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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性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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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性质

第1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品安全优势

除少数纯服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机耕收割、灌溉、运销等)外,大多数合作社都是围绕一两个(类)主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而建立的“专业合作社”,如蔬菜、养鸡、养猪、养鱼、瓜果、优质稻米等,这些都是食品的源头;与单个农户在市场上单打独斗相比,合作社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上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所在。

1,能人+优质高效农业是构成食品安全的组织优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加入WTO,农村兴起了建立合作经济组织的热潮。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还是规范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能否为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都是设立的最初动因,也是内生型长期合作的凝聚力之基础。农村中的“能人”如同城里的“企业家”一样,是宝贵的稀缺资源,“能人”大多是农村中早期的专业大户、后又成为协会、合作社的带头领办人,现在“能人”中又增加了下乡创业的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2006年7月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园艺学院的时全,成为凤阳县第一批大学生科技村官,他带动村民发展蔬菜,成立了“大王府蔬菜专业合作社”,被推选为合作社理事长。大王府村有81个农户参与,蔬菜种植面积在一年内发展到了270余亩,新建钢管大棚620座。

2,良种+标准化生产构成安全食品的质量优势

优良品种+农业标准化形成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也为食品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成立于2007年5月的天长市玉高畜业专业合作社,办起天乔养殖场良种猪繁育基地,为各成员提供良种母猪及商品仔猪。并统一饲料配方、统一防疫,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饲养过程中严格执行“生猪无公害操作规程”,为养殖户节省饲养成本达5%。合作社还为社员增加母猪人工授精服务,不仅降低了公猪饲养成本,而且减少了疫病传播的风险。

到2008年底,明光市有39个甜叶菊专业合作社,3个红薯专业合作社,7个渔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将分散农户组织起来,实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指导、统一农资供应、统一对外销售,促进了农业生产向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了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可靠性,也提高了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

3,品牌+产销一体化构成食品安全的市场优势

合作社以优质农产品为基础,拉长产业链条,发展农产品加工和运销,走产销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之路,同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商标,变产品优势为商品优势,安全食品已成为市场的热销卖点,是合作社的一大优势。

“天长市鹅业经济合作社”,带领600多农户参与种草养鹅,年饲养鹅近百万只,通过龙头企业加工增值,带动农民增收,从而打造成一个具有市场新优势的产业集群,是“一村一品”的成功范例,被滁州市命名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滁州市南谯区绿园蔬菜经济合作社”从湖北引进优良甜玉米(鲜食)新品种,这类产品如果仅在农贸市场上卖,就卖不上好价格,经与南京苏果、华联两大超市联系,必须保证日供货量达2000斤以上才能进入,如无固定货源,就进不了超市,该合作社负责人与人社的农户采取统一使用优良的甜玉米新品种,统一生产技术规范(包括种植时间、种植密度、田管措施等),统一施用专用肥料,统一治虫施药(一律采用生物农药,产品不含化学农药残留),统一收购对外销售。农户生产经费不足的,可由合作社先赊给种子、肥料、农药等,确保生产出来的是无公害优质产品;在工商机关支持下,合作社为自己所生产的甜玉米和蔬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美中之玉”、“尔兵”两个注册商标,统一组织向超市供货,每天送货3000-4000斤,通过连锁店摆上各地货架,加上虹豆、青椒等蔬菜,每年可向两大超市供货15―20多万斤,每斤售价比地摊式农贸市场高出0.3元左右,有效地进军了高端市场,一季就增收几万元。现在,这个优质的绿色产品已成为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产品,开始形成这个合作社新的竞争优势。前述凤阳县“大王府蔬菜专业合作社”也在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了“大王府”牌蔬菜商标。

“全椒县石沛镇联盟养猪业经济合作社”,组织人社农民把传统的小农式养猪变成了上规模的专业化、产业化的养猪基地,不仅在良种猪苗、饲料供应上帮助农户降低成本、提高技术,还重点解决在市场上恶性竞争的混乱问题,过去小农户家养2―3头,只能在当地卖给小贩子、小刀手,经常被压级压价,合作社与上海龙华肉联厂洽谈订合同,对方了解该社的猪是良种+标准化生产出来的优质安全食品,要求每年供货10万头以上,最少要供5万头才能建立长期供货关系,现在由合作社组织成批对外运销,使传统的家庭副业变成了一个大产业,走向了大市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品安全优势解析

食品安全之所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大优势,是由其制度设计、办社目的、运行机制、组织功能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归纳起来有四点:

一是目标决定,为加入该组织的成员带来实实在在利益,它必然采用优良品种、科学栽培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出质优安全的农产品,才能卖上好价钱,建立起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食品安全打下了可靠的基础。

二是组织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体制是“生产在家,营销在社”,与单个农户在市场上单打独斗相比,合作社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上具有无可比拟的规模优势,可以与大客户(如连锁超市、大型加工厂等)建立长期供货关系,还可以对农产品进行加工增值,组织对农产品进行贮存、运销,甚至自己把直销店开到城里,在此过程中可对每个社员的产品品质实行有效控制,对食品安全实行了全程有效监控。

三是品牌优势,农产品从小农经济下的产品变成市场经济上的商品,建立品牌优势是必经的过程,尤其在当前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下,广大消费者在难以辨别食品是否安全的时候,购买品牌食品是首选。

四是主体优势。农产品进入市场有“分散一集中一分散”的流通轨迹,即由农户“分散”生产,到市场销售时,经过经营者收购、贮藏、运输、加工等环节进行“集中”,再经批发、零售等环节,最终“分散”到消费者,在“集中”环节会“归大堆”,如有少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或质量不好,由于“归大堆”,难以倒查溯源,无法分辨是哪一农户生产的,这对维护食品安全是一个盲点和难点。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此时显示出其主体优势。对建立可倒查追根溯源的食品安全机制十分有效,使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监管机关都能知根知底,有利于市场健康稳定、社会和谐。

三、加强对合作社的行政指导,把维护食品安全与服务“三农”有机结合好

任何维护食品安全的办法、措施,离不开社会各方

面的指导、帮扶、服务。工商机关是监管农村市场的重要执法部门,维护食品安全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对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在中央采取一系列举措来启动农村消费之际。我们更要充分发挥工商机关的综合职能,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强力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制,针对农产品流通的特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政指导、帮扶、服务。

一是认真做好助成型行政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中新型市场主体,正处于起步发展的初期,亟待社会各方大力帮助扶持。①充分发挥登记职能,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这是明晰责任主体,确保农产品质优、安全的长效治本之策。②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产业化,走产销一体化的道路,与城里的大超市、大工厂、大批发市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甚至自己把店开到城里;③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产品注册商标,提高市场知名度,逐步发展一批优势农产品的名牌货,形成“一村一品”的区域特色,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和食品的安全度。

二是着力做好规制型行政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品安全优势是为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自发行为,我们要通过规制型行政指导。促使其转化为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自律行为。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在农户,主要靠良种加标准化生产出优质的无公害产品;而经营主要在合作社,包括各户产品的在“集中”环节上的打包、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会发生产品“归大堆”的混乱,要针对这些问题,指导合作社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责任制,使可倒查追根溯源的食品安全机制落在实处,成为合作社的自觉自律行为。

第2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 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组织;经验借鉴;中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22-0263-03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d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 in U.S. and Holland,analyzed its operating management and running mode,combined with Chinese practical situations,and used for its operational mode,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and aimed at promoting it sustainable,rapi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United States;Holland;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experience reference;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in China;development suggestions

农业合作组织是专业化合作组织在农业、农村发展延伸的产物,是以小农户为基础的家庭农业生产经营者为对抗商业资本的垄断和盘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条件而自愿建立的互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持续调整,各类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蓬勃发展。而国际上的一些农业合作组织多数是伴随着近代工业和城市发展而出现的商业和资本对产业工人和小农户的剥夺应运而生,其本质多数是弱者联合形成的互经济组织。

1 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美国不仅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也是名副其实的现代化农业强国。美国农业建立在高度商业化的家庭农场经营的基础上,而其中农业合作社则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成为美国农业组织化和产业化的主要形式。邵喜武[1]指出,美国农业以家庭农场经营为主,家庭农场在美国约占95%。由此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通常又被称作农场主合作社[2]。王民富[3]J为,美国农业合作社到目前为止已经有大约180年的发展历史,由于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美国政治、经济以及自身因素的影响,其发展过程大致概括为6个阶段。

1.1 初创试验阶段(1810―1870年)

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随着其疆域的不断扩张,农田面积迅速扩大,农场数目不断增加,农业产业开始飞速发展,因此农场主们开始尝试建立服务自我的合作组织。1810年,在美国大陆康涅狄格州由农场主组建的一个乳品合作社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农业合作社的开端。

