只顾招进学生,不顾学生今后就业和发展,这种谋求学校眼前利益的做法,最终适得其反,阻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2.专业设置缺泛前瞻性,陈旧老化。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如果不能及时根据市场需要与时俱进的调整专业,势必造成专业的老化和学生择业的困难,造成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对学生及其家长产生副作用,这既不利于学生的成长,更不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3.优势和特色专业体现不出来,学校缺泛竞争力。许多农村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对劳动力市场缺乏敏感性,不能进行前瞻性地专业调整,造成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的滞后,导致专业设置不健全,专业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骨干专业和优势特色专业。同时,教学方法陈旧单一,就业市场人才需求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脱节,专业技能缺少实际训练。
4.涉农专业萎缩,传统培养模式无法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承德市的一项调研数字显示,农村职业教育由创办初期在校生大部以农林专业为主,发展到目前涉农专业不到专业总数的10%,涉农专业在校生占的比例不足8%。涉农专业萎缩,培养模式陈旧,涉农专业技能实训不足,这种传统培养模式已无法支持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更无法适应农民终身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对农村职业教育的需求,因而,客观上造成了当前涉农专业萎缩,农村职教困难。
(五)农村职教规模偏小、基础差。县(市、区)职业学校普遍起步晚、基础差,全省职高在校生达千人以上的学校不多,还没有一所上规模的公办职业学校,2009年全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每万人口在校生数仅有148人。民办职业教育虽已成为新的增长点,但数量少、规模有限。
(六)农村职校毕业生质量不高,创业技能不强。农村职校毕业生面临很大的就业压力,多数用人单位普通认为农村职校学生质量不高,实践操作能力不强,达不到工作岗位要求。再加上学生毕业后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老百姓很难看好农村职业教育。
(七)农村职校招生存在恶性竞争,加剧了农村职校办学成本,阻碍了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农村职业学校在生源上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使农村职业学校招生成本加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学校和整个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八)农村职教存在多头管理、资源难以整合的弊端。农村职业教育缺乏统一、协调、合作的机制,在农村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工作中,存在着管理上各自为政,多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的问题。分散的农村职业教育资源得不到有效整合,“三教”统筹难,配套的项目资金、培训资金也存在重复使用、分散使用等弊端,农村职教效益不高。
三、发展我省农村职业教育的措施
(一)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作为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点。县域经济,无论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还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都需要农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依靠缺乏基本生产技能的低素质劳动者来实现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要促进县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将县域经济发展与职业教育发展统筹规划、统筹考虑,将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作为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点来加以考虑。
(二)进一步加大农村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力度,改变农村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各级政府要打破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战略,把外地有发展前途的农村职业学校引进来,积极推动本地的农村职业学校走出去发展。大力扶持本地有发展前途的民办农村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跨区联办”、“城乡联动”,进行培养模式改革。目前,我省农村职业教育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各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参差不齐,办学条件差异很大,很难形成教育资源的最优化组合,加之存在布局、结构以及管理体制等诸多问题,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制约农村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利用“外面”的人才、资金、技术与设备优势,促进办学整体效益的提高,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学,促进农村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管理机制,强化“三教”统筹。目前,农村职业教育由于部门利益驱动,造成条块分割,工作缺位,职责不清。农村职业教育存在资源分散、效率低下,以及政府多个部门管理的体制弊端。各级政府要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强化“三教”统筹,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农村职业教育管理机制,使“农科教”更好地结合起来,实现教育、农业、科技资源有效整合。
(四)加快实施免费和贫困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投入。资金短缺是直接导致农村职业教育规模小、办学质量差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要想改变这一状况,就必须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经济杠杆,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农村职教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采取免费入学、贫困生救助的方式,建立科学的补贴资助机制。可参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全免费教育吸引更多的学生和学生家长关注农村职业教育。要进一步加大农村职业教育经费筹措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农村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包括县级农村职教中心的建设。要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职业教育信贷服务,鼓励社会各种资金投入农村职业教育。要制定相应教育法规,使农村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有具体的量化指标。
