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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种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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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的种类

第1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作者:李晓楠 徐嘉奇 单位:吉林省建设银行 吉林财经大学

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⒈为了辅助农村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事业建设,日本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建立了完善而明确的农村金融体制。政府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规范监管事项和相应权限问题,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同时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规定重建后的日本农协应以“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与农民的社会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此法令的实施,加快了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而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大量的成立。这些合作金融机构对帮助日本农村发展,消除农村的贫困现象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兴起也带动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经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细。日本对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门别类,在立法的技术上虽然简单一些,但是辅以了较完善的配套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状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金融法还比较困难,但国家可以就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单行法,如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补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时,也为促进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垫。二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与民法、商法的协调,专门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适用问题,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适用于合作金融时应作的调整,这就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界限模糊,对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在概念上区别“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登记时就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法人实体,在具体的操作上也更为容易、便捷。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合作社如何参照适用其他民事主体的登记注册的规则,所以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专章规定政府监管,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等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据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脱离与政府的联系实现其自身发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尝试在经历一定时间的过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而这段时期内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认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联系的同时,加强其外部监管。⒉综合立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立法体系。美国在对待农村金融的问题上,也选择了构建比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从1909年开始到1933年,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农业合作信用体系。马萨诸塞州可谓是美国农业金融的先驱者,该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玛丽信用社。而且这部信用社法也是联邦政府制定信贷联盟法的基础。1916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农业信贷法,并在该法案的规定下设立了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贷系统,也开创了农业长期贷款的先河。此后,这部法典为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经过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国针对农业合作金融先后颁布了《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农业市场法》、《合作社销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最为重要,它标志着美国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义。而《合作社销售法》的出台,使得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步入良性轨道,并满足了农民对贷款的需求。之后,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信用法规,代表着美国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规化道路。1934年是美国合作金融业发展最重要的一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这标志着美国的合作金融业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规定了合理而明确的机构分工。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庞大且复杂,但分工明确,联邦土地银行的任务是向人们提供不动产的抵押贷款,地区合作银行的任务则是为较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而联邦信贷银行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贷业务。这三家农村金融组织相互独立,每个组织责任明确,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在组织分工上应予以借鉴,明确职责,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二是独立的组织制度。美国农村金融是一个独立体系,美国农业信贷管理局作为其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全面的协调,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其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合作金融与联邦储备系统以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美国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作为农业信贷方针的制定者,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把握农业信贷的方向。三是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备保证。美国的农村金融运作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把农村金融大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相应的法律中,使得农村金融在运作中不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避免了行政干预以及因领导换届而造成影响。四是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依据,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设立了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这对我国合作金融缺乏监管的现状来说,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应做到“三重”监管,一是实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监管的独立审计;二是实行一套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系;三是实行外部监管,特别是审计监管。

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

综合立法与分业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选择。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立法应当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从现有的各国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为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立法,就是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分业立法,也就是一对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当合作社本质相似、形式相仿时应该统一立法。而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合作社类型,此时分业立法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规范,综合性立法作为一种大的概括形势,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社有规范力。合作经济立法,应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社种类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业广泛,在现有的条件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作社的综合法尚不具备。因此,我国应先采用分业立法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综合性农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法人的法律属性。农村金融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因此,合作社是否应有法人、法人的类型成为了当下学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应有法人,而且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也可以叫农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对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进行总结,已明确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由此可以得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应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则。合作社的确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设计基本逻辑的公司,而人们往往强调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以增进社员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实际上,罗虚代尔原则仍然体现了营利性,因为合作社只有通过市场营利行为取得利润,才能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质时指出,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交换中,同样要营利极大化,并参与资本主义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且罗虚代尔原则自身也在发生变化,现代许多国家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投票权不再是绝对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级社,其他级的合作社则可按成员社的规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坚持惠顾返还的基本原则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红,这种改变均体现出对资本的重视。因此,合作社的特征应该是“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营利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员交易为主,对外交易为辅。在合作社破产时,优先解决债权的为合作社成员。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企业应有的法人,考虑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法律均对本国金融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千万。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已经放宽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标准。但从农村合作金融的目的来看,它是一种以互助合作为目的的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远山区,其资金量较小,社员集中资金的能力较弱,很难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千万标准。因此,放宽准入标准,降低门槛势在必行。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可以构建以收购与合并为主、行政关闭或撤销为辅、破产清算为补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购与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组织的倒闭给市场带来的动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对破产清算这种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误,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合作社的“波米诺骨牌”效应,给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笔者认为,当破产清算程序发生时,政府应当联系经营较好的一个或多个合作金融组织对破产清算的金融组织进行并购。而金融组织受到的损失,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来对其进行补偿,目的是使影响降到最低。⒋确立农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与监管法律制度。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定、健康的发展,政府应在政策上对其进行扶持,为其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扶持类型可以分以下几种:第一,倾斜性财政支持。在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切实存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遭受到损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政府可以对明显带有政策性扶贫功能的贷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亏空空间,此政策性损失由地方财政贴补。尤其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确实需要而又达不到规模效益而引起的经营亏损,政府可以给与弥补。此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着大量的低息放贷任务,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利润或带来亏损,政府应适当补偿其因低息放贷造成的损失。第二,减免性税收支持。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应充分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倾斜性的扶持和鼓励。如畜牧业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与补贴、扶贫贷款,对于山区贫困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农业贷款业务为主体的亏损合作金融组织,应加大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营业税免征,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促进经营不善的企业扭亏转盈,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盈余不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免征所得税措施;另外,应采取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农村金融市场,以此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收益率。应在法律法规上制定具有倾斜性和保护性的农村金融优惠政策,从而触发社会闲散资金自发流向广大农村地区。第三,市场化利率浮动调控机制。过分对利率人为控制会导致资金使用价格的严重扭曲,并且会引发资金配置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势必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过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会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金融业务的操作。为此,利率的调控应该遵循市场需求,让市场自发地调节利率浮动的范围,只有逐步放手对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才会有更加美好的前景。总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权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认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尽量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而对农村非正规融资等现象进行法律制度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使得过去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焕然一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处于改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制度构造与选择功能,在通过立法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性干预以及市场自发选择之间达致理性平衡。

