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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科专项(20110207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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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属性的经济学分析[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25-35.
[4]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主要制度解读[J].农村经营管理,2006(12):12-15.
[5]曹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法律思考[J].商业研究,2011(1):164-168.
[6]吴声怡,罗萍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9):15-18.
[7]张颖,任大鹏.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J].农业经济问题,2010(4):41-45.
当前围绕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所进行的争论,其焦点在于合作制在我国农村到底具备不具备生存条件?如果具备,那么农村信用合作社应该如何规范和发展?如果不具备,那么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形式应该是什么?实际上,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合作制这种金融组织形式在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客观需求。然而,围绕合作制问题长期争论不休,而且至今尚未得出明确结论,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合作制是否存在客观需求,不一定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最基本的问题。最基本的问题可能是需要进一步认清现阶段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主要特征,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作出新的选择。
一、合作制问题为什么会争论不休?
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按照合作制原则改造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龚方乐,2000)。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历史已经表明,这些原则在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是行不通的,因此,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转向组建和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谢平,2001)。这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放弃合作制的观点。
根据合作金融理论,合作制原则包括以下一些要点:(1)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2)对所有人平等开放;(3)不以盈利为目的;(4)不负债经营以保护会员利益等(史纪良,2000)。如果用这些原则来衡量,那么,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确是非常不规范的。但是,在不同时期导致不规范的原因却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
首先,改革开放以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既不存在市场经济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也不具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信用环境,因而也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当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过是为打击农村高利贷而设立的、为农民发放口粮和基本生活(医病)贷款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政府机构的附属物。事实上,当时不但缺乏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主观意愿,也不具备实行合作制原则的客观条件。所以,对这个时期里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实际上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其次,从改革开放以来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也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然而,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银行基本上还是作为政府机构而不是市场经济主体来办,仍然相当缺乏经营自和承担经营风险的能力。所以一直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管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也主要是表现为数量型的扩张,其性质和经营仍然主要受到行政体制的影响。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初步改善,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问题越来越引起关注。在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大方向是必须办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商业银行的同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来办的观点也日益成为主流观点。并且,合作的某些原则,如合作社“由社员人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等,已经写入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之中。但也不能不看到,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必然会受到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进程的制约,即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之前,很难想像合作社原则会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另一方面,社会信用环境还相当不尽如人意,按合作制原则经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客观条件还有一定差距。所以,在这个时期里关于合作制问题的争论尽管已经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却还难以有效实施。
再次,从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都进入了一个以注重规范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这一特征在金融领域里表现得尤为明显。一系列整顿金融机构,规范金融秩序的措施陆续出台;无论在城市金融领域还是在农村金融领域都相继发生了一些前所未有的破产、关闭、兼并、重组等案例。这些案例,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原来早以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并形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是早晚都必然会发生的事情)。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对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趋向规范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起到了相当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从而为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化营造了更加良好的外部条件。所以,从90年代后期以来,关于合作制问题的讨论越来越热烈,而且也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以至于可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能不能实行的问题,而是变成一个如何实行的问题了。
如此看来,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各有短长。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始终看到合作制原则在我国农村存在着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这种客观需要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和体制条件的演变而变得越来越具有实际意义,这是正确的。但是,这种观点忽略了是否具有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也是实行条件之一,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个实行条件,再强烈的客观需要也难以转变为现实。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则正确地指出,几十年来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远离合作制原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缺少按照合作制原则去办农村信用社的主观意愿。而只要缺少这个主观意愿,不但在客观条件不具备时,就是在客观条件具备时,合作制原则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但是,正像客观条件是可以改变的一样,主观意愿也是可以发生变化的,尤其是当客观条件已经变化之后,主观意愿的变化就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放弃合作制的观点正是忽略甚至否定了这一点。由于这两种观点各有短长,所以虽然争论不休,却很难有实际结果,而事物的实际发展很可能会是另外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正是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
二、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的主要特征
经过2O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都有了很大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这些特征不仅在城市经济领域有明显体现,而且在农村经济领域也有明显体现。一是由于各地区经济的普遍发展,国民经济总量水平显著提高,综合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从而使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正在从数量型扩张向效益型提高转变。这种转变对经济体制也提出了相应的客观要求,促成其发生了相应的转变。二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结构明显趋于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多元化是指各种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种经济发展水平的经济主体在市场中都已稳定地占有相当的比例,且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一特点在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体现的尤为明显。多层次化是指在全国经济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拉大。这一特点在农村经济领域体现的尤为突出,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均GDP水平相差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对经济组织结构也提出了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客观要求,并促成了经济组织结构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方向转变。三是与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所发生的变化相适应,经济体制进一步呈现市场化。现阶段经济发展对经济体制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放权让利,而是越来越强烈地要求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加以规范。削除不公平竞争,整顿不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成为经济较发达地区,而且也成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能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这一特点集中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普遍得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普遍得到提高。而市场风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反过来又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进一步发育提供了更坚实的基础。
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现阶段的上述特征在金融领域也得到明显体现。一是伴随着经济总量的扩大,金融总量也迅速扩大;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发展也呈现出从数量型增长向效益型增长的转变。二是金融机构也明显多元化,这不仅表现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多;而且表现为金融市场体系的多元化,即非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业务量在金融市场业务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三是金融体制也进一步市场化。金融作为高风险行业,在过去一些年里吃了更多不公平竞争、不规范市场秩序的苦头,因而也形成了更强烈的风险意识和规范竞争要求,这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竞争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经济金融发展现阶段特征对农村金融改革的要求可以概括为:通过多元化和规范竞争促进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受单一化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总是想找到一种办法来解决所有问题。这种思维模式至今仍困扰着我们对农村金融改革思路的设计。如前所述,坚持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主张按合作制原则来办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点上是无可非议的,但似乎把合作制原则绝对化了,以为仅靠这一种办法便能解决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所有或主要问题。再如前所述,放弃合作制的观点尽管在分析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规范的历史原因方面是十分深刻的,但却因此否定合作制原则今后仍然可以得到贯彻执行,这就像因为国有商业银行过去不规范而得出今后必然不能规范的结论一样显得缺乏内在逻辑的~致性;而且用组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单一化思路来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流露出受传统思维模式影响的痕迹。说到底,像其它方面的改革一样,农村金融改革思路也不是一个单纯的主观设计问题,而是如何认识农村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按照或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去设计。在农村经济金融已经并且还将更加明显地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特征的今天,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加清醒的认识。
三、转换思路,推动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改革转换思路,为什么要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向多元化、农村金融市场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这要从目前正在试点的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说起。去年曾经提出过两种农村金融改革方案,一种是把农村信用联社改造为由农业银行控股的农村合作银行;一种是取消各个独立的农村信用社的法人资格,以县为单位组建只有一级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联社。后来在江苏开展了以组建县农村信用联社一级法人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计划于今年内结束。届时有可能允许各地农村信用联社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者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者组建一级法人的县农村信用联社。如果从实际情况出发,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条件较差,距离组建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的差距较大,因此自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数量不会很多。即使在东南沿海经济金融条件较为发达的地区,也会因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要求高、经营约束严而缺乏自愿性。我们曾在宁波市9家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包括已于3年前完成了一级法人组建的鄞县联社)搞了一次十分深入的调查,结果表明,除了1家条件有一定差距的联社自愿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以外,其余8家(既有具备条件的,也有暂不具备条件的)都不愿意改造为农村合作银行,而只愿意改组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其原因主要在于现有的县农信联社从主客观两方面都难以适应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造要求。如果可以另作选择的话,不少县农信联社愿意选择股份合作制,实际上是指望利用这种变通体制,既可以享受到股份制扩充资本金等方面的好处,又可以免受股份制治理结构对经营者的约束。由此看来,在目前情况下实际选择的结果很可能会是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远远多于农村合作银行。
那么,对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改革方案到底应如何看待呢?第一,这种方案不失为从实际出发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也不能不同时看到,这种方案只能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而且过渡期越短越好),而不宜作为一种长期性制度安排。因为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不是一种规范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与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比,它既没有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制度基础,也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极易受到来自外部的行政干预而演变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第二,从宏观管理角度选择这种方案的一个主要考虑恐怕在于,通过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组织扩大,达到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人到可控范围的目的。因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庞大,且有国家信用作担保,其系统性风险基本上处于可控范围。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自为政,不成系统,其系统性风险没有国家担保,也超出地方政府财力的承受能力,所以需要采取某种方式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系统性风险纳入可控范围。但是,这可能是一种过高的期望值。以前通过扩大法人组织以降低金融风险的尝试(如海南发展银行兼并18家城市信用社)没有成功的先例;已有的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试点经验也表明,除非政府拿钱(如江苏),否则即使扩大了法人组织,县农信联社的风险也不会得到降低或有效控制(如三年前已实行了一级法人的宁波市勤县农信联社)。而如果政府有足够的钱的话,那么与其扶植过渡性制度安排,不如扶植长期性制度安排。第三,这种方案即使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选择时也必须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就是要同时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不但要明确长期性制度安排是过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演变方向,而且要鼓励并创造条件让长期性制度安排能够同时生长。否则,过渡性制度安排将失去过渡的实际意义。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基本思路需要从以单一模式为主转变为以多元化模式为主,从以过渡性制度安排为主转变为以长期性制度安排为主。这里特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这两个转变是相互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既然在现阶段经济金融发展条件下,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或股份制农村合作银行都不宜作出单一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就应该允许(可以是逐步允许)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同时生存和发展,以满足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这些适宜在农村经营和发展的金融组织形式不仅包括原有的农村信用联社(独立法人的和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等;还应包括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股份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可以由农业银行控股,也可以不由农业银行控股)、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对原有的、以承担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甚至外资和合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以及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租赁公司的分支机构或网点等。
