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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女,47岁。2011年3月27日初诊。3年前因腰痛病等,查处蛋白尿(+++),并经肾穿后诊为肾病综合征。经用激素等治疗后病情反复难愈。
初诊:反复腰酸软疼痛,小便无明显异常感,但尿液中泡沫多,不肿,余无不适。察其面白形瘦,精神略有不振。查尿常规:尿蛋白定性(++),尿隐血(+)。测血压120/75mmHg。脉沉较弱,舌质正常,苔薄润。辩为腰痛,证属脾肾两虚、气虚血瘀。为脾虚不能固摄,肾虚不能正常气化,久而气虚络阻,故蛋白尿较为突出;尿中隐血较明显又为阴虚热扰所致,尿中泡沫甚多属狭风而病的特点。故当以益气健脾,温肾固精,活血通络之法。自拟处方:黄芪50g,水蛭6g,金樱子30g,女贞子15g,旱莲草20g,防风20g,蝉蜕20g,僵蚕15g,白术15g,芡实15g,羊藿20g,山药20g,仙鹤草30g。7剂,水煎服。嘱配合服用金水宝,停用其他西药,注意休息,避免外感。
二诊(2011年5月13日):服上方后,患者感到疗效非常好,腰痛已不明显。于6月5日查肾功基本正常。又坚持上方1剂/d,约20剂后来诊。查小便:蛋白定性微量,隐血呈阴性。尿中泡沫减少。其余神色形态同前,舌正常胎薄,脉沉略弱。近日又略有感冒,咽部不适。肾脾虚损、气虚血瘀等本虚标实病机下,易于感受外邪。当先以银翘散加减疏散风热后,再治本病。治本病仍需益气健脾、温肾固精、活血通络,以前方加味。处方:黄芪50g,金樱子30g,女贞子15g,旱莲草20g,防风20g,蝉蜕20g,僵蚕15g,白术15g,芡实15g,羊藿20g,山药20g,仙鹤草30g,益母草20g,龙骨20g,牡蛎20g,石韦20g。7剂,服法同前。
三诊(2011年9月30日):上诊服药后,随外感消除而蛋白尿、尿血等又复归正常,6个月来多次检查均为阴性。近2d前,天气变化,不慎感冒。发热微恶寒,咽喉疼痛略红,头昏痛,并有明显困倦感。测体温为37.3℃,小便蛋白(+)。舌质淡红苔薄干,脉细略弱。此因外感而使蛋白尿反复,当先治外感,用处方一,小柴胡汤合银翘散加减两解太少同病;再治以益气健脾、温肾固精、活血通络之法,见处方二。
处方一:柴胡15g,防风15g,羌活15g,金银花20g,连翘20g,蝉脱20g,僵蚕20g,薄荷15g,白花蛇舌草30g,玄叁15g,桔梗15g,甘草6g。3剂,水煎服,中病即止。
处方二:黄芪60g,白术20g,防风20g,蝉脱20g,僵蚕20g,生地15g,石韦20g,水蛭6g,仙鹤草30g,益母草20g,白花蛇舌草30g。7剂。
四诊(2012年2月9日):上方服药后2w,外感消除而尿蛋白亦转阴,小便中查见隐血(+)。乃下焦湿热未尽而阴伤之表现,故在前方治本过程中,加入知伯地黄丸调理后,逐渐小便检查又复归于正常。病情又稳定了8个月之久,期间仍以前面益气健脾,温肾固精,活血通络处方加减调理,其中水蛭间断使用。
[关键词] 分枝杆菌抗体;肺结核;斑点金免疫渗滤试验
[中图分类号] R446.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3(b)-089-02
结核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已成为全球性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是全球22个高负担国家之一,结核感染人数居全球第二,因此,结核病的早期诊断、早期发现对该病的预防和治疗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目前寻找简便、快速、特异、灵敏的实验方法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用斑点金免疫渗滤法检测了正常人和各类肺部疾病患者共313例血清中结核分枝杆菌抗体,并与痰液涂片法、结核菌培养法和PCR法进行方法学比较,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检测对象
肺部疾病患者均为2006年3月~2007年9月我院住院和门诊患者,共248例。其中,临床确诊为肺结核者104例[1];非结核病患者144例,包括肺癌、大叶性肺炎、支气管扩张以及其他炎症等。正常人65例,为体检健康的某单位员工,均经胸X线检查,否认结核病史。