第2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山东省供销社系统通过一系列改革,推动社有企业、参与投资的农村金融机构及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更是发展迅猛,从而对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产生了巨大需求。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对高职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探讨,希望对本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一定的指导。

关键词:

高职;农村合作金融;人才培养模式;供销社

本文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13年职业教育专项研究课题:“基于供销系统集团化办学,以服务供销系统人才需求为主导的高职农村合作金融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以山东省为例”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X1313)近年来,山东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创新体制机制、推进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和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等项目开展了一系列改革,2014年又配套实施了“六项创新提升工程”,使社有企业得到大力发展,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地更是如火如荼。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山东省供销社系统投资领域涉及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各类金融机构,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普遍开展资金互助业务;2014年山东省供销社又牵头成立了山东供销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76亿元。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对该专业人才,尤其是对高职层次本专业人才产生了巨大需求。人才培养模式决定了人才培养的结果,下面从高职农村合作金融专业培养目标确定、培养规格确立及专业课程体系开发、人才培养模式三个方面做以重点阐述。

一、培养目标的确定

通过对山东省供销社系统社有企业、参与投资的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及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专业调研,了解到本专业毕业生将来主要在县市区、乡镇农村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因此该专业学生除了掌握基本的金融理论知识、技能外,还必须对农村经济发展特征具有一定的了解;另外,相对于城市,基层县市区、乡镇的各方面条件相对落后,所以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具备较强的吃苦精神和坚定的意志。因此,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可描述为:培养对农村经济特征具有一定了解、具有一定金融理论基础、熟练掌握金融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具备较强金融业务技能和会计核算技能、具有吃苦耐劳和敬业精神以及创新意识,能够胜任各类与农村金融业务相关一线工作岗位的高水平技术技能型金融职业人才。

二、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确立及专业课程体系的开发

专业调研是专业人才目标确定的基础,也是人才培养规格确定及专业课程体系开发的基础。可以说,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确立过程与课程体系的开发过程是一体的,因此下面两个过程合二为一进行介绍。另外,在课程体系开发过程中重点详细介绍专业核心课程的开发,公用基础课程的开发由于与其他专业相差不大,因此将一带而过。

(一)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确立及课程体系开发流程。

在刚刚开设本专业时,应选择一定数量的典型单位,如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部分基层中小企业开展专业调研,详细了解本专业所对应的核心岗位(群),结合岗位(群)所要求的技能和素质提炼出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确立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进而根据需要掌握的知识选择专业核心课程,最终整合出课程体系。待专业开设以后,还应定期(一般一年一次)开展相关的专业调研,及时了解本专业核心岗位(群)的变化情况,结合最新岗位(群)所要求的技能、素质需求,对所需的理论知识进行调整(从而完善人才培养规格),不断优化专业课程体系。

(二)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确立及课程体系的开发。

经过广泛调研,我们得出适合高职层次农村金融人才的常见岗位有四个,依次为柜员岗、信贷岗、金融会计核算岗和大堂经理岗。其中,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拟招聘岗位多数为信贷岗、大堂经理岗,也有部分柜员岗有人才需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拟招聘岗位更多为信贷岗,也有少量金融会计核算岗的人才需求;有资金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招聘需求的更多的是柜员岗、金融会计核算岗;一般基层企业的金融会计核算岗有一定的人才需求。通过汇总调研结果,总结出了上述四类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及完成该任务所需的能力及素质,并进一步推理出应掌握的专业知识,确立人才培养规格,找出支撑的专业核心课程,最终整合出专业课程体系,具体开发流程如下:柜员岗需完成的典型工作任务是储蓄业务处理、个人贷款业务处理及中间业务处理。完成这些任务应具备的能力有:能够规范办理重要凭证、印章等的出入库,能够正确使用和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印章、机具等,能够具备熟练操作个人储蓄、贷款、结算、、外汇等业务能力。培养以上能力所需的专业知识有:存贷款业务相关制度、种类、操作流程、利息计算等,结算业务相关操作规程与手续处理,业务种类、基本规定与操作流程,外汇业务种类、操作流程与处理手续,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基本规定和操作流程。支撑课程有金融基本技能和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信贷岗需完成的典型工作任务有授信业务受理、授信业务调查、授信业务审查与审批、贷款合同签订与发放,贷款、授信后管理及贷款收回。完成以上任务需具备的能力有:信息收集和调研分析,财务分析,授信业务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可行性分析及撰写调查报告,审查审批信贷业务能力,签订授信合同、发放贷款,贷后检查与风险管理。培养以上能力应掌握的知识有:授信业务基本类型,目标市场分析、信贷营销策略,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贷款环境和借款需求分析,客户财务分析、信用评级,贷款项目评估和贷款担保分析,贷款合同签订与管理,贷后检查等。对应支撑课程有小额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大堂经理岗常见典型工作任务有服务管理、业务咨询及产品推介等三项。完成上述任务需具备的核心能力有:维护大厅秩序并解决一般客户纠纷,能指导客户正确填写各类业务流程单,圆满完成产品营销任务及并能为客户提供满意的咨询服务。培养以上能力需掌握的知识:基本礼仪规范、大堂经理日常工作流程、金融产品与服务营销卖点分析与技巧及客户投诉处理技巧。支撑课程有金融基本技能、个人理财规划实务、风险管理及保险原理与实务。金融会计核算岗常见典型工作任务有存贷款业务核算、支付结算业务核算、往来业务核算及年终决算。完成以上任务需具备的核心能力有:能够正确使用和审核各种银行业务凭证,能够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的内容和操作流程,能够熟悉各种单证的管理和操作规范,具备凭证填制、审核记账、报表填制及分析能力,能够进行年终决算。培养以上能力需掌握的知识有:各类存款核算手续及存款账务登记方法、结计利息规定、存款利息计算和核算方法,贷款业务核算手续、利息计算与核算方法、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往来核算科目、核算原理和手续,各种结算方式的核算手续、会计科目及核算。相应支撑课程有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及农村合作金融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包括该专业人才培养需具备或培养的能力、素质和知识。上述分析已经分岗位详细介绍了所需的能力和知识,而素质由于与岗位没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所以没有进行分析,在此进行概括分析:从农村合作金融的专业特性来看,所培养人才应具备的素质有:具备基本的思想政治素质、人文素质及身心素质,还要做到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尤其能吃苦耐劳、耐得住寂寞,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避免职务犯罪。

