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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五年规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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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五年规划

第1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村级创业点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市各地围绕富民壮村强乡镇,积极推进村级创业点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村级创业点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规划还不完善,覆盖面还不高,发展规模还不大,增收功能还不强,优势还不突出。加快发展村级创业点,有利于推动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有利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增强基层组织服务能力,有利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速现代农业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是推进富民壮村强乡镇、建成全面小康淮安的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现跨越赶超发展的高度,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完善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突破要素瓶颈,全力推进村级创业点建设,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订村级创业点发展规划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稳步实施和长远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优势,鼓励和支持将村级创业点纳入乡镇工业集中区范围统筹规划,原则上村级创业点标准厂房应建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内。有工业基础、有交通优势、有存量土地资源、有闲置集体房产的村,在符合镇村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布局规划的基础上,可就地规划建设村级创业点。列入市、县(区)重点扶持的村级创业点规划须报县(区)批准后实施。村级创业点建设规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办理。

三、明确村级创业点发展目标

围绕“十二五”期间村平集体经济收入年递增20%以上的要求,按照“一年变化、三年变大、五年变强”的目标,2011年底有60%的村启动建设创业点,以后每年递增10%,到2015年全市所有行政村都建有创业点;全市每年新建标准厂房20万平方米以上,力争到2015年,60%以上的村拥有标准厂房2000平方米以上、30%以上的村拥有标准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10%以上的村拥有标准厂房5000平方米以上,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创业就业10万人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超500万元企业1000户以上;通过标准厂房出租和税收返还,为村级集体经济增收突破3亿元,所有行政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达15万元以上。

四、建立村级创业点建设多渠道投入机制

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村级组织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参与村级创业点建设。村级集体积累、土地征用补偿费集体留成部分、省定经济薄弱村财政奖补资金和市县挂钩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村级创业点建设。市直帮扶单位“十二五”期间支持帮助被帮扶村至少兴建1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县(区)也要明确各部门帮扶任务,帮助经济薄弱村建设创业点。积极引导农户入股或独资兴建标准厂房;鼓励通过招商引资,以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新建标准厂房。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担保公司,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抵押贷款试点,扶持村级创业点建设。

五、加大财政支持村级创业点建设力度

市、县两级设立村级创业点发展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扶持村级创业点标准厂房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对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10万元的村新建标准厂房给予重点扶持,每村补助20万元,县(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力争3年内、确保4年内所有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10万元的村建有创业点。纳入市、县(区)财政每年重点扶持的村,每村新建标准厂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村级组织招商引资落户在县(区)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和村级创业点的项目,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以上返还给村,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村级创业点发展再投入。

六、着力抓好村级创业点项目招引

始终把招引项目作为加快发展村级创业点的第一抓手,对建成的标准厂房尽快对外招租,提高企业入驻率。根据我市当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只要对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不构成危害,且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所有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和本地能人大户、外出人员“凤还巢”等全民创业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均可落户村级创业点,享受与乡镇工业集中区同等优惠政策,本地居民投资兴办项目与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同样政策待遇。对招引入驻村级创业点的项目,要与县(区)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项目一样,搞好全方位服务。入驻村级创业点的项目,以租用标准厂房经营为主,一般不得按项目供地。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方挖潜,尽最大可能依法保障村级创业点标准厂房建设所需用地。

七、切实加强村级创业点资产管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村级创业点标准厂房产权。多方投资共建的标准厂房,必须订立协议、明确股权、按股分红。财政支持资金、脱贫攻坚资金和各类帮扶资金等用于村级创业点标准厂房建设,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一律归村级组织所有。村级组织在乡镇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必须标有全市统一的标识。村级创业点标准厂房原则上以出租为主,确需出售标准厂房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程序规范操作,出售收入全部用于新建标准厂房,新建厂房不得少于出售厂房面积。建立标准厂房资产台帐,村级组织拥有的标准厂房全部纳入村帐管理,定期公开使用和收益情况,不得利用标准厂房对外提供担保。标准厂房兴建和出租、出售等合同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第2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提高村干报酬的做法:(1)年6月出台了[党议]年1号《会议纪要》,对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1、对离任任职达五年以上的村支书、村民委主任、村会计按曾任职年限给予生活补助,其标准为:5——9年的按20元/年;10年14年的按30元/年;15年以上的按40元/年发放;2、死亡补助:对任现职的村支书、村民委主任、村会计一次性补助100元,对离任的村支书、村民委主任、村会计及农村党员一次性补助50元;(2)制定奖惩办法,对年终完成任务好的村和村干给予适当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村给予一定的惩罚;(3)整合全镇资源优势,按照财政出一点、干部职工捐资一点、部门帮扶一点的办法,在财政划拨的基础上按照每年递增10元增加村干工资;(4)年元月出台了党通[]号《关于开展挂靠帮扶村工作的通知》文件,制定工作职责及量化分值、考核办法及奖惩规定,工作职责及量化分值第3点规定:挂靠部门按照党委、政府文件规定,抓好冬季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规划,具体实施,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办好50亩以上示范点,以此增加村干及农民群众收入,以调动村干工作积极性。

