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计划经济体制特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转型早期:计划经济时期(1978年-1991年)1978年党的制定的经济转型方案,转型以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为起点。路径是先农村再城市;先针对体制外部再针对体制内部;先对国有企业进行经济机制的改革,再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改革。这是我国独有的改革路径,后来证明这种渐进式转型的方式奠定了我国经济转型的基础,为转型的成功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这一时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内容是转换企业经营理念和机制,推行承包责任制,以解决两权分离为核心目的,重新塑造微观经济。
(2)转型中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确立(1992年-2001年)1992年党的十四大会议正式确立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的经济体制,从此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质的改变,由计划经济体制完全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经济转型取得里程碑意义的成功。我国社会主义市场随着计划、外贸、金融、投资、财税五大体制改革的完成,我国经济体制框架基本建立起来。
(3)转型深化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时期(2002至今)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一年,在全球贸易的助力和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经济转经进度逐渐加快,形成国际化竞争,国家对企业的发展和定位作出相关调整和要求,主要以国有控股,进行国企法人治理建设和多元化产权改革,担负起对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使得我国市场经济进入成熟阶段。
二、国有企业管理创新特征
我国企业管理特征比较鲜明,不同地区的企业管理模式差别非常大,而且国家与企业在管理创新上发挥的作用也有差别,总体上讲,我国的企业管理创新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创新过程也大相径庭,但是我国改革创新的方向始终是以市场经济作为主导方向
。(一)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具有多元化特征
企业管理制度创新和改革应该服从市场经济目标,但是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中管理创新的形式应该向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管理创新多元化会成为我国经济朝着多元化和多样化方向发展的体现。
(1)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在历史和自然环境等因素作用下,我国不同的经济地理区域会形成产业结构上的区别,这样的差异会带来生产工艺和资源组成的不同,面对不同产品带来的市场结构和环境,不同企业对产品组合和产品价格的制定也会有很大差别,导致企业管理的方法和目标不一样。比如,生产工艺繁琐的企业都重视技术层面的创新,市场竞争力大的企业会根据收益情况,在节约成本上进行创新。
(2)不同行业根据自身生产规模、技术层面和综合实力,在管理创新上也有很大差异。概括来讲,资本密集的企业把企业管理的中心放在财务管理上,通过提高收益率、降低投资风险实现企业管理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密集的企业通常会以劳动雇佣和规范员工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对员工的规范化和法制化的手段当作企业管理创新的出发点。技术密集的企业会把重点放在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来增加企业实力,与金融业类似但性质不一样,金融业是以引进先进现代化电子商务平台来降低投资风险和投资成本。因此,不同行业形成的管理创新的重点都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成本结构。
(3)企业管理制度创新根据企业的所有制不同,创新方面也有所不同。大中型国企在创新制度过程中注重于处理经营者和所有者间的关系,增强所有者监督力量,以防出现产权虚置,作为国企创新目标,公有产权具有分散性,公有制的企业产权不可分,在这个背景下,产权容易发生虚置的问题,内部人逐步会控制整个企业,所以这个问题是当下创新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民企通常都是依靠家族力量维护和运营,科学化建设不到位,存在权责不清的可能性,所以有限责任很难确立,导致许多民企形成效益低和管理乱的局面。所以,我国家族制企业的管理创新应该以适应我国社会结构、以市场为导向进行改革创新。
(二)企业管理创新具有渐发性特征
我国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渐进改革和创新。宏观上,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很漫长;微观上,企业管理创新必须存在这样的内在特质。随着经济社会的渐进性发展,我国企业管理创新随之稳步进行。我国企业管理制度曾经历过放权让利改革、承包责任制改革、税务改革和产权改革等各个阶段。在改革开放社会转型初期阶段,国家宏观提出计划经济的概念,承认企业是商品独立生产者,否定超前经济理论。随后,我国企业管理制度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逐渐转变为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权力依然很小。随着人们思想认识的逐渐提高,认识到了市场因素的重要性,价格机制成为了经济转型的核心问题,怎样可以将国家统一产品价值转变为受供求影响配置产品价值成为当时经济改革的主要问题。紧接着,价格机制逐渐的改变了企业管理模式,内容主要是以收益机制为核心,以市场为主导方向,以企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国有企业管理改革的新趋势。为了企业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模式,我国实行承包制和利改税务的措施,其目的是价格机制和成本收益机制可以对企业的决策产生一定影响,使企业有活力,可以带动地区进而带动整个经济体制的发展。现如今,我国的企业管理创新和转型工作仍然是以企业产权改革为主导,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其核心目标是以产权关系来进行资源配置。
(三)企业管理创新具有自发性的特性
我国的企业管理创新自发性特点比较明显,所谓的自发性是以个体需要为主体导向,行为上不完全迎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一种特性。企业管理模式的创新是我国单独的企业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突破,在改革开发道路上表现的比较突出,我国企业管理创新自发性最好的表述就是先改革,再探究改革方向。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体制不完善,方向也不明确。而苏联和东欧国家在经济改革当中已经实现社会主义计划管理模式,并且逐步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我国曾经在学术界也讨论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因我国企业总是遵循陈旧的教条,当时没有明确的改革方向,但是在改革发展不断探索的道路上,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突破了陈旧的管理模式,进行大胆创新,逐步脱离国家直接进行行政控制,以利润和价格作为经营方向的杠杆。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在没有把企业当作独立商品生产者的条件下,需要重视市场的价格、利润、供求规律,而不是直接等待上级指令,每次突破原有体制都会给改革增加一份动力。我国企业管理制度创新的内在特色就在于改革过程中管理人员首创主观上的能动性,在改革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和修正,国家在认可的同时也在完善相关的政策。
三、国有企业管理动力机制
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利润,因为企业就是将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来运营的经济组织。我国拥有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背景,导致国企管理创新具有相对复杂的动力机制。国企开展管理创新的动力与市场环境和体制环境息息相关,不同转型时期的体制环境、市场环境、国家政策影响了企业管理创新的动力机制。
(一)转型早期国企管理创新动力机制
国企管理创新系统在转型早期主要由国企改革因素、体制因素、市场调节因素以及国企自身因素等构成。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不但形成了国企管理创新动力机制生成机理的基本因素,而且决定了国企管理创新系统在这一时期的基本属性。这一时期,我国经济转型处于起步阶段,宏观经济体制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这样的经济体制决定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和管理方式,发挥主导作用的还是国家行政力量。在这种体制和格局下,国企在管理创新上主要是典型的以服从和响应为主,从国企管理创新动力源考虑,虽然是计划经济体制内部改革,毕竟从体制上引入了商品经济,这在客观上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向,明确了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目标。先后国企经历了两次带有市场化取向重大意义的改革:承包责任制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这两个机制形成了国企管理创新机制的雏形,为企业管理创新的启动和发展奠定了体制基础。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导致国企的基本属性是国家行政的附属物,国企内部的管理创新机制是次要的存在,只能从属和响应,而存在于国企之上的政府才是支配管理创新重要推动的力量。所以,国企管理创新动力机制的主导是政府的强力推动,这是转型早期企业管理创新的显著特征。
(二)转型中期国企管理创新动力机制的发展
由于这一时期宏观经济体制发生质的变化以及国企改革政策的逐渐成熟和深化,国企管理创新系统发生了巨大变化,将市场化管理作为国企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向。国企管理创新系统在转型中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创新系统构成要素和创新系统组成结构。这一时期的国企创新系统由创新环境和创新实施主体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创新环境的改变主要是初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国企政策成熟,市场竞争力的出现等;创新实施主体指的是开展管理创新的国企,从创新动力机制上分析,可以细分为多个要素的组合体,这些要素包括开展创新国企的身份、数量、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未来发展愿景等,与转型早期比较,企业管理创新系统构成的要素明显增加了。不仅如此,创新系统构成的性质和组成也产生了质的变化,先经历了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随后经过金融、投资、计划、外贸和财税五项改革使得我国完善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彻底的改变了国企的生存环境和地位,国企经营活动转变为以市场交换作为活动方式。经过这次质变的转型,非公有制经济迅猛的发展,打破了国企垄断的格局,出现外资、非公有制和国企三足鼎立的竞争局面,对国企改革的深化起到了促进和推动的作用,为了占据市场影响力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有重大突破。这一时期起,以政府推动和市场驱动双层导向为主题,是国企为利益越来越自觉的进行管理创新,这种成熟的创新动力机制使市场化管理彻底的进化,成为了现国企的基本范式。
(三)转型深化期国企管理创新动力机制的突破
加入国际贸易组织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入了完善和深化阶段。虽然国企创立创新环境要素和组成要素没有太大变化,但还是从内涵上改变了很多,从调查情况来看,新时期的国企管理创新动力机制是外部环境和国企自身相互结合产生的,其发展方向也是互相影响和作用的。首先,国企的创新方式和指导思想明确,并确立了科学发展观,将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追求可持续发展作为创新主要任务。其次,政府极力推进的国企战略目标很强,管理思想先进,发展理念比较明确,在财力和行政的支撑援助下,为管理机制的创新建立雄厚的力量,促成了国企管理创新由自觉主动创新转变为自主深度创新。最后,国企在创新过程中,不断发现自身的矛盾和问题,追赶国际水平的同时展开攻守兼备的理念,尽早解决漏洞也是为了将来不会出现更严重的失误,为企业管理创新的稳步深入奠定基础,将国企管理创新的愿望演变成管理创新的深化活动。总而言之,国有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带来的动力机制,不论是在管理运作特征上,还是组织结构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与变化,这些变化为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四、结束语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
(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
