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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综合改革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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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综合改革方案

第1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交通规划设计院等地区的多家科研院所入围第三批混改试点企业。

事实上,《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就曾点名“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表示将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并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

除去地方科研院所,媒体记者获悉,沈阳机床厂也是入围第三批地方混改试点的企业之一。

其实早在2017年12月5日,沈阳机床(000410)的公告中已经透露了该厂即将推动混改的信息,根据沈阳机床当天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沈机集团”)已于12月1日收到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央行、银监会及证监会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通知。

上述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沈阳机床厂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1222号)表示,《沈阳机床厂综合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重大事项】

温氏股份:子公司发起设立农业基金 预计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

温氏股份(300498)公告,全资子公司温氏投资拟2.7亿元与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农业基金。基金预计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其中第一期4亿元,第二期6亿元。基金主要投资广东省内的企业,不超过50%的资金比例投资在与温氏股份有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关系的外省企业。

第2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以淘汰落后产能、冲销呆账坏账、去杠杆为例,当前改革的困难与1999年那一轮改革相比,显而易见要小得多,而不是相反。根据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的分析,这一轮产能过剩的四大行业――水泥、钢铁、煤炭、有色金属,如果剔除20%产能的话,所带来的下岗人员满打满算不会超过500万人,假如每人补贴两倍的年收入,即10万元,所产生的费用不过5000亿元,而5000亿元在一年14万亿元的国家财政收入大盘中仅仅占到3.6%。

这500万下岗工人,与1999年2000多万下岗的传统国有企业中终身制工人相比,应该说接受这种补偿式改革要容易得多。而淘汰落后产能所带来的去杠杆的债务重组压力,根据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的计算,也就是7000多亿元人民币,而银行现有的呆账坏账拨备高达5万亿元。因此,并不能用改革比以往更难来解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展的缓慢。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这一轮改革尤其重视顶层设计。中央对于改革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投入了极大的能量。每个星期,国务院常务会议都会出台改革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而中央每个月都有一次或者若干次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出台。

所以,这一轮改革的不得力是不能以中央政策不到位来解释的。相反,目前的情况是上热下冷,中央各种各样的政策传递到基层出现了落实不力的情况。这是本轮改革进展缓慢的症结所在。

我曾去一些国有企业调研,有国有企业的领导跟我讲,他们原本已经做好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但是地方领导却往往拿出中央有关改革文件中的某几条作为依据,迟迟不愿批准有关的国企改革方案。

面对当前上热下冷、落实不力的改革困境,该怎么办?

现今,在改革推进问题上缺的是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缺的是具有标杆意义和榜样作用的改革样本。在改革方面,不缺各种指导意见,不缺各种原则,不缺各种说法、各种理论,当前缺少的是如何把这些理论贯彻到一个个改革的案例中。

在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如果能够有两三个具体的央企或者国企改革的实操案例,就能给其他的国企树立榜样,让大家去学习,去模仿,去超越。

在去杠杆、去产能的过程中,如果有若干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业或者企业实施破产重组,整体情况将产生可喜的变化。

所以,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仅要有顶层设计,也许还需要抓住一些典型的案例,一竿子到底,直接为改革的推进提供指导。

这些改革的事例最好是综合性的,而不仅仅是对个别的企业有典型意义。比如说,中国摩托车行业,自2008年以来产量逐年下降,年销量下降7%―8%,如今马上要沦入落后于印度的衰退局面。

究其原因,在这个行业的发展中,既有各级政府管理方式简单粗暴,禁摩限摩限制了摩托车在城市的发展,限制了中国摩托车行业的升级,让老百姓两轮出行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同时,摩托车行业也是低水平竞争、生产能力高度分散的牺牲品。摩托车行业的停滞不前也直接导致了我们的城市交通过于依赖小汽车和公交这两种方式,而不是两轮车、四轮车与公交齐头并进的高效率局面。

第3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国务院国资委2014年7月15日宣布,在中央企业启动4项改革的试点,分别是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董事会授权试点、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向央企派驻纪检组试点。这标志着国企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新一轮国企改革拉开大幕。

一、重新启动国有企业改革顶层设计

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随着十的召开逐渐拉开了帷幕,十为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也重新启动了国企改革顶层设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快我国国企股权多元化改革步伐,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国企深化改革的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企业内部逐渐形成混合所有制经济体系,这样就会降低国有股权占企业股权的比例,这样就能推动国资与社资共同发展,还能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创造进一步有力条件。国家应该积极推动具备上市条件的国企上市,在暂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企中推行股权多元化改革,融入更多的投资者。

第二,适度推进中央企业改制上市计划。我国中央企业早在12年就由国资委退出了综合实力排名方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排比评价体系,13年正式推出中央企业综合实力排名,这一排名的推行,能够有效的激励上市公司巡查自身的不足,对提高企业经营质量、规范市场具有重大的意义。国家相关部门也成立了中央企业上市规范小组,提高上市企业运作水平。

第三,规范董事会建设。我国实行董事会以来,到去年年底,有52家中央企业设立了董事会,董事会的建立有助于国有企业约束机制以及长效激励机制的运转与实施,也强化了国企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机制。13年,国资委下发了关于中央企业董事会高管薪酬管理完善相关文件,规范董事会管理。

第四,加强国有企业内部改革,为了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保障,积极推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收入能增能减、员工能进能出制度,并且实行重大信息对外公开,实行透明化管理。采用聘请制度能够有效的激励国有企业员工,使管理人员更好的实施管理;普通员工积极进取,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

第五,积极探寻国企员工持股方法,进一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还需要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制下,企业员工持股,将劳动者效益与企业效益紧密的连接在一起,相关部门应该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企业资产稳步增值的基础上,探索员工持股的有效方法。

第六,加强国有企业维稳工作,如今,我国正属于高速发展阶段,社会矛盾不断的上升,在国有企业中,正是改革的关键时期,企业的改制、发展,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一些问题,对企业的稳定造成影响。做好国有企业维稳工作,对于国有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有很大的作用,能够为国企创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七,全面帮助国有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首先,实行上下联动协同方式,有国资委成立管理提升小组,完善企业管理相关目标、路径、考评等机制,国有企业也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配合提升小组相关工作;其次,根据企业实际需求,从内在需求出发,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最后,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还需要不断的夯实企业管理基础,抓好管理主线,弥补管理短板,积极推动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制度化建设。

