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

第1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关键词】新一代合作社 有限合作社 运行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3 【文献标识码】A

美国的农业合作社发展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是伴随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在美国农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直到今天依然在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依然是美国农业领域最为重要的合作组织。本文基于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中发展起来的“新一代合作者”(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与“有限的合作社”(Limited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的发展历程,分析其组织、运行、绩效及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

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传统合作社在自由经济下的困境与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诞生于1844年英国的罗虚代尔先锋合作社被视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组织,由罗虚代尔合作社所建立的一些合作组织原则在1921年得到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的确认,一直被视为是合作社发展的经典规则:第一,社员入社自愿及社会资格开放;第二,社会享有平等的投票权;第三,严格限制股份利息收益;第四,合作社盈余用于合作社发展及物质交易;第五,为合作展开技术、教育等培训;第六,加强与地方、国家及国际间合作社之间的合作。这六条规则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一直是按照这些规则组织发展起来的。

但是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随着农产品国际贸易化竞争越来越激烈,合作社之间的商业联合趋势明显,传统的农业合作社显然已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美国著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威廉姆森指出,传统合作社过于强调合作的非营利性导致了合作范围局限在成员经营活动的狭小区域,无法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导致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能实现利润最大化,弱化了其市场竞争力;合作社的成员资格开放,导致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度下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代表人物萨克斯顿认为,传统合作社的一人一票制,没有考虑到社员股份大小,不符合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合作社平均主义的分配机制,导致了搭便车现象严重。①基于传统农业合作社在自由市场竞争下的困境,在坚持互助合作的前提下,必须要进行制度创新,适应大市场、自由竞争的需要。美国的新一代合作社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美国西北部的一些州,像犹他州、明尼苏达州的一些农场主,为了应对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需要,对传统的合作社进行了一些改革,如改革股权、成员资格封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革投票机制,在生产模式、资金筹措、买卖交易的权利义务等领域有了较大规模的革新,这些改革后的合作社被视为是新一代合作社的开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股权分配、权责适配等制度有了很大的创新,完全适应了自由主义经济下国际大市场竞争的需要。

新一代合作社的运行机制。第一,经营方式的改变。传统合作社的运营目的基本是为了帮助农民解决原始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新一代合作社通常是着眼于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对原始农产品进行深加工。成立于1989年的美国犹他州种植者面粉合作社,经过20年的发展,到了2009年就已经成为美国最大的面食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品牌。新一代合作社在提升附加值的过程中,提高了农民在消费者支付额中的分享比例,加工后农民的利润一般能增加10%,②这样,合作社成员不但能够获得加工过程中的利润还能分享消费过程中的收益,社员的收益明显提高。在提升农产品附加值过程中,新一代合作社体现了其明显优势并由此发展起来,此后广泛存在于各种农作物种植与农业生产的各个阶段,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由此看来,新一代合作社已经成为美国农业经济体中不可忽视的一极。

第二,股权筹资。实施附加值发展方式,意味着在合作社的管理机制、筹资方式上向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迈进,这种经营模式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合作社的运行及在市场竞争中立足。

社员的交货股权。新一代合作社的起步资金大部分是来自于社员,但不同于传统合作社的集资形式,是通过向社员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起步资金的。这种股份对持股人而言享有独占的排他性,同时享有向合作社交付一定数量初级农产的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在丰收的年份,社员自身拥有的农作物大于交货量时,合作社必须收购持股社员的农产品,这是社员权利的体现;在歉收年份时,社员拥有的农产品少于交货量时,社员有义务从市场上采购农产品来完成股权中要求的交货量,这是义务的体现。合作社收购了农产品,再进行深加工,使得原始农产品增值,增值后获得的收益按照交货时候的持股权比例向社员返利。

社员的股东权。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人合与资合的结合,社员是农民,是投资人,是股东,享有股东收益权。对这些社员而言,资金的投入是维系合作社运行的保证,同时也是他们获得农产品附加利润的渠道,合作社是社员们农场经营的延续。但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也仅仅限于此,一旦履行了交货的权利与义务,就不再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合作社的加工与经营活动,合作社具体的经营活动交给聘请的经理人去完成。这完全是现代公司治理模式的体现,新一代合作社很好地完成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产权清晰,提升社员们的积极性,也保证了经理们自主经营的信心与能力。

第三,权责明确的合作社章程。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模式,合作社章程或大纲是规范合作社运作、实现交货权及投资人收益的重要连接点,也是规范合作社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其内容主要有:交货的权利与义务;交货的价格;交货的数量及质量;交货的方式;货款支付;违约救济;交货权转让等。其中,违约救济方式与交货权转让是合作社章程的核心,是自由经济竞争下规范公司制的体现。一般在章程中规定社员违约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方式通常是以其股权利益减少为代价,这样能够约束社员对合作社负责。交货权的转让是社员们的一项权利,但事先需要获得董事会的同意,只能是在合作社成员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由社员们自行协商,这种内部的股权转让方式恰恰也印证了其公司化的封闭运行机制。

第四,绩效分析。新一代合作社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农业经济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大大提升了农场主的收入,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的升级。实践表明,新一代合作社是非常成功的,其较好地将传统合作社的优点与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制有机结合起来,其良好的产权配置及治理制度安排,有效地整合了农业经济的各项经济要素。

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来说,新一代合作社也是在社员资源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但与传统不同,社员们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有着相同的价值观与物质追求,这样能较少地减少分歧。同时,由于社员资格的封闭性,成员比较稳定,对一个组织而言,有助于降低协调的成本,能够减少内耗。

从管理机制上看,在新一代合作社中不再局限于一人一票制,社员的决策权大小取决于认购股份的多寡,这更能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合作社可以聘请专门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避免了投资的盲目性。从分配机制上看,社员获得的惠顾利益占到了合作社总收益的80%左右,其余20%一般作为追加股本,只有社员们股份转让的时候,才会结算这些剩余份额。这样既能够保证社员股东权的延续,还能有利于合作社资金的积累,有利于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

有限合作社的产生。在1999年末,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俄亥俄及周边的几个州的牧场主决定成立一个加工、销售羔羊肉、羊毛、羊皮的合作社,但是,在合作社运营过程中,这些牧场主发现无法按照新一代合作社那种按照农产品数目发行交货股权来筹措更多的资金。这个问题引起了俄亥俄州议会的重视,2001年,俄亥俄州率先通过了“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该法明确提出了对新一代合作社的改革,允许合作社在新一代合作社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寻找新的资金来源,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更加灵活。2003年,明尼苏达州也通过了类似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5~2007年之间,爱荷华、田纳西、威斯康星等州相继也颁布了新的有限的合作社改革法案。2008年,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正式完成了“北美统一有限的合作社团法”(简称“统一合作社法”)的起草,2008年8月,来自于美国51个州的委员们一致同意向各州推荐该法,③到了2009年底,美国的中西部及五大湖区附近各州均采用了该法,由此标志着北美有限的农业合作社的诞生。正如美国农业部的有关专家表示,统一合作社法最吸引人之处就在于新的投资者能够自由投资各种农业合作社,合作社也不再因资金而发愁。

