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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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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1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湿地、森林、海洋并列称为三大生态系统,其中湿地是最具有丰富生态功能的生态系统,其具有蓄洪防旱、调节小气候、保持水土平衡、控制水体污染、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持区域生物多样性平衡等多种生态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生物基因宝库”和“生物摇篮”,在人类的生存、繁衍和生产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环保效益。然而,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张对湿地的影响也随之增加。目前,我国占用湿地面积较大,萎缩现象严重、退化加剧及生态功能受到严重损毁。例如,东北地区沼泽湿地面积已由20世纪50年代的11.4万km2减少到目前的6.57万km2,在50年内减少了42.4%。目前,湿地所遭受的损坏已经严重威胁我国生态系统平衡。

1三江平原湿地的现状

三江平原处于我国黑龙江省的东北部,面积1080万hm2,是由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共同汇流冲积而成,是我国面积最大的淡水沼泽分布区。这里以森林、草甸、沼泽和水面为主,沼泽与沼泽化草甸大面积连续分布,水系交织成网,小型湖泊星罗棋布,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湿地,也是世界最重要的湿地之一[1]。三江平原湿地同时也是中国黑龙江东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功能区。这里的生态系统类型纷繁复杂,有1700多个物种,其中国家级珍稀濒危物种100多种左右。湿生和沼生植物主要有小叶章(Gramineae)、苔草、芦苇、沼柳等。苔草沼泽分布最广泛的一种,约占沼泽总面积的85%。到2002年,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已经把三江平原已有的三个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加入到名录之中,三江平原湿地成为国际湿地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地区之一。但随着人口和经济增长,大规模的开发、过度利用现象严重,自1994—2000年三江平原耕地面积由82万hm2增加到370万hm2,湿地面积由443万hm2减少到151.8万hm2。三江平原湿地功能退化,所造成的水土流失及沙化现象严重。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的大规模开发,废水排放、农药和化肥的大量施用,引起点源和非点源污染的不断加剧,湿地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河流、水库、沼泽的不同反应上[2]。总而言之,三江平原湿地正面临着水土持续损失及功能退化的现象与日俱增。与此同时,与湿地密切相关的一系列生态环境也随着湿地环境的恶化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三江平原湿地的开发和利用程度已达到历史最高峰。三江平原湿地面临着严重的损害,天然湿地的面积也在急剧的萎缩,湿地生物多样性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污染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人们仅认识到了湿地资源的简单层面,而缺乏对湿地整体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综合方面、深层次的了解。湿地的生态价值在于能够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和富庶的物种资源,兼备水生生态系统和陆生生态系统特点,具有调节小气候变化、积蓄水源、防洪旱能力强等独特生态价值。从整体的发展中看,只单一开发利用湿地资源,疏忽了对湿地整体生态功能的利用和保护。例如,在法律上,大多都是对湿地资源的开荒、摄取、管理活动加以规范,很少对湿地生态功能及生态价值进行深层次保护。这是造成三江平原湿地资源形势恶化的重要关键点。针对此原因,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最终原则,综合分析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及不足,重新制订并完善湿地保护法。

2国际湿地的法律保护

据统计,20世纪以来,由于农业开发、城市化发展及经济开发因素影响,导致全球范围内湿地面积锐减,对环境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国际社会和湿地保护发达国家运用立法和制定规划的方式加以保护。这种用法律手段规范和保护湿地是有效的方式,也是对我国有益的启示。

3我国湿地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3.1缺失湿地专门立法,整体系统保护不足从我国的自然资源立法传统角度来看主要的特点是以部门法为主导中心,例如土地有《土地管理法》、草原有《草原法》、森林有《森林法》、海洋有《海洋保护法》等,而对于湿地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湿地调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法律。我国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中,对于“湿地”内涵的理解和外延的理解存在着不确定性及不全面性,并且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均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用途,原有的法律法规局限性较大,所以对于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维护和发展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湿地是一种较特殊的生态系统,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同时不同部门和领域对湿地的认识和作用均有较大的差异,以及不同的利用群体对湿地的资源需求也存在着差异,如果没有一部针对湿地资源保护专门的立法,对湿地资源进行合理的统一调整和规划,那么在多项法规中具体规定之间必然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

3.2立法体系分散,缺少有效协调立法可以有效地协调社会及人与自然关系。在法律法规不相同的情况下,也应相互协调达到统一的原则,否则就会存在规定性冲突。因此,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容有效协调与合理配合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前提。针对我国湿地而言,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法规对其进行合理统筹,使得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对湿地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法律章程和规定过于零乱并且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湿地法律保护体系,所以导致在湿地保护和利用方面不协调因素较多。如现行的法律法规在鼓励开垦荒地时,并没有给予保护原则,缺少保护规定;在某些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了对工程受损的湿地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但没有考虑到工程受损湿地的功能恢复。正是由于立法上不能够有效协调,使得湿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在依照法律的管理、执行法律监督上采用的法律依据不能够形成统一,导致湿地资源出现诸多相互矛盾的问题,使湿地生态功效不能得到合理地发挥和利用。

3.3缺乏相应的公众参与机制,湿地资源利用过度湿地保护的主要力量来源于群众及政府。目前对于群众及非政府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参与到湿地保护的决策中去,这造成了湿地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者没有机会和条件参与到湿地保护的工程中来,导致两者产生矛盾。从而,过度利用湿地资源,忽视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导致相关者只为了谋求当下的经济价值而盲目开发。目前黑龙江省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制约。

4我国湿地保护立法体系的完善

湿地的环境价值和生态利益是制定湿地保护的法律前提,湿地立法刻不容缓。在建立湿地保护法律法规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现状,确定立法目的,明确保护对象、相关管理部门职责,遵守管理制度。要尽快建立一套合理、完整、相互协调的湿地法律法规,使得我国湿地得到全面有效的开发与保护。