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不分,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自负盈亏的企业,企业是政府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第四,经济活动的界限不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活动是以法律作为界限的。只要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企业、个人、政府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权利、义务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法制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则是以计划作为经济活动的界限,任何违反计划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随着改革开放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正在从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实行市场经济就要遵循商品活动的价值规律,从而实现对社会资源有效、合理的配置。而价值规律的实现是离不开竞争机制的。价值规律这种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作用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因此,竞争是市场活动的核心,是市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最重要的调节器,其作用主要是:
1.资源配置作用。市场经济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在竞争作用下,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社会资源的配置就会向最有效的领域倾斜。因此,竞争是劳动力和资本的引导者。通过竞争作用不断地调整着生产要素在总的经济领域里的流动方向和数额比例,以便提供更多的为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
2.利益分配作用。经营者通过市场竞争,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占有市场,才能将产品转化为商品,实现经营者的利益和对社会的贡献。只有市场竞争中兑现的效益,才是收入分配及企业盈利状态的根本尺度,也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3.发展动力作用。市场竞争给企业以强烈的刺激和压力,使企业处于不进则退的环境中。竞争虽然给企业以压力,但这也是一种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没有竞争的压力,因此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活力和前进的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地面对市场的需求,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改善服务,赢得竞争优势,从而促进和带动全社会的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整个社会的经济充满活力。
因此,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排斥或者削弱,那么市场机制就要出现结构性的、全局性的障碍,市场经济秩序就将发生混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能顺利发展。因此,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和促进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具有两重性。在竞争作用下,可以产生积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同时由于利益动机的影响,同样也可以产生消极的企业行为和社会效果,使得一些经营者企图不通过自己的正当努力和商业活动来获取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例如,采取假冒他人商品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或标记,企业名称和姓名等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推销产品,造成与产品质量、价格、服务毫无关系的竞争优势。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存在,而且有些已经发展得相当严重,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普遍。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各类市场活动的主体都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第二,在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制售假冒商品,制作虚假广告,不正当的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行为表现特别突出,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几大“公害”,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第三,在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地方经济封锁和部门垄断等行为,是我国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抑制市场应有的活力,对市场机制的破坏性更为严重。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制止和惩罚。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地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物质产品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进行生产,而要进行生产就必须把各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生产要素的结合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实行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体现于原始社会经济、个体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在现实经济讨论中主要专指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实行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主要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生产方式。从原始社会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技术的进步,人类在生产中逐渐形成了分工,分工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又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现代社会化太生产中,分工已相当细化,分工的细化就要求社会生产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共同来进行。生产要素的两种不同结合方式就是人们在全社会范围内组织社会生产而采取的两种不同的方法。
按照我国传统经济思想的观点,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消除了通过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现象,使劳动成果全部归于劳动者,从而极大地激发了生产者的积极性,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国家还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安排生产,从而避免了经济危机的发生。所以说,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要优于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但是,实践证明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在现实世界中,相对于人类需求,各种生产要素总是稀缺的。人类从事社会生产就必须把相对稀缺的各种生产要素进行合理配置,以生产出能使人类需求得到最大满足的产品,这就是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生产要素的配置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完成的。但是,市场经济的价格机制并不完美,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如垄断、信息不完全、外部性等)限制了价格机制对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使价格形成不完全,使价格产生滞后性和自发性,从而使市场对经济的调节要以周期性的巨大的经济波动为代价。正是出于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缺点的认识,提出了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来取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思想,以消除周期性经济危机和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其它一系列矛盾。
在生产要素的配置问题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就好比是一个城市的交通问题。对市场经济体制来说,市场上的各种生产要素就相当于一个城市中不停流动的人,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目的地,每个人根据自己的目的地各自选择自己的最优路线。在这种情况下,个别街路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人流拥挤的现象,交通可能产生堵塞,严重时还可能会使整个城市的交通陷于瘫痪。计划经济体制的原理就好比计划当局为每个在城市中流动的人都设计出各自的通行路线,这样就可以使整个城市的交通系统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而不会出现交通堵塞。但是,很明显,计划经济体制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首先,每个人的个人偏好是不同的,计划当局设计出的路线对每个人来说并不一定是最合意的路线;其次,要为每个人设计出通行路线,计划者需要收集和处理大量的信息;最后,为了使计划得以实施,还需要对每个流动的人进行监督。所以,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下,即使花费巨大的成本,计划当局的工作也是很难圆满完成的。
由此可见,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并非十全十美,但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发挥它在配置生产要素上的基础性作用,同时用经济计划来克服其缺陷,把两种生产方式的优势有效结合起来应该是发展经济的最佳方式。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衷就在于此。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
产品生产的方式决定了产品分配的方式,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品分配是通过价格来实现的。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要让价格形成经济主体的收入,使追求价格收入成为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动力,同时让价格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从而使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得到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高效协调发展。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通过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取得收入是合情合理的。
有人认为,各种生产要素在产品生产中做出了各自的贡献,根据它们的贡献大小进行产品分配应该是既简单又顺理成章的。但是,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具体如何计量呢?边际主义认为,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决定了它们各自的价格,也决定了它们在生产中的贡献,从而价格就形成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收入。其实,在商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每种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具体到每种要素做出的贡献大小是根本无法测量的。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的价格只是反映了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并不具有决定基础。马克思在分析资本的有机构成时指出,“劳动生产率的增长,表现为劳动的量比它所推动的生产资料的量相对减少。”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生产过程中各种投入的物质比例关系,商品的社会需求最终会决定各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进而影响到要素的价格和供给。
