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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护的职能。作为弱势群体的代表,合作社必须成为农民利益的代表,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保护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而努力。同时,合作社也要成为农民生活的空间—农村的利益的代表,发挥农民的联合体的作用,保护农村的环境,保护农村的资源,使我国的农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
4、教育的职能。也可以称为培训的职能。合作社作为农民的联合体,必须为社员的素质的提高而努力。农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转化、技术的普及、生产经营与管理水准的提高,都离不开社员素质的提高。目前,在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总劳动力的40%,文盲和半文盲约占总劳动力的18%。这种现状,不适应今后农业的设施化、机械化、信息化和集约化的要求。
5、示范的职能。据1999年的一项统计: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真正称得上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只有1万2千个左右,连接农户约2千万户,占全国农村总户数的9%。在21世纪,中国的农村合作社,必须通过自身的发展,带动更多的合作社的成立,带动更多的农民的参加;并在实践中发展一批成功的、具有示范作用的样板社,带动更多的成功社的出现。
6、发展的职能。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突破。合作制的内容非常广泛,合作社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有机结合,有可能会创造出合作社的一种全新的模式。
一、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类型及特点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外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因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专业合作社
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渔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此类合作社在德国、法国较多。这类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
(二)综合性合作社
此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以综合性为主,在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台湾所建的合作社都属于这一类型。综合性合作社,根据农民的需要,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如组织农民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向农民提供生产资料购买、金融、共济、技术经营指导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如日本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全国信用农业协同组合协会等都属于此类合作社。
(三)跨区域合作社
其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以共同销售为主。此类合作社在美国、加拿大较多。在美国,销售合作社的历史最长,数量多,经销的农产品几乎覆盖所有的农产品品种。在加拿大,农业销售合作社是经营最成功的合作社之一,有1/3的农产品是合作社经营的。
二、国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功经验
(一)民主办会,自我管理
国外农村合作组织都是由农民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社、组合或联盟。它的业务包括对农业技术和农业经营的指导,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购置,农产品的加工储存和销售等。在合作社内部坚持“民有、民管、民享”的原则,实行民主办会,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合作社的重大事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等。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在国外特别是在欧美国家,农民一般是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独立经营权的农场主,合作社一般是在不改变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户自愿入股形成的。合作社内部产权清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财产属合作社成员集体所有,合作社盈余按社员交易额返还入社社员,投资入股也给一定的报酬,但如合作社破产,要先偿还债务,再退还最初入社资金,然后再将剩余财产平均分配。
(三)以维护农民的利益出发,坚持服务为宗旨
坚持服务为宗旨,在发达国家的合作社章程和实践中均得到充分的体现。美国农场主合作社的目标,是以最好的价格和服务向农场主提供生产资料和出售农场主的农产品,并保证集团对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第8章规定:“组合以通过其所从事的事业最大限度地为其组织成员服务为目的,而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其事业的经营。”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以盈利而是以农民服务为宗旨,即通过自身的业务活动,为成员的生产、生活提供综合化、社会化的服务,以此来保护其成员的利益。
(四)法律保护
德国是世界合作社发祥地,早在1867年就制定了第一部《合作社法》,后来又多次修改完善。美国为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于1926年制定了合作社销售法。日本早在1947年就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并在60年代又进行重新修订。这是日本为促进和保护农协的发展而制定的专门法律,明确规定了农协不同于经济团体和政治团体,是特别法人;承认农协自主经营权和民主管理权,以保证不受行政干扰,确保农民的经济地位,规定农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团体,是服务机构,农协各种事业所获收入归农协成员所有。
(五)政府重视与支持
在国外,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体现在各级政府制定的农业政策、税收及金融政策等方面。法国在各种农业合作社创办时,政府给予投资津贴,免去其应交的工商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还给予低息贷款。德国对合作社的管理费用实施补贴,第一年补贴费用总额的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20%。意大利国有能源部门向合作社提供的农业用油价格比城市低50%,农业用电价格比非农业用电低1/3。
三、国外经验对内蒙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启示
从内蒙古农村牧区的现状和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的特点,结合国外的基本经验,在推进内蒙古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点:
(一)制定扶持政策
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和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优化环境,突出做好四方面的工作:一是产业政策。自治区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农牧业产业发展方向,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农牧民兴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经营组织;二是资金政策。农村牧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作为集体所有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一般来讲是劳动联合为主,在经营中一般都受到资金的限制。因此建议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信息网络、绿色食品认证、培育品牌、基地建设和培训等。三是税收政策。由于农牧业是弱质产业,农牧民又是弱势群体,建议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宽松环境,以利于这一新生事物发展壮大。
(二)加快立法进程
国外合作社是依据《合作社法》建立的,其运行机制也是在《合作社法》的严格规范下形成的。我国建国以来至今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外其他国家的经验,要想完善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尽快制定《农村组织法》《合作社法》,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牧民自己的组织。因此,建议在国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之前,从内蒙古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出一部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内蒙古实际的《内蒙古农村牧区经营组织管理条例》,以便依法引导、扶持、规范、保护其健康发展。
(三)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
在国外,农业产业化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小生产与大市场、低水平的传统农业与现代市场消费之间的矛盾,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结合起来。一是支持农牧民与企业以土地、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产业化经营,从加工和流通环节分得利润;二是鼓励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农畜产品基地,采取建立风险金、实行保护价收购和返还利润等多种方式,减少农牧户风险;三是建立担保型利益联结方式,在契约联结的基础上,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担保人,把龙头企业与农牧户联结起来,督促、保证契约的履行。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9-0059-02
