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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务院2004年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的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了"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而来的农村超生子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法律上没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进行法律上界定。导致了此类案件在受理 和审理上存在着诸多混乱现象。这些呼声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经此起彼伏,众多媒体也曾把她们的遭遇披露于报端,可终以力量微弱,收效却甚微。因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基村民待遇权益主要依据是否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所以超生子女是否具有这一资格,是他们取得相关权益重要依据。本文试图从理论探讨此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超生子女拥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提供一些健理论指导和规范建议,从而进一步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变化和农村城镇变化的不断加快,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的案件逐渐增多,与其他涉农纠纷相比,此类纠纷因为与土地直接挂钩,往往涉及众多农民的根本利益,具有群体性、矛盾激烈、难于化解的特点。在这些纠纷中,涉及到一些主张权利的人特别是农村超生子女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问题,因此,正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相关概念
超生子女 所谓的超生子女是违反合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的子女。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因为出生的问题使得他们处境与一般人有所不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律上来讲,它是民事主体体系中的"其它组织"也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不仅具有经济职能,也有自治职能。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拥有一些别的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性组织,同时是农村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农民无论是向作那种性质的组织主张权利,都必须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
二、农村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确认基本标准
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在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从各地方的实践来看,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参照标准主要有是不是村民、是否具有户口、是否承包土地、是否在村或组实际生产生活、是否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等。
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主要的依据是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成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甚至是他们的生存权益。他们作为违法生育的子女是否具备农村集体成员资格呢?那我们还要看一下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是怎样确定的。
那么,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到底应当采用何种标准?一些律师界人士认为:"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以保障农民生存权为基本前提,原则上任何没有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自然人都应当被赋予合法的"农民"身份,确保其享有最基本的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第二,户口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要综合参照村民标准、是否承包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状况等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第三,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议定的形式确定成员,从而进一步认定是否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综合确定某一农民到底应当属于哪一个特定的集体经济组织"。①本人也认同这种观点
三、农村超生子女是否为集体经济该组织成员
让我们从一个案例说起案例:某村民小组村民张某与妻罗某是夫妇,他们的第二个女儿小张(当年3岁)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孩子。夫妇二人也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该村委会也同意把小张户口便落户在其所在村民小组。,恰巧小张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土地在2007年6月被国家依法征用,其所在村民小组的每位村民应。村民小组认为小张是违法生育的小孩不分任何补偿款给他她。小组的其它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小张的父母表示不服,把村小组告上法庭。该村民小组所在村村规民约约定:凡违法生育的子女在7周岁以前不享受村组所有的收益分配。
法院判决:限该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②
所以从此判决结果看法官也认为户口落在本村的超生子女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该是无效的,我国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小张虽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违法的是他的父母,而且他们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受到了行政制裁,村小组也同意把小张户口并落户到该组,小张应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依法应当有权分得该组的征地补偿款。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张某某系因违法生育就剥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小张作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土地收益分配款不应该被剥夺。
以上案例是有户口的超生子女的情况,那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上户口,但有生活在该村的超生子女是否也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个没有户口的农村超生子女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是在现代国家中在法制的安排下具有独立的意志享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由此可看出,农村超生子女的出生在中国的农村,父母都是中国农民,及时偶尔有某位幸运的农民取个洋媳妇多生了孩子,这些超生子女也不能说不是中国公民。拥有民事权利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终止而求权利能力应该是平等的③。
可见超生子女从其作为活体出生的那一刻起他便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超生子女当然有权获得,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
超生子女的父母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负担了他们的社会责任,如果社会还不能接纳我觉得,这个社会是缺少胸怀的;于此同时,对于由其父辈所致的这种错误,而去剥夺超生子女作为生存基础的土地权益是不公平的也是对责任主体的混淆。从法理上来我们并没有对超生子女的权益做出限制的依据和理由。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它既关系到财产利益又关系到生存利益。不能只以户口为由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
综上所述,不论超生子女是否具有户口,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情况,只要超生子女属于农民,需要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他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注释:
①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2011年6月3日 中顾法律网
news.9ask.cn/msss/bjtjflzs/201106/1221035.shtml
失地失业农民不断增多,对我国城乡社会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其原因在于征地补偿理论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本文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在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失地失业农民增多对城乡社会的影响
最近,笔者对西部地区一些城市进行了调查,有的地方在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情况令人堪忧。据调查,目前被征地农民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反映较为强烈:一是普遍反映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从西部地区一些城市的情况看,根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为1.8万元/人(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与城镇居民收入相比,仅相当于2002年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1.5倍。按目前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只能维持7年左右的生活;按目前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仅能维持2年多的生活。而相对于土地预期收益而言,郊区农民的年纯收入一般在4000元以上,按土地承包期30年计算,其预期收益约为12万元,扣除已承包年份,也在10万元左右。如果将1.8万元全额直接代农民进入社保,按失地农民平均50岁、预期寿命72.6岁测算,每月只能领到60多元的养老金,远远低于当地近郊现行最低生活保障费180元和城市中档养老金500元的水平。据报道,浙江省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采用一次性现金补偿的额度约为每亩3—12万元;南京市按市政和非市政项目类别补偿,安置标准为2.8—4.0万元。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东部地区失地农民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
二是对征地安置方式和平调村民集体资产的行为不满。西部地区一些城市从2000年开始,统一征地时不再留部分土地给农民。在人员安置上,对男性50—60岁、女性40—50岁人员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或退养安置,1.6—1.8万元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同时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部分农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因而对此不满。
三是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不满。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农民希望能分享这些增值收益。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更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据调查,2002年,西部地区某省的农民因土地问题上访人次比1998年增长了5.8倍。
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部分失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生活在城市的边缘,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政策,导致失地农民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农民失地失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城市化进程,而是现行的征地制度。
由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根据当时的实际形成并沿用至今,其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仍按计划经济的思路进行,必然引发重重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法律规定不完备,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有,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宪法》第十条还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里的土地,显然指集体所有土地。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商业性项目用地也必须由政府低价统征后高价转卖给开发商,对农民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
(二)现行征地制度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就是以村为单元的所有农民共同所有。除了《六十条》对此有界定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某项财产的所有权,他就相应地应拥有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现行征地制度,在承认农民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在征地时又剥夺了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使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土地所有权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合理。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因为土地征用单位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基本都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按传统的粮经作物比测定前三年的农业产值,没有或较少顾及到现在的城郊农村,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和休闲观光农业等为一体的现代都市型农业,土地的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普通的粮食或蔬菜价值可比的。因此,这样形成的土地征用价格当然不能反映被征占耕地本身的产出价值,是偏低的价格。第二,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农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飙升。但是,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可以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Ⅰ形成的原因之一是土地位置的差异,级差地租Ⅱ产生的原因是因为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造成的。同时,按照马克思的地租分配理论,级差地租Ⅰ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级差地租Ⅱ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者共同所有。而当今土地征用后之所以会产生增值,是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两部分造成的,增值部分当然就包括两种形式的级差地租。
因此,在对增值部分的分配上应考虑、被征地者的利益。第三,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会导致地区地价差异上欠考虑。一个地区的基础地价从根本上讲是由区域经济条件决定的,任何土地交易价格的形成均受到区域经济条件的制约。由于农地产值的一致性趋势,各地类的产值,特别是耕地的产值与区域的经济条件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以此为基础测算的征地补偿标准就无法反映地区的地价差异。
(四)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补偿关系,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合理和适用的,也广泛地被农民和社会各界所接受,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却显得不合理。首先,城市土地(除划拨)及其它所有的生产要素均已采取市场机制进行配置,并充分按市场价格进行交换,而惟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其次,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则被征地主体以较低价格拿走。第三,土地的财富观没有得到体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培根的话说:“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作为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其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都是很高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的生产资料,更应真正成为农民的一大财富。