有限合作社的特征。第一,合作社社员范围扩大。在有限的合作社中,社员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有的惠顾社员,即新一代合作社中确立的交货股权持有人与投资人,与合作社之间是合作利用关系;一是投资社员,不持有交货股权,只为合作社提供资本的社员,在新一代合作社中没有这类成员。新一代合作社的社员均是惠顾社员,持有交货股权与投资证书,是合作社的股东;而现有的投资社员,则不持有交货股权,只能通过投资享有部分决策权的优先股来获取利益,成为合作社的合营者。换句话说,新一代合作社是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方式,股东不能随意变动,不能发行股票(优先股)融资;有限的合作社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惠顾社员是创办成员,是原始股东,投资社员是购买优先股(股票)的股东,享有部分的决策权,类似于购买股份公司股票的投资者。

第二,惠顾社会员有优先表决权。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优先,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惠顾社员的数量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像最早的“俄亥俄加工合作社法”规定,惠顾社员的表决票数不能少于51%,“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在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上,如修改合作社章程,合作社解散、合并,合作社财产处分、转换等,惠顾社员的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半。第二,惠顾社员的表决权按照整体计算,也就是说只有惠顾社员内部取得了大多数的一致,就应该视为整体同意。如惠顾社员是100名,60人投赞成票,由此确定这100人持赞成意见。④这样的计算方式是为了能够确保惠顾社员在合作社中的话语权,保证合作社的宗旨不变。第三,在董事会组成上惠顾社员的人数及权利要占大多数。俄亥俄州加工合作社法就规定,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应该占据多数席位,但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统一合作社法”规定,多数董事会成员必须由惠顾社员选出,惠顾社员在董事会中代表权利应该占据51%以上。

第三,惠顾社员的利润优先。有限的合作社是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利润的来源受到市场经济行为的限制,但是惠顾社员的总利润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威斯康星州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低于50%,如果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但不能少于30%,明尼苏达州的法律规定,惠顾社员的总利润不能少于合作社总利润的45%。统一合作社法中规定不能少于总利润的50%。

从上述分析可知,有限的合作社是在新一代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运作的,是为了解决新一代合作社在融资能力上的不足而发展起来的,适应了自由主义大市场发展的需要。

两种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

新自由主义经济的最大特征是强调经济组织运行的自主性,由市场来调节经济组织的运行,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政府也不能随意干涉经济组织的事务,政府只能扮演“守夜人”、“裁判员”、“服务者”的角色。从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与有限的合作社的发展、组织、运行、效益等方面来看,完全是在市场经济下发展起来的自由经济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比较松散,政府只是为他们提供服务,而不是干预。

提供服务。美国农业部下成立了农业合作社管理局,这个机构名为管理,实为服务,行政管理不是其主要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合作社提供服务,及时收集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进行研究,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及建议,同时还会定期出版一些统计资料及相关数据,并在互联网上进行公开,资助出版《美国农业合作社研究》等刊物,⑤密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为农业合作社的贷款融资提供建议与指导,从而保证了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引导扶持。美国农业合作社委员会(NCFC)是一个非政府的民间合作社服务机构,是美国各种农业合作社自主建立起来的行业组织,其成员为各种农业合作社的代表,联邦政府的有关农业行政部门通过吸收NCFC的代表为其顾问成员,让这些代表在政府农业决策中发挥作用,这样能够减少政府在政策上的失误,能够及时了解合作社发展的需求。目前,NCFC所代表的合作社成员每年的生产总值占据全美合作社生产总值的80%以上,很好地成为了合作社与政府之间交往的桥梁,降低了政府行政与合作社经营成本。

不干预合作社内部事务。美国政府很重视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多种服务,但一般很少干涉合作社的内部事务。联邦政府及国会只是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政策、法律及资金、技术上的支持,对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策运行、财务运作、市场开拓等事项并不干预,合作社的章程可以自行规定这些事项,只要合作社章程通过了全体股东同意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可。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吴易风:“西方经济学中的新自由主义”,《红旗文稿》,2014年第5期。

②赵玻,陈阿兴:“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组织特征、优势及绩效”,《农业经济问题》,2007年第11期。

③张学军:“论美国农业经销合作社规范的演变及其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年第4期。

④卢代富,谭贵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形态法定化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

第2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关键词:生态农林产业;林地流转;农村金融;规模经营;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建设以绿色崛起为核心,是加快探索生态环境优良、生态区位重要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建设生态文明新模式的样板工程,生态农林产业作为“昌铜四县”的优势产业,为实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生态经济发展目标,起着关键性作用。当前,该区域城镇规模偏小,集聚功能较弱,产业结构层次低,传统农业比重大,山林面积占比70%以上。因此,加快生态农林产业规模发展,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尤为紧迫。

一、“昌铜四县”生态农林产业发展现状

(一)绿色发展理念明确,生态文化深入人心

秉承着“绿色发展”的理念,宜春市首先制定并实施了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严守矿产、耕地、林地、湿地、水资源红线,建立严格的森林资源使用审批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从源头上为生态建设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

(二)林地流转助推适度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组织发挥实效作用

“昌铜四县”通过林地流转,部分地区实现了集中连片种植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节约了生产成本,加大了现代农业要素流入,促进了当地生态农林业的发展和农民增收。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是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方式,由于该形式主体建立在村集体之上,目标就是通过村民互助、集约发展、经验借鉴,实现村民增收,非农化和农户失地风险较低,是四县的主要发展形式。铜鼓县的永丰村成立了一个雷竹股份专业合作社,该村采取老板投资、村民入股、村集体入股的形式,在此基础上,该村投资并建设了一个水利发电站,年发电量可达400万度,按照每度电0.3元的卖给国家电网,一年能创造120万以上的收益。同时该村还有一个罐头厂(金丰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笋干、酸枣糕等产品。靖安高湖镇的古楠专业合作社采取合作社+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把原来村民手中的山林、田地集中起来,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销售,达到效益、利润最大化。经调研,“昌铜四县”均有各具特色的农业合作组织,在发挥林地集约效率,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效果明显。四县鼓励合作社发展,但在很多村镇,由于缺乏引导和支持,合作社也存在荒废的情况。

(三)生态农林产业发展促进农村三产融合,资本等现代农林要素需求强烈

目前来看,昌铜四县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服务业比重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截止2015年,四县的服务业占比为30.2%,而宜春为31.2%,全省平均为35.9%。

对此,“昌铜四县”利用现有的生态农林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老、体验式采摘等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依托原有竹加工、医药制造等产业优势,在经济运行低迷的大环境下,提高创新水平,拓宽海外市场。生态农林业的发展,不仅为制造加工企业和服务业提供原料和人力,在部分环节已经相互融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前期投入和中期运营,调研发现,资本和人才是生态农林发展最欠缺的要素,这两方面缺口很大,需要及时补位。

二、“昌铜四县”生态农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农林产业规模不高,基层政府存在“富民不富财”的隐性忧虑

“昌铜四县”生态农林产业发展主要以农户家庭生产、农村合作社、私人注资生产等形式开展,以生产有机水稻、生态养殖、休闲采摘、有机水果和茶叶为主,受制于土地细碎化、资金短缺、农林基础设施不到位、仓储物流不健全、农林技术跟不上、认证和宣传成效不足等局限,产业化规模化水平较低。调研发现,依托良好生态,发展生态农林业、搞活生态观光旅游的村落和农户,收入普遍增加,但由于其规模化程度低,不成产业,未能有效带动当地财政收入增长;林权“确权颁证”后,三年毛竹价格从6块钱飙升到19块钱不等,林户收入大增,但众多竹产品加工企业倒闭,财政收入受到不小影响。

