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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电企业;财务监督工作;加强的措施
一、前言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制度,顾名思义就是对企业的财务进行一种有效控制,使它的内部管理权限更加明确,更加清晰。企业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是财务部门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对于水电企业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保证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严格性
1.控制制度在内部的建立
水电企业在建设的过程当中,对所需要的财务资金应当进行一种有效的控制,内部的管理要有明确的权限,例如预算控制、财务开支明细的审批、合同的采购等等这些控制制度。这种财务控制制度不能盲目的、孤立的进行,一定要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限定,这就要求这种控制制度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那样进行,并且要结合整个企业的本身发展的特点以及自身管理经营的模式进行。
2.关于资金的管理制度的健全性
现代的企业资金管理首要的发展对象就是整个企业,也就是对企业全局的把握。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一定要根据整个企业的情况、发展环境,接下来再将财务资金的管理延伸到采购、研究、开发、设计和服务的个个阶段中,从而使整个过程趋于全面化,完整化。对水电企业建设的管理而言,投资一定要谨慎,切记要根据自身业务的需求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来投资,从而保证财务资金得到合理的运用。必须按照企业的规定来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动用财务资金。
三、严格的建立财务管理监督体系
1.对财务资金的管理
俗话说,众人拾柴火焰高,企业管理也如此,只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全面、健康的财务管理监督体系。整个企业的资金管理不仅要由企业完成,更要有辅助的单位,如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还要有辅助的部门,如工程部、计划部和财务部来共同完成,这样才能保证整个体系的健全性。
2.有效合同的签订
企业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少不了的就是合同问题,合同的作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企业在进行交易时合同就起到了凭证的作用,这样就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而且合同是整个经济活动中各个企业进行活动的准则。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领导在进行合同签订前一定要认真审核合同的相关内容,财务工作人员也要注意到合同中的价格、条件、条款是否合理、是否可行,这样就大大的降低了其风险性。
3.对财务预算控制进行强化,预算编制进行规划
增量预算这种方法在以前非常普遍,但是这种预算存在着弊端,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情况不能准确的反映。所以,一种新的预算被大家所欢迎,那就是零基预算。这种预算精细准确。预算编制时,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要根据预算的缓急程度来安排项目,这样就实现了项目的滚动预算。每个项目的可行性,要根据项目的自身来确定,必须做到合理性。
预算的执行力度要不断的增强。必须要严格的按程序执行已经审核了的预算,要不断完善以前预算的管理形式,改善资金分散,执行缓慢的不足。
4.问责制度的严格性和绩效评价的科学性
所谓问责,就是自己不断鞭策自己,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要逐步形成一种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检讨的意识,以达到不断警示自己,不断规范自己的目的。监理这种制度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使企业稳步快速发展的保障。
四、逐步提高财务管理团队的素质
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工作时一定要按照严格的规定来进行,这就要求提高财务管理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而且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以及熟练的掌握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更要具备面对突发事件冷静处理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企业在经济环境中健康发展。
五、财务监督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平衡
良好的服务能够使企业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高,做好服务就能够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良好、优质的服务就要求企业要以良好的姿态与高速的工作相辅相成,不断为在企业里工作的员工合理的解决各种问题。财务管理监督部门在整个企业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它最基本的职能要得到充分的发挥,优质的服务性就正好的体现了这一点,它就使企业内部和外部有了一个良好的连接。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财务管理监督工作直接影响了水电企业的建设与发展。良好的财务管理监督有利于水电企业更好的建设,尽可能的减小财务上的风险,还可以对起到一种遏制作用,确保了资金建设的安全性。整个过程中的每一项都需要全体成员的监督,并不是单单某个部门的责任。而科学、合理的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又能够体现我国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性,同时又与改革开放相一致。
参考文献:
[1]刘建立:新会计准则下水电企业财务管理策略[J].中国外资,2009,5(2):65-67.
[2]马晓梅:探讨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2,7(10):45-47.
