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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是推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和引导村集体加快发展集体林业经济,是林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支持村级集体发展多种经济。认真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公益林补偿、低效林改造、长江防护林、森林抚育等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大力发展柑橘、板栗、核桃、茶叶、小水果、日本落叶松等多种经济林,对符合条件的村集体,在政策应许的前提下,在计划安排和资金扶持上优先安排,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版块和实力。
二、深化集体林权配套改革,激发村级集体经济活力。以村集体林场为依托,积极为村级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融资服务,支持村级经济组织和林农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开展小额贷款贴息,有效盘活林木资产。以资金、技术、产业链为纽带,扶持发展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大力支持村集体和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建立以林为主,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和林下产品加工相结合的立体林业经营模式,进一步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
三、落实惠民强林政策,推动村级集体林业经济发展。严格执行“两金”减免政策,切实减轻涉林负担。利用现有林业项目支持村集体建设经济林基地或用材林基地,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支持村集体成立林业造林公司和林业劳务合作社,积极参与林业工程项目建设,多渠道增加村集体收入。对村级集体的现有荒山荒地、低产林、中幼林,优先安排林业发展计划,对村级管理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按要求落实到位。
我县把“造福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县造福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加快实施造福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5号)文件精神,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局、建设局、计生局、老区扶贫办为成员的顺昌县造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造福工程工作。同时要求有搬迁任务的乡镇要总负责,明确安排落实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搬迁工作,搬迁村的第一责任人由村主干和包村干部组成。县扶贫办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经常深入一线,摸排搬迁人员具体情况,并积极指导各乡镇、村按照计划任务要求,对规划中的搬迁人口、搬迁原址、搬迁地址、补贴发放等内容实行登造册,认真落实搬迁对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落实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造福工程”优惠政策,积极推动“造福工程”的实施。一是在资金扶持上,市政府按每个人口150元的标准专项安排“造福工程”配套项目资金,待市里检查落实到位后,我县及时拨付到各搬迁户,同时,在县财政十分困难情况下,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共配套9.8万元。二是在措施扶持上,我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加强与县林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计生局等部门协调,落实搬迁优惠政策。县直有关部门以扶贫为己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县国土局对列入“造福工程”的搬迁户,其建房用地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地占用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费用一律免予征收。对“造福工程”搬迁点急需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给予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做好用地服务,及时办理搬迁点建设的审批手续。林业局为搬迁户及时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并在所在编限单位“十一五”非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用于“造福工程”搬迁建设的自用木材指标。建设局做好新村规划,优化农村住宅设计的协调服务工作,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富有乡村特色、节地节能节材抗震的住宅设计图集,帮助放样和建设指导工作。
三、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在确定搬迁人口和地址后,抓紧“造福工程”的实施。县领导及“造福工程”领导小组各部门经常到搬迁点,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帮助解决工程进展中的实际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做到“三到位”和“五把关”即领导责任到位、扶持政策到位、补助资金到位;把好搬迁对象审核关、建房用地审批关、新村规划设计关、优惠政策落实关、搬迁进度督促关,认真做到专款专用,使项目实施进展快,质量好,效果显著。我办还积极协调水、电、交通、广电等部门,争取他们支持“造福工程”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认真按照福建省造福工程验收办法和标准,及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民政等部门对已建成的造福工程安置点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在各级各部门努力下,今年我县“造福工程”搬迁任务已全部落实完成。到10月底214户980人已动工并完成地基建设,其中182户829一层封顶,还有91户374人搬迁新居。到年底春节前力争214户980人全部搬迁户搬迁新居。
四、把握关键,增强实效
县政府对“造福工程”搬迁高度重视,将此项目与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造福工程着重巩固温饱、增加收入,减缓灾害损失,搬迁对象就近相对集中安置到公路沿线、中心村周边。通过合理布局和科学的规划,彻底改变了过去农村中的人畜混居,脏、乱、差的现象,改善了村容村貌,使新村面貌焕然一新。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教育、基本就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问题,为推进城镇人口聚集和工业园区建设创造条件。通过“造福工程”搬迁,农民收入增加了,生活富裕了,思想觉悟和文明程度也提高了,同时,做大了集镇,扩大了消费市场,吸引大批资金和产业,农村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目前“造福工程”安置点郑坊乡田后新村被定为省级50个造福工程示范村之一,农户搬迁到该区,带动了郑坊乡二、三产业发展,如:天和木业、新宏鑫机电、源昌竹业等产业就在新区附近,搬迁户劳力就地在园区就业,增加了农户的收入,同时也解决了企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相互补偿、相得益彰。推动了当地竹木加工企业的发展,推动了郑坊乡区域的经济发展,在全县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通过实施“造福工程”改变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的偏僻落后的自然村农民生活环境,改变了搬迁户原来交通和信息闭塞的状况,拓宽了农户的致富渠道,提高了经济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快了我县新农村中心村建设步伐。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群众需求搬迁的矛盾增大。由于我县地处闽北山区,人员居住分散,气候环境恶劣,生产资料匮乏,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上自然灾害濒发。相对贫困人数较多。一方面是群众要求搬迁的愿望强烈,而每年搬迁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是搬迁补助标准低,困难户搬迁压力大。各搬迁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无法拿出经费投入”造福工程”搬迁补助,而投入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也是有限,
二是土地调整征用困难。目前村集体所有土地有限,大部分农地都分到了各家各户,“造福工程”新村规划搬迁点受到了限制,统一征用土地难度增大,而且能适合建房的地块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置换困难,使搬迁选址土地面积受到局限,调整使用难度较大,受当地的丘陵地貌的限制,整片开发的土地难以寻找,制约了整片集中开发的力度。
三是整村搬迁难度大。由于长期居住在边远的山区、分散小自然村落,群众舍不得一亩三分地,念旧故土思想极端严重,观念非常滞后,不愿离开边远山区,加上农户的贫富不均,造成整村搬迁困难增大。