二、推行资源整合以及并购重组改革计划

第一,推行中央企业重组整合计划,对企业内部整合实施有效的协调,深化改革脱困工作。在中央企业并购过程中,存在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能力低、战略有效性差、并购操作不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资委提出并下发了相关的文件,对中央企业并购提出具体的意见,规定具有债务风险重点监控、监管或三级以下企业不能纳入并购范围,对并购主业之外的企业实施严格的控制。针对现在并购重组中文件,国资委经国务院同意,对以下中央企业实施了并购重组,如中国华粮物资集团并入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第二重型机械集团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实施重组。

第二,中央企业对低效无效资产进行清理,促进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根据国资委统计相关数据显示,当前中央企业中低效无效资产大量存在,对企业健康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并制约了企业改革制度的实施。推行国有企业低效无效资产评理,能够有效的夯实国有企业资产的质量,国资委也在13年下发了相关的文件通知,要求三年内中央企业完成低效无效资产的清理工作。

第4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一、*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57),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葡萄酒农产品为主营业务,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天然物产的开发、加工、销售;动植物养殖、种植、加工、销售;食品、日用化工产品酒的开发、生产、销售;房地产开发;餐饮、客房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等业务的综合性公司。该公司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为7400万元,其中,发起人法人股4400万股,公开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公司于1994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1年9月7日财政部和证监会对公司1998~2000年财务报表虚构利润认定为造假,因此导致中小股民诉讼。结合该案经办律师意见,公司预计损失为1.7585亿元,公司于2004年度已作为预计负债处理。中小股民诉讼对公司的发展构成严重的不确定性,如果不尽快解决中小股民诉讼问题,该公司生存危机也未能得以摆脱,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的进一步实施更难以开展。

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第19批名单中,*ST广夏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解决“中小股民诉讼”相结合,为ST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进行了有益试点。根据“说明书”,*ST广夏将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股股份,即定向转增;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维持不变,流通股股东持股在281037412股的基础上增加84311224股,总股本增至589572604股。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在股改预案获通过后的30日内(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与目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所有以*ST广夏为被告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小股民诉讼”)的所有原告进行谈判,试图免除目前*ST广夏承担的与中小股民诉讼有关或有负债,并承担该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2006年4月26日,*ST广夏了《非流通股股东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协商结果》公告,称“*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3月13日经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表决通过”。2006年5月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自2006年5月9日起公司股票简称由*ST广夏变更为ST广夏,2006年6月22日广夏公司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称,2006年6月26日,“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股份将获得以资本公积转增的3股对价和非流通股股东追送的0.57176股对价;公司股票简称由‘ST银广夏’变更为‘GST广夏’”。

G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我们提出了如下会计新问题:如何理解资本公积的性质及ST广夏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应按原渠道转回还是按新会计准则作为“利得”计入资产负债表等会计问题。

二、资本公积性质问题

资本公积性质包括“资本公积来源、产权归属、处置使用及资本保全”等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资本公积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产权归属可依据来源进行判定或推定,对“资本公积处置使用及资本保全”问题却鲜有相应法律依据,有关的教科书等资料中也很少涉及,尤其是涉及国有资本公积金处置使用时,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将使问题更加复杂化。

(一)从资本公积来源看资本公积性质关于资本公积的来源,世界各国及地区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企业会计制度》(2001)第82条规定了资本公积的主要来源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非现金资产)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最新规定外商投资按当日汇率计入实收资本(股本),实际上此来源已被取消]、其他资本公积(如原《债务重组》准则中规定的债务重组时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财政部的《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中还将“关联交易差价(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所形成的差价)”也作为资本公积的来源之一。

我国2007年1月1日前,资本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仅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项目,后两者也统称“留存收益”,用于核算和披露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前两者用于核算和披露企业投资者投入资本项目变动,其中“实收资本(股本)”项目用于核算和披露企业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投资人投入资金超过其在企业享有的份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项目。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项目应该计入什么项目?我国原会计制度规定,此类项目均计入“资本公积”项目,导致了资本公积项目十分庞杂,失去了其本来面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7条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可见,新会计准则体系下,此类项目应计入“利得或损失”项目。引入“利得与损失”概念,是新会计准则体系改造我国传统会计制度中“资本公积”项目的一个重大突破。

我国相关法律或会计规范中均没有对资本公积的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企业会计制度)讲解》指出,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在金额上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资本公积从形成来源看,是由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部分的资本,或者其他人(或单位)投入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它不是由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转化而来。查阅ST广夏2005年年报,其资本公积期末数为22793万元,其中股本溢价21535万元,其他资本公积1124万元,股权投资准备134万元。股本溢价占资本公积总额比率为94.48%,可见,股本溢价是ST广夏资本公积最主要的来源,也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定向转增的最主要的来源。

(二)从资本公积产权归属看资本公积属性各国或地区对

资本公积产权归属的理解是一致的,均认为资本公积具有资本的性质,又称为准资本或资本储备,由全体所有者(股东)享有。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7)第26条规定:“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因此,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时,理应按各股东在实收资本中所占的投资比例,对应转增各股东相应的金额。为解决我国资本市场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置问题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部分上市公司使用了资本公积项目作为支付对价,而使用资本公积作为支付对价的前提必须明确资本公积的归属。原《公司法》(1993)中关于“资本公积金”存在“公益金产权归属”法律障碍问题,其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福利设施的支出,如购建职工宿舍、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以后,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已经不得再为职工住房筹集资金,公益金失去了原有用途。法定公益金项目产生了一个悖论:“会计学属所有者权益项目,但法律产权归属上不属股东权益”。为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法定公益金悖论,新《公司法》(2006)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这就纯净了所有者权益项目。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时,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管理使用;赤字依次冲销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公司法》及财政部的相应规定纯净了我国资本公积项目,使有关制度前后一致。