从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看,纳税人及税务机构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很少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问题。也就是说,税收筹划风险并未引起税务机构的足够重视。为此,本文试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税收筹划风险,谈几点看法。
一、健全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一)提高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税务机构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接受委托时,要告知委托人(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不能对其期望过高;要向委托人说明税收筹划的潜在风险,并在委托合同中就有关风险问题签署具体条款,对风险有一个事先约定,减少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二)建立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要事先对税收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户对筹划的期望值是否过高;企业对筹划的依赖程度有多大;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如何,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该企业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三)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质量控制体系。执业质量对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制定税收筹划工作规程,对于具体的筹划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制,规定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收筹划文书的复核制、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等。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
(四)购买注册税务师职业保险。我国目前未规定实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仅在会计制度中规定按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准备金,这很难抵御日益增加的执业风险。鉴于税收筹划等事项的高风险性,税务机构可以购买职业保险,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既是加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的一种表现,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可以提高社会信任度。
二、提高税收筹划执业水平
(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收筹划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注册税务师资格是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税收筹划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能力,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务机构当务之急是加强人员培训,吸收和培养注册税务师,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潜力。要使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提高税收筹划水平,除了有优秀的人才外,还应有完善的税收筹划数据库和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使之能及时收集到准确的筹划信息,建立一套包括资料库、人才库、方案库、客户档案等在内的完善的筹划系统。
(三)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调整变化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节税目标招致失败。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就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受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从而避免和减少因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的筹划风险。
三、加强税务业的管理和自律
(一)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收行业尚未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一旦筹划被查出问题,注册税务师就必须承担因筹划失败而被追究的责任。税务业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二)规范税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税务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利**化程度,强化内部管理。脱钩改制的税务中介要独立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水平。要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树立质量意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业信誉。
(三)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等职能外,重点是充实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
关键词:福利企业设立日常管理退税审批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
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摘 要:本文根据作者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就房地产财务管理中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进行了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 :房地产 财务管理 关键环节 有效控制
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的特殊性
1.开发项目差异大、周期长、涉及的环节多。开发项目所处的位置、环境不同,其特点各异;建设周期长,每个项目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每个项目经过选址、可行性论证、立项、规划、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报建招标、开工建设、预售、竣工验收、交付客户入住、售后服务等环节;期间需同土管、住建、规划、施工、供应商、购房户等多方打交道,关系复杂。
2.投入大、不确定性高。单个项目少则几百万、几千万,多则几个亿甚至几十亿的投入;开发过程不确定因素多:小到城市规划、项目设计变更,大到国家产业、税收、货币政策的变化,社会因素、政治因素、技术因素的变化都给房地产业带来风险。
3.从产品方面看,其开发产品具有高价值属性,其价格及销售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巨大,销售方式多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房地产业经营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特殊性,影响因素多,管理难度大。
(二)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
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方面:营运资金、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等方面管理;经营中伴随资金的流动分成以下几个业务循环: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筹资与投资等,财务预算是综合的财务计划,贯彻于整个业务循环。围绕房地产财务管理过程的业务循环及全面预算,控制好财务管理的关键环节,才能真正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基于房地产企业的运营特征,笔者提取了构成企业财务管理关键环节的两个核心要素,现将其列示如下。
第一,资金管理。从整体来说,房地产企业的资金运作流程不外乎三点:融资——投资——效益产出。可以说,是这三个部分构成了房地产企业价值链的核心,而这三个部分又都涉及了资金管理这项重要内容,因此,资金管理可视为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关键环节的构成要素之首。这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这项工程中,所有环节都是重点。只有确保建立有效的融资渠道,保障运营资金能够有效利用,以及各项投资都科学合理,才能达成房地产企业效益最大化这一战略目标,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拥有一个庞大的税赋网络,其中,企业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等。全力做好税务筹划工作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最终效益,以及企业资金能否有效利用,能否避免税务风险,保障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将税务筹划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从财务管理中提取出来,其也构成了一个价值链条,而这一链条的主体仅有两个部分,一是税务遵从,二是税务筹划。在工作实践中,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只有做到税务遵从,才能顺利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二、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关键环节的有效控制
