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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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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第1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监管体系

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企业生产的食品种类也越来越多,食品安全也变得越来越严重,近年来,关于食品安全的一些词汇可谓家喻户晓,如“毒奶粉”、“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染色馒头”等等。“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理应得到高度重视,但是出现的种种食品安全问题却常常让人们非常失望,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那么,我国一些食品安全监管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呢?为此,本文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缺乏责任意识

食品安全监管应秉承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并将这种理念运用到工作实践中。然而,实际工作中,监管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缺乏责任意识。主观上,监管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对食品安全事件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客观上,存在多头监管的现象。当多个部门在职责上存在职能交叉时,出现问题后容易发生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监管职责不清,增加了追究责任的难度,从而导致多个监管部门却起不到监管的效果,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系统性。

(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虽已形成了一定的制度体系,但尚不完善,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2009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相比更趋完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条款笼统而缺少细则、法律体系不严谨而存在处罚漏洞、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行政问责制尚未法制化等等,这样就使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其次,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仍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虽在不断规范中,但由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导致一定问题的存在。如标准的时效性差、不够全面、交叉重复现象严重等;最后,食品市场的准入制度和召回制度仍存在一定缺陷。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食品市场的准入和召回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之中,但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表明,我国食品市场准入和召回制度仍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说来,包括市场准入的审核形式化,把关不严;市场准入制度中产品分类不细致;食品召回体系不完善,同时缺少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等等。

(三)食品安全监管技术相对落后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除了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技术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检测水平低、检测标准及方法缺失、检测门槛高,从而导致了“检不了”、“检不准”和“检不起”现象的发生;二是食品安全信息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反馈不到位问题等。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不仅是制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依据,同时也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执法提供支撑,因此尤为重要。食品安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三是HACCP体系的实施在我国尚不完善,主要体现为运用流于形式、实施行业有限等。HACCP体系主要作用是控制食品中由于物理、化学及微生物造成的危害,是目前被全世界认可和接受的食品安全保证体系。虽然该体系在我国已经有了较快速的发展,但对该体系的认识还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四是食品风险监测及评估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指分析评估影响食品安全的相关因素,采用定性或定量方法描述风险特征,在考虑相关影响因素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措施来实施风险管理,将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之内。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评估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的努力和完善。

(四)食品安全监管环境尚待改进

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中,社会环境的好坏影响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与否。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环境完善程度还不够,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市场上市场失灵问题严重,体现为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等。其中,食品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二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企业信用意识薄弱、未实现信用资源共享、惩罚机制不健全和法律保障缺失。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使得部分不法企业有机可乘,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埋没自己的良心,生产不安全的食品;三是社会监督还有待不断推进。食品安全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是要依靠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监督。但我国的社会监督还很薄弱,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监管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领域,同时还会对整个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所以,加强食品的安全监管、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非常重要。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建议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

(一)明确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主体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解决了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解决。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加以解决:一是在主观上要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真正将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纳入监管部门的责任范围之内;二是在客观上要做到权责分明,切实解决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问题,努力做到权责明晰,履行好各职能部门的社会服务功能。为此,政府应将监管职责明确落实到每一个监管单位,厘清监管者职责,做好相互分工合作,保证监管工作的协调与高效。

(二)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因此,必须结合中国食品市场的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制度建设,并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2009年6月1日正式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在调整范围、执法主体、监管职责等各个方面都已更趋完善、全面,针对性也较强。但该食品安全法只限于强调制裁,关注事后补救,而忽视了事前的预防、事中的控制及相关综合管理等方面问题。因此,充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我国可以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成功经验,使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更加严密可行。此外,应适当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其违法成本,同时,对相关渎职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2.要规范食品安全标准制度。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够辅助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还能够有效解决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等问题,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符合我国食品市场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首先要保证标准的时效性。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食品安全标准只有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其次,要坚持标准的全面性。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应能涵盖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方面面,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标准间要避免交叉重复问题。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能够有效避免多标准引起的交叉重复问题,从而真正发挥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

(三)建立高水平食品安全监管技术体系

高水平的食品安全监管技术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进行提供技术支撑。首先,要营造一个成熟的食品安全检测环境。具体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检验检测资源的整合、检验检测投入的增加以及自我检测能力的提高等;其次,要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信息制度,使信息网络更加透明化。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应不限于让监管部门知悉,也要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因此,应构建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监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标识制度;再次,要落实HACCP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最后,要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有利于预防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四)营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

食品安全监管的高效运行,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努力,也需要社会各阶层的相互配合,同时还与社会经济水平的高低、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消费者积极主动监督食品市场,并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另外,要加快建设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步伐。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就在于信用问题。所以为了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建设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具体做法有:在全社会倡导以信用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运用法律武器保障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有效建立等;通过一些措施来保证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推进。

三、结束语

食品安全关乎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也对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影响。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要想保障食品安全,必须依靠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我们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意识,保证监督主体不缺位,有效发挥监管主体的积极作用;其次,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方面存在漏洞,并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最后,要解决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技术问题,努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外部环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尚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将日臻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重在落实[D].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8(9).