1.2 迅速扩大阶段(1870―189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事件是“格兰其”和“农场主联盟”的建立。这2个组织的成立对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农场主合作社联盟的不断扩大,农场主合作运动使得私人大商业的利益受到重创,因此遭到强烈反对[4]。1890年,美国颁布《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限制农场主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很快就认识到美国农业不能没有合作经济[5]。

1.3 全国网络形成阶段(1890―1920年)

美国合作社全国性网络的形成,是其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继农场主联盟之后,全国农场主协会开始兴起。随着此阶段的结束,几乎美国所有的州都建立了地方性农业合作组织。

1.4 农产品有序销售阶段(1920―1933年)

192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29―1933年,美国经济全面衰退,同时美国农业也面临大萧条时期。然而此时,政府和民间对农业合作经济却空前热情,致使美国农业合作组织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契机。在此阶段,出现了继格兰其、农场主联盟、农场主协会后又一个重要的农业合作组织――美国农场局联盟。农场局联盟成立的目的主要在于帮助改善农场主经营,促进美国农业合作社有序化发展。

1.5 持续发展阶段(1933―1945年)

此阶段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美国经济从大衰退到复苏的经济背景以及新农业计划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仍然持续发展。其中1933年通过的《农场信贷法案》(The Farm Credit Act)创立美国农场信贷系统(Farm Credit System,简称FCS),为农场在农业范围内提供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

1.6 不断调整阶段(1945―1980年)

此时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开始转向注重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轨道,步入成熟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许多农业合作社纷纷开始围绕国际经济层面来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策略。在20世纪60―70年代初创的一些农业合作社现在已经成为全美最大的合作社企业之一,并在全球市场上也占据了一席之地。与此同时,美国民权运动的兴起也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进行了有利助推。

目前,美国共有农场主约200万人,其中加入合作社的农场主约占总数的82%,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6]。美国合作社在其组织制度和运营方面,具备一些其独特的方面。李 健等[7]指出:①美国农业合作社筹集资金的形式主要有3种。一是社员认购,也称股金筹集机制,合作社社员根据其交货量购买相应的股金,此外,还可通过发行优先股,吸引外部投资者的资金[8];二是基于惠顾交易的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筹资,通过按交易量来分配盈余,大大增加社员入股积极性;三是通过银行借贷筹集资本。美国有专门的农业借贷合作系统,专门为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提供借贷。②美国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多采用按社员交易额大小来分配剩余利润和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实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充分调动了社员出资出力的积极性。③美国农业合作社很注重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交流,经常举行各种形式的交流会、研讨会或者组织合作社之间参观学习,通过信息交流学习不仅使合作社及时掌握相关的行业立法、产业政策、生产技术、市场行情等方面的信息,还可以促进合作社之间携手解决一些本领域的共性问题,如开发新品种、药物测试、价格补贴、进出口贸易磋商、联邦立法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等[9]。此外,还有王征兵等[10]指出: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制度方面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与委托专家管理相结合,允许非社员参加合作社理事会,并外聘专家参加合作社日常经营管理。

2 荷兰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概述

荷兰位于欧洲西部,是一个人口数为1 670万人的小国,是欧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之一。荷兰国土面积超过40 000 km2,其中陆地面积为33 983 km2,可耕地面积占陆地面积的21.86%。在荷兰的国民生产总值中,服务业占到73.2%,工业占24.1%,农业占2.8%。另外,国际贸易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3%,在世界农产品净出口额的排名中仅次于美国,是一个贸易大国。

丽华[11]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历史悠久,最早起步于19世纪下半叶。最早的具有合作性质的组织是出现于Limburg省的Casinos。第一家Casino于1872年产生于乳品行业,由当地的奶牛农户成立,其主要功能是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购买保险。然而,真正得到承认的第一家合作社,即Welbe-grepen Eigenbelang,成立于1887年,与1886年颁布《合作社法》之后。到了20世纪开始,荷兰的信用合作社、花卉园艺产品合作社、乳制品合作社等开始迅速增长,随后各种联合社、化肥(生产资料)合作社等也陆续出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荷兰处于中立态度,这对其农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随后有些合作社开始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合作社,这些区域性合作社在国际上被称为联邦合作社。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荷兰合作社经历了不断合并和业务调整的时期,这种联邦合作社在之后的发展中通过不断的组织变革和重组,慢慢消逝,专业化合作社占领主导地位。制度环境和内部推动力是荷兰农业合作社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总体而言,荷兰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地域性的小规模组织,到通过不断地联合成为联邦合作社和全国性合作社来增强规模效应和减少成本,再通过合并,分解、解体等重构成为专业性、跨区域甚至是国际化的合作社组织模式的过程。

欧继中等[12]指出:荷兰农业合作社遍及国内农业领域的各个环节,根据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内容,主要将其分为三大类:①供应合作社。农民可通过这类合作社订购种子、肥料、饲料等。全国共有100多个这样的合作社,占饲料供应的55%和肥料供应的60%。②销售和加工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农户提供农产品的加工和服务工作,这类合作社的市场占有率一般都在50%以上,有甚者则达到100%。③服务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主要是为荷兰的农业生产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其中包括联合农技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合作社信贷等服务。

关于荷兰农业合作社的运行模式特点,杨真[13]则指出:①合作社专业化程度高。从农产品的类型来看,合作社不仅有供应型、服务型还有加工销售型,此外还有专门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社――拉博银行。荷兰农业合作社都是作为特殊独立的法人存在,是一种不依托于政府,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互惠互利的特殊经济组织。从经济层面来看,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其实是为其社员谋求经济利益的专业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增强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合并―减少数量―扩大规模―实现专业化生产服务。②合作社运行成本低。主要原因:一是合作社一体化的加工销售配送服务。荷兰合作社一般都拥有自己的仓库、运输车队、加工厂和销售场所,这样不仅能为社员提供将近40%的加工、销售、运输等方面的利润,同时还可以大大降低合作社的运行成本。二是合作社社员文化上的同一性、目标一致性,不仅便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同时经营目标明确,提高了效率。③合作社与社员利益一致。以销售合作社为例,在社员与合作社之间有收购或出售一定比例产品的责任与义务,在内部,合作社不以盈利为目的;然而,在市场上,合作社则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社员争取利润的最大化。合作社在扣除各合理的开支后,根据社员之前出售产品成交额向他们返还利润。由此看见,社员与合作社之间利益存在一致性。

3 美、荷两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经验借鉴

从2006年国家颁布《农民合作社法》之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开始频繁兴起。现今我国已有121万个合作社,入社农户约有8 985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有75户社员,其总数达到全国农户总数的34.6%。结合目前的国内合作社发展情况,虽然我国的农业合作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我国的农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起初阶段,面临着发展规模小、发展目标不明确的问题,以合作社名义争取国家项目、补贴和优惠的“伪”合作社频繁出现,国家政策对合作社融资问题辐射不到位等的制约。然而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最关键在于国家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是结合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提出的相关经验借鉴。

3.1 理性认识,尊重百年合作社的生命周期论

生命周期理论是兴起于20世纪初的一种研究方法,该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将个体的生命周期看作是更大的社会力量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到目前为止,美国、荷兰的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已经度过了1个多世纪,农业合作社的萌发、兴起、遇到挫折再到渐入佳境,其每一个前进的步伐都受到当时的政治、经济、社会大背景的影响。因此,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不断地错误、纠偏、完善、创新从而顺势而为并且借力而上。我国的农业合作社,从20 世纪20年代开始大致经历了3次独立的发展历程,因此相较美、荷而言,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较短,与美国合作社的百年历史不具备可比性。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合作社运动的生命周期论,尊重农业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切勿过急过快发展。只要坚持按照政府引导、坚持走农业产业化、商品化、现代化道路,假以时日,我国也必将会出现一批生命力强的百年合作社。

3.2 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

各国的农业合作组织模式都兼具本国特色,各有差异。假如美国没有大规模的农场作为基础,美国农场主协会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强大功能[14]。再如荷兰,其是以花卉、畜牧为主的农业生产,附加值高,无需过多依赖政府扶持。由此可见,不同的农业生产领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农业合作社在其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不能选择不符合我国国情的“荷兰模式”,也不能选择大型规模化、高度机械化经营的美国企业型“家庭农场”模式,而是需要重视不同产品合作社的差异性,实实在在地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引导合作社采取恰当的市场策略,构建合理的发展模式。

