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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负责*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外资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做好有关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指南)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对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和规范等进行汇编,制定并更新*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
第五条(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委托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六条(节能分析篇(章)内容)
项目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分析篇(章)。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所遵循的国家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
(二)项目所在地的能源供应状况,拟建项目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三)项目各类能耗指标计算,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对比分析(改扩建项目应当包括与近两年项目能耗指标的对比分析),以及符合能耗标准的情况;
(四)项目主要节能降耗措施,及其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分析论证;
(五)项目的能耗情况汇总表。
第七条(受理)
审批部门受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应当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节能评估项目)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对下列能耗情况较复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中介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一)年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项目。
第九条(委托评估)
审批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分析篇(章)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中介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中介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节能评估的内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市节能相关的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回避制度)
咨询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同一咨询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审查)
审批部门应当跟据国家和*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参照国家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对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进行评估而未评估的,审批部门不得予以批复。
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三条(变更)
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经费)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拨付。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各级建设财力中列支;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委托评估费用,从审批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支。
对节能分析篇(章)单独进行评估的有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节能监察)
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加强对已批复项目节能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应当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于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认定属实的,审批部门3年内不得委托该咨询中介机构从事节能评估工作。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四)能耗指标;
(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
(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
(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
(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
(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六)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
(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篇(章)及其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依据,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原审查部门。原审查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报告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项目审查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查机关应在审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确定的内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节能审查文件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节能审查决定,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经委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者依法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过程中、、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市《关于完善节约用能合理用能科学用能管理和工作措施的通知》和区《创建“绿色”发展低碳经济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完成“十二五”期间我区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21%的目标任务,现就我区节能降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绿色创建、加大节能改造力度
继续深化“绿色”创建工作,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低碳型、循环型产业,鼓励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应用。
1、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工作。由区节能办牵头,组织各街道(镇、工业区)对所属企业进行调研摸底,对适合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改造的项目进行推广实施。
2、深化拓展企业清洁生产。把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作为节能降耗工作长期有效抓手,在广泛应用于工业企业的同时,向服务业企业拓展。严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通过清洁生产实现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的目的。
3、不断研究和探索科学统计方法。加大对高能耗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与研究,及时提出科学用能、合理用能的建议和意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区能耗情况。鼓励通过对企业的招商引资、培育扶持等方法,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努力实现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目标。
4、加强绿色示范点培育。继续按照《区十大绿色示范点评选办法》的要求,创建评选出一批起到模范标兵作用的绿色先进企业、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
二、加强能源评估管理,实施用电审批制度
1、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认真贯彻执行《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严格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要求。将节能评估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申报流程的必要条件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2、明确能源评估的范围和权限。对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求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查,其他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
3、加强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逐步推行产业类项目试运行6个月后能源利用的后评价体系,要求实际能耗不得超过能评报告中能耗水平的10%。对不符要求的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4、建立新增、扩容变压器审批制度。对装机容量在200KVA以上的新增、扩容项目一律由区节能办进行审批。项目建设单位需明确变压器具体用途、项目用能标准和主要用能设备节能措施等。区节能办根据项目性质、产业导向和产出效率进行合理用能审查。供电部门在区节能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变压器安装、接电等相关手续。
三、持续开展有序用电、用足用好电力资源
1、制定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以用足用好区内电力资源为目标,根据市、区两级用电形势,由区发改局和供电部门牵头做好有序用电工作,按年度制定并实施有序用电方案。以高能耗行业为重点,采取阶段性停产或压低负荷的办法,合理安排企业轮休,避免“以拉代限”等简单的控制手段。各街道、镇、工业区和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确保全区用电形势平稳。
2、积极推进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对区域内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分析,对电力负荷做到即时控制,保证高峰能降得下,低峰能用得上。
3、切实做到“有保有压”。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重要部门、岗位的用电,做到“有保有压”、“停机不停线”。按照有序用电原则,重点保障的用电单位不得随意接受其他企业挂靠,私自接通电源,一经发现,取消对该单位的用电保障。
四、探索电费加价管理,积极淘汰落后产能
1、制订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相关办法。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区域内落后产能的企业及项目单位按照先试后推的原则,适时开展电费加价管理。以政府推动与企业自愿、政策鼓励与市场淘汰、全面统筹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对属于“十小”行业的落后产能企业在一年内自愿关停、转产或重组升级的(新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目录),给予一定的奖励。
2、全面铺开城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制订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力争提前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淘汰任务。
