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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中,“食品安全”最初被定义为食品供给数量安全,即食品数量需要保持在能够满足任何人在任何时间能够购买并得以支付来维持生命和健康的水平。随着世界粮食产量的增加,粮食产量已经基本能够满足人类生存需求。因此,食品安全的定义也逐步由供给数量安全转为质量卫生安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96年的定义,食品“质量安全”是“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结合众多学者对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和理解,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内涵基本形成共识,即食品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存在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身体的隐患。
目前,食源性疾病在世界范围内是引发疾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美国疾病防控中心(CDC)2013年统计的数据,每年由于食物质量安全不达标或不卫生致病的美国人大约有4,800万人(约6个美国人中有1人),128,000人住院,3,000人死亡。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在各个国家频发。2008年,中国“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造成6名婴儿死亡,294,000婴儿及儿童患病;同年,美国花生公司被涉及到一起沙门氏菌事件,导致9人死亡,637人住院治疗并有上千例疑似患者;2011年,德国“毒豆芽”事件导致37人因感染大肠杆菌死亡,3,000人患病;2013年欧盟国家发生的震惊消费者的“马肉事件”也促使政府来寻求更强的执行力来打击食物掺假。面对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以及政府的监管产生了不满意、不信任的消极情绪。政府作为食品安全最主要的监管主体,除了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要建立有效有序的监管体系来保证食品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依法运行。本文将通过对中国及欧盟以政府为主体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体系的比较分析,找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二、中国及英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比较
(一)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具有欧盟及国家两个层级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欧盟的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DG SANCO)以及欧盟食品兽医办公室(FVO);英国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及英国食品标准局(FSA)。欧盟各个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各司其职。欧洲食品安全局作为当前世界先进的科学技术平台,主要负责对食品供应链中存在的食品安全进行风险评估及信息传递,并对欧盟委员会及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法规提供科学建议;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总司主要负责监管欧盟法律中关于食品和产品安全、消费者权利及公共卫生的条款的实施,并提出建议来支持欧盟的相关行动;欧盟食品兽医办公室则是确保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及动物福利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和执行。在欧盟的统一指导下,英国政府根据欧盟食品安全法的最高标准调整其监管机构,将食品安全监管集中于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及英国食品标准局进行统筹监控。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主要负责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的相关政策与法规;英国食品标准局协助食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并与当地政府一起加强食品安全法规的执行。
(二)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相较于欧盟国家相对统一的监管模式,我国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各个部门根据“分工负责各自职能,互相监督协作”的原则,以国家级检验监管机构为领导,省级和部门检验监管机构为主体,市、县级监管机构为补充,对我国食品供应链进行“由餐桌到农田”的多部门分段监管。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各个部门分别负责监管一个供应链环节。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消费领域包括食堂及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监督;卫生部主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此外,除了上述各个机构的横向监管,各个部门还分别具有不同形式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权力分配,在省、市、县各级分别设有相应的延伸机构。
三、 中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上文对英国及中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各机构职能的考察比较得出,尽管我国建立的食品安全机构体系相比较看似更完整,有更多的部门来负责食品供应链中不同领域的监督管理,但是在实施中,机构设置的复杂性也给工作效率带来了一些问题。
我国机构设置存在的最主要问题,首先,由于监管单位、层级关系及地域监管的原因,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现象,不仅会影响各个机构监督执法的权威性,而且当食品安全问题出现后,各个单位机构会互相推诿责任,在执法过程中由于监管权的重叠或模糊不清产生矛盾和冲突。尽管我国设置了卫生部作为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的机构,但是在层级上卫生部与农业部等部门同属于正部级,因此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困难仍然存在。根据欧盟的经验,建立一个跨部门的全国统一的食品管理机构,来组织协调整个食品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管理,是保证我国整个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序运转的首要任务。
其次,除了缺乏权威性的组织协调机构,在监管权力分配方面,我国各个部门存在着横向及纵向的权力配置不统一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的纵向延伸包括分级管理、半垂直管理和混合管理三种形式。各监管部门之间管理体制不一致,不仅使各省级以下地方监管部门的统一执法增加了难度,同时,由于一些地方特别是偏远地区,基层部门的人事和财政等措施受地方政府支配,导致这些基层部门缺乏足够的经费和人力。而一些食品企业同时作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柱,监管部门很容易受到政府及其他地方利益的干扰,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放纵态度。因此,建立统一的层级制度,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和信息交流,有利于全国范围内食品安全管理活动的有效进行。
我国《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监管是行政主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行政行为之一,食品安全监管也就是说是政府行政机构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实施行政行为,对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直接管理与控制。由此,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可以总结为,行政主体为保障市场中食品安全,以法律为根据,对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一系列环节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的监管模式。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现状
(一)监管模式改革,成效有待提高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定,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模式,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监管部门各不相同。我国近几年食品安全质量监管的实践证明,此监管模式并没有把食品的各环节衔接起来,社会上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同时由于缺乏统一实权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以及部门利益化的影响,监管责任难以落实。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次机构改革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由多元执法变为集中监管,以实现统一有效监管,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模式的整体效能。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改革,有了更加集中的监管模式,最重要的还是执行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将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落实到实处,做好食品生产流通每个环节的监管工作
