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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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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建议

第1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1.1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单位的业务流程,开展多层次的员工教育与培训工作,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增强业务处理能力。从而有效规避被税务机关查到偷税,漏税问题。提高税务管理和财务管理能力

1.2有利于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在及时准确掌握国家颁布的各项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税务管理。有效保障单位筹资3投资和技术改造工作的合理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1.3有利于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生产经营的最终目标是获得盈利。企业制定各项财务目标都是围绕如何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4科学的税务管理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从而提高盈利水平。即有利于财务目标的实现

2当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税务管理观念淡薄认识不全面

我国学术界主要侧重于从税收征管角度进行研究。而较少从企业税收管理视角出发。导致我国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缺乏科学全面的理论指导多数企业的税务管理观念淡薄。认为税务工作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即可。无须设立专门的税务机构,对税收事务的管理仅注重被动的执行税法的相关规定。没有对管理层及员工进行税务知识的教育培训。税务信息滞后’没有进行全过程的税务管理。认为税务管理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后进行的事后管理。而忽视了事前与事后税务管理,将税务管理等同于税务筹划。认为只要做好合理的纳税筹划就是做好了税务管理工作。没有认识到税务筹划仅是税务管理的技术和方法层面

2.2缺乏健全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和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

一些企业虽然一直在开展相关的税务管理工作。却没有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控机制。在纳税筹划环节过多的关注税法允许范围内进行技巧性的减少税款。如果纳税筹划方法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企业的税务管理将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多数企业缺乏有效的税务管理手段。主要采用税务筹划进行税务管理。手段单一。从而不能充分发挥税务管理的预测和协调作用。

2.3企业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到位

日常税务管理工作是企业整个税务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企业获取纳税管理基础信息与资料的有效保障,我国多数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仅仅按照应付税务执法部门关于税务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等业务的相关规定。而没有建立完善的重大业务涉税分析制度,税务信息管理制度,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等税务管理机制。也没有充分借助外部专业人员对企业进行相应的纳税评估3税务检查3税务等税务实务管理。从而阻碍了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3构建科学.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的策略

针对当前我国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和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等方面出发。构建科学,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从而增强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促进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3.1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

随着企业涉税事务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对税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精通税收业务,熟练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和网络信息技术。更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较高的纳税筹划能力和交流沟通与组织协调能力,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管理层和员工要树立全员参与的,正确的税务管理观念’税务管理岗位配备的人员要具有专业的资质’对相关人员开展关于职业道德2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以及税务理论知识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与培训。从而让税务管理人员深刻理解并全面掌握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时,准确了解国家税收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动态变化。

3.2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管理是企业税务管理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在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通过选择适宜的经营方式和纳税手段。有效规避税务风险和降低税收负担、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管理活动。包括测算重要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纳税方案的选择与优化、制定年度纳税计划、分析与控制税负成本2科学纳税等内容。企业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地区2行业和产品的不同所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在投资、筹资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其中,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分析研究国家税收法规中对纳税时间的规定、预缴与结算的时间差等内容、并充分考虑税收优惠政策。以制定科学、周密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合理的缴纳税款,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货计价方法“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与费用分摊等的会计处理。实现在不同年度获得不同的所得税以达到延缓交税的目的。

3.3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

随着我国企业涉税业务的日趋复杂化。仅由财务会计人员兼办税务工作已不能满足税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因此企业要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2建立合理的岗位体系、并配备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高的管理人员.一方面做好单位涉税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保证企业各项涉税行为的规范、合法。避免不必要的罚款或滞纳金带来的损失和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要建立及时、准确获取税收政策信息的渠道以动态的把握国家的宏观经济动向和各项税收政策的变化情况。从而充分运用国家政策指导企业进行税收的统一筹划和管理,税务管理机构还要定期分析单位的税收实现情况。设置税负率杠杆。并依据税负的异常变动情况及时分析、编制和提交税务分析报告。促进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4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