在商品生产中,各种生产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很难区分各个要素具体做出的贡献大小,更不可能根据其贡献大小来决定它们的价格。生产要素的价格只是反映了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如果某种生产要素供过于求,其价格就下降;供不应求,其价格就上升。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当某种生产要素供求平衡时,它的价格又由什么来决定呢?例如,某种生产要素在供求平衡时价格为3,为什么不会是5呢?这是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生产中具有一定的相互替代性,如果这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定为5,社会对这种生产要素的需求量就会下降,它的价格就会降低;与此同时,其它要素的社会需求量会上升,价格会提高。由此,各种生产要素的供求状况都会发生变化,相对价格会做出进一步调整,从理论上讲,最后的价格将会恢复到原来的水平。在一定时点上,我们假设社会对每种商品的需求是一定的,并假设社会的物质生产技术是不变的,则社会对每种生产要素的需求也将是一定的,相对于一定生产力水平下不变的生产要素的供给,生产要素就会具有一个不变的价格向量。根据宏观经济学的国民经济统计原理,货币需求量乘以货币流通速度应该正好等于社会商品的货币价值总额。如果货币供给量比货币需求量大,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就会上升,上例中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可能就会变成5,而不是3。按照比较静态理论的观点,货币供给量的大小只会影响各种生产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数值变化,而不会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产生影响,各种生产要素和商品的相对价格将不会改变。但是,按照动态经济学的观点,各种生产要素对价格的敏感度是不同的,根据价格的变化进行调整所需要的时间千差万别,货币供给量的非正常变化必然会扭曲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从而引起经济的波动。不过,从长期来看,各种生产要素的价格还是会趋向于达到一个稳定的向量,这个向量是作为趋势而存在的,各种生产要素通过这一价格向量进行产品的分配。
三、市场经济发展与贫富分化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是通过生产要素的价格来实现的,由于每个人对生产要素的占有数量不同,所分得的产品数量必然就会不相等,从而会出现贫富分化,这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
其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同样会出现贫富分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方式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参加劳动就不能参与分配。对于每个劳动者,由于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后天的努力也相差较远,他们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必然不相同。“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个人分得消费品的数量必然不相等,从而在社会中会出现贫富差距。不过,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激励每个劳动者努力从事生产活动。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没有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国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小,一般认为当时的GINI系数低于0.3。其中的原因只不过是因为当时并没有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在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准确计量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按劳分配中的“劳”无法得到体现,所以当时执行的分配方式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每个人所分得的消费品基本上是相等的,社会中当然没有明显的贫富差距。从另一方面讲,即使假设信息技术高度发达,每个劳动者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可以计量,按劳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也是有限的。在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下,分配的依据是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每个劳动者的自然天赋、个人努力度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可以统一认为是取决于个人的人力资本。人力资本的特点决定其本身是很难迅速积累的,并且也很难进行代际之间的遗赠,所以按人力资本分配所形成的贫富差距不会太大。与此相反,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分配,特别是资本参与分配,所导致的贫富分化可能要大得多。首先,资本参与收入分配使资本可以进行自我积累;其次,资本可以通过资本集中使自己迅速壮大;再次,资本可以在代际之间进行遗赠。所以,每个经济个体之间在资本的占有量上形成的差距可能很大,从而在产品分配上所形成的差距也必然很大,出现明显的贫富分化,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还有可能越来越大。
美国经济学家库兹尼茨(Kuznets,1955)对市场经济中的贫富分化现象进行了数理统计分析,认为贫富差距的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呈现倒U型。也就是说,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贫富差距会越来越大,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差距就会逐渐变小。库兹尼茨认为,在经济发展中存在着使收入不平等程度增加的因素。其中一个因素是农村地区分配的平等程度要远高于城市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会在整体上提高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另一个因素是社会的积累和储蓄主要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手中。这些储蓄又成为高收入者获得收入的手段,导致下一个时期收入更加不平等。如果没有抑制因素,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会越来越大。但是,库兹尼茨认为,社会中的确存在一些因素抑制了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扩大。首先,是法律和政府的干预。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会带来社会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政府产生压力。政府会通过收取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以及采取多种形式的转移支付来缓解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其次,由于城市中农村移民后代对都市经济更强的适应能力以及维护自身利益的低收入阶层政治力量的壮大,城市地区收入不平等程度逐渐下降,抑制了整个社会不平等程度的扩大。再次,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因素。由于科学技术迅速发展,新兴产业不断出现并高速增长,新兴产业资产的持有者所获得收入的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旧产业资产的持有者。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抑制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进一步扩大,使社会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先扩大后缓和呈现出倒U型。
关键词: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市场导向;运行框架
中图分类号:F304.7文献标识码:A
1 农业技术推广者转变角色
近些年来,随着农业技术不断推广,推广者、运用者处于特定环境中,按照农业生产、互动过程,有机平衡农业需求、技术。随着农业技术不断推广,不同主体、客体的关系也不同,主要分为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体系两种推广模式。
1.1 处于计划经济体系下,推广者作为技术推广主体
技术运用者是农民,处于一种客体地位,推广者承担主导角色,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广形式。而按照这种形式,政府为满足农业发展需求,会增加土地生产力,为消除农村贫困,确保粮食安全,政府承担所有推广成本,然而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成本投入较少,对农业技术推广造成严重阻碍。同时,农业技术推广缺乏激励机制,而农业技术作为农村稀缺资源,政府推广部门选择效率优先方法,将有限资源推广给农民技术员、示范户、社区领导等技术能人。
1.2 随着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体系,主体与客体需转换角色 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农业属于农业技术最终用户,农民应处于主体地位,农民掌握了农业技术,获取预期效益,方可真正发挥农业技术价值。在我国诸多农村地区,受到计划经济体系影响,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系,随着农业技术推广逐渐改革,却未涉及机制、体制等问题,未发生根本性转变。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中,若我们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推广者转变为客体地位,在推广过程中,以农民技术需求为导向,围绕农业发展为核心,使农业技术商品化,推广者作为技术销售者,采取各种方式,使农民成为技术用户,构建新型共同利益体系,促进技术推广有偿化,与市场运行模式、运行机制相适应。
2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农民主体地位
目前,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市场化,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化作为农业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广体系改革的既定方向。
2.1 推广体系发展、运行整体框架
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可采取“研究、推广、应用”模式。处于市场经济体系下,农业技术应用作为农业技术研究的决定性因素,推广作为农业技术研究、应用的纽带,推广、消费与应用三者是一种三角关系,属于一种互动过程。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业生产不再是单纯产量追求,更加注重质量、效率、产量与效果的综合目标,而该种生产目标呈整体性、多元性特点,需依靠生产利益机制,实现三者有机结合。
2.2 提升农民技术应用水平
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农民作为技术应用者,随着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技术需求随之增加,却缺乏技术应用、技术提升途径,对技术有效需求不足。在农业推广过程中,农民主体地位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推广互动过程中,农民仍然是一种弱势地位,严重阻碍了农业技术推广。所以,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农民技术应用水平,提高农民的技术需求,进而提升农民农业技术应用水平。
2.3 提升推广者推广能力
在农业技术推广过程中,因机制、体制原因,推广者缺乏市场推广能力,无法实现农业技术市场化与商品化,缺乏市场竞争、市场服务意识,不管是个体还是群体,农业技术推广效率不高,主要是因为推广者能力不高。所以,随着计划经济体系不断改革,在新型市场推广体系中,需保证推广者自由度,不断提升推广者推广能力。
3 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环境整体性
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农业技术体系运行呈现开放性、多元化特点,主要有农业市场导向,与消费者食物需求行管。所以,建立农业生产目标,需综合产量、质量与效益。农业技术应用、农业生产是一种互动关系,两者之间存在整体性,主要包含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因素。
3.1 自然环境
可以说,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需依靠自然环境,且受到自然环境制约。所以,处于不同自然环境内,适应性开发农业技术,加强推广者、技术研究者的合作。在资金投入、物资投入前提下,农业技术应用具有一定自然风险,特别是旱涝、风雪等自然灾害,必然影响农业技术应用。因此,在自然风险抵御能力较强区域,方可大范围推广农业技术。
3.2 社会环境
立足社会环境角度,农业技术应用需依靠人与人的关系,我国诸多农村地区,农民社区地位高低,决定了农业技术应用能力。所以,技术能力获取技术资源,也获得相应资源,扩大了技术应用两极化,进而扩大了农村贫富差距。因此,立足社会环境角度,需确保农户技术应用的市场竞争格局,面对复杂、激励的农业市场,需协调农村人与人的关系。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农业技术经费不足、推广者素质不高,技术研究不合理,导致农业技术推广效率较低,严重阻碍了农业经济发展。因此,在市场经济体系下,需立足整体框架角度,平衡推广者、研究者、应用者的关系,使其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不断提升推广者推广能力,使农民技术应用水平得以明显提高。
参考文献
[1]简小鹰.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行框架[J].科学管理研究,2006,24(03):79-82.