提高村干报酬的经验:

(1)把提高村干报酬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

(2)整合全镇力量,动员、责成全镇干部职工关心和关爱村级干部,要体谅他们在村级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只有提高村干报酬,才能稳定村级干部队伍和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解决村干报酬后劲不足问题。

提高村干报酬取得的成效:通过采取以上措施及做法,村干报酬有一定的提高,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了村干部工作责任感,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明显提高;

(2)村级组织建设进一步增强,村级干部队伍有了明显稳定;

(3)一定程度地减轻了村干部的经济负担。但提高村干报酬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提高村干报酬存在的问题:

(1)镇级财政困难,经济落后,负担重,投入于提高村干报酬资金少。

(2)村级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有的村目前仍是空壳村,直接影响了村干报酬的提高。

提高村干报酬的体会:

(1)通过采取力所能及的办法,适当提高村干报酬之后,基层组织队伍的面貌大有改观,工作责任心比以前明显增强了。

(2)无人办事,无人管事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3)进一步调动了村干的工作积极性。

第3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2021年村级党建工作简介

刘家川村位于黄帝陵景区以东2公里处,全村共4个村民小组280户916人,党员48人,2020年人均纯收入1.8万元,村集体经济收入32万元。近年来,村党支部按照“党建引领、能人带动、旅游兴村、多业富民”的思路,立足三个优势(距景区城区近、村容环境美、农家乐产业起步早),依托两个基础(“两委”班子战斗力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推动一个衔接(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初步实现了村强民富。目前已形成“四区一园一馆”(美食文化体验区、农产品加工区、汽配物流服务区、种养殖观光区、生态采摘园、村民俗展览馆)的产业布局,先后获得中国乡村旅游模范村、全国文明村、全国森林乡村等荣誉。

今年以来,村党支部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扎实做好村“两委”换届后半篇文章,村上制定了五年发展规划,村“两委”干部逐人作出任期承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党支部上门征求群众意见建议42条,特别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问题,街道党工委和村党支部积极争取各类建设项目及资金,目前已经完成蔬菜大棚基地亮化工程、呼家湾组文化广场建设等6个项目,正在实施的有官庄组进村桥、环村旅游步道建设等7个项目,通过跑项目、争资金,不仅办成了一批民生实事,提高了群众幸福指数,更整体提升了村庄建设水平,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积累了发展后劲。村党支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领办代办、便民服务”机制,在落实落细便民工具柜、金融E终端、爱心超市等便民服务基础上,对不需要群众本人到场办理的4大类43项服务,由村干部代替群众“一站式”办理到位;对需要群众本人到场的养老年审、高龄补贴、残疾人鉴定、身份证办理等12项事务,由村干部领着群众现场办理。今年以来,共提供领办代办服务900余次,切实为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在产业发展方面,村上以“三变改革”为抓手,着力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一是已建成官庄温室大棚、刘家川小吃街和生态采摘园3个集体经济项目,后续计划利用好小吃街配套广场,投放一批游乐设施,打造刘家川至官庄旅游环线,引进专业团队管理生态采摘园,3年内使集体经济收益突破60万元。二是采取村企联办、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机动车检测站、汽车修理城、黄陵驾校、东德顺食品有限公司等7个企业,流转土地450亩,群众年收益增收35万元,安排村民就地就近就业50人。三是成立游客服务中心、农家乐协会,引导支持群众发展农家乐产业,已发展农家乐39户,民宿2户。6月份还开展了新一轮农家乐“评星定级”活动,评出二星级以上7户,落实奖励资金14万元。2020年,农家乐经营户户均收入7.8万元。

同时,村党支部重视乡风文明建设,每年举办“过大年”“大拜年”等民俗文化艺术活动,定期举行广场舞、厨艺、面花、剪纸等比赛及教学培训,开展各类先进典型评选活动,不仅让群众的口袋富起来,也让群众的脑袋富起来。特别是,村党支部非常重视人居环境建设,发挥党员巷道长示范带头和监督管理作用,扎实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为群众营造了干净整洁文明美丽的新家园。在党支部的带领下,刘家川村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要求,初步走出了一条多业并举、综合发展的新路子,为全县农村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提供了实践经验。

第4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县政府部署“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以后,我单位非常重视,立即开会研究,学习上级文件,认真组织规划,现将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领导机构

农业农村局成立了“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班,实行责任分工,通过收集资料,下乡调研,征求意见,开门问策,进行科学谋划。