企业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自于经营行为、投资行为、筹资行为、财务核算、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环节。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只能采取积极措施对可能产生涉税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防范与控制。努力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水平。而无法实现完全回避与消除。企业要建立内部税务审计检查制度和税务管理内部控制体制以强化自身的内部稽核管理工作,及时、全面的收集行业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分析以会计报表为主的财务资料隐含的税务风险。强化内部税务评估水平。努力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实行授权审批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分配专人负责办理纳税事项。相关复核人员要认真分析并复核向税务机关递交的申报纳税资料。对业务复杂、规模较大的涉税事项要交由综合素养高的税务管理人员审批。

4结论

第2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应以其当期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准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售房产(已结转为当期销售收入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额+当期预征所得税(未结转为当期销售收入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

(一)企业应以工程项目合格验收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之日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企业自房地产销售开始,应根据当期实际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关成本费用,计算企业年度实际应纳税额。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具体可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则确定:

1.采取一次全额收取房款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1)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

(2)开具发票之日;

(3)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或权利)之日;

(4)实际收讫价款之日。

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以实际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付款方延期付款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方式销售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余额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采取委托方式销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境内企业销售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包销方延期付款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日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算已销售房地产清单。已销售房地产清单应载明售出房地产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三)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并相应计算应退补税额。

三、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一)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

(二)企业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和销售成本可以按规定在当期直接扣除。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成本是指已实现销售的房地产成本。

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定当期房地产销售成本。企业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销售成本按下列公式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总可售面积

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总成本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察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直接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其他间接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的面积。

(三)企业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结算的,可以按中标价格、工程合同造价或预算成本(孰低原则)与实际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之间的差额预提,并归集、分配到相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四)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进行结算。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售后发生的配套设施费预提比例,按本期结转销售收入的相应面积与公共配套设施的受益面积进行分摊。公共配套设施受益面积是指因开发房地产产品而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受益对象的面积。当期可预提的公共设施配套费计算公式为:

当期可预提的公共设施配套费=施工合同金额或公共配套实施施工预算金额×本期结转销售收入的面积÷总受益面积

公式中“施工合同金额或公共配套实施施工预算金额”按从低原则计算,企业须将施工合同、配套实施施工预算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企业售后继续发生的其他应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对象的费用,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预提。

(五)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以其实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开发成本。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将开发的房地产以租赁方式取得房租收入的,应按当期实际租金收入,扣除租赁房屋的固定资产折旧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与当期其他经营利润合并计算企业当期应纳税额。

企业采取先租赁后售出房地产的,原在租赁期间实际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得在售出时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七)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地产包销协议,为企业包销房地产的,其包销业务应属于境外企业转让我国境内财产的性质。境外企业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益,应按税法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包销业务是指:境外企业与企业签订房地产包销协议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且境外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使用本企业收款凭证。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代销、承销性质的业务,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的规定执行。

(八)凡按合同规定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的,企业应首先归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费用)后,再根据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方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特别管理事项

(一)房地产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后,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次年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专项说明。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6.将开发产品无偿借出使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者实际取得利益权利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行为确认收入的方法和顺序是: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收入额;

2.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收入额。房地产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五、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经中介机构审核后的《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及其附表(见附件1、2、3、4、5);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纳税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项目立项书;

(五)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

第3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一、立项环节

实际中很多企业在做项目规划及向有关部门报批时,都未考虑通过合理搭配立项来适当降低企业的潜在税负。

企业对同一项目可能同时或分期、分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产,有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或普通住宅等,他们的增值率和对应的税负会有所不同。我们知道,由于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若企业以分期开发的别墅、洋房、商业物业来分别立项,只能按这些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但是,若企业对不同增值率的房产以一个项目或同一期来立项并经批准,则可按一个项目或同一期项目的整体增值率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若整体增值率低于个别房地产的增值率,那么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可能会有所降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立项时,就应提早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相关影响,选择一个较优的方案来立项。这样企业就可以合理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这是一个很好的税收筹划机会。

二、规划设计环节

实际中有些企业在委托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由于设计服务合同不规范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规范,可能导致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

境外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时,可能会不涉及境内服务,也可能会涉及境内服务。对于不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都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外商从中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征收营业税。对于涉及境内服务的,外商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中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中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已构成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税法规定按营利企业单位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证明文件的,不能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与境外设计公司协定提供设计服务的方式,若全部为境外提供的,应在合同中说明。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若需要境外设计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应在合同中分别说明境内和境外的服务费金额。这要求境外设计公司提供相关在境外和境内工作的证明和索取合法收款凭证,以便税务机关审查。这样可以避免为境外设计公司代扣缴一些额外的税负和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三、融资环节

