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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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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1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年流动人口,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十八周岁以上的育龄人员:

(一)具有本省户籍但离开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市区的;不具有本省户籍但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

(二)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本办法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是指成年流动人口中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必须遵循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劳动保障、卫生、民政、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以及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推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并通报有关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五)对负有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或者配合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七)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

(三)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四)了解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进行奖励;

(六)负责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的报销;

(七)配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依法予以处理;

(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婚育证明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婚育证明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办理。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按规定需要落实节育措施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落实节育措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以单位名义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在离开住所地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组织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所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和婚育证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婚育证明,对持有完备的婚育证明的,出具婚育查验证明,并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履行登记、告知职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限期补办。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后的10日内,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与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副本。组织外出务工、经商的单位在住所地未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要求其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副本寄送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城镇,可以由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公布职责分工和办事程序,统一办理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情况进行登记;

(三)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手术费;

(四)协助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情况。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

第十七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时,应当要求有关租借人出示婚育查验证明,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八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检查,检查间隔期为6个月。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检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其本人将依法取得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现居住地组织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应当自行到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者分娩前,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对没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对经查证属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助有关管理部门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所必需的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收费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各地依法制定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做好教育、劝阻和指导采取补救措施的工作。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教育、劝阻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用人单位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有关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可以根据承包合同、租赁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向其征收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后三个月内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向其征收。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计划外生育费、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二)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三)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浙江省流动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计划生育管理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2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承租人员(以下简称“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承租人员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重点对象。

第三条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和指导及监督检查;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管理服务站”)配合各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含区办事处,下同)、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内出租人及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纳入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出租屋出租人(包括出租屋主及转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应当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做好承租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镇(区)计生办职责:

(一)指导管理服务中心(站)落实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配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承租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三)落实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措施。

第七条管理服务中心(站)职责:

(一)以管理服务中心(站)宣传栏等为依托向出租人及承租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二)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验承租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承租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事件和行为;

(四)向镇(区)计生部门提供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信息,建立信息互通工作机制;

(五)落实与承租人签订包含计划生育内容的《*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与管理服务中心签订包含计生内容的《*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主动向承租人员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三)不将房屋租赁给不符合政策怀孕和生育的人员居住;

(四)及时督促承租人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到租住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登记备案;

(五)发现承租人有怀孕、生育的情况,在3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站)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政策怀孕的,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对承租人落实补救措施;

(六)及时督促查环查孕对象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查环查孕;

(七)协助综合协管员做好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l5日内到管理服务中心(站)办理查验证件登记手续;

(二)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生育证明;

(三)参加季度查环查孕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及时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应当及时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当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生育行为发生在现居住地的,按现居住地镇区征收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承租人员为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经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员已婚育龄妇女虚报、瞒报本人生育、节育情况,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3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或流入本市,不在户籍所在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第七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领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或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查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建卡。

第十三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在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招聘流动人口时,应核查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条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必须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准予生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查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避孕、节育的规定,节育手术费,有用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服教育,限期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额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及生育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出具假证明、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伪造、出卖、转借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工作为依据,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纳入日常计生工作的议事日程。我乡成立了以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村也相应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拟定流动人口工管理、《婚育证明》办证、验证,政策外生育查处等相关制度,完善流动人口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落实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村民自治、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管理运行机制。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制,明确任务,督促工作,兑现奖惩,做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常年做到流动人口有人抓、有人管。

二、强化管理,落实措施

一是深入进行思想发动,帮助流动人口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生育的观念,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防止意外妊娠发生;二是落实定期清查制度,以组为重点,“五清五落实”为内容(人数清、行业清、住处清、年龄结构清、生育情况清,婚育证明、定期服务、计生合同、节育措施、违法处理落实),加大清查力度,建立完善清理登记、入户登记及相应处理情况档案资料。把强化《婚育证明》管理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三是建立举报制度,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的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四是明确责任,齐抓共管,有效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理顺生育秩序。

