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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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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

第1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村;农业;合作经济,发展。对策

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欠发达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打牢欠发达地区发展根基的现实路径。

一、欠发达地区农业发展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欠发达地区由于受历史、地理、资源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发展相对滞后,农业基础薄弱,农业增产有限,农民增收困难,农业发展面临诸多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基础设施薄弱。经过多年的发展,欠发达地区农业基础设施有所改善,但仍然是非常薄弱;加上农业发展周期长、投入大,政府更愿意把有限的财力投向“投资少、见效快”的非农项目上,导致农业基础设施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二是农业外部扩展空间有限。可耕地的总量不断减少、质量不断下降的趋势已是不可扭转,未来农业生产的发展靠外力、靠扩大面积、靠扩大自然资源的投入量已经不现实。三是农业产业结构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某一产业所占比重过大,单一经济“唱独角戏”的现象,其脆弱性显而易见,一旦遇到市场风险,就会形成面临灭顶之灾的经济压力,还有的地区发展农业,过量消耗农业资源,也为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隐患。四是农业科技含量低。欠发达地区由于受资金、信息、科技、市场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农业大多处于粗放型生产经营状态,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低,产品与市场需求相脱节,产品的附加值低,缺乏市场竞争力。五是农业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一直以来,欠发达地区农产品的生产多数还是以零星生产为主,仍处于一种低水平小生产的状态,尚未形成足够的规模优势,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二、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集中优势,提高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在农户、企业、市场、政府之间搭建起桥梁和纽带,进而按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有利于规模经营,打造优势产业。通过农民专业台作社的引导和带动,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格局,扩大生产和营销规模,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做大做强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三是有利于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农民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社,自主开展技术和信息服务,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及时收集市场供求信息,引导农民调整生产结构,使产业布局进一步得到优化,使产品更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四是有利于优势互补,“民”企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可以引导农户走向市场,架起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桥梁,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对双方都有利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互惠双赢。

三、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

欠发达地区建设和发展专业合作社,对农民进入市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吸引更多农民加入合作社。要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通过舆论宣传、举办培训班,加大对于部群众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特别是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自愿参与合作社。要根据不同产业类型、服务领域选择合作的切入点,通过典型示范引路,帮助农民认识合作社的工作流程、组织管理、利益分配等各方面的知识,唤起和增强农民群众的合作意识,充分调动各地大力发展合作社和农民主动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影响。

第2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一、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我们针对土地资源过于分散,经营规模小,经济效益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优化配置土地、劳动力、信息和技术等资源,其实效性和实用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造成信息渠道不畅,新技术推广不及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后,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农田基本建设滞后,影响了农业的持续发展等实际情况,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入手,积极研究探索建立农业经济合作社的新路子。目前,全县已有450个村的8.79万户农民自愿组建2460个合作社,占全县总村数的97.4%,总农户数的61%。合作范围逐步扩大,涉及到多行业、多层次。其中,种植业1525个,养殖业562个,运销服务业151个,农产品加工58个。农业经济合作社的建立,通过利益纽带和民主机制把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凝聚到了一起,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通过经营体制的创新,优化了土地和劳动力两个资源,完善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强化了“统”的功能,调动了农民生产和经营积极性。

二、主要做法

一是积极发动,搞好试点。农民是农业经济合作社的主体,农民群众认识不认识、支持不支持,是农业经济合作社发展快慢的关键。特别是农村中的一些老农民,在农业经济合作社认识问题上,存在误区,认为又要走五十年代农业合作社的老路子,又要“归大堆”,为此在宣传过程中,我们在注重宣传合作社的性质、意义的同时,更注重向群众讲明,现实的合作社与五十年代农业合作社的不同:五十年代的合作社是以取消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为出发点,吃的是“大锅饭”;而现在建立的农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之上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性合作,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是农民群众自己为自己服务的组织。通过宣传,消除了群众的顾虑。同时,为了统一思想,进一步的宣传发动,我们首先组织了8万多农民外出参观。通过学习先进村规模种养的好经验,极大的调动了外出参观农民的积极性,有的村回来后就自觉组织起来,将土地互换归并成大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联城乡许家沟、界牌镇双河峪、蒙阴镇熊家万等群众基础好、代表性强的3个村,先行开展了创建农村经济合作社的试点。在试点过程中,群众迸发了多年来少有的参与热情,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是“能人”牵头,自愿组合。试点成功后,及时总结经验并进一步推广力度。首先,通过村民自我推荐,群众推荐及村两委推荐等方式,产生牵头人。在社长产生之前,由牵头人负责宣传动员,征求意见,召集会议等事项。然后,牵头人和农户之间相互选择、自由组合,明确合作社社员范围。在此基础上,各合作社举行全体社员会议,民主选举社长,理事会、监事会、制定合作社《章程》。最后由社长确定内部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资料采购及农产品的销售等方面工作,自发组建起了农业经济合作社。

三是互换土地,化零为整。合作社成立后,根据群众意愿,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等基本原则,在保证原承包土地数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土地互换集中。工作中重点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丈量土地,合理分类。对土地全部丈量后,根据各村实际,将所有土地划为洼地、岭地两大类或一大类。二是以产定级,确定标准亩。以粮食常年产量确定地级,以此作为互换土地折算面积的依据。三是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对在承包田上发展经济林半亩以上的,互换后仍由原承包户优先承包;对地上附着物,以现金补偿后归互换后的承包户所有。同时,对水利、道路建设用地,按规划统一预留。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村里组织各合作社社长抓阄,将土地划分到合作社,合作社再根据各户人口将土地划分到户,从而实现了一社一大片、一户一大块的种植格局,达到了化零为整的目的。

四是因地制宜,多层次多领域发展合作社。在合作社建设过程中,我们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乡镇、村的资源条件、产业特点、群众基础等方面因素,不搞行政命令,不强求整齐划一,而是适应那种合作类型就发展那种类型,群众愿意组建多大规模就组建多大规模。可以建立综合性质的合作社,也可以建立专业性质的合作社,可以在一个村的范围内合作,也可以跨村、跨乡镇搞联合,积极引导合作社向多层次、多领域、多行业发展,扩大合作范围。截至目前,全县合作社按产业划分,种植业合作社1525个,其中,涉及粮食的151个,蔬菜159个,果品1068个,中药材60个,食用菌19个;养殖业合作社562个,其中,家禽养殖533个,水产品养殖26个;农产品加工58个;运销服务业151个;其他164个。按合作社所在区域划分,村及村以下合作社2154个,跨村239个,跨乡镇67个。按合作社兴办主体划分,农民自办2173个,乡村企业改造兴办的3个,农业技术服务部门领办的116个,龙头企业兴办的24个,其他形式兴办的144个。

