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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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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第1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业合作社;品牌战略 ;启示

    1 农业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的国际经验比较

    从1844年世界第一个公认的农业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合作社成立以来,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取得了快速发展,涌现出一批如日本的农协、西班牙的蒙德拉贡合作社、以色列的基布兹合作社等国际知名合作社。

    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合作社在品牌战略实施路径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差别。目前,从世界范围看,法国、美国、日本的农业合作社分别代表了三种不同类型的发展模式。在这里,主要就这三个国家的成功经验展开分析。

    (1)美国。美国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创建了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美国国会于1922年通过了“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把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对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品牌化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美国政府帮助成立了农业信贷合作体系,专门为农场主和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这为合作社品牌培育提供了资本支撑。同时,美国联邦政府还设立了农业合作局,专门负责合作社的业务指导工作。与法国相似的是,美国也对合作社实行低赋税,并积极开展社员教育培训活动。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政府为促进机制创新,在扶持新一代合作社品牌战略实施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2)日本。日本农协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日本政府为推动农协品牌化,在两个方面做得较为突出。一是实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控制。日本颁布了一个“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业的投入品,包括农药、肥料规定了1万多个标准,并把这些标准下发到各个农协严格执行。二是给予了大量的资金补贴。如日本在新品种推广、农业基地建设等方面都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又如为确保农协资金来源,日本政府提供贷款贴息、无息贷款及农林渔业金库贷款等支持。此外,日本也在税收方面对农协给予政策优惠。(3)法国。法国农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或农机合作社等。为了推进合作社品牌化发展,法国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①建立国际化的农产品品牌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目前,法国有4种国家级官方认可的农产品标识认证:原产地命名控制认证、红色标签认证、生物农业标识认证、产品合格证认证;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为合作社品牌经营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③政府积极支持,实行了一系列减免税收、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政策。如一般企业需缴纳赢利后30%的利润税,而合作社免征;④重视科研。法国合作社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科研,将科研成果在社员中推广,并给社员进行技术指导,以此来统一质量标准;⑤重视对社员的培训和教育,尤其重视对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合作社开办各种长短期培训,为农民传授科学知识和新技术。

    2 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启示

    (1)提高农产品质量是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发达国家的农业合作社普遍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经验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对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到了近乎苛刻的程度,排除贸易技术壁垒因素,农产品质量无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在。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必须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夯实合作社品牌化的基础。

    (2)培育合作社文化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关键前提。国外的许多合作社品牌之所以发展良好,在于它们重视合作社文化建设,有意识地把合作社理念、合作社基本人文精神等贯穿到农民教育中去。我国有部分合作社如果不加强文化建设,很可能会因为缺乏文化根基而无法永续发展。这是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进程中需要重点防范和关注的一个问题。  (3)政府的政策扶持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必要手段。从发达国家的做法看,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在各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扶持,尤其在投资、税收、金融、财政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导致合作社品牌规模偏小,影响力弱。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民专业社的政策扶持力度。

    (4)完善合作社立法是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的基本保障。国际经验表明:凡是立法比较完备的国家,合作社都取得了持续稳定的发展。合作社的品牌化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指导,而政府的帮助和指导首先体现在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 为合作社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合作社产生160 多年来,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社法律体系。目前,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在品牌保护和发展问题上依然任重道远。

    3 制约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战略的主要因素

    (1)内部因素。主要包括:①资金约束。绝大多数专业合作社自身没有建立积累机制,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组织活动经费短缺,不利于品牌的打造;②人才约束。合作社普遍缺乏较为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品牌运作水平不高;③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不规范。相当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在制度上还存在问题,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2)外部因素。主要包括:①政府扶持不利。在扶持上,政府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并存,无法有效解决合作社普遍面临的资金、人才、技术、项目等实际问题;②合作的文化基础薄弱,合作水平低。由于缺少合作的文化传统,特别是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偏低而目前的合作教育培训还不能普及。各种合作社大多处于孤立经营的状态,区域性的合作联盟较为少见,难以形成组团出击、集中打响品牌的合力,缺乏市场竞争力;③品牌的保护和淘汰机制不健全。一些合作社和农民受自身眼前利益驱使,竞争行为不规范,有的以次充好,自砸牌子,有的假冒别人品牌,影响农产品品牌的美誉度。农产品品牌数量过多过滥,形不成品牌优势,浪费了资源。

    4 我国农业合作社品牌化发展战略

    (1)明确品牌个性定位,塑造鲜明品牌形象。品牌的生命力在于个性化特色。在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强调鲜明的个性,强调特色的品牌,使产品更具个性, 更具有传播性,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还要积极引进合作社形象识别体系,塑造鲜明的品牌形象。

    (2)加快推进管理创新,积极培育品牌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加强对品牌管理的长远规划工作,加快建立品牌管理机构、完善品牌管理制度。此外,一个品牌要想获得真正成功就必须要有“文化”,这是一个品牌实现更大成功的基础和关键,文化是品牌的根。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培育一个在顾客心目中有分量的、具有亲和力的、满意的品牌,就应该通过品牌传播培育独具个性的品牌文化。

    (3)注重品牌整合传播,加强产品文化营销。品牌整合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品牌管理方法,是指为了维持和提高长期竞争优势, 农业合作社把品牌管理的重心放在建立合作社旗帜品牌上, 明确旗帜品牌与其他品牌的关系, 使品牌家族成员能够相互支持,并且充分利用合作社现有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 进行品牌扩张。文化营销就是在农产品品牌中注入文化的内涵,从而使产品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文化营销模式可以根据农业产业文化资源特点与消费者需求趋势,依托当地产品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的文化底蕴,在合作社品牌的设计和培育中,强化浓厚的人文、风土气息, 丰富品牌的文化内涵,提升品牌价值。

