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农村土地征收政策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农村土地征收政策

第1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城镇化;土地征收;征地补偿;失地农民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2)01-0026-05

一、农村土地城镇化的概念界定

农村城镇化是指农村的生产要素和经济活动向城镇转移集中的过程,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有三层涵义:一是农民市民化,人口规模扩大;二是农业用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三是农村产业转化为城镇工业和服务业。当前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就是加速推进农村城镇化,促进农民就业、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城镇化也是必经过程,即农村土地转变为城镇经济社会用途土地的过程,此过程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

农村土地城镇化是指农村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城镇非农土地使用者手中的过程。农村土地城镇化是农村城镇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其有两层涵义:一是土地所有权变更,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更为城市国有土地;二是土地性质变更,即指农业用地转变为城镇住宅、工业、商业、休闲、娱乐用地等。从产权制度变迁路径来看,我国农村土地城镇化的最显著特征是土地国有化。当前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要使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变成城市土地,唯一手段就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土地征收,然后对征收土地进行招、挂、拍,实现土地用途转换。

二、农村土地征收与补偿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土地征收是我国一项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强制力为基础将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来保证国家公共事业建设所需土地的重要制度。这项制度是与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进程相伴而生的。其有四个基本特征:国家主体性、社会公益性、强制性、有偿性。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部分土地,但土地供给无弹性、土地不可移动性等特点,迫使国家唯有通过强制力才能满足社会公益事业用地需求。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较权威的阐释即“土地征收的基础在于领主对其臣民有最高统治权,依此原则,为公共用途领主便可以取得私人土地。但国家在如此行为之时,必须给受损的私人予以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依法强制性收归国有,取得其所有权并依法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一定补偿的制度。由于土地征收是对土地所有权的剥夺,因此必须给土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其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土地所有权被强制征收的补偿;二是对土地被强制征收所带来损失的补偿。在此需要区分一下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征收所收回的是土地所有权,不需要返还,而征用所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需要返还并依法给予一定补偿。为防止土地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流失,必须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国家和集体是土地所有权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只享有使用权。在中国,集体土地是不能直接进入土地市场的。因此,在城镇化过程中,城市郊区的农用地必须首先通过政府征收,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后,用地单位和个人再通过有偿的方式向政府申请获取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中国在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2004年3月14日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中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存在问题

在农村土地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是核心问题,而征地补偿又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国家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时往往更多的从减轻政府负担出发而忽略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城镇化进程。因此,合理剖析土地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存在问题对推进我国特色城镇化建设意义重大。

1.集体土地产权内容不完整,土地发展权缺失

虽然我国新《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物权法》等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了相关规定,但实际上农民并不完全拥有土地所有权。我国集体土地产权是在解决温饱问题的基础上形成的,与目前发展现代化农业的趋势格格不入。土地城镇化进程中由于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清晰导致补偿受益主体不明确,利益相关方相互争利,各级领导机构在与农民的谈判中出于对土地财政和地方发展的考虑,压缩土地补偿金,农民处在利益博弈的最不利地位,集体土地所有权受到限制,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受损。

从法律上来讲,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项权能。而我国的农民集体土地只享有使用权,若要转变土地用途,必须先由国家进行征收。因此,国家是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实际控制者,农民缺乏对土地真正意义上的处置权,进而导致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土地发展权的缺失导致失地农民受到不公正待遇,土地被征收后其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

2.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第一,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规定往往流于形式,不具备可行性,尤其是涉及农用地用途转变时从申请到获批需要一年多时间。各级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进行征地,并且用行政手段切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征地企业的直接谈判或者联合村集体领导班子自行决定补偿标准。他们一方面压低给予农民的征地补偿,另一方面又把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的土地开发商,使农民利益受损,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农村稳定及社会和谐埋下隐患。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缺少独立的、公正的第三方监督机构。

第二,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占地的事实,这种现象在各地方开发区的建设中尤其突出。在没有取得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情况下,将该土地的使用权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按审批程序征收土地或者先征后批,擅自占用土地和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地方政府简化征收环节,在没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城镇非农土地使用者,并授予新土地使用者强制拆迁权,直接让城镇土地使用者与被征收的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代表就土地补偿问题进行谈判,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生活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的困难境地。

3.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第一,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

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此之外,残余地补偿、周边未被征收土地受影响的补偿、租金损失补偿及迁移费的补偿等却没有涉及。当前阶段的补偿政策并没有全面、公平地反映土地征收补偿的合理性。因而,没有正确反映土地的真正价值,没有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二,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被征收耕地的补偿为被征收前3年平均农业产值的6至10倍,每个农民的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和安置费之和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此规定表面看起来非常合理,其实经过粗略核算仅仅是农民5年左右的收入总和,再加上各级政府在此过程中与开发商相互勾结,真正落到农民手里的少之又少,未必能保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另外,此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在农村尤其是在城郊地区,生态农业、农家乐等现代化农业发展迅速,土地附加值有较大提升。如果仍然按照小麦等农作物一般产值计算则严重低于农民的真正农业产值,激化了农民与政府的矛盾。

第三,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当时国家征收农民的土地后依法给予补偿,并且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使得失地农民生活上获得了长久保障。反观现在,土地征收不仅不给失地农民提供长久保障而且在征收过程中忽视市场,采取行政方式定价,与土地市场价格脱节,低估土地用途的改变导致地价增值,漠视农民的土地发展权,此种做法不符合当今的市场经济规则。

4.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土地是农村问题的核心,是绝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也是农民就业和养老的重要保障。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因此,在土地城镇化进程中不仅要让土地成为农民的重要生活保障,更要让土地转化成农民的现实财富。

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土地是当前农民唯一的生活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也产生了大量失地失业农民,但农村并没有因此发生严重动乱,其中土地在吸纳剩余劳动力、维护农村稳定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农民土地被国家征收后,拿到手的土地补偿金既不足以去城市谋生又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渠道。失地农民完全失去土地以后和城市居民不再有本质区别,但在承担市场经济风险时并不享有城市居民享有的一切权利。可见,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在保障失地农民利益上存在很大缺陷。因此,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党和政府理应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为其今后的生活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晰

从国家在宪法及《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收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合法前提。但是并没有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做出准确阐释。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征收土地具有很大的经济诱因,这就会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滥用权力,严重浪费土地资源。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广,再加上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抽象性与内容的不确定性致使国家在土地征收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定义更倾向于做宽泛化解释。在实际运作中,只要企业有用地需求政府都会用征收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再通过出让、拍卖等方式交给企业使用。其实,归根结底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个人利益的集合,最终体现为公民的权利要求。为防止国家权力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个人利益,各个国家都对此做出专门的法律界定。但由于公共利益不能被穷尽和其本身的不确定性致使各级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浪费土地。公共利益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因此对其界定要坚持历史分析的方法,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对公共利益做出合理界定。