3.3 鼓励合作社的合并和联合

综观美国、荷兰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专业化和规模化的实现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合作社大体分为2种:一种是专业化合作社,另一种是综合性合作社和合作联合社。我国的合作社截至目前已近100万家,但是规模小是我国农业合作社最主要的特征之一,这就与美国、荷兰这种成千上万的社员规模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我国在发展农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用一些发展较好、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合并发展较差、规模较小的合作社;也可以考虑发展合作社联合社以扩大合作社规模,让这些经营相似农产品的合作社之间共享一些技术、市场信息、销售渠道等资源,从而扩大合作社外部规模,节省合作社交易成本。

3.4 政府重视对合作社的立法保护和政策引导

美国早在1922年颁布《卡帕-沃尔斯坦德法》作为《合作社大宪法》;于1926年颁布《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反托拉斯豁免条款;1937年通过颁布的《农业营销协定法》,使农民利用集体行动,增强行业自律性等。此外美国还根据变化的农业形式和国内外市场情况及时调整修改法律法规,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可靠、完备的法律支持[7]。不仅如此,美国政府在财政、收、信贷等方面对其合作社的发展也提供了完备的保障。而放眼国内的农业合作社,虽然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也为其提供了保障,但是我国大部分地区还是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我国政府重视招商引资,偏向企业和大户,政府虽然在名义上支持合作社发展,但是力度相对企业和大户却小得多。在立法上,尽管在201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该条法律在政府扶持问题上的规定并无实际操作性,此外,在合作社的设立、财务管理、组织机构上缺乏灵活性。因此,我国政府除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引导和宣传,还要坚决执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合作经济法律体系,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奠定基础[15-16]。此外各级政府应当在财政上给予扶植、在信贷上给予帮助、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土地上给予支持、在技术上给予引导等。同时政府和专业合作社之间也需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避免错位和越位问题的发生;政府对合作社还应当给予正确的引导,尽量注意多头管理、低效管理情况出现。我国农业合作社在以自身发展为主的同时,政府切实加强引导与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为合作社提供发展的外援扶持和政策推动,这不仅是充分发挥农业合作社自身职能与政府推动职能的重要切合点,也是促进我国农业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的强劲动力。

4 结语

发展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自身实力较弱、政府立法和政策引导不到位等,都是现阶段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挑战。通过结合相关研究,借鉴美国、荷兰两国农业合作组织相对较成熟的发展经验,从尊重农业合作社百年生命周期理论、科学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强强联合、合并以及加强政府引导、重视合作社相关法律的完善几个方面为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出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进合作社不断迈向成熟。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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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 农业 合作社 现代化

一、合作社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1.多数国家经验证明,大公司经营农场不会成功

根据国际经验,尽管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场规模已经很大,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水平已经很高,但这些国家的绝大部分农场,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公司农场比例很小。有些国家,虽然也曾有过发展大公司农场经历,但结果却证明很多大公司农场经营是不成功的。

2.家庭农场独自进入市场会遇到许多困难

在分散经营条件下,家庭农场要想在市场上取得平等谈判地位,实现产前、产后经营环节的规模经济,必须走联合起来的道路。在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体制条件下,即使有些国家的家庭农场规模很大,就其单个农场的投入、产出规模而言,也很难在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和加工等产前、产后经营环节上达到经济批量要求。另外,众多分散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同一产品市场上互相竞争,使得他们各自在与大企业从事交易的时候,处于一个十分不利的谈判地位。正是上述两个基本因素,促使大部分发达国家的农民,在进入市场时候,走上了合作经营道路。

3.没有别的企业可以替代合作社在帮助农民扩大农业盈利空间方面的作用

由于工商企业与农业生产者处在交易双方的对立面上,不但各自的经济利益难以融合一致,而且由于工商企业相对于分散的农业生产者,他们处在一个更为有利的谈判地位,因此常常使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挤压。相反,由于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企业,它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有着与生俱来的共生关系,它的发展不但不会侵害农民利益,而且有效扩大了农业经营的盈利空间,因此在竞争中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支持,从而胜出独立工商企业,得以发展壮大。

4.合作社增强了地方农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在普遍实行家庭分散经营的条件下,农业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融资困难,技术研发力量缺失,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毫无品牌优势,难以超出地区市场在全国市场和国际市场上稳定地占有一席地位。而合作社的建立,使这些问题的解决变得比较容易。在发达国家,合作金融是帮助农户解决融资困难的主要桥梁,合作社是开展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的主要力量。

5.合作社为发达国家政府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扶持本国农业提供了便利条件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在实施减免税收等政策上,对国内外企业必须一视同仁,即所谓国民待遇。在大量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上述规则显然不利于增强本国企业的对外竞争力。但是,由于各发达国家都把合作社视为非营利企业,它们在国内理所当然地对合作社实行减免税收政策,就避免了外资涉农企业要求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

二、中国现有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偏低,合作紧密性还不强,功能和作用有限

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数量相对较少、覆盖面低、规模不大、入社农户占乡村总户数的比例小。据农业部统计,2005年底,我国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总数已达190多万个,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27万个。同时,农业合作社在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在一些重点产业和优势区域发展不足,比较有规模和符合我国优势农产品发展规划需要的跨地区、全行业性的专业合作社缺乏,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和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表现为:一是大部分组织起步晚,起点低,商业规模小;二是带动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三是组织机构简单,合作水平低;四是对农民利益保护不够。

2.规范性发展不足

在2005年对9省140个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中,综合起来看,发展处于初步阶段的居多。按照农民合作社合作内容、组织结构和组织特定功能的发挥等指标分析,在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比较规范的好的典型不到整个调查数的一半。就是在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基本的情况也是通过合作社的形式,已经把农民“组织起来”,但合作起点低、组织任务定位不明确、合作的事业还不发达,距离“组织得好”和“发展得好”还有较大差距,合作社缺乏强有力的生存、发展和服务能力。考察现实中的农民合作社后发现,很多形式和名称上标明为农业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很多不具有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3.内部治理多数不健全,制度创新任重道远

目前除部分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机制比较健全外,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表现为:一是在社员的管理上,缺乏基本的加入和退出手续,仅靠一本花名册作为成员的入社凭证和身份证明;二是在产权的划分上,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划分不清晰;三是在民主管理上,虽然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拟定了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仍有一部分组织,社务不够公开,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四是在名称上,有的本是合作社性质,却挂协会的牌子;有的本是协会性质,却挂合作社牌子;有的本是公司企业性质,也挂上了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的牌子,戴上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红帽子”。五是在财务管理上,一些单位没有独立的财务,账目没有公开或根本就没有财务账目。六是在利益分配上,农民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关系还不够紧密。七是在内部控制上,部分农民合作社要么是大户控制,要么是公司控制,要么是其他各种外部力量控制,它们并不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尤其是农民合作社的管理者阶层往往在乡、镇、村级干部中产生,缺乏监督、约束机制,集体财产成了少数干部可以任意支配的“私有财产”,收入多少不明,钱的来龙去脉不清,少数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造成资产严重流失。

三、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建设思路

鉴于目前中国农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建设合作社成熟的经验,在扬弃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合作社。在建设农村合作社时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1.政府扶助

对政府来讲,主要做好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行宣传,使农民明白合作社的意义,提高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和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二是要协助合作社制定好合作社管理运作的一整套制度;三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为农村合作社提供各种服务;四是落实优惠政策;五是提供培训。政府要经常对合作社的有关社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他们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六是资金支持。

2.法律保障

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有完备的法律作为依据, 发达国家在推进合作社模式时,都在法律方面给予了保障。1852年,英国议会根据全国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通过了“工业和节俭协会法”,使合作社作为合法组织最早步入国家的法治轨道。美国虽然兴办合作社于英、法之后,但全美各州制定合作社法却较早。早在1857年,美国纽约州就制定了“火险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州又通过了“工匠和劳动者合作社法”。日本1947年制定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是日本农协稳定发展的前提和法律保障,也是日本政府对农协的法律支持。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示范章程。在这方面,我们相信,农村合作社法出台以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将会进入一个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3.民主管理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合作社成立要因地而宜,因时而宜,不宜政府强行撮合,更不能行政指派。合作社解散也要尊重广大社员的意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办事。在日常管理中,社员参与制定合作社的政策和决定。选举产生的代表要社员负责。社员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与其他组织,包括与政府达成协议或从外部筹集资金,也必须以确保社员民主管理和维护合作社自主权的方式进行,使合作社真正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法人组织。

4.强化监督

合作社的管理和运作要靠法律和制度来保证。但要使合作社良性运转还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一是政府部门加强外部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派人对合作社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财务进行审计。二是合作社要定期召开社员大会通报合作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广大社员的监督。广大社员也要积极进行质询,随时对合作社的政务、财务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穆励:兴办合作社事业是世界潮流[J].求是.2003(20)