关键词:体制机制;资产经营;自负盈亏;利润;国民经济核算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1-0015-06
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仍然处在不断变化和改革的过程当中。整个经济体制模式在发展中出现和形成了一些带有阶段性标志的特征。计划与市场经过兼容、结合和过渡,形成了特定的经济模态。分析计划与市场的构成和结构,可以客观认识当前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有利于确定未来经济体制改革的走向和政策的制定。
一、计划体制特点及其与市场体制的关系
当前对我国经济体制在认识上的差别还是非常大的,这其中的原因是对计划与市场观念理解的差距。认为计划经济已经从当前经济体制中消退的观点的主要根据是指令性计划的退出,这个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计划经济不等于一个单纯的经济计划,计划是一个体制概念。计划体制包括四个构成方面:指令性计划、经济行政体制、公有制制度、地域管理[1]。因而,为了客观分析我国经济体制的特点,完全有必要对当前经济体制类型的构成要素作出更为确切的分析,从而分清其体制要素的构成成份。
(一)作为指令的宏观经济计划
从1980-1994年指令性生产计划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40%下降到4.5%[2],可见计划指令性生产已经接近消失。有人据此认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中计划经济已经退出,目前实行的基本是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认为计划指令已经不存在的观点忽略了一个重要观念:计划经济体制对整个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包括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宏观层次指的是整个国民经济,微观层次指的是经济实体。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所谓指令性计划已经不存在,实际上指的是对微观企业实体的指令性控制已经不存在,而作为我国五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国民经济宏观指导和管理仍然存在,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率仍然是政府经济管理能力和任务的主要指标,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按照一定速度增长仍然是各级政府的经济责任。各级政府仍然按照国民经济总体发展要求提出本地区符合总体增长要求的计划速度,有的甚至在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实行经济增长末位淘汰制,凡是当年不能实现增长目标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因而,政府部门为了实现经济发展计划目标,对国有经济和投资进行过度干预,要求地区或行业性生产总值的增长达到指标要求,催促生产总值的扩大累计是不可避免的。
(二)计划体制行政架构
计划经济不止是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作出的计划要求,它还拥有为贯彻这种要求所必备的经济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这种经济组织模式特点与市场体制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一切经济单位必须附属于政府的行政机构,或者说就是经济机构的行政化隶属关系,而不是像市场体制那样经济机构是无行政隶属关系的独立机构。虽然目前政府已经减少了相当一部分对口各个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但经济机构在名义上的隶属关系仍然存在,基本的架构仍然是单位行政归属和行业归口。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机构要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们作为组织机构的自是虚掷的。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实体经济机构上面,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还没有作为正式的题目,因而目前的事业单位就是更典型的行政机构附属物。由于计划体制下事业单位性质的行业范围归属得过大过宽,许多本来在市场体制下不属于公益事业的行业也都划分到了事业性质里面,造成许多行业至今实行事业单位的政府附属体制,一直不能够按照市场机制运作,致使整个行业发展缓慢。
(三)财产所有权制度仍然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
所有制既是经济体制的基础构成,同时也反过来折射出经济体制的构成模式。目前虽然实行多种经济成份所有制同时并存,私有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国有制经过了承包制特别是股份制改造之后,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但是,这些变化并不能说明我国所有制体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改变,更不能说明公有制已经不是主导性所有制形式。
1. 主要自然资源仍然属于国有制。按照我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3,4],包括土地、矿藏、海洋、森林等主要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同时,一些重要的能源开发领域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私人资本原则是禁止进入的。一些自然资源如土地等,即使允许私人资本介入开发,国家也要收取高额使用费。一切生产都离不开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如果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那么这种所有制体制就仍然是公有制体制。这与计划经济体制要求的在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必须实行公有制,虽然有一部分不相吻合,但是它把一切生产都必须依赖的自然资源实行了公有体制,所以,我个人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仍然是公有制占据主导地位。
2. 国有制经济并没有发生真正的产权变革。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对公有制的理论批评莫过于指出国有制产权主体缺位和所有者模糊不清,但这个批评并没有导致国有制财产的变卖和有计划的私有化过程,而是产生了一个改造国有制形式的所有权模式发明,就是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允许把公有制财产交给私人去经营,进行所谓“虚拟私有制”运作。在吸收私有制运行效率的同时,又不改变公有制性质,而是将这两者相互结合形成国有制经济的改革模式,称之为“公有制实现形式”[5]。目前国有制改造中实行最多的股份制就属于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但是,从所有权转移规律来说,股份是将集团性资本变成个人资本的方式,任何实体或着国家不能继续拥有已经出售资本的股份。同时,西方国家普遍把股份制和发行股票当作出售国有制企业实体从而实现国有经济私有化的方式和手段。这一切说明,股份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虚拟私有制”一样,是脱不了私有化和私有制嫌疑的。但是我国一些人不承认已经出售给个人的股份属于私人资本所有权,认为股份制公司仍然是国有企业而不是私有化企业。这种不符合产权转移规律的含混股份所有权说明,把股份制当作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初衷,不仅是对股份制在概念上的误解,而且说明不能放弃公有制才是所有制形式改革的最大前提。
(四)地域管理与国际市场
计划体制的地域管理在国际经济体制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由于经济行政体制的不同,计划体制国家与国际市场经济组织存在很大的沟通障碍。2001年我国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WTO)[6]。这就很容易产生一个问题,这个时期我国已经进行了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并且已经有了足够的广度和深度,但在一些国际经济组织中却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仍不能成为市场经济国家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准会员国。笔者认为,确认一国经济体制类型是否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标准,应当是国际公认的共同市场条约,单纯国内自行理解的市场标准实际上带有很大的片面性。
二、体制效率与体制机制和经济规律
显然,目前我国实行的仍然是计划与市场各占一部分的混合经济体制。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不仅构成要素不同,而且运作方式和运作效率也不相同。虽然至今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体制已经有30年,但对于两种体制效率不同的原因并不十分清楚,有必要通过对运作机制及其产生效率的方式分析来弄清这一点。
(一)计划体制与经济效率
计划体制的主要优越性之一是能够指导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7],但计划体制的运行结果却与理论上的设想和要求有相当大的差距。
1. 投资效率低。投资失败率高、资金浪费严重是体制效率低的第一表现。计划体制时期投资亏损损失是长期的和巨大的(见表1)。
表1的统计数据说明,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到第六个五年计划长达30年的时间里,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建设失败率是非常高的。在建设投资总规模中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约在60%~80%,不能形成固定资产的失败浪费投资占总投资额的20%~40%。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工程根本就没有按照计划形成生产能力就宣告失败而“胎死腹中”,还有的长期滞留在建设过程中长达10多年形成“烂尾”工程,与建设失败几乎没有区别。显然,计划体制并不能保证任何经济投资能够全部成功,政府投资同私人投资一样具有盲目性和失算率,事实上甚至失败率还要高于自由投资的体制。建设投资亏损巨大和失败率高必然会导致整个经济发展的速度缓慢。
2. 经营效率低。经营业绩不佳是效率低的又一表现。国有企业长期面临经营亏损问题,说明了计划体制的经营效率处于低下状态。1961年国营工业企业亏损总额相当于全部工业利税总额的1/3,到1976年国营工业亏损超过1/3的水平[8]。1978年实行放权让利和市场化改革之后,在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的亏损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在一定时期内有所扩大,甚至相当严重(见表2)。
