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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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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

第1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于201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已经正式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管理制度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计科目的使用及财务报告的编制等事项,对财务工作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在此背景下,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必须适应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改革要求,相应地加强财务管理。作为主要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研究机构,农业科研院所公益性强,经费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拨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随着“修购专项”、“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等项目的启动实施,各院所建设资金和科研经费大幅度增加。进入“十二五”以后,中国农业科学院还适时启动了“农业科技创新工程”,科研经费保障进一步提高。如何适应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和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要求,是摆在每个科研院所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方面对此研究很多。针对农业科研院所财务规范管理的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重视人才培养、真实使用经费等措施[1];针对农业科研院所课题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问题,有学者建议规范会计核算、健全课题项目评价体系、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课题项目验收手续等[2]。笔者认为,做好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工作,关键是建立适应各项改革的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

2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设计

近年来,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各项事业快速发展,财政经费拨款大幅增加,资产总量明显增长;与此同时,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合同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等需求日益迫切。今后一段时期,要将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以新实施的财务规则、会计准则等部门规章为依据,以原有的制度为基础,以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符合管理部门要求为目的,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为适应财政管理各项改革措施,贯彻落实各项财务管理法规,增强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意识,提升财务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必须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财务管理制度,形成体系完整、安全有效、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具体而言,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按重要程度大致可分为四级。

2.1遵循性制度

即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管理法律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大致包括三大类:一是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二是部门规章,如《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三是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农业部乃至主管院部关于财务管理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这些法律制度和规范性文件都是上级管理部门所制定,是各科研院所开展各项经济活动、施行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依据,因而构成中央级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第一级。

2.2统领性制度

即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总体规范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制度:一是以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依据修订的本院所《财务管理制度》;二是以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依据而修订的本院所《会计核算制度》;三是以《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而修订的本院所《资产管理办法》。这些制度都是必须要有而且已经建立的制度,需要根据新要求进行修订和完善。

2.3补充性制度

即针对第二级制度而制定的专项性规定和管理办法,大致可分为八类(项)。第一类是财务岗位责任制度,就是要明确农业科研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岗位职责权限、规范业务工作程序,实现财务管理责任、权利、义务的统一[3],重点明确院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岗位责任;第二类是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票据及有关财务印章等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开支范围、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及各项现金收入入账时间,明确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核对银行账务等规定,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从而防范资金随意使用、流向不明等现象的发生[4];第三类是资产管理细化制度,明确实物资产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第四类是往来款项管理制度,明确在职职工借支款项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明确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规定;第五类是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人员、权限、程序和要求[5],以及支出手续和开支标准,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等;第六类是财务会计分析制度,规定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等,明确财务分析报告的内部管理流程等;第七类是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会计电算化档案的归档、保管、借用、备份及共享制度,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复制登记制度及销毁管理办法等[6];第八类是财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7]、会计信息系统使用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审批流程等。

2.4辅制度

即对第三级制度进一步细化而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细则、标准或工作流程等,如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补助等财务支出标准,师生报账、公务卡使用、内部审计等工作流程,办公设备配置、合同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规定,以及培训要求等。

3需要重点修订完善的制度

对照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和中央级科研院所财政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根据轻重缓急,建议在近期重点加快制定或修订以下四项制度。

3.1修订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

这是最重要的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工作具有统领性作用。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已经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实施,《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也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制度完善了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办法,增加了决算管理的内容,规范了收支管理,要求对结转结余资金按规定使用,完善了基金管理,强化了资产管理,调整了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分类问题,严格了对外投资规定,强调了财务风险防控和财务监督。这些规定对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财务管理工作都有很大影响。农业科研院所要按照这些新规定,及时修订财务管理制度。

3.2细化预算管理规定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所有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都是由国库统一拨付的,各单位部门的预算计划直接决定了单位本年度可支出的基本财政资金,因此,事业单位的预算结果将直接关系国库集中支付的落实,单位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由过去的财政资金拨付转变为按照预算计划、按进度、按项目来合理支配资金的使用和支出。预算执行,要依据国家政策和项目合同对经费使用的规定,督促和监督项目承担人按照项目预算执行,保障资金安全,降低财务风险[8]。强化单位的预算执行力,必须将财务预算做到准确、全面、客观、及时,财务管理的工作核心由过去的资金管理转变为全面预算管理。中央级农业科研院所必须适应这些变化,细化预算管理规定。