[2]杜吟棠:以合作社促进农业现代企业制度建立[N].农民日报.2007~01~05

第4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是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及出口国,也是农产品占国际市场份额最大的国家,但是美国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只占到总人口的4%左右,如此少的人口比例却有最高的农业生产效率,与美国有着高度发达且完善的农业信贷体系密不可分。1.农业信贷组织体系健全完善美国的信贷合作组织也有3部分,是以农场主的资金合作信贷为主线,农业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基础,共同构建了美国完善健全的农业信贷体系(图2),较好地满足了农业生产融资的需求。(1)遍布全国的商业银行提供农业信贷资金。在美国大概有95%以上的商业银行为农业发展发放贷款,贷款的类型涵盖农业生产、流通的各个领域。遍布美国小城镇的近5000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与农业相关的贷款业务,发放的农业贷款数额占到其贷款总额的50%以上,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农业信贷的主要来源。遍布小城镇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农场主的关系密切,能够及时了解农场主在生产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对农场主的资产及信用状况也有记录,因此,商业银行愿意发放贷款给农场主,而并不担心其偿还能力。(2)农业合作信贷体系是农业信贷资金的核心体系。美国的农业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是由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银行及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三大银行系统组成,接受联邦政府农业信贷管理局(NCUA)的领导(图3)。农业合作信贷金融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当一些收入较低的农民以及小型农场主无力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时,农业合作信贷金融机构可以为其提供较低利率的农业贷款,并向这些群体传授金融理财知识,帮助提高理财能力。其组织形式及机制上也体现的是互助合作的精神,通过吸收会员入股来吸收存款,体现的是一种人合性质的金融管理体制。(3)农业政策信贷体系也很完善。美国农业政策信贷体系是根据美国1916年颁布的《农业信贷法》组建的直接隶属于农业部的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管理局及隶属于国会的小企业管理局所组成。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流通、农业机械购置、农村社区扶贫、农业自然灾害及农村农业水质改良等项目提供中长期(最长时间为45年)低息无抵押贷款,是属于一种政策扶持性的贷款。2.农业信贷资金配置得到政府的财政及政策支持尽管美国农业现代化水平高,是大农场的经营模式,但是农业终归是属于高风险的产业,而且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低也影响了农业信贷机构发放农业贷款的积极性,在信贷资金的配置上必然需要政府财政及政策的支持。①在信贷储备金的来源上,联邦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财政拨款,为这些金融机构提供扶持。像联邦土地银行最初的储备金80%是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政策性银行的储备金90%是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②在控制农业资本市场的风险,美国农业信贷金融机构有一部分资金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融资,如合作社银行不办理一般性的存款和储蓄业务,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政府一般对这类债券市场进行适当的风险调控。③为农业合作社银行提供免税政策。根据1960年颁布的《联邦信用法案》,为了鼓励合作社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其收入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对其社员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极大降低了农业合作社银行的成本与风险[1]。

(二)印度印度与中国有诸多相似之处,也是发展中国家中重要的农业大国,其农业人口的比例占到了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自印度独立以来,历届政府都将农业发展作为重要的施政政策,尤其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印度放弃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重点发展农业,近40年来,印度农业发展势头良好,基本实现了国内粮食生产自足。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信贷资金配置体系也起了重要作用。1.多层次健全的农业信贷体系印度农业信贷体系组织具有多层次性,不同的信贷系统有各自不同的功能,且各系统之间互相配合(图4)。印度的农业信贷体系主要有国有政策性农业信贷机构、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私人商业银行组成。其中,农业合作信贷机构是主要的农业信贷资金提供者,能够提供各种期限的低息贷款。印度的各种商业银行共有100家,7万余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其中约3万个分布在农村小城镇。商业银行主要是向农民提供各种短期贷款,印度农业信贷资金大概有1/3是源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已经成为仅次于农业合作信贷机构的农业金融机构。2.各信贷机构分工明确印度农业政策性金融构较为发达,主要有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等。其中,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核心部门,其职能是为农业、传统手工业及农业加工企业提供信贷资金。除此之外,还为地区农村银行、从事农业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各种信贷合作银行提供融资服务。地区农业银行主要是为边远地区无地、少地的农民提供无息无抵押贷款服务。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主要为农村小企业,农业加工企业提供中、长期低息贷款业务。在农业合作信贷系统中,土地开发银行可以为农民提供长期的(最长50年)的低息贷款,农业信贷合作社可以为农民提供短期、中期低息贷款。印度农业保险体系也很发达,有自愿险与强制险,根据农业保险制度,凡是获得了生产性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农业保险,其他的农民可以选择自愿参加。3.农业信贷资金配置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印度政府为农业资金配置推出了很多优惠政策,主要有农业贷款提供利息补贴,补贴可以支付给农民,也可以给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及保险机构为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分散农业信贷风险等。

二、国外农业信贷资金配置制度比较

德国、美国、印度的农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的条件和社会文化有差异,但其农业的发展过程均得到了农业信贷资金的大力支持,他们之间既有共性也存在差异。

(一)共性之处1.农业合作信贷金融体系均很发达从德国、美国、印度的农业信贷资金配置制度来看,无论是农业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美国、德国,还是正处在现代化过程中的印度,都非常重视农业合作信贷金融制度及机构的设立,美国有联邦土地银行等,德国有中央合作银行,印度有土地开发银行及各邦的信用合作社。金融合作基于的是人合加资合的一种资金组织形式,在基层通过会员缴纳股金,将农民吸收为会员,为成员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将大量的信贷资金投向农业生产领域,促进了农业的发展。2.政策性的信贷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政策性的信贷制度是通过国家的财政支持为农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形式,代表的是国家政策在信贷领域的实施。德国、美国、印度3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业信贷资金的配置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些商业银行或者合作银行不愿意介入的领域,政策性信贷机构就发挥了作用,比如一些收益较低,风险大,资金需求大带有公益性质的大型农业工程贷款。政策性银行本身也为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对农业信贷资金配置起间接的支持作用。3.农业信贷制度比较灵活美国的农业短期贷款方式非常灵活,当借款人需求资金时候允许使用,有盈余时再偿还。在印度,一般的短期贷款如果连续90天不归还就视为不良贷款,而农业贷款则是看生产周期,而不按照一般的贷款制度衡量。针对农业贷款都是利息低甚至是无息,无需抵押,审批手续简单,贷款次数频繁且灵活。4.政府为农业信贷制度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农业本身是弱质的,但是对一个国家而言又是基础性的产业,各国政府在设计农业信贷制度过程中均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比如政府为政策性银行或是合作金融机构注资,为农户或银行提供利息补贴,免征农民的利息税和银行的营业税等。

(二)差异分析德国、美国、印度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制度的差异,农业发展水平的差异使其在农业信贷资金配置制度上亦有所不同。1.农业信贷制度类型有差异在德国,合作信贷机构是发放农业信贷资金的主要机构,几乎占到了农业信贷资金比例的80%左右,德国的农业信贷资金配置制度是典型的合作型农业信贷制度。而在美国,商业银行和农业信贷合作机构占农业信贷资金的最大份额。在印度,尽管农业合作信贷机构是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主力军,但是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都直接参与信贷资金的发放,故美国、印度的农业信贷制度可以视为综合型的农业信贷制度[1]。2.农业信贷机构的作用有不同在美国,商业银行主导了农业信贷市场,印度虽然农业信贷资金的主导者是合作信贷机构,但是遍布全国的商业银行也积极参与到涉农贷款之中,德国则完全是合作信贷机构占主导地位。3.政府对农业信贷支持力度不一样在美国主导者是商业银行,印度则是农业合作信贷机构,当然这两个国家也有政策性银行,这两个国家政府不但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还有政策支持。在德国主导者是农业合作信贷系统,政策性支持是国家的主要支持,一般不提供资金支持。

三、经验与启示

第5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世界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特征与趋势

自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已有170年历史。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制度环境不同,合作社发展演变的形式不一,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农场型经营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专业型为代表,政府与合作社相对独立,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给予较多支持,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政府逐渐从直接干预支持向为其提供服务过渡;日韩等东亚国家小农经济经营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综合型为主,长期以来政府对合作社的直接干预和扶持较多。尽管各国合作社发展形式、定位以及政府对合作社发展所持态度有差别,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均肯定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致力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推动和促进合作社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一是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组织突破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的经营准则,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效率、产权明晰的股份制运行机制;二是合作社通过联合或合并由传统较为单一的经营领域逐渐向纵向一体化经营或综合性经营方向发展;三是合作组织的定位由最初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愿形成的联合组织,逐渐向更加重视效率、适应竞争的盈利性企业化的经营组织转变。