1.2标本采集及处理
血清标本为常规静脉采血,分离备用。痰液标本采用自然咳痰法采集清晨开水漱口后的晨痰。痰首先涂片作抗酸染色,后经0.5%乙酰半胱氨酸消化,取部分用改良罗氏培养基作结核菌培养,剩余部分作PCR检测。
1.3试剂及方法
试剂为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号S20030090,批号20060105、20060703、20061202、20070301。操作方法和结果判断严格按试剂盒说明书进行。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χ2检验。
2结果
2.1斑点金免疫渗滤法检测血清结核分枝杆菌抗体以及其他方法检测痰液的结果
结果见表1。
因非结核性肺病组和正常人组阳性率无显著性差异,且其阳性原因有待进一步探讨,本文将该两组阳性结果一并视为假阳性,假阳性率为6.22%(13/209)。由此可得出利用斑点金免疫渗滤法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抗体诊断肺结核的敏感性为80.77%,特异性为93.78%。
2.2方法学比较
4种检测方法在肺结核组的阳性率见表1。斑点金免疫渗滤法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抗体阳性率与其他三种方法比较均有显著性差异(χ2值分别为16.05,40.29和83.80,P值均<0.01)。PCR法在非结核性肺病组和正常人组中总阳性率为3.35%(7/209),与斑点金免疫渗滤法在该两组中的总阳性率6.22%(13/209),比较无显著差异(χ2=1.89,P>0.05)。涂片法和培养法在非结核性肺病组和正常人组均阴性。说明斑点金免疫渗滤法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抗体在肺结核诊断中的灵敏性优于PCR法、培养及涂片法,特异性与PCR法相似。
2.3稳定性和重复性试验
随机收集15例阳性血清标本,每例分成3份,分别放置室温24 h,4℃冰箱保存1周,-4℃冰冻保存2周。试剂盒放置于4℃冰箱保存,有效期6个月内使用。用同一批号不同盒次或不同批号试剂盒检测以上保存血清标本,结果均为阳性。证明该方法学和试剂盒本身均具有较好的稳定性和重复性。
3讨论
早期、快速诊断对结核病鉴别是一个重要环节,本研究对斑点金免疫渗滤检测法用于临床血液标本结核分枝杆菌抗体检出率与传统常规检测法结果对比,由表1可以看出其敏感度明显优于其他3种方法,特异性也较好。在痰液检查中,痰涂片抗酸杆菌镜检是我国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方法,它具有设备、费用要求低,操作简便、快速等优点,但其敏感度最低(本研究可以表明)。
以胶体金为标记的DIGFA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从斑点免疫渗滤试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检测原理:以硝酸纤维素膜为载体,利用微孔滤膜的可滤性,使抗原抗体反应和洗涤在一特殊的渗滤装置上以液体渗滤过的方式迅速完成。因其操作简便、快速,在免疫学检验中应用日渐广泛[2]。本文所用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结核分枝杆菌抗体试剂盒是采用纯化的结核分枝杆菌特异性外膜抗原,利用DIGFA原理检测人血清中的结核分枝菌抗体,整个反应在5 min内完成,可单个标本测定,结果稳定,重复性好。
临床应用和方法学对比显示,利用斑点金免疫渗滤法检测结核分枝杆菌抗体具有灵敏度高,特异性强的优点,对肺结核的诊断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操作简便,可减少污染机会;检测快速,能充分满足临床急诊需要;不需要任何仪器设备,适合各级医疗单位应用。
[参考文献]
[1]汪谋岳.中华医学会结核病学分会2002年学术会议简介[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3,26:115-116.
[2]陶义训.免疫学和免疫学检验[M].第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1,4:177.