2.土地发展权缺失

在我国,土地发展权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编制《各国土地制度研究》中。国内对其概念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前者是指土地用途发生变更而获得的权利即将农用地变为非农用地的变更利用权;后者是指包括土地利用、再开发的用途转变及利用强度的提高而获利在内的一系列权力。本文认为,土地发展权是指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物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原有土地(既包括地表又包括地上空间)利用形式或提高土地使用集约程度的权利。

现阶段,《宪法》和新《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并没有在法律上对土地发展权做出明确规定,土地发展权也没有从土地产权体系中独立出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国家实际上控制着土地发展权。因此,对农村集体组织而言土地发展权是缺失的,导致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也不完全。以土地的市场化运作为基础的土地增值是获得土地发展权权益的前提,但目前土地发展权市场化运作体系并没有形成,因此农民得不到城镇化进程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征地补偿不符合土地市场价格,失地农民得到的仅是农业土地收益的补偿,土地发展权的收益被国家或房地产开发商占有。

3.农民利益诉求渠道不畅

无论是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还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农民都处在弱者地位。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即便农民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没有参与权与决策权,农民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没有一个代表自身利益并为其服务的组织机构,相互之间缺少沟通和交流,缺乏谈判能力,农民与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权力被削弱,屡屡受到各级地方政府和其他组织的侵犯,农民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没有能力及时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丧失了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推进农村土地城镇化进程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对策分析

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很多问题,为了保证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顺利进行,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应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尽量减少行政干预,运用市场机制解决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对此,提出了以下几方面对策分析,以期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新的、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构建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发展权

现阶段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归谁所有。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并不意味着包括土地发展权在内的所有土地相关权利全部消失。相反,土地发展权等相关权力所有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仍然享有请求权。在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对土地发展权的征收也要给予相应补偿。这一权利不应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而被剥夺。

要想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必须彻底解决土地发展权的问题。单纯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都有损于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导致的地价上涨,同时也要照顾到农民的土地发展权。既不能

忽视整个社会的利益,也不能损害失地农民获得征地补偿的权利,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首先,明确农民对土地发展权的主体地位,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其次,建立土地发展权流转制度,保证土地增值收益由失地农民共享。最后,建立和完善土地发展权交易市场运作,引入市场机制,保证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土地使用者、失地农民之间的合理分配。

(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与补偿机制

首先,打破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场上的绝对垄断地位,避免政府权力滥用。上级部门对地方政府土地征收进行严格监督,并且参照市场因素、土地未来用途进行土地征收。切实考虑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收入。另外适当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将土地预期收益、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在内,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资本能达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的目的,切实保护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只有如此才能使农民在土地城镇化进程中面对土地问题与政府博弈时处于平等地位。

其次,简化土地征收审批环节。建立公告机制,对所征收土地的使用目的、范围以及补偿标准进行提前公告及建立听证程序,保证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还要建立完善的制度,扩宽失地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如果失地农民对征收土地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保证征地的公正性。土地征收实际上是社会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权利的界定总是倾斜向具有力量优势的一方。因此,必须提高农民自身的能力。提高农民能力,增强其权利意识。要充分发挥城乡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对农民进行民主法制教育,提高其对自我权利的认识,激发其维权意识,提高其维权能力。为提升土地征收中农民自身的谈判能力,还必须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加强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及合作组织的联合组织等建设的基础上,将农民组织起来,形成一个能与政府充分对话、沟通的农民组织,使农民在土地征收中能够发出与他们人口比例相对称的声音,实现土地征收中农民与政府的直接对话。

(三)切实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首先,在保持原有补偿项目的前提下,增加对残余地处置的补偿、对被征收土地周边农户影响的补偿等等。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不宜简单地一刀切,而应该根据土地具体用途区别对待。对经营性用地应按照市场价格对农民进行补偿,然后农民再以税收的方式把增值的部分交给国家。同时,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能带来很大的发展性收益,因此征收土地补偿应该加入能预见到的发展性收益,尽可能发掘有发展性的价值因素。

其次,建立完善的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对农民进行补偿,最终形成一个客观、公平的土地补偿机制。

最后,灵活运用多种补偿方式。除了货币安置方式以外,还可以采取以下安置方式:社会保险安置,即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前提下,把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付给保险公司,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土地使用权入股安置,即对于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可以让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把地价作股,参与到用地单位的生产经营,享受分红并且承担风险;留地安置,即在土地征收前,村集体做出相应的规划,预留一部分土地用于村民发展生产或者经营项目,这是一种折中的方法,也是给被征地农民留的一条后路,同时也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用地单位安置,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用地单位达成协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用这些被征地的农民。

(四)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失地农民对社会保障的急切需求。由于农村情况复杂,历史遗留问题众多,因此在解决失地农民基本生活需要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对没有任何生活保障仅仅依靠土地谋生的失地农民,解决其就业问题是当务之急,努力消除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歧视,组织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建立失地农民与市民相统一的就业市场,使其逐渐适应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城市经济体系,尽早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还要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为其提供养老保险。对于很难进行培训再就业的中老年人,应为其提供完善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担机制。对家庭拮据、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困难家庭,要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生活保障,这也是公民生存权的必然要求。总之,应建立一个独立的、完善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基本生活保险等在内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并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保持兼容性,为城乡二元体制的破除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由农民转变为市民不是一蹴而就的,要想让失地农民更快融入城市生活必须创造一定条件,让失地农民顺利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角色转换。通过各种途径如社团活动、节日聚会等帮助他们构建新的社会关系网络,培养失地农民的市民意识,增强农民的自身素质。以上所有安排无不把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原则,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还能保证其生存权和发展权。

[参考文献]

[1]汪振江.农村土地产权与征收补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5.

[2]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20.

[3]吕萍,周滔,等.土地城市化与价格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8.

[4]张慧芳.土地征用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108.

[5]高汉.集体产权下的中国农地征收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215.

[6]张安录,匡爱民,等.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228.

[7]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和创新研究(续)[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15.