基于运行机制的变化,合作社的发展也呈现新的特征:一是合作社的经营效率不断提高,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二是农民合作社出现联合,数量整体减少,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发展呈现新的变化和特征,除受经济环境、制度变化影响外,各国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对其影响巨大,在促进和推动合作社机制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各国政府主要通过完善调整法律法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提供长期税收优惠、营造宽松金融环境以及通过监管规范合作社运行,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完善调整法律法规引导合作社发展

法规准则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在合作社发展中起到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从各国合作社发展历程来看,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准则以及对合作社的原则内涵,随着合作社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充分考虑到国内外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进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法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在19世纪开始由不支持转为支持和推动其发展,1972年制定了《合作社法》。该法律既高度重视对农业经营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考虑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合作社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竞争加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允许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社员发生商业往来。在该法的引导下,法国合作社扩大了经营范围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印度1904年就颁布了信用合作社法,但这个法只允许农民组织地方信用合作社。到1912年,该法修改允许合作社经营信用以外的其他业务,并有了联合社的规定。但此时的联合社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919年,印度政府修改宪法,明确合作社改由各省直接管理,合作社法也由各省分别颁布。为进一步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各省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或管制逐渐减少,合作社发展更加趋向民主和自主,逐渐成为完全由社员自治与互助的机构。1942年,中央政府制定省级合作社法,使业务范围超越一个省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联合社也有了法律依据。美国政府并未制定单独的合作社法,相关法规分散于其他法律文件中。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传统合作社模式下农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冲击,以产业链进一步延伸、不再实施一人一票为主要特征的新一代合作社由此产生。为了扶持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美国政府在1990年颁布的《合作税法》中规定,对农民合作社的净收入通常按照单一税制原则征税,即按照合作社企业征税、或按社员户征税,而不是对两者均征税,为保护合作社的经济利益以及民主自治创造了外部条件。与法国、印度、美国等国不同,日本的农民合作社是通过立法自上而下建立,所以日本合作组织(农协)的发展完全依赖法律法规,受立法内容的调整影响极大。自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以来,日本政府根据农协经营的实际需要,先后进行过28次修改,使之日臻完善。进入21世纪,为适应以WTO体制为代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日本政府以提高农业自给率、强化国际竞争力作为目标,实施了新的《农业基本法》。在此基础上,日本农业合作社逐步向大规模合并、提高经营效率、加强民主建设、进行体制创新方向转变。

(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合作社壮大

财政补贴政策是政府推动合作组织快速壮大的主要措施。在合作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财政补贴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在财政税收上对农业合作社实行补贴政策。如法国政府在“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成立初期,根据合作社会员人数多少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对于“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所购买的机器,根据机器类型的不同,政府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左右的无偿援助。印度政府对新成立的合作社都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二是在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为推动其发展壮大,提高其经营能力,实施相应的财政补贴。如英国政府为推动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从1973-1979年连续对合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每两年增加一次,财政补贴金额从90万英镑增加到140万英镑。印度政策对合作组织的基础建设如仓库、运输流通设备设施等均给予一定补助。从1962年到1987年,印度政府通过国家合作发展局对合作社提供的补贴达111.3亿卢比。在日本,由于农协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农协也成为政府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的首要载体。日本政府每年农林预算中的1/5是通过农协实施的。日本政府给予农协的补贴形式多样,包括农协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补贴,自然灾害补贴,农业事业项目补贴以及大型农机补贴等。由于日本农协对政府高度依赖,经济效益较低,随着农协发展政府负担也随之增加。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各国政府对合作组织的直接财政补贴力度都有所减弱,更倾向通过一定的财政支持带动合作组织实现自我发展。

(三)实施长期的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合作社发展

税收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较为普遍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合作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法国,农业合作社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优惠程度视合作社经营对象有所不同。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的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的话,合作社则可享受免税;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另外,法国所有企业必须交纳盈利后36%的利润税和一定的工资税,而合作社则免征。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合作社发展不同阶段有所调整。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中期,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免征赋税。1951年以后,随着合作社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美国政府不再给合作社以普遍的赋税豁免权,只有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才能享受赋税减免待遇,但对于无豁免权的合作社,其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然享受免税待遇。日本政府多年来对农协实行低税制。一般股份公司要交纳62%所得税,而农协只交纳39%;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交纳50%-60%,农协只交43%。合作社缴纳法人税的基本税率适用于减税税率,即合作社与公益法人一样,缴纳法人税税率为27%,一般公司为37.5%,农协中央会免交法人税、印花税。出于其他政策的目的,在实际中还有不同的减税情况。

(四)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促进合作社成长

各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发展,积极为合作组织营造宽松的金融信贷环境。由于合作社经营规模、经营收益以及抗风险能力不及其他商业企业,商业银行的资金更加偏向后者,合作社信贷资金极易缺乏,发展受到限制。政府对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给予合作社低息贷款的政策,二是直接资助建立信贷合作机构。世界多数国家都采取第一种支持方式,如法、德等国为合作社提供较低利率的中长期贷款。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专门面向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农业合作社既可向政府贷款,也可向银行贷款,对解决其资金困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农场主合作社性质的合作社银行是美国农业信贷合作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农业合作社重要的融资渠道。日本的农协金融制度建设是后者的代表,也是世界范围内合作组织金融制度最为完善的代表。与其他国家金融业务和农业合作社业务分开不同,日本政府将信贷和金融业务整合在农协事业中。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的合作银行,农林中央金库的放款对象原则上以所属合作社团体为限,但资金剩余时,也可以向非合作社团体放款。日本农协的信贷业是农协的经济支柱,农协可以利用信贷的盈利支持其他业务开展。日本政府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一般通过各级农协发放给农户。由于日本和韩国的农协组织是由政府推动建立的,因此,金融制度也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

(五)引导和鼓励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随着全球贸易化程度不断提高,包含合作组织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竞争日趋激烈,合作社受到来自国内外市场越来越大的挑战。各国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引导合作社有序规范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直接监督和管理。如法国政府要求农业合作社必须定期向农业管理部门提交材料,材料由各农业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其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财务制度。日本政府明确农业部门为农协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农林水产省设有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协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并通过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对农协实施登记审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等措施,以加强政府通过农协对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保障农协的健全运营。二是间接监督和管理。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干预和管理不多,但对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有特别的规定,组建一个合作社要比开办一般企业的手续复杂的多。其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防止企业以合作社的名义偷逃税款,另一方面控制合作社的数量,避免合作社泛滥引起恶性竞争。从后者来看,也可以说是对合作社的一种特殊保护。

综上所述,国外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有以下几点:(1)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在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核心基准作用,相关政策的出台均以法律法规为标尺,围绕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实施各项措施;(2)财政支持政策是各国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和不同阶段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对于扶持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具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在合作社发展相对成熟阶段,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相应减弱,合作社的发展更多转向自身竞争力的提升;(3)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发展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可贯穿合作社发展各阶段,激励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生产经营优势,带动分散小农户应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大市场;(4)缺乏资金是各国合作组织尤其是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合作组织面临的突出难题,宽松的金融制度是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源;(5)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是引导和规范合作组织有序且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对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启示与思考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借鉴国外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有利于加快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积极作用,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结合我国国情,促进合作社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视发展”。我国资源禀赋和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今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仍将以小规模农户为经营主体,小规模农户在经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方面存在较大的弱质性,是制约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农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入社农户的数量刚刚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1/4,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但其在提高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有效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实现增产增收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今后规范发展打下了基础。发展合作组织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应为合作社提供更加适宜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灵活定位”。合作社的内涵和定位是随着合作社产生发展不断丰富的。这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外部经济、制度以及市场环境变化,合作社在运行机制方面探索的自发式创新和革新;二是为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政府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运行准则,以期使合作社发展与内外部经济、制度环境相适应。其中,前者是合作社自身内涵和定位的调整,后者则是外部制度环境的优化。如果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无法跟上合作社发展需求变化调整,则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以及自我创新。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现代化程度和产业化程度不一,各地合作社的发展形式、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在同一制度框架约束下,合作社发展受到明显制约。我国自2007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应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允许合作社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如发展联合、综合、股份合作社,允许开展信用合作等,为合作社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多予政策”。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集中在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但扶持力度较小,覆盖面相对较窄,很多合作社尤其是中小型合作社无法享受扶持政策。建议今后给予合作社更大的财政支持、税收信贷优惠。重点在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建设方面加大投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税收减免支持力度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为合作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鼓励和引导土地向合作组织流转等,促进向纵向一体化、联合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四)“放活制度”。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各国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逐渐减少,转而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给合作社创造更灵活的制度空间。金融创新是我国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环。从长远和世界范围来看,商业金融对合作组织支持的可持续性相对较弱,需建立起与合作组织需求和发展相适应的合作金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组织源于农业经营弱质性的融资难问题。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是世界范围内较为完善的金融制度体系,其建立和发展源于政府的推动,对政府依赖程度较高,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随着日本农协的发展壮大,政府退出了直接干预,转为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发挥其作用。我国可适度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合作组织发展的需求,培育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是今后需要重点突破的领域。

