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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理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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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管理法

第1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征用集体土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集体土地,是指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第三条  西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统一征用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用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征用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必须严格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根据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对近期投资建设项目确定使用的集体土地实行规划控制。新村建设预留用地严格按政府批准的新村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六条  征用集体土地严格执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第七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依法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征地程序

    第八条  征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并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建设需要和规划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范围,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分批次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而占用农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拟定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呈报说明书,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根据公告规定的时间,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征地补偿登记后,应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登记结果,会同区人民政府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并向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再次公告,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争议不能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征地补偿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九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征用并转为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征用土地方案、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不需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呈报说明书,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对耕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户划拨国有土地15平方米作为商业服务用地,由村民小组统一集中建设。政府核收征地成本费或冲减征地款。

    第十四条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耕地被征用后实际占用133平方米(0.2亩)以下的;

    (二)撤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

    第十五条  土地被征用后原负担的农业税相应核减。

    第十六条  自征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被征土地即为国有土地。被征农村集体耕地,在政府未开发利用前仍由被征用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耕种,不得撂荒。

    第四章  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

    第十七条  集体土地的规划控制是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建设需要,将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储备用地的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规划控制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告。

    第十九条  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建立地籍档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圈占、出租、转让土地,严禁耕地撂荒。

    建设单位需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开发建设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辖县征用集体土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自己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2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1993第4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的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对吉祥公司的非法行为,应当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3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第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人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前款所称的出让金,包括土地的级差地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应采用拍卖或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控制性规划指标、年限、出让方式等条件,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计划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拟订方案,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局实施。

第五条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一)具有与该地块建设项目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地块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由市土地管理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业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途50年。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者应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前提条件;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九条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第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境外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或个人,均应以美元支付定金、出让金和土地使用金。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支付完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持出让合同、出让金支付凭证等,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国有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开始。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按合同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金。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市土地管理局同意和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管理局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投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竞投土地使用权,应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第十四条拍卖土地使用权,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日发出拍卖公告。

第十五条下列文书由竞投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十六条竞投者须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后,方可参加竞投,竞投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市土地管理局应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拍卖:

(一)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要求和其它有关事项,公布拍卖底价以及每一次应价数额;

(二)竞投者按规定方式进行应价;

(三)由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数额而没有人再次应价时,最后应价者即为竞投得主;

(四)土地竞投得主当场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付定金,竞投保证金可以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日内全部退还。

第十八条拍卖底价不得低于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该幅土地出让的最低价格。主持人认为竞投者出价都偏低时,有权收回该幅土地,另行安排拍卖。

第十九条境内法人可持银行支票支付定金;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可用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中银集团的银行本票缴付定金。

第二十条竞投得主当即不能缴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应赔偿市土地管理局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管理局可将该幅土地再行拍卖,拍实所得地价款低于前次拍卖地价款的,差额部分由违约者负责支付。

第三章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局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及地块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市土地管理局应提前三十天发出招标公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招标文书由投标者向市土地管理局购领: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出让和使用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投标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管理局交付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管理局、市计划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确定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中标者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中标者,发出未中标通知书,其投标保证金在十天内全部退还。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得;规定既出标价、又须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评得分最高者中标。市土地管理局认为所有标书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中标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由市土地管理局另选中标者,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四章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规划用地红线;

3.申请用地报告;

4.申请使用土地者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5.市土地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第三十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答复,并与申请使用土地者进行具体协商。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市土地管理局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价格,由市土地管理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基准地价通过评估确定。

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缴付定金。

第五章土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三十四条市土地管理局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六十天,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前一百八十天内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续期。获准续期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管理局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出让合同余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性质、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等因素,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逾期缴付任何一期出让金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市土地管理局不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市土地管理局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十九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土地管理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直至按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4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五、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六、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5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法)过程中,为了解决好法律适用性问题,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

1.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

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

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

二、新法实施前发生的非法占地行为,在新法实施后继续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依照新法处理。