实践中若将资本公积按股东投资比例转增是不存在问题的,但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却使用了定向转增,这就会引发以下两个问题:(1)定向转增是否违背资本公积产权属性。各国虽然对资本公积来源的实践不同,但对资本公积产权归属于全体投资者(股东)却是一致的。如果将归属于全体股东的资本公积定向转增部分股东,显然违背了资本公积的产权属性。查阅ST广夏公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由中联实业、深文化等5家非流通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出动议,但尚有25家非流通股股东(合计占股权比例为9.51%)未明确表示意见,因此,“说明书”中专门对此采用了代为垫付方式进行解决,兼顾了资本公积的产权属性。(2)定向转增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调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是一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意味着非流通股股东放弃其享有的资本公积,我国资本市场中非流通股股东一般涉及到国有资产,定向转增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不争的事实。ST广夏“说明书”也明确指出:“本公司非流通股份中存在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ST广夏资本公积定向转增总股份为84311224股,按2005年12月31日,公司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权结构(44.38%;55.62%)计算,定向转增中非流通股股东放弃的股份约为3742万股,假设按2元,股计算,共放弃7484万元,仅占中小股民诉讼标的物的42%。

定向转增违背资本公积产权属性,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严格审批。考虑ST广夏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解决“中小股民诉讼”相结合,此模式对解决ST上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推进ST公司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恢复公司生存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2006年3月9日ST广夏临时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国资发[2006]24号《关于国有股股东参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批复》,同意宁夏综合公司实际控制的银广夏股份46703222万股(占总股本的9.24%)、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银广夏股份33892944股(占总股本的6.71%)非流通股价按支付对价的方式参与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同意了该股改方案,具有推广借鉴价值。

(三)从资本公积使用看资本公积属性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在我国实践中由于原《公司法》规定的模糊性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明确了此问题,使新《公司法》与《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协调一致。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股本)一样,通常不得支付给投资者,一般只有在企业清算时,清偿完所有的债务后才可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公司法》(2006)第167条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每股面值”的规定,这就为资本公积定向转增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扫除了法律障碍。可见,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广价值,也符合《公司法》(2006)立法修订精神。

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2006)中的“资本公积金”应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已纯净后的资本公积金,即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围绕“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又将产生以下新问题: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项目是否可以弥补公司亏损或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前是否需要扣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项目;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利得与损失”应分别单独披露或合并披露等问题。如此系列问题的解决需建立在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大量的会计实践基础上,任何主观的学术推论或官方规范或许均会有失偏颇,但值得密切关注。

三、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

我国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原准则”)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第13号”)规定的“预计负债”属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下简称“IAS37”)中的准备项目。“原准则”和“新会计准则第13号”均没有对准备的转回作出明确规定,“原准则”第6条规定,如果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新会计准则第13号”在保留原准则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确认金额的上限,即“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IAS37第61条规定,准备应仅用于最初为该项支出确认准备的支出。可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均没有明确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的会计处理问题。

ST广夏2005年年报中,结合经办律师意见,将中小股民诉讼

预计损失1.7585亿元确认为“预计负债”,其确认标准是“原准则”第4条的规定,计提预计负债时的账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1.7585亿元,贷记“预计负债”1.7585亿元。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原告在定向转增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达成协调协议或撤诉,则该项预计负债将部分或全部消除,当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事项消失或已确认的预计负债的金额已不能真正反映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时,企业应对预计负债进行调整,即应转回预计负债,这就产生了如何将已计提的“预计负债”转回会计处理问题。

“预计负债”转回在原会计制度体系中有两种会计处理模式,一是在预计负债产生原因消除年度做计提时相反的会计处理,即借记“预计负债”、贷记“营业外支出”。二是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递延税款”。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模式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种处理模式将可能会使ST广夏2005年度实现账面盈利(2005年前三季度ST广夏利润总额-为4316万元);第二种模式使用的前提是企业所做的估计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才被视为滥用会计估计。ST广夏应是合理地预计了中小股民诉讼金额,不应视为滥用会计估计,也不用追溯调整。“预计负债”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还有如下会计处理模式,即借记“预计负债”、贷记“利得”。这种会计处理模式的好处是,将“预计负债”转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利得”项目,不影响当期损益,可以避免利润操纵嫌疑。这种会计处理模式在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时,理应成为我国会计规范机构首选会计处理模式。

四、GST广夏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

根据ST广夏董事局2006年4月26日的公告,ST广夏非流通股股东自2006年3月14日至2006年4月12日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进行了协商谈判,协商结果如下: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截止4月12日,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达成调解协议且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的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共计333人,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140105.40元,尚有502名原告未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达成和解,其诉讼请求金额合计71176763.86元。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前述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减少公司相应的或有负债104031710.66元。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所列公式计算,每10股流通股价可获追送股份0.57176股。同时,依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公司2005年12月31日流通股本281037412股为基数,用公司资本公积金向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广夏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将获得每10股转增3股的股份,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589572604股。

第5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在充分肯定我国高铁全方位赶超成就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高铁在原始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提升等方面仍然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亟须构筑新的动力机制释放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潜力。根据对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有限公司、中车中央研究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京福铁路客运专线安徽有限责任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的系列调研所了解到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后铁道部”时代,当支撑我国高铁创新的传统的动力机制、创新体系和组织方式及其效应逐渐弱化,而新的激励机制、创新体系和组织保障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条件下,以更加务实、灵活和更具战略性的方式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和高铁创新体系建设,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我国高铁创新发展面临的现实挑战与潜在问题

在充分利用我国独特的市场优势、制度优势的基础上,在长期积累的技术能力和产业基础的有力支撑下,我国高速铁路无论在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还是运营管理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成就。也应当看到,我国高铁技术创新水平提升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在更好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更强实力获得国际市场认可等方面还有巨大的潜力。虽然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我国高铁产业已经掌握了系统层面的正向设计能力,但在完善新一代的技术标准(如CTCS4标准)、部分核心零部件设计制造(如制动系统)和基础软件开发、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竞争(截至2014年我国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仅有17件)和标准制定主导权等方面仍与日本、德国等高铁强国存在差距。