由此可见,无论是集体林权改革,还是大力发展生态农林产业,其结果都会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但与此同时,由于生态农林业目前、尚未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产业,对当地财政收入效果不大,反而需要财政支持;随着林权确权颁证和房地产等支柱行业的衰落,传统竹木加工企业倒闭,也对财政带来影响。基层政府因此产生“富民不富财”的隐性忧虑。

(二)金融等现代农业要素投放力度难以支持生态农林产业规模发展

“昌铜四县”农村发展已完成对生态农林产业、有机农业、生态旅游业的规划定位,逐步过渡到产业化规模化的集中发展期,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在逐步完成人才、技术、基础设施、生产资料等的投放和更替,除了农林企业、生产大户和农业合作组织的大规模金融、人才需求之外,在拓展和完善生态农林产业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作用的小农户,同样存在资金需求,特别是小农户信息来源少、谈判能力差、抵押物缺乏,亟需更专业更精准的现代要素投放。调研发现,无论是资金、技术、人才,还是土地(经流转后的有规模效率的土地)、劳动力,都难以支撑符合当地实际的比较优势要素集约的现代化农业发展:

1.农村融资模式单一,尚未形成符合现代农林产业发展的金融体系。

2.农林发展中尚未形成有效的抵押担保体系,林权抵押贷款运行难度大。

3.现有的农村金融模式关于贷款的额度、期限、交易成本等要素,不符合农林产业经济周期和规模发展。

(三)部分公益林已到“生命大限期”,其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集体林权改革后,农户依法享有林权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而所属林地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昌铜四县”农户所属的公益林中生命期限在7年到8年的林木,已到“生命大限期”,临近枯萎和死亡,农户依法可卖掉死亡而无生态价值的林木,但由于“经济人假设”,农户存在趋利性,即便国家对于公益林会发放补助,农户也不会再去种植和管理新的公益林木,宁愿放之任之。

三、初步形成的结论和建议

1. 林地确权颁证后,林地细碎化问题突出,通过林地的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的流转,实现土地连片和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的运行,整合了多方面资源和信息,促进了产业发展,但也存在土地“非农化”趋势,农民存在失地顾虑和风险。2、先进的村支部和农村致富带头人,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政策、信息、资源、技术、文化等要素的落地效用。但据调查问卷反映,该区域农户的收入来源中,林业收入占比并不多,大部分通过副业经营或外出打工赚到更多的钱。从侧面反映出四县的生态农林产业规模化程度还不高,也由此带来基层政府“富民不富财”的隐性忧虑。3、生态农林产业发展,促进了农村三产融合,在其规模化进程中,特别需要金融支持,而当前农村融资方式单一,生态农林产业的特殊性与金融的属性存在诸多矛盾,尚未形成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融资模式。提出以下建议:

2. 深化集体林权改革,推进林地确权颁证

继续深化集体林权改革,确保林权分家到户,产权明晰并及时确权颁证,使得林地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有据有权可依。通过林地流转,实现农林产业适度规模经营,为获取金融支持提供必要性。同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定,防止土地非农户,严控农民失地风险。

3. 发展农村合作组织,重视村支部建设,发掘致富能手

重视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建设,政府和社会要积极引导支持人才、资本、技术等要素流入合作组织,各县重点打造几个具有特色的农合组织,提炼其经营模式和经验作为范本,结合各村实际,进行有修正的推广。重视村支部建设和农村致富能手的培训和激励。

4. 创新农村金融模式,探索农林产业链融资渠道

创新农林产业融资模式,通过延长并强化农林产业链,在政府支持下借助农业合作组织平台,将金融机构、农林企业有效整合在产业链之中,以提高农林盈利水平为前提,通过农林产业链融资,充分利用产业链各主体间的关系,发挥它们在各个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功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其运行机制可借用黑龙江五里明模式说明:

(1)农户以土地入股加入合作社,合作社作为承贷主体。

(2)镇政府将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农机设备收益权等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自益型财产权信托。

(3)信托公司将上述信托收益权质押给商业银行,作为合作社的贷款偿还担保。

(4)商业银行与合作社签订贷款协议并向合作社发放贷款;同时,合作社全体股东及镇领导干部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合同,为贷款承担联带责任。

(5)合作社与信托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将生产出来的农林产品销售给信托公司。

(6)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由信托公司协助银行将合作社贷款本息从农林产品收购款中扣除。

参考文献:

[1]李静,韩斌.中国农村市场化研究报告[M].东方出版社,2011.

[2]安虎森等.新区域经济学[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3]姚洋.发展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蒋省三,刘守英,李青.中国土地政策改革[M].上海三联书店,2010.

[5]江成会、吴楚平.信贷供求非均衡状态下农户信贷模式的理性选择――京山县农户信贷模式个案研究[J].金融研究,2006(04).

[6]刘西川,程恩江.中国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典型案例与理论含义[J].财贸经济,2013(08).

[7]李韬,罗剑朝.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行为响应――基于Poisson Hurdle模型的微观经验考察[J].管理世界,2015(07).

[8]殷娇.林业产权抵押贷款之融资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

第3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关键词:合作金融;发展路径;内生性;印度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172-02

合作经济在中国的历史也由来已久,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新兴的合作经济与合作金融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迅速发展起来。以辽宁省为例,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是农民自主联合、民主管理,并为全体社员谋利益的新兴经济组织。目前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万多个,加入的农户成员达到51.6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9.7%;带动非成员农户118.6万户。由此而来的合作社内部互助融资的问题则十分突出,原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正在进行中,民间非正规的合作金融形式多种多样,这一切都让我们更加关注合作金融的发展问题,印度的合作金融发展历程与路径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一、印度合作金融概况

印度的合作金融业历史也比较悠久,并且其近些年在金融市场的份额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到2008年,合作银行已占存款市场8%的份额。印度的合作金融体系由初级信用社、中心合作银行、联邦合作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组成。初级信用社是乡村级的合作信贷组织,规模较小,按规定十个人以上即可以组织信用合作社,但必须向政府注册登记。中心合作银行是一定区域内初级信用社的联合机构,主要职能是向初级信用社发放贷款,适当平衡辖内信用社的基金,在初级信用社和邦合作银行之间起桥梁作用,同时也发挥一般银行的支付作用,联邦合作银行是信用合作组织的最高级机关,也是提供中、短期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

印度农村信用合作运动是国家发起的,国有合作制是印度合作运动的最独特特征,到目前为止,政府对于农业合作社的股金资本仍占有7.5%。这种特征成为国家持续控制合作社的方式,官办化,政治化,使合作社丧失了活力,民主自治特征。印度合作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储蓄、印度国家农业乡村发展银行(NABARD)的低息贷款。印度合作金融体系组织机构健全,显著特点是由政府发起组建,政府把合作社看成官方机构的一部分,干涉过多,农民多将信用社视为取得政府援助的一种工具:初级信用社除发放贷款外,还兼营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业务。

