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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环境保护战略目标而采取的环境经济制度、环境经济的运行机制以及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总称,三者是建立与完善环境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环境保护制度制约着环境保护的运行机制和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同时环境保护的运行机制及经济政策又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着积极地促进作用。
1.1环境经济制度
环境经济制度是约束环境与经济活动各主体行为的各种规则,是建立和改进环境经济体制的重要依据。环境经济制度主要由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环境资源再生产制度以及环境经济法律制度等构成。
1.1.1环境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制度是各级环境主管机构采用的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有利的约束与规范的管理手段,对资源使用、环境影响、生态变化的决策直接进行干预。环境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决定了环境资源能否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经济各领域实现有效配置。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境限期治理制度和污染集中控制制度等。
1.1.2环境资源产权制度
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对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起决定性作用。完备的资源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资源环境产权界定制度、资源环境产权交易制度、资源环境产权保护制度等三个方面的制度。
1.1.3环境资源再生产制度
环境资源再生产是指社会生存和发展赖以持续的自然环境条件的再生产。环境资源的再生产制度主要包括环境资源再生产的组织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监督制度、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通过上述制度协同作用,使各地区能够根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主动采取各种环境资源再生产的措施。
1.1.4环境经济法律制度
建立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环境保护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领域的与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的立法;二是环境经济执法,包括建立健全环境经济法律的实施体系和保障机制;三是环境经济有关法律实施执行的监督机制。
1.2环境经济运行机制
环境保护运行机制就是环境经济活动中的各主体(政府、市场、公众)和客体(生态系统、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其功能。健全的环境经济运行机制有助于环境经济体制的运行与实现。环境经济运行机制主要包括:
1.2.1环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调节机制
按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以及经济运行规律,理顺环境经济活动中政府、市场与公众的关系及地位,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公众参与机制,以充分发挥各主体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1.2.2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把环境保护前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阶段,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结合起来,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合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推动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环境效益。
1.2.3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环境经济政策体系是根据价值规律,同时在各类经济政策中融入保护未来长期持续发展所需要的资源或环境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来指导、引导、激励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经济政策体系主要包括:环境财政政策、环境税收政策、环境金融政策等。各项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保护运行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载体。
2新时期进行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2.1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经济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环境形势
党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30年来,作为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事业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是以发展理念的深化、决策部署的调整为标志,每一次思想突破、每一个体制机制的创新,都给环境保护事业带来了大发展[3]。
但也必须意识到,目前全国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我国仍将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环境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复杂,污染源表现为点源与面源复合,污染类型表现为工业污染与生活污染并存,生态恶化的影响已经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严重影响了人类的正常健康的生活,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面对这些压力与挑战,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经济体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的需要,具体表现在:环境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宏观协调功能较弱,与综合决策部门协调能力不足,环保部门对于跨部门、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政策和环境问题屡调不协、屡解不决,统一监管难以实施;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仍不成熟,环保利用外资效率有待提高,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尚未形成;环境科技体制仍显僵化、环境监督机制仍不健全等。
2.2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是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題的必然要求
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还在于通过制度创新破除体制障碍,进行全面、深刻的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中国30年来环保领域的改革实践也证明,通过不断深入改革,完成对旧体制的突破和新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才是中国的环保事业不断推进、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和谐的巨大动力。国外的实践历程也表明,加快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建立和实施一套全方位、多领域的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能以较低的成本达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早在上世纪70年代初,发达国家就积极应用环境经济政策来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均衡发展,在以后的30多年中,西方发达国家对市场机制、财税政策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了基于环境考虑的一系列改革并取得了成功,实现了很好的环境效益,而我国的此项工作才刚刚起步。因此,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是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的必然要求。
2.3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是积极推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内容
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调整环境与经济的关系的重要手段。人们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已逐渐从“环境保护制约经济的增长”向“环保优化经济增长”转变,因此逐渐改变“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以及“环境保护制约经济发展”的观念,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以及“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而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制度也滞后于“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需要,迫切需要对现有的环境保护经济体制进行创新,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探索建设环保新道路的一个重要的内容。2009年7月,周生贤部长在环境保护部党组扩大会议上作了“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努力开创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他强调,探索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新道路,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注重制度建设,构建高效的体制机制,是加强环境保护的一条鲜活经验。
2.4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不是孤立的问题,不仅与本国经济、政治、法治、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与本国整体的经济体制改革密不可分。正确把握一国经济体制的历史沿革和改革趋势,对于清晰地认识现行环境保护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找准未来的改革趋势和发展方向非常重要。