企业资金不足可以从其关联方融资。如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数额巨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超出规定标准的利息可能不得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关联方贷款利息可扣除限额,从而明确最佳关联方贷款金额,尽量使关联方贷款利息都能税前扣除。这都可以通过调整项目融资架构、调整企业间资金融通的安排来达到。

如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因此,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有限额,因此部分利息可能不得作为扣除项目。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亦不允许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为避免关联方过高的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在税负方面的不利影响,企业可考虑按同期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来安排集团内资金借贷。

若企业是无偿使用关联方的贷款,企业作为借入方没有相应的利息支出,那么就会虚增利润;借出方的利息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将会导致双重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四、土地取得环节

(一)企业以国家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在以前年度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没有及时取得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收款凭证的。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对不属于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转入相对应开发成本、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合法凭证的期限。这样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税务麻烦。

对于企业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土地开发而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土地闲置费能否扣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该土地闲置费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项目开发的管理,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若的确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土地闲置费。并与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而缴纳的滞纳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会被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而不得扣除。另外,此滞纳金也不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加强资金管理,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如果确实需延期,应尽早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争取减免滞纳金。

(二)以资产收购方式取得土地

实际中在资产购置时,存在实际交易价格可能与相关凭证价格不同的情况。由于相关凭证没有反映真实交易价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按实际交易价格来订立相关转让协议和索取合法有效凭证,以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拆迁安置环节

在拆迁安置环节,拆迁费用支付凭证一般为被拆迁人签署的收据或白条。这些收据或白条不属合法有效的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最好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并向其索取合法有效的凭证。

六、工程建设环节

在工程建设环节若与关联方签订的工程造价高于当地市场标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国税发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各项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审核目前集团内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改善不合理的地方,并以此制定合理的收费,同时根据税务规定准备相关证明文件。

七、预售环节

企业有时未对取得的预售收入进行确认和进行相关税务申报,根据规定,对预售收入,应按预计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规定,可对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对预售收入亦需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就项目预售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八、销售环节

企业对于样板房的装修费用常计入营业费用,而不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开发成本减少。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计入其建造成本。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原外资的税务规定未对此作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此费用能否扣除,暂无相关规定,需向相关税务机关确认相关税务处理方法。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可将样板房的装修费用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开发成本是可全部税前扣除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

企业为鼓励业主介绍房屋销售,以替业主支付物业管理公司一定的物业管理费作为报酬,但未取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发票作为费用列支的凭证。根据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若业主取得的劳务报酬超过一定标准,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需代业主扣缴他们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索取发票和代负有纳税义务的业主扣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九、出租环节

实务中有的企业将人防工程作为车位供业主使用,并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收取使用费,确认为销售收入。

无论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企业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最终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影响不大。但是,由于人防工程不可出售,交易的实质为出租,若确认为租金收入,按租赁期限来分期确认租金收入,在合同签订当年,租金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相对低于确认销售收入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另外,若确认为销售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能会被视作应税收入;而作为租金收入确认,则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应将买卖合同改为租赁合同,避免税务机关误征土地增值税和按房产销售来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项目清算环节

在项目清算环节对一些与其它“期”共享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建造费用,可能在该“期”进行清算时,仍未开始建造,企业会预提这部分费用。对这部分预提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一般不能扣除。我们了解到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在结算时,按项目最终的实际情况再计缴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税负。

所以,笔者建议,企业在作项目开发时,应考虑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时点,安排相关工程。对后建的工程,企业可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在最终结算时,按项目(期)来重新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多退少补。

总之,房地产开发各环节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比较复杂,笔者希望能够通过对这些税务问题及其改善和筹划机会的分析和总结,能为房地产企业规避税务风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第4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5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来,征管水平提高很快,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基本适应了税制调整与完善的要求。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基层征管实践中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目前征管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欠合理,对纳税户缺乏有效的动态控管,管理相对薄弱,进而导致征管查链条脱节、计算机依托职能难以完全奏效、税务稽查基本未能实现原定目标。

