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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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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

第1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1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活保障,是农民最基本地生产资料。近年来,农村政策的不断变革,使土地效益得到了大幅的提升,这使农村中的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并凸现出来。土地和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解决好农村的土地管理问题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因此我们要认真的审视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的找出解决的办法,以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一、原州区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在原州区的土地案件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二、解决农村土地管理的措施

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原州区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不断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制度,加大对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力度,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农民的土地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农业的经营效益不高,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物价持续上涨,农民的土地创造出的净利润降低,仅仅依靠土地的收入难以维持生计。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盖面较窄,失去土地的农民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应当加快建设并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其真正的落实,尤其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优先的考虑,保证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农民大多数没有技术、文化素质不高,没有一定的资金来源和经营之道,在就业方而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保障机构,对失去上地的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其就业,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高了农民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新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结语

农民的权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在城镇化建设、工业发展中,应当强化土地管理制度,严格的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作为基层干部,应当不断地增强法律意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转变思想,切实的落实国家的相关土地政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原州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善凯.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J].基础理论研讨,2011(03).

第2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完善 农村土地 法律 建议 方法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建设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现在执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与地方法律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够完善,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运行无序,相关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法规不健全,对完善农村土地问题都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们就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1.关于完善城乡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城乡土地建设相关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规划确定城镇的建设,如果是土地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批准,非公益性项目可以让农民依据法律形式,多种方式参与开发以及经营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法规原则,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非公益城市建设开发的,所以这一原则有必要进行修改,以下我们通过几点建议来进行分析。

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议必须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层层深入没,全面落实,继续对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以及开发,在开发和利用中做到先补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区进行占补平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建设使用土地,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补助机制。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长期不变,赋予农民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根据以上原则,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让农民能够更灵活的对土地实行经营和承包的权利,由此可见建议应该对其法规修改:随着农民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也随着不断的流转,应该放宽相关法规,让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也参与到农业开发当中来,运用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信息引进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建议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晨报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够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开竞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给个人或者是经营者从事各项生产和种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事生产,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加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具体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修改或者是废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然后将流转的程序和过程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 语

综上所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农民和土地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决,那么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及早的完善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能够将土地经济搞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9.(03).

[2]玉圭.国务院原则通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J].城市规划通讯.2008.(02).

第3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我国已经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但是,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无农不稳,农村问题不可忽视。伴随着城镇化进程,为了追求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容,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利用。但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农民基本的生活保障,与农民的利益切身相关。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亟须解决,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要了解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现状,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分析具体情况,找到一条符合国情、农村现况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之路,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更好地实现经济的绿色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产生背景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的城镇化进程,其生产要素和经济流通都在不断集中,逐渐由传统的小农型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过渡。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农村土地城镇化必不可免,即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城镇用途土地。这也是农村城镇化的一个显著特征,主要有两方面特点:其一是土地所有权转变,即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土地。其二是土地性质的变更,即指传统农业特点用地转变为城镇工、商、运、建等用途用地。经过几轮改革,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主要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因而,要想实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性质土地,只能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再利用一定方式实现土地用途合法转换。土地征收可以说是现代的特殊产物,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和城镇化的需要。之后虽然逐步建立了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制度,但是有着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诟病。提出了改革开放,工作重心也随之转移到了经济上来,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也不断扩大,原有的城镇国有土地规模早已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发展需求,土地征收便成为解决这一瓶颈的突破口。但随着不断的土地征收,也带来了许许多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更容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现实作用

第一,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利益。农民一辈子都在和土地打交道,土地就是他们基本生活的最佳保障,在以人为本的今天,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也绝不能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无论是国家、社会、还是个人,损害了农民利益,都必须进行赔偿。第二,缓和社会矛盾。征收必然需要进行补偿,补偿是否合理是双方能否达成一致的前提。必须要让农民的损害最低化,且要有合理合法的征收需求和征收缘由,然后再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这样才能使农民接受征收,避免激化矛盾。第三,维护政府公信力。权力是把双刃剑,政府拥有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但要是没有了限制和监督,就容易滥用权力,甚至是以权谋私,只有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严格限制和规范权力,才能使政府有权而不任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使政府具有公信力。

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存在空白。目前,在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专门性法律,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虽然《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规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土地所有权不是农民所有的,个人只有使用权。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由于集体产权主体缺乏明晰性,往往导致利益补偿主体不明确,利益相关者相互竞争。第二,征收程序不规范。现行法律制度在征收补偿程序中缺少规范性,在土地征收时往往会利用行政强制手段,甚至是利用合法名义来掩盖非法占地的事实,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第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是农民的根本,是农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地方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民到手的补偿款远远无法满足城市生存发展,但却并不享有城市居民的社保兜底,这在保障农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

4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策略

第一,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相关法律。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主要依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虽然给予了地方很大的自主权限,但地方法规不仅法律效力低,而且给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这明显违背了立法初衷。因此,国家层面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至关重要,有利于统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面的制度规范,用法律的利剑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惩权力滥用,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引入农民全程参与机制。农民参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又一重要手段。要不断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程序。首先,在研究和制定土地征收相关政策之前,必须建立土地征收通知程序,让农民能够有效参与其中。其次,要进一步健全土地征收法律援助程序。努力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同时,提供方便、快捷的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矛盾纠纷方面法律服务。最后,建立征收补偿民主论证程序。有关部门可以与专家学者、民意代表进行研讨磋商,听取他们的建议和心声,确保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做大同心圆,满足被征地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第三,制定合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必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首先,根据土地实际用途,按市场价格补偿经营用地,并充分考虑预期收益,以市场定价。其次,要货币补偿为主、多种补偿方式共存。除了补偿经济损失以外,还可以考虑其他安置方式,比如: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一些有固定收益的项目,可以让农民把土地作价抵资入股,参与土地开发利用。第四,完善征地农民保障体系。相关政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将失地农民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缓解农民忧患,共享改革红利。对于那些失去土地、没有安全保障的人,符合条件的应纳入低保救助体系,并积极帮助解决就业,可以统一进行就业技能学习,增强农民融入现代社会的信心和本领。

