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第1篇: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

关键词:区域经济;城市经济;体育设施;体育文化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048-02

体育设施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体育运动的硬件条件和基础保障,体育设施的建设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公共体育事业的发展。近些年来,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对于精神文化的需求不断增长,参与体育锻炼成为了人们业余生活的首选,他们渴望通过体育娱乐活动获得健康的身心,因此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需求自然也在不断增加,无论是在设施的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需要加大力度,才能适应现代城市发展对体育设施的要求。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提高体育设施的建设水平,需要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实现二者的协调发展。

一、体育设施建设概述

体育设施是开展体育活动的硬件条件,同时也是体育文化的物质载体。现代城市体育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体育设施的建设水平直接影响体育事业的发展,关于体育设施的建设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城市体育设施一般需要按照体育赛事的举办要求分为室内设施和室外设施不同的种类,因为很多体育项目本身具有多样化特征,所以体育设施的建设也需要结合体育活动的开展需求进行相应的设置。通常情况下,对于体育活动都可以从室内和室外两个角度进行划分,而且体育项目的种类较多,人们参与体育活动的人数、频率等都随时发生变化,所以体育设施的建设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除了保证体育设施的基本功能以外,还需要考虑到健身功能、娱乐功能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体育设施的建设可以满足城市经济发展需求。

二、体育设施建设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表现

1.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的完善。体育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体育设施的建设可以极大地改善城市的形象,对城市整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很好的带头作用。为了满足不同类型的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要求,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和财力进行体育设施的建设,不仅满足了城市体育活动的开展需求,同时也改善了市容和城市空间的规划,有利于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体系的完善。

2.促进城市结构的优化。举办大型体育赛事是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而在举办体育赛事时必须要保证具有配套的体育设施,这不仅可以满足体育赛事的举办需求,而且可以改变城市的结构和环境,促进城市区域功能的增强。同时,体育设施的建设需要结合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对体育场馆、场地进行合理布局,这也有利于促进城市空间的优化。

3.促进体育文化的传播。体育文化是伴随着体育活动的发展而形成的,与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密不可分,体育设施可以作为体育文化的物质载体和传播平台,促进体育文化在现代社会的健康发展。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体育文化逐渐吸收了不同的文化精髓,同时结合区域经济和人文的发展情况,才能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文化。体育文化同时也是城市精神文明事业中的重要内容,举办不同的体育赛事可以带来不同的体育设施规划需求,也可以针对体育赛事构建一个主题文化场景,而这对于体育文化的传播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促M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体育设施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在举办体育赛事的城市中,每一次针对体育赛事开展的设施建设都能够使城市居民的健康质量得到很大的提升,对于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带动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体育设施的建设可以对城市起到很大的改造作用,无论是在硬件设施方面还是体育科技信息的软件系统方面,都可在城市中形成客观的规模效益,对区域内的城市经济发展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我国在2008 年举办的奥运会,大大地推动了城市的建设,使城市的生态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而且有效促进了交通、房地产、旅游等相关行业的发展。

三、城市体育设施建设与经济发展协调度的影响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对城市体育设施的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体育设施的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尤其是大型场馆的建设与维护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则无法满足体育设施的建设需求。所以说,区域经济发展对于体育设施建设有较大的约束作用。

2.对体育设施的重视程度。地方政府对于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财政投入的比例,而这对于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在体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中需要明确建设规划,并且将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到城市整体的规划政策中,才能在财政、行政等方面给予足够的优惠政策。同时,政府的重视也可以帮助体育设施建设获得更多民间投资者的关注,吸引更多民间资本注入,从而为体育设施的建设提供更多支持。

3.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的收入和消费能力也不断提高,而这也是影响城市体育设施建设的重要因素。参与体育娱乐活动已经成为城市居民业余生活的主要方式,群众对于体育设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包括体育设施的数量、功能、结构以及舒适度等方面,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越高,对体育设施的要求也越高,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推动了城市体育设施的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

4.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能力。大型体育赛事的成功举办关系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同时需要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所以城市建设中是否具有承办大型赛事的能力,对于地区体育设施的建设也有直接的关系。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需要完善的体育设施系统为基础,为了增强城市举办体育赛事的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体育设施的建设水平,为城市体育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体育文化设施建设协调发展的途径

