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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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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第1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关键词:股权;激励;机制

一、实施股权激励的意义

(一)传统的工资奖金制度存在局限性

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主要是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核心,是用于回报高级管理人员现期或上期对公司的贡献,偏重对过往业绩、当期业绩的评估,却可能影响企业长期发展。比如,当管理层考虑是否培育影响公司未来发展的重大项目时,就面临着“上该项目必然造成当期费用大幅上升,进而影响当期利润”与“项目成功之后,未来持续发展后劲十足”这样一对矛盾,在管理层任期有限且激励机制不到位的情况下,从管理层自身利益出发,因此可能放弃、延缓或搁置那些短期内会给公司财务状况带来不利影响但却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

(二)将经营者的薪酬与公司的长期业绩联系起来

正是由于传统薪酬制度偏重对过往业绩评价的局限,公司需要设立新型激励机制,将经营者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联系起来,鼓励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长期持续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股权激励就是目前国内外普遍采用的长期激励机制之一,这是构成新型薪酬制度的核心。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可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克服出现过度分配的倾向,因此推广股权激励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二、实施股权激励的有效措施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实施,《试行办法》正式出台,扫清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基础,为实施长效激励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长效激励机制,通过多种途径来推进,将高管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一)强化公司治理结构

如果在激励机制设计不当或公司内部治理弱化的情况下,对经营者进行股权激励不仅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相反,会使经营者“名正言顺”地侵害股东利益。为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从而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半以上能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实现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权制衡,保证董事会能够做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判断和选择,避免经营者自己考核、奖惩自己。

(二)完善股权激励方案

根据企业盈利水平、资产增值、股东价值增长或是总资产增长,制定股权激励方案需要注意平衡各方的利益及关注点。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以实行以下几种股权激励模式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

1、业绩股权。即首先在某个周期开始确定期间业绩目标(可以为一年或一个任期,若为一个任期,可以考虑同时设立阶段性目标),如果激励对象末达到预定的目标或阶段性目标,则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对业绩目标的确定,可以采用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利税总额、经济增加值、其他财务指标、综合性指标等。

2、股东价值成长股权。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将股价上升作为股权激励的标准,如果股价在既定周期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授予激励对象按既定价格购买一定股票的权利。这种激励模式是基于在全流通的背景下,股东的价值将由二级市场股价来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优劣、经营项目好坏等因素,会直接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

3、资产增值股权。将总资产(或净资产)作为股权激励的条件,即在某个周期开始时,如果总资产(或净资产)达到或者阶段性达到某一目标,则授予激励对象一定股权。这种模式是基于部分公司面临并购、业务多元化以及正运作一些对公司未来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采用资产增值股权比较有意义。

4.限制性股权。提出这种股权是改变只有激励而约束不力的情况,即通过对激励对象的股权获得、抛售条件进行限制,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后,激励对象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三)中介机构专业性解决认购资金来源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而未限定其他机构是否可以为其提供财务支持,利用中介机构为激励对象解决资金来源,更能体现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在目前政策环境下,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支持,除传统的银行贷款支持模式外,还可以采用信托计划、券商等模式解决股权认购资金来源问题。

三、国内实施股权激励案例

股权激励制度在国外被普遍采用,国内在《试行办法》推出后,一些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在总结传统股权激励模式的基础上,进行了尝试和探索,现将宝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进行简要介绍。

(一)宝钢

国资委和财政部出台《试行办法》不到2个月,宝钢就出台了股权激励方案。

1、激励模式。宝钢股份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模式,即公司在业绩指标达标的前提下,委托管理人在公司股权激励额度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内,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并锁定两年,锁定期满后根据考核结果在三年内分批解锁。

2、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条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未出现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决定不实施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年度业绩考核达标。

宝钢将从境内外钢铁企业中分别选择不少于5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依照50:50比例,设定境内外对标企业指标权重,只有宝钢的净资产现金回报率超过他们的平均值,才启动激励计划。宝钢拟选取的境外对标钢铁公司,均需进入世界钢铁动态(WSD)世界级钢铁企业综合竞争力排名。

3、股权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宝钢集团以外人员担任的公司外部董事,暂不参与本计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业务)人才和管理骨干。

4、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授予价格与自筹资金

(1)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委托管理人以购股资金(每期计划公司按股权激励额度计提的资金和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扣除必要的税费),在约定期限内从二级市场购买公司A股股票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来源。

(2)限制性股票数量。每期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取决于该期计划公司股权激励额度、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额度、购股价格以及税费等因素。

(3)限制性股票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管理人在约定购股期内,以购股资金从二级市场购买该期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平均价格。

(4)受激励的对象需自筹资金参与激励计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按50%的比例自筹资金参与,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2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现状;发展方向

伴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以及管理模式的不断改革,各大公司为激励公司管理人员,不断创新激励方式,开始推行股票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即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的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到企业的决策、利润分红以及风险承担中,从而使之尽责地为公司长期服务。

一、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工资加奖金”的薪酬模式,严重挫伤了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不断探索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方式,经历了利润分享、租赁、年薪制等阶段。1993年,一些国有企业开始股权激励的实践。

