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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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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

第1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地方政府重头戏

元宵节期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中西部部分地区出现空气重污染;2月14日,有33个城市发生了重度及以上污染。

“现在中国的大气污染中,不管是污染物浓度水平还是排放量都在高位运行,大大超过了环境的承载力,同时不利的气象条件也在增加,这两个过程的结合,使重污染发生的频率在增加。”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张远航解释,这样才有“应急”和常态控制,应急是保护健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应急不能停止重污染,但可以减缓其程度,缩减其持续时间。

继2013年9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国十条”)后,2013年11月环保部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并要求重点区域内各省级政府于2013年底前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抄送备案。

重污染天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见的,应对重点是要做好预测预警,做好预案的设置、到时按照有序方式应对。指导意见要求各省份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应急准备、做好预警和响应,信息公开、严格责任追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认为,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是指导意见最重要的好处。这意味着可以更多地动用各种社会资源,用更有效的方式来应对重污染事件。

环保部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辖区地方政府,并专门派出9个督查组,以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情况为检点,自去年10月到今年3月,对京津冀三省市18个城市的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准备等进行每月一次的检查和督查。

已出台预案大多雷同、缺乏强制力

据柴发合介绍,目前全国已经有38个地级城市出台了相应的预案,还有许多地方正在加紧编制。但这些预案都是“匆匆而来”,在已经实践过的地方暴露了不足。

首先,应急需要覆盖广泛的群体,但并不是所有人都买账,不管是环保部的“指导意见”还是此前关于应急的地方性文件,都不具备法律法规的强制力量,关停企业等还要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难免有人抵触。

贺克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重污染天气的成因复杂,除了人类活动,还有气象、地形地势等因素,比如同样一批工厂在一个地方生产,夏天时空气质量可达一级,冬天则可能达到五级。要求企业停产,对方可能答复:“夏天我们也在生产,排放的污染物也是这些,空气可是好好的。”多名专家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试着在生产计划上做调整,特别是像钢铁、水泥、焦炭等重污染行业,在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季节,排放可以稍微多一点,但在冬季这样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条件下,应减少生产,利用这段时间维修调整。

应对重污染天气,必须从立法上进行推动。柴发合说,正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草稿中,已经有了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专门条款。

除了可操作性不强外,专家表示,多个城市拿出的应急预案有些雷同,并未做到指导意见强调的“因地制宜”。柴发合强调,每个地方发生重污染天气的条件和原因不同,要控制的污染源也千差万别,希望各地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制更有效的措施,而不是别人怎么做自己就怎么做。

不过,贺克斌表示,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应急管理、编制应急预案,对很多城市来说都是一场遭遇战,是从无到有,环保部又要求各省份在短期内拿出预案,许多省份等不及当地的研究结果出来,最简单的做法只能是先模仿。但这些城市不会止步于此,目前很多环保科研单位都在帮助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编制预案或提供技术支持。

张远航表示,一旦启动预警,对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在准确性方面,科学家还要做进一步研究,以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柴发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理想的预报预警是“72小时内进行有效的预报预警,48小时内拿出有效的控制对策”。目前各地的预报预警与理想状态还有很长一段距离。

北京有雾霾,石家庄的天空基本不会太蓝——鉴于大气污染发生的连片、区域性特征,张远航建议,预报预警也能够根据气象条件的变化进行区域联动,依照污染出现的顺序依次在不同的城市预警。这就要求下一阶段要围绕应急的科学问题和技术问题做更多工作。

应急能逼着市长管好空气

采取应急行动使空气质量短期内达标早有先例。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各主办城市都采取过搬迁污染企业、机动车限行等措施“换”来连续多个蓝天。

贺克斌说,现在的应急措施不在重大活动时段而在重污染时段,虽然背景和具体措施有所区别,但一个共性是应急与长期的空气质量改善是一个有机组合。奥运会期间的很多措施使用过之后,很多人评价:“干得不错,有效果!”然后再加一句:“治标不治本。”但贺克斌认为,治标总能促进治本——毕竟做完这些事以后,有助于找到应对大气污染的规律,为全社会增加治理经验。“应急是没有办法而采取的一些短期措施,空气质量从根本上改善还是要靠减排、能源结构调整等长期措施,但应急的促进意义很大。”