(二)监管力度尚待提高,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形成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模式,理论上该监管模式涵盖了监管各环节各领域,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层出不穷。不仅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更重要的是监管力度不到位,没有将监管真正落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南方周末等多家媒体联合调查的《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报告》中指出,我国2011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多达几十起,涉及食品的各个领域。2012年,古井贡酒“勾兑门”、健康元地沟油事件、立顿“毒茶”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曝光。2013年食品安全仍然是一个关乎社会民生的重大问题,广州大米监测出汞超标、农夫山泉“质量门”、小肥羊老鼠肉事件等等众多事件被曝光。2013年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和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虽然统一了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执行监管力度仍需加强,将监管落实到实处。
(三)地方政府监管模式存在弊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从目前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来看,地方政府对当地生产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都已拥有职权对生产、流通等领域食品的安全进行监管,部分省市实行大部制改革,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于一个行政机关。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地方产业与地方政府的政绩与财政税收密切相关,往往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行为与食品安全事故频频爆发,暴露出监管部门之间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济利益,经常选择趋利避害、抓大放小的监管模式。
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完善的建议
(一)严格执法,对渎职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根据南方周末联合其他几家媒体做的网络调查显示,对于如何评价国家食品监管体制,52.37%的人认为体制不畅。而普遍认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最有效的做法是政府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并对出现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其实,对于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政府相关部门执法不力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也可以说是关键原因。作为行政机关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关更应该严于律己,严格执法,杜绝帮助生产经营者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现象的出现。所以说,对于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生的渎职行为,对其行为人要进行严格的处罚,不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更要求其对广大的消费者进行负责,受到开除公职或者形式处罚。
(二)充分发挥各种社会监督媒介的作用
现在社会,各种通讯、传播媒介多样,为更加有效促进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的运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网络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对市场中的食品安全行为进行监管、对国家机关的市场监督监察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法律法规的实施。例如制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有关食品安全时间的举报范围、时间、奖励程度等作出详细的规定。发挥各种社会监督媒介的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四、结语
一个国家的食品安全水平与其民生密切相关。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人口大国、食品生产消费大国,但我国的食品产业未形成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和行业诚信道德的完善体系。所以,加强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势在必行,对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创新与改革,促进国家监管机关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改善我国食品市场、为消费者创造放心食品消费环境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婷婷.中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
[2] 于华江.食品安全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0.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监管体制;改革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采取多部门分段监管的模式。《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的监管。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爆出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地沟油”等严重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尽管《食品安全法》在以往《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由于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因素过于繁多和复杂,从根本上改善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然困难重重。
(一)监管体制不顺
监管体制不顺主要表现在有关部门的职权责界定不清。首先,现行监管体制仍属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其次,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量工作在基层,只有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不同具体环节和接触大量市场主体。再次,食品安全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界定比较模糊。另外,食品从种植、养殖活动中获得的初级农产品,经过加工、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口中,要经过一个非常复杂和漫长的过程,其间存在诸多环节,难以用某种模式或几种模式进行框定,且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的食品技术和方法、新的食品产业不断出现,用现有的食品生产经营框架中的“段”难以将其进行定义和分类,这就使得监管部门无法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将其归入监管范围内,从而导致了监管空白和盲区。
(二)法律法规配套不完善
当前,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和部门规章滞后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监管出现了新的问题,因为没有相关监管和处罚标准及依据而导致的监管空白和盲区现象普遍。而在行政法规和规章方面,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生产许可等方面的配套法规规章至今没有出台,《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标签等方面的规定,因为配套的操作性规范不尽完备,实践中难以执行,既给生产经营企业带来不便,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各地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都只是一个软性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不享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职权,因此实践中协调的效果并不会太好。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现阶段,我国应该建立一种权威协调和职能集中相结合的模式。表现为:1.职能集中。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分开,并将分散的监管职能集中在两个主要部门,解决职能过于分散和监管职能边缘化的问题。2.成立权威协调机构。在各级政府成立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赋予权威的协调手段,如食品安全检测、风险分析、信息等,负责协调几个部门的监管职能和行动,避免资源浪费,解决监管效率低下问题;3.统一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模式,构建上下统一的监管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和机构改革所确定的监管体制,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紧完善相应环节的监管制度。如,质检总局应坚持和完善“分类管理、层级负责、预防为主、全程监督”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改革和完善生产许可、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监督抽查、问题食品召回以及质量追溯、巡查、回访、年审、黑名单等项监管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加工过程的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水平和有效性。工商总局应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即食品市场主体准人制度、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制度、食品安全广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制度等。
(三)探索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1.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监管机制