一、研究现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国际社会上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组织,国际经验表明,农业是合作经济最活跃的一个领域,农民合作社是当今世界合作社的主体。
1.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具有农村合作经济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属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依据是中国的宪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8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许多政府部门的官员及其部分学者[1~2]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
3.多数学者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同的两个范畴[3~6]。其主要依据是,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是不同分类依据条件下的两个概念,集体经济是根据产权的所有形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它指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国有经济、私有经济等。合作经济是根据组成及运行方式而界定的经济形式,按这一依据划分的组织还有公司制企业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具有实质区别,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私人产权;而传统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
现有的研究成果,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但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解不同,看似真理的论点论据往往出现在不同的文章中论证相反的观点。本文尝试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的内涵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功能,无论是权威文件还是学术界,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和具体的界定。用历史的尺度及其功能作标准,可以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分为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种类型。
1.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行政乡村范围内,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在传统意义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以下几个最明显的特征:一是农村区域,二是农民组织,三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其中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现之一。
2.新型农村经济组织,是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的,市场条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应该具有新的内涵。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合作经济组织。其中 “集体经济”所显示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以集体规模经济为标志、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性质特征[7]。
3.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的载体,泛称合作社。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通过其共同拥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满足它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的自治组织。国际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自主和自立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原则;合作社间的合作原则和关心社区原则。其中,社员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两项是根本性的。
三、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显不同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形式组成,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区性经济实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典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则、目的及其特点:
1.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遵循自愿原则,农户、消费者或市场经济中其他弱小的实体,为了抗衡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自愿联合、自我服务的产物。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加入退出的自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认个人产权,生产资料和经营性财产归集体所有。合作经济组织承认个人产权,资本联合所有,承认和保护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农民加入合作社以后保持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而集体经济组织中农民没有任何自主地位;合作经济的本质是以承认私人产权为前提的交易的联合,而传统的集体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财产的合并,它否认私人产权[3]。
3.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上而下行政组织、行政干预的产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政府的延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是体现政府意图的准官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民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者,要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而非政府官员负责。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而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没有体现出来;民主管理原则和社员经济参与原则不可能在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现出来。
5.真正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有在社会经济发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有可能出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在中国工业剥夺农业的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
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目标、特征及其原则等方面,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
1.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合作经济。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农村推行的农村互助组,可算是建国以后中国最初的合作经济形式。运动以后,生产力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数以千万计的拥有各种不等小块土地的小农,不能抵御各种自然的天灾人祸。因此,成立互助组,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是农民的自愿选择的结果。互助组的时期,土地私有,自愿结合,等价交换,产权清晰,民主管理,这些都完全符合合作化的原则。互助组以后,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走向集体所有制的道路,主要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2.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它是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8]。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土地股份合作社、资本型股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二是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大户带动型、农业龙头企业联结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型;三是专业(行业)协会,如经营性专业协会和服务型专业协会;四是各种经济联合体,例如种植养殖型联合体、加工型联合体、经销型联合体等。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的、以集体财产特别是土地为连接纽带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经济组织,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目标只有一个,即在法规容许的范围内为其成员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9]。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要赢利的,不断的增强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追求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要求,背离了这一点,提供服务就失去了基础。对内则不以赢利为目的,服务是组织的宗旨和目的,背离了这一点,集体的合作就失去了吸引力和凝聚力。