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也是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已融入到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中。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党和国家把环境保护摆在了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环境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位置将越来越重要。2009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要理顺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价格改革,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
2.5中国环境问題的复杂性决定了进行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是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经济综合决策的重要途径,环境问题不仅具有普遍性,也具有特殊性。环境问题具有浓厚的科技背景、高度的决策风险,同时又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因此,环境保护又不同于其他的经济活动,环境保护经济体制相对于整个经济体制,自会”,强制性地加大流域中下游生态受益地区政府对三江源区政府和个人的财政转移支付。
3.3.3三江源区生态外溢效应的量化
生态效益作为公共产品在目前的量化技术上存在巨大困难,三江源区恶劣的自然环境更为补偿标准和强度的确定增加了难度和变数,这也是三江源区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没有真正取得突破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需要开展资源环境实物量统计以及资源耗减、环境损失估价方法等课题的研究攻关,加快建立可以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为三江源生态补偿提供实际可操作的价值估算依据,确保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3.4建立三江流域区际民主协商机制
我国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属于自上而下的纵向垂直管理模式,横向间的协商和管理明显不足,跨流域的环境管理体制非常滞后,流域性机构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其法律地位和职能不明确,难以成为流域区际生态补偿的主导者。建立健全三江源区与三江流域中下游间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应当以三江流域为基础,以生态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一体化管理为目标,由中央政府牵头,成立由流域地方政府组成的流域开发管理委员会和流域管理机构,采取俱乐部机制,实行“一省(市)一票、多数决定”的投票原则,定期举行会议,就流域生态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生态成本和收益的承担与分享等事宜进行磋商和谈判,在民主然也有其独特的要求:第一,环境问题是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第二,环境问题涉及广泛的利益冲突,所以环境主管机关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于政治和行政的不当干预,独立于企业,从而保证监管的客观和公正;第三,由于环境问题具有浓厚的科技背景和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环境监管必须借助市场激励的方法,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其他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因此,针对环境保护问题的这种特殊性,进行中国环境保护经济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 教学方法 存在的问题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2(b)-0200-02
1 政治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必然性
在我国,政治经济学课程开设由来已久。但目前的教学方式仍然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的不多,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高校转型的需求,因此政治经济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1.1 政治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自2014年7月提出“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以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政治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作为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的经济理论来指导中国的实践;在改革中,必须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动摇,以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增强中国经济学的理论自信,推动政治经济学的繁荣复兴。这就为高校教师讲授政治经济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目前西方经济学占比重比较大的情况下,怎么样让学生加强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兴趣就成为高校教师需重点解决的一个问题。所以教师的教学方法要多样化,要大胆使用不同于传统式的教学方法,使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深入人心。
1.2 政治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是高校转型的必然要求
2014年教育部在工作要点中指出,要引导一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高校转型。财经院校也需要本着服务地方经济的目标而转向应用技术型。随着财经高校转型的不断深入,即不断地由研究型或教学型学校向应用技术型学校转变,在这个过程中,高校的培养方案和相关的课程体系也必须要进行转变,除了让学生接受理论知识外,更多地应让理论和实践进行结合,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政治经济学作为财经院校的专业基础课,它发挥着立德树人和为经济类、管理类等具有应用技术型特征的专业奠定理论基础的作用,因此政治经济学课程在人才培养中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了适应高校转型的要求和更好地激发学生学习政治经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师的教学方法必然要做出转变。
2 目前政治经济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高校的政治经济学教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2.1 “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教学依然盛行,不能适应高校转型的需要
在我国,教师教学大多数采取的是“老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改革明显滞后于其他方面的改革,课堂上老师讲的多,大家仍然习惯于灌输式教学;学生讨论的内容和次数少、不深入,学生参与度不高。虽然在某些课程中引入了案例式、启发式等教学方法,但这些教学方法一直难以在课堂中真正推广,从总体上看并没有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这显然不符合应用技术型高校的需求。
2.2 教学方法不能与教学内容相一致
在高校中,政治经济学主要包括《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和《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两部分内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前者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前提,后者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在内容上也有明显的差异。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可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不能只局限于一种,授课教师要仔细研究教学内容,并辅以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让理论能指导实践,消除理论是“空洞的、高高在上的、无用的”的误解,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2.3 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弱
大学生从入学教育开始,一直接受“灌注”式的教学,这些教育经历已经决定了他们习惯或比较喜欢老师讲学生听的教法。教师采取启发式、讨论式等教学法,需要学生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但有相当数量学生不喜欢在学习中付出太多努力的思考,也不喜欢独立工作,学生不愿进行改变和不太配合的状况影响了教学方法改革的效果。
2.4 教师的教学方法改革责任意识和改革努力不够
教师进行教学改革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改革就意味着有成功也有失败,这就使得有些教师对教学方法的改革有畏难心态,不愿意进行改革。加上高校管理强调教学规范,忽视了教师的个性化探索,因此导致高校教师对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高,而不愿自觉开展教学方法的改革。
3 政治经济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对策建议
应用技术型财经高校的教学方法,是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导向的老师如何教,学生如何学的激发学生学习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它主要从以下三个层次展开。
3.1 教师要发挥主导作用
教师要适应经济发展和学校转型的需要,树立教学改革意识,主动进行教学改革。目前高校中政治经济学的指导地位发生动摇,在教学实践上,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对政治经济学面临的挑战,理论教育工作者都有着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我们要从自身做起,无论在教学内容的改革上还是在教学方法的改革上,都要有所担当,发挥主导作用。
3.2 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有机结合