有人调侃说,在被空气质量排名“折腾”得最厉害的河北省,现在最让市长着急的不是环保局长来找,而是招商局长来找。有的企业要来投资,谈了一半人家不谈了,因为这里污染最重。贺克斌说,应急预案中的信息公开具有很明显的倒逼效果,当一个地方的主管领导意识到每年要有多少次应急管理、每个月的空气质量排名是多少、每年年底主要污染物的均值下降多少时,自然会找到长效治理的方向。

第2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雾霾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看来今天还得戴口罩。”出门前,李佳习惯性地看了看窗外,外面依然是雾蒙蒙的一片。虽然“雾霾”这个词,对于常年生活在北京的李佳来说已经并不鲜见,但空气质量象最近这样长时间持续地“ 恶劣着”,这让李佳也感觉有些异常。

就在今年的11月初,7天之内,北京连续4次了“霾”的黄色预警,据报道,此次雾霾袭击使得北京大部分城区的空气质量达到了重度污染水平,北京中心城区及南部的房山、大兴、丰台等区域的空气质量更是处于6级严重污染水平。

就在北京的李佳为空气状况“郁闷”的同时,天津的小周也觉得最近“嗓子难受得厉害”。天津市环保局环境监测中心的即时监测数据显示,11月4日,天津市中心城区及环城四区的14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的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数值均超过200,也就是说,相关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等级都处于“重度污染”状态。

事实上,与北京“同呼吸”的还有不少省市。相关资料显示,除京津地区之外,11月初的这场雾霾还波及辽宁中南部、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大部、安徽西北部和南部、浙江北部等地,在这些地区也均有不同程度的雾霾现象。在山西、河南、山东等局地还出现了大雾,郑州的能见度仅有100米,西安仅为400米,咸阳甚至只有200米。

“随着华北降水日数减少、风速减少、稳定类天气增多等有利于雾霾发生的气象条件更为频繁,北京的霾日数量增加确实比较明显,”国家气候中心主任宋连春介绍,一般来说,京津冀的雾霾日为每年12天,而今年1-10月就达到49天,“异常偏多”。此外在京津冀一带,PM2.5平均浓度和超标天数也是各主要经济区中最高的——达到79天,这其中,监测站指标最多的是石家庄、保定和天津。

不仅仅是在北方地区,10月29日,南京遭遇严重的雾霾锁城现象,南京被称为“江苏空气最脏城”。当地媒体调查后发现,今年从10月20日开始到10月底的10天时间里,南京一共收获了9个污染日。10月30日,同在长江流域的南昌市也了出现严重的雾霾天气,当天早上6时南昌的AQI(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为220,PM2.5数值为383,与武汉、长沙、西安等城市一起入选全国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

中国70个城市空气经常性出现雾霾,特别是今年中国雾霾天数比常年偏多的情况,甚至引发了邻国韩国的抱怨和担忧。11月6日,韩国《中央日报》援引韩国环境科学院的调查称,受中国雾霾影响,首尔等韩国首都圈地区今年的雾霾污染次数剧增。韩国气象厅的气象观测资料显示:首尔今年发生薄雾天气为13天、雾霾天气为12天;而去年发生的薄雾天气为11天、雾霾天气为7天;2011年薄雾天气仅为3天、雾霾天气仅为7天。

“由于中国发生的雾霾天气,造成微尘浓度增加,就会形成水蒸气容易附着的条件,很容易发生雾气。”首尔大学负责大气科学研究的相关人士对此现象这样解释。因此,韩国媒体认为,“源自中国的‘黑色灾难’正在威胁朝鲜半岛。”

环保政策密集出台

伴随着雾霾频繁出现的,则是各地密集出台的相关环保政策。

9月,北京市环保局了《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措施》,针对备受关注的以PM2.5为代表的大气污染现状,北京从机动车、工业、建筑施工等多方面开展大气环境治理,相关的措施多达84项。

当月月底,《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也正式实施。该《行动方案》以控煤、控车、控尘、控制工业污染和控制新建项目排放等5项内容为重点,制定了10大任务、66项措施并细化为462项具体任务。天津相关人士表示,天津将从污染物协同控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织机制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10月31日,石家庄市印发了《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以下简称《预案》),该《预案》规定,当市区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将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分级采取健康防护、建议性污染减排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污染应急措施。