4.1明确湿地的概念和适用范围首先就是要明确“湿地”的概念。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专门法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发生冲突,以及法律保护的对象不明确等问题。我国是《湿地公约》缔约成员国,在我国完善湿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可以借鉴湿地公约中的规定,确定应采取保护的湿地对象,保护湿地的含义、类型。确保不是被利用的荒地。结合政府各部门依据湿地定义对土地类型进行划分,对被确定受保护对象地区进行合理的规划开发和实施保护。

第2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总体目标

坚守耕地红线、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耕地占补平衡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禁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具体措施

(一)分解下达2016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及时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下达到各乡,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耕地质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做好乡“十三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终期考核。2016年为“十三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实施情况的开局之年。我乡要履行耕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细化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配合乡考核办完成对各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中期考核,并密切配合乡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对各村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终期考核。

(三)2016年耕地保有量面积不低于721.44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52.79公顷。要不断提高对保护基本农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自觉、积极、主动地抓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统计台帐,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做到六定:定面积、定位置、定质量、定标志(保护标志)、定责任(保护责任人)、定措施(保护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土地肥力,鼓励基本农田承包经营者增施有机肥料,及时制止污染基本农田行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全乡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面积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农户和地块补充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四)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做好乡2016年度耕地增减变化情况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计划执行工作,重点做好建设占用耕地、灾害损毁耕地及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工作。

(五)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做好我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前期方案设计和招标工作,加强项目全程监管,切实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上级下达我乡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第3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基层国土资源;资源管理;土地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康,尤其是随着土地资源短缺问题的不断凸显,在新的发展时期如何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研究的重要课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是整个国土资源管理框架的基础和核心,但是当前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探究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目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土资源保护意识比较淡薄,这种淡薄的观念意识表现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就是土地资源利用审批的混乱现象,由于缺乏有效地保护意识,在土地征用审批、审核等方面往往无法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土地审批手续和程序混乱,土地滥用现象十分严重,直接导致了基层土地利用不合理问题的出现。其次,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有待提升,一是很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执法基本上是靠领导的“一言堂”,领导干部没有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审批手段和要求随意更改,违法滥用行为层出不穷。二是很多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法规意识比较淡薄,执法力度欠缺导致了大量国土资源的流失。另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市场化倾向和征地补偿机制不够健全也是当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很多基层国土资源使用权的转让都是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的,加上土地开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的问题,使得土地收购储备相对比较困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垄断性土地资源开发的现象,市场化程度远远不够。在土地征地补偿方面,由于各个地区的标准是不同的,在征地补偿方面经常出现冲突事件,征地补偿相关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2 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效果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国土资源保护意识。强化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要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进行强化,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员执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端正国土资源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确保土地资源管理工作能够按照相关的程序和要求有效地进行。其次,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要按照标准、要求和程序开展土地审批审查和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土地管理工作,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握当地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方向。另外,强化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作风。最后,还要加大国土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国土资源保护的意识,了解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要性,普及土地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国土资源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执法力度是确保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有序、有效、科学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对违法开采、违规建设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要按照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法律法规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以端正的执法态度进行执法。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定好做好严格执法、全面排查,严禁出现暴力执法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土地管理执法的科学性和有序性,才能够在土地资源利用合理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将依法执政的观念根植于心,依照法律法规开展土地管理工作。

(三)健全和完善征地补偿措施。征地补偿工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是确保土地征收利用、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保护的重要方法。首先,国家应当根据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的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和意见给予指导性的规范和统一,出台相关的征地补偿制度和补偿标准,为基层国土征地补偿工作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意见。其次,为了减少土地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土地纠纷问题,在土地征地过程中,首先要做好人民群众对补偿措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情权,做好相关的学习宣传工作,尽量拓宽土地补偿途径,做好相关的安置工作,提高征地补偿工作的有序性。

3 基层国土资源管理的改善措施

社会在不断的向前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时代对于社会组织结构中各个环节的要求不断的提高,虽然我国地大物博,但是有限的国土资源也开始出现了紧张的局面。如何有效的对国土资源进行利用,以保证其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考虑的事情。目前,在管理国土资源工作上,我国仍旧有着很大的不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执法不严,观念陈旧,体系制度匮乏,管理措施不配套等,这些都成为基层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开展的阻碍。我们必须要采取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土地资源保护。首先,应该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的监督工作,要端正工作态度,提高国土资源保护意识,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领导干部的工作态度问题,导致土地违法审批行为的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造成行业竞争出现严重失衡,最终带来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相关违法乱纪行为叫停,加大处罚力度,净化社会风气,促进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加强国土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对国土资源的保护意识。目前,我国个人及企业违法建设和违法开采行为,多数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引起的。因此,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及企业的土地资源保护意识,使个人及企业能够充分了解到国土资源保护的重要性,能够有效避免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二是提高执法力度。对于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对于违法乱建和违法开采行为应该加强整治力度,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首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端正执法态度,不暴力执法,依照法律程序履行相关执法工作,全面排查、严格整治,确保我国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三是完善征地补偿措施。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制定科学、规范、统一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和补偿制度,并且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及时的调整,使征地补偿费用尽量满足群众需求和意愿,从而确保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地方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防止征地补偿的克扣和截取,防止补偿资金落实不到位。此外,要确保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补偿措施的知情权,尽量拓宽补偿途径,对被征地群众作出妥善的安置,以减少相关纠纷问题的发生。

总之,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在当前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中仍然存在着管理意识淡薄、执法力度不强以及相关制度管理不够完善的问题,需要结合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从意识提升、执法力度强化以及相关制度健全和完善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提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胡小娟.基庸土资源管理工作探讨[J].建筑知识,2016,(3):265.

