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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必要性与曲折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现状
自2007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合作社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也得到了市场和农民们的认同。但我国的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大多数还流于形式,没有得到实质的发展,合作社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和专业的管理人才,尤其是财务会计方面的人才。财务会计工作是合作社的核心工作,其质量是合作社发展的瓶颈。但是大部分的合作社对财务会计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致普遍存在着各种财务会计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部分合作社没有按要求建账、记账。部分合作社没有自身的账簿,其交易情况仅记录在工作簿上,没有正规的各类凭证和报表;部分虽有自身专门的账簿,但是没有按要求填写账簿,账簿不规范、明晰,多为“印象账”;部分虽按要求建账、记账了,但月末还是存在如缺乏真实性、通俗易懂性等问题。
第二,部分合作社管理不规范。部分合作社存在运营资金管理效率低、账簿科目混淆、存货分类不合理、清账查账不负责等问题。
第三,部分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没有接受过完整的专业培训,有的仅上了短短几周的集训课。且合作社岗位配置不合理,没有按国家规范合理安排各种管理和技术人才,财会人员间权责利不明确。
第四,部分合作社没有专业的采购和销售人员,对采购和销售业务只是跟着市场走,没有主动地预测和规划,更缺乏与合作社财会部门人员的沟通,规划合作社的业务发展。
综上所述,合作社里没有规范的制度规章,成员、工作人员的权责利不明确,各种关系相互交织、工作混乱。合作社要想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拥有自己的发言权,必须全面分析其生存的政治、法律、市场环境,分析自身的发展阶段以及发展目标,从实际出发,规划自身的发展道路,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尤其是作为核心内容的财务会计制度。这样才能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条不紊,体现其市场主体地位。
二、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一)国家宏观政策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是其自身的问题,也是整个国家发展的问题。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包括技术开发上的支持、税收优惠等,同时还划拨了大量的专项基金支持其发展。所以合作社应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工作,为国家提供一份“明白账”,进而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管理且为支持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性质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
合作社是由大部分农民以入股的形式成为合伙人而成立的一种合伙制组织。大多数农民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合作社的权责利不明确、分享利益不清楚,这必将影响农民入社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合作社的生存,这必然要求合作社要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工作,为社员提供一份“明白账”,进而增强农民入社的积极性,推进合作社的发展。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发展要求其要制定、实施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是一套规范和约束财务会计行为的程序。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目标、财务会计目标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实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自主选择、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模式,总体来说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市场主体,源于企业主体,但又不同于企业主体,因为其设立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有着不同于企业的要求。因此,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不完全适用于合作社,合作社的特殊性要求其有特殊的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还处于发展初期,要想保障其实现发展目标,必须结合其发展环境和发展目标,制定适合其发展的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的发展必须建立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之上,财务会计制度是财务会计工作的起点,指导着财务会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也是评价财务会计工作的标准。
三、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曲折性
制度的制定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从适应到不适应再到适应的螺旋上升的过程。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更是如此,是一个漫长的探寻过程,需要根据当前形势,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财务会计制度,指导财务会计工作,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检验财务会计制度的合理性,如此循环而不断完善。
(一)国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总体方向