第2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认识不足,食品质量和经营秩序不规范问题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农村食品安全和无着无证经营食品的问题尤为突出;食品市场监管手段,尤其是质量监测手段和信息化监管网络建设相对滞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源头治理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法制体系建设和落实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等。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是一个永恒的主题通过几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市场秩序多年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已经触及,但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治本的任务仍然繁重。从食品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的特点看,由于受利益机制的驱使,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案件易发多发,变换花样,禁而不止;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市场行为固有的短期型和盲目性的克服,法制观念的增强和诚信意识的培养,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法制体系的建立健全等,都决非旦夕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将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全过程;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国内问题,而是属于全球性的国际问题;从食品自身的安全性能而言,零风险的食品是不存在的。摆在我们面前的是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正如吴仪副总理在总局呈报国务院的《关于2006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上所作的重要批示:工作抓得不错,望再接再厉。食品安全永远要抓下去,丝毫不能放松。

二、农村食品安全是监管薄弱环节比较突出的地区

从目前的食品安全整体情况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最艰巨的任务及最薄弱的环节仍然在农村。从经营主体来看,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点多分散、涉及人员众多面广、监管任务繁多重大。从查处违法行为来看,去年查处的农村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占全国的90.46%,查处的不合格食品占全国的52.09%,大量的食品违法案件发生在农村。从执法监管人员数量和执法手段来看,农村执法人员很少,农村基层工商所建设滞后,执法手段落后,还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等一些原始手段上。从各地整治情况来看,工作进展还很不平衡,一些农村食品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制售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应将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农村。

三、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亟待全社会关注和治理

从食品安全全局来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涉及内容复杂、政策性强,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问题成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的难题。从无证无照经营食品问题来看,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经营者大多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农民等贫困人员,其经营收入往往是全家唯一的生活来源,具有流动、分散、隐蔽、随意性的特点,有的检查时或关门或逃走,有的取缔后另起炉灶,有的强行取缔时,则会形成“寻求生存权”与“履行职责权”的对抗,极易导致群体事件的发生,成为困扰各地的一个社会难题,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实施社会综合治理。

四、经营者自律制度的建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治本环节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了一系列经营者自律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但仅仅依靠经营者自己落实自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高度重视引导教育、社会监督和工商督查等外在措施。我们要认识到,目前对不落实经营者自律制度的行为缺乏具体有力的监督、约束和惩戒机制,经营者自律制度行为的社会监督与控制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必须努力建立教育、倡导、约束、监督、惩戒相统一的机制,鼓励与规范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行为,形成工商积极引导、经营者严格自律、社会密切关注与监督的自律制度建设建设格局。这里的关键是:要让广大经营者通过实施自律制度真正体会到与提高其经济效益是正比关系,这是落实企业经营者自律制度的根本原则,只有这一原则得到体现,才能切实把自律制度扶上自觉自愿自律的绿色通道。

五、不合格食品的退市问题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

六、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应对机制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首要任务

随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经营者自律诚信意识的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监管者

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虽说导致食品安全的因素在逐渐减少,但由于受环境、科技发展等不可抗力条件的限制,人力所能及时发现的食

品安全突发事件产生的概率不会减少,就是说零风险的食品安全是很难存在的。而流通环节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环节。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带来的食品数量是很大的,现代化的营销网络带来的食品市场是很大的,生活社会化需求的提高所带来的食品经销者和消费者的数量是很大的,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所带来的受害后果是很难估量的。因此,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主要建立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物质技术保障体系、问题困难应对体系、成绩责任量化指标评估体系等。重点是如何应对媒体,充分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如何控制问题食品,最大限度遏制其传播;如何落实第一现场责任,充分发挥应对者的主观能动性;等等。

第3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32-01

一、食品安全定义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从定义看出并不是所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都被称为不安全的食品,只有那些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食品才是不安全的食品。那么可以食用的食品中却包含了人们承受范围内含有微量毒害的食品。

二、甘肃省食品安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小作坊问题突出

小作坊卫生条件简陋、设备陈旧、生产条件简陋、生产的产品达不到市场准入标准等问题普遍存在,相当数量的小作坊不具备保证食品安全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情况堪忧。而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隐蔽性、流动性强等特点和目前监管中存在的多头监管、职能交叉等问题,又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成为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难点和交叉空白点。