一、目前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问题

(一)管理被动,基础不实

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稽查而忽略了对纳税户的日常管理,税务机关有些承诺服务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以牺牲管理为代价的,放弃了必要的检查、执法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只是坐在办税服务厅依据纳税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征税,企业申报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基本上收的是“自来税”。管事与管户脱节,导致基础资料不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对纳税人申报的基本资料是否完整和准确没有进行核实,也无法进行核实,税收基础工作的质量大打折扣。目前审核评税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很少结合实地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难以发现纳税人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人员不掌握纳税企业的实情,在征管过程中不能随时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不能掌握收入主动权,对纳税人的控管难以到位,从而导致漏征漏管户增多,出现较多的零申报、失踪户、漏管户,助长了偷逃税的蔓延。

(二)分工过细,协作不够,衔接不畅

征收、管理、稽查专业化分工,分权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符合未来发展方向。在目前情况下,单独就某一项业务来看,工作效率也确有提高。但由于目前三大系列职能分工还没有完全理顺,存在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的问题。税收管理的职能分解到征管查不同的机构,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有些工作交叉重叠,有些又相互脱节,征收环节与管理环节职责既独立又交叉,职责界定划分有一定困难,征管查3个环节之间协调配合能力弱,信息传递不畅。管理环节的信息不是进行加工分析后及时、准确传递到征收环节,而是原封不动地将所受理的资料反馈给征收环节;征收环节也未及时准确传递到稽查环节,相互衔接不够。征、管、查分离的原意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稽查,实践中却变成征管与稽查相互脱节,征收环节录入的基础数据、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稽查选案的依据;而稽查查出的问题,责令调整账面留抵税款,往往也由于与征管脱节而导致征、管、查3个环节均未对调账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造成税收流失。

现行机构设置和内部岗责分工与改革前相比,内部制约有所强化,但由于分工过细,效能也有所降低。办事程序增多,一方面使纳税企业办税需到几个窗口,另一方面也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每个分局都觉得很忙。与分工过细相联系,征收与管理主要忙于事务性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征收与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虽越来越规范,但由于缺乏“管户”的要素,规范却不实用,工作量增加较多。征收与管理的不少工作流于形式,责任不明,征管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问题。一般纳税人年检工作量大,多的地方每月年检达400来户,且集中在中下旬,工作不可能深入,由于年审不严格,这项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发票购销工作量太大,纳税人在办税相对集中的时间购买发票有时需排队等候;税务机关在发票验旧售新时只是审查是否用完、开具是否规范、是否单页填写等表面错误,至于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公司收取的售房款、工程款是否全部入帐并均已开具的发票则未审核,未能整体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因而也就不可能发现虚开、代开等问题。

(三)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按理应该成为整个征管活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一体化建设步子的加快,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不够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输,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税务机关的信息数据目前采用手工输入微机的办法,原本就不完备、不准确的资料在手工输入时又可能发生错误。计算机内的信息既有录入员手工输入的错误,也有企业申报不实的错误,信息资料可信程度不高。二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三是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许多先进设备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重点稽查和日常检查不能实现预期目标

现行征管模式强调重点稽查、以查促管,实际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资料可信程度低。目前征收、管理都实行窗口式服务,对企业动态资料掌握不及时,对企业静态资料了解不全面,对纳税户底数掌握不清,稽查选案软件虽然设置了销售额、税负率、连续数月税负畸低等许多参数,但由于基础资料失真、不全,不能有针对性地选案查案,稽查选案缺乏准确性,主要采用人工选