二、印度合作金融体系的发展路径

合作金融体系指一个经济体内的所有合作性金融机构及其相互关系,通常包括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各种类型的互融资机构等。内生式自然演进路径最能体现合作性金融机构的自愿、互助、互利本质,也是合作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的一种直接体现。相对于内生性发展路径,外生性制度发展具有政府强制性变迁的特征。如日本和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在其形成的初期,就具有了浓厚的官办、官扶色彩,一定程度上履行了部分的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也更有效、更为直接地表现为政府的意图。所谓混合式发展路径是指合作金融体系在发展中既有内生的动力,又有政府的引导与扶持,两种路径相互交错、共生共存。这种路径可能是合作金融发展历程中,最初内生自然演进,之后政策扶持引导,再脱离政府独立发展,或者是整个合作金融体系中,某种类型的机构内生式发展,而另外类型的机构则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外生发展,或者进行强制性变迁。

混合式发展路径的优势是合作金融内生不足或有先天缺陷的情况下,政府会适时介入,有利于合作金融健康发展。但缺欠是,有些国家干预过度,则向外生性强制变迁靠拢,影响了合作金融自身优势的发挥。总体来看,印度政府和管理层更注重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因此合作运动以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增长为主,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表现出典型的外生性特征,而城市信用合作行业则明显地具有内生性特征。

1.城市信用合作体系的发展路径呈现内生式特征

印度第一个互助援助协会Anyonya Sahakari Mandali于1889年在Vithal Laxman的指导下成立的,也称为Bhausaheb Kavthekar,城市信用合作协会是在社团基础上组建的。1904年,合作信用社团法(Cooperative Credit Societies Act)给予了信用合作运动真正的推动和激励,当年10月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团注册成立。在早期信用合作协会中,Bombay Urban Co-operative Credit Society最为知名,它成立于1906年。在1913―1914年的银行危机中,有57家银行倒闭,存款大量从股份制银行向城市信用合作社转移,大量存款从非合作机构转入合作机构,两者的安全性是明显不同的,对后者的偏好部分是因为其地方性和公众性,主要的原因还是与政府大力推进合作社运动相关。

当前,印度共有2 090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占银行业总数的10%,是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政府对UCB也提供支助与外部监管,但其最初的形成与日后的发展还是以尊重内生性需求为主,与RCB的发展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之处。

2.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的发展路径呈现外生性特征

印度于1947年独立后,政府仍然继续支持合作运动。1982 年,印度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正式成立,这一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信用合作机构、地区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

印度的农村合作银行类似于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只为社员提供中短期贷款服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另一种是专门提供长期贷款服务的土地开发合作银行。截至目前,印度全国共有农村合作银行109 924家,其中农村合作银行109 177家,土地开发合作银行747家,其中合作银行在农村金融业中所占地位逐步提升。印度的合作金融宏观结构为三层结构,第一层结构是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乡村一级的信用合作组织,是印度信用合作体系的基础;第二层结构是中心合作银行,是区域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联合机构;第三层结构是邦合作银行是印度各邦信用合作的最高机构,其成员是中心合作银行。

印度政府为了鼓励农村合作金融发展,以出资者的身份参与信用社。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由社员股金、储蓄基金、储蓄存款、政府或其他部门的贷款组成。在印度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还有一种民间自生的机构――农村金融互助组,它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合作性组织形式。由于互助组能够动员那些不希望储蓄的穷人储蓄,并且能够使集中起来的资金在小组成员间有效地流动,所有互助组成功地为其成员提供了金融服务。为了支持互助组的发展,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于1992年实施了银行与互助组联系工程。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还向参与这项工程的银行提供百分之百的年利率为6.5%的再贷款,并且组织银行和非政府组织进行交流和对话,以宣传这项工程和确保银行官员参与这项工程。

互助组与银行联系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方式是银行直接与互助组联系,对互助组向其成员的贷款提供信贷资助。另一种方式与第一种方式稍有不同,是银行直接支持互助组,但由互助组促进组织向互助组提供培训和指导,并监督互助组的执行情况。第三种方式是由非政府组织和互助组促进组织充当银行与互助组的中介组织,银行与互助组的联系是间接的,非政府组织与银行签订合同,承担向银行还款的责任。第四种方式是银行根据互助组和非政府组织的推荐,直接贷款给互助组成员。

但是由于外生型制度下成员缺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缺乏专业的公司治理,政府的政治性干预,使得大多数合作社经营不善,效率低下。农业信用合作机构在数量扩张上是令人满意的,但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和经营性不足。表现为信用循环较差,资源利用不善,借贷无效,恢复困难。UCB(城市合作银行)与其他类型的银行相比,机构总数连续递增,已经达到1 800多家,但存贷款增速却是逐年递减的,而且在印度的金融市中所占份额比较低,自1990―1991年度的 3.3% 稳步增长到1999―2000年度的6.6% ,在此之后又回落到2005―2006年度的 4.8%。

与UCB同样,RCB(农村合作银行)的市场份额也呈递状态,这与印度的宏观经济、金融环境有关,20世纪90年代以后,商业性金融有了较大发展,政府推动银行与合作社经济之间的合作,也使得RCB的业务量增长有所放缓。最近,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对Karnataka ,Andha Pradesh和TamilNadu三个邦实施联系工程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与银行有联系的互助组经营效益和效率都有所提高。

三、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和广大农村地区存在的金融供求失衡问题不容忽视。而合作金融本身具有的不同于商业性金融的非盈利特性与这一供求缺口的特质具有极高的吻合度。作为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安排,在合作金融的发展进程中,政府的支持及引导应当适度。就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而言,制度失灵与市场失灵共同存在,需要政府的引导与规制,而促进合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一条切实可行的措施。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进程中,必须体现这一原则。

中国的合作金融机构总体规模不是很大,但类型繁多,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各种形式互助会,融资互助组,合作社内部的互助融资部门,其发展路径不宜单一化。

第4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笔者完全赞成。但是,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尚不敢苟同。

合作社不能成为受让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要求,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虽然与公司相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登记规定得十分宽松,但从法理上讲,农户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仍须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否则就是出资不到位。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成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

此外,有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为依据,认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指出的是,本条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仅具有“根据虚拟出资份额按比例分配盈余”的功能,而不涉及“设立新的民事主体”,也就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不能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完整物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如果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在破产清算时还有可能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清偿债务。鉴于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实上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显然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利于农村社会的和谐。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可见,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物权,允许其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方面,其法律效力难以把握,另一方面,还可能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

加个“地”字更科学稳妥

首先,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中央在农村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方针。中央的方针可概括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以“承包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稳定承包权”的同时,实现了“搞活经营权”,因而与中央的方针政策保持了高度一致。

第5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 农业 启示

各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从20世纪初开始设立到50年代已经初具规模,从其上百年的经验看,设立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与金融机构,对处于农业规模化进程中微观主体资金“缺口”有了较大程度的缓解,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一、世界各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一)法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具有较为成熟的商业化运转模式,承担且支持本国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销以及品种改良等多种政策性的信贷任务,属于经营性与政策性混合经营的银行。同时,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将不同期限的优惠或者普通贷款发放至与农业活动的相关领域,其中优惠贷款用于农村的电气化工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房屋及土地的购置等,其贷款期限为10-40年,部分贷款甚至达50年之久;普通贷款主要用于短期贷款,其贷款期限在2年以内。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宏观经济目标的服从,资金投放涉及农业的方方面面,以提高农业技术水平和生产力。