1.强化资金管理力度。资金管理的主体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融资管理,二是投资管理。首先,我们先来探讨如何构建有效的融资管理体系。在中国,对于企业而言融资是一项极为艰难的工作。从当前房地产企业的现状来看,融资渠道狭隘更是其所面临着的一个重点问题。因此,要强化资金管理,构建有效的融资管理体系,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就必须要全力拓宽融资渠道。例如,企业可采用股权融资的方式吸引资金,这一融资方式的优点在于降低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弥补了银行贷款需到期还本付息的不足,而缺点是易于分散企业控制权,且资金成本投入较高。再如,企业可利用债务融资的方式吸引资金,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投资小,风险易控制,并能够优化房地产企业的资本结构,全面发挥债务资金的财务杠杆作用;而缺点是存在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且风险往往是潜在的,虽然易于控制,却不易发觉,而且一旦造成风险,会影响财务杠杆的平衡,导致企业运转资金面临着较大的压力。
其次我们再来探讨如何加强投资管理。首先,企业应制定科学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用制度来保障投资管理的科学合理性。其次,在房地产企业的所有投资项目中,单独的项目仅是企业投资的起点,而财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协同其他部门做好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结合战略规划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由此可见,影响财务部门投资管理的因素主要由三点构成:一是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二是房地产企业在投资项目方面赋予财务部门的参与权力,即财务决策在项目整体决策中所占据的比重;三是财务部门如何参与财务决策,如何开展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只有确保三个因素的达成,才能有效加强投资管理,提升管理力度和保障资金的合理运用。
2.优化税务筹划方案。在房地产企业的整体项目策划中,税务筹划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并且,税务筹划应在投资项目已勾勒出大体框架时立即介入,全力配合项目策划做好决策工作,以保障投资项目的脉络清晰,目标明确。税务筹划共有两个部分构成,一是税务遵从,二是税务筹划的主体部分。其中,税务遵从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无论房地产企业如何压缩成本投入和压缩哪一环节的成本投入来保障效益目标,都不能摒弃税务遵从这一基本原则,即不能压缩税赋成本。以此为前提,税务筹划工作应从两个方面来开展。第一,通过多种税赋方式对比得出最优方案。例如,房地产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而在直接购买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在建项目或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的两者权衡下,后者显然会减少企业的税赋成本。第二,在我国税务总局对房地产行业全面开展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的大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可通过细化开发项目融资利息支出的方式优化税务筹划工作。例如,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装修费用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可根据实际财务状况,将毛坯房出售改为精装出售,将装修工程委托于与企业下属单位,如此,则可以将一部分收入转嫁到装修单位,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结束语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调控政策的深入,房地产业的经营环境将更加恶化,各房地产企业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和市场压力,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只有苦练内功,在抓好包括以上关键环节在内的财务管理的前提下,加强精细化管理,降低开发成本、费用,提高产品品质及功能,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王涛.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财经界,2013(21):194.
关键词:税务管理;电网企业;税收筹划
1问题的提出
从2000年至今,电网行业取得了重大的发展,其发展体现了速度快、范围广、效果高等特点,从弱小逐步走向强大,从幼稚慢慢走向成熟,作为重要的民生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发展过程中,税务如何管理,管理的程度如何,这些都与电网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联,进一步来讲,这也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联系。传统的观点一般认为,税务管理与普通人应该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仅仅将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的手段,主观上将其与企业的关系隔离了。而实际上,作为一个有着长远发展眼光的企业而言,税务的管理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税务的管理不到位或者根本没有管理,企业的发展就要受到较大的制约,难以持续下去。党的十以来,市场环境不断变好,市场效率日益提升,这些外在的利好条件都为企业税务管理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这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只有重视税务管理,才能有效规避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税务风险,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发展的能力。
2加强税务管理的重要意义
从2000年至今,精细化的税收征管已经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指导思想,这也为电网企业规范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一要求下,电网企业要与时俱进,开拓进取,进一步增强企业税务管理的能力与水平。与此同时,税务管理的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作为负责任的企业而言,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加强税务管理,有着重大的意义。
2.1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运营能力
众所周知,税收成本支出是电网企业占比例最大的一份,但是,这项成本支出是可以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的。在当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下,税收费用在企业的利润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换言之,企业可以采用科学的税务管理方法来获得更大的企业利润。在增强企业的利润的同时,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这也是企业发展的核心价值所在。
2.2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须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高素质的财务人员,这两者缺一不可。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可以对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的财务人员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助力。
2.3电网企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统筹各个环节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可以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了解国家未来发展的倾向性,为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做出一个指导性的建议。在资源的合理配置过程中,降低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的发展竞争力。