三、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维护合法权益

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上门、避孕药具送上门、生殖健康服务到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外出人员须出具计划生育协议,婚育情况、节育措施、违法生育处理情况等相关手续。流入人口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与当地居民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免费定期开展生殖健康检查,为她们查环、查孕、查病和治病服务,指导流动人口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其结婚、生育状况通报户籍所在地。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活、生产、生育方面的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超级秘书网

第5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一、坚持每月一次镇村(居)计生专线人员培训制度

采取专题培训和以会代训方法对村计生员进行全面计生知识辅导,培训内容:计划生育奖扶、特扶、持证退休职工和非农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生殖健康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镇、村计生专线人员服务工作能力,推进计划生育服务上水平上台阶。

二、充分发挥镇、村人口学校阵地作用,做好新婚夫妇和流动人口的培训工作

全年分两次利用春节和国庆节两个节假日,在镇人口学校举办新婚夫妇培训班,采取观看录像和讲座的形式,开展免费孕前健康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项的培训工作,村人口学校主要开展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进行《流动人口知识》辅导培训,全年至少开展两次,由镇计生办分片人员组织培训。

三、充分发挥党校阵地作用,做好镇村干部培训工作

利用镇宣传科安排的学习日,全年不少于一期由计生助理对全体镇、村干部开展计生法律法规,主要辅导《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时利用党员干部冬训班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讲座,提升镇村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水平。

第6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自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清查清理工作以来,我们主要从四方面开展了此项工作,现将此项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证自查,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全面发展的客面需要。股份公司计生办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事关公司稳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工作的紧迫性。

今年年初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召开会议进行整体工作部署和研究,其中也提出了对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要求。就进一步提高全公司对流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认识、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流动妇女儿童的管理与服务、因地制宜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加强流动妇女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流动妇女卫生保健工作、教育工作,几个月来,公司所属各自分公司也开展了对流动人口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查,彻底摸清了流动人口底数;并与流动人口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为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宣传服务提供了依据。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的综合素质

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是优质服务的先导工作,我们充分利用单位的优势,立足实际,创特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创建新型生育文化纳入单位生育文化建设。首先组织计生专兼干学习了计生工作应知应会及人口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其次,要求各公司计生专兼干的工作重点放在对已婚育龄妇女和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特别是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查访、孕检,检查药具发放到位情况,使计生的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各单位还开展了优质服务进单位,生育文化进家庭为重点的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通过活动的开展,为单位文化增添了活力,增进了单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受到了员工的广泛认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公司计生办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从管理转向服务,把服务和方便留给员工,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保证妇女在不同的生理阶段健康、安全、幸福。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还注重对流动人口特别是流动人口女性人员的教育。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公司流动口多,公司计生办把流动妇女素质教育、法制教育分别纳入公司实施的“妇女素质工程”和各个时期的妇女普法教育工作中,作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任务紧紧抓住不放。建立了重点给流动人口讲法制课、生活技能课,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向流动人口传播法规及政策科技、文化、婚姻、家庭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知识,帮助她们提高文化素质和从业技能,更新思想观念与思维模式,从而使外来从业人员不断提高自己、充实自己、完善自己,百花村股份公司建设的一支主力军。