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充分发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建立起―个科学有效的统一协作平台,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权,承担责任;其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电子网络监管平台,将各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情况纳入网络监管系统,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广泛扎实的实践。再次,《食品安全法》赋予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等职责,综合协调部门可以充分利用信用信息的力量,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解决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运行动力的问题。
2.强化行政执法协作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首先,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对申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相关移交、转交材料要存档备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共同负责的领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其次,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工作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再次,加强同公检法机关的工作联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案件移送、查询监督、证据保全、案件审查处理、立案监督、疑难复杂案件咨询介入、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审查、案件移送报表备案等管理机制,完善工作协调、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大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的力度,提高综合治理能力。
3.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有益探索
尽管《食品安全法》对整个食品安全领域进行了法律上的统一规定,并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作了很大改善,但我国的食品安全领域情况复杂、问题繁多,法律的规定很难面面俱到,现行的体制仍然存在监管部门职责的分散与冲突局面。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应当立足于我国国情,在充分学习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设想如下:
模式一:在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可以在现有的执法资源基础上进行整合,成立一个专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在现有部门框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赋予某一个专门部门,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执法资源进行调配以充实和完善其执法能力,使之能胜任食品监管的重任,从而形成以一个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统一协调的监管体系。
模式二:在现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将分段监管模式改为原料供应、生产经营和消费三大环节,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种植、养殖、捕捞等食品原料环节的监管,由专门的食品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监管,由卫生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的监管,其他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做好相应的配合监管工作。逐步实现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相对集中化、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1]苏越,胡孟坤.食品安全及其影响因素探讨[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0(03).
[2]赵蕊.国际贸易中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及我罔的应对之策[J].科学与管理,2008(06).
[3]常江.浅谈食品安全的重要性[J].活力,2009(01).
[4]郑凤田.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函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5]蒋建军.论食品安全管制的理论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5(04).
作者简介: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质量 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采取的是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形式。各个部门相互配合。而法律法规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食品安全的有《食品卫生法》、《 产品质量法》等近20部法律,有 《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等近40部相关行政法规,有《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等近150 部规章,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建起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协调。
2009 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实施法规和规章遵循的原则是食品安全原则,而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的其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和实施中遵循的原则是仅仅注重食品卫生或者是片面的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因此,形成了我国现行两套相互交叉的食品安全法律、标准、检测、监测等保障体系。①两部法律对标准体系、检测体系、标识、市场抽查及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程度的重叠和交叉。
(二)专家治理模式独立性差。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表明我国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引入了专家治理系统,吸纳了专家参与技术问题的研究及相关制度的程序环节,但行政主导的特征依然明显。②法律明文规定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专家委员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国务院有部门代表组成,这就使得整个评估或者评审都掌握在行政部门的手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诸多细节仍是掌握在有部门利益的行政机关手中,对于专家意见到底是决定性意见还是参考意见都没有明确规定,其本身具有不合理之处。
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安全的定义,扩充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应当要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并没有反映食品安全的全部内涵。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意识到了食品安全中的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而对于生物安全和可持续性安全的认识不深刻。食品安全既包括物有所值,也包括应具有的营养成分。食品安全不仅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而且应当不存在任何掺假掺杂或非法添加任何添加剂,即使这些掺假掺杂物品与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没有任何危害,只要是法律没有规定允许添加,都属于非法的。
(二)增强专家治理系统的独立性。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在一定时间食品安全工作的推进依靠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建立了专家治理系统,希望专家治理系统改变这个恶性循环,建立风险的预防规制体制,但这个专家治理系统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受行政主体主导,缺少独立性。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特点,至少要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1)保证专家治理系统的的政治独立性,这要求该系统除去行政化色彩。(2)法律要赋予专家治理系统食品安全规制过程中的跨机构的管辖权,能够及时跟据风险评估和标准评审情况及时调整资源配置的情况。(3)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时公布专家治理系统的工作进程和结果,保证透明化。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
目前我国食品召回管理部门职责不清,食品召回法规体系不完善, 导致对缺陷食品管理的低效与无序。目前的食品召回实际上只停留在工商局和销售者或生产者之间关于禁止销售某种食品的浅表层面, 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的食品召回体系。首先,应该加强对企业食品召回方面的宣传, 使他们认识到如果食品质量问题首先被政府、舆论或消费者发现,企业丧失主动召回机会, 才是损害企业声誉、信用和利益的事情。对被企业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 尤其对食品召回后的出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 “回炉”后再次流入市场, 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它无害化处理。 同时, 建立健全与食品召回制度密切相关的各项机制, 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食品安全风险评价机制、 食品安全信用机制及食品安全信息机制等。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2010专业)
注释:
①徐景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探索研究.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9 年版,第136 页.