为了规范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国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是从宏观层面上把握合作社的发展方向,规范合作社的发展范围,为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提供了一个自由发展的空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目标、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目标的体现
1、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体现“服务最优”的目标。我国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现阶段合作社不是以“盈利”为目标,而是以“服务”为目标,同时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也应是以“财务状况清楚、财务成果分配公平”为目标,所以,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应体现的是“服务最优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这样可以为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队伍。
对于不同合作社而言,有着不同的类型、不同的服务群体,因此“服务最优”的标准不同,不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制定和实施符合其自身的财务会计制度。
对于一个合作社而言,其合作社成员是不同的主体,每个主体间的“服务最优”的标准也不同,要满足每个主体的“服务最优”的标准最终将会导致整体的混乱。现代制度的“妥协功能”正体现在此,《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是合作社不同主体“妥协”的结果,这种“妥协”是积极的,是不同主体在让步与满足之间进行选择而达到的整体满意度最大化的协议,同时它也起到激励作用,通过激发各方参与自由竞争,使参与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推动着合作社的发展。
2、不同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体现不同的目标。在合作社发展初期,为了给其发展创造条件,通过创建不同的合作社,不断吸收农民入社,扩大其队伍的“广度”,此阶段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是“服务最优”的原则。为社员服务好、带给社员最大的优惠是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通过带领社员走向市场,壮大社员的实力,实现家家致富。但当合作社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为了适应合作社的发展,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原则要有所改变,同时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也有所不同,这时应分析形势,寻求合作社的自身的发展,可以提倡“利润最大”的原则,实现合作社自身价值的最大化。通过扩大发展规模,提升市场地位,使其达到一定的“深度”。但发展的最终阶段,财务会计制度体现的还是“服务最优”的原则,这时合作社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在市场中也有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财务会计制度的目标又回到为社员带来最好的服务,这时服务的整体质量将远远高于初期。
四、制定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的货币资金是各项资产里流动性最强、控制风险最高的一种资产。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领用时需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不同印章分人管理;明确个人的权责利;专项基金更要全面记录来源及使用情况,做到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基金;合作社里的资金互助要明确要求、公开公正。
(二)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采购、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以其社员为服务对象,大部分是农业生产者。因此,其采购业务有其独特性。首先,采购的货物多为计量性质农产品生产资料,因此要求采购过程要严格记录好各种生产资料的单价、重量,并按要求填制相应的凭证,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并对各类凭证分类管理。其次,货物多是为社员采购的,合作社充当的是“服务机构”而不是“盈利机构”,因此合作社除收取必要的交易费用,不应另提报酬。
其销售产品也多是为社员收购的农产品、在产品、委托加工物资、工业产品等,合作社应做好其“中介服务机构”的身份,集中散户的农产品,组织销售团队,利用其优势减少散户的各项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等。因此,合作社应为社员避免市场风险提供保障,在市场低迷时稳定收购价,在市场高涨时要给予社员更好的价格。
(三)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存货制度
合作社的存货是采购和销售业务的货物的静态形式。首先,应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类存储,以免部分货物因存储不当而腐烂变质。其次,各类存货的计价方式各有不同,应按国家规定把每类货物的单价、总价清楚地记录下来。再次,应建立存货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做好存货的入库、出库管理,并明确个人的责任。
(四)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往来对象有社员和非社员,国家统一规定:与社员之间的账项记入“成员往来”科目,和非社员之间的账项记入“应收应付款项”科目,以便更好地记录合作社的每一笔账,所以合作社要建立健全其应收应付账款管理制度。一是分清“成员往来”和“应收应付账款”两个科目,做好记账前的分类准备。二是两个科目都要分别建立总账和个人明细账。三是记账前先判断大类,看其属于哪个科目,再同时记入总账和明细账里。四是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一小结,每月一大结,随时核对账项检查是否有遗漏或重复记账的情况。五是加强会计人员素质培训,要求有关人员定期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参考文献:
1、应兰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思考――以浙江金华市为例[J].北方经贸,2008(8).