    (4)加强品牌自我保护,科学进行品牌延伸。农业合作社要在品牌设计、注册、宣传、内部管理以及各项品牌运营中加强自我保护, 同时也要进行科学的品牌延伸。任何一个成功的合作社品牌,都离不开其赖以成长的农业背景和农产品土壤。因此,在向其他行业和产品延伸时,合作社必须考虑品牌已经形成的市场形象和消费者认知是否符合准备进入的行业和产品的特性。  (5)建立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品牌经营形成规模。2006 年11 月全国第一个合作社联合会在浙江温岭成立, 这个名叫“温岭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的组织总共由76 家专业合作社组成,从成立之初就获得了极大的关注。由于运行得当,效益明显,不久之后浙江的台州等地先后成立了多个合作社联合会。借助联合会的力量,原本依靠单个合作社无法实现的品牌经营可以因为拥有更雄厚的资金、更规范的操作流程、更丰富的人才储备得到很好地实现。

    参考文献:

    [1]李中华,曹春燕,辛德树.国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第2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1.骨干人才匮乏,领办人素质有待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办人缺乏,尤其缺少有合作意识、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骨干人才。同时,多数农民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未达成共识,对合作社的理解和运用还处在初级阶段,缺乏足够信心和兴趣。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目前有文化、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多数外出务工,留在家里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数是文化较低、思想保守、年龄偏大的农民。而个别具备能力和条件的农村“能人”或是对合作社不了解,缺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足够信心。

2.运行管理还不够规范。由于从组织者到成员大多数是农民,不可避免地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存在着组织结构不严密、规章制度不完备以及责职权利不明确的状况。这次调研发现,有的专业组织内部管理不规范,会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有的发展目标不明确,工作重点不突出;有的与成员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3.扶持发展力度不够大。总体上还没有形成推动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动力。多数金融部门至今还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按经济组织对合作社办理信贷业务。其他在税收、用地、用电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扶持方面也缺乏具体的、有效的落实措施。此外,对合作社的运行监管缺少一定的刚性规定,如虚假注册登记拒不改正、变更事项不向登记机关备案以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些法规内容的缺失,制约了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农民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建议

1.加强培训和人才引进,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和管理人才等方面缺乏问题,培养合作社的带头人。目前,合作社发展中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爱奉献优秀带头人很少,了解合作社知识,甘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民社员也很少,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因此,要因势利导,鼓励广大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

2.健全完善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对新组建的合作社,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对已建立的,要把扩大规模、增加影响力、增强生命力作为发展重点,逐步规范完善。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通过健全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等内部制度,保障社员对组织内部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加强对上级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对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适时组织检查,以制止和杜绝套取扶持资金等不法行为,推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有序发展。

3.大力支持,保证扶持政策与措施落实到位。要深入基层,搞好调研,加强协调调度,及时出台符合我旗农村牧区实际、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金融政策,促进金融部门降低担保门槛,积极为合作社提供便捷的贷款服务,解决好合作社发展资金筹措难的瓶颈问题。要依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承担和落实各类农牧业产业政策工作,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细化税收、用地、用电等各项具体优惠措施,推动农村牧区各生产要素向合作社转移集聚,为其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第3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况

西宁市城北区现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1家,注册总资金达8279万元。其中:种植业68家(包括蔬菜、花卉、果品和苗木),占总数的67.3%;养殖业16家,占总数的15.8%;农资购销5家,占总数的5%;其他(休闲观光、服务业等)12家,占总数的11.9%。合作社成员2484人,其中农民成员2464人,带动农户数8595户。

2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措施

2.1 强化政策扶持

自2006年以来,西宁市城北区积极争取省市扶持项目,先后争取省级资金80万元,扶持城北区蔬菜协会、民兴西芹、鑫玉胡萝卜、华贵大蒜、源康、为农种植等6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配备电脑、投影仪和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培训设备,有效改善农民合作社基本办公条件,不断提高服务社员的能力。同时区级从预算资金中先后安排1564.2万元,对以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乡韵、艺柏、谐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基地进行了水电路配套设施扶持。

2.2 规范运行管理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对四证齐全、能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决算的合作社纳入市级规范化合作社名录,并督促合作社逐步规范和落实合作社年度分红制度,规范记账。西宁乡韵休闲观光农业专业合作社等3家被评定为市级示范社,西宁为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西宁艺柏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2家被列入2013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名录。

2.3 加强基地建设

通过土地流转形式,建成为农、乡韵、顺寨等以蔬菜生产为主的百亩以上规模生产基地8个;2014年又将合作社纳入《城北区农业生产示范基地申报(复审)及管理办法》及《城北区农业生产示范基地扶持、奖惩及绩效考核办法》实施范围,进一步规范合作社运行模式和奖励扶持政策,提升合作社的产能和带动能力。通过下派农民技术员、开展技术承包服务等形式,将以合作社为主体经营的生产基地列入重点技术指导范围,引用“粘虫板、防虫网、诱虫灯”等物理防治技术,有效降低使用农药投入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引导基地蔬菜生产向精、细、嫩和采摘方向发展,逐步实现农业生产与休闲观光农业的有机结合。