②张芳.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修正.东方法学.2009年第 2期.
参考文献:
[1]曹斐.市场安全与法律规制.中外法学.2009年第2期.
中国的食品市场多年来一直比较平静,2008年一个“三鹿奶粉”事件打破了这份平静,食品安全问题开始走向社会大舞台的前沿。“苏丹红”辣酱、毛发酱油、石蜡火锅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染色馒头、牛肉膏、回炉面包、毒豆芽、石蜡墨汁薯粉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相继发生,让广大的老百姓一提起食品添加剂就胆颤心惊。“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果之重,已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商务部《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尽管目前上市食品安全状况逐年好转,但食品安全仍存在超标、法律法规缺失、检测及环保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问题,正在沉重地打击人们的饮食信心……中国的食品怎么了?明天我们还能吃什么?暴露出这么多的食品安全问题,说明已对当前社会造成了明显危害。
一、形成食品安全危机局面的原因
1、消费者主客观认识不足。根据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购买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考虑的第一因素是商品的价格。较之目前社会购买能力来看,食品的消费比重仍占据着主要位置,重点还是低价的生活食品,对于高价食品往往不予问津。而低价往往带来质量的低下,这也就为“价低质次”的食品提供了滋生的“温床”。再则,食品内在质量要求,并不为普通群众所普遍知晓,如食品添加剂有哪些、哪些物质是不能加入食品的、怎么通过网络查询食品的生产许可情况等等。第三,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比较严重,很多的食品制作方法是从古代沿袭而来的,现代科学已经证明是不卫生或不安全的。第四、消费者对一些不法行为的不闻不问也导致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
2、食品经营者的道德问题。当前很多食品经营者在营销观念上忽略诚信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中小微型的经营户对构建诚信经营的社会环境和经营意识显得更不在意。很多的食品经营者更注重的是如何降低自己的经营成本,怎样获取更大的利润,至于诚信只是非物质的口号而已,可有可无。道德的滑坡,严重影响着我们的食品消费的环境安全,它就像一只无形的黑手,诱惑着食品经营者一步一步滑出正常的轨道,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可怕得后果。
3、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品行和素质问题。无论是何种形式的食品,其最初形态都是来自于农产品环节,食品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到最初原料的影响。有部分农产品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最高化、产程最短化和利益的最大化,瘦肉精、硫磺熏剧毒农药等手段得到了“极致的滥用”,甚至出现了用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作为种植要件的行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缺失的操守品行和基本素质也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4、监管部门的体制和履职问题。食品安全的监管是复杂的行政管理体系,其具体实施涉及到二十多个职能部门,任何一个部门的监管不到位,或者出现监管缺位,都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讲究的是部门间的合力,然而在现行体制下,往往会因为部门的职责不同,监管环节不同,所调整的利益不同或部门性质不同等因素造成部门之间工作的不平衡性;在部门之间的监管还存在环节的交叉和盲区;同时很多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惧怕履职风险,畏苦畏难,进而产生了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甚至胡乱作为的问题。
5、国家食品生产规范与标准相对落后问题。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不但要求食品“好吃、好看、好闻”,而且对便携性、营养性、易储性也提出了更高需求。一些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改善食品的口感品相、延长保质期、提高营养成分指标的食用添加物质被大量的添加在各类食品,甚至形成了滥用的现象。而与此同时国家的相关使用规范和生产标准没有能够及时得到修改,形成了“有监管无办法”的局面,特别是针对地沟油的检测标准至今仍没有出台。
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伴随着各种社会问题深化而日益凸显,对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从目前流通环节监管现状来看,效果不容乐观,监管工作忙忙碌碌,回头一看劳而无功。一方面监管压力到只气喘吁吁,另一方面工作成效力不从心。而分析想来,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在监管中出现了单打一的局面,缺乏部门间、群体间的协作合力,没有能够发动全社会的作用。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食品安全的监管不是依靠哪一个部门或哪一个个人能实现的,实现社会协同,是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途径。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化管理必须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部门监管为前提,社会协同作依托,公众参与是基础,通过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社会、公民的三方共治。
三、创新举措,破解食品安全监管的难题
1、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为社会化管理提供土壤。借助各种媒体和多种手段向全民普及宣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和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教育效果。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消费者共同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用行动展现态度,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与维护食品安全。自觉的抵制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畜产品和食品。用拒买行为促进食品安全屏障的形成,让有毒有害食品没有市场。特别是要加大社会诚信建设,运用信用体系评价引导作用约束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比如,利用每年开展“3?15”主题活动和一系列的专题方式,邀请市民参与体验,逐渐让消费者的观念由“事后消费维权”转变为“事前理性消费”。
2、加强加对经营者自律意识的培养,构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主体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并且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关惩处措施。工商部门的职责是依法采取相关措施,促使经营户履行义务。从大量基层监管的事实表明,很多的食品经营户对于最基本的进货查验和登记制度都不能及时到位,自律不能到位和诚信缺失是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根本原因。如何强化经营者自律,做法可以有三点:第一,利用宣传培训的手段,从理论层面上强化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在必要的情况下开展点对点的辅导,促使其能清醒认知;第二,强化在流通环节的巡查监管,督促执行;第三,依靠社会群众和舆论的力量,加大监督力度,让不能切实履行自律义务的经营者失去消费者的信任。
3、重点治乱,以强势执法促进经营者规范经营。加强问题食品和行为违规的查处力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生产经营者严厉处罚。以强大的法律威慑力来震撼那些良心缺失的生产经营者,使食品生产经营市场风清气正。在经过充分宣扬教育的前提下,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必须采取“严打”的高压态势,做到露头就打,违法必究,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整治一家,规范一个行业的作用。通过强势执法迫使食品经营主体提升规范意识、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变被动应付检查为主动防范风险,变他律为自律。
4、创新监管模式,实现基层转型升级。社会管理是多方参与的社会行为,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新监管理念,把市场监管作为第一职责;更新发展理念,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更新执法理念,把依法行政作为第一准则;更新维权理念,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以“创新模式、务实培训、优化服务、尽责监管、规范执法、高效维权”的六项主旨作为工作要求,加速推动基层转型。
