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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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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

第1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社会保障;安置途径;养老保险

1、引言

土地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和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旺盛,集体土地的国有化使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全部或大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征农民面临着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长远生计缺乏保障的问题,其中就业问题直接关乎到失地农民的收入及生活水平。

黑龙江省在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些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尖锐的矛盾。分析当前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结合大量文献资料和多年征地工作经验的研究,以黑龙江省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创新为基础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性

2.1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紧迫要求

被征地农民群体将会享有城市社会保障待遇,但难以顺利融入城市社会生活,对其基本权益的损害普遍存在。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减少和消除征地引发的纠纷、矛盾等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2.2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随着国家城镇化速度加快,由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机制、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一部分人成为“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无创业资金”的“四无”人员。[4]如果任由“四无”状况延续和蔓延,将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妨碍城镇化的进程,甚至形成制造贫困的畸形的城镇化。

2.3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制度保障

农村落后、农民贫穷,表现为现金收入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农民人均享有的公共服务较少。通过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使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向农民倾斜,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效地政策来推进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和参保率仍是相当低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仍然有待加强。

3.1被征地农民缺乏参保意识,参保率低

目前国家《土地管理法》中补偿标准较低,地方政府从土地收益中拿出的补贴也较少,而被征地农民个人大部分缺乏缴纳能力,所以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筹集难以保障。

3.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内容单一,保障水平过低

国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面比较狭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而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等项目基本缺失。

3.3保障制度运行层次低,管理缺乏规范,风险较大

国家社会保障管理领域刚刚进入转轨时期,目前法律仍处于建设阶段,而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各地的具体措施更是千差万别,尤其是其中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制度缺乏规范,很难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4.1积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2008年9月,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养老保险待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4.2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征地补偿

2008年省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该办法明确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征地补偿,规定2009年1月1日起,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首先保证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4.3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单独计算

2011年7月,省国土资源厅提请省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修订了101号文件,黑龙江省政府制发(黑政发[2011]51号《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将“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从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剥离出来,单独计算,由当地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测算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列入征地成本,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予以弥补,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落到实处。

4.4积极宣传各级政府,不断拓宽以社会保险安置为基本的多种安置途径

积极宣传各级政府,要求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以社会保障安置为基本,结合货币安置、调地安置、招工安置、农转非安置等。把社保安置作为新增加的首要安置方式,纳入《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4.5增强地方政府在征地工作中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体责任

政府有责任与义务安置好被征地农民。对自动放弃社会保障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结合实际遵照农民意愿进行安置。能够利用本村机动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调地安置的,实行调地安置;被征地农民要求自行安置的,将区片价中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以及按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4.6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2011年,黑龙江省组织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垦总局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查,普遍提高各地最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省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批准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农垦总局实施调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5、结果与讨论

(1)征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应在政策层面尽快明晰与集体土地相关的概念与内涵,在理论上早日寻求突破,改革征地制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地补偿安置新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实际相距甚远,这也是造成“征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修法完成以前,地方应建立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缓解矛盾,保障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3)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动态性工程,是各级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必须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新龙.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J].财贸研究,2006(02).

[2]王献福.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第2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天津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自2010年起,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中心城区内46个城中村改造,共需拆迁房屋878万平方米,建设村民安置房1044万平方米。按照天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统一部署,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对座落在天津市中心城区东侧的城中村实施改造,并在改造过程中同步完成村民还迁安置、地上物拆迁和剩余集体土地征收。这次改造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总面积约1000多公顷,土地权属分别为相关区两个街镇所属的十几个村,其中有约五六个村的土地需要整体进行征收。

一、前期调查

在本次城中村改造工作中,要同步解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村民住宅还迁安置、预留村集体发展用地、办理农业人口社会保障、土地收购储备等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相关区政府也组建了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机构,协调配合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其他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共同开展拆迁安置工作。

这次调查和测量工作采取将整个城中村改造地区用规划路网划分成36个整街坊的地块,并统一编号,在对每一个街坊逐一完成前期调查测量后,再将各个街坊的数据整合形成完整全面的调查测量成果。这样做一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制订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工作计划提供基础数据,拆迁单位可根据各街坊现状以及地上物拆迁的难易程度等情况,修订和完善工作计划;二是对各整街坊地块在完成拆迁改造后能够有多少可储备的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规划用途初步进行核实,对地块内的规划建筑规模先期进行估算,为完成改造和安置工作后储备土地进行公开出让打好基础。对于各项数据的调查,所采取的是由区街一级政府提供、市土地整理中心赴相关区的相关部门调研采集、测绘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测量三者互相结合的方式,将整个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面积、地类权属情况、农业人口数量、居住类房屋建筑面积等现状情况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调查。经初步调查,这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村民住宅约74万平方米、其他地上物约55万平方米,需安置被征地农民1万余人。

二、补偿标准测算

在补偿标准测算阶段,既要优先保障天津市的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又要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使农民不会因为征地拆迁而造成现有的生活水平降低,并做到今后生活能有保障的问题。因此在整个测算过程中我们遵循“确保被拆迁村民就近还迁安置,确保被征地农民落实社会保障,确保预留发展用地使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进行测算。

1.土地补偿的测算

关于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被征地方面提出沿用先前本地推行的政策,即按照每个人头标准测算土地补偿,而不按照常用的每亩土地补多少钱的方式进行测算。这种测算方式的优势在于:一是考虑政策的一贯性,该标准能够被该区域的农民所接受;二是考虑土地的承载力,即单位面积内所养活的农业人口数量,这一点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是值得借鉴的。但天津市自2007年4月开始,经市政府批准在全市范围内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在贯彻征地区片价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征地区片价是一个刚性的、能够直接引用的补偿标准,一经公布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要求在征地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任意调整。因此,在城中村改造中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一定要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经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土地补偿的标准仍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社会保障资金的测算

在本次城中村改造工作中,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测算是最难确定的。天津市对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下称《办法》)。该《办法》从适用范围、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社会保障待遇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等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征地工作中,我们觉得《办法》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办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从用地单位缴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按照报乡、镇政府备案后的具体保障人员名单,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划转社会保障费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征地补偿费大多由项目单位直接支付到被征地村,土地管理部门基本不掌控补偿资金拨付的渠道,无法由土地管理部门向社保机构划转社保费用;二是在确定参加保障人数和具体人员名单方面,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都抱着要么谁也不参保、不想脱离村集体,要么等到整体撤村,全体村民一起办理“农转非”的心态。因此,在报批需要征收耕地的用地项目时,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占被征地村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参加社会保障人数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为此,在这次城中村改造中对于社保资金的测算,我们采取与土地补偿区别开、而单独进行测算的方式,具体做法是,先根据区、街、村逐级上报的农业人口数、性别比例和年龄结构分布等,比对当年的统计年鉴以及地籍详查等资料,确定改造范围内征地参保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以及征地时未满16周岁人员等测算社保资金所需各项要素,在选取保障金的档次标准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鉴于本次城中村改造的规模较大,且涉及中心城区内外两部分,并受土地利用计划年度指标的限制,因此不可能一次性完成全部集体土地征转审批工作。为此,市土地整理中心与相关区政府协商后,按照开展征地工作当年农业人口参加社会保障的计算标准,测算各项社保资金,并一次性将社保费用划转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妥善解决了本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社保问题。

三、两点启发和建议

1.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当灵活运用征地补偿政策,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