第4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改革风险;土地换社保;城乡发展置换

一、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措施及意义

(一)改革的措施

从2010年《意见》开始,重庆市在我国率先全面启动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其本着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合、促进发展的原则,转户农民自愿“脱掉三件衣服”――放弃农村土地承包地、宅基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政府为其穿上“五件衣服”――住房、就业、社保、医疗、教育。同时为其进行财产性补偿:转户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手意思标准得到相应补偿。退出在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的将同时获得三笔补偿金,包括参照同期区县土地征收一次性补偿和参照地票给予的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以及购房补贴。并且将转户农民的退地分为城市规划区用地和农业用地两类,以同时满足农村和城市发展对土地的需求。

(二)改革的意义

这场改革的意义在于第一,由政府标榜的出自农民自愿非政

府强制,即农民对其自身利益的衡量而做出的选择从而充分尊重农民在这场改革中的自主性;第二,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集约农村土地资源,有利于改变我国长期不发达的分散小农经济,提高农村的规模化经营。第三,农民退出的土地除了继续农业用地外,处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内的土地为城市化扩展创造了宝贵的条件;第四,从农民个人利益出发,为其换上五件衣服与补偿,还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发展机会。

二、户籍制度改革风险

(一)制度窜借风险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权,而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定居,则要放弃原土地的承包权而得不到任何补偿。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规定“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i该规定将户改中农民的落户地做了统一的模糊界定,剥夺了落户小城镇的农民仍可保留承包地的权利,与位阶更高的《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二)土地权利风险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风险

农村集体对土地享有所有权,一旦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就改变了原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农村集体是当然的享有权利补偿的主体。但是在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我们很难找到就土地所有权对农村集体这一主体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而户籍制度改革中安排农村集体或政府向参加了改革的农民个体进行直接补偿。但是政府能否对农村集体组织再进行补偿,在文件中并无相应的规定。因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一个享有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补偿中却不能表明自己是作为权利主体的拥有者,其权能则受到了来自顶层设计的贬损。更进一步的是,农村集体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所有权能缺损,也将直接导致农村集体中农民个体权利的缺损。

2、农民土地用益物权风险

(1)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风险

重庆市颁布的户籍制度改革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对转户农民设置保留3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期,3年后农民是否真正退出承包地由其自愿决定。且不论文件规定的三年转户留地期限是否合理,我们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政府并没有明确表明转户农民对自己的土地还有三年的保留期。并且该文件中还限制了转户居民在交付承包地之前行使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利,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限制,保障了土地在三年后收回的便利性。但是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却显示:在实际操作中,该规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和执行。更进一步的是,仅就法理而言,若转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受到前述的保留期的限制,其在转户之后却可能因政策文件的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行使时,不能自由地流转。表明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规定,在实际的操作中并不存在土地权利受到限制的风险。不仅如此,关键在于“转户留地”这一制度在法律和政策上早已存在矛盾:法律上允许转入小城镇落户的承包人保留土地,但转入设区的市的承包人则需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ii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政策却抹杀了大小城镇的区别,意在将转户留地的范围扩大。

(2)集体收益分配权风险

此项权利由于其具有长期的累积性,使得广大农民对此项权利的认识不像对待其他用益物权那么清楚。同时在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中,除了针对大中专学生保留其个人征地补偿收益权外,并无针对农民集体收益权的补偿科目。iii并且在相关的文件中也没有其他关于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规定。这一制度空白,在农村经济长期的高积累、低分配格局下,严重侵害了农民就集体收益所享有的分配权,使得该权益集中到少数未转户农民以及农村集体手中,显然与公平原则相违背。iv由此,农民对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享有本身就存在缺陷,加之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并没有对此项权利加以重视,以至于在实际的调查中有63%的农户转户后不再享有此权利。

(三)公平风险

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中,政府对农村土地的取得并未以公益性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标准,使得农村土地在未来的使用上可能绕开公益性征收的限制。近80%农民在没有弄清转户与征收的区别下参与了户籍制度改革,从而失去了土地在未来征收情况下的参与权与可期待的增值利益,使得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着公平缺失的风险。

首先,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而言,与《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承包人在对地力增值形成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才承担增值部分补偿的前提条件不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则是以“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进行补偿。由此观之,该规定并未区分承包地增值和减值的实际情况,而按照统一的模糊标准对农户进行平均性补偿,从而对那些前期已经使得土地地力形成一定增值的农民而言在实质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对于宅基地的补偿,基于宅基地合法流转市场的欠缺,在宅基地补偿上,很难参照退出承包地的平均流转收益标准进行补偿。所以重庆市政府对宅基地的补偿参照同时期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来对农民的住房及其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给予农民一次性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和一次性购房补助。v但这一标准明显低于原征地中农转非政策的标准。

(四)双层自愿风险

基于法律对农民享有的土地权利赋予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而言,除非农民自愿放弃,任何人都不得剥夺。是否转为城镇居民或继续保持原有的农民身份,应该由农民在衡量各种利益后自主选择。所以,在户籍制度改革中最为重要的是以农民自愿为前提。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农民转户自愿以及三年保留期后农户是否退地的双层自愿vi,但其在实际的操作中却并非如此。

