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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水养殖;水温;气象条件
中图分类号:S932.5 1 文献标识码:A DOI 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5.07.008
Abstract: Respond to the urgent need for meteorological service from aquaculture in Binhai New Area, the real-time data from August to November, of water in mariculture ponds of shrimp base was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average water temperature of three layers in the ponds were higher than that in air, the water temperature from August to September varied from 20 to 28 ℃, which favored the growth of white shrimp(Penaeus vanamei). From October, the water temperature gradually declined against growth of shrimp. In overcast and cloudy Days, the temperature of lower layer water was higher than the upper, which caused water turbulence. So, special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guard against the pond hypoxia disasters, and the relational model of the air temperature and water temperature in the pond was established,which can real-time forecast water temperature in the pond and provide a scientific support for the best breeding, feeding, harvest and other activities of aquaculture.
Key words:mariculture; water temperature; weather condition
滨海新区大港地区有着广阔的海水养殖面积,是滨海新区水产养殖的主要地区,共有露天养殖面积2.4万余hm2。水产养殖基本上是露天作业,气象条件与水产养殖的成败息息相关。随着滨海新区的开发建设,大港水产养殖业走上了高效养殖的道路,对气象条件更加敏感,对气象灾害更加脆弱。气象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养殖对象生长速度、繁殖时间、成活率、病害情况等,还决定了苗种放养、饲料投放时间及投放量、捕捞上市时间和产品运输方式等,影响水产养殖的丰歉、品质和成本的高低,甚至可能导致养殖业的巨大损失。气象因素对水产养殖业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灾害性天气如台风、暴雨等引起的严重洪涝或风暴潮造成的“硬杀伤”。如2012年7月25―26日的特大暴雨天气,造成大港古林街海水对虾养殖损失严重。二是温度、盐度等变化引发水生物适生环境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生理不适应造成的“软杀伤”。一场低温寒潮天气可导致海水养殖的鱼虾大面积死亡。特别是高密度养殖采用高投饲料密集养殖,天气突变造成浮头泛塘已成为水产养殖的主要灾害之一,一旦发生损失严重。
因此,对露天海水养殖水环境进行观测预报,可以有效减少水产养殖损失,增减养殖户收益。
1 材料和方法
1.1 试验地概况
观测养虾池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马棚口二村的对虾高密度养殖示范区。示范区(N39°19′、El17°46′)年平均气温12.6 ℃,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3.3 ℃,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6.8 ℃;平均年降水量522.2 mm,雨量集中在7―8月;年日照时数在2 700 h左右。本园区海水池塘养殖面积共266 680 m2,每个池塘6 667 m2,共40口池塘。晒水池在园区南侧,紧邻池塘,面积6 667 m2。养殖水产品为南美白对虾(Penaeus vannamei Boone),养殖示范区如图1所示,观测仪器分别安装在40#池塘和晒水池2。
1.2 测定项目及仪器
项目采用雨研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水产养殖气象监测显示系统。每套包括4种要素,距水面1.0 m深度溶氧量(±1%)、盐度(±1%)和pH值(±0.1),距水面0.5,1.0和1.5 m 3层深度水体温度(精度±0.1 ℃),监测数据通过GPRS模块实时传送到气候中心服务器的数据库。
1.3 数据处理及分析方法
本文利用观测数据绘制图表,以直观地反映海水养殖条件下气象要素的时空变化特征;并对所取得的数据使用数理统计相关知识和统计软件SPSS进行方差分析、相关性分析以及回归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海水露天养殖池塘池水温变化特征
该养殖区引灌海水进行养殖。海水在晒水池中晒15~20 d,引入养殖池塘。本文主要研究8―11月水温时空变化特征。
2.1.1 海水露天虾池池水温的时间变化 (1)平均水温变化特征。观测数据采集时间为2013年8月6日―2013年11月30日。
如表1、表2所示,从时间变化分析,8月至11月,虾池平均水温逐月降低,从空间分布分析,虾池3层水温从上层到下层逐渐降低。与气温比较,各月3层水温平均值均高于同期气温平均值。蓄水池和虾池水温差异不显著。
(2)水温变化趋势。虾池水温的变化主要是随气温的变化而变化,由水温、气温变化曲线图1和图2可以看出,水温、气温的秋季变化均呈波浪形,其走向基本一致,但水温变化幅度远低于气温,主要是由于水的比热较空气大造成的。随着时间推移,水温呈下降趋势。从变化时段看,虾池8月6日―9月1日水温达到最大值,其中8月31日12点至9月1日上午9点,3层水温保持29~30 ℃持续45 h。之后水温呈阶梯式下降,9月25日至29日和10月25至11月5日两个阶段水温下降速率最大。蓄水池与虾池水温变化趋势一致。
2.1.2 不同天气类型水温变化特征 为了分析不同天气类型水环境变化规律,分阴天、晴天和多云3种天气进行分析,按照日照百分率小于20%,20%~60%和大于60%划分为阴天、多云和晴天。
除季节变化外,池塘水温昼夜变化也是生产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不同天气类型水温最高最低气温出现时间和日较差均不相同,特别是阴天和多云天气下层水温高于上层水温。
晴天时选取连续晴天(9月4―5日,日照百分率0.81~0.89),0.5,1.0,1.5 m 深度逐时水温监测资料。结果表明,3个深度水温日变化曲线均呈单峰型(图3),各层日最低水温平均出现在8:00左右,日最高水温出现在15:00―16:00左右,比大港气象站的日最低最高气温出现时间均推迟2 h左右;水温的日较差较小,0.5,1.0,1.5 m 深度的水温日较差分别为1.6,2.2和2.3 ℃,而同期大港气象站气温的日较差为10.8 ℃,这与水体热容量大有关。垂直方向,各深度逐时水温差异不超过2.5 ℃,按照0.5,1.0,1.5 m顺序水温依次降低,详见图4。
阴天时选取连续阴天(8月30―9月1日,日照百分率0),0.5,1.0,1.5 m 深度逐时水温监测资料。结果表明,1.0 m和1.5 m两个深度水温日变化曲线呈单峰型(图4),日最低水温平均出现在8:00左右,日最高水温出现在15:00―16:00左右,比大港气象站的日最低最高气温出现时间均推迟2 h左右,与晴天实况相似,1.0,1.5 m 深度的水温日较差分别为0.5,1.0 ℃,比晴天水温日较差明显偏小。而0.5 m深度的水温维持在29.7 ℃基本无变化,而且8月30日12:00―31日1:00和8月31日12:00―9月1日0:00及9月1日14:00―19:00,0.5 m水温均低于1.0 m水温,个别时段甚至低于1.5 m水温,垂直方向出现逆温层,造成深层水体向上层流动混合,水体内部形成乱流,详见图4。
多云天时选取连续阴天(9月9日―9月10日,日照百分率0.5~0.6),0.5,1.0,1.5 m深度逐时水温监测资料。结果表明,水温日变化和垂直变化介于晴天和阴天之间,1.0 m和1.5 m两个深度水温日变化曲线呈单峰型(图5),日最低水温平均出现在8:00左右,日最高水温出现在15:00―16:00左右,比大港气象站的日最低最高气温出现时间均推迟2 h左右,1.0和1.5 m 深度的水温日较差分别为0.7,1.2 ℃,介于晴天和阴天之间。而0.5 m深度的水温变化与阴天类似,垂直方向下午至晚上出现水温上低下高的逆温层,造成深层水体向上层流动混合,水体内部形成乱流,这也是高温季节池塘浮头泛塘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水体溶氧量变化分析
溶氧量是水中生物在水中生存的重要指标之一,水中饱和溶氧量受到大气压力、水温、水中其他溶质(如其他气体、有机物或无机物)含量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自然条件下水中的饱和溶氧与大气压呈正相关关系,阴雨天气大气压降低,影响水体溶氧量;随着水温升高,饱和溶氧量下降;盐度对溶氧也有直接而明显的影响,随着水体盐度升高,饱和溶氧量下降。
观测虾池内有一台增氧机,溶氧减少时会启动增氧机增氧,因此观测的溶氧量为人工干预后的结果。溶氧量观测数据分析结果为,观测期内池塘水体溶氧量在12.0~4.0 mg・L-1之间波动,溶氧量下午高于早晨,白天高于夜间。每天至少有16 h以上大于4.0 mg・L-1,没有出现低于3.0 mg・L-1情况。
2.3 水体pH值变化分析
虾池水体酸碱度维持在7.8~8.8之间,很稳定,水体属于弱碱性,能满足养殖虾类的生长发育需要。
2.4 盐度分析
高密度养殖时虾适应低盐度能力较差,观测表明:虾池盐度维持在19‰~31‰,盐度整体适宜,未出现低于7‰的情况,虾池环境利于虾类发育。
2.5 池内水温与气温的关系
采用3层水温逐时资料与大港气象站同步逐时平均气温资料,利用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建立虾池水温与气象站气温间关系模型,该模型可用于水温预报。
秋季虾池各层水温与大港气象站气温的统计模式如表3。
3 结论与讨论
本文对大港露天海水养殖池塘水的温度、溶氧、盐度、pH值等进行观测分析,并建立了秋季各月逐层水温与气温的关系模式。
(1)8―11月,观测池塘3层平均水温均高于气温,8―9月水温在20~28 ℃之间,适宜南美白对虾生长,10月以后水温逐渐下降,适宜度降低。
(2)阴天和多云天气,出现下层水温高于上层水温的情况,形成水体乱流,应特别防范翻塘浮头灾害出现。
(3)建立池塘水温与气温关系模型,预报池塘水温,可为鱼塘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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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为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分管副局长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区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海洋管理科和各相关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海洋与渔业局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负责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海岸线巡查监管,有效监控我区海岸线、海域、海岛、滨海湿地保护区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制止、举报、查处和纠正海洋违法行为,实现对我区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依法管理和有效保护。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
监管内容
海岸线巡查监管包括海域使用监管、海岛保护监管、海洋环境保护监管和用海设施改造监管四方面内容。
1、海域使用监管:未经批准非法围海建设养殖池、填海建设码头和虾池回填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行为;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行为。
2、海岛保护监管:未经批准在海岛周边海域进行填海、围海活动;未经批准在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是未经批准海岛采石、采挖海砂海泥、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其他未经批准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
3、海洋环境保护监管:非法采挖海泥、盗采海砂行为;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损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