[关键词] 健脾益肾法; 中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肺癌为世界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对于早期的NSCLC患者应尽早采取手术治疗,但多数患者在确诊时已经失去手术机会,因此,化疗在中晚期NSCLC的综合治疗中占重要地位。对于晚期不能手术的患者所进行的Meta分析表明联合化疗可能提高疗效,但也增加患者的不良反应及患者与毒性相关的死亡率,且并不改善生存期[1]。中医药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在改善生存期和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在国内已得到广泛认可[2] 。基于此,笔者从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9月1日用自拟中药“补脾益肾消积汤”配合化疗治疗中晚期NSCLC患者30例,进行前瞻性的中晚期NSCLC综合治疗方案的随机对照试验。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将符合纳入标准的60位患者随机分为结合组和中医组两组,每组3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发生部位、临床分期、病理分类、治疗前Karnofsky评分等方面无明显差别(P>0.05)。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两组患者临床资料
组别例数性别(例)
男女年龄(x±s)发生部位(例)临床分期(例)病理类型(例)
中央型周围型Ⅲb期 Ⅳ期鳞癌腺癌其他卡氏评分(x±s)
中医组30181262.53±6.5414 1616141019 172.12±8.44
结合组30201059.27±6.7515 15171312 18 071.53±9.09
注:两组患者临床资料比较P>0.05
1.2 诊断标准 原发性支气管肺癌诊断及分期标准,按中国抗癌协会编著的《新编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3]的诊断标准。
1.3 纳入标准及排除标准 所有纳入试验的患者均需符合下列条件:①病理及分期为Ⅲb期、Ⅳ期非小细胞肺癌;②年龄在18~70岁之间;③Karnofsky评分>60分;④预计生存期在3个月以上者;⑤一个月内未接受有效抗肿瘤治疗;⑥愿意接受本方案治疗、依从性好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排除:①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不能耐受试验者;②有精神障碍疾病者;③合并活动性结核及其他严重的感染性疾病者;④已经手术切除病灶或放化疗及生物治疗影响疗效者;⑤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⑥依从性差者。
1.4 治疗方法
1.4.1 结合组:服用自拟补脾益肾消积汤以及化疗(方案为NP或GP)。自拟补脾益肾消积汤组成:茯苓15 g,白术10 g,党参15 g,山药15 g,薏苡仁20 g,桔梗10 g,山茱萸10 g,熟地15 g,全蝎5 g,浙贝母10 g,蛇舌草20 g,重楼10 g。辨证加减用药:肺郁痰瘀型选用僵蚕10 g、田七10 g;脾虚痰湿型选用
作者单位:516001广东省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中医科(李轶群);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二肿瘤科(黄学武)
法半夏10 g、全瓜蒌10 g;阴虚痰热型选用生地15 g、夏枯草10 g;气阴两虚型选用百合15 g、黄芪15 g。水煎口服,1剂/d。21 d为一周期。
NP化疗方案:NVB 25 mg/m2静脉注射第1、8天, DDP 80 mg/m2静脉滴注,第1天。3周为1疗程。
GP化疗方案:吉西他滨 1000 mg/m2静脉注射 第1、8天, DDP 80 mg/m2,静脉滴注,第1天。3周为1疗程。
1.4.2 中医组 服用自拟补脾益肾消积汤。
1.5 一般治疗、对症治疗 抗炎、止咳、平喘、止痛、止血、止呕、护肝、保肾、营养支持等。
1.6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症状,瘤体,免疫功能,生存质量,体质量的变化及不良反应。
1.7 统计分析方法 统计软件采用SPSS11.5软件包,根据数据类型及分组选用不同的检验方法。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等级资料采用秩和检验,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两组均以3周为1疗程,治疗2疗程后评定疗效。
2 结果
2.1 疗效评定方法