2006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办法陆续出台,同年3月开始施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0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也开始施行。此后,股权激励受到了企业以及市场的高度关注,据统计,到2007年8月,已经公布实施与即将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企业已经达到55家,到2008年4月,17家境外上市公司与6家境内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得到批准试行股权激励。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及对于股权激励政策的不断鼓励与制定,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试点与实施得到了持续地推动。在股权激励薪酬制度的方式创新上,除了股票期权及期股外,还出现了虚拟股票、年薪转股份、股票增值权、股票奖励、经营者认股权等激励方式。

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运行中的问题

1.企业内部结构有待优化

首先,由于作为初始委托人的国家不直接签约及控制决策,初始委托人对最终的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形成了产权所有权的虚置,因此导致激励效果不佳。其次,现有的国有企业一般采用国家绝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股权模式,导致政府行政管理下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再次,国有企业控制权行政配置与控制权回报的企业结构特点,是监督力以及约束力的下降,导致经理人钻空子,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力的不够。最后,很多国有企业中的董事会一般由公司高层或者工会主席担任,没有执行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监督、权力制衡的作用。

2.经理人市场不成熟

经理人市场不成熟,难以捕捉企业对高管的需求,导致企业高目标与实际低实现能力的落差,降低激励效益。另外,弱化的经理人市场以及国有企业的行政任命制使企业高管政府化现象严重,较低了激励机制的实际实施效果。

3.资本市场缺乏价值发现功能

结构合理、运作有效的资本市场是股权激励运行的依托,而我国股票市场的二级市场规模小、结构扭曲、投资者投机多于投资、股价存在严重泡沫,弱化了企业盈利与股价的相关度。在低有效性的市场,公司业绩只是影响股价的一个因素,业绩提高,公司股价也未必上涨或者达到该有的上涨幅度。因此,使激励对象的努力白费,激励效果也直接降低。

4.企业的评价机制不健全

在不完备的股权激励市场,企业评价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人与股东只关心股价而非公司的长期价值,造成企业虚假繁荣的现象。另外,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缺乏有效的业绩评价机制,指标设置单一,导致短期行为的增量。

5.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有的部分法律法规与股权激励有冲突,对于国有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上,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发展方向

第3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关键词:委托 股权激励 股票期权 股票增值权 限制性股票

一、引言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是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是解决公司治理中委托问题的核心所在。其中,股权激励方式正在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采用。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票的形式给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忠实勤勉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风险的程度。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各类股权激励的案例大量涌现。

二、国内外研究回顾

关于各种股权激励方式之间的选择问题,国内外学者均做了大量的研究。Feltham和Wu(2001)基于经理人期望效用函数为其工作努力程度凹函数的前提假设,建立了一个模型。其得出的结论是,当经理人行为仅对产出均值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作用大于股票期权;当经理人行为对产出均值和产出方差共同产生影响时,限制性股票的优势却无法发挥。Richard A Lambert和David Lacker(2004)研究发现,在既定的努力程度下,以不同形式激励经理人,激励成本是股票期权行权价的减函数。因此,得出结论:股票期权对企业来说是成本最高的激励方式。刘浩和孙铮(2009)从激励的影响、会计处理方式的影响、税收与现金流的影响三个方面对股权激励和限制性股票分别进行了研究。目前来看,有关我国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方式的研究还有待完善。

三、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监管法规

(一)主要监管法规

1、针对上市公司

以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开始建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监管政策框架。2008年,中国证监会又相继《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对激励对象范围、行权价格、行权条件、制定激励计划时机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2、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国资委、财政部2006年先后联合颁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外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境内办法》”),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操作规范。由于实践中部分公司存在实施条件过宽、预期收益失控、业绩考核不严等问题,2008年国资委、财政部又联合《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进一步加强监管。

(二)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三类:一是董事,二是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其中,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

四、上市公司主要股权激励方式

(一)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的时期和条件下,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收益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行权价格。

股票增值权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该报酬的取得完全取决于激励对象能否通过努力工作使得公司的股价超过行权价,以获取收益。股票增值权的优点是简单易行,便于实施,不需要进行真正的股权变更和股票发行。激励对象不实际持有股票,不用为行权支出现金,不会摊薄股东权益。另外,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比较小,只需要在激励对象行权时,根据行权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向其支付即可。

1、授予方式

可一次授予或多次授予。如果分多次授予,原则上每年授予一次,且该计划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票总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对应的股权累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

2、行权价格

根据《境外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根据《境内办法》,行权价为取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收盘价与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的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之间价格较高者。

3、行权限制期

行权限制期为股权授予日至股权生效日的期限。股权限制期原则上定为两年,在限制期内不得行权。

4、行权有效期

行权有效期为股权限制期满后至股权终止日的时间,由上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在行权有效期内原则上采取匀速分批行权办法,或按照符合境外上市规则要求的办法行权。超过行权有效期的,其权利自动失效,并不可追溯行使。

(二)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股权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该项权利,也有权放弃该项权利,但不能将该权利用来质押、转让或偿债。