几乎是同时,辽宁、长春、沈阳、保定、南昌、济南、广州……也纷纷出台了各自应对空气污染的环保政策。

城市污染,汽车“霾”单

但是仔细分析这些密集出台的地方政策,很多人却发现,“汽车”被当作了空气防治的重点,而受到了“格外”的关注。

在北京市的“84项”环保措施中,涉及到机动车的就有20多条。在天津市的《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中规定,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在2015年底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

11月12日,保定市更是突然宣布,“为应对15日起,保定市全市供暖后,空气污染指数上升趋势,大气污染严峻的形势”该市市区自11月15日起,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这在三线城市中是头一个,引发民众强烈关注。保定市环保局宣传处负责人称,“保定的供暖锅炉很多还是靠烧煤,(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是为了抵消燃煤污染。”该人士还表示,这个限行措施,将是保定一个长期治理空气污染的政策,“单双号限行并不是说供暖结束后就会废除,它会一直持续。我们会监测限行后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很快,兰州也开始实施“单双号限行两个月”的政策。11月16日,兰州市政府通报称,“由于11月13日到15日,兰州市空气质量连续3天出现轻度污染,按照所此前制定的预案,从11月17日起到2014年1月10日,兰州市在中心城区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而在1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中,辽宁省就明确提出要根据汽车污染物排放情况,“控制本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其中第一个限牌的城市“可能将是大连”。近日,沈阳也公告,“雾霾天拟禁止外市排污量大车辆进入”。

汽车与城市环保

广州 空气质量决定停驶力度

据《广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当广州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时,广州20%公务车将停驶;而当广州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时,30%公务车将停驶,全市机动车实施单双号限行。

济南 重污染Ⅰ级单双号限行

今年11月,济南市政府审议通过《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如遇到重污染天气时,济南将在Ⅰ级响应时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长春 空气污染红色警报限行

据《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长春市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时,将实施部分运输车辆停运、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停课和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石家庄 明年市区单双号限行

今年6月18日,石家庄市召开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动员大会,对今年及今后5年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行专题部署。针对机动车保有量猛增的现状,石家庄市提出自2013年起限制家庭购买第三辆个人用小客车,自2014年市区内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北京

当空气污染红色预警时,即预测未来持续三天出现严重污染时,机动车将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

保定

根据大气污染的预警级别,由政府部门提前通告,适时启动市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

德阳

《德阳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近期出台,预案将空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分为Ⅱ级(橙色)和Ⅰ级(红色)。当发出红色预警时,将实施城区内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第3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顺德西部生态产业园分布式能源项目及配套热网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近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计基础〔2000〕1268号)等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佛山市顺德区热电联产规划(2013-2020年)》等文件要求,配合地方政府严格落实,本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完成供热范围内现有7家企业15台燃煤燃油小锅炉的关停工作。在本项目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分散供热锅炉等。

(二)最大限度地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确保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4号)“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以上。

(三)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废水收集、处理及回用系统。本项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777吨/日、7.74吨/日内。

(四)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本项目采用干式低氮燃烧器,并应预留烟气脱硝装置安装条件。

(五)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六)按照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七)应针对天然气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发生泄露、火灾及爆炸等事故,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加强演练,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八)各类排污口应按规定进行规范化设置,并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实施联网监控。

(九)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分别控制在1.6吨/年、204.6吨/年以内,具体总量控制指标由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省下达的指标内核拨。

(十一)本项目配套的天然气管线、送变电设施等工程应依法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沙坦类系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近期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本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处理达到《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者后排入三灶水质净化厂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排入三灶水质净化厂处理。本项目外排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应分别控制在188吨/日和44.6吨/日以内。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避免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六)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物排放,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水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七)做好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 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

