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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工作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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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工作方案

第1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一、普查登记内容

(一)文化户口册;

(二)0—18周岁人口册;

(三)0—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名册;

(四)经批准免于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册;

(五)经批准缓学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册;

(六)在校学生名册;

(七)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生名册;

(八)毕业学生名册;

(九)发放义务教育证书名册;

(十)正常流动学生名册;

(十一)流失学生名册;

(十二)借读学生名册;

(十三)教师情况一栏表;

(十四)15周岁人口名册;

(十五)17周岁人口名册;

(十六)在校学生名册汇总表(中学);

(十七)在校学生名册汇总表(小学);

(十八)0—50周岁文化状况汇总表(表1);

(十九)0—18周岁人口文化状况统计表(表1);

(二十)0—18周岁周岁儿童少年登记册汇总表(表2.续);

(二十一)0—18周岁儿童少年登记册汇总表(表2.续);

(二十二)0—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册汇总表(表3);

(二十三)0—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册汇总表(表3.续)等23种表格。

二、普查登记的范围及对象

凡户口在景洪辖区内的所有人口(含非地方户口)。

三、普查登记时间

年3月20日—10月30日。

四、普查登记办法

(一)乡镇以小学为单位填写汇总;

(二)城区以招生划片为单位(以一、二、三、四小、州小为主)填写汇总;

(三)调动景洪市辖区小学教师或中学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普查登记,分片包干填写表格,并录入电脑。

五、学习培训办法

(一)年3月18日,市教育局督导室组织辖区中、小学校相关人员培训。

参加培训人员:乡镇中学一名副校长、小学一名副校长和一名指导教师;城区中学一名校级领导、小学一名校级领导和一名指导教师参加培训。

(二)年3月20日—30日,由参加市局培训的人员组织对本单位或本乡镇的相关人员进行二级培训。

(三)年4月1日,正式启动普查登记工作。

六、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年4月1日—5月15日)

各校结合实际召开教职工动员大会、校会、班会,各国有农场街道办事处要召开社区居民大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普查登记阶段(年5月15日—5月30日)

各校要派出部分教师进社区、进村寨进行文化户口册的登记工作。要求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按照填表要求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三)梳理、审核、装订阶段(年6月1日—6月20)

各校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按片区装订造册,并录入电脑保存。

(四)填写表格阶段(年6月21日—8月30日)

各校要根据文化户口册的相关数据,组织人力填写其他表格(第一,填写0—18周岁人口册、0—18周岁人口文化状况统计表(表1)、文化状况汇总表、0—18周岁儿童少年登记册汇总表(表2);第二,填写0—15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名册、经批准免于入学儿童少年名册、经批准缓学儿童少年名册、在校残疾儿童少年名册、正常流动学生名册、借读学生名册)。以乡镇、社区为单位汇总填报,并录入电脑。

(五)检查验收阶段(年9月1日—20日)

开学后,市教育局到各乡镇、学校进行检查验收,要求各种数据真实、准确、吻合,若发现有弄虚作假、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小学校长和主管教育的副乡镇长负完全责任。

(六)整改阶段(年9月21日—10月10日)

各校根据市教育局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吻合的数据作调整,补充完善。

第2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标

通过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分布、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提高我市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和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锦州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对这类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

一般污染源范围: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及近海滩涂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炉窑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鱼药和兽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国家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省指导,市、县(市)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我市普查技术路线。

1.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的关系上,凡是能够现场监测的以现场监测为主,不能做到现场监测的实行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相结合的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2.凡是列入重点污染源的都以市、县级调查监测为主,没有列入的以企业自报为主,市局校核为辅。

3.对工业源中占我市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以现场监测为主,采用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对比监测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4.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我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5.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8—20**.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技术规范;报填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1—20**.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20**年4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县(市)区普查数据汇总,5月底前报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基本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

3.总结阶段(2009.1—2009.7):建立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普查数据,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普查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各级政府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锦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工作细则及相关政策;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对县(市)区普查工作人员培训;对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领导小组决定上报普查数据。

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乡镇(街道)、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二)明确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指导和督促做好普查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上报,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理厂的普查工作。