5、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强化履职督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是达到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必须发扬三种作风:一要勤思善学、勇于实践的作风。要建设一支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和勇于创新的队伍。善于向先进学习,开明不保守、创新不守旧,将突破监管执法无缝对接作为首要任务,将解决经营户自律作为执法重点,将落实长效机制作为核心目标。二要执行有力、敢于碰硬的作风。要加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一线队伍的战斗力。克服主客观、内外部的困难,集中力量,迅速行动,重拳出击、强势执法,加大对各类食品经营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三要务实肯干、乐于进取的作风。在执法监管工作中不管取得多大成绩,不骄傲懈怠,高标准严要求,不断进步。四要进行效能评估,实现过程可控、结果可查。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将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行政部门领导和干部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执法效率。
关键词: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进程中,中国加入了WTO,并且我国的食品和农产品一直拥有丰富的资源,在国外拥有竞争力的优势,这都促使我国加大了食品的出口量。但随着食品产业链的不断延长,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频繁曝出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2008年“三鹿”奶粉三聚氰胺污染事件、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等;出口食品安全方面的诸如“宠物食品事件、毒牙膏事件、有毒鲶鱼事件”等。这一系列的事件逐渐使得食品行业失信于消费者,并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和形象。因此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食品安全概述
1.出口食品安全的定义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安全的定义是:“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也在不断深化与拓展。从广义上讲,食品安全是在维护和改进生态环境的原则下,运用某种生产体系或方式而实现的一种生产成果,它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从狭义上讲,食品安全是对市场环境下的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它是生产进步的体现。
2.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尤其是出口食品的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社会的和谐安定,也影响着我国农牧业及经济的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引发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危机;食品安全问题会导致造成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的经济损失,对食品行业发展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和障碍;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和形象受损。
三、我国出品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食品的安全问题种类繁多,在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出口等环节中都可能出现有关的安全问题,下面将按其可能发生的顺序一一介绍并对其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
1.生产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种植的食品中普遍存在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等问题;养殖的食品中存在使用瘦肉精、抗生素、激素等问题。这些有害物质都能够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而致使农产品药物残留及有害物质超标的直接原因是滥用或不当使用农兽药等投入品、农业环境污染严重等;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农兽药使用的限制和监管力度不够,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仍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兽药在相当广泛的使用;农牧业环境污染造成食品中重金属含量超标、重大动物疫病发生,这都直接危害食品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2.加工、流通过程中的问题及原因
在加工环节中,大量的小作坊式的小型食品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运输、储存等设施落后和方法不当,导致有害微生物滋生繁殖,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这是因为相关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从而使一些企业钻了空子,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不择手段非法生产营利;再加上有些人的责任心流失,贪图省事导致对食品的管理不善,产生了食品的安全问题。
3.出口环节中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对出口食品在农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的检测方面相关的方法和技术水平不够。例如,在农药残留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像这些类似的原因和现象都将使得在最后的出口环节监管不力导致安全问题的产生。
四、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讨论的出口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采取相关的对策进行预防和解决。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及法律法规
加强出口食物每个环节的监控,在种植和养殖、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大对农兽药、饲料、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力度,细化分工到具体部门,进行专项监管,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相互配合,共同杜绝滥用残留农兽药、有害饲料和食品添加剂的现象发生。同时,还应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把好质量关。这是因为,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是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的保障。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素质和安全意识
要想全面有力地解决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只有政府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是不够的。还应从源头抓起,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最大化地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强诚信、公德等社会主义道德意识。真正使他们意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3.完整完善对出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测体系
对出口食品在国内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加强安全管理,实施从原产地到出境全过程的监控,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同时健全我国出口食品风险分析制度、预警及信息制度等,保证食品出口的安全。另外,努力提升我国的食品卫生检测技术水平,加大对食品安全科技及财政的投入,借鉴国际先进的检测技术,建立自己的检测手段,把好食品出口的最后一关。