第2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流转

1 明确产权主体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我国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一权三体”形式及上下级隶属关系,导致各腐朽思想都有所有权和支配权,产权主体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个体分散性不能充分调动个体的积极性。要确立乡镇在宏观层面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控地位,村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形成乡镇村社权属明晰,主体明确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结构体系。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农民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赋予农户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部分权利,保证农村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市场化,体现出市场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

2 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机制,保障农村土地流转有序进行

2.1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体系,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法律保障。按照规范政策,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自上而下逐步建立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形成由现行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为支撑,农村土地流转办法等专项法规为配套的农村土地法律体系。重点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实施主体,流转程序,流转监管等方面加以规范,从法律上逐步实现集体土地国家土地在所有权地位上的平等性。在相关立法中清晰界定农户所具有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抵押权、股权和转让权等多种权利;同时,立法保障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不受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使用的土地不得随意收回,为农户对土地的使用权具有长期性提供保障。

2.2 完善相关土地管理制度,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保障。

一是改革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规范土地征收征用行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对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科学界定土地征收征用后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坚决杜绝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行为的发生,保证土地征收征用地规模适度,从根本上杜绝侵犯农民财产权的非公共利益目的的征地行为。

二是贯彻落实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重点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逐步建立健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在保证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市场条件成熟的区域,贯彻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保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是确保农村建设用地依法审批,完善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当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主要在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等方面。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生产管理用房占地审批问题。无论是转包、转让、租赁、入股和互换等方式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所必须的生产管理用房的审批,可以通过利用现有农村宅基地、废弃地复垦转换来解决,也可以通过申请临时建设用地的方式来解决。但必须建立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前提下,按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规范确定的权限逐级审核报批,既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又要依法审批。

3 逐步培育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使得农村土地资源资产双重性得以实现

搞好农村土地流转,要大力培养土地流转市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充分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源性。在不改变土地耕作条件和用途的情况下,发展多种经营,探寻多种模式,加在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谋划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局面,实现农村土地的资源性。其次,实施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使用机制,确保土地保值增值。在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市场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对需流转的合法农村土地实行招、拍、挂,促使农村土地使用的规模化、集约化,体现农村集体土地的资产性。其三,要根据市场运行机制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完善与农村土地流转密切相关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扩大土地流转市场范畴。

4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保证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4.1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两个层面,要区别对待,分类实施,有机结合,共同发展。首先,对农用地流转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走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子。在市场操作层面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合理的一面,还要体现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其次,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要在保护耕地,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宅基地,废弃地复垦等方式新增耕地来补充新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同时对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内的闲置、空闲地加以利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做到“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实施,统一建设),保障农村土地流转基础设施用地的要求,节约利用。

4.2 对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流转,既要保障农用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来解决吃饭问题,又要保障乡镇企业和农村发展的建设问题,关键还要保障“三农”问题的解决,保障土地可持续发展,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实现规模化经营模式,建立健全产业带动机制,无论哪种模式的土地流转,根本都要实现农村信纸规模化经营,产生规模效益,带动周边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既要保持农用地的用途,可探求“城市观光农业”发展模式,也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度进行城市化发展。

第3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就业 失地农民 制度研究 社会权益保障

西宁市作为西部重要的城市之一,其城镇化水平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从2000年到2007年,西宁无地的农民达到6.65万人次。城镇化的发展应该与农村社会的稳定是同步的。因此,如何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是各地方政府做好城镇化工作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从制度层面对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进行研究,探讨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维护失地农民的权益。

一、西宁市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

1.西宁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基本情况

通过对西宁市四区选取的6个村的150户失地农民进行的非随机性抽样调查和访谈,以了解西宁市的土地征收政策、安置方式以及失地农民的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情况。

据调查结果,被征土地大部分用于城市公益用地和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土地征用价格补偿标准不一,基本都是采用货币直接支付的安置方式,多数失地农民对补偿标准不太满意;由于农民的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都是中小学及以下的文化水平,失地后大部分农户由于没有就业岗位而闲置在家,部分失地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生活的支付成本增加,家庭生活受到影响;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还很低,有些农民意识不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不愿意参加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有些社会保障权利由于受到条件的约束而享受不到,所以失地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是有限的。

2.引起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制度性原因

(1)农村土地产权管理制度的缺陷。随着农村制度的深化,土地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农村土地产权的定位上依然缺乏明确的规定。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从法律、制度层面来看,主要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失,所有权主体错位、客体模糊、产权内容虚化;地权关系和土地产权缺少规范化;产权制度制约了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不完善、土地的流转制度不完善、土地管理权不到位等都导致农村土地管理的混乱,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着弊端。在这样一个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缺陷的情形下,农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是不可避免的。

(2)农地征用制度的不健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地主体缺乏监管,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政府作为管理者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被征收土地者又是权力的主体成为被管理者,农民对征地补偿没有商量的余地,只有接受政府安排的安置方式。政府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不仅要有严格的征收程序,更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管机制,对政府的执行力进行监督,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虽然强调了征用土地以及征地补偿方案实施前必须公告,但是缺乏连贯性和针对性,执行不到位,导致土地征用程序的不透明,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异议权得不到体现,无法行使群众监督机制。

(3)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业,经济补偿不合理、就业困难导致生活水平下降,社会保障对失地农民显得格外重要。现行的征地安置方式都是以支付货币为主,只考虑当前短期的需求而没有考虑长久的困难,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农民文化水平低,就业率低,缺乏自主创业的能力,这不利于化解失地农民未来发展的远虑,不能满足长远的生活需要。安置方式单一,安置标准不一,农民得到的补偿差距较大,导致失地农民对安置政策的强烈不满。

二、西宁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制度性对策与建议

1.制定科学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一直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核心,变革制度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才是推动制度创新的基础。建立公平的规则,通过制度创新明确土地产权。从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上看,农民享有土地的经营权、继承权、转让权、收益权等多项权利,但是在实际征地行为中并未得到尊重。所以要在现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要素,做到农村土地产权的明晰化,能够成为土地真正的主人,而不是空置虚化的所有权。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同时,加强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要在实际征地操作过程中体现出农民应该享有的权益,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都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完整性。

2.健全严格的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要提高农民参与程度,促进农民权利公平化。解决土地征用中的问题就要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尊重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合法请求。确保征地过程的民主参与,建立公示制度,真正让被征地农民行使民主参与,改变传统不平等的土地征收制度,让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处置有更多知情权和发言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征用和土地交易中的参与权地位。严格征地的法律规定与程序,要建立程序公开、平等参与的征地制度,强化民众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征地活动公平、公开进行的重要保障,要对制度运行的始终实施监控。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保证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会保障金的合理分配,行使失地农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权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3.完善可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失地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其社会保障权益是应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他们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政府有责任和义务为失地农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改变长期以来农村社会保障的起点很低、投入少、覆盖面小的局面,增加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参保项目,让他们尽可能地享受到多方面的保障。政府要采用多种安置方式相结合的方法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机会,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范围广、内容丰富、高水平”为原则,将更多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保的对象中,给他们的就业、医疗、养老、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需求提供帮助,并且提供农村农民的保障水平,逐渐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