第4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1宣州区林业基本情况

宣州区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周边与江苏、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毗邻,被称之为苏、浙、沪的后花园。2010年又作为皖江经济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一主两翼”中的“两翼”的一部分,其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经济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全区林业用地面积91510.6hm2,其中有林地面积76473.9hm2,疏林地645hm2,灌木林地7800hm2,未成林地3884.4hm2,苗圃地125hm2,无立木林地1085hm2,宜林地950.3hm2,林业辅助生产用地547hm2,森林覆盖率31.8%,林木绿化率35.7%。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充足的林地是宣州区快速发展和经济腾飞的宝贵资源。

2宣州区林地资源开发应用现状

近年来,在周边苏、浙、沪等经济发达省市的带动下,宣州区也成为各企业的投资对象,各类型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投资建厂必然引发对土地的大量需求,林地资源自然成为地方政府为企业供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4年以来宣州区林业局办理上报林地征占用手续144起,省林业厅批准征占用林地578.27hm2,尚有部分项目正在办理。宣州区敬亭林业工作站业务辖市区边缘的部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自2005年以来办理上报并经省林业厅批准林地征占用手续36起,征占用林地面积265.45hm2。

3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目前,宣州区林地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为:一是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型开发区的大量涌现,项目建设用地因使用生活区用地和农耕地使得土地有限、成本太高,现有地方转向林地资源且需求剧增。二是林地征占用先审批(需用地企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议书、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环评报告等等)后用地,与投资企业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净地(“七通一平”等)之间存在一定矛盾;三是管理部门和用地部门对林地管理政策、法规了解不够,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缺失,不严格要求相关部门、企业依法办理林地报批手续。四是林业主管部门与土地直管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沟通不多,给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五是林地使用限额与地方实际林地需求之间存在差距。六是现行有关林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4搞好宣州区林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4.1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保护林地的意识和责任感

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多种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保护林地资源的重要性,大力宣传林地保护法律法规,特别是市、区、乡镇主要领导各用地企业和个人,要正确理解开发利用与林地保护之间关系,改变过去那种急功近利、只顾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的短期行为,形成全民爱林护林、保护林地资源的良好社会风气,促进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2科学规划,加强领导,理顺关系,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高度制定好当地的可持续发展规划,从改善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出发,明确林业用地范围和总量,保持林业用地面积总量的动态平衡。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产生效益慢、森林资源毁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采取具体措施,保证林业用地的稳定性和合法性。要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理顺林业、土地、矿产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要严格林地征、占用审核报批制度,切实加强对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破坏严重的违法征、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及时查处,杜绝少征多用,不征擅用现象。

4.3健全机构,提高林地管理水平

要建立机构,确立专人负责林地工作,充实林地管理工作力量;同时,要强化市、区林业部门的执法职能,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不断完善规范林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占用林地补偿制度、森林植被恢复交纳制度,切实做到谁占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从事林地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执法、管理水平。基层林业工作站要发挥自身优势,承担林地管理工作的责任,做到对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查处,使林业站成为保护林地资源前沿阵地。

4.4提高林地经营水平,开发林地后备资源

各级政府政策扶持、项目推动,同时依靠科技支撑,提高林业经营者的经济收入,调动全社会增加对林业投资的兴趣,有效地增加林地后备资源。

第5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第一步:通过提问复习导入新课:

(1)举例说明什么是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危害?

(2)面临如此严重问题的环境问题,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请同学们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入本节新课。

第二步:介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看教材第二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请大家思考,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学生阅读教材并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上相关重点内容。

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教材第一目题内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绍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根本大法:《宪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性环保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请同学看投影资料:材料分析(详见扩展),学生分析后老师归纳,说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三步: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保法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教师引导学生划出相关内容并总结:它是我国环保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对环保方面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规范,是环保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教师提问:贯穿于环保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板书: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教师重点分析"三同步"、"三统一"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其他原则还有那些?

学生回答:

2、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

学生回答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还是"治"?为什么?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即着眼于产生环境问题的危害,否则就容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结果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为环境污染于破坏一旦形成,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尤其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不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恢复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以必须以防为主。

3、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学生回答后教师分析:凡是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开发的权利,而且有保养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污染或补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提问:在环境保护中,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

第四步:教师简单归纳并概括本节课知识点。(条件较好的学校,可让学生归纳。)

用结构图表示如下:

探究活动

收集校内外有关白色污染的情况,并提出治理建议。

第6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责任主体

(一)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乡镇(场、区)、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各乡镇(场、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厚农场,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公安、监察、发改、法制、经贸、财政、建设、农业、林业、环保、水利、房管、市容管理、工商、电力、银监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把好审批关口,共同遏制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做好土地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四)土地违法查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上级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职责分工

(五)各乡镇(场、区)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辖区内的土地管理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制止和报告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用地案件,规范土地管理秩序。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乡镇(场、区)、村(居)及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纪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公安机关负责对群众举报涉嫌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当事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对妨碍、阻挠土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规定赶赴观场并依法查处。

(九)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对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牵头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国土资源及相关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

(十)规划部门负责对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用地行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十一)工商部门负责对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必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不得给予登记。

第7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悖论”的现状

土地耕地管理及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即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甚至可以灵活变通,没有条件开垦的还可以异地“买指标”,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如果真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保护土地耕地,特别是能够按规定耕地占用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占多少,垦多少”,那么我国的耕地是不会大幅度减少的(除退耕还林还草部分外)。