与此同时,与我国其他装备产业相比,我国高铁整车在出口市场的价格优势也并不明显。目前我国高铁整车与国外西门子、日立等厂商同类车型的成本优势大约在10%-20%之间,在竞争美国市场的投标过程中,韩国企业甚至可以报出低于我国整车厂的价格。通过设计改进和工艺创新进一步完善功能、提升性能、降低成本、塑造品牌的任务还很艰巨。

然而,当前我国的铁路体制、激励机制和创新体系还不足以有力支撑我国高铁完成由追赶向领先的二次跨越。一是长期政府主导和债权融资主导的投融资模式已经严重损害了我国高铁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铁总负债规模已经高达3.94万亿元,负债率已经从2007年的42.43%上升到66.0%,而多数的高铁运营又处于亏损状态。如果不利用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铁路体制改革,不尽快形成市场化的投融资模式、培育有效率的铁路建设和运营主体、从而形成铁路系统自生发展的能力,高铁装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将最终受到影响。

二是微观创新主体的激励机制不健全。虽然中国中车已经实现整体上市,但中车系统内的四方、长客、唐车等整车厂以及中车系统内外的主要零部件供应商仍主要是国有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产权结构单一、治理机制不完善、核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薪酬机制落后的问题,在骨干高铁装备企业中较为普遍存在。高速增长的高铁市场,相对较高的技术性进入壁垒,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些企业的产权和治理问题。但如果想要以更高的效率和更强的活力直面全球市场挑战,这些问题就必须得到有效解决。如果能够把握我国高铁市场快速增长所创造的改革机会窗口,推进骨干装备企业的混合所有制特别是管理层持股改革,并配套推进国有企业的人事制度改革,通过进一步调动核心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完全可以在更高水平激发这些企业的创新活力。

三是创新主体间存在功能错位问题。过去十几年特别是铁道部时期,为了提高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效率,铁路系统整体上采用了自上而下不断分解任务的实用主义组织方式。这种实用主义战略和实践的一个结果就是,为了提高技术引进的效率,一方面根据既有主体“能做什么”,而不是“应该做什么”来布置任务,另一方面在解决技术问题的同时创新主体的制度建设没有跟进。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主体逐渐发展出了超越主体“元功能”的衍生功能,如铁科院开始办企业,并且类似的商业性活动不断扩大。这些商业性的活动虽然为研发人员获得合理合规的报酬提供了渠道,但同时也影响了铁科院作为我国铁路系统共性技术研发机构的公共服务功能。加快铁科院的科研体制改革,增强其面向全行业的竞争前技术服务功能,将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高铁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构筑我国高铁创新发展新机制的思路与方向

破解制约我国高铁在更高水平创新发展障碍的关键,是系统推进铁路体制和高铁创新体系改革。从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角度看,改革既要充分考虑当前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效率性和公益性原则,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改革后的铁路体制要有利于高铁技术创新和竞争力提升的战略性原则。在改革路径的选取方面,在综合平衡效率性、公益性和战略性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到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和最优性,也要考虑改革方案是否具有足够的柔性和灵活性,即是否有利于各类资产和创新资源在市场竞争过程中流动和重新优化组合。

首先解决债务包袱问题,让铁路发展轻装上阵。考虑借鉴日本经验,成立铁路债务清偿公司,解决历史债务问题。在综合评估债务形成原因和银行、运输企业等市场主体当前和未来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铁路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债务比重,剩余债务由新设立的专门负责偿还债务、处理资产、安排剩余员工的铁路债务清偿公司进行承担。

应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铁路建设的规模和领域。可以预期,未来五年到十年我国铁路建设仍将处于快速发展期,铁路运营回收的资金仍难以支持大规模的铁路建设投资。因此,需要在合理确定盈利性业务和公益性业务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政府的出资比例和规模,为深化铁路体制改革、塑造财务上能够独立运营的铁路市场主体打开大门。另一方面,以优化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为目标,在铁路资产重组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新形成的各类铁路市场主体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优化铁路资产结构,大幅降低铁路的债权融资比重。加强综合运输体系和高铁车站科学规划,推进铁路水路联运、铁路公路联运、高铁地铁无缝接驳建设,实现铁路沿线周边和站点的土地综合开发,通过提升铁路市场主体盈利能力从根本上遏制形成新的债务包袱。

其次,按照政企分开、运输综合优化和权力制衡的原则,完善有利于铁路创新发展的公共治理体系。

一是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在综合运输规划和铁路专项规划制定中的主导地位,提高国家综合运输规划和铁路专项规划的权威性;通过国内外专家充分参与、社会各界广泛讨论、制定过程透明公开等机制,提高铁路发展规划制定的科学性,改变铁路发展规划与其他交通运输规划衔接不畅、规划目标调整频繁的问题。

二是在进一步完善国家铁路局目前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引进高端专业人才、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形式,重点提升其针对行业重组后新的市场结构和竞争行为,特别是接入定价的管制水平和能力。

三是增强目前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规司管理的铁道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人事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弱化其政府部门色彩,完善高铁标准化建设的组织机制和动力机制,推动我国高铁积极参加国际铁路联盟(UIC)的标准制定工作,以促进欧亚铁路互联互通为目标,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手段,力促我国高铁标准成为UIC的国际标准。

再次,尽快启动新一轮的铁路业务重组和产权改革,通过培育竞争性的市场主体,以运营市场的竞争带动高铁装备创新。“铁道部时代”,我国高铁装备创新的原动力主要来自铁道部层层下达的政绩压力、南北车集团内外部的激烈竞争以及铁路企业显著改善盈利能力、大幅提升社会地位的期望和抱负。“后铁道部时代”,随着政企分离、南北车合并以及高铁装备企业逐渐进入技术水平和经营状况的稳步发展期,我国高铁创新的原动力更多来自于铁总、铁路局不断扩大铁路建设规模和中车系统内部的竞争。一方面,过去政府主导驱动的创新体系被削弱;另一方面,竞争性的市场驱动型创新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相对于以往的技术学习阶段,我国高铁在攻坚克难、推动技术突破方面的创新效率实际上是有所放缓的。解决高铁在更高水平创新发展的动力问题,构筑新时期我国高铁创新的原动力,关键是根据我国高铁技术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通过塑造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主体,形成自下而上的经济目标驱动型的创新体制。