(五)对公办、民办农村职业学校要一视同仁,给予公平的发展政策,尤其要优先扶持民办农村职业学校的发展。近些年来,由于一些人对民办农村职业学校的不够重视,导致民办农村职业学校在审批、招生、学籍、科研、教师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享受不到公办农村职业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农村职业学校是提高办学效率和办学质量的本质需要,是合理配置农村职业教育资源和提高农村职业教育运行效率的内在需要,已成为我省农村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解决好民办农村职业学校发展中的土地问题,积极帮助他们整合土地资源,进行土地置换,优先扶持民办农村职业学校的发展。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机制
一般而言,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属于课外学习的过程活动,是大学生有目的、有组织参与社会实践的一项重要措施。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能够锻炼大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他们的综合素质,从而强化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高校的人才培养机制正面临重大考验。需要在强化学生专业知识学习的同时,还要有计划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从而为大学生顺利就业提供基础保障。
1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的作用
1.1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通常来讲,高校的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会涉及到“志愿者服务”、“暑期社会实践”、“三下乡”等。这些活动的涉及面较为广泛,且形式多样,与社会工作生活比较贴近。正因为具有这样的特点,这些活动才能够有效提高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为大学生的自我完善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大学生要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参与到这些活动中去,利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所提供的发展平台来促进自身向社会角色转变,方便大学生更好对自身开展角色定位。这些活动为大学生参与社会就业创造了发展平台,也为大学生社会化提供了良好环境与现实条件。
1.2有效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仅需要大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还需要经过系统的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中,大学生走出了学校,将自身所学的专业知识运用到实践过程当中去,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同时,通过这些活动,也促进了大学生服务社会、了解社会、完善自我、正确认识自我,从而为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提供了重要途径。通过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提高了大学生的思想认识,使他们找准了自身的社会角色定位,培养了他们的实践动手操作能力与相应的社会责任感,进而为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奠定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1.3锻炼大学生自身的专业技能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作为大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平台,也是锻炼大学生自身专业技能,完善自身专业知识结构的重要途径。大学生在这些活动中,可以利用自身所学的知识来合理设计相应的活动方案,让专业技能能够在实践活动中得到检验与发展。除此之外,大学生通过这些活动,可以及时发展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从而在今后的学习与生活中,有针对性对这些薄弱环节进行培养与训练。进而达到端正自身学习态度,明确自身学习目的的效果。大学生在这些活动中使自身的专业知识结构得到了完善与健全,在锻炼自身专业技能的同时,也更好达到了活动的目标要求。与此同时,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也是大学生向他人学习借鉴的过程,让大学生自主去学习新的知识,培养新的技能,特别是能够学习到许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从而开拓了大学生的眼界,提升了大学生的社会阅历,为大学生积累了丰富的社会经验。
2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的方法措施
2.1转变大学生的思想观念
为了不断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建设,高校首先需要转变大学生的思想观念,让他们认识到参与这些活动对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高校能够站在活动组织者的角度,去提高大学生的思想认识,进而引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到这些活动当中去。高校要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利用校刊、校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宣传一些参与到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典型事例,让学生能够充分意识到参与这些活动的意义。从而才能使学生自觉、自愿参与其中,进而促进了这项机制的不断完善发展。
2.2与大学生的专业相结合
高校在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的过程中,要着重考虑到学校的专业设置,能够与大学生专业相结合,这才能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参与这些活动的实际效果。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活动中与大学生专业学习相结合,凸显专业特色,主要是为了使这项“第二课堂”活动能够更好与学生的“第一课堂”衔接在一起,从而使学生可以在活动过程中扩展自身的思维、强化专业技能训练,也可以巩固自身所学知识,有效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进而最大程度实现了这些活动平台的价值。高校需要在这些活动中逐渐找到社会、学校与学生的平衡点,形成学生、教师、学校三方的有序联动,从而使活动能够高效优质地开展。
2.3要与单位建立长效机制
社会实践与志愿者服务基地是活动顺利开展的重要平台,高校需要与相关企业单位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才能使这项活动能够持续高效地开展下去。高校需要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合作,使大学生拥有稳定发展的活动平台,在提高高校就业率的同时,也使得用人单位能够发掘出更多的人才,进而达到了互利共赢的目的。高校只有跟相关企业单位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才能推动这项实践活动顺利开展下去,让大学生能够真正走出校门,走向社会。
3结语