股票期权在价格、授予方式、行权限制期、行权有效期等各个方面均与股票增值权相同。这也是为什么股票增值权通常被称为“虚拟股票期权”。两者的不同之处是:股票期权行权时,被激励对象需要先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再通过在二级市场出售来实现收益。而股票增值权行权时,直接由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和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向被激励对象现金支付。

股权激励对象通过行使股票期权所获得的股票来源有两种,一是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股份,二是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市场回购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无偿将一定数量的股票赠与或者以较低的价格授予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反之,如果预定目标没有实现,公司有权收回免费赠与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按照原来较低的授予价格回购。

1、个人出资水平

个人出资水平不得低于按证券监管规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50%。

2、禁售期和解锁期

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得低于2年。禁售期满,根据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股票数量。解锁期不得低于3年,原则上采取匀速解锁办法。

3、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限售期内任一年度,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限售期满后,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认购成本价购回注销。

五、三种主要股权激励方式的区别

(一)基本权利义务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性质的激励方式,而限制性股票则属于“期股”性质的激励方式,不同性质带来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持有者拥有行权的权利,但没有行权的义务。如果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持有者可以不行权,从而避免损失。限制性股票持有者需要先用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票,当股价低于买入价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三者相比,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

(二)激励标的物不同

股票期权行权后,激励对象将持有公司股票,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激励对象后,也将获得完整的股东权益。而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的股权激励工具,激励标的物仅仅是二级市场股价和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并不真正拥有公司的股票。

(三)激励主导作用不同

相对而言,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主要作用是激励人才和吸引人才,而限制性股票的主要作用是留住人才。持有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只有努力提升公司业绩,使股价超过行权价格,行权才有意义,否则持有的股票期权将毫无价值。如果公司股价持续下跌,低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时,股票期权或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离开企业的机会成本为零。而只要股票价格不为零,限制性股票对持有者来说仍存在一定的价值。

(四)收益实现方式不同

对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来说,被激励对象均需要先使用自有资金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然后在市场上出售才能够实现收益。激励对象获得的收益在二级市场进行兑现。而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的收益由企业用现金进行支付,其实质是企业奖金的延期支付。

(五)估值方式不同

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价值一般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这种估值方式受到模型参数的影响,对于参数选择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一些参数依赖于人为的主观判断,容易被公司经营者所操纵。而限制性股票的价值计算简单,即为授予日的股票市场价值和个人出资价格之差。

六、结语

从实践中看,股票期权是资本市场上最流行的激励方式,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特点,适合于成长初期或者扩张期的企业。高成长性的企业股票上涨空间较大,而股票期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在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方面更为有效,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于其他方式。同时,采用股票期权模式,是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为激励成本,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规模较大的成熟型企业倾向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来激励员工。大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是求稳,而不是求快,经营决策以规避风险为主。如果公司股价下跌,限制性股票持有者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损失。这样可以更好地突出限制性股票的“惩罚性”,可以有效避免股票期权激励有余而限制不足的问题。

股票增值权适用于现金流充裕且发展稳定的公司。部分在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这种工具,主要是因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均涉及到管理层将最终持有公司股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此往往比较敏感。股票增值权的持有对象并不拥有公司股票,实际上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激励报酬。

参考文献:

[1]陈清泰,吴敬琏.股票期权实证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付强,吴娓.限制性股票奖励、激励性股票期权与企业薪酬制度的选择[J].财会月刊(理论版),2005;11:50-51

第4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一、上市银行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效率窥探

股权激励在改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缓解“委托-”理论中委托人和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利益上的冲突,增强公司凝聚力方面以其独特的制度设计被发达国家广泛使用。据统计,美国银行业内管理层股权补偿占总报酬比重与资产规模、杠杠比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商业银行成长机会(市值账面价值比)、外部董事的比例呈现正相关性。即银行的资产规模越小,银行成长性越好,管理层的股权激励范围应该越大。目前我国对股权激励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财政部和国资委2006年联合颁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此后2008年爆发经济危机,不合理的薪酬制度设计折射出金融行业在长期激励机制上的公司治理的脆弱性。中国银监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于2010年下发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对商业银行薪酬机制提出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虽然近年来国内上市银行的高管薪酬在市场化方面取得了不少突破,但从现实情况看,商业银行在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着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占比过高、偏重短期激励而未建立长期激励等问题,有效的长期激励制度由于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原因并未在银行业广泛地建立。目前,我国现有的上市银行股权激励计划主要采用的是:股票增值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

(一)股票增值权计划

由于受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以及国家财政部的约束,国内许多上市银行在长期激励方面主要采用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这种虚拟的股份激励计划是上市银行授予银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上市银行股票价格上升按一定比例获得这种由股价上涨所带来的收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酌情邀请高管人员以零代价认购本行的股票增值权。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在于非实际持股不会稀释股东权益,并且分期行权的安排较好地体现了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的原则。