五、加强重点企业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1、加强重点用能企业的管理。逐步开展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能耗对标,逐一对照《产业能效》或同行业能耗标准开展对标,准确评价区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水平。对能耗水平未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2、倡导物流业的绿色节能发展。加大物流业先进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节能管理和技术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运作的实践为基础,挖掘物流企业在节能降耗方面的潜力;充分发挥区物流业、航运业联谊会的平台作用,促进节能增效,提升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加强节能中介机构的引进和培育。以绿色(节能)技术中心为平台,促进节能产业的集聚与发展,每年引进一批节能相关企业,并通过政策鼓励和扶持,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4、推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根据《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要求,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做好相应的节能规划,明确节能管理目标和措施,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关考核办法,推动政府及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六、加强能耗管理考核,做好节能宣传工作
1、制订全区能耗管理考核办法。对全区相关单位和街道(镇、工业区)的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明确各单位的工作内容和责任。以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合同能源和清洁生产推行情况、企业节能改造等为主要指标,明确考核目标和工作,促进全区节能降耗工作的全面完成。
为强化我县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绍兴市节能减排工作行动纲要》(绍政发[20*]4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是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提高建筑性能为目标。坚持新建建筑节能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重的方针,新建建筑必须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公共建筑改造为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分步实施,量力而行,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县建筑节能工作的现状实际,分阶段提出工作目标:
(一)20*年度
按节能50%的标准设计施工。
1、新建公共建筑设计、图审达到98%,施工、验收达到70%;
2、新建住宅设计、图审达到80%,施工、验收达到65%;
3、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
(二)20*、2009年度
按节能50%的标准设计施工。
1、新建公共建筑和住宅设计、图审达到98%,施工、验收达到85%;
2、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
(三)2010年度
按节能65%的标准设计施工。
1、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保持20*、2009年度水平;
2、新建公共建筑设计、图审达到90%;新建住宅设计、图审达到60%,施工验收达到50%;
3、未达到节能65%标准的,必须符合节能50%的标准。
以上比例以在建和当年竣工的单位工程为计算基数。
二、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1、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部门,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节能进行论证,对不符合节能有关要求的,初步设计不准予通过。
2、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专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如一个图审单位在一年内二次以上出具与节能标准不符的审查合格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个人出具与节能标准不符的图审意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3、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工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擅自发放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要作出处理。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并在竣工验收时出具节能专项评估意见,对未通过节能专项评估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擅自通过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处理。
5、备案机构,对未通过竣工节能专项评估的工程,不准予以备案,擅自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6、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有关规范、标准、规定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有关规定委托项目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和随意降低节能设计标准。凡违反建筑节能规范、标准、规定的,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7、设计单位,应依据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对违反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和规定进行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一年内二次以上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8、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偷工减料,降低节能性能,确需要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方可施工。如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一年内二次以上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9、监理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进行监理检查,对弄虚作假,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和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理,一年内二次以上发生此类问题的,取消单位评选先进资格。
10、经贸部门应编制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淘汰目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政区域资源现状,按照建筑节能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编制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和淘汰目录,引导建筑建材产品的产品结构调整,促进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使用。
11、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统一认定制度。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属于推广目录范围,企业规模、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经省、市相关工作机构认定后,可以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
(二)加大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力度。
建筑节能是建设节能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对于缓解能源紧缺状况,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和《北仑区(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规模持续扩大,建筑能耗以及其它资源消耗大幅增加,而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标准执行不力,我区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任务,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大对节能建筑的推广和实施,有效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全面推进,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筑节能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四节并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有利于建筑节能的体制和机制,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我区建筑节能水平,努力创建节约型城市。
(二)总体目标。20*年起,全区全部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实施节能50%的标准,逐步推行节能65%标准;到2010年,全区必须实施65%的标准。加大现有宾馆、饭店和政府、商业大楼等的综合节能改造和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应用。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一)要加强建筑节能知识普及。各单位、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从不同层面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建筑节能专题宣传和科普活动,努力树立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二)要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不同岗位人员,广泛开展节能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掌握和应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应知、应会能力,并收集整理与定期国内外建筑节能政策、技术等信息资料,全面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四、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建设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组织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在设计概算过程中要保证用于建筑节能的投资,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节能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当房屋销售时,在向用户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应注明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基本信息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在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要有建筑节能专篇。在施工图设计中要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并应进行节能设计计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内容应包括:节能设计说明和主要节能指标、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详图以及节能技术要求和有关节能产品、材料的性能指标等,以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把建筑节能设计审查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严格按照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对施工图和热工计算书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不得签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产品,应依据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和复验,执行见证取样规定,认真做好节能工作质量验收记录。