2.4 发挥品牌效益

注重品牌建设,鑫玉胡萝卜、民兴西芹、为农种植、乡韵休闲观光、金果等5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登记注册了“鑫玉” “巴浪”“青惠田”“乡趣” “农盛”5个注册商标;通过参加各种农产品展销会、洽谈会、产品会和知名品牌评选活动,依托“城北区草莓节”等平台,为合作社宣传品牌、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其中,大堡子草莓已经成为西宁市知名产品。

3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虽然西宁市城北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但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与先进区县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一是存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财会人员持证上岗率低,在凭证的取得、记账、报表编制等会计业务上尚不规范。二是少数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意识不强,发展没有明确思路,没有真正发挥好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推动农业产业发展的作用。三是合作社成员中绝大部分都是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带头人少,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前和长远发展的根本因素。四是多数合作社还停留在果蔬种植、种苗培育、肉牛羊及生猪饲养和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初级产品包装销售层面上,而真正进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少,带动第一产业发展延伸产业链的动力不足。

第4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合作组织;思考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一、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现状

1.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已经建立起来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利益机制不够健全,跨地区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较少。据统计,大约80%以上的合作组织是由乡范围的成员组成,成员跨县的合作组织不到1%,产销衔接不够紧密,多数是买断型的,内部比较松散,没有章程。一些地方,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出现了一种无序状态,基本上不存在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形式的农村经济组织形式。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建立起会员所有的产权制度,存在产权不清的问题;二是没有形成会员控制的决策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基本上“内部人员”控制协会运作,而普通会员的实际参与能力和参与效率明显很低;三是政府干预较多,许多协会经营对政府的依赖性过强,有问题就找政府,创新能力和自决能力太差。更有些乡镇,为了完成县(市区)里下达的指标和任务,只是虚晃一枪,挂着牌子、留下的是个形式上的壳子。

2.资金实力不足,综合竞争力不强

全国各地农民合作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方面:一部分来源于社员的自筹资金;一部分依赖于各种形式的混合投资,其余的来自当地政府、地方部门和企业。从实际情况来看,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主要由社员入社股金组成。由于社员人数有限,与组织发展需要相比是杯水车薪,而且根据退社自由原则,社员队伍不稳定,这造成了合作社不但没有实力,而且缺乏商业资信,没有资产作为抵押,交易中承诺的可信度也很低,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可约束性自然也是脆弱的。因此,其他经济主体一般不愿与合作社确定经济合同,导致合作社销售活动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

3.牵头能人数量少

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牵头人,这种牵头人既要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又要有甘于奉献的精神。目前发展很好的专业合作组织,都是有好的带头人。他不仅有丰富的经验与技术,而且善于经营与管理,乐于奉献,在当地具有很高的威望,许多农户入社是冲着他们的信誉来的。但目前在农村中有些地方缺乏这种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能凝聚和带领农民共同闯市场的能人。而有些能人宁愿自己单干,也不情愿办合作组织,他们担心其他农户加入会影响自己的经济效益。大多数龙头企业由于没有与农户来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与农户的关系属于松散型的,也难以办成领办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头羊。

4.农民参与不够热情

一方面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养成了分散经营,自产自销的习惯,加上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资料购买和农副产品销售的数量相对较少,对合作不积极;另一方面,也由于合作产生的效果不明显,对合作组织还有“搭便车”的心理和观望心理,形成发展农村合作“上级行政部门急,而农民不急”的态势。

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对策

1.发挥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指导和扶持作用

当前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应通过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扶持,促进各类合作组织的发展;应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对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征收实行先征后返或全部征收部分返还的政策,使农村经济组织在与外部市场的竞争中发展壮大。设立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用于培育合作组织和规避风险。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至于企业无法按照契约规定价格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政府动用基金予以部分补贴,从而稳定双方的契约关系。弱化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对合作双方的冲击。具体讲,要抓住农业企业化、农民职业化、种植规模化这三点。要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流转,完善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配套,完善农业金融和保险等不同形式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培育职业农民,吸引高素质人才从事农业生产之外,还需要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并扎实扶持引导,采取加强农业组织化、机械化、规模化和信息化等综合措施,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要推广规模种植,完善国家的农机具购置补贴,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农业生产对人工的依赖程度;把先进的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简单易学的适用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的支撑作用;构建人力资本面向农业、农业园区经营、农村社会保障等制度等实效上来。

2.尊重农民意愿,切合当地实际

我国农业生产力参差不齐,由此决定的农民的认识水平和素质也有较大区别。一定要坚持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主体是农民,至上而下根据农民的意愿,考虑农民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引导农民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还要注意根据各地农业发展的不同层次,争取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如在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刚刚起步的地方,着重发展和规范合同和契约,发展竞争农业,建立农村流通合作组织;在农业市场化发展较好的地区,主要发展农村社会化生产销售一条龙综合服务合作组织;这一点浙江余姚临山镇葡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做的较好。在专业化经营基础较好农业经济组织初具规模的地方,通过建设规范有规模效益的经济合作组织,使农民长期稳定地分享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经营带来的利润,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可言“科学技术”和“规模经济”两股力量扭在一起,才是我国农业的根本出路。公司、协会+农户是推动农业企业化的一条出路。

3.必须完善合作社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

党的十六大提出“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作为专业合作组织,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章程和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就难以进行科学,有效地管理和运行。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完善合作社章程和与之相应的规章制度。特别重视制订财务管理,生产经营各个科室岗位职责以及合作社工作人员的绩效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完善规章制度时,既要充分体现社员的民利,又要使合作社能够高效运行。在重大决策上要以社员是否拥护作为决策主要依据。在利益分配上,要使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增收,在赢利中分红,同时合作社自己也要有所积累,在财务上,则要强调透明度,让社员放心,在理事会、董事会中,应以农民占大多数。

