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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背景
林木采伐指标的分配是农村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基层林业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特别是伴随着林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林业发展形势和森林经营主体发生了新的根本性变化,森林经营主体由林改前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转变为林改后的以千家万户为主,原有的采伐管理制度与林改后的新形势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多头决策职责不明改革前,参与分配采伐指标的单位多,有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林业站等,存在职责不明,工作效率低的问题,同时,也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挤占、挪用、截留、非法交易采伐指标等问题时有发生,难以实现客观公正的分配,群众意见较大。
1、2是执行不易环节繁多改革前,林农从申请到规划到办理采伐证,需要经过多个环节,手续复杂,程序繁琐,有“过五关、跑六趟”之说;加之林农对蓄积量的概念比较模糊,设计人员在伐区设计书附图记载四至又无法明确标明边界线,导致超界采伐现象时有发生等。
1、3监督乏力难有作为作为直接利益关系人的林权所有者无从知晓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操作规程、分配依据、分配结果,难以监督指标分配是否科学、公平、公正。由于指标分配不透明,林农经常争相托关系、找门路、请领导批条子等,争夺“人情指标”、“关系指标”,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为解决这些问题,近几年来,区纪委、监察局与区林业局注重总结工作,加强工作调研,不断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采伐管理制度,构建采伐指标科学分配“阳光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规范运行新机制。目前,我区加快了这一改革的步伐,采用可伐资源“份额制”和资源建档林木树龄大小电脑排序,经营小班为最小单元分配采伐指标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了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不科学、随意性大、人为因素重、自由裁量权使用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和护民、利民、便民,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
2构建采伐指标科学分配与“阳光三权”规范运行新机制
在林木采伐指标分配的改革中,围绕“职责明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流程有序、监督到位”等五个方面,实施“阳光三权”,建立科学合理、规范运作的林业行政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2、1决策方法科学化明确决策主体是区政府,明晰了决策的内容、权限、程序和标准。在林木采伐指标分配改革中,我们首先取消过去多层管理指标的做法,明确指标分配统一由区政府掌握,指标的确定和分配也不以领导会议研究为依据,而是以全区山林分树种可伐资源为基础,按树龄大小科学排序进行采伐,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防止在指标分配中的“权钱交易”问题。同时,这种分配方式符合林木生长的规律,避免以往因指标分配不合理而出现的经常采伐刚进入成熟年龄的林木,而成过熟林经常得不到采伐的不正常现象,确保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当前,林权制度改革到位后,林权经营者经营区域性被打破,村级财政也不再主要依赖林木采伐来获取,因此我们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皆伐面积采伐指标“一级管理”制度,即将全区皆伐面积指标由区林业局资源管理站根据可伐资源和林农申请数量“份额制”分配制度。一是正常的商品性皆伐面积指标,以区为单位,按林木树龄从大到小的顺序,将指标落实到山头地块。由区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伐改办)以森林资源档案为基础,分树种依照林分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将上级下达的林木面积采伐指标直接落实到年度采伐山场。二是人工林不再分大、中、小径材,统一按最低采伐年龄进行采伐,该区的人工用材林最低采伐年龄定为杉木26a,马尾松31a(短周期的工业原料林除外)。三是区伐改办采用“份额制”的方法,确定各树种的面积指标。依据林农对各树种林木采伐申请数量,按申请采伐各树种的同等比例测算不同树种的采伐指标。四是同树种同树龄的山场,按照“自留山———地理区位(非重点区到重点区位)—山场坡度(从缓到陡)—采伐面积(从小到大)—优势树种(从松到杉到其它树种)”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五是因灾害增设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专项指标,对于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山场,有关乡(镇)、街道务必于当年12月中旬前上报区林业局森防站,由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统一安排专项采伐指标。六是年度若有节余的灾害性专项指标,按照上述正常的采伐指标分配方法再次将采伐指标分配到山头地块。七是因灾或发生突发性情况需要解决采伐指标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并上报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2、2执行流程规范化一是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应于上年度10月30日之前持有效的林权证向当地林业站提交采伐申请,林业站在受理时,要认真填写《年度乡镇、街道林木采伐申请表》,并建立《延平区各乡镇、街道年度申请采伐受理台帐》,同时将受理登记的山场小班录入政务网,并将政务网自动初审结果及时反馈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11月15日之前各林业站要将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延平区各乡镇、街道年度申请采伐受理台帐》报送到区伐改办。11月30日前,区伐改办根据面积指标“一级管理制”原则编制《延平区年度拟采伐山场顺序一览表》,交由设计中心进行伐区作业设计,同时将《延平区年度拟采伐山场顺序一览表》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进行公示。若设计中心外业专业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与实地不符的,要及时反馈区伐改办,以便调整采伐山场。二是各年度在无人申请或申请量少,面积指标有剩余的情况下,林权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可以在次年6月1日至15日再次向当地林业站补递林木采伐申请,林业站按上述程序报送《延平区各乡镇、街道年度申请采伐受理台帐(补充)》,7月1日前区伐改办将剩余的面积指标再次落实到具体小班地块。三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林业站必须把握好上述时间节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延平区各乡镇、街道年度申请采伐受理台帐》,逾期不予受理。四是对符合皆伐条件的林木,因建档小班区划未到位的,实际林分与申请采伐小班相同,面积在5亩以下(含5亩)的,可以视同申请小班进行设计,并由设计中心出示调查报告;面积在5亩以上的,必须由当地林业站重新区划纠正资源档案。五是各年度的10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成当年造林验收工作,对未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村及有关单位,暂停下年度商品性质的采伐,只允许进行抚育性质的择伐和因灾害而进行的更新性质的采伐及征占用林地的采伐。