1.充分发挥政府在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政府的投入是城市体育设施建设的主要资金渠道,政府在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所以要充分调动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资热情,不断加大体育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力度。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在现有的财政支出基础上,考虑体育设施的建设需求,结合当地的民俗风情和地域特色,将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到政府发展规划中,为体育设施建设提供更多支持。另外,体育设施的建设工作不是独立存在的,在体育设施相关配套服务的建设方面也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包括景观特色、配套服务、综合利用等行业都能够获得更大发展,带动区域经济整体实现快速发展。

2.增加城市体育设施的数量和功能。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对体育设施的使用需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所以在体育设施的数量以及功能方面都需要进行调整。一方面,根据当前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需求适当增加体育设施的数量,使体育设施与城市发展规划的需求相适应,室内设施与室外设施协调建设,这样才能满足群众的体育娱乐需求。另一方面,则要丰富体育设施的类型和功能,比如赛车场、保龄球馆等,这些场馆的建设可以改变以往单一的体育设施体系情况,满足不同年龄段的人群对体育活动的需求,扩大体育设施的娱乐功能。

3.以大型体育赛事的承办为契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对于区域经济发展来说是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因此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承办大规模的体育赛事,并且以此为契机加大体育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一方面可以促进城市布局和结构的完善,实现均衡布局;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大型赛事的举办拉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体育设施建设水平的提升。为了满足大型赛事的承办要求,需要加强城市体育设施的建设,而这也可以拉动区域内相关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4.拓宽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通常情况下,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体育设施建设的主要投入方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实现体育设施建设水平的提升,除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以外,还需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的投资。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可以成立专门负责体育设施建设与维护的部门,设立专项资金,将以往单纯依靠政府财政的独立投资渠道转变为政府支持、企业运作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渠道,改变以往经费结构单一的模式,充分利用政府、社会、集体、个人等不同的投资渠道开展体育设施的建设工作,促进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5.完善体育场地法治建设。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需要完善的法律w系做保障,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额指标暂行规定》等,这些制度的有效执行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提供法制化保障。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需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修订地方法规,使其更加符合当地体育设施建设的需求,并且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其能够发挥保障作用。对某些不符合体育设施建设的工作则需要有效地控制,如用地方面、资金方面,都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体育设施建设工作的有效进行。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体育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趋势,而体育事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所以,作为体育发展硬件保障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应当受到足够的重视。在现代体育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应不断完善体育设施的类型和功能,实现现代体育设施建设与区域经济之间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由世梁.我国城市体育设施建设布局研究文献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5,(2).

[2] 何国民.区域体育事业与经济协调发展评价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1,(5).

[3] 张岩,唐宝盛.公共体育设施的特性与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供给[J].冰雪运动,2015,(2).

第2篇: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利益关系政府角色

“城中村”即都市里的村庄,它笼统地指坐落于城市之中或位于城市周边的产业结构与职业结构都基本上已经非农化的村庄。它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快速推进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城市化问题,它的存在已严重阻碍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影响到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因此,近年来一些城市相继开展了“城中村”的改造工作。但“城中村”改造工作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过程,所以在进行二元结构制度变迁的同时,调节好各方利益关系达到多方共赢,对于“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和最后成功至关重要。

一、“城中村”改造中的多重利益关系

“城中村”改造存在着四方利益相关主体:政府、村民、村集体和开发商。各利益主体间形成了以政府为核心,其他各利益主体之间互为制衡的利益关系。

一是政府与村民间的关系。政府以社会多元利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政府自身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代表的身份来推动“城中村”改造。解决改造前后房地产产权确认和补偿问题是处理政府和村民之间关系的主要内容。通过政策工具防止出现改造烂尾及村民无法回迁等问题,也是政府的职责所在。

二是政府与村集体间的利益关系。“城中村”的村集体与一般的村委会不同,在行政的隶属关系上它是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在经济上又是一种“变异的新村社共同体”。它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有自己的村办公室和自身的大量物业,因而有自身利益的保护需求。但它又是政府的得力助手,包括改造的发动和村民的组织动员都离不开村集体的协作配合。

