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污染源普查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xx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xx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xx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尝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常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舰洗寓摄影扩英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明水城区、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xx市污水处理厂、xx市垃圾处理厂。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xx市污染物排放量80%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孝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一、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查清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查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市污染防治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和基础资料;建立*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建立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市各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色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污染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化肥、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
3.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污染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污染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按照规定程序,对工业污染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等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污染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污染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国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污染源的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基本情况调查,并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2月底前):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普查经费预算;掌握各类技术规范、普查表、相应软件及数据库;开展工作调研、资料收集工作及普查培训、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汇总普查数据,建立污染源档案,申请省级审核验收,校正、上报普查数据,编制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报告等。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市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污染源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建立*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另行文),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及工矿企业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监测,汇总、分析普查数据,普查结果,组织普查工作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和报导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水务及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参与普查工作监督检查,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污染源普查培训
按省的要求组织参加省级普查培训工作,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县及普查员开展培训工作。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和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加强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市、区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区县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市、区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普查专项经费支持。
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
六、污染源普查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族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福建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养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化肥、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城市(设区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
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沙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里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普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06年10月至2009年7月,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
(1)组建机构(2007年3月~2007年8月)
省、设区市、县(市、区)逐级建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及下简称“普查机构”),抽调专职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2)落实经费(2007年3月~2007年9月)
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要求,核定经费,纳入预算,按时拨付。
(3)技术准备(2007年3月~12月)
--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普查技术路线,各地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制定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2007年3月~9月);
--开展污染源监测,各级环保局组织对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始记录(2007年3月~12月);
--制定各类污染源普查有关技术规范,编印普查技术手册(2007年3月~12月);
(4)培训(2007年8月~12月)
培训工作分级负责,各级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5)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聘用(2007年8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同志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可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环保协管员、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及具有一定学历的社会青年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6)污染源清查及普查前的准备工作(2007年11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表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查企业及其它污染源普查单位的名录;普查对象要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7)宣传动员(2007年3月~12月)
各级普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印发“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宣传工作要贯彻普查工作的始终,包括全面普查和总结阶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各级普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普查单位进行调查和检查,要关注乡镇产业活动单位、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源,防止漏报,为普查资料的填报做好充分准备(2008年1月~2月);
(2)全省各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市、县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录入,各级普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汇总(2008年2月~6月);
(3)省、市普查机构分别按一定比例对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2008年4月~6月);
(4)各设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和汇总,报省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底前);
(5)省级普查机构汇总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7月底前);
(6)配合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污染源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基本完成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2008年8月~12月);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1)各级普查机构对污染源数据进一步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成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普查结果。
(2)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政府成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设区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并充分发挥农村国土、建设、规划、环保协管员的作用。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经贸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级普查办负责各级普查办负责人和骨干以及省、设区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设区市普查办负责本级和县级普查办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确定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指导全省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省里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组织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通知精神和《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全省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作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定总体方案、编制各项普查技术实施方案;编印全省各类污染源普查表格、普查员工作手册和培训教材,对各级普查办负责人和普查骨干以及省、设区市级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开展宣传工作;普查数据的汇总、加工、分析和建档;建立省级污染源动态数据管理系统;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承担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数据的采集、分析测试、质量控制。
各市、县(区)普查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污染源的数据采集、分析测试和质量控制工作,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省级财政对享受财政一般转移支付的县、市以及财力困难的县、市所需普查经费给予适当的支持。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港闸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科学管理奠定基础,为环境管理能力的提高创造条件。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港闸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源
工业源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二)农业源
农业源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
(三)生活源
生活源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污染和机动车排气污染。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包括: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7.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情况。
(二)农业源包括:1.种植业中作物主产区的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2.畜禽养殖业中规模养殖场点的粪便、污水的产生和排放情况;3.水产养殖业中规模养殖场点的饵料、鱼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三)生活源包括:1.普查范围内的第三产业单位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和以区为单位的农机排气污染情况等;3.以建制镇街为单位的城市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一)废水