(二)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美国农业产业化程度位于世界前列,至今仍保持其农业大国的国际地位。其成功经验是:一、全美国的农业信贷区域总计12个,并且每一个区域内均设立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以及联邦中期信贷银行。保障了如农业不动产贷款、正常农业生产资金需求、农业合作社资金缺口等各类性质融资的需要。二、政府农业信贷机构除了农产品信贷公司外,还有农业家计局(资金来自联邦预算)。通过为低收入的农业家庭提供担保或者提供资金贷款鼓励其进行正常的农场生产活动。

(三)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日本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出资设立,也就是1953年设立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从成立始,其就始终坚持着从保护农业和实现政府的农业政策方面来进行资金投放。如:70年代,日本的农产品产量过剩,农业资金支持的天平就偏向于农产品深加工和流通环节。90年代当日本的农业市场全面放开时,公库就为了能够增强本国农业的竞争力,开始发放针对特定农产品加工资金。对于农业生产性基建的投资,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到45年。

(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泰国与印度两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泰农发行(即泰国的农业与农业合作社银行)与印农发行(即印度的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是其主要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政府对其在资金需要、减免税优惠、区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管制等方面都给予大力支持。依法经营是两国的共性,都有比较健全的法律规定。依法印农发行可以从整个农业的大局着眼如:农村水利工程、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医疗卫生等向政府提供贷款。泰国农发行的贷款也主要发放在支持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中。泰国与印度两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生产能力的综合提高,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支持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发展经验借鉴与启示

(一)设立农业合作金融组织和制定农业保险法规

合作金融组织的融入是对政策性金融的有效补充,它可以弥补政策性金融无法进入的缺口,资金支持能够渗入到“三农”的每个环节。有保险才有保障,保险在支持和保护农业中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如美国早在1938年就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先后多次对其进行了完善。在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抗风险能力差的现实条件下,更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农业保险法,以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摆脱长期存在的费率高农民参保意愿低、费率低商业保险又不愿介入的尴尬局面。

(二)拓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的来源渠道

开源节流开源是关键,各国都有非常丰富的开源渠道。如日本可以向邮政储蓄系统借入资金。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即能够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还可以吸收各类存款。我们也可通过提高发行债券的比例和政府担保向国外机构借入低息贷款等多渠道来拓宽本国的资金来源,从而有效的降低成本。充足的资金保障才能使本国政策性金融为农业指引正确的发展方向。

(三)完善法规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金融法规

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制建设与国外比明显滞后,没有出台过专门的金融法规,主要参照的是商业银行的法律、法规。比如美国就有《联邦农业信贷法》。我国应加快立法进程,对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业务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其在法律的保障下,依法经营,规范管理。

(四)与时俱进,适时的调整单一的业务范围

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领域要做进一步的调整,将“三农”(即农村、农业、农民)在日常生产及生活中必需却难以得到的资金需求归入农业政策性金融范畴,促进国家搞好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竞争力等目标早日实现。可采纳法国银行的做法,将支持的重点由粮棉油流通领域转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为保障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正常经营使用,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五)防止农业资金外流,要严格控制贷款的用途

如果简单的利用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话,肯定就会有大量的资金,由低收入的农业流入高收益的其他领域。而应充分发挥政府对于资源配置的协调作用,通过科学的政策引导,以及对贷款对象的严格控制来进一步减少或避免农村资金流的流失。同时政府部门可以完善担保机制和奖励机制,将遍布各乡镇的邮政储蓄网点的储蓄存款部分,让其能够来自农村、回到农村、用在农村。

第6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⒈为了辅助农村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事业建设,日本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建立了完善而明确的农村金融体制。政府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规范监管事项和相应权限问题,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同时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规定重建后的日本农协应以“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与农民的社会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此法令的实施,加快了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而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大量的成立。这些合作金融机构对帮助日本农村发展,消除农村的贫困现象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兴起也带动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经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细。日本对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门别类,在立法的技术上虽然简单一些,但是辅以了较完善的配套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状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金融法还比较困难,但国家可以就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单行法,如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补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时,也为促进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垫。二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与民法、商法的协调,专门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适用问题,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适用于合作金融时应作的调整,这就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界限模糊,对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在概念上区别“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登记时就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法人实体,在具体的操作上也更为容易、便捷。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合作社如何参照适用其他民事主体的登记注册的规则,所以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专章规定政府监管,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等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据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脱离与政府的联系实现其自身发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尝试在经历一定时间的过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而这段时期内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认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联系的同时,加强其外部监管。⒉综合立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立法体系。美国在对待农村金融的问题上,也选择了构建比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从1909年开始到1933年,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农业合作信用体系。马萨诸塞州可谓是美国农业金融的先驱者,该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玛丽信用社。而且这部信用社法也是联邦政府制定信贷联盟法的基础。1916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农业信贷法,并在该法案的规定下设立了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贷系统,也开创了农业长期贷款的先河。此后,这部法典为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经过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国针对农业合作金融先后颁布了《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农业市场法》、《合作社销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最为重要,它标志着美国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义。而《合作社销售法》的出台,使得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步入良性轨道,并满足了农民对贷款的需求。之后,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信用法规,代表着美国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规化道路。1934年是美国合作金融业发展最重要的一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这标志着美国的合作金融业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规定了合理而明确的机构分工。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庞大且复杂,但分工明确,联邦土地银行的任务是向人们提供不动产的抵押贷款,地区合作银行的任务则是为较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而联邦信贷银行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贷业务。这三家农村金融组织相互独立,每个组织责任明确,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在组织分工上应予以借鉴,明确职责,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二是独立的组织制度。美国农村金融是一个独立体系,美国农业信贷管理局作为其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全面的协调,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其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合作金融与联邦储备系统以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美国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作为农业信贷方针的制定者,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把握农业信贷的方向。三是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备保证。美国的农村金融运作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把农村金融大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相应的法律中,使得农村金融在运作中不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避免了行政干预以及因领导换届而造成影响。四是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依据,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设立了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这对我国合作金融缺乏监管的现状来说,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应做到“三重”监管,一是实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监管的独立审计;二是实行一套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系;三是实行外部监管,特别是审计监管。