但是,与现实对比鲜明的是一组组令我们触目惊心来的数字:从1979年到1997年,国家从农村征收了2亿7千万亩土地,用于城区扩容、修路、建工厂和开发区建设。包括退耕还林(草)、农业结构调整和灾毁减少内,全国耕地面积1999年净减少650多万亩;2000年净减少近1900多万亩;2002年,这个数字已经变成2500多万亩;2003年更高达3800万亩;到2003年底,全国现有耕地面积比1997年全国农业普查时(1996年底的数据)减少了1亿亩。2004年耕地面积再度净减少1400多万亩;2005年度净减少540万亩。现在,全国耕地面积只剩18.31亿亩,人均耕地还达不到1.5亩,离“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未来5年耕地保有量18亿亩的约束性指标仅剩3100万亩。

根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从2000年到2005年六年来,我国耕地净减少面积达一亿一千多万亩(其中包括1550万亩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这是难以置信的,大家看看现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平原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现状可知事实),这与“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及“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形成巨大的反差。

二、“悖论”形成的原因

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完整。

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权限还小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限范围,既本人所说的“所有权小于使用权”,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者还可以将使用权抵押、出租、转让,而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却没有这种权限。对于商业性质开发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者并不能作为转让所有权“价格”的谈判主体,必须要由政府来“”。

2、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的征地权和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有两个关键词:“国家”和“公共利益”。如开发商建商品房或投资者建工厂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找地方政府征用土地,那么,开发商或投资者和地方政府,是否就可以代表了“国家”?是否就代表了“公共利益”?这些均没有明确的界定。

至于被征用的“价格”(补偿费和安置费),农民集体是不能谈判和确定的,已经由法律规定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那么,如果农民集体觉得“价格”低不愿被征用是否可以呢?对不起,也给规定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这就是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设计的“征地、补偿、批租”制度,明显使农村和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处于被动局面,是绝对不完整的所有权,不能有效保护农村和农民的利益,也为政府滥用“公众利益”之名而损害农民利益在法理上大开方便之门。

3、财说体制和政绩考核制度的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从财政包干体制变为分税制,地方财权上移,地方政府越往下所掌握的财源越少,事权则层层下放,负担越重,财政压力越来越大,更有众多的考核指标,就是所谓的“中央请客,地方买单”之说。例如在2004年,中央的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54.9%,但教育事业费中央财政支出219.64亿元,而地方财政支出3146.30亿元,是中央的14倍多;社会保障补助支出是中央的近7倍;支农支出是中央的10倍。

对于乡镇一级政府,掌控的财源最少,但直接面对和承担经济与社会管理事权的庞大人员。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中央只负担2%,省地两级负担11%,县级负担9%,78%的经费要由乡镇这一级来负担,最后实际上就是由占大多数的农民负担。200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至少在10000亿元以上,其中,地方基层政府(乡镇政府)负债总额在2200亿元左右,乡镇平均负债400万元。地方政府债务还在以每年200亿元的速度递增。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乡镇政府成为“吃饭财政”,甚至连公务员和教师工资的依时发出也成问题,也是乱收费、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地方各级政府有各自的管辖范围,有为管辖范围的居民提供公共服务及解决当地的民生问题的职责,而且从县(市)级以上政府基本要设置与中央一样的机构,也有几乎所有一样的财政支出项目,更要完成中央有关的规划和指标任务,要就必须要有充足的财源才能为中央“请客”的指标及为本身政绩“买单”,必然要发展当地经济扩大收入来源。

扩大财源途径之一是增值税25%分享部分,必然激发地方政府加大招商引资、加大投资上项目,加速经济发展、片面追求GDP增长以增加财政收入的冲动。途径之二是扩大地方可独享的收入来源,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这些大部分与土地有关,导致在连续的工业化城市化、“经营城市”的口号下,大量征用集体土地,不断扩张城市规模,发展城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以土地生财。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占财政收入的70%,从此可见一斑。

4、权力与资本在土地的经营开发中存在巨大的利益黑洞

如“慕马案”中的主角担任沈阳市长时期,沈阳市土地开发商打着“高科技农业”的幌子,大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大量土地被以行政划拨的名义圈走。从1997年至2000年间,行政划拨供地占这个城市建设供地总量的七成左右。2000年,沈阳收回的土地出让金仅为7000万元人民币,而附近一个批地量少于沈阳的中等城市同期土地出让金却达3亿元;与此同时,一批批腐败分子被造就,而天平的另一侧,失地农民只能背井离乡,在城市边缘苦苦挣扎与抗争。

一个名叫“东方大学城”的项目,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只有5千多亩,而在东方大学城实际占用的11000多亩土地中,高尔夫球场竟然占据了6640亩地,仅高尔夫球场一项就超出通过审批的规划面积1000多亩!享受的是只有教育用地才能得到的优惠价格(5.5万元),只有市场价(30万元以上)的六分之一,教育用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并修建起了大量的高档别墅。

资本通过与权力勾结,极其优惠价格地取得土地用于经营开发,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这些利益就这样流向了开发商、部分政府(批租)官员和金融(审批贷款)人员这些少数人手中,形成了一个个巨大的资金和利益黑洞,演出了一幕幕腐败大戏。

三、有关认识

我们存在既要珍惜土地耕地又要进行工业化城市化的矛盾;既要保护土地耕地又让政府有很大权力征用土地的矛盾;既要提高农民收入和降低城乡收入差别又要剥夺农民在土地上应有的利益的矛盾。这些形成了我国对农村土地问题的巨大悖论。