关键词: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外币支付清算;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3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自2008年7月全面建成以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安全、高效、公平的外币支付结算服务,已成为我国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重要渠道。它是我国第一个全国性、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的系统,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支付清算体系,是我国金融基础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随着外币支付系统的推广、运行,我们发现其中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系统运行效率,为了外币支付系统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取得的成就
(一)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外币支付系统
为保障外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行,人民银行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系统相关各方在准入规则、风险管理、结算安排、收费策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一是包括《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结算银行管理规定(试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试行)》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等。二是人民银行依法对外币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参与者、特许参与者、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进行监督检查。三是人民银行遵循有关国际标准,积极与相关发钞国(地区)中央银行进行跨境监管合作。
(二)消除以往境内外币支付清算的弊端
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消除了以往境内没有统一的银行间外币清算系统,清算安排存在的诸多弊端:一是外币清算效率低、成本高;二是外币清算风险隐患大;三是缺乏公平的银行间外币清算环境;四是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测。
二、外币支付系统运行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外币支付系统在我国外币支清算现代化进程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随着外币支付系统的推广、运行,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系统运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
(一)尚未实现外币支付系统在境内银行间的互联互通
外币支付系统清算环节少,速度快,外币资金清算时间由以往T+1日至T+3日缩短到T+0日。跨行贷记业务到账迅速,在“两头在内”,即收付款双方均为境内参与者的情况下,清算效率非常高,最快的1小时内资金到账。
然而,外币支付系统至今在境内商业银行间尚未实现互联互通,一是部分商业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未加入系统;二是已加入系统的商业银行未参加全部8个结算币种的清算,只选择参与部分结算币种。这不仅造成清算资金分散于各外币清算渠道,而且使得外币支付系统清算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降低了清算效率。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
1.自愿加入原则使商业银行拥有自主决定权
外币支付系统依据市场化原则和国际惯例,由商业银行自愿加入系统,成为系统参与者。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外币清算业务量、行内系统、境内、外结算银行、成本费用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自主决定是否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2.系统支持多币种清算,商业银行拥有自主选择权
外币支付系统支持多币种支付清算,已开通美元、港元、日元、欧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英镑和瑞士法郎8个币种作为结算币种,覆盖主要国际结算币种。商业银行在自愿加入的原则下,可根据自身国际结算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结算币种。
3.系统接入成本制约中小金融机构加入进来
系统接入成本是制约部分中小金融机构,主要是城市商业银行和个别股份制商业银行加入的重要因素。这部分金融机构依靠自身技术力量开发系统接口难度较大、成本较高,加之外币清算业务量较小,导致加入外币系统的意愿较低。
(二)外币支付系统功能的运用与拓展亟待加强
1.参与者对外币支付系统功能的运用不充分
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解决了国外节假日与我国清算日安排相互冲突的问题。系统处理“两头在内”支付业务也不存在时差等问题,清算便捷性大为提高。然而,至今部分参与者遇到国外假日或紧急调款时,仍然习惯性地选择境外清算渠道,这反映出部分参与者对外币支付系统功能认识欠缺,运用不充分,系统功能不能充分发挥,降低了外币资金的清算效率。
2.外币支付系统跨境清算功能需进一步拓展
外币支付系统通过“转汇业务”功能处理跨境外币支付清算业务时,仍需提交境内结算银行、境外业务行完成,不能在系统内一次性完成资金清算,清算效率不高,这也成为制约外币支付系统业务量进一步增长的因素之一。
(三)结算银行的服务直接影响系统运行效率
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系统和各币种结算银行共同组成,结算银行提供的结算服务直接关系到外币支付系统的高效运转。
1.个别结算银行的服务意识欠缺
结算银行是承担外币支付系统结算职责的商业银行,同时又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其在外币支付结算业务中的优势地位和商业银行间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个别结算银行的服务意识欠缺,注重自身利益,如收费水平较境外结算银行提供的直至免费的优惠幅度存在较大差距,虽然视业务量给予优惠,但不区分来账和往账。甚至出现压票、擅自从其行内系统处理业务的现象。
2.结算银行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在履行资金结算职责时,结算银行存在服务不到位的现象,表现在:未及时公布结算银行处理外币支付系统业务的主管和业务人员联系名单,未有效督促交易方银行及时入账,对查询答复不及时等方面。
(四)外币支付系统监管单一,需进一步加强
外币支付系统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在我国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境内外币支付清算业务亦会涉及外汇管理范畴,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往的监管范围基本上以本币为主,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金融形势下,单一的支付结算监管不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外汇管理部门在外币支付系统监管中应发挥更大作用。
(五)尚未成为国际支付清算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三、进一步提高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效率的建议
(一)尽快实现外币支付系统在境内银行间的互联互通
外币支付系统为银行间外币支付清算搭建了统一的平台,尽快实现系统在境内银行间的互联互通,不仅能充分发挥系统的清算效率,大幅提高银行间外币资金流转的速度和安全性,更对我国金融战略、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在自愿加入的原则下,系统监管部门和系统运行维护部门可从准入规则、风险管理、结算安排、收费策略等方面向商业银行充分展示系统的安全、高效与公平。二是为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系统接入等方面的提供技术支持,适当降低其系统接入成本,吸引更多的中小金融机构加入进来。三是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这一银行间外币支付清算平台,避免资金分散于多个清算渠道,降低资金运用效率,增加支付风险。
(二)充分运用系统现有功能与系统功能的进一步拓展
1.系统参与者应充分运用系统现有功能
一方面,商业银行资金集中管理后,由资金计划部门统筹安排行内资金,资金运营部门执行具体操作。因此不仅科技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资金运营部门都应对外币支付系统的功能有深刻认识,充分运用系统现有功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系统监管部门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采取多种形式,如举行相关研讨会、论坛等,加大对外币支付系统的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系统高效、便捷、安全的清算特点。
2.拓展外币支付系统功能,提高跨境外币支付清算效率
鉴于跨境支付清算在外币支付清算中的重要地位,目前外币支付系统提供的“转汇功能”功能不能满足商业银行跨境支付对安全、高效的需求,人民银行应适时拓展外币支付系统在跨境支付业务方面的功能,提高跨境支付清算效率,使外币支付系统成为我国覆盖境内和跨境外币支付清算的主渠道。
(三)结算银行应强化服务水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第一,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结算银行公开评议和考核力度,敦促其强化服务水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结算银行应落实服务精细化、人性化,及时了解参与者的结算需求,切实履行结算银行职责。第三,考虑到参与者均在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有一定规模的沉淀资金滞留在账户上,结算银行在结算收费上应有降低空间,建议结算银行着眼长远,降低收费水平,如取消来账收费等,避免外币清算业务流失到境外结算银行。
(四)进一步加强外币支付系统监管
随着欧债危机的发展,国内外金融形势更为复杂,人民币升值预期弱化,2011年四季度我国外汇占款四年来首现负增长,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价屡触跌停,资金流向由大量流入转为资本流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全方位监测的需求日益迫切,从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出发,建议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共同建立对外币支付系统的监管协调机制,加快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步伐,科学构建外币资金流动联合监管机制。
(五)稳步推进,使外币支付系统成为国际支付清算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1.与国际支付清算体系连接是外币支付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
外币支付结算具有跨境支付、跨时区支付以及多币种支付的特点,由于结算货币不是本国货币,资金的最终结算发生在发钞国中央银行,因此,必须为跨境支付提供安全、高效的通道。与此相对应的,在日趋复杂的国际金融形势下,跨境外币资金流动的监测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因此,改变目前外币支付系统的封闭状态,与国际支付清算体系连接是未来外币支付系统发展的必然趋势。
2.国际成熟经验对外币支付系统发展的借鉴意义