然而,允许多种金融组织形式在农村金融领域共同生存、竞争和发展,并非单纯出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多元化的考虑,更重要、更长远的考虑在于把农村金融领域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和长期性制度安排结合起来,并且更突出地强调长期性制度安排。所以,除了县农信联社一级法人这种过渡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之外,其它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组织形式)都要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格外强调规范化。只有农村金融组织(从治理结构到内控制度)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组建或改组,其经营行为才能够规范,才能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农村金融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不同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其规范化的要求有所不同,但结合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种形式的规范化。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制原则前面已经列举过。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之所以不规范.主要是没有按照这些原则来办,而是按照国有商业银行的模式在办农村信用合作社,再继续这样办下去是没有出路的。应该明确,按合作制原则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是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社区化的、互(非盈利性)的、数额有限的金融服务。那些技术要求高、数额大、盈利性的金融服务应该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去承担。因此,目前多数农村信用合作社都应该按照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合作互助、非盈利性、社区化服务等原则逐步进行规范化改造。在欧、美那些经济金融条件高度发达的国家里,互的信用合作金融组织至今仍大量存在的事实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无论在经济金融条件较不发达地区,还是较发达地区都有着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此,还需解决的另一个认识障碍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规模小并不是导致金融风险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力的原因,而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不规范才是真正的原因所在。所以,通过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和经营行为才是解决当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真正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合作竞争理论 农超对接 农民 合作社 超市
问题的提出
传统竞争理论中的企业经营者经营的战略重心是如何打击对手,如何消弱对手的实力以及吞食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的理念充斥在经营决策层。源于对竞争对抗性本身固有的缺点的认识和适应网络经济时代复杂的经营环境的需要,耶鲁大学管理学教授拜瑞・内勒巴夫和哈佛大学企业管理学教授亚当・布兰登勃格于 1996年合著出版的《合作竞争》认为,企业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博弈,是一种可以实现双赢的非零和博弈。Barry J.Nalebuff 和Adam M.Brandenburger 引入互补者和价值网概念,运用博弈论知识,描述了商场博弈参与者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他们认为:企业首先应该利用价值网定义所有的参与者,分析竞争者、供应商、顾客和互补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寻找合作与竞争的机会;然后积极地改变构成商业博弈的五要素即参与者、附加值、规则、战术、范围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形成多个不同的博弈,确定适应商业环境的合作竞争战略,最终实现共赢局面。合作竞争成功的基本条件,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专项研究,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尼尔・瑞克曼对大量实例进行研究后提出的合作竞争成功的三大要素,即贡献、亲密和远景。其中贡献是指建立合作竞争关系后能够创造的具体有效的成果,即能够增加的实际生产力和价值。亲密是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不存在的超越了一般交易伙伴亲密程度的一种合作竞争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远景描绘了合作企业所要共同达到的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方法,是建立合作竞争关系的活力源泉。
从合作竞争理论的角度衡量,我国农超对接模式具备了合作竞争成功的三大要素即贡献、亲密和远景。第一,我国从2007年开始,农业部、商务部、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开始力推“农超对接”。通过“农超对接”,农产品从田间地头直接进入城里超市,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降低了交易费用,超市的采购成本可下降20%-30%,试点企业体验到了“农超对接”的好处。农超对接突破了我国传统农产品供应链上众多中间流通环节的阻碍,直接使超市与农民“握手合作”,从而使农民种什么、怎么种、卖给谁这个困扰已久的“农业三问”,有了一个现实的“标准答案”。同时,更为低廉的价格,鲜度更高和品质更好的商品,农超对接最终也让众多消费者受益。第二,从农超对接模式的实现路径来看,超市在与合作农场、基地和中间商等中介组织的不断选择中,固定了关系链并最终结成稳定的契约型合作伙伴关系,引导农业生产进入社会化、标准化和组织化的轨道。第三,在我国农超对接正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着。它作为一种农产品供应链优化管理的最新模式,实现产销两个终端的无缝链接,对建立现代化农产品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城乡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超对接中农民和超市的关系定位
农超对接的创新安排强调产业链角度上超市对供应链上游的控制和交涉力量,以超市的发展引致农业生产模式和经营模式的转变,然而理论上的完美并不意味着农超对接能够转化成一种现实安排的可能,这通常取决于参与各方力量的平衡。如果在博弈中一方处于优势地位,其他参与者处于弱势地位,则弱势的一方只能被动地接受优势企业制定的“游戏规则”,其结果往往是企业收益增加,而其他参与者收益减少。农超对接成为零售商业巨头们新的盈利工具和盈利模式,却很难成为农民的切实致富途径,这显然违背了农超对接的初衷。
(一)合作社(农民)的弱势地位
在这场博弈中,超市与农民在谈判交涉力量对比上不对称,农民没有平等话语权。
超市门槛高。目前,我国有140多万个新兴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规范的仅有14万个,绝大多数在乡镇、村一级组建,合作社以现在的条件很难吸引拥有专业能力的大学生参与其中,各种新技术无法及时推广到位,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缺乏长远的发展思路和战略考虑,特别是信息短板的掣肘,致使合作社的发展局限在一定的规模范围内,无法带领全体社员生产规模化、标准化。虽然我国农民的质量管理意识和经营意识有了巨大的飞跃,但由于合作社没有形成统一的计划、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服务、统一的包装,达到超市合格标准产品的比率不高,无法和超市对接。
物流配送成本高。农超对接中把农产品的配送运输落在合作社身上不现实,合作社落后的物流设施设备与长距离配送需求的矛盾非常突出,许多农产品在储运过程中受外界温度、湿度等环境影响而腐烂变质。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缺钱缺技术,冷链装备不足,难以为新鲜农产品流通提供温度保障,影响了农民对接超市的信心。
结账周期长。超市一般采用银行结算支付方式,账期通常是30-60天,超市从农民手中拿走货物后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支付货款,导致合作社资金周转速度下降。由于合作社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生产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资产普遍无法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也难以享受优惠政策。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季节,需要大量的周转资金,许多合作社只得借民间高息资本周转,这更加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
对接盈利难。在“农超对接”的合作中,大型超市采购农产品的种类是十分多样化的,而我国许多农产品基地种植都是“一村一品”甚至“一镇一品”,难以满足大型超市多样化的采购需求。在采购价格上,可以提升采购价格的空间很小,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在组织程度、资金实力、议价能力等方面都无法与连锁集团相抗衡。取消了中间商,缩短供应链节约的成本应让利给农民,但结果没有农民所想象的那样“大公司应该出大价钱”,本应是农超对接受益方的不少农户和合作社都没赚到钱。
(二)超市的优势地位
与农民的弱势地位相比,超市不论在人力资源上,还是在物质装备上都有着相当雄厚的实力,实力决定位置,实力决定谈判时的话语权,实力决定游戏规则的制定权,在对接实践中,超市处于价值网的绝对优势地位。
1.经营规模优势。超市能在一个购物点同时实现商品宽度和深度的扩张,一方面以良好的购物环境,高品质的商品,广泛的选择余地和优质服务吸引顾客,方便购买;另一方面通过拓展经营的商品品类,增加销售数量以降低成本,体现出超市的价格优势。连锁经营是超市实现规模扩张的主要和有效的形式,它在集中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扩大经营规模而获取价格优惠和成本优势等方面,达到了农民和合作社难以企及的高度。
2.信息管理优势。大型超市公司总部与全球各家分店和供货商通过共同的信息系统进行交流,信息技术的采用可以在接受订货的同时,还可以同时计算出各连锁超市的不同商品的要货量,有效地解决门店及时补货换货问题,降低缺货成本,提高资金周转率、利润率,形成了一个高效的循环系统。沃尔玛在这方面的领先且高效备受业界推崇,借用自己的商用卫星,沃尔玛可在1小时内对全球4000多家分店每种商品的库存、上架、销售量全部盘点一遍,实现销售、订货与配送的同步运行。
3.物流管理优势。对于超市来说,既能保持零售货架的货源充沛又能保证最低库存率是非常重要的,科技的发展使超市配送中心普遍实行自动化控制,吊车、电动叉车、传送带和电脑控制中心等配置完备,甚至高速分检装置、特殊运货车辆等先进物流技术出现,这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仓库变成了现代化的物流运输链。世纪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先进的物流管理系统为其降低成本做出了重要贡献,沃尔玛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电脑管理系统、卫星定位系统和电子监控系统,公司5500辆运输卡车全部装有卫星定位系统,极大提高了物流运输效率。
构建农超无缝对接的长效机制
农超对接是引导我国农业走向现代化的契机,要充分利用这种机遇,同时要清楚地认识到农业生产部门与现代化零售业之间的差异。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情况下,如何抓住机遇、克服困难,找到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案,实现“农超”顺利和高效对接,需要农民和超市双方共同努力,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
(一)树立超市和农民的长期合作意识
在实际对接中,超市有货源不足和产品质量的忧虑,而农民和合作社则会担心合同风险,信任博弈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合作关系的稳固性和可持续性。所以首先,要在超市和农民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率的联网关系,超市、合作社和农民要从长远角度相互理解和支持,正确处理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利益均衡机制。超市作为直采的“强势”方应主动多负担一些市场风险,主动放弃一些眼前利益,主动增加对产地和基地“农超对接”合作伙伴的生产指导,适当地缩短结账周期甚至可视情况而采用现金预付,不能让农户承担过多风险,要同农民密切合作,必须让农民受益。笔者认为,超市对待产地或基地合作农户的产品应该全盘安排和接受,如果挑选其中几种规格、几种等级而抛弃其他产品,就可能使采购成本和费用增加,甚至会步入“短期订单-农民投入信心不足-农产品质量不能保障-超市缺乏长期采购信心”的怪圈。
(二)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首先政府应出台一部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政府和合作社的关系,合作社和农民的关系,对农民合作组织的宗旨与原则、业务活动范围等基本内容从法律角度加以明确规范,依法保护合作社及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资产收益不受侵害,从立法角度提高合作社的平等话语权。其次,应当在财税和信贷上给予合作社优惠。在税收上,对农民合作组织经营原始农产品或初加工品,应视同农户经营,免征增值税;对分配给农户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应免征所得税。在信贷上,鼓励农村信用社加大信贷投入和信贷优惠,支持发展农民合作金融,建立农业合作发展基金,引导农民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育合作组织产品品牌,发展高附加值的优质特色农产品,吸引超市直采。第三,合作社与农户相比,不论在市场地位上,还是市场竞争力上,都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但是,与农超对接中的大型连锁公司相比,合作社的竞争力量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合作社应联合起来,成立联合社,进一步提升市场竞争力,降低合作社的交易成本,提高农超对接中同超市巨人的议价能力,巩固和增强合作社的市场地位,这是一种大胆可行的制度创新模式。
(三)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首先,加大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各环节的基础设施和设备投资的政策扶持方式,加强对产地农产品物流周转设备、简单冷藏设备的投入,重点支持有多品类基地、专业从事生鲜农产品批发的流通企业、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发展,引导其前与基地对接,后与大中城市大型超市对接。其次,加强对“农超对接”实用科技投入政策的保障,鼓励广大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掌握并推广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商品保鲜保质技术、市场经营技术,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第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基金或者担保基金,并将支出列入中央及地方预算,加大财政支持政策性金融力度。同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监督并将其纳入体制范围内,适当给予发展空间,深化其对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最后,政府应致力架构“农超对接”的桥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之间牵线搭桥,为两者之间的联系提供便利,加强农超之间的信任、互动和合作,妥善解决农超矛盾,引导两者的顺利对接和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定寰,杨伟民,张瑜.农超对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J].农村经营管理,2009(8)
2.丁同民.完善我国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治的思考[J].企业活力,2009(10)
3.胡定寰,杨伟民.“农超对接”意义与挑战[J].农村经营管理,2010(4)
4.张浩,安玉发.农超对接流通模式发展趋势展望[J].农业展望,2010(1)
1.1解决农村“三农”问题(农村、农业和农民)是新一届政府施政的一大重点。“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途径是培育和完善农村要素市场、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保持农业的稳定、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依赖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和支持。
1.2然而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存在很大问题,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组织不完善,无法为农村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从1999年开始,全国上千家农村基金会全部关闭;四大国有银行大规模撤并31000多家地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农村的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不发放贷款。因此现在农村剩下的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干预、管制限制以及历史包袱),整个信用社为“三农”提供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样非常有限。第二、不仅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无法向农村经济提供足够的金融服务,而且事实上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渠道。例如,近年来全国邮政储蓄机构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又贷款给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专项用于农副产品的收购,这两块资金几乎相抵。到2002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吸收各项存款19469亿元,各项贷款14117亿元,两者差5352亿元,其中有价证券及投资1812亿元,净存放中央银行684亿元,拆借给其他金融机构1152亿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计算,估计从农村流出资金约3000亿元(夏斌,2003)。第三,由于货币管理当局对一切非正规金融持严厉管制的态度,因此民间金融仍然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从而只能为农村经济和农民提供简单的金融服务,无法充分满足农村经济和农民的融资需求。
1.3总之,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构成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阻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2.1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开始市场化改革以来,为了配合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推动农村经济、金融市场化的发展,农村金融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3.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①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②随着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但它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③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农业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④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