合作经济和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一种改变单个农业生产者和大市场之间不对等交易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发达国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并成为一种发展的必然方向。目前中国的一部分地区已经自发地建立了以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为基础的各种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包括社区性股份合作和专业技术股份合作。以村民为服务对象,以规模经济为特征,满足成员共同经济需求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当然,由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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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省社的工作部署,我们五大连池市供销合作社就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被调查对象有市有关部门领导、乡村干部、农民代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市社领导及部分基层社主任。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与模式
经调查初步统计,全市现有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55个,参与直接经营的农户258户,辐射带动农户4,000多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10%。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初步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组织形式多样化。按合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的不同,可分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农民股份合作组织、村级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等类型,它们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二是兴办多元化。包括供销社领办的、涉农部门领办的、农民自己创办的、也有社会其他力量兴办的。三是经营服务社会化。各类组织都是以服务为依托,为农民提供市场信息、产品销售、生资供应、种植、养殖等多项服务。四是利益共享。一些合作组织依托自身创办经济实体,吸引农民入股,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
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专业协会型。主要以特色产品为依托,以科技推广和技术服务为手段,进行专业化的生产合作。龙镇发展村马铃薯专业协会,1999年将种薯“花525”进行了国内商标注册,定名为“龙发”牌,短短几年,发展村的种薯通过协会远销山东、河北、江苏、辽宁等地,20xx年入会农户和协会签订订单,种植种薯4万亩,全村1,200口人,人均仅此一项收入达6,000多元。
2、能人创办型。主要是发挥种养大户、致富能手、农民经纪人的示范带动作用,联合农户创办合作组织,形成规模生产优势,其特点是灵活、便于联合,带动作用强,农民愿意接受。龙镇管君亭利用自己多年从事棚室蔬菜种植的优势,吸引本村多数农户种植棚室蔬菜,户均增收2,000元以上。
3、股份合作型。体现在农民资本的联合和劳动的合作,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管理者,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双泉乡龙丰村借助列入省机械化试点的机遇,利用国家和省投入的大型农业机械,20xx年建立了股份制农机合作社,集约化种植面积达80%以上,同时,为周边村屯开展有偿服务,带动了农机化水平的提高。
4、市场集散型。就是立足特色产品生产,通过组建合作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产品销售优势。龙镇大豆批发交易市场、二龙山土产站,通过完善收购市场,带动了大豆生产的发展。二龙山土产站在收购大豆时,与农民合作,20xx年10月——20xx年4月,共购销大豆2万余吨,为农增收20万元。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作用
一是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二是推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加快了农业科技进步。三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四是供销合作社的职能有了转变,明确了发展方向,使之能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宣传不到位,思想认识不高。由于宣传不到位,有的地方乡村干部特别是农民对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认识不高,重视不够,致使积极性受到影响,阻碍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地的发展。
二是支持和引导力度不大,发展不平衡。支持和引导力度不够,在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没有给予足够的扶持。多头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宏观调控乏力,发展不平衡。
三是多数处于初创阶段,发展数量少,规模不够。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处于初始阶段,还仅限一乡一村,规模小、实力弱、作用发挥不够。辐射带动能力、开拓市场能力、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很难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是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连接农户紧密程度不够。现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数缺乏管理和正确引导,部分协会没有章程,机制不健全,组织与会员的利益关系不明晰,没有稳定的购销关系,与农户的关系不够紧密。
五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环境不够好,制约发展因素。受规模、资金等方面的制约,同时政府扶持经济发展给予的优惠政策,合作组织也很少享受到,加之办事环节多,程序繁杂,服务滞后等问题,都在制约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国际金融;金融管理;合作金融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23-1.5
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三类: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单一银行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体系,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元复合、上虚下实的信用合作体系,以法国为代表的官民结合上官下民型的信用合作体系。
一、单一银行多级法人的合作金融管理体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采取这种体制,其中以德国荷兰奥地利瑞士等为代表。这种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基层中间层和最高层的合作金融机构均为独立法人,每个层次之间是通过经济杠杆调节的合作关系,下级机构向上级机构持股,上级机构通过对下级机构提供融资信息培训结算等服务,实行对下级机构的指导。下面以德国为例介绍分析。
组织管理体系。德国的合作金融是在城市信用合作系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整个系统,在组织体系上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层信用合作社;第二层次是地区性合作银行;第三层次是中央合作银行。
基层信用合作社:德国基层的信用合作社目前仍保留着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舒尔茨城市信用合作社两个部分。虽然这两部分业务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为农业生产服务,社员主要是农民;后者侧重于为商业和小型工业服务,社员主要是城市中的小工商业者。
地区性合作银行:它的主要职能,一是为基层信用合作社提供存放闲置资金的场所,和充当基层信用合作社融通资金的中介;二是运用现代化的手段处理来自基层信用合作社的地区内结算业务;三是支持基层信用社开展证券业务和国际业务,包括投资咨询证券保管及对外业务咨询等;四是对超越基层信用合作范围的地方客户和地区级大公司提供服务。
中央合作银行:银行总部设在著名国际金融中心——法兰克福的中央合作银行是德国地区合作银行资金融通的中介和信用合作,结算体系中的管辖行为地区合作金融乃至整个德国信用合作体系。
组织管理体系的特点。德国合作金融体系内各层次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这种管理模式的特点集中表现在法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体系与政府及央行的关系等方面。