三、着力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目前,征地补偿是失地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能获得的最直接的经济效益,是他们最重要的生活来源,同时也是最容易引发征地矛盾的焦点。因此,寻找政府、征用地主体、失地农民间最佳的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一是逐步提高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土地征用补偿要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应该以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测算能领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作为参照系,将现行补偿标准提高。这仅仅是静态预期补偿标准,今后应逐步调升。政府要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适当降低税、费,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比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二是在统一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区综合价”。坚持市场化方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地段、地类等将城市土地划分成若干个区片,每一区片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基准地价,在统一征地时,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三是研究实施分类征占补偿办法。兼顾国家、市场征占主体和农民利益:①对纯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无经济收益的城市道路、绿地、水库等),仍由国家统征后拨付,但国家应提高征地补偿标准;②对准公益性项目用地(如有收益权的高速公路、标准厂房、各类商品市场、污水及自来水厂等),除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外,还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在所征土地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益(如高速公路建设公司股权分红,商品市场、标准厂房产权,水厂产权或股权分红等),避免土地被“买断式”征占;③对开发性项目用地(如房地产开发等),引入谈判机制,允许集体土地逐步进入一级市场或一级半市场,让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作为市场主体一方,逐步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四是为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部分财产。鉴于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许多公共性社会经济职能,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应划出或置换部分土地、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兴办二、三产业,发展集体经济,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并为以后农村社区向城镇社区过渡创造条件。五是加快“城中村”农民建房制度的配套改革。以“城中村”连片改造和建设村民公寓为契机,按城市功能分区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将城市整体规划与村一级管理体制协调起来,打破行政村的界线,采取组团式集中连片与局部分散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形成在地域上相对集中、新转居人员与老市民混居的具有规模效益的功能小区。
(二)建立医疗、养老社会保障机制。为了最大限度规避政府目前低成本征地、延置社会高风险的问题,在目前农村社保尚未立法,且社保制度建设基本是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现实的做法是,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先养老保险,后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城镇养老、医疗、低保应扩大覆盖面,首先覆盖失地农民,社保标准要逐步提高,失地农民享受低保标准应等同城镇居民。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养老保障成效。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建立完善互助医疗合作制度,并实行医疗产品配送下乡。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其资金筹措应按国家、集体、个人及市场征地主体“四个一点”的思路解决。政府应规范明确各类征地主体无论是进行何种用途的土地征用,均应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块作为农民失地后的社会保障资金,并专户储存、专门机构管理;鉴于目前农民理财能力差和货币化安置存在一些弊端,应引导农民在土地补偿中拿出部分资金,购买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贴一点;政府从经营土地收益中拿出一点。
(三)建立教育培训保障机制。对进城入镇失地农民的教育培训保障,主要包含四大块:一是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失地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应与城镇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二是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面临两方面的困难: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缺乏。因而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就业培训,提高失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加强失地农民的培训时,还应对其他农民进行培训,因为今天的有地农民可能就是明天的失地农民。加强教育培训,首先应建立健全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县乡村三级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其次是各级财政应拨出专款,建立农民职业技术培训专项资金,以党校、职工校、乡职业教育中心和农技推广中心、乡村成人学校等为载体,建立培训基地,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三是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失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四是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四)建立再就业创新机制。农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农民就业的社会化、非农化和充分化。顺利实现就业是解决失地农民生活来源,加快其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的重要保证。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一是要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和能力,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就业。鼓励、扶持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失地农民应享受城镇下岗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对开展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发放小额贷款给予支持。二是鼓励征用地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尽量消化失地农民,对吸收失地农民的企业,应享受安排城镇下岗人员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是建立以市、县两级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街道、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站为网点的就业服务网络。打破城乡“藩篱”和所有制界限,取消对土地被征用劳动力在城镇就业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变“户籍门槛”为“素质门槛”。
一、水渡口街道村居融合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机制