论文摘要:当前西部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乡镇行政的过度干预与村民自治功能萎缩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了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失衡。要改善这一关系,一是要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二是要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鼠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人,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人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元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关键词: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农村的传统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因而农村居民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的需要就越来越迫切。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及农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不足。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项新的社会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酝酿和萌动的过程。在日本,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从这种意义上讲,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期从30年代至“二战”结束,是其萌芽时期;第二期从“二战”结束至60年代,为形成期;第三期从70年代至90年代初,为补充、完善时期;第四期从90年代到目前为止,为转型期。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起源于医疗保险。为了满足战争及向殖民地进行大规模移民的需要,日本开始关注作为兵员和劳动力来源的农村社会,再加上自然灾害的袭击等原因,农村人口的健康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的范围开始普及到农村的农民。1938年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这样日本开始进入了全民保险的第一阶段。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都实施了国民健康保险。但是,这一时期,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也仅限于以公共医疗保险为主的国民健康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还没有开始实施。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
“二战”结束后,日本依照美国占领军司令部颁布的《关于发展救济和福利的计划》出台了以保护全体国民为对象的社会扶助政策,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儿童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等法令。1950年从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准出发,对《生活保护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而战争结束后,国民健康保险的参加人数只有战前总人数的40%左右。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采取了_二系列措施,并于1958年9月颁布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1959年日本首次颁布了《国民养老金法》,广大农民及个体经营者开始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到1961年,日本进入了全民医疗保险的时代。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完善时期
在这一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革和完善。日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老金基金法》,并于1971年1月开始实施。1971年开始实行儿童津贴制度,颁布了《儿童津贴法》,并于1972年开始实施,首先解决的是5岁以下的儿童。1973年“福利元年”,日本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正,意图实现一种“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国家制度。为了解决老龄人健康水准偏低的问题,日本政府1973年推行老人免费医疗制度。随着日本老龄化的第一个的到来,日本1982年出台了《老人保健法》,将老人的医疗和保健相对独立出来。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时,提出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并于1988年开始在全国普及。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金法》,创建基础养老金制度。1989年日本制定《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十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地方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供老年人使用的各种设施。上述法案和措施的颁布实施,使得老人即使是身在农村,也可安度晚年。
(四)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
20世纪90年代,日本人口高龄化和少子化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日本围绕《发展老人保健福利事业10年战略规划》(又称《黄金计划》)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并且,在1994年制定了《儿童福利发展计划》及《新黄金计划》。为了克服过去对老人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护理保险法》从2000年4月起开始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凡年满40周岁以上的公民均须参加护理保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日本已经建立起覆盖农村地区的、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二、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涉及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护理保险)、公共援助(如生活保护)、社会福利(如老人福利、儿童福利)等主要方面。
(一)社会保险
1 国民健康保险
日本战时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开始把健康保险的范围普及到农村的农民。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为了扭转农村医疗保险的困境,政府于1959年开始实施新的《国民健康保险法》,它的主要宗旨是解决农民及小手工业者无医疗保险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在保险覆盖率和保险待遇上的差距。之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人们医疗保障的需要,《国民健康保险法》又几经修改。
国民健康保险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农民、个体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都属于其保险对象。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费根据各个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交纳的水准也有所不同。为了保证国民健康保险的持续运营,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给予补助。具体的补助比例视市町村的财政情况而定。对低收入者减免的保险费,按照国家1/2、都道府县1/4,市町村1/4比例分担;对医疗费用过高的市町村,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两极政府进行费用审核。过高的医疗费,除用保险基金补偿外,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政府各分担1/6。2002年,在医疗保险制度的修订中,对个人负担比例作了调整。修订后的个人负担比例为:70岁以上者自负10%医疗费用(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上者要自负20%);3至69岁者自负30%;3岁以下者自负20%。
保险费应按缴纳期限到区市町村银行邮局的窗口缴纳或银行帐户自动转帐。保险给付是主要是医疗费的给付,一般需自己负担医疗费的30%,医疗保险组织负担70%。此外,还有分娩育儿一次性补助金、高额疗养费、丧葬费等。
2 国民养老保险
(1)基础养老金制度。他最初主要面向农民和个体经营者等无固定职业和收入者,之后的改革将国民养老金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加入的基础养老金。具有参保资格的人被分为三类,其中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为第一号被保险者,他们每月定期到社区福利事务
所交纳保险费,并且政府负担保费的1/3。
(2)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该制度于1991年开始实行,它向不满足于第一层(基础养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20至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第一号被保险者,可自愿加人该保险,并每月交纳“附加保险费”。
(3)农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日本的农民年金制度是1971年1月建立的。日本建立农民年金制度的目的除了保障农民生活晚年生活之外,还在于促进农地经营权转让,使农地经营主年轻化和防止财产继承时的农地无限细分。其运营主体是都道府县及市町村农协,经费主要来自保险费、财政给予的补助,补助比例依据参保者的年龄及参保年限而定。如果缴纳普通保险费,年满65岁的后,每月除了领取“基础养老金”外,可再领取一定数额的“农民老龄养老金”。如果缴纳特殊保险费,年满65岁后,除可获得“农民老龄养老金”外,还可获得“特别附加养老金”。
