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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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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社法规

第1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号称“农业世界冠军”,其农村合作经济距今已有大约180年的发展历史,农业合作社早已成为美国农业经营服务体系当中的重要力量。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道路向我们证明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于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我们可以积极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将其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模式。美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主要有:

1法制保障

美国国会和政府对于发展农民合作社十分重视,用立法的形式赋予合作社合法的地位,并用法律加以引导。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合作社大”,赋予农业生产者自愿结成协会的权利。其后陆续制定了“合作社市场法案”、“农业营销协定法”、“农业公平交易法”等法律来改善农民的收入和规范生产及市场秩序。

2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法律规定,与社员有合作交易关系的农民合作社可以免除公司所得税,从合作交易中获得的收益只需交纳一次税金。美国政府还对农民合作社提供各种直接或间接援助,如农民合作社可享受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优惠。

3资本化经营模式

在资金筹集方面,美国农民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中心,积极从外部吸引资金。加上美国自身发达的金融体系,给合作社筹集资金带来更多便利,保障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行。在投资经营方面,美国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对外投资,密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关系,并通过对各种形势的观察、分析、研究,保证合作社资金有效运转。

4服务与培训机制

美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一方面依赖于社员的高素质。美国政府积极为合作社提供运营状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的免费咨询服务、农产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等广泛的技术服务。美国政府还通过对社员长久持续的培训,维护合作社的发展。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要进一步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支持和引导,完善法律法规,强化规范和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支撑和推动,搞好典型示范,强化带动和引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1加强相关法制保障

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国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但此法属原则性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实施条例与之配套,所以要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对其做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2大力发展农村互助金融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金主要来自于内部成员,而且服务于内部成员,具有贴近农民生活,建立成本低,机制运行灵活,满足农民需求等优点。大力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长期有效的融资渠道。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并引导信誉好、制度全、业绩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当地金融部门展开沟通,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的资金需求。

3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国家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体系,坚持人人出资、互惠互利、多劳多得、按资分配的原则,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收益,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第2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工商行政管理运行

中图分类号:F3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6-0010-02

0 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如何将分散经营的小农户组织起来,建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正在参与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对于新型的农业经济如何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同时能更好的为该种经济模式提供服务和平台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进而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70年代末,以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中国农村长期存在的、单一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集体经济模式,农村中涌现出了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但长期处于小农经济状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农村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方式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8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沿着两大路径展开,一是政府主导下改革体制形成的社区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农民自发形成、政府积极引导的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前者由于创立的基础是政府自上而下、一相情愿的设计,没有彻底脱离传统体制,因此收效甚微;后者则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的自我创新,并得到了政府的积极支持,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从未来发展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将成为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创新方向[1]。

进入21世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现代化使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真正农业企业化演变[2]。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加入国际竞争的行列中,这对于提升我国农业竞争力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建立农户参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为模式,受到户主的文化水平、生产的商品化程度和政府支持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这些因素的变化而不断变化[3]。逐步涌现出许多问题:合作制本质规定与实现形式问题;合作制与商业化问题;合作制的产权特征与管理体制创新问题:合作社资本结构与资本运营问题;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问题[4]。

2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保障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成功运作主要保障:一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契约与激励机制,合作组织的产品在质量上得到严格保证;二是合作组织的成立是一个农业市场自然演进的过程,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三是合作组织在规模扩张与利润流分配过程中,坚持了市场导向的原则,符合合作组织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环境[5,6]。

3 工商行政管理在农村合作经济中的职能

农村合作经济是基层工商实践的大舞台,迫切需要理论指导和经验交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不仅仅是执法、监督管理,更应该是一个服务机构,提供给农村合作经济市场运营源源不断的养分。进而去指引、启迪、帮助农村合作经济市场成功运营。根据目前我国经济现状,工商行政管理正可以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农民们能及时了解到工商方面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国家工商总局各项工作的部署,借鉴和学习全国各地农村合作经济运营的成功经验及其在管理工作上的探索研究。例如近年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全省实现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公司+农户”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和合同购销流通机制[7]。

4 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情况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情况并不顺利,主要原因一是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用、法律地位、行为规范认识模糊。没有真正认识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需要;没有真正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运作还很不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制度不健全,以信誉为担保,运作和管理随意性大,有利则合,无利则散还普遍存在[8]。

5 在新型农村合作经济中工商行政管理的运行对策与建议

①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扩大宣传力度,增强服务意识,为农民免费提供有关设立政策法规和市场咨询服务。②从农民销售难开始介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发挥区域优势。围绕优势的经济产业,积极培育各种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③降低市场行政监管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提供优质服务,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积极引导从事经营活动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辟优质服务绿色通道。④协调农业、科技等有关部门有计划的对新型农村经济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帮助提高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素质、服务水平和增强驾驭市场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晓山,苑鹏,潘劲.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1997(10).