虽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刚性标准,没有浮动幅度,但是其测算过程是基于某一时点的,例如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时间为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距离测算时点越久,区片地价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越大。由于区片地价的调整过程复杂,耗时较长,容易出现超过两年尚未调整的情况。此时如果仍然坚持区片地价,必然不贴合实际,很有可能会影响农民利益。因此有必要在区片地价调整过渡时期,建立区片地价的修正机制。管理上的滞后,决不能让农民埋单。

第3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县城镇化、工业化建设步伐的加快,非农用地需求不断增长,自土地承包到户以来,全县因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城镇项目建设等被征收征用土地共4490亩,其中,耕地4227亩。所有征地涉及51个村委会235个村民小组3301户农户11094人,其中1—18岁2938人,18—60岁6881人,60岁以上1275人。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共征地358亩,其中耕地341亩,占所征地的95%。所有征地涉及9个村委会36个村民小组259户农户852人,其中1—18岁218人,18—60岁563人,60岁以上71人。

(一)基本失地人口情况。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人均耕地不足0.3亩)1284户4446人,其中1—18岁1058人,18—60岁2847人,60岁以上541人。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120户、持平型903户、贫困型261户。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基本失地31户108人,其中1—18岁31人,18—60岁66人,60岁以上11人。基本失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5户、持平型13户、贫困型13户。

(二)完全无地人口情况。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44户2209人,其中1—18岁632人,18—60岁1331人,60岁以上246人。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57户、持平型303户、贫困型284户。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征收、征占用土地后失地农民中完全无地61户220人,其中1—18岁54人,18—60岁146人,60岁以上20人。完全无地农民生活现状为:上升型4户、持平型33户、贫困型24户。

(三)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情况。因项目建设的补偿情况。1998年以前征地以货币补偿为主,补偿标准不等。少部分农户采用减免农业税(费)的方式补偿;1998年以后的征地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和办理农转非的方式进行安置,标准根据地块等不同而不等,最高时曾达6万元/亩,大多数为2万元/亩。另外,落实农转非2263人,其中安排就业114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839人(户)。其中2005年至2008年7月,落实农转非48人,其中安排就业16人,落实最低生活保障40人(户)。

2005年11月以前征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不等,最高达6万元/亩,大多数在2万元/亩左右。2005年11月至2008年7月,按县人民政府第5号公告规定的标准对建设征收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为征收水田、菜地的规划区内24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22000元/亩,其它地区19800元/亩;征收旱地规划区内10000元/亩,规划区外的坝区、乡镇政府所在地9000元/亩,其它地区7700元/亩。2008年7月,县人民政府了28号公告,对大瑞铁路××段建设用地征收及拆迁补偿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就业安置和土地安置的方式进行。一是货币安置。这是目前采取的主要安置方式。征收土地的补偿费,除原老街的部分村、社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少量的费用外,其它乡镇全部兑补到农户。二是宅基地安置。对部分拆迁户,在进行货币补偿的同时,还实行宅基地同面积兑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三是办理农转非手续和就业安置。按征收0.5亩耕地办理1人农转非,共办理农转非2263人。从2008年起,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不执行农转非政策。同时,由用地单位为土地被征收的农户提供就业岗位,安排了114人就业,但这样安置的方式很少。四是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被征地农民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839人(户)。

二、存在的问题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村稳定的基础。失去了土地,农民就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如果农民在失地后没有得到合理的安置,就会造成大量失地农民变为介于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了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了社会不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已成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补偿费用偏低,失地农民安置难。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只考虑了土地的历史产出和收益,以及不降低“农民”的生活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征地农民成为新居民后生活消费水平必然提高的客观事实。目前每亩水田的全部补偿费大约在2万多元,也就相等于一个普通公务员1年的工资。现在农民没有土地了,生活成本又在不断的提高,他面对城镇生活的时候需要开销,所以补偿费也是杯水车薪的。由于现在的补偿标准没有充分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给被征地农民带来的深刻变化,既解决不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更解决不了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

第二,整体素质不高,失地农民就业难。土地依然是绝大多数农民、特别是大龄农民的最基本的就业岗位。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部分大龄农民的文化素质和知识水平相对低下,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他们是弱者。面对激烈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农民失地就意味着他们失去了最基本的就业岗位。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农就业技能的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出路的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困难,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

第三,经济收入不稳定,失地农民保障难。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用土地必然影响农民的生计。土地被征用后,有些农户能较好地运用得到的补偿资金自主创业,生活稳定并有较大提高。对大部分被征地农民而言,他们的生活水平总体上呈现“先高后低”的特征。在土地被征用之初,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有的失地农民闲居在家,打牌、打麻将,甚至赌博成为日常生活的主要内容。几年下来,正事没干,钱也花光了,技术也没学,种地没土地,工作又没有,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有的失地农民都把土地补偿费用到住房的建设修缮、婚丧嫁娶、购置生活消费品,以及清偿债务等方面,没有将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导致失地后往往也就丧失经济收入来源。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将会因就业发展能力、社会转型能力等等,导致生活水平出现很大的差异。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主、文化程度较低、社会转型能力较差、消费没有计划靠征地款来维持生计的被征地农民,几年后征地款“吃”完,其最终结果往往是生活没有保障。

第四,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失地农民管理难。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在当前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基本生存保障。农民失去土地以后,没有低保,没有社保,处于无地、无业、无保障、无创业资本的“四无”状态,造成了“种粮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情况,生活在城镇的边缘,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在就业、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又享受不到有关优惠政策,不仅计划生育等政策执行难,而且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制约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发展进程。

三、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建议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对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方面的建议和措施如下:

(一)依法提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对于农民来讲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即:所有权功能、就业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时土地也具有效益延续功能,只要土地在,农民可以祖祖辈辈的依靠土地生活下去。因此,征地补偿必须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为依据,不能以侵害农民利益为代价降低建设成本。要按照“土地能换到农民的保障”

的原则,根据被征土地的原有收益、未来用途、区位、质量、供求关系等综合因素,结合当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和被征地农民未来生存发展的实际需要,依法制定评估办法,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经济条件来确定对失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的依据。按照安置农民的实际社会成本,制定出补偿安置最低标准,改进补偿费的分配方法,完善补偿机制。

(二)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要改变目前一次性货币安置为主的做法,采取形式多样的补偿安置方式,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一条能够确保长期生计的出路。一是预留地安置。政府在征地时为完全失地的农民代征15%左右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建盖标准厂房、市场等用于租赁、经营或作价入股,以保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二是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将收益的50%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剩下的收益小部分用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其余直接分配给农民。三是实行宅基地安置。对完全失地农民补偿0.3——0.2亩的宅基地,一方面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另一面方面可建盖房屋可用于出租,增加收入。四是制定合理补偿费用分配机制。可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的一部分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保障其当前的生活需要,另一部分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专项资金,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三)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大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解决目前失地农民存在问题的关键。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结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合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实现“以土地换保障、以保障换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

1、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首先,转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观。大部分的被征地农民对就业缺乏市场意识,存在着“等、靠、要”思想。因此,要通过宣传教育帮助被征地农民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择业观念。

其次,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除去合理支付货币补偿以外,还应考虑到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要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就业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安排专门的资金,开展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多层次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使更多的失地农民通过就业培训打开就业渠道,为失地农民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再次,做好就业援助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贷免扶补”的就业带动创业政策的要求,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分类纳入城乡就业体系,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政策扶持。