从各国的铁路改革实践看,并不存在完美的铁路体制改革方案;而我国的电信、石油体制改革也表明,只要打破垄断,市场在竞争过程中存在朝着更加有效的市场结构演化的内在力量。因此,当务之急不是找到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完美改革方案,而是要在综合考虑效率性、灵活性和能力要求等因素的前提下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坚定地推进改革。

目前我国铁路改革争论的焦点主要在铁路资产究竟是以网运分离的方式拆分还是按区域拆分。按照效率的原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但如果考虑改革方案的灵活性,则网运分离模式一定程度上优于区域性一体化铁路公司的模式,因为前者转化为后者的难度相对较小,而后者一旦改革不成功再转向网运分离模式则较为困难。此外,网运一体的区域拆分模式对于政府制定公平合理的接入价格或清算价格的监管能力要求也更高。更重要的是,区域性一体化公司的区域垄断性特点,并不利于高铁装备的创新发展。考虑到以上因素,将网运分离作为中国铁路体制改革的初步方案具有更大合理性。在网运分离和债务合理剥离的基础上,逐步放开铁路建设、铁路运营和铁路装备市场,形成产权多元、能力多元的竞争主体,通过多层次的竞争,才可能实现我国高铁在更高水平创新发展。

复次,以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主体归位为目标,加快微观主体的制度建设,形成既合理分工又相互合作的高铁创新体系。一是选择符合条件的高铁装备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和员工持股改革,并协同推进配套的人事制度改革。一方面充分肯定过去几十年高铁研发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对实现技术赶超做出的巨大贡献,给予相关人员必要的股权奖励;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并给予对企业未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管理层和研发人员股权激励。在产权改革中,吸取国内部分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失败的教训,建立管理层、研发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市场化人事制度,与管理层持股制度共同构成高铁创新发展的微观制度保障。具体管理层持股方案的设计要突出战略性,避免过度纠缠于定价细节,更多通过透明公开的披露制度保障国有资产定价的相对合理性,为推进管理层持股扫清障碍。二是以铁科院的改革为核心,建立与共性技术研发相适应的共性技术服务机构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以突出铁科院面向全行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和试验平台的功能为改革根本目标,按照将个人层面的多任务转变为组织层面的多任务并进行适度组织分隔的理论逻辑,根据既保证公共服务效率又尊重机构和个人历史贡献的原则,考虑将铁科院目前下属的商业性企业和业务统一到铁科院产业集团进行统一管理,研究所按照历史贡献在相应企业获得一定的股份。在业务重组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共性技术研发机构成熟的治理经验,大幅提高科研人员固定收入的比重和水平,在保证研究人员获得具有竞争力的固定收入的前提下控制科研人员从各类委托项目、包括原下属企业委托项目获得可变报酬的比例(如确定为10%),确保公共研发服务的公益性,配合完善职称评审制度激励研发人员将精力更多投向竞争前技术研发和面向下一代技术的研发;铁科院运营经费的一定比例(如70%)由国家财政负担,其余由铁科院面向社会争取竞争性的项目,保证共性技术研发的效率以及公共研发与企业技术需求的有效对接;研究机构需要向社会定期披露财务信息和服务报告,形成社会监督,保证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公益性和效率性的最佳平衡。

第6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今年全国“两会”以来,收入分配不公的话题成为各方热议的一大焦点,专家献计献策,有关部门也陆续配合出台诸如上调最低收入工资标准等相关政策,并有消息说“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可能年底出台。

要改变扭曲的收入分配现状,无疑是好消息。

但就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而言,基本都围绕职工工资做文章,这是远远不够的。工资问题只是收入分配中的一个微小方面,学术一点说,它是初次分配的重要体现。

工资问题是市场层面的问题。首先,政府明令涨工资无疑有干预市场之嫌;再者,涨工资不是说涨就能涨的。

我们看看哪些人能在“涨工资”的一纸令下享受到实惠。公务员可以涨、事业单位员工可以涨、国企员工可以涨,概括说,就是处于垄断性质单位的员工可以涨。

但是,一般的民营企业则不然。正常市场环境下,员工收入与公司盈利成正比。不排除有部分经营效益不错的企业,有给员工加薪的可能。但总体而言,当下的不少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可谓是负重前行。税负本就很重,再强行让他们涨工资,就太强人所难了。如若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背负的重压得不到缓解,给员工涨工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对这些中小企业的员工而言,收入“倍增”就只能是“被增”。

简单操作,容易引发恶劣后果。要求涨工资的结果只能是:工资差距越来越大,导致更大的不公。

涨工资固然重要,但它不是收入分配不公的全部,甚至说,它只是很小的一块。说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却将矛头指向“涨工资”,这种做法有偷换概念之嫌,其掩盖了真实的社会矛盾,也掩盖了政府不作为。拿涨工资说事,将社会矛盾转化为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矛盾,规避了问题的实质。

我们不可被这样的言论遮住眼。我们希望通过理清纷纷扰扰的现象,探求到导致收入分配不公的本质,并邀请专家支招,探讨解决之道,这是我们做本期选题的核心所在。

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多个层面。因而,要解决这一问题也必须进行综合性改革。

要调整收入分配不公,当首先明辨收入分配不公的本质,抓主要矛盾、从根本入手,才是解决问题的正道。否则,做表面文章,非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很可能转移了矛盾,贻误了改革良机,致使问题越积越多,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越发突出。

第7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继营改增之后,个税改革已经成为税制改革中市场最为关注的焦点。按照2015年财政收支数据,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8618亿元,同比增长16.8%。这意味着,每一年,都有超过五千亿元的个税收入进入国家税收的版图。而这五千亿元分摊落实的背后是上千万人的利益。

10月10日,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负,同时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但对于文件中的“高收入者”,该《意见》并没有明确的数字界定。

随后,这一官方消息被一些媒体误读。10月23日,一则“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称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的消息在多家自媒体公号上流传,并在朋友圈迅速扩散,话题持续发酵。尽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团队马上站出来辟谣,但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个税改革的热议。