表2数据中亏损最严重的年份是1991年,亏损率为91.2%。如果亏损率为100%,也就是亏损总额=利润总额,那么就是整个国有工业利润与亏损相抵之后,利润等于0。这种情况下,在上缴税收之后,国有工业将是无利润生产或经营。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问题说明,计划体制或者国有化并不能避免经营亏损,经营亏损是在任何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实体都有可能发生的结果。即使经济部门或者生产经营机构在完全按照计划指令生产和运作的情况下,也不能避免亏损的发生。因为,很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偶然事件或者意外情况,是在制定计划的时候所不能提前预料的。当开始执行计划的时候,企业实体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产品供求状况等各种因素,很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而造成企业实体不能按期完成计划任务,形成经营损失。
3. 产值产出效率相对低下。在国有与私营经济在同一个体制内共同竞争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效率相对低下的情况表现得更加突出和明显(见表3)。
表3数据显示1978-1995年17年间国有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77.63%下降到的33.99%。产值比重下降说明即使在放权让利和一定程度的自主经营的体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灵活性、适应性也明显不如私营或者混合制企业,国有企业的价值产出效率不能避免逐渐下降,甚至在整个国民经济价值产出当中退居次要地位。
(二)国民经济核算和经济规律
计划体制下企业出现长期亏损从而造成效率低的原因应当有两个:
1. 国民经济的核算方法问题。计划指导下的高速度增长经常是指社会总产品或者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这其中并没有将投资亏损和经营亏损在社会总产品中加以扣除。这就造成了国有企业亏损的难以核销和长期挂账,致使亏损长期存在,甚至越拖越大。这种不计亏损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在短时期内可能不影响产值的增长,但从长期来看对速度不产生影响是不可能的。
2. 对经济规律的认识问题。计划体制的经济规律论认为,社会经济体系由一系列的经济规律构成,包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按劳分配规律、价值规律、生产资料优先增长规律、劳动生产率增长规律等各个规律。在这些经济规律系统中,最重要的经济规律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规律[9]。这样,均衡发展就势必放在经济体制的第一位,而国民经济全面及时的核算方式只能退居次要地位。这也是亏损不能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及时得以扣除的重要原因。
(三)经济体制与经济运作机制
显然,亏损损失是造成整个国有经济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那么,非计划体制的经济制度下企业实体同样发生亏损,经济效率反而相对更高。这其中的原因不仅在于国民经济的核算体制不同,更重要的在于不同经济体制带来的经济运作方式不同。
1. 处置损失的机制。经济目标不同,处置亏损损失的方式也就不同。私有制实体的投资和经营目标是为了获取利润。如果投资或经营的结果不是利润而是亏损,那么建设或经营活动会及时停止,亏损不会继续扩大。公有财产的资产所有者是政府,而政府的经济发展目的是如何扩大生产规模和实现计划目标,如果企业破产将减少产值,进而影响到整个计划目标的实现。因而,规模扩大的继续生产从表面上看总量和规模得到了扩大和增长,但投资和经营亏损随之也跟着扩大。
2. 盈亏自负机制。对经济规律的不同认识,也同样会形成不同体制的亏损处理机制。市场体制的第一规律就是投资者自负盈亏规律,而计划体制遵循的第一规律是计划目标的实现,并不是资产盈亏责任。私有制体制承担经营后果的是投资人个人,如果发生亏损受到损失的同样是具体的个人,不存在无人偿付债务或承担损失的问题,实体完全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机制运作,不涉及政府的责任。而公有制企业实体的投资人和资产所有者是政府,企业实体只有产品生产责任,并无资产经营责任,企业不需要按照自负盈亏的机制去运作,是否发生亏损与企业利益无关,完全是政府的责任。因而,国有实体经常出现无人愿意偿付债务或制止亏损的问题。[10]
3. 宏观国民经济的运作机制。计划体制在设计之初就不是制止亏损而是补贴亏损。政府弥补亏损的制度只能使得实体亏损持续下去,甚至越积越大。政府用以弥补亏损的资金,只能是其它实体上缴的利润。这样,就造成了国有经济在一定时期里和一定范围内低利润甚至无利润状态下持续简单循环生产。而私有制下的亏损实体由于及时进行破产处理,不会存在资产亏损越积越大的问题,因而具有更高的价值生产效率。宏观经济的投入资金,只能出自微观经济的积累。如果国民经济的产值增长,并没有带来可利用利润的增加,那么整个国民经济的再投入资金就没有来源,整个经济就只能停留在原有规模水平上进行重复生产。这就是计划体制效率低下和国民经济处于停滞状态的机制原因。
三、实现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
不难看出,不同的经济体制伴生不同的经济运作机制,从而有不同的经济效率。对效率而言,计划体制的最终标准是产品和产值的总量增长,而对市场体制而言是有效利润的产出。因而,要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就必须把实现效益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的目标,推动经济体制进一步向市场化方向转化。
(一)变单一制政府投资为多元化投资体制
1986年我国颁布《破产法》,标志着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和市场化改造的开始。从1994-2008年,部分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通过实施政策性破产,关闭项目6 000户,核销坏账5 000亿元人民币,破产下岗人员超过1 000万人[11]。目前,国有企业仍然占有约1/2工业资产,占用工业贷款的2/3,但创造的产值却只有全国工业总产值的约1/3[12]。可见,破产只是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并不能解决国有制经济运作机制效率低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要通过增加政府投资来增加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有的比重,改变国有经济已经不在国民经济活跃因素当中占据主要地位的状况,并不会取得好的效果。因而,单纯依靠政府投资来带动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经济构成状况。所以,要采取多元化投资体制来实现经济增长,尤其是要放开目前仍然不允许私人和外资进入的自然资源、交通、金融、文化等产业领域,保证投资的增长而产生的持续带动效应。
(二)改革国民经济核算方式,实现科学计划和科学发展
国民生产总值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本范畴,又是制定经济计划的目标和基础。因而,科学合理的国民经济核算方式是产生客观国民生产总值的模式依据。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的国民经济核算是不同的,产生的国民生产总值也不同。计划体制的国民经济核算以产值为目标,其中并不包含资产核算的因素。因而,无利润甚至亏损企业的产值是可以计入国民生产总值的。而在市场体制下,亏损企业会及时自动破产关闭,其产值几乎没有可能计入国民生产总值。这样,由于体制不同,计入国民生产总值的内涵也不同,两种产值没有可比性。推行市场体制后,国有工业产值占整个工产值的比重逐渐缩小,与大量亏损国有企业破产关闭,产值不再计入总产值,使得国有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当中占有的比重大幅度缩水有直接关系,这是不同体制因素产生的结果,也是对国有经济状况更加真实的核算和反映。因而,要把经济计划建立在适应当前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体制要求上,更多地采用市场体制的国民经济核算方式,客观反映国民经济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应当采取消费法国民经济核算方式,与国际国民生产总值核算方式接轨,才能使得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与国际经济增长速度有更为客观的可比性。在相同国民经济核算方式产生的客观国民生产总值下制定出来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增长速度,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才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从而避免过快的或盲目的引导。[13]
(三)建立符合多种所有制产权规则的财产所有权制度
目前我国所有制体制和财产所有权制度已经非常落后于当前的财产占有关系的实际情况。由于长期在公有制下生活,人们对不同所有制之间财产体制的规律缺乏基本的观念化认识。在公有制体制下,全部财产转移和使用权关系变动都在行政体制内部进行,不存在财产易主的改变,当然更不存在所有者之间的产权矛盾。而在多种所有制体制下,财产转移必须通过易主的方式来进行,同一个财产实体在不同财产所有者之间是排斥关系,同一笔财产不可以同时有两个主人。这一点是计划体制与市场体制之间财产权利规律的基本不同点。这个规律从改革之初就没有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房产市场多次发生一套房卖给两个主人的产权矛盾直到2008年还在发生[14],足以说明对市场体制财产规律缺乏观念化认识的状况至今没有太大的改善。个人消费品私有化是我国近年来国民生活发生的重要变化之一。从1998年全面房改到2008年,全国可售公房的80%已经出售给城市居民,城镇居民住房自有率达到70%[15]。变卖公有房产给个人的住宅私有化,是启动我国房地产业市场化进程的必经步骤,应当成为国有资产股份化等启动市场化进程的经验和典范。现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是,是否应当在法律上明确已经出售给个人的公产,不再归政府所有,以避免政府与私人之间发生产权矛盾,致使市场化成为虚假的形式。2007年我国颁布的建国以来第一部《物权法》,虽然对私人财产的合法地位给予了强化,但作为体制化的市场经济而不是单纯的局部经验,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
参考文献:
[1]陈锦华,江泽春,等.论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兼容[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郭克莎.工业增长质量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4]李国际.物权法原论[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
[5]范恒山.虚拟私有制论[J].开放时代,1987,(5).