2、马彦丽.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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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是陈照新的一个普通工作日,作为洪泽县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农民专业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他正在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质量建设推进年的活动忙碌。一条消息让他更加振奋,《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草案)》提交一审,首次明确农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农合组织的发展将更加名正言顺了。
洪泽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一直走在江苏的前列。目前,全县共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组织317个,其中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297个,新增加249个。
旺盛的双赢局面
洪泽县具有良好的农业产业基础,发展农业合作组织是推进农业产业化同时保护农民利益的必然选择。洪泽县县委副书记万文华说,洪泽县农业产业化最早的模式是“公司+农户”,在公司和农户之间没有形成共同的利益基础和长期稳定性。当市场竞争加剧或者公司盈利机会转移时,这些以营利为首要目的的公司,就很可能弃农而去。因此,公司和农户之间需要一种稳定的联系,这种稳定的联系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莫属。由此农民可以规避自然、市场“双重风险”,又可以实现企业、农户“合作双赢”。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管理条例》、《示范章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洪泽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达到317个。
其中,三河强生中药材合作社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8年,上市公司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洪泽县三河镇规划种植药材面积2.5万亩,为打造该县药材种植品牌,促进药材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该镇成立了强生药材种植合作社,入社户数420多户。当年6-8月份,就发放社员工资性收入120多万元,户均月收入1000元以上。
激励与服务同步
农业合作社面临着由“数量激增”向“质量跃升”转变的问题,洪泽县政府部门制定了细致的奖补措施。
每年9月份,奖补由合作社向所在镇申请,由所在镇汇总报送县主管部门,经县主管部门初审后排定奖补对象,会同各镇对奖补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组织复核后,当年10月兑现50%奖补资金,次年5月份规模不减少,兑现剩余50%资金。
对于具体的奖补标准,洪发[2009]3号文件第四项第三款规定:“当年新发展的账面年营业收入超500万元的合作社,列全县前五名的,奖1万元;列全县6-10名的,奖6000元;列全县11-20名的,奖2000元。”对于当年新发展和种养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重特大项目,奖补政策没有明确的,对实施主体的奖补可以“一事一议”。奖补对象仅限合作社或合作社社员,不奖补其他对象。同一申报主体不重复授奖。
奖补措施激励了农民的积极性,农业合作社数量激增,随之而来的登记工作日益繁重。对此,洪泽县工商部门实施了高效便捷的免费登记和集中会办政策。
免费的办理登记手续要求“高效、便捷”。高效就要随到随办,一般情况5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不超过10个工作日;便捷就是对登记工作特事特办,由登记部门到镇现场集中受理;同时,召开质监、金融等相关部门协调会,协调会办合作社登记银行开户和合作社法人条形码等有关问题,真正做到像服务招商引资企业那样服务合作社发展。
开展集中会办等提高了办理登记的效率。为方便各镇登记,洪泽工商局及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受理和核准权下放,委托到基层分局进行登记。针对工商部门人手少、集中登记数量多、工作量大的问题,洪泽县政府专门协调,在9月底,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农工部领导分别带队,到全县四个工商分局开展集中会办登记工作。四天的集中会办期间,洪泽县共受理登记150家合作社。
未来突破方向
如今,洪泽县已经成为准安市农业合作社的典范,一位在洪泽县政府从事对外宣传的人士认为,在整个江苏省,洪泽的表现也很不错。
对此,该县深入农业合作社一线工作的农工部负责人表示认同,同时也很客观地指出,洪泽县的农业合作社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壮大。目前,农业合作社大多是由―人或数人共同出资组建的合作社,由他们引导,带动一部分农民参与合作,在财务管理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黄集镇龙港生猪专业合作社,最初源于赵金美个人投资的养猪场,除了自身发展外,赵金美还向周边一部分的农民提供饲料、苗猪、养殖技术,管理决策由其全权负责;东双沟镇新洁蔬菜专业合作社由十几个农民组成,各自分开运作,只是统一销售,销售收入各自按市场价取得。类似这样的组织运作方式在应对和化解市场风险等方面有待加强和突破。
世界范围内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特征与趋势
自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以来,世界农业合作社发展已有170年历史。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和制度环境不同,合作社发展演变的形式不一,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农场型经营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专业型为代表,政府与合作社相对独立,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政府给予较多支持,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政府逐渐从直接干预支持向为其提供服务过渡;日韩等东亚国家小农经济经营模式下,合作社主要以综合型为主,长期以来政府对合作社的直接干预和扶持较多。尽管各国合作社发展形式、定位以及政府对合作社发展所持态度有差别,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均肯定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并致力于提高合作社竞争力,推动和促进合作社向健康、可持续方向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合作社的运行机制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一是以美国“新一代”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组织突破了传统的“一人一票制”的经营准则,取而代之的是更具效率、产权明晰的股份制运行机制;二是合作社通过联合或合并由传统较为单一的经营领域逐渐向纵向一体化经营或综合性经营方向发展;三是合作组织的定位由最初农业生产经营者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自愿形成的联合组织,逐渐向更加重视效率、适应竞争的盈利性企业化的经营组织转变。