2.1.1 症状 常见症状根据临床观察分为4级:计分方法是无症状计0分,轻度计1分,中度计2分,重度计3分。治疗前及治疗后根据症状出现情况记录。
2.1.2 瘤体 根据UICC关于实体瘤疗效标准计算:完全缓解(CR)、部分缓解(PR)、无变化(NC)、进展(PD)。有效率=[(CR+PR)/总例数]×100%;稳定率=[(CR+PR+NC)/ 总例数]×100%。
2.1.3 免疫功能 对两组患者在治疗前及治疗后各检测一次LBT(淋巴细胞转化率),OKT(T淋巴细胞亚群),观察患者接受治疗前后免疫功能变化。
2.1.4 生存质量 比较治疗前和治疗后的Karnofsky评分。
2.1.5 体重 治疗前后均测体质量2次(连续2 d),取平均值。若治疗后较治疗前体质量增加≥1.5 kg为显效;治疗后较治疗前体质量增加≥1 kg为有效;若治疗后较治疗前体质量无增加或增加不足1 kg为无效。(排除有胸水、腹水因素)。
2.1.6 不良反应 对两组患者在治疗开始时及其后每周复查一次血分析,每3周复查肝肾功能和心电图,以观察治疗药物对患者骨髓功能、心、肝、肾功能的影响。
2.2 治疗前后的比较分析
2.2.1 症状积分改变的比较(表2)
表2
两组症状积分改变的比较(x±s)
症状中医组结合组
例数治疗前 治疗后例数治疗前 治疗后
咳嗽271.53±1.030.52±0.92*281.62±0.940.64±0.88*
血痰101.25±1.060.35±0.86*141.30±1.050.36±0.81
发热120.83±0.990.25±0.83*140.77±0.940.19±1.01*
胸痛171.46±1.040.92±1.00*#201.40±0.890.33±0.99*
气短211.37±0.920.36±1.01*181.33±0.870.40±0.86*
乏力251.47±0.970.49±0.96*26 1.50±0.901.21±1.01
治疗前两组比较,症状的例数采用χ2检验,P>0.05,无显著性差异,提示两组在症状例数上具有可比性;每个症状积分采用t检验,均P>0.05,无显著性差异,提示两组症状积分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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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治疗前比较,经t检验,*P0.05,无显著差异,提示结合组乏力症状治疗后较治疗前无明显改善。
与结合组治疗后比较,经t检验,#P
两组咳嗽、血痰、发热、气短治疗后积分比较,经t检验, P>0.05,提示中医组与结合组在改善咳嗽、血痰、发热、气短方面,无显著性差异。
2.2.2 瘤体改变的比较(表3)。
表3
两组治疗前后瘤体改变的比较(例,%)
组别例数CRPRNCPD有效率(例,%)稳定率(例,%)
中医组30032071076.67
结合组3001611353.3390
两组比较,经χ2检验,P
2.2.3 免疫功能的改变的比较(表4)
表4
两组治疗前后淋巴细胞转换率(LBT)及T细胞亚群的比较(x±s)
组别LBT(%)CD+4(%)CD+8(%)CD+4/CD+8
中医组(30例)治疗前38.14±15.9236.16±10.97 29.26±8.961.27±0.69
治疗后48.18±16.25*#42.56±10.21*# 22.18±10.42*#1.69±0.41*#
结合组(30例)治疗前34.54±16.3731.57±9.4825.41±9.451.26±0.58
治疗后36.77±15.6433.66±8.12 21.02±8.361.41±0.49
与治疗前比较,①P
与治疗前比较,经t检验,中医组*P0.05,无显著性差异,说明结合组LBT及T细胞亚群较治疗前均无明显改善,提示化疗可能不利于免疫功能的改善。
治疗后两组比较,经t检验,#P
2.2.4 卡氏评分的比较(表5)。
2.2.5 体质量变化的比较(表6)
表5
两组治疗前后卡氏评分积分的变化的比较(x±s)
组别例数治疗前治疗后
中医组3072.12±8.4479.94±9.12
结合组3071.53±9.0977.30±8.53
治疗前两组比较,经t检验,P>0.05,无显著性差异,说明治疗前两组的卡氏评分具有可比性;治疗后与治疗前比较,经t检验,P0.05,无显著性差异,说明两组治疗后的卡氏评分提高无差别。
表6
两组治疗后体质量变化的比较(例,%)
组别例数显效有效无效有效率
中医组301610486.67
结合组30881453.33
经R×C列表χ2检验,P
2.2.6 安全性及毒副作用的比较(表7)。
3 讨论
目前治疗肺癌,学术界普遍主张多学科综合治疗。结合我国实际,对于中晚期肺癌患者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分别针对不同的发病环节,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互补彼此的不足。中医是从整体观念出发看待肺癌,认为本病的发生与正气虚损、邪毒入侵关系密切,是一种全身属虚,局部属实的疾病。肺癌的发病过程可以用“痰、瘀、虚”三个字高度概括,并且贯穿始终。其中正虚是肺癌发生的基础,与肺癌转归息息相关,而正虚之本在于脾肾亏虚。