尚未明确界定

自2011年个税起征点设定为3500元以来,已经连续5年未曾调整。“是否提高个税起征点,税率及扣除因素,能否开创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等,都是目前市场关注的改革热点。”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曹明星在接受《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采访时这样指出。

《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通过查阅《意见》以及历次个税修正案,从中并未发现对于所谓的“高收入人群”有“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标准界定。但确有“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这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在2006年《关于印发的通知》中“自行申报个税”的要求。

而四年之后,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也提及“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

但事实上,工薪阶层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这一数据来源于财政部2009年公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由于税制设计问题,对于工薪阶层而言,其发生的讲课费、翻译费、稿费等诸多费用均需上报缴税,但对于一些高收入者的管理办法却是要求他们自行纳税申报,导致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主力军,造成税收不公平。

曹明星也表示,我国现行税法中尚未对高收入人群有明确界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只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标准。

国家统计局在今年5月13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全部调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0809元,折合月平均工资为4234元。再次引发是否提高个税起征点的热议。但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杨志勇看来,个税改革的公平并非依靠提高起征点来体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第六次修正后的版本,虽然提高了工薪所得免征额(也就是俗称的“起征点”),也调整了税率结构,但仍采取分类计征的方式。由于征管的难易程度不同,工薪阶层事实上成为了个税缴纳的主体,收入多元的高收入群体反而容易避税。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对《中国经济信息》记者分析,近年来,“高收入”已经成为了随着居民不断提高的收入水平而不断变化的相对概念,而且不同地方的收入平均水平也并不相同,不可一概而论。

“税法设计的公平性原则,并非针对某一个特定收入以上的人群有特殊对待。”施正文说:“真正的公平,更多的应该在税率上体现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调节。”

中产阶级之痛

“年所得12万元”、“月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等与“高收入人群”相关联的关键词,在这一轮个税改革的舆论风波中被反复提及。

然而“年所得12万元”究竟是一个怎样的收入水平?“中产阶级”为什么会因此恐慌?

一方面,舆论中不少声音反映所谓的“年所得12万元”在扣除五险一金后其实所剩寥寥。

而大多数“年所得12万元”人群分布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这些地区的消费水平、生活成本也更高。另一方面,也有人表示,年收入12万元即使在一线城市所代表的收入水平也不低。根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公布的2016年一期民生民意调查报告,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及以下”的占29.70%,“5.1万元至7万元”的占30.60%,“7.1万元至10万元”的占25.30%,“10万元以上”的占14.40%。由此表明,收入10万元以上的人群仍然只占少数。

在北京从事IT行业的郝帅(应采访对象要求化名)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自己今年刚刚迈入这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行列。但他算了一笔账。以10月份为例,郝帅的岗位工资所得应为13500元,外加两项税前补助合计五百元左右,月薪资总额超过14000元。工资单显示,郝帅的五险一金是在工资中扣除,扣款合计2793.96元,之后应征税薪水合计11221.04元。按照现行个税征收办法,扣除工资税收989.21元后,到手的收入其实只有一万元出头。“在扣除房租与生活开销后,每月能存的最多五千元。”郝帅坦言:“这样下去想在北京定居购房,压力很大。”

“郝帅们”在一线城市面临着房子的刚需却承担不起买房的天价,愿意为更高质量的生活埋单却难以承受物价的膨胀。在他们的眼中,这12万元其实并不宽裕。一边是达到“年所得12万元”的人依然为数不多,一边又是12万元在当下所产生的购买力日渐单薄,所谓的“中产阶级”实则认为自己是“被中产”,沦为“夹心层”。

现行税法中对“高收入”人群虽然没有明确金钱上的划分,但施正文指出,国家税务总局曾经过加强监管十类高收入行业9类高收入人群的文件。其中规定,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演员、经纪人等属于高收入人群;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等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产公司等中介机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等属于高收入行业。

而2010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所列的高收入者所得,主要所得包括财产转让所得(限购股转让所得、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得、房屋转让所得、拍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

究其根本,“中产阶级之痛”源于中国社会收入财富的分配不均。2015年,官方公布的中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481。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大于这一数值容易出现社会动荡。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是财富分配在最近十年出现的进一步剧烈分化,延伸的问题便是阶层固化以及阶层碾压的焦虑密集出现。

“难产”十年

“以个人为所得税征收单位,而非以家庭为单位”,被施正文视为我国的个税征收方法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施正文分析,中国人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往往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发生,而以个人为单位征税对于双收入家庭与单收入家庭将会产生明显的区别。而现行征收方法的另一个主要缺陷在于过分考虑收入端。一味地依据收入多少确定不同的所得税税率,但忽视了不同收入者的正当支出的差异。例如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需要抚养的儿童与赡养的老人数量的差异,每月需支付的房屋贷款利息等。原来的所得税制度都没有作出必要的考虑与相应的扣除。

杨志勇则指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是分类进行,共有11大类,每类按各自方法征税,同样数量的劳动所得,缴纳不一样的税,很不公平。“下一步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个目标比较明确,但先综合哪几类有不同的看法。就目前来看,工资薪资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先进行综合没有太大分歧。”杨志勇预测。

一位国家税务总局的专家团队成员向《中国经济信息》记者透露,目前财政部已经完成了个税改革方案的草案,但方案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甚至之前参与研讨的专家学者也未能“窥其真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今年上半年,财政部长楼继伟及其他财政部官员多次表示,个税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做法是分步到位。实行综合扣除标准,不仅是工薪,一些专项因素也将进入税前扣除,比如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费用、满足基本生活的首套住宅按揭贷款利息、抚养孩子费用和赡养老人费用等。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也表示,下一步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将通过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适当调低工薪税,或进一步提高工薪所得税的扣除额,或提供一个更加优惠的扣除机制。被目前税务专家们视为能对税收二次分配“抑高提低”,降低对中产阶级的“误伤”的短期办法。

“下一步就是要减并所得项,形成真正有效的年度申报体制,我们现在所谓的12万元申报在国外是年度申报,每个人在年度把自己全部所得综合进行申报。”在曹明星看来,把12万元视为年度申报的试点会更合适,并非仅仅针对高收入群体。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人士还透露,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多次组织专家团队深入各个地方进行实地调研,调查的重点在于个税全面开征的技术准备。