(二)餐饮行业无证经营现象普遍

一些小型餐饮店、街头商贩和社区网点,他们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就开业经营,街头餐饮分布广泛,城市的繁华地带,学校周围,火车站等人口比较拥挤的地方存在大量这些街头餐饮。其设备简陋,无餐具洗涤消毒设备,周围是来来往往的行人和车辆,食品容易受到污染,卫生条件极差。

(三)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不足

“卖出去的产品泼出去的水”,这是很多商家秉承的经商理念,从而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不少生产商把过期、变质的食品二次包装上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成本高,取证难,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难,举报人的人身没有保障等问题突出。

(四)食品包装容器、材料存在安全、卫生问题

塑料包装表面污染,降解和回收难。生产包装纸的原材料受到污染;或在加工处理中,纸和纸板中通常会有一些杂质、细菌和某些化学残留物。玻璃包装的高度透明性对某些内容食品是不利的。陶瓷和搪瓷包装由于反复使用以及加工过程中添加的化学物质而造成食品安全性问题。

(五)食品检测机构存在问题

食品检测力量分散,资金不足,设备严重不足,检测手段落后,检测周期长。单位间硬件基本雷同,检验同质化倾向非常明显,开展的项目主要是常规项目检验,但对于花样不断翻新的假劣食品而言,又力不从心。

三、甘肃省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现状,以及当前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今年以来,省公安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等厅局联合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并签订协调协作协议,建立了监管执法工作会议、食品安全重大信息通报、部门案件协查、案件线索执法联动、日常工作联系等机制,同时,完善了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据甘肃某市场监管部门内部人士向该记者介绍,通常对下架食品,生产企业在外地的,当地工商部门除了清查本地销售的本批次产品外,没有权利对同一批次进入外地市场的产品进行监管,但会发函到外地相关部门,由生产地的工商、质监部门重新审查、检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并根据销售清单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问题食品。

流通与生产领域的相对“脱节”与目前食品监管体系有关。按照规定,生产企业划归质监部门监管;而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工商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是平行管理,在查出不合格食品后,其协同监管的模式往往会造成生产、流通、消费领域惩罚各自为阵的局面。

四、就甘肃省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及法律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要加强对餐饮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其依法依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其诚信守法的自律性加强岗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刊等载体,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的食品安全知识,逐步提升公众的安全消费意识、维权意识,增强防范能力。

(二)注重标本兼治,构筑有效管理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立足当前,规划长远,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有效机制。一要实行程序化管理。应以加强预防性监督为重点,把好审批关,逐步建立一套较为完备、严密的程序化管理制度,将管理职能、程序、质量、责任融为一体,提高监督的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和系统性;二是建立健全事前预防事中补救事后评价的预警与危机处理体系。

第4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一、海安县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监管体制不够理顺

近年来,海安县和城东镇党委、政府对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问题高度重视,推动了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深入分析该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着不够理顺的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是餐饮业的执法主体,但目前海安县机构改革还没有按照中央的设置进行理顺,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卫生所负责,这就导致产生了法律上的矛盾,该负责的没有负责,不该负责的又没有法定权力,直接导致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无法落实到位。

(二)监管力量有待加强

由于海安县城东镇农村餐饮单位较多,而且比较分散,很多村也有餐饮单位,这就需要大量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监管工作。但目前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还十分薄弱,在编在岗人员只有3人、兼职监管人员3人,不仅要承担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公共场所、学校、饮用水等卫生监管工作,导致监管人员无法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上。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很多餐饮单位根本无视监管人员,很多时候都是有恃无恐,特别是一些餐饮单位抓住了监管人员的监管时间和监管特点,通过作假或临时整顿的方式应付监管,导致该镇餐饮食品安全存在一些隐患。

(三)监管基础比较薄弱

目前海安县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一是监管标准体系不健全,标准制定的速度还无法跟上餐饮业发展的速度,导致检测、处罚无法落实到位。二是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宣传不到位,餐饮单位和小商小贩不仅不遵守法律法规,而且个别还出现了暴力抗法的问题,甚至引导群体性事件。三是该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经费严重不足,检验检测设备和技术比较落后,无法开展深入、细致、全面、有效的监管工作。四是该镇居民餐饮消费的安全意识较差,既缺乏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又缺乏对环境、质量、品质的高标准和高要求,导致社会监督十分乏力,使该镇的餐饮单位和小商小贩更是不注重食品安全问题。

(四)监管力度不够到位

由于海安县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力量和基础比较薄弱,这就直接导致该镇监管力度不强,很多监督措施也无法落实到位。比如由于目前我国对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处罚标准不够明确,因而对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出现问题的餐饮单位和小商小贩无法进行大力度的处罚,由于其处罚成本较低,因而很快就会“死灰复燃”;再比如目前该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对农贸市场蔬菜农药的检测相对较少,餐饮食品流通环节的检测则基本没有,消费环节的抽样检测同样十分弱化。由于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到位,这就直接导致该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十分薄弱,农村群众的生命健康无法得到保障。