4、用海设施改造监管:用海设施包括养殖池、渔港码头、港池、船坞等,其改造必须向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和区海洋与渔业局逐级报告,经核准后实施改造,并填报《用海设施改造备案表》(附件2)备案,实行用海设施改造备案制度。
监管方式
以属地化巡查监管和海监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海岸线巡查监管工作。
工作要求
(一)实施岸段负责制度。建立“区-街道-社区”三级海岸线巡查监管网络,实施岸段负责制。各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海岸线的日常巡查、监管、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
【关键词】海洋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
1前言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对海洋经济的投入和发展也越来越重视,不难看到我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数量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同时也可以看出海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管任务也相应的增多了。尽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在进一步发展,但有不少的开发者和经营者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背景和专业的环保人才,政府的时间和精力都有限,由此带来了海洋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环境管理存在不少的漏洞,造成了建设项目中所谓的“哑铃”现象。直接带来了海洋工程施工阶段极其严重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换现象,并且近年来这样的现象经常发生,有的影响采用现有的科学技术可以进行有效地遏制和补救,但有的影响超出了现有的补救水平。为了使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据可依,应在监理过程中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
2工程环境监理的内涵和监理工作的相关目标
所谓的工程环境监理, 是在施工过程中通过监理进行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与整个施工组织管理紧密结合。涵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工程监理的主体施工要顺应环保的时代要求,譬如污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和噪音污染要达标;其次,各环境保护单项工程管理之下的保护运营期和施工期的环境质量也需要进行监理,称为“环保工程监理”。总而言之,环境工程监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开公平性和科学性。
环境监理工作目标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工程环保的设计方案和相关的监理文件提到的工作要得到落实,环保要求要切实地执行。这是环境监理工作的核心目标, 也是各项环保政策法规的基本要求; 第二,要进一步宣传环保的理念,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这就需要相关业主的参与管理;第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进行科学的监管,确保施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同时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维护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3海洋工程环境监理中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
海洋建设项、目的施工期承担的工作主要有:海地拆迁、清理、水域面积的扩大或缩减、建立施工驻地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和施工过程两项重要的活动,因此,海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监测主要有几方面的内容:
3.1对水位环境的监理监测
在施工期间需要对废水进行处理,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海洋工程施工期的水文环境监测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让工业生产和生活废水的排放量达到专业化标准,并且保证其对海洋水域面积的影响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同时对周围敏感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有所保证,从这两方面进行实时监测。
3.2对大气环境进行监理监测
海洋工程施工期的大气环境监理监测涵盖了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要保证海洋工程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废气量进行达标检测;第二,要确保海洋施工周围的大气敏感指标诸如居民社区、学校、医院等的大气环境进行监测,其中部分的数据可以参照相关的定点监测指标。
4海洋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原因
4.1环保管理水平的提高、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采用项目责任制和法人制的方式
海洋环境建设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量,仅仅依靠项目监护者很难做好。但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将海洋工程环境监管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更好的结合共同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的策划和管理,必然会带来双赢的后果,这于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相当重要的。
4.2当前海洋工程环境管理方式需要进一步完善
当前的海洋环境管理方式也很好,但因为海洋环境类建设涉及的范围不同,项目一旦投入到建设中带来的影响比较小,重要的工程量是在正式施工时期,尤其是对于一些复杂的施工项目来说。作为生态类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对环境影响比较严重。当然当前的管理方式比较合理,但长远来看会造成海洋工程施工期的管理漏洞,如果施工阶段不进行有效地控制会导致日后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难以控制。产生的诸如海底采砂、海洋清废工程、人工岛屿工程等环境影响的残尾一发不可收拾。
4.3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的调整需要环境监理
海洋工程的施工期会考虑诸如场地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需要在正式施工时对相关的辅助设备进行整顿。海洋工程施工时期的环保方案需要进一步优化和改善,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环境监理产生的影响宝报告书可以有效地控制环保的深度。同时可以看到,有不少的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必须在专业化的指引和监管下才能进行,这样可以避免因方法不当而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5海洋工程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重要方式
5.1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在海洋施工期间进行环境监理会产生一定量的数据,数据的处理仅仅依靠人工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各种数据的比较和推理必须需要计算机技术的介入,大型计算机可以处理各种复杂的数据,这样才能保证得出的数据真实、科学与实时。
5.2遥感技术的运用
海洋工程开展施工期普及的范围之大、广度之深,大量的海洋面积所受环境的影响,要在短期内搜集到这么多的信息,仅仅依靠计算机技术是不够的,遥感技术由于它的快速性、不受空间限制性,可以对海洋环境的变化、水域面积的变化以及扩散情况进行非常精确的监测,并且可以获取各种类型的信息为海洋工程的施工带来非常重要的作用。
6结语
环境监理需要准确的环境测试数据,监理监测在环境监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海洋环境监理对海洋施工产生影响,也给海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有效的环境监理对于实现海洋监管的多元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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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基层海洋站的建设主要集中在海洋水文、气象要素的监测能力方面,缺乏基本的海洋环境监测仪器和设备。目前,北海区95%的基层海洋站不具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存在着比较大的缺陷。面对日益加重的海洋资源环境监测需求和日益频发的海洋生态灾害,现有的海洋站只能开展部分监视工作,中心站能够承担部分监测工作,海区中心承担了大部分海洋监测工作,基层监测机构受能力限制无法发挥地域优势。因此,亟须填补基层海洋站监测能力的空白,完善增强海洋站海洋监测能力,使之能够承担海洋资源环境监测和应对海洋生态灾害。
2基层海洋站缺少应急监测能力,影响北海区应急监测时效性
目前,北海区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业务由中心站和海区中心承担,应急监测队伍抵达现场的航渡时间较长等问题,成为影响应急监测时效性的重要制约因素。同时,由于中心站和海区中心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繁重,近年北海区绿潮、赤潮、水母等海洋生态灾害和溢油事故发生频率居高不下,应急监测工作对日常业务工作的冲击较大。亟须完善基层海洋站的应急监测能力,发挥其区位优势,就近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以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实现3h内海洋监测技术平台达到海洋生态灾害现场并开展工作。
3基层海洋环境监测站职能定位
3.1外业样品采集职能定位
外业样品采集是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海洋环境监测机构一般是由本单位自己完成外业样品采集。外业样品采集人力资源占用量大、耗时长、易受海况和天气影响,是影响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效率的主要环节。基层海洋站承担海洋环境监测的外业样品采集任务,能发挥各海洋站的区位优势和人员优势,由海洋站承担就近沿岸浅海的监测站点采样工作,可大幅度减轻中心站、海区中心的现场监测采样工作压力,降低监测成本,提高监测效率。由于海洋环境监测外业样品采集工作相对独立,采样操作有《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2007)和《海洋调查规范》(GB12763—2007)可依据,工作流程和技术要求明确。监测单位采用外包的形式完成海洋环境监测的样品采集工作也符合计量认证的要求。因此,基层海洋站承担其他单位的海洋环境样品采集工作在监测质量控制方面也是可行的。美国、加拿大等国有志愿者采集养殖区水样,邮寄至检测单位分析的环境监测方式。根据目前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海洋站人员、装备条件,添置采水器、采泥器、浮游生物调查网具等样品采集仪器,配备手持GPS、绞车、样品箱等采样配套器材,形成海水、沉积物、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等生态监测样品采集能力,可开展海洋环境趋势性监测、海洋功能区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管监测等业务的样品采集工作。
3.2内业样品分析及现场监测职能定位
部分海水监测指标的样品不易保存,需要进行现场分析。针对此类样品,可采用现场监测仪器和室内分析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目前多参数水质分析仪等现场监测设备在pH、溶解氧、叶绿素a、浊度等指标的监测方面技术较成熟,设备性能稳定,易于使用和保养,且仪器购置费用较低。配备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海洋站可完成pH、溶解氧、叶绿素a、浊度、盐度等水质要素的现场监测。海水硝酸盐、亚硝酸盐、铵盐、磷酸盐、硅酸盐等营养盐监测指标,《海洋监测规范》要求其样品保存时间不大于24h,而目前在线监测技术不能满足规范质量要求,需要进行现场样品分析。如果由于中心站或海区中心不在一地,则采样工作完成后当天需要样品运输和交接耗时较长。配备常规水质项目采样、预处理设备、分析仪器和多参数水质分析仪等现场监测设备,形成常规水质监测能力,满足水文气象、海水水质常规监测、资源与环境承载力监测的基本需求。近期需要具备的监测项目有海水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叶绿素a、盐度、水色和透明度等。