“综合所得目前并未实现信息联网,给征管增大了难度。”施正文也认为,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调节,加强对其个人收入的信息征集和交易行为的监管是实现全面征管所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将高收入人群的股权交易、地产交易以及其他一些交易纳入到监管范围。

从征管成本来考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意味着税务机关要直接面对自然人收税,接受大量的个人申报纳税,这意味着对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部门需要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稽核和甄别。建立和完善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机制,如自然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纳税服务体系、与个人和家庭有关的涉税信息系统等。”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当下个税改革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与个税改革决策程序有关。”杨志勇指出,关乎千家万户的个税改革的决策过程不透明,草案不仅没有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甚至参与研讨的专家都无从知晓,并不能较好地体现“开门立法”的原则。

个税改革方案最终必须要经过人大,要向全社会公布。在杨志勇看来,与其让社会可能的反应在那个时候释放出来,还不如提早公布,以得到更多的草案完善机会。“每一次的草案完善,可以促进个税专业知识供给和需求脱节问题的解决,同时也是社会压力释放的过程。”杨志勇说。

10月24日至27日,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决定,明年下半年召开。市场认为,个税改革在跨越了四个“五年计划”后,在“”召开之际或将有新的进展。

个税改革行迈靡靡,中产阶级战战兢兢。

相关链接

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案

2016年毕马威会计事务所最新研究数据显示,全球个税税率最高的国家:为丹麦56.4%,芬兰54.25%,法国约49%,挪威46.9%,爱尔兰46.25%。据经合组织2016年报告,比利时个税比例最高。比利时个税加社会保障缴款占收入的比例达到55.3%。

英国

世界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国家之一,纳税人是英国居民和非居民。在英国居住满六个月为英国居民,所得税分类规定的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除以生计费用后的余额,扣除的金额随五家指数调整,英国个人所得税根据扣除的税率档次缴纳。例如1995年个人所得税扣除最低额为3445英镑,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除和查实征收。

美国

除了法律规定免税外,其他收入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为宽免额和扣除,采用六超额累计值,税率分别为10%,15%,25%,28%,33%,35%。例如,根据美国国税局数据库2010年至2014年数据,前1%最富者:年收入在38.0354万美元以上,前5%最富者:年收入在15.9619万美元以上,前10%最富者:年收入在11.3799万美元以上。

每年1月至4月是报税季节,目前,美国最高税率约39%,大约有三分之一联邦个人所得税是年收入50万美元以上收入者缴纳。

日本

1887年开征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所得税,以分类增收。每个纳税人一年内收入合计,按照适合税率课税,日本所得税分为10各大类,对收入所得、营业所得、不动产、杂项等进行综合课税。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发展趋缓,为了吸引投资,促进消费,采取了一系列减税措施。

丹麦

丹麦是一个高福利、高税收的发达国家。丹麦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形式收入报酬。在丹麦,每一个18岁以上成年人有一个最低生活保证金,若低于这个数额将免交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制法。先从个人收入中扣除最低生活保证金,在计算应缴税收时,在基本收入超出部分按照税率计算应交金额,对资本收入采取加进法。

其他国家

第8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主线,自2016年初,全面行动的号角正式吹响,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政府工作报告的指引下,各行各业纷纷发起了供给侧的改革攻坚战。目前,改革虽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三去一降一补”绝非一日之功,正如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所说,因化解产能过剩、减少地产库存、削弱杠杆率、降低企业成本、弥补短板推进难度大、见效周期长,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需要不断深化和战略定力。

去产能去库存 市场化手段或加强 任务艰巨 去产能仍是2017年经济工作重要抓手,未来围绕去产能和去僵尸方面还将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出台,如国家层面和央企层面处置僵尸企业方案及行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

2016年下半年以来,去产能速度明显加快。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2016年11月11日在新闻会中透露,从全国来看,截至2016年10月底,钢铁行业已提前完成4500万吨全年去产能目标任务,煤炭去产能2.5亿吨的全年目标任务有望提前完成。目前,各地方、国务院国资委正在按照验收办法开展验收工作,国家层面的抽查工作已陆续展开。

不过,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姚洋对此坦言,尽管2016年去产能基本是超额完成任务,特别是钢铁和煤炭行业,但其中依旧存在问题,即采用行政手段压制产能会产生一些消极后果。比如在新一轮经济上行中,某些产能由于被压制,导致价格上涨迅速,然而这里不乏有些产品是我国没有自行产生却还要进口的,在此种情况下,工厂极易恢复生产,导致去产能反弹。此外,去产能的地区不平衡化也较为严重,这些将是未来去产能工作的重点。

“进入2017年后,去产能任务会比较艰巨。”金银岛市场分析师潘层层说。虽然2016年去产能任务已完成,但去掉的产能中无效产能占比较大,也就是停产超一年的产能。2016年以来,钢铁价格持续上涨,钢铁企业扭亏为盈,部分前期停产高炉或轧线重新生产,增加了去产能难度。2017年钢铁去产能目标任务也将很快下发,难度或将高于2016年,因此2017年也将成为钢铁去产能攻坚年。

去产能仍是2017年经济工作重要抓手,未来围绕去产能和去僵尸方面还将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出台,如国家层面和央企层面处置僵尸企业方案及行业兼并重组相关政策。2017年高质地推进去产能工作,多位专家学者建议,应注意以下两方面:其一,去产能的执行需更加注重市场内生性机制建立与完善;其二,产品价格回升易引起投机和套利,需防治虚假去产能。

去杠杆 力度更大

供给侧改革主要任务是“三去一降一补”,鉴于2016年已经在去产能、去库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齐鲁资管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预计2017年将加大去杠杆力度。

然而,去杠杆不同于去产能、去库存,单凭政府支持还远远不够。对于2016年去杠杆的工作,姚洋坦言,成效不大,在他看来,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在经济下行环境中,企业无法运转,导致杠杆率不断累积;其次,去杠杆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或者至少市场要和政府的措施相结合,而市场的反应具有很强的不可控性。