基于运行机制的变化,合作社的发展也呈现新的特征:一是合作社的经营效率不断提高,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主体;二是农民合作社出现联合,数量整体减少,规模不断扩大。合作社发展呈现新的变化和特征,除受经济环境、制度变化影响外,各国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对其影响巨大,在促进和推动合作社机制创新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国家推动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各国政府主要通过完善调整法律法规、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提供长期税收优惠、营造宽松金融环境以及通过监管规范合作社运行,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
(一)完善调整法律法规引导合作社发展
法规准则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在合作社发展中起到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从各国合作社发展历程来看,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准则以及对合作社的原则内涵,随着合作社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充分考虑到国内外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相应调整,进而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法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态度在19世纪开始由不支持转为支持和推动其发展,1972年制定了《合作社法》。该法律既高度重视对农业经营者利益的保护,同时也考虑了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合作社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竞争加剧,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允许合作社与非合作社社员发生商业往来。在该法的引导下,法国合作社扩大了经营范围并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印度1904年就颁布了信用合作社法,但这个法只允许农民组织地方信用合作社。到1912年,该法修改允许合作社经营信用以外的其他业务,并有了联合社的规定。但此时的联合社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1919年,印度政府修改宪法,明确合作社改由各省直接管理,合作社法也由各省分别颁布。为进一步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各省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或管制逐渐减少,合作社发展更加趋向民主和自主,逐渐成为完全由社员自治与互助的机构。1942年,中央政府制定省级合作社法,使业务范围超越一个省的合作社以及全国性的联合社也有了法律依据。美国政府并未制定单独的合作社法,相关法规分散于其他法律文件中。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传统合作社模式下农产品出口受到严重冲击,以产业链进一步延伸、不再实施一人一票为主要特征的新一代合作社由此产生。为了扶持新一代合作社的发展,美国政府在1990年颁布的《合作税法》中规定,对农民合作社的净收入通常按照单一税制原则征税,即按照合作社企业征税、或按社员户征税,而不是对两者均征税,为保护合作社的经济利益以及民主自治创造了外部条件。与法国、印度、美国等国不同,日本的农民合作社是通过立法自上而下建立,所以日本合作组织(农协)的发展完全依赖法律法规,受立法内容的调整影响极大。自1947年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以来,日本政府根据农协经营的实际需要,先后进行过28次修改,使之日臻完善。进入21世纪,为适应以WTO体制为代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日本政府以提高农业自给率、强化国际竞争力作为目标,实施了新的《农业基本法》。在此基础上,日本农业合作社逐步向大规模合并、提高经营效率、加强民主建设、进行体制创新方向转变。
(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合作社壮大
财政补贴政策是政府推动合作组织快速壮大的主要措施。在合作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财政补贴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主要有两类:一是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在财政税收上对农业合作社实行补贴政策。如法国政府在“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成立初期,根据合作社会员人数多少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对于“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所购买的机器,根据机器类型的不同,政府提供相当于机械购买价值15%-25%左右的无偿援助。印度政府对新成立的合作社都给予一定的资金援助。二是在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为推动其发展壮大,提高其经营能力,实施相应的财政补贴。如英国政府为推动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从1973-1979年连续对合作组织实施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每两年增加一次,财政补贴金额从90万英镑增加到140万英镑。印度政策对合作组织的基础建设如仓库、运输流通设备设施等均给予一定补助。从1962年到1987年,印度政府通过国家合作发展局对合作社提供的补贴达111.3亿卢比。在日本,由于农协是农业经营的主体,农协也成为政府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的首要载体。日本政府每年农林预算中的1/5是通过农协实施的。日本政府给予农协的补贴形式多样,包括农协农产品加工项目的厂房、设备补贴,自然灾害补贴,农业事业项目补贴以及大型农机补贴等。由于日本农协对政府高度依赖,经济效益较低,随着农协发展政府负担也随之增加。从发展趋势看,随着合作组织发展壮大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各国政府对合作组织的直接财政补贴力度都有所减弱,更倾向通过一定的财政支持带动合作组织实现自我发展。
(三)实施长期的税收优惠措施推动合作社发展
税收优惠是各国政府支持合作社发展较为普遍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合作组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法国,农业合作社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优惠程度视合作社经营对象有所不同。如果合作社只与合作社的会员有经营往来并为会员服务,遵循一人一票原则和合作社分红原则的话,合作社则可享受免税;如果合作社与其他非合作社会员有业务往来,往来部分按法国企业通行的33%税率纳税,其余部分免税。另外,法国所有企业必须交纳盈利后36%的利润税和一定的工资税,而合作社则免征。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合作社发展不同阶段有所调整。19世纪末期到20世纪中期,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免征赋税。1951年以后,随着合作社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美国政府不再给合作社以普遍的赋税豁免权,只有那些根据税法取得免税资格的合作社才能享受赋税减免待遇,但对于无豁免权的合作社,其分配给社员的红利、惠顾返还金以及其他收入,仍然享受免税待遇。日本政府多年来对农协实行低税制。一般股份公司要交纳62%所得税,而农协只交纳39%;各种地方税,一般企业交纳50%-60%,农协只交43%。合作社缴纳法人税的基本税率适用于减税税率,即合作社与公益法人一样,缴纳法人税税率为27%,一般公司为37.5%,农协中央会免交法人税、印花税。出于其他政策的目的,在实际中还有不同的减税情况。