2、3监督问责全程化明确监督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林权所有者。我们实施了职能转变与角色换位,将原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既决策又执行的“操作员”变成维护公平公正的“监督员”,确保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林权所有者积极参与询问、质询、问责,充分发挥系统内部监督、林农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监督制约保障机制。一是将《延平区年度拟采伐山场顺序一览表》在区政府、区林业局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延平区各乡镇、街道年度申请采伐受理台帐》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站政务公开栏中公示7天,以上内容同时在林业信息网上。二是各林业站在本年度10月15日前将各行政村的成过熟林小班分树种按林分年龄从大到小排序的一览表在行政村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设计中心在外业调查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各宗地的设计成果通过延平区林业信息网对外进行公示,方便林农查询。四是建立区、乡镇(街道)二级督检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重点督查是否及时公开公示,是否按规定程序规范运作。区监察局和区林业局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采伐指标分配全程阳光透明作业。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区政府对各乡镇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于严格按照流程规定执行的责任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责任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3实现了“六大转变”解决了“五心”问题
延平区通过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的改革,实施阳光分配,规范权力运行,带来了阳光形象、阳光的心情。干部形象好了,农民心气顺了,经济发展快了,社会和谐稳定了。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现了“六大转变”,解决了“五心”问题。
3、1“六大转变”一是采伐数量变“蓄积”为“面积”。实行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改变了传统的采伐限额蓄积量、出材量双项控制的管理办法为按小班面积控制采伐的管理方法,对林农来讲更直观,易于操作和控制,也便于乡、村对伐区的有效监管。二是采伐指标管理部门变“多级”为“一级”。采用“份额制”的方法分配采伐指标,改变了长期存在的区、乡镇、村多层多级管理采伐指标,为由电脑自动测算各乡镇(行政村)符合采伐山场,由区统一安排的一级(区级)管理办法。三是采伐指标的分配对象变“人头”为“山头”。按山场林木年龄从大到小的顺序安排伐区采伐,改变了过去采伐指标分配给“人头”的做法为直接分配到“山头”,有效防止了指标再次流转,杜绝了买卖指标的现象。四是林农变“争”指标为“坐等”指标。由于采伐指标安排规范有序,林木年龄较大,排序位置靠前、轮到当年采伐的山场,林农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市场行情决定是否申请采伐,真正把林木的采伐处置权交到林农手里。以前一些林农因为“等不到”指标,不得不忍痛把自己的山场贱卖。改革后,林农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科学培育森林,再也不愁指标问题。广大林农通过联合股份经营,促进林业集约规模经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五是林木采伐变“零碎”为“完整”。由于实施了小班经营法,以小班为林木采伐的最小单元,避免了因蓄积量指标不足而导致的小班破碎现象,保持了原有小班的相对完整性,有利于林农采伐、更新造林等经营活动,降低经营成本。从近些年森林资源数据表明,幼龄林面积从改革前的12万hm2(1801万亩)增长到改革后的26万hm2(3886万亩),增长115%,林农造林积极性显著提高[1]。就集体人工林采伐审批统计数据分析,改革前平均每年审批主伐2501片,平均伐区设计面积为08hm2(125亩);改革后平均审批主伐1290片,平均伐区设计面积为16hm2(245亩)[1]。伐区审批片数减少,设计面积增加,减少林农集材、造林和管理成本,有利于林农增收。六是干群关系变“对立”为“和谐”。公开、公正、透明地分配采伐指标让群众明白了,干部清白了,如2014年度全区的安排皆伐425个小班、面积9379hm2(14069亩),其中杉木382个小班、12393亩,松木37个小班、815hm2(1222亩),桉树6个小班、302hm2(454亩)(桉树省上有专项指标2万m3)。杉木采伐年龄排到第382号,最低年龄为31a;马尾松排到第37号、最低年龄为35a;桉树排到第5号、最低年龄为11a①。而往年盼指标的群众拿不到指标就怪村干部,干群关系紧张,现在采伐指标分配公开透明了,政策给了群众一个明白,群众还干部一个清白。
关键词 林业;采伐限额;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16.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9-0204-01
我国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由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施采伐计划管理,采伐林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证,运输木材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经营加工木材需要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无证采伐林木、超年度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证、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该种严格的计划管理体制,在过去几十年中对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林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经济转型、城镇化建设的今天,严格的计划管理模式已制约林业的快速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林业市场机制,吸收各种社会资本投资林业,促进林业生产力快速发展,是当前林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1-2]。