[6]王世春,叶全良.“非市场经济地位”与对华反倾销对策性研究[J].财贸经济,2005,(5).
[7][9]何建章,王积业.中国计划管理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8]马洪,等.中国工业经济效益问题研究(下)[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10]郭新京.相对自负盈亏论[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
[11]陈天妮.我国政策性破产实施进程及遗留问题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08,(5).
[12]李楠.中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及其演变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13]钱伯海.国民经济核算原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14]中国宏观数据挖掘分析系统・建筑房产・公有住房面积[EB/OL].省略.
[15]同一套房子卖两次,开发商被判赔偿双倍购房款[N].南宁晚报,2008-12-17.
Analysis on Conception of System, Structure Model and Operating Pattern
Wang Xiangcheng
(Periodical Office, Shandong Finance College, Jinan 250014, China)
在我国,研究公共财政问题是近年来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在我国是否适用,也成为广大财政理论和实际工作者共同关心的问题。笔者拟就公共财政的一些理论问题谈些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对公共财政概念的重新认识
讨论公共财政问题,首先必须弄清公共财政的概念。笔者认为:
(一)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对应的概念,是对政府财政的客观要求
公共财政是与私人财务(财政)对应的概念,它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这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指广大民众的利益和需要。公共财政行为目的的社会公共性,是公共财政与私人财务的区别所在。从行为特征上看,公共财政是一种收入和支出活动,这构成公共财政与其他公共行为的本质区别。
显然,我们这里对公共财政概念的定义与传统说法有一定差异。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就是公共经济,就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由于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共财政几乎成了政府的同义词,这显然是不准确的。在这里,我们将公共财政表述为一种代表社会公共利益,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收支活动,是强调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收支活动的行为寓意,也是突出公共财政作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的一种工具和手段与政府本身在概念上的区别。
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公共利益和这种利益的载体棗公共需要的存在,这是公共财政存在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公共财政作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需要的实现手段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作为一种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收支活动,其实施主体是一定时期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条件下,主体的责任自然应该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因此,国家财政必然是公共财政。
国家财政的社会公共性首先是由国家和政府的社会职责和功能决定的。国家及代表国家的政府是社会管理者,当然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体现公共利益并使之得到实现,是国家和政府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责,因此,国家财政必须是公共财政。不体现和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政府财政是不正常的和有缺陷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是对政府财政的一种客观要求。
(二)公共性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
按照传统观点,公共财政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市场机制天然存在的缺陷使然,也就是说,由于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有一些自身无法弥补的缺陷,因而需要政府出面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对市场缺陷加以弥补。显然,这里是将市场经济当作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公共财政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表现形式。对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公共财政不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特殊性质,而是政府财政的一般性质,因为体现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是政府财政的共同出发点和归属,不论任何社会形态的政府财政都是如此,在这里所不同的只是由生产力水平差异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层次,以及由生产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范围。
这里可能会有一个疑问,即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涉足了大量私人财务的事务,它是否具有公共财政的性质,如有例外,如何解释公共性作为政府财政一般性质的论点。笔者认为,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政府财政仍然是公共财政。在这里,主要的问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私人的个别需要被控制到了最狭小的范围内,相当部分个别需要被异化为公共需要,或者被采取了公共实现的形式,正是这种私人需要的个别性与其实现形式公共性的不协调,才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在提供私人产品,满足个别需要方面的低效率,这种低效率正好从另一角度说明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的公共属性。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机制在操作上的不正常而否认机制本身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我们也不能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代行了许多私人财务的职能而否认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
(三)公共财政的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
之所以要强调政府财政的公共财政性质,是因为公共财政对政府财政作了合理定位,它明确了政府财政的职责范围和主要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则将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范围及其分工作了合理的划分。公共财政强调纳入政府财政范围的应该是具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事务,对那些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政府只能为其正常实现提供外部条件,而不必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因为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有其自身的实现机制,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使私人利益和个别需要的实现具备了充足的微观动力,因而政府不必直接介入其实现过程;同时,个别需要所体现出的千差万别的个体偏好,使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其实现过程;此外,个别需要的实现完全可以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个人之间进行,这种等价交换的过程一方面满足了购买者对商品物质形态的个别需要,另一方面则满足了售卖者对商品价值实现的追求。与此不同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公共需要的满足很难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其实现的责任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可见,社会成员的个别需要的满足和实现不必也不能由政府财政来实现,而社会公共需要则应该主要通过政府渠道得到满足,政府财政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共需要而存在的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界定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即政府财政直接配置资源的范围应该在公共需要的领域内,其意义在于对政府财政职能作了合理定位,它强调政府财政的社会公共性,并在概念上将政府财政与私人财务区别开来。
二、公共财政论与国家分配论的关系
近年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公共财政论与在我国有广泛影响的国家分配论之间的分歧也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有些坚持国家分配论的人认为,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分配的国家主体性,是对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缩小和肢解。坚持公共财政论的人则将国家分配论当作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落后的、过时的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财政是公共财政,国家分配论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对以上两种观点,笔者都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任何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它特定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背景,社会科学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更要受特定时期、特定社会条件的制约,因此,我们很难说什么理论是先进的,什么是落后的,只要对社会经济发展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就值得去学习和研究,况且,国家分配论曾经在我国财政理论界有着最为广泛的影响,它对指导我国特定时期的财政实践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尽管它的一些用于指导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实践的管理原则和理论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但它的核心内涵棗摬普墓抑魈逍詳却仍然反映了财政活动的一般特性,因而并没有过时。这里必须澄清对国家分配论的两种误解:一是将传统理论当作国家分配论的全部;二是将国家分配论误解为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其实,在传统体制时期产生的国家分配论的理论观点只是其在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实践背景提出的理论,而不是国家分配论的全部,它也可以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国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继续研究和提出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分配理论;国家分配论也不是由国家统揽一切分配的理论,它只是强调财政分配中的国家主体性和主导性,在这种主体性和主导性的基础上,国家分配的范围是由一定时期国家职能范围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分配论也没有过时。
在我们看来,国家分配论和公共财政论两者的主要观点并没有本质的分歧,不同的只是其强调的侧重点,比如国家分配论强调财政行为主体,公共财政论强调财政行为的目的和范围;国家分配论突出财政产生与国家产生的本质联系,公共财政则突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与私人财务在活动范围和原则上的区别。在这种外在形式差异的背后,两者的基本立足点却是相近甚至是相同的。表现为,摬普之所以成为公共财政是因为它是一种代表公共利益、实现公共需要的财政活动,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这种财政活动的主体当然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因为国家和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公共财政实质上是对政府财政职能的定位,是从另外的角度对国家财政的定义。可见,公共财政论也是以国家主体为基本立足点的,这一立足点构成公共财政论和国家分配论最本质、最关键的共同点。在这一共同的基本点上,公共财政并不会缩小国家财政的范围,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的职能,因为政府财政职能范围的变化是围绕国家职能范围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一定时期的经济体制及由之决定的国家职能的大小,而不是公共财政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计划经济体制下由政府承担的私人需要的实现归位于市场,使社会公共需要和个别需要都有其稳定的、更有效率的实现机制,并建立以弥补市场缺陷,为市场机制正常运作提供外部条件的公共财政运行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职能转化的要求,也是对政府财政职能所作的合理定位,这并没有否定财政的国家主体性,也没有肢解政府财政,而是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范围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要的范围调整了传统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的状况,将政府财政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在公共服务领域,使其更加合理和完整。