[2]王希凡,杨学成.试论中国农户企业化[J].中国农村经济,2004,5.

[3]刘婷,刘含海.影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因素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08(23).

[4]廖运凤.对合作制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4,5.

[5]黄海林.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4,24(6).

[6]战明华,吴小钢,史晋川.市场导向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以浙江台州上盘镇西兰花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04,5.

第3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金融帮扶力度,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农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发展,根据《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以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共同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四条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主要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三)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四)支持并帮助农村合作信用社联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五条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扶贫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工作和小额信贷贴息认定工作,协助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扶贫办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认定。

(三)人民银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四)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由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管理部门、财政组、农村信用社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贷款对象。

(一)全县低收入农户和"扶千名人才、促千村发展"计划培养的"农民大学生"。

(二)203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

第八条贷款用途。

(一)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开展的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到下山移民小区落户的低收入农户建房户。

(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实施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和来料加工经纪人兴办的能带动一定比例低收入农户的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来料加工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小额信贷的农户和农民大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必须与低收入农户签订书面带动协议,有良好发展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扶贫小额信贷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提倡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各类合作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抵(质)押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一)贷款总额。县扶贫小额信贷总额按省、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实际专项资金不低于3倍的比例掌握。

(二)贷款额度。农户申请贷款,单户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农民大学生"创业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其他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直接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扶贫小额信贷总额的50%。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在贷款期限内,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贷款按基准利率的60%标准贴息,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按基准利率的40%标准贴息。贴息资金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审核后通过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补贴给贷款对象。当年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对象的筛选。首先由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或已落实带动协议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提出申请,县(乡)扶贫部门在对申请对象调查摸低、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送交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列入《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的对象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发放。农村信用联社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对象,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的管理。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要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专项管理,每半年一次将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情况列表报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经审核后将汇总情况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贷款预计发放规模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借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在当地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贷款专项资金来源。

贷款资金包括:

(一)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按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1:2的比例安排贷款专项资金;

(三)贷款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专项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用于贴息)。

县贷款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转存。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和《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资金审查。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年度结束后,接受上级部门的专项审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关键词]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增收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074-02

近些年来,辽宁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着重立足于主导产业,发挥资源上的优势,突出地方上的特色,按照农民合作的要求及市场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采取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了种类多样、层次丰富、内容广泛的专业性合作组织体系。目前,辽宁省已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3000多个,其中比较规范的有2000多个,成员总数近百万人。但与全国相比差距较大,全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已超过15万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 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特点

(1)发展速度日趋加快。在中国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辽宁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规定,行动快、起点高,不断地加强引导及服务,营造良好的环境,很多地方的农民合作社发展势头迅猛,效果十分显著。有的地方农民专业性合作社从无到有,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的乡镇,成为推动当地农民增收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

(2)功能单一。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模式,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几乎覆盖到了农村生产生活的每个领域,不仅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与农业生产等相关的传统领域,还包括农村金融、农村保险及社会保障等传统领域。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的领域绝大多数集中在农产品的销售、加工领域,尚未涉及农村金融和保险等业务,农民通过这种合作经济模式所能分得的利润是极其有限的。

(3)运行管理逐步规范。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推动下,辽宁省农民专业性合作社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全省农民专业性合作社开始由数量扩张为主转向数量规模与质量效益双重发展的转变。目前,大多数合作社有比较规范的章程、组织机构,制定了比较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设立了成员账户,定时召开社员全体大会。部分发展较好的合作社还提留了公积金,还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和社员的出资额比例进行了二次分配。

2 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1)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论是农业资源相当丰富的欧美国家,还是农业资源十分贫乏的日韩,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相当完备的法律来进行保障。而我国相关的法律颁布的比较晚,辽宁省也没有相关的地方法规,导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难获得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经营涉税问题等也难于处理,从而使得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不能得到规范的、有序的、健康的发展。

(2)仍以种养业为主。辽宁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类广泛,其业务活动逐渐渗透到多个部门,涉及的产品有粮食、水果、蔬菜、花卉、蛋、肉、食品加工,但其发展主要还集中在利润较低的种养业的鲜活农特产品方面上,生产经营的产品大多数停留在初级产品,加工转化水平及科技含量都比较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强。