从下表来看,在9家采用股权激励的上市银行中,共有5家银行采用了股票增值权的激励方式。其中国有银行3家、股份制商业银行2家,分布是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股权激励有明确的办法,但目前财政部仍然对银行业股权激励尤其是基于A股的股权激励持谨慎态度,上市银行的股权激励大多数处于搁浅当中。从下表可看出,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只是基于H股进行实施,而A股股票增值权往往是在上市之前已经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政策层面的模糊不清,截至2011年底仍无法实施。例如中国银行于2005年11月的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长期激励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但截至2011年底,该行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兼具激励与福利的双重机制,是指上市公司按比例提供给员工一部分的该公司股票所有权,并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直至员工退休或离开公司,股票才得以交易。该计划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普通员工的积极性以及对企业的忠诚度,使一般员工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激励他们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一定程度上形成员工和企业的“利益趋同,风险共担”。建设银行2007年实施第一期激励方案,使27万员工可认购并获分配合计8亿股。“股票来源方面,独立受托人根据激励对象的授权,以员工自愿出资、专项绩效资金和激励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东转让、定向增发等方式购入建行股份,并代表激励对象统一持有股份。”(每日经济新闻《银行员工持股计划遇冷职员不愿每月少30%现金》)但2011年度报告显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报告期内,该行未实施新一期股权激励方案。今年证监会8月初刚公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八条:“每年度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最近12个月公司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且数额不得高于其现金薪酬总额的30%。”将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规定为现金总额的30%,并且要求至少持有三年.极大地影响了员丁持股的积极性,对此,各家银行对员工持股计划仍在观望之中。

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和杭州银行是目前上市银行中员工持股比例最高的银行。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比例是3.62%,南京银行的员工持股约为7.5%,宁波银行员工持股比例约为5.09%,仅北京银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了股权激励方案,但尚未有明确的实施方案。这三家城商行的员工持股与其城商行的背景密不可分,主要是由于原城商行由员工共同出资后改制为股份制银行,在上市前继续保留原有职工股东并且鼓励员工认购股份,而并非作为中长期激励制度而制定的办法,同时由于政策法规的严格限制和不确定性,因此现阶段在我国商业银行长期激励方面参考性有限。

第5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绩效

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完备的薪酬激励契约,以约束和激励高管人员以最大化全体股东利益为目标而努力工作,避免其为了个人私利而损害股东的利益。本文根据目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的特点,实证研究高管人员薪酬激励的设计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试图为上市公司设计合理的管理层激励模式提供理论借鉴和实践参考。这对于优化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股东财富和投资者回报,从而促进资本市场良性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1高管人员薪酬激励与上市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

1.1实证研究设计

1.1.1实证研究假设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激励可以分为基于公司盈余的现金薪酬激励和基于股权激励的薪酬激励。以盈余为基础的管理者给予薪酬,从形式上可能更方便股东对管理者的行为作出评价,因为管理者是否能对公司盈余作出改善更容易被观察,但实质上公司盈余的改善也可能是利润操纵的结果。同时公司的盈余反映的是管理者过去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基于盈余的现金薪酬会激励管理者追求短期利益,当盈余结果没有达到公司既定的要求时,管理者有动机通过操纵利润以保证自己的既得利益不会受到损害。股票价格反映了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因此,股权激励在管理者薪酬和股东价值之间建立了更为紧密和直接的联系,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未来价值成长连接在一起,从而会激励管理者考虑其当前的行为对公司未来价值的影响,促使其采取富有远见的行为。

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一个实证研究假设,即:

H:高管人员现金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对上市公司的绩效存在不同的影响,相比与现金薪酬激励,股权激励可以提升企业的绩效。

1.1.2实证研究方法

为对研究假设进行有效的实证检验,本文尝试以EVA作为上市公司绩效的评价变量,通过对高管人员现金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设定变量,采用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对现金薪酬变量与股权激励变量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

1.1.3研究变量设定

基于本文的实证研究思路,本文设定了以下研究变量用于构建Logistic回归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

(1)上市公司继续的评价变量。本文选择经济增加值(Eco-nomicValueAdded,EVA)作为上市公司绩效的变量。EVA根源于一个基本的经济学概念,即剩余收益(residual,income),在西方国家企业中被广泛采用,成为绩效管理和薪酬激励评价体系所考察的核心指标之一。在本文的研究中,通过计算研究样本的EVA,将EVA大于0的样本界定为实现了价值增值的公司,将EVA小于0的样本界定为未实现价值增值的公司。研究中因此设定一个虚拟变量Y,如果研究样本的EVA大于0,则Y值为1,否则Y值为0。如此设定变量的理由是,本文使用统计软件SPSSl1.5中BinaryLogisticRegression模块对样本数据进行分析,而SPSS软件默认对观测数量较多样本赋值为1,而在本文的研究中,EVA大于0的样本居多,因此设定EVA大于0时,Y值为1。EVA的计算公式为:

EVA=息前税后净营业利润一资本成本

=息前税后净营业利润一资本总额×加权平均资本成本

息前税后净营业利润由损益表调整得到,资本总额包括股权资本和债务资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由股权资本成本和债权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计算得到。