3 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制度是日本为顺应社会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而建立的新的保险制度,于2000年4月正式颁布实施。它的被保险者是40岁以上的公民,也适用于广大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它又分为两类:第一类称为第1号被保险者,是指65岁及其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其养老金在一定额度以上者从其养老金中扣除,其他则直接交付给所属市街村;第二类称为第2号被保险者,是指40岁至64岁的人,他们的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缴纳。护理保险制度的财源是,一半由保险费、另一半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来筹措。其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运营主体是被保险人所居住的市町村政府,国家和都道府县以及医疗保险机构和养老保险机构作为协作者同时参与。
但是,缴纳保险费的人并不一定能够接受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必须接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后,才能确定是否需要接受护理和接受什么样的护理。
(二)公共援助
日本依据《生活保护法》建立起了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生活费”保障体系。生活保护法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与差额补助。生活保护法的标准除了根据需要生活保护者的年龄、性别、家庭结构以外还要根据被保护者所在地区的级别来核定。现行的地区划分标准从1987年沿用至今。提供的救助主要有生活救助、教育救助、住宅救助、医疗费补助、生育救助、丧葬救助等。其运营主体是各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业务实施机构为当地的“福祉(保健)事务所”,所需的经费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共同负担。从1989年开始,负担比例为:国库负担3/4,都道府县与市町村负担其余的1/4,
(三)社会福利
1 老人福利
1986年,在修改《老人保健法》的同时,提出创建老人保健设施的设想,并于1988年开始在全国普及。1989年制定的《发展老人保健福利事业10年战略规划》(又称《黄金计划》)要求以市町村地方政权为主体,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对居家老人提供家庭访问、护理等服务;扩充老人福利设施,如增加特别养护老人院的容纳量、山村地区积极发展老人福利综合服务中心;设置长寿福利社会基金等等。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基本普及了设施完备、条件优越的养老院等保健设施,边远农村的养老保健设施也有较大改善。
2 儿童福利
在日本,主要是通过儿童津贴的形势对家庭生活进行援助,目的在于稳定家庭的经济生活和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孩子一出生便能得到儿童津贴,虽然各地有差异,但一般都是到小学毕业。学龄儿童若家庭收入低的话,可以申请就学支援生活扶助,由此就学费用的大部可以得到补助。除此之外,还有专门针对母子单亲家庭的儿童在18岁前可领取政府的儿童抚养津贴,残疾儿童有特别扶养津贴。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晚了数十年,且还受家庭收入水平的规定限制,因此在发达国家中仍属较低水平。
三、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及启示
(一)政府履行相应职责
在日本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始终扮演着主导的和推动者的角色,这是各种政府都应承担的共同责任。如,在政府强制性的保险中政府是第一保险人,它既参与农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经营和管理,又为农村医疗保险提供财政补贴。而互助保险组合,虽然是农民自发组织的机构,但是它的设立、运作完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内部规章,接受政府和协会成员的监督。另外,面对日本的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的现状,日本政府通过立法对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增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应对养老保险的各种需求,同时延长退休年龄,推迟支付养老金期限。可以看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发展中承担了相关的责任,这保障了农村社会保障的正常有序的运作。我们应借鉴日本经验,根据不同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目标及发展思路,理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部门管理体制,明确职能。政府还应努力构建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体系,以依法对社会保障事务的执行与管理过程实施全面监督,并将监管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在政策上向社会保障倾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农业是天然的弱质产业,农民是天生的弱势群体,因此政府应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财务支持。日本在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充分强调了政府的供款责任。如,在国民健康保险中,政府负担保费的50%;基础养老金制度中,政府负担保费的1/3;护理保险中,中央财政承担25%,都道府县承担12.5%,市町村财政承担12.5%。除了政府外,个人的责任也没有被免除。根据不同的地区、年龄、险种及其他情况,个人负担不同比例的保险费。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情况下,应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分担社会保障资金的原则。从国家的角度,国家财政需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重点转向农村,增加财政支出在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比重,使更多的人享受到农村社会保障的好处;从集体的角度,集体承担的部分主要来自乡(镇)村办各种企业的利润及集体经济的积累等,各级政府应克服困难,尽力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而乡镇企业自身也应多方寻求发展企业的方式,拓宽思路,提高效益;从个人的角度,要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对那些确实缴费困难的农户,可以采取“实物换保障”的办法。
(三)完善的法律体系
关键词:市场化改革;现状;问题;前景
一、我国经济市场化的现状
(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我国于1997年12月通过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价格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01年我国又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毫无疑问,以价格市场化为标志的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00年三种价格形式测算结果的通报》,经过20年努力,工业消费品市场、农产品市场以及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80-90%是由市场和供求关系决定的。国家管制价格的商品只限于少数基础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
我国各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虽然不平衡,但市场化的整体进程也在加快。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重要进展,货币化达到了较高的程度;证券市场发展较快,经济的资本化程度有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迈出重要步伐,主要是: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初步建立,同业拆借利率越来越真实地反映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成为金融市场最有影响力的一个指标;国债进行市场化的招标发行。当然,我国专业银行的商业化还刚刚起步,经济的证券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综合起来看,金融市场的发育还是相对滞后的,但我国的金融市场已经有了一个大的框架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
国有企业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规范化改制力度不断加大,垄断行业改革与重组已取得阶段性成果。非国有经济发展迅速,成为支撑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总量中来自非国有经济的份额逐步上升。1978年至2001年,非国有经济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由42.2%提高到67.2%,年均提高2.04%;工业总产值中非国有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由22.4%提高到76.8%,年均提高5.5%。198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81.9%,集体经济投资占5%,个体及其他经济投资占13.1%。到2001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国有经济投资占50.12%,下降了近32个百分点;集体企业占14.58%,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个体企业及其他经济投资占35.29%,上升了22个百分点。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国有部门所占比重从21.7%提高到68.1%,年均提高2.1%;财政收入中非国有经济的贡献率由13.8%提高到52.9%,年均提高1.77%;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国有部门投资所占比重由1980年的18.1%提高到2001年的49.8%,年均提高1.5%。到2000年底,全国注册的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达3000万户,从业人员达7000万人。其中私营企业发展尤快,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计报告,截至2001年度,全国私营企业已达2002.85万户,从业人员2713.86万人,注册资本达18212.24亿元。