3.3制定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主要是对农业科研院所的收入、支出、结转结余进行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收入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且及时、足额、有效地取得各项收入。其次,要注重将各项收入进行有效的分类,如财政补助收入、各项经营收入等,并严格查处各类“小金库”,将所有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从而达到保障单位权益的目标。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支出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努力将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以内,并按照相关的审批制度对资金的划出进行规范,避免出现一人多岗、程序简单化等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要将支出进行合理划分,特别是对各项收入性支出,要有合理的分配办法,以达到既调动职工积极性,又维护农业科研院所正常工作秩序的目标。

3.4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制度

第2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 财务基础建设 财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日渐增多,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是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要做好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应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强化会计基础工作,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

近年来推行的多项财政财务改革举措,对财务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广大财务战线上的同志,要注重学习,苦练内功,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要高度重视会计基础工作,按规定及时编报各类财务报表和财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各类资料。要增强对数据的敏感性。财务工作者都是与数据打交道的。财务数据的背后,是政策,是民生,是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也包括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各种有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要十分重视对财务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应用。数据的采集要客观真实,数据的分析要简明透彻,数据的应用要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年度部门决算是一个单位一年来财务收支情况的综合反映和全面总结,大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数据采集和文字分析工作。财务人员的工作是清苦的、琐碎的,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会计工作,在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继续教育、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既要保持财务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又要把好财务人员进门关。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担任财会工作。要积极创新财务管理方式,提高财务工作质量。事业单位的广大财务人员要牢记服务宗旨,提升自身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财政收支管理和财政监督职能。

二、增强预算意识,严格预算管理

预算就是计划,就是对单位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收支工作进行预先安排。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各单位要增强预算意识,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进行财务收支活动,切实防止预算单位随意支出现象的发生。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预算项目执行。没有预算安排的项目,单位不得组织实施,财务人员不得拨付经费。要按照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认真执行预算。预算执行应该遵守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财政管理制度。要区分经常性预算和专项预算,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经常性预算要按照序时进度执行,专项预算要专项执行。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严格实行合同会审控制

基建办虽然是临时机构,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范要求设立科目和账本,并做到单独开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工程活动中的设备、器材、材料和各项费用收支情况认真做好原始记录,严格履行经费开支审批手续,及时拨付工程款和设备款,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确保建设项目资金运行安全。基建项目应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清楚。特别是合同价款及支付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贷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应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参与基建合同谈判,提出合同审核意见,负责监督合同执行与变更管理,并在基建过程中实行监督、审计和法律咨询工作的联系与协调。

四、抓好专项资金管理,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近年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些事关民生的公共财政政策,公共财政资源更多地向三农、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科技等与广大人民利益相关的领域倾斜。真正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精神,对于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我区实际情况看,财政专项资金的归集、分配、管理、使用等环节,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的问题。为此,财政部门要突出抓好财政专项资金的督促检查,研究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办法,改变专项资金不“专”、专项资金“转项”的现状。要切实扭转管理滞后、监督不力的被动局面,将监管的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五、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完善财政资金收付方式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务院着力推行的重要财政改革举措,包括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两方面。各预算单位一方面要认真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及时集中收缴;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支付方式,切实提高直接支付比例。国务院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目的是通过收付方式在形式上的改变,来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率包括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打造清廉政府、促进各项公共财政政策全面落实的要求。同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后,相关的财政财务信息能够集中高效地反映给领导机关和相关机构,有利于提高财政财务管理效能。对此,在人员经费支出、采购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等方面尽可能实行直接支付,进一步提高财政直接支付的比例。

随着基层正规化的不断深化,对基础建设的要要求也越来越高,基础建设财务管理是事业单位基础建设不可缺少的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不断加强财务管理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

参考文献:

[1]张宏.对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工作的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0