第四,加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力度。一是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按一定比例优先符合就业条件被征地农民就业。二是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及其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解决就业弱势群体的生活和就业困难。

2、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采取基本生活补助、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办法,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按照政府倡导、个人自愿、以支定收、适度保障,缴费标准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参保范围。被征地人员是指××县辖区内有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资格,其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征用,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员。以户为单位,土地(指按××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包合同界定的耕地,面积以农经部门丈量面积为准)被完全征用或征地后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均为参保对象。

第二、保障方式。一是基本生活补助。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生活补助。二是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分男女)的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基金来源。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一是使用土地的单位,按使用每亩土地不低于4万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二是政府从土地纯收益中安排10%的资金;三是基本养老保险金收益;四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五是其它来源。

第四、缴费及补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由农民个人、政府分比例共同承担,实行一次性缴纳,筹资标准根据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来确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50%,由个人缴纳50%。政府补助部分一次性划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有权享有政府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待遇的发放。一是基本生活补助。享受基本生活补助的60周岁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后之下月开始,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按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补助费,直至死亡。二是基本养老保险。16周岁至不满60周岁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局经办机构根据××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计算相应的待遇,如待遇不足我县启领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从统筹账户中补足不足部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实行生活补助。对县人民政府具体政策实施后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人员且土地被完全征用的人员不列入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生活补助,其今后的就业和养老问题自行解决。

(3)医疗保障。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参保方式享受有关医疗待遇。

第4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国发[20__]28号)精神,坚持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按程序进行农地准用和土地征收,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征地补偿、就业安置和住房安置等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现实问题和长远生计。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成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基本做法

(一)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我市制定了《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分别于20__年3月15日和7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筹集,采取由政府出一点、被征地农民出一点、土地收益补一点的办法解决。这两个《办法》把新征地和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我市的全部被征地农民都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不仅解决了新征地发生的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而且将过去已征地的农转非人员纳入了社保范围,妥善解决了历史形成的已征地农民非常关注的社会保障问题。《办法》以20__年1月1日为界,将被征地农民分为两大类,根据区域、年龄、性别和征地时间的不同,对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促进其就业并建立社会保险,对超过劳动年龄阶段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使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为妥善解决全市1991年以来的已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市县两级政府将累计筹集近40亿元,作为全市已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

(二)稳步提高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20__年2月,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对78号令中存在的住房安置补赔偿标准相对经济发展水平偏低等不足进行了完善。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化住房安置的,可享受8000元/人的奖励;自拆迁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可享受1000-3000元/人不等的奖励;选择现(建)房安置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加倍支付过渡费。

今年,我市结合征地实际情况,对青苗补偿、地上建(构)筑物补偿、零星树木补偿和种植户补偿标准做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了1-2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用。去年底我根据修订情况编制上报了《成都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今年3月已经省政府(川府函[20__]88号文)批准并下发了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修订方案》。我市在严格执行新标准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每三年调整一次,并报省政府批准,确保我市征地工作顺利开展。

(三)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问题

在征地安置实施中,为提高广大被征地拆迁农民的积极性,促进被征地农民的稳定,我市制定实施了以下奖励政策:(1)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2)制定了农房搬迁及奖励政策。规定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这一政策的出台,实际上大幅度提高了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有力地推进了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有效缓解了被征地农民住房困难的问题,既有利于推动征地工作,为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又增加了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收入。

(四)提高农迁房建设标准

在征地拆迁安置中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农迁房选址依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优先将区位条件、环境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块用来安置被征地农民。农迁房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房屋规划设计方案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生活习惯。农迁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其质量标准不能低于经济适用房。

政策具体实施中,由于区域差异、房屋户型结构限制等原因,部分区(市)县特别是中心城区对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普遍超过人均35m2的标准,达到甚至超过40 m2/人,户均安置住房1-2套,总面积105-150m2。

(五)多种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我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意见》、《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并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扶持,用工单位享受国家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优惠政策。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和筹集的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的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各区(市)县还采取规划市场、商业娱乐街,社区就业等办法,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

总体上讲,成都市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规范有序开展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安置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没有产生新的拖欠问题,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工作成效明显。

二、保障措施

(一)严格执行 “五个不准”规定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认真坚持“五个不准”规定,即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的不准拆迁,农民安置房点位不落实的不准拆迁,不按程序公告的不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不准拆迁,项目用地(单独选址)补偿安置资金未能足额拨付给征地单位的不准拆迁。

(二)依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管理体制

首先是

进一步明确征地管理责任单位,明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主体,不准企业或中介组织介入。二是建立征地工作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三是农迁房建设工程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四是加强财务管理,对征地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审计,严把征地补偿安置款支付关。五是抓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三)坚持按规划用地,依法按程序征地

成都市切实利用土地卫片检查以及相关专项检查契机,严肃查处并纠正各类违反土地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以租代征、非法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供地、严重侵犯农民利益等非法批地、供地、占地行为,坚持按照规划用地,依程序征地。通过规范用地和管地,进一步促进了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规范实施。

三、存在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逐步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现行的征地安置补偿标准,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已进行了提高,但仍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广大被征地农民也对修订政策的诉求也相当强烈。

二是住房安置实际执行标准不统一。中心城区各区在执行住房安置政策时,均不同程度提高了现行规定标准。虽然提高了补偿标准,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但是由于各区之间的提高幅度不尽相同,导致相邻区域的农民相互攀比,给78号令的正常实施带来一定冲击。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以贯彻国务院28号文件为工作主线,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的政策,落实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做好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修订工作,做到依法用地和管地,实现好、维护好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修订完善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围绕现行征地安置补偿政策在实际征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市对《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土地补偿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土地补偿费,按法定6-10倍的高限10倍确定补偿倍数;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与土地面积相挂钩。对人均土地面积不足0.6亩,按0.6亩计算。避免了因人均土地面积差异造成人均所得补偿费用悬殊太大的矛盾。新办法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分配给被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

2、安置补助

新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需要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发放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

3、农民社会保险

新办法在《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即:

(1)原一类人员(男60周岁、女50周岁),由过去为其缴纳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住院医疗保险改为10年基本养老保险和10年基本医疗保险。

(2)原二、三类人员 (男满40不满60周岁、女满30不满50周岁),改为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

(3)原四类人员(男满18不满40周岁、女满18不满30周岁),在为其一次性缴纳领取额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的同时,按每人3万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原五类人员(不满18周岁),按每人1.8万元标准向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发给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或生活补助费标准,每年按统计年度,随成都市上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顺比提高。

4、住房安置

在住房安置补偿上,充分考虑我市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和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并发证的情况,新办法在78号令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

首先,新办法对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住房,以《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人均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采取还房方式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正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地上附着物正住房屋相应建筑结构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次,新办法对未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住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进行住房安置作了特别规定,选择现房安置的,按人均10.5平方米增加修建经营性用房,作为被安置人员的共有资产,量化股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经营,收益用于被安置人员生活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人均10.5平方米,以上一统计年度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第三,新办法规定土地被征收前,已在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住房的人员,不再安置住房;将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非农业劳动者纳入住房安置对象。

总体上说,新办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反应了我市当前的补偿安置水平。

第5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关键词:土地管理;失地农民;长远生计;实证研究;典型调查:土地征收