施工现场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均须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由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具有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和产品合格证书,其质量和性能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五)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强对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完成后,应在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中明确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监督管理
各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要在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
(一)严格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制度。对新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将项目施工图审查结果报区建设局备案,凡未经节能审查合格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从设计源头保证节能标准的实施。
(二)全面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专项登记、专项验收制度。新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提供经审图机构审查签发的《节能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监督登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各方主体应按照《浙江省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导则》的要求和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程进行节能专项验收,对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验收规程的,不得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建设各方主体应在《节能备案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资料之一。
(三)加强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督检查。区质监站及有关部门要将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验收工作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材料进行巡查稽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施工技术规程,对未按规定执行或执行不规范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区质监站出具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监督情况专篇。
凡违反建筑节能相关规定的单位,不得参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先评奖活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参加各级评优评奖活动。
(四)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关。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节能备案登记表》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含节能监督专篇),竣工验收备案监管部门要重点审查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及监督情况,对未按规定标准实施建筑节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时,应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所售房屋的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等基本信息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及注意事项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六、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节能技术含量
(一)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科技的研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发的投入,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中的作用,重点围绕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源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科研、开发、推广力度,并推动新型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依法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的技术与产品,从技术保障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要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与试点工作。在全面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基础上,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注重成熟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加快建设一批节能示范小区和公共建筑,提高我区节能建筑的建设水平,并通过试点与示范,积极推广节能建筑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全区建筑节能的推广应用。对被评为省、市节能示范项目的工程,根据区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七、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使用、维护、装修建筑工程中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建筑节能。通过执行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节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提高建(构)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降低建筑物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国土资源、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技、工商、税务、物价、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其余镇、处、场、管理区50%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年起所有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园林办事处、广华办事处、江汉石油管理局矿区及管辖范围、潜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市办事处、周矶办事处、周矶农场管理区新建建筑工程及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以上的设计标准。
积极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年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标率达到20%以上。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物的布局、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应综合考虑能源利用和建筑节能的要求。
特别是成片住宅小区和公共场所时,建设单位在申报新建、改建项目。应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做好建筑节能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并附建筑节能计算书。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范和现有节能技术的要求进行设计。保障建筑物达到节能50%标准。
第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进行审查并单列节能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查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时。
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须按程序重新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与施工。降低建筑物节能标准。
第十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特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技术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和监理计划。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装修、维护、改造过程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对建筑工程的各方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时。并对其使用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的工艺进行监督,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责令其改正。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已实施的建筑节能内容。
应当同时提出较详细的建筑物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应当核验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的节能专项监督意见书。
不能提供节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和节能专项监督意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销售或者交付建筑物时。应当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详细注明建筑物节能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保护、使用要求。
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审核的节能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筑物节能专项监督意见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预售、销售申请时。并对其建筑物说明书中的节能内容予以审核。
第十五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装修、维护、改造建筑过程中。不得损坏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若损坏的应当由责任人将原有的建筑节能设施复原;不能复原的应修复建筑节能系统达到原有系统的节能效果。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要求,
第十六条除因旧城改造的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城市规划区不得使用粘土砖(含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粘土多孔砖及其它粘土制品,下同。年起各镇、处、场、管理区要逐步淘汰粘土砖,年要全面禁止。
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预缴、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规定。上款规定范围内。
第十七条市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力度落实国家对粘土砖的有关限制政策和规定。不得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小型18门以下砖厂,自本规则下发之日起,由各职能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的证件和执业证件,并予以取缔。18门以上的砖厂,自年起按每年20%比例相继取缔,年全部取缔。
积极向生产新型节能墙体材料转型。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引导下。
第十八条自年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实施混凝土商品供应,年月日起,全市施工现场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年起,全市施工现场全部使用干混砂浆。