(1)持续连接结算(CLS)消除“赫尔斯塔风险”
持续连接结算(CLS)利用有关结算币种发钞国国家支付系统运行时间交叉的优势,支持多边轧差,最大限度地降低跨国支付中由于时差和支付系统运行时间的差异产生的“赫尔斯塔风险”,主要运作地在英国伦敦和美国,受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监管。从2002年九月开始正式运作,为17种货币提供跨境实时支付服务。CLS为我国外币支付系统未来实现跨时区不间断清算提供了渠道选择,应推动更多的商业银行加入持续连接结算银行(CLS),规避外汇交易的结算风险并减少头寸的占用。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北京: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报告,2009.
[2]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北京:金融时报,2010.02.13.
[3]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北京:金融时报,2011.02.01.
[4]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支付结算司,2012.03.19.
【关键词】一行三会 金融监管
一、绪论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发展至今,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无数次改革中,最终形成了现下以中央银行为主、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并行的“一行三会”模式。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经济对外依存度的变化都意味着未来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只增不减。我国金融行业混业程度逐渐加深,金融监管的不足却体现在监管法制建设、运作体制建设与一行三会协调配合等多个方面。危机后的我国纵使金融改革成绩值得认可,但仍需要一个健全的、协调性更强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以防范未来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为目标,对英国在次贷危机后的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模式的发展路径提出建议。
二、我国现下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一行三会”的形成
我国市场经济的金融监管体系历程分为发展初期、发展中期、稳定发展时期和成熟时期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91年,改革开放后我国一步步恢复和设立了四大国有银行并实现了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在此之后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专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而在1986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责,主要是为了保证国有银行对政府政策的资金支持。但监管手段的落后与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混乱与宏观调控失灵。
第二个阶段是1992年到1997年,证监会、保监会的成立承接了证券和保险行业的监管,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一系列法规的出台,确定了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监管地位,最终形成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模式。
第三个阶段是 1999年至2002年,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不得不推出更加细化高效的监管措施,逐渐形成最基本的监管体系。除了细化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监督体系并通过撤销省级机构以加强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外,还通过取缔海南发展银行等一批不良金融机构、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处理风险暴露问题。
最后的阶段是2003年后金融监管改革成熟时期。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将银行业的金融监管职能转交给银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正式形成,其中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规划,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
(二)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分工和协调机制
(1)“三行一会”的内部协调机制。当下我国金融业总体依然是分业经营和监管,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和效率性更强。但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后,企业效益在其发展目标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再加上资金实力充足,便逐渐显示出混业趋势。监管进行时,一行三会各司其职,而对规定中尚未界定的风险类型置若罔闻。再加上四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目标不能同意,尽管协调机制需求迫切,却没有一个机构能担起全局掌控的大任,比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存在监管领域上的重合与目标上的差异,却从未出现过明确的协调机制条文来处理冲突问题。尽管在2003年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建立了包括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一制度只具备协商功能,没有致力于推出过功能性、规范化的文件。
“一行三会”致力于实现各自领域的高强度的细化监管,但我国当下金融行业在产品和服务上的创新发展日新月异,机构合并和业务重组等模式也为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提供更多可能性,分业监管出现了许多金融监管空白。比如依靠网络的电子支付工具至今没有全面的金融法规对其监管。现有的政策政策措施并不能覆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且缺乏针对性,政策的推出存在滞后性;此外从国外引入的金融产品,如次贷衍生产品,和国内金融创新产品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在次贷危机就让其资产蒙受损失,足见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更新跟不上金融发展速度。
(2)“三行一会”与外部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除了内部沟通的欠缺,“三行一会”还存在与监管对象的联系问题。由于属于国家机关,四家机构在权本位思想影响下难以实现监管服务并行的理念,比如银监会有校正金融机构非合规行为和协助金融机构遵守监管要求的职责,但由于缺乏和监管机构的良性互动,在监管进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使得监管效率很低。
同时对外资银行在国内分支和母公司的监管、存在问题。金融风险存在关联性,为了有效防范国外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入对我国经济体系造成的影响,时刻关注这些金融机构状况、加强并拓宽信息沟通的渠道与效率,也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之一。
(三)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对多元化金融的监管
一、家庭承包经营是个体经济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济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
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除土地以外的所有生产资料都是农户的私有财产,农民不但拥有这些生产资料,而且直接支配使用它,其所有权与实现形式相统一。土地虽然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要素是属于集体的,但它已按合同约定交给农户使用,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集体并未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支配使用状况看,家庭承包经营表现为个体经济性质。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在这种承包经营制度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一家一户的农民,他们凭借自己的生产资料,独立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全表现出一种个体经济的性质和特点,或许有人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济主体不是仅农户一方,而是包括农户和集体两方,实行的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统”就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分”就是指农户,所以家庭承包经营还是属于集体经济。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家庭承包经营在它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由“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的转变,这不是简单的提法不同,而是包含着质的变化。所谓“”是一种“生产责任制”,农户只是从集体那里领受生产任务、向集体负责、实行联产计酬的生产单位,至于生产什么、产品如何分配都得听集体的,这就意味着农户经济活动中受集体制约的生产成分重,而自主的经营成分少。所以,当时认为“”是集体经济还是符合一定客观实际的。而“家庭承包经营”则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生产责任制”,取消了“联产计酬”,从制度上确立了农户的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主体地位,是对农户的一次解放。这种经营制度强调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农民种植经营自,允许各种要素依法、自愿、有偿流动,其个体经济性质非常明显。
第三,再看家庭承包经营的分配方式。
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彻底打破了“大锅饭”,拉开了收入差距,实现了“谁劳谁得,多劳多得”,农户只需承担法定的因承包集体土地而应尽的税费义务,集体不得随意侵占农户的个体利益。
这种分配方式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由各户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收入的高低,承认个人在能力、资本、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差别所带来的收入差别,具有典型的个体经济性质。
综合以上关于家庭承包经营中的产权状况、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收入分配方式等几方面的情况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属于个体经济性质。