中图分类号:C92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4-0126-05

2008年5月,课题组对D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到的失地农民进行了深入调查。这次调查任务的性质为实证研究,调查对象的范围为典型调查,调查的基本方式方法为统计调查(利用spss和马克威两款统计软件)。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一般较低,另外通过结构式的访谈课题组还能获取更多的感性资料,课题组采取逐户问卷访问的方法(即结构式访谈)取得资料。

一、土地征收涉及到的主要权属单位的基本情况

D市该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到的主要权属单位F办事处朱边社区居委会(村)的基本情况如下:位居城乡结合部,105、323线国道及D市主干道三条公路横贯其中。因交通便利,在家务农的村民能很快将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蔬菜、粮食、生猪、家禽等运到菜市场销售。

二、失地农民的基本情况

在涉及到的100多户失地农民中,我们问卷访问了55户(其中50户的问卷访问有效,每户选择一名家庭成员代表全家接受访问)。课题组有效访问的50户失地农民家庭人口共计为284人,户均人口为5.68人,户均耕地被征率高达71.9%。

三、失地农民长远生计令人担忧

由于失地农民的非农收入来源受限、征地补偿远远不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社保政策没有落实,他们的生活水平必将下降,长远生计令人担忧。调查显示,96%的失地农民认为,土地被征收后他们家的生活水平将会下降;96%的失地农民认为,土地被征收后他们家的长远生计将没有保障。

1 非农收入来源受限

由于被访农户地处城市郊区,交通便利,他们生产的农产品能较方便地运到附近的市场销售,并且经常能卖一个好价钱,因此,他们的农业收入要远远高于远离城市的农民。被征地单位的大多数人尤其是年纪在30岁以上的人的收入来源大都以农业收入为主。调查表明,受访者的每亩耕地年产值(指各类耕地年产值的均值)达0.998万元,受访者人均拥有耕地0.5252亩,通过计算可知,受访者人均的农业收入(耕地收入)为5241元。但是由于受到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及传统思想的影响,失地农民很难在非农领域有所作为,非农收入很少,其来源也受到很大限制,只有少部分年轻人有非农收入。在问及“除土地带来的农业收入外,您家还有其它收人来源吗?”这个问题时,回答“没有”的有30人,占调查总数的60%;回答“有,但不多”的有19人,占调查总数的38%;回答“有,而且还不少”的只有1人,占调查总数的2%。见表1和图1:

以上数据说明,受访的失地农民由于住在城市郊区,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非农技能缺乏的情况下,依赖土地反而能带来更多的收入。由于非农收人受限,一旦土地被征,他们的收入就会大大减少。

2 征地补偿远远不够

土地被征用后,一些本可以自给自足的主副食品要到市场上购买,如稻谷、大豆、红薯、蔬菜、豆制品、食用油等,这就大大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按照现有的补偿标准即每亩补偿2.75万元,失地农民均认为,在通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自家领取的征地补偿费很快就会用完。如果给失地农民所在的家庭2.75万元征地补偿款,这笔征地补偿款在一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54%,在两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32%,在三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12%,征地补偿款在五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2%,没有哪户人家认为在五年之后都用不完。见表2和图2。

调查显示,受访的失地农民每户平均被征收2.1014亩土地,即每户平均的征地补偿款约为2.75万元的2倍。

根据表1推算,征地补偿款在两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54%,征地补偿款在四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32%,征地补偿款在六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12%,征地补偿款在十年左右用完的家庭占2%,没有哪户人家认为在10年之后都用不完。

以上数据表明,本次征地补偿对维持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来讲是远远不够的。

3 就业情况不容乐观

在受访的50户失地农民中,共有人口284人,其中只有37人在非农领域就业,非农就业率为13%,户均就业人数只有0.74人。表3和图3显示,零就业家庭共有28户,占受访的失地农民家庭总数的56%;就业人数只有1人的家庭有13户,占受访的失地农民家庭总数的26%;就业人数有2人的家庭有5户,占受访的失地农民家庭总数的10%;就业人数有3人的家庭只有2户,占受访的失地农民家庭总数的4%;就业人数有4人的家庭也只有2户,占受访的失地农民家庭总数的4%。

从表5可以看出,在50户受访的失地农民中,户均家庭就业面为10,88%,家庭就业面最大的值也只不过是50%。从图4可以看出,家庭就业面为0的家庭有28户,家庭就业面为10%~19%的家庭有6户,家庭就业面为20%~29%的家庭有9户,家庭就业面为30%~39%的家庭有5户,家庭就业而为40%~49%的家庭有1户,家庭就业面为50%~59%的家庭有1户。从图5可以看出,中位数为0,盒状图(箱形图)的下箱体和下胡须均比上箱体和上胡须短且非常明显,说明数据向低端集聚和偏斜,即家庭就业面向低端集聚和偏斜。如果忽略28户零就业家庭(因为家庭人口/就业人数的分母为0),其余22户失地农民平均每个就业人口担负的人口数的平均值为4.6741。

根据表4(比较全国就业和朱边社区失地农民就业的相关数据指标)可知:相对于全国的平均就业指标而言,失地农民平均每户就业面太小,平均每户就业人口太少,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太多,就业率太低。

综上,失地农民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

4 社保政策没有落实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地方政府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地方政府在征地时往往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调查表明,本次征地根本就没有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本次征地没有落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低保等社会保障中的任何一项费用。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长远保障,政府有责任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险,使其生计可持续。否则,失地农民就成了真正的“三无游民”,即“种田无 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

四、几点建议

课题组认为,失地农民生计是否可持续主要取决于个人或家庭能否拥有和获得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的谋生能力和相关政策(如就业政策、社保政策等)。而谋生能力的高低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靠个人的资产(尤其是知识和技能)而获得有稳定收入的就业岗位(包括自己创业带来的岗位)。按照“可持续生计”的理念,课题组认为可以考虑用以下措施去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

1 有组织有计划有规模免费安排失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课题组认为,D市近几年创办的农民学院是一个很好的培训基地。据了解,自从2008年1月整合农民培训资源以来,D市政府在农民学院共投入719万元,对3.3万名农民进行了服装、家具、电子。汽车维修、生猪养殖、甜柚栽培等技能的免费培训。如今这些经过培训的D市农民已有1万多人进入广东、上海等地,其他接受培训学员则在当地工业园区上岗就业,成为求职市场上一支颇有竞争力的队伍,受到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为了减少失地农民的就业障碍,课题组建议当地政府应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有组织有计划有规模免费安排失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重点将18-60岁的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列入“民生”计划,使其进入政府议程并尽快落到实处。在培训计划落到实处后,课题组还建议,对培训合格的失地农民政府应该负责推荐就业。

2 出台帮助失地农民就业的公共政策

由于失地农民受到年龄、技能、户籍、性别和文化程度、观念等制约,在劳动力市场中择业处于劣势,当地政府应该按照服务型政府的标准,积极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课题组认为,制定和实施帮助失地农民就业的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失地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具体来说,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应该出台以下具体政策:一是出台优惠吸纳失地农民的用人单位的政策。比如对于吸纳失地农民的私人企业减免税收或给予一定的补贴等,对吸纳失地农民的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规定对吸收妇女和45岁以上的失地农民的用人单位给予最优惠的政策。二是出台优惠失地农民创业的政策。比如为失地农民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并对贷款利息给予优惠;专门为失地农民在被征土地附近建造小店面供其经营并减免规费和税费等等。