第8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湿地、森林和海洋并称为地球3大生态系统[14],湿地是地球上生产力最高的生态体系[16]。由于其在地球环境健康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及在生物多样性和食物提供方面的巨大贡献而被誉为“地球之肾”、“生物超市”和“基因库”等[22]。通常,自然湿地可分为内陆湿地和海岸湿地2大类。海岸湿地受海陆共同作用,是脆弱的生态敏感区。范围包括陆缘为含60%以上湿生植物的植被区、水缘为海平面以下6m的近海区域,包括江河流域中自然的或人工的、咸水的或淡水的所有富水区域(枯水期水深2m以上的水域除外),不论区域内的水是流动的还是静止的、间歇的还是永久的[12]。国外海岸湿地的研究较早,成果较多[22],我国过去对湿地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对内陆沼泽及河湖湿地,对海岸湿地的研究则相对薄弱[1]。近年来随着沿海地区的新一轮开发热潮,对海岸湿地的研究日渐重视。

南中国海是一个具有全球生物多样性重要意义的地区,同时也是世界重要的渔场,对沿岸国家的环境、经济、食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其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将影响这些国家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20]。中国南中国海湿地是中国各类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也是中国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地区。近年来随着沿海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加速进行,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加剧,致使海岸湿地过度开发,污染加剧,湿地生境严重破坏,造成了该区海岸湿地的严重退化,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在深入分析中国南中国海湿地资源现状和面临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可行的保护和管理对策,以促进南中国海湿地资源的保护、恢复和合理开发利用。

2 中国南中国海海岸湿地概况

2. 1 类型和面积

中国南中国海地区范围包括我国的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近海及海岸湿地。地理位置为18°05′~23°50′N,107°59′~111°00′E。该区湿地资源十分丰富、类型多样。湿地公约中的所有海岸湿地类型在该区都有分布。按各种海岸湿地类型的地理相似性将其分为5种类型,即河口水域(河口盐水舌至河流上游零潮界)、潮间带(包括高至低低潮界的潮间淤泥滩、潮间沼泽、潮间红树林等森林湿地)、泻湖(包括一个或多个狭窄水道与海相通的海湾、湖泊)、浅海水域(低低潮界至6m水深的水域,包括海草与珊瑚礁)、基岩海岸(包括基岩海岸及岸下狭窄的砂石滩)。根据2002年的调查[13],该区海岸湿地总面积约为1.54×10[4]km[2],各类型湿地分布见表1。

表1 中国南中国海不同类型海岸湿地面积(km[2])

Tab. 1 Area of different coastal wetlands in the South China Sea

广东

香港

澳门

广西

海南

合计

河口水域

3974.56

28.08

11.97

403.31

160.28

4578.20

潮间带

1582.03

11.10

0.00

853.72

392.73

2839.57

泻湖

119.67

20.25

0.00

0.00

245.29

385.21

浅海水域

4502.66

20.25

61.24 1390.87

933.13

7183.49

基岩海岸

374.63 295.59

0.00

2.30

12.98

407.29

合计

10553.55 372.39

73.21 2650.20 1744.40

15393.75

2. 2 湿地生物多样性

中国南中国海海岸湿地生境多样性复杂,主要类型可分为11大类,即海草滩涂生态系统、河口湾生态系统、海岸湿地生态系统、潮间带砂质海岸生态系统、潮间带淤泥质海岸生态系统、红树林生态系统、珊瑚礁生态系统、海岛生态系统、海洋性泻湖生态系统、港口生态系统和人工湿地生态系统等[13]。

中国南中国海地区(不包括香港和澳门,下同)的湿地植物共有179科593属829种。其中广东108科251属381种,广西118科298属449种,海南99科267属338种(表2)。高等植物物种多样性相差不多,算是比较均匀。蕨类、裸子植物和被子植物3大类中,被子植物的科、属、种数目最多,蕨类植物次之,裸子植物最少。在广东、广西和海南3省区中,禾本科(Graminae)、桑科(Moraceae)、茜草科(Rubiaceae)、菊科(Compositae)、大戟科(Euphorbiaceae)、含羞草科(Mimosaceae)、锦葵科(Malvaceae)均为种类比较多且数量较均匀的科。该区域内的珍稀保护种类有Ⅰ级保护植物水松(Glyptostrobus pensilis)、水杉(Metasequoia glyptostroboides)、苏铁(Cycas revoluta)等3种;Ⅱ级保护植物有土沉香(Aquilaria sinensis)、樟树(Cinnamommum camphora)、半枫荷(Semiliquidambar cathayensis)、野生稻(Oryza sativa)、莲(Nelumbo nucifera)、野菱(Trapa incisa)、金毛狗(Cibotium barometz)、紫萁(Osmunda japonica)、苏铁蕨(Brainea insignis)等9种。Ⅰ级保护植物水松、水杉分布于广东珠江三角洲;苏铁分布于广东、广西、海南沿海城镇或公园的风景植物;Ⅱ级保护植物紫萁分布于广东、广西、海南海岸岩石岸段;金毛狗分布于广东、广西、海岸低山沟谷湿地;苏铁蕨分布广东东莞、番禺的海岸低山沟谷;土沉香分布于广东小漠港和惠阳的大亚湾沿岸,广西的各地以及海南的东寨港;半枫荷分布于广东小漠港、广西各地;野生稻分布广东湛江的鉴江流域;莲分布广东各地;野菱分布广东珠江三角洲河网地带;樟树分布于广东、广西和海南沿海各地。该区湿地高等植物中国特有种有海桑科的拟海桑(Sonneratia paracaseolaris)、海南海桑(S. hainanensis)、卵叶海桑(S. ovata)、杯萼海桑(S. alba)、红树科的尖瓣海莲(Bruguiera sexangula var. rhynchopetala)。

表2 中国南中国海海岸湿地的植物物种多样性

Tab. 2 Species persity of wetland plants in coastal region of the South China Sea