综上,不难得出本专业课程体系包含以下专业课程:金融基本技能、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农村合作金融会计、商业银行综合柜台业务、小额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个人理财规划实务、风险管理及保险原理与实务等。此外,公共基础课程应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财经应用文写作、体育与健康、计算机文化基础等。

三、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是人才培养方案的组织实施形式,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通过探索学习,我院总结出农村合作金融专业适合实施“校企共育、能力递进”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共育”是指人才培养过程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来培养学生,充分发挥校外实训基地和校内实训基地、专任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的优势;“能力递进”主要是遵循学生职业能力成长规律,逐步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和专业基础能力、岗位核心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三层能力培养逐步递进。该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过程可描述如下:第一个阶段(第1、2学期),人文素养和专业基础能力培养。利用校内理实一体化教室,通过开设综合素质课、品德实践课,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通过开设金融基本技能、基础会计、微观经济学等课程,培养学生专业基础能力;第二个阶段(第3、4学期),专业核心能力培养。利用理实一体化实训室,通过开设专业核心能力课程,培养学生熟练操作柜面服务、信贷服务、金融营销服务等岗位业务的专业核心能力;第三个阶段(第5、6学期),综合职业能力培养。第5学期,利用理实一体化教室、校内实训室,重点学习专业拓展课,并开展金融业务综合实训;第6学期,利用校内生产性实训室和校外实训基地,重点开展校内校外“轮岗”实习,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从毕业生就业调查结果看,通过该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较好实现了既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本专业对口就业率达到90.8%,毕业生受到供销系统内单位一致好评。

作者:张清亮 单位: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第3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运行

中图分类号:F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010-02

0 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建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对于新型的农业经济如何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同时能更好的为该种经济模式提供服务和平台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进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70年代末,以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单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模式,农村中涌现出了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但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8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沿着两大路径展开,一是政府主导下改革体制形成的社区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农民自发形成、政府积极引导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前者由于创立的基础是政府自上而下、一相情愿的设计,没有彻底脱离传统体制,因此收效甚微;后者则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自我创新,并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从未来发展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创新方向[1]。

进入21世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现代化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真正农业企业化演变[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加入国际竞争的行列中,这对于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建立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模式,受到户主的文化水平、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政府支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这些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3]。逐步涌现出许多问题:合作制本质规定与实现形式问题;合作制与商业化问题;合作制的产权特征与管理体制创新问题:合作社资本结构与资本运营问题;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4]。

2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保障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成功运作主要保障:一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契约与激励机制,合作组织的产品在质量上得到严格保证;二是合作组织的成立是一个农业市场自然演进的过程,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三是合作组织在规模扩张与利润流分配过程中,坚持了市场导向的原则,符合合作组织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环境[5,6]。

3 工商行政管理在农村合作经济中的职能

农村合作经济是基层工商实践的大舞台,迫切需要理论指导和经验交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不仅仅是执法、监督管理,更应该是一个服务机构,提供给农村合作经济市场运营源源不断的养分。进而去指引、启迪、帮助农村合作经济市场成功运营。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现状,工商行政管理正可以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农民们能及时了解到工商方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各项工作的部署,借鉴和学习全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运营的成功经验及其在管理工作上的探索研究。例如近年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公司+农户”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合同购销流通机制[7]。

4 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情况并不顺利,主要原因一是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法律地位、行为规范认识模糊。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没有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运作还很不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以信誉为担保,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有利则合,无利则散还普遍存在[8]。

5 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对策与建议

①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扩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设立政策法规和市场咨询服务。②从农民销售难开始介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发挥区域优势。围绕优势的经济产业,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③降低市场行政监管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优质服务,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辟优质服务绿色通道。④协调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的对新型农村经济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帮助提高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素质、服务水平和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晓山,苑鹏,潘劲.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1997(10).

[2]王希凡,杨学成.试论中国农户企业化[J].中国农村经济,2004,5.

[3]刘婷,刘含海.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因素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23).

[4]廖运凤.对合作制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4,5.

[5]黄海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4,24(6).

[6]战明华,吴小钢,史晋川.市场导向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以浙江台州上盘镇西兰花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4,5.

第4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第一,促进农村经济专业化,是农村发展的根本路径。没有专业化发展,效率难以提高。除一部分农民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这个原因之外,大部分农民贫困是因为他们没有稳定地进入社会专业化分工系统,就业不充分,实际的有效工作日少。要让他们脱贫,就是要大力推进市场化,让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大竹县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培育了几种大宗农产品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大竹县农村劳动力转移在逐渐拉平城乡收入差距,县域内的城市化取得了显著成绩。大竹县在推进低成本、高标准的县域新型居民点建设中做了积极探索,具有一定示范意义。笔者在其他一些地方看到,政府用巨额资金打造一两个村庄,看起来成绩显著,但实际上很难推广。大竹县因地制宜改造村庄环境,花小钱解决急迫问题,引导群众在家园建设中投资,更具有推广意义。

第三,大竹县在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引导工作中,注意提高合作社质量。全国农村合作社发展情况,基本上是数量多、质量差,可资示范的并不多。笔者注意到,大竹县水果合作社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工作规范,效果明显。对于一个农业大县,合作社应该向做大、做强的方向逐步发展,不必求多、求快。可以重点发展几个合作社,针对一个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一个合作社,鼓励这些合作社“走出去”,跨县、跨市、跨省发展。合作社与龙头企业都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中坚力量。目前,国家的政策导向还是发展龙头企业,这会加大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合作社进一步发展需要协调好其与龙头企业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方面全国还没有经验可资借鉴。能不能通过支农资金引导龙头企业进入合作社?政府的支农资金能不能向符合规范的合作社倾斜?大学生村官制度能不能与合作社发展紧密结合?合作社的管理干部能不能与乡镇公务员有某种程度的交流?这些事项都值得尝试、探索。从长远看,农民合作社必须有一个大的发展,以便让农民享有农业产业链上更多的收入。希望大竹县在这方面有更成功的探索。