三、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尊重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的特性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我国财政应该是一种公共财政的结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更应该重视政府财政的这种公共特性。对这种公共特性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取得了很多科学反映公共财政运行一般规律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是人类的共同财富,因而也是我们在研究公共财政理论时应该尽量去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不赞同目前学术界普遍存在的一种倾向,即过分强调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的倾向。我们认为,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基础不同,公共财政理论所参照的实践基础也不相同,因而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公共财政理论也会有一些差异。我国是一个正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较低,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尚不完善,市场机制也正在发育过程中,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互补关系和相应的机制也远未理顺和形成,由此决定了我国的公共财政理论研究应该体现自己的特点。那种过分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共性,忽视和否定其不同的实践基础,在理论研究上局限于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简单传播,甚至在表达方式上也模仿西方公共财政学是不可取的,也是十分有害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科学的管理理论和方法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精神,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实践基础,探讨和创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理论,并以此为我国的公共财政实践提供指导,这才是目前我国财政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
(二)重视对转轨时期公共财政制度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财政理论界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实践起点选择上的误区,即往往将目标体制作为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按照西方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原理,设计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并试图照搬这种模式去解决特殊体制时期的特殊问题,其结果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对目标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它远不是当前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任务的全部。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这种转轨的实践是中国所特有的,转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矛盾及其表现形式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也不同于目标体制时期,具有很多特殊规律。因此,在旧的运行系统及其管理规则正逐渐失效,新的体系及其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特殊历史时期,政府财政应该实行怎样的管理模式,面对经济运行机制的某些特殊矛盾,政府财政应该采取怎样的政策,政府如何应用财政手段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在建立目标体制的过程中政府财政如何发挥积极作用等等,这些实践问题是西方现成的公共财政理论所无法解决的,需要我们在理论上进行开创性的探索和研究,并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的理论,为解决实践问题提供正确的指导。这就要求我们正确选择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起点,重视对转轨时期社会经济规律和公共财政规律的研究,使政府财政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三)重视对我国公共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
我国传统财政学研究重点更多地局限在对财政的产生和发展、财政的本质、职能和体系等基础理论问题上,过去形成的一些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流派也主要侧重于在以上基础理论问题上独树一帜,并没有形成与其基本理论相配套的应用理论体系,使财政学这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总带有一些抽象、空洞的色彩,削弱了其为解决实际问题所应有的作用。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所改观,但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目前我们在财政应用理论研究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仍然是零星分散,不成体系;二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实践,缺乏必要的超前性,仅仅成为国家政策出台后一种撚皵性诠释;三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侧重于对现行制度和体制的剖析,弱化了理论的创造性和客观性;四是财政应用理论的研究往往脱离中国的客观实际,在理论体系和政策措施上侧重于套用西方模式,使财政应用理论的成果缺乏针对性。以上财政应用理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我国财政理论的正常发展,也成为我国财政改革往往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对公共财政理论的研究中必须加强对社会经济实践有直接指导意义的应用理论的研究,使我国财政理论体系更加完善,也使我国财政理论研究能真正发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应有作用。
(四)实现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管理模式在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化,因此,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理论和经验成为理论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本身是无可厚非的。问题在于,我们在对西方财政经济理论的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盲目和盲从的非理性现象,将正常的学习和借鉴引入歧途。这里有两种倾向尤其应该摈弃:一是重传播,轻研究,在自己的理论著述中往往肆无忌惮地抄袭西方理论,这不但对理论研究没有意义,而且败坏了理论研究的风气;二是重形式,轻内容,仅仅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作为一种时尚,作为一种标榜自己学识的工具,不论是否有针对性,是否适用,盲目套用西方经济学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一些理论著述文字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让人不知所云。要使公共财政理论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强调其本土化问题,这是由公共财政理论作为社会科学理论的特点决定的。我们要广泛学习和吸收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但对这些理论的学习不是盲目的照搬照套,也不是从理论到理论的简单传播,更不是将西方理论当作一种装饰外表的花环。在这里,学习的目的是消化、吸收并为我所用;是与中国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展成为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我们强调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并不是对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和公共财政理论的简单排斥,而是强调以我国的具体情况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以解决我国的财政经济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的目的,形成能体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殊规律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和观点。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首先是其实践基础的本土化,这一点在前面已多次强调,也就是说我们进行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实践基础不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经济实践,而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实现过程。我们的研究必须考虑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及其对公共财政的承受能力;考虑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可能对公共财政制度带来的影响;考虑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及由之决定的公共需求范围与西方国家的差异;考虑我国的政体及其决定的政府机构规模和结构;考虑中国特有的复杂的政企关系及其对公共财政体制形成和完善的影响等等。毫无疑问,实践基础的本土化,是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最重要的含义,是我们在公共财政理论研究中最应该重视的问题。
公共财政理论本土化的另一重要含义是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本土化,这是一个容易被人忽视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在前面我们曾经谈到,目前我国经济理论研究中有部分研究者盲目模仿西方经济理论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使其著述晦涩难懂,甚至文理不通,这不仅影响学习和研究的质量,而且也是一种不健康的文风。我们提倡在理论研究中保持本土化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也就是要按照汉语言的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来传导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写出中国人能看得懂的文章,对西方理论的翻译介绍也应该尽可能地符合汉语言的表达方式。这实际上是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真正弄懂了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并对中国国情有充分了解的人,才有可能真正做到用自己民族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达异国的理论,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将西方理论消化吸收为自己的东西,并发展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可见,公共财政理论的本土化不但是一个行文风格和表达方式的技术问题,也是提高研究人员素质、端正研究作风、提高研究质量的问题。
在既定的正式制度框架下,非正式制度将对实际的制度创新进程具有重要影响,最终的制度创新过程实际上是正式制度变化与非正式制度变化的统一和互动过程。非正式制度(如、社会习俗、文化观念)对经济增长或者发展的影响,并不在于其与正式制度摩擦费用的高低,而在于其是否降低了、增加了人均资本投入与运用的实际的或潜在的费用和成本,还是保持原来的水平催万田,2008)。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非正式制度存在一定的刚性,这种刚性的强度受计划经济影响的深度与人们容纳市场经济观念的程度有直接关系。计划经济存在时间越长,刚性越强,思想转变越困难,新的非正式制度就越难以形成。
一、非正式制度
非正式制度也称之为软约束,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地接受的行为规范,而这种规范对行为的约束也就成为非正式约束。非正式制度从何而来?它们来自于社会传递的信息,并且是我们文化传统的一部分(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2008)。非正式制度由于是长期演化而来的,生命力相对持久。当然,非正式制度具有两面性,有时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时却阻碍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一般来讲,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
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如诺斯所言,“两者都是人类互动规则,构成了一个连续过程:从禁忌、习俗、传统到成文宪法。”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一是非正式制度具有一定的演化性,相对正式制度变迁缓慢。非正式约束解决协调问题时采用的惯例习俗等因素受文化影响较大,因而当正式约束变化时,具有特定文化特征的非正式约束并不直接随之改变,而是具有一定的渐进性和滞后性。“从变革的速度看,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比正式制度变迁过程更长。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一些正式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制度,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而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含着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杜威漩,2007)二是在特定的条件下,非正式制度有时在交易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从历史上看,在正式制度建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依靠非正式制度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制度也只占很小的比例,人们生活的大部分行为仍然由非正式制度来约束。例如并非所有纠纷都是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解决的,有时就是依靠一种获得广泛认同的非正式约束结构来解决;三是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具有形式上的可转换性。一方面,正式制度在产生和执行的过程中可以世俗化、习俗化,成为新的非正式制度;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也可转化为正式制度。当某一非正式制度被认可的人数超过一个临界点时,为了避免其模糊的阐述导致实践应用中的不当,官方往往会将该非正式制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公布实施,非正式制度就成为了正式制度。