案方法,稽查能否有的放矢查到点子上,基本上取决于稽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和素质。二是稽查脱离了征收与管理系列,将大量的精力用于应付专案检查,上半年忙着检查汇算,下半年忙专项稽查,此外还要受理大量的举报案件和应付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发票的协查,无法进行日常稽查和针对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稽查,通过稽查来促进企业正常申报在目前没有做到。三是稽查人员没有实行分类管理、划片稽查、专业稽查,对不同的行业没有实行稽查人员相对固定化、专业化。稽查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熟悉,对企业的成本消耗定额不了解,只能对一些不很复杂的行业实行稽查。管理环节的检查也是浮在面上,仅就票面、账面进行审核,而事实上近年来真正的问题主要出在设置“帐外帐”,收入不入帐,费用成本不真实上,需要审查资金有无支付、需要盘点库存货物是否实际存在。五是对已查清的问题,在审理环节,随意取舍,仅对部分问题进行处罚;个别单位存在对偷税不罚、少加或不加滞纳金和以费代税的现象。实际上绝大多数的企业冒着没有被稽查出问题的风险,久而久之势必会助长纳税人的偷逃税心理。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与稽查各自为政,信息交流不畅,查管工作严重脱节以及资源浪费,致使基层税务机关无法真正做到应收尽收。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查管互动机制加以解决,以此来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建立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深化基层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做到信息共享

1、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一是实行征收流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重点把握税源的信息监控,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规范化设计和登录,以满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统联网接口的需要。同时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广和应用,使用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要求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并可以实现征收、管理、稽查三个专业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要求。

2、加强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基本信息共享。税收管理部门应将户籍管理资料以汇总报表的形式向稽查部门通报;稽查部门应将案件结案情况向管理部门反馈。同时,征管、稽查双方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正确处理纳税人主动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的关系,提高税务稽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纳税人自觉主动、在集中地点申报是征管改革的最大成效,对于理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方便纳税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征纳关系有重要意义,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基础,这一做法要坚持。但如果缺少通过有效的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所形成的核实机制,受经济利益驱动,纳税人自己申报的资料很难做到准确。正确处理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的关系,要求重视日常检查。过去的征管模式偏重于税收稽查而忽视日常税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工作后,要防止放松稽查的倾向。在以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基础的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证纳税人如实申报的重要手段,税务稽查始终都是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税务稽查主要忙于专项检查,日常稽查没有真正发挥以查促管作用,未结合征管的基础资料进行选案稽查,而且检查多浮在面上,稽查人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逃税漏洞不清楚,稽查效果不佳。在征收、管理环节加强对税源的控管后,征管基础资料准确性、完整性的提高为稽查准确选案创造了条件,稽查的重点应转到日常稽查上来。为了更好地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应加大重点税源的稽查力度,对一般纳税企业应根据管理和征管环节有关信息资料进行选案稽查,外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可由负责税源动态控管的部门承担。为了提高稽查的质量,有必要对税务稽查分工实行相对专业化,安排一个人或一个小组长期负责某一行业或地段的纳税企业,使税务稽查人员成为某一类纳税企业的查账行家,全面了解纳税人的深层次问题,掌握足够、准确、及时的信息。使税务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稽查的盲目性。

三、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建立科学的查管互动体系

(一)理顺管理与稽查之间的职能,细化工作职责。

1、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所管辖区内的纳税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及发票管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开展纳税评估、清理以前年度欠税、做好纳税辅导及服务等工作;稽查部门主要负责查处上级交办的案件、群众举报案件、税源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及稽查部门按照计划选案程序产生确定的税务稽查案件(主要检查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

2、要明确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检查期间的配合问题。稽查部门在检查期间,可以到税源管理部门查阅纳税人的户籍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可对纳税人当年纳税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辅导纳税人进行自查。不得对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稽查部门在下达稽查结论前,应向税源管理部门了解纳税人欠税及缓缴税款情况,防止重复结论现象的发生。

3、要明确在税款入库方面的要求。税源管理部门不得对稽查部门正在检查、尚未结论的税款进行催交。稽查结论应补缴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应由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入库。

(二)建立召开查管互动例会制度。

征管科、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轮流组织上季税收征管稽查经验交流会,总结、分析前期开展税源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管理建议。会议内容包括:1、税源管理部门:总结、分析日常税源管理及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偷、逃、骗、抗税行为的新苗头、新动向及新的作案手段进行收集汇总,形成《改进税务稽查工作建议书》供稽查部门参考。2、稽查部门:对查结的稽查

案件,要逐件向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分户填写《稽查情况反馈报告》,并按季提出《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部门案源移交机制

1、案源移交范围:税源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管理职能,加强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纠正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源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⑴涉嫌偷、逃、骗、抗税的;