[2]韩青.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0

第3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从1992年人事制度分类管理改革开始,在将近15年的逐步变革进程中,传统人事管理已经逐渐转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带来了人事管理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新概念,建立了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颁布了各项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政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建全及完善各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体制,建立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激发事业单位的效能,提高公益服务的水平。目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岗位设置制度还未完全体现真正的全员岗位聘用制,形成能上能下、能出能进的聘用体制,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根据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制定的各项人事管理的法规、措施和规章制度,其中包括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岗位设置、考核、奖惩、培训、工资福利等各项管理规定。目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在各方面都存在一定问题。1.管理观念相对滞后。由于事业单位原收入分配方式基本与国家机关一致。受到长期旧有观念的影响,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的观念仍然停留在身份管理概念中,对岗位管理和绩效激励机制的认识不足。在实施岗位设置制度时用人机制首要考虑的还是人员平衡,尤其管理人员依旧是领导提名、组织决定,甚至直接套用旧有身份序列结构,从而导致岗位结构和总量设置不均衡,仍未真正实现岗位聘用制,使绩效制度没有发挥其激励机制。“人治”现象普遍存在,缺乏对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法人治理的观念。2.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人员培训不足。事业单位人员归属国家干部,基本参照国家机关人员进行归类。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从单位内部调配,因此部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是各个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的,导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人员水平参差不一。人员培训是提升事业单位人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事业单位较注重对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方面的培训,相对创新性和思维发展方面的培训较少。3.考核制度单一,激励机制缺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现行考核制度相对单一,缺乏长期评价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基本基于年度考核和个人述职等简单考评,考核制度仍然受到人为因素和首因效应等因素的主导,未有对不同岗位的人员切合其特点进行分类考核,没有形成客观科学综合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4.法律法规支撑不足。目前,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而颁布基本政策以文件下发为主,真正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法规较少,内部规章也不健全。导致事业单位在管理中介乎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或者《劳动法》等企业人员的法律规定进行执行,遇到纠纷时,缺乏有效的法定程序,使事业单位往往处于被动位置。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建议

1.增强对人事管理的重视,改变管理理念。事业单位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的特征同时兼顾效益的社会服务性组织。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在观念上,首先需要从身份管理更新到岗位管理的理念,重视人事管理活动,让人事管理从边缘化的执行性质转化为具有真正管理决策能力的性质。其次借鉴社会非盈利组织的管理经验,引用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结合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特征建立符合各个事业单位特征的人事管理制度。转化观念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保障。2.提高管理人员的水平,定期实行人员培训。任何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都需要工作人员进行具体执行,而让具有创新理念、专业人事管理水平的管理人员管理人事会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和推行事半功倍。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并增加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专项培训项目,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均衡发展,具有专业技能又具有思维创新性,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的水平是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辅助条件。3.完善岗位聘用制,建立合理绩效考核机制。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而岗位聘用制和绩效考核机制是岗位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事业单位需要完善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对岗位结构和总量进行战略规划,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严格遵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和合同管理”的原则;建立符合各类岗位特征,引用科学动态的绩效考核方法,结合短期和长期考核对岗位人员实施人性化的考核和晋升机制,才能充分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达到绩效激励作用。4.及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添加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强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法律保障,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体系,需要配套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及时颁布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是加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根本保证。

四、结束语

第4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基建;财务;医院

一、要做好基建前期工作

1.强化基建项目预算管理

首先,基建财务管理意识比较薄弱,财务人员对基建工程方面的知识不熟悉,难以对基建工程实施监管和控制。按照国家投资、基建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医院的重大基建项目决策立项的程序,防止决策程序擅自立项的行为发生。基建财务在反映基建经济活动的同时,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严格执行批准的基建计划,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防止以计划代替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合理确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立基建专户,统一管理基建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挤占、挪用、截留、转借资金的现象发生。付款程序要规范,有的票据领导签过字,财务没有审核票据后是否附有合同及资料就付款,有时造成多付工程款。

2.基建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医院基建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施工企业,防止暗箱操作,从源头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为提高投资效益打下基础。

二、控制财务风险,发挥工程监理的重要作用

1.实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应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像建设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作为财务人员要当好院领导的参谋。需要强调的是工程预付款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而根据有关规定,对工程进度款最多付至施工合同款,余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经决算审计后再结算,以保证医院基建资金安全。

2.基建账务处理的科学管理。核算方面医院会计与基建会计混为一体,财务处理不规范,会计科目混乱,成本核算弱化。比如基建方面的支出,统一归集在“在建工程”科目上,收到的财政拨款也在“在建工程”上反映,成本核算不明确,不利于基建财务人员对基建支出的全面把握,不便于凭证的查阅,日后的审计及决策。没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开设基建专户,与医院会计账户混在一起,有时挤占基建资金,不能有效地保证基建资金的专款专用。从一项工程的第一笔款项支出开始,在财务总账和基建专户账同时建立该工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出纳根据合同把关支付工程款。基建会计在月初为上级领导报送所有工程款支付进度报表,领导随时可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基建会计和财务总账会计逐一核对往来基建科目余额,做到账账相符。对于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要在报表中单独列示,专款专用。

3.严格遵守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基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较详细的财务开支规定,所有基建工程每笔开支的合法票据还必须有主管院长、基建负责人、经办人签字,财务核对账目后方可付款。要明确开支报销的程序,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及开支权限。