总数

蕨类植物

裸子植物

被子植物

省份

广东 108 251 381

24

26

31

3

3

3

83 222 347

广西 118 298 449

20

28

40

2

2

4

96 268 400

海南 99 267 338

9

9

10

1

1

1

89 257 327

合计 179 593 829

31

48

50

4

4

7 144 541 772

中国南中国海海岸湿地共有浮游动物490种、大型底栖动物649种、鱼类332种、两栖动物29种、爬行动物有43种、鸟类有238种、哺乳动物有35种。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濒危动物红皮书》,该区的濒危和受威胁动物物种有33种[6~9],其中爬行动物9种,鸟类18种,哺乳动物6种;广东28种,海南23种,广西19种(表3)。

中国南中国海海岸湿地是候鸟重要的越冬地和停歇站,也是古北界东亚地区通过中国沿海的3大水禽迁徙路线的必经之路。包括蒙古、俄罗斯、西伯利亚、东北、华北地区繁殖的候鸟,在南中国海湿地越冬,有些甚至在南中国海停歇后继续迁飞到马来西亚、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及澳大利亚等国越冬。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签订的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议中,所确定保护的227种候鸟,以及与澳大利亚政府签订的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协议中,所确定保护的81种候鸟,绝大多数都与该区海岸湿地越冬或停歇的鸟类有关[13]。据2000年全国湿地调查表明,在南中国海湿地越冬或停栖的候鸟,主要是鸭形目、雁形目、鹳形目、鸥形目的鸟类最多,秋冬季占全部鸟类总数的80%以上,反映了南中国海湿地在古北区至东洋区候鸟迁徙路线上的重要性。保护南中国海湿地对于鸟类资源起着区域性和全球性的重要作用。

3 湿地生态系统面临的主要问题

3. 1 对湿地的盲目开垦和改造

随着中国南中国海沿海地区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急剧增加。为解决土地不足,沿海各地相继开展了不同规模的围海造地工程。20世纪60年代,中国南中国海沿海地区进行的围海造田曾造成了该区海岸湿地的大规模破坏;80年代后期,在中国南中国海沿海兴起的海水养殖热,再次造成该区沿海湿地大面积的毁坏。近十几年来,随着沿海城乡的发展,城镇建设、修建公路、港口、机场等一系列活动,都在不断地侵吞着沿海的湿地资源,致使该区海岸湿地面积一再减少[15]。例如广东省红树林湿地是中国红树林最多省份之一,沿海各市都曾有红树林分布。20世纪50年代全省有红树林4×10[4]hm[2],90年代只剩下1.43×10[4]hm[2];1980年以来被损毁和占用的红树林面积达7911.2hm[2]。其中绝大部分被挖塘养殖所用,面积7767.5hm[2],占98.2%;其次为工程建设占用面积139.4hm[2],占1.8%;造盐田等占用了5.3hm[2],达0.1%[10]。许多地方的围垦造陆,未经科学论证,只顾短期经济利益,缺乏长远规划,结果造成掠夺性开发,破坏了湿地原有的生态环境,使沿海地区失去了大面积的水产动物天然栖息地、产卵场、索饵场,引起物种种群和数量的减少。在沿海湿地的围垦过程中,由于对基础条件缺少周密分析和考虑,盲目性很大,使部分围垦湿地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例如在广西沿海围垦的1.44×10[4]hm[2]海岸湿地中,除了2401.2hm[2]辟为盐田用地外,其余1.2×10[4]hm[2]垦区土地大都是砍伐红树林围成的,长期闲置,至今无法垦殖利用,成为重大包袱,既没有经济效益,又破坏了沿岸的生态环境[4]。

3. 2 湿地污染加剧

污染是中国南中国海湿地面临的最严重威胁之一,湿地污染不仅使水质恶化,也对湿地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危害。目前许多天然湿地已成为工农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承泄区。近年来,近岸海域水体污染严重,总体呈继续恶化趋势。因水质污染和过度捕捞,近海生物资源量下降,近海海水养殖自身污染日趋严重。其中,尤以无机氮和无机磷营养盐污染最为严重,超标面很广。由于受陆源污染物影响,河口、海湾、浅海水域富营养化严重,造成中国南中国海地区赤潮频繁发生,对近海养殖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经济损失惨重。广东沿海遭受赤潮侵害最严重的海域依次

为:珠江口、大鹏湾、大亚湾、湛江沿海。局部海域油类污染也较为严重,不仅破坏了海滨景观,也直接造成了生物多样性丧失。

3. 3 生物资源过度利用

中国南中国海区,酷渔滥捕的现象十分严重。捕捞强度过大,捕捞方式不合理,捕鱼船只迅速增长,许多渔船由小船改用机轮,且马力不断加大,渔民为了增加渔获量,采用密目网具,甚至采取非法捕鱼手段,如炸鱼、电鱼等,母鱼子鱼被一网打尽,造成经济鱼类资源日趋衰退,渔业捕捞量逐年减少,捕获个体日益变小,如主要的捕捞鱼种带鱼(Trichiurus janponicus)等鱼体长不及原捕获个体的1/3,有些鱼类几近绝迹。据调查,1997年广东省海洋底拖网作业渔获率比1987年下降了60%,渔获物中低值鱼和幼鱼的比例高60%~70%。1997年海洋捕捞生产直接亏损面在70%以上,部分渔船被迫停产,近年来南海北部大陆架渔场渔业资源密度仅为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1/7[5]。目前,海洋捕捞业已进入了捕捞强度增大导致渔业资源衰退的恶性循环局面。

3. 4 海岸侵蚀不断扩展

海岸侵蚀在中国南中国海区域是较普遍的问题。海浪、潮流、飓风、植被破坏、开采矿物和砂石是造成海岸侵蚀的主要因素。例如在海南由于当地居民长期以红树为生活燃料,大量砍伐红树,造成红树林毁坏,导致当地海岸大范围被侵蚀。在文昌县建华乡有6km的海岸已经后退100m。在沙质海岸区,由于采挖建筑用沙,已使许多良好的沙质海岸遭受破坏,海岸侵蚀加剧。一些沿海湿地的破坏,使许多沿海城镇受到海水严重的侵蚀和渗透,海水对淡水系统的影响直接威胁着当地的淡水资源供应[4]。