在“第一层”转户自愿上,仍有近一半的农户是被政府强制性转户的。在转户退地时,有64%的农民非自愿退地,使得大部分农民在同意转户后也就顺理成章的放弃了农村土地权利。因为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的精神导向是鼓励农民转户。因此,在基层政府的贯彻实施中就下达转户指标,导致实践操作中忽略了农民“第二层自愿”,使得大部分农民在转户过渡期之中,很难保留其土地权益,从而切断了农民在转户后回到农民身份的“后路”。

三、针对自愿和公平的解决途径

(一)引入合同机制保障自愿即程序公正

将现有改革采用的行政许可模式引入合同机制,体现政府与农户在户改问题上主体的平等,才能从制度根本上保障农户的自愿性即程序公正。按照合同缔结的一半程序,政府先向农民发出“转户要约”,开出转户条件,由农民还价或允诺,最后签订合同书。从而有效保障户籍制度改革中农民有效参与合意。同时将合换成城乡发展置换。

(二)城乡发展置换保障实质公正

现有改革对农户的补偿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实际操作,只是

低水平的保障性补偿,与农民由此丧失的权益相比不能对等。政府应更多的考虑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农民在转户后的生产权和发展权,体现为将城乡发展置换作为转户的条件,而不是“土地换社保”。

(三)农村地权变动与户籍改革脱钩最终实现身份的平等

农村土地地权变动除了遵循“物权法”公益性征收外,非公益部分可由“经批准后,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来调整,而不需农民以丧失农民身份为条件这一不平等的制度,从而最后实现农民在地权变动中的身份平等,使其成为土地升值过程中的利益享受者。

注释:

1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第十三条第六款

2参见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3所谓“新市民阶层”是指转户农民在获得城市户籍并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福利的基础上复合其原有的农村土地权利增值利益而带来的超越一般市民经济力量的新兴市民阶层。参见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2页

4参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4条。

5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的法律规制”,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1页。

6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实行)》第五条

7参见《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一款。

8《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三条“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第八条“转户居民……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9调查发现,在重庆市的户改中,农民对住房、教育、医疗与就业方面政府承诺的执行满意度并未达标。政府的许多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落实。

10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以公益性为目的,而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中将地权变动模式套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难免有“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之意。

11张力:“地权变动视角下户籍制度改革法律规制研究――以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实验区为考察对象”,载《法学》2012年第9期第54页

第5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土地采取,各项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完善,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无视法律的存在,有法不依,违背农民群众的意愿,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总的说来,农村的土地管理中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1农村村民宅基地违法层出不穷。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当前,有不少建房户采取隐瞒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二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利用集体资产进行隐形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在我县的土地件案中有很多是反映部分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然后将宅基地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这种现象尤其在县城结合部和城镇郊区比较突出,无形中建立了土地隐形交易市场,既影响了宅基地管理,也给社会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而在实际操作中,每户都大大超出了批准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6,77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而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力就是单一的制止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罚、申请法院执行,还得需要很长的时间,期间违法建筑已成规模,这时候再去执行,群众抵触情绪极端强烈,它必定牵扯着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收或拆除很不现实,这是当前土地管理中非常棘手的问题,违法占地处理难的问题。因此,对违法占地行为,必须采取合理有效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综合处理。

1.2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薄弱。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这使人地关系呈现紧张的状况,同时在土地利用方面,资源浪费和资源短缺现象并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当前的非农建设大量的占用耕地,导致农村的土地面积的减少,影响到农民的利益。据调查,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为30%,尤其在城镇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用开发出的荒地来弥补的。二是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耕地面积为18.26亿亩,比1997年的19.49亿亩减少1.23亿亩,保护耕地的压力不断增大。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0多年前的1.58亩减少到1.38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当前,一些地方在房地产开发、城区改造和各类园区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占用耕地、城郊菜地甚至基本农田的现象。虽然各地有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对土地实现了”占补平衡“的管理,补充了新增耕地,但是新增耕地的质量也不过关,这必然会影响到农民的收入。三是当前城镇建设的步伐加快,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在建设中没有对用地进行合理的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现象较多,另外农村的居民点不集中,呈现分散状态,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现象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土地承包经营操作不规范。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大大地减少,导致集体经济较为薄弱,入不敷出。一些地方的经济来源除了较少机动地承包费以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甚至出现了新债务。因此,为了提高集体经济的收入,一些地方的基层干部随意的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的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很大的损害。还有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的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挪用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最为突出,造成农民的不满,甚至出现群体上访事件。

2、解决农村土地管理中的对策分析。

2.1严把宅基地审批关,要规范宅基地审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张榜公布,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宅基地的审查申报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统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登记确权,颁发证书。在审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宅基地的,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拆除。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对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及竣工验收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2.2严格遵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2.3做到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并重,严格土地的补偿标准。

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按规定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开源节流,对旧城老村实施大力改造,盘活闲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农村的征地问题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土地的补偿费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学的现象严重,这也是导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征地补偿,结合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补偿。全面考虑本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并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赋予土地应有的市场价值。

2.4加强执法监督,严肃处查违法占地的行为,为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第6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1、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难度大。一是规模流转涉及的农户多,每个农户的想法不一致,意见不统一,又不能强求,协调难度大。二是租金与农民自种收益有差距,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特别是专业蔬菜地、公路沿线的好土良田,农民不愿流转。三是由于国家征地等原因,人均耕地普遍偏少,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四是种养大户偏少。农村缺少具有现代经营理念的致富带头人,真正懂经营、善管理、有带头作用的能人少,也有的因受资金、技术等限制影响规模经营的发展。