二、确立家庭承包经营个体经济地位的意义
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有利于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我国,农民占人口的大多数,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这种状况将长期存在。广大农民以什么身份和地位从事农业,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巩固,而现行的呈个体经济性质的家庭承包经营深受农民欢迎,符合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坚持并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扫除关于家庭承包经营的陈旧观念,抛弃妨碍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个体经济而存在的错误做法,就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使将来生产力发展了,农业实现了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或私营)性质还是可以而且应该长期不变,有人担心承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其实这种担心既缺乏根据也没有必要。
一方面,一种经济形式是属于什么性质的经济只能由它的客观状况所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经济性质是由它的客观状况所决定,我们只能尊重客观实际。
另一方面我国虽是农业大国,但农业所占全国GDP的比重并不高,资料显示,“九五”期间,农业占全国GDP的比重将下降到13%以下,而这不高的农业国内生产总值还不全部是由家庭承包经营所创造的,可见,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并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我国现在的情况看,非公有制经济还要大发展。
所以,家庭承包经营既然已被实践证明为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好的经济形式,我们就更应放手鼓励,把它划归个体经济丝毫不值得害怕,而恰恰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确认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有利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尽快改变农村面貌,使农民增收致富。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市场主体必须产权清晰自主经营。从经济性质上明确家庭承包经营为个体经济,也就从法律角度承认农户不再是农村基层行政组织的附属物,而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他们拥有属于自己的明晰的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而实现在市场规律作用下的多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和优化组合,推动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同时,只有把农民引入市场,才能更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加快农村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历史进程。随着农业生产力发展,一批农民将从土地上解放来,从事二、三产业,实现从农民向市民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增收致富的问题。
要进一步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产业链,这是一个必然趋势。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就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由农民按民主、自愿的原则去办,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如果不承认农民是独立的个体经济主体,而是“统分结合”经营体制下的农民,他们无形中头上还戴着“紧箍咒”,就没有办法实现自愿、自主的联合。
摘要:目的:探讨人脐血单个核细胞的分离培养和诱导后神经干细胞标志物mRNA的表达,并观察其致瘤性。方法:使用密度梯度离心法得到脐血单个核细胞,用体外贴壁生长的方法获得脐血间质干细胞(MSCs)。观察培养过程中脐血MSCs形态的变化,通过流式细胞仪检测干细胞表面抗原的表达。使用NGF和RA联合诱导后,用RT―PCR方法鉴定诱导前后神经干细胞(NSCs)标志物巢蛋白(Nestin)及Musashi-1蛋白mRNA的表达;收集培养后7d的MSCs,接种于裸鼠皮下,观察是否有增生物的出现,并观察细胞组织形态学变化。结果:脐血单个核细胞贴壁生长后大部分细胞呈梭形,诱导后可分化为神经元样细胞。流式细胞仪检测该细胞不表达CD34,CDlla和CD11b,强表达CD29,符合MSCs特征。诱导后,NSCs表面标志Nestin及Musshi-1表达明显增强(P<0.05),48h达高峰,然后逐渐减弱:细胞接种后12周,在裸鼠皮下不能形成肿瘤,与对照组相比,细胞形态学未出现恶性变化。结论:脐血中存在MSCs。分离后可以体外扩增,诱导后分化为神经元样细胞,并表达NSCs表面标志。在裸鼠体内不具有成瘤性。脐血能够成为NSCs的新来源。
关键词:脐血单个核细胞;神经干细胞;诱导分化;巢蛋白:致瘤性
中图分类号:R741
干细胞是指具有自我更新与多向分化潜能的细胞,它们在细胞疗法、基因治疗、发育学研究、药理及毒理学等研究中己显示出无可比拟的作用和优越性。近年来,神经干细胞fneural stem eells,NSCs)移植治疗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在动物实验中获得了较好的疗效,NSCs被认为是治疗神经系统疾病的良好载体。但是,由于来源的局限,NSCs的应用受到限制。成体干细胞是存在于发育成熟个体组织中的可自我更新和分化为原组织所有细胞类型的未分化细胞。根据其发育潜能可分为全能干细胞、多胚层多能干细胞、单胚层多能干细胞和定向专能干细胞。存在于骨髓基质中的间质干细胞(mesenehymal stem cdls,MSCs)是研究最早和最为深入的一类多能干细胞,其来源于发育早期的中胚层和外胚层,具有广泛的分化潜能,已经有多项研究显示,外源骨髓MSCs移植入脑内,可以分化为神经细胞。表达神经元特异性标志蛋白。因为脐带血来源的MSCs和骨髓MScs有极其一致的生物学特性,且易于采集、制备及保存。免疫反应性低,因此可能更易于在临床上使用。本研究结合密度梯度离心和体外贴壁生长的方法得到脐血MSCs,诱导后检测其NSCs标志物Nesfin及Musashi-I的表达情况,并将培养后的脐血MSCs接种于裸鼠皮下,观察脐血MSCs对裸鼠的致瘤性,为应用于组织及其功能修复中提高该细胞的生物安全性提供新的依据。
1.材料和方法
1.1主垂试剂
高糖IMDM培养基(Gibco公司);胎牛血清(Hyclone公司);淋巴细胞分层液(Cibco公司);RNA提取试剂Tfizol(invit-rogen公司);氯仿、异丙醇为国产分析纯试剂;DEPC水(sigma公司);RT-PCR试剂盒(大连宝生物公司);琼脂糖(sigma公司)。
1.2实验方法
1.2.1脐血间质干细胞的体外分离和扩增培养无菌条件下采集健康产妇足月妊娠顺产或剖腹产的婴儿脐带血50~100md肝素抗凝,与0.01moL/pH7.4的PBS按1:1混匀,再与3%的明胶1:1混匀,静置60min沉降红细胞。吸上清离心,弃上清,用PBS制成单细胞悬液,叠加到相对密度1.077的淋巴细胞分离液上,2000dr/min离心20min,取界面层,加PBS制成单细胞悬液,离心洗涤3次,弃上清。所得细胞以1.0x102/cm2(T-25培养瓶)的密度接种于含有15%胎牛血清的IMDM培养液(Hyclone公司,置于37℃、体积分数为5%的cm2、饱和湿度的孵箱内培养,3d后换液,弃去悬浮细胞,贴壁细胞继续培养,用倒置显微镜观察细胞形态的改变并照相。待细胞长到80%融合时,用2.5g/L的胰蛋白酶消化后传代。
收集分离后1h、培养后36、48、72h和5d的细胞,离心洗涤,在显微镜下,台盼蓝染色、计数,调整细胞密度备用。
1.2.2流式细胞仪检测取扩增一代的脐血间质干细胞,PBS洗涤后用2.5 WE的胰蛋白酶消化后制成1:0x106的单细胞悬液,共7管,1号管和2号管为阴性对照,分别加入抗鼠的IgG-FITC和IgG-PE单克隆抗体各5ml,其余5管分别加入抗人的CD34-PE,CD31-FITC,CDl3-PE,CD29-PE,CD44单抗各5m1.室温下孵育20min,流式细胞仪检测。
1.2.3脐血间质干细胞的诱导分化取原代细胞,加入20ng/m1 NGF和RA联合诱导培养,收集诱导前,诱导后36、48、72 h、5d的细胞,调整细胞密度备用。
1.2.4 RNA提取取诱导前,诱导后36、48、72h、5d的细胞各3x106个,融于1 mlTRIZOL试剂中,用吸管反复吹打后室温下孵育5min。加入0.2ml氯仿,剧烈振荡后室温下10min。4℃,12000r/min离心15min后将上层无色液体移入新的EP管中。加入异丙醇,室温下放置10min,4℃,12000r/min离心10min弃去上清。加入75%乙醇,4℃,7500r/min离心5min,弃去上清液,风干,加入DEPC处理的纯净水40μl溶解后,55℃孵育15min。
1.2.5 RT-PCR采用相关软件设计引物,并由赛百盛生物工程公司合成。Nestin上游引物:5TCCTTTGACTTrCCTTGTC―TACCTCC 3,下游引物:5AAATCTGAAACTCAAGCACCA3:Musashi-l上游引物5TAATTCCTGTCCAGCAGTCTC3:下游引物5GAACCATCCCGTCCTGTATCAT3。对所提RNA进行定量,取1μgRNA转录成cDNA,在EP管中先后加入MgCL2×PCR buffer 1μl,RNase free H2O 3.75μl,dNTP lμ,RNase inhibor0.25μl,AMV逆转录酶0.5μl,oli-.go-dT接头引物0.5μl,RNA样品1μg,按照如下条件进行逆转录反应30℃10min,48℃50min,99℃5min,50℃5min。合成的cDNA进行PCR扩增。在EP管中依次加入下列物质:Taq酶0.25μl,10xPCR buffer10μl,纯净水27.75μl,
特异性上下游引物各0.5μl。内对照GAPDH上下游引物各0.5μl(30 μmol/L),cDNA产物10μl,按照以下条件进行PCR反应。94℃预变性5min,94℃30s,57℃30s,72℃30s,30个循环后,72℃延伸7min。取5μlPCR扩增产物加样至含溴化乙锭(EB)20g/l的琼脂糖凝胶中,在5V/cm下电泳60min,紫外透视仪下观察结果,并用凝胶扫描成像系统照相,PCR定量分析软件进行分析。
1.2.6致瘤性取18只BALB/C裸鼠,随机分为3组,背部皮下组、颈部皮下组、对照组各6只。收集培养7d的MSCs,用PBS重悬并调整细胞密度为1x107/ml,非麻醉状态下,于裸鼠背部及颈部皮下分别无菌注射细胞悬液0.5ml,每只各4点.注入生理盐水作为对照组。定期观察,于3d、2周和8周取材,制作冰冻切片,HE染色,镜下观察。之后继续观察裸鼠生长情况至12周。
1.3统计学方法
数据以x+s表示。采用SPSSl2.0软件对数据进行重复测量数据的分析,显著性水准取α=0.05。
2.结果
2.1脐血单个核细胞体外分离、培养后形态改变
培养前,脐血单个核细胞胞体较小,呈大小均一的圆形,直径约17μm,颜色较深,住高倍镜下可见其不停振动;培养后,细胞胞体增大,有破骨样细胞和梭形细胞两种形态。破骨样细胞胞体较大,呈圆形,多个核。梭形细胞大小不等。形态类似于骨髓MSCs,但较骨髓MSCs稍小。随着时间的推移,破骨样细胞减少而梭形细胞增多,即所需要的间质干细胞
2.2脐血干细胞的鉴定
流式细胞仪检测显示,扩增后的脐血MSCs既不表达造血干细胞的特异性表面标志CD34,也不表达内皮细胞的表面标志CD31,而CD29,CDl3,CD44等间质干细胞的表面标志均为阳性。这表明脐血MSCs是脐血中一群区别于造血细胞的处于未分化状态的非定向干细胞。
2.3诱导后NSCs标志物的表达
Nestin和Musashi-1作为NSCs的标志物已经得到广泛应用。通过RT-PCR检测诱导后这两个基因的表达,使用PCR定量分析软件,分析各样本的PCR光密度。将各样本的PCR光密度值除以内参GAPDH的PCR平均光密度值,重复测量5次。结果发现Nestin RNA在诱导前细胞中低表达,诱导后36h逐渐升高(p<0.05),72h后开始降低(p<0.05):Musashi-1RNA在诱导前细胞中低表达,诱导后48h呈高表达(P<0.05)。
2.4致瘤性