三是政府与开发商间的关系。政府在确保城市发展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开发商的利益,确定合适的开发强度,分担合理的市政配套设施。同时还要考虑如何采取地价优惠或补贴的方式,给开发商适当让利。因此,让利幅度的大小就成为双方能否开展合作的前提。

四是村民与村集体间的关系。虽然两者间总体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村族群关系复杂、综合素质不高等原因,村民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掌握在他们的代言人――村集体手中,两者间往往村集体处于强势主导地位。村集体在改造中既要保护好村民的切身利益和自身利益,又要配合好上级政府开展工作,村集体在改造中始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五是村民与开发商间的关系。两者间主要是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主要考虑开发商以何种方式、标准对村民进行安置补偿的问题。

六是村集体与开发商间的关系。开发商获得“城中村”改造权后,同样离不开村集体的支持和配合。由于村集体的特殊角色,必须得到开发商的支持,这是开发商成功改造的重要保障。

“城中村”的最终改造方案,实际上是政府、开发商、村集体和村民这四方利益平衡的和约安排。其改造的实质是通过解决产权、规划、地价及拆迁补偿安置四方面问题来平衡政府、村民、村集体与开发商四者间的利益关系。

二、政府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对策

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肩负着协调各方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重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社会、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政府在政治理性约束下,追求的目标是多元利益,包括政治利益、公共利益与维护村民、村集体的既得利益及开发商介入的社会平均收益,可依赖的资源是其掌控的公共权利和政策手段,故应采取组织化动员的策略来动员相关利益方参与改造。

第一,政府应成立“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调研、制定,重大项目的决策、协调工作;审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改造详细规划以及改造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改造项目的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制定或审批“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具体的改造实施计划和方案;协调、监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对拆迁安置、房屋销售、优惠政策收益进行监督管理;对改造建设单位与被拆迁户签订的差遣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审批。

第二,“城中村”改造要实现彻底的农村、社会、经济、管理体制的“无形改制”,及旧村的拆除(改建)和新社区建设的“有形改造”。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好“城中村”改造办、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园林、市容环卫、房地产、民政、计划生育、公安消防、发展计划、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使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互相配合。也只有实行政府主导下的改造,“城中村”改制及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才能顺利完成。尤其是“无形改制”中集体土地依法全部转为国有土地,村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依照有关规定撤消村委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后转变为股份或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些工作完全需要政府协调完成。“有形改造”中还需要政府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预售许可证、房产证等。

第三,统筹安排“城中村”土地资源,根据土地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土地问题特别是如何供应、使用土地是“城中村”改造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有土地供应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用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土地可以划拨,用于经营性设施建设的土地必须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群众安置用房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可使用划拨用地,开发商及经济组织经营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城中村”涉及的土地问题比较复杂,性质大多是集体建设用地,这一性质的用地如果仅用于村民安置建房或以地入股开展集体经济经营活动可由区政府审批直接使用。但如果用于经营性开发,则必须按有关程序征收国有土地后通过“招、拍、挂”获得。否则,开发商拿不到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的房屋也无法办理能够上市交易的房产手续。在具体改造中,采取何种方式,由村组织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确定拍卖起始价时,将投资者与群众商定的附着物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剔除,兼顾政府收益和投资商利润,必要时(如拆迁安置成本过大)政府可以让出收益,即能收益多少,起始价就定多少,然后由市场竞拍决定。

第四,“城中村”按城市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城中村”改造的小区规划布局要合理,配套设施要到位,要配套建设绿化景观、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各项基础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幼儿园、学校、卫生所、治安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注重安全设施的完善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城中村”改造后的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社区以改造后的居委会为核心,发挥其特殊的管理和服务功能,按照符合这些城市新型市民心理的要求,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并且有益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把先进的文化和理念传输给新市民,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从不断地改善其生活水平和生存环境,使他们更容易融入到城市生活之中,以促进整个城市的和谐发展。

第五,政府应当制定全面、系统、积极的“城中村”转制后原村民就业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提供财政和资金支持。“城中村”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其就业应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城中村”改造中增加的就业岗位应优先安置村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改造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的农民纳入完整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障体系中。对“城中村”改造中违反规划、土地、城市管理及“城中村”改造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不能履行责任或不负责任的开发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城中村”改造相关管理单位及人员应给与必要的处罚和制裁,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与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政府对“城中村”开发改造项目应给与扶持政策。在财政政策方面,改造实现的收益包括土地净收益、捆绑项目收益、安置房建设溢价收益等,按一定比例用于社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村民社会保障、生活福利或用于村改造建设公司经济发展等。在税费政策方面,改造中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有关项目,政府应出台政策规定给予减免,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都应当给予减免。