总之,城镇化不仅是城市的发展也是农村的发展,现在的农村将是以后的城市。失地农民作为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一个新的社会群体是备受政府和社会关注的。政府不但要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要给他们现在的生活提供补偿,更要为他们以后的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周维,刘长秀.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问题的研究综述[J].科技创新导报,2011,2(4):1-4

[2]张晓云.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国内外经验与启示[J].理论学习,2012,6:16-19

第4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 物权法 现实意义 公共利益

现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不适宜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新土地物权法条文的出台促使土地物权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发生改变,表现在极力发展农村土地物权的私法保护上。这里,笔者对我国农村土地物权法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我国农村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构建提供借鉴。

农村土地的曙光:土地物权立法的尝试

农村土地物权法的立法尝试。我国在建立土地物权体系中以土地公有制为主体,以地上权为构建土地物权制度的根本。土地物权体系包括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物权特征包括支配性、绝对性及排他性。被界定为用益物权的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就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以规定土地的所有权为根本内容,以土地管理和土地保护为主要制度,在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权利。

在农村宅基地的征收中除了自然灾害情形下的宅基地灭失,集体经济组织还是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在变更与注销程序中将已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予以使用权的转让和消灭的集中办理。对于农村成员中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登记和注册的户口,将设置变更或注销登记程序,对此成员仍存在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物权法的现实意义。首先,赋予了城乡二元土地的法律依据。关于我国所实行的土地公有制早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中就已明确并由此形成了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并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共同存在,对土地的权利进行保护。当前实行的《宪法》明确指出了城市土地的相关规定。譬如在第十条中指出城市土地为国家享有,只是一些法律规定之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不为国家所有,而为集体所有。此外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包括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土地。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且给予补偿,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对于土地转让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占、买卖或者其他各种形式进行非法转让。以此保证所有使用土地的组织与个人,对土地实现合理的使用。此外,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中也得以确定和进一步的明晰,特别是在第六十条中,对集体所有土地行使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捍卫了土地有偿使用的土地权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在《土地管理法》中确立明确的,该法律在1998年修订完善而成。在规定中,建设单位获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借助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一般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中的标准与方法,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缴纳,只用将土地有偿使用费用缴纳之后才能对土地使用。随着城市化脚步的加快,土地的利用规模也随之增大,一些涉及到征地而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也日益恶化加剧。因而,在2004年的《宪法修订案》中明确指出,若是出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求,那么相关单位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法律规定,在《宪法》的层面上对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进行了确立。

再次,定义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物权特性。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最为重要的保障,指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改革开放初期到现在,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由使用权和债权向物权进行转化,这主要体现在2002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中,最后在2007年的《物权法》中得以确立。与此同时,在《物权法》中,还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从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中完全独立出来,并作为一种单独存在的用益物权,这也是中国所特有的用益物权的形式。对农村土地产权的物权性质的确立和明确,不仅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极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最终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我国农村土地物权法的践行及其制约因素

物权法的颁布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2007年10月正式实施的《物权法》,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解释,这种做法对广大农户在自主经营时的权利提供了保护,也推动了农村经济能长期的持续的稳定的发展。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以民法通则、现行宪法、农业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做基础,一些规定还不确切,还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而且希望能有新突破。

归属与权利的主体界定上具有含混性。农民集体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换,这是由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相应法律所规定的。但由于村农民、农民和组农民的集体所有权存在所有关系的多层次性,导致每项权利关系尚未确定。在各国立法的原则中,物权法都运用物权法来定注意的条款,在事情发生前法律用强行的方式对物权的内容、种类和它的效力等进行规定,当事人对内容方面的意思自治是不被允许的。同时,因为每个国家的所有制存在差异,以土地物权制度为代表的物权法和各国政策性的规定彼此间关系很密切。在物权效力和物权法原则问题上,各国的物权法都存在相通性,但是因为受各个国家的政策和习惯影响,各国物权的种类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

“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物权法》规定物权保护公共权益,所以私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但现实法律中,我们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地界定。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他不动产。但是这种赋予性权利并没有进行具体的制度设定和条令限制,只是对公共利益这个词语进行了初步的概述。其中《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的合法土地征收行为必须向土地所有人予以补偿,还必须通过申请程序。并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土地。国家只能用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来征收土地。但是在现实生活过程中很多政府单位为了扩大政绩或者单位房屋建设,在进行着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这显然违背了公共利益的原则。

推进我国农村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构建之策

完善土地物权流转方式。我国的现行土地政策中,是以农村的集体单位管理农村土地,而该方式的主导因素在于创立土地制度之时,受到社会主义特有市场经济模式的影响。其主要表现特征为:一是农民耕地使用者由土地的集体所有者管理,集体所有者的使用职能位于其所有权限阶梯中的第二位;二是土地所有者拥有使用分配权,可将使用权利交予他人,并要求获得有偿回报。通常土地所有者本身并不是使用土地,多以承包外租等形式交由其他农民使用,该方式为承包经营,由于所有者本身不愿进行耕地工作,从业于农耕工作的农民对耕地有着极强的渴望,故而将土地的使用权租让,在提高土地整体使用面积的同时,也对农民工作的积极性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就我国耕地浪费等问题,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可执行多元化承包经营,将土地的使用方式丰富起来,着手建立能够提升农民工作积极性的物权流转方式,进而促进整体市场的开发。

培育农村土地流转社会需求。一是提高农民就业效率,促进转租机制有效进行。农民牢守土地在于其缺乏对自身劳动力的认知,以及本身对农村的归属感,一方面则需从农民非农业就业入手,解决农民低收入、无保障等,进而提升农村整体劳动力价值;另一方面还可结合农村本土企业,以小型乡镇企业为主要农民就业入口,在其实现经济提升后,为农村增强基本公共设施建筑。二是打造本土产业,有规模的经营土地。全方位推动农村可提升经济效益产业,扩大农村耕地集中使用需求,以产业带动农村土地集中经营。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一要确立中介机构权限。由中介改造土地流转形式,以其自身职能解决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为市场的建立增加可能性。二要创立信息平台。由政府部门组织建设,在平台中可自由进行信息交换,进而将土地流转所要求信息加入信息平台,使平台本身成为合理、合法的交易场所。三要完善土地合同。在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行为时,要求必须签署相关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严格规定租用相关信息,以此形成法律依据。