4.应鼓励多部门牵头、能人牵头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之所以难以发展,也与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既有威望又有风险精神的带头人有关。因此要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起来,一方面应重视在基层农技干部,农民中挖掘与培养带头人,另一方面,本着“谁有能力谁领办”原则,鼓励多部门牵头,多种形式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具体途径,农业产业化经营, 使专业合作组织初步构建了政府扶持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参与、中介组织服务的发展机制。

5.坚持市场导向,在不断改革中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的强大生命力

国外农协组织发展过程表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运行机制,服务功能等进行深化合理的改革是保持其生命力的关键。在坚持对内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打破封闭性的自我经营的疆界,大力兴办实业,实行开放型,市场化经营,把对外赢得最大利益摆在重要位置。这样既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谋取更多的福利,又可以提高组织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有利地位。

三、合作经济发展的启示与思考

由于农业生产存在分散性、自然性以及经营基础的家庭特性,使合作经济较为普遍性。合作经济的出现并不代表取代农业的家庭经营,而是将农业的家庭经营视为合作经济的前提,这样家庭经营既要发挥家庭经营的优势,又要发挥合作经济的功能;合作经济,即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业生产、农产品储藏加工及销售等环节的合作。这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的出现,是对传统的合作制度与合作观念提出的挑战。这种合作经济着眼于将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以形成对市场的抗衡力量,并保护农民的基本利益;以纵向一体化为特点的合作经济,是传统农业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它与市场竞争相联系,引入了现代企业的运作机制,着眼于市场竞争与扩张。

以加入世贸为契机,我国农业将逐步与世界农业接轨,所遭遇的农副产品反倾销、反补贴会越来越多,现行农村合作经济所暴露出来的不足会越来越多,因此应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组织。首先切合当地实际发挥政府在合作经济发展中的指导和扶持作用;其次尊重农民意愿;再次必须完善合作社组织内部的运行机制;第四应鼓励多部门牵头、能人牵头领办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五坚持市场导向。在不断改革中保持农民合作经济的强大生命力。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同时,也要思考合作经济,加深对它的理解,进而促进它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军.中国农产品遭受反倾销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2(01).

[2]闻海燕.浙江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J].农业经济,2002(04).

第5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寿县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2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8-0012-01

引言

我国农业发展仍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存在规模小、自给自足,农民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意愿不强,生产方式单一,农业经济发展比较分散和缓慢;千家万户小生产很难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农业生产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小生产无法与大市场无缝对接,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农业增收和农村发展,因此在农业生产日趋市场化、标准化的进程中,加强农民之间联合与合作,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现代化,对于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具有重要作用。

1 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取得成效

从200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政策引导,业务指导,资金扶持,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1.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具规模

截止2015年底,全县共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277个,其中从事种植业115个、养殖业123个、农机植保服务25个,民间工艺品12个、其它2个,合作社注册资金28523万元,入社社员10083人,辐射带动农户2.7万户。被评为市级示范社15家,省级示范社3家,国家级示范社1家。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初具规模,成为农民增收、农业产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1.2 体现了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合作社社员中农民占90%以上,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人员中农民身份的比例均在90%以上,充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特征。

1.3 促进农民增收

合作社通过开展“五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购买、统一耕种、统一品种、统一开展病虫害防治、统一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等田间管理,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可以有效地减少农户因自然条件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谈判能力,提升了农产品价格。例如监军镇强农粮食专业合作社、永红粮食专业合作社与杨凌亿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进行小麦种子繁殖,每公斤以高于市场价0.6元收购,加上“五统一”节约费用,每公顷增收5439元。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单一型向多元化演变,经营及服务范围逐渐拓宽

从开始对某一农产品生产服务到现在种植、运销、加工、贮藏等。如惠民果业专业合作社2013年投资200多万元建成存储量5000吨气调库一座;瑞丰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2010年结合当地发展投资75万元,建成薯类淀粉加工厂一座。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问题

尽管永寿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快速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发展初级阶段,整体表现“小、弱、低、”,大多处于技术指导和购销服务环节上。

2.1 政府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作用不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规范,但政府为鼓励发展合作社数量,简化注册,不验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使许多发展起来的合作社,并不能发挥作用,不能主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2.2 经营规模小,合作内容层面偏低,辐射带动性不强

合作社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109家,占39.35%,合作社大多都是以村镇为单位组建的,规模小,跨镇和县级联合社全县只有鸿运达种养联合社和永寿县大众种养联合社2家。专业合作组织较多集中在村镇范围内,说明传统的区域界限尚未打破,它依然是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潜在制约因素之一。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局域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带动性还不是很强,其示范性及辐射性还局限在原有的行政区域内[1]。并且大多数合作仅停留在种植、养殖、栽培技术、生产资料购买及农产品销售等环节上,没有向对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使用和农产品深加工领域延伸,只起到中介作用。

2.3 专业人才匮乏,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着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才少,合作社领办者、参与管理着主要依靠一些生产、运输大户或村干部,农民身份的比例在90%以上,文化水平低,接受新技术能力有限,服务能力差,大多数管理者仅在种植、养殖、销售等环节中具有一技之长,而具备协调、技术指导、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能力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2.4 内部管理运行不规范

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重建轻管,虽然设立监事会等机构,有规章制度,有办公场所,但是只是一种形式,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它的功能;还存在一部分为了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而建立的“空壳”合作社,松散的管理运行模式导致民主决策缺失,管理运行不规范。