(2)高管人员现金薪酬激励(CASH)。根据上市公司年报中披露的信息,以报告期间上市公司中薪酬最高的前3名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为基数,取自然对数计算确定。取自然对数的目的在于消除样本观测数据量纲的差异。

(3)高管人员股权激励(STOCK)。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对高管人员的激励普遍是以现金薪酬激励为主。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1月4日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同年1月和9月国务院国资委先后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使得中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尚在试行之中,股权激励数据尚无法取得,因此。本文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高管在管理层中所占的比例作为股权激励的变量,即以管理层中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高管人数除以高管总人数作得到的比例作为该变量的赋值。本文中高管人员指上市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运营总监,即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高管人员构成。

(4)控制变量。同时为了控制年度系统性差异,本文以2004年度样本公司为参照系,设置两个虚拟变量YEAR05,YEAR06,当观测样本属于2005年度时,YEAR05为1,否则为0;当观测样本属于2006年度时,YEAR06为1,否则为0。转贴中国-1.1.4研究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择2004年-2006年期间沪深两市全部上市公司为初选样本。然后对初选样本进行了以下筛选:①剔除掉了金融保险行业的上市公司,因为同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保险行业公司的经营特征和会计制度具有特殊性;②剔除掉当年新上市的公司,由于上市融资,公司规模和股本结构都会发生较大变化,这使得对上市前后财务数据的比较的实际意义减弱;③剔除掉全部ST及*ST上市公司。经过以上程序,本文最终确定了836个上市公司作为本文的研究样本。本文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证券市场数据库(CCER)和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库。

1.1.5回归模型的构建

根据上文设定的研究变量,本文构建以下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用于对研究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Logit(Y)β0+β1×CASH+β2×STOCK+β3×YEAR_05+β4×YEAR_06+ε

式中:Y:根据研究样本EVA是否大于0对研究样本的分组赋值;

β0,β1,β2,β2,β4:待估计的回归系数;

ε:残差项。

1.2实证研究的结果

表1列示了本文研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特征。从中可以发现,在全部3年观测样本中有60.1%的观测样本的EVA>0;而管理层中高管持股比例最高达到了100%,最少的为0,平均接近20%。

表2列示了回归分析的结果。从表2中可以看出,股权激励变量STOCK的回归系数为正,且用于显著性检验的Wald2统计量的值为5.194,P值为0.045,即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股权激励变量STOCK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上市公司管理层中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管人数所占的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实现价值增值的可能性越高;现金激励变量CASH的回归系数为主,但是用于显著性检验的Wald2统计量的值为0.982,P值为0.530,即在0.1的显著性水平下,研究变量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所获的现金激励的大小与上市公司价值增值情况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此外,控制变量YEAR_05和YEAR_06均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回归分析中不存在限制的年度系统性差异。

2结论

第6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关键词:资本市场;证券公司;股权激励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出台,通过持股方式激励公司管理层已在上市公司中广泛推行。与此同时,随着海通证券公司在2007年借壳上市成功,一批证券公司陆续登陆A股市场,上市已成为证券公司现阶段快速发展的战略选择。由于行业自身具有特殊性,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尚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如何完善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值得深入探讨。

一、管理层持股提升公司绩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目前,关于管理层持股能提升公司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利益趋同论”和“并购溢价论”两种假说。“利益趋同论”是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他们认为管理者的天然倾向是根据自身最大利益来分配企业资源,这不可避免与那些外部股东的利益相冲突。这就产生了典型的委托——问题。通过让管理层持有部分公司股份,让经理人和股东在个人利益上结盟,从而使他们的利益与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并购溢价论”是Sutzl(1988)通过建立并购溢价模型得出的结论。他认为当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时,他们就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抵抗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并购威胁,并且持有的股份越多,抵制并购威胁的能力和动力越强。由于国内实行管理层持股的证券公司很少,对之进行专门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文献几乎是空白。但证券业作为一个竞争较为激烈的行业,关于一般上市公司的理论和实证分析应同样对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因此,在上市证券公司推行管理层持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现阶段上市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法规约束

我国证券公司相当大的比例为国有企业,因此,上市证券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要受到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证券行业监管三方面的约束。鉴于各种监管角度和目的不同,分别具有其特别要求。

(一)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持股的法律约束。2003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该意见要求,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2005年4月,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详尽披露相关信息。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

(二)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的要求。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认为应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包括独立董事。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2006年9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规定,依据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三、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的实践

在我国证券公司业发展的早期,由于法规约束的不明确,并没有过多的证券公司进行管理层持股的探索。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近几年关于证券公司持股的呼声渐高,而付诸行动的主要有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