(三)政府与市场关系趋于改善
第一,政府逐步取消了生产的指令性计划,让市场导向生产,让企业决定产量。现在,我国工业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只局限于木材、黄金、卷烟、食盐和天然气5种,其中木材、天然气和黄金只是在某些环节或部分产品上实行指令性计划。中国农产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已全部取消。第二,全面放开了对价格的管制,市场价格成为基本价格形式。第三,在放松对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方面,近年取得很大进展。我国在电信、航空、铁路、电力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管制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放松。第四,政府对各类国有企业的财政性补贴基本取消。第五,企业商贸具有了市场环境和条件。我国内外贸体制逐渐从高度集中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国家管理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内外贸体制。对商贸企业以政策指导取代了原来的直接管理,而更多的协调职能已由行会组织所取代。在外贸方面,关税和规范的非关税壁垒的作用逐步代替了行政管理。连续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基本一致,实行许可证管理和配额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品种也大幅度减少,多元化的内外贸主体已成长起来。第六,中介组织的发展弱化或取代了政府的行政干预。我国现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近万家,资产评估机构近4000家,律师事务所5万多家,公证机构3000多家,仲裁机构6000多家,税务中介机构大约4000多家,土地估价机构500多家,产权交易机构近200家,行业协会近5万个,县级以上的商会3000多家。中介组织充当着微观经济主体和政府宏观调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着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使政府与市场关系更加弹性化、间接化。
(四)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
通过三次修改宪法,已明确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了各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市场规则,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明确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根据WTO规则和我们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的1200件司法解释或答复进行了清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独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780多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140件。200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对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彻底清理。这项改革对最终解决计划经济的弊病,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有极其重大的意义。1PVuz_=u6EqS=jZvW+~qJB4\Npoecq法律论文EGbdDj;3fsq@QbXgaTbC_#T9
(五)入世使我国市场改革取得了新进展
首先,中国以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了承诺。关税降低方面已完全兑现了承诺,减少了受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同时还认真履行了向世贸组织通报情况的义务。其次,作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以全面、积极、建设性的态度参与了各项活动,并开始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和规定,在遵循法律框架基础上,实施和
运用了经贸纠纷与争端的调解机制。再次,进一步对外开放,扩大对外贸易,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2002年初我国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标,放宽了外商投资限制,扩大了开放领域。
二、我国经济市场化的问题与前景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已经在我国经济生活中起了重要作用,但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市场化进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力市场:由于我国经济正在经历从未有过的经济结构调整,因此出现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下岗洪水”、“失业洪水”。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3月的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1年,全国国有企业累计有2550万职工下岗,有1700多万人实现再就业,占2/3,还有300多万人企业内部退养,有500多万人待岗。如果计入国有事业单位、城镇集体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在岗职工数,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5月的资料,2001年全国不在岗职工2100万人,相当于全国在岗职工总数的19.5%,其中内部退养职工477万人,占不在岗职工的22.7%。根据2002年《中国统计摘要》最新统计,2001年全国国有在岗职工数比1995年减少了3621万人,下降了32.2%,城镇集体单位减少了1856万人,下降了38%。由此可见,劳动力市场化的进程还难以适应经济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
2.农业、农村、农产品市场: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加工业,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农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仍然是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具体看来:第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开始,过渡问题显现。旧的粮棉流通体制必须改革,但如何与现存市场格局和国家既有政策相衔接,减少市场波动,保护农民利益,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农产品市场建设仍然薄弱,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目前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验检体系、市场交易体系、市场信息体系等很不完善,有些重要的市场规则、设施建设还是空白,这对于改变目前农产品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物残留超标,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十分不利。第三,资金严重不足,融资困难。由于市场供求、体制变革、自身能力等多种原因,县乡区域内经济主体的资金十分不足。乡镇企业、粮食企业、供销社的负债率普遍偏高,不少地方和部门全系统资不抵债。银行因此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由于各专业银行的贷款权上收,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发育不足,多数县乡区域吸收外资能力很弱,县乡经济主体的发展极为困难。一些地方的涉农服务系统实际已经名存实亡。第四,县乡经济统计数据不实的情况十分严重,不利于决策部门采取正确对策减轻农民负担。据媒体披露的情况,目前相当部分县乡经济统计数据的“水分”不少,国民生产总值、农民纯收入、财政收入、乡镇企业产值利税的主要经济指标水分高达3040%。据此计算,很多地方农民纯收入只有1500元左右,农民负担率在10%以上。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误导了决策者的市场判断。
关键词:国土资源 科学发展观 区域发展 集约利用
土地关系到城市化、工业化、社会保障化等相关问题,是未来影响我国经济最重要的因素,但在各地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区域的资源消耗过大,耕地逐年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以科学发展观来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国土资源管理要在保护和保障国土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致力于推进改革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实现区域和谐可持续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强化责任意识,坚持把耕地保护放在首位