2、部分农民思想认识保守

当前,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的收益仍然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农户虽长期在外做工经商,但始终不愿轻易放弃承包田,把保留承包田作为自己经济依靠的退路。加上近几年国家对“三农”加大扶持力度,实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消了农业税,粮价趋涨,土地升值,部分农户“恋土”观念加剧,宁愿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

3、土地流转风险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农民担心土地流转给企业后,受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然灾害的影响,怕租金不能兑现;另一方面企业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土地流转中若不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制度,既影响土地投资经营者的积极介入,又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

4、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公布不及时

有的村级土地愿意流转而找不到承租方,有的承租人不知道到什么地方承租土地;建议政府应及时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以行政村为单位,公布土地流转的面积,土地所属位置,土地质量的等级,土地流转的时限等信息,让人们及时了解准备流转土地的实际情况。

5.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普法的大力宣传,广大农民对我国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基层干部就更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因此应当组织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做到依法执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间,村干部不得干预或强制农民进行土地的流转,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期间的自主决定权。农民有权决定土地的流转期限以及流转方式,关于土地的补偿款和标准都应当由双方自行商讨决定,坚决抵制通过不法途径进行土地流转和违反合同的行为。在坚持稳定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偿、自愿和依法的原则,努力探索土地流转的新机制。

6.加大农村劳动力“走出去”和资本、技术、农业龙头企业“引进来”的良性互动机制。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取决于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等要素的投入,各要素并非孤立的发挥作用,它们通过耦合、补偿和替代,促进各要素彼此间的吸纳和辐射,增强要素各自组织能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加大农村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减轻农村人口对土地的压力,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使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劳动力更好的生活。引进优质的资本、技术、龙头企业等当前农业发展稀缺的生产要素,向农业现代化迈进。

7.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基层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同样是农村土地流转最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直接制约土地流转的推进。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用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去引导土地流转,打破村与村、乡与乡的界限,跨地域发展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互相联手,形成最大化的规模效应,打造跨县跨市的农业经济优势板块,提高农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8.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第7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以党的十七届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结合点,突出抓好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村财务审计,农经统计等工作,不断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职能,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机制,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努力实现富民强县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确保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稳定。

1、继续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各乡镇经管站要在做好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查漏补缺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发证扫尾工作,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将所有资料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同时要做到“三个一”:即“一组一卷”,“一村一柜”,“一乡一室”。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各乡镇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暂行办法》(发[]12号)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政办发[]17号)文件精神,研究制订切合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实施方案和各项制度,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上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办法,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建立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络平台,把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推向市场,推向全国,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流转步伐。

3、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法》已于年月日起正式实施,各乡镇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并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确保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确保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1、进一步深化对减负工作的认识。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精神,进一步深化对减负工作的认识,改变农民负担监管的方式方法,将农民负担监管的重点由过去单纯向农民收费的监管转移到公共财政履行职能的监督上来;由过去治重治乱转移到防反弹和落实支农惠农政策上来。强化对涉农收费的监管和专项治理,加大对涉农案(事)件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和遏止向农民乱收费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2、认真抓好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按照办()65号文件要求,认真抓好对农民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油菜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移民后扶补贴、能繁母猪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征地补偿和村级财政转移支付等各项补助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力度和专项审计力度,严禁截留、克扣、挪用、拖欠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乡(镇)经管站要突出抓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即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县负监办、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3、加大对涉农收费和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专项治理和管理力度。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合作医疗、户籍办证、计划生育、结婚登记等涉农收费部门的监管和专项治理,坚决遏制“三乱”行为;继续开展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按规定程序对一事一议项目申报进行审核把关和检查验收,坚决杜绝不民主议事,议事不办事或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等行为。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不被截留、平调或挪用,确保“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专款专用。

4、加大对农民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按照接待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对农民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接待,及时处理,并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对加重农民负担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查处,严防涉农涉负恶性事件和的发生。

5、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继续实行农民负担公示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农民负担监测制、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涉农文件会签制、村级报刊限额制、接待制、涉农涉负案件责任追究制和重大涉农涉负案件“一票否决”等制度。并将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纳入乡镇和涉农部门重点工作目标管理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

(三)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1、规范村帐乡代管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在全面实行村帐乡代管的基础上,全县建立健全统一的村帐乡代管各项规章制度,各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核算中心必须明确记帐员,复核员各自的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按时结帐,记帐,报表。同时,全县要统一会计帐簿,记帐凭证,现金收付凭证及收款收据的使用和管理,年内要开展一次全县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大检查,以促进村帐乡代管进一步规范化。要加强业务培训,上半年县局要举办一期全县各乡镇(办事处)农村财务核算中心记帐员财务电算化培训班,全县村帐乡管都要实行电脑记帐和核算,并建立全县村级财务电算化网络管理,切实提高全县村帐乡管管理水平。

2、认真抓好村级财务清理审计工作。坚持村级财务常年审计制度不动摇,各乡镇经管站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令第6号)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年的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清理审计,结合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集体的债权债务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在清理审计的基础上,及时抓好经济兑现,处理好各种遗留问题,并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搞好村级财务公开,做到全县村级财务清理审计和财务公开面达到100%。

3、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各乡镇经管站要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4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一是要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财务收入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二是要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台帐制度,资产评估制度,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资产经营制度等。三是要健全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资源登记簿制度,公开协商和招标制度,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等。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现规范化管理。

1、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加深农民群众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认识,增强他们参与合作的意识和理念,积极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宽松环境。