三、竣工后的决算管理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财务决算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医院基建处,经基建处初审签字后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委托造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将审计报告和竣工结算,交基建财务人员办理结算。财务人员认真整理相关工程资料,核对账目,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对应往来账目清楚,填写固定资产移交表,经主管院长、基建负责人、交付单位、接收单位签字后,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医院固定资产。核销医院财务总账与基建专户的往来账目。

四、基建财务管理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基建财务的会计核算

设立合理的机构,开设基建专户,建章立制。建设指挥部下设工程部、办公室,新设基建财务科、内部审计科、材料采购科,各部门各司其职,并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制度。工程部对外招聘基建方面的专家,确保工程高质量,安全完成。根据《基建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单独开设基建专户,专款专用。并选派业务水平高、会计职业道德好的人员负责财务工作,设财务科长、会计、出纳各一名。建立科学的、完整的基建会计核算体系。选用合理的基建财务软件,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进行完善会计科目、报表体系,合理设置项目的成本核算的对象,细化核算。如投资项目明细按建设投资项目和施工单位设置,建设项目分人防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土建工程,排水工程,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行政楼等。建筑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应付工程款都按项目供应商核算。“建筑工程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基建会计的专业性强,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掌握基建工程方面的知识,要熟悉工程预决算中各种定额和费用标准,多渠道、多层次地提高素质和业务水平,拓宽知识面,随时了解市场行情、工程造价、进货渠道等信息,还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第5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预算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审计监督,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预算、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水利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级预算审计,是指部属预算单位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法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的管理、编制、批复、执行和决算进行的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级预算管理的水利部本级、部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的预算审计工作。

第四条预算审计实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责任追究"原则。各级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预算资金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上级审计机构对下一级单位的预算审计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预算审计由审计机构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实施。审计机构应当在预算单位年度决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按照本单位领导的要求,组织开展预算审计,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各级预算主管机构、预算单位在编制、上报年度预算、决算的同时,应将本单位预算、决算报送同级审计机构,并配合审计机构做好预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预算管理审计

第七条预算组织管理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预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和人员是否落实,职责是否明确。

第八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审计主管单位、预算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与预算管理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等。

第九条预算管理是否符合综合预算、收支平衡;合法真实、公平透明;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肃纪律,追踪问效原则。

第三章预算编制审计

第十条预算编制依据审计。审计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以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定额、工作规范;是否依据核定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工作任务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收入预算编制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在认真分析近年收入情况和下一年度增减变动因素基础上,按照收入来源,依法、合理、完整地测算编制预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的编制、申请和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项目是否真实、合法,收入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人为低估、隐瞒收入的情况。

第十二条支出预算编制审计。

(一)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的原则。人员经费支出是否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和适用范围,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计算编列;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否依据有关定额标准按预算支出科目逐项测算、编列。

(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是否遵循了"综合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资金使用范围,充分体现单位职责履行、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否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同一项目有无多渠道申请资金,重复编列预算项目的问题。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支出预算编制审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采购标准的采购品目和项目,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预算报告审计。预算编制说明书是否符合预算编制的要求;预算报表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数字勾稽关系是否准确。

第四章预算的报送、审查与批复审计

第十五条预算报送审计。审计单位预算的编制与上报是否符合"二上二下"的工作程序,是否根据预算编报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年度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是否按规定的格式、时间和方式报送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报告。

第十六条预算审查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严格审查预算单位建议预算和预算草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预算下达与批复审计。审计预算主管部门是否及时下达各预算单位预算控制数,是否按规定及时批复预算;批复的预算是否细化到项目或项目单位;预算分配的方式、程序、资金投向是否合规,有无越权化整为零审批项目,造成资源配置不公和效率低下的情况;是否存在预留分配指标以及超预算、无预算和改变预算用途批复预算问题。

第五章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八条收入预算执行审计。审计纳入预算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乱收费、乱摊派;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有无截流、转移、坐支、挪用,私设"小金库";预算外收入项目和罚没的票据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其他收入是否依法计缴各项税款;预算外收入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九条支出预算执行审计。

(一)预算资金拨付审计。审计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项目,是否根据投资计划与批复的预算,科学编制用款计划,按照有关支付程序和手续申请领拨资金;非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是否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结合资金实际到位情况,按规定的程序、手续及时、足额支付。

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管理级次、用款计划和工作进度,及时、足额拨付款项,有无滞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存在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拨款;是否存在越级办理预算拨款或向非预算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于有上、下级预算隶属关系的,是否存在以合同、协议名义转拨预算经费问题。

(二)基本支出预算执行审计。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各项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是否存在相互挤占、挪用或改变支出用途,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