(3)缺乏完备的体系。日本、韩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统一、完整的体系,这种完备的组织结构不仅降低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费用,提高了其谈判能力,切实维护了农户的自身利益,而且还实现了规模效益,加强了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以及协作能力。而目前辽宁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农民的自发成立的阶段,不仅缺乏完备的体系,而且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也缺乏沟通与协作,不能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最大的功效。

(4)农民参与程度不高。从日本和韩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来看,日本和韩国的农民参与农协的程度都相当的高,日本几乎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而且有的农户是一户参加几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目前辽宁省农村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普及率不高,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政府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不够,二是农民没能认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5)政府的政策扶持相对较弱。尽管各地都出台了鼓励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优惠政策,但相关部门没有配套的政策支持,落实起来仍比较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的扶持、税收减免等利好政策主要给了重点龙头企业,相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却没有得到优惠政策。为了农业的发展,农业部门只能从无公害绿色食品、产业化基地等渠道给予另外的补贴优惠,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6)缺乏发展资金保障。资金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向一体化服务扩展的物质保障,在国内外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中国农业的同时,农民自己组成的合作社却没有资金作为依托。如前所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没有法人身份无法向银行申请贷款,目前仅仅靠会费或股金来维持生存和发展,自我壮大的步伐相当缓慢。

(7)内部管理体制不完善。目前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内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很不健全、不规范,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形成成员的控制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机制,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发起人往往既是董事长又是经理,控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普通成员的参与度较低,利益分配的不够合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凝聚力;二是政府干预的较多,许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对政府依赖性过强。

3 完善辽宁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对策

(1)依法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规范管理。一方面,要认真落实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引导其按照合作社的原则组建,支持其加快发展。另一方面,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快制定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可行的财务审计制度以及配套的支持措施,建立并完善内部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作经济组织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保障金制度,保障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2)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目前,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农业进行保护以及扶持是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加之辽宁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前尚处于起步的阶段,组织规模小、资金少、市场风险较高、自我积累以及自我发展的能力也相当的脆弱。为了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上给予积极的引导,并且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与保护,正确处理好放手发展和积极引导的关系,千方百计地把农民参与合作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农村的各类合作力量激活,并从政策上支持农民实行新的合作。

(3)财政支持。辽宁省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多是以小规模农户为主体的经营,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无论是在规模、效率,还是在农户与市场之间中介组织的发育方面,都不能适应国际激烈竞争的挑战。政府应该设立专项的财政资金,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具体来说,要突出六个重点:人员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培育和营销服务;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组织标准化生产;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以及推广;农产品的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

(4)税收优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不以赢利为目的,要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地方税的范围内,积极研究有关税费优惠的政策,可以采取低税率政策,或免征所得税等。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分类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等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5)信贷扶持。当前,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农村各项社会事务活动的开展。所以,政府应尽快建立健全适合“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以及合作性金融的作用,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的支持。一是要降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获取信贷的门槛、简化信贷的手续,在获取信贷和偿还信贷方面优惠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二是改革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使它成为真正的为农民服务的信用合作社。三是允许农民成立自己的合作银行,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6)保险支持。农产品具有生鲜性,生产周期长,抗风险能力较弱,极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国家可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农业保险。具体来说,可以通过涉农的保险公司执行,提供的保险服务范围可涵盖种植、养殖等领域,保险责任包括干旱、洪涝、作物病虫害、禽备疾病等。特别是要对当地农户主要收入来源的经济作物进行保险,降低农户的风险,确保农业生产的连续性,进而达到保证农产品物质供应以及稳定整个农村经济的作用。

(7)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为成员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为宗旨,切实增强组织的功能和服务的功能,提高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组织化程度,增强成员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促进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增加成员的收入。从而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成员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向政府反映成员的意见以及诉求,切实维护成员合法的利益,消除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对成员利益的侵害。

参考文献:

[1]刘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以辽宁为例[J].经济问题,2008(3).

[2]王守成,金奎文.辽宁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4).

[3]金连春.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思考[J].农业经济,2008(8).