3 对策及建议

3.1 加强宣传和监管,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较大程度依赖政府推动,但这种推动并不能激发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农民有主观愿望参与到合作社中来,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快更好发展的关键。要通过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充分认识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功能,及参与合作社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民对专业合作社的认识,自觉、积极加入到合作社中来,充分发挥他们主管能动性;要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大力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形式,有龙头企业参与农户更愿意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因为有龙头企业参与,农产品销售有保障,更重要是龙头企业带动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农户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本[2];同时政府要加强监管,从注册登记到盈余分配都要严格监管,明确各项资金用途,使合作社能够主导产业化发展。

3.2 开展合作社之间再联合,壮大合作社实力,延长产业链

农业合作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实现竞争能力的提升,必须联合起来,依托合作社“抱团”发展[3]。开展合作社之间横向和纵向联合,达到规模大、实力强,服务功能遍及生产、运输、销售、加工各个环节。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企业,开展非农合作,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开展农产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降低因由于农产品供给弹性造成谷贱伤农现象,从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来管理合作社,以便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3.3 加强培训,吸纳专业人才

加大理论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使合作社管理者和社员在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能更好的行使权力,调动他们积极性和主管能动性,真正达到“民办、民管、民受益”;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一系列鼓励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学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合作社中任职,提高合作社的文化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

3.4 完善合作社管理,建立考评机制

对那些“空壳” 合作社、发挥作用不强的合作社不予立项和扶持,对那些发展好的合作社给予现金或生产资料、工具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形成“办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农民”的局面。通过发展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5 打造自己品牌,增强合作社竞争力

全县277家合作社中只有11家注册了品牌商标、1家通过无公害认证,其余都成无名商品,在市场经济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竞争越发凸显农业品牌化,合作社要突破自身发展瓶颈,树立自己的品牌,增加产品知名度,提高竞争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黄祖.辉徐旭初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探讨[J].中国农村经济,2002,(3).

[2]孙浩杰.王征兵等.新时期农户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1,(3).

第6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重要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近些年来在辽宁省铁岭市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也存在著一些问题,导致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下文主要围绕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以期推动辽宁省铁岭市农业经济的发展。

1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外部发展环境所存在的问题

1.1.1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从《合作社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成立合作社的门槛较低,只需要准备相关资料交由工商部门审核批准即可;第二,合作社自成立之后,有关部门对其监督与管理有所缺失[1]。如此导致了辽宁铁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鱼龙混杂的现象,一些合作社在出现问题之后,不能够及时的进行解决,而且有一些合作社仅仅是为了套取资金而成立的,并没有办理什么经济业务。

1.1.2 信贷支持力度不够

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较为特殊,农村信用社或者银行在对其进行信贷支持时,很容易变成个人贷款,这样就会造成信贷支持力度不够,会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效益。

1.1.3 农经站的力量较为薄弱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之后,就需要承接一些业务活动,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来进行,这就需要业务人员一方面要具有较强的知识性,另一方面还需要体现国家的政策。这就需要有一支高素质队伍,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当前,指导辽宁铁岭专业合作社开展业务活动的是农经站,但是因为农经站的工作人员较少,而且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不但对业务不够熟悉,而且还没有后期的培训,这样就很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专业性的指导意见,也就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1.2 内部运行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 合作社的运行不够规范

与国家所制定的《合作社法》相比,尽管辽宁铁岭的大多数合作社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但是却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所制定的制度不符合各自的实际情况。 在运行过程中,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受到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的影响[2]。 另外,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实行民主管理,也未能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在这之中表现最为显著的就是缺乏财务管理制度。许多合作社没有安排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相应的管理,遇到一些重大的经营决策之时,通常是由少数人决定。

1.2.2 缺乏专业的管理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取得更好的发展,要想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利于不败之地,那么就需要拥有专业的人员队伍,要拥有一个专业的管理人员,以便对合作社进行科学的经营与管理。但是在辽宁省铁岭市,许多合作社缺少专业的管理人员,合作社的管理工作基本上是由农业大户或者是出资人来担任,而这些人员的管理经验较为缺乏,大多是依靠经营传统农业的积累,并没有学习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管理知识,这样就导致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得不到进一步的提升。

1.2.3 社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升

许多农民并不是非常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对其与普通企业之间所存在的主要区别也不是非常了解,对合作社的基本原则没有清晰的认识。有些农民尽管加入了合作社,然而他们的合作意识非常淡薄,他们之所以加入到合作社之中,是因为他们期望合作社能够在短期内带给他们丰厚的收益。还有一些社员加入合作社是抱着“搭便车”的心态,他们只想着得到回报,但是却不愿意付出,这种社员即便加入到合作社之后,也只能利益共享,却不能够进行风险的承担。也正是因为这些社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导致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阻碍。

2 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策略

2.1 相关部门要提高对合作社的重视

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只有将弱小的农民联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更大的威力,才能够去购买先进的农业生产设备,才能够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才能够提高生产的效率。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经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着我国社会的稳定,关乎着国家的繁荣富强[3]。因为我国相关部门就需要重视农业经济的发展。而在推动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其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因此要推动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建设,就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加强对合作社的重视程度,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推动农业合作社的建设,通过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与管理,来促使辽宁省铁岭市的合作社运营变得更加规范,这对于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2 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力度

要让更多的农户加入到合作社之中,让他们来壮大合作社的力量,进而发挥出合作社更大的威力,则需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与指导。要让广大农户都了解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含义,了解到合作社对他们切身利益的影响;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要不断的加强当地农经站的发展,安排专业人士驻足,随时给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业务开展提供专业性的指导,这样就会让更多的农户认识到加入合作社的可行性,了解到加入合作社对自己的意义。