清河区水渡口街道位于淮安市主城区东侧,原是城郊结合部,大部分是农村。在淮安市委、市政府“东扩南连、三城融合、五区联动”战略的带动下,水渡口中央商务区、清河新区快速崛起,万达广场、茂华国际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建设,短短几年时间,原来郊区农村已经成为中心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全部“进城”上楼。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市民化、农村城镇化,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水渡口街道采取“村居合一、并轨运行”的社区管理模式。主要做法是:
依村设居,保持基层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在原属的东郊、新建、洪福、果园四个村基础上,相应成立了东郊社区、东方丽景社区、杭州路社区、合肥路社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由村级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四个社区的书记、主任全部由原村书记、主任担任,基层干部队伍保持相对稳定。另外,按照社区工作的需要,每个社区新配了社区工作者、劳动协管员、社会管理协管员等工作人员,加强社区服务与管理的力量。如合肥路社区两委班子7人,基本为原果园村两委班子成员,另外配备2名社区工作者、3名社会管理协管员、2名劳动协管员,其他村组干部则分别兼任社区的计生、统计、会计等专干。
村居并轨,统筹抓好基层社会建设与管理。“村居合一”的社区工作任务复杂繁重,既要妥善解决好农村一些遗留问题,又面临着大量的社区管理事务。四个社区综合运用了村级管理与社区服务的手段。一是延续农村管理体制机制。在组织建设中保留了村民小组长、计生专干等职位,在住房安置中尽量保持原来地域群居性特征,维持农村关系纽带,便于做好征地拆迁、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收益分配、计划生育、稳定等村级事务管理。二是加强社区建设与管理。根据社区建设与管理的形势需要,逐步将工作重心由村向社区转变,积极推行网格化管理、文明社区创建、社区文化阵地建设等,重点提高农民安置小区管理服务水平和居民文明素质,加快农民市民化步伐。三是统筹人员、经费投入。统一调配人员和经费投入,主要借助村干部力量和集体收入,做好社区建设与管理事务,解决社区经费(每个社区清河区财政拨付工作经费4万元/年)、人员(每个社区3名管理人员、5名左右社区工作人员)相对不足问题。
靠城生财,实现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集体经济有发展,村民收益才能有保障。按照“规范管理、合理经营”的原则,加强村级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在村级集体资产经营中,充分利用地处水渡口中央商务区的区位优势,购置一些门面房,既有稳定的租金收入,又能保证资产保值增值。东郊村将拆迁所得的集体补偿款全部用于购买新的固定资产(商铺门面)用来出租增加收益,从2008年以来先后投资约4300多万元购买了康城明珠、万达广场、旺旺家园等地段门面房共5505平方米,另有村综合楼6800平方米出租给中山医院,这些成为村级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2011年,该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260余万元,2012年达300万元。其他三个村集体资产虽然相对较少,但是通过积极争取和市场运作,也购置一些门面房用于出租。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原村民的福利保障,如社保补贴、老人生活费、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补助等。二是村组干部的工资,除了有社区编制的三名干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工资由区财政拨付,其他人员均由村集体支付。三是村、居事务性支出,如补贴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城管等费用。
城乡统筹,全力保障和改善社区民生。四个社区中除了东郊社区以外,其他三个社区都有拆迁安置小区,居民中既有失地的农民,也有拆迁安置的市民。相对于商住小区,拆迁安置小区低收入群体占比较高。针对这一实际,社区干部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放在工作首位,采取属地管理、分片包干等形式,将后迁入的居民与本村农民一起纳入统一管理。在全面排查、登记造册的基础上,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向辖区内单位推荐就业,安置小区保洁、保安等尽可能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积极落实市、区政策,帮助居民申请办理医保、养老、低保等,坚持“六送”,即生日送寿面、新婚送祝福、节日送慰问、生病送关怀、困难送温暖、亡故送挽联,让社区居民切身感受到村(居)组织的人性化关怀和服务。
二、“村居合一、并轨运行”模式
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在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村居合一、并轨运行”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做好群众工作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村居合一、并轨运行”的社区模式,在向城市社区的转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村(居)人口迅猛增加、构成多元,服务管理难度加大。随着商品住宅小区和新建安置小区陆续建成使用,水渡口街道办事处四个村(居)人口密度大幅提升,组成结构日益复杂多元,管理服务难度加大。如洪福村(杭州路社区),原来只有村民2800人,而目前辖区内有8个住宅小区,全部入住后居民将达到5万人,人员构成复杂,既有村民,又有市民,还有外来人口,仅靠原来一个村(居)的力量难以将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位。
村(居)发展资源萎缩、收入减少,持续增收后继乏力。水渡口街道四个村(居)集体资产大部分是征地拆迁资金的积累,除了东郊村集体经济收入较好外,其他三个村(居)由于资产总量不大,随着土地的减少和原有一些厂房、门面房的拆迁,集体经济的收入渠道越来越少,现在基本保持在每年30万元左右,难以满足村(居)越来越多的各种费用支出。
村(居)干部收入较低、待遇不同,主动性、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近年来,清河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改善了社区干部的年龄、文化构成。经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由财政拨付,每月基础工资1800元左右;村干部工资由村集体支付,每月基础工资900元左右,客观上形成了“村居合一”的两委班子及其工作人员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再加上村(居)工作负担重、压力大,较低的待遇与其所承担的繁重任务不相称,村(居)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推动“村居合一、并轨运行”模式
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村居合一、并轨运行”模式在淮安市区和各城关镇普遍存在,并且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继续存在,必须从加快推进城镇化、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好村居并轨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发挥好“村居合一”模式在加速农民向市民转变、农村向城市转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在村(居)运行机制上明晰职能、厘清权责。“村居合一”在鼓励基层实践创新的同时,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明晰“村居合一”后的职能定位,厘清村(居)与物管、村(居)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明确村集体资产权属及用途,更好地发挥“村居合一”的综合效应。一是厘清社区与物管的权责。采取“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办法,加快推进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步伐,引进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社区应加强对住宅小区物管的监督和约束,为社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二是明晰部门职责与社区服务的关系。完善公共服务事项社区准入制度,坚持全面准入、依法进入,以规范社区准入内容和程序为重点,减轻社区工作负担。三是明确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的权属和用途。村集体资产属于全体村民,处置好集体资产及其收益,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村(居)发展稳定大局。积极探索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确权到人,变村民为股民。
在村(居)区域划分上合理设置、缩小规模。近几年来,水渡口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比原来增加了16000多人,随着新建小区陆续投入使用,社区人口将会越来越多。人口的增加,意味着社区服务与管理的任务日益繁重,客观上要求社区建设同步跟进。建议合理划分社区,适当缩小现有村(居)的行政区域和人口规模,便于社区服务和管理。