3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在经济实力方面,D市是江西省的经济强县(D市为县级市),同时由于其有众多的私人企业纳税,其财政所人颇丰,被誉为“江西的温州”。征地所在的F街道办事处又是D市最繁华、最富有的街道办事处之一(乡、镇)。因此,政府完全具备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济条件。实际上,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明文规定。为了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政策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社会保障费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2008年中央1号文件均有“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物权法》也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条款。调查表明,在征地补偿偏低的情况下,本次征地根本就没有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D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中有一份2007年12月15日D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承诺书写道:“承诺将D市2007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纳入我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中,以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但到2008年7月份为止,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仍未解决,失地农民十分不满。课题组认为,D市人民政府的“承诺书”只是用来换取征地批文的“手段”而已,从目前来看,D市人民政府有失诚信,将可能面临“合法性危机”。因此课题组建议,在征地补偿偏低的情况下,一定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讨 论

1 关于样本数的有效性

虽然课题组只调查了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到的一半左右的失地农民家庭(排除个别无人在家和只有70岁以上的老人和16岁以下的小孩在家的家庭外,失地农民家庭户数为110左右,课题组采取等距离抽样的方法,共访问了55户失地农民家庭),但根据经验确定样本数的范围,总体规模在100-1000人(户)的情况下,样本占总体的比重对应为50%-20%。由此可见,本次调查的样本大小在经验确定样本数的范围内。因此,本次调查的结论可以作为了解总体状况即D市2007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到的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状况的参考依据。

2 关于所选案例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D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共有五个批次,这五个批次的征地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均为单一的货币安置,其中第五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实际补偿标准最高,另外,与2007年度其它批次的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权属单位相比,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权属单位F街道办事处朱边社区居委会离D市市中心最近。因此,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失地农民在谋求生计方面应该更具有区位优势。但调查表明,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的失地农民在未来的长远生计方面令人担忧,如非农收入来源受限、征地补偿远远不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社保费用没有落实。这说明,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失地农民即使其征地补偿标准更高、所处地理位置更好,其未来的长远生计也很不理想。由此我们可以推断,2007年度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失地农民在征地补偿标准更低、所处地理位置更偏的情况下,其未来的长远生计更是令人担忧。因此,选择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失地农民进行典型调查,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为反映D市城市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的基本状况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6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论文关键词 城中村改造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一、“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镇范围不断扩大,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身份发生变化,村庄变成居民区,形成“城中村”,又称为“都市里的村庄”。据统计,从1987年至2001年,我国非农建设占用2394.6万亩耕地,至少有3400万农民因征地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土地。按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2000年至2030年的30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545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农民将超过7800万人。豍由于我国长期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加之政府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权益及社会保障重视不够,这些城中村改造中的失地农民在获得安置补偿款后,由于缺乏长期生活来源,成为“无土地,无工作,无保障”的“三无农民”。

目前,保定市区范围内共分布75个城中村,3万多户村民居住其中。这些城中村虽然在城区范围内,但却处于被边缘化的尴尬境地。75个城中村大多居住环境较差,道路街巷狭窄,基础配套设施不全,不仅影响城市形象,也直接影响城中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2008年,保定市政府出台《保定市市区城中村拆迁改造实施办法》,该办法中涉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关于就业安排。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居民按城镇失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第二,关于社会保险。城中村改制后,按规定为原村民办理各类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一部分,集体土地置换一部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三,关于社会救助。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中村”改造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存保障和生活来源。农民丧失土地,加之劳动技能和文化素质的欠缺,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缺乏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抗风险能力较弱。根据调查及分析,保定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之处:

(一)安置补偿费用低

调查显示,保定市城中村改造中,大多数农民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偏低。在补偿费用分配方式上,村民普遍要求采用一次性“分钱到户”的方式,对其他分配方式不愿接受,土地换社保阻力较大。一次性补偿到位的方式,虽然在短期内能满足失地农民的日常生活要求,但从长远来看,由于部分群众对补偿费用的使用不够合理,缺少计划性,因此不利于今后生活特别是年老、疾病等情况下的保障。

(二)失地农民就业困难

由于失去土地,因此世代以种地为生的村民们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他们不得不面对社会就业的问题。据调查,村民的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一般是中学水平,缺乏工作技能,在就业市场中很难找到适当的岗位。而且,城郊农民的生活水平比普通农民要高一些,对劳动报酬的要求也比外来民工高一些,他们不愿从事重体力劳动。因此,城中村居民的的就业有更大的局限性。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下的失地农民再就业难度较大,又不能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成为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群体”。大部分失地农民由于观念、经济等因素影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以后的生活难有保障。因此,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大,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失去土地,这些农民就意味着失去了基本的生存保障,特别是那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的人再就业更是希望渺茫,生计问题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例,就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多为自愿选择,政府不予强制。失地农民由于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缺乏理财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能对自己的养老问题作出合理的安排。因此,仅靠“自觉”使更多的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存在很大难度。因此,政府在制定合理的养老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应加强引导,同时适当增强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来源。

第二,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城中村改造后的失地农民,土地安置补偿费有限,就业困难导致收入下降,又由于丧失土地,粮食、蔬菜等生活支出普遍上升。因此,失地农民的缴费能力有限。因此,政府在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时,应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使他们不致因无力负担而不能参保。

第三,保障水平过低。目前,失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标准多为二、三百元,有的地区甚至不到一百元。这种养老金水平仅能维持温饱,导致养老保险政策缺乏吸引力。另外,农民失地后将转化为城镇居民,城市物价高,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养老金连日常生活需求都难以满足。

三、完善城中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想

(一)确定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是农民失去土地后获得的最直接、最主要的经济收益,也是失地农民维持后续生活的基本资金来源,是目前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焦点。因此,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国家和征地农民之间合理的利益平衡点,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机制,保证失地农民的基本经济利益,就成为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当引进市场定价机制,提高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范围。纵观世界各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对征地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场价格作为主要参照依据,避免被征地主体的利益过分被政府公权力削夺。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城中村改造中的郊区土地,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格为主。对于远离城区的部分,由于地价偏低,除了按价格补偿外,还要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豎。同时,应当适当扩大征地补偿的范围。除现有的补偿项目外,可增加残余地补偿费和相邻土地损害补偿费两项内容,即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扩大到包括直接相关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以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

其次,增加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增加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种类,可以多角度、多方面对征地农民的损失进行补偿。尽量避免出现因政府的征收行为,而导致失地农民无法生活或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情况。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重点突出社会保险安置,改变以往征地补偿针对“地”补的观念,把对“地”补偿与对“人”补偿结合起来,将货币补偿、招工安置、土地入股、社会保障结合起来,重点是社会保障安置,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二)建立失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

由于我国失地农民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职业技能差,他们失去土地后,重新择业的困难要比城市居民大得多。因此需要改善就业环境,完善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使他们能够通过自食其力获得持续稳定的经济收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促进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这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包括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此为依据,各级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实地农民再就业。

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城中村居民自主择业。要教育、引导和提升他们自谋职业、竞争就业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地参与市场化竞争。同时,对农转非人员自主创业的,应当给予创业资助和税费优惠政策等,激发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对失地农民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必须使他们自己掌握职场竞争的能力。加大失地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针对失地农民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多层面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体系;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会;同时,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