2.3 加强对合作社的服务力度

2.3.1 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

为了让合作社取得更好的发展,需要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领导机构,都对合作社的发展规划进行负责,对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如此就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辽宁省铁岭市众多合作社所出现的管理混乱的现象,能够让这些合作社在一个科学合理的管理中取得进一步的发展。

2.3.2 加强对合作社的登记管理与年检管理

许多合作社的创办并不是为了开展相应的业务,而是为了套取资金,对于这种“空壳社”一定要进行坚决的打击。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创办之初,有关部门的登记管理是其入口关,因此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进行严格的把关,要对提交登记材料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核。当合作社成立之后,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强对其进行年检管理,相关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回访,以确保这些合作社真实存在,而非“空壳社”。

2.4 构建服务平台,推动合作社的发展

2.4.1 构建信息服务平台

合作社要搜集一些与农业经济发展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可以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安排专业人士建立专业的信息服务网站,对农产品的产销市场预测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并对市场行情进行深入的分析,帮助合作社成员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他们的市场应变能力。

2.4.2 构建经营管理服务平台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鼓励他们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这一战略,鼓励他们建立属于自己的生产基地,引进一些优秀的专业人才,引进优良品种。此外,还需要组织合作社的相关人员开展学习考察,为合作社提供生产组织、市场开拓等多形式的服务。

2.5 进一步完善合作社的制度建设

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都缺乏一个完善的制度建设,即便有个别合作社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是其贯彻实施的力度却不够,这样就削弱了制度的作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设要不断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来推动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如,会计核算制度、理事会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等,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要实行民主管理,对于合作社的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不能够由少数权威人士决定,而是要经过理事会最终投票决定,要正确实现合作社的民主管理。

2.6 加??对合作社人才的培养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想取得可持续发展,需要对内培训工作人员,对合作社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培训,(1)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2)经营管理培训、(3)市场营销培训等,使合作社的工作人员能够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与知识能力,更好的完成社内所安排的业务工作。此外,还需要重视引进高素质人才,招聘一些农业企业家或者是具有高文化水平的管理人员。这样就能够提升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进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第7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对策

1发展现状

勐海县自2005年成立第一家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以来,各种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特别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法》颁布实施后更是迅猛发展,覆盖全县11个乡(镇)85个村委会,截至2014年8月全县已登记注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450个,总注册资金达4.41亿元,共计成员28330人。合作内容涉及种植、养殖及相关加工销售等业务。农村合作组织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有效地解决了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等基层大农业方面的难题。

2存在问题

2.1组织管理不规范

目前勐海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成立只需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可以,但备案制度较混乱,有的在农业部门备案,有的在供销部门备案,有的在乡镇财政部门备案,有的在林业部门备案,还有的直接到工商部门办理,不在任何部门备案,存在多头管理和管理不全的现象,使县委、县政府无法掌握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体系建设情况。

2.2总体实力较弱

多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处于合作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多由一个种养大户或种养能手牵头组成,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整体经营规模不大,除个别合作社社员达几百人之外,其他合作社的人员基本在几十人至一百多人之间,致使合作社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2.3内部运作机制不规范

虽然勐海县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速度较快,但“重创建、轻管理”,功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较严重。如一些合作社为了得到国家补助资金,成立了徒有虚名的合作社;由于市场监管缺失,有些合作社存在着打着农业合作社的牌子,进行违规代开或虚开发票,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偏离了创社宗旨,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同时财务会计核算不透明、不及时、不准确,财务上不能如实地反映出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大部分合作社对社员不进行利润二次分配,缺乏合作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2.4科技支撑乏力

勐海县多数合作社生产、加工的产品属于初级农产品,产品科技含量低,品质不高,市场竞争力弱。受经济实力、市场风险等影响,很多合作社对发展加工、销售高附加值产品信心不足。

2.5闯市场能力弱

由于农民合作社市场信息及品牌意识不够强,制约着市场的开拓和合作社的发展。农民合作社不缺乏产品的种植及供给,缺乏的是市场的拓展及营销,其主要原因还是生产者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对接不准所致。由于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的市场服务不到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市场恶意竞争,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无法及时打入市场或造成生产过剩,给合作社及社员带来损失。

2.6对资产管护意识低

大量农业基础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得不到合理规范的管护,其原因在于合作社对财政扶持项目形成的资产管护意识低,认为不是自己投入的东西,坏了政府会帮助修缮或能重新申报建设等错误认识还广泛存在。此外,缺乏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确保农产品质优价廉的意识,让社员放心、安心、省心的氛围还不浓厚,社员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合作意识不强,有利则合,无利则散,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致使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较弱。

3对策建议

3.1加强组织管理

建议今后成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通过县农委办审批备案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以方便管理

3.2强化宣传培训

农业部门应通过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等各种形式,着力抓好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了解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理论知识、农村政策、法律法规、合作思想、合作原则、财务管理等知识;供销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市场拓展、农产品营销等技能培训,引导培养和发展一批熟悉农村政策、善于经营管理、乐于奉献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

3.3加强业务指导

县农委办要根据全县合作社发展情况,分类别、分行业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探索专家或龙头企业单点联系挂钩帮扶制,根据合作社类型、发展层次和建设水平,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加强分类指导。对发展良好的示范社,指导其树立现代经营理念,着力打造自主品牌;对已具备一定规范发展条件的合作社,指导其优化内部运行机制,密切利益联结关系,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对略有差距的合作社,指导其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组织运行。