第二个阶段:1994~1996.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1]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②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③继续强调农村信用社商业化改革。根据国务院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第三个阶段:1997~。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主要体现在:①开始在国有专业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②收缩国有专业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③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到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SeeBox2.1)。
专栏2.1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进展及其主要内容
2003年6月27日中国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方案》提出了试点改革要解决的两大主要问题,以及对农信社改革的四项支持政策。
两大问题:(1)改革农信社产权制度,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以解决“谁出资、谁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难题。产权改革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体而言,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其他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对高风险信用社兼并和重组的步伐。对少数严重资不抵债、机构设置在城区或城郊、支农服务需求较少的信用社,可考虑按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予以撤销。(2)改革农信社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对农信社的管理(包括使农信社贷款投向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进行人事管理等),由国家监管机构(主要是银监会)依法实施监管,但在微观经营决策上由农信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四项支持政策。包括:(1)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2)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3)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可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这些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这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和农村信用社选择;*(4)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过1.2倍),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银监会的宣布,为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资金投入规模将达到1500亿元。
2.2农村金融机构的组成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迄今为止形成了包括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这一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如下图所示:
图1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织结构
2.2.1正规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者活动称为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机构数量最多的一个银行,其分支机构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乡镇。到2001年底中国农业银行拥有资产25279.90亿元,4.5万家分支机构并雇佣了49万名职工。农业银行重建的初衷是为了支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事实上农行的业务基本与农业农户并无直接关系,其贷款的绝大部分都投入了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如粮食局和供销社)和乡镇工业企业。和其它国有商业银行一样,从80年代起中国农业银行就一直进行着商业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立之前,中国农业银行的业务兼具商业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例如主要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政策性贷款被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7年后农行政策性业务剥离速度加快,农行的经营也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但迄今为止,农行仍然有部分贷款具有政策性贷款的性质(例如对供销社的贷款、一部分扶贫贷款等等),农行的日常经营也无法完全避免地方当局的干预,这是农行资产质量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相对较低的主要原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为实现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相分离的重大措施。农发行的业务也不直接涉及农业农户,它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农发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农发行拥有资产7698.53亿元,2273家分支机构以及近6万名职工。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遍及几乎所有的乡镇甚至农村,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和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6966亿元,占全部正规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亿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国农业银行的农村基层组织,大部分存款必须转存到农业银行,从而信用合作社事实上成为了将农户存款引导到国家所支持的集体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一个主渠道。1996年后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农业银行的领导,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监管。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超过50%的贷款必须投向其成员。另外,超过3000元以上的贷款必须有抵押品保证。1999年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许向农户发放消费型贷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医疗贷款。迄今为止,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并没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产、消费以及商业的各个环节,可以向农户、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另外,考虑到农村贷款的高风险性质,人民银行允许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利率拥有较其它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更灵活的浮动范围,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贷款利率的浮动上限不能超过在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50%。到2001年底,农村信用合作社拥有资产16108亿元,35529家地方分支机构以及61.52万名职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为4万家,各项存款1.98万亿人民币,各项贷款1.39万亿人民币,存贷款规模均据全国金融机构第四位。目前农信社是全国法人机构最多、从业人员最多和城乡分布最为广泛的金融机构(关于农信社发展概况,SeeBox2.2.1-1)。
在其它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银行,目前只有张家港、常熟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来的农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只吸储,再把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以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差额作为其收益来源,2003年8月后这一资金运行格局有所改变(ForDetails,SeeBox2.2.1-2)。除邮政储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机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有资格获得中央银行再贷款。例如,2001-2002年间人民银行就对农村信用社分别新增再贷款312亿元和260亿元。
专栏2.2.1-1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贷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
第二阶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第三阶段(1979-1996):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成立了县级联社。这段时期农村信用社成了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量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第四阶段(1996-2003):根据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该年起农信社改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不再对农信社进行领导管理,强调要按合作制重新规范农信社,县以上不再专设农信社经营机构,要加强县联社建设并由其负责农信社业务的管理。但在实践中这些政策很少能够予以落实。
第五阶段(2003-):为了解决农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SEESECTION3.1.2),从2003年底开始进行农信社试点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进行之中。
专栏2.2.1-2中国农村邮政储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银行用来自邮政储蓄上存资金,以再贷款的方式借给农业发展银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贷款利率是倒挂的,2002年2月后,邮政储蓄存款利率为1.98%,上存利率为4.347%,再贷款综合利率为3.015%.对邮政储蓄支付高额存款利息,已经成为央行沉重的财务包袱。
另外,邮政储蓄的吸储规模不断上升,2000年期末余额为4578亿元,2001年为5912亿元,2002年扶摇直上至7376亿元。邮政储蓄在存款市场的份额在2002年底已达8.48%,成为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第五大吸储大户。这无疑会限制农信社的筹资能力(邮储存款近8000亿元中,约60%来自县以下)。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央行采取了两个措施:一是规定从2003年8月1日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目前为1.89%)计付利息。这样一来,邮政储蓄不仅无法靠存贷利率差获取利息收入,反而会有所倒贴;第二,为了对邮政储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损失有所补偿,央行同时规定自同期起邮政储蓄新增存款可由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于除贷款外的多种业务,例如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买卖、与政策性银行进行业务合作,开展部分中间业务、还可依程序申请成为国债、政策性金融债承销团成员。显然,央行这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改革只会进一步加剧农村资金的外流。
目前针对邮政储蓄改革的各种争论中,呼声较高的一种方案是将邮政储蓄业务从邮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创立单独的邮政储蓄银行,不做直接面对企业的贷款业务,而将资金批发给其他金融机构获取利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称国发方案)。这种方案的确可能会有利于邮政储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毫无疑问,它同样会加剧农村资金的“非农化”。至于创立农村储蓄银行的想法(经济日报2003年10月28日)则更不可行,它不仅不符合中央以农信社改革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终结果可能是重复并放大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发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我们的建议是在“国发方案”的基础上,开放农村民间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农村邮政储蓄业务。这样做有如下好处,一是由于没有邮政储蓄吸储,农村民间金融的放开不会直接对农信社的资金来源造成大规模的冲击;二是开放农村民间金融既可以形成农村金融的竞争局面,又不致加剧农村资金流向的“非农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国发方案”中提高邮政储蓄资金使用效益的好处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准)正规金融
非(准)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包括所有处于中央货币当局或者金融市场当局监管之外发生的金融交易、贷款和存款行为。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初期,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由于得到了经济管理当局的默许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跃。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向对正规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加大了对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管制力度,并终于在1999年解散了农村合作基金会,从而结束了非(准)正规金融的有组织状态。
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80年代中期兴起的准正规金融组织,其经营资本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其经营活动归农业部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管辖。到1996年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存款规模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1/9.农村合作基金会对农村经济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一项全国性的调查表明农村合作基金会45%的贷款提供给了农户,24%的贷款提供给了乡镇企业。这不仅大大超过了农业银行的相应贷款比例,而且超过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贷款中投入农村经济的比例。由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受货币当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贷款利率较农村信用合作社更为灵活,贷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为了消除来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竞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所造成的冲击,1997年,当局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随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级基金会在内的整个农村合作基金会被彻底解散并进行了清算。[2]
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非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亲友之间的个人借贷行为、个人和企业团体间的直接借款行为、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高利贷、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组成。经济服务部、金融服务部也是类似于信用合作组织,基本上均被取缔。合会(国外称轮转基金)是各种金融会的统称,通常建立在亲情、乡情等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带有互助合作性质。图1中除了部分小额信贷、不计息的亲友借款和企业团体间借款之外,根据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他金融组织或者活动均属于非法。
3、农村金融改革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3.1对正规金融的影响
1979年以来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直沿着使农村正规金融商业化的目标前进,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业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当局的设想,商业化改革之后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应该更好地发挥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作用,然而正如我们在第一节中所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农村正规金融并没有很好地达到政策制订者的预期。
3.1.1对中国农业银行的影响尽管中国农业银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贷款业务已经划归给了1996年成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但农行仍然承担了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见2.2.1),这些贷款的管理均属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畴,无法免除政府职能部门的干预。农行还必须根据政府的要求发放“救灾”贷款、“安定团结”贷款等带有明显政策性性质的贷款。这些贷款直接影响到农行资产质量。
商业化改革更直接影响到了农行向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的积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负面:①农行的业务可以涉及几乎所有经济活动,在现有经济体制下,投资农业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农行的贷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农化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农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3.1万个县及县以下机构,且撤并还在继续。这样一种组织结构明显加大了农行向分散的中小农户以及乡镇企业进行融资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打击了农行提供农业贷款的积极性;③虽然农业银行在大多数地区还设有县级机构,但由于贷款权的上收,很多分支机构都是只存不贷,从而加大了农村资金供需矛盾。