三、取得的成效

一是优化配置了土地资源,提高了农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效益。由合作社牵头,在社员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土地互换,化另为整,解决了土地分散问题,既方便了群众耕种,又实现了成方连片,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适度规模经营。界牌镇双河峪村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后,通过土地互换,由过去每户十几块,变成了几大块,截至目前,由合作社统一组织深翻土地600余亩,开垦荒岭300余亩,新发展经济林560亩。

二是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闯市场的能力。合作社的建立,把家庭经营与市场有机地衔接起来,提高了农民闯市场的能力。**镇家禽养殖合作社采取统一供应鸡苗、统一供应饲料、统一防疫、统一销售的方式,组织本社社员进行肉鸡的生产销售,促进了肉鸡的快速发展,截至目前,该社共拥有社员230户,发展养鸡大棚240多个,每棚肉鸡生长期45天左右,一个生长期每棚平均收入1.2万元,极大的带动和促进了肉鸡的规模化养殖。坦埠镇代家庄村农业经济合作社以“信息共享,技术互助,风险与共”为原则,以代家庄中药材生产基地为龙头,大力发展中药材规模化种植,截至目前,已发展中药材面积1.5万亩,种苗面积1500亩,各类种苗12亿株,年产各类干鲜优质中药材近万吨,所产中药材不但满足了自身供应,还销往淄博等地,成为远近闻名的中药材种植基地。

三是农业投入大量增加,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在我县以合作社为单位,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田改造,加大农业投入,是农业合作社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取得了可喜成绩。近年来,全县以合作社为单位,新建水利设施4000余处,投入总额5000余万元,新发展果品6.22万亩,其中,仅桃一项就新发展5.45万亩。野店镇朝阳合作社自建社以来,邀请水利技术人员规划水利工程12处,共投入资金12余万元,建起蓄水3.6万方的蓄水谷坊9座,比预算资金节约10多万元。

四是为农产品的无公害和标准化生产提供了有效载体。农产品的无公害和标准化生产是国内外市场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具有重要意义。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需要一个有效的组织来实现,合作社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垛庄镇营里葡萄产销合作社,先后投资30多万元,引进美国红提、“美人指”、“高妻”等优质葡萄苗木新品种无偿提供给群众。当年,全村就发展葡萄120亩。在合作社的指导下,按照章程和具体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社员按照无公害和标准化进行生产,统一技术规程,统一质量鉴定,统一分级包装,保证了产品质量,受到了客户好评,该社还为其生产的葡萄注册了“营里红”牌无公害葡萄商标,大大提高了其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目前,全村葡萄面积达到450亩,产量达到40万公斤,收入100多万元。新晨:

五是合作社的建立为农民群众行使民利、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搭建了舞台。农业合作社从组建到运行,从社长的选举到经营决策的制定,始终贯串着民主意志,真正体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原则,为农民群众参与生产经营、农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决策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四、存在的问题

第3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经济 农业产业化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农业合作社,是指农民尤其是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农业小生产者为了维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联合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新型的农业合作关系,不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归大堆、硬撮合”,而是农民在分工协作基础上的自发性地广泛联合,是农业生产者自愿结合起来,将资金、劳动、技术和其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入股,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的方式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从而实现互利的目的。

一、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使得个体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业经济主体的合作对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市场地位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1.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般特征。包括成员的自愿加入和退出、民主平等管理、互助共赢和利益共享等。

2.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协作经营。农业作为特殊的行业,即经营模式是以家庭经营为主,从而农业经营的个体经济就是家庭经营经济,这使得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时期,更带有社区性和综合性。

3.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有较大难度。农业经营是一种典型的分散经营,尤其是传统农业,其商品化率很低,农民的合作欲望和合作意识不高,这说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竞争有着密切的关系。

4.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对于壮大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自我管理能力不高,制约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启动和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在教育、培训和信息方面予以积极的支持。

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基本原因

1.社会分工与生产专业化需要农业合作制。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存在的基本条件之一,农业生产越专业化、商品化,就越要求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或联合。如果利用非经济手段强行地把不同的农户组合到一起,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只有在各个农户之间,出现相当的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生产的各个不同环节、阶段由不同的生产组织去完成的情况下,彼此之间才有合作的必要。

2.为了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农业需要合作制。分散的农户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风险骤增;农业还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产业,单家独户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

3.农产品的易腐性和农业资产的专用性使农民需要合作制。大部分农产品具有易腐性,特别是蔬菜、水果和畜产品等,这些产品一旦成熟或采摘以后,如果不进行储存或加工,就必须马上卖掉,否则就会腐烂,农户会因此蒙受损失。农业生产中所购买或建设的许多生产资料具有专用性,若放弃该项经营的话,处理这些资产的价格也非常低廉。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农户也在寻求长期的合作。

4.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需要合作制。一般来说,农户的经营规模比较狭小,单独采购生产资料难以获得价格优惠和运输上的经济实惠,单独出售农产品也难以卖得好价钱。在生产中单独使用某些大型农业机械或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也可能变得不经济。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就需要通过合作制联合起来,借助外部交易规模的扩大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寻求规模经济。

5.农业合作制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业合作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市场经济的扩张是农业合作制产生的土壤,而农业合作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为它的进一步协调发展起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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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劲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主体模式及治理机制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08,(20):273-276.

[4]王海娟.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J].现代化农业,2008,(10):37-38.

[5]巫肇胜.我国现阶段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思考[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3):44-48.

[6]云南省盐津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情况的报告[R].2006.