以土地制度改革为契机,推进城乡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一是促进规模化建设。对土地进行使用权承包经营,使土地法定使用者数量减少,进而提升土地整体化经营,有效的满足生产效率的提高。二是推进农村聚落建设。在促进耕地流转时,应加快农村建设,使农民在失去土地后能从业与家乡,减少对城市的人口冲击,并提高农村收入。农民获得保障生活的收益,能够促进土地流转的加速进行。三是强化保障耕地面积。在建设过程中应首要保障土地的耕地使用面积不缩减,在此基础上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收入性建筑建设的土地。四是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空间格局。一方面要促进城乡一体化步伐,另一方面要减少城市化土地使用成本。

第5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收 法规

一、土地征收的含义

所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就公共利益的要求,通过强制的手段,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包含的土地,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手段,同时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制度。

二、土地征收的基本特征

2.1公共目的性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国家或者社会的相对权益决定了公益的目的,即土地征收权能够存在的有效依据,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这一前提,否则即是违法征收,国内的《物权法》中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2强制性

土地所有权是人的合法物权之一,它具有排他干涉性,在未得到当事人同意时,不得侵犯土地利益,对土地进行任何一种私自交易,都会得到国家强制限制,这一权利却不是一定的,神圣不可侵犯,当代,国家多做出相关规定,指出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对私人以及集体所占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并将该土地权利转化为国家所有,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征收权是一种意义上的权力,也是在国家单方意志的基础上所拥有的所有权。

2.3补偿性

国家是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标志着国民生活需要,所以,国家可以在某些既定的环境下,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牺牲部分人的利益,以满足国家公共需求,因此强制性是土地征收的一个特征,这一过程中,土地的原占有主体将其过渡给国家,同时,为了保证失去土地的人能够良好的继续生活,所以需要采取一定的补偿,这是国家私权尊重的一种体现,但各国征收土地的补偿的规定、原则表现不一,但总体精神是一致的。

三、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意义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是政策补偿中突出的两种形式之一,同时结合上述农村土地征收理论,能做出界定,行政主体是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出发的,需要对农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从而,国家在征收的同时,还必须以一定形式的补偿方式去补偿公众利益,使得公众所遭受的精神、物质损失得到补偿,从细节上讲,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3.1关系农民利益的保护

所谓农村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以强制手段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该方式具有 一定的正当性,体现在个人权利受到制约,个人所有权,以及土地所有权都需要能够为社会发展需要服务,征收农村土地也是城市进步中的必要,土地作为人类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就土地的自然属性进行征收,同时去补偿是保障农民利益的关键,在当代中国,土地不仅仅是农民所拥有的一项财富,更是衣食父母,从感情上以及心理上都需要一定寄托,因此,在政府同意征收的前提下,是需要以合理的制度来补偿公民的。

3.2关系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土地作为一种非可再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地给中国人民提供了充足的粮食以及养分,人类才有物质基础去发展远古文明,以发展至今,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城市化是人类居住发展的主导文化,城市的扩大需要充足的土地,因此农村土地的征收变成了必然,容易导致各种生态问题频现,征地补偿制度则直接决定着土地的价格,以及一系列问题的补偿途径,因此农村土地的有效利用关系着整个城市的发展速度、方式。

3.3关系社会的稳定

农民生活是否安稳,一直关系着中国这个农业大国的安稳,历年历代的封建王朝不停的更迭,原因在于农业为得到稳固,因此农民是社会稳定的主体,征地补偿制度所涵盖的内容必须包括农民的安置以及补偿,若不对补偿、安置进行良好的处理,则会使得农民阶层不稳定,最后对城市以及国家的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

四、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以及原因分析

4.1公共利益界定不清

虽然在国内,我们的宪法中的《宪法》、《土地管理法》,都对公共利益需求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即是指,政府有权利,通过法律相关条例去实行土地征收,但是公共利益却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我国法律却有每一对这一概念进行描述,导致了当地社会在各种地方利益冲突面前,显得很局促,特别是一些具有明显商务利益的幌子,损害了工资的利益,最后造成了公共利益的损害。

4.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市场具有一定的国家垄断倾向

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可以分为国家属性和集体属性两种,但是在建设用地的规划以及使用方面具有相当大的差别,其中《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用土地像非农用土地的转化上,必须将土地所有权进行变性,将集体所有权转化为国家所有权,并投资到非农建设当中去,该规定世家上是为国家的独断土地使用做出了空间,将土地国有化权利夸大,农民则很大程度上是被该法规所排斥的,换言之,农业用地的非农用转化,是由村集体以及农民自身的所有权、决定权都是被排斥的,所有补偿也是相对的。

五、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相关建议

5.l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公共利益同私人利益的概念具有较大的差别,公共利益以及私人利益常常表现出相关规律,公共利益多是以削弱私人利益的形式去实现,甚至说,通过限制甚至剥夺掉私人所有权换来的。所以,多国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多是通过宪法以及法律来对公共利益进行区分,此外,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实质内容进行比较,公共利益的界定相对繁杂,所以我们还应关注由谁确定公共利益的划分,公共利益程序界定相对与制衡以及对抗对于界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所以他也是农民权益的保障。还需要为农民保留异议权等权项。

参考文献:

【4】黄祖辉,汪晖.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第6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请求转发《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的请示

县政府:

为了全面认真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渝委[2004]6号和足委办[2004]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的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四到户”,做到“四相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入户率达100%;将承包合同、清册全部集中到街镇乡管理(街镇乡、村各一份),建档率达100%;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是保持农村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把工作重点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连续性,不能随意变动或推倒重来;不够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做好规范工作;对还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抓紧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

(二)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强迫命令。要坚持政策,结合实际,尊重历史,解决遗留问题。

(三)依法推进,积极稳妥。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不得违反规定,各行其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稳步推进,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

(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各种管理制度,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实施步骤

本次工作分为准备、清理核实、审核完善和验收总结四个步骤。

(一)准备工作。组建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培训,印制宣传资料和各种表格。

(二)清理核实。经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形成书面决议。调查清理土地承包情况,分户填写《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并由承包户主和村民小组长或社长签字确认。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发到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进行登记,与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逐一核对,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详细记录,查明原因。已发到村组、但未填发到户的空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全部交回街镇乡。对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登记和审核,审验内容不完善的视为不合格。未发包的土地应首先用于解决符合政策规定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街镇乡要帮助村组妥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尽量让群众满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审核完善。清理登记结束后,及时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和未发包土地情况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作记录,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查清和答复。登记调查员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整理复制三份,经村民小组长或社长与承包户户主签字确认后,报村民委员会和街镇乡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农户、村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由村民委员会、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村民小组或农业社与土地承包农户要签订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组、承包户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鉴证的,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进行鉴证。