⑵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纳税人:

⑶虚开发票和其他重大发票违章嫌疑的:

⑷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2、案源移交程序:税源管理部门填制《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报征管科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移交稽查对象必须有明确的线索,应在《税务案件移送>:请记住我站域名/

3、案源移交方式及时限:《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等有关资料采取纸质移交的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征管科对税源管理部门上报的《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移交条件的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内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移交稽查部门。

(四)建立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案源的查处和反馈机制

1、移交案源的稽查时限和反馈时限: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案源,自接到《税务案件移送稽查建议书》或《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45日内查处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案的,经区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60天。

2、稽查建议程序:《稽查情况反馈报告》由稽查局局长签字后转税源管理部门。《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采取纸质方式传递,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电子文档形式传递。稽查局按季对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分行业《改进税收管理措施建议书》,并报征管税备案。

(五)要利用互动机制,加强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1、税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稽查部门提出的征管建议,对分户《稽查情况反馈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应即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落实。对分行业《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要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接到建议书一个季度内向征管科报送《税收管理单位情况反馈报告》(见附件三)。

2、对于稽查部门分行业提出的《改进税收征管措施建议书》,税源管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安排行业评估或要求纳税人自查,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第6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政策 离岸持牌银行业务 税负影响 建议

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银行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政策实施,对四大持牌离岸银行业务盈利影响较大,本文就“营改增”政策与离岸银行业务相关的政策进行解读、对离岸业务税负及利润影响程度进行测算,并提出下一步离岸业务发展应对策略建议。

一、与离岸银行业务相关的“营改增”政策解读

(见表1)

二、“营改增”政策对离岸持牌银行业务的影响

(一)“营改增”落地前后的离岸银行业务税负及利润影响

(1)税负总体变化情况。营改增后,离岸持牌银行业务税负大大增加。金融业营改增之前,离岸持牌银行业务遵照当地税务局特殊减免优惠,可免营业税,所得税合并到全行利润按规定税率纳税。营改增之后,之前营业税下的免税优惠一律取消,离岸贷款利息收入、中收收入等按6%征收增值税,且离岸业务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项目极少,最终税负大大增加。

(2)收入、支出端营改增前后税负对比。

(3)利润影响测算。以其中一家离岸持牌银行为例,2015年,某银行离岸业务营业收入合计40000万美元,折人民币26亿元,按照增值税税率,需缴纳增值税1.6亿元,而可抵扣的进项税几乎可忽略(差旅住宿费、广告费、咨询费等少量金额)。若2016年按照5亿美元营业收入测算,预计增加约1.9亿元的税收负担。

(二)对离岸业务盈利结构、产品及业务定价的影响

在产品定价上,增值税是价外税,与现行营业税的价内税不同,产品定价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在产品说明书、业务合同中需明确交易价格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发票开具事宜、明确税负能否转嫁给客户、客户能否接受。同时,要根据政策调整业务模式,降低增值税税负,为企业提供金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减少支出、创造价值。

(三)对离岸业务相关系统及业务操作的影响

(1)运营流程系统方面。营改增后,运营部门需要参与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发票管理工作中,并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账务信息和开索票信息进行匹配,随后开具发票或协助获取发票。因此,运营流程、相关系统开发改造、科目改造等均需要提前调整和衔接到位,以满足价税分离的核算要求、发票管理各环节的内外部要求以及客户开票需求等。

(2)从信息管理上。为顺利实施营改增政策,运营部门需提前收集好客户涉税信息,记录客户涉税信息,包括是否是一般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信用代码、是否非居民企业、国别等,全面掌握和涉税信息维护工作,保持客户信息在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连续性。

(四)对合同条款方面的影响

营改增试点的实施对离岸授信类合同的内容无直接影响。

三、建议

(一)建议税务部门加以政策调整,实行离岸银行增值税零税率优惠

就增值税而言,国际上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三种主要模式,都对出口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两头在外”的离岸金融业务本|上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出口。此外,我国离岸银行的账户设置具备税收差异化实施的基础,根据《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离岸银行业务与在岸银行业务应分账管理,这一规定为对离岸和在岸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打下了基础。同时,目前四大离岸持牌银行,离岸金融业务和在岸金融业务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系统,可以对离岸金融业务采取更有利的税收激励政策。因此,建议金融机构离岸金融业务的增值税税率可以采取零税率。