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二)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三)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四)污染处理设施
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五)核与辐射
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六)农业源
1.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2.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3.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4.农机类:农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1.普查准备阶段(2007.9-2008.1)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实施方案、质控制度;开展清查摸底和普查培训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现场填报阶段(2008.1-2008.4)
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并完成数据录入前的逻辑审核。
(2)审核录入阶段(2008.4-2008.5)
完成填报数据的复核、录入、校验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在5月31日前将原始数据上报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机构。
(3)抽查补正阶段(2008.5-2008.6)
根据上级普查机构的抽查复核结果,对第一次上报数据进行补齐修正,在6月30日前将补正后的数据再次上报。
(4)汇总阶段(2008.6-2008.7)
区普查工作办公室将全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经区普查领导小组审查后向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5)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
区普查工作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阶段(2009.1-2009.7)
建立区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七、普查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
普查按条块结合的方式进行,即:由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街道(乡)分级负责,职能部门分类推进,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区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普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负责全区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推进,普查办人员由区政府办、统计局、环保局、农经局、发改委、商贸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区政府七楼中会议室。
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质量控制(含数据处理)和现场普查3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政府办牵头,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进度督查;质量控制组由统计、环保、农经等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及外聘行业专家组成,负责区、街道(乡)普查员、指导员的业务指导,对填报数据和录入数据进行复核和质量抽查;现场普查组由统计、环保、发改、农业、商贸及外聘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入户调查、普查表填报等工作。
各街道(乡)相应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其工作人员从各街道(乡)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中抽调。各街道(乡)普查办专职从事污染源普查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现场普查期间,各街道(乡)、村(居)专职从事污染源普查的人员配置,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部门职能
普查工作在区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街道(乡)分级负责,部门分类推进。
领导小组负责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质控措施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分工指导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开展。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工作的推进,协同街道(乡)开展工业污染源的普查。
工商、商贸、卫生、城管部门负责生活源普查工作的推进,协同街道(乡)开展生活源的普查。
农经部门负责农业源(包括农机源)普查工作的推进,协同街道(乡)开展农业源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发改委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四)具体分工
化工、印染、造纸、水泥、电力、供热、电镀、医药等行业的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及机动车排气污染源的现场填报和数据审核由区或区级以上负责。其他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的现场调查与填报由街道(乡)负责,数据录入、复核、汇总上报由区或区级以上负责。
(五)质量控制。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普查人员入户调查污染源时,不得少于2人。
各街道(乡)普查办要建立质控机制,设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六)宣传动员
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八、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自行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到位。
其经费主要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污染源普查,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
第四条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污染源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支出。
第六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条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第十一条工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原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第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三章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经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包括: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普查的主要污染物、普查方法、普查的组织实施以及经费预算等。
拟订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拟订污染源普查表,报国家统计局审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附表,报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使用。
第十九条在普查启动阶段,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进行单位清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应当向同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协助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以本行政区域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确定的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结合有关部门提供的单位资料,对污染源逐一核实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列入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大、中型工业企业,应当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本企业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单位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普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员工作证。
第二十三条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
普查人员执行污染源调查任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普查员工作证;未出示普查员工作证的,普查对象可以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五条普查人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污染源普查表。污染源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登记、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填报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并对其加工、整理的普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登记、录入、加工和整理普查资料过程中,对普查资料有疑义的,应当向普查对象核实,普查对象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改正。
第二十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取得的污染源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或者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有关标准、技术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
第二十八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
第二十九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普查中的每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或者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下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调查,确保普查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国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
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重新进行污染源普查。
第五章数据、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一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
地方污染源普查公报,经上一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
第三十二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污染源普查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制度。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污染源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普查成果的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对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
(二)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
(三)对拒绝、抵制伪造或者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泄露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普查对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二)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并对检举有功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对检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国人民总后勤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普查和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员逐户进行。在20*年5月底前,要向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上报第一次数据录入结果;20*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会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抽调1-2名业务精熟的同志专门配合普查工作,组成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成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年-2009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国务院决定于年-年利用三年时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也是国务院确定开展的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企业数量快速增加而且变动频繁,资源能源消耗量大幅上升,新的工业污染源不断增多,现有的环境统计调查已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开展全面的污染源普查,对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污染源综合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意义重大,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要求,此次普查的对象包括全县区域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以编办、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的名录为基础,普查工作分清查和普查两个阶段,清查阶段要按照清查细则要求逐一查清全县区域的所有污染源,清查结束后从清查名录中整理出普查名录,并于近期正式启动普查。