二、制定工作思路

根据县政府“十四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工作的规划思路是: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以项目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色产业发展、深化农村改革为重点,以“6个提高”为目标(1、提高农产品质量,2、提高产业效益,3、提高生产效率,4、提高农民素质,5、提高市场竞争力,6、提高农民收入),以“十大举措”为抓手(1、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行动。2、实施高效种养业发展行动。3、实施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行动。4、实施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行动。5、实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行动。6、实施农业产业强镇培育行动。7、实施数字农业建设行动。8、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行动。9、实施新型经营主体提升行动。10、实施农业科技支撑行动。)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开展情况

目前,“十四五”规划初稿已出,全局集体讨论了2次,征求意见稿已改了3次,初稿紧密结合《河南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河南省《关于加快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强省的意见》,结合我县特色优势产业,结合乡镇、村、干部群众的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初稿共分五个部分(一)指导思想;(二)发展目标;(三)发展方向(6化

1布局区域化,2生产标准化,3经营规模化,4发展产业化,5方式绿色化,6产品品牌化);(四)发展十大举措;(五)保障措施;共计谋划58个项目,其中动植物保护工程7项,农业生态环保工程1项,蚕菌业1项,人居环境8项,水产品2项,农业病虫害防治2项,菜蓝子工程2项,中药材1项,现代农业7项,发展集体经济2项,高标准农田2项,农产品冷链物流1项等,总投资xx亿元。

四、存在问题:

第5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一)农村危桥改造的技术标准

农村危桥改造必须达到准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为了合理使用资金,避免标准过高造成浪费,要求桥梁设计荷载不得超过汽-15级。

(二)农村危桥改造区补助政策

1、农村危桥改造资金由区政府、镇(街道)、村(居)各承担三分之一。

2、失去作用且不需改造的农村危桥拆除费用,由区政府补助二分之一。

3、对集体经济薄弱的村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实行倾斜政策。对完成年度计划80%以上的镇(街道),区政府给予总额10%的奖励,由镇(街道)统筹安排,对辖区内承担危桥改造任务的集体经济薄弱村进行追加补助。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方便群众出行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动群众,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尽力而为,加快发展”的原则,把农村危桥改造工程建成民心工程,精品工程。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完成对全区115座农村危桥的改造。

三、具体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农村危桥改造工程是今后五年农村公路建设的重要抓手,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区交通局要负责制订好全区农村危桥改造计划,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督促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组织竣工验收和区补助资金安排上报等工作。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危桥改造的组织领导,建立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组织施工管理。村级组织要发动群众大力支持农村危桥改造,并做好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各镇(街道)要根据危桥改造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结合本镇(街道)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农村危桥改造计划。在编制年度计划时,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鼓励先进的原则,对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允许根据需要在30%的幅度内调整。对一时资金不到位,无法开工建设的危桥应做好安全警示和防护措施。

(三)落实资金,加强监管

农村危桥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当地自筹为主,区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各镇(街道)应建立农村危桥改造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好镇(街道)、村(居)两级配套资金,统一管理使用,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农村危桥改造工程资金基本落实后,严格按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区政府补助资金,在工程通过验收,并经审计后一次性拨付。

(四)强化管理,确保质量

1、严把设计关。农村危桥改造工程统一由区交通设计室设计,区交通局负责对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文件组成内容应具备设计说明、构造物结构图及施工图预算。设计费用由区交通局统一与区交通设计室结算。

2、严把程序关。建设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由所在镇(街道)公告,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桥梁施工资质,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同类型桥梁施工的经历,招标文件由区交通局审查批准。

3、严把合同关。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业主为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项目业主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支付等要求。

4、严把质量关。必须切实落实工程监理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必须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要建立“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管理体系,坚决制止“豆腐渣”工程,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第6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一、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1、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建立健全供给稳定、储备充足、调控有力、运转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开展地力培肥,坚决制止粮田抛荒,确保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逐年增加对农民的种粮补贴,并重点加大对种粮大户的补助力度,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对市内种粮合作社、种粮大户和粮食生产高产示范片、高产示范户,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助。继续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扩大粮食预购定金发放范围。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对购置列入省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大中型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配套设备,除享受上级规定补贴外,市财政按实际购置价格的10%给予追加补贴,单机追加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列入*市农机产品购机补贴目录的小型农机具,市财政按实际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贴,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

2、加快推进特色农业规模化生产。重点扶持食用菌、蔬菜等主导特色产业。对工厂化新发展食用菌生产,年产100万袋以上,并配套安装变压器等装置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每新增50万袋增补2.5万元(包括老厂生产规模的扩大);对在大、中型城市设立食用菌固定销售点且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由村集体利用山地建设50亩以上、水电路配套齐全的新建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且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贷款发展温氏养鸡,符合一定条件的,市担保中心和市农村合作银行分别给予担保和贷款,市财政给予其初次贷款50%的贴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对种植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新发展山地蔬菜50亩以上、设施蔬菜10亩以上(不含大棚西瓜)的连片商品基地,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元/亩和200元/亩的补助;对利用钢网结构新发展特色渔业网箱养殖400平方米以上的,经水利、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80元/平方米的补助;对在新开发土地上新发展优质茶园50亩以上的连片基地,达到标准化生产要求的,经农业、财政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150元/亩的补助。