三、动之以情,因势利导,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远离家乡,在她们的工作和生活中会遇到种种困难,需要组织关心她们,热忱地伸出援助之手。让流动人口享受到与常住人口相同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和生产、生活服务。计划生育办公室还会同公司工会深入贫困、特困职工家庭中,为他们排忧解难,受到了广大员工的好评,制作了一期流动人口宣传栏,不仅方便了公司员工,而且极大的方便了来消费的外来流动人员,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7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努力提高城市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川汇区辖5街4镇,57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32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7万人。全区共有流动人口2.2万人,其中流入人口2万人。近年来,针对城市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省、市计生部门的指导下,紧紧抓住社区建设的有力时机,建立了“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制,社区服务”管理新机制,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做为全区计生工作的突破点,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以服务促管理,城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我局被国家计生委授于“计划生育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连续多年被省、市表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审时度势,改革创新,不断增强计划生育工作活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近年来,我区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即给经济发展带来了活力,也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难度;企业改革中裁减或撤消了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人员,、弱化了计划生育管理力度;同时出现大批下岗职工;城市改造、住房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使人户分离现象加剧;因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化带来的离婚再婚、未婚先孕、意外妊娠等现象增多,城市居民更加关心自身的生命质量、生育质量和生活质量,关心优生、优育、优教;对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单位的一些职能逐步转向社会,转向社区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传统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方式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对此我们充分认识到,只有改革和调整过期作废熟悉的已控制人口增长为主的工作思路和管理方式,从思想认识、工作方法等方面改革创新,才能适应新型势的要求,才能开创我区计划生育新局面。几年来,我们根据计划生育外部环境的变化和计划生育自身的要求,立足基层,积极探索,大胆推行了“四项改革”,初步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进行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改革。早在2002年,我区就开展了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试点工作,改变过去行政命令、一刀切的管理要求,让群众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节育措施,近年来,我们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区范围内由点到面稳步推广目前,全区已有三分之二的村、社区实行了知情选择。二是一孩生育指标方面的改革。2003年,开始在城市将一孩生育指标审批权限的下放给企业,由企业自主管理,改变过去那种多头管理,程序复杂的领证方式,方便了职工,服务了社会。在此基础上,2004年我们又开展取消一孩生育证管理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来看,达到了“政府指导、单位调控、综合服务、方便群众”的目的。三是进行了生殖健康方面的改革。2003年,我区将《生育证》改为《生殖健康服务证》,突出了科普知识,优生优育方面的宣传服务。变由群众上门领证为送证上门服务、受到了育龄群众的普遍欢迎。四是结合社区建设,进行社区计划生育改革。今年,我们在新组建的社区指导社区制定自治章程,引导社区进行居务公开,面向社区推广优质服务,广泛发动社区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通过开展“四项改革”,使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基本实现了“三个转变”:在工作机制上,由单纯以行政管理向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我管理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了工作重心下移;在工作体制上,由单纯依靠计生部门向依靠党政领导与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转变,增强了计生工作的群众性;在工作方法上,由注重管少数人向管好少数人与服务多数人转变,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程度。

二、依托社区,加强城市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为抓住社区建设这一有利时机,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融入社区,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我们主要做了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助手,将计划生育工作及时切入社区建设之中。在社区成立之初,我们认真学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城市社区建设、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文件精神,准确把握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定位和发展思路,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区委、区政府的参谋助手。首先,我们根据全区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专题汇报了在社区建设中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引起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加强计划生育社区服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社区计生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任务。其次向区委、区政府建议,组织召开了全区城市社区计生工作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民政、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意见,统一了思想认识,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是深入社区,加强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首先,指导新组建的社区居委会普遍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居委会主任任组长,下设办公室,设1名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配备了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目前,全区57个社区居委会全部落实了计划生育专职副主任。为了使新上岗的社区干部尽快适应计划生育工作,我们与区民政局连手,统一组织对全区200多名社区干部进行了培训。此外,指导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扩充社区志愿者队伍。其次,指导社区加强服务建设。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指导社区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人口学校、技术服务室、协会“会员之家”等,为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宣传教育、优质服务搭造平台。再次,指导社区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社区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指导社区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的作用,使社区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三是,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社区”活动。我们从知情选择、居民自治、综合治理等方面着手,各有侧重地开展计划生育试点工作。在试点的社区取得经验后,通过召开现场会的方式,再全面推广,并按照“四无、六好、三落实”的工作要求,规范标准,实行动态考核。在考核中,我们把社区居民自治开展情况和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目前,全区57个社区居委会中,有个社区达到了计划生育合格社区的标准。我们通过以上方式,抓点带面,确保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推进。