第5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

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第6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20世纪20年代就已经出现,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不断的出现。现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劳动者为了共同进行农业生产或者有关的经济活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组成的经济组织,包括了以共同生产为目的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共同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共同销售农产品为目的的供销合作社,以共同吸收和使用信贷资金为目的的信用合作社,以及某一生产环节的合作组织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现阶段农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并且在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经济总产值,促进农业整体经济水平提升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它的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缺陷,而这些弊端的根源则是中国根深蒂固的小农经济思想,因此,为了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就必须要建立起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组织,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和管理保障。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2.1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增加

农民是“三农”问题中的关键之一,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是稳定农业发展,建设和谐农村,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水平的关键因素,而传统的农业市场上,由于绝大部分农民都是以单一的个体进行经营,并不能得到市场的足够重视,还会受到强势群体的利益侵占,造成了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不断下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将单一的农民组织结合起来,通过共同劳动,分享生产资料等,大大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以群体形式出现在市场上的农民更容易受到保护,逐步提高市场主体地位,同时也降低了单一农民生产的风险,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农民的主体地位提升,生产成本不断下降,也在很大幅度上提高了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生产的农民因素。

2.2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发展管理水平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现代农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由于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发展的管理水平比较低,经验不足,在农业管理方面的经验匮乏,成为阻碍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是自愿加入的农民,因此,组织的每一项决定都必须要尊重每一位农户成员的意见,这种类似于“民主管理”的方式,更大程度上避免了错误决定的出现,帮助新型的技术能够得到尽快实施,它的出现,为农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被引进,这对提高农业经济发展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模式的更新具有重要意义,也让农民逐渐意识到管理是提高任何先进措施的重要保障,对改变农民思想,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作用。

2.3有利于扩大农业市场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使农民单一进入市场的弱势现象被打破,这种有以组织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能够摆脱单一的形式,提升农民的市场地位,提高竞争力。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有利于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源的合作共享,这样有利于增加农业种植的品种,互利共享的合作方式帮助降低生产成本,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农民有更多的精力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质量和提高产品种植技术上,这对于开拓农业市场,提高农业的经济竞争力,促进农业经济整体发展有重要意义。

2.4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建设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劳动力基础上的,这决定了在其管理上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理念,注重人的发展,这对促进农民素质的提高,建设和谐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以往分散的农业生产形式,农民依靠自己的劳动力,利用仅有的农业生产信息进行种植,不仅成本大,还有很大的风险,农户之间很容易由于一点利益就产生矛盾,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帮助解决这一矛盾上做出了重要贡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将农户组织起来,它更需要农户之间的精诚合作才能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不仅仅使农户在经济上受益,还能够让农户体会到农业政策真正落实到身边的成就感和归属感,其合作意识、监督意识和守法意识等都在逐步提高,更重要的是农户之间团结友爱、共同进退,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

3提高合作经济组织运行效率的建议

3.1秉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发展合作组织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不能够照抄照搬成功地区的经营模式,而应该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总结出当地农业发展的特点,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吸取成功地区的经验和教训,结合农业发展特点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具体要求做出合理的规划。

3.2加快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规范

第7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农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属于弱质产业。在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我国农业在享有经济全球化收益的同时,开放市场所带来的种种风险将急剧增大,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等等将经受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仅仅依靠传统农业的思维方式和经营方式无法解决现存的问题。为此,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研究分析我国农村经营组织的现状与问题,并对我国农村经营组织形式进行创新,建立起真正符合市场要求,与国际接轨的农村经营组织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农村经营组织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合作经济是市场上弱小而分散的市场主体为了保卫自身利益而组织起来开展自我服务的经济形式。合作经济的典型载体是合作社。合作社最本质的特征为社员是最大的受惠者。就农村合作经济而言,合作社本身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帮助农民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不相适应的矛盾,以获得公平的农副产品收入,减少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国际上公认的合作原则是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提出的七项原则:(1)自愿与公开的社员制;(2)社员的民主管理;(3)社员的经济参与;(4)自治与自立;(5)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6)社间合作原则;(7)关心社区原则。

用这一标准进行衡量,不难看出,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基本上丧失了合作功能,就是新发育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一)双层经营合作制的现状与问题

双层经营合作制被认为是我国最为普遍的合作经济。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

双层经营合作制中所含的农户分散经营是的生动体现,它最大的好处无疑是极大地激发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其分散经营的性质与大市场的矛盾是愈来愈明显,愈来愈尖锐。

调节这一矛盾的任务似乎很自然地落在了集体统一经营组织上了, 而作为集体统一经营组织载体的村委会能够胜任这一角色吗?

在我国,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村委会既执行社区职能,又兼具集体经济的经营职能。其社会职能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整民事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向乡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其经济职能包括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控制,对分散的家庭经济进行协调;利用合作经济组织协助国家农业服务系统为农户提供知识、技术、信息、资金、运转、营销等各方面的服务。

实际的情况是,村委会的经济职能除了在我国部分发达地区的农村有所体现之外,大多数农村的村委会将主要精力花在了履行社区职能上,实际上成为乡政府的延伸机构,一级“准”行政组织,其统一经营的经济职能几乎不存在。这种将经济职能和社区职能混为一体的经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因而也就不可能履行好其经济职能。对此,杨柳静先生有过精彩的论述:首先,村民委员会是一级“准行政组织”,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至多只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混合物,不论其经济职能如何发达,社区职能是基础,经济职能是以社区职能为基础才发挥作用。其次,现阶段由村委会控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原则。较为典型的表现是,未遵循门户开放原则,在社区内的所有农民,无论是否愿意都得加入集体经济组织,也无论怎样不满意,不能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双层经营合作制不是规范的合作经济,只能算是“体制”的变异。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充分尊重了农户的生产经营自立权。至于如何解决农户分散经营与统一大市场的矛盾则需要我们另辟蹊径。