3、加快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基地建设等的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或扩建生产性项目需使用土地的,应优先保障用地。市里每两年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视其发展潜力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动态管理。

4、扶持和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新评定的*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省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补助,并在农业项目及龙头企业申报、技改贴息安排、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扶持开展代育秧、代耕种、代插秧、代植保、代收割等“五代”服务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对统防统治面积达500亩以上的植保专业合作社给予一次性5元/亩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农机服务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2元/亩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加快农业科技的研发推广。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经费中,用于农业科技的投入不少于30%。对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农业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农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按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支持非关联的研发机构的投入资金,按有关税收政策法规扣除。

6、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绿色食品的农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被有资质的认证中心新确认为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新制定一个农产品标准,经认定并组织实施的,按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县级地方标准等三个级别分别给予标准制定单位10万元、5万元、1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7、扎实推进村庄整治。围绕城乡规划全覆盖,积极做好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加大对整治村的垃圾处理、村道硬化、户厕改造、污水治理等项目及环境提升村建设的支持力度,给予平均每个村不少于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加大以工促农力度,实行市级骨干企业挂联帮扶新农村建设制度,每年一次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允许有条件的村集体实行“级差排基”建房,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村庄配套设施建设;允许有条件的村通过建设“民工公寓”、标准厂房等,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基层组织建设。高度重视解决农村住房问题,按《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提高新农村电气化水平。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具体奖励标准按江政发〔2009〕29号规定执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环境的提升。

8、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省“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高产优质农田比重。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病险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和屋顶山塘水库的安全管理,整合灌区,提高防洪防台抗旱和农田排灌能力。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对列入千里渠畅建设计划的项目,市财政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给予50%的补助。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抓好山区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加快林区道路建设,实施好《*市千里富民林道建设规划(20*—2012年)》,对列入千里富民林道建设计划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平均2万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9、加快发展生态农业。进一步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广生态农业模式。引导和鼓励畜禽产业走小区化发展之路,对按照规划和建设规范要求新建的畜牧小区,面积在100亩以上水、电、路配套齐全,且搬迁安置面积已达50亩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大力推进沼气建设,对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8立方米/个以上),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给予每立方米5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新建造50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沼气池达标排放的,优先上报省财政补助。支持禁养区外的规模养殖场(户)应用零排放养殖技术,对新建或改造的生物发酵猪舍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

10、积极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按7元/亩予以补助。扶持绿化造林,对连片新造林5亩以上,营造针叶纯林(松类除外)的补助50元/亩,营造针阔混交(阔叶林占30%以上)或阔叶纯林的补助60元/亩,营造马褂木(含马褂木密度达40株/亩以上的混交林)的补助80元/亩,杨梅的补助100元/亩,毛竹(含林中造毛竹)的补助150元/亩,良种油茶的补助300元/亩;对在疏林地、天然更新迹地上进行补植造林,补植量达常规造林密度60%以上且分布合理的补助40元/亩(保存率不合格的未成林造林地补植不享受);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毛竹林为目标林种的更新改造(含次生林抚育改造)和毛竹低改、油茶低改的补助100元/亩(杉木留萌不享受);对防火林带建设的补助70元/亩。

11、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加大对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和低收入农户的扶持力度,给予每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一定的扶持资金,通过发展种养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小额扶贫贷款贴息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改善基础设施、发展集体经济等扶贫开发工作,大力推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增收致富。每年要发展一批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专业合作社、低收入农户产业发展特色村、低收入农户发展示范户、来料加工扩散基地,全面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到2012年,70%以上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收入超过4000元。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山区农户下山搬迁,加大对下山搬迁农户的建房补助力度,加快完善下山搬迁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配套。

12、加快推进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加快推进土地资源开发整理。有计划开发城镇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提高机械化耕作水平,耕地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可申请立项土地整理。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加快低丘缓坡开发,满足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的需要。鼓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并优先满足集体经济发展、村庄整治建设和下山脱贫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完善农村服务体系

13、加强农民素质培训。按照对新增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加大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技术蓝领;根据农业特色产业、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来料来样加工等新兴产业发展和农民素质提升需要,抓好各种实用技术和农民道德法纪、文明礼仪、文化知识等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对近五年内高中、初中毕业未升学的农村青年参加培训,原则上分别给予免费培训和减半补助,资金的发放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计算。凡是退役军人、低保对象、残疾人、失地农民、下山搬迁农民和贫困户,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和绿色证书培训的,一律给予免费。对参加农民职业技能培训获得证书且有创业项目的,其贷款在3万元的额度内,由市财政给予三年的贴息补助。为缓解本地企业用工短缺,市外人员经市内培训机构培训并在市内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其培训费可参照市内人员的标准予以减半补助。