二、海安县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理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从海安县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来看,目前还十分不理顺,这主要是由于该县政府机构改革滞后所造成。因而海安县要从理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入手,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机构设置,尽管推进食品药品监督和卫生部门的合并工作,这样能够使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理顺。对于城东镇而言,应在机构合并的过度期建立“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组织网络,特别是要利用基层卫生网络来扩充监管资源,更好的开展监管工作。

(二)充实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力量

要想加强海安县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就必须在充实监管力量方面狠下功夫。从目前监管人员的数量来看,其人数根本无法对全镇进行有效的监督,应根据《卫生问关于切实落实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增配监管人员,从原来在职在编的3人增加到10人。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加强农村餐饮食品“义务监督员”,动员机关、企业、群众等参与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来,通过定期开展培训的方式,提升他们的监督能力,为该镇更好的开展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夯实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海安县城东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薄弱,是制约其监管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海安县和城东镇党委、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特别是技术力量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为更好的开展监管工作提供保障。要大力推动监管工作创新,根据该镇餐饮食品行业的实行情况,制定统一的监管目标、监管标准、监管领域、监管措施和惩罚标准,确保该镇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要加大对农村餐饮食品安全问题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加大惩罚力度,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成本,增加威慑力。

(四)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城东镇要着力于健全和完善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镇、村两级监管目标责任制,使镇、村能够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强化监管工作的机制保障。要突出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抓好从业人员、餐具消毒、食品采购、群体就餐等领域和环节的监管工作,能够起到良好的作用。大力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宣传工作,深入到餐饮单位、农贸市场、农村村屯对《食品安全法》进行广泛的宣传,着力提升农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运行体系。

第5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随着消费者在食品消费方面对便捷消费、健康消费、放心消费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销售食品应运而生。网络食品销售是一种重要的电子商务模式。由于网络食品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虽然我国修改并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法》,但在实践中自制食品、土特产、订餐平台等网络食品的安全认定、销售监管及责任承担存在复杂性,导致网络销售的食品在一定程度上威胁食品安全。要促进网络食品销售模式的发展,又要保障网络销售食品的安全,就要从法律制度和责任承担入手,探索完善网络食品销售行为规范法律,健全网络食品销售主体资格认定制度;实现销售者和消费者网络环境下共盈。

关键词:

网络经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社会责任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我国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2015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提“互联网+”模式,提出解决发展要与移动互联网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以此破解国内经济下行与产业升级难题。为了规范和引导网络食品销售和消费行为的发展,为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我国在2015年10月1日修改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网络食品销售纳入了法律监管,明确了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必须在第三方交易台实名登记,第三方平台负有审查经营许可证责任和义务。可是,根据调查,在淘宝网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上还有无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三无”产品在销售,同时,随着互联网交流平台的不断开发和应用,利用交友平台(微信、微博)等在朋友圈推销食品或者网络食品的行为不断增多。

一、互联网经济背景下食品销售及监管的现状

笔者在某网上搜索有关“无添加”、“自制”、“纯天然”等食品的店铺就累计出现6万多个搜索结果,而且他们普 遍有较好的营业额。但是,某些排名靠前销售自制食品的网上卖家,根本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及厂名、厂址等信息。可以说,这些食品是典型的“三无”食品。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新的《食品安全法》对于网售食品的规定,要办证和实名登记,有些消费者表示,食品安全责任重大,支持有关部门对于食品安全从严处理的态度。新法已实施近半年,淘宝网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已针对食品类店铺发出了通知,要求其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备案。同时,阿里巴巴集团也要求经营者须上传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相关工作人员会对其进行审核备案,会对通过审核的商家予以认证标志,并对没有通过认证的食品商家在新商品时会予以限制,如长期不能通过验证,可能面临无法继续从业的危机。2016年的“3•15晚会”上,“饿了么”订餐平台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在线经营多年的诸多商家没有经营执照和卫生许可证,而“饿了么”不但不进行有效监管反而还帮助无证无照商家进行隐瞒,帮助这些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该新闻播出不到一小时,其CEO张旭豪就发表了致歉信,表示一定严查此事,并且表达了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然而,消费者看到的最直接的效果和决心却是自己在“饿了么”的订单记录被清空,换言之,如果消费者因订餐食物出现身体问题已无证据可寻。