3.1.2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影响中国农业银行不断收缩在农村金融领域中的战线以及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准正规金融组织的打击,客观上确立了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近乎垄断的地位。1997-2001年,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从10555.8亿元增加到17263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近13%和12%;各项贷款余额从7273.2亿元增加到11971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近10%和11%,其中农业贷款余额从1776.8亿元增加到4417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近54%和77%。1997-2000年,乡镇企业贷款余额从占金融机构乡镇企业贷款余额的69.5%增加到75.4%(李静,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农信社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农信社只是名义上的金融“合作”组织,在实际经营中,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官办性质依然存在,从而使其经营经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预,没有突出创办时所欲体现的“合作”性质[3],从而不仅难以履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预下的贷款往往最终成为呆帐、坏账,大大恶化了农信社的资产质量,据央行估计农信社积累的历史坏账达数千亿之多,不良资产率远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多数在50%以上,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省份甚至高达90%以上。;②由于商业化改革,农信社的经营也更加强调贷款质量和回报,其经营的利润导向越来越明显。由于农业活动的比较收益受到人为压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无足够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贷款数量不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报告指出,农信社的贷款实际上只覆盖了20%左右的农户(IFAD2002)。许多针对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盛勇炜2001);③农信社所受到的贷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中小农村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④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纷纷撤出县域,农村信用社也试点统一法人、县乡两级法人并试点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这必定会加大农信社在向中小农户、中小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农信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处于事实上的垄断地位,缺乏来自外部的良性竞争,因此其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金融风险控制的动力不足,这无疑也是农信社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3.1.3对农业发展银行的影响在现行政策性金融体制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际上仅是单纯的粮棉收购贷款银行,业务仅限于支持粮棉流通,根本无法充分发挥支农作用。即使在支持粮棉流通方面,也同样存在突出问题。棉花购销已经市场化,随着粮食购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种植业结构的调整、粮棉购销主体的多元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量明显下降,以购销信贷为主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资产业务也出现规律性明显下降。据农业发展银行统计,2002年,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的8个主销区省份,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购销贷款比上年下降56%。而与此同时,一些支持难度远远小于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的带有公益性的经济活动如良种繁育、种籽购销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贷的扶持,更得不到商业性信贷(何广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农村正规金融组织无法很好地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1997年以来,农户和乡镇企业贷款困难问题加剧。据统计,全国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占(正规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99371.07亿元中,农业贷款余额仅占4.92%(何广文等,2002)。农业部对江苏省武进县个体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有45.1%认为贷款难,年收入500万元以下的有86.5%认为贷款难(《中国经济时报》,2002.8.21)。
3.2对非正规金融的影响
正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收缩农村阵地,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供给越来越少,农民的信贷需求不得不转而依赖于非(准)正规金融(温铁军,2001)。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xii)。实地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例如,温铁军等人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温铁军,2001)。据估计,仅在浙江温州市,地下金融的规模就已达到600亿元人民币之巨(贺军,2002)。
但货币当局对非(准)正规金融的发展一直持怀疑甚至反对态度,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在维持金融秩序、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口号下,一度在农村民间融资中极度活跃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被管理当局勒令撤消和关闭,从而结束了中国民间金融的有组织状态。政府对非(准)正规金融的态度使民间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转入地下金融状态。虽然非(准)正规金融组织远较正规金融灵活(例如相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但由于无法组织化和正规化,非(准)正规金融在满足农村融资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终究有限。
4、各方对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的建议
针对目前中国农村金融的现状,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可以概括为:进一步界定、分离出中国农业银行中的政策性业务,集中力量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由于农信社是目前农村正规金融中的主力军,因此对农信社的改革构成了今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相应地,绝大部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建议也集中到如何进一步完善对农信社的改革建议上来。这些建议主要包括:
4.1进一步加大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改革力度,实现农信社利率市场化。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将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试点扩大到更多的市(县)以及更高的行政级别(从乡营业点扩大到县营业点),二是扩大农信社存贷款利率浮动的范围(马晓河,姜长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农信社以更灵活的姿态提供农村金融服务。
4.2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的产权改革,为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提供体制基础。目前有数种备选模式可供选择,(1)原有农村信用社框架内的重组模式:即2000-2001年进行的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为标志的江苏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础上改组成立的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农村商业银行模式;(3)农村合作银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改组的浙江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试点模式。考虑到中国各地区农村经济、文化、地理条件千差万别,以上三种模式又各具不同的优点和缺点,因此在模式的具体选择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报,2003-09-25)。换言之,并不存在一个最优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广文,金融时报,2003-06-09)。除以上三种已经进行试点的模式外,有专家还建议在调整金融准入政策的基础上,允许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银行收购农村信用社,以此带动农信社的体制改革(马晓河,姜长云2003)。
4.3为了更好地推进农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解决历史上农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坏帐(谢平2001),[4]同时考虑由国家为农信社的农业贷款提供更多的政策优惠。
4.4在管理体制上,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管理、农信社自主经营“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是目前情况下和现有认识水平上的最佳选择(王洪章、刘锡良2003;人民日报,2003-09-25)。
4.5放松对非(准)正规金融的管制,允许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林毅夫2003;马晓河、姜长云2003;何广平2003;谢平2001;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2001)。
大部分上述建议在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有关农信社管理体制、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政策扶持等细则中都有所体现(SeeBox2.1)。
5、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5.1《方案》会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从《方案》公布,选择八个试点省市进行农信社改革以来至今,新一轮农信社改革历时仅半年,还没有充分的信息以对此次改革的成效进行评判。但有两个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实现9年来全行业第一次扭亏为盈,共盈利1.48亿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个试点省市不约而同地基本将省联社模式作为第一选择。
就第一个信息而言,应该可以判断为这种农信社全系统的扭亏为盈基本属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应——一项体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立竿见影。同时,农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农化”倾向有所改变,实际上,数据显示同期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仅占贷款总余额的42%。就第二个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此次试点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产权改革设计并没有体现出(反而远远背离了)《方案》设计之初所欲体现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则。中国经济改革的历史经验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乡镇企业发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层发明-上层肯定-试验推广”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凡是失败、效果有限或后遗症极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条“上层设计-试验推广”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创新模式(或所谓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这种不同改革方案选择的不同效果可归因于改革设计者、参与者和受益者之间对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极大差异,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导致两种改革模式中不同经济主体相互博弈的结果大相径庭。随着时间的推移,《方案》的实施结果是否会与《方案》设计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怀疑的。事实上,已经有官方人士和学者对此表示了忧虑(陆磊2004;于宁、何禹欣2003)
最后,农村金融问题实际上是农村各方面问题的综合反应(农村要素市场、农民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等等),很难想象《方案》这样一个纯粹从金融角度出发的政策设计会对农村金融发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议
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5.2.1创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为止,农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那些中小规模的农户、私人企业以及乡镇企业,理想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能够为这些农村中小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务。显然,由于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银行在向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上更具比较优势,因此农村合适的金融结构应该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不过,目前有关农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针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种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观上都会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向中大型化发展(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作用的有效边界。例如一些学者认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边界就是村落的边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缘和血缘边界,信息不对称就会产生,借贷风险也会大幅增加(何广文、冯兴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额信贷、民间自发的金融合作,互助会及其他的自发的借贷行为都应该是适合农村现阶段经济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须提倡充分竞争(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放松并最终解除对农村非(准)正规金融组织和活动的歧视和压抑政策,从而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出现良性竞争的局面是十分必须的。现有改革方案并没有认识到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扩大金融服务(包括数量和品种),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中,才能有足够的信息比较判断不同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从而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在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坏账的问题中就存在一个道德风险问题,即部分农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把正常情况下造成的呆账归结为历史包袱(谢平2001)。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条件下,这一问题才有解决的可能。而放开民间金融,将非(准)正规金融纳入正规金融的轨道,是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实现充分、自由竞争的最佳制度选择(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适的配套改革措施,放开民间金融并不一定会对农信社的经营造成很大的冲击(SeeBox2.2.1-2)。
5.3.3解除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针对农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议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过由国家规定贷款比例的方式来达到农信社贷款支农的目的。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国际惯例的。但过去的历史经验也表明,这种国家硬性规定贷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转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非农化”趋势。这里有必要指出,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贷款流向的“非农化”是和农村和农业经济的低回报率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只要农村和农业经济的回报率一直处于较低状态,资金流向的“非农化”现象就不会消失。反过来,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也会进一步恶化农村和农业经济投资环境。
农村和农业经济目前的困境,从根本上讲是和政府在农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当的政策所联系在一期的。迄今为止,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生活仍然有相当的干预和管制,包括粮食收购和一系列从上而下、并未配备足够资源的赶超指标。这些政策和管制妨碍了农民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调整资源配置,优化生产结构,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长(陶然、刘明兴和章奇,2003),从宏观上来看则直接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和恶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弃这些干预和管制政策,农村和农业经济的收入增长潜力就不会得到提高和释放,从而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化”倾向就不会消失(章奇、刘明兴、Vincent和陶然2004)。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的“非农”偏好,必须双管齐下:一方面,继续深化针对农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农信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杜绝政府参股或干预管理决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放弃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以释放农村和农业经济增长的潜力,从而恢复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信心和动力。5.4.4目前农信社改制的试点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对(改制前后)农信社经营的干预。这不仅是农信社所面对的问题,也是整个中国金融体制所面临的问题。未来的进一步改革,必须将政府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实施金融监管,防止地方政府对农信社具体经营行为的干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邮政储蓄必须与邮政体制联动改革”,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2月1日;
何广文:“对农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年8月;
何广文、冯兴元、李莉莉:“农村信用社制度创新模式评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资料库,2003年8月;
贺军:“民间金融的大机遇”,载《新证券》,2002年9月23日。
李静:“农村金融发展情况”,载《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58-170页。
林毅夫:“金融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论文,No.C2003026;
陆磊:“农信社改革模式需要改革”,《财经》2004年1月27日;
马晓河、姜长云:“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3年12月08日。
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农村金融与信贷政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
盛勇炜:《城市性还是农村性:农村信用社的运行特征和改革的理性选择》,《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陶然、刘明兴和章奇:“中国农村税费负担: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3年第一期;
王洪章、刘锡良:“如何将农信社改革推向纵深”,《金融时报》,2003年10月29日。
温铁军:“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研究:农户信用与民间借贷课题主报告”,载中经网50人论坛,2001年6月7日。
夏斌,近期金融热点问题和银监会成立的利与弊,《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1月22日。
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争论”,《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于宁、何禹欣:“农信社有限改革”,《财经》2003年8月10日。
章奇、刘明兴、VincentYiuPorChen和陶然:“中国金融中介与城乡收入差距”,《中国金融学研究》,2004年第一期(即将出版);
周其仁,“农民收入是一系列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工作量文,No.C2001012;
IFAD(April2002):Double-edgedsword?Efficiencyvs.equityinlendingtothepoor.IFAD‘sthematicstudyonruralfinanceinChina.EvaluationProfile,No.3.34.