(四)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促进合作社成长
各国政府为支持合作社发展,积极为合作组织营造宽松的金融信贷环境。由于合作社经营规模、经营收益以及抗风险能力不及其他商业企业,商业银行的资金更加偏向后者,合作社信贷资金极易缺乏,发展受到限制。政府对合作社金融支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给予合作社低息贷款的政策,二是直接资助建立信贷合作机构。世界多数国家都采取第一种支持方式,如法、德等国为合作社提供较低利率的中长期贷款。美国政府还建立了专门面向农场主和农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的农业信贷合作体系,农业合作社既可向政府贷款,也可向银行贷款,对解决其资金困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农场主合作社性质的合作社银行是美国农业信贷合作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农业合作社重要的融资渠道。日本的农协金融制度建设是后者的代表,也是世界范围内合作组织金融制度最为完善的代表。与其他国家金融业务和农业合作社业务分开不同,日本政府将信贷和金融业务整合在农协事业中。日本农林中央金库是农协的合作银行,农林中央金库的放款对象原则上以所属合作社团体为限,但资金剩余时,也可以向非合作社团体放款。日本农协的信贷业是农协的经济支柱,农协可以利用信贷的盈利支持其他业务开展。日本政府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向农业部门投入的贷款资金和利息补贴资金,一般通过各级农协发放给农户。由于日本和韩国的农协组织是由政府推动建立的,因此,金融制度也带有浓郁的政治色彩。
(五)引导和鼓励合作社规范有序发展
随着全球贸易化程度不断提高,包含合作组织在内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竞争日趋激烈,合作社受到来自国内外市场越来越大的挑战。各国政府通过监督和管理,引导合作社有序规范运行,实现可持续发展。一是直接监督和管理。如法国政府要求农业合作社必须定期向农业管理部门提交材料,材料由各农业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进行审查,重点检查合作社是否遵守其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财务制度。日本政府明确农业部门为农协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农林水产省设有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各都道府县农政部设有农协课,负责对农协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并通过各级农业行政机关对农协实施登记审核、检查监督、指导管理等措施,以加强政府通过农协对农业和农村政策的贯彻实施,并保障农协的健全运营。二是间接监督和管理。美国政府对合作社干预和管理不多,但对合作社的登记注册有特别的规定,组建一个合作社要比开办一般企业的手续复杂的多。其目的主要是一方面防止企业以合作社的名义偷逃税款,另一方面控制合作社的数量,避免合作社泛滥引起恶性竞争。从后者来看,也可以说是对合作社的一种特殊保护。
综上所述,国外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有以下几点:(1)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合作社发展的基础,在引导和促进合作社发展壮大方面发挥了核心基准作用,相关政策的出台均以法律法规为标尺,围绕法律法规的基本准则实施各项措施;(2)财政支持政策是各国在合作社发展初期和不同阶段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对于扶持合作组织发展壮大具有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但在合作社发展相对成熟阶段,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相应减弱,合作社的发展更多转向自身竞争力的提升;(3)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发展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可贯穿合作社发展各阶段,激励合作组织充分发挥生产经营优势,带动分散小农户应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大市场;(4)缺乏资金是各国合作组织尤其是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合作组织面临的突出难题,宽松的金融制度是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源;(5)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是引导和规范合作组织有序且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
对我国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启示与思考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借鉴国外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经验有利于加快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积极作用,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结合我国国情,促进合作社发展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重视发展”。我国资源禀赋和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国情,决定了今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仍将以小规模农户为经营主体,小规模农户在经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方面存在较大的弱质性,是制约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农民合作社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入社农户的数量刚刚超过全国农户总数的1/4,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但其在提高分散农户的组织化程度、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有效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实现增产增收等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今后规范发展打下了基础。发展合作组织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应为合作社提供更加适宜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灵活定位”。合作社的内涵和定位是随着合作社产生发展不断丰富的。这其中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外部经济、制度以及市场环境变化,合作社在运行机制方面探索的自发式创新和革新;二是为引导合作社健康发展,政府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运行准则,以期使合作社发展与内外部经济、制度环境相适应。其中,前者是合作社自身内涵和定位的调整,后者则是外部制度环境的优化。