二、网络销售食品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食品质量安全无保证由于网购有别于传统的经销模式,无法和消费者进行面对面沟通来鉴别和确认商品,消费者对食品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图货不符等问题的出现承担较大的风险。另外,有些商家的自制食品或当地的土特产(如干果、地方时令水果、小杂粮等),图片上诱人的美食,可能是在居民区的家庭厨房、临时搭建的板房,甚至脏乱的环境中做出来的,而网购特产出现发霉变质的现象已屡见不鲜。商家为了彰显其产品质量和较高的信誉口碑,会在网络平台列出自己的销售记录和消费者的好评记录,尤其是一些自制食品的卖家,还会录制食品制作的视频,但是这种记录并不可信,卖家通过花钱雇人的方式“刷信誉”,“好评师”已在网络上形成产业,专门为卖家提供好评服务以蒙骗消费者。而在自制食品制作视频的掩盖下为一些不法商家偷工减料、违法添加提供了便利。消费者网购食品仅靠卖家提供的图片去“看图说话”风险太大,质量保障全凭卖家的道德水平。一旦出现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情况,卖家往往以“退款”了事。尤其以“饿了么”为首的订餐平台,出现问题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是先删除客户的订餐信息以毁灭证据。与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商家须建立电子台账的规定背道而驰。

(二)假冒伪劣等欺诈行为客观存在有些网络食品商家通常会利用网络虚拟性的这一特点,在网上虚假宣传,如某些食品有药用功能、改善身体状况等,后经食药监部门调查发现,其食品中大量添加西药或激素,长期食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添加剂的违法使用,目前仍是我国食品安全的重要障碍。消费者手中的食品往往出现“货不对版”、“三无产品”等。一些“海外购”食品的身份真假困扰了众多消费者,归根结底,这都是消费者在网络虚拟环境下对商品信息的不了解造成的。2014年至今,食品添加剂甜蜜素被大量违规添加在蜂蜜、酒类中,以价格低廉的工业胶代替食用胶更是屡禁不止,尤其是网络上的自制食品,如制作蛋糕、蜜饯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完全依据个人的掌控,没有任何标准可言。违法添加或过量添加都会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作为普通消费者,一旦出现问题,想要对食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成为不切实际的奢望。

(三)食品无标识或标识异常现象突出网上出售的零售散装食品及自制食品,除了可能会涉及添加剂的违法、过量使用外,为数不少的商家还涉及不具备的消毒卫生检测手段。这些网络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一般都无法达到卫生、环保部门要求的条件,自制程序简单、包装简易、无保存条件,缺乏基本的标签和注意事项介绍。尤其是进口食品大量的涌入,他们当中大多都没有相应的标签,绝大多数不具备合格的中文标识,没有任何关于检疫的相关标志。预包装食品网络销售问题日益突出,预包装食品普遍存在着标签不明确的情况,这与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规定背道而驰。在国际食品法典标准中列出了八类致敏物质,要求厂家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致敏物质,以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因此这些食品不适于预包装形式。然而,八类致敏食品中鱼类、坚果类和甲壳纲类(如大虾、龙虾和蟹)在网络食品销量中的位置可谓举足轻重,但是这些网络食品商家普遍采用预包装形式。没有必要的安全卫生检疫,没有明确的标签标注,没有严格的程序监管,消费者的安全健康隐患可想而知。

(四)维权成本过大网络食品销售违法成本比较低,相关部门查处打击难度比较大。因准入门槛低,网上食品商家的销售多数以家庭厨房为“厂房”,没有实体店者居多数,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普遍,无法提供购物发票。一旦出现危害身体健康的纠纷,消费者举证困难,而虚拟、易篡改的电子数据使消费者的举证雪上加霜,因此承担了不必要的购物风险。网络商家遍布全国,因此食品网购多为异地购买,一旦发生纠纷,按照我国属地管辖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没有异地处罚的权利,现实中,即便投诉到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寻找卖家也极其困难。就算能够找到,由于食品本身的特殊性,一些商家会以买家保存不当等理由拒绝赔偿。消费者维权费时费力。

三、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解决对策

(一)严格的个人信息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新食品安全法强调,负有监管责任的第三方平台须对入网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的审查,其个人信息必须详细,如: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等。如果消费者因食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索赔的,平台如果不能提供致害食品经营者详细信息的,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因此,自新法实施以来,平台方将商家实名认证等信息的审查工作当成首要工作。但是,新法对网络上销售食品的进货、仓储、制作、销售和运输等环节仍无法进行系统、有效的监管。没有明确针对网络食品销售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监督措施,虽然网络食品销售已纳入新法,但是网络对进口生鲜食品和自制食品的制作和销售监管仍属空白,须加强立法,对进口食品须提供检验检疫许可,提供进口食品证明;对于网络自制食品的销售者,笔者以为,必须取得当地的营业执照,且须提供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的证明,当地工商等部门除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外,还应对其是否使用不当添加剂进行抽查化验。这些内容都应被囊括在详细的个人信息当中,实现食品制作、销售、运输等环节的全程可追溯。