(三)搞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7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一、征地补偿相关概念分析

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强制性行政行为;补偿,是指抵消(损失、消耗),补足(缺欠、差额)。本文中“补偿”仅指“抵消”,是以损害为前提的,是国家,其他主体对合法侵害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损害进行的给付救济。我国旅游项目征地中,根据补偿时间跨度的长短和补偿形式的多样,可将征地补偿分为一次性补偿和综合安置两类。

二、我国旅游项目征地补偿现状

(一)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下,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就业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通常青苗补偿费,为该地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旅游项目征地的补偿标准,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执行。

一次性补偿因其快捷省事,政府能很快甩掉失地农民这块包袱,常受政府青睐,但却存在极大的弊端:

1、补偿标准过低。农用地转为旅游用地后,其价值将得到极大提升,以土地的过往农用价值作为补偿标准,显然不公。据调查,大连市金州、旅顺区86.54%的农民认为失地后经济收入有所减少。

2、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业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农民私人占有。由于征地补偿费一般并非直接到达农民,而是先经过乡、村两级,这样极易产生层层截留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如果土地出让成本价为100%,则农民只得5%~10%,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60%~70%为县、乡(镇)各级地方政府所得。

3、社会保障低。一次性补偿下,由于农民的市场意识还比较差,除少数农民将所得土地补偿费用于长远投资外,大多数的农民得到补偿费后,急着用于房屋建设、婚娶等,这样本来就不多的补偿费,很快就被花光。又因农民失地后向城镇社保体系过渡的过程中存在政策门槛,很快便成为“三无”(无田、无岗、无保险)人员。

不仅如此,因征地补偿程序不完善,我国农地征收过程还严重侵犯农民的知情权;补偿金发放也存在严重的拖欠问题。

(二)综合安置。综合安置,一般指在景区外集中为失地农民留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或直接在景区内为农民提供就业途径,或引导、鼓励发展相关旅游服务业。以解决农民的就业和生存问题。比如,青城山等景区对从山里搬迁出来的农民每户预留面积为80m2,其预期收入可为房租收入,也可为提供其他旅游服务收入。但此安置方法也同样存在问题:

1、就业竞争力低。农用地转性后,由于农民所掌握技能水平相对新环境偏低,岗位竞争劣势明显。据对卧龙自然保护区内居民的实证调查研究,发现当地农民因文化水平较低,85.1%被调查者仅能从事出售农产品或旅游纪念品、烧烤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选择厨师、工匠、经营家庭旅馆以及出租车服务等技术类工作的被调查者人数偏低,每项仅占5%左右,而保护区内较大规模的餐饮旅店所雇用的厨师、会计等都是从外地聘用的,且餐饮旅店业业主中,来自保护区外的居民比例达37%。

2、工作稳定性差。农民失去土地后,企业用工并非土地耕作那样稳定,一旦企业出现关、停、并、转,对务工农民则又是一种生存挑战。

不仅两大征地补偿方式存在弊端,我国旅游项目征地在根源上也存在问题。根据宪法,征地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本身就存在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为数不少的旅游开发商打着“公益”的幌子,无偿或低价圈占农业用地和民宅用地,甚至变相发展房地产,以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侵害了农民的基本利益,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三、完善我国旅游项目征地补偿政策

应当说政府已认识到失地安置政策的缺陷,并做出了改进。如2004年11月的文件,提出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而在此之前的法律并无提出对被征地农民具体的安置途径。各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讨本地失地安置措施,如河北辛集市在试行失地农民长期保障工作中,实行“村集体拿小头、失地农民拿大头”的办法。专家学者也就征地补偿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从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征地补偿实践来看,征地过程中侵犯农民利益事件仍屡见不鲜,对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革新之路。

(一)重置补偿标准。目前,国内外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不一,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声音:“完全补偿说”、“适当补偿说”。前者主张对所产生损失的全部进行补偿,最大限度地将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后者认为补偿时并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只要参照当时社会的一般观念,按照客观、公正、妥当的补偿计算基准计算出合理的金额予以补偿就足够了。

一次性补偿以土地的过往产值为标准计算,综合安置下,农民收入水平低下。显然我国采用的是“适当补偿说”,明显对农民不公,但因我国现阶段财政的限制,采用“完全补偿说”显然不符合实际,因此本文建议,可先对部分征地实行完全补偿标准,逐步带动全部征地完全补偿标准的实施。

(二)建立直接补偿机制。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偿机制,就是将土地补偿费直接补给农民,而不是补给集体。虽然有些学者也建议可通过加强监督及村委会财务透明化来防止补偿金支付中的克扣行为,但本文认为于其花大量的人力、物力对相关组织及人员进行监督,不如从根本上斩断根源。

(三)严格补偿程序。目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行政程序法》、《强制执行法》,学界和实务界就制定这两部法的有关问题已展开认真讨论,本文认为做好行政征收的补偿程序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加强国家补偿程序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广泛采取听证和听证会制度;②明确补偿程序违法的责任后果;③注重协商调解程序的适用;④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评估机制。

(四)明确“公共利益”内涵。因“公共利益”界定不清,不少不法分子便钻了空子。对‘公共利益”的界定目前已引起了国内学者的研究,并取得一定进展。笔者认为,要做好为农地征-收的管制工作,“公共利益”的概念必先得到明确界定,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具体规定下来。

第8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关键词:重庆市;少数民族; 失地群体; 思想动态

随着重庆市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一大批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开工实施,我市失地少数民族群体规模将会呈继续扩大化趋势。这个群体的思想动态,既反映出他们自身的精神生活状况与水平,也反映出政府相关政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同时也映射出地区的稳定、和谐程度。"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位于渝东南边陲,总人口65万人,土家、苗族等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53%,属于典型的少数民族集聚之地。"[1]课题组以秀山失地少数民族群体为研究对象,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发放回收有效调查问卷924份,并开展了20余次的走访调研和座谈交流,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从而对该群体思想动态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根据实际提出一些建议意见,以期对化解征地过程中的民族矛盾与社会风险,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谐发展、科学发展有所助益。

一、主要特征

农民对赖以生存的土地丧失必然会造成心理上的一定影响。研究发现,少数民族失地群体对待征地问题的心理是复杂而矛盾的,呈现出起伏波动状态,具有差异性、狭隘性、失衡性、不稳定性等特征。

(一)差异性。一是地域的差异性。边远山区因基础设施等公益性征地失去土地的群体,满意度高于小集镇建设征地失去土地的群体,而城郊因城市扩建或商业用地土地被征用的群体,满意度则最低。二是时间的差异性。5至10年前失去土地的群体对生活的满意度,要高于近1、2年失去土地的群体。三是生活境遇的差异性。生活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对失地后生活满意度明显高于生活水平维持过去水平或低于过去水平的群体;四是征地用途的差异性。对公益性建设失地的支持率为85.4%,而对商业开发失地的支持率则只有57.3%。

(二)狭隘性。根据调研了解,失地农民较之土地被征收之前更加计较利益得失,思想上表现为更加狭隘。曾经非常和睦的邻里、家庭、亲戚关系都因为征地利益受到影响,由于利益的纠纷,导致了思想上的明显变化,并在行为中具体体现出来。邻里之间因为征收土地的利益而锱铢必较,父子之间因为土地补偿款反目成仇、兄弟姐妹之间为了争夺利益对簿公堂。