表7
两组治疗后不良反应的比较(例,%)
组别反应 程 度
0 Ⅰ Ⅱ Ⅲ Ⅳ发生率
白细胞减少*中医组300 0 0 00
结合组177 4 2 043.33
血红蛋白减少*中医组300 0 0 00
结合组225 2 1 026.67
血小板减少*中医组300 0 0 00
结合组226 2 0 026.67
肝功能损害*中医组300 0 0 00
结合组235 2 0 023.33
肾功能损害②中医组300 0 0 00
结合组273 0 0 010
心功能损害②中医组300 0 0 00
结合组282 0 0 06.67
恶心呕吐*中医组291 0 0 03.33
结合组169 4 1 046.47
腹泻*中医组291 0 0 03.33
结合组253 2 0 016.67
注:两组比较,经秩和检验(确切概率法),*P0.05,无显著性差异,提示肾功能损害及心功能损害方面无明显差异
“脾为后天之本,气血生化之源”,是五脏之气出入升降的枢纽,故有“内伤脾胃,百病由生”之说。由于脾虚不运,湿聚成痰,上贮于肺,亦致肺失宣降,即所谓“脾为生痰之源,肺为贮痰之器”。“肾为先天之本,内存真阴真阳”,是各脏阴阳之根本,统一身之气化。若肾精亏虚,则气化无力,脾失健运,痰湿内生,可见脾、肾互为根本。正如李东垣所言:“水为万物之父,土为万物之母,二脏安和,一身皆治,百疾不生。”
脾肾亏虚是中晚期肺癌的主要矛盾。因此,以健脾益肾法为主,辨证加减治疗中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以期获得满意疗效。补脾益肾消积汤的基本组成是茯苓、白术、党参、山药、薏苡仁、桔梗、山茱萸、熟地、全蝎、浙贝母、蛇舌草、重楼。本方以参苓白术散合六味地黄丸加化痰散结、解毒抗癌中药组成。茯苓、白术、党参、山药、薏苡仁、桔梗等健脾益气、祛湿化痰,以健运后天之本;山茱萸、熟地合山药、茯苓取六味之意益肾养阴,阴中求阳,以复先天之本,脾肾得健,则气化有源,生生不息;全蝎、浙贝母攻毒散结、化痰通络;蛇舌草、重楼解毒利湿,与健脾益肾药合用,共奏扶正祛邪之妙。
现代药理学研究表明,抗肿瘤中药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细胞毒药物,即对肿瘤细胞具有直接杀伤作用,主要含有天然抗肿瘤活性成分,可直接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蛇舌草、重楼、全蝎等解毒散结中药多属此类。第二类是具有免疫增强作用、生物反应调节剂样作用的药物,通过调节脏腑气血阴阳的失衡,改善机体全身的病理状态,增加机体自身的抗病力。补益类中药如党参、黄芪、白术、熟地、吴茱萸等多属于此类。药理学研究显示,党参、白术、黄芪、薏苡仁等能提高和改善机体的物质代谢,促进蛋白质合成,增进网状内皮系统的吞噬功能,有明显抑瘤作用[4]。
总之,中医药在中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治疗中的效果已经得到了人们的肯定,更高效的中西医结合治疗是未来的方向。补脾益肾消积汤是针对中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脾肾亏虚为本的特点,以健脾益肾法为主的有效治疗方剂。本研究从相关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指标变化入手,经统计分析,证明了补脾益肾消积汤在减轻症状、增加体质量、提高免疫力、稳定瘤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并且安全无不良反应。进而证明了中医健脾益肾法在中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治疗中的积极作用,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医治疗肿瘤的核心仍然是整体观念及辨证论治。但由于本研究的样本量不够多,未能设立单纯化疗组对比,而且,对于非小细胞肺癌目前尚无统一的辨证标准,因此,本研究结果并不能说明健脾益肾法就是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通法。这尚需我们在日后的工作中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治法,进一步提高中医药的疗效,使中医药在治疗非小细胞肺癌中能够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潘宏铭.徐农,等.肿瘤内科诊治策略.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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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抗癌协会编.新编常见恶性肿瘤诊治规范(第九分册 原发性支气管肺癌) .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1999:773785.