于注射后3d、2周和8周取材,肉眼观察裸鼠背部无明显增生物形成。组织学观察接种3d局部有细胞团块存在,团块中心细胞部分坏死。2周时,细胞团块不明显,大部分细胞被吸收。8周时,接种区组织结构与未接种区无明显区别。裸鼠存活12周以上,未见有肿瘤形成。与对照组比较,生长情况与皮肤状况无明显差别。
3.讨论
NSCs具有自我更新和多分化潜能,为神经系统疾病如帕金森病、阿尔海默病、卒中的功能重建带来了希望。无论是作为脑组织移植的供体,还是作为体内诱导分化的靶细胞,NSCs都为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重建和神经再生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但NSCs来源有限,不适于展开大规模临床应用。如何获取大量的NSC供临床使用已成为当今干细胞研究的热点和难点。近年发现骨髓MSCs和造血干细胞(hematopoldie stem cells,HSCs)可分化成神经细胞。由于脐血MSCs和骨髓MSCs有极其一致的生物学特性,脐血中的干细胞可能更原始,增殖分化能力更强;而且脐血来源广泛、取材方便,所含有的干细胞数量更多。因此使用脐血干细胞定向诱导分化为NSCs用于临床研究有广阔的应前景。
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使用多种方法从脐血中分离干细胞,最常用的方法是利用脐血干细胞体外贴壁生长的特性,将其从造血系统细胞中分离。此外,还可利用密度梯度离心、流式细胞仪分离法和免疫磁珠等方法。最近,有学者采用负极免疫筛选及限制性稀释的方法,分离得到脐血干细胞,使用流式细胞仪和免疫磁珠分离干细胞,操作方法复杂,花费高昂而且实验条件要求高。本实验结合使用密度梯度离心和体外贴壁生长的方法获得脐血MSCs,简单有效,成本低廉,对细胞损伤小,既适合各级实验室进行基础研究,也适合大规模将脐血细胞分离纯化,用于脐血干细胞建库㈣,应用于临床。
成功分离脐血干细胞后,使用NGF和RA联合诱导培养,用RT-PCR和免疫组织化学法检测神经干细胞表面标志物巢蛋白(Nestin)和Musashi的表达。NeSin最早由Lendahl等发现,其表达始于神经胚形成时,当神经细胞迁移基本完成后,巢蛋白的表达量逐渐减少,并随神经细胞分化的完成而停止表达。此外,Sakakibara等亦鉴定出一种RNA结合蛋白Musashi,作为神经干细胞的标志物,Nestin和Musashi作为早期原始神经细胞的标志物已被广泛地应用于NSCs的鉴定。本研究发现新鲜分离的脐血干细胞弱表达Nestin.不表达Musashi-I;诱导后,脐血干细胞的Nestin和Musashi-1表达域逐渐增强,48 h达到最强,进而逐渐减少。这表明脐血细胞具有向神经细胞分化的潜能。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账户管理 思路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0-178-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形式多元化,组织机构多样化,资金管理个性化,企业经营集团化,个体经济作为我国最为常见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由公众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投资于社会生活生产最为紧密的领域,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各个不同的时期发挥着不同的历史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重视个体经济的发展,出台了许多政策,目的在于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办理开立、变更及撤销业务,要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并实行年检制度。
一、目前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现状
据我们了解,目前个体工商户单位结算账户的使用与《办法》制定之初的构想存在较大差距。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更多选择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单位结算账户使用率不高,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点:
1.单位结算账户支付工具与个体工商户传统财务管理模式相矛盾。传统结算方式主要适用于规模相对较大,有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严格规范的企事业单位。而个体工商户一般是本人或家庭成员掌管财务,他们对财务管理、支付工具、结算方式等金融知识的掌握相对匮乏。因此,此类客户大多选择个人结算账户完成日常经营活动。
2.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繁琐。《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开户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而年检时也需提供相同的经过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的证明资料,而个人结算账户却无需频繁提供相关资料,也无需进行年检。同时,单位结算账户的使用需购买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凭证等有关凭证,办理业务也要亲自去开户银行柜台办理,而个人结算账户的使用则相对方便快捷。
3.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费用较高。据我们对几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调查情况看,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普遍要收取相应的账户管理费、开户费等,并且费用较高,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在开户时要收取50元开户费,每月还要收取100元账户管理费,同时办理有关业务还需支付相关的工本费和手工费,这些费用对于交易量不是很大的个体工商户来讲,无异是一笔不必要的开支。而个人结算账户却无此收费项目。
4.个人结算账户具有同单位结算账户相同的功能优势。个人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因投资、消费和结算需要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需要的存款账户,目前个人结算账户具有转账交易、现金收付等多种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文件)规定:简化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出具付款依据,这就意味着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支付不再受转款次数、金额上限的制约,个人结算账户部分功能等同于单位结算账户。而个人结算账户相对于单位结算账户而言,具有方便快捷、使用灵活、受理业务渠道多等优势,因此,个体工商户大多采用开立个人结算户办理结算业务。
二、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的建议
个体工商户大量使用个人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结算业务,在一定程度上逃避了银行机构的监管;同时,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户XXX”作为其预留银行印鉴,这种印章在刻制时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极易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隐患。根据上述实际情况,我们本着“简化手续、政策支持、严格管理”的原则,以“客观性、方便性、安全性”为目标,站在既有利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又确保安全有序的经济金融环境的角度,对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形式,其经营方式、支付结算需求、缴税模式与一般经济实体有所区别,为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建议对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类别进行细化分类,将个体工商户从单位结算账户中划分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账户类别单独管理,同时配套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可以适当简化其开户手续、取消年检制度,同时在资金划转和现金支取等易造成风险隐患的环节予以特殊的监管和控制,将个体工商户的账户管理区别于单位结算账户与个人结算账户。
2.适当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经营收入低,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在收费政策和标准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和优惠。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商业银行在制定服务定价时也要合理划分服务对象,适当降低或减免个体工商户的开户费用和日常账户管理费用,为他们的经营发展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3.强化对个体工商户账户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套现洗钱行为。一是科学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划对象。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划转,要给予一定的控制,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体工商户账户资金划转的,应进行严格控制,不论金额大小都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对于个体工商户账户向个人结算账户资金划转的,可以不加以限制。二是加强柜面监督和提示。金融从业人员要严格柜面监督和控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有效实施账户的分类管理。三是对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涉嫌套现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改进个体工商户账户管理思路的可行性分析
1.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通则》第29条又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问题: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这就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负责人对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特有的自然人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属于公民的范畴,可以认为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其民事活动依附于公民。其民事行为既区别于企业,又不能等同于普通的公民。鉴于其这种特殊的“身份”,我们可以考虑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为其提供适用于其生产经营特点支付结算服务,这是符合我国法律对个体工商户的界定的。
2.符合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交易频繁、现金使用量高,通过单独设立个体工商户账户,提供符合其经营特点的支付结算工具与支付结算渠道,满足其特殊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壮大。其次,个体工商户经营灵活、开业后歇业、停业或转让都很随意,频繁地开立、变更、撤销对于业主与账户管理部门都是很大的负担,在一定程度造成效率低下,简化个体商户开户手续,对于方便个体工商户、减轻账户管理部门工作压力有一定的作用。