14、加强农村计划生育。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享受每人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实施和完善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在1980年9月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而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其父母并不再生育和领养,在女方年满49周岁时,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而女方已年满49周岁的家庭,只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而女方年满49周岁后,子女未康复的,只执行特别扶助制度,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公益金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双方发生意外死亡,且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困难家庭,每年给予补助1000元至其最大子女年满18周岁止。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者因公发生意外伤害或伤残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5000元;因公发生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况给予补助。

15、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继续完善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制度,构筑坚实的社会救助网,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因贫施救”。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帮扶信息平台,实现低保、医疗救助等工作网上运行;建立敬老院长效管理机制,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90%以上;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长低保评议制度、公示制度,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完善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新建、改建、整合,在全市建立起集管理、服务、教育、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15个乡镇社区服务中心、180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着力推进社保体系建设,逐步实现社会保障从城镇为主向覆盖城乡转变、从职工为主向城乡居民转变;实现被征地人员“即征即保”,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的权益。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增加市财政投入,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和受益面,实现参合率达90%以上。

16、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继续扎实推进学校布局调整。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稳步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和经费保障机制,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平等就学、完成学业,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幼儿教育提升工程,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推动民办幼儿园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启动实施教育“新四项工程”,切实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健全农村教师培养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素质。加快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对新认定省级文化示范村的,给予每个村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继续做好“送文化下乡”活动,完成全市行政村广播并网,加快推进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启动广播电视低保户实施工程,免费为覆盖区低保户安装有线电视。认真实施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加快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并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向社区卫生服务站延伸。加快推进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对集中式农民饮用水工程,其进村入户率在60%以上的行政村实行以奖代补,每个村奖励2-5万元。对独立式农民饮用水工程,其进村入户率在60%以上的行政村实行以奖代补,每个村奖励7万元,同时按受益人口数每人补助100元(行政村和人口数以2004年调查时为准)。

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17、深化农村生产要素流转机制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和“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原则,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布局区域化、规模化,不断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市级土地流转管理中心,乡镇(街道)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行政村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按照规范化操作标准,加强管理和服务。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为出发点,探索完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和监督管理体系;鼓励异地承租大田、森林资源等农村生产要素实行规模经营,其子女就学、生活用水用电等享受当地村民同等待遇。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搞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民住房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全面盘活农村土地存量资源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试点,探索建立农民建房、建新拆旧、一户一宅、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通过宅基地置换、选位竞价,盘活存量,减少农民建房占用耕地。结合下山脱贫整村搬迁,城中村、园中村、城郊村改造,鼓励农民自愿放弃农村合法住房,置换城镇住房,并享受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政策。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18、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机构扶持“三农”发展的信贷比例,力争“十一五”期间“三农”贷款有较大幅度增长。抓紧制定鼓励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建立独立考核机制。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深入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各金融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多种适合农业龙头企业的信贷方式,拓展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房抵押贷款,努力解决农业企业、农户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19、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化落实乡镇、街道重心下移五项制度,扎实开展村(居)组织“五新争先”活动,积极创建“和谐创业型”班子;坚持完善民情沟通日和民生服务日制度,努力打造服务型组织;不断深化“万名党员创业致富工程”建设,培育一支创业型党员干部队伍;深入实施村级五项规划,积极探索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不断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按照“三年一轮审”的要求,每年安排100个以上的村进行财务审计。鼓励各地继续深化行政村规模调整工作,加快资产融合进度,优化整合农村各种资源,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第7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今年以来,我们泗阳县把握创先争优活动契机,结合县情实际,突出以“责任比能力更重要,敬业比水平更重要”的责任文化引领活动开展,注重以“争先为魂,发展为先,创新为源,民生为本,落实为要”的责任体系保证活动实效。践行责任、创先争优正在成为泗阳不断跨越前行的主流和新动力。