五、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着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出口食品更是维系着我国在国际上的良好形象。产生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因素繁多而复杂,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任重道远,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保障经验的基础上,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检测手段,全社会齐心协力,解决食品的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刘为军,潘家荣,丁文峰.关于食品安全认识、成因及对策问题的研究综述[J].中国农村观察,2007(5):73-79
[2]韩涛.我国出口食品安全问题研究[D].2010(3)
关键词:食品安全 现状 原因 建议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6-0041-0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但是,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从双汇瘦肉精事件到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从地沟油黑幕到问题血燕的惊天骗局,从进口奶粉频现虫子到美汁源投毒案.....,2012年,肯德基“速成鸡”事件、伊利婴幼儿奶粉汞超标、雪碧纷纷现虫,注胶虾等、食品安全事件不断触碰人们的心理底线。因此,食品安全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一个全球性问题。
1 食品安全的定义
根据目前的研究状况,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含义已形成基本共识,可以表述为: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复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2 国内食品安全问题现状
我国作为一个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2004年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一般保持在每年1—2件的频率,但从2004年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开始,此类事件快速增长,2012年此数字已发展至8—9件。食品安全事件也从过去的畜禽蛋奶、粮油、蔬菜、水海产品等传统食品,扩展到饮料、乳制品、酒类、调味品等,呈现全方位的发展态势。而自2008年开始,包括三鹿、蒙牛、双汇、肯德鸡、雀巢等在内的大型企业接连爆出食品安全问题。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商家不遗余力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泯灭良知,欺骗大众对其品牌的信任。制毒制劣手段多样化,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走向食品内部,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达到令人发指的境地。
3 国内食品安全问题原因
纵观食品问题的种种现状,主要因素有以下六方面:
3.1 环境污染等源头污染直接威胁着食品安全
工业生产过程中产品的污染物直接污染大气,水源、农田,给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带来影响,从而影响食品原料的安全。
3.2 滥用非食品用物质和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非法使用和添加超出食品法规允许使用范围的化学物质(其中绝大部分对人体有害),如使用三聚氰胺和瘦肉精等。也有的在面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在饮料中超标使用化学合成甜味剂。
3.3 假冒伪劣食品
假冒伪劣食品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比较猖獗,如用工业酒精制造假酒,用低档酒假冒名酒;低等大米用矿物油抛光;蔬菜中汞、镉等重金属超标;用化学合成物掺兑的食醋、酱油等。
3.4 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
在我国,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每都有发生,尤其是在气温较高的夏、秋季节更易发生此类中毒事件。
3.5 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不适应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基本能够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和控制的要求,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国际标准总体水平相比,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过于宽松,不仅在食品安全标准数量方面落后,而且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中的限量指标相比,差距也较大。例如,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铅含量在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02毫克/千克,而我国相应标准的限量是婴儿食品中不得超过0.5毫克/千克。
3.6 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化
当前,任何一个国家的食品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其他国家消费者的健康,甚至发展成为国际性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问题的国际化还会造成国际食品贸易纠纷,也会导致严重的政治后果。例如:疯牛病、二恶英污染等食品安全事件。
4 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措施
4.1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法律法规的完善
按照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需要,及时清理不适应的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解决部分标准标龄过长、标准之间不协调、交叉、甚至互相矛盾以及重要标准短缺的问题,逐步使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各类标准协调配套,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另外,还应不断吸取国内外食品监管的经验,从我国实情出发,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分门类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逐步将“QS认证”、“HACCP认证”、“GMP认证”、“ISO认证”等纳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以此作为食品市场准入的条件。
4.2 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目前涉及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农业、质检、工商、商务等多部门参与,但各个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职责不清,造成食品安全监管乏力和监管资源分散,因此需要成立一个综合协调部门,形成合力,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部署,理顺“行政、监督、检验“三者的关系。在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工作中,通过组建和调整各类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泛吸收各大专家、企业以及社团的意见,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修订,并向各大企业、人民公开,呼吁全民公众广泛参与,让食品安全监管更加透明。
4.3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我们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按照循序渐进、典型引导的原则,积极落实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食品栽培、种植、加工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等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管。尤其要保证这些重点环节确定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管理较规范、认识比较到位的食品企业参加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建设工作从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监管档案,加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帮促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自律制度等方面展开。同时开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符食品安全标准或屡次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禁止生产食品相关的产品,全面推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黑名单”制度包括:企业信用评价奖惩、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