耕地保护要遵循“保证总量、优化结构、提升质量”的思路。一是强化保护耕地责任落实。保护耕地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地方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承担保护耕地的责任,要坚守耕地红线,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基本农田具体地块落实到具体人头上,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二是建立对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考核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认识,在坚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中,加强资源环境建设的考核权重。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维护农民权益,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等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任期审计的重要内容,相应建立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评估体系。三是健全动态平衡机制。结合区域条件,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有效地搞好基本农田建设,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重点基本农田、一般基本农田,分区域科学合理地制定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
二、强化科学发展观意识,切实把好土地“闸门”
一是建立国土资源管护长效机制。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出发,加大土地宏观调控力度,项目用地实行有保有压,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土地出让金实行预算管理,新增建设用地合理有偿使用等方面取得突破,不断深化长效机制建设。二是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建立国土资源的集约利用,高效产出,环境和谐的综合评价机制。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与容积率、科技含量、容纳劳动力、税收贡献挂钩绩效机制,促进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实现土地供给的粗放简单方式向新型集约高效用地的转变。三是抓好土地利用规划。深化地方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区分不同产业,制定不同政策,以集约高效为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土地利用规划,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和进度用地指标体系。
三、强化全局意识,积极服务地方经济
按照“超前谋划、促进发展、提高效益”的思路,用足用活土地政策,努力拓展用地空间,为优质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树立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监管的理念,增强执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一方面要抓好区域潜力调查。要结合土地大调查,对区域潜力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城市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包括工矿废弃土地资源、“城中村”等存量土地资源现状,制定盘活存量土地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要抓好规划保障工作。科学编制园区土地利用规划,为政府实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供规划依据。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探索用地空间置换新途径,为经济发展拓展空间。还要抓好土地制约发展矛盾化解。通过优化城镇周边的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城镇土地利用的集约水平。通过城乡统筹和村庄整治促进耕地的集约耕种,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保证耕地的集中连片。
四、强化效率意识,提高土地集约率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积极改变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确保土地资源得到依法、合理、集约、高效利用。一是提高项目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的准入门槛和标准,对新上项目投资大项目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对投资小项目,鼓励使用已建的厂房,原则上不实行单独供地。二是加大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力度。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未按规定时间动工或停产关闭的企业的土地坚决予以收回,实行重新供应,积极推进低效用地的“二次开发”。三是健全农村建设用地指标流转体系。深化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和探索建立土地资源市场,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加强政策研究,处理好征收与流转的关系、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关系,解决好集体土地产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界定、指标流转等问题。
五、强化法治意识,促进依法治土
不断创新土地执法监察管理机制,按照“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监管常态”的要求,实行常态化执法机制。一是健全用地后续跟踪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后续跟踪管理机制,规范土地执法巡查方式,明确巡查工作内容,实行包片巡查、包案查处;建立事前预审、事中交地放样、事后竣工验收的全程监控,坚持挂牌亮证施工制度,坚决遏制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通过定期巡查,督促用地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出让合同约定,集约利用土地,对已供应的存量建设用地逐一进行跟踪摸底,评判建设用地是否科学合理,结构是否优化,土地资源是否闲置,以集约用地的标准进行跟踪管理。二是建立用地台帐管理机制。加强对土地使用过程监控,建立台账管理,时时掌握土地使用动态,对粗放经营的建设项目或收购富余土地,或追加投资;对闲置浪费的土地,政府加以收购储备;鼓励利用原厂区土地增资扩建和改造,对擅自改变用途的土地,坚决依法查处,对不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违约处理,以形成良好的集约用地的氛围。
六、强化创新意识,推动管理制度建设
我国正处于土地资本化的过程中,要不断创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规范管理。一要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进作风,提升服务。二要完善土地整理制度。创新以乡镇、县区基层政府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主体,落实土地整理共同监管责任,改变土地整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单打一”的被动局面。三要完善土地交易制度。坚定不移地执行经营性用地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防止私下交易,暗箱操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市场配置的程度,充分运用价格杠杆的竞争作用,显化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建设用地结构优化,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使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保证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土地收益和利益关系,有效解决土地资源粗放经营问题和供地中各种干扰因素,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同时,要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专题调研上,出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用于指导和推动工作。
*年是首都发展极不平凡的一年。全市人民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战胜了突发疫情灾害的严重冲击,取得了“防非典、促发展”的双胜利。市*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计划目标全面超额完成,首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取得了新的成就。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611.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0.5%。地方财政收入完成592.5亿元,增长18.2%。城镇登记失业率为1.43%,保持在较低水平。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2%。计划执行的主要特点是:
(一)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同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势头良好。在遭受非典灾害严重冲击的特殊形势下,坚持两手抓,通过采取减免税费支持、建立投资项目便捷审批通道等有力措施,努力降低疫情的不利影响。在非典影响经济增长1个百分点的情况下,全年实际增长比预期目标高1.5个百分点。宏观经济效益保持在较高水平,微观经济效益改善明显。工业综合效益指数达到155.4%,同比提高19.1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实现利润分别增长40.6%和24.4%。