(一)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收购尝试。2004年9月2日,中信证券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份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经营层与广发证券部分股东商谈收购事宜。为抵御中信证券发起的收购,广发证券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于9月4日紧急成立深圳吉富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富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股东共计2126人,皆为广发证券及其下属四个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其中,公司总裁董正青出资800万元,位列第一大股东,另有公司副总裁李建勇出资318.8万元,副总裁曾浩出资111.1万元。随后,吉富公司相继收购云大科技所持广发证券3.83%股份和梅雁股份所持广发证券8.4%股份,合计持有广发证券12.23%股份,成为其第四大股东。但由于广发证券管理层间接持股的行为并未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并不具备合法性。迫于监管压力,自2006年4月起逐步售出公司所持广发证券全部股份。目前,广发证券前股东已无吉富公司。2007年5月起,吉富公司逐步减持所持辽宁成大股权至3.6%的股份。至此,广发证券的管理层持股努力似乎已经完结。但值得关注的是,2006年9月,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辽宁成大公司公告:为激励广发证券员工提升公司价值,公司同意将预留所持广发证券5%的股份用于广发证券员工的激励计划,待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广发证券员工将受让此部分股份。由于相关政策的不明朗,此项股权激励仍悬而未决。

(二)中信证券的股权激励探索。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的前5个月,即2005年7月,中信证券在股改方案中首次提出股权激励问题,称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在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后按改革前所持股份相应比例,向公司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提供总量为3000万股的股票,作为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所需股票的来源。2006年9月,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计划,一是暂存于中信集团股票帐户下的总量为3000万股中的2216.31万股将成为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步实施方案的来源股,其中465.7万股用于管理层股权激励,1750.61万股用于公司其他业务骨干股权激励。股票由中信集团帐户过户至激励对象个人股东帐户。二是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锁定期满时,股票市价超过初次转让价格部分,由原股东与激励对象按财政部批复的原则共享。三是股权激励计划设有股票锁定期60个月。受让股份的员工必须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股份过户至本人名下之日起,无权自由转让,在股票锁定期之后方可自由转让。激励股权锁定期间内,激励对象若因自身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公司解职、除名,其持有股份由公司收回,另行处理。在中信证券公告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公告当月,国资委、财政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其相对应,中信证券的方案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办法》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须满足外部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的条件,而中信证券外部董事数量不能满足该要求;二是在转让价格方面,《办法》规定股权的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和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的较高者,而中信证券股份转让价格以上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价格为初次转让价格,远低于《办法》要求;三是在股权激励对象方面,《办法》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中信证券股权激励对象包含3名监事。更为致命的是,作为上市公司的中信证券,其股权激励方案突破了《证券法》所要求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要求。因此,中信证券股权激励能否实施仍存有重大疑问。

四、关于证券公司稳妥实行管理层持股的建议

(一)明确管理层持股的相关政策。目前,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方面并无明确的法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证券公司有序的通过管理层持股实施股权激励。广发证券及中信证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和股权激励,皆因存在不合规问题从而悬而未决,这对整个证券行业起到了很不好的示范效应。为此,证券监管部门应推动修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不得持有本上市公司股票的限制,并牵头国资监管等部门对各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修订、衔接,统筹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上市公司管理以及行业自身特点,制定比较明确的法规,为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铺平道路。

(二)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试点。鉴于管理层持股的利弊并非简单判断可以确定,应考虑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行证券公司管理层持股。首先选择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试点,此类公司价值更易随着管理者的努力而迅速增长,更能够激励经营者发挥创造力争取最大利润,从而更能充分显现管理层持股的积极作用,起到良好示范效应。在试点取得基本成功的基础上,再考虑向其他类的证券公司逐步推行。

(三)审慎确定管理层持股方案。并不是所有公司都适合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实施从远期和近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为取得良好效果,证券公司应充分权衡自身实际,合理决定是否进行股权激励,如果实行让管理层持有多大比例的股权适当,而不能刻意效仿或强行实施。尤其是经纪业务比重较大的公司,其盈利水平主要依赖于市场波动,推行管理层持股可能并不能对提升公司业绩发挥多大作用。

第7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业绩考核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一系列的正面作用,它是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后,在委托理论和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是公司治理理论在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1 我国股权激励的实施现状

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起步较晚。2005年5月起,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为上市公司管理层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提供了制度基础。次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颁布,都标志着我国的股权激励机制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其后2008年证监会又连续出台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1号、2号、3号备忘录,这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都为加快股权激励这种长期激励模式在国内企业的应用奠定了基础。

1.1 股权激励的实施广度

从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分布来看,所涉及到的企业涵盖了证监会规定的行业分类中划分的13个行业中的一多半,包括制造业、房地产业、信息技术业、社会服务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建筑业以及批发和零售贸易等。所涉及的行业类型和实施范围还算广泛,其中制造业占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多数。制造业在我国工业中占主导地位,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并且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制造业所占的基数本来也大,所以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基本是以制造企业为主要实施载体。

1.2 股权激励的模式选择

实施股权激励的模式可谓是多种多样,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虚拟股票等等。从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现状来看,我国以选择股票期权的激励模式主,基本占总数的一半还多。

股票期权模式分享的只是公司市场价值增加的一部分,对公司现金流基本没什么影响。对激励对象而言,当预期业绩指标达不到时他们会选择放弃行权规避风险,自身也并不会遭受什么惩罚性措施。综合上述优点,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股票期权模式会受到众公司追捧了。相比较而言,员工持股计划多数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然而,股票期权的价值是严重依赖于股市的上升的,在股价持续下跌的状况下,此种模式很有可能失效。