凡符合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条件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审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农业局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由各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填写,一户一证,以钢笔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街镇乡要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的资料用电子表格分户录入微机,以便管理和查询。

(四)验收总结

1、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资料整理归档,分社立案成卷,作为永久性档案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村统一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土地承包调查登记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鉴证文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审验、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报审批文书、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宣传、培训等资料、各级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检查、验收和总结材料、其他相关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制度等。

2、街镇乡自查及县上验收。各街镇乡组织人员,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标准就是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从12月1日起,采取“一听、二看、三走访”的办法,对各街镇乡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农经科,县农业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政策界限

(一)、已经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 承包地不得随意变动,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绝不允许借完善大范围、大面积重新调整土地;重点是完善手续,没有签订合同的要补签,没有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二)、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地方,要在11月15日前,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抓紧补课。

(三)、农户承包面积全部退耕还林的,应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公告宣布证书作废,并终止承包合同。承包面积部分退耕还林的,按原承包面积扣减退耕面积后换发经营权证。

(四)、承包地部分被国家征收或集体公益事业占用的,原承包地面积扣减征占面积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国家征收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并对其全部农转非,同时就地安置补偿后所剩余的土地,原承包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承包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以交回发包方处理,但原则上不作补偿。

(五)、少数没有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且承包地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户,要做好联系工作,确实无法联系上的,发包方可以委托他人代耕。该农户书面放弃承包权的,发包方可以按程序将土地调整或重新发包。

(六)、核、换、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律使用由市农办统一印制的新证,农户自愿要求以旧证换新证的,应予以更换。所用合同和表格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格式为准。

五、涉及具体问题的处理

1、关于退休职工户口迁回农村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

退休职工享有退休金,其身份仍属于国家职工范畴,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关于土地共有人问题。

在此次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中,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该以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家庭实际人口为准,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应加以备注。1998年以后到现在,承包户中出生或迁入的人口,在此次完善中不作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填写在经营权证上。如某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人口为4人,即户主、父亲、母亲、妹妹。这次完善二轮土地承包时,父母均已死亡。妹妹已嫁,户口迁出,在新落户地无承包地。该户主已结婚生子,现共3人。这种情况,该农户应填写原承包人口即户主、父亲、母亲、妹妹4人为共有人。

3、关于土地流转优先权问题

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除外。所谓同等条件是指流转内容、流转期限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或者相近的情况。

4、关于国家征收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对其全部农转非并就地安置补偿后所剩余的承包地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精神和原则,对于剩余部分土地,如果原承包农户愿意继续承包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包并填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原承包农户不愿继续承包的可以交回发包方处理,但原则上不作补偿。

第7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1简称甲方

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此合同。

一、承包地点:

二、面积:

三、承包期20xx年4月25日至20xx年4月25日止。

四、承包价格:每年交200元。

五、交款方式:20xx年至20xx年交1000元;20xx年至20xx年交1000元。

六、合同到期后续议。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2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按照市政府统一工作和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章有关规定,经村委会讨论通过,甲方将集体所有制农用土地经营权以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甲、乙双方就有关承包经营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并经甲方各村村民依照“一事一议”程序议定,现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发包标的物,承包用途:

1.甲方各村委会作为共同发包人将分别属于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 亩发包给乙方。土地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土地交接时,甲方向乙方交接清楚。

2.标的物地上现有附着物依照土地交接时双方制作签署的交接单为准。乙方仅与甲方交接,如有村民提出异议均由甲方予以解决,解决不了对乙方造成损失的视为甲方违约。

3.乙方承包之地作为苗圃用地,乙方可根据市场需要种植其它农作物,承包经营期间不得改变为非农用土地性质。不得改变为诸如各类市场、农家乐、农业旅游用地等非农用土地性质。

4.承包期间,允许乙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少量存储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临时建筑性质的库房,允许进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水利、电力配套设备建设,但不得破坏或改变现有水利、电力设施,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用电。对在该承包土地上建设住宅、宾馆市场、物流仓储地等与苗圃经营无关的建筑物一概不允许,对苗圃经营有关的临时搭建库房、宿舍及食堂,乙方在建设建筑物前须向甲方提交书面建筑方案,写明建筑的面积、用途、预算,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后,乙方方可开工建设,对因政府性征用拆迁时不予任何经济等形式的补偿。乙方所报批之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范围,甲方应于批准。

5.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将标的物土地交付与乙方:甲方清楚交待土地四至范围,双方清点地上有价值之附着物(建筑物、林木等)登记在册。交接手续办妥后,乙方即有权进入土地行使承包经营权。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费标准及缴纳方式

1.承包经营期间为十五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承包经营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承包经营权。

2.承包费标准为1500元/亩,每年租金总计为 元。乙方需在承包期第一年即20xx年足额缴纳两年的20xx年--20xx年的土地承包费,从20xx年起每年的3月1日前一次、足额将承包费缴纳至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农经站,由农经站统一出具收款收据并视为乙方足额缴纳承包费的凭据。乙方迟延缴纳的,须依照应缴未交额*3‰日之标准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农经站收取承包费后,依照甲方各村土地面积向各村分配。

第三条 承包经营权流转

乙方采用转让方式(包含名为转包、出租实为转让)流转部分承包经营权的,不得违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其土地农用地的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条 土地征收、征用的处理

1.承包经营期间,若遇政府对承包地全部或部分征收,或者征用,则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立即予以解除,乙方交回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应积极配合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甲方得知征收、征用事宜的,应提前 个月告知乙方拟征收、征用的时间、土地范围、征收、征用原因等信息,以利于乙方提前处理地上苗木减少损失。

2.征收征用的补偿解决:依照届时有效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处理。对承包地上属于乙方的青苗以及经甲方许可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由土地征收人、征用人依法补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予补偿或者赔偿;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擅自建设的地上附着建筑物乙方无权要求补偿或者赔偿。

第五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经甲方制止,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迟延缴纳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的,甲方无需催缴,有权解除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乙方不能行使承包经营权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则自行终止,双方未新定承包经营合同的,乙方就与合同到期日将土地交还甲方,地上新增附着物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地上原有甲方地上附着物完好交回,毁损的照价赔偿,因时间原因自然损害的乙方免责。乙方拒不交回的,甲方有权强制收回。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甲方应予以协调解决乙方用电用水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及电费、水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2.乙方应本着团结互助、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周边村民相邻关系,搞好民族团结。乙方与村民发生利益冲突并无法妥当解决的,应及时通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以避免事态扩大;

3.乙方应善意开发利用土地,保障土地增值,保护土地周边植被,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