2、加大扶持发展力度,多形式,多主体地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湖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同时,各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人才、设施和名优产业的优势,努力培育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乡镇(办事处)经管站要担负起牵头组织,正确引导,指导服务的职责。全县年要确保发展3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力争申报国家和省级立项2个以上,县重点扶持4个。

3、加强对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今年,县局要举办一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人代表和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班,帮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全面提升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经营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县局要继续搞好省级示范社建设,每个乡镇也要树立一个典型示范社,不断加大扶植力度,以点带面,推进农业产业化和“一村一品”建设,努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规范化、规模化道路迈进,使其真正成为带动农民致富的桥梁和纽带,为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五)加强农经队伍建设,确保完成全年目标管理任务。

1、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农经干部队伍素质。今年县局要分期分批举办乡镇(办事处)经管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使全体农经干部职工更加熟悉党的方针政策,熟练掌握农村会计核算,财务审计、电算化、信息化和专业合作组织管理等业务技能,同时,要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性、党风廉洁从政教育,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全面提高农经干部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

2、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创新农经管理模式。农经工作肩负着党的农村政策贯彻落实的重任,农经工作人员要针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对新形势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建立、村级不良债务有效化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农业产业化,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具有指导性、前瞻性的材料,从而为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性依据。

第8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内容摘要: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农村家庭的空巢化和小型化,使得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挑战;而城市化的加快使得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养老的功能也被削弱;与此同时,绝大多数县区没有开展过老农保,即便开展过的也已经停顿。因此,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文章以河南省内黄县为例,分析了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五保”“低保”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社保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妥善解决新农保制度与其它社保制度衔接的具体方案,以期为解决农村居民养老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农保 农民工养老保险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新老农保

研究背景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首批唯一的一个新农保试点县,内黄县是个农业大县,截止2010年底,该县总人口753272人,其中农业人口696986人。至2010年6月30日,内黄县新农保参保人数为341193人,参保率约为84%。至2010年6月底,该县60周岁以上符合新农保发放条件的农村老人已经领到数次新农保养老金。

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克服了原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而制度本身更为科学和合理,是体制上的一次创新,是制度上的一次飞跃。但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黄县的实施又面临着一系列问题的考验,其中新农保与其它社保制度的衔接问题就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文章以河南省内黄县为例分析了新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五保”“低保”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社保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妥善解决新农保制度与其它社保制度衔接的具体方案。

内黄县新农保与其它社保制度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内黄县,由于之前没有开展老农保工作,因此不存在新老农保衔接问题,而对于农村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户、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新农保政策都有了合理的衔接措施,但却存在新农保与“五保户”等制度、农民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保的衔接问题。

(一)新农保与“五保户”等制度的衔接问题

对于财政供养的“五保户”和低保人群,在国家没有出台与新农保制度衔接的政策前,原享受的“五保户”和低保待遇不变。但如果长期这样,新农保制度就会一直处于碎片化状态,不利于统一管理。因此,在新农保发展过程中,必须妥善解决新农保与农村这些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对接问题。

(二)新农保与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问题

内黄县作为劳务输出大县,每年有约20万的农民外出打工,其中有一部分农民工参加了工作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着年龄的增长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一部分农民工又重返家乡,这就引发了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农民工在城镇“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对于农民工而言,单位代缴的12%(也是自己应得工资的一部分)进入了统筹账户,在转为新农保时只能转个人缴费比例4%-8%所形成的个人账户资金。但是,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部分出资方、缴费标准、年限计算有所不同,转换困难,需要精算,成本较大。如果两种制度转换,农民基础养老金是由财政继续承担还是由当地城镇统筹账户出资,没有明确规定。若由财政承担,那么“国家新农保”就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转化;若由当地城镇统筹账户出资,必然会侵犯城市参保人口养老基金部分利益。能否实现新农保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三)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衔接问题

随着内黄县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不断增加,产生了一部分被征地农民。根据2006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阳市人民政府通过了《安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范围。

目前全国整体做法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范围的,原因有二个方面:一是失地农民大多居住地是在县城或者市区近郊;二是失地农民一般由于土地被征用而一夜暴富,完全有能力按城镇养老保险进行缴费。

但是根据本课题组对内黄县近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调查,发现农民被征地以后,很少有加入城镇养老保险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很多失地农民不知道有此事;二是参加城镇社保,按照政策要一次性缴纳数万元的保费;三是必须在土地被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否则不享受政府补贴部分。所以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目前收效甚微。新农保实施后,这部分人群要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么参加新农保,二者的合理衔接比较重要。

对于农民工和失地农民,内黄县目前的政策是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就无需再加入新农保,只要出示相关证件即可。但由于新农保和城镇养老保险没有联网,社保部门并不能真正了解实际情况,目前重复投保和漏保现象共存。

如何妥善解决新农保与其它社保制度的衔接问题

(一)新农保制度和农村五保、低保等特殊群体养老制度的衔接

我国各地新农保对于五保户和低保户有这样两类政策:第一种是单一制度。即大多数地区五保户只享有原五保户制度而不参与新农保或者享有新农保待遇而取消原五保户待遇;第二种是双重制。既享有原五保户待遇又享有新农保待遇,目前只有湖北某县制定了这样的政策。五保户和低保等之所以被成为农村中的特殊群体,就是因为他们相对于正常村民,其没有子女或者劳动能力、收入水平等极低。如果他们享有原制度,则新农保制度就呈现碎片化;如果他们简单的按新农保待遇水平,即便财政代为缴费或者免于缴费,他们的养老问题依然严峻,比不上正常的农村老人。如果他们既享有原社会保障待遇又享有新农保待遇,则不利于社会公平。