1 存在的问题
1.1 手续繁琐,效率低下
按照目前的林木采伐设计模式,采伐林木需要先到县林业局提出申请,林业局派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勘查,符合采伐条件的,制作伐区作业设计,公示采伐,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缴纳育林金,林业局发放林木采伐证。林木采伐后,申请人再去林业局凭林木采伐证换取木材运输证,取得运输证后方能上路运输木材。从上可以看出,从申请到运往木材加工场所,申请人至少要去2趟林业局,林业局工作人员也要去现场1趟。手续繁琐,费时费力,既增加了农民负担和政府财政开支,又不能满足市场经济高效率的要求。
1.2 不能自由处分,损害林农利益
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一个地区的年度采伐计划一定,计划用完后,不能再申请办理采伐证,要想采伐只有等到下一个年度,而且计划少,需求量大,下个年度很难再申请到采伐计划。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林地、林木确权到户,农户有了山林,却申请不到计划,不能自由采伐出售,这无异于“画饼充饥”、“守着金山要饭吃”。不能从山上挣到钱,老百姓自然也就不重视;不能自主采伐林木,转让林地自然也就没人要,结果是既无法采伐,也无法转让,农户不能得到期望的收益,因此对山林也就放任不管。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农户偷伐自家林木,以很低的价格卖给黑木材贩子,或者以很低的价格将林子出售;另一方面木材终端市场需求量大,市场价格居高不下。从农民手中到市场差价较大,造成不法商贩铤而走险,非法收购贩卖林木,政府为了制止林业违法行为,不得不加大执法成本。以上情况主要还是木材计划管理不灵活造成的。
1.3 社会资本投入不足,林业发展缓慢
林地主要分布在偏远山区,林地的使用者主要是农户,偏远山区农户因贫穷,往往对森林只讲索取而不讲投入。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也因计划管理太死而不愿涉及,如企业通过流转取得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没有采伐计划而不能采伐林地上的林木,这势必给企业带来损失,银行同样也因抵押权的实现无法保证而不敢放开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没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是我国林业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1.4 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
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农民自己包的山,自己栽的树,却不能自由处分,这与物权法的规定不相符。
2 建议
要想改变该种状况,只有取消计划管理,完善林业市场机制,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形成合理的价格关系,让老百姓能够切实获利,吸收各种社会资本踊跃投资林业。有人担心取消计划管理会造成大量林木被采伐,生态环境被破坏。笔者认为此种担心是多余的,而且取消采伐计划并不是指国家不予管理。针对我国林木采伐计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办法进行解决。
2.1 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取消林木采伐限额
国家按森林类别把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3-4]。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以及科学试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标的森林和灌木林。商品林是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主要为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需求。
2.2 实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可以把一些生态区位重要的区域划定为公益林,并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划定为公益林的农户实施国家补偿,以弥补农户因此受到的损失。对商品林取消林木采伐计划管理、实行自由采伐,何时伐、伐多少、怎么伐完全由农户自己决定,不用再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许可证,国家也不再限定采伐量的指标,采伐多少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
3 原因分析
3.1 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人人有责
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计划管理,主要是为了实现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良好的生态环境,人人享用,既然是人人享用,就应该人人负担,而不能只靠限制林农采伐来实现,这样对林农是不公平的。实行分类管理,划定生态公益林,对公益林农户实施国家补助,这样的做法等于公益林农户在自家的森林上有偿设定了负担,既增加了林农的收入,实现了社会公平,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3.2 市场调节,形成良性循环
用材林取消采伐限额,实行自由采伐,林农能够对自己所有的林木实现自由处分,让自己的财产不再是空中楼阁,成为实实在在的可以变现的财产,同时自由采伐也是对物权法中所有人对所有物自由处置制度的落实。用材林完全实现市场化,黑木材贩子不再有生存的空间,林农的收入增加。当林木变成可以花的“钱”时,林农自然就会重视起来,积极植树造林,精心抚育管理,提高林地生产力。农民造林积极性提高了,舍得投入了,管理增强了,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量自然就会增加,全社会形成合力比单靠政府号召、政府投入的力量要大得多。
3.3 促进流转,活跃社会资本投资林业
取消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森林资源流转没有障碍,企业能够从森林经营中获取利益,银行可以放心地把钱贷给林业企业,林业能够得到企业、银行等资金雄厚实体的支持,将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4 结语
总之,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和用材林自由采伐制度,对实现社会公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森林资源流转、吸收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增加森林覆盖率、提高林业生产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5 参考文献
[1]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哪些规定[J].绿色科技,2012(12):219.
[2] 张春阳,张志英.林木采伐指标分配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3):247-248.