总而言之,基于当前社会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高校需要有效转变自身的人才培养方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构建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机制来使学生更好适应社会发展。从而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出,为高校提升就业率奠定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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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征文: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及作用
普法的核心环节是法治的宣传教育,法治的宣传教育与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是否存在着一个关联关系呢?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会产生一个什么样的作用呢?找出它们之间的关系,找出它们之间的影响,对我们科学地制定“六五”普法规划具有积极的作用,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之进行研究,这一点正是本文的指导思想。
首先,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是该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其经济等的集中反映,并为其服务;那么该社会的经济等是其经济基础,是决定该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这是经典作家的经典理论,根据这一经典理论,社会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一对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法治的宣传教育是为法律制度服务的,所以这种行为也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范围;社会的经济发展,社会本身的发展都是社会的实体内容,是经济基础的范围;所以我们可以根据经典作家的理论知道,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但是在我们国家,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和产生它的经济基础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作为它们的主体都是人民,所以两者在代表利益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两者的价值取向是同构同向的。那么基于此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反过来也一样,我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越是发展的好对我们的法律制度走向完善就越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当然有了更加有力的基础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也就会更有物质基础,也就会做得更好;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制宣传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着一种矛盾统一关系,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所以我们应当明白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虽然相对于经济发展来说是一种务虚性的工作,但它同样重要,也是对社会的经济发展的一种促进;同样道理,做好社会的经济发展是我们的现实需要,对不断地完善社会的上层建筑是一种物质前提,两者都很必要,都很重要。
我们认为,法制的宣传教育是法律制度落实执行的观念实现途径。也就是说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内容,只有向全社会广泛地宣传和教育,才会在全社会中产生对该法的了解,知晓,才会在人们的观念中树立起该法的观念,才会在人们的意识中以之为规范,从而去自觉自为的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个过程我们看到它其实就是法的执行和落实的一个观念上的实现过程。当然法律一旦经过合法程序产生,并不以社会某些成员是否了解其内容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也不以某些成员不了解该法的内容而对该成员不产生拘束力;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用来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不希望任何人糊里糊涂地受到制裁。我们的法律不是以事后的惩罚为唯一目的的,所以法律的观念实现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是我们普法的目的所在;我们的法律以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秩序,在观念上实现为最高境界。法律在观念上的实现,是在社会成员中形成自觉自为地守法,以良好的社会秩序规范成员的行为。所以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实现法制观念实现的有效途径和手段;社会更多成员自觉自为的守法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内在积极因素;社会更多成员的自觉自为的守法以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性条件;所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构成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一种环境动力,具有积极的意义。比如,我们的行政执法以往的做法都是一种被动性的执法,也就是当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产生以后才去给与惩罚的,但是这种惩罚(来源:文秘站 )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同类违法现象,为什么呢?就是这些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人人都从观念上形成了一种自觉自为的守法意识,从而没有内在的拘束力,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行政相对人根本就不知道相关法律的内容,当然也就不知道他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以被动执法的结果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执法工作量很大,效果不明显。我们的行政执法体系,对象多,领域广,具有源头性,如果在这里使我们的对象能够自觉自为的去守法,那么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本身的发展都会大有改观的。
