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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工作意见和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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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1篇:残联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需缴纳年度新农保保费:

(一)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户籍,截止年月31日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我县新农保。符合以上参保条件的新参保需缴费人员;

(二)已参加新农保,截止年月31日未满60周岁人员;

(三)其他符合参保条件需缴纳新农保保费人员。

二、任务目标

全县适龄参保人员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三、相关政策

(一)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为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按所选缴费档次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40元;4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45元;500元缴费档次财政补贴50元;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

(二)建立个人账户。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8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其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均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户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镇(旅游区管委会)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镇(旅游区管委会)新农保试点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部门职责。县人社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并会同财政、统计、民政、人口计生、农业、国土、公安、残联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局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新农保,使新农保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县财政局要将新农保补贴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计算机信息管理硬件配置、县、镇(旅游区管委会)、村三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及网络化建设、新农保资金的投入及农保经办机构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人口计生局、残联要积极协助县人社局和各镇(旅游区管委会)做好农村低保户、独生子女户、双女户、重度及中度残疾人群的确定工作。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紧紧依托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村委会做好农村适龄人员参保登记、审核、收缴、发放等各个环节的服务工作,加快建立收缴管理向农村延伸的服务网络,方便广大农村适龄参保人员缴费参保,确保年保费收缴工作顺利进行。

开户银行负责新农保资金存储并及时将资金归集到财政专户,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正常运转。

(三)实施步骤。我县年度新农保保费收缴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筹备阶段:召开动员会。县人社局明确缴费流程,打印已参保缴费人员名单;县财政局准备缴费票据;各镇(旅游区管委会)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传发动,做好收缴准备。第二阶段为集中收缴阶段:各相关部门、各镇(旅游区管委会)组织村委会集中收缴,并把收缴资金及时存入指定账户。第三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新农保保费收缴及新参保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几点要求

(一)思想重视。年底将至,各单位工作任务都非常繁重,加之今年正值村双委会换届,镇、村工作头绪较多。做好保费收缴及待遇享受工作,也是对双委会换届顺利开展的有力推进。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本着对民生高度重视、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安排,落实责任,确保保费收缴任务按时间节点顺利完成。

(二)吃透政策。准确掌握政策是执行好政策的前提,新农保政策性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认真组织镇(旅游区管委会)财政所、社会事务所和村双委会学习吃透这一惠民政策,准确掌握政策的基本内容,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过提高群众知晓率,带动提高参保率。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到人,落实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提高效率。新农保保费收缴工作时间紧、要求高(适龄人员参保率达到95%以上),完成任务难度大,各镇(旅游区管委会)要提高工作效率,主动深入基层抓好保费收缴工作,努力提高参保率,扩大覆盖面。要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加强管理,保证办理渠道规范畅通。同时要加强保费收缴环节管理,确保保费安全。

第2篇:残联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使其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省扶助残疾人规定》市扶助残疾人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关的优待扶助。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要加强对残疾人扶助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本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民政、教育、卫生、财政、建设、人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公共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扶助残疾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县政府保障扶助残疾人工作的相关经费。

每年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各提取10%由财政部门划拨残联用于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维权、专项救助和残疾人文艺、体育事业等。

第二章社会保障

第五条县民政局、扶贫办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局应当确保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残疾学生确保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六条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确保纳入五保供养范围。

对70岁以上的城乡残疾老人,每人每年给予200元的定额生活补助,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第七条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帮助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政府每年代缴最低档次100%养老保险金(100元/人/年)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对三、四级残疾人,由民政部门按照最低档次的50%给予补助(50元/人/年)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应当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给予住房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条把残疾人脱贫列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扶贫开发工作对象;扶贫资金中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同时在项目、技术、组织实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三章医疗卫生与康复

第十一条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自付标准,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县内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

提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项目服务。

第十四条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和矫形器、假肢装配等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五条县乡两级卫生医疗部门要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第四章教育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逐步增加用于残疾人教育经费。积极争取项目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充实聋儿语训班师资力量,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受,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外语等听力考试。学校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章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条人社等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置报刊亭、公厕、停车场、社区卫生监督等公益性岗位时,按不低于10%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国家规定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就业局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县残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等服务,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二十三条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第六章文化体育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以上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免除参赛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有工作单位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残联统一组织赠阅。

第七章其他扶助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家庭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聋哑人、盲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收开户费,手机短信优惠减半收费。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信息网络、水表、电表、暖气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安装费,并在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通信网络运营商要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开户、通话、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九条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公共客运车辆享受半票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予优先受理,并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需要盲文、手语翻译的及时给予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二条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司法鉴定。

第三十三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规划建设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乡镇所在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