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预缴、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规定。上款规定范围内。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引导扶持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及散装水泥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
投资主体可以按协议分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所获得的利益,鼓励各团体、个人投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并享有国家税收减免政策。
经认定符合国家和我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或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污水再利用、地热利用等建筑节能产品。
第二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建筑节能政策、标准规范、科谱知识的宣传,各部门和新闻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规划、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并按实际用砖量折算成标准砖数,按每标准砖0.2元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现场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按每袋(50公斤)袋装水泥0.5元处以责任单位罚款。以上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则规定。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沧州市节能工作会议精神,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全民资源忧患意识和节能降耗意识,全面推进能源的节约工作,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能源消费量快速增长,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为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压力,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去抓。
(二)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我县产业多属劳动密集型,科技含量较低,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产业比重偏大,致使能源消耗增长过快,重点行业的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建筑业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等指标高位运行,完成节能目标的任务艰巨,形势严峻。“*”期间,单位GDP能耗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约束性指标。因此,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的一项紧迫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节能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本着依法管理、政府调控、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着力培养节能型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目标。“*”期末单位GDP能耗比“*”期末降低20%,年平均节能率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快构建完善组织保障体系和节能型产业体系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发改、工促、建设、财政、环保、国土、统计、国税、地税、物价、水务、质监、电力、交通、工商、科技、商务、广电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沧县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全县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本系统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各重点耗能企业负责人要抓好本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完成。
(六)加快建设节能型产业步伐。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农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的产业结构,提高低能耗产业在全县经济中的比重,平衡资源配置,有效降低单位GDP能耗;抓好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化工行业突出规模效应,逐步延伸产业产品链条,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思维模式发展化工产业;建材行业以发展新型建材为目标,逐步取消粘土砖等耗能产品。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装备,对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用能产品、设备等实行强制淘汰。
四、大力推进节能技术创新
(七)加快节能技术创新步伐。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节能新技术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可再生和新能源开发利用步伐。加快企业以节能降耗为主攻方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跟踪国际先进节能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传统产业的节能技术水平。
(八)抓紧实施重点节能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按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相关部门要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察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工程,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措施到位,取得实质性成效。
五、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九)工业节能。工业是当前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要突出抓好化工、电力、玻璃制品、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以年耗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为重点。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管理,促进企业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大力推进综合节能改造,“*”期间组织实施一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改进用能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县政府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重点跟踪和指导,力争“*”末工业节能25%的目标完成。
要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一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基础管理工作。重点用能单位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形成能源管理网络,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要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台帐、检测设备等;对企业的产品单耗、主要用能设备、各工序能源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提出节能降耗措施,对应淘汰设备及工艺提出意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二要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重点用能单位应坚持节能自主创新,积极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产品和材料,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要加快节能创新,注重产、学、研相结合,对新、改、扩建项目采用先进成熟的节能降耗技术。三要构建节能保障机制。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对节能工作成效实行评价考核,建立节能责任制和激励机制,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效的集体和个人。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技术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对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节能培训。
(十)建筑领域节能。新建民用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年抓好新建节能工程节能65%标准的试点示范工程。到2010年所有在建民用建筑全部达到65%标准。启动现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工程。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要积极采用新的建筑结构体系,从我县实际出发,推广非粘土墙体材料,*年非粘土墙体材料使用率要达到50%以上,争取2010年达到80%以上。多层砖混结构民用建筑要采用240mm墙体结构,以减少粘土砖使用量,达到节约土地的目的。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限制、淘汰落后的高耗能的技术产品。自*年起,逐步推广建筑用平开窗,提高门窗密闭等级,逐步限制推拉窗和保温隔热性能差的门窗。加强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使用一体化进程,下气力推广建筑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步伐。*年要全面启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工作。要全面抓好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产品、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大型公共设施、医院、学校等场合要优先设计和使用。到“*”末,全县新建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
(十一)农村节能。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实效”的方针,依托科技创新、科技进步,构建高效、节能、环保、清洁的新型现代农村能源体系。加大农村户用沼气、大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建设力度,增加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降低单位农产品能源消耗水平,大力促进农机节能。到“*”末全县实现农村节能15%以上。
(十二)交通节能。加大乡村公路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和落后的农用运输车辆,禁止超标排放的汽车运营。鼓励发展和使用低油耗、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加快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工作,加速现有加油站改造力度,做好对社会非营运车辆改用乙醇汽油的宣传工作。对重点运输企业节能加强指导和管理,吨公里综合运输油耗要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到“*”末实现交通节能15%以上。
(十三)政府机构节能。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要率先垂范,做好节能工作,要对空调、锅炉等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根据存在问题,制订相应整改措施;要重点做好节电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节电,办公时间尽量采用自然光,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杜绝长明灯,下班关闭办公设备电源,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夏季空调温度应不低于26℃,冬季不超过20℃;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产品。到“*”末,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实现节电、节水分别达到20%以上。
六、建立节能管理和政策保障体系