体系内各级法人间的关系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下至上逐级持股,即基层信用合作社持有的地区合作银行的股份,是地区合作银行的股东社员。地区合作银行持有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份,是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东社员,但中央合作银行的股份不是全部归地区合作银行持有,除地区合作银行持有的股份外,还有企业及其他实业部门的股份及政府的股份。二是从下至上上存资金,自上至下融通资金,基层信用合作社吸收的存款70%要上存到地区合作银行,地区合作银行再将4%上存到中央合作银行;基层信用社的多余资金可以上存,但一般不将所有多余资金都上存,而是将其中一部分购买债券在融通资金方面。三是从上而下逐级管理和服务,管理和服务的内容包括审计、融资、结算、培训、咨询等。审计是全方位的中央银行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全资附属公司进行审计。培训方面,地区合作银行和中央合作银行都建有培训基地,或学院分别对员工和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咨询主要是对下属机构不熟悉的业务开展。
信用合作体系与中央银行和政府关系。德国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货币政策的部门,信用合作体系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资金方面:一是跨系统的异地结算要通过联邦银行的结算才能完成,二是信用合作系统由各级法人向中央银行缴存准备金,三是参与政府债券发行,四是从中央银行获得流动性支持再贴现回购等。
信用合作体系与政府的关系,在德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由政府的联邦金融办公室而不是由中央银行负责,因此信用合作系统与政府的关系主要是被监管和监管的关系。一方面联邦金融监管办公室从总体上监督中央合作银行和地区合作银行的业务是否直接支持基层,信用社业务定期派人检查同时监管办公室派出特派员监督中央合作银行的经营是否合法;另一方面对各层次合作银行经营安全性通过设定的指标体系进行监督。
二、多元复合上虚下实的合作金融管理体系
这种体系的基本特征是各地区合作银行和信用社是独立法人实体依法经营金融业务,但其上级主管机关是纯管理或服务型机构不经营金融业务。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加拿大、丹麦等。下面以美国为例说明。
美国的合作金融体系有两个方面:一是由联邦土地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系统和合作银行三个独立系统共同组成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二是由基层储蓄互助社州协会联邦联合会组成的合作金融体系。我们着重介绍第一个系统,我们也称之为农村信用合作系统。
组织体系:美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包括三个大的系统:即联邦土地银行系统,联邦中期信用系统和合作银行系统。联邦土地银行系统是由十二个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合作社成员主要是愿意向联邦土地银行借贷的农场主。联邦土地银行只办理长期不动产贷款并通过贷款吸纳合作社社员,具体办法是由需要贷款的农场主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合作社审查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署以示负责,而后由借款人持合作社签署的申请书向联邦土地银行借款。这一系统可以认为是逐级所有的关系,合作社为全体借款人所有,联邦土地银行为全体合作社所有。
联邦中期信用系统该系统由美国政府为适应农民中短期贷款的要求,于1923年设立的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及其下属的生产信用合作社组成。联邦中期信用银行不直接对农民办理贷款,也不经营其他对个人的银行业务,而只对生产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而后由农业生产信用合作社直接发放给农户,生产信用合作社经营的主要是农场主的短期贷款业务。
合作银行系统该系统主要对合作社所需设备补充营运资金及购买商品等提供贷款支持,在初期阶段全美共有十二家合作银行,每个地区一家是相互独立的经济实体。50年代中期在金融业的合并浪潮中,这些地区的合作银行合并成立了中央合作银行,直接对业务范围超过一区以上的大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在所有关系上通过渐次出售政府持有的股权,最初由政府所有的合作银行,最后变成了由农民所有。
组织管理体系的特点。美国农村信用合作体系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与农业信用管理局的关系。这是因为美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与其他国家不同,联邦储备系统虽然行使着中央银行的职责,但它主要负责银行业,而农村合作金融系统则由农业信用理局负责。监管农业信用管理局既是政府监管农村合作金融的部门,又担当着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中央银行的角色。政府兼具中央银行身份,对信用合作系统是监管和服务关系。
与此同时,农业信用合作系统及互助储蓄系统在地区和全国一级都建有协会,负责代表信用合作社的利益协调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争取在国会寻求立法支持,向社会公众普及合作金融知识,开展合作金融教育活动等。经费一般由基层信用社交纳会费解决,有些协会通过兴办服务实体,如举办刊物等解决一部分经费。
三、官民结合上官下民的合作金融管理体系
这种体系的特点是信用合作组织的最高层是官方行政机构,而中间层和基层组织则是民间信贷合作组织。法国是这种体系的代表。
组织管理体系。法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中间层是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最高层为国家农业信贷银行。
基层农业信贷互助银行,这是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体系的最基层组织,也是信用合作特征保持得最完善的一级机构,农民是基层银行的基本成员。基层银行初建时由社员交纳股金后改为按借款的一定比例交纳(1-2%),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社员选举,义务服务(无薪金)在具体办理信贷业务时由贷款委员会负责审批。
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是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法人代表和基层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领导机关。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董事由各基层农业信贷互助银行选举产生,领导委员会由经理副经理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管理全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日常行政事务和业务活动机构内设若干职能局,并根据业务需要在省内设立营业机构,办理具体业务。
国家农业信贷银行是全国农业信贷银行的最高管理机关,对各省有协调监督和控制作用,受中央农业部和财政部双重领导。其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农业部部长任主席,成员分别由议会和上院产生(3名),财政部和农业部指定(12名),以及各省产生(1名)。最高执行机构为行政委员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和8个职能部门,总经理由国家内阁任职。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在农产业运行中,合作经济组织采取了合并与合作两种方式来加强横向联合。合作模式可以理解为在产业运作过程中,合作组织通过组织间签订协议来实现组织产业的联合。
一、发展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有利于形成规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在我国,农业生产已经成为必须的一项生产,但其中散户的生产和市场化的发展出现了不小的矛盾,在散户中往往由于不集中,导致信息接收不畅,很难和市场化进行竞争,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使分散的农户统一起来,按照市场的要求,实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
2、有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在分散的小户之中怎样实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首要问题,这有利于把散户集中生产,再将农民的劳动、技术、资金以及产加销各个环节有机联合起来。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生组,实现了农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避免了生产的盲目性,减少市场风险。
3、有利于减少交易流通环节 ,减少费用支出 ,增加农民收入
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在不断发展,交易活动不断,交易费用也越来越贵,通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将农户少量的剩余农产品和有限的市场需求集中起来形成较大批量的交易,减少交易环节,节约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
二、完善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机制
1、提高制度化管理力度
首先,发挥合作社自我协调的职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要认真贯彻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农业合作的政策,认真领会政府的指导思想,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合作组织规范、章程与行为准则。并且定期根据章程对合作社成员的市场行为进行合理的评定分析,在自我协调的过程中使合作社走向健康的发展轨道。其次,行业与产业协调。在市场环境中农业合作领域的竞争也十分激烈,加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与产业协调十分必要。随着全球化、市场化及经济发展的增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也不断更新,其发展领域早已从单一的合作模式,发展成为具有综合性、产业性的合作社,为农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在组织内部要加强会员与会员、企业与社员、社员与消费者等关系的协调,开创更具有规范性与民主性的组织结构。