确立“发展为先”,在跨越赶超中实践创先争优。坚持以“大力度突破大项目、高起点创新促转型”为主线,聚力实施工业强县、城镇带动、强农富民、生态立县、民生普惠、创新创优“六大战略”,深入推进滨水城市3年大变化等“六大规划”,推动县域经济实力增强、跨越赶超。一是以大项目突破推动产业“华丽转身”。积极抢抓“后危机”时代产业加速布局重组的大好机遇,以调高调优调新、做大做强做特为取向,集聚一切资源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重点突破重大产业龙头、产业链配套项目和成长性强的特色项目,确保实现全年签约亿元以上项目60个、开3240个、竣工40个、引建15亿元以上特大项目3个的“6443”目标;在全力打造30万锭色纺、30亿级家纺、30亿级科技木、3000万条毛毯和10亿支大功率节能灯等五大特色产业基地的基础上,深入实施“新兴产业3年超200亿元”规划,加快明宇电气、晶鼎新能源等8个投资超15亿元、54个投资超亿元的重点工业项目建设,致力把机械制造做成全县第一产业,把电子电气做成朝阳产业,把印刷包装做成优势产业,把新能源做成特色产业,力争3年内建成5个省级特色产业基地、7个省级重点产业集群。二是以大手笔开发建设一流滨水城市。围绕打造50万人口、50平方公里现代“滨水城市、运河新城”,大力推进运河新城、西康新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园、现代农业产业园“五区联动”,深入开展省级文明城、卫生城等“四城同创”,加快建设京杭运河泗阳港、宿淮铁路等重点工程以及城市森林公园、五星级酒店等一批现代服务业态,以一流“滨水城市、运河新城”彰显“全国最佳生态宜居县”的特色魅力。三是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按照“区域化布局、基地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企业化经营”和“接二连三”要求,加快打造生态淮猪、食用菌、小龙虾等五大产业基地,重点引进培育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努力将78平方公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成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台湾农业合作示范区。持续推进以培育一批规模骨干企业、发展一批现代高效农业、推进一批镇村建设项目、壮大一批村级集体经济和引建1个进县经济开发区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为主体的乡镇经济“4+1”工程,确保年内40%村集体经济收入超10万元、半数以上乡镇财政收入超2000万元。

突出“创新为源”,在科学发展中激发创先争优。立足标本兼治、远近结合,坚持把创新型经济作为跨越发展的总抓手,把抓创新促转型作为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着力点,大力实施“创新型县五年规划”,创造性地解决一系列利当前、管长远的突出问题。一是以政策集成抢占先机。围绕更好更快发展,制定了9个促进科学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力争在新一轮产业“洗牌”中赢得主动。二是以要素集聚打造洼地。围绕破解用地、用工和资金难题,在三度蝉联“省人才工作先进县”基础上,坚定不移地实行人才优先战略,大力实施百名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百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千名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集聚、万名技能人才培养“双百千万”工程,年内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50名、紧缺型人才20名、外聘专家30人次以上;全面提升集聚集约化发展水平,大力实施城乡土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工程,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引进和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积极推动土地、资金、电力以及人才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尽快把经济增长由资源依赖转向创新驱动、由粗放发展转到技术品牌支撑上来。三是以主体集群促进创业。深度优化全民创业环境,充分发挥500万元发展基金的扶持激励作用,形成外出人员“凤还巢”创业与民营经济“二次创业”联袂并进的生动局面。确保全年新增“三来一加”项目450个、私营企业500户、个体工商户5000户以上。四是以思路集合增创优势。积极探索推进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有效推动农村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股份以及股份市场化,促进城乡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要素通畅有序流动,逐步形成梯度化城镇体系,尽快走出一条具有泗阳特色的城乡一体化新路。

立足“民生为本”,在共建和谐中体现创先争优。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加快实事利民、就业惠民进程,推动人民生活水平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同步改善和提升。一是实施社会建设利民工程。深入推进“2010-2012年教育名县三年规划”,确保年内在苏北率先通过省教育现代化验收。积极稳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医疗资源规模扩张和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全县村(居)卫生室、社区医疗服务站覆盖率达100%,争创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继续坚持以政府为实施主体,在县城主城区规划建设9个安置小区,年内新建保障性住房160万平方米以上,同步启动45个公园、56个街头绿地和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建设。高起点规划建设一批省市级农民集中居住区。二是实施就业保障惠民工程。积极实施企业用工保障工程,年内新建2个劳动力专业市场、30个区域性劳务基地,确保全年为企招工突破2万人,75%以上职校毕业生本地就业。全面落实农村基础养老金制度,精心组织实施新农保工程,使新农保、新农合参保率分别达99%、98%。三是实施平安法治安民工程6深入推进“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3年再夺标”规划,确保平安法治建设继续走在全省前列,蝉联省法治建设先进县。

围绕“落实为要”,在服务发展中保证创先争优。一是着力创建独具特色的责任文化体系。坚持以敬畏之心善待权利,以勤勉之行担当责任,把提升责任心和进取心作为富民强县的兴业之基,作为争创一流的成事之道,作为效能建设的重中之重。通过责任主题教育和创先争优活动的扎实开展,牢固树立“以尽责为荣、以失责为耻”的责任观念,进一步健全“权责明晰、奖罚分明、层级科学”的责任机制,使“成功源于责任,失败始于懈怠”这一责任文化深入人心,使“创新转型、跨越赶超”成为全县上下的共识共为。二是着力打造独具特色的帮办服务品牌。全面倡导全身心、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四全”服务理念,进一步构建县领导、综合服务部门、经济主管部门、经济职能部门和引资单位“五位一体”帮办服务体系。全力放大“浙商最佳投资城市”和“中国最具投资潜力中小城市百强”的品牌效应。三是着力建立独具特色的工作推进机制。整合县内督查资源,成立直属县委、县政府的重点工作督查办公室,全面推行“四个一”(一人一条线、一人抓到底、一月一汇报、一月一过堂)等推进机制,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四是着力锻造独具特色的党员干部队伍。坚持“在一线识干部、从基层选干部、凭实绩用干部”,真正把开展工作有激情、谋划工作有思路、推动工作有实效的干部赛出来、选上来、用起来。