IFAD(1.December2001):RuralFinancialServicesinChina.ThematicStudy.VolumeI–MainReport.ReportNo.1147-CNRev.
Park,Albert,LorenBrandtandJohnGiles,1997,“GivingCreditwhereCreditisDue:theChangingRoleofRuralFinancialInstitutionsinChina”,papersubmittedfortheannualmeetingoftheAssociationforAsianStudiesheldinChicago,ILduringMarch13-16,unpublished.
Brandt,Loren,AlbertParkandWangSangui.“AreChina‘sFinancialReformsLeavingThePoorBehind?”,paperpresentedattheconferenceonFinancialSectorReforminChina,11-13Sep,2001.
这是作者为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写的分析报告内容之一,非经作者同意,请勿转载。
注释:
[1]1996年《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2]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其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就其性质而言并不比那些正规金融机构所出现的问题更严重(温1999)。而且农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会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经营不善,而在于地方政府的不适当干预(周其仁2000)。Park等(2001)的研究亦表明,当局之所以会强行关闭农村基金合作会,在于防止后者的竞争会对农信社经营造成冲击。
今年上半年,9家村镇银行试点陆续在四川、吉林等地开业。村镇银行这个新词以极高的频率成为众多金融界人士的口头禅,在大家一片喜新厌旧的赞美声中,仿佛觉得一下子找到了解决中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方案。
一位老农金曾对笔者说过这样的话:监管部门太理想化,村镇银行要支农就不能盈利,追求可持续发展则更难。这不禁使笔者想起蜡烛与火炬来:蜡烛是点燃自己、照亮别人,最终是自我消灭;火炬则是点燃自己、照亮大地,如有燃料的不断加入则可实现可持续的燃烧。村镇银行作为新生事物,在现阶段确实存在着蜡烛与火炬这样两种不同的命运去向。
农村金融市场中的“新汤料”
对村镇银行的成立,前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有精彩的比喻:汤水效应。大意是说,以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是农信社一家的“领地”,是一碗白水,现在加入了村镇银行,有了新的汤料,又辅之以监管,则成了一碗鲜美的汤汁。从理论上讲,此话确实不假,设立新的市场主体,放水养鱼,让大鱼、小鱼共同生活、相互竞争,确实是盘活了一片,农村金融市场有了新的活力。但问题也来了,仅仅加入一个新的主体、新的汤料,就可以熬成鲜美的汤汁了吗?至少目前我们还难以下这样的结论。
目前,对到底要建立什么样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我们还没有一个完整的答案。对这个问题大致能取得的共识是:要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但究竟是哪几个层次,地域差别可以有多大,现在还难以给出明确的答案。银监会气魄很大,一下子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和专营贷款业务的子公司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但除此之外就不再需要其他新的主体了吗?现在这三类新型主体就一定能活得很旺吗?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开始实施,就有不少人问,为什么不允许农民设立金融互助社呢?
对市场主体来说,引入比育成要简单、容易得多。大家都熟悉机构改革,大到国家、小到本单位,机构改革经常是这个部门撤了,过几年又新设了,面对此大家都不再觉得新鲜。此一时彼一时,设是对的,撤也是对的,就如同当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设立新的市场主体,宛如本单位设立新的部门,要安排一批干部,大家都很高兴,这些市场主体能否真正达到设立目的,就很难说了。村镇银行也是这样,各路作为发起人代表的人员到位以后,村镇银行就可以开业了,但开业以后有多少效益,怎么管理好这么一个五脏俱全的小麻雀确实需要一番功夫,好多事情都是轰轰烈烈地开始,稀里糊涂地收场,但愿村镇银行能免于此祸。
熬汁的过程本身就是一门难掌握的艺术。搭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至少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态和运作良好的农村金融机构这样两个条件。从构建金融生态的角度来看,银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究竟监管到什么程度才能真正做到以监管促发展,这确实需要一番探索。有些地方政府可能骨子里还有地方保护、官资保护的色彩,对外来资本、本地资本、国有资本、民间资本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在这样的金融生态下村镇银行可能难成气候。就村镇银行来讲,如何在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下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也不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情,如何确保村镇银行运作成功,也需管理者和监管者费一番思量的。
竞争优势何在
从制度设计上来看,村镇银行的起点高,比起当年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储金会来规范化程度要高得多。如要求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既保证了村镇银行股东的相对集中又保持了一定的分散比例,同时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使得村镇银行可以源源不断地获得来自大股东金融机构的各方面技术支持。村镇银行既可以吸收存款,又可以发放贷款,这使得它与原先的只存不贷的小额信贷机构相比,又有很强的竞争优势。
与农信社相比,村镇银行是否具有足够的竞争优势?为与农信社竞争,村镇银行往往标榜自己:简便、高效、低利率。仔细分析就会发现,村镇银行所具有的这三种优势并不是什么真正的对手学不会的核心竞争优势,农信社照样可以通过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缩小利率浮动范围、加大对优质客户的利率优惠水平等方法予以复制。相反村镇银行与农信社相比,至少在品牌信誉、大客户、担保制度三个方面要处于明显的弱势。
村镇银行现在只是星星之火,采用的又是独立法人的运作模式,在老百姓的心目中尚无品牌价值可言,多年的“国本位”意识,使人们更愿意、更放心地把钱存入到农信社、国有银行那里去,这种意识往往在落后地区、农村地区表现地愈发强烈。
正源于此,新开办的村镇银行往往陷入“存款陷阱”,即吸收存款十分困难,有导致资源枯竭的可能。银行一般都有“二八现象”,少数大客户是盈利的主要来源,大量小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费服务。现在有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较多的也就是2000万元人民币,按照监管标准对一家客户的贷款规模最高就是200万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与农信社竞争大客户就特别困难。
近年来农村地区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信社被批评从农村抽资金到城市去,主要原因可能是农村地区的担保资源稀缺,信贷环境不好,而不能简单地责备农信社不支农。村镇银行也是要商业化运作,手续简便、快捷固然好,但担保问题怎么解决,在担保缺位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就敢大胆地向农村输血吗?从现在已经运作的村镇银行来看,他们借鉴的也是类似农信社联户担保的联保贷款模式,采取的是以村委会为纽带,村干部为协管员,由不少于5户的农户组成贷款小组,并不具有必然优于农信社的竞争优势。
简单地算一笔账,一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村镇银行,如果每年的股东分红达到10%,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人员、房租、交通、系统运行等支出)是200万元,即每年要创出400万元的毛利,按照存贷利差4%-5%的水平来计算,至少需要发放贷款0.8-1亿元,如果考虑到部分呆账,则可能需要0.9-1.1亿元的贷款规模,按照75%的存贷比例,则至少需要1.2-1.46亿元的存款规模,每天需要吸收存款33-40万元。现在开办的村镇银行每天吸储也就在10万元上下,要实现村镇银行的盈利可能至少需要3年时间。
寻找可持续发展之路
在农村金融这个问题上,我们有太多的理由呼唤成功。如何让村镇银行避免成为蜡烛,真正实现制度设计者们最初预想的目标,笔者认为下面三个问题对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关系极大。
一是村镇银行是否存在地域限制?不少人从“银行是为富人服务”的基本观念出发,轻易得出村镇银行只能在相对富裕地区才能成功的结论。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在笔者看来,下面两个问题对村镇银行的成功运作是关键性的,而不是非得在相对富裕地区。在偏远的、相对封闭的地区,如果信用环境好的话,又有十分敬业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即便是背包银行,真正地依托小额、分散的贷款方式,也是可以实现村镇银行的持续发展的。
二是如何解决农村地区的信贷担保问题?农村地区可用担保资源稀少,遏制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供给,迫使它们不得不输送资金进城,村镇银行的有效运作也依赖于农村地区信贷担保体系的完善,否则村镇银行也会产生向城市输送资金的冲动。要解决这个问题,更多地需要外部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如设立县乡级的担保机构、理顺动产质押制度等。
对村镇银行来说,可以有三个途径来强化这方面的工作:提高信息的对称程度;创新担保方式;与专业合作社进行融资担保合作等。村镇银行要真正深入基层,了解收集大量客户资料,降低因对客户信息的不知情而导致的信贷风险;寻求和开发新的担保方式,如有的地方采用出租车运营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对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贷款时可要求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等。
三是如何实现专业化管理和低成本运作相统一?监管部门强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重在监管,要求始终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到第一位,防止重蹈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储金会的覆辙,可见村镇银行虽小但监管部门对其专业化管理的要求不低。为满足监管要求,作为发起人的金融机构不得不向村镇银行派驻部分管理人员,另一方面农村地区专业人才奇缺,如果收入不高是很难找到专业人才,村镇银行就面临着一个既要实现专业化管理又要低成本运作的难题。
实施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积极引导农民创建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我国应对WTO的客观需要,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本文主要针对邹平市张高村水杏生产互助合作社的发展展开了调查,并思考了相关问题,以期探讨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益经验。
一、张高村水杏生产互助合作社的发展概况
水杏是张高村的主要种植作物之一,也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张高村人均耕地面积很少,除了在洼地不太适宜种水杏的地方种植了一些粮食作物,所产仅勉强供自家消费外,主要种植水杏和香椿两种经济作物。水杏种植在张高已有很长的历史了,“邹平水杏”实际就是指张高水杏,在山东也算是很有名气的,但在“”期间水杏树被砍伐所剩无几。现在的水杏树大都是1993年邹平推广“万亩水杏基地”时栽种的(推广张高经验———南林北粮),当时政府免费提供树苗,并给予少量补贴鼓励村民种杏树。虽然政府组织村民统一种植某种经济作物,“形成规模”的做法很普遍,并且大多数遭受了失败,但张高村却是成功的案例之一。近年来,水杏收获时好的情况能收入1700~2000元/亩,差的也在800~1000元/亩。2005年10月,农民基于生产、销售需要,在邹平县黛溪办事处的支持下,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了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该社2005年被评为“邹平十佳生产合作社”。其成立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过去村委会负责销售水杏,上边来了人,又吃又拿的,每年都要赔一万多元,现在合作社是经济组织了,就不会再有这种情况了。同时,村民作为分散的个体,也需要一个组织来规范种植,扩大销售渠道,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目前,互助合作社的主要工作是:(1)请技术员来讲授种植、管理果树等知识和别处的经验,并在平时进行技术交流,如社员遇到果树修剪、嫁接等技术性问题时,会互相帮助。(2)统一包装和品牌宣传。合作社计划申请注册自己的水杏商标,争创品牌效应。目前邹平农业网有为他们免费做的产品宣传。(3)最重要的工作是联系产品销路,统一销售合作社成员的水杏。由于水杏保鲜期非常短,不易储藏,每年水杏大量上市时节,水杏价格都会极低,甚至跌至两三角钱一斤。拓展销路,提高村民收入,也是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希望能在保证社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能为合作社盈利,通过买入社员的水杏,再统一销售,赚取中间的差价,具体由理事会成员执行。(4)水杏深加工的事情一直都在考虑中,这无疑将对提高村民收入起到极大的作用。几年前曾有一日本商人连续三年收购离成熟期约一个月的杏子制成果酒,投放市场后反响较好,但因市场价较高,最终未能在国内市场形成规模。村里也曾组织人员到北京等地考察杏制品市场,对深加工的前景很乐观。但存在两大难点:一是技术;二是投资太大,国家食品行业的准入制度也严格。
二、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认为缺乏协商与合作的精神与能力,是中国农民与农村中的一大问题。人多地少基本国情下分散的小农经济,不仅造成了整体上的农业生产率低下,更造成了分散的农民在市场中对于资本与商贩的相对弱势。成立合作社,重要的就在于把“善分而不善合”的农民结合起来,从而改变农民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分享市场发展的果实。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原有的家庭承包经营的生产关系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农户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实现了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效益化发展,这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引导农民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走向新的联合,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完善和调整,既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又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的要求,大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发展。从调查中我们感觉到,村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已在邹平各地开展,但合作社在张高村发展仍然不甚成熟。由于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操作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
(一)思想认识不足,发展不快,覆盖面小。由于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村委会干部和村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带动农民致富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现在入社农户仅有50户,更多的农户处于观望阶段。调查中发现,即使是入社的农户,对合作社的情况也不是很清楚。
(二)自身组织能力不强,组织创建的依赖性强。调查中,该村党支部书记明确强调,村两委不能干涉合作社的情况,但该合作社却正是外部力量干预和渗透的结果。支持成立合作社的初衷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邹平市各乡镇政府的评比中有生产合作社的指标要求,成立的最初的推动力来自村委会。虽成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但其成员的产生方式,村民的回答大多语焉不详。重大事项还是几个董事说了算,而这些人大多是前任村两委成员,和村委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常常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三)组织化程度不高,服务水平不高。合作组织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层面,提供加工、储运等配套服务能力较弱,吸引力、凝聚力不强,尚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升级发展的要求。对合作社将来的发展,虽然强调要做好销路拓展工作,但对“如何销售?是否有销售渠道?入社成员的利益如何分配?做深加工,做什么深加工?怎么做?销售的渠道是什么?”等问题,合作社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方案,只是有了一个感性上的认识。虽然进行了商标申请和统一包装的初步工作,“统一销售”对社员们来说仍是形同虚设,他们一直在按自己的渠道进行销售。