二、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1、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2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超过10000元的违法案件;
2、涉外的违法案件;
3、行政处罚后需要减、免、缓的案件;
4、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违法案件。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制度。案件审理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法制处长和执法支队负责人组成。案件审理委员审理案件时应当吸收案件承办人参加。
四、案件审理委员的日常工作由市局法制处负责。
五、案件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集体讨论与首长负责相结合。
六、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四召开例会。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七、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法制处提供有关资料,法制处收到有关资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可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八、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局长主持,法制处负责记录。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
九、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首先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由及处罚初步意见,法制处汇报审核情况。根据汇报的情况,委员根据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审理,最后形成处罚结论。
十、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当就下列内容对案件进行审核:
1、违法事实的认定;
2、适用的法律依据;
3、程序是否合法;
4、当事人申辩意见;
5、承办部门的处罚意见。
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一般以条文形式表述,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规范性文件具有外部性,其内容是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管理规范,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规范性文件具有执行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之一,对行政管理事务具有确定力。因为规范性文件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其制定和修改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
二、严格落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专指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布和印发的,或者虽以市政府有关部门文件上报但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批转印发的,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送审稿。起草部门要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要予以采纳吸收;未采纳的,要向建议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将相应情况报制定机关。
2、完善事前审核制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起草部门的法制机构初审,并经起草部门有关会议集体审议后,形成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相抵触;具体内容是否适当;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等。起草部门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稿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核报告、送审稿文本、法律法规依据、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
3、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提交审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完毕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请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进行审议。审议时,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审查报告,起草部门作起草报告。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政府办公室一律退回起草部门,不予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议题。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一审一核",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由审查员受理、审查,核准员核准、签发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三条审查员、核准员应是行政许可机关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要求配备。
第四条审查员的职责: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核准员审核;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复杂行政许可会审。
核准员的职责: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许可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授权签发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签署审核意见;参加复杂行政许可会审;参加涉及本部门联合审批的联审会议。
第五条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岗位授权期限一般为二年。
审查员、核准员由各行政许可机关发文公布,并报县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单独窗口的部门(单位),窗口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应明确为核准员,符合条件的其他窗口工作人员明确为审查员;其他部门(单位)的核准员由相关科室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担任。
审查员、核准员的数量按照工作量及A、B岗要求由各部门(单位)确定。
第七条行政许可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按"一审一核"办法办理。对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县法制办和县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不实行"一审一核"制度。
行政许可机关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时,应明确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实行"一审一核"办理。
对各类受理后可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场办结。
第八条行政许可机关要按照"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一地办结"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程序受理和办理实行"一审一核"的许可申请,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
第九条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单独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机关,现场检查、勘验原则上由窗口牵头并派员办理,因窗口人员不足或业务需要需部门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办理的,由窗口通知有关科室或单位派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检查、勘验,并将意见送交窗口。未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单独设立窗口的行政许可机关(包括综合窗口成员单位),现场检查、勘验由主办的业务科室负责,对于联办事项,在接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牵头部门(单位)的通知后,应按时派员参加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条核准员认为在职责范围内难以把握的复杂行政许可申请,应提出会审意见。会审由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经集体讨论后决定相关事项,由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人签署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会议材料归档于行政许可案卷。
第十一条县监察局、法制办对行政许可实行监督检查;行政许可机关应加强对审查员、核准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不定期检查行政许可材料,发现错误,责令审查员、核准员及时补正。
第十二条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县监察局、法制办对"一审一核"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审查员、核准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没有成立法制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依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二)乡镇人民政府;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制定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文义表述准确、逻辑结构合理、内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机关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负责起草。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指定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起草单位应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法律审核前,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
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制定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其办公厅(室)批转本级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向本级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请法律审核。
未经法律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提供法律审核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各方面的意见;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五)主要内容、制度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法律审核原则上只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可行性或适当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书面的法律审核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后,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在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批转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法律审核确认意见。未经法律审核确认的,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二十四条 因保障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不应影响法律、法规赋予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自签发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二)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三)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其本级政府报送备案登记;
(五)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 报送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备案登记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及起草说明(含电子文本);
(三)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确认意见;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自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送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批转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自收到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法制机构报送备案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受理备案登记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登记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并将登记情况及编号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暂缓备案登记,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重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编号。
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使用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级政府办理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备案登记号,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其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本级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及时纠正。
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纠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交该文件的合法性依据及书面说明;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合法性依据及说明,也不自行纠正或者所提交的合法性依据及说明不能成立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可以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书面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该文件违法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认为该文件不违法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要求其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对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下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改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与上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内容或者废止本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人民政府不及时修改或废止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区人民政府之间、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查阅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应当及时在政府指定的刊物、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汇编公布由本级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提供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报本级政府责令改正或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对制定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并依法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上级或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规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予以签发;
(四)未取得备案登记号,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备案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查阅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备案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需求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行政 法规和 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法律上称之为 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 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关键词】: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艺术
【 abstract 】 : the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two fire control work is national law gives 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authorities of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a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function, and the people's fundamental interests is closely link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existent problem,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min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ork of fire prevention effective measures.