第8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我国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我国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

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

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包括: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阐述了农村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和在土地征用时应补偿范围和标准。另外,根据我国目前在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围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补偿制度完善,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围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

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两种,一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

一、集体土地征用应遵循的原则。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区耕地又浪费严重。随着人口的逐年增长,耕地将继续减少,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要做到这一要求,必须坚持:(1)加强规划,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各项建设用地(2)要优先利用荒地,非农业用地,尽量不用耕地(3)要优先利用劣地,尽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监察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制止乱占耕地的滥用土地行为。

2、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用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国的最高利益,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体现,私人行使权利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时就得对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建设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因此应在贯彻节约土地,保护土地的前提下保证国家建设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用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一是对被征用土地的生产单位要妥善安排生产,二是对征地范围内的拆迁户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适当补偿,四是征地给农民造成的损失要适当补助。

4、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用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给予补偿。

二、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1、相关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确界定。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的前提必须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谁使用。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难把握。

2、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目前已查处的大量违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补办手续。即使被查处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饭”为由,再补办手续,做善后工作,最终实现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现违法占用土地案件4.69万件,结案2.78万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处分,62名违法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1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处罚率仅为千分之几。既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也没有使违法者受到震慑。

3、征地补偿过低导致失地农民生活毫无保障。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国家在对农村土地征用后,受偿的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个人承包经营农户不能作为受偿的主体,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失地农民不仅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丧失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劳动力。加之没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产和生活,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极度困难。

四、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导致上述问题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们并不否认为了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业建设需要牺牲部分人或集体的利益,但不得不对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适用的范围、征地的程序和损失补偿产生了质疑。国家征用权的滥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强制转移,产生了明显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补偿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卖、出让等形式高价转移给土地开发商。把这一行为认定为了“公共利益”,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该行为使农民的私权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远远不及农民对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农村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农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也涵盖了一部分农民个人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和农民个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用农

民承包的土地。当农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会上便出现了一种新的群体-“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这是征用农业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国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进行。我国的广大农村中,县、乡、镇政府对农村土地享有着绝对的权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县、乡、镇政府部门却是所有者主体的代表,同时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农村土地征用的决策上需要听从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多时候便会出现政府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土地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占地的现象。由于农村土地征用费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种种原因被闲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致使农村土地流失严重。

4、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健全是成为引发纠纷的争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未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补偿。与宪法此规定相配套的法律规范对于补偿制度的规定也不完备。如《环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种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但却未规定应当给予何种补偿的规定。其次,补偿办法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征用前三年该地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的六倍至十倍,对安置费的补偿规定为最高不超过十五倍,两者相加不超过三十倍。这样的规定能否合理体现被征用土地的实际价值令人怀疑。据权威部门统计,

近三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9100多亿元。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补偿到了农民的手中呢?

五、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1、要确立规范的征地制度标准。

在实际征地过程中,之所以出现损害农民权益和农地非农化失控的现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导思想有偏差,目的动机不纯,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无本买卖,以求尽快实现资本原始积累,加快建设,或者为了体现个人政绩。其实,规范的征地制度应具备两项基本功能,或者说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备保障农民权益的功能,以确保农民在失地的同时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业、医疗和养老的条件;二是具备控制农地非农化趋势的功能,将农地占用纳入合理利用和保护有限土地资源、实现生态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轨道。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学、合理、规范的唯一标准。只有以此为出发点,并作为实施征地过程的指导思想,辅以切实措施,才能确保在推进城市化过程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确保农民权益和有效地实现耕地资源的动态平衡。

2、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国现行法规对“公共利益”的范围未作出明确界定,这为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扩大征地范围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现“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东西都可往里装的情况。为了避免出现这类现象,参照国际上有关国家《征地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公共利益”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主要包括:(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需要;(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4)、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公共利益”具有动态性,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倡导、重视社会民众的参与权、选择权。对于社会普遍承认的、独立于社会和国家现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项目,如有关国民健康、市政基础设施等,政府应严格按有关土地征收、征用法规办事,而对那些由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所引发的符合社会、国家急需要的相对公共利益项目,尤其是有争议的项目,则应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体民众讨论、认同。

3、要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

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虽然,新修改的《宪法》对有关土地征用的条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变,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权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对征地如何补偿的决定权还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规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规范征地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关键。为此,首先要严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权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强化平等协商和监督机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时,必须尊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体地位。政府在对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决策作出之前,必须与集体农民进行平等的协商,征得绝大多数农民的认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利益空间。它构成了滥用征地权力、任意降低补偿标准的症结。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规范、约束政府行为,弱化乃至剥离政府与征地行为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