法制的宣传教育是强化社会法制环境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国不仅仅需要把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司法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制环境;因为不管是执法,还是司法,这些工作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事后性,也从而使之具有被动性;但是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后,这种环境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对社会成员具有矫正力。我们做好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不仅使社会成员树立起法制意识,还会在这种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制意识,就会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浓厚的法制环境,在这个环境中人们的言行就会受到环境的制约,同时这种环境的强化还会推动社会的法治进程,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无疑是一种推动力量。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高效有序地运行就是一种不可能,所以我们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实践法学 教学形式 法学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重心就不再是为立法服务的价值导向型发展模式,过去主张构造论的权利法学、利益法学等各层次法学认知,都在转向一种新的共识,那就是以解决实践问题为依归的实践法学。因此,传统的以某种“主义、精神”为核心内容的经典讲授等法学教育教学形式,也必须寻求新的能够承载以“法律规则、司法规则”为核心内容的教育教学形式。
1实践法学对法学教学的基本要求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以具体司法问题的解决为导向。法学既具有人文性,更具有科学性,二者同时存在、共同发挥作用。其人文性主要要求法律应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现人的基本价值关怀,其功能在于实现对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定位。其科学性则在于保持应然与实然、价值与事实的统一性,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实现。在立法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历史时期,法律本身的实践理性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必然由立法主导向司法主导转变,司法问题这种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问题如何科学地实现人文性,就成为实践法学所要求的面对的核心命题。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重视学科间的交叉和互补。长期以来,法学领域处于分割状态。部门法学专注于法律制度设计的技术细节,与理论法学缺乏沟通;理论法学则关注那些抽象的空洞的“理论”,习惯于自娱自乐,即便同属理论法学的法理学和法律史也是各自耕耘自己的“领地”,鲜有交流。理论法学进行社会法治价值总体塑造的历史使命已经阶段性的完成,法治中国的深度建设需要的是理论法学从天国回到人间,以更加接地气的策略关注部门法学制度设计和操作困难所存在的基本问题,而部门法学也同样亟须获得一种共识性的法治精神来调和各种各样的实践性难题,不再蒙受理论法学空乏的批判。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方法论视角的转向。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在于全面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而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实现的目标,它依赖于科学的课程设计和恰当的训练手段。过去的理论教学,其所有课程内容安排和教学设计都以知识的讲授为中心,同时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也成为学生的基本任务和对其考核的唯一评价标准,因此,法学教学方法论的基本指向乃是经典阐释的解释论导向。而实践教学关注的目标是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实证的社会调查的方法论将会代替纯粹的经典阐释和解读的方法论。
2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评析
2.1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在不断改革调整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如下一些典型的属于实践法学的教学形式:
2.1.1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是学校组织专业学生对实际的庭审过程进行全程旁听学习的一种形式。目前,这种形式在不同学校又发展出几种不同的具体情形,譬如组织学生前往法院旁听、邀请审判部门到高校组织庭审、组织学生观看庭审录像等。
2.1.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方法本来不是一个独立的教学形式,它应当是和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相结合的,但是,由于当前理论教学的原有状况和实际操作,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主要是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司法过程的精细解读。
2.1.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则是通过选取典型、真实的司法裁判案件,组织安排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并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全程模拟司法审判过程的一种教学形式;现形成了学生自主组织和教师参与协助的多种操作形式。
2.1.4诊所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这种形式是上述教学形式中最值得倡导的一种,其中学生的参与度和操作参与程度最高,无论模拟还是真实,都实现了学生对案件实务处理能力的全方位培训,从专业知识到职业道德、从待人接物到操作技能、从材料选择分析到程序的综合运用等。
2.1.5实习
实习是所有法学专业院校在课程设计和安排总体过程中的必须环节,这一环节多安排在大学即将毕业的学年。主要形式是由学校组织或学生自主联系相应的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到半年的业务知识实践学习和锻炼。任何缺少这一环节的学生,将影响毕业学分或学位的获得。
2.1.6其他特殊教学形式
除上述形式之外,基于部分特殊专业的实践需要,我国高校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实验,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实验、物证技术实验、法医实验等;实训,主要包括速录实训、搏击格斗实训、驾驶实训等。
2.2评析
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在实践法学的基本立场上建立起来的体系,而是传统理论法学教学模式在遭遇历史实践的挑战之后,调整改革的结果。所以,这种教学形式设计总体上遵循了实践法学教学的基本要求,但其建设基础和教学过程仍然没有脱离原有理论法学教学的限制,从而呈现出名不副实、形式大于实质的特征。
就上述具体的教学形式而言,在实际教学当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用。庭审观摩由于成本高、操作不易,因此,组织次数和参与学生数量十分有限,并不具有普适性。案例教学在当前(50人左右)大班教学的现状下,依然是缺乏操作性,所谓的案例教学不过流变为理论法学模式下的案例精讲。模拟法庭一方面缺乏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参与,其实务性不够,另一方面每次进行参与的学生数同样有限,无法使更多学生受益。①诊所教育尽管已经流行了一阵子,但事实上在大多数院校空有其名,既受制于双师(兼职律师)教师数量和成本,又受制于现行法律对办案资格等方面的规定。实习则实际上更是流于形式,成为应付法学教学基本要求的虚幻共谋,大多数学生不过是随便找个机构加盖个公章而已,实际进入司法部门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学生少之又少,而且由于周期极端,实际产生的效果也并不好。