(二)供销社和信用社的现状与问题

供销社作为合作商业组织,信用社作为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农村传统合作经营组织中最为重要的两股力量。应该肯定的是,它们自50年代初成立以来,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过积极的推动作用,至今仍在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两社存在的问题已使它们“合作”的性质有名无实,且正逐渐成为与农民进行博弈争利的市场主体。

当前困扰供销社的两大问题一是企业办社会,离退休人员包袱重,人浮于事;二是债务包袱(挂账、政策性亏损)沉重。这使得供销社的市场竞争力急剧下降,已逐步发展到难以为继的境地。为“三农”服务也力不从心,而变成一种口号。扭亏增盈成了供销社的头等大事。利益已成为它经营的准绳。

信用社突出的问题是:第一、职能定位不清。我国农村信用社都是以行政指令组成的名义上的合作组织,不符合“自愿、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等合作制原则规范,以后经历了多次整顿、改革,现在合作金融的基本属性已所剩无几。第二、产权虚置。信用社经过几十年的制度变迁,其产权关系已得十分模糊,法人治理中权利、义务、责任严重失衡。第三、内部管理机制残缺。“铁饭碗”、“大锅饭”的体制和分配机制仍普遍存在于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贷款审批制度不严、运作不规范、随意性大、财会制度不严密,财务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漏洞。这一切导致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低下,拖欠率和风险贷款率高,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多数信用社处于亏损状态,财务风险高。尽管信用社仍扎根于农村,但它已把盈利最大化作为自己追逐的目标,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已变得十分淡薄。

(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与问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我国农业市场化进程的步伐正日益快捷。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经营模式和国内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正日益凸现,农业发展过程中由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农产品总量的增加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农民迫切需要加强技术信息服务;由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规模经营和专业分工的发展,农民迫切需要加强社会化服务;农业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增收困难,迫切需要有一种载体能够带领他们直接进入市场;农业面临自然和市场两个风险,农民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能够保护自身利益的互助组织。各类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此应运而生。

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其种类形式多样。从外部表现形式看,主要有: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工商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从合作主体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为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农业企业或加工企业、商业企业、农工商综合企业为“龙头”、为主体,通过销产业链,带动众多农户,发展合作经济。二为专业协会带动型,即以由农村种养大户或是经销大户挑头的农村协会为主体,组织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协作,为农户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这类组织主要采取同业联合的形式,通过成立同业公会、专业协会等民间合作组织,把分散个体农户、企业联合起来,形成行业合力,壮大同业规模,增加规避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三为产权带动型。即以产权为纽带,吸收广大农户和有关单位以土地、资金、高新科技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农户和服务单位相结合,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新发育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与传统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相比,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新型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遵循了自愿进出、社员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各类新型的农村合作经营组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一头连着市场,一头连着农户,组织农户进行规模化、标准化的生产,并向农户传递市场信息、传授生产技术,使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户得以组织起来共同对抗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满足千变万化的市场需求。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江西省赣县的“沙地牌”板鸭,在省内颇有名气。可长期以来,由于生产规模小,生产技术标准不统一,品牌包装混杂,厂商压级压价恶性竞争,导致板鸭产业总是做不大。为此,该县采取“农民+协会+公司”的合作经营形式,组织沙地镇100多家板鸭加工户联合起来成立了沙地板鸭加工协会,所有入会会员按统一的生产标准加工板鸭,然后协会与龙头企业赣州沙地板鸭有限公司相联结,由龙头企业与协会发生联系,签订合同,对会员的板鸭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外销,“沙地牌”板鸭的生产规模迅速由原来的年产50万只扩展到100万只以上。

在肯定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的同时,其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足亦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第一、其外部发展环境尚不够宽松。(1)管理上政出多门,行政干预过多。民政部门从社团登记、社团管理角度进行管理;科协从技术角度对一些协会实行归口管理;农业部门从农业产业化角度对其进行指导……多头管理的结果往往是遇有问题各个管理部门缺乏协商,甚至相互推诿,造成合作经营组织的一些困难与问题得不到解决。(2)法律上缺乏保障。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合作社法》,合作社缺乏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制约了它的存在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协会在法律地位上的差异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自制度的不同,但在更大程度上则揭示了制度供给上的缺陷。(3)资金融通困难。在国内外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农业之时,农民自己组成的合作社却没有资金为依托。在许多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是农村其他各类合作组织坚实的依托,这些国家往往通过农村合作金融与合作保险的赢利来支持其他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但在我国现阶段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这是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极重要的制约因素。

第二、其内部运行机制尚待健全、规范。(1)不少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规范章程,宗旨模糊,职责不清,机构设置不合理,合约的制定不够完备,技术监督及质量检测措施不到位,导致其组织内部缺乏活力。(2)也正因为其内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使得“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低。公司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农户则希望农产品能卖个好价钱,二者在利润分配上常有矛盾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合作经济的发展。

二、对策思考

(一)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

如前所述,我国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功能已基本丧失,村委会已演变为“准行政组织”,供销社和合作社已蜕变为同农民进行博弈的市场主体。因此,对它们进行改革已是迫在眉睫。

集体经济组织的载体是集社区职能和经济职能为一体的村委会,这种体制使其经济职能的发挥过多地依赖其社区职能。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则。因此,改革的第一步我们认为应将其社区职能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剥离出去,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体。成为经济独立体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改革并不能算完全成功,因为它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成员对集体经济的财产拥有完全平等、无差异的所有权,这造成的结果是“人人有份、人人无份;人人有责、人人无责”,集体产权处于虚置状态。所以,对成为了经济独立体的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就显得十分重要。通过这种改造,可以实现所有权和经济权的分离,可以实现管理职能,机构专门化和独立化,从而明晰产权,提高资本、资源的运作效率,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的股份合作改造可以说是一个成功并值得借鉴的个案。该村从1988年开始,用10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对村集体经济进行了“合作经济股份制”改革,1988―1991年,村里简单地将村集体资产折股给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1992―1994年,对股份合作制进行调整和完善,清产核资,调整股份,设集体股70%和社员股30%,年终按比例分红,但股份不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和继承;1994年以后,经济联社对股份合作制进一步完善,将村队两级集体资产按照人口股、工龄股、劳动安置股、福利股这4种股权,全部量化分配到本村村民个人名下。这种“真金白银”式的改革不仅界定了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产权权属,也解决了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全村的集体资产也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10年间增长了40多倍。