(三)复杂性。问卷显示,未被征收土地群体中有82.3%的希望自己的土地能够被征收,因为近年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完全靠土地生活的农民不多,绝大多数都希望通过土地征收后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但失地群体的问卷则显示,只有57.3%的满意于土地被征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征收土地的结果并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对一些土地可能被征收的群体访谈,明显感觉到他们的欣喜、期待、彷徨、焦虑等各种情绪交织在一起。

(四)失衡性。许多农村少数民族本来就有相互攀比的习惯,土地征收后,喜欢与邻里周边其他人比较,觉得自己得到的补偿款没有别人的多,造成心理不平衡;与其他区域比较,知道补偿条件没有其他地方优厚,产生强烈不满情绪(如湖南碗米坡电站修建,湖南省龙山县的补偿标准高于重庆市秀山县的补偿标准,引起部分群众不满而上访);不同时段之间比较,以前征地补偿标准低,获得补偿款相对较少,这些群体与现在补偿对象对比,感到有些失落和不公。

二、基本状况

失地少数民族群体征地前后,心理上虽然发生了一定变化,对征地政策、保障措施等抱有一些不满情绪,失去土地后存在严重依赖政府的思想,心态上不平衡、社会交往上有障碍,但并没有因此产生严重对抗情绪,没有过激或极端行为。

(一)总体比较缓和。绝大多数农民对失去土地都持有较为理性的态度,心理上能够正确面对和承受失去土地的现实,即使对征地过程或结果有些不满意,但大多能够走上正确的维权道路。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秀山在园区建设、城市扩建、大中型水库建设等过程中土地征收数量较之以前大幅度增加,但失地少数民族群体每年涉及土地征收问题上访事件只有10余起,法庭诉讼案件也只有5、6起,与前些年基本持平。并且,没有发生因征地引发的暴力抗法、大规模的或人员伤亡事件。

(二)存在依赖思想。土地征收后,对农民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76.4%的生活不如意的失地农民认为,"征地是造成自己生活变差的主要原因"。虽然其中一部分人征地前生活状况一直较差,还有一部分人是因为自己不合理的生活计划导致的(如土地补偿款投资失败、坐吃山空或者打牌输光等),但全都归因于失去土地。这些群体中有88.5%的人认为"政府应该负主要责任"。对于今后的生活,43.5%的人选择应该"靠自己找出路",而有37.2%的人选择应该"靠政府找出路"。

(三)表现为不平衡心态。调查发现,失地群体中有63.7%的人心理是不平衡的。有的是抱着通过征地实现暴富的心态,而实际收益与自己心理预期差距较大,不平衡源于期望过高;有的是见到邻里征收土地补偿款远远高于自己的,不平衡源于嫉妒心理;有的进入城市生活后,即使经济水平总体上没有下降,但是比起城市固定工资收入者(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职工)有明显差距,不平衡源于社会现实。此外,商业用途征地,失地农民更会产生严重的被剥夺感,心态愈加不平衡。

(四)社会交往上出现障碍。因为土地纠纷或财富差距的拉大,邻里之间产生矛盾或相互嫉妒,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心理隔阂;有的因土地被征用,突然得到做梦都没有想过能得到的财富,自我意识膨胀,高高在上,影响了社会关系;一些失地群体进入城市生活,但还是觉得自己一个陌生人,难以融入城市人群,而一些城市居民则认为失地农民素质低,不愿意与之交往。失地农民对进入城市生活中邻里关系"比较满意"的占39.2%,"不满意"的占11.7%。

(五)对政府有不满情绪。失地群体中,一部分人认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不公,造成了自己利益的损害,34.3%的人认为,自己被征用地过程中"政府不公平",47.6%认为"政府比较公平"。政府不公平的原因中,82.4%的人认为主要是"工作人员"。有47.7%的人认为,征地收益最多的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三、原因分析

通过分析发现,影响失地少数民族群体思想动态的原因是综合性的,经济问题是主要构成因素,而就业状况、征地政策也是非常重要的因子,群体、个体差异则对失地问题在心理上表现出不同的强烈程度。

(一)经济问题。引起思想变动最大的因素是失地前后经济水平的变化。经济水平相对土地征收前更好的群体对征地支持率较高,其中78.2%的人认为"征地比不征地好",对当前生活满意度高达83.6%;而经济水平下降的对征地支持率则偏低,其中只有43.7%的人认为"征地比不征地好",对当前生活满意度则只有35.4%。总体来看,失地群体普遍对当前补偿金标准不甚满意,没有人选择"非常满意"的,选择"满意"的占16.5%,"比较满意"的占31.7%,"不满意"的占51.9%,这既与失地群体对补偿标准期望值较高有关,也说明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有些偏低。

(二)就业问题。能否拥有良好的就业岗位对失地农民群体思想有较大影响。已经有比较满意工作的群体,对失去土地的态度比较坦然,这个群体中86.3%的人对未来生活"不担心"。而技能缺乏,没有稳定工作和体面收入的失地群体,则感到非常焦虑,其中78.5%的人对未来生活"很担心",并且对自己认为能否找到一份适合的工作,66.5%的人认为"很难说"。当前就业面临最大的障碍,54.5%选择"缺乏技能",27.4%的选择"不了解用工信息"。

(三)政策问题。土地征收政策在不断调整变动,相距几个月甚至几天时间,获得的土地补偿金差距都非常明显。比如,2007年12月31日之前,秀山征地标准执行《秀山府发[2005]53号》文件,而2008年1月1日后,则执行《秀山府发[2008]42号》文件,同一类型、同一用途的土地,每亩价格就相差上万元。这就造成一些故意拖延征地的群体受益,而那些主动配合征地的群众利益上相对受损,势必会让一些群体感到非常不公。除此之外,征地配套政策不完善,失地群体子女很难进入城市最好的中小学,修建或购置房屋没有优惠条件等,这都会引起他们的不满。

(四)群体、个体差异问题。对失地后生活满意度最差的群体年龄集中在50-60岁之间,因为年龄较大,很难找到一份工作弥补失去土地而丧失的收入,而年轻人更容易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城郊失地群体对土地征收满意度低于边远山区失地群体,城郊农民可以半工半农,或者私自出卖土地、违规建房出售获取利益,而边远地区很多土地都已经被撂荒,土地对于他们的价值没那么重要。征地前已经不是靠土地为生的失地群体更愿意土地被征用,这对他们来说是意外之财,而过去一直高度依赖土地生计的群体,则不乐意土地被征用.