三、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水平

今年是“计划生育法制年”,我们重点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开展了群众性的法制宣传活动。结合“四五”普法,在全区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赛等形式,增强了干部群众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二是深入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教育各级计生干部树立四种观念,即: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法制观念、权益观念,始终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计生工作的标准,把广大育龄群众的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落实责任,规范管理。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的通知》、《贯彻执行“七个不准”,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通知》等五份文件,建立健全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评议和考核制度。与镇、街道办事处签订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合同,落实工作责任。镇、街建立了计划生育政(居)务公开栏,设立了服务监督电话10部。实行计划生育“五公开一监督”制度,即: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对象、处罚标准、节育对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计生执法工作透明度。四是监督检查,抓好落实。区上成立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四次检查。坚决查假治假,严肃处理违纪违法问题,使为城市计生工作管理逐步步入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强化措施,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城市计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区上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落实了人员,明确了职责;坚持与常住户一样,实行同管理、同检查、同考核、同奖罚。根据基层工作实际,组织协调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齐抓共管。在日常管理中我们总结出了七项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一是推行楼栋管理制度。下发了《计划生育楼栋管理办法》,各楼栋推举楼长全面负责,每单元指定专人管理。二是实行警计联防管理。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公安部门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办公室,建立警民联系点,把计划生育与综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三是实行双向管理。按照流入与流出并重的原则,双向把关,双向反馈,双向管理。双向把关:即规定凡外出经商或做工的人员必须在户籍地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签订合同,确定联系地点,查访时间。同时,将计生情况登记表、合同、计生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孕情通报单及《委托代管协议书》等立卷归档。对流入本地区的人员,一律查验原籍乡镇计生办以上有关部门签发的《婚育证》,做到“流而不失、动而有控”。双向反馈:即凡外出流动人口、做到定期检查孕情、环情、尤其对20-49岁生育旺盛期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定期到流入地乡(镇)以上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双向管理:即凡需长期外出或居住在外地的已婚育龄妇女,一律由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向签订《委托代管协议书》,对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一旦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四是加强网络建设。社区居民小组、街道、楼栋、物业小区等都设立了计划生育宣传员和中心户长,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信息灵通、管理到位。五是落实企业法定代表责任制,把居住地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当地街道办事处目标责任制,定期检查,定期考核。六是严格实行“一证管多证”制度。即流动人口必须先办理、交验《婚姻证明》,然后才能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其他证照。七是坚持每季度对流动人口进行一次清理清查,各镇、街道办事处均组织了以工商、公安、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活动,明确责任,相互配合,专项治理,解决突出问题。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格局。

五、依托社区,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

几年来,我们坚持把开展优质服务作为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一,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我们始终坚持宣传教育为先导,不断改进宣传模式,全面开展“温馨宣传,贴心服务,连心教育”,提倡理解人,尊重人,以温馨的标语口号,架起心灵沟通之桥,密切同群众的关系。把面对面上门宣传作为重点,开展了“四个一”活动。即:说一句知心话,送一份宣传品,办一件实心事,解一个难心题。将计生宣传服务和创建新型生育文化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开展多种形式的计生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各村(居)委会在辖区内的摊点、巷道和醒目的地方刷写永久性标语,在楼栋间张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指南》,向经营摊点发放宣传资料,使广大群众和流动人口自觉执行计生政策。

二,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我们坚持开展B超检查和妇科检查服务,免费为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免费为流动人口查验婚育证明,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避孕方法指导,努力减少外来育龄妇女怀孕率、流产率,从而不断提高外来育龄群众的生殖保健意识和能力。

三,提供生产、生活服务。

第8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重要性

随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对人口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更新的要求。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水平,对更好地开展新时期人口和计生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提高人口与计生档案管理水平,就必须对人口计生档案的作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只有认识到位了,思想重视了,才能把档案工作搞好。