第七,加强制度改革和创新。要彻底解决“城中村”改造问题就必须解决好“城中村”中流动人口、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在“城中村”改造中政府应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遏止新的“城中村”产生。同时,遏制城市房价非理性上升,平抑房价,大规模发展和建设廉租房,满足流动人口或低收入家庭(暂住人口)的居住要求。

【参考文献】

[1] 蓝宇蕴:都市里的村庄[M].三联书店,2005.

第3篇: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

一、立足发展迅速扩充税源

经济决定税收,推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是不断开辟和壮大税源的基础。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为税收的增加提供有效的税源保障。加快地方财源建设,培植地方税源,一方面,要在有限的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条件和市场的约束下,维护好、巩固好现有税源,使之形成良性循环,有效夯实财源基础。通过对现有地方税源状况开展全面普查,在全面掌握现有税源状况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和预测,立足本地经济发展的条件和目标要求,具体分清哪些是成熟型税源,其税基如何?哪些是成长型税源,到底潜力有多大?哪些是衰落中的税源,其周期还有多长及如何替代等等,力求做到胸中有数。同时,明确巩固现有税源必须采取的措施,使之落到实处,确保现有税源继续保持稳定产出率,为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奠定坚实的税源基础。另一方面,必须加快崛起的步伐,实现江西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总量的迅速扩张。尤其是作为一个尚处于刚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经济欠发达的省份,相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发展成效来说,没有增长,经济总量上不去,地方财源就不可能增加,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也就失去了基础。当前,结合江西的实际,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实现经济和社会既快又好的发展。在这里,“快”是前提,“好”是目的,缺少“快”,也就谈不上“好”。因此,必须把发展作为贯穿税源建设始终的主题,把在支持经济发展中求得税源的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根据税制结构和财政体制发展的要求,不失时机地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发展有利于地方税源持续增长的产业或项目,把提高经济实力与提高地方财力结合起来,把发展经济与提高经济的创税能力结合起来。针对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现状,科学地制定财源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调动全社会力量,确保各项税源建设的举措落到实处。

二、调整结构有效优化税源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的不断加强,江西地方税源结构有了明显的改观。然而,由于受经济结构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地税收入结构仍有待进一步优化。主体税种营业税增长不够稳定,作为地方税第一大税种,不仅收入比重没有大的提升,其增收额占地方税收增收总额的比重却由1996年的65.4%,下降到2004年的46.2%。由于受工业发展水平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制约,来自第二产业的地方税收相对较小,2004年为38.2%,扣除建筑业税收,2004年全省由制造业提供的地方税实际仅有17.5%。此外,地方税收来自民营经济的份额小、比重低,2004年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和涉外经济提供的地方税收分别为23.6亿元和5.7亿元,其占地税收入的比重仅为26.4%,与经济发达省份差距较大。由于产业结构的差异,受税制结构的影响,各产业提供的税收贡献率也有所差别,因此,需要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来有效增强税收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度,提升税源的集中度,优化税源结构,有效增强地方税收的持续发展能力。尤其必须把提升第二产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主要推动力来抓,瞄准重点,扶优扶强,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和骨干优势企业,进一步提高工业增加值占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迅速扩大和提升工业税源的比重。突出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创新机制,整合提升,形成特色,打造现代加工制造业平台,使其成为振兴工业的硬支撑,成为推动生产要素集聚和产业升级的有效途径,成为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和壮大税源的重要载体。与此同时,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着力调整和优化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推动经济优势和税源优势的转化。