供销社和信用社面对自身的问题近几年都进行了改革的尝试。供销社从体制创新的角度,提出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合作社企业联合,开放办社、经营方式创新、基层社改造创新和联合社职能定位等等改革思路。信用社则试图通过吸引农民的股金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使其成为农民为主人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但二者的改革都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供销社和信用社目前都是处于严重亏损的状态。就拿信用社来说,其11000亿元的信贷资产中,共有2000亿左右的历史包袱,加上1000亿元的亏损挂账,共有3000亿元的沉淀资金需要消化。但无论是供销社还是信用社,其现行的改革方向都试图在目前的情况下走“股份合作”改造的路子。但有谁愿意成为这种不仅没有收益,反而要承担巨额债务的合作股东呢?因此,我们认为,供销社和信用社的出路应该是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甩掉包袱,消化债务后,再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彻底的改组、改制,将供销社改造成为农村股份制供销公司,信用社改造为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完善

对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完善,必须在坚持以下两项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二是坚持家庭承包经济责任制,坚持农民拥有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多下功夫:

1、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我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合作化”,由于其强制因素较多,违背了群众的意愿和利益,以至于现在仍有一些干部,群众心存疑虑,谈“合”色变。这就要求我们要从“左”的路线的阴影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走出来,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充分认识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组织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农业面对加入WTO新形势的必然选择。

2、优化环境,政策扶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各级部门要转变职能,优化环境,努力搞好服务,要支持而不要干预,更不要包办代替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先发展、后规范”的原则,在登记注册和法人管理上给予扶持和帮助;要制定扶持政策,在财政支付、税收、贷款等方面,扶持壮大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

第8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一)宏观环境变化目前,在WTO谈判与贸易规则制定中,国际农产品市场作为各国极为重视的领域,竞争日益激烈,面临的市场环境也越来越复杂。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美国、欧盟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与出口涉及的环境标准、技术水平以及检验检疫标准都要低于这些发达国家,国内农产品竞争力相对较弱,即使是具有传统优势的农产品,如肉类食品、蔬菜、水果等,也面临发达国家极其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情况十分严重。如日本实行了食品化学品残留列表制度,农药残留标准多达2.8万个,这种几乎不允许有农药残留的检验标准,将我国传统农产品出口基本都拒之门外。从国际农产品市场发展趋势来看,发达国家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肯定会越来越严,设置的绿色壁垒也越来越高。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也开始实施越来越高的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加大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双反调查力度,所有这些都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造成巨大影响。

(二)关税配额、汇率调整加入WTO以来,我国按照承诺加大了农产品进口关税调整力度,平均关税降低15%,加之进口农产品多为低关税农产品,我国已成为全球农产品关税总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甚至比不少发达国家关税水平还低。随着部分农产品关税配额取消及我国农产品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特别是我国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偏低,很多国家农产品都可以轻易通过农产品检验检疫,顺利进入我国市场,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进口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2005年新一轮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出现了外升内降的现象,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持续上升,使我国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商品出口贸易受到巨大影响。与大件商品不同,单件农产品价格都比较低,汇率上升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更为显著,它直接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农产品出口贸易难以得到改善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人民币对内持续贬值,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涨,打击了我国农民的农产品种植积极性,农产品价格的比较优势逐步丧失。

(三)国内供求状况当前,我国已进入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受此影响,全国保持18亿亩耕地面积的压力越来越大,能够用于其他农产品种植的土地越来越少。在今后较长时期,农产品市场规模扩大目标将难以实现。受水利、耕地、生态等因素影响,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提升也越发困难,同时,受技术标准、加工技术等因素影响,我国农产品出口受到极大限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饮食结构日益改善,对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进一步增加,而这些正是我国农产品生产的薄弱环节。农业生产标准不高、市场监管不严,使得农产品安全问题越发得不到保障,越来越多的人对国产农产品失去信心,转而倾向于购买进口农产品。

(四)农产品比较优势下降从根本上分析,导致我国农产品贸易逆差越来越大的原因在于农业生产模式和农业生产水平落后,农产品比较优势下降。一是农业生产规模优势不明显。以美国为例,由于实行了农场化大规模经营方式,人工成本在农产品总生产成本中所占比重不到10%,在我国农户分散经营模式下,人工成本要占到总生产成本的45%左右。农业生产规模优势缺失,农产品比较优势也不再显著。二是农产品质量下降。一方面,我国农产品检验检疫一直沿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技术标准,新农业技术标准推广严重滞后。另一方面,一直以来农民只重视提高农产品产量,忽视了农产品质量提升,加之缺少成熟、完善的农产品加工技术,使得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断下降,往往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三是农产品生产成本上升。随着近年来的农业生产资价格上涨,很多时候农民种植农产品的收入甚至不足以保证其农资投入。

二、农产品贸易逆差应对策略

(一)提高相关技术标准,对农产品进行合理保护由于实行了较低的技术标准,导致我国农产品生产、包装、加工技术水平低下,中国农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难度加大。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提高相关技术标准,使之与国际技术标准接轨。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严格审查,主要是在农产品农药残留、卫生防疫等方面提高技术检验检疫标准,有效限制一些国家的农产品进口。虽然这种技术标准提高对发达国家农产品进口到中国的限制意义不大,但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进口到中国具有很好的抑制作用。这些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直接面向我国消费者主体,正是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提高农产品相关技术标准,可以使我国农产品进口市场更加规范、更加严格,从而降低不合格农产品进入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几率。另一方面,要在国内逐步推广更严格的农产品技术检验检疫标准,以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创新农产品生产、包装、加工技术,提高农产品质量,延长农产品保鲜保质期,使我国农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扩大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份额,树立中国农产品品牌形象。

