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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查范围和对象
(一)清查全县贸易业和住宿餐饮业所有行业中达到限额以上的企业、达到限额以上的大个体和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二)清查房地产业资质以上企业及在外地注册的县内房地产企业。
(三)清点服务业企业。具体对象为:一是年末从业人数达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企业;二是年末从业人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企业。
二、第三产业行业主管单位及责任分工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第三产业共涉及国民经济14个门类、46个大类、193个中类、431个小类行业。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13年底我县第三产业共有法人企业472家,目前已入库限额以上贸易业和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房地产业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72家。按照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第三产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道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业,交通运输中转货场等仓储业、物流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中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驾校等相关企业。
(二)县邮政管理局:负责法人快递公司和个体快递公司商。
(三)县商务经信委:负责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及贸易经纪和、典当业、会展业及服务外包、企业管理服务、批发零售企业中的物流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工业企业中的物流业等相关企业。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有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及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房地产活动,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工程技术,公共设施管理业,环境治理业中的水污染治理等相关企业。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企业。
(六)县旅游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等相关企业。包括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及农家乐。
(七)县公安局:负责安全保护服务、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及其他安全保护服务等相关企业。
(八)县民政局:负责居民服务业中的婚姻服务和殡葬服务等相关企业。
(九)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负责新闻出版业、录音制作,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文化艺术业、娱乐业、文化产品出租业、体育等相关企业。
(十)县工商局:负责商务服务业中的县场管理、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业等相关企业。
(十一)县质监局:负责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质检技术服务等相关企业。
(十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零售店的销售等相关企业。
(十三)县卫生局:负责各民营企业医院等。
(十四)国税局:配合各部门做好清查工作。
(十五)地税局:配合各部门做好清查工作。
(十六)督查室:负责督促清查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形成专项通报。
(十七)现代服务业办公室:负责协助推进清查整体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动态管理清查企业清单,及时向行业部门反馈新增清查企业信息。
(十八)各乡镇及社区:配合各行业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清查工作。
三、清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企业的清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归本部门管辖的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后附清单),并做好日常监测。除了对清单中的企业(数据均为2013年底)核查外,还要加大对2014年以来新增企业的清查力度,对已经达到规模以上能入库企业,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申报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提供资料报县统计局;对还未达到规模的企业要跟踪服务、加大培育力度。
(二)加速推进属地注册工作。及时做好贸易业大个体及产业活动单位变更为法人企业的工作,工商、税务、商务、统计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等行业限上个体、产业活动单位的走访调查工作,多渠道勘查瞒报、漏报的限上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必须注册为法人。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清查力度,凡在我县有开发投资项目的外地房地产企业(分公司),必须在我县注册为法人企业。
(三)努力培育壮大企业主体。对已经由行业主管机构统一管理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如快递公司、网吧、农家乐等),由管理机构作为法人企业申报入库,填报行业销售额(营业额)。没有统一管理的专业县场、商贸、餐饮专业街必须实行集中管理方式,由管理机构统一上报销售额(营业额)。
(四)加强对清查企业的入库统计工作。对清查出的法人单位或大个体(产业活动单位),在工商、税务、商务经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必须于5月25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申报入库所需资料报县统计局。
法人企业申报入库所需资料如下:
1.审核登记表,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限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批发和零售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表1),最近1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仅由所经营商品的品种在本表商品目录内的企业提供)。
3.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4.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还需提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大个体户申报所需资料:审核登记表,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限新开业或新投产单位),基本情况表,营业执照(证书)、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清查工作时间安排
(一)做好清查前的准备工作(5月16日—17日)。成立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发清查工作方案,启动清查工作。
(二)实地核查(5月18日—27日)
一是建立行业部门协调机制。坚持“谁主管行业、谁负责统计”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附表中所列单位以及2014年后新增单位一一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资产、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营业面积,核查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及时提供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信息。
二是关于核查过程中需要删除的企业。对于因关闭、破产、无法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填报的企业,需要写出具体说明和原因。
三是关于营业收入达到限额(规模和资质)标准,而无法正常入库的企业,需列出企业具体名单,说明原因。
四是关于核查过程中的新增企业,属于调查行业范围且营业收入规模在行业划分界线之上的企业,由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配合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手续。
(三)督查阶段(5月20日—30日)。5月26日起,县督查室、现代服务业办公室对各部门清查情况进行督查。5月28-30日,县人民政府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县进行督查,实地核查相关企业,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清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五、清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第三产业企业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负责,确定专人从事此项工作,确保清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清查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于5月18日18:00前报县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