    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

    综合立法与分业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选择。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立法应当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从现有的各国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为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立法,就是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分业立法,也就是一对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当合作社本质相似、形式相仿时应该统一立法。而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合作社类型,此时分业立法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规范,综合性立法作为一种大的概括形势,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社有规范力。合作经济立法,应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社种类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业广泛,在现有的条件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作社的综合法尚不具备。因此,我国应先采用分业立法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综合性农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法人的法律属性。农村金融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因此,合作社是否应有法人、法人的类型成为了当下学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应有法人,而且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也可以叫农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对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进行总结,已明确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由此可以得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应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则。合作社的确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设计基本逻辑的公司,而人们往往强调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以增进社员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实际上,罗虚代尔原则仍然体现了营利性,因为合作社只有通过市场营利行为取得利润,才能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质时指出,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交换中,同样要营利极大化,并参与资本主义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且罗虚代尔原则自身也在发生变化,现代许多国家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投票权不再是绝对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级社,其他级的合作社则可按成员社的规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坚持惠顾返还的基本原则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红,这种改变均体现出对资本的重视。因此,合作社的特征应该是“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营利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员交易为主,对外交易为辅。在合作社破产时,优先解决债权的为合作社成员。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企业应有的法人,考虑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法律均对本国金融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千万。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已经放宽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标准。但从农村合作金融的目的来看,它是一种以互助合作为目的的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远山区,其资金量较小,社员集中资金的能力较弱,很难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千万标准。因此,放宽准入标准,降低门槛势在必行。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可以构建以收购与合并为主、行政关闭或撤销为辅、破产清算为补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购与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组织的倒闭给市场带来的动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对破产清算这种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误,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合作社的“波米诺骨牌”效应,给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笔者认为,当破产清算程序发生时,政府应当联系经营较好的一个或多个合作金融组织对破产清算的金融组织进行并购。而金融组织受到的损失,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来对其进行补偿,目的是使影响降到最低。⒋确立农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与监管法律制度。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定、健康的发展,政府应在政策上对其进行扶持,为其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扶持类型可以分以下几种:第一,倾斜性财政支持。在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切实存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遭受到损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政府可以对明显带有政策性扶贫功能的贷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亏空空间,此政策性损失由地方财政贴补。尤其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确实需要而又达不到规模效益而引起的经营亏损,政府可以给与弥补。此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着大量的低息放贷任务,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利润或带来亏损,政府应适当补偿其因低息放贷造成的损失。第二,减免性税收支持。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应充分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倾斜性的扶持和鼓励。如畜牧业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与补贴、扶贫贷款,对于山区贫困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农业贷款业务为主体的亏损合作金融组织,应加大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营业税免征,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促进经营不善的企业扭亏转盈,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盈余不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免征所得税措施;另外,应采取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农村金融市场,以此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收益率。应在法律法规上制定具有倾斜性和保护性的农村金融优惠政策,从而触发社会闲散资金自发流向广大农村地区。第三,市场化利率浮动调控机制。过分对利率人为控制会导致资金使用价格的严重扭曲,并且会引发资金配置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势必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过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会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金融业务的操作。为此,利率的调控应该遵循市场需求,让市场自发地调节利率浮动的范围,只有逐步放手对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才会有更加美好的前景。总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权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认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尽量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而对农村非正规融资等现象进行法律制度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使得过去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焕然一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处于改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制度构造与选择功能,在通过立法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性干预以及市场自发选择之间达致

第7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形式

1978年通过农村改革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的市场主导地位。1984年土地承包期确立为15年,1993年陆续到期,第2轮土地承包期确定为30年。1997年全国全面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到2000年第2轮延包基本完成,确立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农民普遍获得了30年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前提。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及形式总结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我国总体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改造传统农业、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关键时期。农业税全面减免,国家实行强农惠农政策,农业比较效益提高,农地价值提升,农业投资开发机遇增多,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的农地需求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机会和就业环境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承包农户的农地供给增加,发展现代化农业也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高效化的生产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越来越显得迫切和重要[1-2]。

1.1有利于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

过去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抗自然和市场风险能力低,生产技术科技含量低,农业机械化成本高。通过土地流转,在保证流出方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发展规模经营,有利于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实施和推广,有利于现代化农业机械装备的使用和推广,有利于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1.2有利于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

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民安心外出务工经商,增加了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1.3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谁、谁有权流转、采取什么方式流转。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与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力,赋于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保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2]。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

2.1转包

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转包是人民群众自发创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这种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运作简便,方式灵活,是农户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对稳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防止耕地撂荒、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起到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3]。

2.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出租是农户将承包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单位、个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通称。

2.3入股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发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入股可以使农户与土地实际经营者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获得土地经营的增值收益,但入股农户也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将会带动土地入股形式的发展。土地入股只能用于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不能组建公司法人。这是因为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不完善和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农户所承包的土地仍是农户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许承包地入股组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出现经营风险需要债务清偿时,可能导致农民失去承包地和生活保障,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也没有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公司法人的规定[4]。

2.4其他方式

除以上3种形式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还有转让、互换等。

3结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这2种形式是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对农户来说,既保留了承包土地的权利,又无需直接经营土地就可以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也不承担风险,因此农户积极性高。其不利之处在于租金收益相对较低,也不能得到承租方土地经营的长期红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用益物权,其流转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流转双方采用何种方式、流转期限如何确定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一些地方探索创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有的违反法律规定,要予以规范。总的来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要受到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育程度、现代化农业组织方式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制约。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和方法,为全国的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做出更大贡献,就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处理好各因素之间的关系。

4参考文献

[1] 林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研究[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6):56-59.

[2] 王哲博,梁亚荣.海南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调研[J].中国土地,2010(2):60-63.

第8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关键词:粮食主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社区联社合作;双层金融合作

一、问题的提出

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然而粮食主产区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人多地少,小农经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以河南省为例,目前河南省农村有2000多万个农户,由于农户与市场的有效连接机制不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能力不强,覆盖面小,基本上处于分散经营状态。河南省即使到了2020年,城市化率达到了50%以上,农村人口减少到5000万,农民人均耕地也只有2亩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各国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进步的一条普遍途径,是推动农业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组织化的必由之路,因此,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是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制度建设的重点。本文在对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传统发展模式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创新的路径,并对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创新发展的支持政策加以阐述。

二、粮食主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传统模式

(一)社区合作模式

社区合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作成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属于社区合作的范畴。以兰考县为例,当地从营造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入手,进行以“农民合作”为核心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该县有六个乡的六个村庄,成立了4个合作社,两个老年协会,5个农民文艺队。各合作社有一些特有的项目,如陈寨的葡萄、小杂果项目、商品猪饲养;贺村的饲料加工、生态建设、信息服务中心等。南马庄经济发展合作社下设若干个协会,其中经济互助会开展农户间的经济互助;食用菌协会开展食用菌种植项目;无公害大米协会进行无公害水稻的产地认证和商标注册、组织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会员提前、产中、产后服务,现在已有230户农民参加。

(二)购销合作模式

这类合作模式是指将农产品的生产资料供应、销售等各种环节资源加以整合,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郑州市为例,截至2006年5月,全市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303个,涉及农、业、牧、渔各业,另外还涉及农业、农资服务、技术指导的一些种类。合作社覆盖郑州市的14个县(区市、)当中的13个,涉及102个乡镇,668个行政村,加入农户26650户,占农户总数的42.9%。在购销合作模式下,郑州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领域主要涉及生产,技术和销售领域。其主要的工作是:首先,为会员低价购进,高价出售。通过合作社团体订购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既减少了支出,又有了质量保证;统一出售,既解决了销路,又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了销售收入;在种植上实现统一耕作和播种,降低了成本。其次,技术服务。各个合作社基本上都安排业务技术培训活动。不定期邀请大专院校专家、种植养殖专家、农业技术干部进行技术培训,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

(三)产品合作模式

这一模式是以产品为基础的合作。以社旗县为例。社旗县是一个以粮食加工为主的农业县,盛产小麦、绿豆、玉米、红薯、大豆、花生、棉花、烟叶、芝麻等农作物,享有“豫南粮仓”之称。2004年,18户农民联社成立南阳社旗小杂粮合作联社,着力提升粮食的产业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商品化份额。该社以县级联社作为服务龙头,以乡村分社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先进实用技术为依托,围绕粮食产业建立起了农民经济合作社,使千家粮、万家豆的分散产品,变成统一标准的商品,带动了众多农户创业致富。该联社还以省农科院、植保站、种子站位依托,农业技术人员加盟其中,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服务,保证了产品质量和标准。