第4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家庭农场 涵义 特征 管理方式

自中央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家庭农场的政策指导、制度建设等成为研究的重点领域。在现实中,国外很早就有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和发展路径,在我国许多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早在21世纪初就存在家庭农场的形式,比如:上海松江、吉林延边、安徽郎溪、湖北武汉等。从目前我国家庭农场的发展来看,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这个领域还有很多需要研究的课题,比如:家庭农场的性质和登记制度,家庭农场的制度建设,家庭农场的经营方针及管理模式等。目前,国内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外部环境和政策制定上,比如:补贴扶持、体制创新、创造良好法律环境等等,这些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培育和引导家庭农场的成长。本文从家庭农场的微观视角出发,辨析家庭农场的涵义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探索了我国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家庭农场丰富了我国农业经营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路径,本文通过探索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期望可以启发家庭农场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使农场主和家庭农场更好地发展。

一、家庭农场的涵义

农业部对家庭农场的涵义阐述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的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达到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生产经营,同时以农业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凌永建(2012)在进行家庭农场调研是对其涵义阐述为: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家庭经营组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单位,以市场为导向,以利润为目标,专业从事规模适中的农业生产、加工及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业经营主体。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家庭农场的定义有所不同,但对家庭农场这样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能够清晰地理解家庭农场的实质,下文辨析了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等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以便进一步析出家庭农场的特征。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辨析

(一)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要清楚地理解家庭农场这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涵义,需要首先理清我国目前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种类型,再对这些类型进行辨析,从中析出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目前,我国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见图1):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传统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

图1: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以下就传统农户、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与家庭农场的区别阐述本文观点:

1、传统农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传统农户的土地规模非常小,对农民只能起到最基础的保障作用,但对于现代农业的发展有一定局限性。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农民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进入城市工作,其对土地的经营也逐渐变成半工半农的兼业化和副业化生产状态,有的甚至成为完全不从事农业生产的非农农户。

家庭农场相比传统农户而言,其土地规模适度,对农户家庭起到保障和发展作用,职业农民的人力资源方式,是一种组织形式。

2、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专业大户租用土地时,主要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专业大户主要强调在土地规模适度的情况下,拥有专业化的种养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家庭农场相比专业大户而言,其租用土地时,主要以家庭组织名称签订合同,租地期限较长,农业机械化达到一定水平;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分工,灵活协调,由于存在组织形式的专业化分工,因此职业化程度和劳动效率进一步提高,经营能力有所提高,土地经营的适度规模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劳动效率水平;家庭农场的收入能够对家庭经济产生支撑作用,同时能够逐步满足农业投入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

3、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农业合作社是指同类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其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社的生产模式是松散的,采购、销售、物流、技术和市场等服务是集约型、共享型的。农民合作社通过登记,具有法人地位,主要从事与农产品有关的服务和经济活动。农业合作社收入分配按照成员与其交易量比例计算。农民合作社可以为专业大户解决众多后顾之忧,可以在市场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保护农民的收益。但是农民合作社对于单个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并不起直接推动作用。简单地说,农民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或服务的大中型商务平台。

家庭农场相比农民合作社而言,其是一种生产经营兼顾的中小型组织,也可以具有法人地位,只是目前我国家庭农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可循。家庭成员关系稳定,没有特殊原因不会产生太大的变化,因此,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相对更加稳定,土地规模在稳定发展的基础上适度扩张。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模式,改变了农户单一生产的枯燥工作模式,工作的多元化和丰富化可以稳定职业农民的队伍,造就职业成就感。

4、农业企业与家庭农场的区别

本文认为广义的农业企业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经营范围包括多种农场品、农业服务等。这里所指的农业企业是指具有较大规模,具有现代化科学企业管理模式的农业企业。

目前,我国家庭农场之所以单独提出以促进其发展,是因为我国家庭农场刚刚起步,各种科学化的组织管理方式有待探索和逐步建立,因此,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最大的区别,第一,是土地生产经营规模的区别;第二,是人力和财力的区别;第三,是科学管理程度的区别。

(二)家庭农场的特征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主要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适度,土地租期较长。本文认为,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主要取决于家庭成员的劳动效率、合作协调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不同的家庭农场情况不尽相同,因此最优土地规模也不一样。为了保障家庭农场长期稳定发展,激发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积极性,首先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土地在适度集中的基础上,保证土地经营者的相对稳定性,也就是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考虑土地承租期、经营周期以及投资回收期的问题,这就要求土地租期较长。

2、家庭农场农业机械化达到一定水平。本文认为,机械化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原始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机械化水平的提升也是现代农业的特征之一,只有通过机械化实现经济效益提升,农业收入才能代替其他产业收入,成为农村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

3、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农场是一种灵活的农业经营主体,没有过多的劳动力付酬负担,主要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可以减少利益分配的一些矛盾,同时可以同心协力地促使家庭农场朝着更好目标发展。

4、家庭成员成为职业化农民。本文认为,正如众多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优秀的产业工人,家庭农场的发展也离不开具有生产经营技能的职业农民。这些农民将运营家庭农场当作职业,会促使其主动学习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农场经营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农场收入,这样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稳定和将中青年吸引到农业发展中。

三、我国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探索 (一)市场导向的营销管理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经济组织,要让家庭农场组织持续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利润创造为核心,让农场主清晰地明白市场需求,以市场带动生产。首先,结合土地适应种植种类和供需缺口较大的农产品,确定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种类。第二,熟悉并掌握家庭农场农产品的主要销售市场分布,比如:大型批发市场、中转地以及运输情况。第三,及时掌握各大农场品批发市场的价格波动情况,以做出适当调整。虽然农产品不像工业生产那样便于生产调控,但是了解市场价格反馈出的供需情况,掌握市场动向,按照市场规则生产经营对于家庭农场的发展十分重要。第四,通过市场导向作用,加强品牌建设,逐步打响家庭农场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家庭农场品牌价值,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普通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增加市场议价能力。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多个注册登记品牌的家庭农场,但消费者耳熟能详的知名品牌基本还没树立,品牌推广是家庭农场下一步重要工作。第五,家庭农场在农产品营销上关注绿色农产品营销、体验式农场营销和整合营销等多种方式,让家庭农场特色鲜明,提高家庭农产的市场竞争力。