如果以法律法规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无法跟上合作社发展需求变化调整,则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以及自我创新。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现代化程度和产业化程度不一,各地合作社的发展形式、所处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也不尽相同,在同一制度框架约束下,合作社发展受到明显制约。我国自2007年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应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允许合作社多样化的发展模式,如发展联合、综合、股份合作社,允许开展信用合作等,为合作社提供更加宽松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多予政策”。通过合作社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我国目前对合作社的支持政策集中在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等方面,但扶持力度较小,覆盖面相对较窄,很多合作社尤其是中小型合作社无法享受扶持政策。建议今后给予合作社更大的财政支持、税收信贷优惠。重点在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尤其是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加工、储运和科研设施建设方面加大投资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税收减免支持力度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为合作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鼓励和引导土地向合作组织流转等,促进向纵向一体化、联合化、规模化经营方向发展。
(四)“放活制度”。随着合作社发展壮大,各国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逐渐减少,转而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服务和引导功能,给合作社创造更灵活的制度空间。金融创新是我国合作社制度“放活”的重要一环。从长远和世界范围来看,商业金融对合作组织支持的可持续性相对较弱,需建立起与合作组织需求和发展相适应的合作金融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合作组织源于农业经营弱质性的融资难问题。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是世界范围内较为完善的金融制度体系,其建立和发展源于政府的推动,对政府依赖程度较高,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随着日本农协的发展壮大,政府退出了直接干预,转为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发挥其作用。我国可适度借鉴日本农协发展的经验。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合作组织发展的需求,培育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是今后需要重点突破的领域。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必要性;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6)08―0042―03
法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商品经济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较完善的法人制度。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导致了实践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挥作用受阻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压抑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力和生机。因此,要使经济繁荣并富有活力,就必须切实解决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笔者从法理和实践的视角透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从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就教于同仁。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目前,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解:(1)最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企业以及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这种界定过于宽泛,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两个有区别的市场主体;并且在现实生活中供销合作社和信用社大部分已经异化为营利性企业了,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价值追求有了本质的不同。(2)广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除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界定也是宽泛,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属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3)狭义的理解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各种类型的专业农业合作社,即指同类产品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自愿联合起来维护和发展成员利益、自主经营、自我服务、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界定过于狭窄,有另外的组织没有包括其中。
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定义应先明确其特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下列特征:(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有相同业务或利害关系一致的人,自由结合的组织,亦即是由社员共同经营的团体。参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人都是想利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所经营的业务,解决他个人力量不能解决,或能解决而极不经济的业务。(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服务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的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成目的乃是帮助社员解决其经济方面的问题,也就是对社员提供经济方面的服务,而并非只为谋求利润。如果年终有了盈余,即按照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退还给社员,这就是各国合作制度中所说的(按交易额分红)的制度。(3)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行经济民主制度的组织,这也可以说是合作制度的本质。就是不论认股多少,每一个人有同等的表决权,亦就是在合作社可以充分发挥民主的精神。(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平等原则,在互助组织之基础上,以共同经营方法,谋社员经济之利益与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员人数及股金总额均可变动的团体。笔者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定义可以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以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是以服务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在生产、生活上谋求社员经济利益与生活改善、实行民主制度的自主性经济组织。