3.符合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征税内容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从法律角度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纳入个人所得,而不是企业所得;第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账能力,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作为定期限额进行管理。所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可以自由支配。
4.有利于调动个体工商户的创业积极性。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从事工商业、服务业经营也是劳动,是公民的重要权利。公民以自己个人名义从事一般性经营,其性质仍然属于个体经济,受法律保护。个体经营大多是普通民众生存所依赖,我们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为其经营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党的十六大将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益应得到保障。目前有部分专业人士建议取消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必然再次促进我国公民创业热潮,有力地促进经济发展,这对我国当前的就业难题的解决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民生 税收政策 纳税服务
一、引言
历史是由无数的合力在相互冲突中形成的(恩格斯),在可支配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公共支出与私人支出此消彼涨的特性注定了政府解决问题可能是以增加解决其他问题难度为代价的。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增加了税收就可以为改善民生的社会保障、基础设施、扶贫等增加更多的投入,因为我国民生改善状况滞后于经济发展,税收需要超经济增长以便加快改善民生的步伐。自由主义推崇轻税政策,认为轻税可为效率最高的人提供充分可支配的资源,能够迅速增加整个社会财富并惠及低收入人群。但随后出现的社会两极分化和社会矛盾尖锐化,使政府不得不增加公共投入,构建社会保障的安全网,弥合市场的缺欠。集体利益至上的社会主张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强调政府税收调节和再分配,容易使公共支出的低效率在配置资源中发挥主导作用,造成整个社会效率损失。
改善民生主要应该依靠政府还是市场?政府可以改善投资和就业的环境和条件,市场可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从总体上看各属于不同的领域,增税会提高政府改善民生的能力,但可能动摇市场改善民生的基础,合理的税负可以在政府和市场之间促成改善民生的帕累托最优。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个人最大限度创富提供机会的同时,也强调先富人们的社会责任,包括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扶贫帮困等。主张政府应保持足够的税收规模以应付各种问题。如果没有约束,财富快速增长的过程也是各种矛盾聚集的过程,会不断地为公共开支扩大找出新的理由。如果任凭公共聚财速度长期成倍于财富的增长速度,并乐在其中,体制的惯性容易使政府配置资源的低效率不断侵蚀市场的领地, 社会依赖财政给钱的部门、项目、人员会越来越多,维持公共支出项目繁荣的无底洞,会将社会拖入“滞胀”的境地。一些地区或部门会将主要精力用在对财政资金的争夺上,甚至不惜通过非正当的手段。
在运用凯恩斯的政策时,国家干预主义的泛滥和无节制的深入,导致政府集中配置的资源越多就意味着市场受到的限制越多,新的就业岗位和更高水平的需求的增加会变得无比困难。中国是在政府主导下由计划走向市场的,在潜意识里,许多人会不自觉的倾向国家干预,如果政府的管理过多的话,则计划经济下的那一套将披上新的外衣再次重新出现。
二、我国税费高低及对民生的影响
1.税收连续的高速增长使民生问题复杂化。在马斯洛的理论中,自我实现是人类的最高需求。毋庸置疑,解决民生最有效的办法是给人以稳定的工作岗位,提供覆盖全社会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障。就我国目前国情而言,不可能提供高水平的社会保障,所以,鼓励个人自主创业和增加就业岗位尤显重要。但我国这方面并不理想。我国苛刻的工商税收门槛,不合理的管理政策和过高的税收负担,导致我国大批的劳动就业群体难以进入合法的企业部门,导致我国的中小企业难以大量地产生和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主要集中在第三产业,其经营环境日渐恶劣透过统计数据便可反映出来。以2004年的经济普查数据为例,我国第二产业每19.6元的资产可产出1元的利润,资产年回报率是5.1%;而第三产业要67.96元的资产才换到一元利润(主要是将金融部门统计在内),资产年回报率是1.5%。在主营业务/利润总额比方面,第二产业是每发生17.84元主营业务可得税前利润1元,经营效益率是5.6%,而第三产业要每经营20.44元主营业务才获税前利润1元,经营效益率是4.9%。在企业资产收入比率(资产÷主营业务收入×100%)方面,第二产业是每1.1元资产能产生一元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利用率是90.9%;第三产业是每3.33元资产才产生一元的主营业务,资产利用率是30%,资产利用率相差2.03倍。大学毕业生没有人愿意到第三产业就业或自主创业,更没有人像上个世纪90年代那样从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下海。(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主任 仲大军 2006年11月6日) 公务员考试竞争异常激烈,以至于几十人、上百人竞争一个岗位。一方面说明我国民生问题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求职者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逃避。小企业和个体经济对应骋者越来越没有吸引力,除工资与公务员的差距较大外,更有工作累,就业不稳定,福利差等不利因素。注册一家小公司,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财务会计一套手续都要购置,税收等一套手续都要一应俱全,还有国地税两部门管理上的繁文缛节,不管有无收入,都要与各个相关的部门打交道。除税收之外材料能源涨价,新《劳动法》的实施,更严厉的环保政策,更严格的安全标准,日益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等也正挤压着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的生存空间。难怪经济连年高增长,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工资长期不涨。资料显示,我国个体经济已明显萎缩,吸纳就业的能力在下降,国家工商总局曾一组数据: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 2004年时,下降为2350万户,减少了77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28万户。到2005年,这一数字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净“缩水”810万户 。按一个个体户平均安排两个劳动力计算,减少了1600多万个就业机会。另据2004年经济普查数据,估计从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身上收取的各种收费和罚款,规模大约在3000亿元左右。如果按照两万元容纳一个劳动力就业来计算,至少有1500万个工作岗位“消失”了。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和个体户、自由职业者步履维艰。
2.“宽打窄收”的名义高税负已经演变成了“宽打宽收”的实际高税负。1994年,我国在设计现行税制时,充分考虑到当时税收实际征收率不高(约50%)的因素,制定了“宽打窄收”即名义税负高和实际税负低的税制。由于名义税负过高,如果人人都照章纳税,税负将非常高。经过了十几年的“优化服务,强化征管,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我国当前的税收流失率已大大降低。其中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是近十年来我国GDP翻了一翻,税收却翻了两翻。1994年我国税收收入仅5125亿元,2007年达到49442亿元,其中具有人头税性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因大幅上调税率2007年税收收入较上年几乎翻倍的增长。按全国两亿股民计算印花税让每个股民平均付出1000元,股指涨而复跌,其间政府应当是最大的赢家。
3.大多数国家都推行着减税方案突显了我国的高税负。税负高与低还需要横向动态比较。自上个世纪未以来,多数国家的税制改革突现减税理念:一是直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且是公布连续几年的中期性持续降税计划。如加拿大的企业所得税由2001年的28%逐年降至2004年的21%;德国2001-2005年则把企业所得税税率从40%降至25%.其目的在于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减少或避免企业的亏损,缓解企业的经营困难,减弱失业率上升的压力;而持续几年的中期性减税则是为企业提供一个乐观的投资和经营预期,起到刺激投资的作用。二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各国的做法大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直接降低边际税率;其二是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和免征额,缩小税基。如美国国会2001年5月通过了布什的减税方案,宣布在未来10年内将减税1.35万亿美元,全面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简化税率级次。三是对企业投资给予税收优惠。如美国允许设备的投资实行加速折旧,并简化折旧的计算程序;马来西亚出台了包括投资鼓励、出口服务以及中小企业跨国经营等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已经看到政府在行动,2006年和2008年分两次调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免税额,从每月800元调整为现在的2000元;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3%降为25%;消费型增值税正扩大试点区域,很快就要在全国推广。这些措施使我们看到了税收支持民生改善的希望。
三、结论与建议
改革要理顺各种利益的纠葛,当然不能急于求成,用税收政策来鼓励创造财富应该不为过。通过前面的分析,本文的结论是中国税费负担应该不会低于30%,而非一般认为的20%,对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就业已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政府应逐步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1.改革税费支持民生。(1)税制改革。增值税方面:虽然目前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正在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但显然步伐太慢,政策也过于谨慎,应加快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步伐。同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由现行的6%下降为4%,商业由现在的4%降为2%。个人所得税方面:降低工资薪金所得的边际税率,减少档次,实施五档税率,最高边际税率降为 30%;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租承包所得最高边际税率降到25%,实行5%、15%、25%三档税率。(2)收费改革。一是取消不合理的收费,比如工商、质监、城管、交通运输管理、医药食品等这些执法部门的收费都应取消,这些部门也不应当靠收费罚款来获取收入;二是一些费可以改税,比如社保这些收费应当改成税,简化缴纳手续,减少或合并征缴部门;三是提高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通网上支付。