三、突出重点强化支柱税源

第三产业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2004年全省第三产业地方税收实现685 922万元,比上年增收163 088万元,增长31.2%,占全部地税收入的比重为61.8%。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现代服务业是有效增加地方税源的重中之重。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兴旺发达是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标志,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加快工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壮大地方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关键所在。当前,江西在发展第三产业中要突出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调整和优化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在巩固、提升传统服务业水平的同时,注重培育和发展信息网络、金融证券、物流、软件服务、文化教育、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使其成为我省未来第三产业的主体和地方税收的新的增长点。第二,加快城市化进程,坚持“小城镇、大战略”,努力改善城乡二元结构,突出中心城市建设,大力发展小城镇,以此来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推进社区服务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第三,切实推进旅游产业链建设。江西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发展前景广阔,要凭借良好的区位条件和现代化交通格局,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旅游辐射能力弱、规模小、层次低、凝聚力不强的问题,充分整合旅游资源,构建精品旅游,推出特色旅游,打造品牌旅游,使资源优势尽快形成经济优势和财源优势。与此同时,要高度重视投资对经济和税收增长的拉动作用。从长远来看,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逐步淡出和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对投资过快增长的适度控制,投资对经济增长拉动的突显效用将逐渐减弱。但对江西这样一个目前仍处于城市化水平和城乡居民消费层次相对较低的省份来说,以交通和城市公用事业为主的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改善,随着城市化战略的加速推进、花园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的落实、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将为房地产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因此,必须通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确保各项投资的持续稳定增长,增加地方税收。

四、着眼未来开辟新兴税源

开辟新兴税源,是形成梯级税源格局,确保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的战略重点。一是在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重点发展市场前景好、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金融证券、信息网络、软件服务、房地产、文化教育等现代服务业,着力改变目前第三产业传统服务比重大、内部结构优质化差的现状。坚持“小城镇,大战略”,通过经营城市,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的投资力度,增强中心城市的集聚和辐射功能,带动社区服务业发展。二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在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同时,把生财、聚财领域拓宽到非公有制经济。在加大、加快经济税源结构调整的同时,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和税收比重,使之成为财源建设的后备军。通过政策引导、发展引导和机制引导,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增强非公有制的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企业之间的相互渗透和优势互补,帮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主导产业,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经济效益,以利于这些后备税源的发展壮大。三是立足县域经济发展,紧紧急围绕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和财政增长做文章。发挥区位优势,围绕农产品深度加工、特色资源开发,拓展县域经济发展空间。把加快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促其生产上规模、产品上档次、管理上水平、经营上效益,使其成为县域经济的主体、县乡财政的支柱。进一步优化环境,改善服务,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乡镇企业乃至县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制重组,以存量吸引增量,以增量存量,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第4篇: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版权所有

四结论

第5篇: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计划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 浙江 生态环境 治理对策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abou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Zhejiang New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Cai Xiuqiang, Chen Lili

(Zhejiang Ocean University, Zhejiang Zhoushan 316000)

Abstract:The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is the reality needs of rural economy development, rural culture prosperity and rural social stability. It has a great and deeply signific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and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So far,there is still exists a lot of problems in Zhejiang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like shortage of funds,facilities management,environmental pollution,government executive and so on.We may take measures from terms of awareness,culture,industries,instituonal to governance and construction of rur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Key word:new rural; zhejiang;ecological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直到21世纪初才真正意识到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生态环境压力大的问题,农村生态环境正经历着“好-差-好”的演变趋势,而由差到好,却是一个极为漫长且困难的过程。浙江省的经济、文化、创新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城镇化建设也走在前列,随着国家不断强调“绿水青山”生态环境问题,对农村环境的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成了浙江省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工作。

一、浙江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意义

第一,生态环境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五个方面,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政治五个方面的内容[1],而村容整洁则是对新农村建设最直观的要求,可见生态环境治理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生态环境建设是城乡协调发展计划实现的前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强化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是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农村文化、稳定农村社会的现实需要,对于解决城乡二元矛盾,协调城乡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生态环境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农村生态文明包括建设新农村和农村生态保护两个方面,在农村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它要求农民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首要位置,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和谐。

第四,生态环境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物质基础。农村是中国社会的基础和根基,而环境安全问题是农村面临的最大的问题之一[2];只有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并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的途径,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3]。