第6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公司+农户”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

从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经验来看,要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走科技化、市场化道路,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谓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资源开发为基础,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按产、供、销,种、养、加,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经营的原则,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个环节结成统一的利益共同体。在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形式上,我国目前正在实践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司+农户”模式,另外一种是发展农业合作组织。以下就这两种模式发展的目的、期望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区分这两种模式的优劣。

一、“公司+农户”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和流通的公司与农户建立一定的经济契约关系,开展一体化经营。这种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的农户家庭经营的前提下,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农业的分散经营方式,形成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社会化服务,使分散的农产品生产汇聚成为规模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改善农业生产的组织管理和规模效益,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并通过这种模式进一步开展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跨区域销售,节省分散农户走向市场的交易费用,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和流通增值,促使传统农业走向产业化道路。

政府给予“公司+农户”模式以大力支持,是希望这种模式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户的积极性,拓宽农民致富的途径,弥补农户分散不集中的现状。对于农户来说,大公司,低成本、不用担心销售、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养殖技术、“只要不笨就能赚钱”的承诺等等,无疑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对于公司来说,这种模式的好处似乎有:可以节省场地、设备、人工和管理等方面的开支;有保障的原材料供给,不仅避免了生产风险而且节省了巨大的市场搜寻和交易费用;可以优化资本配置,集中于科技开发、综合经营等高附加值项目的效益。

虽然“公司+农户”模式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之初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大力支持,但是从其在中国的发展实践来看却并没有达到人们所希望的目标。早在2006年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公司+农户”有80%以上的案例是不成功的,而之所以不成功是因为存在三个共同的原因:一是大部分农业上市公司圈的钱很少用于农业;二是大部分农业公司都有圈占土地、以资源获得资本化收益的本质;三是工商业资本介入农业,其结果是工商业资本对小农的剥夺倍加。随着这种“公司+农户”模式在发展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学术界对这种发展模式的批评也越来越多,主要有:(1)认为公司与农户的行为不一致,权利不对等,导致博弈双方不能完全履行职责,容易导致不合作行为。(2)认为该模式存在制度性缺陷。因为在这种模式中,公司和农户的垄断势力不均衡、农业生产经营和农产品质量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以及公司与农户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形成契约的不完全性,从而导致该组织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3)认为“公司+农户”模式在生产要素流转受限的前提下,对农民增收作用不大。未经过充分竞争就过早追求“产供销一条龙”、“纵向联合”等会促进公司垄断势力的发展,妨碍中间农产品市场的形成,不利于农民增收,会阻碍农业发展。

对于进入市场的农户来说,“公司+农户”模式的实质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之间的短期契约转变成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农户与中间商之间就存在地位不对等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与公司的长期合作则会将这个问题进一步放大。本来长期契约的原意是希望分散农户能够规避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风险,然而契约双方地位的严重不对等,使得单个农户丧失谈判资格,只能作为公司所定价格的接受者,而在发生企业不履约的情况时,单个农户又无法承担维权费用,因此只能采取不合作态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

1995 年国际合作社联盟第31 次社员大会对合作社作出了一个权威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要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社团。由此可见,合作社是由成员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纯粹的“民办”性质,承认其社员家庭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经营主体,并承认社员的资产所有权及一定的参与分配的权利。我国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社有两类,一类是专业合作社,一类是综合合作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的背景,学者的观点比较一致,凡是研究、关注或涉及这一问题的人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是市场化取向改革和农业弱质性相结合的必然结果。即在市场体制和农业比较效益低的情况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规模偏小,很难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急需进行微观经济体制创新。于是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出发,寻求交易过程中的联合与协作,使内部交易费用低于外部交易成本,于是便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综合合作社的产生显然可以看成是专业合作社的扩大版,不过是将合作领域由单一的经济领域扩展到文化、社会等其他方面。

与国际上比较,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无论是合作社自身的内部管理、参与主体、运行规范程度,还是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人才缺乏。会技术、懂管理的人才缺乏,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出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和有知识、有本领的人才,但这些人才几乎都留在城市,因此 如何吸引、培养人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问题之一。(2)法律缺位。由于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现在依然处于量的扩张阶段,许多制度除参照国际经验外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法律条文形式。(3)资金运作困难。国家虽然有许多支持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优惠政策,但难以落实。实际上许多农业合作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4)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根据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应该是一个“自治社团”。但是由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上当前阶段合作社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难以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响。(5)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如管理人的作用过于明显,缺乏民主;组织化程度不高,职责不明;“按交易额返利”的分配机制没有形成等。

三、两种模式的比较

显然,无论是“公司+农户”模式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目的都是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道路。之所以要采用“公司+农户”模式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式,都是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及规避农业生产本身所固有的风险。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农户”模式并没有将改变农户的分散性质,不过是将农户与中间商的短期契约变成了农户与公司之间的长期契约而已。由于分散农户与公司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因此这份长期契约的履行必定要依靠公司的自觉性。在我国的具体情况是,这份长期契约的履行部分地由政府支持激励生成,因此并不具备内生激励机制。农民专业组织则是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使其具备与市场上的交易方相对等的谈判地位,从而解决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的单方垄断问题。

两种模式在中国的实践中都显现了不少的问题,但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问题是模式本身所固有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出现的问题则是由于市场、法律不完善,以及组织发展不成熟所致,并非是组织本身固有的缺陷。“公司+农户”模式之所以失败,正是因为该模式未能赋予分散的农户以市场主导权,它在看似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时候,却又创造出了一对新的矛盾,即“小农户”与“大公司”之间的矛盾。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只要中国坚持市场改革方向,不断完善我国的市场环境,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教育事业的发展,那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国际上农民专业合作社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程也会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经验帮助,并坚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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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柯,任红岩.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运行缺陷与食品安全[J].科学经济社会,2006(2).

3. 李斌. 公司加农户模式的微观经济学分析[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3).

4. 胡宗山. 农村合作社:理论、现状与问题[J].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2007(4).

第7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2003年5月以来,福建省全面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其配套措施,也应运发展起来。多年来,三明市成立了许多不同类型和特点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取得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推广和借鉴。到2010年底,全市各类林业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达951个,覆盖面积达67.2%,其中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林业专业合作社227个,经营面积5.392万hm2。三明市尤溪县是全国首批林改试点县之一,林改工作一直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在全面开展集体林权改革,并在专业合作社、林业行业协会、股份制合作林场和非公有制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方面开展了有益探索。

1林业合作组织建设的基本情况

1.1当地林业发展情况

尤溪县是集体林区48个重点县之一,土地总面积34.13万hm2,现有林地面积25.4万hm2,其中商品林18.27万hm2,占71.93%;生态公益林7.13万hm2,占28.07%。林业在尤溪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了林业发展新机制的形成,增强了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优化了资源配置,增加了集体和农民的收入。

1.2当地林业合作组织的主要模式

1.2.1能人带头模式

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由村内能人牵头,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发挥带头作用,通过森林资源资产或资金合作等方式,引导林农实行股份合作,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业经营实体,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要求,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经营管理,能够享受法律规定的优惠政策。此种模式是比较适合经济林种的林业合作组织,有些类似农业合作组织,在产品深加工和销售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突出。

1.2.2村民集资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用材林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在原出让的林木采伐后,将其迹地收回组织,村民自愿投资入股造林。在此基础上,以户为单位,成立专业合作社,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并建立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村组织不干预合作社事务,一切事务完全由村民代表决定,收益按股分配,村民的参与度和热情都很高。尤溪县目前此类注册了的专业合作组织有5家。

1.2.3专业协会模式

此模式主要为林木种苗、笋竹生产、林产品营销、护林联防等专业协会,结构较为松散。专业协会为林农提供生产、经营、销售、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等方面的服务。这些专业协会主要承接林改后林业部门的部分管理和服务职能,解决了林改后涉及千家万户的科技服务、采伐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难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98家,有很大一部分还没有注册。全县25.4万hm2林业用地中,加入专业协会的有12万hm2。

1.2.4村企合作模式

即由企事业单位与联合体(农户)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联合体(农户)以经营的山场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原料林基地入股,企事业单位负责为农户提供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产品销售等服务。目前尤溪县有此类林业合作组织18家,均无注册。截止2012年1月,尤溪县有林业合作组织191家,其中注册的有39家。能人带头模式和村民集资模式,在尤溪县发展的较为典型。