3.3应急监视监测职能定位
近年来,北海区赤潮、绿潮及溢油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频发,应急监测工作繁重。以2013年为例,北海区发生赤潮14次;绿潮灾害影响到山东日照、青岛、威海和烟台市沿海[3],影响海域岸线近1000km;青岛东黄输油管线发生爆燃事故,造成胶州湾溢油污染。每年北海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的应急监测都在100航次以上。大量的应急监测任务给日常监测,业务工作量已近饱和的海区中心和中心站造成较大的压力,有时不得不推迟日常监测,以完成应急监测任务。有些环境事件发生海域距海区中心或中心站较远,监测队伍抵达现场路途远,航渡时间长,降低应急反应效率。当前的海洋环境保护形势亟须基层海洋站承担起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职能。目前影响基层海洋站开展环境应急监测任务的主要限制因素有两方面:一是缺乏应急监视监测的技术设备,二是缺乏从事海洋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海洋站现有技术条件,通过配备采水器、赤潮生物采样网具和油指纹样品采集器材、样品瓶及GPS等相关配套设备,即能满足赤潮、绿潮应急观测和样品采集能力的需要。专业人员可通过短期培训和中心站技术指导等方式,解决应急监测技术人员缺乏的问题。海洋站应急监视监测能力的建设目标应是具备就近应对1个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监视任务,具备独立开展溢油、绿潮、赤潮等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监视监测的能力,为形成北海区3h应急监测圈,提升海区环境监测覆盖能力奠定基础。
3.4基层监测机构辅助监测业务职能定位
建设通用实验室,为中心站、海区中心提供通用实验分析平台,提高北海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的整体业务能力。发挥基于海洋站现有基础设施优势,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改造,打造专业化通用实验室。每个海洋站完成通用实验室改造面积不小于150m2,以满足海洋站开展监测工作的需求,并为海区中心、中心站就近开展常规项目现场样品分析提供实验条件,将海洋站实验室打造成北海区海洋环境监测现场分析的通用实验室。建设远程生物鉴定信息采集终端,配备光学显微镜和显微照相系统等相关技术器材,具备海洋生物样品鉴定信息采集录入及远程传输能力。发挥中心站、海区中心的技术优势和基层海洋站区位优势,解决目前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中生物种类鉴定的技术困难,提高北海区监测体系生物样品的鉴定能力。
4小结
【关键词】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一、开展海洋环境责任险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涉海企业如康菲公司海洋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海洋环境,危害渔业生产、海洋生态及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如渔民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开展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涉海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国际经验表明,实施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提高防范海洋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
二、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探索
海洋环境责任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责任险又有“绿色保险”之称,其定义各国不尽相同。参照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概念[1],海洋环境责任险可定义为“以企业发生海洋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一般认为,海洋环境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海洋,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当然,这种玷污和污染是有严格限制的。另外,目前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故意的、恶意的污染视为除外责任,也不涉及累积性的环境影响。
关于船舶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我国于1999年成为《〈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该议定书于2000年1月5日对我国生效。同时,2010年国家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实施办法第二条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同时要求中国籍船舶应当向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布的保险机构以及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出具的保函、信用证等其他财务保证。
关于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环境责任保险的施行情况。在国外,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的事故保险已经有一定的经验。比如,2010年4月20日发生火灾的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海地平线”这一钻井平台发生爆炸并引发大火事故。这一平台属于瑞士越洋钻探公司,由英国石油公司租赁。瑞士越洋钻探公司向英国劳合社和其他一些保险商投保了7亿美元的保单。在世界主要石油保险市场,英国劳合社占据了市场份额60%~65%[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1980年开始开办石油保险业务,第一张石油保险单承保了法国道达尔石油公司在南中国海进行的钻井作业风险。但总体而言发展远未达到期望的程度。
此外,关于陆上企业的环境责任险。2008年以来,我国江苏、湖南、云南、深圳等一些省市试点开办环境责任保险,然而实际情况是企业参保意愿薄弱、保险受益覆盖面小、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污染侵害后果。
从我国实践看,目前海洋环境责任险仅在船舶油污责任、海上石油勘探和开采责任保险方面,其涉及面十分狭窄,深度也很不够,海洋遭受的损害并不仅仅限于油污染,还有诸如工业污水排放、海洋工程、固体废物污染等,急需健全完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拓展海洋环境责任险的建议
1.推动海洋环境责任险的立法
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尽管在《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法律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所涉及,但是一部法律的个别条文显然不能支撑整个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另外,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仅是一个政策性的“指导意见”。因此,应当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保险法》中加入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条款,并进一步进行包括海洋环境在内的环境责任保险的专门立法。
2.运用行政手段,完善海洋环境责任险制度
政府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应当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政策文件或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同时,政府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对企业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监管保险公司对污染事件的赔付情况。要加紧出台有关技术指南,国家海洋局于2007年出台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这些尚不足以支撑环境损害的评估和鉴定,需要加紧出台相关的技术评定细则;要尽快出台《第三方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和《第三方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要提供专项资金支持,专家的引进、第三方海洋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机构、海洋环境损害评估机构的建立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等都需要专项资金作保障,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3.引导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
海洋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分、海洋环境事故中损害的评估,需要专家的指导和技术标准的支持。因此,一要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引进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团队,为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境损害评估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保险企业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实行差别保险费率
从我国率先展开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几个城市来看,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由于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普遍较低,不仅低于国内其他一般的商业保险,也远远低于国外的高达70%―80%的赔付率。与赔付率低不相适应的是保险费率较高,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费率最低为2.2%,最高为8.0%,而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率都在千分之几[2]。市场经济条件下,赔付率过低和保险费率高的矛盾必然造成企业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试点企业普遍经营污染危险性较大的业务,容易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这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太大。