(二)技术进步的生产管理

家庭农场产生规模效益的前提是生产效率的提高,相对于小农经济而言,生产效率的提高主要依赖于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比如:农业机械化水平,种养殖技术的先进性等。因此,家庭农场必须不断学习先进的农业技术,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进行科学生产管理。家庭农场在进行生产管理时应当注意:第一,生产前进行任务分析,以及种养殖技术分析;第二,生产过程中加大机械化应用程度,同时,注重全过程管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技术人员学习、解决,逐步积累生产技术经验。第三,以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家庭农场的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可追溯性。这种可追溯性对农场品生产过程和产成品质量严格要求,促使生产管理以质量为核心,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打造良好的质量基础。第四,家庭农场经营者在技术学习的积累上,从生产实践出发,主动研发生产技术、注重绿色生产和生态生产,探索引入新品种、病虫害防治技术经验总结等,真正用技术提高效率和实现更高的效益。

(三)融入社会服务体系

家庭农场主要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从管理幅度来讲,家庭成员不可能把农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管理职能都完全实现自我服务,完全不用依赖社会服务体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目前,我国存在多种社会服务体系能够帮助家庭农场实现更好的管理,比如:第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场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防疫机构、农业信息机构以及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等;第二方面,公益性农业服务组织;第三方面;一些大型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公司也承担着部分农业服务的功能。这些都可以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因此,家庭农场应当积极利用外部资源,主动了解和融入社会服务体系中去,集中力量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优势,不断创造家庭农场的核心资源,不断提升竞争能力,使家庭农场长期良好地发展。

(四)培训升级的人力资源管理

要建设现代化的家庭农场,首先需要培养具有综合胜任力的农场主,农场主不是传统意义的农民都可以胜任的,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培训其综合素质。其次,对职业农民的职业性进行培训升级,目前,我国很多地方农业发展都面临农无传人的情况,职业能力较强的农民大都去从事非农产业或到城市就业,因此,培训一批职业农民,提高其职业性非常重要。职业性培训可以采取职业教育的形式,社会服务机构指导的形式,甚至是职业农民出于自身的需求主动寻求培训机会。总之,现代化的家庭农场,需要有体系的人力资源管理培训,以促进家庭农场的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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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志远,李尚红.美国的家庭农场制给予的启示与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创新[J].经济问题探索,2006,(9):64-68.

第5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构建的经验,对现代新型农业服务体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比较分析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的相似性和差异性,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定的依据。

农业服务体系,也有称为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多层次、多环节、多回路的相互联系、互相配合的全面系统化的服务,达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取得最佳社会经济效益的网络体系,是综合性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机制。它是和农业生产部门(农场和农户)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而组成了一个包括农用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农业生产、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加工、包装和最终产品销售等环节在内的农业综合体(或称农工商综合体)。它包括系统结构、服务模式、运行机制、保障机制等各方面的内容。它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使经营规模相对狭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克服自身的规模较小的弊病,获得大规模生产效益的一种社会化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这种服务体系的发育程度,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特点。世界上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都有适合本国特点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我国农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模式、服务的方法和手段,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很不适应,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与广大农民群众的要求相差甚远。这就要求我们对此进行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对比分析,寻找差距所在。

一、国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纵观国外尤其是农业发达国家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其农业服务体系基本都处于成熟期,成为现代农业经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多年发展,农业服务构成了政府、合作社和私人公司三个层次的网络体系,即公共农业服务系统、合作组织农业服务系统、私人(公司)农业服务系统,三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协调,互有所补而又自我发展,形成了“政府+农户”、“私人(公司)+农户”、“农业合作组织+农户”三种常见的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

政府的公共政策对农业的发展以及合作事业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政府对农业服务的支持主要通过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三个方面进行,政府通过立法手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业教育农业科研农业推广的公共农业服务体系。政府不仅承担着从战略角度统筹、规划、引导、援助等促进农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任务,还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系列服务,如科技服务、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农用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和农产品销售服务等,使公共农业服务系统更加充满了活力。

2、“私人(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私人的农业生产服务公司,包括独立经营的家庭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主要为农业提供系统的购销、加工以及产中服务,其服务范围几乎涉及所有领域。为农业提供服务的私人公司,不仅在农业生产的组织、协调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及时客观地反映市场运行状况,成为调节农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生产的“指示器”,使得农业相关联的工商企业基于高度的专业分工建立起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由不同行业所组成的农业物流供应链供销一体化体系,通过后向一体化(主要是农用物资供应商与农场主的结合)与前向一体化(主要是农场主与农产品销售商的结合)为农业提供生产和经营方面的各种服务,在客观上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对国家农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推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乃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均起了重大的作用。

3、“农业合作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服务体系中,合作组织系统为农民提供销售、购买、信贷、运输、仓储、灌溉乃至电力、电话、医疗保健、住房、植保、灌溉、家畜品种改良等方面服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是农民群众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联合而建立起来的,具有全方位的服务性质,其宗旨是代表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服务,其服务内容以流通领域的生产要素供应与农产品加工、销售服务和生产过程中的科技服务为主,重点是产前和产后服务,同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求。国外农民合作组织经过多年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第二类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其运作遵循使用权拥有、使用者控制、谁光顾谁得利三个原则;第三类是以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所建的合作社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主要根据社员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等。

二、国内现代农业服务模式

1、“政府+农户”服务模式

“政府+农户”服务模式是以国家的有关涉农政府部门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政府涉农部门的农业服务由两部分构成,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设在县、乡(镇)两级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设在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站、植保站、良种站等政府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机构。其服务的对象的主体是农民,提供服务的特点是无偿或微利的,提供服务的性质是社会化的。有关部门还采取政令、法律、试验等手段,以“深化改革,抓好落实;扩大试点,重点突破;完善机制,巩固成果”为总要求,以求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2、“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在农业实行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中,加工流通企业被喻为“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的“龙头”。公司(龙头企业)为保证生产原材料的批量与稳定供应以满足规模化生产,需要与农户合作,与农户通过合同契约的关系相联结,签订保护价收购合同,通过引导和扶持,帮助农户建立生产基地,规定公司向农户提供关键性的生产资料和产中服务,承诺产后回收部分或全部产品,农户则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生产,并保证按要求向公司提供全部或规定数量的合格产品。

3、“合作经济组织+农户”服务模式

我国至今仍普遍存在的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形式,一般是松散的组织形式,会员入会只交纳少量的会费,依靠大户投资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合作组织收购和推销产品通常采取买断制、推销、中介或保险机构等经营形式。由于合作组织的财产基本由农民自己投资形成,决策者也主要是由农民担任,组织自主性、独立性、凝聚力相对较强,容易被农民接受。