在村(居)经费保障上加大力度、多元投入。经费短缺,是“村居合一”社区建设中的一个共性问题。一是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重点是建立社区建设投入与地方财力、社区工作者收入与当地职工平均收入两个同步增长机制。鉴于“村居合一”社区人多事杂的状况,出台有别于城市社区的专门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二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区发展各类民间组织和中介组织,实现社区服务无偿、低偿、有偿的有机结合,缓解社区资金困难。根据村居合一、亦村亦居,集体经济发展后继乏力的状况,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在征收土地时安排一定面积作为留用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三是严格执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制度,将政府职能部门转移给社区的社会事务经费足额划拨给社区。
关键词 农民;增收;问题;措施;河南宝丰
中图分类号 F127.7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8-0291-01
近年来,宝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促进农民增收摆在重要位置,但由于受生产方式、思想观念、技能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农民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比差距仍然很大,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城乡共同繁荣的协调发展。因此,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全县“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
1 宝丰县农民收入基本情况
宝丰县位于河南省中西部,属平顶山市辖县,总面积722 km2,下设12个乡镇317个行政村,农业人口46.8万人。2013年全县生产总值2 336 707万元,比2012年增长11.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85 950万元,增长4.1%;第二产业增加值1 552 260万元,增长14.4%;第三产业增加值598 497万元,增长6.7%。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0 260元,增速13.7%。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增速连续3年居全市第一。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城乡发展不平衡
宝丰县城镇化推进较快,城乡居民就业机会多,可支配收入较高;农村发展相对较慢,农村人口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农村人均纯收入约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近年来城乡收入差距呈现拉大趋势。
2.2 农民收入差距大
收入高低与技能水平成正比,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农村人才收入较高,但总体数量较少。大部分农民文化程度低,缺乏对新事物、新技术的认识和学习能力,在家种地只能粗放经营,外出务工只能卖苦力。
2.3 产销衔接不顺畅
营销网络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产供销链条脱节,农产品销售难现象十分突出[1]。
3 对策
3.1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一是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培训和雨露计划,提高农民就业技能,把产业集聚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与促进农民转移就业结合起来,依托产业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让农民外出务工有技术。二是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依托当地资源禀赋,大力发展蔬菜、花卉苗木、中药材、现代畜牧及休闲旅游、观光采摘等产业,使农民从产业经营发展中受益。三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稳妥推进农民的资源换资本、资产变资金,使农村的生产要素流动起来,真正成为资本的载体。四是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增加各级财政转移支付,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尽快使农民致富。
3.2 提高农业比较效益
坚持用工业的理念来指导农业发展,推动农业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一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以肉品、面品、乳品、蔬菜、中药材和调味品六大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建设为载体,鼓励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的合格市场主体[2]。二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一些生产服务环节从农业生产中尽快分离出来,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服务的社会化、合作化、专业化,解决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情,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社会进步。三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治理农村面源污染,防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杜绝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严禁滥用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大力发展循环畜牧业、都市生态农业,提高资源永续利用能力。
3.3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一是完善保障措施。完善农村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农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保障措施,逐步提高各类保障标准,加快与城镇的保障制度并轨,尽早做到各种保障制度城乡一体化、城乡全覆盖。全力扶持帮助低收入户增收,不断缩小农民的收入差距,实现农民共同增收。二是加大支农投入。增加各级财政转移支付,逐步增加对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中小型设施建设和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的投入,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减轻农民负担。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精神,确保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全面梳理涉及农民利益规章的依据、标准和程序,应该给农民的及时给到位,不该拿农民的坚决不能拿[3]。
4 参考文献
[1] 邓蓉,曹,李佳.现代农业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歧视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0-0129-02
1 进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1.1 就业机会歧视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城市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农民工大多只能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从事城市劳动力不愿从事的脏、累、差等行业的工作。(2)对农民工城市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1.2 就业收入歧视
所谓就业收入歧视,是指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劳动者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对农民工的就业收入歧视主要体现在使农民工被迫接受低工资和同工不同酬。在调研中发现,接近半数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大大高于平均的劳动时间,而他们的收入却大大低于平均收入,被调查对象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人数占到了七成以上。这造成了劳动与收入的极大不对等。
1.3 就业权益歧视
由于农民工身份归属的悬置,同样情况下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如拖欠克扣工资、工时过长、劳动条件差、基本人权问题受到损害等。调研中发现,在许多企业,对农民工并不是按月支付工资,而是每月只发少量的生活费,全额按季度或者年末结算,企业常以这样的方式拖欠农民工工资。调研数据显示,只有三成被调查者中没有出现曾被拖欠过工资的情况,这是对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破坏。对农民工就业权益损害和歧视的最直接后果和体现,是农民工城市贫困和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冲突激化。课题组对农民工进城――工作――受害――犯罪的过程相关调研发现,城市居高不下的农民工犯罪更多的是一种“收入自救式犯罪”。