由此,保险企业:一要拓展保险范围与项目。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可以分为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累积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相应的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也应包括这两个方面,当然,这方面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战略。另外,海洋环境责任保险项目应该有:油污责任保险、流域环境责任保险、海洋工程责任保险、海洋倾废责任保险四大块;二要实行差别保险费率,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由于所属行业的不同,企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和污染的程度都是不同的。比如石油、化工等行业就比港口行业更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而且一旦造成污染,其危害程度都比较严重。因此,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应确立“高风险、高保费、高赔付;低风险、低保费、低赔付”的原则,要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不同行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三要要避免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可实行“优惠费率”政策,对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少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享受相对较低的优惠费率;对于那些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较多的被保险人,在续保时需要承担相对较高的保险费率。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突击检查来监测被保险人安全防护设施的可靠性,及时警示被保险人的安全隐患。保险公司还可以通过对已经发现的由于故意或重大疏忽引起的保险事故拒赔保险金,以及对有此情况发生的企业拒绝承保等方式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5.建立巨灾共保机制
鉴于海洋环境责任保险的高赔付率、损害后果的巨大性、保险人利益的风险性等特殊性,政府可以出面促使我国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建立承保主体的共保机制。该机制要由保监会联合推动,设立由多家公司组成的共保体,通过分担风险,可以提高整体赔付能力。共保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实施对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承保、理赔、结算等,共同提供服务。
6.规范海洋环境责任险的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环境责任险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强制保险的制度;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三是以英国和法国为代表的自愿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3]。考虑我国海洋污染状况,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层次性地操作。首先是污染严重、生态损害风险较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如滨海化工、石油、印染、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大规模的海岸工程等。而对环境的危害呈现出渐进的、持续危害的企业的承保机构,可采取美国式的专门保险机构,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其次是污染严重、规模不大的企业适用强制责任保险。因为这些企业规模不大,技术和设备方面又缺乏足够的安全保障,很容易造成疏忽和意外,而一旦发生事故,囿于其财力,无法独自承担损害后果。第三是其他污染较轻的企业适用任意责任保险,如餐饮、娱乐、商业等行业。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在对受害第三人的保障力度上明显地弱于强制责任保险模式,但是,这种模式比较自由和宽松,对国家的依靠力也比较小,可以由商业性保险公司承保,由其自由决定一些除外责任和保险费率,体现一种市场化运作。
四、结语
作为海洋环境损害赔偿的“第二道重要救济防线”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其独特的优势,虽然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走过一些历程,总体水平不高,但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积极的有益尝试。我国应当在综合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
[2]郑冬梅,海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边界与运行机制,保险研究,2007(9):22-25
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防治
1引言
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样品包含海水、生物体、沉积物等,组成复杂,检测项目多。在样品的分析检测过程中,会大量使用化学药品,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化学反应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其在监测海洋环境状况的同时,本身也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污染源。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实验室的污染问题备受关注。本文分析了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的主要污染来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2污染来源及危害
2.1废液污染
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废液分为三类,即实验原废液、一般实验废水、生活废水,来源于多余的样品、标准曲线及样品分析残液、失效的贮藏液和洗液、大量的洗涤水等。几乎所有的常规分析项目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废液污染问题。这些废液成分复杂,包括最常见的有机物、强酸碱废液、重金属离子和有害微生物及相对少见的氰化物、细菌、药残等[1]。目前,我国部分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未具备良好的废液处理条件,甚至有直接排放的现象,对环境造成污染。
2.2废气污染
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废气主要集中在样品试剂、分析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物、有机溶剂的挥发及标气的泄漏等。室内空气污染物的种类较多,成分复杂,排放具间歇性,主要有有机气体和无机气体两大类,如酸雾、甲烷、正己烷、乙醚、卤化氢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若直接排放到大气当中,会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危害。
2.3固体废弃物污染
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来自多余样品、分析产物、残留失效的化学试剂、消耗或破损的实验用品等。这些固体废物成分复杂,涵盖各类化学、生物污染物,尤其是不少过期失效的化学试剂,处理稍有不慎,即容易危害土壤以及地下水环境,导致较严重的污染事故。
3防治措施
3.1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为了降低实验室对环境的污染,应把实验室环境保护系统纳入实验室设计与建设中,使之成为实验室建设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而有利于贯彻落实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2]。建设废水处理系统,一般实验废水和生活废水应综合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生物接触氧化等工艺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建设实验室废气处理系统,具体根据实验室废气的特点来选择处理方法,如建设酸雾净化塔,采用湿法处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气,建设活性炭吸附装置,采用干法处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机气体。建设专门分类存放点,用于贮存、管理固体废弃物。
3.2妥善收集、贮存、处置实验室废弃化学品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原废液、固体及可收集的气体等废弃化学品应遵循科学的收集技术规范[3]。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分为无机浓酸溶液及其相关化合物、有机酸、有机碱、自燃物质、遇水反应的物质等19类。执行废弃化学品分类的人员应熟悉其物理、化学、毒害等特性,并做好分类。实验室应在合适位置明示《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分类表》,以方便相关操作人员正确分类识别和弃置废弃化学品,并做好标识。如需对废弃化学品进行混合收集,收集前应明确其成分,以确保它们之间的相容性,使当两种以上废弃化学品混合,或与收集容器、材料接触时不会发生放热、着火、爆炸、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等反应。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做好个体防护。盛装废弃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张贴规范的标签,贮存设施或区域应设立醒目的警告标志。若无妥善处理的技术设施,应将废弃化学品收集交给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经营者进行转运、处理处置,对不明废弃化学品不得擅自处理,严禁擅自倾倒、排放或交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
3.3推行清洁实验
将清洁生产的先进理念引入实验室检验检测过程中,以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实现实验室废弃物减量化,以期减少对环境的风险。一般一个项目的检测方法有多种,在保证监测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减少和调整化学药品的用量,选择污染较小的分析方法,优先选择无毒害、无污染或低毒害、低污染的试剂,保证好用药的顺序,对于其中即将过期的一些化学试剂,必须优先使用。积极采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技术和仪器设备,替代传统的化学试剂法,减少化学试剂的用量[4]。在满足检测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采样,控制多余样品的废弃量。
3.4强化监管力度
将实验室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实验室管体体系,形成《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文件》和制度,将该项工作贯穿实验室整个管理过程,以对检测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处理进行控制,保障实验室安全、卫生、整洁有序,保证废弃物处理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对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要详细记录,废弃物处理过程要填写设计好的《实验室废弃物处理记录表》,做好台账,使每批废弃物从产生、收集、转运、处置情况可追溯。
3.5提高环保意识,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
应使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自己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践行者,不是环境的破坏者的意识,在工作中自觉地按相关规定适量取用药品和试剂,规范操作,不随意倾倒实验废液,不随意丢弃固体废弃物,及时妥善的处置好实验废弃物,养成良好的实验作风和工作习惯。充分考虑实验室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是否实现了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否对环境的危害降到最低,杜绝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结语
海洋环境监测实验室作为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技术支撑机构,其不应该反而成为一个典型的环境污染源。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好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污染,减排控污,最大限度的减小对环境的破坏,是其贯穿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廖京勇.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分析及防治探讨[J].广东化工,2015(42):194~195.