二、浙江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现状分析

(一)浙江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状况

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在我国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领跑者”的角色,自2003年“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为龙头的城乡统筹发展工程拉开序幕以来,浙江省大力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建设,又先后开展了“五整治一提高”、“美丽乡村”、“五水共治”等民生工程,积极营造优美整洁的农村人居新环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面貌的改观;到2013年底,全省共有2.7万个村完成环境整治,村庄整治率达到94%,成功打造了35个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4]。但与此同时,浙江省农业基础脆弱、工业发展缺少总体规划、环境治理资金管理紊乱、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矛盾依然突出,相比于发达国家农村环境状况及完善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浙江新农村建设中生态环境治理的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1.农村环境状况改善,但资金短缺

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以及广大村民的共同配合努力下,浙江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取得显著的成绩。村庄环境治理与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轨道,宁波丽水衢州等市的偏远山村逐步移居到平原地区,原先的居住地根据实际情况改建为水库、风景旅游地或者生态保护区,并将移民后的行政村以社区模式进行建设管理;各乡镇实行垃圾统一收集运输,更新雨水管道、实行雨污分流,推广清洁能源使用等;各县市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环境整治行动计划,乡镇河道、山林也得到有序治理与管理。

而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不景气、自然灾害增多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持续增多,村民自我发展能力不强,农民增收趋势缓慢,多地农村基础差、底子薄的问题显现。各村经济来源渠道窄且收入额少,在用去大量资金来修路、修建村委办公楼之后,在环境建设管理方面资金缺口较大;环境治理需要巨额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又不可能全权包揽,村民更不乐意将村内经费用于生态环境的治理,也无心在生态环境建设上花费心思,即使有心也是无力。

2.乡镇工业发展迅速,但污染状况不减

浙江省内有很多工厂开设在农村或者城乡结合部位置,其中以小企业、大集群,小产品、大市场,小资本、大产出而闻名的“块状经济”创造了浙江制造业60%以上的产值,70%的出口总量和80%的就业岗位[5]。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企业发展模式,占用并污染了大量农田耕地,存在着总量小、类别多、污染集中、单位产值排污量高的问题,尤其是绍兴纺织行业、海宁皮革行业、富阳造纸行业和台州医药行业等对农村环境造成结构性、规模性、布局性的污染[6]。政府部门也在想方设法的减少企业污染,但经济产值始终置于首要位置,污染治理的速度赶不上工业规模扩大速度,乡镇企业污染仍在继续。

3.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普及,但设施管理堪忧

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政策的出台,浙江省各乡镇基本上建有基础的环保设施以及文化健身设施。村镇级道路逐步实施硬化、绿化,这大大减少了扬尘、噪声污染。各村生活垃圾堆放点初步建立,垃圾清运体系逐步构建。如乐清、余姚、东阳等地的部分经济发达乡村,多个镇都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雨污分流管道,在辖区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生活废水处理系统。

与通水、通电、通路等硬件设施的建设相比,乡镇对于农村环保设施管理还很欠缺,缺乏一种有效的管理体系。各村集体经济能力差异大,基础设施建设差别也大。比如农村现有的公厕建设标准不一,有些地区的建设甚至不能达到卫生标准;而且厕所等公共设施并没有专人管理,公共财物无法得到有效地保护与打理,设施损耗快生命周期短,难以达到设想的无害化、功能化效果;乡村人口素质又不高,环保设备利用率低,垃圾废物不能准确丢进公共垃圾桶或者集中放在统一的位置;生活垃圾堆放地、公共厕所无人打理,一到夏天臭气熏天、苍蝇成群,影响村容村貌,将会成为新的环境污染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仍然不高,全省仅37%的村实现生活污水有效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受益率为42%[7]。

4.城镇化建设提速,但生态规划难以执行

城镇化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载体,浙江省各市区都在不断探索创新适合辖区的城镇化建设道路。也正是因为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很多乡镇不自觉地偏离了可持续发展道路,它们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或政治利益、中意面子工程,重新走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另外政府多注重乡镇总体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阶段性规划的编制,但往往会忽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的有机结合。各乡镇政府能有序按时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村庄生态规划的要求,却不能够严格执行,将新编的生态建设规划弃于角落;即使少部分的生态规划在执行,也会让步迁就于经济建设,并不能够起到该起的指导保护作用。无序建设、混乱管理等情况,在各乡镇新农村建设中还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