(二)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社,扶植农业龙头企业有效解决农产品贸易逆差问题,最终需要通过市场主体壮大途径实现。目前,全球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大多也是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我国必须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社,扶植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农村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的带动,实现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提升。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农村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农村合作社可以将原本分散的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在保持农户财产与经营资质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实现农产品生产与销售的规模化、集约化,提高农户的经济效益。与分散的农户种植模式相比,农村合作社可以与市场实现有效对接,获得更多信息与技术服务,进而提高农户的市场谈判份量,分散农户农业生产风险。建设农村合作社,应按照农民意愿划分农产品种植种类,以实现更高效率的信息共享与技术服务专业化,促使农业种植与农产品国际市场联系更加紧密,提高我国农产品出口水平。另一方面,要大力扶植龙头农业企业发展,特别是要扶植农业出口龙头企业的发展。政府要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税费减免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农村龙头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胆在境外开展农业合作,将那些投资周期长、市场风险大的项目转移出去。龙头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要着重在品牌创立上下功夫,通过树立中国农产品品牌,发展壮大中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此外,政府要加强农产品出口、农业国际合作等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国内龙头企业提供国际农产品市场信息,为龙头农业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应通过生产端农业合作社和加工销售端龙头农业企业建设,不断扩大我国农产品出口,改善农产品贸易逆差困境。

(三)科学调整农产品出口市场,建立多元化市场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过于集中在发达国家,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市场拓展,应科学调整农产品出口市场,建立多元化市场。一是大力开发发展中国家市场。并不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是农业发达国家,中东、北非等一些国家受地理条件限制,其农业生产能力相对较差,对农产品的需求量非常大,如果能够有效开发这些发展中国家市场,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事实上,即使是东南亚国家,也有一些农产品生产是弱项。应注重开发这些国家的农产品市场,充分发挥我国农产品比较优势,促进农产品出口贸易。二是积极调整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产品出口战略。针对西方发达国家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较高的现实,科学调整我国农产品出口品种,同时,积极开展农产品国际贸易合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实行互惠贸易,避开歧视性农产品进口限制政策。努力开拓东欧、南欧等国家市场,充分利用这些国家农产品检验检疫标准相对较低的机遇,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规模。

第9篇:农村合作社的种类范文

关键词:复兴农村手工业;城市机制工业;农村经济;国民经济;新乡村工业制度

中图分类号:F0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3)04-0101-03

20世纪30年代,受世界经济不景气影响,中国农村手工业产品滞销,价格逐渐低落,农民收入减少,农村经济衰退。在此背景下,各种振兴农村经济的主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复兴农村手工业”就是其中之一。近年来学界对这一主张缺乏一定研究。为此,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索,以就教于各位专家。

一、“复兴农村手工业”主张的缘起

所谓农村手工业,简单说,就是指农村中的一切制造工业,例如纺纱、织布、缫丝、榨油、酿酒、制茶、制粉、造纸、织花边……都是我国重要的农村手工业。[1]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农业与手工业紧密结合一直是小农经济的特点。手工业在国民经济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我国生产落后,手工业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所占地位更重要。有人估计中国日常生活用品中,手工业产品占75%。在许多农村日用品中除煤油以外,100%是手工业品。如面粉需要12万万包,厂粉占7 600万包,输入400万包,其余4 000万包是磨的;全国植物油类年产2 830万担,其中80%是手工榨制的产品。[2]

农村手工业与城市机制工业比较。在我国各种制造工业中,农村手工业与城市工厂工业各占多少?以棉纺业为例,生产方法有机器和手工两种,动力机多应用于城市纱厂、织布厂,手织机则散布于内地各乡镇,多为农民使用的旧式布机。国内布匹的生产中,据方显庭先生统计,1930年我国棉纱消费总量为960 699 736磅,其中动力织机所消费的占21.54%,而手织机所消费的则占78.46%。[3]由此可见我国手工织布业的产量比机器织布业的产量多。正因为手工业有如此大的作用,以前被忽视的农村手工业,近年来已逐渐被人关注。在《中国经济改造》一书中曾有提倡作为农业副业的小工业的主张,方显庭在《南开政治经济学报》发表过我国乡村手工业调查与研究的论述,其他刊物也散见学人讨论。而外国学者如唐烈教授(Prof. Tawney)、戴乐仁教授(Prof. Jaylor)、沙尔德爵士(Sir Artbur Salter)等也认为发展乡村手工业适合中国经济。

但自20世纪初以来,中国手工业逐渐趋向衰落。那么,手工业衰落的原因是什么呢?从外部原因来讲,一是帝国主义经济侵略。中国自从后,门户洞开,外国机制品源源流入,中国的手工业随其侵入而逐渐崩溃。以后,各国资本的侵略更是变本加厉,日本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制造业的权利,其他各国依照最惠国条款规定取得同样权利,从此以后,手工业被摧残无遗。二是社会需要改变。日用品款式日新月异,如以往妇女用的发网现因剪发而不用,又如湖南湘潭一带最流行的木屐,因有廉价托鞋也少有人用。再从内部原因看,一是因为中国手工业品质劣而价高。因洋货侵入,凡手工制品无不成本昂贵,品质不精,致使原有市场被洋货所夺。二是技术不改进。中国手工业技术,仅凭经验,不重科学,大多墨守成规而不精益求精,导致消费者失去信心,固有市场丢失。三是资金缺乏。各地手工业大多为农家副业,资金不充裕,业主平时需要现金购买原料,则向地主商人或典当得来,近年来资金集中都市,农村资金不足,手工业区大多数在农村,农民生计,困苦异常。因此农村手工业每况愈下,雪上加霜。中国多数手工业无不惨遭崩溃厄运。例如手工缫丝业,1895年,中国出口人工缫丝达83 565担,占生丝全部出口量75%,尔后逐年下降,1900年为64%、1910年为54%、1920年为30%、1930年17%,到1931年降为17 300担,仅占13%。又如高阳专织人造丝的提花机,1929年有4 324架,到1930年减为3 089架,1931年2 355架,1932年118架,1933年4月间仅剩209架而已。[4]