潞西市位于云南省西南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东南部,该市地处滇西南山原的南缘,为横断山系南端,高黎贡山余脉两侧的斜坡地带,为东北至西南走向的山地与宽谷盆地相间的地貌形态,地势为东北高,西南低。山地为高黎贡山向西的延伸部分,为龙江、芒市河等河流切割侵蚀而形成的山地宽谷区。拥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全市国土面积435.17万亩,林业用地面积307.87万亩,活立木蓄积量1197.42万立方米,活立木年净生长量为55.32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为61.8%,林木绿化率64.1%。全市有林地面积253.73万亩,其中:国有林30.51万亩,占12.03%,集体林223.22万亩,占87.97%。按照两类林划分:商品林面积224.15万亩,公益林面积83.72万亩,其中:国家重点公益林28.03万亩,地方公益林55.69万亩。我国现行的采伐限额制度就是一项既保护森林资源,又根据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必需木材产品的重要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现代林业建设的不断深入,该市现行的森林采伐管理与落实林农处置权的要求和森林经营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采伐申请程序复杂、渠道不畅,指标分配不合理、不及时,影响了正常的森林经营,亟待改革完善。特别是采伐管理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制约着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资源,按照林学规律、技术规程对森林实施合理的采伐利用,不仅能为社会生活提供必须的木材产品,同时也是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促进森林生长的重要手段,反之,违反林学规律和技术规程,超过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采伐利用森林资源,是导致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而建立与执行符合市场经济形势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科学合理森林采伐中起着十分关键的约束、引导和监督作用。
三、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对策
潞西市为了开展好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成立了专门领导小组,组织强有力的工作机构,研究、部署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调动多种宣传手段,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进行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撑。
1、从基本原则和管理手段上改革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首先,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潞西市坚持统筹生态管理与林木采伐处置权的原则,确保生态受保护,林农得实惠;坚持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原则;坚持谁申请采伐谁更新造林的原则;坚持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的原则,确保生长量大于消耗量;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改革有序开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方便林农、依法行政;坚持管好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利用的原则,强化科技支撑;坚持可持续经营的原则,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改革试点工作实践证明,此原则把握和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在森林采伐管理手段方面,以林权登记信息、二类调查资料、两类林区划成果、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卫星影像图为基础,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发、建设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办公、信息同步,资源共享、实时更新,模拟预测、科学决策,自动统计、超限预警,即时监控、动态管理。
2、从编制方式上改革森林采伐限额
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新机制。在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采伐限额管理机制。对非规划林地要严格依法界定,其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规划为林业用地上的森林、林木。各种竹资源、非林业用地上的森林、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调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将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调整为五年森林采伐总限额管理。
3、从管理方式改革森林采伐管理
实行分类管理、分区施策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新框架。进一步放活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对具有特定防护和景观功能的非规划林地林木,以市为单位统一规划,全面建设,落实管护,适时更新,实行以规划控制为主导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调整现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4、从分配方式上改革森林采伐指标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采伐限额分配新方法。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森林资源实际状况和持续利用的原则分配采伐指标,批准采伐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改革林木采伐计划的制定。实行自下而上制定林木采伐计划。建立“林农民主分配、经过两榜公示、乡镇统一审核、县市总体平衡、限额总量控制”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采伐管理制度。
实行采伐守法保证金制度,采伐责任人按照规定交纳守法保证金;
实行分责管理制度,采伐山场由采伐责任人在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必须按旗林业局林调队设计的采伐界限和设计要求采伐,在领取采伐证时林工站技术人员按照《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对其指出采伐界限,并在伐中进行监督和伐后进行验收;
实行采伐、造林时限挂钩制度,采伐责任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采伐,否则视为违规采伐,同时督促造林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造林。
二是认真实行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现场核实制度,实行凭证运输制度,一律实行一车一运输证办证制度。
今年以来,市苏木林工站强化资源林政管理,并与每个采伐责任人签订了《采伐管理责任书》,进一步规范了该苏木木材采伐、运输、经营加工管理,维护了林政秩序稳定。
一是严格执行各项采伐管理制度。
实行采伐守法保证金制度,采伐责任人按照规定交纳守法保证金;
实行分责管理制度,采伐山场由采伐责任人在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必须按旗林业局林调队设计的采伐界限和设计要求采伐,在领取采伐证时林工站技术人员按照《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对其指出采伐界限,并在伐中进行监督和伐后进行验收;
实行采伐、造林时限挂钩制度,采伐责任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采伐,否则视为违规采伐,同时督促造林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造林。
二是认真实行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制度。实行现场核实制度,实行凭证运输制度,一律实行一车一运输证办证制度。
三是明确法律责任,严格依法行政。
未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的一律不得采伐,否则依法依规查处;未交纳检疫费、守法保证金和未递交《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一律不予办理运输证,发现装运的一律按无证运输处理;
关键词:滥伐林木、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罪、
一、滥伐林木罪的概念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代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据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4款规定:“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本罪为刑法修订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属刑法中对滥伐行为亦规定了相应的刑事罚则。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现象日益恶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续管理问题成为全球的环境热点问题之一。为突出立法者对森林资源加大保护力度的宗旨,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森森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但是,在刑法典颁行前,这些规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远地区或林区,随意砍伐森林和各种林木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滥伐林木、毁坏森林资源的案件时有发生,森林保护刑事立法严重滞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刑法典为更加适应打击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刑法于第345条第2款,对原有的滥伐林木罪进行了修正的增订。一是改变以往将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罪混列于一个法条的立法模式,结合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各自的行为特征,采用两款同列于一个法条的形式,分别规定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两个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单位,同时明确了单位构成本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两罚制;二是将原有的“情节严重”要件替之以“数量较大”的结果要件,并增加了“数量巨大”的结果加重要件;三是调整法定刑的幅度。对一般犯滥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时还增订了一个量刑幅度及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为本罪的从重情节加以处罚。刑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改进,为实践中确定滥伐林木罪提供了较为详细、具体的依据。