(五)征地执行问题。一些工作人员方法上简单粗暴,容易引发失地群体思想对立;有的征地前随意许诺,征地后不闻不问,群众觉得受到了欺骗;一些程序不公开、不透明,造成不少猜忌和误解;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漠视群众利益,让某些善于钻营者得利,而更多本分群众利益受损,最容易激发失地群体普遍性的不满情绪。

四、对策建议

要有效解决失地少数民族群体当前存在的一些思想问题,离不开政府与社会层面的积极介入。通过实施系列综合性举措,为失地群体在经济、就业、培训、社保等方面提供良好条件,从而有利于他们形成独立、自信、理性、平和、开放的健康心态。

(一)制定科学的征地补偿政策。适当提高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一方面,考虑地方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补偿金额应尽量遵循经济规律的要求;另一方面,土地征用不能使被征用人有明显的不公平或被剥夺感。分类制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要根据市场行情、动态考虑重置价、土地出让用途等多种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来合理确定不同时期、不同地段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对于城市郊区的土地,由于土地市场比较发达,这部分土地的补偿标准可以以市场价格为主。对于远离城区的土地,因为价格偏低,而农民的生活主要靠土地的收益,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考虑为失地农民维持今后生活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并且,要建立政策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被征地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且长期受益。

(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政府可以针对失地农民建立特殊的社会保障机制,如按照不同年龄,设立教育、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要探索建立失地群体长期利益保障机制。如创新失地农民安置模式,采取"土地换保障型"、"土地入股型"、"留地和就业相结合"等方式,对比较富裕、区位条件比较好的农村,可以通过"留地安置",农民通过开发经营项目获得长期保障;对于偏远地方的农民应优先吸收他们就业,提供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保障其长期利益。

(三)增强失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失地群体素质,增强其自身发展能力,这是保证他们可持续发展最为有效的方式。首先是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特别是失地群体子女进城入学,应与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对待,优先照顾;其次是要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针对失地群体开设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让他们每个人都有一技之长,提升他们的转岗就业能力。三是要提供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为他们征地补偿费寻求较好的投资空间,而且能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自主创业投资,真正成长为平等的市场主体。

(四)确保失地群体享受公平公正的待遇。要将公平公正的原则贯穿于征地过程的始终。一是政策制定过程要中贯彻公平公正的理念。制定科学合理的失地补偿政策标准和系列保障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加失地群体的福利,不能让失地群体因为发展作出个体的牺牲,如果这种牺牲不可避免,必须得到合理的补偿。二是政策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公平公正。政策执行必须到位,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做到不,不厚此薄彼,对所有对象一视同仁,真正做到不偏不倚,对征地过程中工作人员有违规违纪问题,必须严加惩处。三是政策实施的结果要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失地群众利益的,如补偿金、社保、就业等方面,一律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利益,从而让失地群体心服口服。

(五)努力做好失地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努力更新他们的生活观念,积极帮助他们转变生活方式,形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构建和睦友善的人际关系。二是要通过教育和人文关怀,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使他们尽快树立适应现代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具备现代文明意识。三是要增强他们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能够较快适应失地后的生活并参与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此外,对一些因征地而造成一定心理问题的特殊群体,要给予特别关照,加强交流沟通和心理疏导,让他们早日走出失地后的阴影,过上正常、幸福的生活。

参考文献:

第9篇: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保政策范文

一、失地农民权益缺失的原因

(一)法律原因: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本原因

首先,现有法律存在空白,缺乏专门的立法保障。当前,征地活动日渐频繁,失地农民的弱势地位在我国日渐突出,有关部门对农村和城郊的土地被征收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是我国并没有任何专门的立法对失地农民权益加以保护。尽管地方有制定相关规定、办法来防止失地农民的权益被侵害,但是这些规定和办法基本上都只是停留于政策层面,并没有上升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层面。其次,现有法律存在模糊地带。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农民对土地拥有部分所有权。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际拥有分配土地绝对权的是政府,而非农民。为了自身利益,一些乡镇政府、村委会往往代表土地所有者大量征用农村土地搞经济建设,从而使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此外,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于征地补偿方式和补偿分配层次的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最后,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途径。我国目前关于征地过程中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通过行政途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最终裁决。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应该是立法、执法和司法多个环节的结合,仅仅依靠行政救济而脱离了司法救助,这将会给农民寻求有效的救助途径造成一定的困难,以致失地农民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无处申诉,找不到真正能够为自己追回损失的救助途径。

(二)制度原因: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

第一,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滥用征地权现象严重。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征地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对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公共利益等问题没有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过于原则性的规定为政府任意解释“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征地范围提供了条件。

第二,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缺乏公开性。从土地征收的决定,到补偿费的标准和征收争议的解决等,都完全由行政机关决定并实施,土地征收中的公告制度实际上变味为对农民的“通知书”;农民对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及征地与否没有决定权,只能就补偿安置方案表达自己的意见,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知情权、协商权和参与权。

第三,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导致失地农民土地收益权受损。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主要采用“产值倍数法”一次性现金支付的赔偿方法,这种低补偿标准,是以牺牲农民的利益为代价来推进城市化发展的,不仅不能实现城市化发展成果的共享,更不利于城乡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和谐发展。

(三)观念原因: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重要根源

首先,农民自身观念陈旧、素质不高。农民失去土地后,对参加社会保险没有充分的认识,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其他途径等实现就业的意识较差。同时,失地农民整体素质不高,一些中年农民没有一技之长,有的甚至还是文盲、半文盲。部分农民缺乏长远目光和资金增殖意识,往往在短期内把有限的安置费消费完,把自己推到了贫困者的行列。即使有不少农民找到工作,大多也是从事体力劳动,技术含量低,随着许多中小企业纷纷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型企业转变,这部分失地农民也会因劳动技能低等原因而被排斥在外。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农民问题认识不足,把征地中涉及的农民利益问题简单地看作是经济补偿问题。近年来,有些乡镇、村领导和干部为了在任期内保持GDP和财政收入的持续增长,俨然把“征地”、“卖地”作为最快捷的途径。他们为减少建设投资成本,不惜牺牲农民的利益。例如,片面强调“投资环境”,采取极低的征地费吸引企业入园,进而换取政府和企业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领导干部对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问题熟视无睹;只求征地的手续和程序合法性,无视农民正当合理要求;对解决失地农民的出路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无谋无策。另外,不切实际的发展规划也导致“圈地风”盛行,这样“蔚然成风”的征地,使得农民土地越来越少。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失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加强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专项立法。从我国保障失地农民权益尚存在立法空白的现状出发,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关于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的部门法,如《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法》、《失地农民法》,对农民的收入、福利、社会保障、合法权利、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利益保护等方面做出系统的规定,有针对性地构建一个公正、严谨的法律保障体系。另外,还应在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专项立法中解决对失地农民身份地位的定位问题,并以此为前提开展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制度的建设,让失地农民也能享受属于自己的社会福利,不至于因耕作无地而沦为游离于城乡社会之间的“边缘人”。

第二,对现有法律规范加以完善。首先,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必须明确农村土地产权的归属,明确界定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承包经营权。其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体之间对土地产权的实现形式,在立法层面保护有利于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保障失地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最后,明确界定征地范围,规范政府的征地行为。即在立法中要严格界定商业性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的征地范围。

第三,我们要进一步建立和拓宽对于失地农民的法律救助途径,并确保各项救助途径的有效性,把好失地农民保障工作的最后一关。在完善现有行政救济途径的同时,也要考虑更加有效的法律救助途径,启动国家的司法权,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解决失地农民补偿标准争议及其他权益保障救济途径上的作用,促进司法救助与行政救助相结合,确保失地农民救助途径的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

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为杜绝各级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征地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例如,可以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确保土地征用权只能在列举的范围内行使。对于其他非公益性用地,只能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公共利益之名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侵犯农民利益。其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依照法律规定支付征地补偿费,保证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制定补偿标准时要全面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占用耕地面积、农业生产效益和土地供需状况等因素;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上,要坚持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的原则,严禁各级政府的截留;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留取的补偿费的使用要公开、透明,其使用范围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并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最后,规范土地征用程序。规范土地征用程序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此,建议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建立土地征用的公告和听证制度,充分尊重失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公正以及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