4.4 加强现有食品安全事故的惩罚力度
违法成本过低、处罚不严历是食品安全事件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组织体系对造成食品安全危害者惩罚程度过低,缺乏制约力和威慑力,所以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因此,必须加大对食品造假、添加有毒有害添加剂等食品违法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要罚得企业倾家荡产,将其彻底清除出食品队伍,永远不得从事食品经营行业。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让企业付出惨痛的经济代价和道德前途成本,食品安全问题才能逐步好转。
4.5 实施食品安全追溯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追溯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但在试点推进阶段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在蔬菜、牛肉、茶叶、瓜果等领域成功实施了食品追溯。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应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选择已经发展比较成熟的行业作为试点行业,以行业龙头企业为切入点进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设。我国首先应在部分地区选取经济价值较高的产品进行追溯试点,再逐步渗透到原始农产品或者初级加工品,产业链较短,进行追溯相对较容易。另外,受企业的产品、生产规模、生产方式等情况制约,应该先选择生产规模大、推行食品安全追溯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开展试点,再进行推广。
4.6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食品安全意识
面向社会和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开展食品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商场、进学校、进农村等活动,加大全民食品安全意识的教育。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事故案件、信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企业及不合格食品等做好宣传与教育工作,形成全社会的参与和监督机制,不断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与依法维权意识,让更多的人关注食品安全,把问题食品扼杀在萌芽阶段。
5 结语
近年来,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对食品的要求更高。而保证食品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因此,我国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以可持续发展、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为原则,密切配合政府、各大媒体、消费者以及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各项监管配套设施,全面加强食品栽培、生产、应用等全过程的监管,最大限度确保人民食用安全、可靠的食品。
参考文献
关键词:食品安全;检验;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02-02
一、食品检验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食品工业发展迅速,以全球第一的产量得到世界的瞩目。但在这些光环的背后中国的食品安全暴露出许多弊病,诸如三鹿涉案三聚氰氨、双汇涉案瘦肉精等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也成为国内备受关注的问题。
这说明中国食品质量检验管理形势严峻,我在日常工作中观察积累,发现在目前食场市场上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1.不法厂家见利忘义,食品生产厂家是商品生产的直接受益者,他们的内部检验大多数是不以生存与需要为目的,而是为了谋取利益的因素来驱动的,基于这一无法改变的的原因,就出现了食品市场上不法商家以及不合格甚至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现状,虽然造成这些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还有原产料不达标以及厂商自身技术具有缺陷等,但都不足以成为问题食品危害买家身体健康的借口。更是有些不法厂家在根本不具备检验食品安全的能力或明知所生产食品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依旧为了获取暴利而推行上市场,使消费者受害。
2.缺乏处罚力度。在对食品厂家的处罚力度问题上是面临很大困境的。存在着处罚厂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从食品安全的全局来说,地方保护主义的“宽大”政策在问题食品的处罚方面的做法为整个食品安全体系造成了障碍,原因是有些厂家是作为地方的经济支柱产业而存在的,如金浩茶含致癌物质被曝光后,地方政府并没有对其进行有力的处罚而是给予资金进行技术开发,但从食品问题的危害来讲,一旦产生问题,就应该不遗余力的给予处罚,彻底铲除对食品安全又危害的社会毒瘤。
3.食品质量检验体系不合理。就目前的中国国情来说,现在的食品安全检验是完善而不合理的。全国具有食品相关检验能力的技术机构近7 000家,从业总人数达15.04万,但却分别隶属于卫生、农业、质检、粮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对食品安全的定义不明确会出现责任与任务混乱的情况,反复检验或漏检等会对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二、食品质量检验中的管理及面对问题的一些对策
1.企业制度管理方面在食品生产及销售消费的过程中,作为政府部门、生产者与消费者都应该进到自己的义务,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企业诚信档案,如果企业生产的食品有安全问题,则记录在案,如安全问题再次出现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则对该企业坚决的予以取缔。将此诚信档案与企业信誉以及驰名品牌申请挂钩,从根本上对食品企业起到威慑作用。(2)定期对企业家进行诚信培训对食品厂商实行定期的诚信培训可以帮助企业树立生产安全产品的意识,并了解到诚信的重要性,同时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可以对生产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3)对消费者实行监督奖惩制度。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同时具有了对产品评价的权利,对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也成为消费者的义务与责任,发现食品的问题并积极举报给相关部门将会减少检验部门的巨大压力,所以建议对消费者的奖惩制度,发挥大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作用。(4)作为政府部门要在自律的同时予以支持政府部门在加强打击食品问题犯罪的方面要秉着坚决的态度,避免为了地方利益而对食品安全全局早成恶劣影响。
2.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方面。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力支撑和重要技术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将会对当今食品问题层出不穷的食品市场缓解很大一部分压力,加强食品检验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1)严格把好技术关。食品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成熟的掌握检验技术与检验流程并根据检验性质、实验室条件及样品中待测成分的含量来选用检验方法。对不符合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剔除、标记、登记并有效隔离不合格品。使质量检验充分的发挥鉴别、把关、预防、报告等功能。(2)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由于检验部门与卫生、工商、经贸、环保、农业、畜牧等许多部门有关,所以明确分工,在弄清楚食品安全概念的前提下各自开展自己的工作,并积极搞好合作,充分发挥联合监督检验的整体效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全面落实食品加工环节质量监管工作任务。(3)积极搞好创新。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健康问题讨论的深入,食品花样也层出不穷,这就对食品安全的检验与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积极创新才能够更好的维护食品购买者的安全,才能有效的遏制不法厂商用劣质产品谋求暴利的行为。(4)检验人员实行目标责任制。在食品安全检验中,实行责任到人的制度,即谁检验谁负责。责任的明确可以对检验者起到自律的作用,规范食品检验部门和检验者的行为,使食品安全检查的过程能在每个检验者认真负责的态度下顺利完成。
三、小结
食品安全的保证,必须从企业和检验机构双方面入手,只有对双方的行为予以规范,对双方的责任予以明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食品市场的安定与和谐。
参考文献:
[1]郑风田,胡文静.从多头监管到一个部门说话:中国食品安全 监管体制急待重塑[J].中国行政管理,2005,(12).