此次全国性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时间要求紧,关系到环保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项工作进度滞后、一批企业数据失真、一个环节疏忽错漏,都会影响污染源普查结果的整体质量。要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敷衍应付的思想,高度重视,从严要求,在每一个工作细节上都精益求精,确保普查工作高效高质完成。
二、切实加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36号),出台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文件,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专门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制定了我市的普查方案,按照市政府通知和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的实际,制定了《县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县成立了由我任组长本文来自转载请保留此标记。、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实施。普查和清查阶段的所有工作均要求普查员逐户进行。在年月底前,要向国家普查办和市普查办上报第一次数据录入结果;年月底前完成第二次数据上报。会后,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抽调1-2名业务精熟的同志专门配合普查工作,组成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成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队伍,并加强培训,为下一阶段的普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凝聚合力,力求取得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切实提高对开展污染源普要意义的认识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全面加快的重要历史时期。而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多年累积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环境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瓶颈。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迫切需要摸清污染状况。我国现行的环境统计制度建立于198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污染源状况随时都在发生新的变化,而现行的环境统计制度对许多污染源的掌握存在遗漏,不能满足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排放的现实需要,必须通过调查及时加以完善。
在新的形势下,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这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全面掌握各种污染源的情况,是做好新时期环保工作、编制环保规划的重要基础,是优化经济结构、制定环境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加强环境监管、实施污染源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因此,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制定了普查工作方案,颁发了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家财政拿出一笔资金专门用于普查工作。前不久,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曾培炎副总理亲自出席并作重要讲话,省市也都按照国家要求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并相继召开了普查工作会议。这充分说明了国家和省市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其目的就是要全面掌握我国环境污染现状,为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把涉及国计民生和子孙后代的环境问题保护好。我们*作为省城重要水源地保护区,近年来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区的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此,我们要提高对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二、要准确把握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工作任务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我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已于去年11月份开始启动。前期我们主要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开展了普查前期的污染源清查摸底工作,初步进行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按照时限进度,今年上半年我区将对污染源开展全面调查,进行数据填报、录入和审核、抽查;4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和所有调查表的填报;下半年完成普查数据的分析汇总;2009年上半年进行考核验收。我区这次普查有以下5项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情况。要认真查清全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摸清全区污染物排放的底数。
二是严格依法进行普查。《统计法》和《污染源普查条例》是这次普查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遵循。普查数据和资料,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普查资料和数据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同时,普查机构和人员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于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普查数据的质量是污染源普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我们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质量要求作为污染源普查的生命线,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对普查过程中的每个阶段和每个环节,都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与核查验收,层层审核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四是促进环境基础性工作。要结合普查工作,同步推进环境监测体系及检测手段建设,健全企业实时监测、江河断面监测、城市大气监测等设施,把重要污染源监测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全面建立起来,对污染源进行动态跟踪、及时监控。同时,找出环境监管的薄弱环节,调整监管重点,改进监管措施,提高监管能力。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环境评价体系,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五是开发应用普查成果。普查的目的在于应用。要建立全区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库。要对普查数据进行认真梳理、全面分析、深入研究,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并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逐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三、要全力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各项任务的落实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系统工程,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时间安排紧、工作任务重。各乡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齐抓共管,同心协力,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普查任务。这里,我提5点要求: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工作,成立了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专题研究审定了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各乡镇(街)、相关部门也要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体系,各乡镇(街)、开发区要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这项工作。要建立起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抽调业务精、作风硬、能力强的干部全过程参加普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污染源普查工作量,合理确定普查人员,做好本地区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工作,经培训合格后的普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调整。基层现场普查任务繁重、条件艰苦,要关心普查人员工作和生活,对优秀人员要给予鼓励、表扬和表彰。
第二,要强化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环保部门要发挥牵头和普查主体的作用,做好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农业部门要会同牧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开展农业源的普查;建设、市容环卫部门要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普查;工商、统计等具有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础登记信息;公安部门要做好普查工作的安全保卫;交警部门要做好机动车尾气污染普查工作;计经部门要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监察、督查部门要全程跟踪普查进程,监督各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普查办公室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三,要保障普查经费。工作经费是否到位,是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按照上级要求,普查经费要在2008年1月底以前纳入财政预算,并尽快拨付到位,确保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对此,财政部门要做好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普查机构要加强经费管理,厉行节约,防止截留挪用。
第四,要实施责任追究。污染源普查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程,各乡镇(街)、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污染源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区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填报普查表。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责任重大,一定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要求做好普查工作。普查一定要把质量控制贯穿于污染普查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的岗位责任制,要层层审核把关,严格检查验收,以确保普查数据的真实可靠。污染源普查数据不符合污染源普查方案或有关标准、技术要求的,必须按照国家要求,重新进行普查。对影响普查进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要加强宣传报道。做好宣传动员,是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前提。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在全区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让普查对象了解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普查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志们,污染源普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要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确保污染源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政〔20*〕3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意见》(*政〔20*〕22号)要求,自20*年至2009年开展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为完成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目的是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信息数据库,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
通过调查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明确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
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均属普查对象。
(二)普查内容。
⒈工业污染源。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
⒉以规模化养殖场为主的农业污染源。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
⒊城镇生活污染源。以排放的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年12月31日。
20*年年底前开展普查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年开始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10月底完成普查工作。20*年11月至2009年3月,环保部门组织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
三、采取得力措施完成普查任务
(一)加强领导。
按照上级要求,成立项城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组,并将成立普查领导组的情况于20*年8月10日前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组办公室。
(二)明确责任。
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三)落实经费。
全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按时拨付,保证普查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