1.人口计生档案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人口计生档案资料是许多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数字的来源。在工作中,分析、处理这些数据,其结果可用于统筹计划,明确工作重点,量化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可为人口计划生育决策提供依据。

2.人口计生档案可为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利用人口计生档案资料,通过从计算机中提取《育龄妇女基础信息一览表》和申请领取《生育证》资料,可成为对育龄妇女提供服务的依据。

3.人口计生档案可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

有效利用人口计生档案,掌握流动人口动向,及时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信息,可以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工作的需求。利用流动人口档案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互通信息,既可引导流动人口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促进社会抚养费两地配合征收,又可防止两地因为“时空差”出现工作疏漏,如发错证、重复发证等。

4.人口计生档案可利用群众需求信息档案,促使计划生育工作方法进一步改进

让群众提出自己在计划生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疑问、意见及建议,通过信息采集记录簿收集整理,形成群众需求信息档案。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根据群众的这些需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5.人口计生档案可保证计划生育执法的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的监督执法任务越来越重。《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证》的实施,提高了群众的维权意识,这对人口计划生育监督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的真实信息,为计划生育执法的严肃性打下了基础。

6.人口计生档案可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服务

目前中央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既要控制人口增长,又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此,要定期搞好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求公论,树形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利用人口计生档案提供的育龄妇女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等及时进行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透明度,赋予群众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防止和杜绝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7.人口计生档案可为农民致富奔小康服务

利用人口计生档案信息,开辟“现行文件公共阅览室”和“非保密文件自由借阅”等服务,使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科技信息,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特别是帮助困难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利用人口计生档案信息,为他们传递国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奖励扶助政策,如农业部门优先向贫困女孩家庭提供高产优质优良品种,推广先进技术;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原则和贷款政策的贫困女孩家庭优先发放小额贷款等一些优惠政策,让他们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脱贫致富。

只有对人口计生档案的作用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位了,在工作上给予足够重视了,采取了有力的措施,才能为提高人口计生档案管理水平打下良好基础。

二、人口和计生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同志包括个别领导干部仍然没有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为计生档案无实际意义,档案与计划生育工作无直接关系,只要职工不发生计划外生育就行了,档案管不管无所谓;加上计生档案管理人员思想松懈,工作敷衍了事,致使档案资料收集不全、归档不及时的现象时有发生。

2.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况

由于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少数单位在计生档案中将单位内部用临时工的情况隐瞒不报,停薪留职和下岗人员生育节育情况没有管理,出现漏管漏挡、报喜不报忧的现象。极个别单位有造假资料、假文件、假证明现象,损坏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

3.监督检查流于形式

检查组“走马观花”似的检查不能认真解决档案存在的问题,检查过后人员思想松弛,易造成档案管理的停滞不前。

4.人员素质偏低

大部分单位计生档案管理人员多是由老、弱、病的女同志承担,文化素质不高、档案专业知识缺乏、实际操作能力差等现象较为普遍,工作上被动的多、主动的少,影响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5.人员不固定

计划生育干部多为兼职,在单位内部没有相应职务、职称,人员变动大,频繁的人事调动使得档案交接不完全、清理不彻底。造成档案资料的散失,影响档案的完整统一。

6.管理制度不健全,手段落后

对建立计生档案没有统一要求,处于放任自流状态,不能按照档案的立卷原则规范计划生育材料的收集,归档全部用手工操作,管理水平亟待提高。

第9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范文

开店经营、计划生育,看似完全不搭界的两件事情,为什么捆在一起?记者探访发现,这条规定全国众多省份都在实行,给无数小微创业者多设了一道行政审批门槛。

网友吐槽,不计划生育连饭碗都不给了?