4.甲方支持乙方自主、合法经营,对乙方经营范围、方式等,只要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农用土地使用性质,甲方不得干预;

5.本合同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即行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甲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报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人民政府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文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坐落在 ,面积 亩的土地(良田)承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承包期限三年(自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1月30日),承包金每年每亩660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为每年1月10日前付清当年租金。

第二条:承包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承包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不改变农田现状。

第四条:承包期内,乙方承包甲方的农田各项政策性补贴归甲方所有,乙方做好配合。

第五条:承包期最后一年,乙方不得种植午季作物,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满,乙方应保证承包的土地达到承包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七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乙方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保证金壹万元整,保证金抵交最后一年承包款。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8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城市化进程中,源于政策的不当制约和整体市场化进程迟滞,导致农民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保护的缺位,长期以来抑制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契机,以宏观政策为导向,整理农民财产权,深化农民财产权体系构建,势在必行。改革的目标便在于,通过立法安排和制度设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

【关键词】

农民财产权;土地流转;法律保护

1 农民财产权发展现状

农民财产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农民对其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即在一般物权领域之外,农民基于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一定程度上的权利转移)而享有的物质性收益抑或经济性利益。

改革至今,我国社会整体发展良好,“三农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但现实中仍存在问题:(1)土地产权主体模糊。很多地方,土地权利登记制度滞后,权属关系不清,实际利用中常引发争议。(2)政策与立法的冲突。长期以来政策和立法严格限制农村土地流转,抑制了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当前政府倡导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限的放开农村土地利用和农民财产权流转,但试点成效参差不齐,依然缺乏国家立法肯定与规范。(3)土地征收方面:补偿权主体缺位,征地客体狭窄,正当法律程序缺失,变相加剧了农民私下流转土地。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资源,其承载的功能不断增加,伴随一系列新的需求日益产生,亟待法律认可与规范。

2 加强对农民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当前“三农”问题,核心是农民财产权问题,而土地是农民财产权的主要载体,因而,深化农民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解决好农民土地财产权问题。

2.1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

2.1.1土地承包经营权态势

实践中,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多样主要有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信托等方式。其中后三种为为当前改革新视点。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今后农业经济发展的方向即“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再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1.2 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与完善

(1)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先性。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优先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经设定就需要有排斥其他人的效力,包括产生排斥其他集体成员,甚至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与行为的效力”。(2)打击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特殊保护耕地。要协调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促进农地流转之间的关系,将符合“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流转认定有效,对损害农民权益的认定为无效。(3)加快新流转制度立法。政策的支持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呈现新的形式,如土地信托,有利于土地流转和农民增收,解决现阶段土地抛荒问题,应被法律肯定。(4)统一农地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是明晰产权的保障,土地产权是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核心,必须按照产权明晰和政府工作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2促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完善

宅基地,指农村居民因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辅助用房与房前屋院用地等。作为农民私人的合法财产,农民对其房屋有权依法进行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而房屋天然依附于土地,农民要对房屋行使处分权,必然涉及其房屋所附着的宅基地。现行立法承认农民房屋所有权,却又禁止宅基地流转,客观上导致农村住房受宅基地的牵连而流转不利。

农民住房产权流转与财产代际移转隐忧应受重视。第一、重申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赋予其处分权和继承权。立法上存在“房地一致”的原则,当农民房舍所有权转让时,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与其一并转让。法律既然承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本着物尽其用、产权完整的原则,就应当赋予用益物权人处分权,并保障宅基地使用人的宅基地继承权,以促进物权处分和财富继受。第二、完善宅基地利用制度。可尝试实施宅基地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制度。在坚持耕地保护、合理规划和一户一宅的根本原则基础上,在集体成员内部放宽宅基地流转,在集体组织之外引入优先购买制度。如设置一定的前置条件(如受让人资格),在交易许可管制下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管理,推动相邻集体组织之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同时加快土地整治,减少宅基地闲置荒废,增加土地存量。

2.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路径选择

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成为必然,为实现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乃是立法对现实的回应。现阶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化的路径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不改变所有权,要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或入股等。

2.3.1土地来源控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的初级性和隐性特征,以及国家土地利用政策中社会公平、保护耕地的制度目标,使在集体建设用地资源配置中,政府的作用被置于突出地位。为避免过度冲击,形成合理市场总量,逐步、稳妥放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实属必要。在土地来源上,必须依赖于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监管体系。基层政府一方面要加强集体土地整治,解决“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违法违规用地等遗留问题,一方面要加强监管,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生态规划。

2.3.2流转审批控制

有学者认为国家应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规定严格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以促使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确保良好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市场秩序。反对观点认为,国家既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流转设置了具体条件,再规定行政审批,未能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有损害农民土地财产权之嫌。折中说认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初次移转应经审批,转让、转租等再次移转无须审批,登记备案即可。笔者以为,可将审批降低为审查,注重申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内容完整性,既可以减少行政不当干预,也可以督促市场主体依法办事。

2.3.3地价形成控制

公平合理的地价既依赖于适当的市场交易模式,又离不开必要的宏观调控。交易环节重点关注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坚持民主决议,防止集体组织滥用权。为抑制农民盲目追逐经济利益的冲动,在尊重市场定价原则上,须确立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最低价保护价,实施土地价格评估备案制度。政府在制定基准地价时,注重土地的区位与用途,借鉴国有建设用地定级估价的技术流程与方法;地价构成可以从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投资利润及土地增值收益等方面进行分析。而最低保护价可以参考同类型土地征收补偿金额并适当调整。

2.3.4利益分配控制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为集体成员共同所有,具体使用和分配就必须体现集体成员的集体意志和利益。主流学说认为流转收益应且只应在土地所有人或原使用者之间分配。然土地发生财富增值,与权利主体并无实质性关系,却多受益于国家对其区位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故国家不直接参与分配而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取部分增值收益比较合理。在集体组织内部,为增加社会保障,部分试点建立了集体留存款项。应确保农民获得的收益不低于集体所保留的收益,尽量降低集体留存份额,并专门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改善集体公益事业、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和保护。至于收益方式,农民可以按股分红,也可以一次性补偿,或者直接流转获益。

2.4全面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层面看,现行土地征收存在制度性缺陷,实践中暴露出公益性界定模糊、民主公开性缺失、补偿不到位、安置单一等问题,推进征收规范化,实现安置合理化,乃法律之刚需。