(二)强化网上食品销售行为的行政许可在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前,根据《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除一些初级产品(如水果、蔬菜、海产品、粮油等)外,对于一般的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网络商家,都需办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笔者认为,新法中没有涉及关于行政许可的严格规定,这必然造成法律漏洞。网络食品买卖如果不能取得厂家的权或许可,消费者仅凭网络图片和个人经验很难鉴别,为消费者买到假货留下隐患。

(三)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技术水平笔者认为,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法规。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标准,比起国外还有一定差距,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标准的实施起步较晚,食品安全标准都是通过行政部门的技术法规、指令等强制执行。要想实现食品市场的安全,食品安全检测水平就必须与国际接轨,检测水平的提高就必须具备专业性较强的检测机构和素质较高的检测人员。而我国食品安全的技术、设施装备尚不能满足食品安全检测的基本需求,尤其是我国急需一批高素质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这与我国食品安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尚无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管理方法。

(四)严查网络销售食品信息的新法全面禁止食品信息夸大、虚假宣传的,网络食品信息的必须合法,内容真实,杜绝虚假宣传行为,食品和保健品不得涉及治疗功能更不能涉及疾病预防的功能。另外,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尽量采用直供方式,并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予以核对,并在网络页面公示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位置应当醒目。如实记录食品的规格、数量、批号及保质期等。

(五)保障和扩大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网络食品退货难问题目前较为普遍,尤其以生鲜农产品为甚。据了解,某知名作家曾从某大型电商平台入驻商家购买到已经发生腐烂变质的水果,其退货过程可谓坎坷。新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如果没有根据所销售食品的特性,与消费者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无理由退货。对于网络食品经营者以及第三方平台来说,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会带来不少约束,但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这意味着网购食品时有了更多的保障。

四、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监管的方法与对策

(一)加强网络销售食品安全的监管和引导为加强监管,首先应当强制网络食品商家必须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建立网络电子监管台账;其次,对自制食品或散装的食品必须提供相关证照,不允许预包装食品的网上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购买渠道、使用剂量以及贮藏等环节必须在网页上予以公示必要的说明书和相关检测信息;再次,规范网络食品信息内容合法化;最后,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票据。在经营者所售食品的相关页面上,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如实标明:厂名、厂址、电话、保质期、许可证号等,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含有致敏物的食品也必须明示。散装的食品须提供许可证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检合格证明等质检证书,否则不予网上销售。赔付基金为网上食品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可能。笔者认为,可以试行网上食品消费纠纷先行赔付的赔偿程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上先行赔偿制度,即通过建立先行赔付基金,有效保障网络交易平台纠纷的及时解决,网站经营者可以通过协议方式,根据营业额向依托的网缴纳一定比例的先行赔偿金,并将赔偿金存入平台预先建立的专项赔付金账户。一旦网站平台的食品因质量等问题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而该平台食品的经营者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由网站先行预支赔付,替商户履行应尽的赔偿义务,而平台预支的款项就是从先行赔偿专项账户中提取的。而后网站经营者可以向具体的侵权商家进行追偿,先行赔偿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消费者合法权益确实受损,但却无法通过调解解决问题的情况。这样一来可以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减小追索侵害商家的难度,很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与方法教育消费者在进行网购食品的同时,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有意识地保留自己网购食品的电子证据,如:聊天记录等。要求商家提供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取得正规厂家经营许可权或代销权的网络商家购物,或者信誉度高的网上与实体相结合大型商场购买,如:屈臣氏等。即便购买自己熟悉或大众熟知的食品,也要留意食品包装上的相关标识是否正常,与惯常购买食品是否一样,避免购买预包装食品和假冒食品。同时,消费者应当保留一切与网络食品交易过程有关的记录,如: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纠纷一旦出现,消费者可及时举证,维护合法权益,寻求合理赔偿。

(三)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自律机制经过连续五届的国际食品安全大会的经验交流和全民科普,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取得了一定成果。食品打假已成为食品安全议事日程重中之重。在国际上,食品的假冒伪劣行为早被明确定义为犯罪,在各国也会被处以较重的刑事处罚。重视打假是政府公信力的体现。网络食品经营者作为普通的市场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一种本能。发达国家能够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达到约束经营者行为的目的,在充分认识和利用生产经营者的经济理性的基础上,实现利益与约束的完美共存。如:提高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的成本;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等让经营者知道违法的成本巨大,不敢以身试法。食品网络经营者自愿地遵守规则,按照法律要求积极配合第三方平台的登记和认证工作。并且要联合众多部门,而不仅仅是相关部门,如:银行贷款、税务、许可证办理和更换等方面采取惩戒措施,使网络食品经营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五、结语:

笔者以为,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有效全程监控。作为世界公认的最佳食品安全防控模式,已被诸多发达国家接受并实施。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起步较晚,还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有良好的规范和全面的监控体制。但是我国也可以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对涉及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化肥、农药、饲料等,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贴近国际标准的食品卫生标准和具体行业操作规范。严格程序全程监管,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能够预先评估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对问题食品进行召回,对于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禁入食品行业这样的较轻的处罚。鼓励守信经营,严惩失信行为。“饿了么”订餐平台出现的问题并非个案,而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的相关信息。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处理机制还有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的新食品安全法处罚力度不足。只有强化网上销售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大网上非法食品销售处罚责任,才能增强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感,维护网络食品销售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吴琼.基于博弈分析的食品安全规制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

[2]施蕾.食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体制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0.

[3]李涛,孙娜.我国正稳步构建国家食品安全保障体系[N].中国食品质量报,2005-09-29(3).

[4]张晨博.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完善[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9.

[5]曾小菱,曾一峰,汪启明.食品安全警钟长鸣[N].中国食品质量报,2004-11-09(5).

第6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对策

中图分类号:F407.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287-02

引言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地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暴露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诚信严重缺失,同时,也影响着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专家认为,要使食品卫生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接近和达到世界发达国家水平,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及干预政策则需要进行新的改革。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指出,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主要表现为5个方面问题。

1.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我国这方面的问题多集中在粮食贮存运输环节、卫生管理薄弱的食品加工点和一些餐饮摊点。

2.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威胁。表现为经营者违法使用高毒农药如剧毒鼠药、高毒高残留农药;违法使用抗生素、激素等兽药;违法使用瘦肉精等饲料添加剂。

3.食品生产经营中严重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如使用病死畜禽肉、过期产品、发霉变质原料等,非法添加非食用成分,使用甲醛泡制海产品,火锅中添加罂粟壳,用硫磺熏制白馒头,保健食品里添加违禁药物,非法、超范围、超用量使用防腐剂、色素、过氧化苯甲酰钠等食品添加剂。

4.食品工业应用新原料、新工艺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如利用中草药、转基因食品等新资源,化学合成添加剂等新的食品添加剂。

5.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目前比较突出的主要是二恶英和有机氯的污染问题。

一、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不严的根本原因

1.基层检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制约着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标准

食品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属于预防及公共卫生范畴。工作人员肩负着疾病控制和监督执法双重任务。因此,基层卫生监督检测人员不仅要有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知识,而且还要掌握社会学和法律知识。然而,目前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知识面窄、专业技术水平低,不少人员未经过专门培训和学习,缺乏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知识面狭窄、知识老化,检测水平低是困扰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食品卫生监督立案和处罚合格率较低,造成了公民对食品卫生法的轻视,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效力。

2.基层仪器设备落后影响监督检测质量

检测仪器设备落后是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的主要障碍。目前基层卫生防疫站的仪器设备非常落后,一些大型先进检测仪器在基层未能得到应用,这些必然造成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使现代仪器设备不断得到推广和应用,由于食品企业发展快、资金雄厚,先进的仪器设备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引进应用,而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部门资金紧缺,无力购买大型现代仪器,使监督检测部门的水平落后于被监督单位,也使许多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在基层难以开展,影响了正常的监督检测。

3.食品卫生经营新情况、新特点不断出现

第一,食品生产经营的自主性与灵活性。进入市场的食品企业,首先是一个具有经营自的经济实体。企业为了生存和自我发展,企业行为就必须围绕市场变化而变化,这就是食品生产经营的自主性与灵活性,也是容易产生食品卫生问题的因素。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的分散性与松散性。当前,食品生产经营品种繁多且分市广泛,遍及城乡。食品生产经营者中大多数是以独立法人资格松散地分布于全社会。由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分散性与松散性,使食品卫生监督难以覆盖。

第三,食品流通渠道的复杂性。为加快流通速度,国家实行产销见面、直接挂钩的食品流通方式。形成食品多渠道进货局面,而流通过程又没有设置严格的质量把关组织或措施,为一些来源不清、质量不详的假冒伪劣食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四,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素质低。随着食品行业大发展,食品从业人员急剧增加,大多数来自外地农民或社会闲散人员,其中很多人的文化素质、卫生习惯、食品卫生知识、卫生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水平和合法竞争意识等职业基本素质低下,必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现屡禁不止的各种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五,经济利益是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趋动力。进入市场经济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其生存力、自我发展能力决定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获利是企业行为的“动力源”。受经济利益驱使,使企业产生积极合法行为,取得正面效应;同时也驱使一些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一系列违法行为,出现负面效应。大量的违法行为事实说明,经济利益对违法者的动力大于社会法律、法规、道德的约束力,是造成食品卫生违法行为的社会原因之一。