2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林业合作组织在尤溪县虽然得到了大力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阻碍其健康推进,一方面是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是其自身建设存在的问题。

2.1当地林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2.1.1林业合作组织在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

林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各林业发达国家都有关于林业合作组织的专门法律(如日本的《森林组合法》),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林业合作组织法。虽然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是,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应该区别于农业合作组织,特别是用材林,从生产周期看,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与种植业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生产周期相比较为漫长。这样,合作优势难以在短期内彰显,合作对林农的激励就会显得不足。法律的缺位难以对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等加以明确规定,政策鼓励上也是倾向于农业合作组织,这些导致林业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处于尴尬的地位。

2.1.2财政金融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些政策措施流于形式,缺乏配套措施,可操作性差,或存在政策障碍,缺乏执行力。尤其是相关产业发展项目、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等实惠性措施,没有真正落实到林业合作组织上。由于财政措施落实不到位,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难以解决。

2.1.3难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

尤溪县的林权抵押贷款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贷款面窄。由于林农对政策的不了解,出现不懂贷、不敢贷、不愿贷的现象。由于山林共有人多,林权证仅一本或几本,难以落实抵押责任,造成相当部分林农无法贷款;二是利息成本高。林农难以接受及长期求贷;三是抵押条件严。为了控制、缓解、减少抵押贷款风险,林业部门与金融机构都设立了较严格的贷款条件;四是服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抵押登记尚不够规范、评估机构及金融部门专业人员缺乏等。

2.2林业合作组织自身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2.1林业合作组织规模小,管理运作不规范

现在很多合作社都存在规模小的问题,且大多数经济林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经营管理粗放,管理专业化程度低,规模优势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另外,由于规模与资金的限制,合作组织经营活动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初级产品包装、销售的层面上,服务层次普遍偏低,适应开拓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不高。合作组织大多是依托能人组建的,由于社员参与组织管理的意识比较薄弱,虽然各合作社制定了章程,明确了一人一票制,但是由于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使得章程流于形式,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尽管赋予了农民表决权和决策权,但是对于最终的决策并不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合作组织的决策主要还是由几个发起人拿主意。

2.2.2缺乏能人带动

就合作社的组建而言,仍以林农中的能人带动为主,以部分林农的积极参与为辅。要想林业合作组织快速健康地发展,需要有经济头脑、作风清新和热心服务的带头人牵头才行。目前在尤溪,林农普遍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缺乏认识,不清楚合作组织成立和运行的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以及没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联合生产模式具有更高收益的前提下,进行联合生产经营将难以实现。

2.2.3对政策认识不清

尤溪县的大部分林业合作组织都没有进行工商部门的注册,没有法律地位,从而不能办理林权证,也无法享受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造成目前进一步发展受阻的困境。无论是合作组织还是相关部门,都存在着对于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当地林业部门对于合作组织到底如何进行管理、与合作组织相关的政策到底如何落实,仍存在着疑虑。

3推动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目前尤溪县林业合作组织健康快速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根据调研情况来看,大部分林农对小额贷款政策、采伐指标审批流程以及森林经营性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不够了解,造成了政策制度对调研村如同虚设的现象存在。因此,地方政府以及林业部门应该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村干部进行普法和政策宣传,明确对村干部下达任务,保证林农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现行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宣传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稳定林地承包关系,避免林地政策变动造成的林地短期经营所带来的危害,让农民对政策有良好预期,稳定承包心理,为实现林地长远规模化经营提供政策保障。

3.2简化工商注册手续和降低注册门槛

目前,很多合作组织亟待解决工商注册问题。建议工商部门针对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简化登记手续问题,及时给合作组织工商注册,确立合作组织的合法地位。同时,工商管理人员应定期向林农及村干部介绍工商注册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以及强调工商注册的重要性。

3.3完善森林资产评估和抵押机制

林业金融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困难,林业担保机制缺失。针对农户林地资源较少、资产评估困难、评估成本过高的情况,应组建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制订抵押办法。评估机构应当对森林资源价值有较高的识别能力,在贷款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地将林业资产进行流转或经营。

3.4进一步加强和落实资金补贴

在2012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到:“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范围、完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大农业补贴强度,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据此精神,建议设立专项的资金对于林业合作社进行财政补助,减少中间环节,做到专款专用,真正实现对林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保护林农的利益。

3.5增加林农合作组织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中国林业长期处于初级发展水平,农村社会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决定了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普遍低下,从而也决定了林农合作组织迫切需要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培训,起码每个合作组织应该至少配备1名有能力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技术方面,应主要关注竹木高产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培训工作的开展,除了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方外,还应考虑不同部门之间、不同项目之间的协作。

第8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关键词] 农机专业合作社 发展现状 存在问题 发展思路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8-0204-01

新疆塔城市现阶段农机专业合作社采用多种扶持政策,在农机发展过程中以合作社的方式进行农业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同时也呈现出较快的发展趋势。在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之后,农民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大大促进了本地区的农业发展,同时在开展农业作业过程中,采用机械化操作,大大提高了农业作业的工作效率,对现代农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塔城市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农机购买补贴的力度不断增加,我市农民购买农机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塔城市在农机发展过程中,以现代化农机建设为发展方向,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同时在发展农机化建设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1.发展过程采用的主要方式

首先,市领导对机构的强化。塔城市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进行了相应的组织和领导,改变了原有的建设模式,改革创新,做好农业合作社的建设工作;其次,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塔城市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全程对农机机械化的相应项目的建设和农业机械化在地区的示范划拨出专用资金;再次,经验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塔城市农机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其管理水平也到了极大的提高。在建设过程中,市农机部门制定了合理的合作社标注,并明确了每一个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2.主要结构

塔城市自从建立农机专业合作社以来,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摸索和探究,发展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合作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是农机大户联合合作性质的、专业共同出资建设的、以及承包转让性质的集约经营方式。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经营规模问题与大型机械存在差距

塔城市是新疆重要的农业生产地区,自然环境相对较好,但是由于土地经营规模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农机专业化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现象,特别是土地的分区经营化、作物种植方式的结构不同等特点,导致了很多大型的机械设备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了机械设备工作效率低下,经营的成本增加。在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就会严重影响到机械作业与经营的规模,对设备的工作效率造成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合作社合理的发展。

2.扶持力度欠缺,资金投入力度不足

虽然国家和政府都拿出了专项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建设,但是资金的投入力度依然不足。资金支持是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条件,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是其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基础,因此,在建设过程中,有效的解决资金投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只有切实做好建设的资金投入,才能切实落实好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

3.合作社的工作人员专业管理水平较低

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够,严重影响到了农机化高效的发展和发挥,从而对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三、农机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对策

1.积极发展土地经营规模

在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将农民手中的土地集中在一起,鼓励农民以各种方式实行入股,在土地经营方面实行集约化经营,在农业经营体制中,形成农机化合作的良性发展。

2.加强对农机资金的持续投入力度

资金的投入需要当地部门给予充分的支持,地方政府还应该出台适合当地的农机惠农政策,同时当地的银行机构还应该出台相应的支农惠农政策,通过政府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提高当地的农机专业化合作社建设。

3.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养高素质人才

农机专业化合作社需要利用年初农闲时间,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技能和专业化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懂管理的经营管理人才,这种方式也有利于提高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活力,最终使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

4.改善发展环境,适应农业产业的调整,做好农机推广工作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新机械的支持,在农业生产中使用新机械的同时还需要将这些新设备进行全面的推广和应用。此外,合作社的发展环境决定其是否能够健康的发展,所以政府部门应该切实将农村专业合作化服务组织纳入到政府的年度计划中,在最大程度上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结语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立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还能够实现农业生产的标准化,实现农村劳动力的高效转移,从而提高农民群众的整体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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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玉洁.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协会的有效途径探讨[J].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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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蓝水.重在施展特有的农机专业优势――农机专业合作社与农机大户刍议[J]. 农机科技推广. 2010(05)