(三)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审计。预算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组织实施项目;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转移和损失浪费;项目支出有无用于基本支出;是否以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列支;项目的变更、调整或终止,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管理是否建立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制度,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

第二十条绩效审计。审计单位经费的使用效益。经费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行政单位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向社会提供了有效的服务;事业单位是否完成了事业任务,事业计划的完成情况,完成情况的好坏;事业单位业务活动对其本身产生的经济效益;事业单位业务活动产生的社会效果;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节约,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计。审计实行政府采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组织方式、运作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监督检查等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资产、负债审计。审计预算单位资产、负债是否真实、完整,各类结存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债权、债务、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长期投资是否达到预期效益,资产的处置、处理是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银行账户审计。审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账户以及账户之间违反规定相互划拨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预算调整审计。审计单位预算执行中办理预算调整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预算、改变预算用途问题;由于单位变更或行政隶属关系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划转方案,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及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决算前清理。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进行决算时,是否及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的对帐工作。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的上下级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是否及时办理结算。

第二十六条决算的编制。预算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决算编制办法进行决算;是否存在把已纳入本年度预算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收入和支出,或者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收入和支出;是否存在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预算外,或者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预算内等随意调节收入、支出现象;预算单位年度决算和有关的会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决算说明书内容是否完整、指标分析是否科学。

预算主管机构汇总决算的各项数据,是否以经过核实的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数据为准,是否存在以估计数字替代基层单位数据,或者随意调整、编制虚假决算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决算上报和批复。预算单位决算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上报;预算主管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对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进行批复;批复决算与上报决算不一致时,预算单位是否及时调整决算。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责成被审计单位(部门):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预算收入;

(二)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预算主管机构核减下年度基本支出预算;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审计机构审计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与预算有关的财务情况和会计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审核、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和审核、批复财务决算的;

(三)提供虚假数据、合同、发票,编制虚假预算、决算的;

(四)隐瞒预算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五)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

(六)预算执行中挤占、挪用、转移、虚列预算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预算审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对、、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水利部直属预算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6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科研经费;规章制度;预算管理;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规模不断扩张,国家对高校科研项目经费的投入不断增加,高校的科研实力不断提升,科研经费来源渠道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这对科研经费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方面,对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学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概述

科研经费是指各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而支出的费用。目前,高校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纵向科研经费;二是学校与社会企事业单位合作,通过向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让等方式而获得的横向科研经费;三是学校的自筹科研经费。其中以纵向科研经费为主。在对这三类科研经费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国家对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有相对完善和严格的专项制度,学校对纵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比较严格。相比较而言,由于国家对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一般没有明确的要求,学校对于横向经费的管理就比较松懈。学校自筹科研经费相对数额较小,仅具有鼓励扶持的性质。此外,对于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基本是遵循国家、地方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和学校自身制定出台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预算管理。对于横向经费则更多是根据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二、高校科研经费管理问题分析

由于科研经费来源渠道的多元化,这就带来了科研经费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大了科研经费管理的难度。虽然绝大部分高校都能够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但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与规章制度不完善

由于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渠道广,立项部门多,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有所不同。虽然教育部、财政部已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但其只能从宏观层面上指导高校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在财务人员对科研经费进行实际管理的过程中,仍然有些具体的情况没有健全的制度可以参照。因此高校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与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对科研经费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

(二)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一般情况下,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主体是项目负责人。但项目负责人往往缺乏必要的财务预算知识,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按自己的经验估计填列一组数据,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从而导致后期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支出超出预算范围、经费项目混淆、使用用途混乱等与预算不符的现象。因此,如何编制科学合理、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预算成为科研经费管理的关键。

(三)科研经费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职能缺失

由于高校科研经费监督机制不健全,大多科研项目经费都由课题组负责,课题负责人在预算范围内对课题经费具有较大的自。科研人员注重科研项目的技术问题,忽视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人员对经费进行会计核算,但对科研经费的运作全过程缺乏了解。科研项目的专项审计普遍性不够,审计部门只在项目结题时进行事后审计,不能在过程中及时发现经费开支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影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经济性和效率性。

三、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对策研究

(一)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制

针对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与规章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高校应当根据科研项目的来源与立项部门不同,结合科研项目的特点与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纵向科研经费应注重和突出政策性,横向科研应在合理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强调灵活性,能够满足市场与企事业单位的需要。不同来源的经费也应当确定不同的支出范围,制定经费的使用与结算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立项、经费使用和项目验收进行全程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重视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对支出进行额度控制