2、健全财务与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在财务资金分配方面要做到民主决策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坚持一人一票的投票方针,使社员们的权益得到保障,防止财政主管一人决策现象的发生。其次,在进入合作社财务部门之前要进行岗前培训,将拥有优秀财务技能的人员纳入。在入岗之后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知识与技能考核,不断增加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以便更好地为社员服务。最后,我国的财务制度环境在不断变化,在不断发展过程中要完善会计管理体系与财务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特别要加强财务监督体系的建设。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在其财务部门设立财务监管处,加大对财务部门的监察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社员们的监督,并对财务运营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例如收支状况、负债状况等。确保财务部门健康运行。此外,国家还应当进行二次监督,对于社员的收益、分配等,国家应给予专项资金的运营并进行调查审核。
3、完善利益分配管理机制
1)股金分红与惠顾返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进行按股份红与惠顾返还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里的效率优先指的是在股份合作制的合作社中,要注重资金效率的优先,即对于龙头企业与村干部、能人和大股东要给予一定的优先权,他们的资金支持是维持合作社的重要源泉,只有资金充裕了合作社才能在各领域得到拓展。但是又不能忽视公平原则的实施,为防止在效率优先中出现潜在异质性问题,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避免出现利益‘一边倒’的现象。
2)公共资金积累。公共积累包括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公共积累资金主要包括两方面的运用,一部分是用作积累的公共基金,一部分是用作分配的公共基金。积累公积金是为了以后的合作社产业扩充与抵御风险做准备,使合作社能够朝着更有利、更稳定的方向发展。在分配公共积累基金方面,要加强分配中的公平性,坚决避免出现社员差异性。可以采取建立普通成员个人账户的制度安排,将公共积累资金平等分配到各个社员账户中,达到兼顾规范与公平的目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社员的收支以及负债情况的监督力度,做到审查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这可以尽量避免大股东吸纳大部分资金的现象。
3)国家财政专项补贴。政府每年都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财政资金援助,财政安排涉及到内部管理领域,金融信贷、税收、社会化服务等领域,要把财政资金落到实处就应当加强制度规范,有合理、完善的制度安排。应进行循环式的财政支持,给予合作社长期性的资金扶持,在合作社正常运营的条件下,应拿出相应的周转资金,去帮助那些刚刚起步的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三、完善一体化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
1、坚持“一体化与经营紧密结合”方针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个产业领域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说,形成一个横向、纵向产业间的联合已然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横向一体化也就是产业链的横向延伸过程,在产业发展过程中可以追求规模经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市场风险与意外损失,还可以更好地控制资产专用侵占现象的发生,这样形成的联合一体化组织模式,不但解决了成员之间的内在需求,同时也解决了在市场需求与市场竞争中一体化形成的外在动力问题。
在联合的过程中产业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力与控制力变强,但是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合作组织间仍保持独立的经济个体,在协议中充分满足成员追求共同利益的诉求。合并模式可以理解为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实力差距较大的组织采取合并的办法。面对着恶劣的市场竞争环境,规模较小的产业合作组织占据弱势地位,没有能力应对严峻的市场考验,在这种情况下横向间的组织联合成为合作经济组织最优的选择方式,实力较强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技术,信息,服务,销售等方面的支持使合作组织产业更加强大。
合作经济组织纵向一体化,可以理解为产业链的纵向延伸过程。纵向一体化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主要从三个方面体现出其制度的优越性。在经济收益层面,市场交易过程中,纵向一体化的产生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农业生产状态,天生的自然与资源禀赋使我国农业发展具有农户地域分散性,资金短缺性,信息闭塞性,主体思想保守性等特点,通过纵向一体化的产业链延伸将农户们组织起来,通过信息采购,市场调查销售服务等领域表现产生了产品额外增值,农户们在一体化过程中获得了产业利润。在就业层面,进行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链通过产前与产后的拓展,无形当中提供了潜在的就业机会,在产业链延伸中加工部门通过专业化带动了分工次数,每一次分工都是产业链上每个节点的开始,新的节点带动了一个新的部门拓展,同时提供了新的岗位。
2、提高组织服务与管理效能
一体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成为未来农业组织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一体化的生产实践过程中,产业链通过产前与产后延伸,拓展了实践范围,实现了产业利润及附加值的增加,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化力量日益增强。
结束语
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把完善农业经营体制、培育新型经营方式、构建多样化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未来发展的主要任务。在激烈的竞争中起到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完善农村价值观体系等作用并产生了积极的正外部效应。
参考文献:
[1]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2]韩俊.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治理;经济发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模式,看似一种新的乡村政治管理模式,但是又缺少相应的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相互合作,其主要特点就是从乡村治理中加入了自组织与市场竞争的新元素,充值体现了乡村治理运营方式、机理与实践性。从目前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分析,在乡村治理中有效融入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新的方式。本文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相融合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建议。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现状分析
我国相关部门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中作出了相应的工作部署,本次课题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中主要是从老百姓的参与意识、参与态度及参与行为方面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并根据其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的程度有一个标准的裁定,其主要是由三种形式组成,分别是分散型参与、统一参与和分离参与。
1.分散型参与模式。分散型参与模式是指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参与态度与参与行为力度较小,同时三者所形成的功能对于乡村治理带来的实际性作用相对较小。从分散型参与模式中的参与意识来看,往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思想上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够重视,不能将自己的技能特长应用在乡村公共事务上来。社员从参与态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于乡村公共事务普遍是不闻不问,自主承担相应责任的现象很少;从参与效能方面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事务处理方面起到的作用较小,在乡村治理方面所做的工作不够充分,其中包括了合作社参与到村组政策决策、协调农民与政府之间关系方面所做的工作还比较少。
2.统一参与模式。统一参与模式是指农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方面的参与意识、参与态度及实际行为方面的向心力保持与乡村治理参与程度一致。农民经济合作社从思想上来维护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乡村政策决议方面合作社也是竭尽全力协作。从合作社的参与态度方面来讲,农民合作社将全身心投入到乡村公共事务工作中,并在此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所起到的作用上农民合作社为乡村事业发展所做的工作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从参与行为上来看,农民合作社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较多的资金扶持,在业务参与方面主要是以农民技术培训、提供就业岗位为主。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程度比较高,合作社完全参与到了乡村的决策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为农民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条稳定的沟通渠道。