4、“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十农户”服务模式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以集体所有土地和其他共有资产为边界的组织,它汇聚了社会组织、合作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的交叉功能,在农业服务中具有双重经营体制的作用,承担着乡(镇)村范围内的管理协调、生产服务、资产积累和政府委托的某些政权职能。其中的生产服务业主要以产中服务为重点,同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等产前服务和贮存、运输、销售等产后服务。

5、“市场+农户”服务模式

该模式中的“市场”是指具体从事商品交换的场地,一般是由场地或集散地的农村社区集体利用其公用土地建立起来的场地设施,目的是利用市场集散商品的效应,为当地村民提供一个农产品销售场所,也为村组集体建立一个出租摊位和收取管理费的创收窗口。在这种模式中,农户与市场之间通常不存在固定的产品产销合约关系,农户只是作为各自独立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活动,市场带给当地农户的经济效益主要源自市场的客户集聚效应带来的较低交易成本。

6、“农业综合服务公司+农户”服务模式

农业综合服务公司,主要是那些为农民提供各种综合配套和系列化全程服务的个人和经营组织。目前,在国内农产品市场上,为农产品交易双方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主要是一些熟悉销售渠道,掌握较多客户资源的专业大户和运销大户,他们往往在从事自有产品销售的基础上,组织周围村民的货源,联系外地客户,帮助双方达成交易,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有的还为双方提供库存、运输服务。这种模式,对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地区来说,起到了疏通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当地农业商品化程度提高。

三、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的比较分析

1、相似性分析

世界各国基于本国国情选择了不同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和模式,农业服务体系发展各具特色,但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而且现有模式也将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呈现出平稳的渐进的发展态势。

第一,政府的支持与引导是发展的重要条件。从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来看,在现代农业服务体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起到重要作用。政府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立足于本国国情,选择合适的农业服务模式,根据本国的现实条件,因地制宜地逐步实施;在充分发挥市场机的基础上,采取得力措施,辅以政策倾斜,协调工农发展关系,促进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与社会交易成本的降低,从而推动农业服务体系的完善。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的重要方向。尽管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与其他组织相比,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生产者自己拥有和控制的组织具有许多的独特的优势,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各种服务的主体力量。综观各农业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服务项目,可以发现它们为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和主体的地位。国内近几年发展的各种专业协会、合作社为农户服务模式正在逐渐兴起,而且成为今后农业服务模式发展的重要方向。

第三,科技服务是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技术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引擎,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受到十分重视的运用,往往将最尖端的技术首先应用到农业。国内外现代农业服务模式中都把科技服务作为一个重要的服务内容,通过科技服务,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以及化学化,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科技服务为科技兴农、科技兴村、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一条快速有效的捷径,使我们今天的农业朝着生技化、信息化、集约化和社会化发展。

2、差异性分析

发达国家的农业服务体系根据其职能可分为公益性的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和经营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三大类,分工明确,功能健全,达到了十分发达和完善的程度。而国内目前仍处于此类体系的初步构建阶段,面临着较多问题与障碍。

首先是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服务方面存在差异。农业服务体系在发达国家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向一体化方向发展,即农业生产本身与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结成一体,共同经营和发展,形成农工商综合体,实现所谓的农工商一体化。而国内现代的农业服务模式还处在产前或产中或产后某一阶段的服务上,没有形成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

其次是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差异。在发达国家,农业服务是一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系统工程,其组织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包括国家有关的政府部门农民组织起来的各种合作社、私人企业、专业公司及个人等,它们互补优势,彼此配合,强调及时、高质与创新,农民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任何服务都可以通过农业服务体系得到满足,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而国内农业服务体系还处于以单向服务与政府服务为主,合作经济组织和其它私人服务机构为辅的服务主体单一化的服务阶段,创新能力受限制,农户获得各种服务的渠道较少,农户及村干部对现有服务项目的满意程度较低,导致农业服务供求结构差异较大,总供给不足,目前尚未没有形成系统化、全程化、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有效完善的现代农业服务体系。

再次是服务实体化方面存在差异。发达国家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基本上以合作社为主,它是农业生产者为了克服生产与经营中的困难以维护自身,经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的企业实体化运作,立足服务办实体,体现了合作社系统所特有的服务优势。而国内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服务模式基本上还处于松散联合的形式,处于联合体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大企业抗衡还存在着市场和金融的风险,同时部分合作经济组织如供销社在农业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受重视。

最后是农业服务体系管理方面存在差异。国外的整体农业服务体系处于成熟期,其法制、体制基本完善健全,机构设置合理,职能职责划分明晰,资金保障有力。而国内受计划经济与“小农意识”的长期影响,农业服务体系普遍处于“线断、网破、人散、质弱”的状态,管理机制混乱、权责模糊、资金匮乏、人员素质低下以及混岗使用等现象严重,严重地制约了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四、小结

对比国内外农业服务模式,可以发现尽管依据国情,各国的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具特色,但政府、合作经济组织与科技服务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均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农业产业链一体化服务、公益性农技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服务体系以及经营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结合中国国情,在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构建中,需要政府加速农业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农业法律监管体系,强化农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信用合作社作用,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创新供销合作服务方式,在全面继续推进农业“体系”建设基础上,重点加强五大体系即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种子体系、植保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第6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作者:李晓楠 徐嘉奇 单位:吉林省建设银行 吉林财经大学