市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市发改委、经委、商业局: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建委: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委、海洋与渔业局、动监局、环保局: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参与制定普查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及资料开发工作,参与普查结果审定工作。

锦州军分区后勤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驻锦部队的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工作。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单位名单和相关信息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消耗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单位的普查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卫生医疗机构的普查工作。

锦州供电公司、市农电局: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对用电企业的普查工作。

(三)做好普查员的选调与培训

1.普查员的选调: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要选调负责工业的领导同志担任普查指导员,抽调3—5名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环保业务骨干担任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

2.普查员的培训:市负责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培训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严格普查质量要求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要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核查本辖区污染源普查数据,在主要环节,采取抽检的方法,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重新调查。

(五)建立例会制度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各部门污染源普查机构的工作协调会,分季度会、半年会,就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算调整等进行商榷。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地方经费以市、县(市)区为主,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专款用于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各级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省、市、县三级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同时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凡在我市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乡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省、市、县(市)区三级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第3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省与各地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年度。(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河南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燉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燉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6个重点行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燉鞋燉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及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省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年10月—*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年1月—*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验收等。*年6月20日前,各省辖市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国家上报。

3.总结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普查数据。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负责组织对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省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和畜牧部门牵头、环保部门配合负责农业源和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务部门配合做好商务系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负责提供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基本信息;省军区后勤部负责按全省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省负责省辖市和县级普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和普查员骨干以及各省辖市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省辖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省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国家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制定专门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省普查的质量控制工作。

全省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地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省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普查表格编制与印刷、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与培训,全省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设备购置,检查、验收和表彰,对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等。

各地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当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第4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全市各类主要农田作业机械的数量和地区分布、主要农机排气污染物及其排放量、农机排放技术状况及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建立农机排气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农机行业节能减排和提高农机化管理水平提供依据。通过普查工作推动全市农机装备结构不断调优,并为上级政府部门科学制定农机化发展政策,促进农机装备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机化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市境内主要农田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的拥有者,主要为分散农户、农机大户、农机服务组织和农场。

四、普查内容

主要农田作业机械按时间和机型的分类保有量:

(一)拖拉机。按动力划分为大、中、小型,按购置时间划分为20*年1月1日以前和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分别统计登记。

(二)变型拖拉机。按动力划分为大、中、小型,按购置时间划分为20*年1月1日以前和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分别统计登记。

(三)联合收割机。只统计自走式联合收割机(背负式联合收割机归入拖拉机统计)。按动力划分为大、中小型,按购置时间划分为20*年1月1日以前和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分别统计登记。

(四)插秧机。按步进式、乘座式及燃油类型分类,按购置时间划分为20*年1月1日以前和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分别统计登记。

(五)机动植保机。按背负式、担架式及燃油类型分类,按购置时间划分为20*年1月1日以前和20*年1月1日-20*年12月31日,分别统计登记。

五、普查工作安排

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我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工作时间为20*年7月至12月,普查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年12月31日。具体分五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元月,为全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工作前期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制定全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普查登记表格,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落实普查人员。

(二)普查培训阶段。20*年2月,召开全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动员大会,开展市镇普查员普查培训工作(包括普查技术规定、普查表格填报等培训),全面部署工作任务。

(三)普查阶段。20*年3月-5月,组织市镇普查员,深入到村组、农机户家中,以20*年度我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机具台帐为基础,逐一普查登记,完成普查表格填报、数据审核和质量检查。

(四)数据上报阶段。20*年6月-7月,各镇将普查登记表集中报局农机管理科,汇总和处理上报。校核、整理、分析普查数据,建立档案和数据库,汇总农机分类保有量等普查数据上报省、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阶段。20*年8月-12月,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的普查工作报告,分析普查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同时,迎接省、扬州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机构对我市普查工作的验收。

六、普查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刘继华同志任组长,吉网锁、姜和平同志任副组长,张玉喜、李玉同、顾明祥、汤斌、周斌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1、组织拟定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明确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3、对各镇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分析、统计、核实上报普查数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机局农机管理科,联系电话:*