二、提升基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对策

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是我国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危害的首要任务。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提高检测水平以及确保食品卫生质量是搞好基层食品卫生工作的关键。

1.提高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的素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新型食品与新的食品污染不断出现,给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尽快掌握现代科技在食品卫生工作中的应用,同时,还要学习与监督检测有关的其他学科的新知识。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在职培训。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要加强自身专业技术学习,结合工作实践,学习有关理论和基础知识。要自上而下地广泛开展脱产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各级都要制订计划,督促检查,使基层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在职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进行检查评定,以促进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水平的提高。二是加大人才的引进。每年应从高等学校引进专业人才,提高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检测人员的整体素质。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

加大卫生与法制宣教力度,提高全民食品卫生知识与自我卫生保健意识能力,提高全民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意识与水平。培育社会卫生监督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职业道德素质。此外,相关部门应从现在着手,着眼未来,拟定一项跨世纪的食品卫生战略发展规划。制定并逐步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任职前,根据企业产品可能带来社会卫生责任大小,必须先取得相应级别的“食品卫生与法律法规学业合格文凭”的制度,以提高企业自身食品卫生管理水平,自觉重视提高产品卫生质量。

3.严格食品摊群集贸市场卫生申报审批手续

严格整顿现有不合格的市场,严格取缔无证摊贩及假冒伪劣食品;禁止出售与市场卫生设施条件不相符的食品;指导市场设置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并严格执行“市场食品卫生要求”、“卫生检查制度”及“食品卫生违法处理办法”等。同时,各级政府负责拟建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半官方或群众性的新型行业管理组织,将众多松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行政区域按行业组织起来,进行自身管理。

4.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

通过固定的媒体向公众定时食品安全信息;扶持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类电视节目和报刊专栏,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宣传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介绍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曝光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厂家;教育公众掌握简单的食品质量识别方法和正确的食品加工烹调方法;介绍食品营养知识;把食品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生的教育课时,开展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引导学生不买街头无证照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等等。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工作要靠制度化和法制化保证落实。

5.加大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

认真贯彻、全面落实“预防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依靠科技进步,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卫生战略指导方针。树立社会大卫生的意识,全方位的思维方式,指导和开展卫生监督与卫生防病工作,并促进、争取政府加大卫生投人基层应广泛开展有偿监督检测工作,以吸收资金,增添仪器设备。国家应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在财力、人力方面予以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基层食品卫生检测的仪器购买与使用情况、人才培训等进行定期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尽快提高食品卫生检测水平,传播信息,帮助培养人才,形成仪器设备购买、培训、使用、维修一条龙。

总之,确保食品安全不仅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更要对违法企业加以重罚,并对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重塑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和对企业的信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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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侯红梅.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状况及管理措施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4,(7).

[3] 牛少凤.着力构建食品安全治理体系[J].中国国情国力,2014,(5).

第7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目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面临职责跨度较大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美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面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美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面、美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机构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由此,美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督管理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的特点。

三、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美国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督管理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价。但仅就“分段监督管理”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监督管理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美国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督管理是主流,分段监督管理中的漏洞依然存在。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美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督管理机关被赋予监督管理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作为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监督管理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督管理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却监督管理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面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面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督管理”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督管理”改为美国式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有自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督管理”,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督管理”和“分区域监督管理”。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分段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划分基础上不能对美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首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形成不能仅仅将之归结为监督管理体制划分存在“模糊地带”,相应地,也不能仅靠将简单地运输、储存等环节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而希图达到目的,前已述及,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无法进行大的变动的前提下,将“分段监督管理”中各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领域由原有的“区块”改变为“点到点”的形式以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同时在每个机关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可建立类似于美国的追踪机制和“一揽子”的监督管理职权;其次,国家食药总局目前属国务院直属,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这种模式与美国综合领导机关最高政府直辖,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设在部委之中的体制十分相似,虽然美国各监督管理机关并不直接听命于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需执行其所制定的计划等。我国各级食药局也并不能直接调动政府部门,则其究竟以何种方式“协调”值得怀疑,将食药局的级别略微提高能解一时之需,但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和调度渠道才是治本之策;最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轻微违法、违法、严重违法乃至于犯罪的尺度相对较难把握,美国监督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给了我们“重典治乱”的另一种思路,即“典”也就是法律本身并不需要极端严苛,在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科学有效的情况下,在执法中更加严格地贯彻上述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将违法者进行惩处,事实上这正是美国模式最大的亮点之所在,法院的判决未必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但是一旦违法者知道违法遭到惩罚将不可避免,距离监督管理的最终效果也就并不那么遥远了。

第8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9篇:食品安全监管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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