(二)扩大内需和调整产业结构取得积极成效,经济自主增长动力增强。投资、消费实现双拉动。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157.1亿元,增长18.9%。其中,非国有投资增长35.4%所占比重达到65.5%比上年提高8个百分点,企业自主投资能力明显增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916.7亿元,增长14.5%,增速为近年最高水平。粮食等重要商品供求基本平衡。农业规模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水平不断提升,实现增加值增长3.3%。振兴现代制造业成效初步显现,汽车产业对全市工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四大产业基地和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1017.3亿元,增长12%。现代服务业发展势头良好,新型服务业比重继续提高,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2218.2亿元,增长10%。
(三)各项改革有序推进,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制定出台了36条具体措施,在全市形成了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政府机构改革顺利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减少。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出台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实施意见和特许经营办法,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场全面开放。国有经济调整取得新进展,推出了一批国有工业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扩大,全年共有15家企业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融资333.1亿元。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配套政策和信用担保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对外开放继续扩大。成功举办了一系列大型经贸活动,保险、零售、物流等服务业和现代制造业领域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扩大,全市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1.5亿美元,增长19.8%。实施“大通关”成效明显,对外贸易更为活跃。*地区完成出口168.5亿美元,增长33.6%,其中地方企业出口73.7亿美元,增长24.9%。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软件出口比重继续提高,出口结构趋于优化。
(四)重大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城市服务能力继续提高。奥运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圆满结束项目融资额174亿元。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中心等重点场馆如期开工,相关设施建设全面展开。道路交通建设取得新成果。城市轻轨全线贯通,地铁八通线已开始试运行,全市轨道交通通车里程达114公里。地铁四号线、五号线、十号线也相继开工。五环路全线贯通,三环路改造、西外大街西延等20多个项目建成通车。水环境治理取得新进展,肖家河、吴家村两座污水处理厂和酒仙桥中水处理厂正式运营,城近郊区污水处理率达到56%,比上年提高9个百分点。陕北天然气进京市内管线及扩建工程基本竣工,全市天然气年供气总量达到23.7亿立方米。深入实施第九阶段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基本实现了城四区无燃煤锅炉的目标,全年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61.4%。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等重大生态保护项目陆续启动,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47.5%,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
(五)公共卫生建设得到加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医疗体系和卫生设施建设取得新成果。特别是非典疫情发生后,迅速推进公共防疫和应急救治体系建设,完善了公共卫生体系,确保了秋冬季节没有发生新的非典病例。农村基础教育水平有新的提高,良乡和沙河高教园区建设进展良好,亦庄职业教育园区项目开工建设,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高涨。文化产业改革加快并取得实质性进展。高度重视和加强古都风貌保护,将14片共56万平方米危改项目重新划为文化保护区。群众体育蓬勃发展,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市民达480万人,大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达标率达95%以上。
(六)就业形势保持稳定,人民生活继续改善。促进就业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各项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全年新增城镇就业42.2万人,有17.9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了就业,就业率达68.1%,有7.1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了城镇就业。城镇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继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稳步推进。低保工作扎实开展,15.8万城市低收入人员和6.7万农村困难群众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3882.6元,实际增长11.2%,农民人均纯收入达6496.3元,实际增长11.5%。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比年初增加903.8亿元,增量比上年增长5.9%。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城乡差距、“三农”问题依然存在。城市空间布局不够合理。均衡稳固的多支柱产业体系尚待形成。水和土地资源约束逐步加剧。交通、环境等城市建设与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就业压力仍然较大,社会保障面临着城乡衔接、体制完善的艰巨任务。从实现“新*、新奥运”战略构想和完善首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出发,必须统筹考虑,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认真加以解决。
二、*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总体考虑和初步安排
*年是实现“*”计划的关键一年,也是筹办奥运的全面启动之年。总的来看,尽管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但宏观环境较为有利。特别是我们正处在历史上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必须紧紧抓住,采取更加积极有力的措施,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根据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加快改革,调整结构,扶持产业,扩大总量。安排全年计划具体把握了以下几点:第一,实践科学的发展观,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坚持搞好“五个统筹”,涵养山区、发展平原、优化市区,推动发展模式转变。第二,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抓住关键环节,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强发展的活力。第三,发挥奥运带动效应,增强总量扩张的内在动力。加强奥运经济的协调落实,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第四,坚持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培育和壮大支柱产业,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快发展,稳固经济增长基础。第五,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改进日常管理与完善应急机制并举,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缓解突出矛盾,促进城乡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第六,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关心和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让广大群众从发展和改革中切实得到更多的实惠。
今年全市发展主要预期目标的安排是: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9%。经济增长预期目标按9%来安排,主要是考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加快发展的注意力和着力点,引导到促进经济结构优化,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与经济增长9%相衔接,地方财政收入按可比口径增长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10%;地方企业出口额增长10%。
2、就业和人民生活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5%以内失业人员就业率保持在60%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2%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6%以上。
3、可持续发展调控目标。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以内。市区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保证率在62%以上。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下降8%。全市城乡节水1亿立方米。