[2]黄家声,谭锦春.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指南[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102~105.
[3]GB/T31190-2014.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S].
基础上提出了安全监管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以期对威海辖区乃至全国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提供借鉴和指导,助推
船舶修造企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目标。
关键词:船舶修造业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近年来,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业快速发展,企业生产能力大幅提升,仅2012年新造船舶65艘,给地方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但是辖区部分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如何加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船舶修造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一项重要课题。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特点及主要问题
一是试航船舶多。2012年威海辖区试航船舶93艘次,试航类航行警告量占山东海事局的75%,试航船载运总人数达4850余人次,平均每艘试航船载人52人,最多时达80余人。
二是安全风险度高。辖区成山头水域是我国北方重要的海上交通要道,是船舶进出渤海及黄海北部各港口的必经之路,每年威海辖区过境船舶12万余艘次,渔船50万余艘次,海上客运船舶流量大,年运送旅客750余万人次,对试航船舶安全影响很大。威海辖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气象条件恶劣,冬季大风、春季大雾、夏季台风对海上试航船舶航行安全影响巨大。
三是环境敏感度高。威海市在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中大力推进双岛湾、文登南海、乳山银滩等涉海旅游区建设,水上运动项目逐渐趋向多样化、规模化,滨海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发展方兴未艾。海上体育赛事频繁,滨海休闲旅游及体育运动游艇等新兴产业发展迅猛。同时,威海市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生态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敏感资源不受船舶修造企业及试航船舶污染的任务十分艰巨。
近年来,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企业及试航船舶违章行为和险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存在在以下9个问题:一是无许可证件、超许可范围、违规从事船舶试航影响通航安全。二是试航船舶不按要求配备船员、船员证书不齐、船员不适任、或无证书上岗违章航行操作。三是试航船舶未按设计规定配置救生设备设施、缆绳等安全设施或救生设备和救生属具不满足适航要求。四是试航船舶载人超载、非法上下人员。五是船舶修造企业未编制试航船舶海上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演练。六是试航人员航前安全教育机制不健全、培训不到位,瞒报、谎报船载人数,船舶动态报告不及时,违章指挥,违反航行、安全作业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七是违反防污染管理条例规定违章排放污油水,应急装备、溢油器材不健全。八是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九是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重点任务
针对威海辖区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海事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严格落实修造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海事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建立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强化船舶修造企业责任制落实。严格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健全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一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有关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将试航船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管理,确保试航船舶安全技术状况、配员、载人满足要求。二是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试航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和教育。三是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责任,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注重岗位和制度的日常落实,做到从业人员适任、生产作业安全。四是督促企业落实保护海洋环境的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督促修造船企业应制定安全运营与防治污染管理制度,编制有关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切实提高船舶污染应急处置能力。
强化安全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大推行修造船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力度,进一步提高修造船企业规范化安全管理水平。二是严格试航船舶各项审批工作程序和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三是严格执行试航项目的审批条件,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航行安全得不到保障的船舶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试航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四是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审批工作程序和标准落到实处。
强化事故预防。一是认真分析影响试航船舶安全的主要因素,特别是大风、大雾,通航环境、沿海公共航路、客运航线多、海洋资源多,养殖密布、渔汛季节渔船众多等因素,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强化辖区内修造船企业参与试航人员的海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应急知识和应变能力。三是全面落实《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标准,积极构建辖区船舶修造企业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四是强化船舶修造企业预警预防措施落实,健全试航船舶海上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海上应急演练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按照滚动式安全隐患排查机制的要求,结合影响试航船舶海上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突出船舶、船员、修造企业和通航环境等重点环节,深入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一是加强修造企业和试航船舶隐患排查,加大对船舶机修造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减少违法行为生存空间。二是加强通航水域安全隐患排查。积极开展海上巡航执法行动,严格排查责任海区的海产养殖、定置网具情况以及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辖区非法养殖清除工作。三是加强对试航船舶的动态预控和通航秩序管理,督促修造企业、码头经营人整改安全隐患,优化通航环境。
强化安全监管。海事部门要坚持关口前移,严格源头管理,加强日常安全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安全生产的每一个关键环节。一是强化船舶动态报告制度,加强现场巡航力度,发挥“三巡”模式优势,加强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舶、试航船舶等动态监控。二是严格落实试航制度规定,准确把握试航船舶的船况、船员、载人等监管重点,细化关键环节监管措施。三是加强试航船舶管理,规范船舶试航申请、办证、审核;四是认真做好海事执法人员走访修造船企业工作,现场为企业提供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应急救援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和船舶落实安全责任、治理安全隐患。五是严厉打击在试航期间擅自上下人员行为。六是加大船舶防污工作力度,提高船舶油污应急处置能力。七是加强督促检查和行政执法,强化修造船企业有效监管。督促企业对其试航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救生属具等试航关键环节进行把关,加强修造企业发生安全与防污染重大事项报告制管理,不断提高修造企业安全效益意识。
强化事故处理及问责。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加强事故调查工作,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彻底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建议。加大海事调查公开工作力度,完善安全管理建议落实机制。建立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海上交通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发生的特点规律,找出共性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出举一反三的改进措施,汲取教训,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为切实做好辖区船舶修造企业海上安全监管,既要坚持认真履职、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安全发展的原则,又要落实安全监管保障措施,推动建立船舶修造船企业海上安全管理体系。
基层基础保障。将修造船企业安全监管与基层海事处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大力提升基层综合管理水平。一是海事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监管责任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二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文化保障。一是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教育、警示教育和应急避险教育,提升安全文化建设水平。二是宣传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典型经验,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大力营造社会关注安全、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安全科技保障。加大科学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力度,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效能。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海事执法力量、执法手段和执法装备建设,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推进科学监管综合信息平台管理运行;二是加强动态监管与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网格监管与服务机制,加强对试航船舶实施跟踪监控。强化网格管理,完善“三巡”机制,强化对重点区域和试航船舶的“三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违章及其他异常情况,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三是加强VTS“四型海事”品牌建设,以科技信息化带动监管现代化,强化海上动态监管,提供助航和信息化服务。
应急救援保障。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一是推进应急预案进船舶修造企业,宣贯《威海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修造船企业编制有关搜救应急、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在应急管理和处置的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论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实质是海洋监察管理。近几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类在开发海洋、利用海洋的经济活动中对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为保证海洋这个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平衡发展,保证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减小污染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海洋有关监察执法部门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方面的问题。为此,笔者在分析我国近年来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法制化建设的角度提出了我国海洋监察管理的思路与对策。
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三大问题。而海洋占地球面积70%以上,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开发潜力,将是人类未来安置就业的重要场所及工业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为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这一点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解决人类当前面临的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有效途径就在海洋。然而海洋开发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事业,它不仅涉及国家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就国内也涉及许多行业、学科和部门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协调和处理开发利用者之间的利害冲突,协调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达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正常、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拟从法制化的视角谈我国近年来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对策。