(四)法人资格不确定,内部制度不完善,利益连接存在松散性。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没有正式手续,也不知在哪进行注册登记,更得不到政策、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目前也没有严密的运行章程,使得组织与会员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约束,利益关系不够紧密,基本上处于松散状态;成员的身份不明确,对于经营亏损出现的风险,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抵御各种风险能力不强,有较大的不稳定性。这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五)规模不大,资金匮乏,经济实力较弱。资金不足是制约张高村合作经济组织更快发展的一大瓶颈,该社目前收入有社费和政府支持两类来源,社费50元/户,但目前只交了20户左右,2006年获邹平县奖励性支持2万元,因此收入远远达不到组织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在销售旺季也很难得到金融贷款。此外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加工能力、运输手段、交易方式等以及从业人员文化素质都还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的要求,工作手段落后,掌握信息的面和量较小,不同程度制约了自身的发展。#p#分页标题#e#
三、从张高村水杏生产合作社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路和对策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发展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意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对外以获得利润为目的,对内以为成员服务为宗旨,通过建立利益连接机制,是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联结的一个桥梁和纽带。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原有生产方式的许多弊端,可以有效解决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相互脱节的矛盾,加强农民与龙头企业的利益联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组织载体,也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从世界各国成功经验看,解决农业和农村问题,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引导和组织农民走合作社的道路。
(二)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是保证农村新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动力之源。合作社要结合自身的特点,首先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以年度为单位的分配制度,实行年度审计制度,要尽量减少机构和专职人员,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建立健全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自我服务机制、风险防范机制,大力增强合作社的经济实力。第二步是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使其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利益联结机制是经济合作组织能否顺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三)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在开始阶段肯定面临许多困难和矛盾,需要政府精心扶持和呵护。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特别是乡镇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制定倾斜政策,组织民政、工商、土地、财政、金融等部门在领照办证、场地征用、融通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优质的服务,构建良好服务平台。但同时要规范政府行为,坚持民营团体进位、行政管理退位的原则,经过初期一段直接扶持之后,逐渐转向以指导和引导为主,逐步强化农民在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在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要坚持农民自愿,避免行政干预。政府要推动而不强迫,扶持而不干涉,参与而不包办。政府不能把行政干预扩大到农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内部事务。
关键词:农村信用合作社;区域经济差异;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2-0058-04
一、引言
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离不开一个高效运转的金融体系的有力支持。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农村信用社一直以来都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与金融发展的不断深入,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已无法适应新时期农村金融服务的需求,因此,必须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并以此为契机,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
对于如何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理论界争论颇为激烈,有两种比较极端的观点值得关注。一种观点从产权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并由此得出我国农村信用社已经不可能走合作制道路的结论,这种观点认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唯一出路是股份制、商业化 (王家传、张乐柱,2003)。[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世界各国以合作制为基础经营成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比比皆是,股份制原则很难有所作为。由此断定我国农村不适合股份制商业金融机构的发展,认为合作制仍是完善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出路(陈雪飞,2003)。[2]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观点忽视了一个基本事实:国外成功的合作社都是在市场力量主导下农民自发自愿组织起来的,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完全是政府主导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3]由此看来,理论界对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模式的选择上,无论是走股份制全面市场化道路,还是走合作制的道路,都倾向于用一种“大一统”的方式来推进农信社的改革。实际上,这两种发展思路都没有考虑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实际存在的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需求的巨大差异,基于此,本文提出了我国农信社改革发展的新思路。
二、东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需求差异的表现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区域间经济金融发展不均衡现象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内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不断扩大。根据经济增长与金融深化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也就必然导致金融条件及金融服务的差异。受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也呈现出较大差别,反过来又加剧了经济发展的差异。这种经济金融发展上的区域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东中西部产业结构区域差别较大
由表1可以看出:2005年我国东部第一产业所占GDP比重不足10%;而西部地区的比例超过20%;中部地区也接近20%。农业在中西部地区仍占据着重要地位,中西部地区的非农产业发展有待加强。
(二)三大区域农村收入结构差别明显,收入呈不均衡态势
表22005年东、中西部农民收入结构 (元/人)
由表2可以看出:2005年东部地区工资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50%;而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主要还是由家庭经营收入构成,其比重分别为65.04%和68.37%。由此可见,我国农民收入结构在三大区域之间存在很大差别。
(三)东中西部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差距大
表32000-2004年东中西部农村信用社存款余额及其比重
从表3可以看出:2000-2004年,东部存款余额一直占较大比重,为60%左右;而中部存款余额比重一直在30%左右,西部存款余额比重一直在16%以下。东部农村地区的金融存款规模和比重高于中部与西部农村地区金融存款总和。
(四)东中西部农村信用社贷款偏重不一
表41999-2004年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表51999-2004年中部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表6 1999至2004年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
由表4、5、6可以看出:从1999-2004年间,东部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比重呈下降趋势,由1999年近50%降至2004年的31%;而中西部地区农业贷款平均维持在45%以上。由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农业在本地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贷款支持,所以这些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农业贷款方面较之东部出现一定的偏重与我国区域经济差异的现实相符。
1999-2004年,东部地区乡镇企业贷款占了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很大比重,从1999年的55%稳步攀升至2004年的60.05%;而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贷款比重则游离于17%至30%之间。从需求引导供给的观点上来看,东部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显然大大好于西部,对农村金融服务也有更高的要求。而中西部地区的非农产业并未构成农村金融供给的主要对象。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没有金融需求,只是得不到充分的金融支持,这与我国农村区域产业结构是一致的。
三、基于区域差异背景下的农村金融发展模式分析
(一)区域差异背景下农村金融的需求分析
图1为笔者对刘易斯模型修改所得的经济分析模型。纵轴表示金融发展水平;横轴表示农业发展水平,从a到b段是中西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从b到c段表示东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d到c部分表示工业部门经济发展水平与金融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中西部地区农业部门金融发展水平远低于非农产业的金融发展水平;而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农业部门与非农产业部门一样具有内生性,其今后的继续发展也不乏金融支持。而且表3也显示出东部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比重占了60%的事实也是东部农业部门内生性的有力证明。因此,从金融支持角度看来,我国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是有条件实行股份制改造的;而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发展并不存在独立的金融发展条件,它们还离不开政策补偿和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持。
图1刘易斯修正模型
(二)区域差异背景下农信社改革模式分析
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存在的差异使得我国不可能实施单一的农信社改革模式。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域间农村经济发展程度、产业结构及存贷款额等金融指标存在较大差异。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结构非农化趋势明显,加上东部地区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他们对现代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有很大的市场需求。这些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完全有条件也有必要改制成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以适应新的经济金融发展形势。而广大中西部农村非农产业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农业在这些地方仍占GDP的较大比重,农业的发展急需政策扶植资金的支持,而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部门金融支持的外生性决定了这些地区的支农资金相对匮乏。由此看来,在农业占比较大的产业结构前提下,为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合作信用社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
四、区域经济金融差异下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工业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以市场导向为主体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城市化进程加快。在城乡一体化的广大东部地区,“三农″的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农业生产占GDP的比重已经很低。[4]因此,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大多数农民已很少从事传统的农业生产,他们对于支农金融需求很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决定了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结构的多层次性决定了金融需求的多样性。城乡高度一体化的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已不仅仅是存款贷款业务,汇兑结算、证券交易、保险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已成为现代农村面临的新的现实需求。然而,现阶段的农村信用社无法满足这些地区农户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传统供给学派认为,金融资源不足和金融需求的压抑源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滞后。事实上,根据凯恩斯需求决定理论,我国农村金融需求压抑必将影响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城乡高度一体化和非农产业发达的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应以市场导向为主体,大力吸引各类型民间资金参与股份制改造,以建立产权清晰、治理结构完善的农村商业银行为最终目标。深圳发展银行是在我国东部较发达地区农村合作社选择股份制改造模式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有力例证。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改革业绩良好,大多能实现盈利。笔者主张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实行股份制改造并未否定这些地区发展合作金融的可行性。由于东部农村地区金融经济发展更为充分,这些地区的农民更能符合合作经济“自愿参与、民主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因此,我国东部地区农村信用社无论选择哪种改革模式都会优于中西部落后地区。但是,从比较优势角度进行分析,东部地区非农产业发达地区实行股份制改造更具比较优势。因为这种规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更有效地明确股份合作银行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更好地解决农村信用社所有者缺位的产权问题,更有利于实现银行的自主经营。