3.分离型参与模式。虽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治理参与意识、参与态度与参与行为上具有很强的向心力,但是从实际角度出发对于乡村治理参与程度非常低,这是属于分离型参与。从某种程度来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意识上只是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关注,同时也会为乡村公共发展提出一些建议。从参与态度方面来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从情感上对乡村的服务比较积极,也愿意承担其相应的职责。从参与行为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资金还比较少,给当地村民提供的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较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程度比较低,对于村委会的决策、公共产业建设及政府部门信息交流水平较低。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存在问题
1.农民合作社参与向心力不强。从当前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发展形式来看,农民合作社成员在乡村治理方面的参与意识、参与态度及向心力都是比较弱。有些合作社成员在参与村委工作方面的态度与大部分村民一样都是漠不关心。农民合作社成员参与村委会选举中也是走个形式而已,选举前对于选举对象没有充分的了解,在填写选举单时随意填写,或者是以随大众的心理来填写选举单。村委会作出相关意见决策的时候,许多农民合作社成员也不会发表自己的看法;从乡村治理方面看,参与意识比较单薄,许多合作社成员在村委会工作开展不是很关心;几乎没有使用过民主监督权,也未向村委会提及相关的情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方面的协调关系不一致。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不明确。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以“先发展,后规范”的模式在摸索前行,从发展中发现问题然后再去解决,这也造成了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合作社的成立来看,一些农民合作社虽然由多人组成,但是合作社的运营还是一个人来进行,或者是为了套取国家的扶持资金而成立一个合作社,合作社中并没有组织成员。例如有些合作社虽然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是在运营管理方面却是一个空壳组织,合作社的组建形式很不规范。从合作社的管理形式来看,大部分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缺少规章制度,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较小,市场竞争能力较弱。总而言之,目前合作社成立不是很规范,其运作上不能很好地带动周边农户发展,服务水平较低。
3.农民权利意识淡薄。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点就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重心就是农民权利问题。目前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方面,虽然说我国当前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发展形式各地区差异不同,可是从当前来看,主要是农民缺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的发展理念,特别是思想上广大农民还是缺少合作意识。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民自主意识与个体意识在不断地提升,可是从公共参与形式与合作方面来讲,农民经济组织在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工作还不够。究其原因是农民对于合作社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意识不足,没有承担起自己在乡村治理方面应尽的权利与义务。这也与当地政府部门在农民权利宣传方面的工作不充分有关。
4.对农民经济合作社缺少信任。对于农民经济合作社的成立及运营来看,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农民合作社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工作较少。其主要原因就是村委会与当地政府部门对于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这一模式不能正确理解,对农民合作社不是很重视。农民经济合作社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可以将农民个体户及相关资源整合在一起,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合作社的作用不容小觑。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也是农村合作性经营的体现,对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需要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有效的融合,提升农民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中。
三、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发展的相关建议
1.提升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协同发展理念的认识。农民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可以为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村两委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性作用,农村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本质就是村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来使用其权利,有效解决乡村公共事务发展。除此之外,进一步培养全体农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的意识,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农民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之间形成有效融合,推动经济合作社与乡村治理的和谐发展;同时也需要建立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农民从法律层面上基于组织化力量实现农民主体权利合法性。
关键词:农民 合作组织 经济转型
随着我国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要不断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中相关政策以及方案实现创新,农民对土地具有一定的支配权利,能够促进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提高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实现经济转型发展能够为我国经济基础以及物质基础发展提供较大的便利条件。
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制度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主要是改变传统的经济运行模式以及传统的经营体制。在分散小农体制下,不仅要使农民对农业中存在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支配,还要提高农民对生产要素的积极投入。但在小农体制发展下,我国农民组织程度不断降低,不仅农业生产以及其中的相关要素配置规模呈现下降趋势,农村经济与城市相比也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农村治理结构的分散现象,导致农民组织形式以及农村的经营方式都需要改变。针对该条件,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优势与劣势进行阐述,并在新时期改革发展下,利用新方法对其优化,不仅促进了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形成,也实现了农村经济的转型发展。
(一)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制度的优点与缺点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积极建设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能改善我国传统的农村经济运行模式,还能我国的经营体制进行积极改进,并通过分散的小农体制,使我国农民获得农业生产中的一些使用权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提高农民对生产要素的积极投入。但另一方面也存在较大劣势,随着小农体制的不断改革,农民形成的组织化也不断降低,从而使农业生产要素以及其中经济规模发展不断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经济产量不仅出现逐年降低的现象,还制约了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进步。而且,还加大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发展差异,特别是农村治理结构出现严重的不协调现象。所以,针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优势与劣势的阐述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组织以及经营方式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改革方法
在目前发展形式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本文中需要利用相关措施有效改革。首先,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与建设中, 要解决小农户在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并在自身形成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在这种执行条件下,不仅增强了农村的生产能力,还使自身在发展下形成较高的自我保护能力,以保证自身能力得到积极提高,从而降低其中存在的风险。然后,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还要提高农民的边际收入。因为在现有的农业发展中,其中的边际效应以及农产品不断减少。其次,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还要提高农村合作组织的核心价值,其中,不仅要提高农村的生产规模,还要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再次,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中,还要使农业在生产中形成有效的发展环境,并使农民能够适合当前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最后,要促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更要促进农村生产的整合效应与流动效应,以使农村生产要素得到积极提升。