国外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⒈为了辅助农村发展,加快农村金融事业建设,日本借鉴美国的一些经验,建立了完善而明确的农村金融体制。政府为了更加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以及规范监管事项和相应权限问题,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同时也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农协的特殊地位,规定重建后的日本农协应以“促进发展农民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生产力与农民的社会地位,实现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此法令的实施,加快了日本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而依附于“农业协同组织”的合作金融机构也大量的成立。这些合作金融机构对帮助日本农村发展,消除农村的贫困现象起到了极大的作用。而农村金融市场的兴起也带动着日本金融市场的发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经济。日本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细。日本对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门别类,在立法的技术上虽然简单一些,但是辅以了较完善的配套制度。针对我国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状况,制定一部统一的合作金融法还比较困难,但国家可以就不同类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单行法,如针对我国广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补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时,也为促进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垫。二是日本农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与民法、商法的协调,专门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适用问题,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适用于合作金融时应作的调整,这就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和完整,避免在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冲突和界限模糊,对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立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三是在概念上区别“合作社”与“合作社企业”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组织在登记时就将其分为两类不同的法人实体,在具体的操作上也更为容易、便捷。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也没有说明合作社如何参照适用其他民事主体的登记注册的规则,所以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专章规定政府监管,尤其对税收优惠政策等作出了细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证了政府对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据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脱离与政府的联系实现其自身发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尝试在经历一定时间的过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发展。而这段时期内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认合作金融机构与政府联系的同时,加强其外部监管。⒉综合立法模式———美国农村金融立法体系。美国在对待农村金融的问题上,也选择了构建比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体系。从1909年开始到1933年,美国颁布了一系列的与农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农业合作信用体系。马萨诸塞州可谓是美国农业金融的先驱者,该州通过了美国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玛丽信用社。而且这部信用社法也是联邦政府制定信贷联盟法的基础。1916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农业信贷法,并在该法案的规定下设立了合作金融组织,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贷系统,也开创了农业长期贷款的先河。此后,这部法典为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经过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国针对农业合作金融先后颁布了《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农业市场法》、《合作社销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尔斯坦德法》最为重要,它标志着美国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义。而《合作社销售法》的出台,使得美国农业信贷体系步入良性轨道,并满足了农民对贷款的需求。之后,美国制定并实施了信用法规,代表着美国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规化道路。1934年是美国合作金融业发展最重要的一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社法》,这标志着美国的合作金融业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美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借鉴意义:一是规定了合理而明确的机构分工。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庞大且复杂,但分工明确,联邦土地银行的任务是向人们提供不动产的抵押贷款,地区合作银行的任务则是为较小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资金,而联邦信贷银行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贷业务。这三家农村金融组织相互独立,每个组织责任明确,形成了一个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确保了农村金融发展的良好环境。我国的农村金融业在组织分工上应予以借鉴,明确职责,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二是独立的组织制度。美国农村金融是一个独立体系,美国农业信贷管理局作为其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单位,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全面的协调,这样才能较好地保证其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合作金融与联邦储备系统以及各联邦储备银行之间并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美国联邦农业信贷委员会作为农业信贷方针的制定者,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农业发展的目标,把握农业信贷的方向。三是专门的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完备保证。美国的农村金融运作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可以把农村金融大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相应的法律中,使得农村金融在运作中不会出现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避免了行政干预以及因领导换届而造成影响。四是在监管模式上,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依据,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设立了由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这对我国合作金融缺乏监管的现状来说,要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制度应做到“三重”监管,一是实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内部监管的独立审计;二是实行一套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体系;三是实行外部监管,特别是审计监管。

社会主义新农村金融法律体系的实践路径

综合立法与分业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技术选择。作为合作经济的一种形式,合作金融立法应当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从现有的各国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为两种立法形式,一种是综合性立法,就是不同类型的合作社适用同一法律规范。另一种是分业立法,也就是一对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学界争议的话题。有观点认为,当合作社本质相似、形式相仿时应该统一立法。而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能会出现一些新型的合作社类型,此时分业立法不能及时地进行法律规范,综合性立法作为一种大的概括形势,对这种新型的合作社有规范力。合作经济立法,应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而建立。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社种类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业广泛,在现有的条件下,制定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作社的综合法尚不具备。因此,我国应先采用分业立法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综合性农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确农村合作金融企业法人的法律属性。农村金融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组织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确,因此,合作社是否应有法人、法人的类型成为了当下学界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应有法人,而且应该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类型,也可以叫农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对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进行总结,已明确合作社是一个企业。由此可以得出,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应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则。合作社的确不同于以资本为制度设计基本逻辑的公司,而人们往往强调合作社是以社员互助以增进社员利益为主要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实际上,罗虚代尔原则仍然体现了营利性,因为合作社只有通过市场营利行为取得利润,才能对社员进行利润返还。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质时指出,在资本主义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在合作社与其他企业的交换中,同样要营利极大化,并参与资本主义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而且罗虚代尔原则自身也在发生变化,现代许多国家合作社法规定社员的投票权不再是绝对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级社,其他级的合作社则可按成员社的规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坚持惠顾返还的基本原则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红,这种改变均体现出对资本的重视。因此,合作社的特征应该是“对内以服务为主,对外以营利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员交易为主,对外交易为辅。在合作社破产时,优先解决债权的为合作社成员。因此,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作为企业应有的法人,考虑其行业的特殊性,所以应该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农村合作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国的法律均对本国金融机构规定了市场准入门槛,我国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0亿,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千万。从这个角度看,国家已经放宽了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标准。但从农村合作金融的目的来看,它是一种以互助合作为目的的组织,对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远山区,其资金量较小,社员集中资金的能力较弱,很难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千万标准。因此,放宽准入标准,降低门槛势在必行。农村合作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可以构建以收购与合并为主、行政关闭或撤销为辅、破产清算为补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购与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组织的倒闭给市场带来的动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负面影响。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对破产清算这种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误,很可能会导致农村合作社的“波米诺骨牌”效应,给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因而,为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笔者认为,当破产清算程序发生时,政府应当联系经营较好的一个或多个合作金融组织对破产清算的金融组织进行并购。而金融组织受到的损失,政府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来对其进行补偿,目的是使影响降到最低。⒋确立农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与监管法律制度。为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稳定、健康的发展,政府应在政策上对其进行扶持,为其创造出良好的环境。扶持类型可以分以下几种:第一,倾斜性财政支持。在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切实存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竞争中必然会遭受到损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适当的倾斜性保护。政府可以对明显带有政策性扶贫功能的贷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亏空空间,此政策性损失由地方财政贴补。尤其对于偏远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农村确实需要而又达不到规模效益而引起的经营亏损,政府可以给与弥补。此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承担着大量的低息放贷任务,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利润或带来亏损,政府应适当补偿其因低息放贷造成的损失。第二,减免性税收支持。我国政府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上,应充分给予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倾斜性的扶持和鼓励。如畜牧业贷款、农业生产贷款与补贴、扶贫贷款,对于山区贫困合作金融组织以及以农业贷款业务为主体的亏损合作金融组织,应加大扶持力度。具体措施包括营业税免征,提高资本充足率以促进经营不善的企业扭亏转盈,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对盈余不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采取免征所得税措施;另外,应采取措施引导资金流向农村金融市场,以此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收益率。应在法律法规上制定具有倾斜性和保护性的农村金融优惠政策,从而触发社会闲散资金自发流向广大农村地区。第三,市场化利率浮动调控机制。过分对利率人为控制会导致资金使用价格的严重扭曲,并且会引发资金配置的不合理等问题,农村金融机构势必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现实中,过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会阻碍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身金融业务的操作。为此,利率的调控应该遵循市场需求,让市场自发地调节利率浮动的范围,只有逐步放手对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才会有更加美好的前景。总之,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从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权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认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尽量满足农村金融的发展需求。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与生存能力,而对农村非正规融资等现象进行法律制度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农村的金融市场,使得过去单一、缺乏竞争机制的农村金融市场焕然一新。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农村金融处于改革和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设置应当充分尊重市场的制度构造与选择功能,在通过立法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性干预以及市场自发选择之间达致理性平衡。