1.3 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共有3种:(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从我国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状况来看,股票来源以定向发行为主。

另一方面,股票期权的股票主要来源为公司库藏的股票或增发的新股。目前我国缺少系统的配套制度支持,对于管理层和员工的激励所使用的股权来源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甚至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同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由于资本市场制度性缺陷而较难确定。这种阻力尤其以上市公司更为显著。

2我国实施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2.1 资本市场的弱有效性问题

股权激励的核心思想要求股票的市场价格必须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包含所有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信息,而且包含专家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经济情况的预测。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处于初期发展的弱有效性阶段。我国资本市场股价波动和企业经营业绩并非完全相关,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普遍,因此政府相关政策与社会资金的移动对于股票市场的影响是很大的。

2.2 经营业绩评价体系的缺乏科学性

一方面实施股权激励,要求经营者的收入直接与股票价格或股权的价值变动有关。但现实中,二者的变动不仅取决于经营者的努力,同时还受到诸如总体经济形势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目前股权激励对经营者的绩效测评侧重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绝对业绩,而非比较业绩,这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来说,激励作用的差别很大。

2.3 公司治理制度的不完整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带来了很大障碍。首先,上市公司两职合一现象比较严重;其次,“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再次,在我国尤其以国有企业为主,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很突出,大股东中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占压倒性多数,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家控股。在“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由于所有者虚位,“内部人控制”现象仍十分普遍。

在此情况下,就会出现在实际运作中形式大于实质,形成“人治”大于“法制”的状况。在“人治”的情况下引入股权激励制度,会出现经营者为自己定薪定股,从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严重的影响激励制度的效果。

3 完善我国股权激励机制的建议

3.1 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

有效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形成是以完善的资本市场和经理人才市场体系为背景的。因此,我国要实施股权激励,首先要建立比较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新型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的升发和利用;其次,要逐步培育竞争性的经理人才市场,使经理人员职业化,实现企业和经理人员的双向选择,促进经理人员的自我约束。

由于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并不健全,很多国企的经营者也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从竞争市场来选择,而是由政府丰管部门任命,具有很强的政治因素,因此只有加强经理人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股权激励机制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3.2 完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完善合理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是股权激励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因素。各公司由于所处的行业、发展状况等的不同,必然要求其设计应该灵活,切不可死板硬套其他公司模式。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尝试多样化的业绩指标和指标组合,最好做到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并用,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并用,物质与非物质奖励并用,建立客观综合的指标体系。

3.3 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8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14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14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15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15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股上市公司

挂牌企业

备注

实施方式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

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

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

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发行股份为主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

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

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

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

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

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分豆教育(831850)、纳晶科技(830933)、云南文化(831239)、合全药业(832159)等均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同时,也有个别挂牌企业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如凯立德(430618)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定价方式的挂牌企业会日益增加。值得说明的是,凯立德和国科海博均采取做市交易方式。

(三)股票来源方式的多样性

不同于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解决股票来源,也可以通过股东股权转让方式。

如:(1)财安金融(430656):上海时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将所持有财安金融500,000股转让给上海财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用于股权激励;(2)新宁股份(831220):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下,由激励对象受让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宁投资(挂牌企业股东)股权,并通过新宁投资进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易销科技(831114):针对目前已经是公司股东的激励对象,公司允许其按照6元/股的激励价格通过对公司增资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大股东薛俊承诺将在上述股权激励方案基础上,向合计不超过公司22位高管和核心人员以股权激励的价格(1元/股)转让不超过13.4万股。

挂牌企业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股东股权转让方式解决股票来源。

(四)转板时股权激励的处理

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要求: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

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无制度暂未出台,如挂牌企业申请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并排队。如正在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该如何解决可能存在的股权不清晰或避免潜在股权纠纷呢?

在挂牌企业中,壹加壹(831609)、金巴赫(831773)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均明确: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如转板上市等)或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视激励对象实际绩效情况提出加速行权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不得对该方案提出异议。

在目前转板制度并未出台的情况下,上述处理方式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法,可供参考。

(五)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和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9篇: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范文

关键词:股票激励 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对应策略

一、股权激励概念和目的

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权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之一。所谓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手段。在我国,企业普遍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等几种方式。

长期激励的目的是通过使经理人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一定数量的股权,享受股票的的增值收益,并承担一定的风险,可以使经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多地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实现企业与经理人的共盈。股权激励克服企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引导其长期行为具有较好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现状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相关数据,自 2005年12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来,截至2011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共有303家上市公司公告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已获证监会无异议备案的共205家,已公告中止计划的为75家。

(一)股权激励实施主体

从目前中国企业对长期激励实施来看,创业型中小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对比较活跃,从资产所有者形式来看,民营公司占绝大多数,这也体现了民营公司面临的政策环境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更宽松,实施的主动性也更强。

(二)股权激励主要方式

从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来看,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成为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因操作简便,且不涉及股权变化,基于股价变化的股票增值权成为重要的激励方式。