【关键词】食品召回;食品安全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65-01
“召回”在辞海中的第三条解释即“特指生产商对于有问题的商品,无偿收回生产企业的制度,以改正缺陷,提高企业信誉”。而食品召回的定义即食品生产商、经销商、进口商等对于缺陷食品,无偿收回,以改正缺陷,提高企业信誉。食品召回的出现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物流网络的发达,消费者保障观念的重视的必然结果。
一、食品召回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产品品召回制度中最早进行实践的是汽车召回。最早的汽车召回是起始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对汽车召回作出了规定。受到美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启发,越来越多的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类似的制度。
对比食品召回、汽车召回、药品召回,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召回对象不同:食品召回制度与汽车召回制度一般要求某一批次的产品在具有系统行缺陷的情况下发起召回,召回对象往往是一些不合格产品。而偶然性缺陷就在民法、侵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而药品召回制度的框架下,由于药物产品的特殊性,国家对于药品的专项监管的,药品在进入市场前也会经过多次试验,不合格的药品往往会采取直接销毁的措施,并不能大范围地接触消费者。因此,被召回的药品则是产生了不良反应的合格药品。
2.召回后续处理不同:汽车召回后一般采取更换、修理、补偿等方式会再度流回到消费者手上。食品由于保质期的问题,一般会直接销毁。或者是由于非食品本身缺陷产生的召回,比如包装问题,则会更换后再度回到消费者手上。而药品,由于会对健康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召回后处理措施一般为就地销毁。
3.召回时限不同:由于产品的特殊性,药品召回与食品召回时限一般较短:一级为24小时、二级为48小时、三级为72小时。而汽车召回则时限相对较长。
二、 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7条对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做了如下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二)相关分析
这样的概念定义存在两个问题:
依据通说,负有食品召回责任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商、食品销售商、食品进口商、食品分销商等。而《食品安全法》仅仅规定了食品生产商与食品销售商。这样的安排难免有不周之嫌,不利于召回活动的有效进行。
该条所规定的应当被召回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笔者认为将召回对象定义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含糊而缺乏操作性的。首先,定义该当明确扼要,可以直接明白定义所指向的事物。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说,明显需要其他配套标准的支持来了解此定义。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数量与质量上都存在明显不足。如果将召回的对象仅仅局限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上,明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利。在缺少食品安全标准的空白地带上给予不良食品企业可乘之机。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食品召回法律也当着重于此。其次,这样的定义也突显了我国对召回对象食品的定性认识不一,存在“生产标准说”、“不合理危险说”等。而在缺陷产品的通说中,“生产标准说”与“不合理危险说”往往有重叠、并存的现象。而这样的理论纠结对当下中国的食品召回制度而言有弊无利。生产标准往往成为了一些食品企业用来推脱责任的挡箭牌。故而,确立“不合理危险说”即缺陷食品做为食品召回对象的定性标准是必要的。而生产标准只能作为认定食品是否应该召回的标准之一,根本上还是应该看该食品是否有对消费者不合理的危险为准。再次,在与食品召回制度平行的汽车召回,药品召回制度中,均是以缺陷作为立法标准。申而言之,食品召回制度的召回对象应当是缺陷食品。
故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食品召回制度作出如下定义: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等通过自身检查或者消费者报告等渠道发现了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合理的威胁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时,上报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做出是否召回该批次缺陷食品的决定。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安全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发现市场中流通有缺陷食品,责令负有食品召回责任的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召回该批次缺陷食品。并且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