3我国电网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作为一个有着长远发展眼光的企业而言,税务管理在实践中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重视。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很多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税务管理尚存在很多问题。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从1956年完成后,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全国范围内确立,长达半个世纪的计划时代,对企业的发展的思维有着难以磨灭的印记,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国家的控制这一点也是难以避免的,特别具有国有性质的电力企业。在“利改税”的改革过程中,企业经营的税收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但是,在学术界更多的相关专家从税收征管的角度分析,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机构的行为,而却往往忽视了企业在国家的税收管理的作用。一方面,企业的税务意识不足,有的企业认为所谓税务工作就是会计人员进行计算、记录较为简单,这根本不需要企业的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税务管理;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从税务管理了解不到位,只是从表面上发现问题,了解问题。更多企业只是从纳税的角度入手,却不知道自己可以通过对税收的调整,降低成本,提高企业发展的综合实力。
4加强电网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
4.1电网企业设立合理的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
为了适应税收的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电网企业设立合理的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成为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电网企业从企业的发展出发,为电网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障。专业人做专业的事情,才能运行高效,提升发展的能力。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各级负责人,实行问题问责的办法。同时在每一岗位要配备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增强管理人员的环节意识,实现各个环节的无缝隙衔接。
4.2电网企业加强企业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所谓企业税务管理是指企业对其涉税业务和纳税事务所实施的分析和研究、筹划与计划、监控与处理、协调与沟通、预测与报告等全过程管理的行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税负成本占企业净现金支出的比重很大,税务管理工作在整个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任务越来越重、作用越来越大,社会关注和政府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交通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尤其是高速公路的发展,至2008年底,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达6.03万公里。根据规划,我国将建成布局“7918”的高速公路网络,即7条射线、9条纵线、18条横线,总里程约8.5万公里。规划的国家高速公路网络将连接所有现状人口在20万以上的319个城市,包括所有的省会城市以及港澳台。当前,国家税法、税制越来越健全,也越来越复杂,在高速公路面临加快发展和科学发展新机遇的时刻,作为主要纳税人的公路经营企业,纳税已成为影响企业经营决策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如何能够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提升科学税务筹划能力和创新能力,为高速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尤其是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里所述的“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专门办理企业涉税的人员依据税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法规,从企业税务筹划的角度出发进行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在经营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
第一,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政策性强,没有高素质的专门人员是难以应付其繁杂的税务工作,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要具有综合的税务和财务会计专业管理知识。税收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它不仅要求企业依法申报,同时还要依法纳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从事税务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而言,目前涉及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提围防护费以及各种代扣代缴税费等,涉及的税种多样,如工程合同有的是自建,有的是代建或总包,有的是分包等,每一个业务和环节涉及的税务管理内容政策性强而且相对复杂。随着公路经营效益的不断显现,税负成本占企业净现金支出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对每一笔纳税做好各方面的测算与比较,如何进行有效地税务筹划,避免重复征税或者漏计税等,它不仅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税务专业理论基础知识,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熟悉本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知识和会计知识,没有高素质的专门税务人员是难以应付其繁杂的税务工作。
第二,公路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多样性和跨地区性,牵涉到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尤其需要多方面的协同与配合,要求企业税务管理工作者具有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随着高速公路的建设发展,公路里程的延伸,经营范围所覆盖的地区越来越多,公路配套设施和服务项目越来越完善,企业涉税管理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如广深高速公路公司横跨广州、东莞、深圳三个经济发达地区,各种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申报,延期纳税申报等均涉及三个不同管辖地区。由于公司经营业务多样性及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广深公司税务纳税申报等企业税务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目前的经营活动中,既有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又有大中修工程维修项目;既有拯救、拖车、路产占用、拆迁、补偿、租赁等附属业务,也有广告、油站和相关服务业务等,生产经营多样性涉及到各个环节和部门,因此,企业在涉税活动管理中,如何协调不同管辖地区的涉税活动,如何在税务信息管理,纳税申报,正确而合理使用发票,尤其是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或重大项目的税负测算以及企业纳税方案的优化和选择方面,要求企业税务从业人员,尤其是税务管理工作者既要有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工作经验,也要有一定与不同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的涉外活动能力。
三、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企业根据业务需要一般都设置了一些基本的、必要的会计工作岗位,另外,根据需要有的企业还设置了两个特殊的会计岗位—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岗位,这些岗位的设置基本上能满足企业会计核算上的需要。就目前看,一般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普遍存在税务管理岗位缺失现象,都没有明确设置税务管理工作岗位以专门处理企业经营业务中涉及税务的相关工作,笔者认为这很难适应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发展需要和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目前,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由于没有相对固定的税务管理工作岗位和较稳定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在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中,往往没有形成税务管理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力不从心,在具体的涉税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混乱现象。在现实情况下,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多数属于企业财务人员“兼管”的性质,职责相对淡化,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作为纳税人的经营企业,通常随意指定自己认为合适的税务管理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活动事宜,他们可能是会计人员,也有可能是非会计人员,即使是会计人员,也很不稳定。有的是工资核算员兼任税务工作,有的是财务成本核算会计兼任税务工作,有的单位(从经手开支票送银行考虑问题)将税务管理工作交给出纳员负责,既管款项支付,又兼管税收业务记账,这本身就违反了收支两条线分管的原则,为贪污、作弊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还有的单位将税务管理工作交给往来结算岗位会计负责,视税收为一般的债务,能拖则拖,能少交则少交,甚至出现偷税和滞纳税款的现象,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缺少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提升公路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思路