二、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一)、滥伐林木罪的客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样适用上述审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审核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的滥伐行为,就是对林业资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应限定为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其他单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个人种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属于本罪的对象。作为本罪对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资源的权属问题,是决定采伐行为性质的关键所在。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森林资源性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性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企事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是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种植的林木规成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又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 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客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1)违法要件。构成本罪必须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条件,即违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护法规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具体是指导违反采伐林木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批准的范围进行采伐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保护森林的法规均规定。任何林木,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还是属于个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应由有关部门根据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长状况,决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为要件。本罪客观上的具体表现方式为:滥伐林木的行为,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一是“无证滥伐”的行为。主要是指导“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的行为”,即所谓没有经有关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有权批准采伐的主管部门(比如铁路部门对护路林有批准权)的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擅自砍伐单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证滥代”的行为。是指“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所谓虽有有关部门批准采伐并核发的采伐许可证,但违背了许可证上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和方式等进行的采伐行为。需要明确的是,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四项内容,一般来说,并不要求违背上述四项的全部,只要违背上述其中一项,即可视为滥伐林木的行为。《森林法》规定,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的方式;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凡违背采伐许可证上规定的方式采伐,即属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林木所有权难 以确定的情况下,实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为收购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行为;滥伐自然保护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的行为等,亦属滥伐林木的行为,仅把滥伐林木的行为视为“虽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是不全面的。因为,滥伐也可以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的行为。
(3)数量要件。行为人滥伐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方可构成本罪,此为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所谓“数量较大”,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有关避开法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木的数量,一般以立木材积计算,立木材积即立木蓄积,其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幼树是指导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大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超计划采伐而构成滥伐的林木数量,应根据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差额以上计算。至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问题,刑法和《解释》都未作出具体的说明,但是《解释》中规定,将数量接近上述标准,又具备一定情节的行为,应视为达到数量较大,并应视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指: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盗伐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皆属于“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内容。关于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城市园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为。由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和城市园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处的特定地域,决定了这一地区森林资源和林木保护的特殊价值及其所有权的专属性,如果滥伐这一特定地区的林木,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一般的林区或非林区滥伐要重。因此,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的滥伐自然保护区和城市园林部门管理的树木,不仅不受砍伐林木数量的限制,还要从严惩处。对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应以本罪论,而不必局限于滥伐的数量要求。
(三)、滥伐林木罪的主体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滥伐林木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单位既可以是林业部门本身或者其所属的单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权性质的或合伙的对森林或者林木资源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四)、滥伐林木罪的主观特征
滥伐林木罪的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滥伐行为会侵害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这种行为,以追求其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侵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内容,主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滥伐行为是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并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结果,而对这种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莫不关心的态度。但是,无论滥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内容。如果由于过失违章错伐不应砍伐的林木,则不能构成本罪。出于过失的错伐;主要是指滥伐林木的直接实施人,或者不懂得林业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员没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现没有按照采伐许可证上批准的采伐区域、方式、树种等要求进行采伐,而导致乱砍滥伐的情况。对于这种过失心理支配下的错误行为,应由林业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关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给予民事的或行政的处罚,一般不以滥伐林木处罚。如果情节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视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而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的目的是为了私人占有、营利图财,报复护林人,还是单位集体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构成的因素。
三、 滥伐林木罪的认定
(一)、滥伐林木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数量的大小作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示准,至于数量较大的标准,目前应以《解释》第2条规定为根据,即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的差异,各地方可以参考上述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本地区滥伐林木罪的数量标准。《解释》第5条来规定,滥伐林林接近上述数量,且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也应视不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并按照犯罪对待。这些情节是:为首组织、策划、煽动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一贯滥伐屡教不改的;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其他滥伐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不仅达到规定的数量标准,还具备以上情节的,则应按照滥伐林木的罪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本罪原则上应以数量的大小为衡量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但如果滥伐林木行为具备了数量标准以外的其他滥伐情节,即使其滥伐林木的数量不足以构成犯罪,也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反之,滥伐林木的数量既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滥伐林木的行为又不具备上述滥伐林木情节的,不应以滥伐林木罪论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到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对于这类事件应本着教育多数、打击少数的政策精神妥善处理,主要打击的对象应是首犯、主犯和屡教不改的惯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众性哄抢林木的事件中应区别对待,只对其中参与哄抢林木情节严重的、符合上述打击范围的人员、具备滥伐林木罪构成要件的,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但对于有些单位或组织,打着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名义,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本单位成员擅自砍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积林木毁坏的结果的,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滥伐林木罪处罚,其他参与滥伐林木行为的成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论处。例如,某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某,以“筹办自来水经费”为名,擅自决定拍卖林木,并亲自带头上山砍伐本大队集体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机关出面干涉时,已经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积30多立方米。从这一集体滥伐行为的性质和结果上看,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但不应追究全体参与滥伐林木者,而应对直接领导和起带头作用的黄某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滥伐林木罪与其他犯罪界限的认定
(1)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界限
盗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数量较大的行为。虽然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实施的侵犯国家保护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的行为,并且都对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但实际上,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构成材件上,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反映为:
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两者犯罪对虽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体内容上却有分别。在本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盗伐林木罪中行为人盗伐的对象则是既无所有权也无采伐权的森林和其它林木。从林木所有权的性质上区分,根据《森林法》第27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执行。”由此可知,个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权有两种形势,即承包个人所有或国家、集体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视为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第1条规定,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处罚。这讲一步说明,认定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对象标准不同,擅自砍伐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的,应定盗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权属系为自有林木,即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国家所有但由某国营林场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为人进行砍伐的,则构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在客观上存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代许可证而不按照其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权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为;而盗伐林木行为则纯属是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行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
其三、犯罪主要观方面不同。本罪与盗伐林木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上虽者属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存有差别。本罪主观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虽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又不设法防止,而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然而,无论本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销售营利、转送他人或转归单位所有,等等但不影响盗伐林木的罪的构成。
此外,本罪与盗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构成要件上显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异。一是作为定罪的林木数量标准不同。本罪的数量标准低于盗伐林木罪,根据《解释》规定的衡量标准,构成本罪的数量起点是:在林区滥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起点为:在林区盗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树100—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树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单位不同和刑罚的轻重不同。刑典第345条对本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单位,这两个量刑档次虽与盗伐林木罪前两个量刑单位量罚相同,但由于两罪的起刑点有别,所以,其内在的刑罚强度具有质量上的差别。所不同的是,该条对盗伐林木罪还规定了第三个量刑单位,即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本罪无此规定。通过以上两点区别,可以看出刑法对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数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却高于本罪,这说明盗供林木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远超过本罪。
(2)本罪与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界限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导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两罪之间在犯罪构成上具有明显的区别:
其一,犯罪客体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保护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正常管理活动,主要是许可证发放的管理活动。
其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两罪都表现为违反了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且客观行为都于采伐许可证有关,但本罪客观上属于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违法发放或越权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行为。二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为方式表现为,违反有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并发生了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
其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则系特殊主体,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非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有林业主管部门中行使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职权的工作人员,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四,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则比较复杂,就该罪的性质而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则可能与滥伐林木者或单位共同构成滥伐林木罪。因此,对于滥用职权,超越批准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对于其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查,行为主观上则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对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发生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而仍然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于过失而言,则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行为可能会发生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森林遭爱严重破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关键词:采伐制度;森林经营;建议
我国限额采伐制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国民经济正处在高度密集中的计划管理时期,各种计划、指令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控制作用,林业发展面临的形式是:由于长期过量采伐,可采资源锐减,林分质量明显下降。森林是可再生资源,但存在培育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等特点,要实现森林资源的恢复和扩大,就必须在加大森林培育的同时减少森林消耗。限额采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限量采伐制度在确立之初曾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长期运行的结果也反映出一系列的问题。
1 采伐制度对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制约
1.1 采伐制度不利于森林经营者积极性的发挥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森林年采伐量以逐年增加森林资源存量,从而最终实现森林永续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来,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随着我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该项制度与森林可持续经营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例如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很难与每年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相配套,特别是在商品林的经营管理中,容易出现森林资源不能得到及时利用,造成浪费的现缘。
1.2 采伐限额制度同时削弱了森林经营方案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国家十小业局颁发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中第四十八条中规定“森林经营方案是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森朴经营方案作为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汁划按依法批准的森午小经营方案确定。”然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却是限额采伐凌驾于经营方案之上,因为《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对采伐许可证一系列的行政审批的强制规定,以及对违法采伐限额制度所要追究的严格责任,使得采伐限额的地位优于经营方案,从而使得本应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的森林经营方案却处于形式上的可有可无状态。
1.3 采伐制度对放活经营权、实现处置权的阻碍
现行的限额采伐制度已成为落实商品林小经营权、处置权的主要障碍。在现有采伐限额制度下,经营者们的林木采伐权没有得到实现,或者说在诸多限制(不能申请到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不能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如果不能落实林农的林木处置权,其收益权就难以保障,放活经营权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对于商品林而言,单纯以行政手段控制林木采伐,人为地将商品林的经营权与处置权割裂开来,经营权的自主性要求无法实现,必将影响到经营者的经济收益。
1.4 采伐限额制度妨碍了社会资金投资林业
从所有权的层面考虑,社会资金投资林业所形成的林木应当属于投资者所有,他们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处分自己的林木,这是所有权的本义也是市场经济的本义。但是,在采伐限额制度下,社会资金投资所形成的林木仍然要受到采伐限额的约束,投资者无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投资者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在经营期间受采伐限额的制约不能通过对林木的采伐、销售取得经营效益。
2 完善采伐制度强化森林经营的建议