规范征收行为。(1)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建议立法明定列举,并设置补漏性条款,合理划定公益界限。(2)完善征收程序。一方面,严格征收公告制度。考虑增设征收预告制度,在土地征收报批前公告征地方案;执行审批后公告程序,确保相关人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被征地者切身利益,在土地征收中必须保证其参与决议权。(3)坚持全面公平补偿,合理划定利益主体,特别要重视妇女儿童的分配权益。逐步扩大补偿的范围,如残余地损失补偿。适当提高补偿的标准,逐步实现市价补偿。采用多元化的补偿方式,如土地使用权入股补偿、替代地补偿、社会保险补偿等。

合理安置失地者。政府应切实履行社会保障职责,通过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平等地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逐渐弱化农地社保功能,发挥土地的资本效应,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关系其生存权。一方面,建立形式多样的就业信息平台,加强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政府整合、提供就业信息,并据此对被失地农民开展针对性培训,帮助其再就业。一方面,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让拥有专项技能的失地农民,直接掌握生产资料,来创造个人财富。政府要协助其联系有关部门,拓展其小额贷款渠道,在创业审批、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

3 结语

加强农民财产权保护,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命题,其依赖于国家法律规范、产业结构调整、社会保障改善等协调统一的制度安排。在法律层面讲,需要完善立法,拓展农民财产权内容和实现形式;加快土地权利登记发证,实现权属明晰;平等保护物权,引入市场机制;规范土地征收,加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阶段要全面审视地方试点实践,并以法律形式肯定合理的经验,进而逐步推向全国。

【参考文献】

[1]王铁雄.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12(3).

[2]袁震.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J].河北法学,2010(9).

[3]宋才发.论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J].学习论坛,2012(12).

[4]喻文莉,陈利根.困境与出路: 城市化背景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J].当代法学,2008(3).

[5]郭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的实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17-22.

[6]韩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配置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8(3).

[7]张鹏,王亦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思考[J].法学,2006(5).

[8]崔宇.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核心技术问题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13(2).

第9篇:农村土地征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土地管理;问题;举措

Abstract: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is one of the basic advancing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necessary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policies, which covers all aspects of land management, many constructive agricult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ssues, a comprehensive cultural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he main livelihood of farmers, is a system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other words, under the policy issues related to agriculture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key problems in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road in the primary solution, namely land management problems have been related to the survival of farmers and agriculture, promote agricult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plans.

Keywords :new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management; issues; initiatives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强加强土地管理十分必要,这不仅由于三农问题关系着国家农业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同时三农中的土地规划问题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体。也就是说,三农建设进程下土地管理问题已经成为重点问题,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进程步伐的加快,一些亟须迫切解决的问题以逐步凸显,如土地利用不当或受其他外部因素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问题逐步激化,进而给农民生活带来困扰。由此可见,在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问题直接关乎到农民自身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着国家国民服务经济的发展与国家基本建设。 1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土地管理建设进程现状与存在主要问题

1.1 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缺乏约束性、农民基本权益保障明显不足

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发展进程中,农村土地征用问题在当前看来十分普遍,同时征用范畴也未能具体明确,征用范畴较广。尤其是现行征地体系机制中,土地征用的实则所有权已经国家所有,即由农民土地集体所有权转归国家所有,从此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生产工具被逐渐剥夺,进入了以自身劳动力输出的人口就业范畴。虽然农民主体理所应当的收到了一次性土地补偿与后期安置补偿,但是当前看来农民主体的社会保障也明显不足,农民土地被国家征用也就失去了最为基础的物质生活保障。

1.2 农村土地所有权法规条例界定不清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条款主要存在于《宪法》、《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几部重要法律之中。这几部法典都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然而,这些法律中或者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所有权主体,或虽然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却存在多重的权利主体法律界定,造成关于农村土地产权司法实践上的巨大困难。

1.3 土地管理体系制度存在弊端、资源流转与流动规模受限

改变农业经济生产现状,实现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建设,是我国现阶段三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土地征用管理体系机制下,作为土地权力所有者的农民主体所拥有的权益是使用权与收益权,而除此之外的其他权益根本没有直接兑现,其中最为主要的土地处置权根本难以保障。也就是说,农民土地处置权限逐步丧失会使得土地规模流动受限,进而直接导致农民土地占有量不足,影响基本农业生产量。同时,在不能获取有效经济补偿的形势下,不少农户肯定是不愿意放弃自身土地所有权,进而促使形成了土地资源闲置与过度浪费的现象发生。

2 新农建设背景下农村举措

2.1 明确权利主体使之土地所有权能够公正平等

结合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来看,首要要解决的就是土地征收体系的法律法规内容完善问题,以此才能在实行改革举措的基础上实现成效。也就是说,土地管理问题要结合实际并从长远角度看起;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主体的切身权益,就要真正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受益主体是农民。具体来说,应当重新修订国家土地征收管理相关的法律条例内容,统筹规划土地所有权的概念性问题,以此才能逐步激发更多公平有利的土地权能。如延缓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提升农民主体的土地生产经营观念,避免因公务学等因素所导致的土地承包权脱节问题的发生,即不仅要保证农民土地权益要与国家实现同等公平对待,还要能够认真贯彻与长久坚持土地承包机制相关的惠民政策。

2.2 建立制约体系机制,确保征用土地范畴合理

现行农村土地体系管理机制下,农业用地如果被国家征用一般所实行的模式是“国家征用政府批租”。而在当前产业化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如果一直沿用这种体系管理模式势必会使得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并使得征用的农业土地征用范畴制约职能作用弱化。因此,当前形势下,应当维护土地征用所应具备的公共权益,如果是政府用于国家设施建设及公益事业而必须征用的土地,可以合理设置征用土地范畴及规模,避免或严厉打击非公益性质的征用土地行为发生。也就是说,在满足土地集体所有权益及国家所有权平等地位的基础之上,大范畴的地方土地使用就不再仅仅单纯依赖国家土地,而应当建立明确市场机制,由市场形成宏观调控,从而才能保证土地供需的制衡,真正体现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

2.3 转变政府基本管理职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首先,对于政策政策的贯彻与土地基本管理职能的发挥,应当着重考虑土地所有制的差别问题,即避免由土地所有制差别引致的土地权益二元机构的形成规模继续壮大。也就是说,必须打破政府垄断土地初级市场的现状,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制度和流转市场,同时政府应退出土地经营职能,树立土地管理的“裁判员”角色,转向土地的规划、管理以及市场的监管与调控等,为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创造条件。

结语:

总之,新农村建设背景作用下,三农政策顺利推行势必会提高土地征用管理的执行效率与质量。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三农政策的贯彻与执行需要政府参与、社会参与、广大农民主体等多方群体共同积极参与。为此,我们有必要提高认识,认真研究推动当前形势下的土地管理改革相关的重要内容,从而才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与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 周�基,程强然,陈伟.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