一、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的内涵界定
海洋监察管理是适应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执法职能,属于行政监督检查范畴,承担着海洋执法和护法的双重任务。具体而言,海洋监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经授权的国家和地方海洋监察部门,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现行的各种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等的贯彻实施进行的监督管理,并对海上作业的违法性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是指国家海洋监察总队及其监察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护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而且还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1](p189)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监察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高,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我国海洋监察管理部门隶属于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监察管理职能,建立了中国海洋监察总队,并在北海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设立了三个海区总队,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监察总队,以形成一体化的海洋监察执法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它海上执法工作。
海洋监察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区别。由现阶段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规模和性质、海洋科技发展的水平以及国家现行的海洋法律制度与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等因素决定了海洋监察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是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的综合运用,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监察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具有与工作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包括海洋水文气象、海洋生物、化学、地质知识及海洋应用技术知识等。
⒉广泛性和综合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和多部门的活动,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涉及权益、资源、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涉及到许多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海上活动。海洋监察管理具有多部门、多行业性的特点,是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基础上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渔政、港监、海上治安等部门都是我国海上执法部门,各部门的海洋监察也要互相协调、支援,共同维护国家海洋法律法规的尊严。
⒊复杂性和艰巨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国管辖的海域除渤海是内海外,其他海区均存在着与邻国之间划分海域疆界和岛屿归属等涉及国家主权权益等问题。我国的海洋法制化建设尚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受现有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和现行海洋管理体制的制约,一些相关海洋的部门法在管辖权限以及涉及本部门利益的一些规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处,增添了海洋监察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另外,海洋监察管理中的主体性工作是对管理的海域实行监视、监督检查,主要活动区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环境的恶劣、工作环境的多变,生活环境的艰苦,更加突出了执法的艰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无边的特点决定了海洋执法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执法的特殊性,需要拥有飞机、船舶、舰艇等执法装备进行监视、巡航。通过巡航监视、登检倾废船、石油平台和组织专群结合的监视网等,监视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及时发现违规责任者和其他海洋突发性事件,并随时掌握时间的发展动态。
二、海洋监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海洋监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从海洋监察管理的法律依据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情况和海洋环境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是今后地方海洋监察管理的重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法律、三条例、两规定、一办法”。“两法律”指《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条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两规定”是指《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一办法”是指《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监察管理的内容有:监视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及时发现违规责任者和其他海洋突发事件,并随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动态,当发现有侵权和违规事件时,要及时进行现场执法,制止侵权、违规行为的继续,必要时依法强制执行。对侵权或违规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资源损害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详尽的调查取证。具体内容如下:
⒈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工作。我国有18000多公里大陆海岸线,内海、领海面积辽阔。在其范围内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间带,有6500多个可依托的海岛,15米等深线以内海域面积约123800平方公里。[2](p100)这些数字表明了我国海域资源丰富,开发选择性大,区位优势显著。目前,我国许多海洋经济活动都是通过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间实现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养殖和旅游等。对沿海地区海洋产业兴起过程中出现的围、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运用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和管理,并协调其与传统盐业、养殖用海之间的争海矛盾。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属审批制度、海洋功能区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三项基本制度,对海域使用进行立法和规划,规范了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使海洋监察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有了法律依据。
⒉开展以保护海洋环境为目的的环境执法工作。海洋环境作为整个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体、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气和受到海洋直接影响的沿岸区域和河口区域等。[3](p146)海洋环境的好坏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能否得以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取决于海洋的水质和生长的环境,同时又决定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为保护人类的蓝色国土,保障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稳步、有序、健康发展,我国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倾废等五个方面入手,对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环境受到损害的诸多目标进行监视,严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损害我国海域的行为,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⒊开展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使命的执法工作。所谓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等。我国海洋监察部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有关法律和我国外交政策,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使命,强化国家对管辖海域的监管,发现和坚决制止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违法行为。
⒋开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资源为目的的监视执法工作。海洋资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种自然资源的总称,一般可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能源、海水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旅游资源等,[4](p147)目前,我国海洋监察部门对海洋资源管理的监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海域有偿使用和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监视,对其他行业管理的资源开况进行监督。通过对我国管辖海域的监视,保证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资源得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的永续利用。
⒌承担海上应急任务。应急性体现在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上。所谓海监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在正常海洋实践活动中发生的还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突发或偶发的,海监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5](p144)中国海监队伍承担的应急任务主要有应对海上溢油事故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突发事件。中国海监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设在中国海监总队,拥有具备先进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功能的硬件平台,能够为远程决策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中国海监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和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应急机制。调查取证技术支撑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三、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现代海洋监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监察”,即海洋监察部门的一切监察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而为,受法律约束。其内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因此,要实现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其次,要有执法中必要的武装、设备;再次,还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持和高素质人才组成的海监执法队伍。
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现状还不令人乐观,执法管理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每况愈下地影响我国的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下面就以中国海监南海总队第八支队为例(2005年实地调研),浅析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执法管理中现存的主要问题:
⒈执法实践中缺乏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的支持。虽然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的推进却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为海洋环境是个大的生态系统,在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上,既要考虑法律之间内部关系的层次性,即由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到生态要素的个别保护,如,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同时又要考虑法律之间内部关系的区域性。我国海洋资源十分丰富,各个海域的资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权属不明确。如果在海域资源保护问题上没有法律依据的话,就会引起地域之间的冲突和争端,如,黄海、渤海海域周边复杂的关系,需要有保护区域的法律出台。尤其是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岸带区域的海洋生态及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应该引起重视。另外,我国立法上对行政区划海域和自然保护区海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这也给执法部门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