三、实现*年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的主要措施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
继续保持投资适度增长,着重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全社会投资逐步实现两个转移:一是在空间结构上,从过于集中在市中心区向卫星城和中心镇转移,促进城乡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二是在产业方向上,从主要集中在房地产领域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有潜力、有后劲的产业领域转移,增强经济持续发展能力。
深化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实现“两放开、四转变”。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少数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其余全部实行登记备案制。在放开市场准入,放开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基础上,转变投资管理机制、调控方式、政府资金投入形式和项目管理模式,从过去注重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后监管,强化产业政策引导和信息披露,搞好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储备、推介,利用“投资*”服务平台,加快培育投资服务中介组织,促进项目与资金的对接。按照“增量改革,存量试点”的原则,放开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落实特许经营实施办法,打通民资、外资等社会资金进入的通道。对政府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出让、转让其经营权或股权,实现存量资产的再投入。开放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场,满足巨大社会需求。
突出政府投资重点,增强引导和带动作用。一是加大郊区基础设施的投入,推进卫星城和小城镇建设,提升郊区发展水平。今年政府投资的增量全部投向远郊区县,投资安排比去年增加一倍以上。二是加强道路交通、环境治理等领域的项目建设,缓解突出矛盾。三是增加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四是促进高新技术、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和结构升级,重点加强高端行业和优势领域的投资。五是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特别是城乡节水,促进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新批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百分之百实行公开招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试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全面稽察。建立和完善对重大项目的听证制度,健全专家咨询和评估机制。
加强资金引导和政策支持,扩大现代制造业投资。通过盘活国有资产、政府贷款贴息、完善融资担保体系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多元化增加制造业投资,重点支持产业基地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力争全年工业投资增长20%以上。完善土地供应调控体系,增强土地供应计划的权威性,适度把握房地产开发规模,特别是三环路内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坚持古都风貌保护的同时,继续推进危旧房改造。
(二)进一步繁荣市场,增强消费拉动作用。
加快中高收入群体消费结构升级,增强低收入者消费能力,促进消费总量扩张。培育和做大汽车、住宅、数字产品、文化体育等新兴消费热点,提升服装、餐饮等消费档次和水平。继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相关调整机制,加强对困难群体的扶持,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政策,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消费水平。
激活存量房二、三级市场,扩大住房及相关产品消费。逐步推进二手房市场,使之成为中低收入者购买的主要房源。建立全市房屋交易信息平台,地区指导价。简化交易手续,整合交易税费。实现以二手房部分替代经济适用房,以节约土地资源,调整投资结构,有效扩大消费。
扩大外来消费。围绕筹办奥运,策划组织别具特色的旅游宣传活动,开发新型旅游产品,积极开拓海外旅游市场。积极吸引国外留学生来京就读。鼓励名牌特色医院到郊区扩大医疗规模,满足外地患者来京就医的需求。
推进现代流通组织体系建设。继续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便利店等新型经营模式。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加强郊区商业、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现代商业设施向城市扩展,进一步开拓农村市场。加强市场监管,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大力整顿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不法行为,净化消费市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银行卡工程,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三)培育壮大支柱,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积极构建以高技术为支撑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做强汽车工业,围绕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产业发展,扩大现代、福田、吉普整车生产规模。做大电子工业,抓好中芯国际、液晶显示器等大型项目,推进网络计算机产业化,发展以微电子为基础的电子信息产业。提升装备制造业水平,加快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等基地建设。支持现代都市工业发展,重点是无污染、低能耗的轻型制造业。抓住研发、设计、营销等知识密集的高附加值环节,积极发展虚拟制造业,拓展总部经济。
加快培育知识型服务业。大力发展咨询、律师、审计、市场调研、人力资源开发等社会中介服务业,创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优质高效服务环境。加快金融保险业、旅游业和会展业的发展。完善口岸设施,延伸并发展国际物流。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开放,大力发展大众传媒,培育和壮大文化产业。
提升传统产业发展水平。继续推进钢铁、石化等传统产业改造调整。把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紧密结合起来,加快企业并购、资源整合步伐,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并购政策,积极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更快发展。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重组和股份制改造,实现新的发展。
全面启动奥运经济开发与促进工作。制订实施奥运经济开发的具体行动计划和宣传推介计划,通过举办奥运经济市场推介会等多种形式,促进国际与国内,政府与企业的联系、沟通和互动,有针对性地培育市场、产业和品牌。
(四)协调推进城市建设,改进公共服务和管理。
坚决贯彻“勤俭办奥运”的要求,搞好组织协调,推进奥运场馆和相关设施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
综合治理交通拥堵。启动市区南北干路建设,打通二环至四环的联络线、放射线。抓好立交桥等交通节点的改造,打通城市微循环改善重点区域交通状况。实施好地铁四号线、五号线、十号线、奥运支线和机场线等轨道交通工程,支持通向郊区的快速路建设。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落实好缓解交通拥堵的阶段性措施,做好重要路段路口的疏导工作。
加大环境整治力度,继续推进市场化运作机制和竞争机制,改革城市绿化、保洁、垃圾及污水处理等传统管理模式,加强城乡结合部重点地区的环境整治,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实施好大气环境治理第十阶段措施,确保空气质量状况有新的提高。
健全城市公共安全维护机制。强化自然灾害及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管理,增强快速反应和防范处理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要求的城市公共安全维护机制。
(五)严格资源管理,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改变粗放利用状况。认真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从源头上加强调控,严格禁止乱占耕地,优先保证工业用地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压缩一般项目用地,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改革土地征用方式,规范征地程序,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土地,全面推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域外调水,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利用。制定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节水实施纲要,落实阶段目标和措施。严格执行项目节水标准,推广节水器具和技术设备,实施好一批城乡节水项目。实行阶梯水价,促进城乡节水,特别是农村节水。加快中水厂及管线建设,提高中水回用率。积极探索域外调水,组织实施好南水北调工程。
强化能源和原材料节约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电网受电能力,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统筹煤炭生产与消费政策,促进太阳能和地热应用技术的产业化。