3.4强化动态管理

1)大力推进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认真总结推广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2)着力打破合作社的终身制。探索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首先通过严格财务月报表上报、信用登记备案情况的审查;其次结合项目申报加强对合作社运行的考察;最后是根据审查、考察情况对合作社名单进行相应调整,或给予一定观察期进行整改,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名录,让真正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技术改造、自建研发等方面得到更多扶持,通过优胜劣汰的办法,提高合作社规范运行的积极性。3)规范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是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对保障合作社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要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成员个人账户,定期公开财务报表,接受成员监督,形成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合作社高效率高质量的健康发展。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偷税漏税的合作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强化政策扶持

1)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联动协调,集中人力、财力、物力扶持,精准发力,侧重于对示范型、骨干型、品牌化、规范化的农村合作组织实施重点扶持,尤其对潜力大、前景好的合作社,起步阶段要合力帮助解决其发展面临的土地、用电、信息、技术等困难,为合作社发展开通绿色通道。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根据县财力的不断发展,逐步加大安排专项扶持发展的资金量。2)强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现有的涉农税收优惠进行宣传、指导,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和优惠。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合作社管护的措施办法,科学量化并分配财政补助项目所形成的财产份额给社员,建立发挥财政项目资金扶持作用的长效机制。3)加强对合作社的信贷支持。提供各种无息、低息贷款(红色信贷),帮助农村合作组织解决启动资金、购置设备等环节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加强合作社的信用文化培育,引导守法经营,大力培育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观念和诚信氛围,规范开展对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定工作,将信用评定结果与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贷款授信结合起来。

3.6强化土地规范流转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建立流转数据库,积极引导各村集体充分合理开发利用荒山、荒坡、荒田等集体土地资源,按照“自愿有偿、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签订合同和备案”的原则,采取反租、转包、转让和互换等形式,由村集体统筹进行有序适度流转,实现统一收包、统一经营,为进一步扩大集约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提供基础。

3.7加大科技投入

第8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使用;管理;陕西榆林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5-0290-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城乡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是21世纪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农药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是常备的救灾性物质,更是确保农业高产稳产不可或缺的关键措施。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不仅达不到除病害、保增产的目的,而且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因此,合理使用和管理农药是确保农业高产、稳产及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榆林市农药使用与管理现状

1.1 农业概况

榆林市地处中国中西部结合带,位于陕西省最北部,是传统的农业大市。全市总面积43 578 km2,总人口3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0%以上;农耕地面积109.7万hm2,农业人均面积0.37 hm2,居全省第一。榆林市是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地带,干旱半干旱特色农业优势产区,地形地貌多样,土壤类型丰富,具有蓝天、净水、无污染的农业生产条件,有23项优势农业资源居陕西省第1位。红花荞麦、大明绿豆是世界级优势产区;优质马铃薯、春玉米高产示范、玉米杂交制种、优质小杂粮、小杂粮良种繁育、旱作农业示范是国家级生产示范基地。总之,榆林市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市,被授予“陕西现代农业的希望在榆林”的美誉[1]。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特别是农产品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的控制关系着榆林市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的健康发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1]。

1.2 农药使用与管理情况

榆林市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部分农药的使用量,如用除草剂代替人工除草,虽然可有效降低人力投入,但若不进行有效的农药监管活动,必然会引起农药残留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榆林市发展现代农业不仅在技术层次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在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的安全使用方面也引起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如市农业局下属单位榆林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简称中心)积极落实《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利用在城区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起的检测室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进行查验、登记、抽检、处理、公示,做到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予以退市下架和无害化处理,确保了市民的消费安全[2]。2013年以来,中心有效配合省市例行抽检,样品抽检超过1 000份,为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迅速提供质量报告,为事件的认定处置提供了依据,为政府部署农药监管活动提供了信息。

2 榆林市农药使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1.1 购药、配药、用药不科学。在榆林市从事农业种植的除了农业合作社及企业外,也存在着大量的零散农户。农业合作社及企业属于规模型种植,同时从事农业种植的管理人员也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通过榆林农技中心的指导与培训有效地提高了购药、配药、用药的科学性。相反,零散农户具有分散经营、种植规模小、收入低、文化低、不便于培训与管理等特点,使得农户在购药、配药、用药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用药方面,农户滥用农药的现象普遍存在。首先,由于农户的文化及技术所限,不能根据具体的防治目标有效施药,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其次,部分农户往往有意识地提高用药剂量,存在打太平药、保险药的现象[3]。

2.1.2 个人防护不规范。目前农药销售人员,特别是零售门市及上门兜售人员缺乏防护意识,不带口罩和手套;农户施药操作时基本不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部分人员甚至“赤膊上阵”,同时也存在逆风施药现象,增大了身体接触及吸入农药的概率。另外,有的农户错误地认为温度高,施药效果好,结果多采用正午高温期间施药,容易造成中暑和中毒现象。

2.1.3 农药保管不周全。大型农药销售部门基本可以实现分门别类、按性质储藏农药,但小型农药销售经营点及上门兜售农药贩的农药保存未遵守相关的农药保管制度,存在随意乱放、混放,以及在光照强烈的地方放置的情况。对于农户而言,由于一家一户的分散性经验的格局,带来了千家万户分散式保管农药方式,引起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错用、误用、服毒和作案者提供了便利[4]。

2.2 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仅仅只是提出禁止在生产上使用某些农药品种或某些作物上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而对违反法规使用者的处罚未做明确规定,执法时操作性差,使用者未得到应有的处罚[2],另外,国家尚且未制定专门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3]。