⒉执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五龙闹海、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的尴尬局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当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同时,缺乏海陆约束机制和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也是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状况持续恶化的主要原因。由于体制上的综合管理约束,难以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一致,因此,随着海洋资源和环境开发利用的规模的扩大,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和行业之间的矛盾不断发生,原有以部门为主的分散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在分散的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高层次的海洋综合管理,运用政策、法律、协调等方式,理顺开发部门之间、开发与资源之间、开发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达到既保证海洋开发利用的发展,又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够成为人类持续利用的未来领域。[7](p117)
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分离出来,自然过渡和转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进而进行侦查、追诉并最终汇入刑事审判的机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环境犯罪案件的来源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门无权第一时间介入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案件来源必须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国务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目前,我国海关、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权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都部分涉及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产资源与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这些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很多已经列入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章节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继提出了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单独或联合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但目前,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还未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因此,尽管海洋部门查处了不少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至今没有相关的移交程序。
⒋执法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由于执法经费的不足,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据实地调查,国家海监大队南海分局第8支队反映,现阶段他们由于经费严重不足,每个月只通海路执法一次,时间约为一周。这种长时间的间断监视现状,让违法作业者有机可乘,对我们有效地打击海上违法作业行为很不利。经费不足也造成了海上执法监控设备的陈旧和欠缺。据南海分局第8支队反映,由于执法船龄较长,航速慢,抗风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监控设备的落后,阻滞了执法人员打击违法行为。
⒌执法人员较少和综合执法技能不足。由于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制约,没有金费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没有条件得到提高,这对执法质量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对海监执法队伍本身建设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执法队伍,其自身的专业素质也必须是高素质的。
⒍用海作业单位的依法用海意识仍需提高。由于国民用海意识观念陈旧、《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单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观念,使不依法申请许可和有偿使用海域的问题依然突出,所以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相关的法律认识。
四、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的思路及对策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全球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对此制定的长远目标,笔者对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监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设思路:
⒈强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构建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监察管理的必然趋势。目前,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继出台,但是我们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中还应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区域和海岸带海域区域的法律保护,同时建立、健全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础上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规体系,加大地方立法进程,逐步构建完善的、符合当地海域使用实际情况的法规体系,为加强海洋管理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再则,应增加生物多样性和其他海洋生态要素的法律保护规定,在管理体制上把行政区划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规划为统一的整体,以便行使统一的管理权限。
⒉明确海洋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海洋环境状况是衡量区域环境与发展的尺度,这决定了沿海地区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海洋环境目标体系的实现程度。海洋环境处于特殊的地理空间而不同于陆地环境系统,海洋功能的复合性使海洋环境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多种功能和资源利用间的冲突与权衡。海洋环境与资源处于同一个水体中,海洋环境管理需要考虑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对环境的要求和对资源的需求,在社会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历史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形成有利于海洋开发利用、有利于区域环境的总体控制、有利于海洋环境持续发展的综合管理体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海洋环境保护需实现从原则规定向具体规定转变。中国海监近几年的“海盾”行动,每年都要查处一大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仅2006年就查处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无一例外都只是进行了行政处罚。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以及海洋环境质量的日渐恶化,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因此要逐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海洋环境保护实现从原则规定和定性到具体规定和定量的转变。尽快研究并制订诸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之类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各地应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协调各海洋行业在海洋开发中的关系,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二是组织编写好海域使用开发规划和海洋产业发展规划。三是要真正实施重大海域使用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四是全面实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审制度。六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的衔接。
⒋加大海洋执法经费投入力度,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监察硬件方面的实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加强海洋执法设施建设,建造独立的海洋监察船,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购买急需的海水监测化验设备,以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水质监测的需要;配备摄像机和手提电脑,确保现场取证并建立完整的监察数据和档案。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公安、边防密切配合,组成联合执法体系,加大海陆联合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等非法用海行为,维护良好的海洋开发秩序。
⒌提高海监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没有一支高质量的海洋执法队伍,海洋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海洋监察员是海洋执法监察的一线战士,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海监工作的成败。因此,在海监队伍建设方面,应严格按标准进人,做到宁缺毋滥,选用一些文化层次较高,懂业务的人才,调整海监队伍的知识结构。同时加强培训,通过不断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战斗力。坚持监察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不断提高海洋监察员的法律水平、业务能力。
⒍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国土的宣传。国家和社会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海洋保护和管理工作。大力开展海洋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关心、了解和认识海洋,形成爱护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养护海洋的社会氛围,认识到海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强化和顺利开展的社会基础。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对大案要案的重点查处,提高违法用海行为的曝光率,予改变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识。合理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和多种媒介宣传,普及海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海洋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沿海地区公众参与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使之成为保护海洋的有生力量。[9]
总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源环境管理工作。作为依法管理海洋监察的职能机构和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从事执法活动的主体,我们要准确定位管理职责,明确分工,探索统一、高效的海洋管理运行机制,树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监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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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范志杰,周永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展望[M].海洋出版社,1999.
[8]刘惠荣,高威,杨益松.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探讨[J].法制论丛,2006,21(3).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制度缺失;防治制度
1引言
目前杭州湾水质是全国12个主要河口、海湾中最差的一个。受到污染的水质影响了沿岸地区的工农业供水数量和质量,降低了生物多样性,对杭州湾的航道资源、滩涂资源、旅游资源以及潮汐能资源也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为减少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对沿岸地区的负面影响,保护海域水环境,制定一套合理可行综合的海域污染防治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状况
杭州湾地处浙江省北部,上海市南部,东临舟山群岛,西有钱塘江、曹娥江等注入。其沿岸的杭州、宁波、绍兴、嘉兴4市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扩大,两岸陆源污染不断加剧。而大面积的湿地围垦,使得有着特殊喇叭状地形水文特征的杭州湾对陆源污染物的自净功能大大退化。
2001年以来,杭州湾水质整体劣于国家海水标准中第四类海水标准。海水富营养化严重,水质较差。其主要污染因子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其中,威胁最大的是无机氮。杭州湾水污染还呈现近岸海水污染重于离岸,内湾污染重于外湾的特征。据2009年《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显示,重点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等级处于极差和差的比例分别达到4.7%和25%,较我国其他主要海湾河口,杭州湾位居最差之列。