1.4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歧视
我国的社会保障和城市福利制度是按城镇正规就业模式设计的,由于农民工多数在城市中非正规部门就业,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城镇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农民工没有工作可干,不能被计入失业范围,没有权利找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帮助,也难于享受劳动管理部门提供的支持和服务;农民工无权享有城市住房改革中的任何优惠政策,即使购买商品房。也很难有市民一样的银行按揭贷款待遇。
尽管社会保险已逐步开始吸收这一群体,可是参保数量却仅占极小的比例。农民工在经营活动、年龄、地区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异质性,不考虑这一群体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特殊需求,仅仅是简单地将他们吸纳到原有体系中,使得许多相关规定并不适用。所以从形式上看,目前农民工虽获得了参加保险的支持,实际上却由于缺少细致的、有针对性的设计而在操作上存在许多难点。
2 当前农民工就业待遇不公的原因分析
2.1 歧视的直接根源:由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派生出的户籍制
我国是在资本稀缺的发展阶段上推动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发展,政府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投资成本,首先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垄断农产品的定价、收购、运输和分配,以低价获得基本农产品,并以低价分配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部门和城市职工,这样政府将压低重工业发展成本的负担转嫁给了农业部门和农业生产者。另外,由于重工业资本密集程度高,劳动吸纳能力较弱,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充分就业,户籍制应运而生,通过户籍制限制农民的居住地和务农身份,有效地将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从而相应地建立起城市福利体制。除了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一系列排他利之外,以保障城市劳动力全面就业为目标的排他性劳动就业制度是这种福利体制的核心。
2.2 歧视的制度基础:户籍制度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衔接不顺
歧视的制度安排框架中,户籍制度的形成、强化、松动和改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变迁,在变迁过程中有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互相影响、共同变化,使得户籍制度不仅被赋予了权利和经济的内涵,而且直接演变为一种区别对待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符号,在此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之紧密相连的就业规定、社会管理与福利等政策成为对农民工身份歧视的具体制度安排。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职业培训,还有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偏向性使得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3 歧视的消除障碍:法律、司法以及行政救济的无力
我国《劳动法》第12条平等就业条款只是反对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和”的就业歧视,但并未规定基于“社会出身”的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待遇歧视并未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另外,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就业歧视。同时,现有民事法律也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受害人无法依法提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受歧视农民工还无法获得充分的行政救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9项具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得到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应有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就业权益的维护尤其困难。
3 提升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度的对策建议
3.1 清除制度障碍
针对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过渡性,国家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应当有近、中、长期对应之策。在近期,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歧视农民工的政策法规;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解决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应着眼于长期的就业能力补偿,而不是制度性
保护,使他们接受劳动力市场带来的正常成本。同时,政府部门使用农民工要率先垂范。在中长期。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反歧视立法,建立反歧视专业机构处理歧视问题。
3.2 增强法律援助
首先,要尽可能将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就业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保障基本人权。
其次,要规范城市雇主的行为。规定雇主在雇佣农民工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时。农民工应得到补偿,为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各地劳动保障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监察,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政策调整,要在政策出台前后广泛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3.3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平台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是在就业培训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农民工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本市职工技术晋级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农民工通过自学达到合格以后,在学费报销、晋级、奖励等方面应和本市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三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中的一部分是未来的流动人口,让流动民工的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是在提高未来流动人口的素质。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环境,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大趋势。
四是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优先解决最紧迫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续保、城乡接轨、部分统筹金可以随个人账户转移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纳人大病救助体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体系。
3.4 营造平等对待农民工的社会环境
城镇化 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 机制