2.1 建立采伐中报制度对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积极作用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20多年前根据当时的林情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是权宜之计,最终必将被森林经营方案管理制度所取代。从目前来看,这项制度还不能立即取消,但迫切需要加以完善。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伐申报制度。采伐申报制度与以往确定采伐限额从上级行政部门逐一而下不同,必须从下往上逐级申报,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定确定采伐量上限。同时,应该让采伐限额的依据在森林经营方案中具体体现出来。在此前提下,在森林经营方案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允许森林经营者视市场情况,自主安排森林主伐、森林抚育、采伐时间和采伐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无误,应及时发放采伐许可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申报制度是对商品林比较合理的管理制度。林木所有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地方林业行政部门申报采伐计划。在采伐申报制度中,主管部门对商品林所有人中报的采伐计划,在不会对生态环境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和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批准。 同时,还应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审批的层级,以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所有权人的积极性。
2.2 依据森林分类经营来解决森林采伐问题
采伐制度应与森林分类经营充分结合。对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要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森林法》中将森林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卡小、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这是传统意义上的林业分类经营。1995年,林业部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中提出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反映林业特点要求的林业经济体制 要求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能主导利用的不同,将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分类经营带来的就应该是分类管理。采伐管理制度理所当然应该在不同分类的基础上进行。对森林资源采伐实行严格限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状况。充分协调好森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应根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不同性质实行不同的采伐制度。 对国有公益林实行严格的采伐许可证和采伐限额制度,能确保实现其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此外,从林业经济的角度来对森林分类采伐管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商品林过分严格限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应该适当放松限制,保障商品林所有人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各项权益。
2.3 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制作用
【关键词】森林;采伐;管理;利用
采伐作业是伐区阶段生产中的第一道工序,合理选择不同的采伐方式,对伐区生产的计划、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伐区阶段的生产费用,直接影响木材生产的经济效益和森林各类间接作用的发挥。
1.森林采伐限额的概念和实行限额采伐的范围
1.1森林采伐限额
是指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农场、厂矿等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经科学测算编制,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消耗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量。
长期以来,我国森林采伐消耗过量,致使许多地方的森林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实行限额采伐,对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实现永续利用,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实行限额采伐的范围
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成熟的用材林的主伐,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低产林分的改造等,含采伐胸高直径5cm以上的立木蓄积量。
国家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年采伐限消耗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量,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在国务院批准的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内,国家备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需要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审批。
为了促进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一些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年度之间进行调剂的管理方式。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剩余的年度商品林采伐限额,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各森林经营单位当年剩余的采伐限额,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对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以鼓励利用外资造林。
2.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程序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编制、下达
2.1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程序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综合平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的程序进行。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参加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测算年森林合理采伐量,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和评审;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编制程序。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制定。按照有关规定,各森林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于11月底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
(2)对营造速生丰产林用地采伐实行采伐指标单列。为了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林业,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社会团体、机关及单位和个人营造速生丰产林的积极性,实行营造速生丰产林用地采伐和现有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业采伐指标单列。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改造低产林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现有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采伐的实际需要,上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优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标。
3.木材凭证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或株数)、树种、采伐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除采伐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等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凭证采伐的范围,就林木所有权而言,包括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森林和林木,铁路、公路的护路林,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森林、林木和联营性质的林木以及个体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和承包经营的林木;就林种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也包括生产竹材料的竹林;就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而言,包括主伐、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包括皆伐、择伐、渐伐等;就采伐目的和用途而言,包括以生产商品材为目的的林木采伐和不以生产商品材为目的的林种结构调整、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和烧材等林木的采伐,也包括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因病虫害、火灾受害的林木采伐等;就林木生长地而言,包括了除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土地上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的其他地方的林木。但是,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天然生长的国家重点保护的树木和古树名木则不属于凭证采伐的范围。
4.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伐森林、林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林木采伐许可证按不同情况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发。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 由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其中,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关键词:森林;采伐;利用;管理
采伐作业是伐区阶段生产中的第一道工序,合理选择不同的采伐方式,对伐区生产的计划、组织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整个伐区阶段的生产费用,直接影响木材生产的经济效益和森林各类间接作用的发挥。
一、森林采伐限额的概念和实行限额采伐的范围
1、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农场、厂矿等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经科学测算编制,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消耗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量。
长期以来,我国森林采伐消耗过量,致使许多地方的森林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实行限额采伐,对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实现永续利用,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实行限额采伐的范围。
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成熟的用材林的主伐,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低产林分的改造等,含采伐胸高直径5 cm以上的立木蓄积量。
国家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经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年采伐限消耗森林蓄积的最大限量,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突破。在国务院批准的商品材森林采伐限额内,国家备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家林业局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控制使用,需要增加木材生产计划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审批。