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额越来越大,企业涉税活动事务越来越多,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新形势下提升公路经营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企业税务管理
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和提升企业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务筹划,企业其他的税务管理活动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税务筹划。所谓税务筹划是指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筹划,选择合适的经营方式,实现税负最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一定规模,企业会越来越重视纳税工作,纳税工作与纳税意识的加强一般具有客观一致性和同步性的关系。企业在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款时也会想少缴税或缓缴税,构建和完善以流程控制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后,企业会采取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先对经营、投资、筹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再具体实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自然会增强。完善经营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体系化、科学化可以减少纳税人税收成本(节税功能),还可以防止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不缴不该缴付的税款。如在遵循现行税法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选择适合的存货计价方法,使发货成本最大化,以实现账面利润最少的目标;采用加速折旧法;加大当期折旧,达到延缓纳税目的;选择最有利的坏账损失核算办法减轻税收负担等等。通过流程的有效运行对涉税事项进行过程控制,最终达到防范涉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创造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
(二)保持与主管税务管理
机关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联系,便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和信任,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管理从业人员的系统化和专业化培训。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最主要的工作联系就是各种税款的征纳工作。各税种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账务处理,都需要通过熟悉税法和财会专业人员的计算付款,如果经常更换税务管理岗位人员或由非专业人员占据税务管理岗位,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不仅不利于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税收动态和信息,而且也不便税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涉税工作的了解和信任,乃至影响到企业在日常涉税事务中,如开具和使用发票,纳税申报,税收检查等受制于税务主管部门的理解认可而事半功倍。当前征纳关系中出现的不和谐现象大多是由于沟通不够、双方不了解所至。因此,明确设置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体系是加强征纳税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联系的重要桥梁。税法是一部系统的实体法,又是一部兼管中央和地方税、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的综合性法律体系,许多重要的法律规范和复杂的税务知识及技术问题,需要企业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人员掌握和熟悉。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税法的改革措施年年都在推陈出新,尤其是流转税类、所得税类中的各种业务量大、变化快。从工作的长远发展考虑问题,税务机关需要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从业人员经常指导和进行培训,这些指导和培训的内容要求,有许多是与《会计法》及财会知识相通的,设置相对固定的专业税务管理工作人员,有利于使税务机关对其培训的长期化、系统化和专业化。
本文作者:孙梅工作单位:中国石油大学
加强管理模式的创新,为企业价值的创造提供基础。目前很多企业都在进行管理模式的创新,同时也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和做法。如中国石油对于实行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规定如下:国内设备及安装主材的采购合同须由供应商、总承包商和项目业主三方签署,供应商须将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项目业主,或开具给增值税纳税人总承包商,而总承包商再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项目业主,但不因三方签署的采购合同而免除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总承包商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这种管理模式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其实企业选择何种管理模式不重要,关键就在于这种管理模式是否对企业长远的发展有益,如何突破原有的EPC总承包模式的框架,进行管理模式的创新是企业税务筹划方案的关键,只有从源头上进行管理模式创新,才能使得税务筹划方案有的放矢,事前的管理模式创新远比在既定的管理模式下的税务筹划方案给企业带来更大的价值。
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方式的创新:税务筹划是一个涉及各方利益群体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系统工程,不同利益主体和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沟通和配合,对于增值税转型后的EPC总承包模式来说尤为重要,要在试点阶段通过投资者、业主、总承包商、地税和国税等多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将EPC总承包模式面临的问题和发展的障碍进行深入研究,争取得到税务部门的理解和认可,为税法的完善和企业的发展做好国家层面的沟通和交流工作;同时又要在已有的税法的基础上争取税务部门的支持,让税务部门充分意识到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选择时,是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确定的对企业发展最有利的方案,而税务部门未来也会从企业的发展中获得更多的税收,让税务部门真正理解到企业与税务部门交流沟通的目的不是税收的最小化,而是努力做到企业和国家的共赢,为税务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奠定坚实的基础。
总之,税务筹划观念的创新、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的创新和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方式的创新是EPC总承包项目税务筹划的关键,只有建立协调业主和总承包商、投资者、国税和地税等多方利益群体的创新管理模式才能够真正做好EPC总承包模式的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真正提升企业的价值,做到企业和国家的共赢。
第三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同时《征管法》第八条对纳税人的权利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因此,税务机关在使用核定征收方式时,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不造成税款流失,但同时也要充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1、如何解决实际征管中事前核定与事后核定问题,以保证与税收征管法的有效衔接;原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且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同时还规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发生《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我们认为这种事前鉴定的方式是欠妥的。主要理由是,事前鉴定证据不足。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经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作为计税依据的,一般实行按季申报,按年汇算清缴。准确计算税基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首先,如果在年初3月内(新办企业登记后3个月内)鉴定,纳税人的第一次申报并未完成,难以界定申报是否准确、足额,也不存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