本文结合安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参照目前内黄县新农保对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农村计划生育户的政策,由地方或者中央和地方财政代替其缴费或者对他们进行缴费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在发放养老金环节,财政也在进行补贴,这就使其总体的养老待遇标准高于新农保的最低水平,而低于新农保和原先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之和,然而具体定在什么水平,可以根据各县区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新农保与返乡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衔接

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依赖于金保工程的完善,在实现了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后,改进养老金计发办法。对于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农保的,将其在城市务工期间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参加新农保形成的养老保障权益予以归集。在参保人员达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对养老保险权益进行分段累积计算,并在养老金待遇中予以体现。比如某30周岁农民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10年,之后加入新农保,按新农保要求又缴纳了10年保费。在此人60-71.5周岁这11.5年中,前半部分时间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水平发放养老金,后半部分时间按新农保待遇发放养老金。71.5岁后按新农保待遇。

(三)新农保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

随着安阳市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几个产业积聚区在我市相继建成,另外高速公路扩建、高铁建设等项目的施工造成安阳市部分县区农村的耕地被大量征用,产生了一部分失地农民。根据课题组对安阳市近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结果分析,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不知道政府养老保险相关的政策,和内黄县情况相同,安阳市其它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收效欠佳。新农保实施后,对于没有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应当鼓励其参加新农保。

按照人寿保险的原理,商业寿险是允许重复投保的,但是对于社会养老保险,因为是一种惠民政策,财政一般都要进行补贴,如果允许重复投保,则会加重财政的负担。根据我国目前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各类社会养老保险都规定有严格的投保对象,其实质就是为了尽量避免重复投保现象。因此,对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只能参加新农保或者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为避免重复或者漏保现象,应当尽快实现全市、全省甚至全国社保信息联网,根据居民身份证信息建立全国社保信息网,每个身份证只能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

(四)新老农村养老保险的衔接

安阳个别县区还存在新老农保衔接问题。1992年实施的老农保,个人缴费比例很高,财政补贴比例很小。新农保与老农保的主要区别在于财政补贴力度的大大提高。为了实现新老农保平稳对接,可以将老农保已缴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额换算并轨进入新制度,计算相应缴费年限,对不应并轨的则按参保农民余命年限,一次性发放养老金。

但在课题组实地调查中还存在以下这样一种情况。父母参加了老农保,现在已经60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发放条件。但是因为其符合条件的子女没有参加新农保,所以新老农保的养老金父母都不能领取。本课题组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让父母领取老农保部分的养老金,新农保部分的养老金可以暂扣,待其子女参保后补发,这样比较合理。

结论

总之,新农保与其它社会保障衔接的前提条件是制定统一、规范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转换、接续的操作办法,解决不同地区间的基金结算问题。同时要加快全国社会保险信息化联网建设,农保关系接续转移提供技术支持,出台“社会保障全国一卡通”相关政策,提供缴费、支取、记录、转账、管理、信息查询等一系列功能,卡随人走,方便管理。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R],2009-09-01

2.人力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R],2008

3.人力与社会保障部.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R],2009

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R],2009-11-28

5.安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行办法[OL].安阳市社会养老保险网,2006-12-15

6.内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R].内黄县人民政府,2010-01-13

7.郑秉文.新农保在试点过程中可能存在五大问题[OL].中国社会保障网,2009-10-14

8.韩俊江.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OL].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网,2010-01-12

第9篇:关于农村土地征地相关政策范文

一、基本情况

(一)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况。我县自2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证工作开展以来,严格按照上级精神,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到目前为此,全县已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1万本,证书到户率达99%,证书的填写较为规范。尚有一小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未换发到户,其主要原因:一是土地即将被征用,所以暂停了权证的发放;二是有部分农户举家外出务工经商,导致权证滞留在村组干部手上。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开展以来,我县共续签补签合同5.1万份,合同到户率达99%,合同内容的填写比较规范完整。

3、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情况。自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明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后,我县“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现象已大为减少,但仍有个别村小组存在这种做法。截至到目前,我县不存在乡村组织强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情况。

4、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我县各乡(镇)土地流转严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截止到2009年第三季度,我县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50761户,承包土地面积187413.96亩,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36998亩,占承包土地总面积的19.7%;土地流出农户123*户,占承包总户数的24.2%;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1289户,其中规范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638户,分别占流转农户数的10.5%和5.2%;签订流转合同流转的土地5536.3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5%;农户间自发流转土地面积35*6亩,涉及农户11747户,分别占流转面积和流出农户数的94.8%和95.5%;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土地面积1912亩,涉及农户559户,分别占流转面积和流出农户数的5.2%和4.5%;土地流转形式主要以出租为主,占流转土地面积的78.6%,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和其他形式只分别占流转土地面积的6.5%、7.4%、3.9%、0.2%和3.4%。到目前为止,我县没有发现乡村组织包办、代替或截留土地流转收益的现象。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情况。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引发案件的原因大多数是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前由于农民承包土地需要缴纳的正常税费任务较高,种地利益少,部分农民不想要土地,就私下口头协商或者通过他人口头磋商,达成不收租金但划转税费任务的土地流转口头约定。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入,上级惠农政策的不断落实,农村征地补偿价格和范围的不断提高、扩大,农民的珍地、惜地意识大大增强,纷纷开始要求收回承包地。这样一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矛盾就加速激化,但因为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一方站得住理,一方依据于法,争执不断,矛盾升级。针对这些矛盾纠纷,我县高度重视,严格要求各乡(镇)做好解释调处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把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今年以来,我县各乡(镇)所接7件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已基本调处到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情况。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县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36家,在去年的基础上新增了12家。具体情况如下:

(1)按注册时间分类:2007年注册登记10个,占总数的27.8%;20*年注册登记14个,占总数的38.9%;2009年注册登记12个,占总数的33.3%。

(2)按产业类别划分:种植业14个(其中白莲4个、烟草2个、果业5个、花生1个、红薯1个、油茶1个),占总数的38.9%;养殖业18个(其中生猪养殖11个、蜂业3个、肉牛养殖2个、水产养殖2个),占总数的50%;农机服务业4个,占总数的11.1%。

(3)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计1001人,其中农民成员977人,占成员总数的97.6%。

(4)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共计1497.85万元,其中现金1435.*万元,实物折款62.79万元(主要为4个农机专业合作社)。

(5)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目前经营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有1个,为华丰畜禽专业合作社,其他大多数合作社经营收入都在30万元左右。

(6)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了信息、培训、技术指导、农资供应、产品销售等综合服务的合作社有24个,占总数的66.7%;实行单一服务如加工或产品销售的合作社12个,占总数的33.3%。

(7)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同制、合作制等方式带动7596户农户实现增产增效。

2、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罚款情况。到目前为止,我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均未对我县经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3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过任何费用和罚款。

(三)农民负担管理工作

1、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五项制度”执行情况。我县继续坚持和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农民负担已经得到明显减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群众件几乎为零。

2、“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情况。近几年来,我县没有申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少数村修建村内道路时采取村民自愿捐资赞助的形式修建,不存在集资摊派或变相集资摊派的行为。

3、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我县粮食直补、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发放给农民的各种财政性补贴资金全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不存在抵扣、截留、挪用等现象。

4、涉农收费情况。一是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我县已经落实到位;二是我县国土局、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建房收费、罚款总体说来比较规范,除个别收费标准缺乏执行力度、有的乡(镇)收费票据填写不规范、有的收费或罚款项目执收执法单位错位、少数乡(镇)、村出现扩大范围或自立项目收费苗头外,不存在其他乱收费、乱罚款行为;三是未发现有其他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

1、农村“三资”管理情况。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已经建立健全了《*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县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制度;印发了《*县村级集体财务“村账乡”操作指南》,各乡(镇)今年全面实施了村账乡工作,但签订合同还不够到位。

2、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情况。我县各个乡(镇)根据各自管辖范围的大小分别设立了1-3个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试点示范村,在示范带动下,各个村基本上能做到每季度公开一次村级财务;同时,每个村都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但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3、农村财务审计监督情况。我县各乡(镇)对农民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经常性开展专项审计,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县站则开展审计抽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实施重点审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领导重视。领导重视是抓好工作落实的关键。我县各级领导对农经工作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县领导重视农经各项工作。一是大力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力督促与农经各项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搞好协作,推进农经工作;三是安排每年1.5万元的减负工作经费进入县级财政预算;四是每年能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村财务管理等项工作的进展情况适当解决工作经费,保障我站的正常运作。

2、局领导支持农经各项工作。一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民负担管理、农村财务管理等工作纳入了全局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不截留、挤占、挪用农经各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三是适度弥补农经工作经费的不足,确保我站的正常运转;四是全面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

3、乡(镇)领导推进农经各项工作。我县大多数乡(镇)领导都非常重视、支持农经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日常工作中,能根据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对农经工作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人力、场地、环境等的支持与扶助,积极推进农经各项工作。

(二)职工同心。职工同心协作是做好工作的基础。我站现有职工4人,我们充分结合自身的优势和长处,将当前农村经营管理的四大重点工作以及其他各项工作逐一分工,明确各自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大力发扬协作精神,取长补短,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全面提升了农经工作质量;各乡(镇)尽管农经工作人员紧缺,但大都能根据全县农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紧密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三)编发简报。加强工作指导是提高工作质量的有效手段。县减负办和我站从20*年1月起联合编发《*农经》工作简报,借助于工作简报,为全县广大农经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学习法律、宣传政策、增长业务、浏览信息、交流经验、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以及营造了一个百家争鸣的工作平台,截止到今年11月,已编印简报35期次,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指导作用。

(四)办班培训。举办业务培训班是增强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我站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二期农经工作业务培训班,借以促进和增强乡(镇)农经工作人员和村级财会人员的理论学习兴趣和业务操作能力,全面提升他们的工作实践能力。今年,我站已经举办了2次3期业务培训班,其中第1次2期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暨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培训班,培训乡(镇)农村财会辅导员、村(居)报账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会计160余人;第2次1期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培训班,培训乡(镇)、试点村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室工作人员50余人。

(五)调查研究。开展各种调研活动是提升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和成效性的校正仪。今年,我站围绕农经工作的重点:一是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流转面积、流转规模、流转期限、流转原因、流转手续、流转地用途、流转效果、流转纠纷情况、流转管理状况、流转潜力等的摸底调查,形成了《*县农业局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报告》,针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可操作性强的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二是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题调研活动,撰写了《*县生猪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查与启示》、《试验示范撑起一片蓝天》、《“九统”服务支撑合作社走过一个个春秋冬夏》、《找准合作点推动合作社健康稳定发展》等近10篇调研报告,有力地推进了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三是开展了财务公开“难点村”难点情况调研活动,认真剖解和分析“难点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治理工作措施,形成了《*县农业局关于财务公开“难点村”难点情况的调查报告》,为及时完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难点村”的专项治理工作夯实了坚实基础。

(六)搭建平台。搭建服务平台是抓好工作落实的重心和基石。我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室),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进程,消除了农村土地流转纠纷隐患。