(二)明确职责,依法统计。

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依据省市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的技术方案及技术规范,组织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技术培训。局管理科负责审核农机排气污染源普查数据、建立数据库及农机排气污染源数据汇总工作。各镇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农机排气污染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市镇农机普查员要严格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划片包村,走门串户,深入调查,逐台登记,确保不重不漏。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第5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一、普查准备阶段宣传

(一)宣传内容和目的

12月—20__年8月,对应于普查准备阶段,重点是告知性宣传,使社会各界知晓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对象范围和标准时点等。

(二)宣传方式

1、12月-20__年6月,以户外宣传为主,媒体宣传为辅。

①、在市区内主干道租用大型户外广告牌公益广告;

②、在建瓯电视台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广告;

③、在统计内网开通第六次人口普查网站,及时公开、更新人口普查相关文件、信息和动态;在建瓯市政府网站对第六次人口普查网站进行图文连接,设立人口普查专栏;

④、制作筹备人口普查宣传用品;

⑤、利用统计年报会和人口普查工作会宣传人口普查。

⑥、撰写人口普查简报,及时报道人口普查工作动态。

2、20__年7月-8月,以媒体宣传为主,户外宣传为辅。

①、利用建瓯市电视台报道人口普大活动及工作动态,播放普查宣传片;

②、从7月份起,在《建瓯时空》上定期或不定期刊登有关人口普查的目的、意义、方法等内容的报道及文章。同时结合工作进程,对各个阶段、各个单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及时宣传人口普查工作开展情况和涌现出的典型经验;

③、以群发手机短信形式进行人口普查宣传;

④、人普办公室(统计局)座机电话开通人口普查彩铃,并在建瓯市芝城公园led显示屏上播放人口普查公益广告。

二、清查摸底和正式入户登记阶段宣传

(一)宣传内容和目的

20__年9-11月,对应于清查摸底和正式入户阶段,重点是宣传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并围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开展依法普查宣传,大力宣传普查对象如实申报资料的义务,普查人员对数据严格保密的义务,特别是在10月份,要精心安排,上下联动,掀起,为普查员上门入户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宣传方式

1、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人举行答记者问等电视专访。报社、电台同时进行报道。

2、在建瓯市电视台播放《致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对象的公开信》、人口普查宣传片及标语和人口普查滚动字幕;

3、在《建瓯时空》刊登《关于在建瓯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公告》;

4、宣传横幅、宣传画、宣传单、公开信进街镇、社区、学校、交通要道、人流密集广场等;

5、人口普查宣传展板流动展出,利用宣传车播放人普公告,发放人普宣传资料,使人普宣传深入社区、深入村居、深入学校,深入千家万户;

6、搞好宣传月广场宣传活动。10月为人口普查宣传月,在宣传月期间由市、乡镇(街道)二级统一集中在广场举行宣传月广场宣传活动。如以悬挂人口普查宣传横幅、标语、敲打腰鼓、开展文艺演出、摆放宣传展板、发放人口普查宣传资料和宣传物品、开展有奖问答、接受现场咨询、邀请记者采访报道等形式,营造浓厚的人普气氛,并以此掀起全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

三、人口普查结果的公布和宣传

第6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一、总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解决民生问题、发展高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人口规划和调控政策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本市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北京市和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本单位2010年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三)本市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长表;其余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强制治疗管理处(安康医院)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监狱、劳教所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司法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的各个阶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

(二十)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二十一)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陪调人员,协助普查员入户调查。

普查员负责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二十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由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县人口普查机构具体实施。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二十四)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时间和数量应根据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

(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区县、乡镇街道人口普查机构分阶段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北京市地域范围。

(二十八)普查区划分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对每个普查区的建筑物进行核查。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以公安部门为主开展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好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的核实、更新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抽取长表调查样本。

核实和长表抽样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申报人和普查员在普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和管理

(三十七)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十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包装,专人护送,妥善保管,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九)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主要数据公报。各区县的主要数据应于北京市公报之后。

(四十一)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三)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四)北京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北京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四十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四十六)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十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十八)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九、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第7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准确的掌握我县税源现状及变化动态为目标,提升税源专业化管理水平,保障税收收入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促进税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县局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地税系统税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局副局长担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三、具体安排