编制科学合理的科研经费预算不仅是项目顺利完成的重要保证,更是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的重要前提。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各类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编制。通过会计核算系统的预算限额分类控制,在经费的使用过程中,按照科研项目的预算,对支出项目设定限额,进行额度控制,如果支出超出额度则无法继续支出,保证经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为项目的结题验收提供保证。

(三)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审计、纪委、监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进行审计,对重大科研项目全程审计。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绩效考评制度,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指标,对比审查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与评估,将最终的考评结果作为今后申请科研项目的重要参考条件。

四、结束语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是否科学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影响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高校各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灵活运用现有政策,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正确运用监督与绩效考评等手段加大科研经费管理力度,以保证高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第7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一、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预算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认识不足

现阶段,有些基本建设单位对实行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的内涵和重要意义的认识还不到位,对预算在单位管理中的作用以及预算的安排和实施缺乏深刻理解,缺乏现代企业管理观念。这主要是源于这些单位对工程项目计划、程序、预算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不足,认为建设单位基建项目只要有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或者只要有本单位领导会议的临时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载即可。还有的将本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资金计划以及中介机构编制的基建项目建议书等作为财务管理或预算控制的依据。这些都使得实际投资的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额与上级批准的项目内容、投资规模、投资额不相符合。

同时,这种认识的不足还表现在项目财务决算不规范,把财务决算工作全部归结于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既不了解工程项目从审批规划到开工竣工之间的程序,又未参与招标文件及工程建设合同的审计工作,因此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流于形式,既无工程项目特点的详细分析,也无预算与决算对比情况财务数据分析。如果无法提供预决算执行结构方面的对比数据,就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纠正。

2、内控制度滞后,影响财务管理

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预防、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现象,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等几方面。但是,现阶段很少有建设单位能建立比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大多内容非常简单或根本未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这就直接导致财务会计核算把关不严。对建设单位来说,项目负责人不能认真理解和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政策,凭主观意志办事,对基建实施的过程不重视,甚至在主观上回避监督,搞暗箱操作。建设单位往往有挤占、挪用基建费用的情况,如管理费中列支大量的招待费用、咨询费用、考察费用、会议费用等。但是财务管理却没有很好地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能,对领导提出的错误意见和做法不敢抵制,听之任之。

3、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管理不到位

财务人员对基建的基本知识不太了解,核算中容易出现一些错误。一是建账不规范。有的单位没有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基本建设会计账簿,只是在事业单位账簿中统一核算,很难分清项目的资金来源状况,更谈不上项目的成本核算和管理了。二是使用会计科目不准确。如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没分明晰核算,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时候,很难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的报表填制工作;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核算,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明晰核算,有的单位只是进行到二级核算,无法分清核算的具体内容。三是项目建设成本核算不完整。如出资方直接把资金拨付到施工单位,没有给建设单位履行拨款手续,建设单位无法取得入账的原始凭证,无法进行账务处理,因此造成项目归集核算的建设成本不完整。四是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不规范。按照基本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管理费应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有些单位的此项费用超预算较多,挤占建设成本,有的单位按计提金额列支,有的单位却是从别的账户列转支出,违反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五是一些基建财务处理不规范。对建设项目利息收入、投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资金、核销与转出、基建收入、竣工财务决算等都不能进行规范地财务处理。

4、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结合不够紧密

现在的项目管理一般分为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两部分,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彼此缺少有效的沟通机制。财务人员不了解各项目预算的组成情况及特点、不了解项目的进度,使得预算项目与财务支出科目不挂钩,无法实时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额度与财务支出之间无法起预警作用。而项目管理人员不了解预算执行情况,难以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与项目进度之间不匹配的问题。

预算管理与财务管理结合得不够紧密,直接导致了预算项目与财务核算科目的不协调,进而使预算支出结构不够合理,有些支出虽有预算却无法找到相应的财务支出科目。如水电煤等地下管线搬迁费用以及地上电线杆入地费用,在项目预算中列入管线搬迁等不可预计费,而在财务核算时只能记入“待摊投资”下的“其他待摊费用”二级科目。地下管线结构错综复杂,管线动迁费用日益庞大,却既不能记入房屋动迁补偿费又不能记入建安工程费用。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下,待摊投资科目下并没有管线动迁二级科目,由此造成庞大的管线动迁费用挤入“其他待摊费用”,使其他待摊费用占据待摊费用极大比例的奇怪现象。