第7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历史能够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农业合作社运动。虽然当时的合作化违背了经济规律,但在国家政府意识到错误并改正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始逐步发展,并在今天成为人们解决“三农”问题的一大良方。在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长中,现在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且,从国家的立法来看,主要着眼点也在于在鼓励专业性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但我国现有的专业合作社已经暴露出一些问题或者说有的农业生产过程不适应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及如何选择未来的合作经济的路径,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建议,有的学者认为应建立一个像日本农协的这样一个综合性组织,还有的学者认为应用分而治之的策略改善现有的合作组织。两种观点都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为支撑,本文作者在查阅了大量文献后认为,发展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趋势,但同时又不放弃专业合作组织。我国地大物博, 各地区的文化、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 农业生产主导产业也不同,因此合作组织的方式也应因地制宜, 不能只注重一种组织形式,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但并非完全取代。这也是符合今年中央1号文件中“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的政策方针,只要是对农民有利,能够帮助农民增收、带动农业发展,都给予支持。

1.相关概念的界定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指农民为了保护和改善各自的生产及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助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遵守国家关于合作社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组织起来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经济组织。它主要是为了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维护农民利益。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相较于专业组织来说,涵盖范围更广,义务也更为多样,不局限于同类农产品或某一方面的经营义务,它的组织形式不只指导农业生产,还开展一些与农业有关的金融、乡村旅游等第三产业,把这样所获得的收益分发给农民,所以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更具有包容性的经济组织。

2.综合性合作组织的必要性

2.1现实依据

在我国,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萌芽阶段。虽然山东鱼台县姜庄农民养殖协会、山西永济县蒲州镇农民协会、河北邯郸市农业服务协会和浙江瑞安市农村合作协会是我国在建立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成功尝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并不是说综合性的组织行不通,只是是在建立初期会出现的“偶然失效”阶段。也就是说综合性合作组织在我国是有发展前景的并且也是也是一种趋势。较之专业合作社,这几个综合农民合作组织最大优势在于它们能全方位的为农民服务,而不是像专业合作社仅能为部分农户服务,这也说明了综合组织可弥补专业组织的一些不足之处。

2.2理论依据

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理论基础是外部交易内部化能降低交易成本。农民通过合作社联合起来,可消除一些外部不经济,同时也能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专业合作社是有一定规模的组织,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但综合性合作组织的规模更大,只要科学的管理手段 ,有效的技术作为支撑,那么综合性的合作组织在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就更有优势。

3.建立综合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议

正如前文所说,在我国建立综合性合作组织是有其必要性的。虽然我国在建立综合性组织方面已经做了初步较成功的探索,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作为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为了能使其更好的发展,这些问题是需要解决的。对此,本文在研究了前文提到的四个综合性组织及日本农协等典型的综合性经济组织后,提出了一下建议:

3.1实现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利益是建立综合性组织根本原则。建立合作组织的出发点本来就是为了农民利益,若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就没有意义了。

3.2和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不同,政府支持是综合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础。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类型的合作组织相比,结构更为复杂,影响也更为广泛,单纯依靠参与农民的自发行为,很难维持组织的长期存在,但同时政府的保护也不能过度,避免出现现在日本农协发生的农业自身竞争力弱的现象。

3.3培养专业人才,为综合性经济合作组织注入新的活力。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与以前的那些合作组织相比,是一个更庞大的组织,是一个对人才有更高要求的组织,是一个包括多方面的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的综合体系,所以为了组织的有效运行,专业人才、新型农民将是制约综合性合作组织发展的关键。(作者单位:重庆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温铁军,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发展趋势[J].中国合作经济.2011.p29-30

[2]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P29-30.

第8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传统流通模式有新变化

安徽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负责人介绍,与欧美国家由农产品基地到超市的主流流通体系不同,中国农产品往往是从产地到批发市场,再通过农贸市场到分销市场,这种传统的农产品流通方式,因中间环节过多,不仅增加了经营者的流通成本,成本限制下的较高价格也让消费者很“受伤”。如今,安徽省作为全国首批9个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省份之一,通过农超对接,更多更新鲜更便宜的农产品有望直接由田头走向市民餐桌。

市民买菜有望更多折扣

“2006年商务部就在安徽开展了相关调研,2009年全国首批推出农超对接试点时,安徽省就率先示范了。”安徽省商务厅介绍。安徽省是农业大省,农业资源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2007年,家乐福在中国的第一次直采就是安徽的砀山梨。”家乐福(中国)生鲜总监赛伯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该超市全国合作农业专业合作社已达328家,超过70万农户,安徽省合作专业合作社已达10家。据初步统计,去年,该超市在安徽农产品直采量超过7000吨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10家,如砀山梨、长丰草莓、土豆、西红柿等多种蔬果,“直采与由供应商供货相比,可给消费者5%-25%的折扣”。

农超对接实现多方共赢

农业项目负责人授课的胡定寰教授,是现代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方面的权威专家,著有《“农超对接”怎样做?》等著作。他认为,与传统的采购模式相比,超市与本地农户以签约合作的方式结为伙伴,从而免去中间流通环节,最直接的好处在于,通过节省农产品的采购成本,从而压低终端零售价格,为顾客带来真正新鲜、低价、标准化的高品质农产品。农户可以通过与超市对接,解决自身农产品的销售渠道,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并增加收入。“成熟的农超对接由于供应链相对稳定,在食品安全监管的流程上更加便利、高效,易于追溯,市民消费也更放心。”据统计,在家乐福京沪门店,直采的蔬菜水果和干货已经达到了总采购量的50%。