城镇化要以人为本,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提高人口素质。人的城镇化也就是人的素质的现代化,这就对教育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挑战。在新的历史时期,只有实现城乡教育一体化,使均衡化的公共教育服务覆盖城乡全体居民,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而义务教育是教育中的奠基部分,是关系到民族未来的重要基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要求;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是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组成部分;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是教育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现实需要。课题组采用实地调研的方式,实地走访北京、重庆、成都、郑州等地,试图破解当前城乡教育差距的普遍难题,探寻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机制。
一、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现状
1.教育管理方面:二元分割
首先,教育管理方面的二元分割体现在管理体制上。2001年国务院作出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的决定。在管理主体上,中央、省、市各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很小而且不明晰;乡镇政府在义务教育中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界定不清晰,办学积极性较低;而作为义务教育管理主体的县级政府可供调控的资源非常有限,其调控力度和调控成效都相对有限,导致了农村和城市教育发展的不均衡。[1]
其次,义务教育管理上的二元分割还体现在户籍制度上。我国特有的城乡分开的中国特色的二元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城市与农村分割成两个独立的群体。户籍制度将城乡人为进行分割,“分而治之”,国家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措施都向城市倾斜,造成了我国农村与城市之间差距明显,反映在教育上就是城乡不均衡。
2.教育投入方面:以县为主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经费的投入始终很低,直至2012年才实现了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承诺。即使是有限的资金仍集中在城市,造成农村教育落后,进一步加大了城乡教育的不均衡发展。
我国目前的基础教育为地方政府办学为主,也就是说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主要是地方财政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不得低于地方财政支出的15%)来保证拨付。但是由于地域差别、地区差别、城乡差别的存在,往往地方的财政状况有很大的差异,因而由财政基数的差异造成各地实际教育经费投入的差别更大,导致教育的两极分化现象和“马太”效应。投资的多寡造成了教育质量高低的差异,教育质量的高低反过来又导致了地方经济差距的拉大,进而进一步拉大教育投资的不平衡。
3.人口结构方面:离乡进城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镇化的进程导致了农村生源减少和城市生源剧增的两个极端化现象以及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和“城市流动儿童”两个特殊教育群体。
农村生源减少,甚至出现了“空心校”的现象,维持分散布局则编制短缺,师资不足,教育质量低水平运转;撤点并校又导致校舍空置、资源浪费;大部分农村学校寄宿条件有限,甚至影响寄宿学生的身心健康;采用校车接送,又牵涉到校车安全问题,以及由此增加的办学成本分担机制并不明晰。“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发展面临诸多问题。
人民群众对于高质量教育需求的增加,造成城市或者城镇发展快,生源剧增,学校建设慢,就学需求高,“大班额”问题居高不下,严重考量着城市的教育承受力。“城市流动儿童”受户籍制度的影响,要进入城市公办学校,手续繁琐,门槛高,而且因生活习惯、方言等差异,可能受到城市学生的冷落、歧视[2]。
4.师资队伍方面:冷热不均
城乡教师的差异首先体现在数量上。尽管这几年“特岗教师计划”为农村教师队伍补充了很多新鲜血液,但很多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缺编,数量严重不足,只好聘请大量代课教师,尤其是贫困县乡问题最为严重。尽管这几年国家调整了编制标准政策,城乡实行相同的生师比,但由于农村学校生源少,编制就少,仍然呈现出农村生师比较高的城乡倒挂的倾向。教师数量不足和教师非正常的流动也有一定关系。在农村存在着“教而优则走”及“层层拔高”的问题。甚至有的农村学校被称为“新手教师的练兵场”。农村教师来后留不住,流动性特别强。
其次,体现在城乡教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很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素质不能适应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国培和省培的力度,但是由于人手短缺,农村教师参培人员比例仍然较城市偏低,而且培训实效常常令人质疑。农村教师队伍中存在一定“民转公”人员,他们起点较低,学历补偿教育虽然达标,但是教育教学理念相对落后,反思批判精神缺失,教学研究水平相对薄弱。
同时,师资结构失衡严重影响了农村教师队伍的质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老中青结构倒挂,老龄化现象较为严重;学历结构不合理,第一学历较低;学科结构不合理,大部分农村地区外语、音乐、体育、美术和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严重不足、相关课程难以开齐。“教非所学”现象非常严重。[3]
5.课程设置方面:城市化倾向
首先,课程内容的设置以及教学情境的选择反映城市生活较多,基本脱离农村生活。教材内容中城市元素较多,而农村元素较少。像“博物馆”、“公积金”、“证券”等内容农村学生闻所未闻,因此造成阅读障碍与理解障碍[4]。
其次,课程设计的学生活动也有明显的“城市化倾向”。多数教材中的活动是围绕动物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来展开,农村地区大多不具备开展这些活动的条件,而且很多活动设计涉及到网络查找资料,然而在农村地区信息化程度有限,造成孩子的学习困难,进而导致学习失败。
最后,城市化的课程产生城市化的价值导向。课程作为一种无形力量促使学生对事物的评价和看法向城市倾斜,由此造成教学目标的迷失,似乎教学是为了培养学生对现代城市生活的向往与羡慕,这种情感导致现在农村儿童对于农村生活不认同。
6.教学质量方面:城乡差距明显
首先,在农村落后地区,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素质教育和“为了每一个孩子的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等只能是一句空话。农村师资短缺,有的学校课程不能开齐,更无暇顾及校本课程的开发。教师由于工作量大,刚性的考核评价机制使他们更看重考试成绩,因此表面上接受新课程理念的培训并认可,但实质上并未能促进学生发散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发展。
其次,在教学方式方法上,农村学校也落后于城市。在农村学校,教学方式依然是传统的教师讲授、题海战术、机械地死记硬背等为主,而以小组合作、探究性学习等新课程所倡导的教学方式在实际教学中所占的比例甚少。而且农村现代化信息技术设备的应用较少,白板或者班班通常常被当做娱乐设备,未能发挥应有的功效。而在城市学校里,教师接受新课程培训的机会多,新课程理念、新课程教学方式的实施推行得相对较好。
最后,在教育教学的效果上城乡差距显著。农村学校的隐性辍学率较高,巩固率较低。调查显示,城区学校学生在探究性上明显优于农村学校的学生,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也明显优于农村学校的学生,在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上也明显优于农村学校的学生;而且在农村,中心学校、村小和教学点之间教学质量差异也非常大。
二、构建城镇化进程中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机制
1.统领机制:教育管理机制改革
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首先要打破以往管理制度上的束缚,即对以往计划经济下的城市与农村教育分开管理的体制进行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并明确职责。政府应强化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成为教育系统的规划者、教育条件的保障者、教育公平的维护者、教育质量的监督者。[5]政府还要简政放权,要科学地界定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和重点。中央主要负责规划,由省级政府进行条件保障,地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城乡教育统筹发展,乡镇政府积极参与到当地教育的支持和监督中来。
同时,要推动省级政府承担义务教育职责。“以县为主”并不意味着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由县级承担,省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对义务教育的职责,从县级统筹尝试提高到“省级统筹”,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确保到位,保证真正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投入,缩小城乡之间义务教育投入的巨大差距。而且,要构建以地市级大区域管理为主的体系。地市级区域主管部门应站在全局的高度,关注整个大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结构、比例构成、资源配置、发展的速度及规模等,统筹管理整个大区域义务教育事业的人、财、物等,在战略的高度对区域城乡教育可持续的协调发展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发挥本区域教育优势,协调各子区域教育资源的配置和优势互补。
2.运行机制:建立一体化户籍、投入、人事机制