第9篇:农业合作社的性质范文

由于各级党政的大力支持重视,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呈蓬勃发展的迅猛态势,对提高农业效益和市场化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还处于产业化初级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制约着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1、指导思想上的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一些地方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产业化,上项目广泛周密的调研和科学规划不够,对本地区的优势和特点抓得不准,盲目模仿,跟风发展,干部自作主张搞“万亩果”、“万亩藕”、“万亩茶”、“万亩鱼”工程,靠行政行为一哄而上,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成效甚小。2、科技含量低,管理水平低,产业结构趋同,规模小,带动效应低,标准化程度低,质量难保证;松散型多,紧密型少,提供的多数还是初级产品、粗产品,高耗能、高污染、低收益十分普遍,我国农产品产后产值与采收时的产值之比为0.38∶1,而中等发达国家达到3∶1,与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的差距更远;同时,与农民的利益共享机制不够合理,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3、政府支持的越位错位。政府是应该大力支持的,但不少地方好心没办成好事,把“产业化”及业主当成包医百病的良药和救世主,从土地、信贷、税收、财政等给予多种形式的优惠政策和优厚待遇,树立起一些农民高攀不上典型、盆景,堆金积玉形成了许多畸形“龙头企业”,红极一时便昙花一现,销声匿迹,给农民造成损失,产业化变成了“惨业化”,农民谈产业化色变,产业化业主成了“红色资本家”的代名词;事实上造成了市场扭曲,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农民真正需要的扶持服务却得不到。4、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模式上的简单划一。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最大制约因素是组织化程度低,特别是宏观层次的。因为只有宏观层次的产业组织才能充当社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载体。充当农民代言人的合作(联合)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的发育很不充分,势单力薄,很不完善;“龙头企业+农户”的产业化模式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这种微观组织化模式下的农业产业化,把农业产业化的概念简单化、形式化了,已对实际部门产生了严重的误导效应,比如,有些地区一谈产业化就是建“基地”,抓“龙头”,搞“公司+农户”。其结果造成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龙头企业凭借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大量扶持,迅速做大做强,形成区域“垄断割据”获得超高额利润,而产业经营中农户始终处于被挤压剥夺的弱势地位,商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使农民不可能获得应有的平均利益,个别的业主为了暴利,甚至肆意打压价格;有的企业纯粹为了套取财政资金,也成了一些官员权钱交易,产生腐败的温床。

二、借鉴国外农业产业化的有效形式

“农业产业化”是二战后发达国家兴起的,国外农经理论把农工商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经济现象简称“农业一体化”(AgriculturalIntegration)。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都实行了高度集约的农业产业化,美国实行“农业一体化”有三种模式,一是垂直一体化农业公司,即把农工商置于一个企业的领导之下,组成农工商联合体。二是大企业或大公司与农场主通过合同建立起合同型农业和加工业企业。三是农场主自己建立加工增值和销售的企业、商业组织。通过这些形式形成了一个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有机联系的一体化经营体系,从而使美国农业在加深加工和提高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加强了各部门的配合协作。美国的农业合作社遍布全国的农业领域,为美国农业的高度集约化经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的农业合作社是个体农场主(农户)为了增强经营活动能力和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是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三位一体互助合作经营性质的组织,具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职能。其组织成员由合作社董事会、理事会选聘使用。农业合作社不像私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像政府部门可以进行无偿服务,而是在商品交换原则的基础上,以社员获利为基本宗旨,作为农户的组织代表,在合作社内,生产环节是一家一户经营,相互之间只存在质量竞争,而不存在价格竞争,产前、产后服务,特别是加工、筛选、销售环节是合作社负责经营,社员按照入会时的承诺把自己的产品全部交给合作社,按统一标准进行筛选、分级、包装、销售,合作社成员一起分担加工过程的各种费用,然后根据各人售出的情况,共同分享利润,如果亏本则共同承担。法国实行的是农业联合体,一类是建立农产品购销服务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信贷合作社;一类是将工业、商业、金融等与农业有关的部门用合同或经济控股形式组成农工商联合体,法国约有1/4的农户与私人公司、合作社或国家机构签定此类合同。日本农业就其社会化服务看,主要依靠农业协同组织,使农产品从农场到超级市场,形成了一套科学、有序、高效的产业化体系,从而推动了高效农业的发展。

三、发展对策

我国“农业产业化”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一些行业中也有过成功的实践,在90年代后得到大马力推进。借鉴吸取国内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成功经验,扬长避短,对促进产业化良性循环发展至关重要,可以简单概括为:引导在政府,启动在市场,转动在龙头,成龙在服务,关键在主体,保障在基地,活力在创新,稳定在机制。为此,农业产业化要做到三个转变,处理好三个关系,抓好三个关键。

1、做到三个转变:

①必须尽快从传统农业以生产者为中心转移到现代农业以消费者为中心。产业化的目的是实现多元主体效益,效益来自市场,来自消费者,市场是商品生产的唯一依据,是刺激生产的根本动力,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把握市场需求,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施名牌名品战略,潜心研究市场,为市场而生产,在市场中求效益。

②从小而全的经营理念转变为分工协作,规模推进,用现代化的经营理念、经营方式来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用抓工业的思路抓农业产业化,以信息化推动农业产业化,打破行政区划为基本经济单元的体制局限,面向国际国内大市场配置资源。从发达国家和先行地区的经验表明,一个高效的农业产业化体系在产值构成上表现出,畜牧业产值大于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产值大于种植业和畜牧业产值的总和,为此必须正确把握重点环节和重点项目,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标准化生产、加工,以提高品质和效率。

③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已由自由竞争走向资本垄断、技术密集、跨国竞争发展的新阶段,我们希望形成橄榄型的产业化经济形态,而不是中间(龙头)畸形膨胀,两端(农户和消费者)异常细小的经济模式。政府部门作为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依照法律法规发挥宏观控制,制定规则,引导,协调,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强化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能,构建科学的发展保障体系,政府搭台,龙型组织及农民唱戏。要健全完善统一的稳定的财政、税收、信贷支持政策,制定产业化区域战略发展规划布局,根据优势资源和市场取向对农业结构进行多环节的全局性战略调整,制定产业化促进法、反垄断法等法规制度,促进龙型组织间形成有序的充分的市场竞争;建立健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化体系,加强完善检测监测手段,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质量,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坚实的技术质量保障体系(技术壁垒);政府的经济投资支持应从直接生产领域退出,主要用于关键性、基础性、公益性的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及社会化服务环节,让企业和农户成为市场的主体,促进综合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提高和良性循环发展,而不是过分偏爱和干预,不是嘴上喊着市场经济的口号,实际另作一套。加强对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农民产业化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本领和驾驭能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帮忙而不添乱;加强各部门的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切实为农民排忧解难,避免“九龙治水水更大”,“梢公多了打烂船”的现象发生。农民愿意办能够自己办的事情应尽量交给农民自己去办,尽量避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包办一切的做法。这样做既有利于引导农民走向成熟,又有利减轻政府部门的负担。

2、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产业化与农民的承包经营自的关系。产业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在尊重农民自身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应通过一户带动一村,一村带动一片,当农民看到效益后会自觉主动跟着干,积极性就会高涨,以产业化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或搞“两田制”,是违反《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是产业化与农民减负的关系。产业化切忌盲目讲场面,做样子,图虚名,花样翻新瞎折腾,今年挖塘养鱼,明年填塘种果,后年砍树种粮;农民最怕巧立名目强行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三是产业化与综合效益的关系。既要放水养鱼,也要讲投入回报,既要看农户和企业的利益,也要讲产业化对财政的贡献;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眼前利益的老路子,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碧水青山,要走良性循环发展的可持续“绿色产业化”之路。

3、抓好三个关键:

一是大力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的全面商业化经营的过程,我国农民家庭经营户平不超过0.4公顷,是极小的微型经济,当前农业一半左右还是自给自足性生产,与全面商业化相差甚远。因此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是如何从微观企业走向宏观组织化,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的产业效率,其突破口在于理性培育社会化产业组织体系,形成社会化大生产的紧密完整的产业链。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结合,用合作制推进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实现农业腾飞的现实选择,国内外实践的效果表明,世界上以“土地为主体型”的农村合作制几乎无成功的先例,而以“流通和服务为主体型”的合作制则长盛不衰,要重视这一深刻的国际经验,彻底否定和摒弃传统的农村合作模式。同志指出,要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再也不能搞那种剥夺农民利益、归大堆的所谓集体经济了,要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财产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培育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企业家队伍,产业化的关键是选准、办好能够开拓市场,带动千家万户的龙头组织。有了具备较强经济实力和服务手段的龙头组织,才能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带动基地、联结农户。龙头组织可以是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市场、中介组织、企业。“农业综合开发集团+农户”是农业产业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对农业产业化的基础支撑作用和孵化器作用。农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是产业化的主要组织模式,它通过自愿联合型载体组织农民共同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形成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组织体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应大力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水平,合理分工协作,形成规模优势互补,突破面面俱到自给性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要使农民在市场上买生活资料,比自产自用划算。形成不同特色的专业村、专业乡,通过两种形式上市,一种是农民自己办加工业、办贮运、办销售,通过处理、加工、包装、贮运一条龙直接上市,进入超级市场或专业批发市场,大部分利润由农民所得;如果条件不具备也可由工商业办农产品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