3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失灵及原因
3.1水污染治理的政策及其失灵表现
目前,杭州湾沿岸各地为治理跨界海域水污染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一是按排污现状每年削减一定比例进行任务分配和污染物总量控制。二是建立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政策,对于没有报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报批立项。三是自2008年9月1日起浙江省施行《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以此加强河流交接断面的水质监测和保护管理。四是启动并实施了《2010 年“浙海网”工作计划》和《2010 年“浙海网”数据共享计划》,初步构建 “浙海网”数据共享技术平台,推进海洋环境监测与观测信息共享政策。五是出台《杭州湾海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规定了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具体方式。
但这些实施办法很多都处于探索阶段。例如杭州湾海域中的嘉兴市,作为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先行者,于2007年开设了国内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但这个实践处在让原先零散的、个别的排污权交易向制度化、规模化转变的初期阶段。其他地区虽有排污权交易的实例,不过都是在环保局撮合下,企业间点对点的交易,因而缺乏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平台。
3.2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
3.2.1跨区域合作制度不健全
杭州湾沿岸城市中,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是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上海为直辖市。在水污染治理的协调和组织方面,各种研究大多要考虑各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问题。政府官员以短期的GDP为升迁考核标准,因而忽视治理水污染。在行政区划主导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下,各城市对流域内水资源的利用,往往只考虑本地的经济发展,而不考虑整个流域对水资源的利用情况。在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领域,两岸五城市并未形成有效的水污染防治海陆统筹制度,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两省市五城市的杭州湾水污染防治管理机构。
3.2.2部门协调管理问题难度大
在部门协调方面,杭州湾水环境管理制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明、机构薄弱等多个问题。虽然浙江省设有海洋渔业局、环保厅、钱塘江管理局、海事局等多个行政机关来管理杭州湾水环境,但部门之间缺乏联合工作机制,且真正具有行动力的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排放标准的动力和机制。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难下海,许多跨部门海洋环境问题难以及时解决。从市级部门来看,杭州湾沿岸五城市各自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到不同部门,这些部门大多缺乏海洋环境专业人才,每年的海洋环境公报是有偿委托宁波一家专业部门完成的,这样的机构设置无法担当起杭州湾及钱塘江河口环境管理的重任。
3.2.3海域污染物评价指标缺乏
各地对水污染排放没有形成完整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于浙江省沿海城市的城市化推进速度不断增加及农业集约化生产的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增加。而尾水排海标准低于排河标准实际上市诱导了各地在杭州湾岸边增设污水处理厂。目前使用的《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是1998年实施的国家标准,缺乏对有毒有机物等特殊污染物的评价指标及标准。“十一五”期间,浙江省将化学需氧量作为杭州湾陆源污染物的监管和考核重点,而忽视杭州湾地区主要的污染物氮和磷,导致杭州湾水环境治理中的事倍功半。另一方面,近岸海域生态没有一个完整的综合评价体系,目前的监测体系只反映不同要素质量状况,不能科学地表述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总体质量。
3.2.4监管力度不足
一方面,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应急能力不足。杭州湾监测站点和监测项目偏少,缺乏对重点污染源排放状况的在线监测,更缺乏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能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仍处空白,难以反映杭州湾不同海域的环境质量和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我国没有赋予公众监督治理水污染的各种权利和途径,没有形成水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形成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环境诉讼制度,去限制政府或企业对于水环境的不当行为。
4以波罗的海为例的经验借鉴
波罗的海位于欧洲北部,海岸线曲折,与外海的通道又浅又窄,属于欧洲北部的内海。二战后,随着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城市规模扩张,加上波罗的海水体交换缓慢,大片的海底区域没有生命迹象。氮负荷过大被认为是波罗的海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这也最终造成其近岸海域基本没有纳污容量,生态环境极其恶劣。
波罗的海与9个国家接壤,这些国家对波罗的海水体的富营养化都有责任。一个国家单方面的努力不足以减少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这意味着,有效和高效的氮还原需要他们联合行动。针对上述情况,1974年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在欧盟领导下,签署了《赫尔辛基公约》,该公约是针对陆域污染源制定的第一个区域性条约。到20世纪80年代后,波罗的海水质和生态环境逐渐得以改善。波罗的海的水污染治理是跨国合作治理海域污染的典型,其主要经验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4.1制定区域性条约,预防跨界损害
保护跨界水资源首先意味着跨界地区需要履行预防损害的义务,而不是事后对损害进行赔偿、补救的义务。因为在造成损害之后再补偿,往往无法恢复之前的状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最重要的预防措施,它结合了预防原则和预防环境损害原则,也考虑到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步骤,监测也是防止、减轻损害的关键步骤。1974年波罗的海国家签署的《赫尔辛基公约》联系了近20个不同的科学或行政团体处理波罗的海事务,如国际海洋研究协会、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经济互助会等,以及若干个双边和多边的机构。根据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沿岸国应当制订和实施监测跨界水体环境,包括洪水和跨界影响的联合方案,并制订和实施有关监测方案、测量程序等的统一标准。
4.2加强援助与合作,控制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长期污染问题,与波罗的海接壤的国家限制污染物的跨国流动,通过支持北欧环境金融公司(NEFCO)建设,由该公司通过市场交易行为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收费,同时对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税收刺激。各政府通过立法规定了不同类型企业和设备的最大污染物允许排放标准,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同时加强农业面源治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在污水处理厂中配套建设污泥处理、沼气发电装置,既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又避免了污泥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5基于制度创新视角的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度
针对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污染的制度成因,借鉴波罗的海水污染防治的理论与实践经验,从改进型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全方位水污染综合调控制度、排污权交易创新制度3方面设计杭州湾海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新制度。
5.1改进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中国现行有关水污染的标准制定参照了欧美20世纪的排放标准,以控制排放浓度为主,难以适应总量控制的要求。如果按照排放标准进行浓度控制,而不考虑水体纳污能力,即使达标排放,水污染程度也会加重。因此,对允许在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排放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进行核定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
实施改进型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要求以地处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的五城市污染物排放量达标为控制目标,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作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明确污染控制重点海域的功能定位,调查沿岸地区污染物排放量,掌握跨界海域的环境容量。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五城市各排污单位。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量仍不能达到规定的区域,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超出容量部分的进行削减或通过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同时,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5.2完善源头减排管理制度
影响海洋环境的污染物和营养物质很大一部分来自陆源,加快制定完善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兼顾海源污染控制的减排政策。首先,按照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要求,根据水体功能的水质要求及其自净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污染物入河总量,并倒推至排污口,采取相应削减措施。
从源头上控制水污染,严格环境准入。按照空间、总量、项目“三位一体”和专家评审、公众评议“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严守生态红线,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根据水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重新规划生产力布局。同时规定,凡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014年11月绿色科技第11期5.3健全末端治理监管制度
制定与完善末端治理监管制度,按照海陆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水质自动监测技术实现水质的实时和远程监测,监督总量控制制度落实情况、排放达标情况,及时预警重大水质污染事故。提升海陆统筹环境综合监测能力,保护杭州湾海域环境质量。
统一污染物排海标准与排内河标准。控制重点污染物氨氮和总磷,纠正因污水排海标准低于内河而产生的沿岸污水处理厂增设过多的趋势。严格限制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工业废水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采取更高的排污标准。同时,设立执法监督小组赴各地监督,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检查等形式,坚决依法打击、公开曝光和处罚环境违法行为。
优化杭州湾两岸入海排污口布局。首先,全面排查入海排污口数量,掌握入海排污口情况。根据海洋功能区划调整、取缔,重新设置入海排污口。其次,优化整个海湾尤其是跨区域入海的排污口布局,着重推进杭州湾沿岸5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同时,加强对入海口已有湿地的保护,增强河口湿地的清污能力。
5.4创新排污权交易制度
目前,杭州湾沿岸跨界海域水环境污染严重。水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水排污权的二次分配手段,发展空间巨大。杭州湾沿岸5城市应加强交流合作,建立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市场原则公开交易水权。同时,建立各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广域网,形成排污权交易信息平台和可供网上查询的信息网站,及时提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也要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价款结算服务。沿岸各市应确立跨城市交易的价格比例机制。政府部门采取激励机制以促使买卖双方参与交易,引导成立各类中介组织并激发其作用,以此降低交易费用,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交易。
为了解决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应要求新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向现存的企业购买污染物削减信用,新企业购买污染物削减信用的资金可以用来治理现存企业的污染。其次,允许将一个工厂内部的多个排放点或者一个公司下属的多个工厂看作一个整体,允许一些排放点增加排放,而另一些排放点则要更多地削减排放量,这样,排放量从整体看是减少的。最后,应建立银行储存制度以避免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污染物削减信用可以存入经认可的银行,银行方面负责之后的储存、使用和流通。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环境公报(2009~2013)[R].杭州: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2013.
[2] 嘉兴市环境保护局.嘉兴市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R].嘉兴:嘉兴市环境保护局,2011.
[3] 施祖麟,毕亮亮.我国跨行政区河流域水污染治理管理机制的研究――以江浙边界水污染治理为例[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