(1)根源机制:建立一元户籍机制
首先,将户籍制度与社会保障剥离。改革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建立一元户籍制度,而且要改革与此有关的影响社会利益分配的一系列制度、政策,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制度、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等,即将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保政策及社会管理逐步与户籍制度剥离。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成为必然,完善与户口迁移相关的政策,逐步开展户籍制度及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而且,实行电子学籍制度。要尝试破除户籍壁垒,建立以纳税人身份为主体的义务教育体制,流动人口可以凭借纳税、租房合同等有关手续提出入学申请;而且实行教育券随人走的方式,使流出地政府也承担一定职责;同时改革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现对学籍的网络化动态管理[6]。
(2)前提机制:教育投入机制改革
首先,要加速建立国家公共财政体系。中央加大义务教育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明确各级政府按级别、按合理比例来负担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机制,确立中央政府为义务教育经费承担的主体,地方政府承担起缩小区域内差距的重任,明确“中央包基础,省/市级保均衡,区县争优质”原则。
同时,要加大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力度。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但教育的转移支付有很强的随意性,缺乏完备转移支付制度和测算标准。要建立教育经费转移支付与补偿机制,向农村倾斜、向财力不足区县倾斜。
而且,要建立常规化教育经费补偿机制。教育经费向困难学生、农村校以及薄弱学校倾斜;建立农村工作补贴和偏远地区工作补贴机制,提高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开展农村学校教师专项培训资助工作。
最后,鼓励并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的介入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而且可以更及时地反映和满足城乡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发展,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到教育管理的范畴,在校舍、经费、师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标准及规范作出符合实际的要求,并给予动态化的监督和管理。
(3)本质机制:教育人事机制改革
首先,实行向农村倾斜的教师编制标准。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教师编制,解决农村教师绝对数量不足的问题,减轻教师负担。在“后撤并时代”,农村教师的需求量会更大,所以在入口上加强教师需求预测与规划,建立农村教师流失补偿机制,加强教师储备,以应对农村小规模学校的优质发展及城市学校的生源剧增。
而且,建立常规化有效的交流机制。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出合理规划,建立城市与农村、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师资队伍双向流动机制。坚持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校地协同创新、师范生顶岗实习等有效措施,加强农村教师的良性流动;还要发挥优秀校长、名校辐射作用,通过干部互派轮岗或者引进名校和名校长管理,加强示范校的辐射作用与农村后备干部的学习提升;还要提高城乡教师交流实效,采用城乡教师师带徒或者构建教师共同体等多种形式,使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及时走向农村,激发农村教师的专业发展意识,提高专业水平,激活农村教师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同时,要增强教师培训实效性。政府加大对教师继续教育费用的投入力度,并且有针对性地向农村倾斜,为农村教师创造更多的培训机会;还要增强教师培训针对性,在培训开展之前一定要开展培训需求的实地调研活动,了解农村教师培训和教研的真实需求,确保培训课程设置密切联系农村教育教学实际;还要丰富教师培训方式,强化参与式的培训,建立理论学习、实践探索和专题研究三位一体的培训模式;还要注重培训手段多样化,建立网上互动听课评课教研系统,进一步提升农村偏远地区学校信息化水平,实现远程教育和教研的功能;还要加强多方合作,农村学校要争取培训机构、高等院校、教科所、教研室及兄弟学校等方面的协助和合作。
最后,要建立科学的教师绩效考核机制。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教师、校长晋升与评价制度,但是在发展过程中适当向农村补偿、倾斜。对于为农村地区教育发展做出贡献,以及长期扎根农村教育的教师、校长要给予优先考虑。在教师职称评定制度及评优评先等奖励中,优先考虑有农村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教师。
3.核心机制:学生培养机制和教育质量评价机制改革
首先,改革课程管理机制。解决农村学校课程中存在的城市中心主义倾向,农村与乡镇学校拥有自己的课程资源优势,城乡学校都应当开发具有自己特色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同时,建立城乡优质课程开发与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集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信息化手段为一体的远程教学体系,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提高教学质量。
其次,改革教学管理机制。通过城乡学校结对子等方法,鼓励城市学校多向农村学校输出先进的教学观念、方法和模式,鼓励农村学校创新特色的教育教学方法,缩小城乡差距。
同时,改革教研机制。建立跨城乡的区域性教研平台与相关机制,继续实施名校办分校、高校对中小学对口支持、城乡教师的教研交流等行之有效的学校发展策略,实行城乡教学、教研一体化发展,加强专业引领,提高校本教研水平,为提高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学质量差距提供智力支持。
最后,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育质量评价机制。城市和乡村的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学生培养目标应当保持一致,应当以人的德智体美劳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作为最终衡量维度。城乡的学校都要为了促进人的发展而教,而不是仅仅追求分数和升学率。要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观和配套制度。
4.保障机制:建立严格的教育行政问责机制
首先,加快教育政务信息公开。所有教育政务信息必须予以公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机密事项除外),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媒体的报告权。同时,加强教育行政问责制法制化建设,以法律或条例的方式明确规定各级各种教育行政官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如果出现问题何级何种机构来问责。最后,加强行政干部教育,转变从政观念,使其更加明了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的道理。而且切实在工作中摒弃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文化,构建新时期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机制。
5.深化机制:推进城乡文化互补化
城乡文化同根同源,各有其特色与优长,无所谓高下,要和而不同。经济状况的不同可能会造成一定文化持有者心态上的差异,城乡教育一体化一定不能是一种文化消灭另一种文化,而是彼此吸纳,互补而有个性地发展。在设立教育目标和选择教育内容、教学方式时,要充分考虑到城乡各自的文化特质及差异,摒弃竞争式、占有式的发展模式,通过平等、民主、对话的模式来形成文化理性,并且充分唤起参与者的文化自觉,尊重彼此的文化差异,在包容的心态中消除隔阂、和谐共处,实现城乡文化的融合,创生出现代化的新生文化,促进中国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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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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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欧阳国庆,黄玉怡.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初探.上海农村经济,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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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世光.教材城市化倾向刍议.教育发展研究,2007(6).
[5] 褚宏启.城乡教育一体化:体系重构与制度创新――中国教育二元结构及其破解.教育研究,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