二、中国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规定
中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显然,在中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中,“合作经济”是等同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国《民法通则》以《宪法》为根据,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合作经济与农业集体经济是两种不同的经济成分,有多方面的区别。《农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业法》的上述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放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列平行的地位,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也为确定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创造了一定的空间。但由于中国《宪法》的前述规定,《农业法》的上述规定,实难发挥作用。通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可知,合作组织在中国目前尚没有独立的登记注册资格。与此同时,中国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也排斥合作社的登记。在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有的法律法规只对其进行了笼统规定,但它们均没有关于合作组织主体地位的专门规范。
三、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必要性
随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法律环境的制约日益突现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管理体制上的混乱、政府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帮扶不力、以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松散等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加快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一)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化发展。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法人地位不独立,不少企业因无法估量风险预期,不愿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经济交往,进而发展缓慢、畸形,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无法发挥;还有在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注册登记时也经常会陷入两难境地。由于法人地位不明确很多农民经济组织不知是向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还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于是他们选择了不注册,这样就无法取得单独法人地位,只能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环境下运作。此外,由于缺乏独立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无法形成有效的资金融通机制,缺乏融资渠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能从农村信用社中获取小额贷款,远远不能满足其规模经营的需要。因此,根据实践的要求我们应尽快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
(二)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是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客观要求
因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是主体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直接影响着其他方方面面的规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是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主体的立法,将构建一个新的主体制度,承认其主体地位,赋予其职权,规范其组建、组织和运作。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主体,其主体身份首先需要法律的认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内容应当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地位、成立、组织、经费、职权、责任等,法律对其主体地位的定位,直接影响其他方方面面的规定。因此,
法律文件的统一性和事物间的相关性决定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问题。
(三)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是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确立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中国的合作经济已经与30多个国家的合作经济有经济往来,如果中国不尽快确立合作经济独立的法人地位将不利于中国的合作经济与国际接轨;不利于加强与世界各国合作经济友好往来和联合与合作;将制约中国合作经济在国际合作经济舞台上的活力和影响力。
四、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立法建议
(一)确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地位