(一)时间安排

1.普查开展阶段(8月11日—9月30日):普查工作在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全面开展。通过对管辖区域内的纳税人进行全方位的纳税(费)普查,获取第一手资料。

2.成果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对获取的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完成成果总结报告。

(二)任务安排

全县普查工作分综合组、巡查组、政策研究组和评估组四个小组分别开展,由四个组长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县税源普查工作。

1.综合组。由县局副局长任组长,县局税费服务局任联络员,主要负责税源普查结果的汇总、分析、比对和成果报告。

2.巡查组。由县局副局长任组长,县局税源管理局任联络员,主要负责指导各单位的调查巡查工作。巡查组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税源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查巡查事项的规定,对全县登记注册类型为单位登记、个体登记、临时税务登记和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已纳入本次税源普查评估范围的除外)进行调查核实或者巡查巡管,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纳税、认定证明、税收优惠等方面。申报纳税中,要全面了解全县纳税人欠税情况(包括陈欠、新欠两部分),核实抵缴欠税、呆账类型调整、死欠核销情形是否属实,预估可收回欠税金额。根据巡查要求逐户巡查,分别统计各税源管理分局2013年征管质量指标(六率:风险任务应对率、税务登记信息差错率、欠税分类认定率、正常欠税清缴率、未按期缴纳税款催缴率、滞纳金加收率);按照行业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总结各行业发展现状和特点,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同时梳理定税方法和流程,查找其漏洞,完善定税管理办法;了解各地社会化办税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其影响效应。巡查组对巡查结果进行详细分析,完成税源调查表、巡查报告。

3.政策研究组。由县局副局长任组长,县局政策法规科高红卫任联络员,主要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并完成房地产税收研究报告。对影响2013年、2014年收入的政策因素进行效应分析,并就税收政策在哪些领域、哪些方面有挖潜空间及如何将政策效应转化为可收税源等问题提出建议,同时完成房地产税收研究报告。

4.评估组。县局评估组由县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征管信息局、县稽查局任联络员,成员由县稽查局和税源管理一局、二局各抽调2人组成,主要负责2013年税收收入100万元以上企业(2013年或2014年已接受稽查或列入稽查计划的企业除外),对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费)款缴纳情况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有疑点的可追溯至2011年度。工作中按照行业对纳税人进行分类,总结各行业发展现状和特点,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完成评估报告。

四、工作要求

在普查中,要遵循“五个结合”的总要求,做到静态税源与动态税源相结合,数据统计与分析相结合,正常调查与纳税评估相结合,政策研究与新增税源相结合,收入规划与征管、税政、规费、稽查相结合。

(一)提高认识,保证质量。要充分认识到此次税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确保调查工作落到实处。在检查中要实地搜集数据资料,确保数据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充分挖掘税源潜力。

(二)强化分析,注重运用。要加强对数据的综合分析,从数据中发现规律,形成具有参考价值的调研成果,为税收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次普查涉及企业多,参与面广,各参与单位要加强协作,确保普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高效推进。

第8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为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实现,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大依法审计力度,根据区政府印发《湘东区“十一五”期间依法治区规划》和区委、区政府发《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按照审计部门“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全面客观地检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绩,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审计在实现湘东科学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当中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原则。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坚持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要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深入细致地检查,不能走过场、留死角,要重实效、高质量的完成总结验收工作任务。坚持统一领导、分类领导原则。形成局主要领导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局法制办根据各股室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

三、方法和步骤

我局检查验收工作从3月份开始,年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份)。按照“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检查验收方案和措施,召开干职工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上旬—5月上旬)。对照“五五”普法规划中明确的目标任务,认真全面地进行自查,并召开检查验收座谈会,邀请特约审计监督员和服务对象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提交自查报告和整顿情况至区普法办。

(三)总结评比阶段

普法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根据各股室检查验收反馈的情况,认真做好验收总结工作,并积极做好迎接区普法依法治区领导小组的检查,检查情况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评分依据。

四、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确保“五五”普法工作保质保量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普法验收工作的领导,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法制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检查验收领导小组,法制办负责具体业务和协调工作。