(七)抓点示范。抓点示范是工作推开和规范运作的助推器。我县农经各项工作大都建立了试点示范村(点),并认真抓好各示范村(点)的规范化建设工作,积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各示范点的设立情况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村17个,分别是:*镇的*、*村,*乡的*村,*乡的*村,*镇的*村、*村,*镇的*村,*镇的*村,*乡的*村,*乡的*村,*镇的*村,*乡的塘台村。

2、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点5个,分别是:*县华丰畜禽专业合作社、*县复兴蜂业专业合作社、*县蜂农专业合作社、*县*乡富民红薯淀粉专业合作社、*县*乡鲜莲产销专业合作社。

3、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县级示范村10个,分别是:*镇的*村、*乡的*村、*乡的*村、*镇的*村、*镇的*村、*镇的*村、*乡的*村、*乡的*村、*镇的*村、*乡的*村。

(八)专项治理。实施专项治理是规范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等的有力武器。我县今年重点抓了“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问题”和“财务公开与民主监督‘难点村’难点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地推动了面向农民建房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与罚款的规范,促进了农村财务公开的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发挥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

(九)督促落实。监督检查是促进工作落实的有效方式。我站经常采取检查督促、现场督导、随机抽查、暗访核实、审计监督等方式督促各乡(镇)把农经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十)属地管理。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是及时、有效、妥善解决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民负担问题、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等群众件的有力保障。我县严抓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严格责任追究,有力地促进了涉及农经工作范畴的各类群众来信来访件的及时、有效解决,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县涉及农经工作的农民越级上访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

(十一)总结提高。善于总结,才能不断提高。我站经常性开展工作小结、工作对比、工作研讨、意见征询等活动,以便及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发现问题加以整改,不断更新工作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扩大工作成效。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镇)农经工作机构与其他农业事业机构一同合并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条块管理不顺。一是农经工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作为事业性质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难以履行上述行政职能;二是已经合并的乡(镇)农经工作机构人、财、物归乡(镇)管理,并全部兼职乡(镇)其他中心工作,且由于福利待遇的联结造成工作上的本末倒置,本职工作能够认真应付就算很不错了,同时加重了我站条条管理与协调的难度,工作推进阻力较大;三是乡(镇)农经工作人员非常紧缺。截止到目前,我县10个乡(镇)农经工作人员不足20人,90%的乡(镇)只有2名以下农经工作人员,其中只有1名农经工作人员的乡(镇)4个,有2名农经工作人员的乡(镇)5个。而由于条条管理的不顺,我站又无法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严重阻碍了我县农经各项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推进。

(二)农经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我站的工作经费只能确保正常运转,难以组织工作创新,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工作效能的发挥;各乡(镇)没有安排农经专项工作经费,好的乡(镇)基本上能够做到实报实销,差的乡(镇)则有报销次数和金额的限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农经各项工作的推开。

(三)有的乡(镇)领导对农经工作重视不够,认为只要不出问题就行,不太支持各项基础性工作的铺开。

(四)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问题。

1、农村税费改革前土地流转手续的不规范(只有口头协议),埋下了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且调解起来难度较大。

2、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农民工大量回流,加上人多地少的现实矛盾,农村土地在一定时期内难以形成集中、规模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效益较难显现。

3、有的乡、村干部对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政策存有抵触情绪,认为法律、政策规定与现实情况不太相符,要予以修订。

(五)各乡(镇)和各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统计监测数据上报不够及时、真实、完整的现象。每当每季度规定的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数据时间前,都要通过县站的三催四促才能勉强收齐相关资料,透过这种现象我们可以看出:一是有关统计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二是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平衡、不规范,统计数据难以及时、完整收集和真实反映。

(六)少数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开始放松对减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经出现麻痹松懈思想。这些思想的存在,不利于减负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很有可能因工作上的松弛出现农民负担反弹的苗头。

(七)农村财务管理问题。

1、村级报刊征订存在隐形压力,大多数村都突破了限额。

2、村级招待费用较难控制。去年我县村级平均招待费用达到0.5万元以上,部分村已突破万元大关,个别村甚至超出了2万元。

3、村级白条列支现象严重,占支出票据的90%以上,不利于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

四、建议

(一)加快农经机构改革进程。一是单独设立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将乡(镇)农经部门从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中分离出来,确保农经干部的专职专用;二是提高农经部门行政级别,乡(镇)农经部门应由“正股级”提升为“副科级”单位;三是把县、乡(镇)农经部门列入依照公务员管理范畴;四是赋予农经部门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五是乡(镇)农经部门人、财、物实行垂直管理。

(二)适当增加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编制,根据乡镇管辖范围大小按3-5个名额配齐乡(镇)农经工作人员,确保农经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将开展农经工作必要的业务工作经费、人员培训经费等足额列入每年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农经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农经干部培训的经常化、制度化。

五、明年工作打算

(一)针对农经各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工作调研,积极探索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有效方式、方法,规范工作流程,落实目标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促进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二)本着“走出去、引进来”的基本原则,积极学习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办法、好做法,并切合本县实际加以改进创新,推动我县农经各项工作更进一步。

(三)加大农经工作的宣传引导作用,转变部分农村基层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使他们由不关心、不支持、不重视农经工作逐步变为关心、支持、重视农经工作,加速推进我县农经各项工作的发展;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监督权力,自愿、主动加入或创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出更多的个人财富和社会财富,加快我县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以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重心,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监督机制,积极消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

(五)以引导、规范、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扶持,努力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我发展、自我壮大能力,带动周边农户实现增产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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