二、东北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非正式制度障碍
对东北地区来讲,影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主要有意识形态、传统、伦理规范、道德习惯等文化因素。这主要包括两部分,其一是源于计划经济体制而形成的以意识形态为主的文化,另一部分是固有的区域文化中不利于经济发展的价值观念与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1 浓厚的计划经济意识
东北老工业基地是原有计划体制存在时间最长,根基最深厚的地区,计划经济意识形态在这一地区的影响也极为深刻,有强大的主导作用和惯性,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价值体系根深蒂固。在这些因素影响下,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干预在较大程度上仍然存在,同时,企业对政府的依赖心理仍然没有彻底根除,传统计划经济的“等、靠、要”的思维依然存在。这种政府与企业之间过度的依存关系导致东北人对现代市场经济文明的接纳能力较差,在诚信、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理念方面与发达国家甚至东部沿海地区都有不小的差距。“克服东北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刻板守旧的思维惯性,难度在于已成为‘集体无意识’的文化心理的潜意识层面。如果不着力冲破已成气候的‘集体无意识’文化氛围,是焕发不出生机勃勃的创造力和活力的,这也是不少东北人在本地无所作为,而一旦到了开放地区却可以大展宏图的根源所在。”(王雅林,1996)
2 长期的文化惰性
东北地区的早期文化是由农耕和游牧文化融合而成,移民又使文化自南而北嵌入,具有分散性和自发性。持续多年的移民浪潮,加上原有的游牧文化,错杂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不同于中原农耕社会的独特文化结构:(1)生产方式粗犷。游牧文化以粗犷豪放著称,东北人早期属游牧民族,生活生产方式外延性明显,缺乏中原地区精耕细作的农业方式。这加重了东北地区粗放式经济发展的倾向,尽管这种生产方式早已不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趋势;(21生活方式悠闲。东北地广人稀,庄稼一年一季,农民常忙半年闲半年。优越的自然环境和稀少的人口使东北人养成了靠天吃饭的农业意识,农耕文化始终未能有效转化为商业文化;(3)家族性弱化。东北移民往往不是以家族方式迁徙的,而是以个人或小家庭方式迁徙的。所以,东北的血缘关系和家族统治比中原地区要薄弱。这些特点与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相结合形成了东北地区文化的惰性特征,思维方式趋向于不思进取,怕变求稳。文化惰性的不断强化,客观上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着消极作用。
建立遵循正当程序政府,体现平等、公开、公正原则
建立责任政府,实现人治行政向政府行政转变
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如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有可能膨胀为恣意妄为的权杖。因此,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核心,首先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
一、我国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尤其需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我国由于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变革的特殊历史时期,对行政权的依赖和对行政权的制约成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既缺一不可,又呈现一种复杂的态势。
1、体制转轨产生行政权力真空。我国目前进行的改革开放是一个旧体制和新体制彼消此长的渐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两种体制都在发挥作用,又都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现象。一方面,旧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被打破,但其运转的惯性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新体制的权力格局和体系正在形成,但还很不完善。新旧体制共生共存的局面,既会产生很大的摩擦和冲突,又会在权力设定和运行上造成新的空隙,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呈现出暂时和局部的管理无序状态。
2、体制转轨容易引发行政道德失去规范。在体制转轨和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全体公民、包括国家公务员价值观念的巨大转换,即从计划经济下的权力经济、无偿调拨、集权、人治、官本位等观念向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等价有偿、民主、法治、效率等观念的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绝大部分国家公务员完成了从旧观念向新观念的升华,但也确有少数公务员被新旧体制交错所提供的腐败机会击倒,引起行政道德严重失范。如果我们不对少数公务员行政道德失范引发的严重消极腐败现象予以高度重视,不坚决铲除造成公务员腐败的体制性土壤,就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严重腐败和严重动荡。
3、体制转轨造成行政权力滥用。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依赖于编制严密的监控制度之网,这是关键。在体制转轨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监控制度已经大部分失效,建立在相应基础上的行政道德也已不完全适用;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监控制度和行政道德还没有完全建立;这就为行政权力滥用提供了条件、便利和借口。
4、体制转轨容易导致行政责任缺失。没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法律不是法律,不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不是一个负责的行政机关。但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转变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只享有权力,不承担责任。
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行政权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以来乃至国家和政府产生以来制约行政权的全部经验,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与腐败,就必须全面、彻底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有限权力政府;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推进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转变,建立遵循正当程序和责任的政府;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要建立有限权力政府。我们必须摒弃神话政府模式,代之建立社会主义的新型有限权力政府模式;即真正确立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和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真正建立法律控制行政权、人大监督行政权、司法审查行政权的立体权力制约体制,真正形成政府……行业中介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市场和社会的三元社会结构;从而在权力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权的唯我独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所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
2、要建立遵循正当程序政府。行政权不仅要受到外部的限制和控制,还要受到内部行使和运行过程中的制约和监督,这就是要遵循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原则表现为以下3个子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二是公开原则,三是公正原则。
【关键词】社会转型;法治变迁;权利本位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完善,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社会进入快速转型期。社会经历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政治变革、经济转型和社会变迁迫切要求法治建设作出回应,即通过分析社会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悖离及其根源来重构新时期法治建设
一、法治建设与社会转型的悖离
中国的改革一直以政府推动市场、政策推动法律为主角,目标是寻求短预期性和效率公平的关系。虽然保证了改革在一条平缓、灵活、追求立竿见影、机会主义和以社会稳定为前提的道路上发展,但也阻碍了“依法治国”和普遍性的游戏规则的施行。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更替必然发生一种“传统”与“现代”两种体制并存和交织的二元社会结构,法治与人治的深层次矛盾变得更加明显。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是通过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实现的。充分发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形成一个在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与引导下的各省市区竞争发展,从而推动全国大发展的格局。两条路径反映了两种动因,一个是资源配置效率的内在要求,一个是经济实体的利益驱动。
首先,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深层次的是利益的调整。新的利益主体和新的利益结构期盼法律规则合理、可行,执法公正、权威。然而,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又往往倾向于对既得利益的认同和保障,加之,法治变迁中,既有的法律制度与价值观念难免被怀疑、否定或被严重破坏,而新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观念又尚未被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尚不具有引导、调节和约束的力量,从而出现私权遭侵、公权扩张、价值混乱、法律冲突、人治大于法治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使个人的利益得到尊重与张扬,允许和鼓励人们在法定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追求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同时市民社会的本质天然的要求民主和权利保障,排斥政治国家的限制与约束。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但法治建设的特点决定了法律与市场的不同步性,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法治经济与市场经济的错位,导致法律内在价值对市场经济的保障效用降低。市场出现道德下滑、恶性竞争、急功近利等弊端。
再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并不等于结构的内在紧张已经消除,更不等于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已经大功告成。完善法律体系既指立法作业依然重要,也意味着法制改革应该提上议事日程。另外,法治制度化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自身严格守法,并且防止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滥用裁量权。运用法律规则来限制政府的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日,便是深层次法制改革启动之时。大量的法律不断产生,再加上这些法律为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还要适时地进行修改,架构与建构的互动亟待普法建设的同步,送法下乡、普法入户成为时下最受欢迎的建设措施。
最后,社会转型经历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深刻变动,而意识形态的转型较之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乃是更为根本、更为艰难的部分。它支配和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人治观念、权力至上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落后思想,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进而形成义务本位,无视自身权利的传统观念。
二、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
西方社会走的是一条由弱势政府到有限政府的道路,实现政府对经济活动的有效干预,实行社会防卫主义,限制私权,放弃私权神圣的观念,在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强调政府的作用。法律体系的建构是在一个自然发生学意义上的进路中实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经济状态下的主体意志自治到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主体相对意志自由的过程。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在从中央高度集权的大一统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公共占有成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重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开始建构,这就形成了不同于西方的发展模式。
同时,从计划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变,社会政策走向、社会规范与制度都以市场化为轴心转变。市场社会的特征日益表现为社会竞争机制逐步替代少数人决定机制,审批型政府逐步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市民社会的逐步形成本质上要求由政策之治迈向民主之治、法治之治,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利益本位成为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价值取向,并使法治成为社会转型期改革的战略抉择。
中国迄今为止的法治进程是沿着政府主导型的进路展开,自上而下地通过政府自我约束自己的权力,是一个直接导致权力资源再分配的进程,法律体系的建构与解构具体表现为多样化制度设计的并存和互动,以及规范结构的柔性化、随机化。这种建构模式在转型时期能迅速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但也客观上造成法律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法律体系呈现平面化、缺乏明显的效力等级,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紊乱。
三、法治重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