第5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尝试,近一年多来得到较快的发展,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注入了新的动力,在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基本情况

××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全国一样由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三种形式组成,发展分为能人领办型、企业带动型、政府创办型三种模式。至今全县有个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拥有会员余人,社员人,其中专业技术协会个,专业合作社个,综合服务社个,主要发展产业有五倍、黄牛、茶叶、乌鸡产业,主要经营茶叶产品加工、农副产品流通、农资供应、商品黄牛、商品乌鸡、鸡苗供应等。这些合法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进程,推动了农民市场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随着农村经济形势急剧变化,我县部分农民、能人、加工企业渴求致富的新门路,寻求适应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品种以及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寻求先进的生产管理、市场营销、抵御市场风险的新模式。因此,我县出现了自发、自主、自愿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良好态势。早在年前牛寨新华成立过五倍子专业协会,也是全县××年前唯一的一个专业合作组织,因市场等各种因素,现已名存实亡。在××年盐津宏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带动组建了“××乌鸡专业协会”,重新拉开了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序幕,紧接着县供销社创办了“农副产品流通协会”和“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今年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对自发、自愿要求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地区进行指导和帮助,建立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个。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分别是:兴隆乡蒿芝村创办的“养牛专业协会”;兴隆乡远江黄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带动型“大田村养牛专业协会”;普洱供销社茶厂带动型“串丝乡龙溪茶叶专业社”;盐津乌鸡协会和宏发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带动型个乌鸡专业合作社,即:牛寨胡家湾、牛寨包谷厂、兴隆灯草田、盐井田坝、庙坝大坝专业合作社;滩头乡能人领办型“新田村农资综合服务社”。这些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了农村特色产业的良性发展,促进了科技进步,对增加农民收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全县个合作经济组织也有部分初见成效,促进了产业的发展。今年,盐津县乌骨鸡专业合作社成立以来,在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帮助下,采取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发展路子,形成生产销售一体化的服务格局发展乌骨鸡产业。在个多月的时间里,相继成立农民自发组织的农村乌骨鸡专业合作社分社个,申请入社会员人,通过讨论,批准入社会员多人;培养小鸡孵化户户,每户年可孵化小鸡至万只;建立盐津生态乌骨鸡县外销售点个,分别是重庆、昆明、宜宾、昭通。通过盐津乌骨鸡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引导,盐津乌骨鸡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年全县年养鸡万只,今年—月,全县养鸡万多只,比去年全年养鸡增加多万只。乌骨鸡产业发展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今年以来,成立农村养牛专业技术协会个,起到了发展农村产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丰富的草资源和大量被浪费的植株桔梗,促进了黄牛产业的发展。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年月蒿芝村“养牛协会”成立以来,发展会员名,产生了《协会章程》。成为盐津县第一个真正由农户自发组织的养牛协会,该协会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成一个冻精改良站,现已配种头,有的已经产仔,且效果明显。通过该协会的引导,已有个会员从大田中心牛场引进西门塔尔牛头,一部分会员与大田中心牛场实行利益分成饲养良种牛,该种牛长势喜人且肉质优良,已逐步得到大家的认可。目前,蒿芝村黄牛存栏达头,产值近万元,年增长,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串丝农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使近亩失去管理的高标准良种茶园得到科学的管理,新田村农资综合服务社,解决了该村农资难的问题,社员和农民十分满意;其他协会目前正在发展中。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生产的产品不愁销路,利益有了保障。

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作方式

今年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促进产业化,推动农民市场化组织程度、增加农民收入上初见成效。在我县农业生产水平不高,产业不强不大、农民市场组织程度低,导致农业增效不高,农民增收难的情况下,探索到一条创新农业的有效途径。建立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走协会专业合作社企业农户的新型经营模式,把产、加、销联为一体,整合企业与农户,集中力量面对大市场,促进农村产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提高农民市场组织化程度,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就有希望。通过建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章程,用制度引进先进的使用技术,达到农业产业规范化生产、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发展,走良性发展轨道,实现利益双赢、共受益。

(一)规范管理。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具备一的基础条件,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⒈有明确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鼓励机关干部、农业技术人员带头创办和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活动。均可以发起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凡从事同一专业生产经营者不受行政区域限制,都可自愿加入,但其专业技术协会不少于人,专业社和综合服务社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人。

⒉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围绕某个农产品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或产品组建,在购销、加工、储运、信息、技术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确定适宜的项目作为合作的载体,通过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成员的共同经济需求得到满足。

⒊有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章程和相关制度要结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来制定。

⒋有一定的经营要素基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向农民提供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技术、设备以及土地、建筑物等经济要素。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所需资金,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捐赠、政府资助、经营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取得。参与合作的成员可以土地等经营要素以及其他自行商定的方式筹集经费。