第4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8月7日,《海华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桥位设置及桥梁施工方案,尽量远离水厂取水口、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将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水环境保护及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下游水厂的沟通、协调,制定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桥梁环保设施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水环境安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按计划实施钟村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消除区域环境风险隐患。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声扰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不宜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落实营运期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因项目运营而产生超标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针对桥梁路段制订严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管理,确保陈村水道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声环境敏感目标较多的施工区段,应通过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障、优化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广州伟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印刷线路板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月11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不满足“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的排气筒,其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对应标准限值的50%执行。颗粒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日常管理,在处理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前,须将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元器件拆除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六)项目在原料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子元器件及未拆除含电解质电容、电池等元器件的废线路板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七)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第5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督查期间,黄润秋一行深入到襄汾县和尧都区,先后前往襄汾县星源集团水泥厂、晋能焦化有限公司、新金山特钢有限公司和尧都区贾得中学、海姿供热公司、段店乡赵下村,实地督查了企业减排、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洁净焦发放及使用等工作.在随后召开的汇报会上,临汾市委副书记、市长刘予强汇报了我市基本情况、近年来环保工作情况、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情况、环保部约谈整改和控硫治污攻坚进展情况.

郭长青强调,山西省环保厅将坚决贯彻环保部专项督查组的要求,结合山西实际,抓好工作落实.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对临汾环保工作的支持、指导和服务.在下一步工作中,临汾市委、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把握好环保工作和转型发展、创新驱动的关系,努力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要在当前抓住燃煤污染治理的同时,统筹把握“控煤、治污、管车、降尘”工作重点,高度重视扬尘污染控制,切实抓好土小企业、工地扬尘以及城市主干道和交通要道重点区域的治理.要按照环保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控污降硫各项工作,在空气质量改善领域为全省探索出一条新路子.

临汾市委书记岳普煜在主持汇报会时表示,临汾市将按照环保部督察组的要求,在原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减量化的要求,细化、深化、量化各项工作,做到底数清、措施实、方案细,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将努力抓好原料厂、施工工地、交通运输、物流搬运等重点环节扬尘治理工作,着力做好pm10和pm2.5的防治工作,并举一反三,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方面工作.将全力配合好督查工作,向督查组全方位开放,通过督查发现暴露问题、完善工作方案.将以此次督查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工作认识、提升工作水平,扭转临汾大气污染被动局面,坚决打赢生态环境治理攻坚战.

第6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二〇一三年

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保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受国务院委托,环境保护部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河北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空气质量负总责,应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以下目标: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省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5%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3年底,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到2015年底,淘汰建成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到2017年底,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及其他远郊区县的城镇地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及产

业聚集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燃煤锅炉。

(二)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到2015年底,所有火电、钢铁、水泥、石化企业以及工业锅炉完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达到新排放标准要求。到2014年底,河北省境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年底,中国石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化沧州分公司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三)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开展施工工地扬尘专项治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型煤堆、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存储。

(四)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石家庄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每年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左右。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汽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46万辆;到2017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105万辆。

(五)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等4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3年底,淘汰焦炭落后产能40万吨。“十二五”期间,淘汰水泥落后产能6100万吨以上,平板玻璃落后产能3600万重量箱。到2017年底,淘汰电力行业落后产能50万千瓦,启动淘汰20万千瓦以下的非

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压减钢铁产能6000万吨,产能控制在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规定目标以内。

(七)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17年底,煤炭消费量在2012年基础上净削减4000万吨。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八)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17年底,完成1.4亿平方米集中供热锅炉、1万蒸吨燃煤小锅炉的煤改气工作,工业企业自备电厂基本实现煤改气,中国石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中国石化沧州分公司等石化企业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气供电。

(九)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限制销售灰份高于16%、硫份高于1%的散煤;到2017年底,原煤入洗率达到70%以上;有条件的平原县(区)建成以县(区)为单

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基本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完成4369万平方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十)优化产业布局。实施石家庄钢铁、唐山丰南渤海钢铁集团环保搬迁,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位于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公布辖区内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十二)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到2013年底,完成省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到2014年底,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2013年底前,编制完成应急预案,

向社会公布,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分解落实任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要在2013年底前制定实施细则,将国家下达的细颗粒物浓度改善指标和重点任务逐级分解到市、县,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确保细颗粒物浓度逐年下降。

四、监督考核

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初对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一式两份,环境保护部、河北省人民政府各保存一份。

环境保护部 河北省人民政府

附:

第7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别由其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对举报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重要线索,为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本市对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本市大气环境容量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县环保部门依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根据各单位现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环保部门综合各区、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订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未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期间,核发临时排放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满,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核定排放量的,换发排放许可证。

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获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然后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排放许可证。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持有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审验手续。

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生产设施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的,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向市或者区、县环保、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在本市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等。

第十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日报和年报。

第十六条本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实施在线自动监测。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并由市环保部门纳入统一管理的监测网络。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

在无燃煤区内,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在基本无燃煤区内,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

在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在无燃煤区以外地区使用燃煤的,必须使用全硫含量小于百分之零点五、含灰分小于百分之十的低硫优质煤。

第十九条本市不得新建燃煤电厂。

已建和已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煤气厂和额定蒸发量超过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的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在热电联供管网和其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禁止向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建成区低硫优质煤的质量标准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炉前在用煤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船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限期维修也不可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二十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具体的检测工作可以委托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检测单位名单,并对检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未经市环保部门委托,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

经市环保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市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机动船检测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应当定期将机动船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居民生活的垃圾堆放地、河道等污染源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建成区内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一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经营场所。

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建筑、拆迁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防治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围挡施工现场周边,铺装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密闭储存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喷淋、遮盖或者密封等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清理、平整场地。

市政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并采取喷淋、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工程弃土,尽快修复破损路面。

在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施工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者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城镇房屋拆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应当进行园林绿化或者铺装。

第三十四条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质,必须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使用密闭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者泄漏。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和再生水冲洗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再生水冲洗率。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绿化和铺装建成区内地面,将建成区内土路、沙石路建成硬铺装路面,并做好养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沙治沙,建设城市防护林带,改善生态环境。

禁止填垫和侵占水面和湿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量的,由市环保部门吊销排放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经限期治理排放大气污染物仍超过核定排放量的,由市环保部门吊销临时排放许可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审验手续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办审验手续的,市环保部门可以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监测网络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内,未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无燃煤区以外不使用低硫优质煤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排放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或者在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提供不实检测报告的,由市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资格。

第四十六条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时,发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拒绝、阻挠对其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由公安、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在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建成区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用具,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施工扬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十一条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近年来,我国雾霾频发,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雾霾天气的形成与污染物的大量积累、不利的气象条件以及污染物的区域传输密不可分。从2012年开始针对冬季淄博市雾霾天气频发的情况,淄博市政府以及其他部门采取了诸多措施。2013年8月1日,淄博市政府了《淄博市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成立了市应急指挥部,完善了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2013年11月26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博市交通运输局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机制,对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黄包车以及同日前强制报废的黄包车提前淘汰,以缓解淄博市空气污染紧张的情况。但淄博市独特分散的城市结构,使得各企业均匀分布于全市各区县。张店以铝业、化纤、医药等工业为主,成为综合性加工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博山以陶瓷、耐火材料等的生产为主,成为全国有名的陶瓷、琉璃基地;淄川以煤炭、建材、机械等为主导行业,是重要的建材工业基地和商品集散中心;临淄以原油综合加工、合成氨、合成橡胶、沥青等生产为主,是全国重要的石油化工基地。这样的布局使污染源遍及全市,影响面积大,不利于污染的集中治理,加速了雾霾的形成,对人们身体健康的危害尤为严重。2013年8月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保险和中国平安保险率先在淄博市推出“雾霾保险”,给淄博市民撑起了一把保险伞。据淄博市保险行业相关负责人介绍,雾霾天气引起的疾病,部分重疾险和医疗保险可以赔付,赔付方式会因购买的险种不同而有区别,因雾霾引起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会按照重疾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进行赔付,因雾霾引起的普通疾病,保险公司会按照医疗费用报销的责任和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进行赔付。2014年2月保监会和环保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并在其中引入了“强制责任险”的概念。