第6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土地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在《关于颁布〈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7〕18号)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使用办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经过几年的实施,目前条件已经成熟,应予收缴。现就《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管理试行办法》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费缴纳使用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凡使用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均按津政发〔1987〕18号文件中规定的使用国有土地办法由市土地局负责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7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缴款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需缴纳滞纳金,每逾期1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

第四条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地提取业务费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出让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上交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中央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权所需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

第六条  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不论上交中央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出让金,必须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交中央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  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8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软土地基 处理方法

引言

夯实建筑工程的地基是确保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关键步骤,现阶段,建筑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在城市用地紧张的条件下,软土地基也经常作为建筑用地,这类地基主要是由杂填土、淤泥等形成的,压缩性比较高,强度较小,因此在施工中要先选择适宜的方式对地基进行妥善处理,以充分提高地基的强度和硬度。对软土地基的处理关键要改变地基中的含水量,降低沉降给建筑工程造成的影响,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1 桩基在建筑软土地基处理中的应用意义

建筑软土地基的压缩性较高,抗剪力强度却非常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地基的荷载量小且及其容易产生变异,变化的速率也较为明显,这主要是由于软土地基中含水量大于一般地基所致,水分含量较多致使土层的孔隙较多,流动性和触变性都比较大。施工过程中,软土地基会受到相应的负荷,孔隙中的水分被排出,孔隙与原先相比变小,加快了软土地基的沉降速度,所以建筑工程施工的地基为软土地基时,施工的难度与标准也相应倍增。

为了促使天然软土地基的稳定性能达到建筑施工的需求,就要对地基进行妥善的处理,桩基础是应用比较广且效果较为理想的处理方式。软土地基的施工过程中采用桩基础,能够最大限度提高软土的负荷力度,在增强土体刚度的同时,也可以将工程的负荷量分别传到地下每个支撑桩上,提高了支撑的强度。和其他的基础施工方法相比,桩基础可以有效缩短施工的周期,并且节省成本的支出,在提升软土地基承载力方面效果显著,因此在很多软土地基建筑项目中都会将桩基础作为辅助施工方式。桩基础也有着不同的类型,选择何种施工方式不仅要根据地质环境和工程荷载、施工材料来判断,同时也要结合桩基础本身的特点,进行综合分析,并且可以通过增加桩径的方式,来减小钢筋笼的直径,提高施工工程的经济效益。

2 建筑软土地基处理方法案例分析

以某多层建筑施工为例分析软土地基处理方法的选择问题。该多层建筑属于住宅类型,地理位置属于平原边缘地带,施工的场地浅部是淤泥质软土地基,地基中水分含量多,具有非常高的压缩性,不利于直接作为桩基础的持力层。在对土层的特征进行分析后得出,下部第三层土层性质较好但具有很大的起伏性质,可以采用换土垫层法来处理,同时可以综合各种处理方式的优势,包括碎石桩加固方法、排水固结法,加固土桩等,依据处理的土层厚度不同,来选择较为适宜的施工处理方式,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加强施工处理的力度,最大限度确保地基施工的质量和效益。