2.税不过头体恤民生。所谓征过头税是指让纳税上缴比法定义务更多的税收,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税务机关依靠栽量权和税法解释权对税法作出令企业多交税的解释。二是征税时“避重就轻”,对易于管理控制的大企业过分稽查,过多征税;对税源零散,征税难度大的纳税人疏于管理,听之任之。三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打折扣,缩小优惠范围降低优惠标准。这三种情形的结果都是加重企业的税负,是以伤害经营者的积极性,影响企业发展能力为代价的。所以应强化“依法征税”意识,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消除“过头税”。
3.强化服务改善民生。(1)节约纳税人的金钱和时间。政府征税不应使纳税人财富损失太多。一般而言,纳税的负担包括心理的、时间上的和经济方面的。税收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方便,节约纳税成本。(2)降低征税成本。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测算,1994年税制改革前,中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为3.12%,到1996年达到4.73%,据估算,到上世纪末中国的税收成本率约为5%~8%,而美国同期只有0.58%。所以应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税成本,节约纳税人的钱。
参考文献:
[1](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2]光:个税改革拾芝麻丢西瓜只增加政府收入[J].中国经营报,2005年5月20日
[3]哈维・S.罗森,《财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约瑟夫・斯蒂格里兹,《政府经济学》[M].春秋出版社,1988版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意义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贯穿于经济法的始终起指导作用,而且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
1保障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写进了宪法。论文百事通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以法律形式把我国各种经济形式的地位加以明确,并对其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但是我国以宏观调控为己任的经济法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还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依据。
2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在现代社会大生产中,经济资源有效合理配置的手段是计划和市场。我们要善于运用这两种手段的长处,发挥各自在资源合理配置中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来对资源优化配置。计划,主要是按照政府预先制定的计划,依靠行政指令来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因为市场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所以,在资源配置中必须加强和改善对经济的国家干预,而计划是国家干预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对资源的配置要把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结合起来,使经济资源得到更为合理、优化的配置。
3国家适度干预的原则
所谓国家干预,是指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和监察、审计、司法等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参与干步,以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合法进行。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国家干预体系。市场调节是自发性调节,是基础层次的调节,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微观层次上往往有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宏观层次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选择、经济总量的平衡、重大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收入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市场效率条件的保证以及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等重大问题难以调节,这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度的干预。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以间接手段为主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适度干预,有助于发挥其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短处,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4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平稳协调法。它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立各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法律地位,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经济法理论认为,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组织,都必须对社会负责,都必须以能否发展生产力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自己进行经济活动的最高准则和最终目的;确立彼此的经济关系,解决彼此的争议纠纷,也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作为指导原则和基本标准。在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共同目标下,各尽其责,各行其权,兼顾利益,注重效应。要把国家的意志和利益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和利益协调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国家在总体上代表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它仍然代表一定的物质利益,不能因此否认或并吞企业组织等物质利益实体。国家机关特别是经济管理机关也要对社会负责,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能削弱或损害企业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企业也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受权利,获取利益,不能置社会利益于不顾,不能因自己的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经济法就是这样以社会责任为本位,对国家和企业组织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平衡协调的规范。
5经济民主原则
实行经济民主既是经济法主体具有决策机制、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在经济干预中首先要实现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信号产生积极灵敏的反应。为此,必须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在清理企业产权关系的同时,赋予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国家对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通过民主的方法来制约管理。首先,政企职责公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企职责不分,导致了企业过多的依赖政府,依靠政府发展,企业活力受到极大限制,不利于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促进企业竞争。政企职责公开,将对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其次,实行两权分离,企业的财产属国家,财产的经营权归企业。再次,民主管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同时,企业要得到发展,就必须发扬民主,听取企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6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公平要求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经济活动,正当地行使经济权利和履行经济义务,在经济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道德的规范,是正义的代名词,反映了人与人之间应保持一种正当善良的利益关系。它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的基本条件。
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表明,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竞争者,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济法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目标是着力于创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在最大范围和最大限度上的实现。
7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原则
我国经济法立法必须符合中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发展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是我们考虑一切经济问题的根本出发点。经济效益是指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中,如何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以最少的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提高经济效益是经营管理的核心问题,对于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我国《宪法》和市场主体法中也都有提高经济效益的规定。讲求经济效益,对于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消耗,降低产品成本,扩大积累,加速国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