其次,设置帐簿,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对纳税人的要求,《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核算应该是以一个经营年度为基期,三个月内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核算状况。对前三月核算等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可以督促其改正并加以处罚,但并不能作为鉴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一个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范人、引导人的根本立法宗旨。第三,在前三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情况进行调查评估也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时间要求不符。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汇算,年未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纳税评估。如果仅仅是对当年情况评估,会造成多头检查,并且纳税人上年实绩不能作为参考依据,与税务机关应充分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要求不符合,也不适应新时期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日管中,应采取按期预缴,事中鉴(初)定,事后认定,跟踪管理,汇查并重的模式。这样既有利于与《征管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又能保证国家税收不受损失;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但对未设置账簿或无能力、不愿意设置账簿的,可实行年初核定,年未调查测算,按年递增定额税款的方式,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2、从哪些方面界定和细化核定征收范围中收入、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的具体标准;在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鉴定,主要是采用纳税人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模式。《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可以采用核定征收。但就近几年实际情况来看,各地对什么是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的理解却不一致。理解的不一致也给同一地区不同主管机关或分属国地税管理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带来了极大的不平衡。笔者认为,作为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资料界定时,应注重《征管法》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的统驭地位。这主要限于基本按要求设置帐本并进行核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规定的九项收入必须全部按期纳入核算,至于成本和费用的归集范围可以《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行相关帐务处理,即可基本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而不能武断理解为有一张发票未按规定取得(俗称的白条)就作为鉴定成核定征收的依据。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税务检查人员能根据税法通过相关科目进行准确调整的,都不应该认定为核定征收。在征收方式鉴定中,对收入总额核算的界定应该是全面,对成本费用核算的界定主要是凭证齐全,保存完整。这样做可以保证部分纳税人在实行06版《企业会计准则》后,因政策分离越来越大而相关权益不受损害。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5、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也适用核定征收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已经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新法实行后,从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应该对内外资企业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待遇,以杜绝因不同纳税人部分适用相关政策而造成的税收政策歧视。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2、近年来当地分行业利润率情况;⑴建筑行业利润率一般10-18%;⑵房地产开发行业利润率一般20-35%⑶化工行业7-10%⑷粮食购销企业0.3-.08%⑸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利润率6-13%⑹商品零售业5-9%⑺机械制造业4-7%⑻交通运输业6-11%。(以上数据来源于汇算清缴和税务重点稽查案例)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2、什么情况下需要对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税务机关认定后,应当及时调整应纳税额。这是《征管法》第八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赋予纳税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也是对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防止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显失公正的一种限制,从税收行政争讼的角度说,也是对税务行政机关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重大经营情况变化的,我们认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也应进行相应调整。重大经营情况变化不仅仅包括企业自身情况,还包括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和国际市场原材料价格变化,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走向等。因为最终决定应税所得率的主要指标是纳税人盈利率,根据纳税人的市场平均盈利状况及时调整应税所率,是税收立法公平、公正原则在日管中的重要体现。
3、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明确纳税人的申报调整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义务,以及未履行义务如何确定其法律责任;必须明确纳税人调整后的应纳税义务,并书面通知纳税人。《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征管法》第二十五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这是《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保护,也是量能课税、依法征收原则的体现。对纳税人未按调整后应纳税额履行相关纳税义务的,可以依照《征管法》第62条、第68条进行处理,这是对税务机关依法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后果处罚,是保障国家税收刚性得以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权不受侵害,引导和规范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不断提高全民对税法的遵从度。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是否享受,如何享受;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情况下采用的一种比较有效征收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履行了纳税义务,那么,纳税人就有权享受国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今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以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模式,优惠政策是从有利于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角度来鼓励纳税人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最终实现提高综合国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应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考虑到核定税额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之间的差异,建议采用定额享受的办法。
六、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管理问题
(一)税收筹划风险及其特征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筹划失败所付出的代价。由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美国著名保险学家特瑞斯、普雷切特将风险定义为“未来结果的变化性”,这里强调的是风险的不确定性特征;另一位美国学者威雷特则强调了风险的客观性特征,他把风险定义为“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中国许多学者认为,风险是事件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更广义地认为是事件实现收益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风险也同其它许多风险一样,具有不确定性和客观性两个不对等的特征。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通过筹划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之间的变动程度来衡量,变动程度越大,风险越大;反之,则越小。
(二)税收筹划的风险存在性分析