(十四)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县发改局要依法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工促、建设、交通、商务、农业、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和企业以及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效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和节能管理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定和有关节能、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核准备案、开工审批、生产许可证审查发放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或公开曝光。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发改局对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核准、备案,已经评估的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准予以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工作,实行重点用能企业公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本地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保证统计工作经费,提高统计工作质量。重点耗能企业要强化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地报告本企业能源利用状况。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完善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能源计量管理。统计部门对我县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实行季报制度,把重点耗能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企业综合能耗等指标及时提供给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用于经济运行分析和监测。
(十七)建立财税政策对节能工作的支持机制。加大对重点节能改造、新能源和再生资源项目、节能技术产品推广、节能宣传培训以及表彰奖励资金的投入,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投入资金加强监督,进行绩效评价。
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办理地点:市政府中环广场受理大厅,具体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申请材料目录:
(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涉及城市规划的项目,应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
7、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的项目,应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地。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11、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进行节能评估与审查的项目,需要提供发展改革部门作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批准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12、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3、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14、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核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含办理时限):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告知不予核准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注:
关键词 工程监理;建筑节能;作用分析
目前我国正处于房屋建设的战略机遇期,大规模建造房屋本来是为了人民安居乐业,但大量建造的是高能耗建筑,建筑能耗已占全国能源消耗将近30%。这种大量建造高能耗建筑的情况是不可能持续的,也是背离可持续发展战略、背离科学发展观的。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多方面的重视和贯彻落实,涉及房屋建造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而工程监理单位对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起着关键作用。
1.建筑节能监理的现状
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居住和公共建筑,对缓解我国能源短缺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我国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建筑节能工作作为一项技术性和政策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全面实施在我国时间不长,整体发展水平不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自2004年以来,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相关的文件、规范、管理办法等,对监理在建筑节能中应做的工作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1)审查认可建筑节能施工技术方案,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图纸是否经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
(3)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部位及墙体、屋面保温的施工采取旁站。
(4)加强工程竣工验收时节能专项验收。目前,施工阶段的建筑节能监理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监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大部分监理人员对节能标准、规范的熟悉程度不够;2)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熟悉程度不足;3)从政府颁布的各种规章文件的层面上看,监理人员要做的就是“按图监理”,难以发挥出主动性和积极性。
2.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
施工阶段建筑节能的监理工作至关重要,应从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施工质量控制内容、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出发,切实抓好施工阶段的节能监理质量。
2.1 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过程中,为了进行有效的节能控制,主要的监理工作宜细致如微,具体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应指定专人监理建筑节能设计内容的施工,而相关监理人员应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具有进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2)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制定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
(3)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总监要组织监理人员认真阅读设计文件,明确本工程建筑节能的设计要求,参加设计交底,释疑有关不明确的问题,正确督察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4)收集与本工程有关的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依据文件资料,并认真学习,掌握强制性的质量标准条文。
(5)要求承建施工单位编制建筑节能专题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施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符合(符合设计、规范要求)、针对性(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合理性(工艺、工序等)、保证性(质量、功能、安全等)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在要求修改补充时应予落实,并有书面整改资料。
(6)监理人员应合理制定节能工程各分项工程、检验批、隐蔽工程项目的划分,明确质量验收标准,经施工单位认可共同实施。
(7)对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要认真落实。要严格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制度和见证抽样送样制度,严格工程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齐全。
(8)项目部应合理制定监理旁站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实施旁站监理并留下记录资料。外墙、屋顶隔热材料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屋顶各层隐蔽工程纪录。外窗工程施工时,监理部门应监督做好外窗安装工程施工纪录。
(9)工程质量验收报验,要求施工单位先行自查合格,完善相应自查资料,填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经验收合格予以签认。监理核查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时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上述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设计要求时工程合格。
(10)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分部分项施工前组织实施本细则规定节能部件的抽检。墙体工程验收时应核查墙体构造做法的隐蔽工程纪录和隔热材料、填充材料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核查窗构造、窗传热系数、特殊品种玻璃的送检报告。外窗工程验收时应对照施工图纸核查外窗可开启构造。
2.2 建筑节能施工不同阶段的监理要点
建筑节能控制宜贯穿于结构施工的不同阶段,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竣工时的监理工作,其中前两阶段的监理起到核心作用,其要点表现如下: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的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监理机构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法规文件及本工程相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筑节能特点的、具有针对性的监理实施细则;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提出审查意见。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建筑节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当施工单位采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隐蔽工程、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应审核和检查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建筑节能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2.3 质量验收程序及要求
(1)验收小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共同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2)节能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事先进行自查与复验合格后,提出质量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验收。
(3)建筑节能质量验收作为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有建筑节能部分的专题性质量评估意见。
(4)由监理单位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对存在不合格质量问题提出书面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回复后,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复验,均达到合格要求后,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5)做好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监理资料的完善和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