第7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企业 税收 筹划管理

一、企业税收筹划概述

企业的税收筹划指的是企业在纳税之前,在不违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自己的投资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规划,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税收筹划属于自身一种理财行为,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是有本质区别的,因为它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切行动都不能超出法律的界限。国家现行政策对税收筹划给予了适当的引导和鼓励。企业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优惠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提前筹划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纳税环节,使自身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延缓缴纳税款的行为。

对企业来说,税收筹划非常重要。因为如果税收筹划科学合理,适时调整自己的经营方向,可以大大降低税收成本,避免资金浪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我国的税收筹划起步比较晚,同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发达国家,企业会聘请专业人士担任税务顾问,通过不断研究国家税收政策和征收法规,发现其中的优惠政策,节约税款。

二、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企业税收筹划起步晚,意识不够

税收筹划在上个世纪末才开始在我国兴起,因此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较为淡薄,与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很多企业甚至没有弄清楚税收筹划的实质,片面地认为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少纳税,甚至有的企业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由于企业对税收筹划没有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导致税收筹划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大打折扣。

2、企业税收筹划水平不高,。对国家税收政策把握不准

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还不太完善,所以经常会发生一些变动。而企业税收筹划需要及时并且很准确地把握国家的税收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这才能更好的利用国家政策达到减税、免税以及延期缴税的目的。如果企业对国家政策把握不准,没有清楚地认识国家的税法变动,就会在具体的实践中,造成筹划失误。比如我国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般多关注节税,有时候因为把握不当会引发偷税事实。还有的时候,企业因为享受小的优惠政策而忽略了全局的的考虑,导致因小失大、顾此失彼,造成损失。

3、企业财务人员筹划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

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要具备多方面的知识,比如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需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我国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知识水平、学历的限制,以及不加强自身学习,导致业务素质较低,税收筹划的能力不够。由于没有专业的税收筹划人才,无法满足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要求,导致难以应对税收筹划中的各种问题,企业也就无法实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4、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意识淡薄,忽视风险管理

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如果不提前预料并且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就可能为企业带来巨大风险。企业的纳税行为可能与国家税法背道而驰,造成偷税、漏税的不利局面,或者多交税款加重自身负担。可是现实中,许多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中的风险,没有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所以不会及时采取有效的规避措施来应对筹划中的风险,导致蒙受巨大损失。

三、搞好税收筹划的合理化建议

税收筹划科学合理才能使它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服务,所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税收筹划,降低筹划过程中的风险。下面谈几点建议:

1、企业要高度重视税收筹划。企业应该及时了解国家税法的变动,然后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计划。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适时调整经营方向,达到节税的目的。企业领导应该用战略的眼光看待税收筹划问题,不能为了追求某个抵税额就改变投资方向,调整经营活动。

2、企业要聘请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士担任自己的财务人员。这些人熟悉国家各项政策,及时把握国家政策的变动,并且能针对政策的变动适时调整税务筹划的制定。目的是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

3、企业可以借助于社会上税务师事务所的帮助。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上的税务中介机构越来越多,这些中介机构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税务筹划的合理化。这些税务机构熟悉涉税处理业务,税务管理水平很高,能帮助企业筹划出最好的税务管理计划。除此之外,如果中介机构筹划的税务计划不合理,那么按照合同约定,事务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因为税务筹划不合理的风险就转嫁给了税务中介机构,企业受到的伤害就降到最低。

4、企业还要多与税收执法人员进行交流。企业要学会与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有效沟通,正确处理与税务机关的关系。通过与税收人员沟通,可以获取更多的关于避免税收筹划风险的建议。另外,企业可以先请税收人员针对制定的税收筹划方案提出自己的建议,争取得到税收机关的支持。

总之,国家支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因此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实现税收成本最小、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减轻企业负担,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争取获得更广阔的市场。

参考文献:

[1]李春怡.浅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存在问题与对策[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11

[2]马丽艳.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应用研究[J].中国经贸,2011

第8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 税收政策 演变 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赵书博,邸璇.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2).