(二)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现实选择:以合作性金融为主体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近50年来并不存在合作制生存的条件,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向真正合作制转变的可能(谢平,200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认识到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完全是政府主导下的制度变迁的产物,但并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水平,也忽视了农村广大弱势群体需要农业贷款支持的现实。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的现实以及农村地区发展合作经济的条件出发,我国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可以成为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的起点。
首先,我国现阶段最大的国情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西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仍然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由于农业存在着受自然条件影响大、季节性强、劳动生产率低等特点,国家每年都要向西部地区大量地发放支农资金和支农贷款,即使是在我国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农业贷款比重都占了整个信用社贷款比重的近50%(见表4),这些都需要合作金融组织的业务渠道才能完成。而有限的国家财政并不可能照顾到每个地方的农业经济发展。各个区域农村发展最终还是得依赖于当地的经济条件和金融环境。
其次,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农民收入的逐年增加以及民间借贷的盛行表明我国发展合作经济存在着潜在的经济金融支持;加上随着我国农村地区基层民主进程的加快,我国发展合作经济的“民主参与”条件也逐步形成。
最后,与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信用合作社有着融资成本低、资金运用灵活、能更有效地协调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等内在优势。而且,美国、法国、日本等许多发达国家合作金融仍是农村金融结构的主体也表明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村信用社在我国仍有很大发展空间。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西部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决定了合作金融在西部地区不能被商业银行所取代,而应该在西部地区发展真正的合作社。
五、结论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模式选择,无非是为了寻求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最佳平衡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考虑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各地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金融条件、金融需求各异,只有考虑微观经济差异的条件下,在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农村信用社发展模式,才有可能达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均衡点。
参考文献:
[1] 王家传,张乐柱.农村信用社经营目标与发展模式再探[J].中国农村经济,2003,(10).
[2] 陈雪飞.合作制与股份制:不同经济背景下农村信用社的制度选择[J].金融研究,2003,(6).
[3] 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1).
[4] 谢庆健.改革中求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股份制改造个案研究[J].金融研究,2002,(2).
Research into the Developmental Model of The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
NIE Shi-yu, LI Jian-hua
(Finance School,Hunan University,Changsha,410082,China)
Abstract: Since China's western region and the eastern region 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in different parts of the choice of mode of development must respond to local conditions. In the eastern region the reform of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should be market-oriented In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should be defined in the policy and financial cooperation in finance.
摘 要 本文在现代金融学和系统论的理论基础上,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为研究对象,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通过分析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现状、各改革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改革的成效,总结杨凌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经验,综合评价两年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 农村金融改革;路径研究;杨凌示范区
0 引言
长期以来, 由于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的盈利压力和股东约束,往往都更倾向于参与到竞争激烈而利润率更具吸引力的城市金融领域。在从专业银行体制转向商业银行体制的过程中,各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收缩县级以下机构,加上农村信用社普遍强调商业化转型,使得农村金融对县域以下市场的服务逐步萎缩。事实上,许多县域以上的区域已经处于金融竞争日益充分的状况,而多数县域以下的、亟待金融支持的区域,却一直难以得到足够的金融支持。对此,应该在金融机构布局、业务重点等方面努力改变这一局面,构筑多层次、广覆盖、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本文在现代金融学、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上,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为研究对象,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通过分析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现状、各改革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改革的成效,总结杨凌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经验,综合评价两年来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问题。
1 文献综述
1.1 国外研究成果:
从历史演变的过程来看,国外理论界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研究主要经历了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论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分别从信贷补贴导致农村金融市场政治化、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以及不完全竞争市场为出发点,探索了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演变过程,并且指出农村信贷补贴最明显的后果就是信用需求的夸大和信贷有价证券购买力的损失,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研究基础。
1.2 国内研究成果: 按照周小川(2004) 的划分,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农村金融包括国家对农村资金流动的引导、农村融资媒介的创新和发展等;狭义的农村金融改革具体是指当前所进行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近年来有关农村金融改革的论述越来越多,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存在的问题和争论依然很多。
1.2.1 对广义农村金融改革的研究: 很多学者从制度变迁的层面分析了农村金融改革的诸多问题。其中,代表性的有张杰,尚长风(2006)从农村金融市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的角度,强调改革的方向应该着眼于理解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应有的地位,改革的方向应遵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非均衡性、金融生态与金融资源配制的内在均衡逻辑1也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金融体制创新才能改善农村金融市场,如李建军(2010)认为正规金融由于金融抑制的存在供给不足,合作性金融也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非正规金融所具有的制度缺陷也会影响其金融支持作用
2。因此,必须要从根源上把握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方向,加速金融深化,才能推进农村金融市场良性发展。
1.2.2 对狭义农村金融改革的研究:
农村信用社改革至今,热点的问题突显为产权结构和历史包袱两个问题,同时这样的问题不单单局限在这两个方面,而且涉及到农村金融需求、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以及农业经济发展的问题,因此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无疑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论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献很多。何广文(2009)提出,农信社改革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建立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约束机制,就要逐步完善农村信用社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模式,创新农村信用社机构体系;在强制性制度供给体制下,张国(2009)认为农村合作金融改革由于惯性,在省联社的管理模式、各基层分联社人的选择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4。从发展环境来看,改革金融资源错配和管理链条的长短都将影响改革的绩效。
在实证研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谢平、徐忠(2006)通过对贵州省及其样本县农户和金融机构的问卷调查和分析分析表明,只有让公共财政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进一步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形成商业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制5。
1.3 文献述评:
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农村金融改革问题研究的文献梳理,可以发现,现有的研究虽然从不同角度对农村金融改革问题进行了研究,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但同时也会发现,现有的研究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突出表现在: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信用需求、产权结构、制度变迁和市场机制等因素上,针对特定区域,从农户层面通过案例分析对农村金融改革成效进行理论总结的还很少。
2 对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框架的构建
在以上农村金融改革理论基础上,结合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情况,本文基于系统论基本原理构建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理论分析框架,深入分析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的特殊性和普适性。
我们认为在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系统由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农村金融改革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和农村金融改革制度保障子系统四个子系统共同组成。其中,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处于基础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主体,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未来发展方向和政策支持,制度保障子系统为农村金融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农村金融改革保驾护航。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建设途径和支持政策子系统和制度保障子系统三者处于整个系统的,三者相符相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外部支持(农民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是整个系统的核心,承载着实现农民增产增收、提高和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责任。基于上述观点,我们给出了农村金融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2-1所示)。
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农村金融改革基础条件子系统是整个农村金融改革系统的起点,在整个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推广提供了先决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载体,不仅是农民脱贫致富的希望,更是农民改善生活的保障。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子系统位于金融改革系统的核心位置。
农村金融改革不仅需要良好的基础条件、政策支持和专业化的农民合作组织,还必须要政府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这不仅能给农村金融改革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关系到金融扶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推广和发展。
3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分析
在农村金融改革理论支持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现状、改革主体关系和改革成效三个不同维度的深入分析,总结出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从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个层面综合客观评价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以期望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提供政策参考。
3.1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现状分析:
杨凌示范区全称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是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唯一的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目前,杨凌示范区共有工、农、中、建、长安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8家银行机构,1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公司,1家小额贷款公司。截止2012年6月底,示范区人民币贷款余额29.43亿元,较年初净增1.88亿元,同比增长17.42%。其中,涉农类贷款余额16.65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56.36%,同比增长67.34%。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0.6%,同比增长82%。
3.2 农村金融改革主体关系分析:无论是农户的经济行为,还是政府的调控行为,都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农户是经济行为主体,政府通过引导和规范农户行为来保证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则是联系农户与政府之间的纽带,是调节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政府出台相关金融扶持政策以后,农户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产品、保险产品和期货期权合约等形式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最终完成生产资料筹集、风险管理和生产销售活动。在整个传导过程中,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当媒介的作用,成为政府相关政策实施的载体和渠道。因此,一套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必须集农户、金融机构和政府三者职能于一体,集中发挥各个主体的优势,才能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3.3 杨凌示范区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成效分析: 杨凌示范区金融改革试点成效显著,2011年示范区区内金融机构全年贷款增速达24.65%,位列全省首位。从此杨凌示范区走出了一条极富“杨凌符号”的特色农村金融创新的崭新道路。
截止2012年6月底,杨凌示范区共成立32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8700多户,有效的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公司+基地+农户”以公司或集团企业为主导,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产品的生产、销售、与生产基地和农户实行有机的联合,进行一体化经营,形成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创新银保富、订单贷款等模式,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风险补偿金,构建全方位涉农担保体系,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杨凌示范区还积极探索,在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成立土地银行,推行合并调整、反租倒包、企业租赁、自愿互换、入股合作五种土地流转模式。吸引了大量外来资本的介入,而且成功带动传统农业产业化转型。
4 综合评价
自2009年,国务院《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从国家层面上明确了杨凌示范区发展战略定位以来,杨凌示范区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提出了建设全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全新目标。改革试点两年多来,杨凌示范区以解决金融体系不健全和涉农企业融资困难两大难题为突破口,抓住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机遇,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在金融机构、农户和政府三个层面上都取得显著的成果,同时也遇到了许多问题。
4.1 农户视角:
农户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也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最终受益者。一方面杨凌示范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把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作为破解农业融资难题的一种大胆尝试,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房屋、农业生产设施、活体动物即果树等资产纳入农村产权抵押物范畴,最大限度盘活农业生产资料资产,基本解决了农户和涉农企业融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促进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不仅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而且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另外,杨凌示范区成立了面向中小企业的担保公司,与各家银行紧密配合,创新开展“集合担保贷款”,同时积极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将创业投资资本投入到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来,通过资本的力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因此也涌现了一批极具发展潜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2 金融机构角度: 目前,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也取得的很大成功,集中表现在金融机构设立和改制取得突破、集合担保的创新、金融生态的改善三个方面。2008年10月份以来,邮政储蓄银行杨凌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杨凌示范区支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杨凌支行、杨凌农村商业银行都相继成立,标志着杨凌农村金融开拓创新、改革发展取得重大成果。
为了进一步改善杨凌示范区的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意识,构建诚信和谐的银企关系,示范区金融办、人行杨凌区支行多次在社区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并通过建立优先放贷、差别利率等优惠信贷政策,鼓励农户形成诚实守信意识。从而规范了企业与农户行为,创建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4.3 政府层面: 杨凌农村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首先,为加强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示范区管委会明确加大了解决 “三农”问题的投入力度,努力创建全国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技能改革创新试验区。其次,为了破解杨凌金融改革难题,管委会努力争取多家金融机构落户杨凌,不断深化银政和银企合作,而且创新担保模式,推动企业直接融资。这些举措有力支持了科技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创新以及国际合作等各项工作,特别是为杨凌示范区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4.4 客观存在问题: 但是,由于杨凌农村金融改革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改革当中不可避免还存在一些问题。从农户自身来讲,一方面由于小农思想根深蒂固,农民只想着“利益共享”而不愿接受“风险共担”;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面临着规模化不强、法律主体不明确以及推广难等诸多问题。从金融机构层面来说,农商行改制的遗留问题、各商业银行支农政策性与企业效益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农发行对新型农业扶持力度不强等问题,都严重限制了农村金融改革的发展
6。从政府的政策效应来看,由于政策传导机制过于冗繁,造成传导动力不足、政策信号失真,政策扶持效果大打折扣。另外,政府一直倾心于大刀阔斧的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土地流转负面效应
7,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孤寡老人、妇女和儿童的留守问题。这些都制约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农村金融改革的后续工作中,政府和金融机构就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主导作用,还富于民、让利于民,仍有不少工作要做。
参考文献
[1] 张杰,尚长风.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与制度的二元分离与融合: 经济发展视角的一个解释[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5):60-65.
[2] 李建军,制度范式下的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与改革路径研究[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10(1):77-80.
[3] 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困境与路径选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 50-54.
[4] :张国.制度变迁下农信社改革的路径依赖与选择[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9):30-32.
[5] 谢平,徐忠,沈明高. 农村信用社改革绩效评价[J].金融研究,2006 (1) : 23-39.
一、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模式
(一)市场供求相对固定,经营模式粗放
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主要是以存贷款为主的粗放经营,盈利主要依赖存贷款利差。农村金融机构长期处于结构单一、需求旺盛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下,形成了固有的“卖方市场”理念,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相对较为死板,加上信贷政策向农村倾斜,农村金融机构借助于支农再贷款、利率、长期占据农村市场等政策及现状的优势,稳定的获得超额利润。
(二)农村金融供需结构性失衡
一是信贷投放额度难以满足农业产业发展多样化、大额化、长期化的信贷需求,以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的贷款品种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明显乏力,从张掖是情况来看,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高于75%,而目前我市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23家,家庭农场1308家,专业合作社4048户,种养殖大户1000多户,这部分经营主体的贷款需求平均在200万元以上,农村金融机构很显然在支持能力上较为欠缺。二是信贷供需期限存在矛盾。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形势的多样化使其对信贷的需求在期限上存在多样化,我市设施农业的平均生产周期为3~5年,但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大多为期限在1~2年的短期贷款,很显然贷款期限与集约化、专业化、设施化的现代农业生产周期不匹配。
(三)资产负债规模不匹配,风险隐患较大
为追求利润目标,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投放上的态度较为明确,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张,导致了存贷款在存量上的严重不匹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基本上全部用于发放贷款,虽然盈利空间相当客观,但信贷风险也相对较大,就2015年底来看,全市法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6109万元,不良贷款率为1.39%较年初增加了14832万元,增幅高达131.52%,而不良贷款将会进一步影响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安全。
二、目前农村金融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
面对产业转型期间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模式与当下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农户金融需求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而这些矛盾就是挡在农村金融改革面前的一座座大山,突出表现为:
(一)客户需求面临多样化选择
在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以产能规模为主要动力的经济发展模式,将会逐步被科技创新、人才创新、产业创新等新型产业结构所取代,从农业发展来看,以往粗放的、零星的经营方式将会逐步被集约化农业、专业化农业、设施化农业取缔,从金融角度来讲,未来的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将会由现在的农户小额贷款、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逐步向符合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发展的大额化、长期化、灵活化转变。
(二)产品与服务同质化严重,创新不足
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发展成熟的城市商业银行等同业机构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农村金融机构仍坚守着小额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较为低层次的信贷产品,虽然在信贷创新的过程中也在尝试新产品与服务的推出和推广,但对于产品创新的技术层面和操作层面基本上没有变化。产品与服务体系明显落后于市场需求,尤其是在普惠金融、扶贫、绿色金融等方面仍然是换汤不换药,除基层网点,便民服务点等固定终端,移动服务终端的推广和使用也相对落后。
(三)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模糊,科学性差
我市法人金融机构目前是使用的利率定价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由省联社开发,但并不存在专门的存贷款利率定价系统,只是依附于信贷管理系统设定的上下限控制各法人机构利率执行。另外就现行做法是存款利率保持基准利率1.3倍以上,贷款利率基本上采用利率浮动幅度=∑(浮动系数×权重)×100%的计算方法,浮动系数和权重仅分为企业贷款、自然人贷款和其他贷款三部分,具体执行时基本上采取“一刀切”。并未采取以SHIBOR或者LPR为定价基础进行科学合理定价,在这种模糊定价模式下,由于缺乏细分贷款对象的适用标准,没有建立对贷款对象进行细分贷款定价机制,缺乏信用评定标准等划分指标,导致农村金融机构基本无定价策略,甚至存贷款利率定价的形成与成本、风险等指标完全脱节。
三、农村金融如何更好的加大侧供给改革
(一)优化资产负债配置和管理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紧紧围绕地方产业调整,逐步降低“两高一剩”等落后企业和过剩产能对信贷资源的无效占用,加大“僵尸企业”信贷投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将信贷投放领域向“双创”基地、众创空间转变,针对新办企业、新市场、新模式开发信贷产品,着力提升信贷资金在传统产品将本增效、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新产业培育、新业务孵化等重点领域的合理投放。进一步盘活全市企业的技术资产、知识资产,形成“金融+创新创业平台+科技成果”为主要模式的融资理念。
(二)盘活存量
就农村市场来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是农村最大的存量资产,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相应国家政策,继续加大力气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充分激活存量资产,环节农村融资困境,并及时总结经验,将更多的存量资产列入可盘活范围,比如对于种养殖大户来说,蔬菜订单、存栏牲畜等均是可抵押的存量资产。
(三)优化增量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紧紧围绕中央对于创新、协调、绿色的发展思路,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和杠杆率,加大对新兴产业、农民生活服务、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创业、金融扶贫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努力发展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是金融的信贷资源配置与国家战略、产业转型等方向一致,进一步实现信贷资源在高效领域、惠农领域以及绿色领域的有效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