“我们不能普遍地讲降杠杆,要想降杠杆,在某些部门一定要加杠杆。”姚洋分析认为,2017年的任务主要是寻找既能保增长,又可调结构的突破口。因此,关于去杠杆,他建议可以考虑在政府部门加杠杆,以此补贴民生,特别是用来消除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库存。“此举既可去库存,又能降杠杆。”

此外,目前,杠杆率较高的部门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以及钢铁等国企部门。姚洋认为,削弱国企杠杆率可采取将国企负债转成股份,在市场上拍卖,让民间资本进入的方法。通过债转股,不仅可以让民间资本参与到国企管理中,改变国企的公司治理机构,改善经营机构,还可以把国企强大的技术力量和人员力量充分利用起来。

而根据现有数据,安信证券分析师罗云峰预计,在2017年,去杠杆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政府、家庭、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四个部门将全面面临去杠杆压力。“综合来看,2017年全社会四个部门负债同比增速下行的概率均明显大于上行的概率,融资需求萎缩主导的衰退式宽松再现,债市牛市根基未变,负债同比增速企稳回升可能要等到2018年才能出现。”

值得关注的是,在去杠杆方面,近期已有相关政策文件,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改委牵头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申万宏源首席宏观经济分析师李慧勇坦言,这些政策将指引2017年工作。2017年在债转股、去杠杆方面可能会有较大突破,也会有更多市场化办法出台。预计将有更多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到债务重整进程中。

标新降成本 立异补短板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增长新动能有望加快培育和崛起。爱建证券分析师吴正武指出,降成本和补短板是中国转向新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他表示,降成本的出路在于提高生产力,而不是转移成本,

不同于吴正武着眼于生产端的“降成本”,对于继续降税减费,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制造业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建议和预计也不断发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就曾指出,降成本要发力在降低制度易成本。无独有偶,李迅雷也认为财税改革将是2017年值得期待的亮点。“五险一金”仍有下调空间,尤其是个税改革,由于个税改革涉及到再分配的公平性,可能会加快推进。

此外,扩大有效供给,着力补齐短板也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关键点之一。目前,我国的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还比较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在社会发展、制度设计、发展水平等诸多方面还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和短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补短板做出了新的全面部署,指出要从严重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着手,既补硬短板也补软短板,既补发展短板也补制度短板。

对于2017年补短板的政策动向,吴正武建议,可重点关注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现代服务、基础设施、扶贫脱贫、农产品供给等领域。

国企改革 多点发力

展望2017年,作为供给侧改革重要一环,国企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望实现破题。国企十项改革试点将全面推开,国企改革有望在垄断领域混改及员工持股、石油天然气领域、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组建、国企并购重组四方面加速推进。

2016年11月,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内容,国家将推动驻东北地区的中央企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支持部分中央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在东北三省各选择10家至20家地方国有企业开展首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组建若干省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研究推动若干重大企业联合重组。这意味着,一向被喻为“难啃的硬骨头”的东北国企改革有望大尺度破题。

此外,垄断领域混改也已箭在弦上。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明确东航集团、联通集团、南方电网、哈电集团、中国核建、中国船舶等中央企业列入第一批混改试点。2016年10月,中国联通也已确认正在研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第9篇:国企综合改革方案范文

一是抓好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及时调度本领域内的改革任务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加快建设现代市场体系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二是抓好公车改革。在落实上级公车改革要求的基础上,探索符合县内实际的公车改革方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的完成公车改革任务。三是抓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上级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稳步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强宏观指导,突出三项研究。

一是加强战略性研究。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现代农业园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服务业现代化战略的实施,针对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方向,站在全县战略高度研究谋划、分析我县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形势,找准结合点,提出发展思路及对策,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领导提供参考。二是加强规划性研究。在做好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增长、生态保护、民生建设等宏观调控目标的调控,确保“争创强县”目标的实现。三是加强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适应新常态发展要求,以季度经济综合分析报告为主体,狠抓研究报告质量,努力提高经济运筹水平,为县委、县政府当好参谋。

(三)发挥职能优势,明确三个重点。

一是加大现代服务业发展力度。加大服务业载体培育力度,进一步加强市级服务业集聚园区认定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划的衔接,全力推进文化、物流、旅游等产业发展,积极构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结构合理的现代服务业新格局;着力抓好绩效考核,将服务业发展任务列入年度各乡镇、各部门承诺目标;积极完善科学合理的统计体系,建立乡镇和部门以及服务业企业相互沟通的服务业统计平台制度,及时掌握全县服务业发展的动态。二是加强重点项目管理。结合全县招商引资契机,积极做好重点项目储备,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省、市级重点,帮助项目单位做好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力争在省、市级重点项目申报上取得新突破,进一步增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后劲;围绕规划项目抓开工,在建项目抓进度,建成项目抓投产,积极落实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着力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调度和全程跟踪服务,确保项目顺利进展;研究利用好市里的优惠政策,按照要求积极提报大项目好项目,争取市级重点项目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前期策划专项资金以及市级统筹用地指标,为我县重点项目建设助推助力。三是加快现代产业集群培育。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紧盯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百强、大型国企和上市公司五大主攻方向,严格评审把关,择强选优落地;坚持把骨干企业培育作为产业转调的重要引擎,大力实施百亿级企业培植计划,培育壮大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产品竞争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坚持把平台建设作为产业发展的最大支撑,全力加快滨河项目区、庐山化工园区、钛铁工业园区、龙泉化工园区四个千亿级园区建设,提升产业承载力。

(四)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三大工作。

一是抓好上级政策的争取和落实。围绕我县资源特色优势,着力在城市发展、产业升级、特色园区、民生问题等方面,早规划,早研究,早准备,储备、包装一批能够吸引上级扶持的项目,加强与国家、省、市发改委的联系,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二是做好行政审批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事效率,适应经济转型升级要求,严把审批关口,优化投资结构。二是加强重点项目银企互联机制,支持银企合作发展。进一步完善重点项目评估机制,探讨建立与金融部门共享信息平台,及时公开重点项目信息,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品牌创建、技术创新、产业升级、节能减排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