二、手工业与农村经济、国民经济的关系

一是手工业与农村经济,手工业的作用不言而喻。中国农民仅靠种地吃饭,很辛苦,如不想办法赚钱,生活是难以改善的,而手工业可弥补农民这一弱点。如云南易村因为人多地少,田地收获不够维持全村人口食用,故不能不在农业之外另谋生产。由于他们每年有四五个月在农业上是完全闲暇,使他们有时间可以从事别的工作。如造土纸和编篾器以维生计。因此时人评论农村手工业。一可利用农家的剩余劳动,二可以调节劳动力的供给及补救正业之损失,三可使地尽其利,物尽其用,四可因农产物的加工而增大收益,五可免除农民沾染赌博及其他恶习。”[5]农民有了手工业品,可以把它委托合作社卖给国货公司,国货公司也可以把各种国货委托合作社卖给农民,合作社输出农村手工业品,同时收进各地的国货,经济流通,人民逐渐富裕,生活程度可逐渐提高。

二是手工业与国民经济。国民经济建设运动,特别是在抗战时期“目前中国国民经济建设之基本任务应为:(1)在抗敌之前提下完成适应于国防需要的经济建设;(2)稳固并扩充独立的民族经济,建立国家资本主义;(3)改善人民生活。”[6]我们现在提倡手工业,期望它成为普通人的日用品来抵抗舶来商品,同时要使它成为一件大生产品,对于国民经济大有帮助。手工业在以农立国的国家里占重要地位,在中国对外贸易中,能弥补巨额入超的大部分为手工业产品。如我国农村手工业品,其中丝茶二项为我国二大宗出口品。油类中桐油为近年来中国出口最旺盛的商品,1935年桐油占出口货第一位,生丝占第二位,茶叶占第五位。除此之外,其他农村手工制品如抽纱品挑花品、草帽缏及草帽、绸缎及茧绸、地席等也是我国大宗出口货,每年输出价值自500万元~2 000万元不等。1934年各项农村手工业品出口价值1.495 5万余元,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27.94%。1935年有1.613 1万余元,占当年我国出口总值28.18%。换句话,即我国出口货品中至少有1/4以上是农村手工业产品。

农村手工业品出口价值与我国机制工业品出口价值来比较。据统计,1934年我国主要机制品出口价值(包括丝茶、面粉、纸烟、味精粉、针织品、棉纱、棉布、丝织品、玻璃、化妆品、电泡等共26项)共计为6 818.9万元,仅相当于同年农村手工业品出口值45%。1935年各项机制品出口价值为5 952.9万元,仅及同年农村手工业品出口价值36%。由此可见农村手工业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远超过机制工业出品。不仅在我国出口价值总额中农村手工业品占重要地位,就是在我国对各国出口贸易额中农村手工业品也都占重要份额,通常在1/4、1/3或1/2。[7]我们甚至可以说农村手工业的兴衰就可以决定我国对各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与衰落。

三、复兴农村手工业的途径

“复兴手工业”主张论者剖析了手工业的现状与农村经济、国民经济的关系,思考复兴农村手工业的方法和途径。

第一,应改变国人对手工业的观念和态度。因为中国地大物博,以现有的人力财力兴办机械工业,范围局限于都市,不能普及农村,手工业恰可补其不足;手工艺品为地方特色工艺,往往比机制品精巧,且就地取材,原料不需转运,人工不需集中。

第二,发展中国手工业需做好调查、宣传、技术指导、资金贷款、运输销售等方面工作。首先,要把我国的手工业全部、有计划地加以建设,必须先做一次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其次,要把我国农村手工业发展起来,宣传工作最重要。再次是技术指导,技术是促成事业成功的基本条件。最后是资金贷与,这是发展农村手工业的资金条件,只要把农民组织好,是不怕都市金融机关不肯投资的。

第三,要复兴日渐衰落的农村手工业,需要建立一种能够改善其组织与技术的新乡村工业制度。合作制度便是各方所提倡的一种,也可以说是唯一适合的制度。建立合作社在组织方面要做好如下工作:(1)由各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先调查本省各地乡村工业种类、当地其他社会的需要程度和存在的必要。(2)在本省各地分别组织中心乡村手工业合作社,因地制宜地开展乡工合作。(3)组织系统以村为单位,进一步设立区、县、省联合会。此种组织系统重在业务联络,以同类自成系统。在行政方面:(1)各县乡村手工业合作组织可由现有县农村合作委员兼办,不必另设特种委员会。(2)在省农合会内附设全省乡村手工业合作委员会,负责推进、设计、指导等工作。(3)实业部合作司附设乡村手工业合作委员会。在技术改进方面,设立中央乡村手工业研究所,研究全国各种手工业技术改进。在人才训练方面,招收学员尽量容纳农村学员在中央训练。[8]当时人们已认识到组织合作社对复兴农村手工业的重要意义。由此可见,合作社的建立已成为当时复兴农村手工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结语

中国以农立国,手工业在农村经济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陷入衰退的背景下,复兴农村手工业无疑成为当时拯救农村经济、国民经济的一剂良方。农村手工业种类多样,许多已经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主业。如蚕丝业收入已经是江南地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手工业具有所需资金少、技术含量低、易于推广的特点,如草编、纺织等业。当然,农村经济的复兴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复兴农村手工业”主张对解决当今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方法和思路。

参考文献:

[1][2][3]侯厚吉.农村手工业与我国对外贸易[J].农行月刊,1936,(6):5.

[4]曾慧琳.发展我国手工业之途径[J].实业部月刊,1937,(6):51.

[5]黄豪.发展我国农村手工业与农村合作运动[J].民族,1937,(7):1205.

[6]慕容.在非常时期中提倡手工业的检讨[J].时代动向,1937,(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