(二)加大扶持力度。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弱势群体为解决自身困难,改善自身处境而成立的合作组织,必须加大扶持力度。

⒈加强合作经济组织基础设施,营销网络及示范点建设,积极引导企业、能人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论证筛选后,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和科技开发项目,实行扶持,享受农业开发、退耕还林、整村推进等各项政策。农村金融部门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扩大农户小额贷款。

⒊涉及农业支柱产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地方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和扶贫贷款倾斜。

⒋相关部门整合项目、资金、人才、技术、信息,加强沟通,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同时,在不改变资金投入的情况下,集中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⒌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运输检疫,减化手续,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⒍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免征增值税。

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社员分得的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⒏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因生产经营需要,需征占用土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前提条件下,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⒐适当放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条件,同时,注册登记、年检只收取工本费。

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用或平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产,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

⒈新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政府给予每建一个元筹建经费补助。

三、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作用

一是通过组织技术培训和引导示范,促进了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普及推广;

二是通过闯市场、组织产品销售、解决卖难的问题,增强农民群众的商品经济意识,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三是通过引进开发和推广,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结束和优势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是通过为农户提供生产管理技术和农资、产品购销综合服务,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是通过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利益联结,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政府职能和领导方式的转变,使协会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四、存在困难

我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发展势头较好,但还处于初级状态,管理粗放,发育不充分,发展不平衡,也不很稳定。目前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规章、制度不够完善,活动比较松散,组织能力较弱,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二是缺乏应有的政策支持,在其登记审批、市场进入、土地利用、产品流通、信贷、税收、企业扶持、资金等投入方面没有相关的优惠政策,发展后劲不足。

三是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及成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接受新事物难,管理和协调能力差。

四是初具规模小、层次低,连接不紧密,市场竞争力弱。

五是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市场组织化意识不强。

六是部分相关部门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重视不够,把合作经济组织看作是单纯的协调组织,认为作用不大。

五、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推进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工作力度。我县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传统农业仍占主导地位,农业基础薄弱,生产方式落后,产业结构单一,农民的市场组织化程度低,这一切需要深化农村生产方式改革,增强发展活力。农村合作经济这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是顺应农村改革的最好组织形式。各乡(镇)党员、政府从深化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认识发展农技协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加强领导。建议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协调、定期研究、明确职责、形成科协、农业、供销、民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做到引导不领导,帮办不包办,扶持不干预,推动不强迫。本着先发展、后规范、再提升的原则,使我县各类农技协会数量上、规模上、质量上有所发展和提高。

⒉优化政策环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为农村合作经济发展营造更宽松的环境。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强化政策支持。尽快研究制定出一个鼓励扶持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意见。凡兴办农村合作经济的,可否享受国家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技推广、乡(镇)企业和鼓励民营经济发展、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兴办农村合作经济、在其登记、审批、市场进入、土地征用、产品物资流通、信贷等方面尽可能降低了门槛,放宽条件限制。在税收上,对围绕会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的服务活动,享受民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加大资金技术力度。适当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农业、科技等部门在农业科技推广费、科技实验、示范和推广“三项”费、科普专项费上应给予一定支持,让其充分发挥科技示范,服务的社会功能。并鼓励社会工商企业参与农民合作兴办农村合作经济,形成多元化支持合作经济发展的新机制。三是确立农村合作经济的合法地位,依法保护农村合作经济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⒊强化管理职能,加强对农村合作经济的管理和引导。一是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和“自愿入会、自主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原则,帮助农村合作经济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中心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取及使用制度、理事会议制度、内部领导制度等,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领导职能和责任;二是要完善协会的利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农村合作经济与会员、与公司、与公司个人所办实体等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

第6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 乡镇

一、芳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

芳华镇位于陆良县城北部15公里处,属山区半山区乡镇,辖区面积241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31人每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7214亩,辖10个村(居)民委员会,1036户33517人。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大力引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激发活力,增强实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截至目前,芳华镇共注册登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11个,3个协会,8个专业合作社,6个有一定经济基础,并委托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组办理会计业务。

二、取得成效

(一)提高组织化程度,降低市场风险

提高了农民的参与意识,带动周边农户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合作组织,签订生产订单,实行产销对接,降低农产品市场风险。如芳华镇全镇10个村(居)委会、51个村(居)民小组实现“股份合作经济”全覆盖,全镇杂交玉米制种基地从原有的3000亩扩大到现在的15000亩,产量达3600余吨,产值达2900余万元。