4、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强征地的民主性。

笔者认为,农村土地征用事关农民的生存,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还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几个步骤:其一应该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的审批程序。其二,应该增加农村土地征用的听证程序。在农村土地被征用时,农民往往是最后一个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农村土地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应当增加听证程序以听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满足他们的知情权,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虽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无权决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对征地补偿的确定及补偿费用的分配及使用,却有权进行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如果是少数农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参与决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监督征地使用单位对土地使用情况,如果被征土地被闲置,农民当然地有权申请恢复土地的耕种,如此不仅达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还更有利于保护国家有限的土地资源。

5、完善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时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在是市场经济的时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的标准才较为合理,让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实了解土地征用,参与讨价还价,如此才能满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这也是维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第三,扩大补偿的范围。笔者认为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是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更应该给予维护。

参考文献资料:

1、《宪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3、《房地产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马建华张卫国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9篇:集体经济五年规划范文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苏木镇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苏木镇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农业建设不得占用林地,确需占用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农牧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苏木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三)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苏木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牧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苏木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旗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旗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全旗范围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旗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本《通知》下发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达政发〔2011〕153号)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补充通知》(达政发〔2011〕224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2.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3.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4.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6.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审核流程

 

一、审核流程

1.拟定设施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

2.签订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3.提出用地申请:经营者持申请书、设施建设方案,向苏木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4.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

5.社会公示: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6.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7.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

8.审核备案信息: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依据职能审核备案信息,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

二、经营者需提供的材料

1.用地申请

2.设施建设方案

3.用地协议

4.流转合同(涉及流转的需签订流转合同)

5.复耕协议

6.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

7.项目平面规划图并附具坐标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五份,分别由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苏木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附件2

设施建设方案格式文本

项目

单位

概况

项目建设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农户姓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

建设

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用地面积(公顷)

用地属性

实施时间

项目建设

内   容

投资额(万元)

拟建

设施

情况

设施类型

设施用途

设施数量

建设标准

设施用地

规模(公顷)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实施用地

配套

设施

  %

%

%

建设时间与

使用年限

填表人:

单位及单位

负责人签章:

时间:

注:1、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户的填户主姓名;2、建设标准指单位造价与设施结构

附件3

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            ,甲方需使用乙方土地,用于         

               项目,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用地协议如下:

一、用地位置

该用地范围位于       苏木镇       村               

       社,其四至界线详见项目平面规划图,该图需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认可。

二、用地类型、用途和标准

 

 

三、用地面积

生产设施总面积为     亩。 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附属实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亩。农用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面积    亩(基本农田    亩),天然草地面积    亩,林地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   亩。

四、复垦和补充耕地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签订复耕协议。

五、土地交还时间

用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参照二轮土地承包期限)。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办公用房、宿舍,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建筑物限于一层。自觉服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接受旗农牧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监管;如发生附属实施、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

2.甲方使用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应将土地退还给乙方,并恢复土地原状。

3.甲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三方另行协商。若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已方、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

七、收回土地

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用地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设施用地补偿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元整)一次性缴给乙方。

九、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五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报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备案。

 

 

甲  方:(章)              乙  方:(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丙  方:(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设施农用地复耕协议格式文本

 

用 地 单 位 (甲方):

土地权属单位(乙方):

苏木镇人民政府(丙方):

为了大力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使用土地座落:                              。

二、使用土地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

三、使用土地用途:                          。

四、使用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五、土地复耕履约金: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甲方按照“占一补一”补充占用耕地。并按照补充耕地要求缴纳当地平均前三年产值5-7倍的土地复耕履约金,并由丙方监管。

六、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坚持不破坏耕作层。

七、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甲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经苏木镇、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复耕履约金)

八、甲方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归还土地,乙丙方有权处置地上建筑及附着物,复耕履约金用于土地复耕。

九、甲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需要使用甲方土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

 

发包方(甲方):

住址:

承包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        (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形式将座落        ,等级        等,面积      亩的承包地(其中:水地        亩;旱地        亩)流转给乙方从事设施用地,流转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              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                         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的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苏木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六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苏木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农牧业局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受让方(甲方):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鉴证机关:           (盖章)  承办人:   (鉴章)

 

 

 

                  年  月  日

 

 

          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备案表格式

备案编号:

申报单位(个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电  话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机关及文号

建设  地点

土地承包情况

用地  面积

其中

生产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

使用年限

起止时间

申请人   承诺

    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改变设施农用地性质,期满后1年内自行拆除地面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被用地单位

意见

签字:

责任人: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部门意见

 

苏木镇备案

申请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农业部门备案意见

国土分局备案意见

责任人:        年   月    日

责任人:               年   月    日

备注

完成备案后,方可动工,且不得扩大建设规模、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本表一式5份(用地方、被用地方、苏木镇政府、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