以上是粮食生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种主要模式。当前,粮食主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合作规模总体上不大,农户参与率还不高;合作组织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等,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有待创新。

三、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路径

(一)社区合作经济联社模式

社区合作联社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跨乡镇、跨县市的合作,是多个社区之间的横向合作,其基本动因是:增强合作组织的市场谈判力,便于在更大的范围实现信息、资金、科技等资源的共享。近年来,随着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农产品市场的拓展,一些合作组织已经开始实施跨地区合作。如河南省柘城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协会对农产品种植、市场调查、销售等合作内容扩展到周边的睢县、鹿邑等县。

组建社区合作经济联社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社员自愿,程序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社员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组织,代表广大社员的利益。因此,发展农民合作经济联社一定要在原有合作的基础上,以社员自愿为前提,制定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保障合作经济联社的健康运行。其次,形式多样,注重特色。由小规模的合作社组建为较大范围的跨地区联社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股份制,也可以是协会制,应突出合作组织的地区特色和行业特色。再次,界定产权,选好项目。通过界定产权,规范合作成员的经济行为,切实保障组织成员和其他资本投入者的合法权益。科学选定经营项目,使合作成员获得相应的利益。

(二)农地的社区股份合作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的,而农业的规模经营也需要以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为条件。在度下,农村土地的主要经营权分散在各个独立的农户,但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现行农地制度成为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土地制度安排,只有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法》给定的约束条件内形成。

农地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当前粮食主产区农地使用权改革最为现实的选择。这一模式的实质是在社区内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即先由集体把农地折股承包给农户,实现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分离,再由农户用承包权入股,集体获得实际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其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划,通过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农户与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一模式已经触及深层次的产权关系,实质是对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运用和落实。它建立起了集体农地权益由集体和农民共享的农地使用权制度,是农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模式的最好选择。

(三)农村双层金融合作模式

资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血液”,但目前“缺血”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双层金融合作模式旨在建立两个层次的金融合作制度。一是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资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鼓励农民资金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合作。信用社可对农民资金合作社开展信用评定,提供授信服务。二是建立农民资金合作社。这类合作金融组织以农户为主体,农户之间开展资金合作、资金互助;以村庄为边界,资金合作的信用基础是村庄文化。同一村庄里的农户,具有共同的村庄文化和道德约束的力量,构成了信用合作的基础。

以河南省濮阳市为例,濮阳市贷款互助合作社于2007年7月批准成立,是全国第一个农村互助小额信贷组织,该市独创的农村互助贷款合作模式,被中国政务信息网确定为探索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民间四大样本之一。濮阳市贷款互助合作社是在市政部门注册的一家非盈利性贷款机构,业务主要单位是供销合作社,其经营范围包括引资组农、组织培训农民、贷款、购销、文化、生产合作等。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5个方面:项目启动资金;引进外资;社员会费;社员贷款保证金;政府扶持资金。该社在濮阳市设立总社,在农村有信贷需求的中心区域设立分理处,依托贷款互助中心和客户经理将贷款直接送到用户家中。贷款互助合作社为农民搭建了4个平台,即社员互助平台,国内外资金下乡增收平台,农资统购和农产品统销平台,农村社员文化活动和科技培训平台。

(四)农产品产业链合作模式

这一合作模式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多种形式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有机联结起来,将广大农民组织到社会化大生产中去,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发展,一体化经营。合作方式有两种:

1、纵向合作。即以作为粮食生产者的农户为基础,将合作纵向延伸到农产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实现农户、购销企业、加工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等经济主体的纵向一体化合作,构建“农户+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四位一体的合作模式。一是实现产业链延伸,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向具有较强升值能力的精深加工环节拓展,推动农民进入产业链,分享产业的增值利益。二是推进产业链的优化,通过合作,强化增值潜力最大的加工环节。三是增加产业链的紧密程度,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享整个产业链的信息和其他资源。

2、横向合作。横向合作的核心是依托农产品产业链的主干经济实体,通过联盟等形式在产业链主干上衍生出关系密切的子产业链,实现产业链的横向扩张,形成具有群体效应的产业链集群。横向合作的工作重点是:以现有农产品产业集群为基础,提高经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在不断提升集群经济实体核心竞争力的同时,整合粮食主产区内外各种要素,发展产业链的集聚优势。

(五)社会保障合作制模式

大量的国内外实践表明,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有农业合作社、信息合作社等,还有保险、养老、保健等方面的合作社。现阶段粮食主产区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水平低,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由于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然而,面对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财力有限的现状,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合作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1、建立多渠道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总体上社会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承担,由于粮食主产区的许多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在短期内完全以社会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现实的,这就要求在加大政府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比例,通过提高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激励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2、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实施农民养老保障。以产品换保障、实物换保障、土地换保障作为农民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产品换保障是通过收取农产品实物抵作养老费,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实物换保障是把农民积累起来的部分实物作价转让或入股给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换保障的主要方式是:农民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协议价格让渡给或交给合作组织,失地农民则将部分征地补偿费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

3、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在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引进保险的原理和方法,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集体扶持,财政资助相结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互济制度。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改善农村医疗保障条件,逐步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以至合并,努力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

四、有关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与补贴

可借鉴日本对“自立农户”的扶持政策,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按照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农户的经营规模,从财政、金融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补贴和扶持措施。在财政方面,建立专项扶持资金,整合对农业的专项投资资金,支持合作组织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开发等。在税收方面,给与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从事加工环节的合作组织,给予营业税、所得税和进口设备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深化农用土地使用权改革

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转让权,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为现代农业建设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建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特征,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可操作性,建立政府补贴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区建设,帮助农民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发展规模经营。

(三)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集农业生产、供销、信贷、科技、加工、运输、市场、保险、信息服务等全过程一体化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二是加强政府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协调整合,改善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建立农业产业安全保障协调系统。三是营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为农户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

(四)构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产销合作组织体系

政府应逐步退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的直接组织管理,重点扶持和培育农产品龙头企业,建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体系,支持大粮商、畜牧商等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对中小型农产品产销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及外贸一体化管理;为农产品市场主体提供国际国内市场信息,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五)健全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

首先,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初级市场,这类市场分布在广大农村并与集镇结合。其次,大力培育以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的大型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近年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武汉大米批发市场、吉林玉米批发市场等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与现代农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再次,切实搞好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服务。最后,以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加快发展农民自己的农产品联合营销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参考文献:

1、刘光生,王昱.河南省农业现代化道路该如何走――发展现代农业的实践与探索[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2、马有祥,赵兵,陈常兵.农业合作社:现代农业组织形式的必然选择[J].农村经济管理,2006(11).

3、黄祖辉.中国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农业经济研究,2009(3).

4、河南省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四种模式分析――基于对六县合作社的个案调查[DB/OL].中国社会观察网,2007-06-21.

5、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及趋势[DB/OL].省略.cn,2010-07-10.

6、冯飞.中国西部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陈丽丽.中国农业现代化制度创新与发展路径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8、丁忠明.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J].财贸研究,2007(3).