企业与社会责任共担

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者,企业有责任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环境效益。一是企业应该提高改进清洁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二是加快产业转型,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三是设立环境监测点,实时监控。四是对污染较严重的几类代表性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制瓷企业、火电企业、冶金企业,分类施策,以有效治理污染。创新环保监督机制淄博市现有的监督形式包括通过网络等渠道向群众征集污染源照片以及视频等,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防治大气污染重在预防,防治结合。从源头到过程,从法律的策划、制定及实施过程中都应该有群众的参与。这就需要创新环保监督机制,将监督权力更大限度地放给群众,同时还要对群众参与环境监督进行指导。如,为了治理雾霾和污染,淄博推出了强制雾霾保险,出台红头文件,铁腕治污。据统计,2015年以来,淄博市共侦办环境资源类违法犯罪案件157起,会同环保部门检查企业和重点区域200余家(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11处,约谈企业负责人24人次。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实施,近两年来淄博市的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

增强环保意识,完善数据

第9篇:大气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范文

一、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一是以“调结构、控新增、减存量”为主攻方向,分解落实市政府确定的我区“十二五”减排目标,制订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强化目标责任考核,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现持续、均衡削减。

二是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与管理减排。继续抓好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完成建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砖瓦窑关停、实业有限公司锅炉淘汰等任务;推进工业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完成药业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推动镇、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发生炉煤改气工程;抓好食品有限公司500M3废水、废料处理沼气项目,集团有限公司铸造车间搬迁(煤改电),特种平带有限公司6吨燃煤锅炉煤改气及纸业有限公司6吨燃煤锅炉煤改气4个接转项目,加强环境监管,发挥减排效益。

三是拓展减排领域,加强农业减排,在确保大金奶牛养殖小区关停的基础上,实施奶牛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程,配套建设、完善规范的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

二、强化环境污染防治。

一是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扬尘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深入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分类挂牌管理。全面启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重点推进机动车停放地抽检、行驶车辆冒黑烟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外地车辆转入环保审查工作。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源监控,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检修故障报告制度,加强对各类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强化工业污染源烟粉尘排放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类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努力实现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二是加大流域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积极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以办镇为主体,以部门为配合”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架构,谋划建立“小清河沿岸排污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河道清淤、清污和截污整治工作步伐,努力实现各河道断面水质达到市政府确定的目标。持续加强对工业企业监管工作,确保工业废水污染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

三是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力度。强化工业危险废物、重金属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严把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关。

四是加大辐射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涉源单位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环境监管。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噪声达标区创建及复查工作。

三、构建全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落实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

一是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逐步完善环境预警监测体系,提高快速预警和反应能力。

三是建立完善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对全区重点风险源进行专项检查。完善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突出风险源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防范。

四是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一是严格环保准入,充分发挥建设项目审批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调控、促进、优化作用。

二是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和竣工环保验收,加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边报批边建设、久拖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

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态市建设,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形成生态市建设的工作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二是继续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监督管理。做好夏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实现全面禁烧目标。

六、严格环境执法。

一是做好环境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强环保110软硬件建设,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做好环保举报热线、市民服务热线环保联动、城市公共服务热线和新闻媒体环保联动工作,确保处理率达100%,处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均在95%以上。

二是严格执行“四个办法”,认真落实污染源在线监控24小时值班制度,实现省控企业达标率达98%。加大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三是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执法检查,加大后督察力度,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跟踪督办,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四是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将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提请市环保局实施禁贷。

七、强化环境监测。

一是不断强化环境监测人员业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拓展监测项目,熟练掌握新增的11个监测项目,重金属监测能力不断提升。

二是科学合理制定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督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督监测、委托监测、监测、应急监测和例行监测等工作,全面、及时、科学、准确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为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文化建设。

一是配合环保重点工作,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完善和深化“绿色,绿色行动”宣讲团进社区、进学校活动,组织开展好环保移动宣传服务站“五进”活动。

二是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等绿色系列创建工作,继续强化和丰富中小学环保进课堂的教育内容,进一步发挥环保义务监督员、大学生环保志愿者作用。

三中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等各种环境文化宣传活动。

九、全力推进廉洁高效机关建设。

一是持续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形成学先进、找差距、作表率、振奋精神谋发展的好风气。

二是巩固扩大“深入基层服务群众”集中教育成果,深入开展“窗口服务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

三是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完善以惩防体系为重点的环保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机制。

四是加大环保技术培训、岗位培训、法律法规培训力度,组织好“科室轮流讲业务”活动,提高业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