“执照办不下来只能放弃创业”

为注册个体工商户,张先生往邢台工商部门已跑了4趟。工作人员先说要提交婚育证明复印件,后来又说复印件不行,得要原件。

“实在不愿意看到刁难百姓的那张脸。”张先生很生气。更多的人抱怨的不是服务态度,而是规定本身。一位来自湖北襄阳的女士在山东暂住地办营业执照,被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办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办事员要我提供多年前的离婚协议。早不知扔哪去了,我再婚都7年了!”

福建福鼎一位新妈妈说,办“婚育证明”时社区服务人员要求先有“上环证”。她不明白:不是说现在已经不强制上环了吗?

繁琐的手续、诸多的条件、长途往返的成本,让小微创业者望而却步。

张女士在山东枣庄薛城区芙蓉街经营一家餐馆,因找不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证件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只好无照经营。

曾打算在河北抚宁卖建材的一位个体户说,计生证明跑了三趟也没办成,只好放弃了。

只针对穷人和女人?

记者来到邢台市政务服务中心桥西区工商分局窗口咨询。一位工作人员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在异地经营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记者说,老家在外省,路太远了。工作人员表示无能为力:“这是规定。”

然而,这个“硬规定”并非没有缺口,至少有两种例外――

有的地方,办个体户需要婚育证明,办企业不要。邢台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证实,只要提供3万元的注册资金,成立一家企业,就可以免去婚育证明。政务服务中心一个正在招揽生意的中介说,婚育证明“就是针对穷人的”。

有的地方,女人需要婚育证明,男人不需要。河北省抚宁县牛头崖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只有18至55岁的外地女人办个体营业执照,才需要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而陕西西安碑林工商分局文艺南路工商所表示,陕西省外18至49岁的女性需要出具婚育证明。

政府回应互相矛盾,来由莫衷一是

在工商审批环节设立计划生育门槛,是谁规定的呢?

邢台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员说:“是计生部门在工商部门设了一个坎儿,当时是为了计划生育控制人口。”

而邢台市计划生育热线却把球踢了回去:“你得去问工商部门。你不是开店吗?开店和咱这儿没关系。”

西安市文艺南路工商所、抚宁县牛头崖工商分局则分别表示,这不是工商部门的规定,而是市、县政府下的任务。

带着一头雾水,记者向更高层面求证。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有关负责人回答说,全国没有这方面的统一政策。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司有关负责人说,这是“地方政府额外给工商部门增加的一项任务”。有的地方还把监管计划生育纳入工商部门的绩效考核,工商部门“很头疼,也很冤”。

国家取消4年,地方仍在执行

设立这道门槛有法律依据吗?

查阅发现,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中确曾规定,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但是,自2009年开始执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去掉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同时明确,废止1998年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相比之下,2011年制定的《邢台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依然保留了在国家法规中已删除两年的“核查”二字:工商部门办理暂住人口营业执照,“应核查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更具强制色彩的是西安市工商局。该局《2010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点》中明确要求:“在办理营业执照、年度审验过程中坚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查验率须达到100%。对无婚育证明的,及时发放催办单,督促其在现居住地办理流动人口临时婚育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原户籍地流动人口《婚育证》。”

同在2010年,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还要求,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进行登记、注册和年检准入时,严把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关。

国家相关法规取消工商部门婚育证明强制核查已4年,为什么这些地方仍在执行已取消的规定?

“不合法、不合理、不便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一些地方在工商行政审批中设立计划生育门槛,是与中央简政放权、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大方向相违背的――

不合法。国家计划生育法规修改之后,这种规定就缺乏了法律依据,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不合理。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理应受到重视,但不应强加到所有领域中去。

不便民。在外地谋生的众多打工者,为了办一个工商执照,还要回到自己的家乡,可能一次还办不下来,这就给老百姓增加了负担。

有网友提出疑问,假如有人先办营业执照之后再超生,怎么管得住?两口子,女的要证明,男的不要,那么由男人出面登记就行啦,只管女的有什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