第9篇:普查工作方案范文

[关键词]吉林省;中华古籍保护工程;总结

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工作2013年全面展开。自“中华古籍保护工程”实施以来,我省按照上级部署,全面启动全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成立了吉林省古籍保护中心。吉林省的古籍保护工作也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深入开展,完成了阶段性的工作任务。

1、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1.1公布相关文件,召开相关会议

2012年初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公布了《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省古籍保护中心在此《方案》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吉林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2012年11月15日召开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座谈会。共有15家古籍收藏单位参加了本次会议。一些单位提出了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及需要解决的问题,省古籍保护中心认真听取汇报并抓好落实。

1.2吉林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为做好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工作,2013年4~5月对省内各公共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调研、督导。据此次调查,吉林省现有古籍收藏单位25家,除10家单位因人员、经费等原因没有开展古籍普查工作外,其余15家单位均已不程度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在已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收藏单位中,吉林大学图书馆、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吉林师范大学图书馆、通化市图书馆、靖宇县图书馆已率先完成古籍普查登记任务并提交至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吉林省图书馆、长春图书馆、长春中医药大学图书馆均已完成全部馆藏的80%,争取今年底提交;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图书馆、吉林市图书馆、吉林省博物院图书馆正著录古籍普查平台,约完成馆藏的古籍总量的40%;延边大学图书馆、北华大学图书馆、吉林省教育学院图书馆因搬迁等原因约完成古籍藏量的30%;至2013年6月末,四平市图书馆也已全部完成馆藏古籍普查登记任务,数据今年提交。截至去年底,全省已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提交普查数据共计47895条。我省古籍普查书目数据的著录工作从早期的利用普查平台进行详尽著录,到现在大部分单位选择的EXCEL表格六项字段著录,我们的工作在不断的调整中,目的也是为了尽快完善普查数据,尽快形成阶段性成果。

1.3充分发挥吉林省图书馆的业务指导作用

省图书馆组织历史文献部门全体人员用了三个半月的时间进行了普通古籍库房倒架、顺架工作;按照《吉林省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方案》的要求,对我省古籍普查工作调整了形式。古籍普查书目数据的著录工作从早期的利用普查平台进行详尽著录,到现在大部分单位选择的EXCEL表格六项字段著录,我们先由省图书馆先行摸索,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2、多渠道争取古籍保护经费

吉林省古籍保护中心暨吉林省图书馆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购置相机、拍摄架、零边距扫描仪等用于普查工作;长春中医药大学图书馆也为普查工作购买了非接触性扫描仪。为保证古籍修复的科学化、规范化,吉林省图书馆在原修复设备基础上投入经费10万元。从2013年起,在省文化厅的积极协调下,省财政厅每年投入50万元用于古籍保护专项经费。

3、省古籍保护中心发挥职能作用

3.1领导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机构

为落实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精神,2007年7月,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文件《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07]35号),2008年3月,经省文化厅的积极申请,省编办批准,吉林省古籍保护中心在省图书馆挂牌成立,承担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及人员培训工作;2009年,在省文化厅的积极协调下,成立了全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我省古籍保护工作给予专业指导。

3.2举办相关会议,谋划未来蓝图

2009年6月18日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参与此次会议的专家们共同讨论并通过了《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章程》、《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方案》和《吉林省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为专家委员会今后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2009年6月23日,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在长春召开。会议全面总结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2011年10月10日吉林省古籍保护专家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确定了吉林省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名单,并为各位专家发放聘书。与会专家讨论并制定“吉林省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标准、评定制度;《吉林省珍贵古籍名录》评选标准、评审办法等。为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迈向新目标奠定了基础;2012年11月15日吉林省古籍保护工作座谈会召开。共有15家古籍收藏及相关单位参加了本次会议。吉林省古籍保护中心主任鲍盛华总结省古籍保护中心前期工作。各参加会议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了总结。

3.3古籍工作督导,扩大普查范围

在吉林省文化厅的积极组织下,省古籍保护中心派工作组分赴省内各县市开展古籍保护督导工作。目前,已经纳入古籍普查范围的收藏单位涵盖全省9个地区,总量从2007年的16家,增加到2013年的25家。这些工作的开展,为下一步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古籍保护工作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