从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情况分析,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包括税务机构为纳税人筹划)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税收筹划的主观性引致的风险
纳税人选择筹划方案的形式,以及如何实施筹划方案,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通常,税收筹划成功的概率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全面掌握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技能,有相当的难度。因而,税收筹划的主观风险较大。
2、税收筹划的条件性引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条件下选择与确定的,并且也只能在一定条件下才可以实施的。税收筹划的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纳税人自身的条件,主要是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其二是外部条件,主要是纳税人适用的财税政策。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纳税人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对财税政策的灵活运用,有时是利用政策的优惠条款,有时是利用政策的弹性空间。而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财税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税收筹划的风险也就不可避免了。
3、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引致的风险
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纳税人应当根据法律要求和政策规定开展税收筹划。但是税收筹划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都有其特殊性,而且筹划方案的确定与具体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税收筹划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税法规定,是否会成功,能否给纳税人带来税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收筹划方法的认定。如果纳税人所选择的方法并不符合税法精神,诸如一些“打球”的做法,税务机关可能会视其为避税,甚至当作是偷逃税,那么纳税人会为此而遭受重大损失。
4、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的变化引致的风险
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例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但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在税收检查时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不仅抵扣行为被撤消,而且还受到相应的处罚。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总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补充,修订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例如,从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为了抵御1997年席卷全球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刺激外贸出口,国家税务总局先后6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全国平均综合退税率提高了3个百分点;从1999年到2001年3年内,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各种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我国出口退税率政策变动了11次;据《财经时报》透露,为了有利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再分配,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缓解目前人民币所面临的市场升值压力,逐步削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影响,中国政府从2004年开始调低出口退税率,即从目前的平均15%下调到11%;同时,羊毛、铅、焦炭、稀土、钨的出口退税率被首次取消;预计在2010年前后,国家将全面取消出口退税率政策。从实践上看这项政策一旦实施,那些依赖出口退税率生存的企业将面临一场厄运,有的甚至是灭顶之灾。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规避与控制
(一)提高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
1、健全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税务机构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接受委托时,要告知委托人(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不能对其期望过高;要向委托人说明税收筹划的潜在风险,并在委托合同中就有关风险问题签署具体条款,对风险有一个事先约定,减少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2、建立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
要事先对税收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户对筹划的期望值是否过高;企业对筹划的依赖程度有多大;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如何,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该企业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3、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质量控制体系
执业质量对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制定税收筹划工作规程,对于具体的筹划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制,规定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收筹划文书的复核制、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等。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
(二)提高税收筹划执业水平
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
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收筹划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注册税务师资格是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税收筹划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能力,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务机构当务之急是加强人员培训,吸收和培养注册税务师,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潜力。要使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
2、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
提高税收筹划水平,除了有优秀的人才外,还应有完善的税收筹划数据库和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使之能及时收集到准确的筹划信息,建立一套包括资料库、人才库、方案库、客户档案等在内的完善的筹划系统。
3、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
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调整变化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节税目标招致失败。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就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从而避免和减少因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的筹划风险。
(三)加强税务业的管理和自律
1、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收行业尚未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一旦筹划被查出问题,注册税务师就必须承担因筹划失败而被追究的责任。税务业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2、规范税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税务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强化内部管理。脱钩改制的税务中介要独立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水平。要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树立质量意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业信誉。
3、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等职能外,重点是充实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
(四)加强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