2.2.2 监管尚未形成合力。目前,榆林农药的主要监管部门有公安、安检、工商和农业局。公安、安检部门是按危险化学品对农药进行管理,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药的市场管理,实质是经营资格管理,不涉及高毒、限用等农药;农业局对农药的管理基本涉及了公安、安检及工商监管以外的内容,但是由于农业局内部的农业执法、农技中心、农产品检测等部门虽然承担相应的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但职能划分不是十分清晰,不能有效地对农药的生产企业、经营场所及农药残留进行监管。

2.2.3 农药技术较落后。农药技术的更新涉及农药生产、农药使用及农残测定等。目前,多数农药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农药的毒性逐渐呈现降低趋势,但仍然有一定的毒性和残留性,不可避免地引起农药残留及环境污染;从农药使用方面而言,由于农药喷洒设备的落后,多数农户使用手动喷雾器,农药利用率不足50%,既造成农户身体的伤害,也带来了农药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从农残的测定来说,目前,农残的测定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是部分标准的可操作性较差,给农残测定工作带来了不便。

3 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3.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及规章制度

应对目前颁布的农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学习与探讨,对于不合理、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型意见或建议,从而促进农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在目前的农药相关法律框架下,应结合农产品产地环境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且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如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记录(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及质量安全普查),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关。又如加强企业诚信、产品标识、产地追溯、信息、事故报告与责任人追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3.2 分清职能形成合力

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基础上,榆林市相关部门应加大职能部门权利的划分工作,使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权利明确职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管理局面。做到从源头上打击违规生产农药的企业,促使违法企业不断创新工艺流程,转变经营方式,实现由不敢、不能到不想违规生产的转变;做到深入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法规,强化农民安全用药意识,最终实现农民合法购药、正确配药及合理施药。

3.3 更新技术促进生产

应引进或鼓励生产先进施药装置,代替目前的手动喷雾器,实现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目的,最终提高农药使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伤害。

应加大对新型、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发及生产的支持,尽快让毒性较大、残留性较高的农药退出市场。另外,应大力发展生物防治及多项物理防治技术[4],如利用微生物、有益昆虫、生物制剂防治作物病虫害,利用性诱剂、诱虫灯等诱杀害虫。

应继续加大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的投入及农产品追溯系统的普及,使规模型种植企业或合作社能够快速对农产品的农药进行检测与记录,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真正可追溯[5-6]。

4 参考文献

[1] 鱼智,黑登照,张翔,等.现代农业使榆林旧貌换新颜[J].中国农业通报,2011,9(27):74-76.

[2] 文家富,陈光华,王刚云,等.严格高毒农药使用管理 减少和控制农药污染[C]//第二十一届全国农药械“双交会”论文集.北京: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2005:262-265.

[3] 李剑英,张玉萍.加强农药监管是保障农产品安全的关键[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4,35(9):1-4.

[4] 茜晓哲,王秀果,王雪征.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探讨[J].陕西农业科学,2014(12):48-51.

第9篇: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范文

1.加强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美国非常重视加强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在南北战争时期颁布了《宅地法》,后来又相继颁布了《荒地法》、《土壤保持和国内生产分配法》等法律。美国政府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大量出售国有土地,私人土地占美国国土面积的50%以上。美国政府土地管理局还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与土地资源最优配置方面出发,依法对私人土地进行有效管理与协调,并通过制定有效的政策、规划措施促进其顺利发展。2.注重对农业投入方面的立法美国政府于1933年制定了《农业调整法》,明确规定要加大对农业投入,特别是政府对休耕土地提供补贴,为农作物生产提供无追索权贷款等。该法律还对农村金融的信贷支持给予了明确规定,要求联邦土地银行、联邦中介信贷银行以及合作社银行要相互配合,明确分工,共同构成美国农业信贷系统。3.加大对农业保险立法的力度美国在农业发展过程中非常注重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先后多次修改了《农业法》,提高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2]。在美国的农业保险立法中,清晰规定了它们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即由政府建立保险公司,来经营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美国农业保险立法对整个制度构架,包括组织管理机构、经营主体确认、相关保险机构准入规定等都作出了规定。同时美国的农作物保险法对财政和税收政策规定得很仔细,不仅规定了要由政府公共财政提供保险费补贴,而且补贴经营和管理的全部费用,还由省政府和联邦政府两级提供再保险支持。4.重视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方面的立法美国政府十分注重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保护与支持,依法实行农产品生产不足补贴,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食品农业资源及贸易法》、《农业贸易发展和援助法》等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农产品流通方面的法律,通过制订农业计划对大田作物的生产、销售与贸易进行有效支持。5.重视农产品国际贸易方面的立法美国对于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法律建设也非常重视。为了将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商品化迅速发展,美国于1996年4月制定了《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决定用7年时间逐步降低政府对农场主的补贴,保障农场主完全自主地进入国际市场。从2003年开始,美国政府完全取消对农场主的补贴,让他们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中国农业法律体系的现状

中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对农业生产的立法与建设,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农业法律、法规。经过数10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法规体系,农业方面的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综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的农业法律体系主要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主要是农业基本法,即2003年新修订的《农业法》,它主要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进行较为原则的规定,对农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指导。第二个层次是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特定关系或农业生产过程中某个特定领域所颁布的专业性的农业法律、法规,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法》、《国有农场条例》等。第三个层次是为了实施专门的法律规则制定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制度作为法律规范的补充,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法规的顺利发展。第四个层面是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要重点调查研究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情况,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通过高质量的立法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这4个层面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中国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共同为中国农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撑,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中国农业立法体系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