【 key words 】 : design; Architecture design; Environmental art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建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工程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在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大部分建筑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对于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是一件非同寻常、至关重要的工作,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下面笔者从当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探讨。
2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观念、价值取向、利益主体的变化,建设、设计、施工、消防设施检测、消防产品生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不规范行为比较严重,加上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消防监督体制不顺、消防监督力度不够,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2.1建设单位
一些建设单位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审核验收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或是以减少消防工程投资为牺牲来减少整个建筑工程中投资的主观故意,或是消防工程产品质量本身就不合格,工程质量存在的情况连建设单位也无法预知。不管何种情况,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
2.2设计单位
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过分迁就于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比如在不少设计中对办公室区域、商铺卖场等部分进行大空间设计,理论上是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但业主往往在消防验收后,进行分隔,造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设施取用方面造成火灾隐患,给消防后续管理带来困难。同时在消防设计审核过程中,还发现一些设计单位“套图”现象十分严重,往往对比较接近甚至差异很大的工程项目都进行套图设计。设计中对消防给水、报警喷淋设施等很多部分,特别是一些文字性说明的设计并未修改,死搬硬套。
2.3施工单位
一些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和防火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擅自将消防水管管径变小,将防火涂料变薄等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定单不惜冒违法违纪大忌,或是表现为明知故犯的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或是表现为迁就甲方违规作业共同违规违法,从而造成建筑防灾系统安装施工不良、先天不足。另外,还有很多单位都是近几年来初步涉足火灾报警产品等消防设备领域,更有些单位拿到订单后临时拉队伍,施工人员不经专业技术培训仓促上阵,对消防产品及施工布线等安装知识了解甚少,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国家技术标准,经常发生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还误以为是厂商的产品质量问题。
2.4监理单位
一些监理单位虽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但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监督单位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还不规范,对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不大。
2.5消防机关
监督不力,源头关把不严,一些消防监督人员不重视消防审核验收,认为建筑消防验收由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检验就可以了,消防监督人员审核验收只不过是走一走过场而已,把建筑消防验收全部寄托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上,从而放松了消防验收工作。实际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站只对现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至于建筑防火、建筑消防设施的整改情况、室内装饰等就不在其检验范围。而经建筑消防检测站检测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在消防总体验收过程中,不能通过验收的事时有发生。有的消防监督人员不严格按程序、规范等把好建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关。例如有的消防监督人员未能及时地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的问题,不能全面、准确地提出审核意见,甚至对比较简单的诸如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室内消火栓安装位置等问题也提不出意见来,对缺乏主要的消防设施设计图的设计图纸,草率地下发同意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在施工检查中,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熟悉,对被检查的场所束手无策、无从下手,对一些明显的问题查不出来;有的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消防设施不熟悉,不会使用。这些都百接影响了建筑消防监督的力度和作用。
2.6 消防技术规范
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修订周期过长,不明确、不具体,甚至相互矛盾,而且定性规定较多,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和建立在系统工程、数学物理模型基础上的推导、演算和分析,无法解决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也带来消防机构执法弹性较大的问题。
3加强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的有效措施
建审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与消防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相适应,以保证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协调发展。
3.1 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针对建审人员匮乏而又无法按需配备的实际问题,要从提高建审人员业务素质,优化和改善建审队伍人才结构、知识结构入手,加大培训和再教育力度,树立和强化法制、平等、效能、科学、学习理念,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