之所以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学和法治历史发展的自身惯性或许是最根本的原因,但除此之外,其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精英化和大众化之间的矛盾。我国高等教育在总体上,由于立足于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而不是培养某一个专业的精英,即首先是知识的普及而不是打造某一专业专家的教育。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也因此背负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历史重任。同其他学科一样,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自然也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逐渐迷失了自己的真正方向,以所谓的社会需求强化了市场化的逐利性一面,法学教育变成了商业的教育,最终“劣币驱逐良币”。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当中要求专业性极高的实践教学必然无法成为主流,而理论法学则相比更便于操作和便于开展,成为法学专业高校的较好选择。
第二,法学课程通识化和专业化之间的矛盾。大众教育所要求的肯定是较低层次的通识化课程学习,法学专业并不是反对通识课程学习,而是还应该以法学所有核心课程、以及历史、政治甚至理工科的知识作为辅助;但是,法学职业要求法学专业不能因为通识课程的学习就丧失专业化和精英课程的教学设计。因为,法学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乃是评判社会、改革社会的时代中坚。
第三,法学教学资源的有限性和实践法学需求的扩展性之间的矛盾。实践法学的需求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并且不断扩展,其实践是在理论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实践。而多年来法学的盲目扩张导致了法学教学资源缺乏和分布不均衡,无法满足实践法学的需求。实践教学要求对案件的深度参与,而当前有几个显著问题制约着这种参与,即教学队伍实务工作综合素质较低、理论实践人才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并且职称晋升和年终教学考核标准严重制约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②学生人数众多,大班教学根本无法进行实践教学,甚至连课堂讨论时间都存在课时制约问题;实践教学成本高昂,一方面是教学设备的采购和建设,另一方面是教师个人的工作量投入和收获不成正比。
第四,法学教育和法学实务部门的对接不协调。这种不协调最首要的是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能直接满足法学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虽然司法考试的引导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落后局面,但是,司法考试通过的学生到实务部门后仍然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学习过程。其次,这种不协调还在于法学教育工作人员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极为匮乏,有限的交流只在于大学兼职律师的业务工作,而没有正式的、完善的、参与度和参与面广泛的正式机制。③
3实践法学教学形式创新途径
法律职业人员基于其专业性强和高水准职业道德素养的要求,其接受的法学教育必然的定位应当是精英化教育。法学教育某种意义上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教育,一是公众法律教育,一是法律职业教育。前者可以走大众化的路线,因为其主要目标在于法治文化的宣传和大众法律意识的培育;而后者则必须坚持精英化教育,因为其目标在于塑造可以成为社会标杆的、承担着裁决社会纠纷、影响他人命运、代表国家法律权威的法律人。基于此,高等院校的精英化教育必然是通识化基础上的专业化,是“通而专”的人才培养模式,这对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种高层次的要求。
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深入拓展的新局面下,实践法学的提出必要求对高等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新的定位,协调社会资源,实现新的变革。
3.1实践法学要求法学职业教育的整体精简
法学职业教育的整体精简其前提在于明确法学教育当中的公众法律教育和法学职业教育之取向和目标不同。在此前提下,法学职业教育必须总体压缩开设法学专业高校的数量,实现以有限存量提升质量。同时,在能够从事法学职业教育高校内部,在教学和学生人才调整策略上,结合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形成能上能下的教学队伍选择机制、形成学生学习的严进严出考核机制;在课程安排和设计方面,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定核心课程安排基础上,精简课程科目和具体内容,形成以需求定课程的机制,而不是以人头定课程、以课时分配定课程;充分协调教学行政各部门的资源,打破二者之间的壁垒,极好地教育和引导学生。
3.2实践法学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是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律实务部门的高度融合,这既是一种教育教学模式,更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教育环节,而且还是法治国家构建的必然要(下转第55页)(上接第53页)求。法学教育需要教学队伍拥有很强的实务工作经验和能力,实务部门也需要法学的理论支持,而学生人才的培养则需要上述二者的合力。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包含作为学习者的学生、以及正在从事法律职业的所有法律人在内的一体化队伍建设,任何人为的分离必然是对法学教育、法治国家建设的最大破坏。
3.3实践法学要求评价标准和激励体制的良性引导
如同司法考试要成为对学生等所有进入法律职业的群体一个指挥棒一样,实践法学的真正成功必将要求一个优质的体系化的评价标准和激励体制。一切好的想法和做法要最终落到实处、开花结果,必须要有具体工作者的认真、辛勤劳碌。当前,许多好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无法予以落实的关键就在于缺乏肯定的评价和实际的激励。因此,增强实践教学在工资或待遇发放、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的权重,如何将课堂外的工作量化为课堂内的工作量,将直接决定着实践教学改革成败和教师队伍创新的动力大小。此外,学生学习的考核方法同样也要创新一种多元化的模式,重在实际操作等综合能力,而不是单一的识记背诵能力,引导学生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素养和能力的提高。
注释
① 以最近几年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举行的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为例,参赛学校每次不过十五个左右,而且每个参赛学校为参与付出的费用常常高达近十万元,而参与的学生却连十人不足。
② 许多高校对实践教学的物质支持、特别是教师劳动报酬的支付缺乏保障,职称晋升靠文章,师资评价标准混乱和缺乏良好的价值导向。
③ 现在组织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组织的挂职锻炼,在参与面和参与度等都不能构成严格的、正式机制。
参考文献
[1] 陈柏峰.‘迈向实践’的法学―读黄宗智著《过去和现在》[J].学术界,2010(3).
[2] 房文翠.法学教育中的法学实践教学原则[J].中国大学教学,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