4 保护管理对策

4. 1 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法制体系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专门法律、法规[3]。我国的资源立法以部门立法为主导,各部门的立法受到其管理权限、协调能力和部门利益的局限性,使得资源难以获得统一的管理,这和资源的生态属性是不相符的。建议加强立法协调,尽快根据国家立法,进行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活动。我国湿地资源立法急需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并统一湿地资源的概念及管理目标,制定适于规范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行为的法律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间职能的协调,调整中国湿地资源现行管理体制和产权关系,加强湿地资源管理中法律措施的力度。同时,应根据本省的省情,制定地方性的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或条例。现行的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候鸟的保护,还应制定一些包括湿地其他功能保护在内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使湿地保护工作走上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与国际湿地保护相接轨。

4. 2 完善湿地管理机构,强化部门间的协调

湿地处于水陆交错地带,决定了湿地管理使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管理,容易造成管理界线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湿地保护涉及部门多、社会性强、协调难度大,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广泛理解支持和参与。目前与华南海岸湿地保护有关的部门较多,如林业、海洋、农业、渔业、环保和水利等,各部门在湿地保护方面都有一些好的方法和措施,但由于缺乏湿地保护和综合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工作网络,不利于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建议建立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湿地保护与国家机构间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领域共同合作的有效协调机制。成立中国华南沿海湿地保护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下组建由相关主管部门湿地保护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建立联席工作制度,组织实施相应的与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有关的工作,协调各部门的相关工作。地方政府的管理机构,也应明确职责,配置相应管理人员,建立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管理协调机制。

4. 3 制定中国南中国海地区统一的海岸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海岸湿地利用总体规划

湿地的开发利用应是科学的利用。在查清地区的湿地资源分布、开发现状、生态特征的基础上,制订出切合实际的湿地保护计划和总体规划,在制定沿海湿地管理与保护的长远规划和行动计划中,应进一步协调沿海城乡发展、土地利用、港通建设、渔业与盐业发展的关系,停止一切不合理的沿海湿地转向利用活动,防止湿地资源的进一步遭受破坏。同时,沿海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港通规划、渔业发展规划和盐业发展规划等都应充分考虑沿海湿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确实做到维护和保护沿海湿地生态系统和资源。

4. 4 加强中国南中国海海岸湿地的环境治理

中国南中国沿海地区经济发达,工业、养殖业和居民生活等污水几乎都排入湿地,部分大气污染物通过降水也流入湿地,使湿地污染大大超标。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测管理,污染企业不能随便批准建立。有污染的企业应该建设环境治理配套设备和措施。各县级市以上城市要有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真正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江河。生活垃圾要统一收集,统一填埋或焚烧处理,不能随便倾倒,污染环境。所有工厂烟囱所排烟气要进行处理,烧的煤要脱硫,防治酸雨对湿地环境的污染。同时对已有的污染进行积极的生态治理,防止中国南中国海湿地生态环境恶化和海上赤潮的发生。

4. 5 加强对现有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有效管理

在湿地保护政策、法制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建立各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在调查的基础上,新建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保护湿地的生态和水文功能、湿地类型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目前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已建立多个国家级和省级的海岸湿地自然保护区,但当前保护区的面积与整个中国华南沿海海岸带相比还远远不够,有必要加大保护区建设力度,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条例,使湿地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并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对已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要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编制,加大经费投入,使保护区真正进入保护、管理和必要的科研、科普宣传教育以至珍稀动植物资源的繁育等正常的运转轨道。

4. 6 建立中国南中国海地区海岸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系统

目前在中国南中国海区域虽然有海洋、渔业和气象等部门建有各自的观测站点对湿地进行监测,但没有针对海岸湿地变化系统的监测网络,各部门所采取的观测和研究方法也不一致,对获得的数据资料进行系列分析比较困难。建议结合国土资源监测,建立由中国南中国海湿地监测中心、湿地资源定位监测站、点构成的中国南中国海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编制湿地监测规划,建立湿地监测制度;采用统一的监测指标和先进技术、方法,并注重监测网站的合理布局等,实行湿地监测站、点的规范化建设;为湿地监测以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湿地监测工作指南。迄今为止,尚未对中国南中国海海岸湿地做出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即使有的地方对海岸湿地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价,由于缺乏科学统一的湿地评价体系和指标体系,未能达到评价的目的,满足不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湿地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和准确评价的要求,极大地影响了对该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因此应致力于建立并不断完善海岸湿地的评价指标及体系,建立有效的评价标准和方法。

4. 7 建立中国南中国海地区共享的资源数据库

南中国海区域的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信息是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南中国海的重要基础。科学的管理需要准确、翔实的数据信息资源作为基础。然而南中国海地区由于基础信息源不足,数据信息分散在不同国家的不同部门,且资料和产品的格式不规范不统一,使数据得不到充分的利用,无法实现南中国海地区的数据共享。因此南中国海周边的国家应加强对基础数据的收集和调查,建立全面、详细的南中国海信息元数据库并配备结构完整、容量大的基础信息交换网络平台,及时元数据信息、数据。

4. 8 加强对南中国海湿地的科学研究

加强湿地的科学研究是认识和了解湿地的主要途径,也是促进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发展的重要保证。通过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中国湿地类型、特征、功能、价值、动态变化等有较为全面、深入、系统的了解,为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奠定科学基础。对海岸湿地的研究包括:海岸湿地资源的专项调查与湿地编目、海岸湿地概念和分类系统的研究、海岸湿地的退化机制与恢复研究、海岸湿地与全球变化研究、海岸湿地评价研究、海岸湿地生态实验站和模拟试验场的建设、海岸湿地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立法研究等[11]。