二、加强基建财务管理与预算控制的相关对策

1、更新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观念,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加强基本建设单位对于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的认识,转变预算管理的观念。首先,需要认识到预算管理是发达国家的企事业单位多年积累的成功管理经验。对基本建设单位来说,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是单位的生命线。实行预算管理是单位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发展的良好机制的有效办法,能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单位管理,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其次,单位领导和职工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把做好财务管理工作与预算控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转变财务工作及预算工作仅是财务部门和预算员的事情的观念。事实上财务工作与预算工作不仅与财务部门和预算员有关,也是各相关部门,尤其是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项目负责人不仅要对项目成果负责,同时也要对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只有各方面真正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重视起来,才能搞好预算工作。

2、加强财务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单位必须在工程项目立项时,制定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预付工程款管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物保管制度、备用账登记制度、费用报销开支内部审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在日常财务管理中,建设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要理解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职能和要求,增强财务管理的责任感,以身作则,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不断地完善,共同提高理财能力。

3、切实加强基本建设单位预算控制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实施基建财务管理与核算,首先要重视基建项目的合法性,对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不得开支,对违纪违规行为拒绝支付基建款项,使建设单位的基建工作走上正常轨道。凡是需要在基建会计上入账的款项都必须有拨款文件、协议或者合同资料,一切基建用款如工程预付款、设备款等均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和协议。职能部门所签的每一份基建合同均应给财务部门提供合同原件,以便财务部门随时监督检查。同时,财务部门必须审查所付的每一笔款项是否已列入批准的计划项目内,付款手续是否齐全,收款单位的账户是否是已签合同的法人单位的基本银行结算账户,收据或发票的出票人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是否是合同签约单位的财务会计章。此外,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收费、摊派计入待摊投资支出,也不得将打着各种旗号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参观考察的费用计入待摊投资。

其次,要加强对从事基本建设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对会计人员定期进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制度法规的培训和上岗前的培训,使具体财务核算管理人员了解施工工艺流程。财务部门要全程参与基建的实施过程,对基建项目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检查和审计,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和控制。财务人员要树立学习理念,提高财务管理能力。除定期参加财政职能部门组织会计继续教育外,在工作之余,要根据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及适应会计资料通过网络共享的要求,切实加强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特别要加强基本建设会计及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及计算机普及知识的学习,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来提高其业务水平。

4、加强预算工作与财务工作的结合

加强预算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做好交接工作,财务人员应了解各项目预算的组成情况及特点。同时,财务部门必须掌握基建项目的批准程序,主要是:审批―立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监理招标―施工许可证―开工。财务部门必须掌握这一程序中各个步骤建设单位应做的工作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表格,同时要将批准的基建投资计划作为基建财务筹资、使用资金、会计核算的依据。同时可以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成本费用科目,明确各科目的使用范围和列支内容,并建立财务科目与预算支出项目的对照表,使财会人员入账时即可做到心中有数。另外,应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在预算管理中的作用,通过开发相应的软件建立预算管理信息系统。按项目将预算项目与财务支出科目挂起钩来,实时监控预算的执行情况,提供预算执行结构方面的对比数据,以便及时发现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并采取措施纠正。

第8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 高校基建; 内部控制; 问题; 对策

一、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现状

(一)高校基建财务制度依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因此高校基建会计根据财政部1995年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进行核算和管理。2009年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将基建账纳入高校(大账),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核算,对高校基建财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

(二)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体制

一种是校长领导下由财务处全面负责,财务处下设基建财务科;另一种是基建、财务、审计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指挥部,挂靠基建办,接受校财务监督。

(三)当前高校基建财务现状

目前各高校的基本建设已初具规模,学校基建财务核算也进入至关重要的资产清缴、交付使用阶段,但大部分高校的基建项目,由于资金来源性质不同、资金不到位等各种原因,只能停留在建筑安装投资成本,甚至是预付款成本。

二、高校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人为加大建设成本

项目合同是与承包单位总公司签订的,项目施工却是总公司下属项目部,工程款也是以项目部的收据要走;个别项目部为少向总公司缴管理费,与建设单位协商,采取甲供材料不计入工程结算值方式结算;项目迟迟不定案,不及时与施工单位对账,核对已付工程款和材料款占合同比重,项目定案前付款比例超出合同值或达到提报值的90%或95%还要付款,项目超付现象时有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没有严格按工程总概算控制严重超支,招待费也没有按管理费总额的10%控制支出;很多项目已投入使用却迟迟不定案结算,贷款利息资本化时间随之延后;因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及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后期应计入日常维护费用的计入建设成本,导致建设成本加大。