5.乡镇积极响应上级,但缺乏实际操作

随着“生态浙江”口号的提出,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号召,争相创建“生态XX”称号。但是,新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中“明抓暗放”、“弄虚作假”现象普遍,尤其是乡镇一级。县区根据上级部门要求,设立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各部门配合协作环保计划的落实;乡镇政府也纷纷列出工作计划、细分工作任务、对接企业农村,向上级申请专项经费支持;企业在表面上积极响应,实际上也增添了环保设备。但是在仔细调查之后就会发现,很多乡镇、街道、企业只是停留在听汇报、写方案等表面工作上,敷衍了事。村庄整治建设范围小、力度弱,真正扎实实践生态建设方案的不多,个别乡镇为达到指标要求胡乱编造数据,尤其是经济落后的乡镇,一切仍要为经济建设让步,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观念相对薄弱;企业安置的环保设施很少运行,多只在环保例行检查时启用,平时为节省成本成了摆设。

三、浙江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对策

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关键要意识到人的需要和自然生态价值之间的联系。

(一)提升生态意识,鼓励村民参与

政府部门应深入开展农村生态环保教育,增强村民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改变农民生活习惯,从污染源头开始治理。首先各级干部领导要摒弃旧有思想、提高环境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利观、生态观,将新农村的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在作村镇建设决定时要考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其次,落实村镇规划、办好教育、做好宣传,做到职责有人抓、有监管、有投入、有效益;再者,选择诸如“3?22”、“6?5”等特殊日期,开展丰富多彩接地气的环境宣传活动,用简单易懂的方式向农民传播生态理念和生态知识,提高村民的环境意识。各行政村成立相应的环境监督管理小组,层层落实。

(二)发展生态产业,推广循环经济

生态农业是实现我国乡村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生态农业有利于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以农村区域特点为基础,相关部门应做好种植技术、养殖技术、节水灌溉技术、测图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与运用,做好生态防治措施。同时注重各镇特色产业的带动作用,鼓励农业产业化发展,比如永康的五金、义乌的小商品、东阳的木雕、安吉的白茶等可以和生态农业建设更好地结合起来,创建特色产业科技园、打造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基地。

浙江省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必须走好小型作坊的新型工业化改造道路,加快乡镇企业的合并转型、技术升级,建设能耗低、污染低、产出高、质量好的生态工业链,加强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交流合作,创新发展,寻求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回收农业废弃物、通过各种途径变废为宝,提高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8]。

(三)完善农村环保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与保护

良好的农村环保制度,有助于农民形成共同的行为准则。完善新农村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法规,同时对环保行业、环保行为制定优惠激励政策;建立由政府、企业、个人为主要资金来源的专项环保资金保障制度;通过培训、讲座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实战技能与知识面,加强执法队伍道德素质建设;定量核查生态创建工作,包括生态指标、生态规划的执行情况,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与政绩挂钩制度[9]。针对现有污染,开展水、气、固废专项整治工程;有效确立农村环境敏感点位、广泛设立农村环境监测点;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加强对监测团队的管理与技能培训,把握农村环境污染的动向和发展变化规律,以便采取更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

(四)知识下乡,提高农村科技水平

农村地区相较于城市,其经济落后、发展前景较差,故很少有知识青年愿意到农村发展、支援农村建设。所以提高农村科技水平,首先要做的就是知识下乡。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鼓励青年人才到农村去,定期向农村输送青年才俊、招收大学生村官;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技术研究的科研投入,开展培训班、免费教育辅导当地村民干部,提高农民尤其是种植大户的科技文化水平。同时,政府还要建立知识下乡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民的后续辅导;此外,要倡导绿色科技下乡,实用科技下乡,向农民推销符合当地经济水平、地域条件,满足农民生产需要的先进技术,比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等。科学技术始终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水平上去了,生态环境治理自然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 梁修群.河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问题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10.

[2] 崔巍娜.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管理问题研究[D].浙江海洋学院,2013.

[3] 张倩.浅析农村生态环境法治保护[J].知识经济,2010.

[4] 夏宝龙.美丽乡村建设的浙江实践[J].政策t望,2014.

[5] 汤临佳,等.浙江省乡镇企业发展模式与经验――兼议对西部地区的启示[J].区域经济,2013(5).

[6] 王鹤菲,杨晓杰,刘霞玲.浙江省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与治理模式[J].经营与管理,2014.

[7] 2014年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