4. 9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海岸湿地许多资源是共有的,湿地资源的生态联系和由此产生的经济联系已超出了国界。海岸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造成的影响将大于单个国家的范围,只有通过国际和区域性的合作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当前,湿地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应该重视在湿地生态系统管理领域里的国际合作。北美和西欧的许多国家很早就开始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与管理进行研究[2,17~19,21,22],在这方面他们有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应积极开展国际或区域性合作,通过双边、多边、政府、民间等合作形式,全方位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与资金,更好地管理和保护好我们南中国海湿地资源。

4. 10 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社区参与

第9篇:土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土地市场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断深化,如何盘活土地,抓好土地储备交易工作成为经营城市的一大课题。为此,我们按照县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旧城、开发新城工作中,为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在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方面结合县情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一)成立机构建章立制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产生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内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由于我县城镇规模较小,布局分散,城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过去长期实行无偿、无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国有土地以划拨方式进行转让,非法入市现象严重,应征土地出让金随意减免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大量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政府难以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也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针对这一情况,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确保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20**年8月,我县成立了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隶属××县国土资源局,定编5人,主要从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购、土地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工作。

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接受县政府委托实施国有土地资本运营工作的法定机构,代表县政府对城镇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储备、经营和管理,做到“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县国有土地收储运营程序》和《××县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为规范有序地实施土地储备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

20**年2月20日,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下发相关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驰,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场混乱问题,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为优化土地储备交易环境,我县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为契机,抓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促进土地市场建设,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确划拨供地范围,切实抓好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20**年以来,我县就完善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加大土地市场配置力度,连续推出了一系列举措。结合我县实际,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的土地管理“五统一”的原则;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及时修改我县的城镇规划区基准地价,并就土地储备范围、土地储备工作程序、储备土地的处置程序等内容进一步明细化、规范化;相继出台《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土地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秩序管理、严禁非法买卖土地转让土地的通告》,坚决冻结县城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审批,查处非法买卖、转让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搞好土地收购储备和规范土地市场提供了法律法规支持。

(三)多形式并举,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为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我县在宣传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气,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来,我们始终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土地国情、国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书写张贴悬挂标语、出动宣传车、利用网络、广播电视、举办专栏板报、演讲比赛、印发资料、召开座谈会等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每年开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传活动,使全县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我县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现状及所面临的严峻形势,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以此增强土地忧患意识,全面提高耕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觉性。这样,使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也为我县推进土地储备工交易工作和规范土地市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认真履行职责,实施土地交易“阳光工程”

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开土地出让的方式。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近年来,我县不断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着力于挂牌出让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阳光工程”。全县经营性用地挂牌出让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并通过《中国土地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张贴公告等形式对外公告,实施阳光交易。参加竞买土地者有县内、县外,州内、州外,也有省内、省外的投资商、开发商。每宗地挂牌出让公告期满后,有两家以上要求现场竞价,均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新区建设指挥部、国土资源、建设、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联合举行现场竞价会,在媒体上交易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成立以来,严格按照规定对国有土地实行统一征用、储备、经营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对全县经营性用地实施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自土地储备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时间,××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以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土地资源为工作出发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32.4840公顷,其中划拨21.39公顷,出让11.0940公顷,收取土地出让金5054.2625万元,为××县城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保障,解决了72个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单位的办公用地问题,为××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区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的土地市场建设正处于发育起步阶段,经过五年多的培育和规范,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出让供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的比例还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为和部门利益驱动,在发展经济、企业改制和招商引资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够规范,低价出让、甚至减免出让金的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是土地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还有待加强。土地市场发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但社会上部分人员国土资源政策、法律意识淡薄,违法占地、随意占用耕地的现象屡禁不止,少数开发商与乡(镇)、村违法私自签订用地协议圈占土地搞建设,多头分散供地久治不绝,影响了政府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实施和耕地保护。

三是由于我县是一个较为贫困落后的山区县,年供地量不大,竞争力不强,加上收购土地的资金无来源,财政提供不了专项周转金,银行贷款困难,造成收储资金无着落,从客观上给土地“招拍挂”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制约。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为比较突出,少数单位和个人为逃避税费,不依法申报办理变更手续,部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原划拨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交易市场混乱。

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国土部门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诸多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实。建设项目用地选址随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址,在项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往往实行规划跟着项目走,随意调整规划。多数情况下,用地单位或个人忽视城市规划,认为只要获得政府批准的土地,建设过程中随意性较大,不严格执行供地过程中的规划设计要求;部门间的相互协调不够,宗地管理无法实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职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统一供地,多头供地现象依然存在,使“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原则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三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土地政策、法律法规意识不强,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部分乡镇过分强调发展经济,随意提供工业用地,只顾当前利益,不顾长远计划。为引进资金,兴办企业,一味迁就企业不合理要求,以牺牲土地和农民利益为代价,不要求企业主严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续,造成农村土地市场混乱。四是缺乏土地储备资金,从而对老城区企业改制、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等国有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大,无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让金未按上级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应对上级检查时捉襟见肘。

三、解决××土地市场建设问题的对策措施

规范土地市场就是政府用市场的眼光看待国有土地,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资产,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行为,它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上述我县土地市场建设存在的问题,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从发展和规范土地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大力宣传规范土地市场、实施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为深入推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开供应制度。建立土地市场集中统一供应制度,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进土地“招拍挂”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关协作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招拍挂工作中的问题,完成供地前期规划、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验收工作;建立统一协作关系,共同促进和培育规范的土地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