(二)降低成本投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多种经营方式并存,拓宽农户增收渠道,降低各项成本投入,增加农民收入。如芳华镇芳华村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周边土地未流转的农户在大小春间隙,与香港田园蔬菜公司合作,帮他们种菜,公司按合同负责菜苗,肥料、技术服务等供应,农户不用投入成本,只负责田间管理,收割时田园公司按合同规定付给农户劳务费,拓宽农户增收渠道。

(三)各部门大力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为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合作社经营户解决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如2012年,陆良县芳华镇芳华村蔬菜专业合作社、麒麟区越州镇兴飞水果专业合作社等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得到国家农发办扶持。

三、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由于芳华镇属山区半山区乡镇,群众在认识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及能否长远发展下去存在疑虑,参与度不高,合作意识不强。另外,一些村居委会干部、政府工作人员至今仍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概念,性质认识不清,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

(二)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薄弱

芳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经济实力较弱,组织规模较小,组织能力较差,经营范围基本上限于本镇或本村,有的仅仅是亲朋友邻之间的一种互帮互助。如芳华镇生猪养殖协会,会员都是养殖户中的亲朋友邻,他们不定期轮流到各家集中,交流生猪营销信息,养殖经验,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等,由于组织规模较小,在遇到市场风险时,无法带领养殖户抵御市场风险,导致会员养殖户失去信心,养殖协会半路夭折,解散。

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有组织、无活动,其经营状况与农户利益关系不大,农户很少关心组织的运营情况,对组织缺乏热情。在功能、作用的发挥等方面,都属于低层次的,在服务上仅以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生产资料的采购服务等初级合作为主而对农民所企盼的加工、销售等环节较少。因此,合作组织带动农户的覆盖面不大,发展后劲不足,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薄弱,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三)人才和资金缺乏,经营层次较低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大量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较高威望、组织协调能力、又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而当前的合作组织会员大多是农民,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市场经营能力、管理经验等较为缺乏,依赖政府部门思想增强,从而制约了农民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合作组织在市场运营和内部管理中表现出管理粗放、组织机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完备、责权利不明确等问题。

合作组织发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资金问题,农村合作组织的资金仍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来源非常有限。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仅仅是有限的会费,办公设施简陋,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很难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不少自筹资本的农民合作组织因流动资金短缺而中途夭折。

(四)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不规范,经验不足

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的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其结构形式与一般的企业有些不同,也与农村集体经济(村委会)财务管理有区别,所以,成熟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还比较欠缺。

一方面,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人员自身文化程度不高,管理能力相对较低,管理经验不足,受逐利思想的影响,重经营、轻财务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对规范管理人员的财务制度有抵触情绪,财务制度执行难度较大。

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认识,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运行机制和优势,宣传中央、省、市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让干部和群众充分了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建立健全各种运行机制,从制度上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建立健全组织内部运行机制,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完善的章程,明确责任和权力;建立健全有效的利益机制,多种利益分配方式并存,确实把农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有计划地对村(居)委会干部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者进行教育培训,传授先进经验,培养一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工作骨干力量,充分带动农民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三)积极争取各方公共政策的支持,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

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对具有一定规模、一定示范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资金,做好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引进和产品促销工作,确保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

(四)加强财务管理,增强信任感,调动社员积极性

第7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 合作金融 发展问题

目前在我国资金互助等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正在不断地蓬勃发展起来。尽管这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之路仍处在探索阶段,并且出现了非常多的棘手性问题,但是这并不妨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彰显出它强大的生命力所在。我们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多样化问题处理的分析与研究。有效解决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需求发展,解决各种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为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事业的发展作出必要的贡献。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原因

我国过去传统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存在制度上的缺陷,下面这个问题我们做系统分析。

传统的制度环境在已经形成的法律、法规的影响下,其改变的方向有着一定的规则,有效的制度会大大减低成本的输出。但是当时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是远远得不到国家有力的支持。原因有两点:其一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存在诸多漏洞,致使”无法可依“。本来该得到保护的对象不受保护,该惩治的对象找不到依据。另一方面,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不仅作为农村体制改革的产物,还是其重要的组成成分,但是自发形成的合作组织在竞争的洪流中得不到国家的帮助和扶持,致使一些发展规划胎死腹中。