9、齐城.中国特色现代农业支持政策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第9篇:农业合作社承担的责任范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组织化程度; 农村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11-07 -02

从国际上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经验,无论是美国、欧洲,还是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合作社和合作协会在农业发展中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我省实践看,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和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对接的矛盾愈发突出,分散的农户越来越难以适应国内、国际统一大市场的竞争,往往农产品涨价时农民收益最少,降价时农民却承担着绝大部分损失,有的甚至血本无归。实践表明,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构筑农民进入市场的有效平台,是培育市场竞争主体,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方式。

一、宜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质量建设明显提升

近年来,宜兴市坚持“为农、便农、兴农”宗旨,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2012年已累计组建各类合作组织745家,入社农户达4.8万户,带动农户超过10万户。合作组织的发展,让本地农民的市场经营抗风险能力大大加强,初步尝到了抱团发展的“甜头”。这些合作组织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从“单兵作战”到“抱团”闯市场,宜兴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推动农业增效、促进农民增收和繁荣农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制定下发宜兴市“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通过学习培训、规范运作、交流参观等方式,提升合作理念,优化合作模式,规范合作质态,打造出了坤兴养猪、丰汇水芹、项珍茶业、晶昊蔬果、荷花湾水产、滆湖野鸭、张阳花卉等一批骨干合作社,全面提升了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整体建设质量、合作规模和带动能力,目前,全市参加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的农户130095户,入社农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比例近50%,年促进农民增收超过12亿元。

(二)发展速度不断加快

今年,市委农办深入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宣传月”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合作思想,激发农民合作热情,促进了宜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目前,今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86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70家,新增入社农户27095户,新增家数和入社农户数均创历史新高。

(三)合作领域不断拓展

同行业、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展开联合,今年新成立了阳羡果品专业合作联社、嘉禾茶业产业专业合作联社、洋渚紫砂专业合作联社,使农民合作的力度进一步加强。2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行业“藩篱”,联合组建了苏南第一家农产品销售合作组织,将这些合作社的农产品集中到一起,打响统一品牌,统一店面进行展示、直销,并积极与周边地区农贸市场、超市对接,及时反馈市场信息,调整产品结构,办起了永不落幕的“农产品展销会”,年销售达2000多万元。宜兴农民还走出家门跨省组建合作联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宜兴、溧阳、浙江长兴、安徽宁国等青梅专业合作社打破省界的束缚,抱团联手闯市场,成立“苏浙皖青梅专业合作联社”,开创了国内青梅产业梅农跨省合作的“先河”。

(四)合作环境更加优化

市出台的财政专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仅2009年就下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奖励资金192万元。市委农办坚持“为农、便农、兴农”宗旨,牵头工商、财政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积极研究优化政策,认真搞好指导服务,争取对上资金扶持,使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始终在无锡市名列前茅,全省处于领先地位。

二、宜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过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和相关单位都在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但共同引导、积极帮扶形成发展合力还存在不足。

(一)发展不够规范

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或是乡镇为应付考核临时组建,成为当地政府的面子工程,造成“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的现象。而且大部分专业合作社是松散型经济组织,只知道进行粗放的生产经营和合作发展,尚不知道争取必要的政策支持、进行法律维权等。有的章程虽然健全,但部分会员没有真正明白它的目标和含义,不知道依法行使自己的会员权力。专业社组织机构不尽合理。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尽规范,股权结构不尽合理、民主制度不健全,成员台账没有完全建立,二次返利制度等利益分配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二)经济实力弱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都是白手起家,集资入股,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资金积累措施,二次返利制度虽已建立,但积累资金能力相对有限,他们缺乏产业延伸的经济优势,在拓展生产、设施改造和市场开拓上,面临着相当大的困难。国家虽有专项资金,但由于管理发放当中存在着脱节现象,能够获得专项发展资金的为数不多,这些资金对于专业社的发展来说显得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土地流转型和资金融通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但农用地流转和金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他们的融资能力一般较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小范围内解决专业社社员生产的资金不足问题,对进一步发展生产,扩大营业规模上来说,还不能适应专业社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专业社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

现有专业社多由政府涉农部门分头管理指导,他们有的管理组建和规范专业社、有的管理专项扶持资金,还有的制定专业社涉农政策,由于都是行政机关,各涉农机关之间你行你的事,我行我的事,虽尽力分工合作,虽尽量走近农村、贴近农民,但或多或少存在交叉脱节现象,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尽如人意。供销社建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虽对发展农合组织起到了推动作用,但缺少必要的行政管理职能。只能对农合组织进行引导,从而相对而言影响了农合联服务职能的发挥。

(四)部分专业社领办人员存在思想误区

不少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识不够,甚至存在“假合作”的现象。少部分专业社领办人员建社初衷为获得国家扶持政策,并非为带动农民发展农业产业经营。专业社领办人员,个人素质良萎不齐,有待接受教育培训,规范指导。他们合作意识差,大都习惯于单打独斗,不愿联合与合作,各自为战,甚至为眼前利益互相拆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宜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组加快发展的思路

(一)提高认识,加快发展

要切实增强各级对农民合作的认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摆上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专业大户和农技推广人员等,围绕特色产业和优势产品,牵头创办各类农民合作组织,在信息、技术、资金、市场等领域开展全方位的合作,为农民提供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不拘一格地加快发展各类农民合作,使他们的集聚、领头、带动和竞争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加强宣传,引导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农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需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农业经营者队伍,就需要进行综合培训,要积极联合各部门,市镇两级现有的培训场所、设备、师资,对全市种养殖基地负责人、农民经纪人等开展农业专业技术知识、职业技能、政策法律法规知识等各类培训,使他们成为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和农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和形式,大力宣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的意义作用、基本原则、组建要求和构成条件,营造加快发展的浓厚氛围。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使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民企业家、农民经纪人和专业大户等能亲身感受到专业合作带来的好处和美好的前景,激发“联合”热情。

(三)坚持原则,科学发展

在引导农民参与各类合作的过程中,要把握正确的发展原则,做到支持不干预、指导不包办、放手不撒手。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广大农民是合作的主体。二是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参加合作组织是农民自己的选择,必须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不动摇。三是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正确认识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正确处理好积极与稳妥、行政推动与市场拉动的关系,因势引导,科学发展。

(四)完善制度,规范发展

从抓规范、促完善入手,引导和鼓励农民合作组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完善合作章程。搞好建章立制,促进规范合作。二是建立风险调节机制。在生产、加工和营销过程中提取风险储备金,实行以丰补欠,保障为农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是完善利益分配机制。通过建立科学的利益机制,促进农民合作渐趋紧密,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四是探索双向约束机制。通过契约或合同的形式,把合作组织与成员之间的责任权利充分明确起来。

(五)加强扶持,促进发展

由于农业和农民的自然属性,农民合作事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为农民发展专业合作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其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六)紧抓机遇,创新发展

抓住当前大力推进新农村和现代高效农业建设的有利时机,不断创新机制,丰富手段,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一是突出宜兴特色。宜兴农业资源丰富,茶叶、毛竹、板栗、百合、吊瓜等具有浓郁“宜兴味”的特色产业,在产品生产销售中具有不可复制性,有广阔的发展市场和空间。我们应该积极引导,鼓励种养大户和致富能人领办合作组织、加强合作组织与深加工企业合作、发展电子合作商务、组建休闲观光农业合作社等,拓展合作空间,做出地域和行业特色。二是不断打造精品。优化现有资源配置,对现有组织进行梳理和整合,找准发展定位,通过引导和帮助同行业“小组织”合并、改良产品结构、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品牌建设等有效方式培养一批“有较大规模、有科学手段、有健全制度、有可观效益”的“新四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