中国的合作社是否为法人,关键看它是否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四个构成条件。《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则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看,比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有自己的章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机构一般由社员人会或社员代表人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监督机构)组成,已完全形成了能够代表组织体实现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健全机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一般来源于社员股金、积累资金和银行贷款等,并以这些可支配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些构成要件符合《民法通则》中法人的成立要件。因此,我们应尽快通过立法形式确立其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有的学者认为,“对规模不大,组织程度较低并且承担职能比较单一的合作组织赋予其法人地位,容易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大和社会信用的泡沫化。”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一节中对其进行特别规定,对规模不大组织程度较低并且承担职能比较单一的合作组织实行最低资本金制度(该注册资本比一般的合作组织的注册资本要高);并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其财务监督,杜绝合作组织的财产与社员的财产发生混同;如果混同,该合作组织的社员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通过多方位的规制就可以避免社会信用的泡沫化。
(一)工作人员编制少,力量严重不足
1.乡镇、街道办事处一级经管站负责
记账一般一名会计负责十个村左右的账务,这些会计普遍没有正式编制,是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对于经济条件一般,财务收支不是很多的村、居委会,会计对十个村的业务量勉强可以接受,如果是经济大村,收支账务比较繁多的,一名会计负责十个村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农经队伍工作人员编制少,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稳定。现在农经站的“三资”委托、土地流转服务、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农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农村调查研究等工作,其工作职能广、职责多、任务重、工作量大,人员少根本无法胜任门类繁多的业务要求,也不符合“三资”管理的财务制度。
2.村一级农村经济管理
人员一般为记账员、出纳员,一般一村两人,规模中型的村“两委”干部一般是四人到五人,除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以外负责具体业务的寥寥无几,况且当前村一级事务种类繁多,诸如环境卫生整治、社会治安、森林防火、计划生育、查处违章建设、社区建设、各种业务口的报表,另村一级经济管理人员应接不暇,人员力量严重不足。
(二)人员结构老龄化
目前基层包括镇、街道,包括村一级农经管理人员老龄化及其严重。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信息化的日新月异,虽然这些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但是接受新生事物能力有所下降,普遍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农村“三资”管理的电算化、系统管理的网络化、基础管理的信息化等,大部分年龄偏大的同志操作起来很吃力或者“跟不上趟”,完全不能胜任当前工作的较高要求。严重影响了基层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业务素质不达标
镇村两级农经管理干部知识结构单一,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业市场化和产业化发展的要求,执政能力较差。并且这些人员年龄结构较大普遍在50到60周岁之间,这些人当年参加工作的时候是能胜任工作的,随着社会发展,信息化要求越来越高,这部分人生活压力较大,接受能力明显不足,最明显的莫过于操作电脑和软件很吃力,不能运用电子手段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
(四)工作人员待遇低
1.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管站代记账
会计一般是临时工,其工资一般是在编工作人员工资的一半,且没有正规的晋升职务、职称和工资上涨的渠道,往往一干就是一辈子,工作量相当的前提下显失公平。
2.我地区组织部门规
定村一级记账员、出纳是支部书记工资的70%,发达一点的村支部书记工资平均4万元/年左右,西部不发达村支部书记平均工资只有1万元/年左右。对人口大村来说,业务繁多,服务对象多,在重视“三农”工作的今天,服务于“三农”工作一线且为稳定基层工作作出贡献的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基本待遇得不到保障,必将影响到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地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稳定开展。
(五)农村经济管理人员对本职工作缺乏一定的重视
我国对三农工作是非常重视的,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对农村经济管理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农经管理人员的充分认识,直接导致了执行力差、农村经济管理效果不显著的问题。导致以上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基层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没有因为经济的发展而随之改变固有思想;农村经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对管理工作没有明确的认识与要求,造成经济管理制度没有足够的执行力度,很多政策没能彻底贯彻执行;农村经济管理人员没有充分意识到农村经济管理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和重要性。
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增加人员编制
稳定农经队伍逐步添加工作人员,不断更新优化人员结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经管站编制逐步应达到2~3人,达到定编、定岗、定员,确保有专人承担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完善问责制度。村一级要逐步加强将记账员列入村“两委”主要干部行列,变“四职干部”为“五职干部”,增加记账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村一级组织的经济管理活力。
(二)改善年龄结构
适应业务需求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要逐步自然减员,招录年轻干部充实经管队伍。村一级要注重发展年轻后备干部力量,达到岗位有接班,业务有人精。村一级要在村“两委”换届中对记账员职务的竞争人选提出严格年龄要求。
(三)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业务素质镇村两级首先在用人、进人时要对学历、能力把好关,更要经常参加农经干部培训,既要重视业务知识的培训,政策法规培训,更要重视提高农经人员的政治素质培训,造就一支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农经工作队伍,鼓励经济管理人员多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提高文化素养,增强把握和运用现代经济发展规律的能力。
(四)提高待遇
激励工作干劲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前提下,确定提高镇、村农村经济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激励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做到人人能干事,人人想干事。
(五)提高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