[2] .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机制[J].中国财政,2009(5).

[3] 李涵.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第9篇:企业税务管理建议范文

【关键词】大企业税收 管理 信息沟通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专门设立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旨在通过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实现规避税收流失的风险。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置了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而我国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8年设置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司,随着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专门机构的逐步到位,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进入实践探索的关键时期。

一、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不足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税务部门对大企业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管理机构与企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都对大企业税收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但是我国目前各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管理缺少交流,使得跨地区或跨国的大企业的税收征管处于一种割裂的管理状态。目前,我国大企业跨地区经营已是常态,而我国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管理却处于割裂的状态,使得税务机关的管理无法适应大企业发展状态。

(二)征纳信息沟通不畅通

对于大企业的管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信息资源的掌握,虽然《征管法》中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遇到一些困难,有些大企业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籍口,对税务机关需要掌握的信息不予提供,或经严格的内部审批程序滞后和不完整的提供,信息的及时性难以保证。企业的所有核算单位并非都在一个税务部门管理,无法掌握整个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全貌。大企业的信息科技手段比较发达,所用财务软件是自行开发设计的,税收管理员难以对这些财务软件的功能进行深入了解,从而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管。而且,基层税务部门涉及的大多数是分支机构,对于分支机构的上级机构信息掌握起来更有一定难度,这给日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大困难。

(三)税源分析方法欠佳

目前大企业的税源预测方法与对所有企业的分析预测一样,大都沿用“基数法”,这种相对静态的分析预测方法,未能准确预测经济背景、市场营销、企业内部管理等因素的影响,与处于动态变化的大企业税源发展变化态势不相适应。同时,目前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较有参考意义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对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分税种特定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有较为详尽的介绍,但具体各行业、各税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其预警值尚需各地自行设定。在没有可借鉴经验的前提下,基层部门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体系,大多凭经验或根据较常见的勾稽关系进行比对,未能实现纳税评估的专业化、系统化操作。这不仅是方法本身的问题,也是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的问题。

二、加强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我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刚建立,机构刚刚运作,人员刚到位,相关的大企业税收管理规章制度正在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正在不断健全的过程中,为此,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意见。

(一)建立相应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

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地域状况看,一般东部沿海地区的生产性大企业较多,北京、上海等城市各类经济实体总部云集,但各省也都拥有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因此根据我国各地区大企业分布状况,可考虑采用国际上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第二种类型。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在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与审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各省设立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还没有充分发挥效能。我们建议,各省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应该直接对辖区各类大企业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省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所辖市的具体情况再设立派出机构进行延伸管理。

(二)疏通税源信息渠道

税源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重要突破口,它是分税种管理的起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与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数据、文字、图形等,并对信息进行初步加工、整理、筛选,为税源监控和分析提供依据。应立足于开展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需要,全面采集涉及企业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物流、资金流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拓宽采集渠道,建立与审计、工商、海关、银行、证监会、技术监督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制度,利用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资源,包括注册登记、资格认证、资金流向、关联票证等信息,丰富税源管理信息库,真正做的资源共享、高效利用为全面动态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要建立与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增进理解,加强联系,保证信息的畅通。

(三)强化税源监控管理

现代税源监控管理必须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建立和完善以现代技术手段为支撑,以信息管理为主、事务管理为辅、形成科学严密、信息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税源管理体系。鉴于大企业组织机构庞大、经营领域广泛、关联交易频繁、内部结算复杂,税源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要进一步完善现行重点税源监控分析管理体系,改变常规的按行业、分散监控管理方式,建立大企业专业化信息管理监控平台,其中包括对大企业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申报资料库、外部信息资料库等,建立大企业分行业经济税源分析模型,强化对大企业税源、税基的综合分析,特别是要对企业内部的产业链全面实施监控,在对大企业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特别是对于辖区内的超大型企业可采取驻厂税收管理的方法对其实施全方位直接化的税源监控管理,从而掌握税源管理主动权,防止涉税问题发生。

参考文献:

[1]姜跃生。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涉外税务。2010年第3期

[2]吴国平。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国际实践及启示。税务研究,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