现存的制度变迁有一定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就会严重影响到现有制度的延伸和发展,不能给发展的提供有力的依据。事实上,现存的制度往往是因为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发展的不完整而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缺陷,以商业金融为主的农村金融就是变相的曲解本意,使得商业金融对农村金融造成垄断形势,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从而失去了自己的主导地位。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就一定会受到排斥。

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预期收益严重超出了预期计划的成本输出。这样重大的资金当时是没有能力完成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往往还会伴随着一些未知的事物的发生,这种不可知性给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带去沉重的打击,没有任何人会抱着必死的决心去完成微乎其微可能性的项目。

并且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也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规划。非正式的制度对合作组织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这种非正式的制度与合作金融组织发生融合,就能慢慢的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但是如果一旦相抵触就会变成杀伤力最大的生化武器直接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扼杀在摇篮之中。

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现状

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

现在的形势就是处在法律问题上的欠缺,致使其无法规范化的发展。虽然中央下达了一些利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文件指令,但是立法中却没有这方面内容的针对性文件。这种的法律欠缺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地解决就会一直影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并且这种身份不明的境地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困扰,不知道该如何站位。一方面担心着违法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还顾虑着缺少国家扶持的后台不稳的情况。

还有一种更为可耻的行径:部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打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旗号,挂羊头卖狗肉既有专业合作组织合作进行独立核算,还有更甚者根本不合作还挂旗合作,欺骗民众。

还有比较重要的形势就是经营水平的缓慢进程根本不能跟上信用合作资金的扩张。聘用一些文化程度和知识程度不高的人员进行这方面的工作,;还有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也是管理方面的最大漏洞。

专业合作的过程中会出现明显的风险问题,这些问题一旦积聚起来将使人头疼不已。有些状况的发生,比如说,市场行情的转变和天灾人祸的发生都是无法避免的,最后的结果往往就是阻碍了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进程。

三、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建议

根据上面的研究与分析,我们将给出一些合理性的建议帮助解决面前的问题。

首先尽快的解决立法中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改变“无法可依”的不利局面。给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正向身份,让民众清楚他的合法地位。同时要建立明确的监管行为者,制定专门的监管制度,做到完善这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些状况要视具体现状进行分析再进行决定。尽量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想当然的”进行处理。工作的流程要做到系统规划,要保证合理、高效地解决问题。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慢慢地规划进程就会有效地加快步伐。

其次要建立正确、合理、完善的推出市场系统。不能让非法人事利用某方面的漏洞就大做文章。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要完善市场的推出机制去改善违规经营、风险恶化、不良经营的多种问题现状。建立相关制度保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的快、准、狠。

最后就是控制服务对象的范围,保证资金的供给,坚持可持续发展,使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逐步稳健走向光明之路。

加大力度的支持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建设一直是国家的重点工作项目。前几年,国家对贫困地区所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合理化地整改。国务院的扶贫办已经出台相关的政策去健全和完善此项工作。例如,国家建立了河北、山西等省份试点进行村级化的扶贫互助。还有,银监会的新型政策《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相关的文件。而且吉林也在不断地意识并且完善这方面的不足,开设了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使新型银行机构有了新的界定。现在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正在沿着正确的轨迹飞速的发展起来。

参考文献:

第8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陕政发[2010]53号、宝政发[2011]2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合作制原则和服务“三农”宗旨,推进改革创新,转变经营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县供销合作社要通过改革发展,建设1个大中型综合物流配送中心;完善4个市场;4个小型物流和农资储备配送中心;4个中型超市;5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农家店和农资连锁店;4个农产品加工厂;4个辣椒、苹果、核桃、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基本建成我县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明显增强,为供销合作社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建设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资配送中心,着力培育区域性农资骨干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逐步形成覆盖全县镇村、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技物结合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商品组织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县供销联社要发挥其行业主管职能,承担全县化肥农药的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等任务,保障全县农资供应和储备。全县要规范提升农资配送,农资统一配送率达80%以上,各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搞好以化肥为主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供应,采取“淡储旺销”方式稳定价格,保证质量,满足供应。县财政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储备任务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利息补贴。

(四)建设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造传统经营网点,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农家店等农村零售网络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镇有超市、村有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体系。基层供销合作社要围绕所在地小城镇建设规划,加快网点改造并纳入项目建设考核,对验收合格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项目,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一次性支持。