换土垫层法的应用。依据该建筑工程的实际特点,采用换土垫层法的条件就是岩层埋藏深度较大,且地下水的水位也较深,在土层的中间地带存在承载力差的粘土,为此要将承载力都不符合要求的土层全部挖除,换填稳定性好的土层,充分确保地基的抗剪力强度达到建筑施工的标准。该工程中使用的换填土为砾石土,使用搅拌机将待换填土搅拌均匀,然后进行回填,回填土中的泥浆含量要小于3%,回填后要及时夯实,每层的夯实厚度控制在300毫米,使用平板振动器进行夯实,每次夯实一遍后,土层都会更加紧密,土层下降的程度也要随时做好记录,以便为后续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钻孔施工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尤其是要确保桩基可以顺利穿过淤泥层抵达淤泥土层,经过此过程后土体本身的特性不会因钻孔施工而发生太大的变化,确保了结构的稳定性。桩基础的施工过程中要格外注意钢护筒的埋设质量。选择钢板的厚度要大于6毫米,护筒的直径设计要比桩基础的直径稍大约10~20厘米,夯入土层的护筒标高需要大于起面标高才能获得理想的施工效果。另外要在护筒的底部、筒身和顶部加固钢条,确保施工的安全性,钢条的厚度为10毫米,每根钢条之间的距离控制在2米即可。护筒进行填埋的过程中最好采取分层夯实的方式,在钻孔过程中,不能随意更改护筒中心垂线的位置,要确保其始终与桩身的中心线相重合,倾斜度不能超过0.5%,水平范围内出现的偏差要控制在30毫米之内。在护筒的四周还要增设护桩,位置的选择首要考虑稳定性,防止桩基施工过程中对护桩带来不良的影响。设置护桩的首要目的是保护护筒,同时可以更加准确地检测桩孔中心位置偏斜的状况。在钻孔施工之前必须做好测量工作,当和中心的距离保持在5米时,可以进行桩基础的浇筑工作。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进度与尺度的控制,为了确保施工的质量,要合理控制施工的速度,不能太快,避免在软土基层出现坍塌的问题,钻进的过程中,基层中的粘土、沙砾、风化岩层的钻杆会出现比较大的摆动幅度和倾斜程度,有些地方的土层质地较硬,若是在钻进过程中发生冒浆、倾斜等问题,也要及时停止施工的进度,需要对孔口中的泥浆高度、密度等状况进行及时的检查,确保施工的整体效率复合预期的标准。钻孔施工过程最好不要出现停顿的现象,若是遇到突发状况,需要停止钻进进度时也要确保泥浆始终处于循环状态,如此可以有效避免塌孔问题的产生。在钻进的过程中还要及时调整好基础面积的情况,确保基础部分和上部结构整体的钢性与完整程度,同时要减小基础部分的负荷与埋深程度,依据相关的规范,对施工的具体工程实际合理设计沉降缝宽度,并采用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来有效提高施工的强度和力度。

碎石桩与挤密砂桩的加固措施。在该建筑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将第八层作为整体的持力层,则须使预制桩穿过第七层基础,若继续使用沉桩施工则会耗费更过的成本和工期,施工的难度也会随之加大,这时可以采用挤密砂桩的施工方式,如果地基软土层的厚度较大,可以采用碎石桩加固的方式来降低软土地基的孔隙数量,从而显著增强土体的强度。这两种施工方式都可以有效避免地基基础出现滑动的问题,也可以有效提高地基的抗剪力强度,减小地基沉降的程度,提高软土地基的密实性。

排水固结法的应用。该工程中的地下水埋藏位置较深,在开挖基坑的时候可以采取轻型井点降水的方式来排水,接着再进行基坑的挖掘。在粘性土层的施工中可以直接使用内部排水的方式,提高地基中排水的速度,然后再进行桩基的施工,这样可以充分提高地基施工的密实性和稳定性。

3 结语

综上所述,高层建筑施工项目越来越多,地基的质量也受到广泛关注,尤其在软土地基施工中,地基处理方式的选择不仅要依据建筑工程的需要,也要结合地质特征。然而人口的增加和对自然的破坏导致土地面积的急剧减少,这就需要大量的高层建筑来满足人们的日常需要。

参考文献:

[1] 邵景新.浅析软弱地基的处理方法[J].甘肃科技,2008(18).

第9篇:土地使用管理法范文

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请示

全文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复垦金办法》(粤府〔1995〕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的耕地保护和建设,现将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也应缴纳土地垦复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算):

(一)广州市区(白云、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及珠江管理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垦复金的收取,在县级市辖区内的,由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取;市区内白云区的罗岗镇、九佛镇、钟落潭镇、竹料镇、神山镇,雅瑶镇由白云区国土局负责收取,白云区其他镇和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区均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垦复金统一交同级财政部门在农行开设专户储存。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后,凭收款单据向国土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其中市统一收取市区土地垦复金按20%返回各个区安排使用。白云区有审批权的6个镇收取垦复金,按县级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项目申请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的,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