(二)未对基建项目全过程实施控制

一个基建项目的确定往往以基建人员为主,编制项目建议书、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施工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都是由基建人员完成。财务人员只管按合同规定付款、记账、算账、报账,对于违反项目决策程序、合同不合理变更、随意挪用基建资金等不合理现象财务监督实施不力。

(三)未对投入使用的竣工验收项目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确定基建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来,大批基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却没有相应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或交付使用资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四)基建、审计、资产、财务等部门协调度不足

作为高校的内部管理机构,基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工程施工管理,审计部门主要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工程决算审计,资产部门主要对完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有效管理,财务部门主要是付款、记账和竣工财务决算。由于专业分工细化、部门利益分散化造成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及时,信息不对称、各部门相互误解等。如项目没有资金预算就开工建设,资产转账不及时,竣工项目定案不及时等。

(五)基建财务人员能力单一

目前基建财务复合型人才匮乏,从基建会计核算情况来看,由于许多会计是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基建会计、工程预决算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从而导致在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中出现不规范的行为,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成本,难以满足会计核算需要。

(六)缺乏对基建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

近几年,高校大规模新建、改扩建校区,动辄几亿甚至几十亿的资金,国家拨款不足10%,大量投资为学校自筹,国有资产不能抵押,高校资金运作风险很大;基建项目概预算粗糙,为取得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批复,投资规模报小建大;项目变更缺乏论证,随意性大,“先斩后奏”,建设成本增加,财务监督失位;边建边改建完后再改变用途,资金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浪费,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

三、加强高校基建财务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

基建财务人员首先要掌握基建项目审批程序、项目批准文件及合同。其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招标合同,施工企业若将合同进行分解和转包,财务部门可拒绝付款。支付工程款收据或发票章必须与合同章相符。学校应制定变更项目预算审批权限,确实因设计变更需要追加预算,须经有关会议同意后,按实际发生数或费用预算定额确定变更后的预算增减额。项目完工后,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审查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核对工程项目决算审定书中的甲供材料及设备是否按规定全额扣除,数量及金额是否正确等。

(二)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财务参与、监督、控制

实行基建项目全过程的控制,充分发挥基建财务管理职能是实现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从制定项目建议书、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决策、勘测设计与概预算、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监理、采购、工程结算、竣工验收与决算等各个环节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并找准关键控制点,实施重点控制。

(三)成立专门小组,联合各外部单位,对投入使用的验收项目及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高校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资产处应成立专门小组,联合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第一,准备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文件,发改委批复投资计划,项目施工设计资料(包括施工图、勘查设计图等),相关施工、采购、设计合同文件,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报告书等资料;第二,开展自查,有无不应在基建项目中列支的各项费用,有无超概算超标准的各项支出,有无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或主要功能等情况;第三,归集整理项目各种档案资料,逐项清点核实施工现场和库存的材料物资;第四,梳理账务,清理各项债权债务;第五,合理分配待摊投资,正确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第六,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组织项目验收,交付使用新增固定资产。

(四)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

基建部门要及时通报项目进度、变更情况,以便财务合理安排资金、审计及时监督;财务部门要经常与基建、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并经常通报项目款支付情况,避免超付;国资部门对已竣工验收项目要及时登记交付使用资产,对已使用但未办理财务决算的资产采用暂估价方式调整资产。

(五)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

加大对基建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基建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基建财务人员不但能够熟练掌握基建项目的一般程序和基本流程,而且还熟悉基建财务制度和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标、工程投资计划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向广深型和多能型发展,成为具有创新思维和开拓精神的高层次的基建财务管理人员。

(六)建立对基建财务风险控制的有效机制

目前,高校领导未能充分认识基建财务人员参与学校资金管理的重要性,高校领导有责任去建立健全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如:资产管理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变更审批制度、供材采购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等),将基建财务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落实教育部严禁高校进行风险性投资的规定,对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应对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建立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高校基建资金的监管,对高校基建资金往来、资金管理情况应定期与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将基建资金安全管理作为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主要指标之一,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合理控制贷款规模,严格按照教育部与财政部规定的高校贷款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贷款资金,以防范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黄平.新形势下高校基建财务管理问题的思考[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09(6).

第9篇:事业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以及建设、开发、设计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

    各级规划、消防、工商、环保、城建、房产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资质证书。未取得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资质等级装饰装修企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审批权限分别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四)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七)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材料;

    (八)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七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定起。

    第八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凡是独立发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照《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出具资质证书、出境施工证明、取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入市手续,个人出具上岗证书。取得工程中标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市注册和合同鉴证等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任务。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进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律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高工程造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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