(六)加快城市化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和区域均衡发展。
优先发展有区位和产业优势的卫星城。采取多种投融资方式,实施好快速路、水、电、气、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城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商业向卫星城发展,增强吸纳社会投资的能力。按照现代化生态城市的标准,公开招标确定高水平规划设计,建设几个适合50万以上人口居住、就业的新型城市,疏解城市中心区人口。继续推进小城镇综合开发试点,实现人口、环境、资源、产业和谐统一,发展别具特色的小城镇。
积极解决“三农”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推进征占地方式改革,建立集体土地征用与农转非挂钩机制,把相关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成本。改革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和土地收益权,开展农村土地流转试点。加强农业安全生产体系、检验检疫体系建设,做好禽流感等疫病的防控工作。完善农业技术服务和农产品营销网络,把农业结构调整引向深入,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和经营,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边远山区的扶持力度,搞好山区移民搬迁工程,改善山区生态、生产和生活环境。
推行区域功能定位。统筹产业布局,实行分类指导,细化区县产业发展定位。完善财税体制,改进考核评价体系,促进产业集聚和布局合理化,提高工业区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功能分区的落实。实施倾斜政策,加快南城地区和山区的发展步伐。
(七)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扩大就业必须鼓励创业。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在税收、融资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加强大容量就业项目开发,落实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计划,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抓好调整、转制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缓解就业矛盾。
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继续落实好“三年百万”培训计划,建立与工业园区、大企业、大项目培训挂钩制度,重点抓好市场急需的高素质技术工人的培训,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区县、乡镇工作,促进新增劳动力就业。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推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登记和培训制度增强就业能力。
稳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打破城乡分割,积极建立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搞好与就业政策的衔接。继续落实好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政策,解决困难家庭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增强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
(八)加大改革和投入力度,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加强城乡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协调*地区卫生资源,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加大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投入,通过托管等多种形式,将部分乡镇卫生院改制为市属综合医院的分院,增加卫星城、小城镇高等级医院数量,提高农村医疗条件和救治水平。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增强农民抗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推进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探索运用市场化办法,扩大优质医疗资源有效供给。健全卫生监管体系,保证群众食品、药品和医疗安全。
促进城乡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开展城区优质中小学在远郊区县举办分校的试点,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学校间的合作、重组,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大力推进高校改革,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促进职业教育、各类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面向市场,加快学习型城市建设,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施好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体制改革,大力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孵化和企业发展,力求在高新技术产业链的高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群的发展。分类推进科研机构改革,增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活力。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文化产业培育成为首都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在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投入的同时,拓宽文化体育产业融资渠道,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分开的原则,对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扶持一批、转企一批、重组一批、剥离一批,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改制。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塑造有国际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文化品牌。以筹办奥运为契机,努力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发展体育休闲产业,继续搞好群众健身体育设施建设,促进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建立社区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区综合服务能力。
(九)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充分利用内地与港澳建立更加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实施,率先放开服务业市场。拓展利用外资新方式,支持高技术创业型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推进外资并购国有企业。鼓励大型跨国企业和知名企业在京设立总部、合资公司、研发中心。以现代制造业、知识型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力争实际利用外资规模有大幅度提高。支持有实力企业投资或并购有技术、有市场的境外企业。
继续实施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积极适应出口退税政策变化,有效应对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各种可能的不利影响,健全贸易促进服务体系,调动企业出口积极性。完善出口加工区功能,大力发展加工贸易。进一步鼓励软件企业发展,扩大软件出口。继续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扩大“便捷通关”适用范围。组织好重点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和战略性资源产品的进口。
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加速首都经济发展圈的形成。推动京津冀等区域合作,促进入才、资金等要素流动,实现产业衔接和互补,力争在资源开发与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突破。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实现优势互补、互惠多赢、协调发展。
(十)强化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按照“五个统筹”、“五个坚持”的要求,围绕搞好发展平衡、利益平衡、市场平衡和资源平衡,着重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的统筹安排,重大改革方案的研究设计,重大发展政策的衔接协调,统筹兼顾与正确处理好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以及不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保护、调动和引导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加快职能转变。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搞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推进审批业务的整合和简化。继续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促进网上审批服务系统的开发与应用。推广全程办事制,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年检事项,取消不合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