二、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经济转型的要素
(一)新型与旧式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比较
近几年,我国农村在发展中,特别是土地制度管理发生较大变化,因为我国经济组织已经加入到世界贸易组织,激烈的市场格局变化形成了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根据产权以及新型农村合作组织进行分析,农村合作组织存在较大差异。如:在启动结构以及产权结构上进行分析,通过政策启动,在合作社与发展趋势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农民所有权以及与其形成的关系是一种合作。但实际上,其中的权利并没有改变,一些土地被纳入到合作社中去,土地所有权还是一种合作关系。所以,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并没有改变农村的产权制度,而是改变了最基本的生产方式,特别是土地的产权分属问题。如今,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实施与农业转型发展存在一些相同,它不仅促进了组织的多元化参与,还为农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制约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因素
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不断发展过程中,要思考在发展中存在的阻碍要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由农民参与的新型合作社比例还比较低,在农村合作组织进行土地调查期间,虽然在表面上是农民进行登记申请形成的合作组织,但实际上,一些在背后形成的大多都是一些企业、供销社等。导致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在农民中登记创建的农村合作组织并没有形成具有自己特点的企业,从而使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出现严重的解散现象。在现如今市场激烈竞争下,要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建设,不仅要维持自身的生产能力,还要提升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三、结束语
在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中,相关管理人员要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使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符合当前市场中的竞争趋势。
参考文献:
[1]安鑫.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经济转型[N].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6(5):19-20
[2]迟明婉,盛尚华.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与农村经济转型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7):2
关键词:农村经济发展;合作金融;植根民间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052-04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的初步发展产生了对农业和非农产业投资的大量潜在需求,这种投资需求就对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制度提出了要求。我们通过以下模型(图1,图2)来说明和了解金融制度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
从图中可看出,农户及农村地区的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农村经济发展这一循环过程的发动机。它能否正常发动,金融制度至关重要。市场经济的深化、交通运输等交易费用的降低使得农村经济能够突破地缘性消费需求的限制,农村(包括农业和非农产业)投资者面临着扩大了的、开放的消费需求和更广阔的市场,从而引出更大规模的投资需求。但对于这个扩大了的投资需求,原来自源性的融资手段(储蓄)也越来越难以满足要求。由于资金规模有限、不具备信息优势,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必须依靠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中介服务才能完成。如果融资这一环节是无摩擦的,那么投资活动能够顺利进行,农村地区内部产生的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便能逐渐扩大,持续推动经济发展;反过来,如果这个环节交易成本很高,那么投资活动将在这里被截断,整个经济发展的循环将趋于停滞。
由于外部融资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我们模型中所说的金融制度(机构)是指间接融资,也即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因为在直接融资方式中,小生产者对外部人的信息不透明程度高,外部资金提供者让渡资金时要求的风险补偿就越高,从而小生产者融入单位外部资金需要支付的信息披露费用相对较大,必须支付高的资金成本(林毅夫,李永军,2001)。这对农村地区一般的小生产者而言是不适用的,而且在农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机构是比金融市场更基础的制度设施,农民“不知有汉,何论魏晋”,前者是现阶段金融发展的重点。
二、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村经济发展的困境:缺乏适宜的金融制度
显著的城乡差别背后是发展乏力的农村经济,而金融发展在城乡两部门间的极度不均衡也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农村经济缺乏从数量和质量上适应并能够充分满足其需要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的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另一部分研究则表明,中国农村经济所蕴含的巨大发展潜力:20世纪90年代中国农村非农产业的资本边际收益率远远高于城市工业,而且超出的幅度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1990-2001年期间农村非农产业资本边际收益率的增长速度是城市工业的4.3倍(世界银行,2004)。使农村资本收益率长期维持在高水平、不能通过农村地区的投资活动使其回归的因素是什么呢?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制度不存在与农村经济相应的部分,愿意并且能够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和其他中小投资者提供足量、有效的金融服务和信贷支持。我们的模型也清楚地说明,缺少相应的金融制度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主要困难。
(二)不适用的大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
农村经济的私人投资主体是农户等中小投资者,这决定了大银行的不适用性。由于中小投资者和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及单位贷款处理成本与贷款规模的负相关关系等原因,大型金融机构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为资金需求小的中小投资者提供融资服务。这样在经营取向方面,大型金融机构不愿意为农村的中小投资者服务;而在信息成本方面,大型金融机构也不能有效为他们服务,因为大型金融机构一般不具有必备的信息优势(林毅夫,李永军,2001)。因为一是他们不能掌握农村地区内具体投资者的足够信息。即使在地方上设有分支机构,也还是一个信息缺乏的外部人;再加上其经理人员经常调换,使得对地方投资者的了解程度较差。二是假定地方分支机构的经理人员能够掌握中小投资者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信息,他们也很难向上级机构传递这种信息。因为中小投资者的经营信息具有“非公开性”,这种非公开性造成的贷款风险是经理人员不愿也不能承担的。三是大型金融机构的大型性和在外性,决定了它很难与中小投资者亲密接触,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从而很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关于信息优势,Banerjee等(1994)提出了两种假说。一是“长期互动”假说(10ng-term interaction hypothesis),认为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当地的中小投资者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增进对中小投资者的了解,解决信息不对陈问题。二是“共同监督”假说(peer monitoring hypothesis),它专门适用于合作性中小金融机构。该假说表明,即使中小金融机构不能完全了解投资者信息,从而实施有效监督,但为了共同利益,合作组织中的中小投资者会实施自我监督,这种监督比金融机构的监督更加有效。
区域中小商业银行由于其地方性和规模适应性,似乎符合上述第一条假定,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由于农村地区中小投资者的零散性和变化性,中小商业银行还是相对地“大”,二者难以对接,能否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值得怀疑。另外商业银行并不具备第二类信息优势,而且在投资者缺乏选择余地和地方行政干预的情形下容易形成垄断,这两方面的因素都意味着它所提供的资金价格将偏高,而选择性差的高利息金融服务并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最优选择。