(五)建设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围绕全县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新兴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加快构建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农副产品加工基地为基础、现代物流配送为手段、终端连锁销售为目的的农副产品营销网络。按照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的要求,培育优质核桃、果品、蔬菜、中药材、蜂产品等地方特色农产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相关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服务全县农业生产,积极参与产业化经营,对具有一定规模,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六)建设烟花爆竹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业务,加快构建全县连锁经营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经营、健康发展。

(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县供销联社作为县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部门及行业协会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主体作用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制定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发展规划,加强经营人员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加快建立县、镇、村三位一体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八)强化专业合作服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经纪人、产销大户和社会力量,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服务。重点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县农业、果业、财政部门对运作规范、服务效果好的给予政策、项目、资金方面的适当扶持。

(九)开展农村综合服务。县供销联社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服务社、庄稼医院建设的综合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发改、国土、住建、财政及相关部门和各镇在全县城乡总体规划和镇村规划建设中给予供销合作社支持配合,帮助供销合作社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庄稼医院。

(十)完善行业协会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全面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资流通、中药材、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行业协会的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定等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的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种、养、加能手、农民会员和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等培训工作,增强农民市场意识和竞争能力。

(十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利用各项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组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发展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农产品加工项目。帮助农户加强与龙头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发展“订单农业”。对供销合作社开展的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建设及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要给予政策支持。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二)加强基层社网络建设。农村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只要承认并遵守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协会,都是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用地等方面给予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点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供销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供销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体化经营,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

(十三)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着力培育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企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的企业。

(十四)增强县联社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是植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服务的重要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供销联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领导机关。为适应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县供销联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培训”等管理职能。一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网络建设工程;二是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是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各类行业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搭建平台。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县供销联社机关干部队伍建设,配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十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复核的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政府“两棉赊销”等政策性债务,县财政局按照上级“在两年予以解决,最迟不超过三年”的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方案。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政策性财务挂账。对县供销联社机关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前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补差及遗属生活费,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按月拨付。县农业银行对供销合作社的历史性债务要积极争取有关政策,采取“打包处理”方式,解决金融债务问题。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网点建设中涉及原土地、房产等抵押的,债权单位应允许其改造建设,原有问题继续保留。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快确定其现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办理相关产权证书。允许供销合作社采取多种形式,对原有经营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用地,在符合规划和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应交土地出让金县级收益部分给予减免,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社权益。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第9篇:农村合作社法规范文

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

1我国农信社——合作金融的现状

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而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自产生那一天起就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性质,在历次制度变迁中演化为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产权不明晰,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乏,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量不良资产沉积,“信用合作”有名无实,使农信社已无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信贷需求。更为严峻的是,不少地方的农信社想急于甩掉“农”姓帽子,借体制改革之际,实现向商业银行的蜕变,致使农信社成为农村资金非农化的一个重要渠道。农信社在支持“三农”、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逐步下降。

2合作金融的典范——德国农村金融制度

德国是信用合作运动发源地。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共分三级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德国的合作金融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

(1)坚持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是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等,信用社不论其规模有多大、业务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只要体现了这一核心原则,仍然是合作金融组织。

(2)建立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德国合作金融组织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之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每级组织均由各自成员入股,实行自上而下的控股制度,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

(3)合作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组织体系内的相互合作关系。在保证各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其组织体系内部在资金融通、资金清算、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相互合作,能够有效地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4)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行业务上的商业化经营。德国的合作银行是一种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在政策上对合作银行已经没有什么优惠。因此在德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根据客户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努力办成综合性的商业银行。

(5)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管理手段,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监管并提供法律保障。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类合作社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严格的行业审计制度,保证了合作银行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3对于我国农信社改革的建议

我国国情与德国明显不同,但是根据德国的经验,我们也有可借鉴之处。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无论从功能还是性质定位,都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尤其在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需要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提供及时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村还是有很大需求的。

其次,建立全国性的垂直型农村信用社体系。农民是我国的弱势人群,主要由农民投资人股并为农户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必然是一个弱势组织。农村信用社在各地各为法人,相互分割,不成体系,且网点大多在基层,地位较低,利益容易受到侵蚀等问题,总分行制纵向管理体制恰恰能有效地规避地方行政干预和分散风险,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以银监会合作部管理人员为基础,组建全国性的不经营金融业务的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省级行也是管理行,县级行才开展业务。

再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相配套。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了农村金融的重要性以及政策上向农村金融的倾斜。特别是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指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就目前农村金融需求来看,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显然难以独立支撑。因此,无论是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来看,还是从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来讲,农村金融改革都应该避免形成独家垄断格局,应实现多样化,保持竞争性。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