(三)国有上市公司股权实施现状

根据证监会提供的数据表明,至2011年,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中,民营控股为245家,国有控股背景的上市公司为58家,仅占总数的81%。

三、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民营企业不同,国有企业管理层一直都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尽管大多数国企尤其是上市国有控股公司,同样也面临着市场化、国际化的竞争环境,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一些特性,国企的管理人员薪资水平的高低一直倍受争议。国有上市公司管理者既是企业经营者,又是政府任命,薪酬的高低与市场和经营无关,甚至有时需要管理者自我的道德约束。如何留住最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除了传统的薪酬体系,中长期激励是留住最核心人才的重要手段。

(一)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尽管上市公司基本建立了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董事会并没有真正发挥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上市公司外部董事数量上不够,薪酬委员会成员专业化、职能化和市场化不足。董事会在股东利益代表和重大决策中更多代表大股东利益,对小股东关注不足,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考核、激励职能没有到位。企业经理人不是由充分的市场流动产生的,而是由政府向企业派出管理人员。上市公司自己考核自己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激励力度有限

2006年国资委下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试行方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境外上市公司40%,作者注)。尽管国有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竞争性行业,其经理人的薪酬应该是由市场供求。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的规范约束,隔断了上市公司企业经理人与自由市场的互动,更多地关注了内部的公平,即企业管理人员与公务员,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国企管理人员的“公平”。

(三)激励考核不尽合理

首先,激励门槛不断提高。2008年,国资委、财政部又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激励考核的门槛。除了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外,对企业的业绩目标水平提出了应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水平要求。企业如果前几年实现了较为快速的增长,随着进入成熟期和基数增大,很难再保持以前的高速度,则丧失了授予的基本前提。

其次,激励对象的选择仅限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些核心价值岗位或重要员工很难纳入激励范围,,股权激励的作用很难得到充分发挥出来。

(四)激励方案兑现困难

1、过程复杂

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股东大会,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除了股东大会,更重要的是要得到国资委的批准。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其股权激励计划之前,要与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协调,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同时将审议决议报国资委,最后再交由股东大会批准。对国有上市公司来讲,要同时在公司治理结构下和国资委的同时批准。程序的复杂增加了激励计划的实施难度。

2、激励方式单一

尽管国资委规定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机制,但真正符合国企特点,具有一定操作性的,除股票增值权外选择范围很窄。

3、行权兑现困难

从方案制定到批准,要经过一个较漫长的审批过程,而激励方案一旦得到批准,兑现的过程则更加漫长。除了规定的授予金额、限制期限、分期领取、年度考核外,还要在获得国资委批准的前提下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才能实施。

四、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如何实现突破

国有企业如果真正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增强企业的核心动力,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完善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通过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的职责和功能进行明确的界定,明确上市公司与控股母公司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首先要逐步实现企业经理人聘用制度,而不是行政任命。其次,要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加外部独立董事数量。监事会真正发挥监督股权激励的实施的职能,对公司及员工绩效进行公正的考评等。笔者无意否定国资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国资委作为大股东有权力做出相关规则要求,但是母公司也要考虑到上市公司也是在正常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中生存,股权激励的目的以通过激发管理者工作热情和公司绩效,束缚太多,大大降低了激励的初衷,执行效果也大打折扣。

(二)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机制

为进一步促进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政府减少“有形的手”对企业行为的行政干预,尽量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经理人的选拔、聘用机制,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人才价格发挥的作用。建立企业职业经理人机制,才能摆脱企业管理者亦官亦商的尴尬地位,才能解决国有上市公司企业管理者能力、业绩和激励的匹配。董事会选拔和作用的标准主要是经理人的能力,形成一种公正、竞争性的企业经理人筛选、淘汰机制。

(三)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

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是有效实现股权激励的前提。在设定企业门槛指标时,选取财务指标应以反映实际经营结果的绝对值为标准,而非以增长率等相对值标准,这是因为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对值的标准不同。在设置整体绩效条件时,需要参考公司的历史绩效状况、现今发展阶段、行业环境以及同行对标等条件,制定既有利于公司发展又相对合理的指标。在设定企业在考核企业经理人考核指标时,应当兼顾经营结果、经营动力和经营保障指标三者的平衡。除财务指标外,也应考虑必要的定性指标,注意企业长期与短期目标的结合。

(四)解放思想,简化流程

股权激励只有兑现才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方案制定、审批流程、兑现奖励等各个环节作减法,企业实现约定目标就要兑现,这样才不至于企业管理者对长期激励失去信心。

五、结束语

真正完全建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激励机制,使之发挥杠杆激励作用,还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适应时展潮流,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管理经验、规范,在股权监管的基础上解放企业自身活力,不断创新,真正发挥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能力和潜能。这需要的不仅是智慧,而且有时是需要壮士断腕的勇气。今年3月17日新任国务院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的表态,提出了国家行政机关要减少审批环节和流程,转换政府职能,为释放国有企业活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春天也许已经降临。

参考文献:

[1]杨波.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常见问题及对策.人力资源管理,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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