(三)一个适用且必需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实践表明,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不具备比较优势,其业务活动往往无法适应小农经济,也无法解决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高风险和巨额成本等问题。中国并不缺少大银行,但缺少贴近基层的中小金融机构,特别缺少根植于农村的微型金融组织。相对来说,贴近农户、符合农村基本需要的“小法人”更适合服务当地。(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而商业性金融机构对于农村对金融服务的基础需求,也不完全适用。那么有没有在规模适应性、经营取向和信息优势、资金价格方面都适宜为农村地区的投资主体提供服务的金融组织呢?事实上存在这样一种制度,并为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广泛应用,那就是植根于农村最基层、使用者与提供者二位一
体、体现合作互助的非赢利理念、社员参与分配、独立自主、民主管理、社际合作的合作制金融组织。
学理上,合作金融体系是统一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金融制度,各国的经验也支持这一结论。合作金融体系构成的基础是最基本的(村级)使用者和提供者二位一体的信用互助合作组织,然后由村级信用互助合作组织层层按照合作制原则组成“合作社的合作社”,通过若干级的合作终而形成一个合作金融体系。这样的制度安排由于发源于最贴近农民及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底层,能够切实实现“广覆盖”的目标。而且由于这样的合作制特性,它能够满足有关信息优势的两点假说。第一,由于村级信用合作组织是当地农民等小生产者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所以,地缘的相熟性和长期互动的特征能够保证充分的信息。第二,地域特征下稳定的社会约束机制和共同监督的动机可以保证有效的监督、有效的信用和合同的自我实施。
所以合作制由于其使用者和提供者二位一体、合作互助的特性,和以上信息优势,能够为自己提供价格低廉合理的金融服务,能够采取成本最小、效率最优的劳动使用决策,能够为金融风险提供最警觉的防范,从而保证自身的持续性和成长性。合作制的存在能够为金融领域开放条件下潜在的商业金融机构垄断局面提供有效地竞争,保证农村地区居于劣势的金融服务需求者的利益,为农民获得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所必需,从而它将在农村经济发展开始持续良性循环的过程中占有支撑作用。
三、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的事实不存在性
作为历史遗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制度在经济转型期中由于受到外部的地方行政干预、内部人控制下的不健全的治理机构和政策性负担三方面的压力,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不良贷款比例仍然较高(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08),农村信用社成为一个典型的难以辩明经营责任的、缺乏效率以及制度功能的国有企业。
(一)“植根民间性”缺乏
现有的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植农村深入农民,不能满足贴近农民的需要。目前农村信用社体系中最接近农民的是乡(镇)农村信用社,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在这种情况下,县域网点数从2004点开始还在逐年收缩。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乡镇经济不足则更为严重。
这是由于现有的信用社不是按照合作制原则自下而上建立的,而是定位于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国有银行企业。几十年来,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采用过合作制(沙虎居,2003,p39)。不能否认部分农村信用社通过支援联合村级农民自己的信用互助合作组织,有向真正的合作制转化的迹象,但是就主体而言,农村信用社不是农民为自己服务的组织,而是以行政化管理方式运营的一个典型的难以辩明责任的、缺乏效率的国有企业,在人事安排、投资方向等方面不是本着公平竞争、最小成本、最优效率、服务农民的宗旨,而是受着内部人控制、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内外特定利益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在金融服务力度如此不足的情况下,一些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仍热衷于推动以省、市为单位组建农村信用社法人,试图取消县一级农村信用社的法人地位的原因。不同的企业制度有着不同的组织形式和利益驱动机制,而不同的组织形式和利益驱动机制也决定了制度的功能。所以现有的农信社体系自身的倾向不是植根性,而是逃离性。
(二)独立责任能力缺乏
独立的责任能力的缺乏来源于两方面。一是政策性负担。根据以上论述农村信用社并非合作制,它的外在性和疏离性使它不具备真正信用合作制度的功能,并不具备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的优势,却不得不承受政策性负担,这是不良贷款生成累积的根源之一。也就是说,它同其他商业金融机构一样面临高的信息成本与风险,但是必须维持一个低价格和一定的信贷供给量,这是逼着一种经济组织完成它本不能完成的任务,不良资产就有持续存在并增加的趋势。二是由于体制上依附受制于地方权力的行政特征,这就导致了难以辩明责任的、各种与不良资产相关的指定贷款、非正常支出和各种浪费成为不可避免的结果。
四、重建合作制:成本节约路径
改革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体系,建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所必需。要实现真正的合作制,选择何种路径呢?对旧的体系弃而不用,完全另起炉灶?还是因势利导,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和农村地区自发形成的制度萌芽,整合构建出新的体系?作者认为,后者是一条成本节约的路径。
(一)改革的可能方向
一种可能是按照现有的状态方向行进,继续让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合作”之名行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之实,同时承担着扶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性负担。这样做的结果之一是因为使合作制度处于了事实上的消亡状态,而不能切实实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结果之二是由于不触及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内部管理体制的变革,同时由于未将政策剥离独立出去,道德风险的情形就无法避免(谢平,2001)。不良资产的产生或者无止境的补贴要求仍旧无法杜绝,这样将使针对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改革也将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导致体制改革无法在实质上获得推进。
另一种是放弃“按合作制规范”的设想,给农村信用社重新定位。由于合作制度天然的性质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农户和农村其他小生产者自愿组成的,那么想要自上而下按照行政管理方式对农信社“按合作制规范”从来都是徒劳无功的。给农信社重新定位是可以的,也许成为国有的、地方中小型金融机构,也许成为普通的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银行,但定位后它无论如何在本质上也不是“合作制”了,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样农村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合作金融制度又处在了缺位的情形。
有研究者认为我们只有这两种选择(谢平,2001),但是笔者认为还存在第三条路,放弃对现有农信社“按合作制规范”的设想,不等于放弃了合作制,对于中国农村经济的现实发展而言,农村的合作金融制度不能被放弃,而应该被诱致和引导地产生。同时如果能够利用现有农信社具备的金融资源与设施,将比另外重新引导构建一个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节省大量的成本。
(二)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资源:成本节约路径的可能性
事实上,在中国农村的很多地方,作为高价格、高交易成本现有金融制度的替代物,作为制度需求引致的制度变迁的结果,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已经在农村地区产生,并表现出高的效率和蓬勃的生命力。它们是农民自己的金融服务组织,遵守合作社原则,自愿合作,为农民自己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符合中央对农村金融进一步改革的思路和精神。但是由于其服务
的生产与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其资金规模和继续发展就受到了限制。这样引导构建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就具有成本最小路径的可能和基础:一是自下而上的合作制度的萌芽,二是原有农信社的制度设施。
只要真正符合合作制原则的基层(村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普遍建立了,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就有了强大的根系。然后继续按照合作原则组成合作社的合作社,对现有乡(镇)信用合作社的一部分进行股权置换,保留国家的适当股份或者中长期债权,作为国家有偿的资金支持,就可将现有的农村合作社改造成农民为自身服务的真正的合作社,由这部分实至名归的镇合作社承担相应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成为政策性金融有效传导机制的末端。按照同样的方式逐级合作,组成一个全国跨省区的合作社联盟,这不仅对局部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对全国农村经济整体的均衡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对现有乡(镇)信用合作社另一部分按照其商业化经营之实,不管其所有权构成如何,恢复其地方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之名,不再使用“信用合作社”的名称,将政策性负担分离,并通过行政体制改革规范地方行政权力,促使其实现独立的商业化经营,阻断不良资产的积累,开始良性循环。
这样从充分利用原有信用社制度设施与资源的角度,构建合作金融体系的路径是成本最小化的最优路径。这样的路径将改变利益分配格局,从既得利益的官僚化管理者手中转移到农民及中小投资者手里,同时也要求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定,保证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各种主体的独立自主经营。进行这一系列改革需要克服既得利益者阻力的摩擦成本可能是巨大的,但改革带来的收益将是更加巨大和长远的。
五、结论: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