为了促进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一些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商品林采伐限额实行五年总控、年度之间进行调剂的管理方式。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剩余的年度商品林采伐限额,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速生丰产用材林、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各森林经营单位当年剩余的采伐限额,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对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以鼓励利用外资造林。
二、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程序与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编制、下达
1、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程序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综合平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批准的程序进行。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参加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测算年森林合理采伐量,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和评审;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1)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编制程序。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制定。按照有关规定,各森林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的木材生产计划,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于11月底前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自上而下逐级下达。
(2)对营造速生丰产林用地采伐实行采伐指标单列。为了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林业,
充分调动广大企业、社会团体、机关及单位和个人营造速生丰产林的积极性,实行营造速生丰产林用地采伐和现有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业采伐指标单列。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改造低产林发展速生丰产林和现有短轮伐期速生丰产林采伐的实际需要,上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优先予以安排采伐指标。
三、木材凭证采伐制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面积、蓄积(或株数)、树种、采伐方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除采伐不是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等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凭证采伐的范围,就林木所有权而言,包括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森林和林木,铁路、公路的护路林,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森林、林木和联营性质的林木以及个体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林木和承包经营的林木;就林种而言,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也包括生产竹材料的竹林;就采伐类型和采伐方式而言,包括主伐、抚育间伐、低产林改造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方式包括皆伐、择伐、渐伐等;就采伐目的和用途而言,包括以生产商品材为目的的林木采伐和不以生产商品材为目的的林种结构调整、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和烧材等林木的采伐,也包括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木采伐以及因病虫害、火灾受害的林木采伐等;就林木生长地而言,包括了除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等土地上种植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的其他地方的林木。但是,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天然生长的国家重点保护的树木和古树名木则不属于凭证采伐的范围。
四、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机关
关键词:森林;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8(C)-0176-02
引言:我国是世界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做好森林保护工作已成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是,很多人只注重形式,不注意效果,在很多情况下,只把造林看成是挖坑栽树的简单劳动,而没有注意科学造林,缺乏科学的规划设计,或者由于树种选择不当,栽植时不讲究质量,很多树栽下去之后,却不能成活。虽然,我国在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但是破坏森林的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眼前的利益、局部的利益,以毁林为代价,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本文就我国森林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我国森林保护的现状
1、过量采伐严重
我国森林资源少,对森林采伐本应严加控制。但供需矛盾突出,不得不多采一些木材,以适应广大人民的需要,但现行的采伐体制比较混乱,造成采伐难以控制。首先是现在采伐计划不能统一掌握,采销分开经营。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对计划外采伐限制不够。就全国而言,国家投资开发的林区,目前只集中在长白山中北部、小兴安岭、大兴安岭北部的局部、川西林区的北部、云南林区的一些局部以及白龙江和秦岭等地,并且由于在投资上只考虑木材生产,而未能从合理经营森林的全局着眼,新建企业未按设计修建林场和道路,因而限制了采伐的合理铺开。这样的结果,造成已开发林区负荷过大,森林采伐量大大超过生长量,导致可采的资源迅速减少,有的甚至濒于枯竭。虽然我国制订了相关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规划,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尤其在年度采伐计划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上,突破、挪用、挤占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各级分管人员业务、政策、廉政等方面的素质较低所致。
2、火灾和病虫害危害
森林火灾有三个来源:人为火、天然火和外来火。目前,森林火灾是毁坏森林的杀手之一。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方面由于机构不健全,监测、预报和防治技术跟不上,另一方面,我国人工林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多为纯林,经营水平较低,所以森林病虫害不仅种类多、分布广,危害也十分严重。目前每年发生病虫害的森林面积在1亿亩以上,约是现在人工林保存面积的四分之一。其中,仅遭受松毛虫危害的松林,约有4000多万亩。
3、森林经营水平低
我国森林普遍缺乏科学的经营管理,森林多的林区多数没有进行森林抚育。西南林区的大部分,大兴安岭的一部分,由于历来没有建立森林的经营机构,森林只处在自生自灭状态。大部分人工幼林和一部分天然幼林中,都存在林分过密问题,有的因为没有疏伐,林木十分拥挤,大部分处于严重被压境地,影响生长。
4、作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少数采伐作业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工作缺乏认真严肃的态度,在对现场缺乏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不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实施办法》进行详细准确的伐区设计,使作业设计不能真实反映伐区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某些工作站人员客观上的行政不作为,或主观上的包庇纵容,致使林业砍伐管理的“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有章不循,砍伐进度疏于掌握,使砍伐面积和数量失于监管,对于可能造成破坏森林的隐患未能积极采取措施,任其发展。
二、解决我国森林保护问题的对策
1、规范森林管理制度
抓好森林资源监测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管理部门及各项项目造林有序的进行进一步强化森林资源监督。对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促使各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廉洁而又公正执法。
2、加大林地林权管理力度
依法保护好林地资源进一步严格林地林权管理,坚决遏制林地资源的非法流失。认真组织开展好林地保护管理执法大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查处一批久拖不决的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大案要案,坚决刹住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歪风。
3、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在执行采伐限额中的责任制度;切实把林木采伐的“源头”管理放在首位,采伐限额分配首先要保证抚育采伐和低产林改造所需的计划指标,保证个人林木所必须的合理采伐限额;建立健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通报制度。严格实行凭证采伐林木的制度,坚决杜绝无证采伐。要进一步强化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对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是不按照法律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涉及领导责任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制度,采伐者必须携带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伐区作业。
4、提高作业人员素质
加强资源林政管理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林政管理队伍,我们始终把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术精,作风纪律硬,热情服务,廉洁奉公的林政管理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内练素质,外树形象,把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参加上级学习培训,集中自训,以会代训,安排自学,认真抓好适用于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注重在实践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落实破坏森林资源责任追究制度和案件报告制度。全面提高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队伍建设,采用先进技术,改善执法条件,进一步保持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执法队伍的稳定、全面提高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外,还将积极采用新技术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并进一步加大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投入,以改善执法条件。切实加强对木材检查站的建设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基础建设,加强对木材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监督检查行为。要继续巩固好林业系统治理公路“三乱”的成效,确保不反弹。核查和验收要统一组织、统筹安排,避免各自为战、交叉重复。为了提高核查验收效率,降低核查验收成本,减轻地方负担,项目造林的核查验收要统一纳入到现有森林资源核查体系之中。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工程管理机构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核查验收.
结束语:总而言之,为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我们应切实加强对现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禁乱砍滥伐、乱采滥挖和乱垦滥伐。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丽林实验林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