从合肥市商务局了解到,目前合肥合家福、红府等大型超市均在安徽省内选择了自己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全市农超对接销售量已达超市果蔬销售的20%左右,今年底有望提升到30%左右。家乐福(中国)生鲜总监赛伯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将加大在安徽的农超对接采购力度,寻找有潜力的农户和农业合作社,争取让更多安徽的农产品进入家乐福在全国的卖场。

链接

农超对接,指的是农户和商家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向超市、菜市场和便民店直供农产品的新型流通方式,主要是为优质农产品进入超市搭建平台。农超对接的本质是将现代流通方式引向广阔农村,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对接起来,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

农产品与超市直接对接,市场需要什么,农民就生产什么,既可避免生产的盲目性,稳定农产品销售渠道和价格,同时,还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通过直采可以降低流通成本20%―30%,给消费者带来实惠。

第9篇:新型农业合作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2-134-02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重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成这一重任,关键在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而这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业和农村的组织效益。“三农”问题最本质的部分是农民权力缺失,而农民权力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太低,这已成为当前制约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推动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就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本文首先分析了合作经济组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价值,然后指出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发展建议,以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现状

1.1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内涵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经济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专业联合社和专业联合会。

1.2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

(1)是农民自愿选择的合作。其组建方式都保留了农民的经营自。

(2)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内部成员既是利益的共有者,又是风险的承担者。

(3)组织的目的是互利合作。合作组织对内服务于每个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统一经营,直接进入市场,追求利润最大化。

(4)组织成员主要通过业缘关系结合在一起,合作者之间出现明显的同业性。

2 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意义

目前,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在我国广大农村中蓬勃发展,这符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农业的发展规律,而且也是现阶段及以后一个时期提高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一种较为现实的选择,它对促进农业成产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的意义。

2.1 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农业生产发展

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及时有效地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市场信息、购销、资金、加工、储运等多样化的服务,在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发挥了积极租用,是农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组织创新。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把两亿多农户组织起来,真正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

2.2 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收入

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民生活宽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合作经济组织不仅能够为农民批量购买生产资料、降低其生产成本,而且能够推动规模经营,降低销售成本。其次,它能为其成员提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农民增加收入的能力。同时,它能为生产提供所需的信息技术,使科技力量转化为生产力,这就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增加农民收入。

3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3.1 部导和导和农民对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清

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都不高。相当多的乡村领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宗旨、作用缺乏认识,工作中不够重视。就农民而言,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可以通过合作组织的方式进入市场,这是造成其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

3.2 农民整体科学文化素质较低,阻碍合作组织的发展

当前,我国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较低,因此整体素质还远未达到现代化农业所需要的要求,这就给组织结构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由于我国大部分农民观念保守,思想相对落后,使得技术推广较慢。因此,要加快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制度改革的进程,必须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3.3 政府的扶持欠力度带来发展欠动力

近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加大资金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等。但相关的落实措施却没有全面到位,合作组织普遍面临资金不足的困难,而且农业保险服务普遍没有开展起来,地方税务部门给予合作组织的税收优惠又非常的有限。这一系列的落实措施不到位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缺乏发展的动力。

3.4 “公平”和“效率”的矛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重公平又重效率。长期以来,合作组织一直把“公平原则”放在第一位,每个成员平等的参与管理和决策。但是,一旦这种“公平”强调的过大,必然会导致整个组织运行效率的低下,而组织效率的低下则必然会导致整个组织经济利益的下降,这样就达不到预期的帮助农民增收的目的。因此,如何调节好公平和效率这两方面的问题,是组织管理者应优先考虑的问题。

4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点建议

上述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面对市场经济,我国农民的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面貌仍然得不到根本的改善。因此,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由之路。

4.1 规范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一般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公司是以资本作为企业运营和利润分配的核心,是资本雇佣人支配劳动,是为了钱:而合作经济组织则是以“人”为核心,注重人与人的共同合作、平等,使资本服务人,是为了人。正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这种特殊性质,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如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美国的《农产品销售合作法》等这些合作立法为其本国的合作组织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我国《宪法》、《农业法》等法律虽然是对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给予鼓励和支持的,但却没有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形式和登记办法,也没法对农民专业合租经济组织给予法律支持。因此,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迫在眉睫。

4.2 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为了使合作经济组织与企业处于同一水平线上发展,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国内的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相当多的优惠条件。作为我国政府来讲,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正确定位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职能作用。要以宏观调控、服务、规范、指导和扶持为宗旨,通过政策措施、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推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因此制定和实施支持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1)依法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合作组织,可以实行增值税减免优惠或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2)加大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扶持力度

1)减免合作组织注册时各种手续费用,降低合作组织的入门门槛。

2)鼓励开展对合作组织的农业保险业务。搞农业保险风险大、成本高、收益低,致使大多数的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业务。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资金补贴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使其愿意开展针对合作组织的农业保险,以保证合作组织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抵御风险的能力。

3)国家应在资金投入、资金安排、计划管理等方面向农业倾斜,增加国家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份额。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种低息贷款,帮助解决资金问题。

4)各级财政增加扶持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对合作组织兴办的项目贷款贴息。财政支农还包括支持农村生产性支出、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农村救济及其他。同时优化支农结构,增加公益性支出,明确投向,集中使用。

4.3 把握好几个原则

(1)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我国各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不同,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各地发展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的原则。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等,都要和农村社会生产力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市场需求以及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有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相适应。

(2)坚持的原则。是我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在的基础上,农民加入其组织后,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影响自主经营权利,不变更家庭财产关系。

(3)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既重视“公平”原则,又要提高“效率”。

4.4 大力培养现代农民

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进程,因此应当大力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农民素质,推进农民组织化发展。

(1)转变农民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典型示范等方式对农民进行经济合作组织知识教育,使其认识到专业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培养农民的合作意识。

(2)科技下乡,培养农业技术员。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活动,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培育高水平的管理精英,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进程。

(3)开展农民职业教育事业。我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严重制约了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开展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农业劳动力向非农劳动力转移,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培养其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加快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平稳、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